关键词:会计工作财务监督财务管理
财务监督管理是指依照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会计准则等,有效的反映、监控和督促各项经济活动,再借助这些会计信息,全面地、综合地协调、控制、监督经济活动,从而有效地增加经济效益。会计工作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职能就是进行财务监管,它在国家经济监督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同时还是进行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职能,为其他的经济监督工作奠定良好的条件。做好财务监督工作,能够更好地保障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和执行,还能够有效的保障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廉政建设,推动经济稳定快速的发展。现在,现代企业制度正在不断的完善,市场经济也在不断的繁荣,会计工作也有了不小的进步,会计工作开始涉及更多的内容,业务处理越来越复杂,对会计信息的质量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本文主要针对当下财务监管中的各种主要问题,以及财务监督管理的各种措施这两个方面来讨论财务监督管理。
1目前财务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问题
1.1财务监督不到位,有些领导没有进行有效的管理,依法理财的意识淡薄。在实际工作中,会计职能包括“服务”与“监督”两方面,因为体制的不合理,仅注重了其“服务”职能,最终的结果就是不能使财务管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现在这个问题已经越来越严重了。另外,某些单位领导没有重视财务监管工作,依法理财的意识比较淡薄。如某些单位领导一句话,一纸签字,便随便开支报销,支配资金,违犯财经纪律的事件时有发生,导致经济犯罪的出现。
1.2法制观念不强,法律环境较差弱化了会计监督。现在,一些企业经营者、领导人都缺少较强的法律观念,并不重视会计人员的监督,不在乎是不是违反了《会计法》;而且不少的会计人员即使有监督职能,但是没有监督权力,因为怕得罪领导,而不敢说实话,自觉放弃了会计监督权力。
1.3财务管理的内控制度不够完善。进行合理的内控制度对做好财务决策是非常有帮助的,能更好的保障决策的科学、合理性,做出更加正确的决策,减小风险。但是现在即使有些单位已经建立了内控制度,但是并没有制定相关合理的制度对其进行规范,无法达到制约财务监管的作用,只是流于形式,而未有效执行。
1.4一些部门、单位只从自身利益出发,明知故犯,损害了国家利益。如果国家与单位的利益不一致,有些会计人员会只顾自身利益,视法规、制度于不顾,严重的情况下还会采取隐蔽手段,损害国家利益。
1.5监管部门没有及时的对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没有严格的监督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也没有严格的惩处违纪违规的各种行为,最终导致这些问题都不能很好地解决。
1.6财务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较低,缺少责任心。目前,不少会计人员不了解财务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最终让她们不能通过法律渠道做好财务监管工作。
2加强财务监督管理的主要措施
2.1建立健全财务监管的法律法规建设。为了适应会计改革的需要,国家会计管理部门要不断地完善相关法律法
规,并制定新的法规和制度;而会计人员在进行监督时要认真
落实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严惩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2.2建立财务内外监管相结合,双管齐下。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党中央、国务院都高度重视财务监督工作,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因此,在注重企业内部监督体系及规章制度建立与执行的检查的同时,还要加强企业外部监督的力度,努力做好财务监管工作。
2.3强化会计人员的监督职能,做到执法严格。修改后的《会计法》中明确规定: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等“四个有权”通过对财务监管实施细则的规定,强化法律上对会计人员权益的保护作用。
2.4建立健全财务监管制度体系,做到有章可循。财务监督作为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有效的保障财务政策的实施,更好的规范财经秩序。为了使财务监管加强法律监督、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的职能,需要我们努力建立健全财务监管制度体系,逐步实现监督管理的规范化。
2.5健全财务监督约束机制。在加强企业外部监督的同时,要建立单位内部监督约束机制,认真做好财务会计报告,这样才能保障有效的监督单位领导的行为,也让会计人员更好的履行他们的职能。
2.6加强财务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其业务素质。会计职业道德在行为会计中占据重要的地位,是会计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想做好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就要不断地提高财务监管人员素质。
2.7加快财务监管信息化建设。现在,科学技术飞速
发展,实现财务监管信息化是做好财务监管工作的必由之路,是提高财务监管水平的有效方法,能够推动电子政务的发展。
关键词:廉政体系会计监督职能发挥建议
一、目前廉政体系建设中会计监督的现状
目前在廉政体系建设中,许多单位虽然也能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经济业务进行反映,开展会计监督,但是许多工作还是达不到预期效果,笔者认为主要在于:
(一)财务组织机构不够健全影响会计监督职能发挥
一是人员设置存在问题。根据省以下“三定”方案,许多部门在机构设置时,一般不单独设立财务机构,而是附属于办公室,现行会计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往往是由办公室主任担任,而办公室主任很少是专业的财会人员,财务部门又受业务繁杂,工作量大,地位不高的牵制,许多单位对财务与会计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把会计人员当成“付款员”的角色,造成会计人员对单位的重要决策、业务工作以及单位重要决策的过程和结果都缺乏了解,因此直接影响了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使会计监督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二是岗位设置存在问题。存在不合理兼岗现象。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关键不相容职务一般包括: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业务经办与稽核检查、授权批准与监督检查等。但在实际工作中,基于编制有限、人手紧张等原因,许多单位都有不合理不合法的兼岗现象,不相容职务未能合法合理分离。比如,有些单位出纳兼任记账,有的单位出纳兼任档案保管,有些单位记账兼任复核等等。
(二)财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影响会计监督职能的行使
机构的专业性不强,尤其是县一级单位会计人员人数更屈指可数。人力资源结构中,会计专业技术人才较少,特别是高级职称人才更是廖廖无几,会计人员专业技能和政策水平普遍不高,影响了会计监督职能的行使。各地普遍存在财务主管人员将主要精力放在记账、算账上,对下属核算单位的业务指导不够,对内部整个会计基础管理工作和财务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不够得力的现状。由于受到人、财、物等因素的影响,目前会计监督的综合决策水平不高,直接影响了会计参谋作用的发挥。报表的数据分析不到位,财务分析对存在的问题、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趋势的预测缺乏深度,不能客观、深入地反映财务收支状况与存在的问题,有效地监督经费收支活动,不能很好地为领导提供有价值的决策信息。
二、如何实现廉政体系建设中的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在单位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既是领导决策的参谋,又是单位财务的管家,在实践中如何加强会计监督职能,使之在廉政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是每一位会计人员都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只有不断推陈出新,研究并尝试合理有效的管理模式,才是会计监督职能实现创新的关键。
(一)通过加强人员力量,健全会计监督的组织机构
要加强会计监督职能,就要突破现状,在内部机构设置上进行适当调整,加强县一级会计人员力量。建立县以下基层单位不另设财务人员,而是从干部队伍中抽调一批政治、业务素质较好的财务人员组成新的财务管理中心或是后勤中心的财务管理体系,统一完成各项财务工作。要增强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力度,杜绝多头管理和“小金库”的行为。依托专业、独立的会计机构,有利于强化财务管理监督职能,实现职能转变的创新。
(二)通过完善内控制度,构建会计监督的基础规范
要增强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力度,杜绝多头管理和“小金库”的行为。建立一套内控严格、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同时提高内控制度的可操作性,避免控制失灵。要实现制度创建,首先要在收费管理、票据管理、财产管理、经费收支管理、车辆管理等等方面建立起可行的内控制度。并对现行制度中口径不统一的制度逐一进行清理,确立统一标准。如对罚款收缴的统一,可以达到规范自身执罚行为;对减免政策的统一,可以达到削减管理人员的权力,防范不廉洁行为发生;
对财产管理的统一,可以抵挡干部贪图蝇头小利的私心。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长效防范机制,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申报论证分析制度,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做好资金领用报批。组织业务人员对专项支出范围进行论证,对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指标进行科学的量化分析,确保专项资金发挥较大的经济效益;要建立监督问责制,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要有专人负责管理,事中要搞好监督;要建好专项资金管理账册,针对支出与用款预算难以一一对应的问题,实行专账管理,及时调整。总之,要使良好的“内控制度”贯穿于会计监督工作的始终,以达到防腐倡廉的目的。其次,要狠抓制度的落实。规范的业务处理,标准的核算方法,能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制度的落实要和责任制结合起来,只有责任到人,严格考核,才能将内控制度落到实处。
(三)通过利用信息平台,提高会计监督效能
加强会计监督职能一定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现有的信息化平台是最好的载体。在政务系统内开辟财务管理信息模块,将本局财务收支状况以动态的形式在系统中体现出来。所建立的财务管理模块涉及的内容应包括日常公用及专项经费的收支审批程序、工资管理、社会保障经费支出、固定资产购置领用保管等内容,实行逐级审查,网上审批等。通过增强财务收支透明度来实现公平、公开、公正的会计监督。能过这样的方式,一是让领导干部了解单位资金使用动态,及时掌握各下属单位的第一手财务信息;二是给领导干部统筹管理合理安排资金,提供了有效的决策依据;三是提高干部增收节支的自觉性。
三、结束语
实践证明,会计监督职能已成为廉政建设系统工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会计人员作为会计监督职能的执行者,应充分认识到自己在单位的经济管理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自觉地维护财经纪律,当好“廉帮手”,做好“廉管家”,尽职尽责地在廉政体系建设中扮演好自己的角色,从而进一步推动单位事业的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如何认识财政监督职能的重要作用,如何调整财政监督职能的定位,如何转变财政职能的实现机制,是摆在理论界和实践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财政监督主要以行政监督为主,通过行政法规的制定和检查,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财政资金的运行和财务活动的进行以及财政政策、会计制度的执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财政监督具有了新的内容,它既要体现以国家为主体财政分配关系的监督要求,也要反映以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为特点、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监督要求。一方面社会主义国家的分配性质,要求对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进行监督,通过国家分配政策、财务制度以及相关法规的颁布,反映社会主义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同时,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存在,要求通过私营、外资、合资企业的监督,维护按要素分配形式为补充的分配运行秩序。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财政监督要反映价值规律和市场经济的要求,按照客观经济规律,转变财政监督方式和监督手段,运用经济、法律方法监督地方、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经济活动,使其收支行为、分配方式、资金营运、上交利税符合国家财政政策和市场准则,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财政分配的正常运行,维护国民经济运行秩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改变了传统计划经济模式下国家财政在收支过程中统收统支、大包大揽,不讲经济效益的指令性分配方式。国家财政分配出现了三个转变,一是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在分配方式上变统收统支分配体制为明确事权、划分税种、确定收支的分税制机制。二是在国家、企业、个人的分配关系上,变单一按劳分配方式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按要素分配为补充的分配体制。三是在国家财政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分配关系上,变预算内、预算外分配双轨制为逐渐向预算内单轨分配转变。财政监督也从计划经济体制下事无巨细、一统到底的直接监督,变为依法监督和间接监督,通过《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条例》等财政法规,监督财政部门内预算编制情况和预决算执行情况,监督税务部门税收征管、汇集、解缴情况、纳税对象的完税情况,以及各财政部门非税性财政收入收缴上解和使用情况。并通过社会监督机构,监督企事业单位资产运行过程和财务会计活动,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和企业出资人利益,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保障。可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经济运行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对财政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财政监督更加必要。
二、财政监督职能的定位
财政监督是对各项财政资金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寓监督于整个管理之中。它包括以下几层意思:第一,专门的监督机构要和其他业务机构合理分工,专司监督的部门应该牵头抓总,对整个财政监督工作、检查工作安排部署。第二,各业务部门要按照监督部门的要求进行监督。这要研究专司监督部门和业务部门分工到什么程度,怎样分合适。第三,正确运用检查的权力,对各种资金进行监督检查。事后要有核准报告制度,要由监督部门对报告进行审查、认可,使监督寓于管理之中,通过各项业务制定合适的规章制度。第四,体现财政监督的功能。结合支出管理体制改革,改造传统的支出体系和信息系统。在支出改革过程中,必然要触动传统的模式,旧的方法不行了,新方法要建立。在这个过程中,财政监督部门要发挥作用,要使每个制度建立的时候,就考虑到监督的职能,在新的管理体系和信息系统中资源共享,数据透明,预算确定下来后,必须进入信息系统,执行到什么程度,授权限于哪些人,在关键处行使监督职能。
三、转变财政监督职能的实现机制
在财政管理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的过程中,及时转变财政监督职能的实现机制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改变过去传统的单一的财政监督内容和监督对象,把对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对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放到同等重要位置。必须从传统的以企业财务收支为主要对象的监督模式,转换为充分运用财政部门综合管理财政收支的职责特点,在开展对企业执行财会制度和预算收入解缴情况监管的同时,把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本级预算收入、划分、留解、退付的监督上来。
2.由重收入监督转变到收支并重上来。通过财政收入监督,可以达到增加收入,防止财政收入流失的目的。但财政支出方向是否正确、资金使用效益如何,有无挤占挪用现象等,都关系到财政职能的发挥,关系到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因此,新形势下的财政监督职能的实现机制,必须逐步建立从财政预算支出的申报、拨付到使用过程的跟踪监督机制。
3.由事后监督为主向事前、事中、事后的综合监督为主转变。没有事前、事中监督,根本谈不上监督体系建设。必须有一套办法规定,由专司监督的部门利用其所处的地位和职权来调动所有业务科室,对这套办法进行检查。
4.要从大检查突击性监督向日常全方位监督转变。十几年的大检查形成了一套有效的工作方法,但带有突击性质,并且检查对象多是企业。市场经济体制下财政工作的中心是以管理为主,因此,财政监督要转变监督方式,逐步由突击检查转到日常全方位的监督。财政监督不只是简单的查,要查、督并重,甚至监督应该更重要。重点不再是企业,而应是财政资金,真正形成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财政监督工作新格局。
5.由监督检查转变到监督服务。财政监督要彻底改变过去那种只重检查,不重管理,只重收缴,不重整改,监督检查与管理服务相脱节的做法。变单纯的监督检查为监督服务,寓服务于监督之中,把监督检查与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结合起来,达到为加强财政管理服务、为财政中心工作服务的目的。
6.从对外为主向对内为主转变,强化内部监督。财政部门手中的“财权”决定了有必要在内部建立起强有力的自我约束机制,包括自身队伍建设,制度规定的建设,行使内部审计职能,提高工作透明度、规范自身行为。内部监督应该做好内部审计、专项检查和离任审计。
四、坚持财政监督职能,必须加强法制建设
坚持财政监督,健全财政职能,确保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就必须加强财政法制建设。依法理财氛围越好,财政监督职能越能得到充分发挥。
关键词:医院会计职能方法
如今,随着我国医改方案不断改革与完善,医院服务环境不断变化,会计的最基本的职能就是会计监督,对提高医院的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医院体制改革有着重要意义。
一、树立法制意识
发挥会计监督这一职能,也是需要法律法规来引导并规范的。但目前,医院会计工作中屡有发生违规操作的状况,这就需要法律法规来引导并规范。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仅损害了《会计法》还严重影响一些遵纪守法的会计监督人员的积极性和发挥。为尽快改变这种状况,以《会计法》为中心,要实现人人懂法、知法、遵法、守法的良好环境,特别是财务主管及财务人员的法制观念。加强会计监督,认真落实法规制度,保证会计核算的合法性。
提高财务人员素质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要做到依法办事,奉公执法,按规执法,财务人员要不断学习并熟悉运用《会计法》和财务管理的相关知识。会计工作是监督医院经济活动,也就保证了会计信息的准确与真实,也为会计信息进行监督提供了依据。树立会计人员的荣誉感,实现会计人员遵纪守法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品质和业务水平的高低不同,也会导致会计监督的好坏,所以要对会计人员采取不同继续教育培训,使会计人员掌握新技能、新知识和法律法规并提高会计监督水平,来更准确的判断医院经济活动的合理与否。
加强法制建设需要健全的法制法规来保障。同样的,会计监督也需要法制法规来规范、引导。依法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也是会计的职责与权利。会计工作中如出现执法不严、有法不依、违法不究,会严重影响会计监督的发挥。
二、会计监督的必要性
合法进行医院经济活动。会计工作是财务收支的最后一关,只有通过依法的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之后,才可以得到认可并进行真实完整的反映。会计监督职能起到“验收把关”的作用,一旦财务中有任何的问题,都会立即得到有效的纠正并制止,从而保证医院活动经济的合法性。
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有效。近几年来,失真的会计信息越来越严重,这会导致经济秩序混乱。所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就是加强会计监督。
医院不断地创新改革并迅速发展的要求就是会计监督。随着医院的不断发展,医院的规模也在逐渐扩大,医院的经济活动有着较高的专业性与相关性,及时的发现并解决经济活动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可以有效避免风险、降低经济损失。
医院会计监督职能逐步由基本的核算转向更深层次的管理职能转变。医院必须在实行有效的监督下进行所有的经济活动的会计监督,这既保证了有序的工作也加强了基础工作。医院会计监督是医院的财务人员的重要职责。会计的基本要求就是客观公正、诚实守信。
三、会计监督的意义
会计监督带动医院的迅速发展。我国随着实行全面医保和全面覆盖医疗改革,医院规模也在逐渐扩大,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服务成为了医院管理的重中之重,经济活动具备较高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医院的固定资产总值与收支均超亿元,相关信息也容易产生偏差。医院的经济活动由医院会计监督进行全程及准确的监督。
提升会计监督职能的力度。目前看来,医院对会计监督依然存在工作力度和作用认识不够的问题,有些医院领导还存在指示会计人员作弊的行为,不健全的财务的规章制度,会计人员的责任道德意识缺失,这都会导致会计监督难以得到有效发挥。因此,只有提升会计监督职能的力度,才有助于在医疗不断变化中提升医院经济效益,规避经营风险,提高经营水平。
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加强资产管理。t院的主要负责人是医院经营中国有资产的产权代表,如果产权代表,就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如医院管理者只支配国家财产,却不承担造成的财产损失,这便不能实现相互制约,也就分离了执行权与决策权。所以有效的会计监督是保证医院资产的合理运行。
医院要保证正确处理下属医院及下属企业之间的财务关系,医院只有加强会计监督职能,才能正确规范资金的有序运行。
利于维护财经法的权威性。一切从事经济活动的经济单位必须遵照财经法规的基本准则与依据。财经经济活动是会计工作的基础,检查一切财务的收支。防范并制止一切违反财经法的行为,有效的发挥会计监督职能,保护国家集体经济的安全与完整。保证个经济单位符合经营管理要求还要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
建立完整的健全的财务制度,医院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会计制度;有计划地进行考核并确认、执行,严格履行会计监督职能。
建立健全的医院会计内部监督职能,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审计,所有参与经济的相关人员要相互分离、制约,明确财产期限、清查范围和组织程序。
准确定位会计监督。如会计监督不具有独立的地位,只会使监督软弱无力。对企业单位来说,由本单位的会计人员来行使会计监督,保证经营活动符合政策和内部控制。
定期轮换关键岗位。严格控制每一位员工的任职时间,根据管理系统中岗位不同的重要程度。定期轮换关键岗位,重要的岗位可频繁一些,次要的岗位可频繁少一些。对此,会计人员的轮换制度可制定2-5年一次,会计人员要每季度坚持业绩考核、控制质量。在定期的轮换岗位中查出经济存在的问题,指出管理和制度的缺陷。
加强核算管理,提高财务水平。建立医院会计核算的体系,要根据医院的实际的会计核算、经营特点与管理规定与要求。医院的财务管理应该加强成本管理,其主要内容是以成本核算、预算、控制和绩效考核。制定并建立行之有效的核算考核体系,做到信息准确、核算标准。利用法律、市场、经济等一切手段,推进建设财务核算体系。对于执法机关对违法造价等行为要严格按会计法规,为经济造假者提供执法依据。合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医院的经济管理。完整的财务管理机制可加强自律,明确责任,分散财务风险,确保安全有效的资金运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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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校会计监督问题对策
高校的会计监督是指高校的会计部门依据国家的法律,对学校的各项经济开支进行的会计核算和管理,并通过监督职能对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目的是为了经济计划的顺利实现,以促进学校的健康快速发展。所以在高校内部加强会计的监督职能,能有效的防止经济欺骗和经济舞弊,并能提高高校的管理水平;同时也能防止有关的人员违纪违法。但我国目前的高校会计监督和监督的职能还存在许多不足,因此如何在加强高校会计监督职能的同时并很好的解决掉这些问题呢?本文就从下面几点分析并提出对策,以解决高校会计监督职能中存在的问题。
一、高校会计监督职能的薄弱及表现
会计的监督职能是会计体系组成的基础部分,涉及到会计工作的的廉洁性和公正性。近几年,由于高校的扩招和合并,高校的会计监督工作也进行了整顿,取得了一些效果。会计工作的监督职能在一定程度上有了改善,但薄弱性还是存在的。
1、对会计监督职能的认识不深刻
会计工作中的监督职能对高校财务和公共财产的管理往往是最直接的,但是,许多高校的负责人根本不重视会计的监督职能,简单的认为会计就是管理现金和记账,对于资金的去向和公共财产的处理都是自己说了算,这样就滋生了的可能。往往在资金的决策过程中忽略了会计的监督和问责制,使会计的职能根本就得不到发挥,因此就从根本上影响了会计工作的水平,监督职能根本就是个摆设,这就是有些会计人员业务能力差的主要原因。
2、重会计核算,轻会计监督职能
在很多高校,财务制度和会计的财务处理方式依然是采用传统的报账模式,会计的日常工作集中在了记账、算账、报账这种模式上,体现的是会计工作的核算职能。但这个过程根本就不能体现出会计的监督职能,具体的分析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大概有这么几点:首先应该是会计监督制度的执行力度落实不到位,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跟高校自身的会计管理制度有很大的关系。进几年高校的经济犯罪者正是钻了会计制度的空隙,大肆的挪用和侵吞高校的公共资产,造成了高校的巨大损失。其次是会计工作的规范的更新跟不上高校的发展水平。会计的规范更新速度慢,监督的职能就显得过于弱化,因此出现可很多财务上的坏账和烂账,会计的监督职能在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对事前、事中、事后控制中几乎成了摆设。最后,假发票的泛滥也使得高校的会计监督显得很无力。
3、高校会计人员的组成素质参差不齐
会计人员的素质也是高校会计监督职能不能很好发挥的一个重要方面。现在许多高校会计人员的学历和专业技能低下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对于会计理论知识的掌握能力几乎为零,职能简单的做一些记账、报账的日常活动,对与什么是会计的监督职能根本是门外汉,这也是高校会计监督职能不能很好发挥的一个因素。
以上的这些因素是高校教育制度改革后会计监督职能不能根本体现的一些重要因素,要想会计的监督职能很好的实现,就必须改变目前高校会计工作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因此,我想从以下几点对会计监督职能不能很好执行提一些对策。
二、高校会计监督职能不能实现的原因
1、加深对会计监督职能的认识,规范会计监督职能的水平。在高校的会计工作中,必须首先认识会计工作中监督职能的重要性,它是高校新时期下财务管理和预防腐败的基础。强化会计监督职能,不能仅依靠财政部门的监督,高校自身应该形成一个良好的会计工作环境和监督环境,实行财务的综合管理,从预算考试就采取有力的监督措施,才能实现会计监督目的。对于会计监督的规范化,高校应该根据会计法的有关内容,结合自身的会计工作制定一些条款,有利于会计监督职能的更好执行。
2、高校会计监督职能执行力的薄弱,是现在高校会计监督工作中面临的突出性问题。因此,高校应该首先加强会计内部的自我监督,避免内部出现的腐败,达到财务管理的清廉性。通过提高会计监督职能的严肃性和财务的准确性,就能达到对财务支出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控制。同时也要增强会计人员依法监督的法律意识,才能充分的发挥高校内部财务的审核监督作用。
3、伴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高校自身的财务所涉及的面越来越广了,因此我们对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要求会越来越高的,会计人员不仅要具备精良的财务知识,还应该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既能做好自身的财务腐败监督,也能多好整个财务系统的监督职能。高校应该结合实际对自己的会计人员定期的进行技能的培训,以此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知识结构。对于会计培训的内容,因该结合当下的会计专业的发展、会计制度和会计的计算方法、国际会计准则和最新的会计成果等。只有多方面的培养会计人员的能力,才能使会计人员在具备专业知识的同时,才能更好的履行会计监督职能,才能开创会计工作的新局面。
三、加强高校内部会计监督职能的措施
1、明确高校内部会计监督的地位
高校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会计监督制度体系存在和成立的基础。高校是一个实体,高校会计体系是这个实体的一部分,其会计监督有3个方面:一是学校监督;二是国家财政监督;三是高校内部自我监督。在这样的监督体系中,国家财政监督具有审核性,学校自身审核具有明确性。而最能直接体现高校自身经济建设和发展的是高校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这样的监督排除了被动监督不良性,是自身财政的主动监督。
2、强调高校内部会计监督的作用
高校内部会计监督职能系统从总起来说是属于微观层次上的会计监督系统。他的目的是为了高校能够在资金的使用上真实,是保证高校资产安全、健康发展的手段,确保高校内部各项财政的收支及核算都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下进行的。高校内部会计监督职能的体现主要有核算监督和制度监督两种,他是高校自身会计监督职能的基础部分。会计核算依赖会计人员的资金计算过程,监督制度则主要依赖会计管理制度的订立和执行。高校内部会计监督职能的规范,能明确会计责任,防止会计工作中的差错和舞弊现象,能规避资金风险。因此高校内部实行会计监督制度,是一项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确保高校的正常运行和建设,对高校的管理水平提高有很大帮助。
3、加强会计内部监督责任制
高校内部的会计监督责任制不健全是高校会计监督不能有力实行的原因之一。因此在高校内部要实行现金和公章的专门管理制度,并不定期的进行责任制轮岗,彻底的查清来历不明的账目,这才是解决一人独霸核算腐败的硬道理。
4、改变高校内部会计体制的缺陷
高校管理制度的集权化,使会计人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性,致使高校内部会计监督弱化。高校校长是学校会计人员的领导,而会计人员在劳动、人事、工资、福利等方面却隶属于各个企业单位,会计人员的聘任、升迁、利益及奖惩完全决定于校长,致使高校会计人员面临来自上级的巨大压力,难以充分行使其监督职能。
5、加强高校会计人员职业素养
目前,我国会计人员素质普遍不高,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首先,很多会计人员未经过严格的岗位培训,对会计业务不熟悉,不能辨别真伪,缺乏敏感性和分析能力,从而导致反映经济活动的会计信息失真。其次,很多会计人员道德素质低,为了个人利益而不顾国家的利益,缺少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因此加强高校内部会计人员的职业素养是提高高校会计监督职能的一个有效途径,会计人员不仅要具备精良的财务知识,还应该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既能做好自身的财务腐败监督,也能多好整个财务系统的监督职能。高校应该结合实际对自己的会计人员定期的进行技能的培训,以此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知识结构。
实践证明,高校的会计监督职能提高必须要以《会计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高校自身发展的特点,才能更好的执行会计的监督职能,才能跟好的管理好高校,使得高校的财务管理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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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事业单位会计监督职能建议
事业单位会计监督职能是根据我国政府出台的各项财务政策的各项原则和内容对事业单位的会计职务进行监督。事业单位就是通过事业单位会计监督职能,从而保证预算能精确而规范的实施,让事业单位的各种财务活动能够得到合法的处理,解决事业单位内的财务问题,进而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让各种资金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使用。在事业单位的范畴内,会计监督职能的使用则是存在每个财务活动的过程中,对各种类型的财务活动进行有规划的核查,从而保证事业单位的预算规划能够得到高效的实施,并保证了财务活动能够更加规范的进行。
一、事业单位会计监督职能的包含内容
事业单位会计监督职能存在于事业单位的所有的各种各类的财务活动当中。其含义是指某些会计人员将会根据我国政府出台的各种各类的关于财务管理的规范和具有法律意义的关于财务经济的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内进行的每次财务活动运用高效的科学的方式进行控制和监控,从而确保会计信息数据的真实性,为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机制和决策制度工作,达到高效率的分配使用资金和资本的目的。而事业单位会计监督职能的内容包括:监管各种会计核查报告,例如会计报表等,提高该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和精确性;监管各类财务资金,让资金可以合理分配,提高资金利用率,确保资金的安全性;监管各种财务收支预算,尽量使各项财务收支与经济制度相对应;监管预算计划实施的状况,确保预算中的各项财务活动的科学和高效等。
二、事业单位会计监督职能中存在的不足
会计的业务工作的基础就是会计监督,会计监职能是一项在财务制度中的最基本的会计职能。因此,加强对事业单位进行会计监督,向人们灌输事业单位会计监督的各种知识观念,对推进人们遵守法律,为事业单位的廉政风气的兴起出一份力和推动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的发展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影响。可惜的是,我国的事业单位会计监督职能尚未健全,依然存在不少的不足和问题。
(一)基本的会计工作尚未规范统一
由于基本的会计工作尚未规范统一,会计的监管物质基本就会缺乏。会计工作是管理财务的基本工作,国家政府曾针对会计工作的规范问题进行分析,并出台一系列的政策制度从而对会计的基本工作进行规划。虽然会计的基本工作得到了政府的重视,但是事业单位的领导尚未把注意力下放到会计的基本工作中,再加上某些会计人员缺乏职业道德,素质低下等因素造成了会计的基本工作尚未规范统一的局面,从而在某些会计报告中,出现失实数据信息等。
(二)低效率的会计纪律
现今,有些事业单位十分忽视会计财务纪律的传播和教育,直接影响了事业单位内的各个工作人员,使大多数工作人员忽视会计财务纪律,其规章制度形同虚设。甚至有些工作人员出现道德的问题,作出虚报会计信息数据,私自挪用公款等违法犯罪的行为。这些违法犯罪的行为严重的阻碍的事业单位的发展,使会计财务纪律低效率使用,甚至形同虚设,让经济发展后退。
(三)不健全的会计监督机制
会计监督机制的利用可以从每个会计财务活动中的会计监督中体现出来,例如:实施会计监督制度的各种方式方法;对各种会计财务活动进行核查、惩罚和激励等。而现今的事业单位会计监督现状为:
1.事业单位会计监督职能只能是会计活动中的一项最基本的职能,而未上升到完善的监督制度。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一个较为高效科学的事业单位会计监督制度。虽然,我国政府已经开始注重会计监督制度的设立,但是其规范大多数得不到有效的实施,形同虚设。
2.事业单位内的各种会计人员素质始终低下,无法对各种财务活动进行理性判断,有些工作人员甚至缺乏该有的职业道德,为了一己私欲而谎报会计信息数据。
三、加强事业单位会计监督职能的实施的几个建议
设立较为完善高效的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监督机制,对会计管理制度进行更新改革。从而确立事业单位中的财务管理机制和财务制度和会计人员之间的关系,在各个财务活动中实施高效科学的会计监督。
灌输会计监督机制的观念,加大其监管力度。必须要强化事业单位的会计管理机制的会计监督职能,监督好每项财务活动的各类的会计信息数据,确保好该信息的正确性,及时合理的处理好信息失真的情况;必须要规范事业单位会计监督的行驶实施范畴,针对事业单位的会计实务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及时的处理和上报;必须强化事业单位对交税纳税的监督,预防偷税漏税的各种情况发生;还必须加强事业单位与政府的及时沟通和交流,共同合作处理相关的财务问题。
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从上至下的对企业全体人员进行灌输关于会计职业道德的观念和一系列的会计监督责任的知识,加强相关于经济的法律法规的各种续传,从而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从而提高他们理性的判断力,不容易被利益所迷惑。
四、总结
在经济不断飞速发展的今天,事业单位会计监督对事业单位进行相对应的一系列的经济财务管理制度十分重要。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事业单位会计监督职能在其实施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和不足,从而阻碍了事业单位经济的进一步的发展和成长,因此处理解决影响事业单位会计监督职能实施的问题与不足则成为了事业单位迫在眉睫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所以,在事业单位处于的经济市场环境中,做好分析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工作,对会计监管机制进行严谨的分析和处理,并且增强事业单位的会计监督力度,建立完善健全的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处理问题的效率,对推动我国的经济生存发展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中牡丹,关于降低企业成本费用的有效途径[J].科学之友,2011.
(一)财政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1.财政监督职能定位不准确。财政检查与财政控制脱节,检查未能站到控制的高度。目前,一些地方的财政部门对财政监督的认识还不够深刻,导致对财政监督在整个财政管理工作中的职能定位不准确,未能将财政监督作为加强财政控制、推动财政职能的实现、促进整个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而只是将财政监督作为一种应付突发性事件的临时工具,单纯进行事后检查,基本没有开展事前和事中监督,导致财政监督本身的重要职能无法体现,其结果则表现为财政监督无法广泛深入地延伸到财政工作的各个领域,更谈不上对整个财经领域的监控。同时,职能定位的缺陷还导致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人大监督等其他监督形式在工作上的混淆和交叉。财政监督在理论上讲,本身属于财政管理的一部分,在管理中属于控制这个环节,财政监督涉及财政工作的方方面面,是极具综合性的监督形式,它应该积极主动地参与财政改革,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完善财政管理制度的建议,而不是就检查论检查。但是,当前许多地方的财政监督部门大多拘泥于单项业务的检查,还未能站在整个财政管理和财政改革的高度上看问题。其原因是当前各级财政部门对财政监督的职能认识不清,定位不准,对财政监督的职能定位仅仅局限于一种监督和检查行为,而未能赋予财监部门执行财政内部控制的职责和权利,使财政监督部门参与财政管理和改革显得有心无力。
2.财政监督内容、范围存在较大盲区。近年来国内外的研究和实践经验表明,在现代经济条件下,财政监督的范围十分广泛,可以说凡是有财政收支和财政管理活动的领域,都必然应该有财政监督。但从广西现阶段的财政监督情况来看,监督职责的范围和内容具有较大的局限性,监督的重点主要集中在财经领域的某些突出问题,体现为重收轻支、重拨轻管的倾向,监督的范围大部分还只能集中在财政内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以及财政收入质量的监督上,且监督的内容狭窄、方法单一。从方式上看,表现为专项性和突击性检查多,日常检查少;从监督环节上看,表现为集中性和非连续性的事后检查多,事前、事中监督少;从监督内容上看,表现为对预算收入检查多,对预算支出检查少,对某一事项检查多,全方位跟踪监督少。这种传统的监督方式,导致监督的范围狭窄,监督的力度受到制约,难以适应变化了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由于财政监督缺乏对整个宏观环境的考虑和分析,往往偏重于事后监督,使许多违法违纪行为都在成为既成事实后才被发现,从而造成财政、税收等经济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屡查屡犯,屡禁不止,也失去了财政监督的效果。
3.财政监督方式相对存在滞后性和被动性。公共财政框架下的财政监督不但具有多层次、广泛性,而且还具有集监督、管理、服务于一体的本质特征,其监督方式具有对经济行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而现阶段的财政监督很大程度上还只是一种被动的事后监督,其基本监督方式往往是按年度或按项目工程完结后,根据需要对其财务收支行为进行监督,这种单纯的事后监督只能是已成事实后的监督,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和被动性,财政监督成了为违纪单位处理善后事宜的工具。对监督过程中查出违纪问题,排除其他因素的影响,严格按照财政政策法规给予经济处罚,最多也只能起到警示作用,且警示的效果如何还是一个难以预料的未知数。处罚的资金仍然是国家(单位)支付,这种慷国家之慨为自己遮羞或为自己免灾的违纪现象,已逐渐成为违法违纪单位和个人的新时尚。再加上之前提到的监督职能机构较多,监督职能重复,交叉现象比较突出,在监督过程中少数监督机构受部门利益的驱动,对查出的违纪问题不认真对待,将对违纪单位罚款放在首位,只要缴了罚款就皆大欢喜,这样不但加大了财政监督成本,动摇了执法的严肃性,对违纪单位既没有起到任何警示作用,而且降低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给国家造成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
4.财政监督信息反馈沟通渠道不畅。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财政监督管理,及时反馈监督信息是公共财政框架下财政监督的基本要求。目前,广西财政管理和监督的定量分析比重不够,力度不大,预算编制、执行、评价的科学性不强,智能化、标准化水平不高。各级财政部门虽然都已建立了计算机中心,计算机技术在财政管理中也得到广泛应用,但应该说起步较晚,特别在财政监督实务中,计算机应用不充分,开展财政监督所必须掌握的基础性数据(包括大量的财政收支数据和相关的法规、典型案例,企事业单位数据、财政内部和政府部门数据、媒体数据等)比较欠缺,特别是服务于财政监督的信息网络很不齐全,信息渠道不够顺畅,信息反馈不够及时,计算机网络手段在财政监督领域应用滞后。从收入环节看,财政与征收单位、国库部门尚未实时联网,财政对征收执行情况、收入入库情况难以及时、完整掌握。从支出环节看,财政部门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的动态掌握限于拨付阶段,由于尚未形成规范统一的会计核算网络,资金具体使用情况的信息分散在各个预算单位,难以及时、全面、准确地同步集中反映到财政部门。从财政部门内部看,各管理职能部门与财政监督部门之间缺少沟通、协调和相互制约的正常机制,财政信息共享程度较低,传递缺少规范化程序,财政监督部门对预算单位和监督对象的基础资料掌握不全,尚未建立有效的监督决策辅助系统和监督信息支持系统,影响了财政监督的及时性、针对性、严密性和有效性。
5.财政监督队伍结构与其运行能力不相匹配。财政监督队伍建设是财政监督检查十分重要的一个内容。
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与一般的财政业务有其相通的部分,但又比一般的财政业务在业务知识、政策水平、处理和研究问题的能力等方面要求更加全面、更高一筹。一个只在一般业务处室工作过的业务人员不一定能胜任财政检查工作,一个称职的监督检查人员要全面熟悉从总预算到部门预算、到会计核算、税收政策等财政财务方面的全部内容,还必须掌握电子信息方面的知识,应当是复合型专业人才,否则难以胜任。现在各级财政部门已经认识到财政内部监督工作人员素质的重要性,但是,在内部监督队伍建设上当前仍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目前财政监督职责面很广,财政监督要负责财政收支监督、会计监督和内部检查等多方面的工作,每一方面都是千头万绪,工作任务相当繁重。而在另一方面,当前财政监督的机构和干部配备却相对较弱,二者不相匹配,无法适应新形势下财政监督工作迅速发展的需要。广西财政监督机构虽然近年来得到了大力发展,但在整体上仍然较弱,一些地方尤其是县以下财政部门还没有建立专职的财政监督机构,财政监督机构和其他机构合署办公、人员混同使用的现象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财政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财政监督运行能力,影响了财政监督工作的效果。其原因一是各级财政部门对财政监督工作的复杂性和重要性认识不够,忽略了财政监督工作属于大量外勤工作的特点;二是部分地方对开展财政监督工作的积极性不高,“重分配,轻监管”的思想大量存在,不愿主动增强财政监督工作的运行能力。
6.财政监督工作机制不完善。构建科学合理、系统全面、权责明确、运作规范的良性监督工作机制,是财政监督的总目标。近年来,财政监督机制虽然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但仍然存在很多缺陷,原因在于有些地方的财政部门对机制建设不重视,把财政监督工作理解为一种单纯的事后检查,把财政监督部门看成一种机械的检查工具,忽略了财政监督工作的系统性、广泛性和灵活性,未能从管理的角度对财政监督工作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导致财政监督工作的片面化。目前已经基本建立但运行不良的机制有五种:一是日常监管机制。虽然目前已经明确提出要建立日常监管机制,但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地方的财政监督还未真正介入到事前监管和事中审核,主要精力仍然投入到了事后监督环节,还未完全按照日常监管机制的要求来运行。二是行政管理机制。虽然各地财政部门都有一定的财政监督力量和相应的管理体制,但各地的机构设置和领导体制参差不齐,未能得到统一和完善。三是经费保障机制。虽然各地财政部门都对财政监督安排有专门经费,但财政监督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支出大,工作十分辛苦,因此相对而言,财政监督工作经费不足、工作条件总体较差,影响了财政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四是财政监督部门的激励机制。当前,财政监督部门工作成绩与报酬没有挂钩,而是与其他财政业务机构一样“吃大锅饭”。五是财政内部业务机构的失职责任追究制。近年来,通过财政监督的实践发现,许多违纪违规案件和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机构的松于管理、缺乏责任心有很大的关系。由于财政监督部门人力毕竟有限,永远也不可能将检查覆盖到整个财政收支领域的方方面面,要提高财政管理的质量,抓好财政部门内部各业务机构的制度建设是关键,只有建立了对各业务机构的失职责任追究制,才能促进整个财政部门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动党风廉政建设。
7.财政监督内容、形式和手段相对滞后。一是财政监督内容固守传统,导致监督缺乏前瞻性。传统的财政监督在内容上大多以直接检查为主,属于就监督论监督的工作思路,财政监督的广度、深度、力度都受到了较大的限制。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新的经济行为、新的交易方式不断涌现,财政监督客体的行为日趋复杂化,若仍按照原有的监督思路,将使得财政监督工作陷入被动局面,严重滞后于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形势,财政监督的内在功能将得不到充分的发挥。二是财政监督形式和手段相对滞后,导致监督效率低下。
由于财政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部门的形式相似,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或监督不到位的现象,且检查结果不能互相利用,造成了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这不仅加重了被监督单位的负担,也影响了财政监督的整体效果。此外财政监督的手段不够科学。面对日新月异的电子信息技术和网络的迅猛发展,财政监督手段仍主要停留在手工查账阶段,对网络监督模式很少运用,有效的监督信息支持系统和监督决策辅助系统基本没有建立起来,这客观上也为监督客体的违规行为提供了机会。如监督部门的信息渠道不够顺畅、反馈不够及时,无法及时有效地为管理提供服务;大部分地方的财政部门和征收单位、国库单位、预算单位尚未进行联网,财政监督机构不能详细、及时掌握财政收支情况,无法及时全面地为财政管理和决策提供支持;由于没有相应的技术支持,财政部门内部、相关部门之间难以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和监督信息支持系统,造成了重复检查,增加了监督检查成本,降低了监督检查的效率。三是财政监督与管理相互脱节,导致监督缺乏连续性。由于财政监督业务部门尚未与监督机构建立起规范、顺畅的沟通方式和制度,致使监督检查工作经常处于被动地位,降低了检查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权威性;此外,财政业务部门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监督”是专门机构的事、自己只管自己分配的片面认识,导致资金在财政业务部门分配时的第一道监督防线失去了作用,使财政监督的效果大打折扣,使监督客体存在违规而不被发现的侥幸心理。
8.财政监督和其他经济监督的关系有待于进一步理顺。由于经济监督部门众多,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税务监督、国企稽查、社会审计监督等共同构成一个经济监督体系,对经济运行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这些监督部门都是根据部门属性确定各自的监督职责,基本上都是以预算收支、财务收支、专项资金以及其他经济运行质量作为监督对象。但由于没有从法律上严格规定各自的工作边界,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多头检查、重复检查或监督不到位的现象,使得监督成本提高,经济监督取得的总体效果不佳,影响了财政监督的总体效果。
(二)财政监督难点分析。
1.财政监督的法制建设滞后,导致监督缺乏权威性。经过多年来的不断努力,目前财政监督从监管机构和人员到监管机制、监管职责、监管内容、监管对象、监管方式,已经初步形成了运转流畅、完整有效的体系,但与其他监督相比,财政监督的法律保障不足。如审计监督有《审计法》,税务监督有《税收征管法》,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监督有《注册会计师法》,从我国现行法的表现形式来看,自高而低可概括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国际条约。审计、税务和注册会计师监督所依据的法律属于“非基本法律”范畴,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在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之上,其法律效力及于全国。而财政监督的依据目前散见于《会计法》、《预算法》等法律中,目前较为成型的只有一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范畴。因此,从法的表现形式上来看,财政监督的法律依据比之审计监督、税务监督和注册会计师监督整整低了一个层次,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财政监督的威慑力,影响了财政监督效益的发挥,并且成为财政监督长远发展的主要障碍。由于国家的财政监督检查立法滞后,上述法律文件对于财政部门的监督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规定(如对财政监督的职责、内容、手段、程序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且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规文件中,特别是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一部完整的、具有权威性的对财政监督职能、内容和手段等方面作出专门规定的系统性的单行法律法规,财政监督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和独立完整的法律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监督工作时,至今还是依照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财政部于1998年制发的《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目前财政监督法规层次较低,缺乏权威性,使得财政部门监督执法力度疲软,这在一定程度上给财政监督客体的博弈行为提供了制度空间。
2.财政监督存在主体的多元化、平行化与职能的重叠化。从财政监督主体设置方面看,存在着多个监督主体,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主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社会中介机构都拥有对财政经济活动监督检查的权力;从各监督主体在财政监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看,各监督主体在财政监督中的地位实际上是一种平行或准平行的结构,即各监督主体根据各自监督的主体法律依据,对监督客体实施财政监督,所不同的只是各监督主体依据的法律层次、法律法规规范的监督范围、内容的多少和授权的职能权限的差异;从各监督主体职能划分看,存在着财政监督职能重叠交叉的问题,特别是同属于政府行政系列的财政和审计部门,均代表政府对财政财务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审计的范围、内容、实施的方式等方面均具有较大的同一性。财政监督主体的多元化、平行化与职能的重叠化对广西财政监督带来的弊端主要表现在:造成了执法单位职能的相互混淆,甚至出现财政监督越位或缺位,影响了财政监督执法的严肃性,造成财政监督的重复检查,增加监督成本,降低了财政监督的工作效率。
3.财政监督规章制度体系不健全。(1)缺乏与财政监督行政法规相配套的具体制度。以《处罚处分条例》为例,为了有效监控和及时查处财政法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赋予了执法主体一定的执法手段和权限,主要包括:要求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予以配合的权利;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银行存款的权利;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权利;责令停止财政违法行为、暂停拨付财政拨款的权利;公告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的权利等。但除了对“存款查询”、“证据先行登记”已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范外,其他几项尚未规定相应的实施办法。(2)缺乏与财政监督部门规章相配套的具体制度。以《工作办法》为例,该《工作办法》提出了检查、复核和处理相分离的概念,但如何建立起“三分离”工作机制,目前还没有可操作性具体规定。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建立检查、复核、处理相分离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也只是提出了相应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仍然难以落实到位。(3)部分制度规定缺乏适调性。主要表现为部分具体制度规定不能适时根据条件变化进行调整完善。以《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具体规则》为例,对于工作底稿摘录的内容,该规则规定要包括“被检查单位违法违规事项发现的日期、凭证号、原会计分录、金额和文件号等”。但随着财政改革不断深入,财政监督正在发生较大转型,监督检查的对象和内容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如在检查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国债项目管理情况等工作中,主要是涉及工作程序、工作质量等,会计账簿已不是检查的主要资料,工作底稿摘录的主要内容也不局限于会计分录和金额。因此,对工作底稿记录的内容要求也应随之变化。
4.法规之间协调配合不力。(1)法规之间存在冲突。1999年,财政部根据《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相应制定了《财政检查审理工作具体规则》、《财政检查通知书具体规则》、《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具体规则》、《财政检查报告具体规则》和《财政检查询问具体规则》五个与之相配套的具体规则。如上所述,《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目前已废止,取而代之的是《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然而以《财政检查工作规则》为主体制度制定的五个配套具体规则却仍然在执行。从立法依据和实际工作考虑,这五个具体规则与《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存在许多不适应或不一致之处,亟待修订完善。如《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具体规则》中却没有规定这项前提条件。(2)法规制定存在空白地带。财政监督法规对于部分问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形成了法规制定的空白地带。如检查时没发现问题是否需要制定工作底稿、工作底稿鉴证是否都要签名盖章、关于财政检查处理文种的格式等问题,都没有作出统一、具体的规定。
5.重检查,轻管理。从现行的财政监督范围和监督重心上看,是一种典型的检查型监督。在公共财政框架下的财政监督,必须是一个机制健全、运行高效、执法规范、监督有力,并服务于公共财政改革的整体要求,贯穿于财政收支管理的全过程,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依法理财、依法行政水平的监督体系。广西现行的财政监督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被动服务式的检查型监督,未能建立起公正、独立的财政管理型监督体系;财政监督作为财政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未能把财政监督贯穿于财政管理的全过程;财政监督内容、范围和服务领域相对狭窄,未能真正地服务于公共财政和促进财政监督实现质与量的根本转变。
6.重事后监督,轻过程监督。目前的财政监督通常只注重事后监督,事后监督是一种亡羊补牢式的监督,它是对财政运行过程事前、事中监督的补充监督,这种只对财政运行结果关注的事后监督,与公共财政框架下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督相比,在组织方式上具有较大的滞后性和明显缺陷,体现出了现行财政监督的关口过于靠后。实际监督检查工作中,首先是未能建立以坚持积极介入、事前预警,预防为主的事前监督机制,尤其是对部门预算管理方面力度不够,在财政预算收支计划编制、部门预算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工程项目预算以及财政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实行事前监督介入程度不够。其次,对预算法的执行有一定的偏差,未能建立事中防范机制。
7.重行政手段,轻法制监督。财政监督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监督管理活动和运行机制具有较强的规范性和政策性。目前的财政监督中随意性较强,财政监督立法和执法工作相对滞后。一是没有建立规范的财政监督法律法规体系,确保财政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检查有法可依。二是没有建立规范的财政监督检查组织体系,从组织上确保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的实施。现行财政监督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盲目的监督,财政监督缺乏目的性和规范化、法制化。三是没有建立规范的财政监督检查执法体系以保障财政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执法检查的顺利开展。四是在财政监督的过程中财政监督目标责任不明确,缺少目标责任约束机制。
二、国外财政监督体制的借鉴与启示
(一)借鉴。
1.财政监督模式以立法型为主。综观国外财政监督制度,多数国家以立法型为主,其次就是司法型和独立型,这三种监督模式的共同特点是:都保证了财政监督机构相对于被监督者有较强的独立性。相对而言,行政型财政监督在世界上较为少见,目前实行这种模式的除了中国外,只有几个落后小国,和世界主流很不相称。国外的立法机构是议会,由于议会属于代表民意的机构,它天然更接近于委托人,行政机构是人,这样,就将委托—关系从大的方向上界定为公民对政府的监督,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有的立法型财政监督制度国家,虽然在行政机构内部(比如财政部门内部)也设有从事财政监督的专门机构,但这些机构的职责和立法机构从事的财政监督性质不同,他们的工作主要围绕财政资金的日常管理活动展开,事前控制、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2.重视对预算编制和预算资金使用的监督。从国外财政监督实践看,多数国家都很重视加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由于经过议会或国会通过的预算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调整,如果预算编制不合理,财政资金在使用中就会出现问题,其使用效益会受到先天的限制。在预算资金使用过程中,许多国家非常重视日常监督,注重对支出的事前、事中审核,同时也重视事后对有关问题进行抽查和专案检查,对预算从编制到执行,体现出全过程的严密审核、跟踪监控和检查核证的特点,有效地保证了预算编制的科学、合理和财政资金的安全、完整与效益。如法国、美国等国家向各部门派驻财政总监,财政总监直接对国家元首和财政部负责,预算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财政总监签字同意之后,财政部门才能予以拨付。财政总监和其相应的财政监督机构,既可以对财政部门内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对其他行政机构和国有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3.明确财政监督机构的责权并进行再监督。先进国家的财政监督机构和人员,无论是财政监察专员还是公共会计,都注意了责任明确,权力法定,使得监督机构有很强的法律支撑,在开展工作中处于强势,有利于对财政监督客体实施有效监督。同时,有些国家还加强了对财政监督机构和人员的再监督。比如,法国对公共会计的监督由审计法院承担,公共会计机构每年向审计法院报送公共收支决算,接受审计监督。如果财政支出出现问题,会计人员要依法承担责任。匈牙利财政部门对税务部门的执法质量要进行再监督,德国税务机构受联邦财政部和州财政部双重领导,财政部可以对其税收征管质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其他一些国家也有通过审计法院或类似机构对财政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再监督的制度。对财政监督者进行再监督,有利于财政监督者努力和合法地工作,提高财政监督效率。
4.提高财政监督的信息化管理水平。评价财政管理和监督的情况要用实际数据来说话,这是德国等西方国家财政监督管理的一个重要特点。在发达国家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中,定量分析的比重远远高于定性分析的比重。其政府建立了一套覆盖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监督及考评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该系统能支撑部门预决算管理、国库单一账户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宏观经济预测和办公自动化等多方面需求;同时,该系统在财政资金的分配和支付环节都实现了业务的标准化、流程的规范化和操作的智能化,使之不仅是事后记账的一般财务系统,更是带有事前控制性质的财政资源管理系统,这从根本上防止了预算执行的任意性和财政资金体外循环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了财政监督成本,提高了财政工作效率和监督管理水平。
5.强化财政专职机构队伍建设。由于国家、政府及各具体实施主体间存在的多重委托关系,需要在制度设计上加强对人的约束和监督。为保证公共资金的有效使用,必须设置相应的机构并配置相应人员,对公共财政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全面监督。从国外实践来看,对人约束和监督的财政专职监督机构和人员,一般专职机构规格比较高,以此确保执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如美国设立的财政总监由总统任命,对总统和国会负责,行使财政监督权;有的国家把派出监督机构作为强化财政监督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在财政部门设置财政专职监督机构及其派驻机构,是这些国家强化财政监督的重要经验。例如法国财政部通过派驻监察专员,有效地保证了财政资金安全,并形象地将财政监察专员比喻成“财政部安插在部门的眼睛”,人员虽少但效率很高。由于财政监督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国外一般设置专门的机构并配置高素质的人员来承担。为了确保财政监督人员具备成熟的心理素质、丰富的社会阅历和较高的专业技能,保证财政监督的效果,德国的财政监督部门特别注重从社会上招聘有丰富实践工作经验的35岁以上的专业人才,其中既有财务专家,也有各方面的技术专才。近年来,根据社会发展变化迅速、开展财政监督需要多种类型专家的特点,从经济性的角度出发,德国的财政监督部门相应改变了一些用人观念,实行了专业审计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方式,即在每年编制预算时,从预算中专门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临时聘请部分专业人才,协助财政部门开展监督工作,一方面减少了工资支出,另一方面提高了专业人员的使用效率,也解决了公务员人数多、专业人员少的矛盾。财政部门内部的工作人员及外聘专家在享受政府提供的高额津贴的同时,也注重接受严格的工作考评,主要根据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采取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考评结果对工作人员的薪金和职务晋升有很大的影响。此外,要做好财政监督工作,必须着手提高监督人员的素质。财政监督工作的特点决定了财政监督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与廉洁自律的品德,具有较好的调查研究、文字综合、分析判断和语言表达能力,精通相关法律法规、财税财会业务知识和电脑操作,这样才能做好财政监督工作。
(二)启示。
1.以财政监督法律制度为基础,提升财政监督的权威地位。从国外的财政实践看,各国大都十分重视财政监督的立法,以保障财政监督活动的正常进行,主要表现在:一是财政监督的法律层次高,具有权威性。美国、加拿大、法国、意大利等国都通过议会立法的形式来规定财政监督的职责权限,如美国国会先后通过检察官法、财政主官法、政府管理改革法等,赋予财政监察官以独立监督的权利。二是财政监督法律体系较为完备,可操作性强。各国通过立法,对各监督主体之间的职责权限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澳大利亚的经济监督法规很健全,除了公司法、会计法,还有财政管理和责任法、审计监管法、预算诚实法、公共财政透明法等一系列的具体法规,对财政监督机构及其职责,财政资金的申请、拨款、支付行为进行规范和全过程监控,使财政监督有法可依,保证了财政监督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三是立法的及时性。各国根据社会发展状况,不断地修订现行法律制度来不断完善财政监督制度。在日本,管理监督将依法监督放到了首位。国会、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财政支出管理监督的职责、权限及程序,均以法律为依据,国会对预算的审议、批准以《宪法》为依据;审计部门(也称会计检查部门)以《宪法》、《会计法》和《会计检查院法》为依据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依据《宪法》、《财政法》、《会计法》和《大藏省设置法》的规定从事财政管理监督工作。法国在建立财政司法监督制度之时,就以法律形式同步增强财政部门的监督权限,完善机构设置。
2.充分重视财政内部监督。通过对国外各国监督情况的了解,内部监督的认可度非常高,在财政部门内部均按照有关法规设定了专门的内部监督部门,它虽然隶属于财政部门,但却有很强的独立性,一般直接对财政部长报告、负责;同时该部门具有很大的权限,监督人员可以随时查询其他单位的财务收支状况,一经发现问题,便可以及时予以纠正或者作进一步的上报处理。可见,财政内部监督在财政监督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3.构建全社会参与的监督体系。财政监督是对政府财政收支以及其他事项的监督和控制行为,财政部门对财政监督有着当然的责任。但是在实施财政监督的实践中,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在资金安排、使用、交付的过程中,单靠财政部门来进行监控很难达到预期效果,有必要调动多部门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将事前、事中、事后监察相结合。在整个财政监督体系中,议会、财政部、审计部门、行政监察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都是重要的组成部门。其中,议会的监督主要通过审议、批准财政预算作为重要手段,体现为事前监督;财政部门在执行国家预算草案过程中,对所属各部门以及和财政收支活动有关的各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和控制,防止国家财政资金的浪费和滥用,是事中监督,属于财政部门的内部监督;审计部门是对年度财政资金的运行结果与预算比对调查,是事后监督。行政监察机构则是从监督政府公务员是否有和渎职的角度审查其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社会监督在整个财政监督体系中也是不可或缺的部分。借助社会力量,调动公众参与,运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手段,对违法行为予以曝光,既能威慑违法违规者,又能增加行政透明度,促进财政资金运用走向透明化和公开化。德国的财政监督寓于财政管理之中,主要是通过财政部门实施事前、事中的监控,包括对预算编制的监督、对预算执行的监督等,并辅之以适当的事后监督检查,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体系日臻完善。
4.建立基础数据体系,发挥计算机在财政监督管理中的作用。评价财政官员和监督的效果要用实际数据来说话,这样才能做到有说服力。几个发达国家的财政监督中,无论是对财政资金运行的监督管理,还是对政府部门的绩效评价中,定量分析的比重都远远高于定性分析的比重。政府建立了一套可以覆盖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监督及考评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该系统能支撑部门预决算管理、国库单一账户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宏观经济预测和办公自动化等多方面需求;同时,该系统在财政资金的分配和支付环节都实现了业务的标准化、流程的规范化和操作的智能化,使之不仅是事后记账的一般财务系统,更是带有事前控制性质的财政资源管理系统,这从根本上防止了预算执行的任意性和财政资金体外循环的可能,大大降低了财政监督的成本,提高了财政工作效率和监督管理水平。财政业务管理信息的公开透明,是提高财政监督效率,降低监督成本的条件,也是有效实施财政监督的基础和前提。参照世界发达国家,财政监督大多依靠强大的网络信息技术支持。例如美国税务部门建有全国联网的计算机系统,这个系统基本处理了大部分的预算拨款业务和税收征管及监督检查业务。通过推广使用计算机技术,美国节约了大量的财政支出,既降低了监督管理成本,又提高了监督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5.开展财政监督绩效评价。发达国家财政监督部门非常重视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开展绩效评价的范围不仅包括各项专项资金的支出,还包括对政府各个部门行政资金使用效率的评价,注重用成本效益原则去开展分析,强调效益最大化。在绩效评价工作中,实行绩效预算的审计办法,对于各部门由于加强管理、提高效率而节约的预算资金,政府从中拿出一部分用于该部门的奖励。由此,其财政部门在绩效审计方面积累了很多经验,利用其发达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完善的数据资料库系统,对加强该国的财政管理,提高各部门资金的使用效率,对推进财政监督工作及其成果的合理运用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完善财政监督的思路及对策
(一)建议提高财政监督的法律地位。在履行工作职责中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撑,是制约财政监督持续稳定发展的一个瓶颈。因此,财政监督要发展壮大,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建议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一部《财政监督法》,一方面,可以提高财政监督的法律地位,为财政监督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另一方面,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财政监督的职能定位,将财政监督与其他社会监督特别是审计监督区分开来,从根本上解决监督部门之间职责重叠、检复的问题。
(二)积极探索和建立科学的财政监督新机制。财政监督工作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建立涵盖财政收支,体现财政管理特色,对财政运行进行监测、预警、分析、保障、规范功能的财政监督新机制,实行收入监督与支出监督并举,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管并重,并逐步实现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努力实现三个转变:一是从侧重企业财务收支的检查向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全面促进财政管理转变;二是从侧重事后检查向事前、事中监控和必要的事后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模式转变;三是从单纯重视收缴违纪资金向严格执法、把处理违纪事件和处理违纪人员相结合转变。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强化财政监督工作的整体规划和具体措施,把财政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建立健全财政监督机制需要在其下几个方面更新认识、改进工作。第一,更新监督理念,从检查型监督向管理型监督转变。财政监督应该在检查被监督对象的同时协助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从源头上防止问题发生,真正体现财政监督服务于财政改革、服务于财政管理的特色。第二,拓展监督内容,监督重点从企业财务事务转变为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公共财政体制要求政府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尽可能不干涉企业的正常经营事务,同时更加注重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使资金在私人部门与公共部门的边际使用效益相等。即财政监督要减少对企业的直接干预,通过对中介机构的监控而对企业间接监督。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财政资金的控制,特别是对资金的有效性控制方面,建立财政支出追踪问效机制,强化事后有效性评价。第三,转变监督方式,从侧重事后检查向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相结合转变;从注重外部监督向内外监督相结合转变。要对经济活动运行的全过程加以有效地控制,就需要不断追寻经济事项运行的整个轨迹,对经济活动过程中的各环节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将财政监督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形成“三位一体”的监督工作方式,正是适应了这一全过程控制的要求,内外监督是相互促进、相互配合的关系。如果只注重外部监督,就忽视了专职财政监督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放弃了财政部门自清自查的机会。因此在财政监督机制的构建上应该体现系统、全面的特征。第四,更新监督方法,从单一运用专项检查向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督相结合转变。财政部门根据财政管理的需要和监督检查工作中暴露出的难点、热点和重大问题,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能够提高财政监督检查的综合效益。今后,在各项财政管理体制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应逐步加大日常监督力度,探索日常监督新方法,随时掌握被监督部门情况,抓住重点、有的放矢。第五,充分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要进一步提高财政的透明度,公开财政工作程序、办理情况,接受人大评议、社会公众监督。(1)加强人大的监督。人大的财政监督包括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全过程,人大财经委在每年人大会议前对预算进行预审的方式是一种有效方式,可以弥补人大因会期短、内容多、时间紧难以详细审查的缺陷。(2)加强舆论媒体监督,这是防止腐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德国的舆论监督力量非常大,被称为“第四种权力”。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发现有腐败方面的报道,有义务进行调查,在法律上保证了社会监督的应有地位。(3)建立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应是明确向社会公开的具体内容,原则上凡是能够公开的都要公开,包括制度的制定、资金的分配、职责的划分、项目的评审、资金使用效果、查出的违规行为等,这是改变暗箱操作、防止有人从中渔利的唯一有效做法,提高财政监督的实效。
(三)完善财政监督体制。建立比较完善的财政监督机构体系,如人大、财政部门、政府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等各个方面的监督,它们既明确分工、各有侧重,又互相配合、形成合力,还互相制约、互相监督。把立法监督和行政监督两种监督制度有机结合起来,不仅可以把财政监督更好地纳入规范化、法律化的轨道,改变由于对财政监督认识上的差异造成在监督执行中的混乱、缺位等现象,而且更有利于对当前行政监督中存在许多问题从根本上得以规范和解决。
(四)健全财政内控机制。建立健全财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是促进财税秩序好转的重要前提之一。各级财政部门应教育干部职工树立自我监督管理意识,尽快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可安排财政监督机构会同纪检监察机构对内部各业务主管机构在财政收支活动中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以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管理中的问题,防止内部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切实提高财政部门自身管理水平。一是强化财政内部监督。虽然内部监督工作已经在全区各级财政部门有不同程度的开展,但是财政部门以及使用财政资金部门的内控机制还存在不合理之处,亟待加强。广西在开展财政监督工作的过程中,要充分重视财政内部监督,发挥财政内部监督的作用。二是完善财政监督内控机制。完善财政内部控制体系,从根本上讲,要重视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促进财政预算、执行、监督的相互分离和相互制衡,提高财政分配的透明度,增强财政监督公正性、公平性,有效促进财政管理水平的提高。与此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应在内部上下之间、内部机构之间、各管理环节之间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和制约机制,充分发挥内部监控在制度、管理以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五)加强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为财政监控提供了便利条件,通过建立财政信息共享机制,可以降低监督成本,实现实时监控。信息系统应全面追踪监测财政资金运行的全过程,逐步建立从财政收入的征收到预算支出的申报、拨付、使用的全程跟踪监督机制。一是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建立起政府部门间和财政内部数据信息共享体系,促成“金财工程”与“金税工程”、“金盾工程”相对接,尽快建立全区财政系统计算机网络;二是重视计算机软件技术的开发,做到数据资料一次存入,多次、多方面使用;三是财政监督部门要转变观念,建立财政与税务、财政与国库在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信息利用上的共享机制;四是按照财政监督的客观要求,对财政收支、监控、评价的各指标和数据进行分析,构建一套财政监督的基础数据体系、规范的文本体系和严谨的程序体系。
(六)充分发挥自治区对市县财政监督的指导作用。一是通过自治区与市县上下联动,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各个环节,全面构建具有权威性、相对独立性、综合性、连续性特征的财政监督体系,能够预防财政预算和财政决策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失误,促进财政预算、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高效率;二是及时分析、综合反映和评价财政、国有资产经营财政、债务收支等运行状态标准的偏差,及时分析研究偏差产生的原因及可能带来的损害,为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制定宏观财政调控政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依据;三是通过财政监督有效的制约和纠正不合法或不合理的经济行为,增强财政监督客体的自我约束力,维护健康正常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财政分配、调控秩序,有效地实现政府职能和财政职能。随着广西财政监督工作取得的跨越式发展,财政监督专职机构逐步健全与完善,自治区财政监督专职机构与市县财政监督专职机构将构成自治区纵向多层次、横向相关联,既能独立运作,又可协调发展的财政监督专职机构网络体系,共同推进广西财政监督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会计;会计监督;制度;对策
从范围上说,会计监督是一种内部监督,但是又不仅限于内部监督,同时也具有外部监督的性质。如《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会计做帐时,使用的原始凭证大多数都是外部单位所出具,当会计人员认为某单位出具的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时,拒绝接受这一行为就是履行了会计监督职权。
一、会计监督存在问题的分析
1、会计监督法律约束机制不全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也在随着经济发展不断完善,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变化,会出现许多新问题,相对来说,针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机制的建立略显落后。尤其是我国的国有企业,在改制之前,会计人员既是企业财务工作负责人,又是企业管理者,代表国家利益来监督企业的财务运转。但是改制之后会计人员仅仅是负责财务做帐,淡化了作为管理者的职能,对企业财务的监督权被弱化。虽然新《会计法》已经颁布并实施多年,但是与之配套的相关法规和细则还不够完善,对于现代企业管理中遇到的新问题,还缺乏具体的解决依据。并且在企业内部新《会计法》的落实情况并不理想,会计在工作中的职能和做帐的方式并没有变化。再者,在会计监督中有些概念不清晰,例如:审计监督会计监督、概念模糊,执法机构的职责及权限不明确。因此会计制度必须健全完整,才能适应我国经济多元化的发展的需求,如果会计制度不及时随着经济环境而完善,就难以适应经济发展脚步,从而出现漏洞降低会计监督的力度。
2、管理层不重视会计监督
我国企业的管理者没有清楚的认识到会计监督的重要性,管理者往往把主要精力放在业务拓展了经济效益上。造成了企业内部的内部监督制度不完善,作为企业的领导人并没有意识到内部会计监督的重要性,即使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内部会计监督机制,但是在执行的落实中也不到位,制度形同虚设,作为财务监管的会计人员并不能左右企业管理者的越权和滥用财务职能的决定,以致会计秩序混乱,为行为提供机会。
3、针对企业管理者的约束机制不全
在一些企业中没有针对管理者的监督约束机制,管理者为了达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可以利用职权指使、授权会计人员伪造会计凭证,做假帐,办理违法会计事项。会计工作受制于管理当局,不能独立行使其监督职能,破坏了正常的会计工作。
4、会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在企业的内部会计监督中,在制度不完善情况下,会计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在会计监督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一切企业在招聘时不正规,做不到公开透明,有关系的即使是没有经过正规培训的无证从业人员也会直接录用,而经过良好的职业培训,有从业经验的会计人员机会却小得多。再者,会计人员缺乏法律意识和职业判断能力,对自身所需要肩负的会计监督的使用缺乏责任感和责任观念,面对企业管理者的财务违规现象不敢提出异议,会计信息失真在所难免。
二、加强会计监督的措施与对策
1、加快相应法律体系建设
会计监督的离不开一系列相应的的法律法规的支持,健全的法律法规是会计监督效实施的保障,因此要加强我国会计监督法律体系的完善。新《会计法》配套法律措施和细则要不断与时俱进,做到有法可依;对企业内部的监督机制建立要落实到法律上,以敦促企业加快自身监督体系的建设,把会计从业人员的监督和审计职能明晰化,使会计从业人员在法律的支持下,敢于对企业的财务问题做出决策;对财务违规现象加大惩戒力度,对典型的案件和负责人要予以曝光,对其他企业和从业人员以警示。
2、正确认识会计监督重要性
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会计从业人员要定期进行会计法律意识宣传,提高对会计监督重要性的认识。加强企业管理者和会计从业人员的会计监督意识,可以减少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率,把事情解决在初始阶段,避免造成损失,从而减轻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成本。由此证明会计立法的精髓在于强化会计工作内部自身法律监督,即用权力制约权力,在制定管理制度时要里有这一点。正视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单位负责人也会严格自律,杜绝强令、授意、指使会计人员为自己谋取私利。有了完善的管理制度,会计人员才会无后顾之忧,才能说真话,依法办实事。
3、加强单位负责人在会计监督中的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明确会计责任主体,避免企业的部分负责人认为自己是负责人,就可以在会计工作上自己说了算,强令授意指使会计人员按照自己的意愿办事,出了问题把责任都推到财务工作人员身上,自己逃避法律责任,这种做法要给予严厉惩处。在法律制度上,提高企业管理者作为主要负责人的职责范围,即使是作为下属的工作人员出现财务问题,作为领导者也要承担连带责任,让以往推卸责任的做法在法律上没有存在空间。如果是企业领导者强行授意财务作假或者其他违规行为,一旦查实加倍惩处。只有作为企业的最高领导者加强了财务监督的责任感,内部会计监督才能有效的运行。作为企业的管理者,不仅需要具有经营管理能力,还要懂得财务知识,熟悉相关法律和法规,这样才能适应现代企业发展需要,依法经营。
4、强化企业法人治理机构的会计责任
《会计法》对会计工作赋予了法律责任,明确了法人治理机构的会计责任。不仅涉嫌做假的会计人员要承担法律责任,企业的授意行为也将被追诉,极大程度的降低了企业通过违法会计行为侵害所有者权益的风险。必须有力地约束会计工作,将会计活动主体与会计工作形成一致的完整责任主体,解决主体权利与行为不一致责任界定不清的问题。
5、加强会计人员教育
加强会计人员法制教育,培养以法理财的观念。还要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提高其对会计职业道德的认识。作为财会人员,禁得住金钱的诱惑,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办事,认真进行核算和管理,忠实履行财务监督职能。在会计部门通报经济犯罪的案例,传播、阐释财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使其逐步渗透到会计人员的思想深处。(作者单位:郑州大学第四附属医院)
参考文献
[1]高铭华.国有企业会计监督体系的构建研究[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3(02)
【关键词】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制度财务监督财务职责
一、引言
由于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与所有者严重背离,并存在监督真空,经营者往往通过选择会计政策、会计方法、会计程序等等来维护自身的利益,致使为数不少的国有企业存在会计信息失真、财务收支混乱、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等问题,严重损害所有者权益。究其根本,财务收支管理失控是主要原因。1994年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率先在全国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度,作为一种在旧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对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方式的一种有益探索,由政府部门或政府授权经营部门向国有企业派驻“财务总监”,从事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监督。随后,全国许多省市借鉴这种制度,纷纷制定了地方性的关于财务总监制度的行政法规,实施财务总监制度;在财务收支及管理标准上对企业的投资、筹资、收入分配以及日常经营收支在时间上、数量上实施监控。
二、西方财务总监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19世纪末,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一些大企业财务主管逐渐从繁重的簿记工作中解脱出来,加强企业财务控制,对内部实施成本控制,降低材料消耗,提高工人效率。随着钢铁、铁路、化工等工业企业规模迅速扩张,需要大量资金,财务主管把更多精力投入到资本市场上,与股东和金融业主进行广泛沟通,以便从股票市场和银行中筹集到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在配合公司经营主管搞好内部经营管理工作同时,他们扮演资本市场与企业之间沟通的主要角色,并对企业实施财务控制,参与企业管理决策,这时就形成了早期的财务总监制度。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工业化进程加速,形成了很多大企业集团,这些企业集团如杜邦公司对多元化经营兴趣很浓,下属公司积极投资拓展自己的业务,公司财务主管开始对投资回报率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开始考虑如何有效评价分部业绩,如何实施有效的财务控制,财务总监的地位和作用得到进一步加强,公司财务总监制度在英国和美国等国家得到了广泛实施。
20世纪中期,经营权与所有权进一步分离,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积极推动资本大众化,结果造成分散的股东对公司监督和控制力度减弱,公司问题突出。财务部门负责人不仅要完成日常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工作,还要负责与股东进行大量的沟通工作。股东(出资人)不断要求公司财务总监们对企业经营管理实施有力的监督,促使财务总监增加了为股东承担监督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财务总监在公司中的地位也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
20世纪后期,公司控制权市场竞争激烈,很多公司从关注多元化战略开始向打造企业核心战略转变,财务总监开始在兼并浪潮中发挥了无以替代的作用。公司财务首席执行官已经与一般财务经理承担的职责不同了,在公司战略规划和制定中,其成为管理高层有力助手和参谋,成为公司高级管理层与股东之间沟通的桥梁。
现代财务总监制度模式主要受资本市场、公司的资本结构、公司治理模式等因素影响,根据资本市场发达程度和公司治理模式不同,财务总监制度可分为美国财务总监、德日财务总监和东南亚财务总监等模式。
1、美国模式
美国公司依托发达、庞大的资本市场,股权相对分散,股权结构稳定性差、流动性强,持股人对公司重大问题参与主要通过股票买卖来实现,这也称为“用脚投票”,他们关心股票价格的涨落,投机性较强。目前美国上市公司最大的股东是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人寿保险、互助基金等),但机构投资者在一个特定的公司中却最多持有1%~5%的股票,因而他们对高层管理人员的压力也不是很大。为了有效改善公司治理机制,减少成本,美国公司对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力资本价值给予了充分确认,广泛实施了股票期权薪酬机制。据美国《CFO》杂志披露,美国CFO享有的公司股票期权几乎与CEO持平,大公司(公司价值100亿美元以上)CEO的薪酬构成比大致为:基本年薪占17%,奖金占11%,福利计划占7%,以股票期权为主的长期激励计划占65%。CFO是现代美国公司中最重要、最有价值的顶尖管理职位之一,作为一名执行层高级管理人员,地位仅次于CEO。
美国大公司CFO的职责一般有如下四个方面。一是负责股东与高级管理层之间有效沟通。美国公司的CFO对股票价格的变化十分关注,他们的工作往返穿插于金融市场操作和公司内部财务管理之间。二是参与并进行投资融资决策,特别是融资决策。美国对CFO金融理论和实务水平要求较高,担当CFO的人才大多是在金融市场驰骋多年,拥有丰富经验的人,优秀的CFO常常做过成功的基金经理人。三是建立一套指标和业绩评价体系,让每个经理都有自己的“成绩单”,每个月CEO会与经理们共同评价这些结果,从预算与实际业绩中找到问题,并共同寻找解决方案,引导公司进行股东价值创造。四是参与公司战略决策和规划。美国的CFO在战略管理团队里所花的时间比起亚洲和欧洲的CFO多得多,美国的CFO注重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造力,积极参与兼并重组,制定战略计划。
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首席财务官成为策略拟定的重要角色,在事业合并案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他们逐渐脱离财务报告的角色,弱化了会计和财务报告管理工作。美国近些年发生一系列会计丑闻,也就不足为奇了。究其原因,一是美国财务总监会计素质要求下降。美国只有20%的首席财务官领有会计师执照,35%有工商管理硕士(MBA)学位,5%两者都有。二是首席财务官因成为战略制定的重要参与者,掌管企业的咨询科技,设计复杂的金融工具,而脱离了会计事务。
2、德国、日本模式
德国和日本公司的股权集中度较高,公司间持股现象普遍。20世纪90年代德国公司平均股份构成:交叉持股的公司拥有大约42%的股份,分散私人股东17%股份,外国投资者、保险公司14%,养老基金12%,银行持股上升到10%,国家持股降低到5%。日本公司股权结构1989年的情况是:法人交叉股份为72.8%,私人股份为22.6%。
德国和日本股票市场都不如美国发达,公司主要从银行进行外部间接融资,对银行的依赖性较大且与之关系十分密切。银行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比如德国银行通过四种方式在公司的治理中发挥作用,以债权人身份、直接持股、小股东投票权、在监事中派驻代表。财务总监不必花费大量时间研究股票市场的短期表现,他们把更多注意力放在公司内部财务控制上,但要与持股公司和银行之间保持密切信息沟通。
在公司治理方面,美国法律规定公司设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一般不设立监事会,而德国和日本的公司治理中,在董事会之外单独设立监事会,监督对象除了经营者外,还涉及到董事。在这种治理体系下,德日财务总监比美国有较严格的监督机制。在日本大企业中,由于终身雇佣、年功序列和内部晋升惯例,成功的管理人员一生都在同一个企业工作,工资水平相对固定,因此日本财务总监报酬与工作业绩的敏感程度不高。另外由于德国强调企业社会责任,工会等组织力量强大,相对于美国和日本的CFO而言,德国财务总监注重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特别是工会和劳工组织。
3、东南亚模式
东南亚国家中大部分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权被家族及其伙伴所拥有,家族控制了董事会大部分权利,对经营者控制也较严格,其他股东和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处于从属地位,资本市场对公司的影响作用非常有限。由于家族式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程度比较低,融资范围小,实际上财务总监与资本市场沟通的任务也比较少,财务总监的地位远不如欧美那样高。东南亚的CFO更注重于利润(开发市场、顾客群、产品)和提高生产和运营的效率,认为利润是最重要的股东价值和现金流动因,认为融资是兼并收购时最大的挑战。他们更多时间是在处理公司财务会计基础层面工作,另外他们非常注重更替过时的财务系统。
通过对西方财务总监制度的演变及各国财务总监制度模式的比较,可以看出,财务总监作为企业的高层管理者,可以承担四种职责(见图1):一是基本财务职责。即财务控制员、主办会计所履行的职能,包括公司的财务报表、财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日常的财务会计核算、税务管理等方面。二是重要财务职责。即财务经理所履行的职能,包括筹融资、资金管理、生产管理(包括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物流)和内部外部关系的沟通、业绩考核、产品定价等方面。三是高级财务职责。这是财务会计和财务经理都不具备的职能,包括制定公司预算(全面预算)、参与重大投资项目和公司战略决策、风险管理等方面。四是监督职责。实施的监督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代表所有者行使监督使命,强化企业自我约束机制、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保障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监督职责贯穿其他三个职能。
可见,西方财务总监制度受资本市场、公司的资本结构、公司治理模式等因素影响,财务总监更侧重参加企业的经营管理。那么,我国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职责又侧重在哪方面,是否有拓展其职责的必要。
三、我国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度
在我国国有企业,主要存在内部人控制问题,主要表现在: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严重。不少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紊乱,企业做假账现象比较普遍,特别是虚增利润问题较为突出,同时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尽管对国有企业有多种控制体系,但并未能有效控制内部人控制问题,尤其是部分企业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所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企业经营者授意财务人员制作虚假报表,操纵会计信息。企业内部财务人员由于独立性的缺失,难以形成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监督,甚至与经营者合谋共同侵犯国有股东权益。外部监管真空现象突出。来自企业外部的监督,如政府监督、债权人监督和社会监督通常难以详细、全面、及时地监督和制止企业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更侧重于事后监督或事后审计,事前与事中则成了监管盲点。
正是基于以上三点,国资委采取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对企业进行监督。财务总监的监督一改以往侧重事后审计监督为事前、事中的“实时监督”。在财务总监制度下,财务总监可以依规进入企业决策部门,参与企业财务计划,监控企业财务活动,为国资委有效掌握企业日常会计活动及重大资金调度、资产处置和对外投资行为等活动,及时了解国有资产经营的真实情况提供了信息支持。同时,针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财务总监可以及时发现并提醒董事会终止实施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政法规的行为和可能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的经营行为,督促其整改,从而形成对国有资产运营的有效监督。
1、财务总监的委派主体明确
新的国资管理体制确立了国资委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体制,国资委作为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代表,在理论上消除了传统体制下国有资产多头行政监管的弊端,实现了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到位。由新成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或间接任命的财务总监,履行与财务事项有关的监督职能,其实质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了国有资产监管而下派的财务监督人员。财务总监只对惟一的国有资产出资人负责,有别于旧体制下的多头监管。与企业集团为了加强对权属公司的管理而实施的财务总监制度相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派驻的财务总监,是从所有者监督层面意义上而言的,并对集团公司经营者形成有效监督。
2、财务总监工作的独立性特征突出
与企业内部财务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相比,财务总监的独立性主要体现为:一是财务总监由所有者委派,代表所有者行使监督权,具有法定的权威性。二是财务总监按照一定的程序进入董事会,参与企业的决策,具有实质的权威性。三是财务总监从财务专家中选拔,除具有专业会计知识外,还具有很强的财务管理能力和审计能力,具有专业的权威性。四是财务总监的人事关系、工资待遇、考核晋升和住房等利益与企业无关,没有在企业领取任何报酬和报销费用,消除了财务总监与企业的共同经济利益,自身地位比较独立,不受企业领导人控制,对企业的监督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具有独立的权威性。同时,新体制下的财务总监只对唯一的国资所有者代表负责,权责更为明晰。
可以看出,我国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度着重监督职能,财务总监的工作中心在于全程参与企业的管理,对企业实行事前、事中的实时监督。
3、我国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度存在的问题
(1)只注重短期行为,不注重长远利益。财务总监由国资委直接委派,人事关系、工资待遇、考核晋升和住房等利益与企业无关,并实行定期轮换制。其只求在期任期内不出现年度会计信息失实、经营违规行为等问题,只要严格按照国资委规定的监管职责执行,如与总经理共同对财务报表和报告的质量负责,监督检查集团内各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参与审定公司重大财务决策,包括审定公司财务预、决算方案,审定公司重大经营性、投资性、融资性计划和合同以及资产重组和债务重组方案,参与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和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等。而要实现这样的目标,最好的方式是严格控制企业的投融资行为,但企业要发展壮大,必须进行投融资行为,并且有些还是投资大、见效慢、风险大的项目,如果从财务总监的角度,由于企业的经营业绩好坏与委派的财务总监无关,他们肯定不会同意这样的投资行为。长此以往,错过一次次市场机会,就会牺牲企业的长远利益。
(2)积极性不高。财务总监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参与、不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不得接受公司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和馈赠。虽然能避免财务总监不被企业经营者同化或收买,确保财务总监的独立性。但是经营好坏与财务总监无关,效益好,财务总监享受不了好处,效益不好,财务总监也不会损失。没有充分的激励和严格的约束机制,导致财务总监的积极性不高。
(3)监督成本高。财务总监的职责是财务监督,不参与企业管理,使得这种制度纯粹是一种监督制度,不仅需要付出大量成本,而且造成了人力资源浪费。因为财务总监都是市场化招聘的高素质人才,对财务、行政、经营、营销管理等都有一定的造诣,严格限定他们的职责只在于财务监督,不能发挥其他管理才能,对所监管企业来说是一种损失,对财务总监自身来说也是大材小用。
四、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财务监督职能的拓展
基于上文西方国家和我国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制度的比较,本文认为财务总监在以财务监督职能为前提的条件下,可尝试进一步赋予财务总监参加企业管理的职能,如图2所示。
1、以财务监督职责为核心
财务监督职责属于公司治理的范围,它仅能实现所有者利益保障的目标,即国有资产的保值。作为所有者利益代表,财务总监主要对公司财务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履行监督,涉及到公司财务活动的制度方面、资金方面和人员方面的控制。财务总监需要与公司管理层对报出的公司财务报表和报告的真实性共同承担责任,需要对公司财务管理混乱、财务决策失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需要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还需要对公司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2、基本财务职责
基本财务职责,即监控公司财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日常的财务会计核算、财务核算管理、财务报表的编制和财务管理。完善的企业财务制度,能为财务总监参与企业管理搭建一个更高的工作平台。财务总监需掌握由人、制度、组织、职能、技术、知识、流程、文化、体制和机制等一系列基础构件组成的会计信息,从而为公司治理和管理奠定基础(见图3)。
企业会计信息系统,是企业内部生成会计信息、编制公司报告和分析财务报告的管理系统,包括财务核算系统、财务报表系统和财务管理报告系统这三个子系统。会计报告系统既要服务于公司治理需要,也要服务于公司管理需要。
财务总监应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全程参与企业会计信息的构建,从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岗位职责、财务核算制度和流程、财务技术支持(如ERP)、文化理念、激励约束机制等方面进行管理,全程控制企业会计信息;这样不仅能真正体现事前、事中的监督职责,更为进一步参与企业管理提供强有力的信息资源。
3、重要财务职能
重要财务职责,即是参与企业与财务有关的经营管理,包括筹融资、资金管理、内部外部关系的沟通、业绩考核和产品定价等(见图4)。
公司价值取决于公司所创造现金流的折现价值,包括公司现有业务创造的价值和未来业务创造的价值。按此分类,公司价值的驱动因素包括产权管理、债务管理、营运资本管理、现金流量管理和增长管理这五个主要方面,这也是财务总监履行其重要财务职责的基本路径。产权管理指争取各投资方对公司的支持和协助;债务管理指争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营运资本管理指从收入和费用源头控制,增加收入,控制费用,扩大利润;现金流量管理指不仅仅增加销售量,更要加强现金流量的管理,因为现金流量才是公司价值的真正体现。增长管理包括内部创新和企业并购,只有不断地进行内部创新,产品创新,不断推出新产品抢占市场,再就是谋求并购对象,才能提高自身经营的规模效应,提升公司价值。
4、高级财务职责
高级财务职责包括制定公司预算(全面预算)、参与重大投资项目和公司战略决策、风险管理等方面(见图5)。作为高级管理者中的一员,财务总监应与其他管理人员一道,为公司的战略问题出谋划策。
一、财政体制与财政监督的关系问题
1.财政监督作为财政职能的组成形式,它依附于财政体制。财政监督是财政职能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它依附于财政体制,寓于财政管理之中;财政体制越完善,财政监督的重要性就越突出。科学完善的财政体制的要素之一,就是高效率、高质量的财政监督。成熟的财政体制为财政监督提供充分的监督环境和依据,它是财政监督的力量之源,使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科学完善的财政体制,需要高效率的财政监督为其保驾护航。财政监督为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治理整顿经济秩序,实现宏观调控保驾护航。从监督的内容来看,财政监督作为约束机制,主要对财政资金的收支活动进行监督,是财政的自我约束和监督。但从监督的范围看,它又不仅仅局限于财政内容,它是国家通过财政部门运用财政手段对国民经济各部门以及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身资金活动实行的一种广泛而深入的管理行为,是政府对整个国民经济实施的宏观监控,所以财政监督又是政府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社会经济秩序的有效工具。
二、公共财政框架下财政监督的定位问题
1.加强财政监督是推进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条件。全面推进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改革,是当前财政工作主要任务。改革的内容很明确:一是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严格界定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逐步减少财政对应由市场调节的项目和可以利用社会资金发展的事业的投资,优化支出结构;二是改革财政资金缴拨方式,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所有的财政支出都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并统一由国库直接支付;三是深化财政预算管理改革,实行部门预算,改进和完善预算支出科目体系,细化预算编制,并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统一管理。
财政监督与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紧密相连,不可分割。财政管理的改革过程就是财政监督检查不断得到加强、财政监督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得到提高的过程。如强化预算管理、编制部门预算是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综合财政预算和零基预算的编制,事实上扩大了原有预算范围;部门预算的全面推行,则深化、细化了预算的内涵。基于此,只有加强和深化财政监督,才能保证预算编制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又如,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财政支付方式,既是对财政资金运作方式的改革,同时也是加强对财政资金收付环节的规范和监督,防止财政资金的截留挪用与损失浪费。可以说,财政监督工作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加强,直接影响到各项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成效。
2.财政监督必须服从于公共财政的要求。财政部门对财政收支活动的管理过程,就本质而言就是一个重要的监督过程。财政监督机构的各项具体监督检查活动,本身也是对财政收支的管理活动。财政监督的这种属性,客观上要求财政监督工作必须彻底改变只重检查、不重管理,只重收缴、不重堵漏,监督检查和管理相脱离的片面做法,必须善于在财政监督检查中发现财政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完善制度、堵塞漏洞,提高财政管理水平,逐步从监督检查型转变为监督管理型。在当前,财务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是财政监督的重要形式,仍需大力强化。财政监督检查专门机构要按照财政监督必须服从服务于财政改革、加强财政管理的原则,抓住财政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不断提高监督检查的综合效能。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克服“为检查而检查”的思想,不做表面文章。要站在切实服务财政管理的角度实施检查,并将监督检查与调查研究结合起来,通过检查、分析,善于发现财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为加快和完善公共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提出有分量的意见和建议,逐步实现将财政监督寓于财政管理的全过程之中。
三、当前财政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财政监督作为财政经济活动的专业监督,实践证明具有其它监督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为强化财政职能,创新财政管理,净化经济环境,规范财政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作出了大量具体而卓有成效的贡献,为构筑公共财政框架起到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受客观因素的制约和影响,财政监督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其监督的范围、内容、方式、手段及法制建设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的要求和财政管理实际需要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如下:
1.财政监督的内容范围存在局限性。公共财政框架下的财政监督,是一个具有广泛性、多层次、全方位、统一的监督,其内容涵盖整个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但从现阶段的财政监督情况来看,由于受客观因素的制约,其监督职责的范围和内容具有较大的局限性,监督的重点主要集中在财经领域的某些突出问题,监督的内容狭窄且监督方法单一。监督的范围大部分还只能集中在财政内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以及财政收入质量的监督上,并且存在严重的“四多四少”现象:即突击性、专项性检查多,日常监督少;集中性和非连续性的事后监督检查多,事前、事中监督少;对财政收入检查较多,对财政支出监督少;对某个单一事项或某个环节检查多,对全方位监控及资金使用的跟踪问效少。同时对与地方经济发展有密切联系的财务管理以及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等方面也存在较大的盲区,财政监督的内容和范围已无法适应公共财政框架下财政监督的广泛性、多层次、全方位监督的要求。
2.财政监督方式存在滞后性、被动性。公共财政框架下的财政监督不但具有多层次、广泛性,而且还具有集监督、管理、服务于一体的本质特征,其监督方式具有对经济行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而现阶段的财政监督很大程度上还只是一种被动的事后监督,其基本监督方式往往是按年度或按项目工程完结后根据需要对其财务收支经济行为进行监督,这种单纯的事后监督只能是已成事实后的“马后炮”式的监督,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和被动性,财政监督成了为违纪单位处理善后事宜的工具。对监督过程中查出违纪问题,排除其它因素的影响,严格按照财政政策法规给予经济处罚,最多也只能起到一个下不为例的“警示”作用,且警示的效果如何还是一个难以预料的未知数。处罚的资金仍然是国家(单位)支付,这种慷国家之慨为自己遮羞或为自己免灾的违纪现象,已逐渐成为违法违纪单位和个人的新时尚,再加上目前监督职能机构较多,监督职能重复、交叉现象比较突出,在监督过程中少数监督机构受部门利益的驱动,对查出的违纪问题不认真对待,将对违纪单位罚款放在首位,只要交了罚款就皆大欢喜,这样一来,不但加大了财政监督成本,动摇了执法的严肃性,对违纪单位既没有起到任何警示作用,而且降低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给国家造成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同时,也失去了财政监督效果,导致财经领域违纪现象屡查屡犯、屡禁不止。
3.财政监督的目的模糊不清。公共财政框架下的财政监督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其监督目"的和监督程序具有较强的规范性和前瞻性。现阶段财政监督在很大程度上完全是一种政府性行为,是靠政府行政手段指导下的财政监督,而不是根据经济运行环境的需要进行的监督,财政监督完全成了地方政府的工具,是根据领导意图进行的监督,政府说对谁进行监督就对谁进行监督,领导想监督哪个部门或项目,财政监督部门就根据领导的意志去监督哪个部门或项目,对于查处的结果,更是缺乏自主依法处罚的权力,政府领导超强的主观臆断、随意动态性决策和财政盲区、被动性的监督,造成财政监督目的不清,监督目标不明,给财政监督工作本身带来了较大难度,影响了财政监督效果,是导致财政监督手段弱化、监督职责难以到位重要原因,与公共财政框架下财政监督运作规范、目标明确、服务与监督并重的要求不相适应。
4.财政监督手段缺乏独立性和强制性。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是公共财政框架下财政监督的重要职责,其监督手段具有完全的强制性和独立性。但是现阶段由于财政监督职能职责定位虚化,立法工作滞后,部分人员的观念陈旧,对依法行政的认识不到位,财政部门内部一部分同志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还习惯于以拨代管,甚至拨而不管,有的只重收入,不重管理,只重支出不重监督。同时,财政监督的执法依据不健全,不完善,有的还比较陈旧和滞后,财政法律、法规统一性、协调性不够,有些甚至相互冲突,为执法带来难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金库管理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之间有关退库管理规定不够衔接;财政法律、法规中有关行政处罚措施可操作性不强,有的软弱无力,形同虚设,致使违法者不能受到应有的惩罚,影响到财政执法效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处罚条款软弱无力,包括《预算法》第74条的规定难以操作,预算法实施条例第51条、第75条的规定难以落实等;国家的财政监督检查立法滞后,缺乏一套完整的财政监督检查法律体系,有关财政监督职能大多散见于相关财政法律、法规中,国家至今仍没有《财政监督法》或《财政监督条例》,这对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带来影响。如《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于1987年6月16日颁布,其中有些内容早已经过时,亟需修订、完善。
5.财政监督信息反馈不畅,网络不全,技术手段不够先进。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财政监督管理,及时反馈监督信息是公共财政框架下财政监督的基本要求。目前,服务于财政监督的信息网络却很不齐全,信息渠道不够顺畅,信息反馈不够及时,特别是计算机网络手段在财政监督领域的应用滞后。从收入环节看,财政与收入征收单位、国库部门尚未实时联网,财政对征收执行情况、收入入库情况难以及时、完整掌握。从支出环节看,财政部门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的动态掌握限于拨付阶段,由于尚未形成规范统一的会计核算网络,资金具体使用情况的信息分散在各个预算单位,难以及时、全面、准确地同步集中反映到财政部门。从财政部门内部看,各管理职能部门与财政监督部门之间缺少沟通、协调和相互制约的正常机制,财政信息共享程度较低,传递缺少规范化程序,财政监督部门对预算单位和监督对象的基础资料掌握不全,尚未建立有效的监督决策辅助系统和监督信息支持系统,影响了财政监督的及时性、针对性、严密性和有效性。
公共财政框架下,完善财政监督的对策思考。公共财政框架包括功能框架和管理框架两个部分。公共财政管理框架的建设任务就是用公共管理的办法管理财政,确保财政资金筹集使用的公平、公开。财政监督作为财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必须最大限度地适应公共财政管理的要求。
1.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财政监督运行机制,使财政监督的职能由检查监督型向管理监督型转变。财政监督作为财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必须最大限度地适应公共财政管理的要求,将财政监督置于财政管理的全过程和最前沿,用公共管理的办法管理财政,确保财政资金筹集使用公平、公开,以满足公共财政需要,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建立起涵盖财政收支、体现财政管理特色,对财政运行进行监测、预警、分析、保障、规范等多功能的财政监督运行机制和监控体系,逐步建立起事前参与预警、事中跟踪防范、事后审核问效的多层次全方位财政监督运行机制。
财政监督是保证财政分配、调节职能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手段,在公共财政框架下,财政监督必须是一个机制健全、运行高效、执法规范、监督有力,并服务于财政改革整体要求,贯穿于财政收支管理的全过程,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依法理财、依法行政水平的监督体系。因此,财政监督要把监督的范围和监督的重心由现行单纯的依靠行政手段、被动服务式的检查型监督逐步向公正、独立的财政管理型监督转变;由现行的微观、具体事物型监督向宏观、微观监督并重转变;由现行的检查监督向管理型监督转变。将财政监督作为财政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贯穿于财政管理的全过程,不断拓展财政监督内容、范围和服务领域,使财政监督更好地服务于财政管理,促进财政监督实现质与量的根本转变。
2.建立规范、有效的财政监督方式,使财政监督由事后监督向过程监督转变。新型的财政监督运行机制,必须体现市场经济的要求,保障财政宏观调控职能的正常发挥,要在巩固完善事后监督机制的同时,紧紧把握财政监督寓于财政管理的内在特性,着眼财政管理活动的全过程,改变现行监督方式,逐步将监督关口前移,把监督的侧重点由过去单纯的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事后等全过程的监督转变。根据新的形势来调整监督方式,做到“四个结合”,即事前、事中与事后监督检查相结合;财政监督与财政具体业务管理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抽查相结合;处理事与处理人相结合。财政监督贯穿于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全过程,一是要参与部门预算管理,在财政预算收支计划编制、部门(单位)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工程项目预算以及财政重大事项决策等方面实行事前监督,积极介入,严格按照《预算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和财经制度进行事前考察、论证、预测,努力做到计划周密、方案可行、决策科学;健全事中防范机制。二是财政监督工作不能局限于突击性的专项治理方式,要逐步过渡到经常性的审查、稽核与检查为主,对不同时期的经济热点或普遍性问题辅之以必要的专项或集中性的监督检查,全面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着眼于活动的全过程。三是要加强对财政资金的审批、拨付程序的监督,要严格按照权限操作,强化组织纪律,严格依法办事,防止政府权力部门化,甚至个人化。四是实行财政资金使用部门承诺保证制度和资金拨付使用中的层层责任制,明确预算审批人、预算拨付人、部门(单位)负责人、资金使用人以及各个环节经办人员的具体职责、权限和应承担的责任,建立起相互稽核、相互制约、各负其责的全过程内容监督制约机制。
3.明确监督目标,建立和完善规范的财政监督体系。财政监督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监督管理活动和运行机制具有较强的规范性和政策性。一是要建立规范的财政监督法律法规体系,确保财政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检查有法可依。二是要建立规范的财政监督检查组织体系,从组织上确保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的实施,改变现行依靠行政手段盲目和无目的监督,逐步向有计划、有目的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监督转变。三是建立规范的财政监督检查执法体系,保障财政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执法检查的顺利开展。并在监督的过程中建立健全财政监督目标责任制,通过不断完善财政监督内外监控目标责任体系,逐"步实现职能转轨,促使财政监督工作逐步达到对外实施财政收支管理活动全过程的监控、预警,对内规范财政自身工作行为的目标,实现公共财政框架下规范的财政监督运作机制。
为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控制,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我国许多地方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总会计师制度效果不甚理想的情况下,开始尝试建立财务总监制度。然而,经过几年的实践,财务总监制度的实施效果远未达到人们当初的预期,监督成效并不理想,原因何在?单纯将此归因于任职人员的职业操守或能力似乎并不全面,显然,目前的制度设计未能满足我们的管理需要。笔者认为,应该从财务总监制度产生的原因、财务总监制度的本质、财务总监应有的职责等方面寻找制度层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一、财务总监制度产生的背景
随着1993年12月29日《公司法》的颁布,我国开始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与传统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最大区别就是所有者与经营者分离。但是他们两者的利益并非一致,所有者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而经营者追求报酬、工作条件、休闲时间等待遇。故经营者常会通过选择会计政策、方法、程序等方式来谋取自身利益,从而使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许多地区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开始尝试建立财务总监制度,试图通过财务总监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实时监督控制,以维护国家所有者的利益。
我国建立财务总监制度的现实背景是,大多数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与企业间没有产权关系,经营者与所有者的利益背离度较大。许多国有企业存在会计信息失真、财务收支混乱、国有资产流失以及“穷庙富方丈”等问题。财务管理一向被认为是企业经营的关键环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深知财务管理失控是产生上述问题重要原因,于是一些地方融合总会计师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及公司监事的监督职能,设计了财务总监制度,由行使股东职能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向所属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它弥补了总会计师监督职能和内部审计滞后性的缺陷,对企业财务及经营活动进行全程即时监控。
二、财务总监制度的实施情况
(一)财务总监的职责定位
纵观各地制订的财务总监制度规范性文件,大都将财务总监的职权规定为主管财务、参与经营决策,对重大事项实行财务总监与董事长或总经理联签制度,同时监督企业财务运行、董事经理遵守法规情况等,总之财务总监既有管理控制权又有监督权。当然也有少数地区的财务总监制度注重监督职能,基本不使财务总监参与经营决策及控制财务支出。
(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考察前一类财务总监制度的实施情况,我们发现效果并不理想。华南某市首批任职的财务总监大都因所在企业继续出现财务管理不佳、国有资产流失、甚至企业破产等问题,而被免职。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有:
1.职责错位。由于财务总监被赋予了总会计师的若干职责,甚至兼任公司董事,而经营管理是硬任务,监督是软任务,于是财务总监的监督职能被大大削弱,股东依然无法及时准确地掌握企业的财务状况,更难以控制。原本想解决的资产流失、决策失误、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依然如故。
2.用权偏差。由于赋予了财务总监对企业经营决策干预的权力,特别是联签制度赋予了财务总监否决权,因此在企业的实际经营活动中时常出现两种不利局面。一是财务总监过多否决其个人认为不当的决策或经营活动,大大降低了企业的效率,甚至贻误战机;二是由于监督者本身也是当事人,遂与经营者合为一体,失去监督职能,对股东报喜不报忧,待问题暴露,已积重难返。
3.缺少约束激励
一些委派方为节省开支,将财务总监薪酬的全部或部分交由被监督企业支付,笔者认为这是十分欠妥的。组织行为学原理告诉我们,人的行为是受利益驱动的,因此作为一个职务人会优先对付酬方负责。当被监督企业成为财务总监的付酬方时,他会不自觉地倾向企业的利益,甚至是经营者的利益,其客观公证性必然受到削弱。最终结果是股东对财务总监失去约束,甚至出现财务总监用监督权与经营者进行利益交换等问题。
至于财务总监的激励机制,大部分规范性文件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如:财务总监在日常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按政策给予奖励。这样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执行,基本没有效力,也未曾有过奖励财务总监的实例。
4.执业技能不适应监督工作的要求。财务总监是一个新兴的岗位,尚无有经验的从业人员。目前的任职者大都从现有的财务部长、总会计师等岗位上考核选拔,他们或者习惯于服从、执行企业管理层的指示,或者习惯于主管财务、参与经营决策,惟独不熟悉应该如何在不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全面、准确地了解企业的财务及经营状况,作出客观、公正的分析判断,提供股东决策依据,而这恰是监督者的必备素质。
5.法规欠缺。财务总监制度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各地相继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但位阶均较低,国家中央机关尚未出台相关法规、规章。
三、财务总监制度的本质
表面上看,财务总监制度实施效果不佳的原因是任职人员的职业操守和能力问题,但深入分析可以发现,这实质是制度设计缺陷所致。可以看出,前一类制度设计是基于两个观念:一是监督者只有参与经营决策,才能做到有效监督控制;二是财务总监似乎比经营者更加可靠,可以用财务总监控制总经理。事实上,这是一种错觉。首先,组织行为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监督者只有处于旁观者的位置,才有可能对被监督者做出客观、公证的观察和认识,而身处局内的监督者常是干预多于监督;其次,不论财务总监还是经营者都是由股东经过一定的选拔程序选任并对股东负责的,我们没有理由认为财务总监的职业操守或决策水平一定高于董事长或总经理,由财务总监最后把关就更加科学合理。实践结果证明,监督者不能参与经营,以监督者控制经营者是无效的。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理论,企业的经营控制权与监督权应该是彼此分离、相互制衡的。我国《公司法》就将这两项权力分别赋予了两个独立主体――董事会和监事会。同样的原则也适用于财务总监制度的设计,企业财务管理控制权与监督权也应完全分离。若将这两项职权同时赋予一人,难免会出现监督失效的现象,其中的道理十分简单。因为任何人都有可能犯错误,如果财务总监在其主管或参与的工作中出现了错误,他是否会向股东报告?答案是显然的,大部分财务总监难以做到将上述错误及时准确地向股东报告。制度安排的监督职能就这样失效了,因为此时无人再对财务总监进行监督,这正是问题症结的所在。既然信息不对称是股东权益受损的重要原因,那么财务总监就应该是股东安置在企业的“监视器”,其首要职能就是向股东及时、准确、全面地报告企业财务状况,额外附加管理控制职能的结果就是失去监督。而股东在不了解信息的情况下,又谈何管理与控制。
四、财务总监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财务总监的职责就是单一的监督。将财务总监的管理控制职能完全分出,使其只履行监督公司的日常财务活动、掌握公司投资企业资产质量、收益情况,了解公司投融资计划及预(决)算方案,向股东提供公司产权变动独立审核意见,监缴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等职权,这是企业管理现实的要求。
(二)强化股东对经营者的控制手段。事实证明,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不能由财务总监代行,经营者只能由所有者直接控制。如果在法人治理体制内都无法实现控制企业的目标,靠财务总监单枪匹马、孤军奋战更难以实现。财务总监只能为股东提供前沿信息及情报分析,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以此为基础,通过强化对企业一把手的考核、任免机制实现对财务的有效控制。可以参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做法,设立项目经理等专职人员对专管企业的相关信息进行系统跟踪、分析、研究,提高决策水平,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
(三)建立财务总监报告制度。为保证监督职能的真正落实,改善财务总监工作方式,财务总监应定期向股东提交企业财务报表分析报告,对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发表独立意见,补充当期财务报表未能充分揭示的重要信息,分析企业财务变化趋势,汇报对财务状况有较大影响的经营活动等。对企业的重大投资、融资、产权调整等决策活动,向股东提供独立分析意见;对经营者执行股东会决议情况、董事贯彻股东意志情况等重要事项应实行专题即时报告制度。
(四)改革财务总监的考核标准。建立以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为核心的财务总监考核指标体系,该体系应主要反映财务总监收集、掌握、分析企业财务信息并及时、准确、全面上报的责任心和能力,不与企业的经营业绩、管理水平挂钩,而对重大事项的失察漏报则应承担失职责任,因为财务总监的监督水平与经营业绩之间无直接的必然联系。
一、地方财政监督的难点和问题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我国的财政监督总体上得到了加强,财政监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目前我国的财政监督制度仍然不够健全,规范的财政自主监督体系还不完善,使得现行财政监督的法制建设、工作方式和监督手段等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监督管理的需要。
(一)财政监督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
在应对当前国际经济形势和国内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时期,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物价总体水平基本稳定的过程中,发挥好财政监督的职能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已成当务之急。但是,目前,地方财政监督检查职能转变,还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公共财政大监督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财政监督还存在着“缺位”现象,基层财务监督薄弱,财务制度约束力不强,财务管理不严格的问题仍然存在。从监督内容上看,对公共收入的检查多,对公共支出监督少;对财政分配的最终结果检查多,对全方位监控及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跟踪问效少;从监督的方式上看,突击性、专项性检查多,日常监督少;从监督环节上看,集中性和非连续性的事后监督检查多,事前、事中监督少。这就导致很多财政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既成事实后才被发现,从而造成财政管理中的违法犯罪现象屡禁不止。
(二)思想认识还不到位一是在工作中议“收”的多,谈监督的少。现在议财政多是从“收”的角度做文章,如何扩展税源,增加财政收入,如何争取转移支付资金,增加可用财力,如何争取项目资金,增加建设项目等等。在“用”的要求上监督少、问效少、追责少。二是存在重拨付,轻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决策层决定拨付,财政部门执行划拨是常规财政资金运转程序,由于有的专项资金使用周期长,跟踪监督环节较为薄弱,项目决算审计、检查成为事后监督,耽误了及时纠错的最佳时机,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益。三是重查错,轻绩效。把财政监督仅限于查错纠弊,监督视角没有得到拓展。一些地方乡镇领导主要精力都用在乡镇经济发展和资金筹集上,资金监管意识不够强,精细管理还做得不够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发展,轻监管”、“重资金分配,轻使用监管”、“重项目申报,轻后期监督”的现象。
(三)管理机制不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弱化许多地方乡镇没有完善的财政监督管理制度,财务管理模式各异,没有实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不能得到有效的执行。有的乡镇领导仅仅把财政所当成乡镇政府收支的“钱袋子”,乡镇对财务收支凭据审批、审核,财务人员岗位职责的履行、资金的监督管理等环节缺乏相应制度,资金安全存在严重隐患。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少数管理人员法制观念不强,财务收支活动没有严格遵守国家财务规章制度。
(四)内部监督效率不高财政监督有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二者相比较而言,财政的内部监督显得极为薄弱,财政对自身的监督力度还远远达不到管理的要求,财政监督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给国家财政资金的分配和预算的执行留下了漏洞和隐患。近年来,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内部管理松懈,加上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违纪问题时有发生,有的还相当严重。财政部门腐败现象的蔓延与财政监督尤其是内部监督不健全、不完善、缺乏约束机制等有着直接关系。一是缺乏常规监督指标考核。财政工作中重在业务管理考核,缺乏监督考核指标,尤其是缺乏日常财政工作监督考核细则和要求。二是纵向的财政监督需要加强。财政监督要走向常态化,业务自我监督是必要的。但从财政监督效果看,自上而下的业务监督更显得重要和必须。三是财政执法质量和效益有待进一步提高,财经领域内违纪问题仍然存在,滋生“小金库”的土壤还未彻底铲除,可能还存在着财会人员做假行为。四是地方财政监督环节缺乏有效的机制,乡镇财政资金在使用上随意性较大,预算和实际支出形成“两张皮”现象,缺乏预算管理意识,财务管理的制度化、程序化,监督化存在漏洞,在制度设计上,财政监督部门没有直接处分权,所以面临检查容易、处罚艰难的窘境,这在乡镇一级表现得更为明显,监督执法陷入屡查屡犯的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了财政监督效能的发挥。
(五)资金监管乏力,制约了资金效益的发挥由于政府部门在支农项目管理上体制不顺,职能交叉,很难进行有效的全方位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其一,少数惠农补贴资金没有纳入财政所专户管理,作为项目实施地的乡镇财政无权过问,由县级主管部门直接发放给农户。其二,乡镇财政受制于乡镇政府,部分专项资金存在转移用途、截留挪用现象,乡镇财政“看得见,管不着”,致使乡镇财政监督弱化,影响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对涉农资金违纪违规问题缺乏具体的处罚和整改措施,管理和监督的威慑力不大。其三,对非财政渠道下达的涉农资金监管难。不少涉农补助资金分属民政、林业、农业、教育、计生等多个部门,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乡镇财政对这些资金监管乏力。其四,由于受客观因素的制约,监督职责的范围和内容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对与地方经济发展有密切联系的企业财务管理以及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等方面存在较大的盲区,财政监督的内容和范围还没有适应公共财政框架下财政监督的广泛性、多层次、全方位监督的要求。
二、原因剖析
(一)责任落不实、制度不健全,横向协调机制不畅一是业务监督缺失。财政监督概念教条化,排除在业务之外,该全程监督的敏感地缺乏有效监督;二是上下联动不够协调。财政资金运行是个上下衔接的链条,从财政资金收入的筹集、财政资金的配置到财政资金的使用的各个重点环节都应设置可上下监督的指标,使上下监督全程可连续、可操作;三是责任不明。财政监督是一项政策性强、责任重大的行政执法工作,该由那一些负责,哪些人负主要责任必须明确。从现行运作体制看,还无法实现财政部门全口径管理,从上至下的资金各渠道运行,并由相对应的各部门管理,无法统一标准,不单是一个财政部门的内部需要加强监督的问题。财政监督是一种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一方面是各业务机构在履行相应监督职责时,专职监督机构在整个监督工作中的牵头和协调作用有待加强,另一方面是与审计、纪检监察、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不健全。
(二)社会监督互动不足一是人大财政监督缺乏应有直属机构和队伍。通过人大监督渠道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具体表现,应建立隶属于人大的审计机构,代表人大监督财政运作,增强财政监督的有效性。二是其他机构监督合力未形成。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机关的参政监督,监察机关的执纪监督、检察机关的执法监督与财政业务监督之间沟通、协调不到位,应进行类似联席会议的形式,把各方面的监督要求和建议融入到财政工作实际中去,体现出监督的连续性、有效性,形成方方面面的合力和效力。三是群众监督还比较困难。由于财政信息披露原因,社会公众的监督还无法发挥更大的作用。需要加大财政信息公开力度,加强群众依法进行财政监督的意识。
(三)上级财政对基层财政的检查监督力度不够,跟踪管理不到位一是对发现的问题没有督促落实整改或督促力度不够,整改效果不够明显。二是在严肃财经纪律、打击违规违纪行为方面还做得不够到位,对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处理或处理较为宽松,导致财政监督权威性不高。如,惠农补贴资金基础数据存在信息审核不严、不完整、不真实等问题,甚至存在虚报冒领和“二次分配”的现象。其次是除上级“高压线”的项目资金外,乡镇财政一般未安排项目配套资金和前期费用,或多或少存在转移用途、挤占挪用等雁过拔毛现象。
(四)基层财政监督人员少,水平低,新生力量不足由于乡镇财政所的人员、业务由县局管理,而编制、工作、考核由乡镇管理,每个所一般只有3至5个编制,业务量大,人员少,而且人员基本都是八十年代初建立乡镇财政所时招聘进入的,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很少,素质较低,理论基础薄弱,难以适应业务流程规范和信息化管理的要求。这些都直接影响到乡镇财政监督职能的发挥。
三、对策与建议我国新农村建设已进入重要时期,要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离不开财政强农惠农政策的强力支持。如何把握好乡镇财政资金监督与管理,也就显得尤为重要。针对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更新监督观念牢固树立科学的财政监督理念,构建财政“大监督”格局,健全监督工作的长效机制。财政监督体现在方方面面,仅靠财政监督专职机构几个人是远远不够的,各业务职能机构也应落实监督职责,财政监督机构和业务职能机构之间,是共同的监督关系,必须加强沟通协调,统一组织,达成监督的互补性,把监督与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大监督”。要克服为检查而检查、为应付监督而监督的小地域思维,建立纵观大局、服务大局、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财政监督格局。紧紧围绕财政管理和财政改革这个中心,关注民生、促进和谐、突出监管特色,有重点地开展各项监督检查。
(二)坚持依法理财,强化监督手段一是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依法行政,以制度规范财政执法行为,用制度来管人,努力完善财政管理机制,细化管理办法,堵塞漏洞。二是进一步明确监督职责,规范工作方法及手段,建立健全责任制,制定一系列操作性强的财政监督业务考核指标,并纳入整个财政系统的效能评价体系,定期检查、考核评比,切实推进财政监督的全面开展。三是坚持查处违法违纪事项与有关责任人相结合,增强财政监督的震慑力,加大对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从根本上触动违法违纪责任人的切身利益,促进遵纪守法意识的提高。四是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乡镇财政管理新模式。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以规范收支行为为重点,明确规范乡镇财政支出顺序和行为,确保乡镇重点支出到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在不改变预算管理主体的前提下,对乡镇实行“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的财政管理方式,以促使乡镇的财政资金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核算权和监督管理权相分离,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创新监管机制,促进监督制约一是要建立健全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应从重事后、突击性监督转变为全过程、日常性监督,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将监督关口前移,逐步实现对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动态监控。对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调节资源、配置等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督。二是要理顺财政监督与其他监督主体之间的关系,对各级各部门审计、监督、检查、稽核、督促建议和意见等结论性的建议和意见,应通过联席会、通报等形式进行相互沟通、协调、督办,认真落实工作成果,取得综合监督实效,形成监督合力。三是建立财政监督成果与预算管理挂钓,将监督结果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四是完善财政监督机构与预算管理机构共同实施监督的责任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五是实施财政监督的“阳光工程”,方便群众监督。要定期和不定期披露公共财政信息,特别是惠民政策的预算、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等情况通过政务公开方式进行公示,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促进阳光理财、民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