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时代背景;理论基础;生态思想;生态问题;当代启示
中图分类号:B0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8-0033-03
近年来,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党和国家政府一直将生态环境改造和保护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保护生态环境这一观念并不是现在提出来的,马克思当时在《手稿》已经揭示了人与自然关系的本质、19世纪中叶资本主义国家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倡导人们保护自然等,对当代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很好的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
一、《手稿》中生态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和理论基础
(一)《手稿》中生态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
1.工业革命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19世纪中叶,随着技术不断发展创新,工业革命在欧洲甚至世界范围内全面开展,这就使得人类不断地开垦土地、开采矿物,不断向自然索取,并且不断破坏自然原生态。工业革命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但是,在工业革命中,由于人们对资源的过分索取,生产过程中排放大量废弃物,造成了生态环境恶化,人与自然对立日益显著。在工业革命的影响下,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污染和不便,认为生态环境保护非常重要,并指出人们要保护自然,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2.人与自然、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矛盾激化
工业革命发展过程中,人们面临着资源的有限性与人们需要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由于工业革命进程中生产技术不断改进,生产力快速发展,资产阶级为了追求更多的利润,对自然资源大量索取,形成了以人类为中心不断征服和改造自然的思想观念。第二次工业革命时期,资产阶级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升,加大了对自然资源的大范围使用和开采,导致为了追求经济增长而损害了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此时,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矛盾对立、激化,为《手稿》中生态思想的产生奠定了现实基础。
(二)《手稿》中生态思想的理论基础
1.空想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思想
人道主义产生于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在启蒙运动时期得到进一步发展,是资产阶级当时反对封建、宗教统治的武器,曾起过积极作用,是资产阶级性质的重要思想。马克思、恩格斯受空想社会主义者关于人道主义学说的影响,认为资本主义制度下资产阶级统治工人阶级是违反人性的、违反人道主义的,只有社会主义才是符合人性的,人道主义的。[1]这里的人道主义是指所有人都享有公正和平等的权利和义务,践行人道主义对于不仅对自己、对他人,甚至对于自然界都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2.费尔巴哈关于人和自然界相统一的思想
《手稿》是对费尔巴哈关于人和自然界、人和人相统一思想的发展,费尔巴哈认为自然界不是精神的创造物,而是在人之外的不依赖于人的客观存在,感性自然是认识的起点,只有从感性自然出发,人的认识才能走上正确的道路;人作为对象性的存在,人的认识才能走上正确的道路[2]。马克思对费尔巴哈的这一思想进行了批判的继承,马克思赞同费尔巴哈关于自然是认识的起点以及人和自然界、人和人相统一的观点,但是在马克思看来,自然是现实的自然,是人化的自然,而费尔巴哈所指的自然是自在的未经人类开发的自然。此外,马克思认为人类的实践活动是将人和自然界相统一的中介,而在费尔巴哈的哲学理论中,未提到实践这一人类活动形式总和。
二、《手稿》中生态思想概述
(一)自然界具有客观先在性
马克思写道:“没有自然界,没有感性的外部世界,工人就什么都不能创造。它是工人用来实现自己的劳动,在其中展开劳动活动,由其中生产出和借以生产出自己的产品的材料。”[3]马克思的物质第一性原理告诉我们,物质先于人类意识存在,自然界先于人类意识存在,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这种先在性核心特征为客观性,体现出极为强大的规律性和不可违背性,直截了当地描述了人与自然的关系:自然界先于人和人的意识而存在,并且最重要的是先于人的实践能力而存在,人类的所有改造自然的活动都逃不出自然界的先在的规律性,与此同时,倘若人类违背了自然界的规律,抑或是过分地向自然界进行索取,则必然会受到自然界的报复和规律的惩罚。这一具有逻辑性的生态思想,是当代各式生态主义的核心理念。
(二)人与自然的辩证统一
1.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
马克思在《手稿》中的相关阐述说明人具有自然属性,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的行为受到自然的制约,人不能凌驾于自然界之上。这是马克思生态思想的重要原则,因为所有的破坏自然的思想和行为都有着一个共有的理论基点,那边是“工具主义”思想,是说自然界是人类实现生存发展的基础工具和资源对象,为了人的发展,可以自由地向自然界索取,自由地利用自然资源,自由地开发自然,将人类作为整个世界的中心,形成“人类中心主义”,所有人类之外的自然物都是附属物,都天然地为人类生存发展服务。马克思指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的重要意义就在于人类与自然界不是“主体”与“工具”的关系,而是平等的关系,人类所有的开发行为,都必须考察人与自然的平等关系是否受到挑战。
2.人与自然相互制约
对人与自然的关系更进一步来分析,能够推导出“人与自然的相互作用和制约”,可以通过三个方面来理解:第一,自然界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前提,马克斯和恩格斯认为人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自然界提供的,不论是吃穿还是住,这些人类生存的基本要素都离不开自然界,但是自然界的资源是有限制的,不能无限制的索取,不能超越自然的承受范围;第二,自然界为人类提供精神食粮。马克思认为人类自然而然需要保护自然提供了较具说服力的依据,因为人类是有意识的自然物,而意识的客观基础和精神要素都基于自然界,那么便没有理由毁灭自我生存和认知的基础;第三,现实的自然界是人化的自然界,马克思认为“在人类历史中即在人类社会的形成过程中生成的自然界,是人的现实的自然界;因此,通过工业――尽管以异化的形式――形成的自然界,是真正的人本学的自然界。”[4]马克思继承和发展了费尔巴哈关于自然界的思想,费尔巴哈认为自然界是原始的,未经人类改造的自然界;而马克思认为现实的自然界即人的自然界,是在人类的实践活动中经过加工改造而生成的自然界,这样的自然界才是真正的自然界,没有留下人类脚印的自然界是没有任何意义的,由于人类对自然环境的过分破坏造成生态环境恶化,客观上也提出了改善生态环境需要“人的实践”的议题,需要人认识到自己破坏自然的状态和后果,并发挥主观能动性进行改善自然而努力。
3.实践是人和自然界的中介
马克思在《手稿》中指出:“整个世界的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来说的生成过程。”[5]人与自然是通过社会实践相互作用的,正如马克思所说“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6]马克思认为,人类的实践活动即劳动是连接人和自然界的桥梁,原始社会的自然农业,封建社会的农业和畜牧业,资本主义社会的机器大生产时代都是人类通过劳动对自然界进行改造,使得自然界成为人类的对象,人们不断使自然界朝着有利于人类发展的方向演进。
从马克思的阐述中可以看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依赖于自然界,对自然界不断改造,但是人类的行为不是无限制的,面对生态环境的恶化,马克思认为对于自然的利用要遵循自然规律,正确运用规律、改造规律,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达到共产主义所追求的人与自然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真正解决的理想状态。
三、《手稿》中的生态思想对当代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启示
(一)我国当前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按照马克思的说法,资本主义国家的自我发展的根本矛盾要求他们必须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的利润,于是在使用资源的时候,必然会首先选择成本较低的自然资源,而不会首先考虑通过人力或者科技条件创造人造资源以供开发,基于此,资本主义国家的生态环境势必破坏严重,由于社会主义国家以公有制为核心原则,因此,在从事各项建设时,社会主义国家首先考虑公共的利益,会主动避开损害大多数人利益的路径选择,在资源开发领域也会更多顾及自然界本身的承载力,避免造成资源浪费和破坏,根据这一逻辑,社会主义国家理应是生态环境解决的良好的国度。
目前,生产所要求的自然资源成本仍然相当高,科技所能减少的资源浪费和破坏远远不能抵消发展过程中对资源的掠夺和破坏,因为过分的自然破坏导致原有的自然资源具有了伤害人体健康的副作用,水体和空气等人类生存基本资源已经富含有毒物质,更为严重的是,我国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会严重影响后代的生存发展,以及周边国家的生态安全。加上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转嫁,以及全球性环境问题的影响,我国日益面临极其严重的生态问题。
在这种情形下,正视人与自然关系、主动尊重自然规律、保护自然生态秩序,已经迫在眉睫,我国必须加快推进生态问题的解决,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二)《手稿》中的生态思想对当代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启示
1.提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理论地位
马克思主义为人类的解放指明了道路,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宝贵精神财富,马克思关于人与自然的关系论述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理论基础和方法指导。自然界先于人类社会存在,自然界创造人,人类社会通过实践改造自然,使自然有利于人类社会的发展,因此我们在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在与自然交往过程中,必须遵循人道主义原则,在追求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护自然,使得自然能够和人类和谐健康发展。马克思的生态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将马克思主义运用实践过程中要重视的重要内容,在符合中国国情的前提下,要对其进行创新和发展,将生态文明思想充分融入各项文明的建设进程中。
2.开展社会主义实践首先要遵循自然规律
《手稿》中的生态思想说明人与自然具有内在的同一性,人离不开自然界,自然界在人类实践活动中才成为真正现实意义的自然,两者相互依赖,不可分割。人类的基本生活(衣、食、住、行)都离不开自然界,因此,人类在利用自然的同时要保护自然,遵循自然规律,否则人类就要经受自然带来的“报复行为”。这就要求我们在社会主义实践过程中不能只着眼于眼前利益,既要实现生产力发展和经济繁荣,更要注重长远利益,遵循自然规律、维护生态平衡、保护自然生态,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要坚持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通过发展高新科技和生态技术来促进生态保护,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摆正人与自然关系,不向自然过分索要,坚持人与自然的平等和谐,坚持发展绿色能源,发展绿色科技,推动我国真正成为生产发展、生态良好的社会主义国度。与此同时,还要积极联合其他国家共同治理生态问题,反对资本主义国家的环境污染转嫁,通过协商解决全球性生态环境问题。
3.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马克思在《手稿》中提出,在资本主义社会环境遭到不断破坏,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才能将生态环境问题良好解决。目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态环境保护体制不够完善,在经济生产过程中出现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因此党和政府需要不断完善环境保护制度。继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十相关论述之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提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这些环保制度不断地得以完善,今后仍然要按照实际需要继续加大对生态环保制度的建设力度。要坚持在生态制度过程中的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理,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的行为,是生态保护有法制的保障。此外,应制定科学的政绩考核制度,从考核标准,到考核内容、考核办法,都体现生态至上的原则,要探索从决策源头上抵制破坏生态环境的道路,杜绝不经过生态评估就决定开动项目建设的行为,要将环境审查贯穿到决策的制定、讨论、执行、监督、评价全过程。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效益和法律相挂钩,要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高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国梦。
4.注重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教育
马克思认为保护生态环境对人们的生存环境的改善,工作条件的提升,以及个人综合素质的提高具有重大作用,因此,我国不仅要注重相关政策制定,更要注重生态思想教育。对于人们的生态思想教育应当从小抓起,从思想抓起。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把生态教育融入国民教育的全过程,贯穿于小学教育、中学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大学教育的全过程,使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了解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学习保护生态环境的具体方法,学会正确对待人与自然界的关系,将自我放置于整个自然界中,抵制人类中心主义、反对人类高于自然的观点,使每一位中国未来公民都能够具有科学的生态思想,真正形成人人保护环境的良好风尚。在学校教育之外,充分利用网络时代的媒体传播优势,加大对社会人士的宣传教育,引导他们转变观念,积极支持生态建设,抵制生态污染和破坏言行。
《手稿》中的生态思想对我们的启示不止于此,但是我们需要至少做到以上几点,这是我国实现科学发展的基础要求,也对其他国家乃至世界实现绿色发展有积极的价值。
参考文献:
〔1〕朱宪臣.马克思主义生态思想及其现实指导价值[J].实事求是,2011(3):6.
关键词:全球化;五位一体;生态文明
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3)04—0104—05
科技全球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迅速推进,使得生态问题广泛蔓延,并超越国界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的难题,因此,历史呼唤新的文明时代的到来。当全球性的生态灾害日益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时,认真审视全球性的生态难题及其后果,深入剖析全球化进程中生态文明发展的规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探讨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路径,正确看待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世界性与民族性的关系,就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时代课题。“五位一体”的生态文明建设总体战略布局的提出对积极推进当前生态文明建设、国家“十二五”环保规划的落实以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全球性生态危害及其原因
一部人类文明史,就是一部人类与自然相抗争的历史。如果说,原始文明时期生产力发展的局限使人类只能消极地“顺应”、“敬畏”自然,并对自然顶礼膜拜,农业文明时期神意的授权使人类成为自然的“主人”,能够主动地认识并改造自然,那么,到了工业文明时期,特别是经济全球化的到来,人类似乎成为自然的“征服者”,高举现代科技的利器开始贪婪地攫取自然、役使自然,最终导致全球性的生态环境的急剧恶化:人口危机、环境危机、粮食危机、能源危机、原料危机等,它超越了阶级、种族、民族和地域的限制,成为蔓延世界的生态难题。伴随着人类历史步入新世纪,这些原本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引起广泛关注的全球性生态难题不仅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反而愈演愈烈。从哲学的视角进行省思,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传统西方哲学“主客二分”的机械论思维模式成为主导。西方哲学遵循经验与归纳的逻辑,使主体与客体、思维与存在、人与自然二分对立,主体被认为是脱离自然客体和社会存在的单子,客体
被认为是与主体毫无关涉的客观物质载体。因此,全球性生态问题的呈现,一方面,表明科技理性的膨胀催生了人类的主体性效益,在人类利用自然、攫取自然的进程中充分彰显了人类本质力量的强大;另一方面,人类在无度的开发甚至滥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制造了“游离”的责任主体,不文明的消耗和贪得无厌、永无止境的需求招致“类本质”的异化,最终引发了人与自然的分离与对抗。
第二,人类“中心”大行其道。建立在资本基础上的近代人类中心主义无法立足于人类实践和社会生产方式的变迁考察生态难题,不能根本揭示资本主义工业文明的发展与全球性生态危机的内在关联,因而也便无从厘清当前全球生态治理中权利、责任和义务的关系,无法对全球性生态危机追根溯源。然而,“对自然和生态平衡的界定明显是一种人类的行为,一种与人的需要、愉悦和愿望相关的人类的界定”①。但是,这里的人类“中心”,其“对经济的发展,生态学的态度应当是适度,而不是更多。应该以人为本,尤其是穷人,而不是以生产甚至环境为本,应该强调满足基本需要和长期保障的重要性。这是我们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更高的不道德进行斗争所要坚持的基本道义”②。或许,这种长期的集体主义的人类中心主义和“以人为本”的生态理念是应对生态难题的可行思路。
第三,“科学至上”主义引发的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对峙。“科技至上”导致“GDP”主义盛行和市场逻辑的主导地位,使全球化的运作和永无止境的占有成为必然,这样的经济逻辑忽视了掌握和运用现代科技的人的作用,不了解生态资源的有限性,不能深刻洞察全球化进程中生态系统日益衰退这一社会现实,是典型的“技术乐观主义”。而“技术悲观主义”则陷入另一个极端,认为科技的发展和经济增长必然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唯一的出路就是推行“零发展”、“零增长”、“负增长”的经济发展模式,甚至全面否定全球化的进程,否定科技的推进和经济的发展在造成人类与生态环境矛盾的同时也包含着不断化解矛盾,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可能性。
第四,资本主义制度的矛盾日益显露。以资本为逻辑的社会经济运行机制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突出特征,“支配着生产和交换的一个一个资本家所能关心的,只是他们的行为的最直接的有益效果……出售时要获得利润,成了唯一动力”③。无限扩张的经济理性遵循“核算和效率”的运作逻辑,“这样一来,资本主义投资商在投资决策中短期行为的痼疾便成为影响整体环境的致命因素”④。由此,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是私欲膨胀以及人与人之间利益争夺的根源。因此,“最根本的是要消除私有财产权力在人与人之间制造出来的竞争和对抗,在此基础上消除不同利益主体在利益上的冲突。只有如此,人们才能真正从人的‘类存在’的意义上去关注那些属于人类的共同利益,否则,要真正解决生态问题是不可能的”⑤。
二、人类文明的生态觉悟
生态文明的历史形态萌发于人类生态觉悟的历史进程中,1866年,德国生物学家恩斯特·海克尔在研究生物有机体与其周围环境的密切关系的意义上首次提出和确立“生态”概念,标志着作为生物科学、生命科学与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生态科学”的诞生。在恩斯特·海克尔那里,“生态学”具有了“家园”的伦理意味。从词源上分析,在希腊文中,“生态学”一词即“Oikoslogos”,“oikos”具有“家”或“家园”的归属的意义,“logos”则更多地强调科学研究的含义,所以,“生态学”原本就内蕴着必要的人文关怀。生态学家E.P.奥德姆认为,“许多年来,我一直极力主张生态学已不再是生物学的一个分支领域,它源于生物学但已发展为一门独立学科。该学科结合了有机体、自然环境和人类——与生态学一词的词根‘Oikos’的意义一致”⑥。生态学与伦理学的结合则是20世纪30年代以来环境恶化的结果。1962年美国女作家蕾切尔·卡逊《寂静的春天》的发表,标志着人类生态觉悟革命性意义的推进,生态逐渐突破原初的生物自然科学范畴而成为人与自然关系的理念。“当生态学发展到人和自然普遍的相互作用问题的研究层次时,就已经具有了哲学的性质和资格,它已经形成了人们认识世界的理论视野和思维方式,具备了世界观、道德观和价值观的性质。”⑦因此,第一,“生态”应当走出“自然”科学,成为关联人和自然关系的理念,走入“生态哲学”;第二,生态应当从“自我”回归“他者”,使“生态”融入“文明”,“文明”走向“生态”,经人与自然关系的文明的过渡和中介,转换为关乎整个人类文明的概念。迄今为止,人类生态觉悟历经了“生物体内部关系的觉悟”、“人与自然关系的觉悟”、“人与人、人与社会整体关系的觉悟”三个阶段。第四次启蒙与生态觉悟的进程已经开始,那就是“人类文明的觉悟”——生态文明,这是针对生态危机、环境污染、资源枯竭以及政治问题、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而提出的一种全新的文明观,也是人类主体反思之后的道德觉醒和文化启蒙。
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继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对人类文明模式的最新探索和追求,它是人类在改造自然以造福自身的过程中为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所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既包括人类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安全的意识、法律、制度、政策,也包括维护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技术、组织机构和实际行动”⑧。它以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身的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和持续繁荣为基本目标,“主张用生态的规则、规律及原理作为基本观点和方法,来处理人与自然、与经济发展、与社会等方面的关系”⑨,它推动人类自觉地把一切社会经济活动都纳入地球生物圈的良性循环,通过实现人与自然和人与人双重和谐,进而实现社会、经济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一种涉及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和制度建设的文化伦理样态,也是一场关乎人类未来和发展命运的世界性革命。
三、全球化视野下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路径选择
(一)“五位一体”生态理念的形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形成,是中国共产党对全球性生态危害的认识,以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改革开放初期,作为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核心的邓小平,在深刻反思新中国成立30年成败得失的基础上,根据改革开放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明确提出要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社会主义不但要有高度的物质文明,还要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后,以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进一步提出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同时,要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党的十六大以来,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和重大任务,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扩展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提出在继续推进“四大建设”的同时,首次把“生态文明”概念写入中国共产党的政治报告,对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出了新的战略要求:“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⑩这蕴含着“五位一体”的社会格局的萌芽初步显现。党的十报告则第一次把生态文明建设与十七大报告中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大建设”相提并论,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布局,从“四位一体”正式升华为“五位一体”的新布局。
(二)“五位一体”生态理念的内含及相互关系
从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两个文明”建设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再到现在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经历了一个初步探索、逐步深化和趋于完善的过程。“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的形成,适应了经济现代化、政治民主化、文化多样化、管理社会化、生态文明化的发展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在处理人与自然、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方面的升华,是我们党对新形势下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认识的不断深化,不仅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影响深远,而且对维护世界生态安全意义重大。
“五位一体”的生态理念中,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建设五大要素互为条件、相互促进。其中,经济建设是根本,政治建设是保障,文化建设是灵魂,社会建设是条件,生态文明建设是基础。经济建设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的物质基础和根本支撑,同时是解决民生问题的根本保障;健全的民主法制建设和优良的政治发展环境不仅能够启发人民群众的生态觉悟,而且能够为实施“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提供可靠的保证;文化建设作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精髓,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和社会建设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社会建设作为社会发展重要的基础和保障,是促进经济发展、保持政治稳定和发展精神文明的重要纽带;有序的生态运行机制和良好的生态环境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提供坚强后盾。因此,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通过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不断增强和谐社会建设的物质基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保障,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巩固和谐社会的精神支撑,建设和谐社会为社会、政治、文化和生态建设创造有利的社会条件,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不断推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永续发展。
因此,建设“美丽中国”,必须积极回应并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强烈的环境诉求。“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和生态文明的建设理念对于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意义重大,它超越了单纯的节能减排、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问题,上升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升社会文明水平的现代化发展高度,体现了我们党顺应时代的要求和民意的呼唤,对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更加深刻,对未来文明方向的把握更加科学。
(三)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路径选择
近年来,全国各地在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推进上做了许多工作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也应当看到,生态文明建设任重道远,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资源环境制约日趋明显,环境状况总体恶化趋势没有得到根本遏制,生态系统退化、自然灾害频发。当代中国要在生态文明建设上有所作为,新的历史时期应当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并借鉴世界上所有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在生态建设方面所取得的有益成果,充分调动中国各阶层的生态参与积极性,结合“十二五”期间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与十报告“五位一体”的生态建设理念,探索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可能路径。
第一,思想上,加强生态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的绿色意识、环保意识和生态意识,培育正确的自然观、环境观和资源观。随着生态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环境保护与绿色发展的理念逐渐受到广泛关注。但是,总体看来,我国公民的生态意识、生态道德观与生态价值观缺失比较严重,相关的生态知识掌握处于较低的水平,因此,要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生态理念和环保观念,需要政府部门、教育部门和全体公民的共同努力,大力加强生态道德教育并广泛普及生态知识,明确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转变以经济增长为衡量指标的社会发展观,有效避免“GDP”主义并重新认识和妥善处理人地关系。具体看来,不仅可以充分借助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传播媒介,还可以运用网络、微信、微博的现代宣传工具完善生态宣传机制,广泛拓展生态知识的传播渠道,将生态文明建设理念渗透到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与公民的日常生活,使公民对生态理念从认识到认同、从熟知到真知,从理念到行动,最终在全社会树立起崇尚生态、爱护自然、践行环保的道德情操,培育低碳绿色的生产生活方式,塑造生态公民的道德人格。自然界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人类的社会生产力作为通过劳动“制造出来的生产力”必须以自然生产力为基础,人类“通过实践创造对象世界,即改造无机界,证明了人是有意识的类存在物”B12,因此,作为“类”的存在的人类的活动必须维持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承受阈值范围内,环境塑造人,人也创造环境,人类应当以积极能动的实践活动建设自然、保护自然、美化自然,在持续推进生态科技发展的同时,由人对自然的支配关系转变为共生关系,由纯粹的索取转变为双向的交换,使开发与保护相结合,以充满人文关怀的科学精神和充满现代科学意识的人文精神善待自然,明确人类自身对于自然所应当承担的生态道德责任和伦理义务。
第二,经济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关系,确立“人本主义”的经济发展模式。长期以来,以国内生产总值(GDP)、国民收入与社会总产值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的重要指标的经济发展模式,把发展等同于经济增长,这种单向流动的线性增长模式沿循“资源—生产—消费—废弃物排放”的发展逻辑,虽然在过去的历史时期曾经依靠对自然大规模的开发和改造取得辉煌的发展成就,但是,忽略了人地和谐的“竭泽而渔”式的做法,最终使人类遭遇史无前例的生态危机。因此,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改变漠视自然的传统经济发展模式,从生态文明建设的本质出发确立经济社会发展与自然环境相协调的“人本主义”的思维方式,以人地和谐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以经济社会发展支持生态平衡的实现,这是中国未来实现可持续发展与科学发展的必然走向。“发展,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决定性意义。”B13人本主义的经济发展观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它强调“以人为本”,通过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谋求人与人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权益、发展权益、环境权益,切实有效地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包括生存安全、生态安全与生活质量,真正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饮用水、呼吸到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品,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与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的关系,推进节约发展、清洁发展与安全发展。此外,“人本主义”的经济发展模式应当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努力构建完善的环境保护体制,按照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的要求,在生产的源头控制和末端治理上明确主体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建立有效的责任机制和激励机制,鼓励太阳能、风能、生物能和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生产和利用,杜绝“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抛弃”的浪费型消费模式,树立科学的消费观、经济增长观和资源观,这是能否建成中国特色的生态文明并实现生态现代化的重要条件。
第三,政治上,强调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主导优势,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推行生态的行政问责制,实施“绿色GDP”新政。政府在干预环境保护和整个生态文明建设中一直扮演着不可替代的主导者的角色,因此,充分发挥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类环境社会组织参与环保的热情和积极性,增强政府对环境质量变化的判断力、应变力和化解环境风险的实际能力尤为重要,为此,应当学习和借鉴西方的生态现代化理念,寻求“经济—生态双赢”的现代化模式,谋求社会公正、经济有效和生态文明。一方面,要稳步增加政府对环保的财政支出与物资投入,强化政府的环境风险管制力。要创新环境税收政策,引入民间资本的环保投资,设立跨行业、跨地区的环保投资基金,为财政的环保支出提供社会支持。要对污染防治企业、环保示范企业与清洁能源企业在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税与资金拨付方面给予优惠政策扶持。要重视生态补偿和生态恢复,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节约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明确“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环境责任原则,突破制约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瓶颈,发展有益于生态环保的绿色技术,最大限度地确保自然界的生态平衡。另一方面,要施行政府责任主体的行政问责制,明确政府公职人员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与义务,实施“绿色GDP”新政。要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生态保护与资源有效利用的关系,在“绿色GDP”核算中要将经济活动中被利用消耗的价值和造成环境污染的成本从GDP中予以扣除,将环境污染与生态恶化造成的经济损失货币化,明确伴随GDP的增长所付出的环境资源成本和代价。对于不正确履职的政府责任主体,要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并承担相应后果。这些措施的实施,对于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推进“环境善治”将具有积极意义。
第四,法律上,继续完善生态保护和资源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环境监测、监督与执法的力度、透明度和实效性。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修改并出台了《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与《森林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步明确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和方向。但是,在国家层面尚缺乏一部系统完善的法律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依据,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法规在法律体系上尚没有获得基本法的地位。因此,首先,要修订和补充现有的环境法律法规,增加针对生态预防的法律,形成适合中国国情的生态与资源管理法律体系;其次,要切实提高环保部门的执法力度,扩大执法范围并增强执法效力,赋予环保部门强制执行的权力,从而提高环保部门执法的实效性,解决行政不作为的执法难题;最后,要建立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绩效评价考核机制,将评价结果纳入各级干部政绩考核体系,最终确立并落实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节能减排的目标责任管理制度。
注释
①[英]戴维·佩珀:《生态社会主义:从深生态学到社会正义》,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41页。
②④[美]约翰·贝拉米·福斯特:《生态危机与资本主义》,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第42、4页。
③恩格斯:《劳动在从猿到人转变过程中的作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519页。
⑤吕世荣:《马克思自然观的当代价值》,《河南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⑥⑦佘正荣:《生态智慧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40、41页。
⑧薛晓源、李惠斌:《生态文明研究前沿报告》,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8页。
⑨钱俊生、余谋昌:《生态哲学》,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4年,第355页。
这是中国共产党总揽国内外大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个新部署。环境保护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和根本措施。建设生态文明,环保系统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必须按照生态文明要求,努力做建设美丽中国的引领者和实践者。
生态文明的理念早已孕育在党的行动纲领之中
党的十七大报告曾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这是中国共产党首次把“生态文明”这一理念写进党的行动纲领,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产生的重大影响。“五位一体”总体布局首次完整阐述是在2012年7月23日当时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引起了党内外的高度关注。党的十,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五位一体的总布局中,并将其提升到更高的战略层面。
生态文明,是指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是指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生态文明的含义也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来理解。
从广义的角度看,生态文明是人类的一个发展阶段。如陈瑞清在《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实现可持续发展》中提到的定义。这种观点认为,人类至今已经历了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三个阶段,在对自身发展与自然关系深刻反思的基础上,人类即将迈入生态文明阶段。广义的生态文明包括多层含义。第一,在文化价值上,树立符合自然规律的价值需求、规范和目标,使生态意识、生态道德、生态文化成为具有广泛基础的文化意识。第二,在生活方式上,以满足自身需要又不损害他人需求为目标,践行可持续消费。第三,在社会结构上,生态化渗入到社会组织和社会结构的各个方面,追求人与自然的良性循环。
从狭义的角度看,生态文明是社会文明的一个方面。如余谋昌在《生态文明是人类的第四文明》中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生态文明是继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之后的第四种文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与生态文明这“四个文明”一起,共同支撑和谐社会大厦。其中,物质文明为和谐社会奠定雄厚的物质保障,政治文明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精神文明为和谐社会提供智力支持,生态文明是现代社会文明体系的基础。狭义的生态文明要求改善人与自然关系,用文明和理智的态度对待自然,反对粗放利用资源,建设和保护生态环境。
生态文明建设与其他文明形态相辅相成密不可分
“五位一体”建设目标就如五根巨大的支柱,共同支撑着中国社会的全面进步,它们之间的关系相辅相成,密不可分。
首先,从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看,在基础层面上就是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一方面,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存在着对立关系。人类的生存、发展会带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累积到一定程度就会爆发环境问题和生态危机。要保护环境,在一定时空范围内会或多或少地制约经济发展。另一方面,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又是统一的。环境保护的根本目的还是为了促进经济社会更好地发展,给人类自身提供良好的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
其次,从生态文明建设与政治建设关系看,既是因果关系,又是包容关系。政治建设是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条件。人类目前所面临的生态环境危机是由人类在特定制度框架下进行的社会活动引起的。有什么样的制度框架,就有什么样的物质生产和人口生产,也就有什么样的环境影响。因此,政治建设直接影响到生态文明建设的水平。政治建设着力于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生态文明建设则着力于处理当代人与当代人、当代人与后代人、人类与自然之间的错综复杂的关系。因此,政治建设被生态文明建设所包容。
再者,从生态文明建设与文化建设的关系看,既存在交叉关系,又存在重叠关系。生态文明建设与文化建设都需要处理与解决当代人与当代人、当代人与后代人、人类社会与自然界之间的错综复杂的关系,因此,又是属于重叠关系。生态文明理念视角下的文化建设的一个突出的薄弱环节,是生态文化观念不够稳固。要增强生态危机意识,充分认识“我们只有一个地球”;要尊重自然生态环境,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要增强生态资源观念,优化生态环境资源配置;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经济发展不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要转变消费行为模式,崇尚科学合理的消费方式。
最后,从生态文明建设与社会建设的关系看,二者是相互支撑的关系。社会建设的核心问题是保障民生。生态环境质量是保障生命质量和生活质量的最基本的民生。生态文明建设水平高,作为基本民生需求的环境权益就维护得好;公众参与包括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事务在内的社会管理的程度高,生态文明建设的水平就高。
立足于环境保护工作,大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建设生态文明,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污染控制和生态恢复,而是克服工业文明弊端,工业文明主导的工业化,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创造了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和巨大的物质文化财富,但传统工业文明的极端逐利性、贪婪性,为加速财富积累、资本膨胀而不惜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的发展理念和行为方式,对人类生存环境和地球生物圈带来了极为严重的破坏。要真正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需要大规模开发和使用清洁的可再生能源,实现对自然资源的高效、循环利用。这对于尚处于工业化时期的我国来说,挑战是巨大的。但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我们又具有积极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经验的优势。因此,我们一定要抓住历史机遇,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看主要应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第一,正确认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主要是从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并重,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同步,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要牢固树立保护环境、优化经济结构的意识,将环境保护作为新阶段推进发展的重要任务。
第二,应从国家发展战略层面解决环境问题。只有将环境保护上升到国家意志的战略高度,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才能从源头上减少环境问题。在发展政策上,抓紧拟订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财政、税收、金融、土地等方面的经济政策体系,采取总体制度一次性设计、分步实施到位的办法,使鼓励发展的政策与鼓励环保的政策有机融合;在发展布局上,遵循自然规律,开展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工作,根据不同地区的环境功能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按照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要求确定不同地区的发展模式,引导各地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形成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在发展规划上,进一步优化重化工业的布局,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
第三,应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包括建设完善的法律制度,制定严格的环境标准,培养专业的执法队伍,采取行之有效的执法手段等。建立健全与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和环境保护管理决策相一致的环境法规、政策、标准和技术体系,凡是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生产能力和产品一律淘汰,凡是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允许新建,凡是超标或超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工业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凡是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地区一律实行“区域限批”,凡是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律严惩。核心要求是杜绝一切环境违法行为,任何对环境造成危害的个人和单位都要补偿环境损失。
第四,应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保护环境。环境保护是全民族的事业。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齐心协力保护环境。(1)加快推进节能减排,形成全社会节能的良好风尚。以工业、交通、建筑为重点,大力推进节能,提高能源效率。加强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努力建设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产业体系和消费模式,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推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取得新进展。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和节能环保产业,抓好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工作。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工业废物回收利用、余热余压发电和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同时要形成全社会节能的良好风尚,人人树立从我做起,提高节能减排意识,使生态文明观念成为13亿中国人共同的价值观念和自觉行动。(2)加快污染防治,使生态环境得到明显好转。加强环境保护,全面实施污染防治重点工程,积极推进重点流域区域环境治理及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等工作。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推动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同时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多方面来推进污染综合防治,使生态环境得到明显好转。(3)加快建立资源节约型技术体系和生产体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要紧紧围绕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生态环境保护为核心,加快发展引导和实现科学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的技术、保护与利用各种自然资源的技术、可使生态环境质量加快改善的综合治理技术和绿色过程的技术、生态微生物工程、环境友好工业等资源节约型技术体系和生产体系。
十报告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美丽中国,这是我们党新时期执政理念的提升,核心是要按照生态文明的要求,通过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既要搞好顶层设计,明确方向、目标和任务,又要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
一、人格权制度的生态化
传统民法中的人格权制度主要是指社会性人格权制度,当然也包括了部分自然性人格权制度。但是,全部的完整的自然性人格是一个人作为社会性的人的必要前提。离开了清洁的、宁静的、安全的、甚至舒适的环境,人不可能有身心的真正健康与幸福。医学专家认为,就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给人体生命健康造成的现实损害与潜在威胁问题而言,现在很多疾病无疑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密切相关,医生只能解决身体上已经发现的疾病,但是无法阻止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减少疾病应该注重从保护与改善环境问题入手。因此,我国法律应当规定公民享有环境人格权。使得环境人格权获得必要的尊重、保护与实现。尽管环境人格权理论存在着不少弊端而遭受各种质疑,但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只要以国家规定的符合人体生存健康需求的环境质量标准为初步判断基准,就可以逐渐解决其法律适用上的技术难题。环境人格权是围绕着传统民法上的自然人的生命权与健康权发端而来的。正如马骧聪先生所言,我国《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这一规定对环境保护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为它实际上确立了公民的环境权———公民在清洁、安静、适宜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或者说,可从生命健康权引申出公民的环境权,即公民的环境权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的必然产物[2]。因此,可以说自然人环境人格权是在地球生态环境已经遭受严重的甚至极度的破坏而对自然人的生命权与健康权的实现造成了现实的威胁的基础上而产生的一种正当的、合理的、必要的法权诉求。
二、物权制度的生态化
物权制度的生态化是物权制度社会化的重要内容。基于生态文明社会建设的要求,传统的经济理性人”应向生态理性人”转变,以最终实现经济理性人”的全面发展。按照经济理性人”假设,物权人没有意识到物具有生态价值,也无追求生态价值的冲动,物权人追求物的经济性而牺牲其生态性。因此,本质上传统物权法是对物的非生态性方面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进行控制性规范的法律,其目的在于充分发挥物的非生态功能。而传统物权法所设定的各种权利使得物权人在利用物时必然会对其周围的环境与资源产生影响,因此有必要对传统物权法进行必要的适度的改造与创新。但是,如何将生态价值转换为可以度量的经济价值,如何将生态环保义务融入物权制度,是一个极富挑战性的课题。有学者认为,物权制度生态化就是指对物权的行使施加生态环保的限制,将有效利用资源与环境保护的义务通过适度的可行的方式纳入物权制度中,使这种公法上的义务规范成为界定物权行使的内容与方式的边界[3]。本文以为,这种对物权制度生态化概念的解释只是一种狭义的解释,其可进一步扩展解释成为:物权制度的生态化是指在物权法制度中新添生态性物权,也称环境物权,比如排污权、碳容量消解权等,并对原有的物权予以生态环保义务上的限制。
物权制度的生态化构建,不仅利于将物权人的资源节约义务与环境保护义务纳入法定范畴,而且将某些环境容量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控制权利物权化,促使环境物权在物权法上得到应有的承认,从而为排污权交易活动及碳汇交易活动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撑。生态化的物权制度构建可能有以下三种路径选择:(1)采取最为抽象的原则性规定,即在物权法中加入物权人应自觉遵守国家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积极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等宣言性规定。如《越南民法典》采用的就是此种路径。这种路径从总体上确立了物权人的环境保护义务,不涉及具体的制度,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操作性缺乏。(2)以法律的解释标准为切入点,比如:可以规定物权法的解释必须符合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的需要,或必要时物权法的解释应着重考虑物的生态价值。这种路径可能给物权制度带来了根本性的变革,但是必要时这种路径应对物的主导功能给予重新的定位,将物的生态放在物的经济功能之上,也与物权法作为市场经济交易基本法之一的属性难以做到真正的协调一致。(3)在物权法中新添生态性用益物权即环境物权如排污权、碳消解容量权等。应该说,这是一种扩大化的生态化物权制度构建路径,也是一种较为理想的路径。
我国民法上的物权制度主要包括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以及占有制度四个方面。其中,由于土地用益物权制度以及房屋区分所有权制度与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更为紧密的联系,因此这些制度的设计不仅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私人利益的平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合理划分问题,还涉及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而产生民事主体的权利边界与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的权力边界之间的合理分配问题。我国过去的民法理论对于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界定更多的只是从一个侧面即私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角度去考虑问题,但现代社会出于大规模风险防范的需要以及环境有效保护与资源合理利用的要求,不仅需要民法理论从已有的那个侧面即私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分配角度去考虑问题,还需要民法理论从另一个侧面即民事主体的权利边界与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的权力边界之间的合理分配角度去考虑问题。事实上,任何财产权都是法律所界定的,任何财产权的框架、限制与保障均由法律予以规定。正如学者指出,如果没有立法者的活动,所有权是无法想象的,因此其是法律框架之下的所有权,法律规定了谁能够在什么形式下,在什么条件下,在什么边界之内,以什么样的物为载体,这些都是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4]。事实上,对于自然资源物权,由于其生态性与经济性以及其他非经济性并存、私人利益性与公共利益性并存的属性,因此其呈现出较为鲜明的公共行政限制与生态环保强制义务限制的色彩,因而其定位(内容和限制)涉及环境资源法与民法之间众多的关联与重叠[5]。总之,自然资源物权的规范就不应当只是民法所关注的对象,也应当是土地利用规划法与环境法等其他法所关注的对象。对于土地权益问题,现代的立法者已认识到,权利人土地资源的使用已经脱离了过去民法所彰显的绝对自由的状态,公共限制已经成为法律共识和常态。我国的土地所有和使用制度正处在改革深化的过程中。如何认识和把握土地权益,尤其是如何看待法律的限制,就成为时代的重要课题[4]151。发达国家的经验提醒我们,研究自然资源物权的公共限制,尤其是有关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利用规划法时,必须加深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研究。总之,对自然资源物权制度尤其是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制度的研究,不仅要注意权利人生态环保与资源节约方面的消极义务的合理界定,还要注意权利人生态环保与资源节约方面的积极义务的必要设定,以充分发挥自然资源的经济效益利用、生态价值利用及环境损害防治的多重价值,使其最终朝着生态环保与资源节约这一具有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目标靠拢。此外,条件成熟时我国民法还应考虑将环境要素比如对空间、环境容量、二氧化碳消解量等的物权问题纳入自身体系中,通过将空间用益权(也称空间权)、环境容量用益权或排污指标用益权(排污权)、二氧化碳消解量用益权等定位为准物权性质,以建立符合生态文明建设与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时代需要的环境物权制度,这也是我国民法物权制度生态化课题中的重要内容之一。#p#分页标题#e#
三、合同制度的生态化
在没有环境保护意识与理念的时代,合同所考虑的社会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也仅仅是经济上的利益,无论对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的限制,还是对国家普遍意志的介入而言都是如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中难以贯彻保护环境的内容[6]。但是,在生态文明建设时代,物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无形财产权都附有环境保护义务,这是一项强制性义务。物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权的交易使这些生态环境保护义务从静态的民事领域向动态的民事领域转化,即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经由一个个民事合同缔结在不同的物权主体之间进行权利义务配置———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转让负载了生态环境义务的权利的时候,一方面受让方获得的权利自然也就内涵了生态环境义务,另一方面转让方保留了监督受让方履行生态环境义务的权利和义务,以此实现分散市场主体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7]。此外,环境法律制度也要求民事合同主体应承担环境保护义务。根据预防原则,任何主体在实施有可能破坏生态环境的法律行为时,应当避免生态环境的损害,由此任何民事合同主体都有预防义务,这种认识也为民事合同的生态化提供了一种合理的解释。但在合同制度生态化的各种命题中,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如何把握民法合同的经济目的性与私人自治特征受到生态环保义务的限制的度”,即在意思自治与公共利益之间具体应如何衡平,又如何能适应当代中国经济快速发展趋势的问题。现实生活中,无论是合同权利的转让方还是合同权利受让方受个人利益最大化驱动不一定愿意接受上述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的约束[7]。在民法合同生态化技术路径问题上,学界至今也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本文以为,首先,应对传统民事合同进行必要的生态环保义务限制:(1)对于可能破坏生态环境的合同履行行为,合同权利受让方应承担生态环境之污染与破坏的预防义务,合同权利的转让方应监督合同权利的受让方履行生态环境之污染与破坏的预防义务。如果合同权利转让方对受让方因合同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与破坏有重大过错的(比如明知受让方缔约的目的是从事国家禁止的污染活动而转让自然资源权利的),在对受让方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与破坏追究责任的同时,也应对转让方的重大过错行为追究责任。(2)通过民事合同范本加强市场交易指引,使民事合同中的权利转让方承担起谨慎选择交易对象的义务。(3)建立健全民事合同生态环保备案审查制度,明确民事合同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程序、监管内容,并规定合同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是合同备案机关,这些机关对合同中可能涉及生态环境污染与破坏的部分进行必要的登记、审查与提示[7]。(4)在司法裁判中,将生态环保诚信理念与公序良俗理念以及权利不得滥用理念纳入合同解释范畴,从而建立合同履行公平的新型的评判标准,或者通过合同的先契约义务”、履行中的附随义务”以及后契约义务”等的生态化拓展性解释来完成,义务的扩张相当于强加义务给不愿意接受他们的当事人”[8]。其次,应建立狭义的环境物权交易合同制度,即将与生态性物权合同交易有关的内容集中起来,设立专门的环境物权合同制[9]。有学者认为,环境合同是国家与个人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就环境资源使用权的确定与转移所达成的协议[6]50。笔者以为,所谓环境物权合同,是指国家(以政府为代表)与私人之间以及私人与私人之间就特定环境资源特定价值之产权的转移所达成的协议。比如,排污权交易合同、碳汇交易合同、污染物回收利用交易合同、废弃物回收利用交易合同等。有人认为,污染物回收利用交易合同、废弃物回收利用交易合同是传统民事经济合同[7]。这种观点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如果我们把这种合同看作是特殊环境合同,则其自然被赋予一种新的价值与使命,在国家政策态度上就可能与其他传统民事合同有所区别。在环境物权交易合同制度中,应明确国家在必要时的积极义务与辅助责任比如财政补贴以及税收优惠、技术支持、贷款优惠等。
此外,有学者认为当今人类存在着四种新型的契约关系,即当代人之间平等享用环境资源的契约关系,全体人民与国家之间的委托契约关系,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平等享用环境资源的契约关系,人类与其他生物物种之间平等享用环境资源的契约关系[10]。事实上,这四种新型契约关系就是生态合同关系。从道德角度考虑,这种认识有重要的价值意义,但从技术层面来观察难有规范可操作性,因此这不是本文所论及的合同制度的生态化命题中的内容。
四、侵权责任制度的生态化
就自然环境对人类生存健康与可持续发展的公益性地位而言,环境损害不仅对环境安全和自然资源的危害巨大,也由此引发了群体性环境与资源冲突事件、地区性环境与资源冲突事件乃至国家间环境与资源冲突事件,这无不表明环境侵权而导致的人类冲突已经成为当代环境资源危机背景下的重要社会问题。而环境侵权损害预防与救济赔偿制度缺位给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雪上加霜,进一步完善环境侵权责任立法具有迫切性和重要意义。简言之,随着人类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现象日益严重,环境污染侵害民事责任就成为当今研究的一个主要课题。
目前,学者对于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主要有四种见解。(1)认为只能实行一种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2)认为应实行两种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3)认为应实行三种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以及无过错责任原则。(4)认为应实行四种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公平责任原则。本文以为,我国侵权责任法在环境实际损害侵权赔偿责任追究问题上,应该采取无过错责任与过错加重责任并用的原则。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环境实际损害侵权赔偿责任追究不考虑侵权人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只要造成实际损害均得以承担赔偿责任。所谓无过错责任与过错加重责任并用的原则,是指尽管环境实际损害侵权赔偿责任追究不考虑侵权人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只要造成实际损害均得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侵权人主观上存在着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侵权人还应当承担加重赔偿责任即惩罚性赔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赔偿原则为同质赔偿即填补性赔偿原则,但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决定环境民事侵权责任采取同质赔偿已不能满足适当补偿被侵权人、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以及警示环境侵权人的现实需要,因此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赔偿原则应该是补偿性和惩罚性相结合的原则,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问题上,恰当配用惩罚性赔偿制度。#p#分页标题#e#
与传统民事侵权相比,环境侵权存在着两个不确定性”难题:(1)环境侵权中涉及的环境要素范畴与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2)环境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不确定性。因此,构建完善的环境侵权责任制度,必须破解这两个难题,即环境侵权是否发生、何时发生、环境侵权的损失范畴、规模、后果等量化问题。本文以为,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环境侵权涉及的环境要素的范畴与质量损失及环境侵权行为与侵害后果间因果关系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可得以合理解决。
环境侵权引起的损害包括:(1)环境资源本身受到的损害,即环境资源品质损害,这是一种客体性损害,有人称为直接损害,这种损害本质上是对公民享有环境利益的损害;(2)由环境资源品质损害所引发的公民人身伤害及所有民事主体的财产损失,这是一种主体性损害,有人称为间接损害,这种损害本质上是对公民以及其他民事主体的传统民事权利的侵害。目前,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损害只是第二种损害,第一种损害责任追究问题没有纳入,这对于环境保护是非常不利的。从环境科学的角度来看,环境损害本质上是一种生态损害,但并不是所有的环境损害都能纳入立法范畴。法律中的环境损害,应当是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可以定性定量的损害,难以通过科学技术手段来定性定量的损害不能进入法律规制的范畴,只有等到条件成熟即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可以定性与定量处理时,其才能进入法律规制的视野。此外,目前侵权责任法律关注的重点是造成环境质量明显下降或生态功能明显退化的突发型环境损害,以及造成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生态功能明显退化的积累型环境损害。当然,在认定与评估环境损害时,除主要借助环境科技水平对环境损害的认定与评估外,还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做出原则性的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应该是赔偿损失、恢复原状。[11]总之,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在环境侵权问题上有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必要。
关键词:青年大学生;生态价值观;现状;原因;意见和建议
当代大学生是未来社会建设的主力军,是掌握现代科技知识的主要群体,是传播和实践生态文明的生力军,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有着极大影响力,大学生的科学生态价值观的构建对于中国的生态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有着重大作用,加强当代大学生生态价值观的教育有利于提高他们的生态文明素质,从而有利于提高国家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一、生态观、马克思主义生态观
生态观是人类对生态问题的总的认识和根本观点,这些观点是基于一定的生态科学的基本观点和基本理论而产生的,是人们关于什么是生态、为什么要保护生态以及如何保护生态等一系列问题的看法和认识[1]。当代青年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对生态问题有独特的认识和理解,因此,对当代青年大学生的生态观进行微调查具有一定的特殊意义和研究价值。
马克思主义生态观认为,人与自然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关系。大自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人类虽然有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但是人类作为大自然的一部分,在充分尊重大自然发展的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爱护自然和保护环境,使自然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损害后代人的利益,否则人们将会受到大自然的惩罚[2]。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对于当代青年大学生生态观微调查具有强大的理论意义,有助于当代青年大学生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
二、当代青年大学生生态观现状的分析
在对当代青年大学生生态观现状的微调查中,一共调查了青岛某高校五十名大学生,其中男生25名,女生25名,问卷回收率100%,这对调查分析起到很大的作用。本次调查采取了不记名的方式,对各位同学的答卷都做了保密,充分尊重每位同学的选择,对每份问卷都做了认真的统计和分析。
(一)对当代青年大学生对随地吐痰、乱扔纸屑的态度的调查
当代青年大学生对有人在公共场合随地吐痰、乱扔纸屑的态度,有48%的男生采取不会理会但蔑视的态度,而女生采取这种态度的也有40%,不管男生还是女生对这一现象看在眼里而且还持一种蔑视的态度,这相对于保护环境对当代青年大学生的要求还是远远不够的。男生和女生持上前制止并指责态度的比例相同,但是所占比例都很小,仅靠这一小部分人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有超过男生12%比例的女生认为这种现象和自己没关系,不会理会,这说明部分大学生的责任意识和环保意识还有待提高,这不仅靠个人的力量还要靠社会和媒体的宣传教育。
(二)当代青年大学生对宣传生态和环境保护知识的态度
在对当代青年大学生对于学校和社会有没有必要宣传生态和环境保护的相关知识的调查中,不难发现,64%的女生认为有必要,而也有52%的男生认为有必要,而认为没有必要的学生所占比重相对较小,这说明大部分的青年大学生对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还是很重视的;与此同时,也有24%的女生认为无所谓,男生40%,高出女生16%。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对于提高青年大学生的环保意识相当重要,青年大学生应当认识到它的重要性。
(三)对当代青年大学生是否关心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调查
当代青年大学生是否会关心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男生和女生存在有不同的情况。28%的女生非常关心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而只有占调查人数8%的男生会有非常关心的态度,40%的女生比较关心环保问题,44%的男生也比较关心环保问题,相比较女生来说,男生的环保态度和环保意识较差,这也可以从44%的男生对环保持一般的态度这一调查来说明。不关心环保问题的学生是极少数的,但是也是确确实实存在的,所以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让环保知识在青年大学生中普及开来,真正发挥其环保的力量。
(四)对当代青年大学生了解生态环境保护知识途径的调查
在对当代青年大学生希望通过何种途径来了解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调查中,我们不难发现,不管是男生还是女生,都希望通过报刊杂志的宣传、学校的知识教育及教学实践活动、网络的宣传、电视新闻的呼吁及正面引导、社会的公益活动以及宣传教育等途径来了解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知识。不管是学校还是社会、网络还是电视媒体的宣传,都要以积极正向的态度、以科学的生态价值观为导向,真正发挥其宣传教育的功能,为社会生态的发展、为广大的青年大学生科学的生态价值观的树立做出贡献。
(五)对当代青年大学生的消费计划和消费风格的分析
在谈及消费观念和消费风格的问题上,约占76%的女生会做好消费计划,能省则省,也有约48%的男生会理性消费,节约消费;但是有20%的男生则会肆意挥霍,适度消费、理性消费对环境保护也起到很大的作用,因此,青年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树立正确的生态观,为环境保护尽自己的一份力。
(六)对生态环保方式选择的调查分析
在学习生态知识和参与环保组织与实践活动方面,青年大学生希望能够通过学校、社会、舆论各方面的力量去保护生态环境,积极参加实践活动;节约用水用电,资源再利用,尽量少用一次性产品,搭乘公交车或步行、骑自行车,购买节约能源型的、对环境污染小的商品等,树立正确的生态观念。
通过以上的调查分析,可以看出,当代青年大学生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力量,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了积极正面的态度,但是也存在诸如环保意识较低、消费观念不合理、参与生态实践的能力较差、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知识了解较少、对奢侈浪费破坏环境的行为置之不理的问题。针对以上的问题,我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了原因分析[3]。
三、当代青年大学生生态观现状的原因分析
(一)高校对当代青年大学生生态价值观的教育存在认识上不足
高校生态教育观念落后,生态教育意识淡薄,高校教师对生态观教育的不重视以及教师自身对生态观教育理论知识的匮乏,也很难对学生进行相应的生态观教育。另一方面,高校生态教育课程设置不合理,当代青年大学生的学习课程,绝大部分局限在对本专业相关理论知识的学习,很少涉及生态文明理论课程。此外,一味的向学生灌输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而忽视对非生态专业的学生进行生态观教育,即使会涉及到相关生态观的教育,也只是单向的理论灌输而缺乏相应的实践教育。在生态文明建设越来越受重视的今天,高校缺乏对大学生的生态文明方面的教育,必然会影响到其正确的生态文明观念的形成与发展。
(二)社会不良风气影响青年大学生正确生态文明观的形成
当代青年大学生受社会环境的影响越来越明显,其思想观念也必然会或多或少的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在当代青年大学生的生态观念不断形成的过程中,市场经济主导下的社会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思想侵蚀当代青年大学生的生态观,这将直接导致青年大学生社会责任感降低,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其良好的生活方式、学习方式的养成;社会上随地吐痰、乱认垃圾的现象随处可见,盲目消费、攀比消费、超前消费、过度消费的社会风气盛行,严重影响青年大学生正确生态观的形成与发展。
(三)父母的教育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偏差
当代的青年大学生几乎都是独生子女,从小娇生惯养,因此较容易形成自私自利、急功近利的价值取向。父母对孩子的期望就是希望其通过好好学习将来有一个稳定的工作,因此对孩子的教育就是要不断的学习,而忽视对勤俭节约、绿色消费、社会责任感以及增强集体观念的教育,这就导致了青年大学生社会责任心不强,不利于培养当代大学生勤俭节约、艰苦朴素的生活习惯。此外,有的父母在生活中铺张浪费、追求奢侈,其言行未能对青年大学生的成长发挥良好的榜样示范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青年大学生正确生态观的形成和发展。
(四)当代青年大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发挥的不够充分
消费观念是生态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代青年大学生没有合理的消费计划,往往在一开学时,花钱大手大脚,到学期末只能“节衣缩食”,不能够做到理性消费,盲目消费和攀比消费的心理表现的淋漓尽致,有的大学生对学习资料的投资少之又少,对于父母给的生活费任意挥霍,过分追求名牌服装、化妆品以及电子产品,以此来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大学校园里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学生不能够从自身做起,从不打扫寝室卫生,只顾自己干净不考虑他人,这不仅会影响到人际关系,而且严重影响其生态观的形成。
四、当代青年大学生树立正确的生态观的对策
(一)高校应加强对青年大学生的生态价值观教育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在加强青年大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的同时,以马克思主义生态价值观为指导,注重对其进行生态价值观的教育。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要不断学习生态文化知识,提高自身的生态道德素质,在对大学生进行生态观教育的同时,组织并引导大学生积极参加生态活动和绿色活动,做到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在课程设置上,可以将马克思主义生态价值观与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渗透到学科教学中,不断丰富和更新生态教育的课程内容,创新教育的形式,如开展校园生态文明知识竞赛、组织绿色出行活动、鼓励学生争做环保志愿者,利用校园广播、微信、微博等信息传播平台对青年大学生进行生态文明知识的宣传和普及[4]。
(二)优化社会环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社会大环境对青年大学生正确生态观的形成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要不断优化社会环境,为青年大学生的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种新闻媒体如报纸、网络、电视、广播等要积极宣传和普及马克思主义生态价值观、可持续发展以及科学发展观的相关理论知识,宣传污染浪费对人们生产生活的危害,提高青年大学生的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养成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各环保部门要不断宣传环保政策,净化社会上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不良的社会风气,鼓励青年大学生使用绿色环保产品,引导其树立理性的消费观,摒弃不良的消费习惯、树立正确的消费观。政府要加大监督和打击的力度,鼓励和支持保护环境的行为,惩罚破坏环境、污染浪费的行为。
(三)在家庭教育中渗透生态教育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孩子教育的第一场所,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其言行举止对孩子的成长发展有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因此,家庭生活中的每一位成员都有责任和义务用自身的言行举止为培养孩子的生态意识发挥榜样示范作用,如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参加并鼓励孩子参加各种生态环保活动,不能一味的追求孩子的学习,可以发挥家庭总动员的力量在假期带领孩子去感悟自然、亲近自然。以自身行动如不追求奢华、不奢侈不浪费鼓励孩子养成勤俭节约、艰苦朴素的生活作风和生活习惯。
(四)青年大学生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树立正确的生态观[5]
青年大学生正确生态观的形成不仅要落实到对科学生态文化知识的学习,还要不断在实践中完善自身。青年大学生要不断用马克思主义生态价值观来武装自己的头脑,在学习相关专业知识的前提下,积极学习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内容,完善自身的知识体系。同时,当代青年大学生要从自身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广泛参与生态环保活动,体验其中的乐趣;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不盲目消费、攀比消费、过度消费,制定合理的消费计划,养成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生活习惯。
总之,虽然当代大学生生态观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是生态价值观作为人生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各方面教育力量及大学生自身共同努力解决这些问题。对当代青年大学生进行生态观微调查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借鉴价值,有利于青年大学生正确生态观的形成,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其人生价值的实现与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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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程国斌.大学生生态价值观现状分析及对策[J].河南城建学院,河南,2011.6.
关键词:宣传思想工作;生态文明;内容;方法
中图分类号:X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1-0227-02
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四位一体”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现代化是现代化的一个重要领域,是现代化与自然环境的一种互利耦合,是世界现代化的一种生态转型,因而,生态文明建设与生态现代化建设是完全契合的。建设生态文明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但使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更具有长远意义。宣传思想政治工作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优势,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拟就生态文明建设中宣传思想工作的内容和方法作粗浅探讨。
一、生态宣传思想工作的基本内容
1.生态意识教育。生态意识的强弱,直接决定了公众生态行为的积极与否。进行生态意识教育的目的是使人明确人是自然界这个系统中的一员,应当建立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生态意识教育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忧患意识。在当前,环境、资源、人口等生态问题日益严峻的形势下,生态意识教育最基础部分就是帮助人们真正了解生态环境问题的严重性,使公众树立忧患意识和生态危机意识。要使公众认识到,如果不坚持科学发展观而继续过度的开发利用资源,任凭人口的膨胀和环境的恶化,其后果将威胁我们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生态的忧患意识有助于确立人与自然协调共存的生态观,激发公众的生态文明建设的责任心。其次,主体意识。目前中国公众环保意识和行为总体上都不尽人意,主要是公众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意识不强的反映,生态文明建设的“搭便车”心理大有存在。生态教育的主体意识就是要让公众明确,保护自然就是保护人类自己。每一个公民都应当为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以我们的行动和智慧创造生态文明建设的美好未来。最后,生态审美。生态文明是人类遵循真、善、美相统一准则而从事社会实践的产物,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凝聚和体现。生态审美正是对自我生命与和谐状态以及普遍的生命关联和交融的感情和体认[1]。公众不仅应具有生态的科学知识还应有高尚的生态审美情趣,这不仅能唤起公众热爱自然、生态的丰富情感,还可以使生态文明教育提升到更高的层次。
2.生态道德教育。“生态道德是一切环境素质的第一素质。”[2]公民生态道德意识的薄弱和缺失是生态问题产生的一个深层次根源。生态文明的道德内容应当包括生态善恶、生态良心、生态正义和生态义务四个方面。
首先,生态善恶。其衡量的标准是以人的行为是否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相一致。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行为是为善,反之则为恶。树立生态善恶的道德观,让人们清楚生态行为中的是与非、荣与耻,才能使生态保护成为公众的自觉行为。其次,生态良心。生态良心是指深入心灵的生态责任感与道德“自省”融合在一起的热爱自然、保护自然的崇高道德情感。生态良心将使人们自觉遵守生态道德的公平性原则(包括代内平等、代际平等和公平分配有限资源等)、持续性原则和整体利益原则,培养人们的前瞻意识和自省意识,引导科学发展观在内心的确立和形成。再次,生态正义。生态正义是人们在生态良心的基础上形成的并体现为监督和评价他人的生态行为的自觉。具有生态正义的人会制止和约束那些在生产和生活中的损人利己、祸及后代的破坏生态的不道德行为。这有利于全体公众的经济行为和个人生活都规范到生态文明建设的共同理想目标之中。最后,生态义务。生态义务就是自觉践行生态道德规范的责任感。生态文明建设是全体人民的共同事业,需要公众的积极参与,要求每个公民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树立生态义务的道德观,使人们关心自然、社会和他人,自觉负起保护资源和环境的责任,努力使生态道德转化为自身的自觉实践,使其成为推动生态道德建设的重要精神力量。
3.生态法治教育。宣传思想工作加强生态法治教育,提高人们的生态法律意识,促进有利于保证和促进生态的法律法规的功能发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
首先是生态法治意识的教育。学法才能懂法,知法才能守法。加强生态法律和法规的普及教育,提高公众的生态法律意识,使人人懂法、守法、护法。这有利于规范人们生产和生活的生态行为,也有利于打击各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杜绝各种破坏生态的现象。再者是生态维权教育。生态文明的事业本质上是公众的事业。这在生态的法律法规体现为承认和支持公众的环保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权利。如中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提高公众的生态维权意识有助于促进公众参与生态的立法和执法。
二、生态宣传思想工作的基本方法
1.贴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三贴近”原则是提高宣传思想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原则。在生态文明教育中仍然具有极重要的意义。
首先,贴近大众的实际。环保没有局外人,但不同的群众的教育重点却有明显的差异。基层政府官员侧重于转变单纯追求GDP的政绩观,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青年学生由于可塑性强和社会建设的特殊地位以及教育系统可覆盖和深入强,因此成为生态文明教育的最为关键的重点对象。青年学生的生态文明教育应是全面的教育,使青年学生成为具有生态意识的认知,养成生态道德习惯,履行生态法治权利和义务的生态文明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普通大众应以培育绿色、健康、向上的生产、生活方式为主要内容,不断加强和提高公众支持和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其次,贴近大众的利益。根据中国环境意识项目调查分析,目前中国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功利倾向。公众的具有功利性环保意识有其一定的合理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我们进行生态教育的有效角度。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可以从生态保护对经济发展的促进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的角度加以诠释。这样可以去除人民对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相对的观念,从而在生态意识上首先确立经济发展,生活改善与生态保护的良性循环的观念[3]。
最后,贴近大众的日常生活。生态文明建设涉及人们的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密切地围绕着人们的日常生活。生态问题很大多数产生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生态保护也极大多数体现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生态文明的宣传思想工作应结合公众日常生活,在宣传环境问题给人民生活造成不良后果的同时,还要宣传这一生态问题产生的客观原因,提高人们对生态问题的认知的科学性。
2.互动。进行生态文明的宣传思想工作的目的就是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的观念,提高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互动就是要调动全社会的积极主动参与生态保护的意识和热情。
首先,多元主体互动参与。生态文明教育应完善政府引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宣传格局。政府的环保、宣传、教育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志愿者组织、绿色非政府组织等民间组织都应该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和优势,共同推进生态保护的宣传和教育。宣传教育的多元主体互动参与能够有效提高生态文明教育的效果。
其次,公众互动参与的宣传方式。改变以往公众处于被动的宣传教育方式,通过一系列创新和安排,如加大大众传媒渠道中环保宣教活动的参与式比例,让公众主动参与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这样人们可以更多地掌握生态知识,更彻底的理解生态文明建设的意义,更明确自己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权力和义务,同时也增加了公众响应生态文明教育的热情,从而扩大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群众基础,也提高了公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统筹。统筹是为了协调。宣传思想工作的生态文明教育要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多方面的利益和效益关系,建立协调有效的教育机制,着力推进生态保护的宣传和教育。
首先,统筹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利益。生态文明建设涉及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环境管理和个人行为的生态合理的转变,会引发利益的重新分配与冲突。政府、企业、社会、环境保护组织、个人等,都面临着冲突与整合。他们就是变革的力量,也是变革的对象;他们要改变别人,也要改变自己。因此,在生态文明教育中应统筹各种利益关系的宣传和教育,充分协调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营造好生态文明建设的全民合作与民主参与的环境。
其次,统筹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宣传思想工作的宣教,离不开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效益是实现社会效益的重要经济支持与保障,因此不能不考虑经济效益。但环境保护不仅是生态理智,而且也是经济理智的要求。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人是我们任何活动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
最后,建立和统筹生态宣传教育的各种机制。生态文明的教育是一项系统的、长期的工程,为了提高教育效果,确保教育目标的实现,应该建立宣传教育的长效机制。要切实加强对生态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把生态宣传教育的目标任务纳入全国宣传教育的总体规划,建立健全适应生态宣传教育发展要求的协调联动机制,统一规划、指导、协调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并适时组织总结、交流;建立健全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责任明确,责任到人;制定绩效评估标准和考核办法,创新奖惩机制。同时统筹各机制的协调运转,推进生态宣传教育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参考文献:
[1]中国环境意识项目办.2007年全国公众环境意识的调查报告[J].世界环境,2008,(2):121.
[关键词]农村生态环境;生态路径;社会主义新农村
[作者简介]华启和(1975―),男,江西临川人,硕士,东华理工学院政法系讲师。(江西抚州344000)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任务,这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关于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学者们提出了许多建议和思考。但是,笔者认为,针对农村生态环境恶化的现状,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必须从生态的角度,选择生态路径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一、生态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容回避的问题
人们谈到污染,更多关注的是工业领域。实际上,近几年,农村生态环境的恶化已经非常严重,有关环境事故不断出现,严重制约了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1、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制约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从根本上侵蚀了农业耕作的物质基础,致使农业生产减产,农产品质量下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受到严重制约。
第一,农村水污染严重,水环境状况不断恶化。在20世纪90年代之后,随着环境污染的加剧,农村的生态环境质量日益下降,生产和生活用水受到严重污染,许多河流出现了“60年代饮水淘米,70年代洗衣灌溉,80年代水质变坏,90年代鱼虾绝代”的现象。我国农村饮用水符合农村饮水卫生准则的比例为66%,还有34%的人口饮用水达不到准则的要求。[1]水污染对农业生产的破坏非常大,可导致农业减产、减收,降低农产品质量,严重制约农业的发展。
第二,耕地污染严重,土地退化和沙漠化加快。全国受重金属污染的耕地多达2000万公顷以上,受农药和其他化学品污染的农田约6000多万公顷。[2]农膜及各种塑料制品废弃物,由于极难降解,且降解过程中还会溶出有毒物质,对耕地的污染非常大。耕地污染使其转换为财富的能力下降,加快了土地退化和沙化,削弱了土地的产出能力并降低了农产品的质量,增加了后代农业生产的成本,直接损害后代人提高收入的能力。
2、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威胁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一,农民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影响。在20世纪末,农民因环境污染所导致的恶性肿瘤死亡率逐步上升,从1988年的十万分之95.02上升到2000年的十万分之112.57,提高了33.4%。况且,环境污染造成的疾病并不仅仅是恶性肿瘤,还包括呼吸系统疾病、神经系统疾病、骨科病、皮肤病、胎儿畸形和死胎等等。据世界卫生组织估计,世界25%的疾病和死亡是由环境因素造成的,全世界每年死亡的4900万人中3/4是由于环境恶化所致,其中儿童是环境恶化的最大受害者。[3]另外,农产品农药残留现象普遍,农民食品安全受到威胁。
第二,农民的生活质量下降。据统计,1995年全国农业污染损失至少为819亿元,相当于当年5196万农民的纯收入。1993年、1995年的全国农业税分别为125.7亿元和278亿元,而环境污染造成的农业损失分别为当年度农业税的3.5倍和2.9倍,最终演变成沉重的生态负担,成为生态灾难。[4]与此同时,对于排除在医疗保障制度之外的农民来说,因环境污染致病是一个天灾人祸,且不说长期的病痛所带来的痛苦,仅仅医疗费就会使人因病返贫,因病致贫,成为沉重的经济负担。
3、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诱发农村的不稳定
第一,生态破坏导致生态移民的出现,影响农村稳定。据世界环境监测中心报告,自20世纪80年代起,腾格里沙漠先后吞噬了数万亩农田、近百个村庄,当地群众成了“生态难民”。内蒙古自治区将在未来10年内被迫生态移民20万,山西省将在未来5年内被迫生态移民40万。[5]大量的生态移民严重扰乱了农村正常秩序,也给接受移民地区带来新的不稳定因素。与此同时,我国污染防治不公加剧了城乡之间的矛盾。我国污染防治资金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农村环保设施几乎为零,农村还有3亿多人喝不上干净的水,1.5亿亩耕地遭到污染,农民的生存权利受到严重威胁,这是一个巨大的社会不稳定的潜在因素。
第二,环境污染诱发并加剧社会矛盾。近年来,各类环境纠纷日益增多,环境问题投诉以年平均30%的速度增加,2004年达到60多万件,群众上访达8.6万批次以上,“两会”期间提交的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超过1.3万件,一些地方由环境问题引发了,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如2005年4月,浙江东阳市画水镇因竹溪工业区污染导致严重冲突,造成30多人受伤,数十辆汽车被砸,学校停课,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稳定。[6]
二、生态路径:破解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
农村生态环境直接关系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成效,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我们必须以生态为突破口,探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生态路径。
1、生态路径的价值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统领“三农”工作的突破口,是一项惠及亿万农民、关系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举措,应该充分认识到生态要素的制约性作用,选择生态路径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第一,生态路径是解决农业问题的有效途径。我国化肥农药的使用量、生产量、进口量均为世界第一,导致了严重的面源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影响了土壤、水体和大气的环境质量,对食用安全构成严重的威胁,直接危害人体健康,削弱了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成为我国农产品面向国际市场的最大障碍。因此,我国农业只有走生态化的道路,选择生态路径,才能获得持续性的发展。
第二,生态路径是解决农村问题的有效途径。随着环境污染的加剧,我国农村生态资源遭到严重破坏,农村的发展基础受到严重的损害,这也是我国农村贫穷落后的主要原因。我国是一个人口密度、人均资源贫乏的国家,农村人口的持续增长和耕地的梯减难以逆转,人多资源少的矛盾非常突出,对农村生态环境资源形成了巨大压力,也扩大了农村生态环境破坏的乘数效应。如果考虑到农民相对落后的粗放经营、生活方式和环保意识,则会对生态环境造成更大的破坏。所以,必须转变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走生态化的道路,选择生态路径,为解决农村发展问题提供坚实的基础。
第三,生态路径是解决农民问题的有效途径。我国农民问题最关键的是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改变贫困的诉求,成为农民谋求发展的最直接动力。由于受资本缺乏以及发展途径的制约,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较差的农民无力顾及对生态环境污染控制,走上资源消耗型的发展道路。这种发展实际上是掠夺式发展,以非持续的方式残暴地从环境中索取的发展,从而直接造成土地退还和沙化、森林破坏、河流湖泊水库富营养化等一系列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因此,走生态化的道路,选择生态路径,能够促进农村的产业升级,提升农村的生产方式,让“生态”为农民发家致富创造机会。
农村生态环境的危机昭示了生态要素的重要性,选择生态路径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历史的必然。正如有些学者指出:“有远见的政治家已认识到,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问题,比解决阶级与阶级、民族与民族、政党与政党之间的矛盾问题更为根本。”
2、生态路径的选择
当前,新农村的建设需要新的发展理念和模式来指导。如何在生态化发展的背景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生态路径为突破口,全面、立体探索农村生态化发展的模式,对新农村的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优化农业结构,发展生态农业。
生态农业是指在保护、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遵循生态学、生态经济学规律,运用系统工程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集约化经营的农业发展模式,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现代农业。生态农业要求农业发展同其资源、环境及相关产业协调发展,强调因地、因时,以便合理布局农业生产力,适应最佳生态环境,实现优质高产高效。因此,发展生态农业就是要通过实施高产稳产基本农田建设、庭院生态经济开发、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等工程的推广适用,逐步实现农业结构合理化,技术生态化,过程清洁化,产品无害化的目标。当前,主要是发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生态农业旅游,把它们的发展都纳入到生态的轨道上来。
第二,加大政府投入,制定生态法规。
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实际上也是一个社会公正和公平问题。在我国环保工作中明显存在着重城轻乡的现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从一开始就把投入重点放在大城市,投入结构放在大工业和大工程上,农村成了被遗忘的角落。但是,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村环境状况决定着全国的环境状况,并对能否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实现城乡环保投入平等。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大对农村生环境保护的投入,加快发展农村义务教育、基础实施和医疗卫生事业。
政府在加大投入的基础上,还要加强生态法规的建设。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必须走法制化和规范化的道路。近年来,我国政府相继制订了一系列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但从目前的环境现状看,应该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税法》等绿色税法,开征环境税和生态补偿税。环境税既可调节人们的经济行为、减少污染,又可以为国家公共财政筹集资金,从而扶持农村的环境保护事业;生态补偿税是指自然资源使用人或生态受益人在合法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对自然资源所有人或对生态保护付出代价者支付相应费用的税收制度,这是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解决好农村问题。
第三,提高人的素质,培育生态农民。
我们现在很多居民、特别是农村居民,还缺乏生态环境和生态消费方面的知识,需要加强生态道德的教育。我们要把生态道德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内容之一,逐步落实到教育体系和教育计划之中,落实到地区的社会发展计划之中。特别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农村绿色生态教育,新闻媒体要把环境保护作为宣传重点,强化公众的生态意识和环境意识,使他们充分认识到环境质量的优劣与他们自身的利益息息相关,使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成为农民的自觉行为。[7]
当前,关键是要引导建立农村民间环保组织,以保证农民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话语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农村民间环保组织的发展和参与不仅可以约束、监督企业和政府,而且还可以将社情民意全面真实地反馈给政府,便于真正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这种农村民间组织还可以通过农民的参与,自己教育自己、自己管理自己、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和环保能力,解决好农民问题。
农村生态环境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生活质量,关系到新农村的建设,关系到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因此,选择生态路径,就是选择一条绿色的道路来建设新农村,这在新农村的建设进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3][4]李锦顺.城乡社会断裂和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研究[J].生态经济,2005,(1).
[2]李佩.农业污染:食品和生态安全的隐蔽杀手[J].生态经济,2005,(1).
关键词:生态意识;行为;教育;大学生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6)17017203
1引言
任何一种形式的文明,都是通过意识和行为构成,生态文明也不例外。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中国经济的发展使人民普遍富裕起来,生活水平也得到显著改善。但是快速的发展让我们在环境方面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不谋万世者,不足谋一时”,面对生态系统遭到破坏、环境被严重污染的严峻形势,党的十报告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设全社会正确的生态意识。所谓生态意识,就是指在人与社会不断地作用于自然界的过程中,作为生态主题的任何人和人类社会总是做出这样或那样的反应和认识,这些反应和认识的总和构成我们所说的生态意识,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1]。
2014年环保部首次了我国《生态文明意识调查研究报告》。调查数据显示,以百分制计算,公众对生态文明的总体认同度、知晓度、践行度得分分别为74.8分、48.2分、60.1分,呈现出“高认同、低认知、践行度不够”的特点[2]。可以看出,我国公民的生态意识依然有所欠缺,远远不能达到建设生态文明的总体要求。建设生态文明,需要建立在培养公民生态意识的基础上,这便反映出树立大学生生态意识的重要性。大学生的修养直接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树立大学生正确的生态意识是高等教育的使命,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3]。要跳开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做法,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利益、生态利益和社会利益相统一。树立正确的生态意识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绿色发展的内在动力和根本保证。
2大学生生态意识的现状
文章通过在网络上发放问卷的形式,对南京市15所高校在读大学生进行随机抽样调查,从基本知识、生态意识和生态行为3个方向出发,综合考量大学生生态意识的现状。本次调查研究共发放问卷301份,其中有效问卷291份,有效率98.6%。被调查人群覆盖了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和其他九类学科。为了尽量减少研究对象的心理压力,能够客观地反映大学生生态意识的现状,本次调查采用无记名的方式进行。
2.1基本知识
人对自然的道德义务究竟是对自然的直接义务还是对人的间接义务,自然物有没有道德权利,有没有享有道德关怀的资格,是否可以成为道德共同体中的一员,根据对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划分了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两大生态观,这两种观点在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一直处于争论状态[4]。从调查中发现,约有一半的同学了解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含义,其中有65%的同学支持非人类中心主义。这说明大学生的生态教育虽然有一定的成效,但是对于生态环保知识的宣传还做的不够,作为接受高等教育的大学生群体来说生态知识还较为欠缺。
2.2生态意识
在研究大学生的生态意识层面上共设计了4道题目,列举一些现实问题,从而看出大学生生态意识的不同取向。
从图1可以看出大学生在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普遍有较为正确的认识,80%的同学能够正确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但是同时我们还是要注意,有12%的同学选择保护生态平衡是为了人类的利益,这也反映出一些学生在对待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上只关注了表面,没有深刻的思考。
关于如何看待环境和经济的矛盾,学生基本都持有正确的观点。有57%的同学认为人类是属于大自然的,保护环境也是为了保护自然。如“保护生态和经济发展发生冲突时你的态度是什么?”39%的同学选择了以保护生态环境为重,54%的同学认为选择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都较大的保护,仅有7%的学生认为以经济发展为重。这说明,大学生对我国的生态状况有一定的了解,同时认识到了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大多数同学具有一定的生态意识,也明白生态保护的重要性。但是可以看出一些同学的生态意识还是比较模糊的,即有保护环境的意识,但又不足够重视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对生态意识的理解还是停留在表面,没有深入系统的了解,生态意识也没有深入人心。
2.3生态行为
在研究大学生生态行为层面上共设计了4道题,综合来看,主要有两方面的问题:第一,大学生的生态行为较为薄弱。在“家用空调中一般都含有氟利昂,但是氟利昂的使用会破坏臭氧层,导致温室效应,你的看法是什么”?由图3得出,只有67%的同学选择尽量少使用,还有8%的同学选择该用就用,环境问题政府会管。可以看出,这些学生没有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严重的生态污染,不能以自身的行为支持生态文明的建设。
第二,大学生的生态行为较为被动。比如“去年玉林狗肉节在争议中开幕,许多爱狗人士要求政府取消狗肉节,你对这件事的看法是什么”?有54%的同学认为这是当地习俗,不能接受的可以不去吃,还有8%的同学认为无可厚非。这表明大学生虽然树立了正确的生态意识,却很少能自觉主动地将生态意识转化为行动。
大学生有一定的生态意识,但是对于生态保护的实践性还比较低,存在“知道”却不一定“做得到”的困境。一些同学只关注宏观上的口号和观念,却没有落实到实际生活中,还有一些同学只能关注到身边的环境保护问题,却没有长远可持续的观念,忽视国家乃至全人类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
当前大学生生态意识的现状可以总结高了解、低实践。大部分的学生都知道保护环境的重要,但是当自身的需求和保护环境的需要相冲突时,还是会产生犹豫甚至放弃。这体现出生态意识不能自觉主动的转化为生态行为,生态意识与环境保护行为不能统一、“知道”却不一定“做得到”。这些现状更加反映出强化大学生生态意识和生态行为的重要性。
3大学生生态意识与行为欠缺的原因
3.1经济利益制约
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间的矛盾,是影响生态意识的一大因素。人与自然之间的利益关系,既存在相互对立和冲突的方面,又存在相互交叉和统一的方面。当这两种利益关系发生冲突时,人类有责任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控制和调节。人与自然是一个整体,人对自然的损害也是对自身的损害,例如环境污染、破坏生态,这是直接危害自然界利益的行为,也是直接损害人的利益的行为。保护生物和自然界的利益就是保护人类的生存条件,保护人的利益[5]。
要树立可持续意识,首先要明确两个关系的问题:首先是生存与发展的关系;其次是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金钱和利益的追求愈发强烈,只追求眼前的利益最大化而不考虑长远利益和社会利益,缺乏危机意识,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来发展经济。
3.2生态教育薄弱
以前的学校教育受到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影响,对生态意识的教育少之甚少,只是注重身边的生态保护,而没有树立起正确的系统的生态意识,学校缺乏对生态意识的养成的系统性;生态教育的形式单一,大多停留在书本,采取简单化的课堂教学方式,没有实践性教育,缺乏多样性、普及性;高校生态意识的相关课程也少之又少,往往只有与环境相关的专业建设,却没有把生态教育的公共课程纳入到学校的教学体系中去。
3.3生态宣传单一
正如著名环境科学专家曲格平教授指出的:“环境保护靠宣传教育起家,也要靠宣传教育发展。公众对生态文明知识的掌握程度、对生态环境问题的关注程度、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认同程度以及符合生态文明理念的行为表现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环境宣教的深度和广度。有效的环境宣传教育是生态文明政策顺利实施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广泛开展的前提,使得公众参与生态建设由被动、自发变为自觉行动,这远超出任何事后治理的项目所能产生的环境效益[6]”。我国没有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大学生往往是通过报纸、广电、网络等媒体关注生态环境问题并逐渐唤起和自觉培养生态意识,而社会上缺乏相应的宣传和社会实践活动,使得生态意识不能深入人心。
4对策及建议
4.1加强生态教育的课程建设
高校是生态意识教育的主要场所,大学生的生态意识教育,要打破学科间的界限,将生态意识的培养融入到相关专业的相关课程中,让生态意识深入人心,深入到生活的细节中。做好生态意识的宣传工作,形成良好的生态文明环境。形成良好的氛围和德育养成环境,对大学生来说,这本身就是一个很好的品德教育[7]。从某种意义上看,实践比书本更能启迪人的心灵,更能培养大学生对自然生态的情感,树立和增强生态文明的信念[8]。要充分发掘第二课堂的潜力,利用的社会实践活动培养生态意识,潜移默化地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生态意识。
4.2培养大学生消费意识
培养生态意识是大学生素质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对大自然的尊重意识和责任意识是生态意识教育的重中之重。
消费意识的养成是生态教育的实践过程。这需要解决两个问题:①培养节约意识,拒绝铺张浪费,节约自然资源。②寻求产出和消耗的平衡,使人类的实际需要与自然资源的消耗保持在平衡水平。树立生态消费观,提倡节约,反对浪费;减少过度消费、盲目消费、奢侈消费、攀比消费;养成绿色的生活方式,使人与自然得以和谐发展。大学生正确消费意识的树立,是生态教育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程。
4.3转变宣传教育模式
提高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支持力度,促进公众参与和加强生态文明教育的能力,是普及生态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用公众喜爱的言语或形式,致力于生态文明知识的普及,以提高公众的生态意识,着力打造生态文明的浓厚氛围,促进生态教育的普遍开展。
在信息传播渠道方面,要变化公共信息的宣传形式,调整宣传内容,拓宽平台,加强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性,进行有针对性的、准确的沟通。充分利用新数字媒体平台,进行信息传播、反馈市民的投诉、在线互动、环境监测等。这就需要加强与电信和新媒体等多种渠道的沟通,通过手机上网、开通环保微博微信、APP等方式进行宣传、交流、研究。提高互动性、信息透明度、及时性和高效性。从大众的角度,从舆论集中的问题中捕获话题,让更多的媒体使用当下流行的、人们喜爱的方式报道宣传,让生态文明的宣传更贴近百姓,营造出浓厚的氛围,以改善生态教育的宣传模式。
重视环保教育基地、图书馆、博物馆和主流媒体、互联网、社交媒体在生态文化传播中的作用。更加注重生态环境和文化的教育,创新节日纪念日的生态教育内容和形式,并增加对绿色生活方式的文化宣传以及对健康合理的绿色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的宣传。
4.4发展生态文化
生态文化的形成需要人与自然协调发展、和谐共处,它是现代文明成果和时代精神的融合,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重要载体,是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不可或缺的力量。缺乏生态意识,也就是缺乏生态文化。因此,不断培育学生的生态意识,必须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要加强生态文明意识,提高生态道德素质,树立人们对自然的道德责任,为生态文明的建设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加快文化产业的发展,推出更多含有绿色环保理念的文化产品。努力营造浓厚的生态文化氛围,使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生态文化意识,从而逐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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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余谋昌.走出人类中心主义[J].自然辩证法研究,1994(7):8~4,47.
一、伦理、道德与法律
研究环境刑法的伦理支点,首先有必要研究最基础的伦理。从西方的词源含义来讲,伦理一词,源于希腊语thos,意思是品性与气禀以及风俗与习惯。但从我国的词源学上讲,伦泛指人与人之间的客观关系,理即蕴涵事物本质的一种条理,伦理就是存在于人与人之间关系中的应有条理和顺序。所以,我们可以把伦理理解为存在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一种合理和基本的秩序。伦理与道德这两个概念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我国,都被不同领域的学者不同程度的界定过。从哲学的角度讲,道德是有层次的,伦理是最基本的道德规范,是道德的共识[1]。由于人们的语言习惯问题,道德经常用于个人和比较生活化的场合,伦理则具有团体和相对正式的色彩,但二者表达的意义相近¹。法律与道德作为人类社会中两种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二者之间存在着相通之处和必然的联系。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也是法律的归属,几乎每个法律条文背后都是由道德来支撑的。任何法律规范都需要道德的支持,需要伦理的铺垫,法律只有符合道德,体现伦理,才能称之为法律,否则该法律不仅得不到人们的认可、尊重与信仰,形同一纸空文,甚至会被世人所唾弃。
二、研究环境刑法之伦理支点的价值
(一)环境刑法与环境道德存在断层现象法律不应独立于道德,而是与当下的伦理和道德保持同步。环境刑法作为生态法制体系最后的也是最有力的保障,理应更应具有道德说服性,然而自从1997年5刑法6设立环境犯罪专章后,一直固守传统的人类利益中心主义,对于自然和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环境刑法难以实现其预防功能。这与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以及环境犯罪对环境和社会的危害性是很不相称的,当然也不会符合当下保护生态环境的道德共识。虽然我们颁布了5环境保护法6,也实施了环境刑法,虽然我们热衷环境法治建设的目的是保护我们的生存环境,然而法律的实施并没有阻止环境的恶化。现代环境法治中所需道德因素的缺失与滞后是根本的因素。对环境的破坏就是对人类环境权和环境利益的侵害,破坏环境已经不能被认为仅仅是-禁止之恶.,已俨然可以被称为-本质之恶.,因为它已然包含着道德责难的内容了[2]。我们立足于环境灾难的现状制定法律以期改善和保护环境,但是我们在立法、执法与司法中的注意力集中在了我们人类传统利益的保护与弥补上。环境法律与环境道德的脱节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我们制定环境法律的目标与价值,不得不重新探寻符合现代环境法治的伦理与道德。
(二)环境伦理的建立意味着对自然的爱与尊重传统道德观把道德关怀的范围局限在了我们人类,造成人类与自然绝对对立的的假象,成为人类对自然肆意破坏和利用的原因之一。人类社会发展早期,人类敬畏自然,对它顶礼膜拜,随着生产经济活动的广泛开展和科学技术的飞速进步,人类就将自然和生态规律置之于不顾,自私的固恋着人定胜天的想法,开始对自然进行挑战,进行征服。大自然理所当然的成为了垃圾场与原料库,自然生态环境逐渐失去了平衡,人与自然的冲突也日益尖锐。当自然以恶劣、狰狞的一面来与人类的破坏进行对抗时,当环境的恶化已严重危害到人类的生产生活时,人类才开始冷静,开始动摇。人们忘记了,人既要生活在社会中,也要生活在自然中,既存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存在着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环境伦理突破了传统道德观中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道德规范,提出了对人与自然关系进行道德调整的要求。自然界孕育了人类,没有自然就没有人类和人类社会。人类同其他物种一样,是自然这个大家庭中的一员,人类与其他非人类存在成员要和谐共处,共同协调发展。我们必须珍视物种和生态系统自身,正如我们珍视人类个体与共同体一样。人类不仅不能离开自然界,还要尊重自然、热爱自然。我们可以改造和利用自然,但也应该爱护、保护自然。破坏自然环境已然应该被道德责难了。
(三)现代环境理念会促使绿色之法的实现环境刑法不管作为一门学科还是一部法律,都兼有刑法与环境法的双重色彩,所以环境法中的一些现代环境理念就会对环境刑法产生影响。首先,正义在各个领域都有所体现,而环境正义正是道德正义的体现。环境正义,从时空上看,包括代内正义、代际正义、种际正义,主要指两层含义:一是所有主体都应平等享有环境资源,清洁环境而不遭受资源限制和不利环境伤害的权利;二是指享有环境权利与承担环境保护义务的统一性,即环境利益上的社会公正[3]。环境正义不是将眼界局限于一代人,片面追求这一代人安逸舒适的生活而滥采资源破坏环境,也不是将自然资源占为人类所有,破坏其他物种基本的生存环境甚至对他们进行残害。环境刑法作为人定法,要体现法律正义,首先要体现基本的环境正义。其次,和谐不是只对社会而言,也是现代环境法治的目标。环境和谐要求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都要实现和谐,即整个环境大生态系统,各个子系统,各个要素处于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状态,形成一种自然、合理的秩序。有学者主张,环境刑法的功能不止包括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也包括维护生态安全与和谐,这与环境和谐的要求是一致的,环境刑法应以此为目标,力求自身的发展和完善。此外,安全、效益、公正等价值理念也是符合环境伦理观的现代环境理念。环境刑法作为生态环境法制的一环,要保证其生态性和科学性,离不开这些现代环境理念的指导。
三、当代中西方环境伦理思想的反思
(一)天人和谐:我国传统环境思想的主流在全球环境危机愈演愈烈的今天,我国古代传统的环境思想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季羡林先生断言只有东方的伦理道德思想,只有东方的哲学思想能够拯救人类。从儒家的天人合一、人与天地万物一体,到道家的道法自然、与天为一、天人一体,到佛教的众生平等,到道教的尊重天地父母,天人和谐一直是我国古代环境思想的核心和主流。天人和谐观强调尊重自然,亲近自然,肯定自然和自然存在物的内在价值,把尊重自然界的一切生命的价值,爱护一切生命看做是人类的崇高道德职责。天人合德思想把伦理范围扩大到了整个宇宙,仁民爱物将仁的范围扩大到了整个自然界,主张从整体上把握世界,把人与自然界统一起来,尊重一切的自然存在物。同时,天人和谐观也充分肯定人的个体生命价值和精神自由,主张尽人之性,尽物之性,天人兼顾[4]。所以天人和谐观既不是人类中心主义,也不是非人类中心主义,而是二者的整合。蒙培元教授强调:中国哲学是深层次的生态哲学。这样说并不过分。[5]然而这些环境思想是当时人们在处理社会和人生问题时提出的,并不是单纯为环境问题提供指导,没有形成相应的体系。而且由于现在国内对此研究相对较少,天人和谐观作为我国辉煌传统文化的代表,一直以来都在扮演着空口号的角色,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实践。
(二)西方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之争从2世纪中叶至今,西方环境伦理学形成了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二元对立的局面,其划分的依据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及道德关怀的对象。人类中心主义的基本观点是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是主体,是目的,自然只有对于人类而言才具有价值,以人类自身的利益作为道德关怀的对象。非人类中心主义则认为,人类是大自然中普通的一员,非人类的存在物同样具有价值和权利,同样应得到道德关怀[6]。随着人们对环境危害的反思以及学术的不断进步,焦点集中在了人类中心主义中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中的生态中心主义两者身上。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仍然坚持以人为主体,以人的利益作为根本出发点,但开始关注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基于此,人类对非人类存在物也负有道德责任。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突破了传统人类中心主义,拓展了道德关怀的对象,但人与自然主客体二分的观点一直未变,最终的目的仍是人类的利益,这种人类功利主义对于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的平衡是值得怀疑的。而生态中心主义认为整个自然界是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不管是有生命的还是无生命的,都具有主体性,存在着内在价值和固有权利,应该得到人类的尊重。生态中心主义强调大环境生态系统的和谐,强调人类利益与自然利益的统一,是一种更为深刻的伦理。然而承认人以外的存在物也具有固有的权利和价值是一个似是而非的问题,会带来权利与价值的暧昧化,非人类存在物的权利与价值可能是一个虚构的理论依据[7]。究竟在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之间如何取舍,西方环境伦理学界没有形成普遍共识,也没有建立一种更成熟、更完善的伦理体系。
四、我国环境刑法之伦理支点的重构
寻找我国环境刑法的伦理支点,就有必要立足于我国的现实和环境刑法,不能一味地引进和借鉴。西方的环境伦理思想是针对西方国家的环境问题提出的,它对于我国环境问题的适用性还有待实践的考证。所以我们对于这些环境伦理思想应该有选择的走入,寻找出适合于我国的环境伦理体系。随着环境问题的全球化和学界的交流,西方伦理学者开始从东方国家寻找灵感,我国传统文化中的环境伦理思想也有和西方现代伦理思想不谋而合的部分。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不仅在人类与自然的关系维度上坚持人类价值的本位性,强调人类在自然生态系统中的优越性地位和目的,而且还在人与人的关系维度上坚持人类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高于人类的局部利益和暂时利益,融合了西方的人类中心主义和东方的整体思想,是适合于我国环境刑法的伦理思想。
在法律历史上的任何时期,法的价值都是必须要面对的问题,法学家们不断的对法的价值进行论证和批判,以确保法有适用于这个时期的价值。建设生态文明需要环境法给予保障,而生态文明同时也深刻影响到环境法的价值方向。研究生态文明如何更好地发展起来,首先要研究的就是环境法所要追求的价值和目标方向,环境法的价值体系由多方面价值组成。1.环境法的正义价值环境法主要把正义作为价值体系的核心内容,同时与秩序、利益等相互融汇作为环境法体系的基本内容,而具有终极性价值的是正义价值。促进全国人民都拥有善德和正义是法律的最根本意义,法是伸张正义的途径也是正义的方向,法的存在意义也从正义价值中得以体现。环境法的主要价值体现同样是正义,建设生态文明就是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作为最高目标,这种和谐发展是环境法平衡代际主体与代内不同主体的正义体现。[1]构成环境法的价值体系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在研究环境法如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要将正义看作是环境法的最重要价值,并将其作为研究基础。2.环境法的秩序价值秩序是构成环境法价值体系的基础价值,每条法律都是将实现某种秩序价值作为目的,法的正义价值若要彰显出来,需要秩序价值来实现。法律规范提供了良好的秩序状态,理想的秩序需要利益调制来完成。秩序要适应生产方式,需要体现出社会正义和公正。[2]人类社会作为法的诞生、进化的场景,法的属性确立了法的秩序价值是其他价值的基础。如果不存在法律秩序,法的生存及运作将会失去保障并受到威胁,法治将无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是环境法所追求的秩序,建设生态文明有着同样的要求。生态秩序有三点主要要求:一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二是环境利益与人类利益相协调;三是人与人之间环境资源均衡分配。3.环境法的利益价值利益同样也是法律所追求的基本价值。从古至今,人们之所以尽可能的去争取一切可能争取到的事物,一切都源自于利益。从根本上来说,环境法所确立的目标就是正义、秩序、建设生态文明高度统一,环境法存在的意义就是实现正义和秩序高度统一的追求,环境法的价值也体现在通过利益调制达到正义和秩序的的目标。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环境法的体系与利益调制是承载着正义和利益的载体,也是展现争议和秩序价值的途径。[3]利益价值相较于争议和秩序价值来说,它体现出来的是工具价值,其作用在取舍、调节、激励利益方面体现出来,是形成社会秩序和社会正义的机制。环境法也是通过自身特有的利益调制和规则体系,为正义和秩序引导正确的方向。
二、环境法正义价值的多面性
环境正义是环境法的正义表现,正义是法律最核心的追求。不同主体在参与有关环境方面的事务时,被公平对待,即为“环境正义”。公平对待表现为忽略年龄、性别、国籍等差异,拥有公平参与环境方面事项的权利。环境正义体现在参与环境事项的过程中,保障人与人之间合理的分配资源以及承担起相应的保护环境的义务。地球资源有限,而人均需求量较大,这就导致了如何合理分配资源问题的产生,环境正义实质的问题也就体现在此。环境正义主要就是调整和管理主体与环境资源之间的关系,满足主体所需的生存条件基础。结合建设生态文明和现实环境问题特点,笔者总结出追求环境正义要从以下两方面抓起。
(一)代内正义方面代内正义表现为,忽略性别、年龄、身份、国籍、社会地位等差异的同世代内的人拥有平等的公众参与、享有权利义务、获取资源信息等权利。代内正义主要包括的正义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以及地域与地域之间的正义问题。但是由于各个方面的分配环境利益不公打破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平衡关系,从而造成了严重的环境问题。[4]为了建设美丽中国,实现环境正义,维护代内环境的平衡,应努力完善环境法制度。一是要完善公开制度,让人民大众了解到环境信息和知识。自从《环境保护法》出台以来,为了使环境法具备更好的可实施性,需要不断地通过法规对公开制度完善细节规则。二是要增强各阶层与各区域之间的合作,以便健全环境表达机制。为了实现生态文明和实质正义,法律制度应特别关照相对弱势的群体,保障他们的环境利益,这就需要健全环境利益分配机制,避免弱势群体无法享有应有的环境利益。
(二)代际正义方面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实质和广泛意义上的环境正义。代际正义是指为后代人保存资源,维持利于人类生存的环境状况,保障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一些国家将代际正义思想融于国家法律之中,生态文明与传统的文明形态不同,生态文明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共存与发展,更具远见卓识。
三、环境法生态秩序追求
(一)生态秩序的定义秩序是一种平衡状态,在内部建立。自然秩序是自生自发建立起来的秩序,而社会秩序由人创造出来。秩序性质有如下几点:一是对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限制力度;二是体现出人与人之间的行为是可以相互补充和影响的;三是表明人们某些生活方面具有一致性;四是体现出人们行为可以进入某种平衡稳定的状态。法律秩序是多种秩序形式中的一种,它作为社会秩序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在某些方面作为指示文明进程的仪器。生态秩序所追求的包括了,人与人之间需求环境资源与维护环境状况的平衡,以及人与自然共存的平衡状态。生态秩序是环境保护法体系之中最基础的一部分,它的最终追求就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存与发展。
(二)达致生态秩序的措施法律秩序的含义是人们之间的关系要遵循行为规则,这些规则又相应的产生了文明秩序,生态秩序也要依靠法律规则来实现。在传统法律之中很难能满足生态文明的要求,所以要建立相应的环境法规则。确立环境法的目的就是要发展生态文明,制定生态秩序规则,适应于目前的生态文明建设。为了满足我国现今飞速发展现状中的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环境法制度需要进行一定的创新,来不断地完善自身体系,以便于更好地保障生态秩序的有条不紊。培养生态秩序意识对于生态文明的建设也十分有必要,要加强对人们意识层上的培养,有益于提升人们的生态意识。
四、环境法多重利益寻求
(一)人与环境利益关系人与自然的基本关系就是利益关系,在生态文明建设中,人与自然的关系多种多样,对于人类来说,环境资源的利益关系可以表现为:经济利益、精神利益、环境利益。而从传统的利益法学派角度来分析,又分为以下几类:社会利益、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人与环境资源具有多种属性关系,当这些关系之间产生碰撞时,如何取舍和解决是环境法需要研究的,也是从法律上来保证生态文明建设的途径。
(二)环境法调节利益的方法法律制度需要选择性的利用一些法律工具来维护生态秩序,首先,要承认个人或社会的特定利益,需要确定一个法律承认的范围,要尽可能的获得范围内的利益。对于多种利益如何进行取舍,环境法给出了明确的指示:将利益分类,按照高低层次和迫切需要程度来将利益进行排序和划分。然后,设置环境法制度,按照一定的顺序保护利益,实现利益。最后,本该被保护的利益无法实现或被侵犯时,可以利用法律的手段来保障利益的实现。
五、结语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生态文明;建设
中图分类号:D2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9-0057-02
如今,当我们在赞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取得的巨大文明进步的同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生态危机问题也日益得到国内思想理论界的关注和思考,生态文明逐渐成为近年来政治、经济、管理等社会科学研究的焦点问题。党的十提出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1]。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蕴含着丰富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思想,包括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和历史观,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产物。本文分为五个部分,首先阐明了生态文明的科学内涵,指出生态文明建设的意义,通过分析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中国化的现状,说明在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中国化中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措施。
一、生态文明的科学内涵
生态文明是人们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善和优化人与自然的关系,建设有序的生态运行机制和良好的生态环境所取得的物质、精神、制度成果的总和,它体现了人们尊重自然、利用和保护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文明理念。是人类在改造自然以造福自身的过程中为实现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所做的全部努力和所取得的全部成果,它表征着人与自然相互关系的进步状态。生态文明既包含人类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安全的意识、法律、制度、政策,也包括维护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技术、组织机构和实际行动。如果从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这一视角来观察人类文明形态的演变发展,可以说,生态文明作为一种后工业文明,是人类社会一种新的文明形态,是人类迄今最高的文明形态[2]。
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3]。
二、生态文明建设的意义
(一)马克思主义提出了尊重自然规律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思想
马克思认为,自然界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自然界也是人类无机的身体;但人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必须在社会中实践,并在社会中实现[4]。马克思又指出“只有在社会中,人的自然的存在对他来说才是自己的人的存在,并且自然界对他来说才成为人。因此,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5]恩格斯曾指出: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生态文明意识到只有珍视自然的价值,人类才能实现价值,只有让万物生存,人类才能更好地生存。生态文明观告诉我们:自然界是人类社会生存、繁衍和发展的基础。所以,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并与自然界和谐相处,是人类文明延续的必要条件,否则就会受到自然界的惩罚甚至危及人类的生存。生态文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和观点,提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之路。
(二)生态文明彰显出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深化了对社会主义本质的理解,从而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从工业文明到生态文明,从传统发展观到科学发展观,是人类认识和实践活动的飞跃。生态文明认为人是价值的中心,但不是自然的主宰,人的全面发展必须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在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的社会过程中,应注重生态价值,以生态和谐促进社会和谐才能形成全面、长期的和谐社会。同时,生态文明秉持可持续发展与公平公正的价值理念,这些都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相一致。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应当实现思想意识的三大转变,即从传统的向“自然宣战”、“征服自然”等理念,向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转变;从粗放型的以过度消耗资源破坏环境为代价的增长模式,向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模式转变;从把增长简单地等同于发展的观念、重物轻人的发展观念,向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的发展理念转变。妥善处理好当前社会各个方面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的基本要求。
(三)生态文明与中华文明一脉相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继承了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又融合了中华文明和时代特色。现在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在遵循客观规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科学合理地利用自然为人类服务。我国在实现工业文明的过程中无法享受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所拥有的廉价资源和环境容量,而要在严峻的生态环境下迈向工业化。因此,经济发展不能以危及生态环境底线为代价,必须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原则,建设高度的生态文明,这些原则和精神都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其他国家发展社会主义贡献了丰富的理论资源和实践模式。
三、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中国化的现状分析
自从人类产生以后,自然界在人的实践活动中以新的形式,延续自己的存在和发展。通过劳动,人类具有了自己的实践存在方式[6]。可在实践中生态环境问题就已在原始文明时期开始显露,但那时的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还是渐进的,相对而言较轻;伴随着工业革命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在创造巨大物质财富和文化成果的同时,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并且这种破坏是惨烈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土地沙化荒漠化、气候变暖、冰川融化、臭氧层破损、酸雨区域扩大、生物多样性锐减,影响人类健康并造成死亡的疾病多发以及极端气候地质灾害频繁袭击等,这些触目惊心的现实在警示: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地球生物圈出现了破损,支撑地球生物圈的主要生态系统(森林、草原、湿地、江河、湖泊、农田、山系、大气、海洋等),都已伤痕累累、功能弱化,潜伏着人们难以预料的祸患和危险。如若不紧急抢救修补,地球生物圈的破损将日益加重,直至功能丧失,不再正常运行,导致人类陷入生存绝境。这样说,并非耸人听闻,而恰是对人类生存危机和隐患的真实写照。
作为世界人口数量最多的国家,中国称得上是能源大国。以2011年为例,中国能源消耗总量为34.8亿吨标准煤,比2010年增长7%。这意味着去年能源消费总量比去年增长了2.3亿吨标准煤,是四年来能源消费增量最多的一年。在中国可以看到许多行业和地区资源利用效率低、浪费大。高消耗换来的增长,导致废弃物排放多、环境污染严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资源需求量随之增加,中国面临的资源和生态安全压力还会持续加大。据有关方面预测,中国45种主要矿产的现有储量,到2022年能够保证需要的仅有6种。依靠大量消耗资源支撑经济增长,不仅使资源供需矛盾更加突出,也制约了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进一步提高。与此同时,我国的水土流失严重,沙漠化迅速发展,草原退化加剧,生物物种加速灭绝;森林资源也在逐渐锐减。现在导致的结果就是我们在经济建设取得了“辉煌成果”,生态环境却遭到严重破坏,可持续发展受到损害。
因此,以牺牲能源消耗、环境资源为代价,换取某种经济增长,带来一时的经济数字的增高,却留下了长远的隐患。我们只有把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以及人的全面发展结合起来,才能对生产要素产生最科学的集聚效应,并营造出源源不断的发展后劲。
四、在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中国化中落实生态文明建设
面对当前的严峻形势,我们必须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做出贡献[7]。
(一)全面促进资源节约,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节约资源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根本之策。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大幅降低能源、水、土地消耗强度。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支持节能低碳产业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展,确保国家能源安全。发展循环经济,促进生产、流通、消费过程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
(二)加大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促进人和社会的持续发展。生态环境的保护就要求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推进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扩大森林、湖泊、湿地面积,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快水利建设,增强城乡防洪抗旱排涝能力。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提高气象、地质、地震灾害等的防御能力。
(三)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将制度化建设纳入考核体系。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并进一步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同时要积极开展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试点。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
五、结语
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同时也出现了严峻的环境问题和可持续发展问题。实践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坚持以马列主义、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既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文明转型”的主旨要义,也是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展与环境双赢、构建和谐社会、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指数的必由之路和可靠保障。
参考文献:
〔1〕.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F].北京: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2012.
〔2〕张丽霞.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对策与措施探讨[J].林业经济,2010(10).
〔3〕.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F].北京,2012.
〔4〕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5〕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物权法是与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和其它非经济价值直接相关的规范体系。但是,传统物权法并未将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和其它非经济价值融入其概念以及制度之中,这样才导致了环境问题的产生。在当代,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环境资源的可持续供应,作为资源配置的基本法律制度的物权法如果不对可持续发展作出必要的反应,并对环境资源的可持续性保护作出制度性安排,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将会因无法落实而大打折扣。在此意义上,物权法的生态化是环境资源的民法保护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所谓物权法生态化是指整合物的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和其它非经济价值,并将环境保护义务纳入物的概念之中的过程。它包括物的概念拓展、新的物权制度的建立以及已有物权制度的更新等内容。物权法的生态化是建立在物权社会化基础之上的。一、物权社会化近代民法奉行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为内容的私法自治原则,并将所有权绝对自由作为其首要原则加以确认。所有权绝对曾有过历史的贡献,不容置疑。然而,所有权绝对原则的承认与尊重毕竟是以个人利己主义的创造精神和自然法理论为前提的,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理论指导下的财产制度的各种弊端不断暴露出来:第一,所有人不仅对所有物可以直接任意地支配而且可以凭借其财产上的优势对他人间接的发挥其威力,从而形成一种不平等的社会关系;第二,所有权既然是一种绝对的,不含任何义务的权利,其行使与否均由所有人任意决定,很容易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和资源配置的低效率;第三,所有权绝对原则以利己主义为核心,利己主义的创造精神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物质文明的进步,但一切均由个人意志决定,则容易造成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冲突,因此,强调所有权绝对原则既不利于他人的利益,更不利于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种情况下,产生了所有权社会化的思想。德国学者耶林首先提出了“社会性的所有权”的主张,他指出:“法律家及外行人均会认为,所有权的本质及所有权者对于物之无限制的支配力,若对之加以限制,则会与所有权的本质无法两立。然斯乃根本错误的观念,所有人不仅是为自己的利益,同时还适合社会的利益,行使权利方能达成所有权之本分。惟有在这种范围内,社会对于个人不予干预。若对于广阔的原野因所有人之怠慢不予开垦地把它放置,能够结谷的场所让之生产茂密的杂草,或为享乐而用之为狩猎之地时,社会对此怎能安闲视之。因此,可耕作使用而不为耕作时,社会须使更有益于土地之利用者来代替之。所有权,它的理念与社会之理想冲突时,到底还是不能够让它存在的。”这里对于绝对所有权加以限制的思想已非常明确。1919年《魏玛宪法》规定“所有权负有义务,于其行使应同时有益于公共福利”,使所有权社会化的思想在立法中首次得以体现。瑞士民法典也规定:权利人应以诚实和信用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及履行自己的义务,权利显然滥用的,不受法律保护。现代民法对近代民法的多次修定正是基于对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折中,力求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公益平衡的结果。物权的社会化直接导致了法律对所有权由绝对保护转变为相对保护。所有权人无论在享有的权利上、还是权利的行使上都受到法律的限制。同时,也使得所有权由绝对自由发展为禁止权利滥用。1.对所有权的直接限制这种限制表现各个方面:在法律调整上,不再仅仅只是民法典及单行民事法等私法规范涉及所有权的内容,而是在宪法及行政法等公法的规范中也直接对所有权的限制作出规定。如日本宪法规定对所有权可由法律进行限制,所有权伴有义务、所有权的行使须符合公共利益等;在民法上也以财产利用为中心替代了以财产所有为中心的立法指导思想,确认土地所有权不及于与权利人毫无利益的高度和深度,确认了不动产租赁权的物权化。在规范类型上,普遍设置了所有权的义务性规范,立法加强了各类义务规定以限制所有权的行使,如容忍他人合法侵害的义务,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的不作为义务以及某些作为义务等等。在权利的范围上,对所有权主体、客体、内容、目的等进行了全方位限制。在利益保护上,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第三人利益而限制所有权。所有权只有在法定范围内才可以存在。这些限制已充分显示出现代立法不再将所有权视为个人绝对意志自由的领域。传统民法向现代民法的发展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当然也是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2.对所有权的间接限制对所有权的间接限制集中表现为他物权优位化。传统民法中的他物权本身是对所有权限制的体现。但在传统民法中,他物权始终是作为所有权的附属性权利而存在,立法及其保护的重点在于保障所有人的占有和处分权,将物的利用或收益权能放在次要的地位,在所有权与利用权的关系上强调所有权优位,法律偏重于所有人利益。20世纪以来,生产的社会化所要求的资源配置的社会化要求强化物的利用功能,在法律上为促进物的充分利用必须将立法重心转移到利用和收益权能。在保证所有人的所有权不受侵犯这一基本原则下,为平衡资源的私人占有和资源配置的社会化之间的关系,他物权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他物权对所有权的限制也日益加强,他物权的利益更受到法律的重视,出现了他物权优位与所有权虚化的倾向,物权法也由“以所有为中心”转变为“以利用为中心。”这种以利用为中心的民法新观念主要有如下表现:第一,现代各国物权法均以促进土地的利用,充分发挥物的效益为最高指导原则,如所有人若不能充分、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国家可以依法对其权利进行限制。第二,物权法从着眼于维护静态的所有关系,逐步向注重调整动态的利用关系发展,对物的现实利用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如在不动产物权法中,土地利用人不论是对自己所有的土地,还是对他人所有的土地,其使用和收益受到社会和法律的全面保护。所有人仅凭观念上的所有权收取租金,原来那种绝对强大的支配权因此退让。与此相适应,土地利用人的法律地位得到提高和巩固,在土地利用和土地所有发生冲突时,法律将优先保护利用人的利益。第三,权利人可依法设定他项权利,充分利用其所有的资源。物权法这种“从所有到利用”的发展趋势,应该说是为环境资源的物权性内容的构筑提供了理论基础。3.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复兴在古罗马就有这样的法谚语,行使自己权利不得有害于他人,即权利行使原则。另外,还有权利滥用禁止的概念,即存有加害于他人目的的权利行使被看作是违法的,不被承认为正当行为。“禁止权利滥用”作为一项古老的法律原则,其所包含的“不以损害他人财产之方式使用你自己的财产”、“不允许没有补偿的损害行为”等观念对于环境保护都是十分有利的。但是这些体现古代道德的法律原则在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中被抛弃,取而代之的是体现功利主义思想的“效用比较”原则。所谓效用比较是一种判断或衡量价值的方法,它要求将污染者带来污染的生产活动的社会经济效用或价值同污染受害者(包括社会)所受损害的社会效用或价值作比较。如果比较的结果表明带来污染的生产活动的社会经济效用超过了受害者的受损害的社会效用,那么,该生产活动就被看作合理的和合法的行为,不得为法律所禁止和取缔。“公害责任要成立,被告的行为应该是不合理的。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是故意的,但如果符合其他更重要的利益,而且行为是合理的,那么,公害责任将不成立。比如,化工厂排出废气,影响了当地居民的健康,如果这个化工厂是本地经济的主要支柱,而且工厂对废气进行了合理的处理,如降低废气的污染程度等,那么,该厂就不能被下令停止生产。”这一原则实际上就是允许企业把工业污染转嫁给社会。它为各工业化国家牺牲环境发展经济提供了法理上的支持。这种典型的功利主义的法律观是排他的、为市场经济的外部不经济性进行辩护的理论。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人们开始意识到要消除环境危机就必须解决外部不经济性问题,改变现代工业把损害环境资源所造成的沉重负担转嫁给社会的状况,使污染者对自己所造成的损害负责,为此,必须改变“效用比较原则。”人们发现,古代的一些基本法律原则,是可以适应当代社会对付环境危机需要的。“同19世纪的冷酷态度相比,这个古老的习惯法原则(即权利不得滥用——作者著)显得高尚和人道。效用比较原则……允许工业利用者将其污染代价外部化。这种法律原则对活跃的财产利用者开发能够防止这种副作用的技术提供不了任何经济刺激。……它是一种不顾公众的愿望,迫使公众投资于工业发展的不正当方法。”在这种情况下,一项重要的民事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又回到了其应有的位置。“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因为任何权利的规定,原则上只在确定一种规范,而不是具体规定权利主体如何行使权利以实现权利的内容,这就为权利人滥用权利留下了空隙,所以滥用权利的现象也就成为必然。在个人主义思潮之下,权利绝对自由行使,法律不得加以干涉。直到19世纪末,法律的中心观念由个人移向社会,其最终目的,在于保护个人自由与权利并同时兼顾整个社会的发展与人类生存。1900年德国民法典第266条规定权利行使不得以损害他人为目的。从而使权利滥用在权利社会化思潮下成为所有权得以限制的一种表现。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之一,是须有正当权利的存在。如果不存在正当权利,而加害于他人,属于侵权行为。环境损害大多是基于正当权利的行使,如对自己所有权、利用权的行使等。民法的这种变化则恰恰为具有社会公益性的物权的产生提供了理论基础。二、生态性物权物权的社会化运动导致了社会性物权的出现,即出现了“将公法的支配与公法的义务,摄入物权概念内容之中”的物权。但这种社会性物权所指的公法义务,在没有环境保护意识的条件下,仅指对社会的义务,并不包含对环境的义务。在此意义上,可以说,社会性物权还不是生态性物权。但是,这种观念却为生态性物权的产生提供了基本思路。现代民法上所称之物,主要是指有经济价值的物。在物的范围中,有相当部分属于环境资源的范畴。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物权与环境权所指向的客体是同一的,但是,这个同一客体的形式与内容是根本不同的。作为环境权客体的环境资源以生态价值和其它非经济价值为内容,物质形式只不过是它的价值载体;而作为物权客体的环境资源以其物质形式为内容,其经济价值蕴涵于物质形式之中。物权法是关于物的经济价值的归属、利用所进行的权利配置,其目的在于充分发挥物的经济功能,环境功能是没有纳入其视野的。但是,物权法所设定的各种权利使得人们在利用物的经济价值时必然会对其环境价值产生影响。现在,如果要将两种价值加以协调,并且将物的生态价值纳入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就必须解决物本身所具有的双重功能、也就是其物质表现形式与生态价值内容的冲突。构建生态性物权,就是要解决这种利益冲突以及由此而引发的相关问题。环境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条件的总和,其物质性不容质疑。人们通常将对于人类有一定利用价值的物质称之为资源。环境因其对人类的有用性而成为资源也是没有异义的。但是,在不同的条件下,环境的资源属性与人们传统观念所认识的资源属性的差异性或物质形态的双重性却很少为人们所认识。我认为,从对环境的资源属性全面把握的角度,深入剖析环境资源物质形态(在此我将其简称为物)的不同表现形式,是确认生态性物权的一个关键所在。第一,经济形态的物。通常,我们将对于人类经济发展有用的环境要素称为自然资源,其表现形式为资源性的物。在此,物是经济资源,我们对自然资源的理解具有经济学上的意义,森林可以提供木材、水流可以航行、矿藏可以开采加工……,并且这种意义上的资源还存在着稀缺性和多用性。正是由于资源在数量和品种上是有限的,资源在用途上是多方面的,才存在将有限资源如何在不同用途上进行最优分配的问题。如果资源不是有限的,人类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向大自然任意索取,那么就不必研究配置资源问题,任何一种生产过程的投入需求都可以随意获得和得到完全满足。如果资源不具有多用性,每一种资源只能作为某一种生产过程的投入而不能同时作为其它生产过程的投入,那么也不会存在配置问题,因为这时由于资源用途上的单一性已经固定了资源的投入方向,配置的前提已不存在了。因此,由于资源的有限性和多用性产生了多种利益的冲突,需要通过一定的规则定分止争,这种“以使互不相侵而保障物质之安全利用”的规则就是物权法。第二,生态形态的物。从生态学的角度,环境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它与人类通过能量流动、物质循环和信息传递构成共生共荣的生态系统,其表现形式为环境资源性的物,其价值表现为资源对于人类生存和发展而言的效用。在此,物是生态资源,我们对其理解具有生态学上的意义,森林、水流、矿藏都是生物圈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森林可以净化空气、涵养水源、改善局部气候;水流则为水生生物提供生境、参与生态系统的水循环;矿藏是生态系统中岩石圈的组成部分、也是物质和能量的储存库,它的存在对于生态平衡极为重要。作为生态性物的自然环境,具有整体性和自我调节性。首先它的各个组成部分构成一个完整的系统,任何人不能独占,也不能进行排他性消费;其次,环境资源系统是一个具有自我更新、自我恢复功能的结构系统,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度内,这一系统具有一定的调节能力,对来自外界比较小的冲击能够进行补偿和缓冲,从而维持其稳定性。环境资源对于人类生存的重要意义使得人们必须考虑它的生态属性,通过建立一定的规则使其得到保护,否则,人类的生存将受到直接威胁。这种以保护环境资源的整体性、自我调节性为目的的行为规则系统就是环境资源法。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资源性物的双重形态导致了其对于人类的双重功能,并且其价值形态及其构成是有很大的差别的。民法上的物权与环境法上的环境权分别对资源性物的不同功能及其价值予以承认并提供了保护,民法保护的是其经济属性,环境法保护的是其生态属性。过去由于没有认识到环境资源的生态属性以及保护的重要意义,物权法没有涉及保护环境资源的生态属性的问题,而是由后来建立的环境法弥补了这一不足。但是,环境资源的双重属性在理论上的分类可能成立,而在现实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却是密不可分的,传统民法注重环境资源的经济形态而忽视其生态形态是造成环境问题的直接原因之一,现在虽有专门的环境立法解决对环境资源的生态功能保护问题,但它的目的实现,却必须有赖于两个前提:一是法律对环境资源双重形态的承认,二是对两种相互冲突的利益的协调机制。因此,仅有环境法的实施是不够的,还必须有环境法与民法的协调与沟通;也还必须有物权法对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承认。目前,物权法社会化已为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的承认建立了通道,并且在物权社会化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客观上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制度,但目前在立法上表现为限制所有权行使的消极承认。除此之外,还可以建立对环境资源的生态属性承认的积极方式。三、环境物权的构建我在将物权法生态化定义为“整合物的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和其它非经济价值,并将环境保护义务纳入物的概念之中的过程”的时候,已经隐含了一个前提,即只有能够纳入物的概念的环境利益才是物权法上的利益。因为,并非所有的环境资源或生态价值都可以纳入物权调整的范畴的。否则,根本就不会产生什么环境法。这里要讨论的是,何种物的生态功能可以纳入物权法的范畴,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物权。1.物权立体化:一种新的定义方法关于物的经济功能和生态功能双重属性的认识,虽然不能直接为我们定义生态物权直接发生作用,但这种认识的意义却是重大的。它为物的定义方法的突破寻求了一种新的途径。法律上的概念定义是一种根据主体的价值判断,通过对被定义对象的本质属性的描述而使之法定化的工作。目前基本上采取的是价值定义法,这种价值表现为被认识的对象对于人的主观需求满足程度,人类为了特定的目的而产生的需求是价值判断的标准,在所有的价值中,人的生存价值是最高的。物权法上的物被定义为有体物、特定物和可支配之物也是使用了这种方法。物权法上的物之所以不是物理学意义上的物,是因为作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它必须符合主体的价值判断,并且能够满足主体的权利需求。因为,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假定人是“理性的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他行为的内在动力,而财富最大化是人类生存的最高目标。那么他获得权利的目的只能是为了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只有他能实际控制、支配、并能感知的物才能够为其占有、使用并进行交易,从而获取利益,满足他的生存需要。至于那些不能为其所支配、所控制的物是与他的利益无关的东西,不能实现人所需要的增加经济利益的特定目的,因而不能成为物权法上的物。这样,对物的价值判断标准只能是一个——能否为主体带来经济利益。所以尽管每个人生存都实际需要空气、水等物质性的资源,但因为它们不能为某个人所独占、所支配,更不能为某人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不能为某个人的生存增进福利,所以它们不能进入物权法的视野。但是,人的需求是会发生变化的,价值作为主观标准也是不能恒定的。现在,由于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人类对环境的认识逐步深化,终于意识到人类以追求经济利益为单一价值目标的结果,会对人类自身的生存构成毁灭性打击。人类以物质财富极大丰富为生存最高价值的生活方式是自取灭亡。此时的人,已经不是“理性的经济人”了,而是“源于自然又依赖于自然的生态人”,在这样的假定下,人类的生存价值本身必然发生变化,现代人认为:人类的可持续生存是至高无上的,经济利益的追求必须服从于人类持续生存的需要。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依然可以采取价值定义的方法,改变物的属性,使之符合主体新的需求。但是,这种方法的使用将会造成极大的混乱:首先可能遇到的麻烦是,为了使人们明白你所使用的概念的真实含义,你必须向他人逐一解释什么是价值、新旧价值的区别以及你所采信的价值判断标准等,如果真的如此,定义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其次可能遇到的问题是,如果改变物的价值判断标准,将使法律规范的适用发生困难,如前所言,过去物权法上的物的概念是建立在“经济人”假定的基础上,而现在对物的认识却建立在“生态人”的假定之上,而这两种前提是不能随意转换的,法律的适用如果失去了它的前提,后果不堪设想。更为严重的问题还有,物权法的存在是有其合理性的,况且物权法上的物除了资源性物之外还有其他形态的物,如果我们因为它的某些不足就任意改变它的价值判断标准,必将使它失去应有的功能,使本来已经由物权法规范的社会秩序被打破,非但不能解决物的双重功能问题,反而可能导致新的混乱。于是,有必要考虑新的定义方法,既然物是有价值的,而这种价值主要体现为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那么这种价值对物而言就是具有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根据我上面的分析,物对于人类而言主要有两种功能:即经济功能和生态功能,那么,我们可以根据其不同的功能来对其进行定义,即具有经济功能的物和具有生态功能的物。我将这种根据物的不同功能进行定义的方法称之为功能定义法。它作为客观定义的方法,不仅可以随着人们对物的功能认识的发展而扩展,而且可以使各种功能的价值形态并存,不同的功能是为了满足主体的不同价值需要,既可以由不同的法律加以规定,也可以进行概念的整合。按照这个思路,物具有生态功能和经济功能,这二种功能是可以同时并存于一种价值之中的。现在,我们仍然假设人是“理性的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仍然是他的本性,他也仍然要以对物的实际占有、支配为取得利益的手段。但是,“理性”告诉他,如果对其占有、支配的物不加限制的使用,不仅他的利益会成为不利益,而且他的生存将直接受到威胁,或者说他将成为自己行为的受害者,此时,他必须将物的生态功能纳入考虑的范畴。只有这样,才能将生态的考虑纳入物的概念之中。真正完成将“公法支配与公法义务摄入物权概念内容之中”的工作。其实,这种定义方法在物权法中是早已存在了的。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土地空间权实际上就是在对物的功能定义基础上所产生的权利。而德国物权法上的有关“附属物权”的规定,就是将物的生态功能与经济功能进行整合后纳入物权法调整范围的实证。越来越多的国家水权从土地所有权中独立出来,实际上也是这样一种方法运用的体现。2.环境资源的特定化功能定义法为我们立体的、多维的认识物的概念提供了方法论,也为我们将生态功能纳入物权视野提供了条件。现在的问题是哪些具有生态功能的物可以纳入物权法上的物的范畴。因为,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物权法上的物并非物理学意义上的物,按照德国民法的解释,它不仅是指有体物,而且是指“符合既能为人所感知又能为人所控制这两个条件的物。”有体的意思是指物有确定的形体,它既可能是固体的也可能是液体的,也有可能是气体的,但是无论为何种形态,它都必须符合为人控制的条件。根据物的这种可感知、可支配的要求,要将环境权上的客体纳入物的范畴还是存在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无主和无价的环境资源如何成为民法的客体?环境资源是一个无限广阔的概念,无论是其范围,还是其功能,到目前为止都还不能为人类所控制,更遑论为某个特定的人所控制。但是,不可控制的是环境资源的整体,对于它的局部范围和部分功能人是可以控制的。如前所述,环境资源具有形式和内容上的双重含义,对生态功能而言,生态功能是内容,物质形态是载体。而对经济功能而言,物质形态既是形式又是内容。现在的问题是无体的生态价值或功能能否纳入物的概念范畴。这取决于这种功能能否为人们所感知并通过某种手段使其具有独立性,成为可以特定化的物。首先,是其可感知性。环境资源是人类生存所需要的基本条件的总和,它是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其具有生态系统的各种功能和结构,如可更新性、可恢复性、可循环性等等,它通过生命系统的食物链和非生命系统的物质流组成了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传递的生物圈,它的价值蕴涵于各种结构和功能之中,各种物质形态只不过是其载体,并非它的价值本身;但是,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又的确是可以感知的,清洁的空气、清洁的淡水、良好的气候、舒适的风景等等都是我们可以实际享受到的。其次,是关于环境资源的可控制性。客观地说,具有整体性的生态功能的确是不能为人力所支配的,人类只不过是生态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对它的了解少之又少。但是,人类对于环境资源的一些基本规律是已经获得了的认识,人类也有多种认识生态规律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看,生态资源无价是其无主的原因,只要能够确定其价格,就可以通过价格机制使其特定化从而在市场主体间进行配置。因此,要解决其可控制性问题,其简便易行的方法就是通过生态资源的价值化使之能够进入市场。从理论上讲,生态资源的价值化是可行的,如在日本,经济学家曾经采用替代方法将森林的涵养水源功能、防止土壤沙漠化功能、防止水土流失功能、供人休闲享受的保健休息功能、保护野生动物功能和提供氧气功能等分别进行了计算。国际上也还不少量化资源的生态价值的方法。这样,通过技术的方法将可以量化的生态功能纳入物的范畴也是可行的。3.环境物权的建立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生态性物权实际上是通过功能定义法将物的生态功能与经济功能进行整合的新型物权,它的实质是在传统物权对物的经济功能加以界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对物的生态功能的肯定,为了与一般物权相区别,我将其称之为环境物权。它具有如下特征:(1)环境物权是一种“无体”物权或无形物权,即从物理学意义上讲,它是不具备固体、液体或气体形态的。环境资源的生态功能表现为环境容量,它无实体形态。过去就是因为它们没有实体形态或没有独立的实体形态,才被排除于资源的范围之外,更被排除于法律上的“物”的范围之外。在我们已经充分认识到环境资源的生态功能以后,我们便不难看到:环境资源不是已有体形式表现的经济价值,而是以无体形式表现为生态价值并为人类提供功能服务。并且这种生态价值也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经济价值化,从而形成民法上的物权。(2)作为无体物权,环境物权的标的和表现形态不同于一般物权。它的标的不是实物形态,而是环境容量和自然景观等无体功能和价值。在具体的内容中,环境容量表现为接纳环境污染物的能力、环境自净能力,从另一个角度看就是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或者是人们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环境物权的客体类似于知识产权,必须以有体的环境资源作为载体。(3)环境物权具有从属性。环境物权的客体特征表明,它在一定程度上依托于环境资源的实物形态;或者说,离开了环境资源的实物形态,环境物权无法独立存在,如土地的环境容量是与土地本身联系在一起的、水体的环境容量也是与水体密不可分的。但是这种联系或从属性并不能否定环境物权的存在,因为,环境容量是具有独立意义的:环境容量并不仅仅取决于它所依托的环境资源的实物形态,更重要的是其中的生态因素。如同样数量的土地因为土壤组分的不同,具有不同的环境容量是十分正常的。因此,承认环境物权的从属性不是为了否认它的独立性,而是通过对这种属性的认识,使我们充分注意到在对环境资源的实物形态进行规范的同时,对环境资源的生态属性进行保护的必要性。破坏了环境资源的实物形态,必然破坏它的生态功能。所以,在传统的有关资源性物权的立法中增加环境保护的生态性限制是必须的。从环境物权的特征可以得知,构建生态性物权制度必须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即法律解释的方式和建立新的物权制度。其中,建立新的物权制度又包括规定新的环境使用权、生态性准物权或对传统的所有权施以生态限制。由此,可以得出对中国物权法生态化的几点建议:——在总则中增加权利人负有环境保护的义务的原则规定,为法律解释留下空间。——增加有关法律解释的标准条款。如现在已公布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九条为[物权的解释],该条内容为:“对物权的争议,应以维护物的经济价值和物的效用为基准解释。”显然,这一解释标准中就没有包括物的生态功能。我认为,应该将此条款改为:对物权的争议,应以维护物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发挥物的效用为基准解释。以为物权的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发生冲突时,协调两者的关系留下弹性空间。——借鉴德国民法中的准物权或附属物权制度。在物权法中直接规定环境用益权以及对所有权予以生态性限制,并为物权法和环境资源法的协调留下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