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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的重要性范例(12篇)

栏目:报告范文

非遗保护的重要性范文篇1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态丰富异常,具有多样性,与物质文化的构成要素不同而且更脆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包含国内和国外两种类型,其权利性质应当界定为知识产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应当注重以下原则:中央统筹原则、地方建制原则、权威评估原则、注重宣传原则、技术保障原则。

我国悠久的历史中存在着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但是人民的精神财富,更是人民精神的源泉。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我们共同的责任与使命。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文化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危机,探讨如何从法律角度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理论界和实务界都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及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固定的法律术语,其首次出现在国务院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中,该通知对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作了全面的部署,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要求。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非物质文化具有以下两个区别于一般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态丰富异常,具有多样性。参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定义的六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①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包含了全部六种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其数量上占有优势。二、非物质文化相对物质文化而言更脆弱。在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受了世界主流文化的冲击和吞噬,能够传承非物质文化的人员较少。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联合国科教文组织通过的《公约》为我国加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契机,我国首先批准加入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并于年底颁布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规范支持。同时,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把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定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翌年5月20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公布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确定了首批共518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都表明了我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所做的真诚努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主体及客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主体即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责任的承担者。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阐述这种责任的承担者。

一、国际主体。2003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通过的《公约》,提到了如下几个宗旨和原则:第一,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保护的原则;第二,所有社团、个人和国际所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应当被尊重;第三,在国际层面、国家层面以及地方层面上提升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相互欣赏的重要性的认识;第四,在国际层面上开展合作和援助。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公约制定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若干细则。

公约中涉及的主体大致有如下几个:联合国大会。200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特别强调了对于土著居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联合国科教文组织。联合国科教文组织不但主持起草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而且还成立了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保护机制,并积极开展国际援助活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要是通过《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文学艺术,应当说,该组织的作用尚未被完全发挥。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性质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性质,学界众说纷纭,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性质应当界定为知识产权。因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具有如下几个特征:第一,具有无形性,不具有实体性,其存在必须依赖于一定的载体;第二,在时间上具有永存性的特点;第三,受其非物质性的决定,在空间上可以无限地再现或者复制自己。

比照这些特点,非物质文化遗产均具备这些特征,因而应当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无形性,其必须是依靠人们的口头表述、书面书写或者是其他表现形式存在。第二,如果我们能够很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则这些内容会永续存在、不会消失,在时间上具有永存性。第三,无论哪种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具有可复制性,可以不断地复制和传播。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性质是知识产权。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指导原则

虽然目前从中央到地方,从官方到个人都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出了极大的努力,也采取了很多措施,但是这些濒危”的古老文化仍然没有摆脱消失的命运。这是因为,在采取行动之时没有明确的原则作为行动的指导,因而经常是徒劳无功。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明确如下指导原则。

中央统筹原则。我国是单一制国家,能够集中全国最广泛的力量来完成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事业。同时,中央能够统计并且以宏观的视角来安排工作的重点,提高保护和传承工作的效率和效果。这种统筹工作包括基本的技术指导,保护类别名录和名单,提供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组织各地交流等。

地方建制原则。在中央统筹部署之后,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建制问题,应当由地方政府来完成。首先,这种做法符合中央集权但地方自治的国家基本组织形式。第二,地方政府处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情况以及当地可利用的资源更为了解,有利于迅速展开工作。第三,当地政府了解当地资源并且能够更为便利地利用当地资源,可以更有效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由当地政府制定的保护规则应当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权威评估原则。所谓权威评估原则即保护的内容、方式、方法以及程序都应当请相关的研究部门或者业内的专家学者予以权威评估,对其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和有效性等问题进行论证,而后才能实施,避免产生不良影响的规则对于社会秩序造成冲击。

非遗保护的重要性范文

一、进一步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制化进程及依法保护实践

2011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遗法》),是我国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具体措施,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坚实保障。为全面贯彻《非遗法》,并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积极推进相关配套法规和地方法规的制定与出台显得尤为迫切。

2014年,文化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依据《非遗法》的精神和原则,对部分规章进行修订完善,起草制定了与《非遗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如:制定出台《关于加强今后一段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起草《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管理办法》,目前已完成初稿,正在征求各方意见。这些工作的开展,进一步表明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依法保护工作正在快速深化,并在工作实践中得到具体实施。

依据《非遗法》中规定的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和传承与传播制度三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表述,2014年,国务院公布的第四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名称调整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

在国家层面完善、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各地也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了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及文件。2014年,《河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办法》《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先后出台。截至2014年底,我国已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修订了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多层次的法律保障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二、适应当前国情,适时调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念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明显加快,城乡二元结构面临着变革。这种变革,一方面促进了生产力的提高,另一方面随着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原有生活方式和传统聚落空间发生改变,藉此形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文化空间及文化形态也面临着不断调适的境况。因而,城镇化进程中如何更好地保护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是2014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极为关注的问题。

2014年“文化遗产日”围绕“非遗保护与城镇化同行”的主题,文化部举办了一系列的学术研讨和宣传展示活动。2014年6月,文化部主办,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承办的“城镇化进程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论坛”在京召开,与会专家和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及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新农村建设社区代表等围绕“城镇化进程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这一主题进行深入、广泛地讨论,并就《文化部关于加强城镇化进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意见(提纲)》展开讨论。基于湖北武汉江欣苑社区在城镇化进程中新农村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案例,会议认为,城镇化进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虽然面临着许多问题,但不是根本性矛盾。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流变性基本规律认知和把握的理论研究成果、相关指导政策的制定和及时出台,能够为城镇化进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出现的问题找到合理的解决路径。

2014年是承上启下的关键年,为保证文化部《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纲要》编制工作顺利推进,受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委托,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承担了“‘十三五’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研究课题”研究的组织实施工作。此课题通过全面、客观地梳理、总结“十二五”时期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为《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的出台提供了学术支持和决策建议。在此基础上,就“十三五”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向纵深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工作任务及进一步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力度等问题提出建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三、不断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进程

(一)推进代表性项目名录申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进程

通过建立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对保护对象予以确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之一。2014年,国务院公布了第四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此次评审工作,首次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提高了对申报文本、图片以及录像片的相关技术要求,利用现代科技手段进一步规范了申报程序。153个新入选项目和153个扩展项目中,包括许多反映中华传统美德、与传统农耕文明和民众日常生活密切联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更加突出了《非遗法》中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的意义。

(二)强化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履职尽责的监管机制

项目保护单位是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具体保护计划和措施得以有效实施的基础和核心机构。文化部为了强化对保护单位履职尽责和绩效的监管力度,定期根据各项目保护单位的履职尽责能力、条件和绩效等因素对项目保护单位进行适时调整和重新认定。

2014年3月,文化部了《关于调整和重新认定部分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通知》,决定对鼓舞(花钹大鼓)等121个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进行调整和重新认定。加上2013年调整和重新认定的433家项目保护单位,目前文化部已调整和重新认定了554家项目保护单位,标志着我国对部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动态化管理工作进入常态化阶段。

(三)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数字化保护方式全面推进,不断深化

1.抢救性保护全面实施

抢救性保护方式主要针对由于主观和客观、内部和外部等因素,致使面临消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相关要求,2014年,文化部继续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的具体工作。由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中心承担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程”业务标准(试用稿)和技术标准(草案)已经制定完成。为推动两项标准的实施,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启动了《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起草工作等。制定的《关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记录工作的通知》,已完成初稿,正在征求各方意见。

目前,“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程”已进入实施阶段。各地纷纷开展抢救性保护工作,如:内蒙古积极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双百工程”和文化艺术长廊建设计划――《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技艺技能抢救项目》;江苏省结合省级以上濒危项目抢救性保护和高龄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作实际,开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濒危性项目抢救性记录实施方案和评估标准研究工作;河南省组织实施了“河南省稀有剧种抢救工程”,通过对稀有剧种表演团体的生存状况、剧目生产和演出状况、经费和硬件设施状况等方面进行细致调研,基本摸清了当前河南省稀有剧种的生存现状,出版了一批学术专著、收集了大量剧本和道具等珍贵实物,推进了河南省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

2.规范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立项程序,总结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经验

整体性保护方式是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传承和发展离不开其所处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以及其实践者的生产生活方式、情感交流体验和精神追求等诸多因素和条件的基本规律,是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式。目前,文化部以划定特定区域,设立部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方式,对历史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2014年,文化部批复设立了格萨尔文化(果洛)生态保护实验区、武陵山区(渝东南)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武陵山区(鄂西南)土家族苗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截至目前,共设立了18个部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自2007年文化部批准设立我国第一个部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以来,经过7年的探索实践,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思路、模式和具体措施进行梳理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2014年10月,文化部在山东省主办的“第三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论坛”,论坛围绕着“加强文化生态的整体性保护、促进区域文化的可持续发展”的主题,通过专家发言和部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代表的经验介绍,共同探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有效途径。

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既要对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也要重视民居、古建筑、历史街区和村镇、重要文物等相关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需兼顾到自然和文化生态环境。加强传统村落的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整体性保护的具体体现之一,2014年,住建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的指导意见》,评审了两批共600个中国传统村落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通过2014年度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对其中18个予以补助。目前,文化部会同住建部等部门共同评审了第三批中国传统村落994个,三批共计2555个。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正通过多渠道、多层面不断地深化实践。

3.深化生产性保护,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内在活力

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目前,这一保护方式主要在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的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实施。2014年,生产性保护工作得到有效推进,无论是政府、学界,还是传承人都更为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当代活态传承。2014年10月,由文化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共同在山东省济南市主办的“第三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以“非遗:我们的生活方式”为主题,展示了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衍生品,突出了生产性保护工作成果。

为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育民、惠民、富民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开展生产性保护活动,探索和实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长效机制,促进活态传承。2014年,文化部命名了“第二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共59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单位入选。至此,文化部共命名了两批100家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为进一步推动生产性保护,2014年1月,文化部为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政法司、改革办赴江西、贵州、云南开展实地调研。根据调研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初步的优惠政策建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通过建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方式,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内在动力。以山东省为例,截至目前,山东省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为依托的企业和经营户达到39170多个,2014年营业收入196.26亿元,利税30.11亿元,从业人员达到265万余人。

4.推进和完善数字化保护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采录及数字化保护工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和重点工作。

2014年,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中心完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专业标准》论证和修订工作。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10个分类为基础制定的相关标准,为全面推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操作指南。

各地在数字化保护工作方面也开展了许多工作,如安徽省在2013年度完成60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采录的基础上,2014年继续与文化部信息共享工程安徽分中心合作,开展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采录工作。目前,安徽省已经完成2014年度30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采录工作的拍摄任务和专题片脚本的撰写任务。

四、进一步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展示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展示需要场所等基础设施提供保障,但是之前一直没有得到中央财政资金的支持。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一批具有较好传承潜力、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结合紧密、但目前面临一定困难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被选并给予了支持,以改善其保护、传承和利用的设施条件。经组织专家评审,发展改革委将96个建设项目纳入“十二五”时期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储备库,并下拨了2014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2.099亿元,对河北、山西、、内蒙古等21个省区的30个非物质文化遗产设施建设项目进行补助。

五、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交流与传播

2014年,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各种国际活动和国际组织的工作交流中占据重要位置。4月在北京举行的“2014年中国―东盟文化交流年”、9月在陕西举行的“首届丝绸之路国际艺术节”等重要的国际文化活动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展演活动被作为了一项重要的文化交流内容。南京“青奥会”期间,中国文化小屋在“青奥村”内最早对外开放,屋内不仅有剪纸、篆刻、泥人面塑、戏剧脸谱绘制等现场展示,还有古筝演奏、京剧演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展演。北京APEC会议期间,主办方在人民大会堂、颐和园、首都博物馆等都设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台。2014年,在中国文化“走出去”活动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海外中国文化中心,太极拳、书法培训受到欢迎,中国传统年节、民俗活动得到了广泛传播。2014年6月25日,第48届“美国史密森民俗节”在华盛顿开幕。中国首次以主宾国身份参加并举办“中国:传统与生活的艺术”主题活动,超过100万民众到场参观。这是近年来中国举办的规模最大、级别最高的民俗艺术对外交流活动。108位民间艺术家作品的集中展示,让美国观众领略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丰富内涵。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培训中心(以下简称“亚太中心”)在2014年通过在境内、境外举办培训、研修班以及国际会议等,加强了我国与亚太地区各国的交流。2014年,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撰写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报告》基础上,亚太中心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信息与网络中心合作完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报告》,这是在国际合作的框架下为宣传和推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中国经验”做出的切实努力。

随着传播力度的提升和国际交流的深化,中国在国际舞台上树立了良好形象,获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和好评。中国文化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不仅得到了巩固和提升,同时,也推动了国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工作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六、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高全民保护意识

社会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所有者,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者与传承者,只有紧紧依靠社会民众的参与,提升文化自觉意识,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保护格局,才能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2014年6月,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办了第三届“中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薪传奖”暨“中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贡献奖”颁奖仪式,为获得“中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薪传奖”的60位传承人颁奖;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获得首次设立的“中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贡献奖”。这一奖项的设立,是为了表彰为支持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做出重要贡献的社会力量。

社会力量也积极参与了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比如,浙江省在2014年成立了“浙江省企业家振兴民族文化促进会”;河北省与新浪网共同主办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探寻之旅”团体自驾游活动,吸纳了车友、文化名人和媒体人参与其中,探访了全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四川省成立了“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旨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推进全社会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七、坚持创新意识,积极开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途径

研究和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的各种理论问题,总结其传承规律,寻求符合其内在发展规律的有效保护措施和方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提出的一项急迫任务。

2014年,为调动传承人参与理论研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探索建立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规律和我国国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体系,深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2014年12月25日,受文化部委托,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组织召开“第三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基地’评审工作会议”。此次评审是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及专家提名的候选机构中评选出第三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基地”建议机构10个,这个过程体现了理论研究与保护实践的密切结合。各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的重视也逐渐凸显,2014年7月,为充分发挥高校学科和人才密集的优势,江苏省文化厅命名了南京大学等14家单位为首批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青海省也开展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研究基地申报、评审和认定工作。

八、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

(一)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高级人才培养

2014年,我国在传承工作方面继续推行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对传统的传承体系进行有效补充与发展。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生院增设了硕士学位“传统技艺”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研究”研究方向,聘请多位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作为导师。今年,再次《2014年招收2015级攻读艺术硕士(MFA)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拟继续招收“传统技艺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研究”方向的研究生。

(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业人才培养

采用国家专业艺术研究机构与地方文化部门合作,国家专业艺术研究机构提供学术教学,地方负责提供教学场所和组织学员的方式,为地方着力培养一支依法科学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队伍。2014年9月1日至4日,中国艺术研究院和自治区文化厅在拉萨主办“2014春雨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培训班”,由中国艺术研究院选派7名专家赴藏对自治区内7地(市)、74县(市、区)的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线工作人员、区直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管理人员和部分传承人等近一百二十人进行授课。

(三)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合理利用及复合型人才培养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专家为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专业指导;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也意识到发掘专家学者的智力资源的重要性,以多种形式促成专家与传承人的联系。2014年,这种合作方式得到进一步加强。如江苏省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与贵州省雷山县积极探索校地合作,由美院师生赴雷山考察,在对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系统调研后,设计出苗族银饰、苗族服饰等作品提供给雷山地区的传承人,由传承人制作出成品。这种合作不仅让师生们汲取了创作灵感,提高了传承人的积极性,也让苗族文化走出了大山;林芝地区为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一个由设计师组成的学术团队,为林芝地区传统工艺项目提供了既具有国际视野又不失文化情怀的设计、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支持,采用公司加农户的形式,使当地民众在不脱离日常生活的状态下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品生产,自主性很强,实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生产和生活方式的紧密结合。

(四)采取传承人认定新举措,完善传承体系

2014年,一些地区推出了有针对性的创新举措。2014年12月,在浙江省温州市公布的第三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及传承团体、群体名单中,10个代表性传承团体、18个代表性传承群体首次得到官方认可。这是国内率先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由个体概念扩展至团体和群体的一次地区性实践,这种遵循客观规律、解决实际问题的做法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借鉴。

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与经验探索

在我国工业化发展和城镇化进程明显加快,社会取得全面协调发展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作为以传统农业文明为基础孕育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在新的形势下也将面临新的挑战。

城镇化是实现我国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是我国未来几十年社会发展的目标。但是,在城镇化建设进程中如何延续城市历史文脉,如何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新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的新问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提出并倡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始,也深刻地认识到受到文化单一化、武装冲突、旅游业、工业化、农业人口外流、移民和环境恶化的威胁,主要依靠心传口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消失的危险。我国多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积累了不少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保护方法,也带给人们一些亟待思考和解决的问题:在城镇化进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的完善尚需加强,以避免聚落空间变迁造成有些项目面临后继乏人的局面等。在保护工作中,一些地方政府过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层面的保护而忽视了文化内涵的传承。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脱离开自身存在的文化土壤,这种保护便是无源之水。如何在城镇化进程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探索出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规律的各种保护实践方法,更好地实现城镇化进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调发展,成为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

当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城镇化建设并不是不可协调的。新问题、新困难的不断出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要求以人为本,以人为核心推进城镇化。要发展有历史记忆、地域特色、民族特点的美丽城镇,使优秀传统文化得以继续传承。在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中,要注意保留村庄原始风貌,尽可能在原有村庄形态上改善居民生活条件。新型城镇化建设,在融入现代元素的同时,更要保护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因此,伴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进入到了一个关键时期。

在城镇化进程中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能够为符合新型聚落格局的文化空间建构发挥作用;为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满足居民精神文化生活需要发挥作用;为产业结构调整创造条件。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当前形势,一方面需要抢救整理,化无形资源为有形资源;一方面要给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并保护最适应其生存发展的文化土壤,以焕发其鲜活的生命力。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今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体系需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应该适时推进《非遗法》的修订完善,尽快出台实施细则,使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和法律行为后果,以及执法主体得到进一步明确。同时,要建立起《非遗法》与其他相关法律协调配合实施的有效机制,并加强执法检查和普法工作。

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体系的完善要注意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和配套。如与涉及传统医药、传统技艺、传统美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原材料供应的珍稀物种保护和珍贵矿产资源保护等专门法律衔接配套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队伍需不断壮大

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及章程自2006年制定出来,至今已有8年。委员会中已有部分成员去世,也有一些委员因年龄和身体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委员职责。扩充专家库储备、优化专家知识结构,并重视补充新鲜血液促进专家的知识更新,进一步发挥专家委员会智库职能非常必要且紧迫。

2014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贯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加强对保护理念、方式、措施的探索,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取得了显著的成效。随着客观形势的发展和变化、保护工作的推进和深化,今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要适时调整。进一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的认知,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主体的内在动力,重视立法保护在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中的纲领性和保障性意义,才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事实上,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通过广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的不断努力和辛勤工作,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体系已逐步形成,它与行之有效的保护实践相得益彰,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认可。在今后的工作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一方面要不断探索新思路、新途径,满足国家发展战略需要;另一方面,也要关注由于文化冲突带来的复杂局势,并力求在参与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为维续人类文化多样性,增进世界人民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欣赏发挥更好的作用。

罗微: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非遗保护的重要性范文篇3

关键词:凉山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凉山彝族自治州是全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区,境内居住着彝、汉、藏、蒙、纳西、傈僳、苗、布依、回、满等14个世居民族,其中彝族人口243.7万、占全州总人口50%。自秦汉时期以来,先后有“邛”、“笮”、“夷”系民族及藏、汉等民族活动在凉山区域内,是藏彝走廊的重要组成部分。彝族在汉藏文化的冲击与碰撞中,以血缘家支联盟为依托来加强内部的凝聚力,采取自我保护性的封闭式发展,以抗御外来文化的干扰,逐渐在黄茅埂以西、安宁河以东并以美姑、昭觉为腹心的地区形成全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区。特殊的环境使凉山在历史上成为一个自然地理上的区域性整体,不仅为千百年来繁衍生息于其间的各个民族提供了生存空间与活动舞台,而且孕育出独具特色的民族文化并保留至今。由此,凉山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其内涵底蕴厚重,表现形式丰富多样,风情浓厚和古朴,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都具有独特性、原生性和不可替代性,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和审美价值,以及巨大的传承价值和发展潜力。本文以凉山彝族自治州为个案,探索如何传承发展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对策。

一、认清保护工作现有的状况

凉山州以其独特的区位优势,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十分丰富,几乎涵盖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领域。凉山作为完整保留着中国彝族北部方言的圣乍土语、义诺土语、阿都土语、所地土语四大彝族土语的核心文化区,其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涉及民族语言、民间文学、传统美术、传统音乐、传统舞蹈、戏曲、曲艺、民间手工技艺、生产商贸习俗、消费习俗、人生礼俗、岁时节令、民间信仰、民间知识、游艺、传统体育与竞技等16大类160多子项。近年来,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凉山州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保护彝族文化,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

1.立法工作走在四川省前列。为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民族地区有法可依,凉山州率先启动了有关立法工作,颁布的《凉山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已于2010年7月起正式实施,使凉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2.注重名录体系的构建。在深入普查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建成一批金字塔形的国家、省、州、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目前,彝族克智、口弦、彝族漆器髹饰技艺、彝族毛纺织及擀制技艺、银饰制作技艺、彝族火把节、彝族年、彝族传统婚俗等8项列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阿嫫妮惹、什喜尼支嘿、义诺彝族民歌、彝族苏尼舞、彝文书法、彝族杆杆酒酿造技艺、彝族摩尔秋、传统彝医药、彝族“阿依蒙格”儿童节等44项列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这些物质文化遗产是凉山人们长期在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的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的突出代表和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珍贵的文化记忆和活态的生命基因,它完整地凝聚着彝族人民千百年来形成的文学、美学、艺术、宗教、政治、哲学及习俗等方面的传统观念和思维方式,在民间中有较大的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

3.建立健全保护和利用机制。在成立凉山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导小组及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的同时,2006年7月,设立了凉山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科,专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行政管理工作。2011年9月,在凉山州文化局成立了凉山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单独设立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督查工作充分得到保障。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通过多年的运作,创新开展的“专家年会制度、专家咨询机制、专家评审机制、专家论坛机制”等新举措,为全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力有序推进提供了强有力的业务指导。

4.探索数据库与生产基地相结合的保护路径。目前,凉山州的“彝族服饰”列入四川省首批生产性保护基地,“彝族火把节”、“彝族年”、“彝族口弦音乐”等列入凉山州数据库建设重点项目,各类省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的抢救性记录工程也已列入凉山州数据库建设保护规划,从而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生产、利用,逐步探索文化遗产数字化和生产性相结合的实验,让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持续健康的传承与发展。

二、正视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凉山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由于点多面广、投入资金不足、工作条件受限等原因,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造成很多历史遗留下的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文物及濒临灭绝的民间工艺、彝族医药、手工技艺、彝族习俗、彝族歌舞等无法深入挖掘、抢救和传承。二是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进行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丢失。如彝语标准音地文化保护区、阿都文化保护区、毕摩文化保护区、母系文化保护区等是有独特性、地域性和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区域,且这些区域的文化生态环境不容乐观,需要整体规划的现实迫在眉睫。三是彝族村民中年轻人大量外出务工,人口流动性增强,传统文化活动难以开展的现象;部分彝族民众的传统文化观念逐渐淡化,参加传统文化活动的积极性下降;使用彝语交流的范围逐渐缩小,以彝语为载体的口头传统逐渐失去传习条件;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人后继乏人,各地区的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平衡,文化自觉意识不强。四是重申报轻保护的问题较为突出,保护条例的落实还远远不足,没有形成严格意义上的长效机制,还缺乏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五是非遗工作的影响力没有到达预期效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础理论与实践研究滞后,不能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继承与发展的需要。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工作的开拓性和持续性,凉山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任重而道远。

三、加大保护工作力度的建议

1.要进一步发挥联动工作效能,促进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的大发展。鼓励凉山州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旅游局、民宗局、文联等单位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群策群力,密切配合,全面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又好又快发展。与此同时,建立专家联系县市的制度,加强对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全面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及传承情况,抢救征集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和资料,建立档案或数据库,做好基础性工作,为构建金字塔形的州、县(市)、乡(镇)三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服务的同时,继续抓好省级、部级及世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准备工作。将“彝族火把节”、“彝族年”等丰富的文化内涵和多样的表现形式的民俗节日,作为申报世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重中之重,提升国际影响力。这对于加速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的转化,即将其作为凉山州的文化品牌和文化资本,促进旅游文化的发展,进而为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开发与保护的协调发展的成功路子提供个案。

2.要立足实际,加快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步伐。通过各地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实分别状况,分期分批逐步推进对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较为集中的区域实施整体性保护,以确保资金落到实处,发挥最大功效。为此,将圣乍、义诺、所地方言区中自然生态环境基本良好、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的彝族村寨列为国家整体性保护重点区域,以特色民居、独特民俗为保护重点,从单一项目、单一形态的保护模式,转变为多种文化表现形式的综合性保护,以凸显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遗产资源的独特价值、文化内涵和民族特色、地方特色,进而科学、完整、系统地保护该区域奇特的自然风光、丰富的历史遗迹和独特的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样就会把文化和旅游有机结合起来,搭建平台,形成良性互动的局面,有利于完整保存维护彝族民间文化资源的本原性和独特性。

3.要注重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和考核工作。建立健全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选拔机制,加大相应的扶持力度。鼓励各地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代表性传承人的传习活动。对于各级代表性传承人按照相应级别给予适当补助,建立传承经费保障机制。与此同时,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考核与监督工作,特别是把师带徒作为传承人的重要评价指标,改变传承人只传不授的老大难问题,从而有效促进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

4.要大力普及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动员全社会参与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专题民俗博物馆和传习所,逐步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经验。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课堂、进教材、进校园,使青少年近距离感受和了解本土优秀传统文化。营造良好氛围,激发群众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集全社会之力,共同开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5.要加大经费投入力度,设立凉山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金,开展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题研讨,出版一系列有代表性的成果。要充分利用“文化遗产日”和“民族传统节日”活动,开展各种形式的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演出、论坛、讲座和咨询服务等宣传展示活动,激发群众的自觉参与意识,营造良好的节日氛围,进一步扩大凉山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对外影响。

6.要注重和培养专门人才队伍,加大凉山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研究广度与深度。充分依托西南民族大学彝学学院、西昌学院彝学学院、四川省哲学社科基地彝族文化研究中心、凉山民族研究所等相关院校、科研机构,采取灵活多样的多种办学形式,大力培养一批复合型彝汉双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专门人才,主动挑起服务彝区的使命和职责,积极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正能量。

参考文献:

[1]沙马打各,阿牛木支.对凉山彝族民间文化的现状与发展的思考[J].民族(彝文版),2012(4).

[2]晓夫.省州联袂进京献策:凉山文化保护欲上新台阶[N].凉山日报,2013-3-2.

非遗保护的重要性范文篇4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

根据国务院下发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文化空间”。按照这一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要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首先要知道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1)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2)传统表演艺术;(3)民俗活动、礼仪、节庆;(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技能;(6)与上述表现形式有关的文化空间。

二、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被提出之后,社会各界纷纷把注意力投向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当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全球化过程中地方文化自觉的一种表现。在全球化面前,地方的人们开始认识、理解本土文化,并且意识到本土文化的重要性。所谓“文化自觉”,其意义在于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们对自身文化有自知之明,并对文化的发展历程与未来有充分的认识。这种文化的自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直接推动力。

在全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浪潮的推动下,我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并配合社会各界为打造和谐文化、建设和谐社会做出了突出贡献。在全球重视文化多样性保护的大背景下,开始把民族文化的保护纳入重要工作的范畴。相继出台有关法规、办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法制化、规范化。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强调了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目标和方针,并对如何建立有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做了重要阐述。通过对全国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普查,我国全面启动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搜集、记录、整理工作。在普查的基础上,形成普查报告、保护项目清单,建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地图等。

在做好资源普查工作的同时,我国也注重从法律上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这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管理、利用、保障措施及法律责任非常有利。

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问题

(一)整体队伍不健全,专业类人才紧缺

我国各级文化部门大多数尚未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机构的设置落后于工作的开展。原有的专业人才队伍或老化,或流失,到目前为止已荡然无存,现有人员岗位不定、业务不专、质量难以保证。

(二)经费资金不足,制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经费资金不足是长期制约文化建设和发展的最大瓶颈,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更是极度匮缺,使该项工作启动难、开展难、深入难。特别是近年来市场经济意识在群众心目中越来越强,没有一定的经济力量做支撑,群众难以配合工作。

(三)认识不充分,缺乏力度

非遗保护的重要性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遗产载体

中图分类号:F59文献标识码:A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广泛征询专家意见反复修正的基础上提出的。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其为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涵盖的内容十分宽泛,包括:口头传统,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载体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技艺和经验,如传统的生产技术、医药、体育健身活动等;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我国作为一个拥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古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国民族的发展历史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是我国历史的见证和中华文化的重要载体。今天,在文化旅游开发的热潮下,如何更好地利用旅游地的传统民俗、民间艺术、传统生活方式等已被提到日程上,因为它们是旅游地吸引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旅游地最独具魅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

二、旅游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

当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于某一特定区域――旅游地时,旅游就成为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社会效益的一个重要方面。长期以来,旅游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容易忽视的问题,就是不能正确处理遗产保护与旅游利用的关系。旅游是一种经济活动,也是人们的一种文化审美活动,是一种以不同区域、不同民族、不同社会以及具有不同文化传统的人群之间的相互接触为根本特征的活动。现代旅游活动和旅游业的蓬勃发展不仅对旅游地经济产生了巨大影响,而且对旅游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珍贵的旅游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珍贵的不可再生的旅游资源,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承载着中华民族文化渊源,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旅游地开发离不开资源,尤其是一些以民族民间文化开发为基础的旅游地,民族民间文化是旅游开发的前提,是当地旅游业得以发展的生命线。

随着旅游活动的日益广泛,接触和了解异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成为很多旅游者外出旅游的重要动机,因为旅游行为本身就是寻求异域特色文化的心理体验过程,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给人们提供了一种认识历史、欣赏民间文化精华、把握地方文脉的重要途径。

(二)旅游开发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措施。旅游业的连带效应不仅使得旅游地经济迅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提高,而且激发了当地居民对文化的自豪感,使他们广泛参与到当地文化遗产的保护活动中,一些被人们忽视和遗忘的传统习俗和文化活动得到了开发和恢复,传统的民间艺术受到重视和发扬。此外,旅游开发为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可靠的资金保障,旅游的迅速发展带来了各项旅游收入,将其一部分用于保护工作,可使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更完整地保存下来。

三、旅游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几点建议

旅游是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新价值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人们对文化遗产认同、旅游资源与文化遗产有机结合的有效措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开发,应始终坚持的根本方针是保护第一、开发第二。科学且适度地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好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方面。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核心载体的保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保护重点是传承人。因为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载体,任何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都不应离开对人的关注,作为核心载体和传承者的人类自身,是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

人不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拥有者和传承者。与其他文化遗产不同,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由人类口头或动作方式代代相传,换句话说,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依附于人本身而存在,必须依靠人的智慧进行创造和传承。因此,世界各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时都应建立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高度重视对传承人的认定和保护。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应处理好的关系。在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其主要卖点的旅游地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已成为开发工作的重中之重,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就要妥善处理好保护工作的各种关系。例如,政府、旅游企业、当地居民以及旅游者等都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他们应正确对待自身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角色,既坚持政府主导,也要发挥各方对推进文化遗产创新和发展的作用。

1、政府。政府在旅游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发挥着调控作用,现阶段我国国情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决定了政府主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迫切性和必然性。我国的地域性和民族性特征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繁杂,分布范围也十分广泛;此外,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本身也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工程,这就需要政府从全局出发,对不同地域、不同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走政府主导的道路。

我国自加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已出台了一系列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政策,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明了基本方向。同时,地方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地位以及给予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也是不能取代的。

2、旅游企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既要靠政府主导,也要依靠社会各界力量的广泛参与,其中旅游企业对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明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原则。由于旅游企业经营的主要目标之一是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使得旅游企业易于忽视保护,这就需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以遗产保护、旅游扶贫为根本目标,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协调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来引导和限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干预和指导旅游企业的开发行为,防止出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度开发和资源滥用。

3、当地居民与旅游者。当地居民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之一,是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力量。他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往往更深入、更细致,而且他们本身的固有价值观念、核心理念,也会影响旅游过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变迁方向。因此,应该提高当地居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使其更加了解民族民间文化蕴含的历史、文化等价值。

旅游者也是引起旅游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变迁的媒介,随着成千上万的旅游者的不断来访,旅游者与当地居民之间的个体接触便演化成群体性的社会接触,旅游者在体验非物质文化遗产精髓的同时,将本国或本民族的文化带到旅游地,以其有意和无意的示范行为影响了当地居民,对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势必造成冲击,导致旅游地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严峻的形势,走向灭绝或者处于濒危状态。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措施

1、提高认识,保护与利用并重。在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依托的旅游地开发过程中,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做好舆论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保护自觉意识,努力营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还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如首先要做好的工作是保护和传承,其次是开发利用,不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招徕游客并谋取利益的现实手段。

2、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我价值。所谓“本我”源于心理学家弗洛伊德的人格理论,原意是指人格结构中最原始的部分。这里所说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本我价值,是指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原始性、独特性,防止借旅游开发以及赚取利润为由,滥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歪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价值,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中发生变异。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着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的冲击,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很多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的礼仪习俗在城市文化中遭到削弱,因此,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本我价值保护刻不容缓。

3、培养专业人才,加强学术理论研究。旅游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离不开学术理论研究的支持,通过不断进行理论研究工作,理清工作思路,用正确的学术理论来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由于我国旅游业与国外相比,起步时间不长,所以相关的学术理论研究还不足,尤其是一些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理论问题,还需要结合中国国情,不断地进行探索和总结。因此,应建立人才培养机制,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人才保障。

四、结论

研究和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能够使优秀民族传统文化不断传承和发展,而且能够增强中华民族的自豪感、自信心和凝聚力。在旅游地的开发过程中,尤其是那些依托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地,通过明确旅游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进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核心载体进行有效保护,处理好政府、旅游企业、旅游者和当地居民的相互关系,使旅游地得以健康地开发与发展。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旅游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许林田.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载体,浙江工艺美术,2006.12,97-101.

[2]覃凤琴.从“非物质”到“外化物质再现”,山西档案,2007.5,22-24.

[3]贾美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若干反思,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4,10-12.

[4]许林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处理好的几种关系,浙江工艺美术,2007.9,69-73.

非遗保护的重要性范文篇6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价值;立法背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

中图分类号:G12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3-0170-02

党的十报告在第三部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中提出“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为落实这一目标,必须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保护和发展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将促进文化价值实现,进而推进文化强国战略目标更好完成。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实现文化价值的体现

(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其文化历史价值

现在是从过去中走来,国家如此,地区亦然。任何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历史人文都自有其生生不息的传承脉络和特有风情。作为历史文化民俗文化的载体,形态各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无疑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它有助于现代人们数典念祖,不忘过去,根脉相结,更有助于异域异地人了解本土人民和文化风情,全方位认识文化的多样性和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展示的人民生活的丰富多彩性。

(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其文化创新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宝贵的文化资源,在文化创新、艺术创新和科学创新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是惊人的。例如,历史上文学名著《三国演义》、《水浒传》,乐坛上的名曲《茉莉花》、《梁祝》,著名戏曲《天仙配》、《白蛇传》等,都是根据民间传说、故事、民乐、小戏等民间素材创作出来。除文化创新、艺术创新外,文化遗产在科学创新的过程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世界上的许多发达国家都十分重视传统科技在科技发展过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从祖先所创文明中汲取更多的灵感,为当代科技进步提供技术支持。如海南的南海珍珠传统养殖技艺、陵水黎族自治县海陵珍珠养殖场、海南洋浦盐田传统日晒制盐技艺、海南陵水黎族藤编技艺等都是以传统工艺为根基,在发展中不断融入新的技术,使相关产业不断发展壮大,实现了文化的创新和经济价值。

(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其文化生态价值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松浦晃一郎说,无形文化遗产是组成人类遗产的根枝。拿语言、音乐、舞蹈、戏曲和服装来说,它们可以让人们从一个更加生动、形象的角度去了解它们背后的人的生活经历。如不加以保护,会使少数民族文化多样性流失、使原有生态平衡遭受破坏。《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中指出:“捍卫文化多样性是伦理方面的迫切需要,与尊重人的尊严密不可分。它要求人们必须尊重人权和人的基本自由,特别是尊重少数群体及土著人的各种权利。”多元文化的存在,不仅可以为人类新文化创造提供更多的资源,同时还会使我们这个由多元文化构成的星球变得更加和谐,更加和睦,更加团结。

(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其文化社会价值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增强区域旅游形象的文化内涵和特色,提升旅游产品的品质和层级,是旅游策划的重要元素。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地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是进行传统文化教育活生生的素材,含有大量的传统伦理道德资源,具有很好的旅游教育功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不断融入旅游产业的发展,无疑会使其社会价值充分实现。各地的博物馆、文化馆等场所举办的展览和宣传活动也是在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教育功能。

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背景

(一)国际背景

世界其他国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上给我们提供了很多可资借鉴的经验。如日本在1975年修订的《文化财保法》中对民俗文化财即做了具体和明确的规定,并不断扩充民俗文化财的保护范围。2005年时,日本47个都道府县有39个就已完成了无形文化财的登记录入工作[1]。韩国于1962年出台了《文化财保法》,其中明确文化财包括无形文化财,即具有重大历史、艺术和学术价值的戏剧、音乐、舞蹈、工艺、技术等无形的文化遗产。继日本、韩国之后,亚洲许多国家开始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相关立法工作的重要性,并掀起立法热潮。如菲律宾1972年制定了《菲律宾共和国第7355号法令》,设立了“国家活珍宝奖”以保护非遗及其传承人;蒙古1996年制定了《蒙古文化法》,2001年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法》;1986年澳大利亚即通过了保护土著文化遗产的《可移动文化遗产法》,新西兰在这方面也有新立法诞生;非洲地区的马达加斯加、南非及阿尔及利亚等国家均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措施。

(二)国内背景

从国家层面看,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工作已经有序展开,具有标志性的事件是2011年6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此配套的有国务院和文化部颁布的相关法规和规章,使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已与国际接轨,有法可依,缩小了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差异。但基于我们在非遗方面立法起步时间晚,经验不足,立法的技术和内容还比较滞后。从立法内容上仅局限于行政保护手段,从立法技术上还太过宽泛,针对性和实用性不强。统计我国目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情况,数据显示,中央法规和地方法规共计313件,其中宪法法律2件,行政法规4件,部委规章14件,地方法规293件。其中以政府性文件形式呈现的有121件。这些成果多是近几年产生的,且多是在2011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后制定的,并且很多是对某一方面问题比如遗产保护名录、传承人等专项工作制定的文件。目前中国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计其数,部级名录收录的项目就有1400项,各省区分别公布了数量不等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海南为例,全省普查的子目达到2万多个,分布在不同地区。对如此大量分布在全国各地区的类别形态各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仅以目前的立法现状,很难满足实际保护工作的需要。因此笔者提出应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以推动文化强国战略目标的实现。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工作

(一)加强立法促进保护机构逐步完善

为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机构队伍建设,文化部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和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各省相继成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处或省级保护中心。一些地市陆续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开展了一定的培训工作,逐步培养了一批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线保护的工作人员。但仅限于此远远不足以满足各地数量庞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行政力量必须和民间力量有机结合,通过立法和制度引导企业、科研机构及各类社团组织参与到保护工作中。

(二)加强立法促进分类保护机制的建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定义和分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至少应在传统文学、传统美术、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技艺、传统医药、传统民俗;传统体育等方面分别建立。因为这些不同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存在较大差异,表现形态和内容各异,不同地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又表现出较强的地域性,因此通过立法推动建立分类保护机制尤为重要。

(三)加强立法促进资金落实和监管

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据不完全统计,2005年至2009年地方省级财政共投入约11.3亿元。近几年还在逐年加大。

逐步引进民间资本参与非遗保护专项保护工作。“鼓励民间资本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十)鼓励民间资本积极投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民间资本结合文化旅游、民俗节庆活动等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展示馆、传习所等基础设施,开展保护、展示、传承、宣传活动。(十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利用现有优惠政策,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税收、信贷、融资、土地使用等方面的扶持办法,为民间资本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营造有利环境。(十二)鼓励民间资本建立信息平台和社会中介组织,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搭建桥梁和纽带。鼓励民间资本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统技艺与题材的创新和发展,推动传统产品的功能转型和审美价值提升。鼓励民间资本支持技艺展示、产品销售等活动,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产品的文化内涵和审美价值。鼓励民间资本通过设立公益性基金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如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对代表性传承人及学艺者予以资助等。”[2]文化部的意见和政策导向非常明确,上述资金的投入,将有效地确保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但在具体落实和监管中还缺乏有针对性的法规制度。

(四)加强立法激励科研创新

为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研究,出版重要的研究成果,弥补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科研不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起到更好指导作用,应加强立法引导,促进非遗保护科研制度完善。比如成立国家和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积极吸纳社会各界、各方面的专家参与保护工作,为科学开展保护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和智力支持。

(五)加强立法促进宣传普及工作展开

地方立法和制度应促进利用“文化遗产日”和民族传统节日等重要契机,大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活动。立法可确立通过现代媒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扩大社会影响。确立通过高校及科研院所或者非遗传习所开展传承和宣传工作。确立企业性质非遗保护单位的宣传义务等。

(六)加强立法促进私权保护意识的提升

通过立法确立政府对私权保护工作的推动和引导。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立法内容在行政性趋向的普遍局限下有所创造和突破。给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的企业与民众提供可靠权利保障,为持续性非遗保护工作有效开展和合理开发奠定良好的制度环境基础。

通过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使以上工作很好落实,既能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价值,同时也实现了国家文化的传承、发展和创新,将不断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发展,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发挥文化引领作用,向社会主义文化强国迈进。

参考文献:

非遗保护的重要性范文篇7

[关键词]西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

[中图分类号]G1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3115(2009)22-0041-02

一、作为法律概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又称无形文化遗产,是与固态物质文化遗产相对应的法律概念。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定义突出了“非遗”的活态流变性及其在族群文化认同、族群间相互理解尊重、促进人类创造力及可持续发展方面的价值。

作为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缔约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概念的确立受到公约的直接影响。国务院办公厅于2005年3月26日下发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第2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第3条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两类: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第3条还具体列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通知》对“非遗”的定义强调了民俗文化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内容。

不过,应该特别指出的是,只有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构成要件的民俗文化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是民俗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法学领域的差异。①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鲜明现代人权保护价值倾向的法律概念,它应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标准,并能促进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是相互尊重的需要和可持续发展。国家和各级政府依据法定的标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认定。《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的附件《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六项评审标准。

二、西部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的背景及概况

从世界范围内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是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成果,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由公法与私法相互融合的综合性法律规范构成。人类从对有形文化遗产保护到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1950年,日本《文化财保护法》最早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而我国1982年制定的《文物保护法》仍未涵盖对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

西部地区的现代转型导致传统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改变,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载体的民间文化受到强烈冲击。如何协调“非遗”保护与开发的关系成为西部开发必须面对和解决的课题。如何防止“非遗”的过度开发,如何摆脱“非遗”自然传承中的困境与危机,如何协调保护与开发中私权与公权的关系,这一系列问题急需专门法律的规制与调整。西部政府必须通过地方性立法,建立相应的保护制度与机制,规制“非遗”的商业开发,挽救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西部的“非遗”保护立法走在全国的前列,截止2008年,部分西部省区已经通过了“非遗”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广西、宁夏、新疆都已经公布了各自的“非遗”保护条例。这些地方性的“非遗”保护法规,是西部地区推进法治进程、构建西部开发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将为实现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三、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社会价值

(一)平衡西部经济发展与文化保护的关系

我国的“非遗”资源主要集中于西部,西部开发中存在经济发展与文化保护的矛盾,如果缺乏协调二者关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门法律规范,经济开发很可能对少数民族的文化生态环境造成破坏,从而危及“非遗”的传承与发展。西部经济的发展必须以尊重文化多样性、维护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为前提。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社区、群体的生活方式的结晶,是民族与群体认同的载体,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与创造力、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重要根基。在法律规制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开发与利用,有助于发展旅游业及文化创意产业,有助于促成“非遗”的活态传承模式。

(二)平衡传承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西部非遗保护法应把平衡持有人、传承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作为重要的目标,即一方面承认传承人的私权,同时出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长远利益的需要,对其私权加以必要的限制。《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22条即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的知识产权,受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护。由国家确立非遗传承人的地位,并给予财政支持和明确其职责的传承人制度是“非遗”保护法规的重要内容,传承人享受一系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传承非遗技艺的义务。日本《文化财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认定的无形文化财持有者,同时也必须是无形文化财的传承人。《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对列入保护名录的非遗代表作中成就突出、技艺精湛的代表人物,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并给予物质和精神上的支持和鼓励。第29条规定:传承人和传承单位的权利是开展传艺、展示技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可以依法向他人提供其掌握的知识、技艺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取得相应的报酬。第30条规定: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应履行的义务是“完整保存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新的传承人;依法展示、传播、宣传、弘扬和振兴传承技艺”。该条例对于社会公众的考察、参观行为也做了原则规定,既维护了非遗持有人、传承人的权利,也保证了社会公众对非遗的认知权利。

(三)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开发与本真性保护之间的关系

西部非遗保护法规应确立技艺类“非遗”的生产性保护方式,贯彻“合理利用”的方针,协调非遗开发与保护的关系。非遗的商业开发应该在保持其本真性的前提下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性特点决定了对于一部分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必须实施动态的“生产性方式保护”。在保持本真特点的前提下,不断赋予传统的遗产形态以合理适当的现代内涵,通过发掘其在当代人生活中的价值与作用,直接服务于当代人的精神与物质生活需求。本真性,即要保护原生的、本来的、真实的历史原物,保护其所遗存的全部历史文化信息。②生产性保护方式是在传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探索出的新理念,其宗旨是“以保护带动发展,以发展促进保护”,③即通过生产、流通、销售等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生产力和产品,产生经济效益,并促进相关产业发展,使“非遗”在生产实践中得到积极保护,实现“非遗”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当然,不是所有的“非遗”都可以进行生产性保护,如属于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类“非遗”不可能人为地生产出来。

总之,西部非遗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将在西部法治社会的构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少数民族权益维护及促进文化多样性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注释]

①齐爱民主编:《知识产权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57页。

非遗保护的重要性范文篇8

会议开幕式由中央音乐学院音乐研究所所长戴嘉枋教授主持,会议开始,全体与会代表为刚刚去世的我国音乐学家、新疆十二木卡姆专家周吉先生默哀一分钟,以表达对先生的深切哀悼与追思之情。

本次大会共收到论文43篇,参与讨论的学者达50余人次,无论是研究视野的宽泛、研究内容的深度还是研究方法的前瞻性,都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代表们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了自己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的观点和建议。

一、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范围、特点

刘承华的《“保存”与“生存”的双重使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特殊性》,区分了“遗产”与“需要保护的遗产”之间的不同,分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术性、行为性、符号性、口传性和“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高度精神性、对受众的高度依赖性和成果的易逝性等特点,提出“保存”性保护和“生存”性保护两种策略。

周海宏教授的发言指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保持我们母性文明的丰富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在于恢复感性良知,而这种感性良知来源于理性良知。另外,“京剧进校园”为时已晚,要真正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从幼儿园抓起。周先生还从心理学和语言学角度对我国民歌中衬词的使用进行了深入研究。

郑茂平的《关注本体――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心里本质及其保护的心理取向》从文化自觉的心理本质揭示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心理特征,即感性体验性、情感凝结性、心理图示性、心理期待性、心理弱势性、心理内隐性,这些蕴含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中的心理本质特征,会使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呈现出多层次、多目的的心理取向。

邓钧的《论“原生态民歌”的不可比性――兼及民歌的社会功能和文化属性》通过对民歌概念和“原生态”词汇分析,认为当下关于“原生态”民歌实属一个伪命题。深化民歌形态、文化特性和功能的认识,将有助于对传统音乐文化本质特征的认识,为民间文化的保护和发展提供理论参考。

周雪丰的《音响与音场――浅谈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指出,形态与生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两个方面,音乐最直接的形态是音响,而音响又寄生在音场之中,作者以音乐类“非物质”属性之音乐行为过程为切入点,阐释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音响易逝性、传播变异性、听觉强制接收性特征,与音场直接影响其音响效果的特征。

二、有关音乐卖非物质遗产保护的基本理论与保护方法研究

这一板块的论文数量最多,充分显示出学者们在丰富的田野考察和音乐文化保护实践的同时所进行的学术反思与理论求索。

周吉先生生前提交的论文《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我见》,结合自己多年田野调查经验,提出要保护好我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至少应该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其中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风格”的保护和传承,以及保护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传承人,这两点是做好保护传承工作的关键。

秦序的《实现继承传统与艺术创新间的良性互动――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思考》分析了“十年”中继承与创新的矛盾冲突的本质,指出唯有总结历史教训,找寻正确处理继承传统与艺术创新的契合方式,实现传统与创新的良性互动,方能更好地保护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艺术的全面繁荣。

杨民康的《传统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我见》从四方面深入探讨了对传统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些认识:1、应该对“表演艺术”设定一个合理的适应性范畴;2、加强音乐文化生态学的相关研究;3、掌握好“传统与变异”、“保持与创新”的相互关系和评价尺度;4、注重多学科学者的合作与互动。

桑德诺瓦(和云峰)的《“有所为”亦“有所不为”――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理论与实践方法》认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树立“有所为”亦“有所不为”的理念。对于“品相”杰出、“血统”正宗、“转型”适时的品种,应尽吾所为而为之;对于那些在社会发展中“转型扬弃”或丧失“民俗根基”的品种,应适当有意不为之。提倡并鼓励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西部大开发”、“文化大繁荣”或“文化产业链”的有效补充和延伸,以及理论与实践相得益彰的创新思维。作者指出,尊重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发展规律,其本身就是一种适时、科学、求实的保护。

曾遂今的《关于音乐类非物质遗产的保护行为的思考》提出了两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为什么要“保护”以及怎样来“保护”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此,作者提出了音乐无形资源研究应该涉及的三个方面,并客观地指出几种值得质疑的保护措施,以供学者们思量。

李玫的《保护无形文化遗产还需建立文化结构形态系统化研究》从三个方面阐述了音乐文化研究必须立足到音乐结构内部的、微观的系统研究,其中重点提到对文化物质载体的工艺结构形态要加以关注。

李宏峰的《判天地之美,析万物之理――论律学研究在音乐遗产保护中的作用》针对当前遗产保护、传承中的不足,阐述律学研究在纠正音乐遗产传承偏差、促进濒危音乐技艺恢复、确立传承者文化自信等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并对律学研究如何与音乐遗产保护实践结合、如何为音乐遗产保护提供有益参考等问题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胡晓东的《社会转型期民间音乐传承的思考》指出,社会转型时期音乐学者应该实现文化身份的转型,做好民间音乐文化“太史公”和“服务员”的工作,并且与管理学专家密切配合。此外,给民间音乐以音乐伦理学的关怀,使各种文化事象恪守准则,实现其应然状态,那么,民间音乐文化势必获得相对宽松的生存空间。

此外,就这一论题发言的专家还有张友刚、尹红的《唱起家乡的歌跳起家乡的舞奏起家乡的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策略之一》,刘子殷、林弥忠的《平民化、价值论和变化论――也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丁璐、赵杰的《充分发挥艺术教育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继承中的巨大作用》等。

三、各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成功经验、有效政策、法规研究

韩国汉阳大学权五胜教授在其提交的论文《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后的当前韩国国家无形文化财活动》主要介绍了“皇室典礼音乐”、“盘嗦哩(叙事歌)”和“江陵端午祭”三个韩国无形文化财的基本情况及其保护现状,详细介绍了韩国政府和民众对其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及当前所举办的一些很有意义的展演活动,对国内学术同行很有启发。

日本丽泽大学教授孙玄龄先生的《关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感想》提出“发展是文化的特点”,要求人们“注意当前文化的发展趋势”,认为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舞台表现也是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此外,作者还介绍了日本在保护本国文化遗产方面的一些表现,并简单介绍了日本的“人间国宝”制度,并以“日本民谣协会”为例,揭示了日本民间组织在传承传统文化中的地位与作用。

从法律维护的角度论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周安平、王庆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制度设计的思考》,作者从准著作权保护角度对保护模式制度设计的几个相关问题予以思考,得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几个研究思路。

周安平、姚刚应的《浅析民间音乐作品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以法理学视角为中心》,则通过一两个纠纷争议和部分文献,分析民间音乐作品涵义,试图从法理学视角来探讨民间音乐作品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

另就这一论题发言的还有周安平、张文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现状――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裴小松、张国强的《析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战略方向选择――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社会文化空间的系统共生关系》等。

四、我国近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及相关问题的宏观研究

项阳的《民间礼俗――传统音声技艺形式的文化生存空间》通过对自己田野考察的相关例证进行辨析,精要地阐述了当下民间礼俗与多种音声技艺形式相互之间的依附关系,旨在强化对民间礼俗和音声技艺形式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开启了学者们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新的认识。

宋瑾的《原生态音乐的抢救与活态保护》强调了抢救原生态音乐的手段问题以及抢救之后原生态音乐的处置问题。呼吁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应采取录像方式来抢救,进一步采用教育方式来传承,并制作数据库加以保存,作为重要的审美资源供各方挖掘利用。另就音乐的“活态保护”提出了一些思考。

章华英的《有关中国古琴音乐保护、传承的几点思考》针对如何对古琴艺术采取保护措施提出了七项具体措施,其中重点指出“古琴打谱与古曲整理研究”,以及“琴学研究的深入与现代琴学之重建”的紧迫性。

张振涛提交的论文《神迹超群,辉映古今――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的乐器收藏史》简要回顾了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的乐器收藏史,充分肯定了以杨荫浏、李元庆为代表的老一辈音乐学家们为中国乐器收藏事业的发端,为中国民族音乐事业的复兴所付出的辛劳与汗水。作者还特别指出在音乐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理念的重要性,给与会代表以很深的启发。

围绕本论题发言的还有韩启超的《“一代有一代之戏曲”启示下的戏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杨曦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野中的少数民族传统音乐――兼谈应用民族音乐学的视野与方法》、尚建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语境下的音乐教学范式转型》等。

五、有关各地音乐卖非物质遗产保护的具体实例调研及个案分析研究

崔宪研究员的《长角苗音乐遗产保护得失谈》首先描述了长角苗的生态现状、梭嘎生态博物馆、长角苗民俗音乐及特色,并着重介绍了长角苗规模最大的文化活动――“打嘎”,最后指出长角苗音乐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四大矛盾,即保护与脱贫、“先进”与“落后”、现代教育与传统习俗、继承与放弃之间的矛盾。

贾怡、伍国栋的《经济搭台、文化唱戏――大理古城“洋人街”戏台“天天有戏”调查》,在对云南大理古城“天天有戏”活动的兴起缘由、内容结构、操作程序等事实进行扼要梳理和描述的同时,结合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理论与之对应,阐述了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组成部分的民族传统音乐文化与旅游业互生互利关系的看法。

曹贞华的《固守于绵延――影响朝鲜族传统文化保护的诸因素》,从中国的礼文化对朝鲜族传统文化的指导性影响,儒、佛二教对朝鲜族传统文化的影响,以及岁时节令习俗对朝鲜族传统文化传承的影响和民族认同是朝鲜族传统文化保护的重要基石四方面阐述了影响朝鲜族传统文化保护的诸因素,揭示出其传统文化保护在“固守”中不断“绵延”的特点。

齐易的《从冀中“音乐会”看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一些问题》指出,要解决目前乐种分类混乱的局面,就必须尊重民间音乐局内人的自称,按约定俗成和“名从主人”的原则来为乐种命名。另就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不正常的“崇古”心态,以及各单位各部门重申报、轻保护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与探讨。

就这一论题的发言还有马西平的《“西安鼓乐”溯古追今》、孟凡玉的《巢湖秧歌现状考察及保护工作的几点思考》、王晓平的《论紫阳民歌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个案分析》、金艺风的《羌族多声部民歌――“男声二重唱”》、李红梅的《关于二人台传承与发展的几点思考》、王群的《失落文明的挽回――云南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濒危民歌保护研究》、王志军的《京杭大运河流域音乐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历史价值与作用》、徐作生的《莲歌渔唱舟争渡――阳澄湖渔歌实例调研及分析研究》、甘绍成、朱江书的《四川成都地区行坛道乐的现状调查》、秦太明的《泉州北管的艺术特色与传承保护》等。

非遗保护的重要性范文篇9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产业化

对文化资本的理性认识

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纳入到发展文化产业,实质是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可用的商品属性,使其转化为文化产品,进行文化资本化运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本化运作,是体现其价值的手段之一,合理适度地商业化开发,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在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文化资本”已经介入经济建设的许多领域,但在文化遗产保护中,人们似乎更关心“文化资本”的运用,而缺乏对“文化资本”的关注。

文化产品的消费是一种差异性消费,如果没有区别于其他产品的独特性,就会缺乏竞争力,不能进入交换领域,文化资源就不能转化为文化资本。所以,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文化产业的首要问题就是要在文化差异中提取可用的文化资本。由辽宁本山集团拍摄的《乡村爱情》剧之所以深受百姓欢迎与喜爱,是因为其成功地把东北辽宁地区所独有的方言、乡间俚语、农村风俗、淳朴的农民及他们的生活方式本真地在影片中进行再现。吸引观众不只是精彩的剧情与人物表演,而是具有独特文化特质的东北文化。据此,差异性之于文化产品,可以说是点石成金,尤其是当文化处于弱势地位时,这种体现文化差异性的文化资本就更加重要了。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本化运作中,旅游是另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旅游开发中不仅可以带来经济收入,也可以被民众自觉地保护和传承。同时民俗旅游的开展也有助于当地的村民重新开始关注本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这样成功地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资本化运作的模式是值得借鉴和学习的。

对开发利用现实意义的认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强调的是在科学合理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以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生产实践中得到积极保护,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合理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实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保护方式,即采取一种什么样的方式去实现合理的开发利用,以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活力及可持续发展力,既达到了传承文化的目的,也为拉动内需、扩大就业,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的一个重要方式是生产性保护。辽宁地区乃自全国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能够传承下来,是因为他们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不断地被改进、优化,适应时展,具有相对旺盛的生命力。《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七条强调要“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它的意义不仅可以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和活力,推动其融入当代社会,融入人们日常的生活;也可以带给传承人经济效益,调动传承的积极性,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还可以促进地方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协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

保护与开发利用关系的处理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可见,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问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否传承下去的关键。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环境的脆弱性、本身的不易传承性决定在其开发利用中一定要谨慎,如果开发利用适当,非物质文化遗产会成为活的遗产,成为民族宝贵的财富,实现其丰富的价值;如果开发利用不当,则会使保护变成人为的破坏,使其生存面临更为严峻的考验,成为永远无法弥补的遗憾。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合理开发利用有利于保护传承,但开发利用的同时不能违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性及传承规律。只有完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有属性,才能够使其发挥出较高的经济和实用价值;只有具有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吸引游客,带动以旅游业为龙头的文化产业得到发展。旅游业的发展将带动本地区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各级政府才会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旅游业和其他相关的文化产业将会得到进一步发展,实现良性循环。此外,一些国内外投资者可以通过旅游了解旅游地区的资源和环境,吸引他们前来投资,从而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开发利用应强调合理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十六字指导方针中强调要“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合理性应该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所要遵循的重要原则。在现实生活中,保护与开发是一对矛盾,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立场,出于不同的目的,合理的尺度大不相同,甚至完全相悖。同一事物,站在不同的立场去认识,得出的结论是不一样的。因此,必须要正确、客观、科学地理解“合理利用”的内涵,正确处理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目的在于存续活态传承,活态性是其最根本的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能否存续活态传承,也是衡量其是否具备合理性的基本准则。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身特点和内在规律,目前的保护方式主要有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和生产性保护。对生存状态濒危和传承困难的代表性项目,可以采取抢救性保护的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可以采取整体性保护的方式;对部分具有生产性质和特点的代表性项目,可以采取生产性保护的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五条对此有严格的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判断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是否具有合理性,就是要看是否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尊重遗产的表现载体、方式、习俗、信仰及情感等形式和内涵,避免过度商业化,使其得到延续发展。

开发利用中“度”的把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中一定要把握好“度”的问题。这里的“度”有两方面的涵义,一方面指开发的时机要成熟。比如对于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首先要做的是保护好现存的文化基因,挖掘其最具有价值的文化内核,培养传承人。另一方面指对于可以进行产业化开发及商业化经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开发模式及开发利用程度上要掌握“度”。比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过程中,只要不超出某种可信程度和范围,适当对民俗加以商品化和舞台化包装(而非臆造)是可以接受的。当然并非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都可以开发利用,尤其是对于一些有深厚宗教内涵的文化遗产项目,应尽量避免过度的商业化开发,以确保这类遗产的严肃性和本真性。

过度开发实质上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人为破坏,开发利用不能偏离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应遵循的原则及自身的特性。这实质上不是我们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物化的表现形式,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制成品的仿品或衍生品,这是需要正确认识和加以辨别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具有两面性,它可能会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可能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所以,如果能够通过遗产保护传承来发展文化产业及旅游业,又通过文化产业及旅游的发展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由此带动地区经济的发展,一举三得,实现良性循环。

正确看待产业化问题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过程中,需要正确看待产业化的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产业化,应该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产品、作品的产业化,而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对该问题要有清醒地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是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所生产制作的产品、作品的产业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就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成功地导入产业化运行的轨道,按照产业的规则和规律来运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不适用于对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产品和作品开发利用,仅仅是针对部分具有生产性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采取的一种更为具体的保护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应该是以其项目的核心技艺和价值得到完整性的保护为前提,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方针与原则去实施保护,而不是采用现代化大工业生产来替代传统的手工制作,不是以牺牲其技艺的本真性、完整性和固有的文化蕴涵为代价。工业社会的机械化生产非但无法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手工技艺,相反还会使传统手工技艺面临严重冲击。

如果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些项目和产品不分青红皂白地完全纳入产业化的范畴,而放弃自身传统的挖掘与保护,以牺牲传统技艺及其文化蕴涵为代价的所谓产业化,势必会违背保护的原则与宗旨,造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破坏,影响其传承发展。

非遗保护的重要性范文1篇10

关键词:文化遗产;保护;地方院校;图书馆

在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遍布各地的高等院校是重要的参与者和生力军,地方院校图书馆该如何确定和把握自己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位置,具有什么样的优势和作用?本文试就此略作讨论。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总则》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了如下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1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的手工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和主要内容包含了人类文化呈现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所有的人类文化遗产都具有不可再生性,对其进行有选择的保护,实际上就是保护人类文化遗产的多样性。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对濒危文化采取的“一种记录、保存、评估、拯救、起死回生、继续自续、人类共享的一项文化工程”。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近年以来,部级、省级、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陆续公布,其数量和类别均非常丰富。2006年第一批公布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有518个项目,2008年第二批又公布了510个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147个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仅此可以看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已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目前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还面临着诸多问题,前景不容乐观。由于我国幅员广阔、民族文化异常丰富,目前国家和地方所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还远远不能涵盖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部。在现代化过程中,人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都在发生了巨大的改变,文化一体化使得主流媒体和流行艺术普及到千家万户,占居了公众视野,同时也挤占了传统文化遗产的存在空间。在这种主流媒体的强势权威下,我们的整个民族,现在都在“自觉自愿”地抛弃自己的民族文化去追求现代化的文化。

二、地方院校图书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功能定位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迫切需要集合来自社会的各种力量,通过全社会各团体和个人的努力,才能使我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没有物质形态却有物质载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包括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实物、文化场所和对其过程记录的文字、声音、影像等等资料。这些物质载体与图书馆馆藏之间却有着密切的联系。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物质化保护是国际遗产学界公认的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保护手段,而收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也是图书馆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条重要途径。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有形的图书馆馆藏就好像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物质遗产有其非物质性,非物质遗产也有物质性。总理在我国第二个文化遗产日参观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展时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有物质性,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性和物质性结合在一起。物质性就是文象,非物质性就是文脉。人之文明,无文象不生,无文脉不传。无文象无体,无文脉无魂。文化文化,文而化之,化而文之,两者要很好地结合起来。”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为的图书馆四项社会职能中,保存人类文化遗产位居第一。在其《公共图书馆宣言(1994)》所赋予的公共图书馆若干主要使命中,即有:提高对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对艺术鉴赏、科学成就和创新的了解;提供各种表演艺术的文化表现途径;促进不同文化之间的对话和文化多样性的发展;支持口头传统文化等,上述表述都确认了图书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能和地位。事实上,图书馆自诞生之日起就把文献资料作为自己搜集、整理、开发乃至服务读者的对象。

三、地方院校图书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优势

首先,地方院校图书馆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要的必要场所。它设有收藏书库、报告厅、展览厅、大厅或广场等场所或设施,可以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保存、宣传、展示、研究等活动。而且很多地方院校图书馆本身就有丰富的地方文献资源,并把地方文献的收集与利用作为其工作任务之一。可以为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最基本的资料支持和帮助,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极为有利。

非遗保护的重要性范文篇11

以市场经济和信息传播全球化为重要标志的全球化浪潮冲击着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全球化弱化了文化的边界,也带来了新的冲击,如何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成为一个紧迫的课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与文化多样性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

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明确的定义及其内涵,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涵盖的内容十分宽泛,包括以下方面: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与长期以来用于行政性、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和学界探讨中的“民族民间文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同义。

2005年10月第33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中,“文化多样性”被定义为各群体和社会借以表现其文化的多种不同形式。这些表现形式在他们内部及其间传承。文化多样性不仅体现在人类文化遗产通过丰富多彩的文化表现形式来表达、弘扬和传承的多种方式,也体现在借助各种方式和技术进行的艺术创造、生产、传播、销售和消费的多种方式。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动力。

文化多样性对于人类来说,就像生物多样性对于维持生物平衡那样必不可少。”《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这样表述多样性文化的重要性。然而,当芭比娃娃成为全世界小女孩梦寐以求的玩具时,达斡尔族的哈尼卡纸人玩偶开始渐渐“失宠”;当好莱坞的大片、NBA的球星红透亚洲时,这些国家的部分传统剧种、民间体育却面临濒危。

随着全球一体化的趋势从经济向各个领域扩展,传统文化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危机”: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缺乏保护而破败,民间艺术由于资金缺乏、保护不力而后继乏人。

新加坡新闻、通讯与艺术部部长吕德耀说,在如今的开放社会中,文化发展却面临着消极的影响。借助互联网、进口大片这些渠道,西方的理念正冲击着传统价值观。不丹内政与文化事务大臣明朱尔·多尔吉在第十一届亚洲艺术节上表示:“面对全球化的浪潮,我们必须全力保护好我们的身份,而保护好我们身份的唯一办法就是存续和弘扬我们的文化。”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二战中,人类各种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了无情地破坏和残酷地摧残。二战后,世界各国政府开始普遍关注文化遗产的保护。1954年联合国专门就“战争状态下”如何保护文化遗产,通过了一个国际性的海牙公约。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国际社会逐渐接纳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的国际公约和,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于2003年10月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6年4月正式生效。

为了复兴各国传统文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鼓励世界各国政府以各种手段和措施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手段和措施包括官方承认、法律保护、减免税收或提供补助等,对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群体或个人给予激励,并且政府还将通过各种节日或电视宣传活动来强化保护措施。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103个国家作出的调查,大多数国家开始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并把它纳入到国家发展的战略之中。

然而,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世界各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损害、破坏和不断消失的严重威胁,尤其是亚洲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威胁的程度正在不断加深,并且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利用陷入商业化的误区。如何有效保护中国等亚洲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确实面临许多挑战。

三峡大学的陈廷亮和中央民族大学的张磊就湘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濒危状况及保护和传承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认为经济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对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冲击和消解十分严峻。时代的进步、多元文化的冲击、传承人的锐减和因为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财政困难与保护意识的欠缺等因素而导致的保护机制的脆弱,都在加速湘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濒危与消亡。他们通过深入调查发现,湘西土家族苗族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虽然很丰富,但其濒危和消失的速度是十分惊人。民族语言的濒危使湘西少数民族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消失或绝迹;传承人的不断减少和老龄化使湘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传承危机;工业文明和多元文化的冲击使湘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飞速消解;学校教育与民族民间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之间存在着断层;“重申轻保”、“保护性破坏”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中国艺术研究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任田青则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角度对民族音乐的出路进行了思考。他认为,无论是民族器乐还是民族声乐现在都面临着巨大的困境。民族音乐要坚持民族化、多元化的发展方向,我们的音乐不但要和国际接轨还要和民族传统接轨。

针对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中国文联副主席冯骥才提出的建议包括:一是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立法;二是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现代化,要坚持整体的和谐的发展观;三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要体系化;四是要关注一些重要的民族文化形式并及时抢救和保护;五是在全国各地学校教育中开设相关的课程等。中央民族大学的石亚洲就土家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出建议:更新观念,提高认识;建立土家族地区整体联动协调机制。从土家族文化整体发展的高度,建立四省市及州县联动协调机制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建立多层次保护机制,即政府、立法、利用、科技、分类、民间、区域保护;积极鼓励民间参与。

总而言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整个人类文化多样性的根基、源泉和生态场。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和根本属性,是各民族身份认同、文化认同的前提条件,也是世界各民族应该得到尊重的社会观、和平观和发展观。正如《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所指出,文化多样性是人类共同的遗产。文化的多样性是交流、革新和创作的源泉。虽然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实要求相比,无论是在理论和实践方面仍然有相当的差距,这也是以后的研究需要加强和改进的地方。

非遗保护的重要性范文1篇12

一、现状问题研究

做好非遗对策方法的研究,找准非遗热点性研究,前提是要对非遗现状做到充分调研取证,进行大数据下我国非遗现状地毯式搜集研究,问题打井式榨取透析,非遗名录背后的跟进式理解,区域环境下非遗文化符号的针对性提炼。做到非遗整体认知,历史变迁了如指掌,问题反思切中要弊,基本特点娓娓道来,构成要素深度理解,才能保证后续充备的论证资料,才能规整研究方向不偏不倚,才能确保保护与发展方法切中要弊,才能实现技术与文化并行不悖,才能把握研究热点、焦点、主流,厘清主次,解决主要矛盾,兼顾次要矛盾,调整好党的执政方针与理论探索的关系,才能言之有物,避免过空、过大,脱离实际情况。关于非遗现状问题的研究在2016年依然保持良好的研究势头,在延续先前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深化、拓宽。2016年,非遗现状问题研究,在2015年原有基础上补充与深化研究对象,跟进与细化了构成要素,反思与突破了问题与瓶颈,整合与追溯了研究进程。

2016年,关于非遗现状问题的探讨涉及到多地区、多民族,地区方面包括北京、重庆等2016年涉及到的地区还有:北京、重庆、新疆、宁夏、陕西、山西、安徽、云南、浙江、大连、江苏、福建、甘肃、山东、河南、湖南、湖北、黑龙江、广西、广东、广州、鄂尔多斯、苏州、江阴、玉溪、濮阳、温州、宁波、南通、南京、兰州、青岛、临沂、济南、滁州、临淄、恩施、自贡、郓城、凉山、泰顺、镇宁、泮村等。。民族方面包括蒙古族、纳西族等。这些研究对象和之前研究多有重复,但是不同的是横向纵向现状细化程度更高,对于新问题提出新方法,非遗更多以省、直辖市为单位进行观照比重增多,研究方面避免了过度碎片化、零散化,进行了一定现状问题的区域性整合。

(一)非遗本身现状的研究

2016年非遗现状问题的研究研究涉及到历史现状、理论或现实特点价值、相关机制体制。

非遗有其自身发展的历史,有其动态变迁的过程,有其辉煌没落的“前世”,从纵向看对非遗研究要找寻它们最初那条线的起点,而不是把现状作为其研究起点,时常关注非遗历史的“后视镜”,避免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追尾”的惨剧。李旭关注于非遗文化变迁,以贵州镇宁县布依族的非遗保护为研究对象,对其保护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其保护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变迁给予了关注分析,以期对保护与变迁二者之间的关系引起一定的重视。[1]萧放指出,对非遗的抢救保护工作的评价与认识,应从百年中国文化的历史进程与哲学文化的高度进行审视。[2]

今天是明天的历史,现状研究是未来的创造基石。有的学者重点对具体非遗、地区非遗进行全面现状调查,基于不同语境下的处境,肯定了既有成果,同样发现现有问题,提出方案。李冬颖采用问卷调查等方法,研究体育与游艺类非遗在少数民族地区高校生存状态。[3]除了针对非遗本身的历史现状研究,也有非遗学术成果历史现状的梳理研究。有的以年代、作者、研究机构、期刊分布或资金资助为维度进行统计分析,基于非遗研究数据库非遗成果作为研究样本,借助CiteSpace、SATI、Ucinet或V0Sviewer等工具,运用诸如文献计量学分析,总结我国具体或全面的非遗学术研究前沿、分期、趋势、演替或聚类等特点进行梳理、分析或预测。诸如汤立许,宋同顺二人通过知识图谱CiteSpace软件,以2003-2013年间CSSCI数据库收录的非遗与非遗来源期刊数据为数据来源,绘制并分析了11年间我国非遗文献共被引图谱、期刊共被引图谱等共现图谱,分析其图谱展现的我国非遗研究前沿、主要研究领域等诸多特点。[4]

有的学者关注于非遗特点、价值的分析,通过特点的总结,更好的把握非遗,通过多元价值认可,为非遗对策制定的迫切与重要提出全面肯定。非遗特点方面,有的学者针对具体类别非遗分析其风格特色、技法技巧、固有特质、隐性知识或文化符号。诸如邵媛媛,吴兴帜二人从如何界定非遗边界这一特点为最终目的入手,以阿细祭火仪式在文化旅游情境中的境遇为例,分析地方人群共同体如何重组遗产、确定遗产的消费边界,从而实现遗产的自我活态存续[5]。价值方面,2016年研究关注非遗具有的价值和作用。价值方面,学者们科学而精准的体悟与分析具体非遗类别本身具有的价值。赵沛曦,张波等人基于納西族非遗的基本情况,从六个方面分析了纳西族非遗的价值。[6]作用方面,学者们主要落脚于促进大学生人文素养提升[7]和建设新型城镇化力量[8]的作用展开分析。

有的学者关注于非遗相关体制机制的建设,对于配套、持续或者新制定的政策文件提出补充、评骘与绎读,为非遗持续性发展保驾护航。学者们从管理、技术等多层面解读相关措施现状、提出问题、构建理论、发现路径。朝戈金针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15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这一国际文件及其出台的背景,梳理该政府间组织在文化遗产领域先后颁布的相关国际文书,就伦理维度和实践进程作概要性的解读、评述和分析,进而反观《公约》实施以来全球范围出现的若干横向问题及其伦理关切,兼谈国内非遗保护面临的伦理选择和能力建设走向。[9]

(二)非遗构成要素的研究

2016年非遗构成要素方面的研究聚焦利益相关者。非遗利益相关者包括传承人、政府、企业和普通民众(游客)、生态环境与基础设施。以传承人、生态环境为例,2016年,此方面的研究很大一部分聚焦于非遗传承人的现实处境、身份呈现,这类研究直接贴近传承人,扎根当地,深入定点式的进行研究。诸如武宇林以2009年入选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民歌“花儿”为例,通过对西北四省“花儿”艺人的走访与调查,对传承人现状进行透析。[10]还有部分关注于传承本身,诸如《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模式及其变迁》等,对传承人的综合理解起到一定思考作用。生态环境,是当代空间多元与文化混生条件下保持非遗活态性的重要砝码,基础设施是强有力的延缓地区衰败实现非遗可持续传承的物质载体。2016年,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的研究更加细节化,一桥、一街,基础设施从“面”趋向于“线”、“点”的转化。生态环境、基础设施更加完备化,尝试与其它机制、事象实现共建完成非遗保护,有关生态环境的行政机制提出探讨,量化研究有所增多。陈星、杨豪中通过在扬州历史地段上已经更新和正在更新的两个案例,分析这两个历史地段的衰退现象及其影响因素。在此基础上,重点研究在历史地段中非遗的功能和作用机理,通过深入理解非遗在地段中的发展规律,提出促进历史街区和非遗共同发展的建议。[11]

(三)非遗问题与反思

非遗综述性研究,能更好地借鉴前辈,审视当下,明晰目标。只有对非遗有回溯式的整体认知,才能有前瞻性的宏观体悟。次珍从西藏传统音乐的研究历史以及研究成果进行较为详细的综述,对西藏传统音乐研究的历史和现状进行梳理,试图寻找一种多渠道多途径的传承之路。[12]有总结陈词,就有反身自问。我国非遗保护与发展取得了无可争议的成绩,同时,在实践过程中也出现了问题与挑战。王杰文针对国际民俗学认为“遗产化”的文化实践已经成为后现代社会生活世界普遍的行为模式,提出民俗学必须相应地反思与调整自身的研究策略。[13]除此之外,学者们基于具体类别,深入偏远区域,引入不同学科,针对特有机制,聚焦社会顽疾,渗透构成要素,关注保护进程,找到现有瓶颈,进行了批判,指出了问题,引发了思考,做出了反思。

非遗现状问题研究,首先,多元的研究对象打开了研究视野,实现了更多理论建构的可能性,探索出了未来理论与实践更多结合的可行性,夯实了新的一年非遗研究的学术土壤。其次,价值、特点的研究,使得非遗研究的点、线、面每个环节、层次都有理论文章可寻,保证具体实践过程中有章可循。每一年的学者们查漏补缺,使得非遗整体研究越来越厚实,越来越丰满。再次,构成要素研究。完善了非遗的学术延展度与学术界限,使得非遗研究具有更多可能性,更多维的思考,不仅仅局囿于非遗本身,在发展中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理论,同时,它们又是完整的非遗衍生与必备的重要因素。最后,非遗问题研究有时是所有非遗的普适性问题,有时是特例问题,通过问题的整体把握,我们既能够整理出宏观问题,解决非遗面临的共性问题,也同时针对具体的问题提出具体解决问题的措施。这一部分研究在整个非遗学术研究中承担着承上启下的作用,衔接着前期非遗现状与后续非遗对策制定与热点把握的探索。这一部分精准而切中时弊,才能推导出后续的方式方法,及时、高效地制定出有的放矢的应对之策,坚持问题导向,秉持科学思维,是学术研究重要素质之一。现状问题研究有的仅仅充当了发现问题、找到原因、总结价值、提炼方法而做的前期介绍式的铺垫,作为文献的必要而不是主要部分而存在,属于嵌套式或辅助式研究,为阅览文献的学者提供非遗研究二手材料或者拓宽视野,提供理解、思考的出发点和启发思路的参考点。有的研究虽然作为文章主要或者核心来研究,但是,仅仅是阶段性的研究,最终落脚于非遗整体,或者服务于后续跟进与相关研究。这些问题有的在2016年理论研究已经区域性解决并落实到实践,有的还未找到完备的解决方案,这需要2017年,学者们继续发挥问题意识,解决原有问题,发现新问题,实时实地的制定出应对型策略。

二、对策方法的研究

2016年,非遗保护方式在原有保护类别与范围上查漏补缺,保护历程追溯得深,保护类别涉及得多,保护方法囊括得全、保护范围涵盖得广,主要涉猎到保护方法和工具、载体、对象、关系与过程的研究。

(一)保护方式

2016年,抢救性保护的实践方式包括非遗档案建设管理、资源数据库建设、传统与数字博物馆、书籍出版、公共图书馆、影视纪录片的呈现、名录体系完善等。档案作为非遗抢救性保护与传承重要手段与载体之一,一直是学者研究的热点。郑晓丽结合大连地区非遗保护的实际情况,对非遗档案的特点、非遗档案管理的原则以及非遗档案管理现状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了完善大连市非遗档案管理的对策。[14]整体性保护,2016年运用此方面理念进行非遗保护的文章并不多见,包括《论“社区”与非遗整体性保护》、《整体性原则在非遗保护中的运用及反思——以二胡艺术为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性”理念与实践:基于宁波案例的讨论》。有的学者对生产性保护本身的机制进行分析,季中扬,胡燕二人对传统基于民间艺术生产性保护模式和存在难题的基础上,提出解决生产性保护的良性机制的关键。[15]徐子婵结合实践,发现现有问题对生产性保护提出“1+X”的发展模式,以企业为主导,加农户、学校、合作社、旅游等充实生产性保护。[16]生产性保护2016年依旧是研究焦点,研究体系已经十分完备,因为它是调节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最完善的方式,同样它也带来了二者的矛盾,因此,关于此方面的研究更多的是对这一保护方式的实践与思考,有针对性的结合具体非遺、地域进行细节化理论与实践的磨合。

生活性保护,它不同于学界普遍认可的传统保护方式,即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和整体性保护。它是近几年提出的新型保护方式,由于其保护方式研究较晚,因此该保护方式研究主要集中在探讨与商榷定义特点、转变过程对接、打磨阶段。李荣启对生活性保护需要注重的点进行分析,提出生活性保护的原则、有效方式和根本举措。[17]李旭通过非遗价值特点以及它与人们生活所具有的共生关系,发现现有非遗保护体系的不足,提出由生产性保护到生活性保护的嬗变。[18]但是,就目前来说,非遗此方面的结合具体实践与理论的应用文章还不多见,这几年零零散散的出现,凤毛麟角,至于最终是否能与其它三种保护方式并驾齐驱,还需要学者们继续跟进。除了四个保护方式,郑迦文提出了服务性非遗保护的模式。[19]

借鉴性保护通过借鉴国内国外成功的经验、失败的教训、方法理念融入到非遗保护的保护方式。国外,2016年借鉴的对象主要聚焦于日韩、欧洲。国内包括方法、视角以及个案的借鉴,立足于不同学科、背景的阐释。张青仁通过借鉴宁波非遗保护实践个案对非遗属性进行再思考,紧扣当下日常生活和变迁的社会结构,最终为非遗保护探究出新的保护路径。[20]因为对策方法研究是2016年热点,诸多方法被引入到非遗保护当中,如众包模式等。[21]2016年,学者们立足于当下大背景研究,诸如一带一路、新型城镇化等背景下,力图探讨当下国家政策、社会潮流与非遗的碰撞、融合中的一条康庄大道。学科涉及到人类学、民俗学、体育学等。诸多理论被运用作为非遗保护的对策,像扎根理论、SWOT理论、5W理论等。不同的视角切入到保护当中,拓宽保护视野,诸如文化生态、知识产权等视野或视角2016年涉及到的视野与视角:文化生态、知识产权、需求、旅游活化、非遗保护、文化自觉、系统保护、新文化史、公共审美、社会网络、文化旅游、动物保护、文化认同、品牌推广、人本、传承人经历、档案建设、大数据、数字技术、文化整体等。。在2016年,非遗保护视角或视野被进一步打开,学科思维不断地介入到非遗保护,确保非遗保护的科学性与系统性,立足于当下背景,使得非遗时刻保持时代性活力,利于总结出符合当下非遗保护的经验,也利于宏观性看待非遗保护问题。这些国内、国外方法、视角、个案的借鉴是学者们为非遗保护这一浩大的工程献言献策的学术热情的最佳体现。不过,通过借鉴性保护方法的多元,也看出了非遗本身理论方法性的缺失,更多的依托于各个学科“东一榔头西一棒子”的方法介入。2017年,期望学者们能探讨出符合非遗自身特质的学科方法。

(二)保护工具、载体及对象

这里以法律政策保护为例。法律政策保护,是非遗保护重要手段之一,也是最根本、高效的保护手段。法律保护在2016年学者们讨论最为集中的是知识产权保护与法律适用。王颜颜就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与非遗的冲突与融合究竟作何抉择,给出了自己的理由,并提出非遗知识产权制度构建的建议。[22]关于冲突与融合,孟令法在《非遗法》与《动物法》之间的冲突时作何抉择进行深入探讨。[23]除此之外,还有相似性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动物使用”的伦理困境》。有的学者关注法律立法环节,从立法环节探析与评价国家、地方法律的样本意义与存在的缺陷,力图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保护体系与机制。有的学者就地方性法律法规结合地方非遗进行适用性与保护性分析,常洁琨以《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的出台为背景,分析了该条例的不足,提出了完善的建议,旨在构建甘肃省少数民族非遗的法律保护机制。[24]有的学者视野不仅仅局限于国内法律法规,像《法国文化遗产法的历史与现实:兼论对中国的借鉴意义法律政策保护的研究》从国外法入手对本国法律的完善与非遗保护提供思路。2016年,法律政策保护的研究主要侧重于两方面,一方面,因为法律与非遗并不是同种同类,因此法律保护研究更多的放到二者如何相得益彰,非遗法规与其它法规是否冲突,具体类别非遗与法律保护之间是否能够衔接,地方性法规与非遗保护实践活动是否契合等方面的思考,对于存在不足,如何通过法律弥补,完善。另一方面,从法律立法、执法、守法环节入手,重点研究我国國家与地方非遗立法的成功意义与不足,对其它方面提供哪些参考性意见。

非盈利机构保护,主要包括高校、事业单位、图书馆等政府主管下的部门机构对非遗参与的保护。高校保护,具有人才培养、资源配备、专业和课程设置方面得天独厚的地缘优势,因此,高校非遗保护一直是学术研究焦点,2016年也不例外。高校保护非遗不仅仅是高等学府的使命和特权,它适用于每一个具备能力的学校,不仅仅要关注国内的学校保护的案例,同时,也注视国外高校保护的经验。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为高等教育的新使命——以法国大学为例》,做到为其所用。2016年,高校方面对于非遗保护的研究更多侧重于如何传承,非遗保护与传承二者是断然不能割裂的,对于二者的探讨必须知晓,非遗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传承,同样,传承是最好的保护。虽然2016年,学者们就高校如何传承非遗进行多元探究,实则也是在建构非遗保护的隐性知识。传承体系、环境、制度、载体的完备,保护自然而然水到渠成。刘伟华,许静华二人对十年图书馆保护非遗的文献资料进行整理,提出图书馆应重新审视自身职能,做到更好地承担包括树立科学的非遗保护观等保护与弘扬优秀文化遗产的使命。[25]除了这些载体,还有村落,研究者关注村落中非遗的保护,诸如,朱贺琴,热依拉·达吾提二人对以新疆非遗的乡镇保护与开发是乡镇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出发点,指出乡镇文化中非遗保护的重要性,进而提出保护的对策。[26]

保护对象,主要是传承人的保护,传承人是非遗最核心的载体,离开了传承人,非遗只能变成文物,失去活态性,因此,对于它的保护研究与非遗本身并驾齐驱,涉及到具体地域、类别非遗的传承人应对性保护,具体阶层、性别的传承人研究分析,传承人配套机制的研究。有些针对传承人虽不是明确的落脚于保护,字里行间也很少有保护字眼出现,但是,它们的研究、完善与跟进,才能促成传承人的最终保护。除了传承人保护外,还涉及到一些其它保护对象的关注。诸如王首燕正向审视民间信仰与中国社会关系的机会,从民间信仰保护入手保护非遗。[27]还有针对非遗本身类别的保护对象,2016年学术研究主要集中在游戏、传统体育与竞技等,涉及到的具体非遗有端午节、木活字印刷术、云南壮剧等,范围从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直到县区级。还有以不同少数民族、区域非遗的为保护对象的探讨,像《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探究》等。还有不同非遗类别作为保护对象,如《文化整体论视角下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等,还有更进一步细化,针对某类非遗某方面生产、生活条件的保护,如《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活样态的保护》等。

保护仅仅是非遗其中目的之一,还有传承、发展、传播、利用、开发等并行。保护与发展、保护与传承、保护与开发、保护与利用、保护与传播各种关系交织,如何缕清、吃透、抚顺这些关系并很好地与实践相契合成为2016年非遗研究的重要话题之一。有的学者从整体方面探讨了如何处理非遗保护的各种关系,顾军,苑利二人对于萦绕非遗保护前后的困扰,包括如何处理好非遗保护与文物、典籍保护的关系,保护与开发等关系,对于对策方法的制定提供答疑。[28]

非遗对策方法的研究,首先,研究更加细节化,研究过程往往结合当地区域特色进行实践与理论结合性分析,融入诸多新视角、方法,注重对策方法相关配套机制的完善研究。其次,着重对研究对象现状探究,但是忽视了研究对象历史沿革,这可能会在制定研究对策时造成偏差。其次,2016年,传统的保护方式被忽视,如整体性保护在2016年没有过多的探究,在“喜新”的基础上也要“恋旧”,没有任何的保护方式或工具等对策方法是一劳永逸的,也没有一种工具、载体、对象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万事万物是不断发展的,发展就会出现矛盾,而是否这些传统的方式方法在新的一年,新地区适用,适用情况如何,有没有出现“水土不服”的新现象,新视角是否能集合传统方法进行开拓研究,这些需要我们在2017年作出思考。最后,笔者通过几年非遗断代性学术综述发现,回访性的研究过少,更多的是对某个区域、民族进行“一锤子买卖式”的研究,研究结束就相当于竣工大吉,后续在发展过程中这些方法是否出现新问题,没有进一步跟进研究,连续性较差。总之,非遗保护的目的是为了发展,发展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传承,一部分是创新,实现可持续传承,共享性传播,从纵向和横向对非遗是大有裨益的。2016年,对策方法的研究,取得了更高的成绩,取得成绩的同时也有不足,只要我们在制定一切对策时秉承“抢救第一,保护为主,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大方针,学者们尽管各显神通,2017年对策方法的研究依然是重要性问题,因为只要非遗存在,对策方法的研究就会是恒久性主题。

三、热点性研究

热点性研究,主要指当年学术研究充备、系统或者社会影响力巨大的政策、新闻、关键热词、学术焦点。2016年,非遗热点性研究主要分为传统热点性研究和新型热点性研究。传统热点性研究包括保护、传承、发展、文化产业、文化、对策、文化遗产、现状旅游开发、传统文化、民族文化等。

以文化产业为例。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增强文化整体实力和竞争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文化产业与创新驱动的国家战略联系到一起,文化产业发展又被提升到一个新高度。文化产业由于自身的灵活性,作为以利益为导向的文化创意衍生品,强调推陈出新,竞争性是它保持历久弥新的动力源。非遗由最初的单一性事业走向事业与产业多元保护与发展,实现了与文化创意产业的联手。2016年,微观、创新、细节成为此热点性研究的特点。有的学者借鉴新常态下新驱动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的概念,与文化创意产业相结合,陈万怀在“互联网+”理念的带动下,充分地与科技、金融等多种业态进行互补,共同驱动宁波非遗的创意产业化进程。[29]张新友,王喜莎二人使用SWOT模型分析,梳理分析新疆非遗产业发展所具有的优势、劣势、机遇、威胁。[30]因为文化产业与非遗研究较早开始,研究体系初步形成,因此,研究关注少数民族地区、新疆、宁波、丽江等,表现出愈趋细节化、微观化,研究运用到互联网+、文化生产力理论等,表现出愈趋新颖化、时代化。但是,文化创意产业不管采用什么手段,研究什么地域非遗,产生怎样惊世骇俗的创意,收到多少日进斗金的效益,一定要先明晰两点:第一点,文化创意产业动刀的不是非遗本身,是非遗涉及到的元素、符号,非遗的文化内涵和精神内核不能变。比如体育与游艺类在发展文化旅游需要全盘借用,这就要首先保证对原生的体育与游艺类做到记录与保存,有国家指定传承人去保护与传承,那么发展文化旅游所借用的此类体育类非遗不再是国家要保护的原生态非遗,因为它本身有传承人去传承,而开发的那个非遗只是作为宣传、传播非遗产业化后改造的产品,既不会对非遗本身造成致命伤,也能借助文化创意产业从侧面传播、宣传、开发,有助于非遗本身知名度的提高,认知度的清晰。因为在这数字化、新媒体的时代,非遗借助文化创意产业在“适者生存”市场的东风是十分有效的,利于非遗横向传播,纵向传承。第二点,对这些非遗元素、符号等进行创意发展的是开发商、设计师,而不是传承人,不能把传承人染指成小商小贩,他们有自身的使命与责任,除非有些非遗类别本身,传承人既保证原汁原味又能直销市场,这要求学者们研究具体非遗进行文化创意产业引入时具体考据非遗历史沿革,传承体系,核心内涵,不要仅仅停留在现状、表征、GDP、成就叙述上。这要求我们进行研究时整体考虑,深入阐释,认清具体非遗属于何种情境,这样才能保证文化创意产业真正的是在保护、传承、传播与发展非遗。学者们在文化创意产业引入非遗中,切记这两点,是基于保护为主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利用,不要舍本逐末,不能以经济效益为衡量的首要标准。这几年,尤其在2016年非遗与文化创意产业中,许多学者注意到这一问题,但是,在愈来愈细节化、创新化的学术诉求,这一方面近几年又被忽视,结合新形势,需要2017年进行回溯,思考。

除了与非遗出现最多的传统性热点问题,2016年又结合时代现状、发展态势催生出诸多新型热点性研究,诸如工匠精神、研培计划、振兴传统工艺、非遗展会、文化生态区、二十四节气。

这里以研培计划为例。2015年,文化部、教育部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联合推动中国非遗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以下简称“研培计划”)正式全面的实施。研培计划具体指的是委托有关高校、设计企业等开展前期以传统手工艺类非遗传承人进而逐渐延伸到各个类别非遗的教育培训。2016年,57所高校、160期培训,近万名培训学员踊跃参与其中,涉及到陶瓷烧造、雕刻塑造、建筑营造等传统工艺项目,而获得实践效果远远不止于这些量化的数字和规制的类别。虽然此次计划开展于2015年,但是2016年关于它的实践渐趋成熟。此次研培计划本着“强基础、拓眼界”的目的,在实践过程中严格按照参与高校严中求严,项目筹备慎之又慎,招生工作優中选优,教学管理精益求精,回访学员诚心诚意,媒体宣传多元展开。前期实践取得了较好的成果,同时,在“中国非遗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优秀成果展”上,学员们纷纷展现自己在研修计划中的进步与效果,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理论层面,学者们纷纷结合当地研培计划实施高校分析非遗实践效果,从自身学科出发,基于非遗保护性发展和持续性传承的初衷,探讨了现状、问题以及对策。诸如,王凤苓以2015年山东艺术学院首批中国非遗传承人群培训班为例,从山东非遗传承教育状况调研,科学规划、合理设置课程体系等五个方面进行阐述。[31]李红以广州美术学院广彩瓷烧制技艺普及培训班为例,通过一系列研究,最终上溯理论性思考与方法性探索。[32]周箭,曹雯婷二人结合“工匠精神”培育与非遗校园活态传承,指出非遗校园活态培训以“工匠精神”为尺规、方法、目标。[33]但是,此方面的学术研究还缺乏企业与传承人结合的学术反馈与思考,由于高校本身作为学术集散地的优势使得“近水楼台先得月”,而企业此方面更多的注重与传承人进行具体实践研陪,市场化衔接,经济利益高效产生,而忽视了学术思考,是此热点性研究在2016年的空缺。当然,关于此研培计划实施初期,不同的学者给出了自己的看法和担忧。诸如,苑利发表于《光明日报》中的《救命的“脐带血”千万要保住——从非遗传承人培训说开去》,提出对此研培计划的担忧。此文一出,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人民网等许多党和国家主流媒体与地方媒体立即转载,引起党和国家高层人士和社会上许多专家学者、非遗保护工作者、非遗传承人的关注和思考。齐易就苑利这篇文章结合张毅的《非遗保护与传承的历史使命是推动其可持续发展——与苑利老师商榷》文章,对研培计划“尊重、保护”与“提升、改造”孰是孰非提出自己的思考。[34]正因为有这些学者及时思考,使得研培计划实践起来更加完善、妥帖。学术研究允许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正因为有这些学者们不同的声音,激烈的学术激辩才促成了承载非遗保护的实践巨轮如期起航,乘风破浪,安全靠岸。2017年,文化部印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2017)》的通知,基于2016年实践与理论存在的问题,成功经验,辩证吸收,大方针与具体细节不断磨合,进一步完善,做到更好、更优,这也为2017年学者们提出新命题,新思路。同时,研培计划涉及非遗本体研究、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师资建设诸方面,而且,学校培养的最终目的是面向社会,社会—学校—培训主体是否形成良性循环,有机互动,有何对策,怎样检测,在这些方面研究2017年还需进一步完善。理论与实践的同时进行体现出我党以及我国政府对于非遗打持久战,攻坚战的决心与信心,而关于2017年与此相关的学术研究文章肯定也会有新发现、探讨。

知晓这一年的非遗研究热点性问题,能最快,最好地把握这一年的研究重点以及仍未研究的盲点,更好地在新的一年有的放矢地开始研究,厘清之前研究问题,避免重复性研究,犯闭门造车的错误。明晰这一年的热点性研究,能让学者们拥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自己的研究相秉承,研究国家急需的、迫切的、主导的问题。传统热点性研究是学者这一年研究最多的侧重点,同时,能形成与之前研究的直观性对比,肯定成果,发现不足。新型热点性研究多是国家政策、行动引发的社会效应从而在学术界产生蝴蝶反应,对其研究,利于解决最急需、迫切的问题。

综上所述,2016年非遗主要围绕现状问题、对策方法和热点展开学术研究,呈现出细节化、多样化、立体化、全面化的趋势。学科融合解读非遗愈趋明显,热点问题推陈出新,对策方法与时俱进,现状全面而完备,问题思考兼顾全面,回溯历史与统摄全局,立足当下又展望未来,兼顾全面又不失细节,成果令人可喜。同样,2017年,在2016年基础上也提出了新的思考方向,也有一些不足之处,非遗的研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需要千千万万包含热情的学者们投身其中,打好持久战、攻坚战,不断地探索、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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