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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盈利方式范例(12篇)

栏目:报告范文

保险的盈利方式范文篇1

【关键词】车险费率改革中小财险公司机遇挑战

2015年2月3日,保监会了《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标志着新一轮的商业车险费率改革正式开始。

此次车险费率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放开财险公司拟定费率的自,各财险公司可在自有风险数据的基础上合理拟定车险费率;二是以行业示范条款为主体,同时倡导个性化的财险公司自主拟定的条款,建立合理的商业车险条款体系;三是在“偿二代”的基础上,建立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方式,全方位的对财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测算。

这次改革改变了传统A、B、C条款模式,由市场定价,对中小型财险公司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一、中小型财险公司的机遇和应对策略

(一)机遇

为了满足国内汽车市场的迅猛发展,车险市场细分已成为行业发展的必然要求。车险市场细分就是财险企业根据车险消费者需求的不同,把车险消费者划分为若干等级的群体,根据每个群体相同的车险消费需求,来确定营销策略。由于我国保险经纪人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大型保险公司大包大揽的业务模式,所以我国车险市场细分还比较滞后,只是由大型保险公司进行了初步细分。车险费改后,财险公司可以自主拟定条款和费率,车险产品差异化扩大。这给车险市场细分提供了发展机会,有助于财险公司根据不同阶层客户的不同车险需求划定服务范围。

相比于大公司“瘦身”难,中小公司人员少、经营地域范围小、负担轻、成本低,再加上成立时间短,机构层级少、队伍年轻有活力,沟通成本低,管理效率高,低成本优势将有利于中小公司细分市场、精准定位,有利扩大目标客户可选择空间,有利于提高经营灵活性与自由度。

(二)应对策略

(1)成本精细化管理。由于中小型财险公司的公司规模小、分支机构少、职员少,所以成本管理的流程和阻碍相对来说比较少,实施成本精细化管理更为容易。控制好了成本才能更好的盈利。在成本精细化管理上,中小型财险公司首先要在核保核赔上下功夫,挤干核保和理赔中的水分,切实管控风险,降低赔付率,提高车险的盈利空间。其次,就是要加强财务的精细化管理,加大财务数据的真实性的检查和巡视工作,切实排除会计工作和资金管理方面的隐患,做到数据真实和可靠。

(2)保险精细化服务。随着费率市场的逐步放开,财险公司的竞争会更加激烈,中小型财险公司如果继续按照大型财险公司的意愿实施压低价格的策略,最终的结果也只能是失败。费率放开之后,中小公司可以根据其组织机构少,经营灵活的特点,实施差异化的市场竞争策略,推出专业化和个性化的的保险产品和服务,这就可以避开中小型财险公司区域局限、定价能力不足和品牌知名度不高的缺陷。

二、中小型财险公司的挑战和应对策略

(一)挑战

(1)产品差异化加大.在本次车险费率改革前,全行业使用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A、B、C条款。在条款和费率上没有太大的差别。但是,本次车险费率改革后,各保险公司在商业车险上将实现各方位的差异化,这种差异化包括车险条款的差异和费率的差异,条款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各财险公司车险合同保障的范围不同,而费率的差异则主要现在依据不同精算能力的定价不同。中型小财产保险公司由于保费规模小、承保范围窄风险数据较少,专业技术人才少,服务水平一般,本来就无法于保险市场中的大公司抗衡,如果在费率和条款上再存在差异,将更难与大公司竞争。

(2)经营管理难度加大。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改革后,在偿付能力和承保能力充足的情况下,市场参与者会逐渐增多,保费会下降,承保利润也会因费率厘定和市场竞争的原因而趋薄,甚至亏损,这将导致中小型财险公司在短期内发生支付困难,经营状况会因此出现恶化。在这种情况下,中小型财险公司会通过抬高中介手续费和佣金的方式来保证销售,这样的话,就比较容易吸收风险较高的保单进来,赔付率就会进一步上升,盈利就很难得已实现。同时中小型财险公司如果仅通过增加竞争成本的方式,试图改善恶化的经营状况,可能会导致其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

(二)应对策略

(1)利用行业知识溢出,创新盈利模式。由于中小财险公司对于车险费率的研发能力相对较低,没有稳定的盈利模式,这就导致了中小财险公司在车险业务中综合成本率过高,出现盈利水平低下的现象。现阶段的车险盈利模式大多数都是对赔付率的测算,从而管控风险,确保保费的充足性。而且,现在越来越多的财险公司认识到现阶段的盈利模式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纷纷开始创新盈利模式。如“车险生命表法”、“车险4+1因子法”和“车险保费充足度法”等。中小型财险公司可以利用行业这一发展趋势,通过对行业知识溢出和转移的有效利用,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自己的盈利模式,并且根据市场的反馈不断调整盈利模式的结构,最终形成独具特色的车险经营体系。

(2)建立合作联盟,实现数据共享。虽然新车险费率改革放开财险公司的自主定价权利,但对于任意一家中小型财险公司来说,要真正实现自主定价,还有很多难关需要克服,仅仅在数据方面的劣势就会使得其在定价上捉襟见肘。而且,如果只是参照大型财险公司所制定的费率和条款,没有结合自己的实际经营状况,可能会导致经营成本太高,使得车险业务状况迅速恶化。因此,同一地区的中小财险公司可建立同业联盟,加强业务合作,相互交换车险行业数据以达到自主定价的基本数据要求,一起开发新费率,增强承保能力,创新产品并分散风险,提升技术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张俊龙.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改革对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的影响[J].发展研究.2013,(03).

保险的盈利方式范文

一、流动性、风险性与盈利性的统一

流动性是指企业随时满足当时现金需要的能力。风险性是指企业经营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导致经营损失的可能性。盈利性是指企业获得利润的能力。从根本上说,二者是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它们之间的统一性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较强的流动性是提高盈利性的条件和降低风险的保证。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都必须围绕着利润最大化这一中心运转。财务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环节,理财人员的基本职责就是要使企业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有较强的支付能力以偿还到期债务、分配现金股利、增加非现金资产、满足付现费用、保证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当流动性较强时,企业一方面有足够的现金支付各项费用,为盈利提供保证;另一方面偿债能力提高,进而提高企业信誉,创造出良好的理财环境,使企业筹资能力增强,为企业取得更多盈利提供资金保证。

2、盈利能力的高低决定着企业流动性的强弱和抵御风险的能力。盈利是企业承担风险的主要保证,当企业资产发生损失时,首先要用积累起来的收益来弥补。在收益不能抵偿亏损时,就会使资本发生损失。因此,较高的盈利对企业资本起着保护作用,可使企业经受住较大的损失。从短期来看,盈利能力提高,对流动性似乎没有什么影响,但从多个会计期间来看,由于权责发生制和现金收付制的计量结果趋于一致,盈利能力和流动性也趋于一致。利润水平的提高最终将会在现金流量上得到反映,这无疑为企业筹资、投资、收益分配等各项财务工作的有效开展起到促进作用,甚至引起资本结构的合理调整,从而增强企业的筹资能力及资产的变观能力,增强企业的流动性。

二、流动性、风险性、盈利性之间的矛盾

虽然流动性。风险性、盈利性之间具有统一性,但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是客观存在的。

1、过分追求流动性,会使企业盈利能力下降。一般情况下,企业增强流动性有两条途径:一是储存流动性,即在资产组合中保持一定比例的易变现资产,如:现金、银行存款和短期有价证券等,以应付流动性不足的风险二是购入流动性,即靠筹措新的资金来实现流动性。无论企业采取哪种方式来满足流动性,均不能使“三性”达到一均衡。若企业采取储存流动性的方式,就必须在资产总额中提高易变现资产的比重。由于易变现资产的非盈利性;使得流动性的提高以盈利性的降低为代价。若采用购入流动性的方式,以负债等资来满足流动性,又会因负债内部各项目的偿还期不同,导致新的矛盾。在负债内部,流动负债的资金成本相对较低,流动负债的比重越大,企业的收益率就越高,但由于流动负债的风险大于长期负债的风险,当流动负债占负债总额的比重过大时,企业的营运资金(流动资产一流动负债)就会减少,甚至出现负值。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无法清偿债务的可能性就增大,提高流动负债比率而获得的收益将被企业承担的较大风险所抵消,甚至出现负效应。这种负效应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企业为不至于破产,不得不削价出售若干非流动资产来抵债;二是不得不以高利率举新债还旧债。出售资产的损失或筹资成本的提高都将大大降低企业的盈利能力,影响企业的形象和经营发展。

2、过分强调降低风险,又会削弱盈利性。风险贯穿于财务活动的全过程,不同的筹资、投资和分配活动的风险是极不相同的,相应取得的收益或减少的损失也是个相同的。投资的必要报酬率是由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和通货膨胀贴补率一二部分构成。风险报酬率是投资者冒风险进行投资获得的超出时间价值率的那部分额外收益率,它是人们对可能遇到的风险的一种价值补偿,企业一味强调降低风险或不冒风险,就不能获得风险报酬,势必降低投资报酬率,削弱企业的盈利性,同时也不利于企业的创新和理财家的进取;反之,高风险的投资可为企业带来高收益,但损失的可能性将增大。因此,降低风险也有个合理界限的问题,应以盈利性来权衡,否则,就可能出现以下情况:在筹资场合,企业既面临高风险也必须支付高的筹资成本或者只承担低风险而又不肯多付筹资成本,以致不能筹集到所需的资金。在投资场合,企业既面临高风险,而收益并未相应增加,企业投资意愿不强、或者既承担低风险,又要求多付收益或报酬,受资者就不愿接受投资。

3、盈利性与流动性的反差在大多情况下,盈利性与流动性是一致的,但在一些情况下,两者又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第一,盈利性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来衡量的,而流动性是以收付实现制来衡量的。在权责发生制下,某些本期未收到的现金收入也确认为收入,导致本期盈利虚增,收入与费用的发生和现金的流入流出不一致,净利就不能充分体现流动性。如果企业经营是以非现金销售为主,会计利机的增加就会抵减流动性。反之,若企业过于注重流动性,一味强调实现现金销售,又会减少销售量,降低盈利、第二、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政策、无形资产摊销、低值易耗品、开办费的处置办法、坏账准备的计提、会计估计的利用程度都会导致会计科润的金额与现金流量金额反向变化、第三、目前很多企业通过股权置换、资产重组等手段粉饰企业会计报表致使会计利润提高,但若不能产生更多的现金流量、可能会因增加会计利润要多纳税和多分配利润而降低流动性。因此、盈利性与流动性两者的矛盾是客观存在外企业有盈利并不意味着流动性状况一定良好。反过来流动性状况良好也不意味着盈利性一定很强。

三、流动性、风险性、盈利性的协调

综上所述,流动性、风险性、盈利性三者之间存在着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在财务工作中我们应认识到:要降低风险,提高流动性,往往会削弱盈利性;要提高盈利性,往往又不能保持较低的风险和较高的流动性。一般而言,企业要追求盈利能力的提高,就必须承担风险。如果不肯承担风险,企业将失去不断发展与进步的基本条件、企业理财的艺术就在于使“三性”得到最佳统一,达到资金总效用的最大化,即在保持适当的流动性、承担既定风险的条件下,争取收益最大化;或在满足流动性、收益一定的情况下,实现风险最小化。要使“三性”协调,有企业理财中应注意保持资产负债规模、期限结构的协调,同时注意企业产品处于不同生命周期时对“三性”的要求。

1、资产与权益的规模、结构对称以上企业资产各项目变现能力不同,收益性、流动化风险性不同权益的来源渠道不同,资金成本不同,流动性、风险性、收益性也有差别。要使“三性”统一、就必须合理配置资产和权益的结构。

正常情况下,资产和权益的协调应遵循流动资产由短期资金来融通,长期资产(主要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投资)由长期资金来融通的原则。由于在流动资产中有一部分最低的产品和原材料储备是经常占用的。也属于长期占用的资产,我们称其为永久性流动资产。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固定资产和永久性流动资产逐步增加,这些资产依靠权益资本、长期负债和“自发性”负债来解决。“自发性”负债是指非有意识的筹资,是伴随着销传业务的发展自然产生的负债,如应付帐款、应付工资、应付费用等。除固定资产和永久性流动资产外。还有临时流动资产,它是周期性流动循环,当它处于高峰时期就意味着要用短期负债来解决其来源。

如果企业不是采用流动资产由短期资金来融通,长期资产由长期资金来融通的原则,而是将部分长期资产由短期资金来融通,这虽然会降低资金成本,减少利息支出,增加企业的收益,但却增大了企化的财务风险反之,企业将部分流动资产时长期资金来满足,虽然降低了风险,但成本较高,会使利润减少。因此,权衡风险与报酬,就应遵循流动资产由短期资金来满足、长期资产由长期资金满足的原则,使资产和权益对称协调。

2、企业生命周期对“三性”的要求一切产品、企业和产业都要经过一定的发展阶段,都具有周期性特征。典型的产品寿命周期通常分为四个阶段,即初创期、成长期、稳定期和衰退期。在四个阶段中,产品的资金占用量与需求量各不相同,从而影响“三性”的协调。

在初创阶段,人多数企业面临着很高的风险,产品刚进入市场,顾客对新产品不了解,产品销售量增长缓慢某些技术问题暂时难以克服,生产批量未达到合理规模,生产成本较高,利润较低甚至出现亏损,企业被大败的阴影所笼罩,处丁高风险状态。此时、企业的现金流出远大于现金流入,理财办地很小,一笔小额的到期债务就可能给企业带来严重的财务危机。面对这些风险,出了流动性的考虑,处在初创期的企业应尽可能地从股东那里筹集全部所需资金以满足流动性,而不应该采取债务方式来融资。虽然债务融资的成本相对较低,且可享受债务利息、免税的优惠,但由于此时的债务具有很高的风险,可能导致企业付出巨大的代价,因此初创期的债务是比股权更昂贵的资金来源。另外,由于投资者对投资回报是采取股息方式还是资本收益方式并不介意,他们真正关心的是企业价值最大化,因此,企业在开始的几年内不支付现金股利也是合情合理的,这更有利于企业的理财。

当企业度过困难的初创期,便进入了成长期。这一时期企业所因对的风险就小得多。成长期的产品由于已被用户所了解,并受到欢迎,销售量增长较快,产品由试产试销开始转向大批量生产,利润由负值转为止值或大幅度增长。处在快速成长时期的企业对现金的需求是巨大的,由于这一阶段企业仍面对较大的经营风险,并且仍然缺乏债务利息的税收优惠,举债成本仍然很高。因此,处于这阶段的企业最好还是保持较低的债务比率,采取各种方法筹集额外的股权资金来满足流动性。可供采用的方法有三种:将大多数利润作为保留盈余;对现内股东发行新股认股权;在股票交易所公开上市。企业在快速成长时期对资金的需求是持续的,由于流动性的要求,企业可继续保持不支付现金股利的政策,但如果企业打算在不久的将来公开上市,应开始交付现金股利,以向市场显示经营业绩。

保险的盈利方式范文篇3

关键词:企业效率;数据包络分析;财产保险公司;营销效率;盈利效率

中图分类号:C9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5192(2008)03-0055-07

MeasuringFirmEfficiencyBasedonTwo-stageCorrelativeDEA:AnApplicationtoPropertyInsuranceCompaniesinChina

CHENGDa-you1,2,FENGYing-jun1

(1.SchoolofManagement,HarbinInstituteofTechnology,Harbin150001,China;2.SchoolofManagement,HenanUniversityofTechnology,Zhengzhou450001,China)

Abstract:Thispaperputsforwardatwo-stagecorrelativeDEAmodeltomeasurefirmefficiency.Thecomplicatedproductionprocessofdecisionmakingunitsisdecomposedintotwosub-processes,andtheefficiencyofthewholeprocessisdecomposedintotheproductoftheefficienciesofthetwosub-processes.ThecorrelativeDEAmodelovercomesthedisadvantagesofindependentDEAmodelbyconsideringtheseriesrelationshipofsub-processeswithinthewholeproductionprocess;itismorereasonableandreliableinmeasuringtheefficienciesandidentifyingtheinefficientfieldtoimprove.Anempiricalstudyon21propertyinsurancecompaniesinChinaisconducted.Theresultsindicatetheinefficientfieldtobeimprovedforthoseinefficientcompanies.Domesticpropertyinsurancecompaniesaremoreefficientinmarketingthantheirforeigncounterparts,butarelessefficientinprofitability.Basedontheefficiencyresults,anefficiencymatrixthatdividesthesamplecompaniesintofourtypesisestablished,somesuggestionsareprovidedforpropertyinsurancecompaniesinChinatoimprovetheirperformance.

Keywords:firmefficiency;dataenvelopmentanalysis;propertyinsurancecompany;marketingefficiency;profitabilityefficiency

1引言

“效率”是经济学和管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现阶段,研究企业效率的主要方法为效率前沿分析法。前沿分析法源自于Farrell对经济效率的研究[1],包括参数方法和非参数方法两种。参数方法需要对生产函数的形式以及误差概率分布作出假设,这些假设有时并不一定符合实际情况。非参数方法包括数据包络分析(Dataenvelopmentanalysis,DEA)[2]和无界分析方法。自从Charnes等提出数据包络分析方法以来,许多研究者运用DEA方法对具有相同投入和产出的同类决策单元的效率水平进行了研究。对于非有效决策单元,其最为关心的问题是找出导致企业效率低下的原因和需要改进的领域。然而,现有基于DEA的效率研究将决策单元看作一个不可分割的“黑箱”,对企业内部如何将投入要素转换为产出的机制缺乏深入的研究,不能为决策单元改进经营绩效提供充分的信息。

本文提出了一种两阶段DEA的效率评价方法。该方法将生产过程分为前后相续的两个子过程,在综合考虑子过程之间关联关系的基础上,建立两阶段关联DEA模型,进行企业效率分解和测度,为企业改进经营绩效提供参考依据。

2相关文献综述

从企业内部结构视角研究决策单元效率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Fre和Primont构建了一个多工厂效率测度模型,并以经营多个发电厂的公用事业企业为例进行了验证[3]。在他们提出的模型中,各个工厂之间没有涉及中间投入或产出的流动。后来Fre,Grosskopf和Li等对上述模型进行了扩展以描述企业与产业绩效,研究表明,在某些情况下,企业间资源的重新分配可以改进产业的绩效[4]。上述研究主要关注于决策单元之间的水平整合问题。

另一类研究涉及探索企业内部的垂直整合问题,企业经营过程被分解为多个通过中间产品连接的前后相续的阶段。Charnes等提出了一个两阶段DEA模型用于描述美国军队新兵招募项目,作者将新兵招募活动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运用广告宣传唤醒参军倾向,第一阶段的两个产出与其它投入一起用于生产第二阶段的产出(签定的契约数)[5]。Hoopes等运用目标规划模拟序列连续制造过程,并以电路板制造企业为例进行了实证研究[6]。Seiford和Zhu将商业银行的生产过程分解为盈利能力和市场化能力两个子过程[7]。银行生产系统的投入为劳动力、资产和权益资本,产出为市场价值、总投资收益率和每股收益,其中整个生产系统的投入也是子过程1的投入,产出也是子过程2的产出。除此而外,还定义了收入和利润两个中间产品。收入和利润既是第一阶段的产出也是第二阶段的投入。作者运用独立的DEA模型对两个子过程和整个生产过程的效率进行了评价。Zhu运用同样的方法分析了幸福杂志最佳500家企业的效率[8]。Luo运用两阶段方法对245家美国大银行的效率进行了研究,作者根据分析结果构建了一个效率矩阵,将样本银行分为明星、现金牛、沉睡者和劣犬四种类型,对不同类型的银行提出了相应的经营策略[9]。Chen和Zhu将银行业生产过程分为两个阶段并构建了刻画两阶段系统效率前沿的评价模型[10]。

现有的两阶段效率评价方法虽然深入到企业生产过程内部,但是将各个子过程看作独立的系统,没有考虑通过中间产品连接的前后相续子过程间的关联关系。因此,效率评价结果不能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

3两阶段关联DEA效率评价模型

上述效率测算方法没有考虑子过程之间的相互关系,并不符合实际的生产情况。子过程1的产出是子过程2的投入,子过程1的生产状况对子过程2的效率具有重要的影响。采用独立的DEA模型虽然易于计算,但可能产生一些令人费解的结果:如某个决策单元总体相对有效,而其一个子过程是非有效的;或者决策单元总体有效,而两个子过程是相对非有效率的。3.2考虑子过程间关系的两阶段关联DEA模型

4.1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与投入产出变量

保险公司以特定的风险为经营对象,集合尽可能多的单位和个人风险,以大数法则为基础,在实现经济保障目的的同时,创造公司利润。

财产保险公司的基本业务是保险业务,如果在保险期内未发生超出保险精算的赔付,一般会形成承保利润,如果在保险期内发生较大的赔付额,有可能产生保险亏损。为了保证到期有足够的赔付资金,保险资金运用就成为财产保险企业的重要业务。因此,根据财产保险公司的价值链可将其生产过程分为保费获取和利润产生两个子过程。第一个子过程的主要特征是保险营销,财产保险公司进行市场研究、开发适合顾客需求的保险产品、采取各种可行的方法吸引客户投保以获得直接保费收入,以及从其它保险公司获得再保险收入。第二个子过程为获利阶段,财产保险公司通过核保、防灾防损、理赔和再保险活动获得承保利润,运用从保费收入转化而来的准备金和企业自有资金进行组合投资获取投资收益。

财产保险公司具有典型的两阶段生产过程结构,投入产出系统如图2所示。

本文在综合考虑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特点和数据可得性的基础上,选择了以下7个指标:

(1)生产系统和阶段1投入变量

①手续费(x1):财产保险公司支付给受其委托并在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人的手续费。

②营业费用(x2):财产保险公司在销售保单和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以及为销售保单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类似工资性质的费用、业务费用等。

③权益资本(x3):资产负债表中的股东权益总额。

(2)生产系统和阶段2产出变量

①承保收益(y1):净保费收入减去赔款支出的差额,本指标反映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的经营成果。

②投资收益(y2):财产保险公司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减去发生的投资损失的净额。

(3)生产系统中间变量

①保费收入(z1):包括来自于投保客户的直接保费收入和分保费收入。

②准备金增加(z2):财产保险公司按规定或公司需要提取的各种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长期责任准备金)比前一年度增加的金额,它表示保险公司可运用资金的增加。

保费收入和准备金增加既是子阶段1的产出,也是阶段2的投入。

4.2样本与数据

截止到2005年底,我国共有35家财产保险公司,其中中资财产保险公司22家,外资公司13家。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本文选择了其中21家公司作为分析样本,其中11家为中资公司,其余10家为外资财产保险公司或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分析数据取自于2006年中国保险年鉴。样本财产保险公司2004~2005年的平均投入产出指标统计描述如表1所示。

4.3实证结果分析

本文分别运用独立DEA模型和关联DEA模型对样本公司的总效率和子过程的效率θk、θk1和θk2进行了测算,结果如表2所示。在运用关联DEA模型时,首先分别运用模型(7)和(9)测算各家财产保险公司的整体效率和盈利能力效率,然后运用公式θk1=θk/θk2计算出营销效率。

(1)独立DEA模型测算结果

从表2可以看出,平安、华泰、中华联合、大众、中银集团、美亚上海、东京海上、民安中国、三井住友和日本财产10家财产保险公司为整体有效(θk=1.000),其中只有美亚上海一家公司在营销和盈利能力两个方面均是有效的,华泰和中银集团两家公司在盈利能力方面相对有效,平安、中华联合、东京海上、民安中国、三井住友和日本财产6家公司在营销方面相对有效。虽然大众公司整体相对有效,但其在营销和盈利能力两个方面均是非有效的。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独立DEA模型没有考虑子过程之间的相互关系。

(2)两阶段关联DEA模型与独立DEA模型比较

两阶段关联DEA模型测算结果显示,虽然一些公司的营销或盈利方面是有效的,但没有一家公司是整体有效的。在营销方面,太平洋、平安、中华联合、天安、永安、大地财产、东京海上、民安中国和日本财产相对有效,其它公司是相对非有效的;在盈利能力方面,华泰、中银集团、美亚上海和美国联邦4家公司相对有效,其余17家公司是相对无效的。由此可以看出,两阶段关联DEA模型克服了独立DEA模型的缺陷。

由于两阶段关联DEA模型中增加了两个约束条件,运用两阶段关联DEA模型测算的整体效率低于独立DEA模型测算值。这说明两阶段关联DEA更能甄别出非有效的生产系统。对于独立DEA模型显示整体有效的公司,如平安、华泰、中华联合、大众、中银集团、美亚上海、东京海上、民安中国、三井住友和日本财产,关联模型得出了不同的效率值,这明确显示了两阶段关联DEA模型的优点。

从效率值大小和排名可以看出,11家中资公司中,人保财产、太平洋、平安、中华联合、天安、大众、华安、永安和大地财产9家公司的盈利效率均低于营销效率,这些公司绩效整体效率较低的主要原因是盈利能力较低。华泰整体效率较低的主要原因是营销效率太低。外资公司中,中银集团、美亚深圳、丰泰上海、皇家太阳和美国联邦整体效率较低的主要原因是营销效率较低。根据关联DEA模型的效率测算结果,我们可以明确地发现企业需要改进的领域,为进行有针对性地改进提供决策依据。

(3)中资公司与外资公司的效率比较

根据关联DEA模型测算结果,中资公司的平均营销效率(0.875)高于外资公司的平均营销效率(0.688),但在盈利能力方面,外资公司的效率(0.877)高于中资财产保险公司(0.592)。获取盈利是商业财产保险公司的首要目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应改变过去重规模、轻效益;重展业,轻管理;重短期扩张,轻长远发展的战略,加强管理,提高盈利能力。随着保险业的对外全面开放,对外资公司在经营区域、范围方面的限制也将逐步取消,届时中资公司在营销方面也将面临严峻的挑战。

4.4两阶段DEA效率测度方法的管理启示

表2我们可以发现,不同的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营销和获利能力两个方面具有不同的优势。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财产保险公司应采取什么经营策略是进行效率分析的一个重要目的。

针对样本公司在不同生产阶段的表现,以关联DEA效率平均值为界线可将21家财产保险公司划分为四类(如图3所示)。在此基础上分析不同类型公司应采取的经营策略。

(1)营销能力和盈利能力均高于平均水平类公司的经营策略

样本中该类财产保险公司均为外资公司,包括东京海上、民安中国、三井住友和日本财产四家。其中东京海上、民安中国和日本财产三家公司在营销能力方面相对有效(θk1=1.000),但在盈利能力方面均未达到相对有效,还存在一定的改进空间,因此应加强管理,提高盈利能力水平。三井住友虽然取得了高于平均水平的营销能力和盈利能力,但均未达到相对有效,应采取措施提高营销效率和盈利效率。

(2)营销能力和盈利能力均较差类公司的经营策略

此类财产保险公司的营销和盈利能力效率均低于平均水平,此类公司只有人保财产、太平和丰泰上海三家。这些公司必须采取措施提高其资源利用水平,否则无法提高营销能力和盈利能力。人保财产虽然占有一半以上的市场份额,但从效率的角度衡量,其营销能力和盈利能力均较低,值得我们进一步的研究。

(3)营销能力较好而盈利能力较差类公司的经营策略

该类型公司的营销能力高于平均水平,但盈利能力低于平均水平,包括太平洋、平安、中华联合、天安、大众、华安、永安和大地财产8家中资公司。其中太平洋、平安、中华联合、天安、永安和大地财产在营销能力方面相对有效,但盈利能力较差,这些公司应加强管理,提高承保收益和投资收益。大众和华安两家公司的营销能力高于平均水平,但未达到相对有效,它们一方面要强化其盈利策略,同时也必须调整其营销策略,进一步提高营销效率。

(4)盈利能力较好但营销能力较差类公司的经营策略

此类公司具有高于平均水平的盈利能力,但营销效率低于平均水平,样本中华泰、中银集团、美亚上海、美亚深圳、皇家太阳和美国联邦六家公司属于该类。其中华泰、中银、美亚上海和美国联邦四家公司具有盈利能力(θk2=1.000),这些公司应该加强其营销管理,尤其是美国联邦,其营销效率很低(θk1=0.286),排名倒数第一。美亚深圳和皇家太阳两家公司应采取措施提高其营销效率,同时也必须设法维持并提高其盈利能力。

5结论

现有文献运用现代前沿效率方法对企业的效率进行了相关研究,但缺乏对企业内部如何将投入要素转换为产出的机制的深入研究。因而,评价结果不能为企业改进绩效提供充分的信息。本文将决策单元的生产过程分为前后相续的两个子过程,构建了两阶段关联DEA模型,弥补了独立DEA方法的不足,评价结果可为企业改进绩效提供更多的有用信息。

本文将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过程分为营销与展业和盈利能力两个子过程,以21家财产保险公司为样本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结果表明:关联DEA方法克服了独立DEA方法出现的令人费解评价结果的问题,基于关联DEA模型的效率评价结果能够为财产保险公司决策者提供更加全面和可靠的信息以改进公司的绩效。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在营销方面优于外资公司,但在盈利能力方面与外资公司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由于篇幅所限,本文没有就营销效率和盈利效率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研究,也是本文下一步需要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1]FarrellMJ.Themeasurementofproductionefficiency[J].JournaloftheRoyalStatisticalSociety,SeriesA,1957,120:25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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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盈利方式范文1篇4

进入加息周期以后,面对纷繁复杂的个人理财通路和琳琅满目的各类理财产品,人们不得不认真面对和思考:除了传统的储蓄性投资,还有什么样的理财通路可以选择?究竟怎样的理财产品和理财计划最适合我?

对此,有理财专家提醒,科学理财首先需要结合自身状况合理地制订理财目标,而后根据理财目标选择合适的理财方式,而不是盲目地追逐“利润”和“收益”。

根据人民银行2004年第四季度的调查显示,子女教育和养老金储备是普通家庭最为核心的理财目标。专家分析,这种理财目标决定了家庭应选择一种中长期的理财规划,而“稳健”将是前提,并适当考虑浮动收益预期。同时,风险管理观念不可或缺,任何一种理财规划,都必须同时对理财者人身风险进行充分的估量和保障。

基于此,有专家表示,在所有的理财产品中,保险公司开发的理财产品具有这种立体优势,即借助于保险企业的风险管理和投资稳健特点,保险理财产品才能够做到安全、收益和风险保障集于一身。

一向以倡导新生态理财观念和风险管理观念引领行业的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敏锐地把握了这一市场需求,将稳健与浮动收益,还有风险保障多种因素有机结合,精心研发推出了一款创新概念的“太平盈利多理财保障计划”。

该计划采用稳健型投资策略,承诺提供最低年利率2.25%(10年后可调),且免征利息税,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更特设独立账户进行投资运作,根据投资表现提供浮动收益。

独立投资账户采取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方法,每月月初,太平人寿会根据实际投资收益,即时公布上月的结算利率,并即时派发相应的保单利息。每年客户还会收到一份年度报告,清晰掌握理财账户的变化,明明白白理财。

从目前公布的数字来看,盈利多的收益率一路高歌,6月份3.2%,7月份即达到3.32%,8月份3.32%,在目前市场同类产品中创下新高。

在资金汇集规模效应的基础上,太平人寿稳健、高效的专业投资团队可以为客户制订更及时、更精确的投资策略,使太平盈利多理财计划的收益下有保底,上不封顶。客户可以轻松坐享专家理财成果。

更特别的是该计划在资金的保值增值之外,更提供双倍意外人身保障,保障期长至75周岁,给生命以尊重,充分抵御因意外可能带来的家庭风险。

与普通保险产品不同的是,太平盈利多的变现能力大大加强。当资金周转困难时,客户可以随时申请部分或全部领取账户资金,而无需支付任何解约费用。

市场分析人士认为,太平盈利多可以作为子女教育金与个人养老金等中长期资金储备的理想理财方式。太平盈利多鼓励客户进行中长期的稳健理财规划,为此,该计划特设长期持续奖金,可以连续10年每年额外派发1%的持续奖金给予客户,相当于全额返回该计划建立时保险公司收取的初始费用。

为突显太平盈利多的保险理财产品特色,在购买时,50岁以下客户还可以选择附加重大疾病保险,无须体检即可轻松享受10年18种大病保障及大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等超值保障。

简单来说,太平盈利多的特色就在于保证每年收益率最低2.25%,上不封顶;月结算利息公开透明;每日计息,月复利增值;每年额外奖励1%,累计返还初始费10%;2倍意外身故保障;随时部分提取无费用;附加大病医疗,保障更全面。例如,30岁的张先生,办理了太平盈利多10万元,假如到60岁退休时中等收益大约在25.1万,高收益则在33.4万元,张先生还可以转换为养老年金,每年定期领取,保证退休后的生活质量。如期间发生意外,则按当时账户价值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的盈利方式范文篇5

分红差强人意

从近年来国内保险公司的分纽情况来看,分红水平基本上是差强人意。大部分保险公司的分红都不是很高,投保人对此褒贬不一。根据测算,许多分红险保单到期时,投保人得到的红利累加起来,只比同期存入银行所得的利息高出一点或持平。

案例

刘先生2002年购买了一份期缴分红险,5年下来共缴了5万元,2007年到期时一共分了600元红利。据他说,每年的分红基本上都在100元上下,有的年份还少于100元,对此他很不理解。前两年资本市场不好,分红少可以理解,但2006~2007年国内股市疯长,随便买只基金就能翻番,但他买的分红险的分红却还是原地踏步。

张先生一次性缴纳保费4万元,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一款分红险,几年来分红率基本上都在1%左右,也就是每年大约400元,最多的一次分了580元左右,分红率约1.45%。张先生同样很不满意,买这款保险时,银行里的保险员说每年分红比存款所得利息多得多,又没有利息税,现在来看,完全不是这么回事。

由于分红险的分红水平较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人们对它的关注,特别是在股市火爆的2007年,分红险明显失去了吸引力。一些保险公司被迫在原有分红的基础上,推出了一项新措施,即向分红保单持有人派发“特别红利”,如2007年,某保险公司共向其500多万名投保人派发了10亿元特别红利。其他保险公司纷纷效仿,接连推出特别红利政策。有业内人士指出,特别红利的派发,正说明了保险公司也承认其分红率不具吸引力。

分红难定事出有因

除了分红险的分红与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有关以外,还与以下几个因素有关。一是分红险虽然是一种投资型保险,但它比较稳健,主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中低风险产品,股票类占比较少,受资本市场影响并不大。与此相适应,其收益也不会太高。二是分红险投保人所交保费并不是全部用于投资,而是在扣除风险金、责任准备金及管理费等费用后,剩余的才由保险公司进行资金运作,可投资的资金并非原始缴纳的保费。三是保险公司并不是把分红保单的全部盈利都分配给保单持有人,而只是可分配盈余的不低于70%的部分。事实上,保险公司分给保单持有人的可能不会超过70%。四是红利的分配一般是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按保单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对同一种保单,不同的持有人可能分得的红利是不一样的。五是尽管保单的前几个年度,分红险的分红水平不会很高,而越往后可能会越高,分红险都有一个“平滑功能”,保险公司一般在经营状况好时都会多留下一些盈余,以便在经营状况差时,从这些预留的盈余中提取一些,从而尽量保持各年度的分红水平平稳,不出现大起大落。

分红方式很重要

鉴于分红险的上述情况,选择合适的分红方式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使自己的保单实现红利最大化。分红险的红利分配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英式分红,又称增额红利,是指将红利变成保额复利递增,只有在发生保险赔付责任或满期时才能领取保额。另一种是美式分红,又称现金红利,包括现金领取、累计生息、抵交保费及增额缴清等红利领取方式。

美式分红一般只有年度红利,而英式分红一般是在年度红利的基础上,还有终了红利。美式分红是将可分配盈余的70%以上进行分红,未分配盈余不再分配,而英式分红是可分配盈余的70%产生年度红利,而未分配盈余的70%以上产生终了红利。由此可见,应尽量选择增额红利法,因为现金分红方式每年的分红一般都不会太高,特别是在所缴保费相对较少的情况下以及投保前几年更是如此。选择每年领取现金分红,不但比较麻烦,享受不到复利的作用。

买分红险应回归保障层面

分红险的红利是不确定的,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特别要综合考虑年龄、收入、理财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决定是否购买。

适合稳健型投资者

如果自己看重的主要是投资收益,最好还是把资金投向基金、股票等高风险高收益的理财产品,而不应该购买分红险。事实上,分红险更适合于对收益水平要求不是很高的稳健型投资者购买。

重点关注保障功能

如果纯粹是为了投资,分红险或许不是一个较好的选择。更为关键的是,虽然股市的未来走势仍未明朗,但未来随着宏观经济的进一步复苏,企业未来经营预期仍可看好。在此背景下,激进型理财产品更值得投资者关注。另外,购买了分红险后,其保费并没有全部进入投资账户,只有进入投资账户的部分才按照保险公司公布的收益率计算投资收益。其结果是,如果按照投保人缴纳保费来计算,整体收益率将会大幅降低。因此,分红险是在传统寿险的基础上增加了分红功能,但增值功能并不强,最主要的功能还是保障。

如某公司分红险合同规定,如果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后每满3周年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的8%给付生存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显然,分红险的保障功能是其他理财产品所无法比拟的。购买分红险的心态应该是,在得到一份保障的同时,或许还能得到一份惊喜。

保险的盈利方式范文篇6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经济的全球化影响越来越明显,金融领域对外逐步开放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并存,商业银行如何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盈利变得尤为重要。在这之中,经济周期战略作为商业银行盈利能力的重要影响因素,如何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建立健全银行机制,加强防范管理,抓住机遇,规避风险是重点。

一、商业银行的发展及重要作用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商业银行的发展迎来了一个黄金期,商业银行的盈利增长对于社会经济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商业银行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占据一个重要地位,它的发展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十分重要,同时,在发展过程中也需要遵守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有序增长。金融改革的实质是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使得有限的资源发挥出更加高效的作用,实现更好的盈利。

针对目前的形势,商业银行在经济发展中占局举足轻重的地位,发展商业银行对于金融资源配置的优化是至关重要的。

二、影响商业银行盈利能力的主要业务因素

在市场经济下,商业银行的盈利状况既受内部条件影响,也受到外部宏观经济环境和市场环境的影响,经济的发展会经历一个繁荣、衰退、萧条、复苏的周期过程,因此,经济周期战略对于商业银行盈利能力的影响至关重要。通过经济周期战略可以知道商业银行盈利涉及多方面的业务内容,包括存款、贷款、资金清算等多种业务类型。不同的业务有着不同的核算方式,存款业务又可以分为活期和定期两类,二者的利息核算是不同的;贷款是商业银行盈利的主要业务来源,根据不同的贷款方式特点,需要具体的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资金核算业务核算比较复杂,需要银行工作人员充分了解业务结构,严格监督,实时结算。

三、经济周期战略对商业银行盈利能力的不良影响

经济周期战略对于商业银行盈利能力的不良影响主要是指银行发展中面临的风险,这些风险广泛地存在于商业银行的各项经济活动之中,来源也十分广泛,主要可以分为市场因素和竞争对手因素两类。经济市场虽然有严格的市场秩序约束,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难免会存在一些不可预料的问题,风险的存在是客观的,也是必然的,商业银行要发展就必须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各项规避风险的措施准备。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发展中所面临的风险并不都是毫无意义的,风险的背后往往伴随着利润,正所谓风险与利润是不可分割的,要获得利润就意味着要面临风险。总的来说,经济周期战略带来了风险,商业银行的发展过程中风险是必然存在的,同时根据对风险大小的估测可以实现事件的预判,风险对于银行盈利能力的挑战是经济周期战略的主要影响,如何更好地实现经济周期战略下的银行盈利是商业银行需要思考的问题。

四、经济周期战略下商业银行的改进工作

(一)制定工作计划

制定工作计划是商业银行管理与发展的第一步,只有根据银行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前的社会形势和经济状况,制定一套科学的工作计划,然后依据工作计划实现银行资产的有效管理,促进资金的合理利用,才能实现商业银行的盈利。工作计划可以说是银行发展的一个规划,通过工作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可以有效地减少工作的盲目性,朝着工作目标可以大大提高工作的积极性,实现银行发展的井然有序。

(二)系统的管理体制

在经济活动中,商业银行总会面临各式各样的问题,究其原因是没有一套系统的管理体制,因此,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体制势在必行。一套系统的管理体制可以为相关的工作提供指导思想,从宏观上保证银行的盈利,其次,建立健全各方面的制度规定可以为各项工作的细节提供参考标准,加强了各方面的约束管理能力,实现银行工作的严格控制与把关,确保资金的充分利用。

(三)完善风险预警

商业银行在发展中总是面临不同的风险,为了有效的掌控风险,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建立风险预警系统。风险预警系统可以有效地管理银行经济活动,确保经济活动按正常的轨道开展,一旦出现偏差,风险预警系统可以及时发出信号,银行将采取相关措施纠正和改善,有效规避风险。

(四)确保资金的有效管理与利用

商业银行的盈利最终还是要落实到资金的有效管理和利用之上,在经济活动中,一些经济活动中的问题往往来自于不能有效管理资金,因此,加强资金的有效管理是必不可少的。为了实现商业银行的利益,除了有效的管理资金,也要合理利用资金,优化内部结构,抓住经济的周期波动,在遵守市场经济秩序的原则下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保险的盈利方式范文篇7

我国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资金运用,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80-1987年,为无投资或忽视投资阶段,保险公司的资金基本上进入了银行,形成银行存款;第二阶段从1987-1995年,为无序投资阶段,由于经济增长过热,同时又无法可循,导致盲目投资,房地产、证券、信托、甚至借贷,无所不及,从而形成大量不良资产;第三阶段始于1995年10月,为逐步规范阶段,1995年以来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下同)、《保险业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保险法律法规,但由于限制过紧,加之1996年5月1日以来的7次利率调整,使保险业发展带来新的问题,尤其使寿险业的利差损进一步扩大,因而,政府曾多次调整保险投资方式,1998年先后允许同业拆借、购买中央企业AA+公司债券,但仍解决利率下调对保险公司带来的压力,尤其难于解决寿险公司日益扩大的利差损。基于此,1999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保险基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这是完善我国保险投资监管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进一步发展我国保险业的重要步骤。

我国目前面临着加入WTO,这要求我国保险业参照国际准则;同时,已进入21世纪,由于各国的金融改革,金融自由化的浪潮,也给我国保险业带来了新的机会与挑战,这也迫使我国的保险监管应与国际大趋势相接轨。本文拟在比较海外保险投资监管法律规定之特点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保险投资监管法律制度提出了若干拙见。

一、海外保险投资监管法律规定的一般特点

纵观海外许多国家或地区保险法及细则对保险投资的规定,尽管早期工业国或后起工业国和地区的投资方式及演进的阶段不同,但仍然存在以下几点带有共性的特点值得我们思索:

首先是确认和保证保险资金运用方式的多元性。在美国、日本、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以及我国的台湾和香港的法律规定中,均规定了多种保险投资方式。这些方式具体包括:债券、股票、抵押贷款、不动产投资等。英国则通过司法实务确认保险投资方式的多元性。由于投资方式多样且较灵活,使得不同的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投资方式,将盈利性大、流动性强和安全性高的不同投资方式进行有效的投资组合,从而稳定了保险公司的经营,并进一步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

其次是保险投资比例的限定性。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在注重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同时,也规定了投资比例。如美国纽约州、日本、德国、我国台湾等均有这方面的规定。这些法律规定不仅涉及了风险比较大的投资方式所占总投资的比例,而且规定了某一投资方式投资与有关每一筹资主体的比例,这样,前者有效控制了有关投资方式所带来的投资风险;后者有效控制了有关筹资主体带来的投资风险,从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了条件。值得注意的是,保险投资比例随着保险业的发展阶段而调整。如日本,在保险投资方式比例方面:存款从1947年的1/3,调整为1956年的35%,1969年则废除了该规定,1998年则改为无限制;拆借贷款从1947年1/20降为1956年的5%、1958年的29%,1969年则废除了该规定,1998年则改为无限制;地方债券,从1947年的20%至1969年则废除了该规定,1998年则改为无限制;公司债券,从1947年的2/3,1987年则废除了该规定,1998年则改为无限制;股票则自1947年至1998年始终规定为30%;不动产则自1947年至1998年始终规定为20%。

第三是关注寿险投资结构的不同性。保险投资的结构因产寿险不同而不同,产险业投资要求的流动性优于寿险,而寿险的盈利性和安全性优于产险业。法律的规定显然要有所体现。比如,美国纽约州的保险法律在规定保险公司投资的形式和数额的同时,对人寿保险公司与财产和责任保险公司的投资结构确定了不同的原则。在纽约州保险法中,适用于寿险公司的投资法以谨慎标准为原则,而适用于财产和责任保险公司的投资法则主要以“鸽笼式”方法为原则。

第四是加强证券投资的管理。在保险投资的发展过程中,证券投资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上升,总的趋势是投资的证券化,但不同类型的国家或地区有所不同。早期工业国的保险投资已基本证券化,并且,在债券投资中股票和公司债券所占的比重呈上升趋势,股票的比重则快于公司债券上升的比例;而后起工业国则还有一个过程。如在美国寿险资产中,贷款所占的比重,1917年为47.6%、1930年为55.1%、1940年为29.4%、1950年为28.9%、1985年为27.4%、1990年为23.6%、1995年为14.4%、1997年为12.2%;不动产从1917年的3%降为1997年的1.8%;有价证券则从1917年的44.2%上升为1997年的73.1,其中,股票投资的比重从1917年的1.4%上升到1980年的9.9%,在稳定10年后,1991年上升为10.6%,1997年为23.2%;公司债券的比重从1917年的33.2%上升到1980年的37.5%,其后1990年上升为41.4%,其后直到1997年为41%左右波动1。这种保险投资的证券化是同美国资产的金融化相联系的,而这种资产的金融化,同保险业(尤其寿险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要求的流动性和盈利性是密切联系的。

后起工业国和地区经济发展的共同特点在于:在二战后才开始发展,起点低、发展速度快。国家为了加速经济发展,在强调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同时,也强调社会性,保险投资对推动经济的高速增长,起了重大作用。其中,日本保险投资在促进经济高速增长,使日本的经济跨入经济强国后,其保险投资由贷款为主逐步转向证券投资;而韩国的保险投资结构的现状与日本八十年代初期相似,正处于转化中,我国台湾寿险业贷款比重也较高,但不动产的比例较高,这与台湾不动产稳定增值有关,同时,从动态看,有价证券所占比例呈上升趋势。这说明,后起工业国或地区的保险投资结构演进为由直接投资向证券投资的演进是与其经济发展密切联系的。

日本作为后起工业国,80年代以前其投资比例依次为:贷款、有价证券、不动产、存款;而80年代以后,有价证券和存款的比例呈上升趋势,贷款和不动产投资的比例呈下降趋势。1986年证券投资占第一位,贷款退居第二位,1984-1986年存款上升至第三位,不动产退居第四位。其中,从1975年至1996年间,寿险业的投资中,贷款从67.9%下降到34.6%,有价证券从21.7%上升到50.7%,不动产从7.9%降为5.2%,其他资产从1.4%上升为6%。在此期间,1986年是个重要的转折点,有价证券的比例首次超过贷款的比例。日本保险投资是同该国经济发展的过程相联系的。就其过程的特点看,主要有:首先,注重保险投资的经济效益。20世纪50-60年代,日本侧重发展重工业,重工业经济效益较好,于是保险公司投资于机械制造和化工工业;70年代末80年代初,转向以轻工中小企业为主,同期寿险公司短期贷款占61.7%,后来证券投资效益好,又转向证券投资,1975年为21.7%,1984、1986、1996年分别为35.1%、41%、50.7%;贷款投资占总资产的比率由1975年的67.9%,下降为1986、1988、1996年的39.2%、30%、34.6%。其次,关心投资的社会效益和社会影响,包括向新型产业投资、投向社会公用事业、社会开发性投资、为扩大生活消费投资;同时还注意扩大海外投资。

韩国的保险法所规定的保险投资方式有:有价债券投资、不动产投资、贷款或汇票贴现、对金融机构的存款、对信托公司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的信托、财政经济部令制定的类似前述第1-5项的方法。并于第15条规定各类投资比例为:对股票的投资不得超过总资产的40%;不动产投资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5%;保险公司购买同一公司债权及股票或以此为担保的贷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对同一人的贷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3%,对同一物件为但保的贷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对同一企业集团的贷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对同一企业集团发行的证券及股票持有量不得超过总资产的5%,外汇、国外不动产及外汇证券的持有量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0%,中小企业(风险企业除外)发行的股票持有量不得超过总资产的1%。保险公司持有或作为贷款担保的同一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公司总发行股票的10%,但持有国外法人的股票时,可以例外。对增强保险财产运用的健全性和效率性有必要时,金融监督委员会可按保险业务的种类和保险公司的财产规模,在第一款规定的各种财产利用比例的十分之五范围内下调其比例。

韩国寿险业自1950年以来,随着经济形势的变迁,其保险投资中,不动产投资从50%以上降到了1997年的8.5%,其中,配合政府经济发展计划,以及鼓励出口发展重工业,寿险业资金运用转向投放资本市场及放款。目前韩国保险业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规则规定各项资金运用投资对总资产比率为:股票不得超过30%;不动产投资为15%或以下(10%为营业用,5%为投资用);现金及存款为10%或以下。上述规定韩国政府鼓励保险公司多放款给房屋专项贷款,以及中小企业贷款2。韩国保险投资结构的变化为:韩国寿险业投资中,其结构的顺序依次由1981年的贷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现金及存款转变为1997年的贷款、有价证券、现金及存款、不动产。尽管有价证券的比重从18.5%上升到27.2%,贷款从62.8%下除为48.5%3,但仍然以贷款为主。

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投资结构的演变过程因产寿险而不同。从1991年至1997年,在财产保险业的投资中,其投资的结构顺序依次为: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抵押贷款、贷款。其中,银行存款57.58%降为54.04%、有价证券从17.36%上升为31.74%、不动产从21.11%降为11.2%、抵押贷款从3.96%降为3%,其中股票从7%上升到19.45%,这说明产险业保险投资仍然以银行存款为主,这同财产保险主要属于短期业务要求投资流动性较强有关。寿险业投资中,投资的顺序依次为:贷款、有价证券、存款、不动产、国外投资和专案运用及公共投资,从1986年至1997年,其投资比重分别变化为:贷款从31.29%上升为35.05%、银行存款从23.77%上升为28.03%、有价证券从17.36%上升为28.03%、不动产从27.19%降为10.61%、国外投资从1989年的0.02%升为2.22%、专案运用及公共投资从1994年开始的1.95%上升为2.67%。其位次的变化为:有价证券由第三位上升为第二位、银行存款由第二位下降为第三位。这说明寿险业保险投资中有价证券的比重上升,但仍然以银行贷款为主。

由此可知,后起工业国和地区的保险投资与其经济发展密切联系,在经济发展初期,保险投资中,贷款的比重较高,一方面对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了资金,带动了经济增长;另一方面,这些投资项目的高回报,带来了保险投资的高盈利。当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保险投资由贷款或不动产转向有价证券投资为主,日本的情况,说明了这一点。韩国的现状与日本发展的过程相似,韩国经济仍然处于日本当年起飞阶段,贷款比例很高;台湾寿险投资贷款、房地产比例也较高,这是由于这一阶段这些项目投资盈利性高。但随着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金融市场的完善,也将逐步向证券化投资过渡。

第五,细化保险资金运用的规范。不少国家和地区就保险资金运用的问题,注意从法律规范上较为详细地加以规定。如日本不仅在《保险业法》中规定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范围,同时在《保险业法施行规则》对其作出具体规定;我国台湾在《保险法》有关保险投资规定的基础上,相继制订了《保险业资金之专案运用与公共投资》、《保险业资金之专案运用与公共投资审核要点》、《保险业资金办理国外投资限制》、《保险业资金办理外投资内容及范围》。它构成了由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轮廓,由特别法作出具体规定的立法模式。这样便于根据不同时期的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既保持法律的持续性,同时又具有灵活性。

二、完善我国保险投资监管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

基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所处的起飞阶段,同时处于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投资工具有限、规范交易的制度及组织有待完善,对投资市场的监控和引导乏力。因而一方面基于我国实际,另一方面借鉴海外保险投资监管法律规定的考察,本文认为欲完善我国保险投资监管法律制度,应当考虑以下几点:

第一,应当确立在安全性的前提下保护保险公司实现尽可能多的盈利的指导思想。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的投资应在遵循安全性原则的前提下达到尽可能多的益利。因为保险公司也是企业,在确保其资金运用安全的条件下,要以盈利为目标,从而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这样不仅有利于保险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而且有利于其偿付能力的增强。

第二,完善投资环境。一个完善的投资环境,应包括有效的投资工具、公平交易规则以及保证这种制度有效贯彻的组织,即投资工具的多样化、交易规则的规范化、交易方式的灵活化、投资监管的有效化,以保证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有效和畅通。

(1)完善投资工具。由于保险投资涉及不动产投资及金融市场的投资,因而,投资工具包括不动产投资和金融市场的金融工具,其中,金融市场的投资是保险投资的主体,因而,金融工具的完善,至关重要。其投资工具包括:债券、股票、票据、贷款、存款、外汇。其中:票据属于短期金融工具,分为汇票、支票和本票;债券和股票属于中长期金融工具,债券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证券,政府债券分为公债券、国库券和地方证券;股票,含普通股和优先股。

金融市场的投资工具应该是长期、短期和不定期的结合体,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不同层次的匹配,以便不同投资者选择,可利用灵活多样的投资工具,有利于保险投资者的选择,进行投资组合,也有利于提高其变现能力。就总体而言,保险公司应金融市场的成熟程度以及自身业务的特点选择投资工具。如在金融市场尚不成熟时,应选择流动性强、安全性高的投资工具。但寿险投资则宜选择安全性和盈利性均较高的投资工具,而不十分要求其流动性。同时,应建立与投资工具相配套的避险工具,如期权交易、期货交易,以防范和分散投资风险。

(2)完善涉及保险投资的法规。投资法规的完善,在于建立保证投资市场公平、有效交易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如不动产交易法、证券交易法、票据法、但保法等,从而保证市场交易有据可依。

(3)理顺投资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的关系。法律的真正价值在于它的实施。为保证有关投资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必须建立相应的组织来保证。这些组织包括保险投资的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司法机构,如投资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法院、仲裁机构,并且保证这些组织的合理分工协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办事,切实保证投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凌驾于法律规章之上。

第三,确认和保护保险投资主体在保险投资方式上有一定的选择权。基于我国经济发展处于腾飞阶段,金融市场发育不全,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缺乏,而这些产业投资回报率较高,应允许保险投资主体有权实施抵押贷款或有区域选择的不动产投资;无限度的政府证券投资、有一定限度的金融债券投资和限制较严的股票与公司证券投资。当然,银行存款在目前及未来依然是必要的。从长期来看,待我国经济发展到较发达国家行列、金融市场发育完善,则可转向证券投资为主,那是比较长远的事。

第四,在立法上,放松投资方式的同时,控制投资比例。从法律监管的角度看,在放松投资方式规定的同时,如允许投资于有价证券、不动产、抵押贷款、银行存款等,同时应规定投资比例4。前者是为了提高保险投资的盈利能力,多种投资方式,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可供选择的灵活的投资工具,从而,为保险公司提高投资回报率创造了条件,当然,也为理智的保险公司投资者提高投资组合来控制风险提供了选择机会;后者则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了条件。这一比例分为方式比例和主体比例,方式比例规定了风险比较大的投资方式所占总投资的比例,这就有效控制了有关高风险的投资方式所带来的投资风险;主体比例有效控制了有关筹资主体所带来的投资风险,从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了条件。主体比例,也应按投资方式的风险情况分别对待,对于高风险的筹资主体、高风险的投资方式,其比例应低一些,如购买同一公司股票不得超过投资的5%;购买同一公司债券不得超过投资的5%;购买同一公司的不动产不得超过投资的3%;对每一公司的抵押贷款不得超过投资的3%;对于较安全的投资方式但存在一定风险的筹资主体,其比例便可高一些,如存款于每一银行不得超过投资的10%。保险投资必须强调盈利,因为能够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但由于某项投资报酬是该项投资所具风险的函数,如对保险资金运用不加以限制,势必趋向风险较大的投资,以期获得较大的报酬,而危及保险企业财务的稳健。因为每一种投资方式的风险大小不同,一般而言,高盈利的投资方式伴随着高风险,低风险的投资方式则伴随着低盈利,显然,全部用于盈利性高的投资方式,必将使保险公司面临着全面的高风险,使被保险人有可能得不到应有的保险保障,也不利于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因而,为了保证保险投资的盈利性,同时控制高风险,应规定有关高风险投资方式所占的比例。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工商或金融企业均有破产的可能性,无论采用风险大的亦或风险小投资方式,保险公司都会面临着筹资主体对保险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因而,为了控制每一筹资主体给保险公司所带来的风险,必须规定投资于有关每一筹资主体的比例5。

第五,法律应当对寿险和非寿险的保险投资作出区别性规定。由于寿险是长期保险,许多寿险带着储蓄性,更强调安全性,因而,一般可用于安全性和盈利性高、但流动性较低的投资方式,如不动产、贷款;非寿险是短期保险,要求流动性强,不宜过多投资于不动产投资,而应投资于股票、存款。同时,从风险控制看,寿险公司投资的比例在主体比例方面,应严于非寿险,因为寿险期限长、带有储蓄性,控制主体比例,便于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从而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的盈利方式范文篇8

[关键词]互助保险公司;监管;启示

[中图分类号]F840.68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3890(2006)11-0086-04

互助保险公司在西方国家保险业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各国对互助保险公司的监管也特别重视,美国和日本则是比较典型的代表。认真研究和总结其经验,对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互助保险市场监管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一、美国对互助保险公司的监管

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历史形成了股份有限公司、互助保险公司、个人或合伙制公司等多种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对保险业实行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双重监管制度,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拥有各自独立的保险立法权和管理权。一般联邦保险局只负责洪水保险、农作物保险和犯罪保险等特定业务的监管,而遍布全美的55个州保险局则对几乎所有的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监管。但在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的努力下,全美尽管有55部保险监管法律,但其内容已无多大的区别。笔者仅以纽约州的保险法为例,分析美国对互助保险公司的监管。

1.互助保险公司在申请开业或收取保费前必须获得许可证。在设立互助保险公司时,法律规定其名称必须包括“互助”一词。其获得许可证的程序和股份保险公司大致相同,仅增加了一项规定:互助保险公司必须以现金或其他监管者可接受的形式建立金额等同于其初始盈余基金的保证基金。一旦得到许可证该保证基金即可领回。获得许可证后,互助保险公司有权为达到对初始盈余基金的最低要求收取钱款,为筹集盈余基金借款,并设账簿接受满足成员资格要求者的投保申请,投资或支付创办费用,但不得超过许可证上规定的费用限额。

2.无论股份公司或互助公司,在完成创立和募集资金工作后,必须取得监督者签发的允许经营某类保险业务的营业执照。对互助保险公司来说,要取得营业执照,监管者往往要求其提供证明满足以下要求:(1)公司完全遵守法律中适用的条款;(2)以现金或其他允许的投资资产方式存在规定的初始盈余;(3)成员名单与事实相符;(4)符合善意投保申请的最低份数要求及法律规定的最低投保总额要求;(5)每个成员已用现金交付申请投保险种的保费并愿意在领取执照后60天内接受保单。

3.通过立法对互助保险投资实行比例结构管理。根据1945年的McCarran-Ferguson法案,美国保险公司主要在州一级受到监管,每州都制定了法规以保证保险公司在本州从业的安全性和合理性。其主要规定有:(1)有资格作投资对象的证券类型。(2)向监管部门报告证券价值如何确定。为了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根据各州具体情况对保险公司的各种投资方式设定了严格的投资比例。美国保险公司在股票上的投资最低,对于合格的投资活动,美国州监管部门也会规定分配于普通股投资的资金少于资产的10%(某些州可为20%)或盈余的100%,对所投资的债券和优先股也有一定的质量登记要求,“一篮子条款”通常允许将5%的资产投入任何不被法律禁止的金融工具。由于寿险和非寿险的资金来源不同,其对于流动性、收益性和风险承受能力的要求不同,投资结构也不相同。由于寿险是长期保险,带有储蓄性,更强调安全性,因而,一般可用于安全性和盈利性高、但流动性较低的投资,如不动产等;非寿险是短期保险,要求流动性强,不宜过多投资于不动产投资。同时,从风险控制看,寿险公司投资的比例在主体比例方面严于非寿险,从而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寿险公司负债的性质决定了其将大部分资金分配到长期债券上。财产险公司由于其负债的性质,更多地投资于股权而较少投资于债券。为了保证保险资金的有效安全运用,美国在相关法规中作出明确规定,对保险资金的多种投资方式、投资比例、产险寿险投资结构的差异和资产检查进行了细化。例如,被保险公司定期进行资产检查,确保技术准备金在所有时期均有相当数额的资产所体现,合同所涉及的货币应由货币资产担保,确保公司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确保投资多样化和分散化。资产检查的内容主要有:一是对允许持有的资产种类的限制,不同业务范围、不同性质的公司允许持有资产的种类和数额是不同的;二是对资产负债表上投资项目的价值评估;三是对资产所在地域的限制;四是对资产与相应负债匹配的规定。

4.互助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在美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的最重要目标。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除了检查投资领域和投资比例外,还通过定期检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来对资金运用进行间接控制,对保险公司根据其风险的性质计算资本金要求,即风险资本金要求。美国将资产和负债用特定百分比(风险权重)进行加权来决定风险资本金数额。例如:美国政府债券的风险因子为0.0%,AAA级的公司债券为0.3%,违约级债券为30.0%,普通股为15.0%,房地产为10.0%。风险资本要求从两个方面影响保险公司:(1)较低的法定盈余限制了保险公司对高信用风险资产的投资;(2)将资金分配于特定种类资产的规定不仅取决于某种资产的潜在收益,还取决于风险资本金要求。由于美国对保险投资的严格管理,从而确保了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在第二次世界经济危机中无一家寿险公司破产。而英国的寿险业在投资政策上不受任何法规限制,英国保险公司法只规定寿险公司的特别资金予以分离运用,年终时按规定编报并公布。在实际投资结构方面,英美相似,但有所侧重。据1990年《Sigma》分析,1989年英国寿险业中有价证券、不动产、贷款和存款的投资比例分别为:72.3%、17.4%、5.5%和4.8%。美国在有价证券的投资则为83.6%,其投资结构依次为:有价证券、贷款、其他和不动产。

二、日本对互助保险公司的监管

日本传统的保险政府监管机构是大藏省保险部。1997年6月,日本通过了《金融监督厅设立法》,1998年6月,根据该法成立了负责对经营金融业的民间企业实行检查、监管的金融监督厅,大藏省保险部的部分监管、检查职能也转移到金融监督厅,共同实施对保险业的监管。日本自1900年颁布第一部保险业法后,对保险业法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近年来,对1939年开始实施的旧保险业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1996年4月开始实施新的日本保险业法,其中对有关互助保险公司的规定也进行了修改。②

1.互助保险公司与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比较。日本保险业法规定,互助公司是指投保人作为法人的组成人员即成员以从事相互保险为目的设立的公司,以成员向公司交纳保险费,公司对此进行保险给付的形式从事保险事业,出现盈余年金时,再分配给成员。互助保险公司与股份保险公司的差别如表1所示。

2.互助公司设立条件。日本的互助保险公司在成立之初有公司发起人和普通投保人之分。公司发起人需要缴纳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注册基金,注册基金的多少由各个公司自行认定,但是注册基金总额不少于股份制公司章程之规定。对成员人数限制为最低100人。在互助保险公司成立的数年内,首先需要返还公司发起人的注册资本金及利息。③

3.互助公司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成员的义务以交保险费为限,成员退出公司的条件是保险关系消失或合同条款规定的事由发生。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新保险业法删除了旧保险业法关于互助公司在必要时须同意削减保险金额的规定。从此,互助公司的投保人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投保人在这方面的权益相同,使投保人的权利得到了保护。

4.互助公司的机构安排。互助公司原则上由其成员组成相当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成员大会,成员大会是互助公司的权力机构。但由于大型互助公司的成员多达1500万人,召开成员大会是不现实的。因此,允许成员代表大会行使成员大会的职权。

5.筹集基金及发行公司债。新保险业法规定:互助公司成立后,可修改其章程增加基金总额,重新募集基金,经董事会决议可发行公司债。

6.组织变更。股份有限公司可向互助公司转换,转换后,其基金总额应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基金总额的全部或一部分可在变更组织时通过提存准备金代替。同时,互助公司也可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7.对互助公司会计的特别规定。对互助公司的会计规定,原则上准用商法及监察特例法中有关会计的规定。但保险业法对互助公司会计有特别规定,主要包括弥补损失准备金、基金偿还准备金和盈余金的分配。互助公司以达到基金(包括基金偿还准备金)的总额(公司章程规定的金额超过此额时,以公司章程规定的金额为准)为止,应在每个决算期提取盈余金支出金额的3‰以上存入弥补损失准备金,在偿还基金的同时,还必须提取相当于该偿还金额存入基金偿还准备金。通过制定上述规定,提高最低基金总额,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互助公司拥有一定的财务基础。另外,为了保证盈余金分配的公正和均衡,必须按照总理府令、大藏省令规定的标准进行分配。大藏省令规定了资产分额方式和三差利源方式。

三、美日两国对互助保险公司监管的比较

1.两国监管立法相对都比较完善。综观美日两国对互助保险监管的立法,不难发现其立法都相对成熟和完善,尽管都没有独立的互助保险立法。这也是世界各国保险立法的共同特征。有关互助保险公司的立法大多分散在各国的保险法规之中,几乎没有一国对互助保险公司这种保险组织形式进行单独立法,只是在各章节以及条款中将涉及互助保险公司的规定进行列示,以示与股份有限公司加以区别。各国对于互助保险公司相关规定的详略,也视各国保险市场的成熟程度、政府对保险公司监管的态度而有所不同。美国、日本保险市场比较成熟并具有相当规模,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众多,互助保险公司更是占据相当比重,所以在这两国的保险法规之中都有对互助保险公司比较详尽的法律法规。而在法国,由于互助保险公司这种组织形式所占比重较小,因而,保险立法对于互助保险公司的相关内容也较少。

2.两国监管重心有所不同。互助保险公司是规范性的法人组织。从其定义和性质可以看出,除了资金来源的区别之外,互助保险公司与股份制保险公司在业务操作上几乎是一样的。正是由于这一点,所以世界各国对于互助保险公司的法律规定也都集中于设立时的基金筹集、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盈余的分配等方面,大多数国家对于互助保险公司和股份制保险公司经营的监管适用相同的法律条款。美日两国的保险监管立法也都如此,但两国监管重心似有不同。美国的法律监管重心集中在互助保险投资和互助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方面,而日本的法律监管重心集中在互助保险公司的设立和会计制度方面。

3.两国监管程度明显差异。通过对比两国的立法,可以发现政府对互助保险公司的监管程度并不相同,美国对互助保险公司监管集中在公司创办之初,而日本对互助保险公司的监管则涉及创办时的成员数和基金数额、成员权利义务、机构设置、基金筹集、组织变更以及盈余分配诸多方面。日本在监管的内容上比美国要更广泛与全面,这主要与美、日政府介入经济的程度不同有关。一般而言,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国家,政府立法相对比较简明扼要,强制规定较少,大多依靠行业自律;而以行政干预为主的国家来说,立法则相对比较具体详尽、涉及内容较多,大多依靠行政法规来规范参与各方的行为。美国和日本在保险立法上也充分体现了这一规律。

四、两国互助保险公司监管对中国的启示

美日等国互助保险公司和股份制保险公司自产生后快速发展壮大,因此其在保险立法时已将这种组织形式考虑在内并纳入法规之中,不再单独立法。但对中国而言,互助保险公司属于全新的保险组织形式,应考虑对互助保险公司这一组织形式进行单独立法,加强监管。由于中国目前保险市场还不成熟,保险公司行业自律意识还不强,因此需要政府制订较为详尽全面的保险立法以规范参与各方的行为。借鉴美日互助保险公司监管的经验,中国对互助保险公司的监管应基于如下思考。

1.规定互助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这主要包括筹资方式、基金数额、成员人数、成员资格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公司章程、设立程序等方面的内容。在参照国外法律的同时,还要考虑中国特殊的国情,应鼓励现有的独资和股份制保险公司逐步转换为互助保险公司。因此,必须根据互助保险公司设立方式的不同,制订相应的规定来解决具体的问题。

2.限制互助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在现阶段,应将互助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限制在人寿保险方面,而不要涉及财产保险。这主要是由于:一是由于目前中国的保险业发展程度有限,互助保险机制对中国来说是一种新的尝试,涉及面过广容易产生较大的风险,不利于保险业长期发展,应该逐步推行;二是中国目前保险业仍然是分业经营,人寿保险市场在中国的发展潜力巨大;三是从国外的发展经验来看,互助保险公司也是以从事人寿保险居多,并且发展稳定,竞争力强。

3.明确互助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及盈余分配。互助保险公司是为成员间提供互助保险的法人组织,在履行给付义务后,若存在盈余应该先提留一定额度的准备金和公积金,剩下的才用于分红,这样可以保证互助保险公司拥有较为稳固的偿付能力。另外,在互助保险公司经营期间,可以继续筹集资金以扩大资本和成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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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visionofMutualInsuranceCompaniesinU.S.Aand

JapananditsInspirationtoChina

TANYing-hui

(SchoolofLawandPolitics,EastChinaNormalUniversity,Shanghai200062,China)

保险的盈利方式范文篇9

中部六省保险业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总量指标来看,2005年中部六省GDP总值37045亿元,增长12.6%,高于全国9.9%的GDP增长率,占全国GDP的比重为20.3%;而六省当年保费收入总计829.95亿元,仅增长11.0%,低于全国14.11%的总体增长水平,占全国保费收入总额的比重也仅为16.8%;二是从配比指标来看,作为一个区域,中部六省2005年保险深度为2.24%,低于2.70%的全国平均水平,而从已获取的保险密度资料来看,河南218.62元、江西210.3元、湖北203.7元、湖南189元,而全国平均水平在2004年即已到332元;三是从保费结构来看,中部六省财产险与人身险比重为22.2:77.8,而在全国这一比例为25.0:75.0,均衡发展水平低于全国,对寿险的依赖程度偏高。

在整体发展过程与阶段性特点上,六省的表现有所不同:河南、江西、安徽三省的发展特点是先快后慢、目前处于增速减缓状态,如安徽省2001―2003三年的保费规模增长率分别高达26.8%、42.1%、51.0%,而2004和2005年分别降低为18.0%、8.7%;山西、湖北两省则是先慢后快、目前处于快速发展状态,如湖北省保费规模在2001―2003连续三年处于低迷增长状态,2004和2005年的增幅则分别达到15.32%和17.86%,分别高于全国平均增幅4.02、3.75个百分点。

二、中部六省保险业所存在的风险因素

发展不足是中部六省所面临的最大风险。综合来看,中部六省保险业处于起步之后趋于成熟的发展过程之中,经营规范有待在深化竞争中逐步完善,业务品种与盈利模式有待在深化竞争中进一步拓展,各项赔款与给付起伏较大,风险承担能力有限,社会功用发挥不足,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市场垄断程度、业务集中程度高,市场细分程度低,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集中于有限的业务领域内粗放经营、无序竞争的状况,发展层次不高。从安徽、湖北、湖南、江西四省的情况看(见下表),人保财险在各省财产险市场、中国人寿在各省人身险市场的份额分别在59.7%--68.0%、54.5%--75.7%之间,车险在财产险、分红险在寿险中的业务比重分别在60―78.7%、58%--70.23%之间。垄断与集中的背后是部分保险公司固守保险市场初始阶段的原始积累、粗放经营模式,以简单的规模扩张谋求利润的超常积累,随着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加与保险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张,各市场主体往往集中在业务易于开展、成本相对较低的规模险种领域,以降低费率和误导客户的方式继续跑马圈地。表现在目前,就是各个省份不同程度存在的险种结构单一、“城乡产品‘一张脸’”、“承保、理赔‘两张脸’”、退保支出大幅增长现象。据已有资料,2005年湖北、湖南、江西三省的人身险退保金分别为16.1亿、12.7亿、12.6亿元,同比增长率分别达到36.9%、32.4%、90.6%,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比率也分别达到14.9%、13.2%、17%。从退保情况看,主要集中于分红类寿险,其占比在75%以上,具体险种多为每年的主推险种,原因多为部分保险机构采取较高的费用激励措施,使得部分销售人员夸大回报、误导客户。如2005年异军突起、各省普遍增长10倍以上的万能险,就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模糊保底收益率概念与投保资金实际折合收益率概念、未详尽告知各类投保账户与费用关系的夸大、误导现象。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信用为基础的,而这种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却损害了客户对保险机构的信任,这对地方保险业的长远和持续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2、赔款与给付支出不稳定,盈利的持续性、稳定性不强,对保费收入增长的依赖程度偏高,风险承担能力有待强化。尽管中部六省2005年的总体赔付水平不高,增长率仅8.5%,也低于全国12.47%的平均水平,但从各个省份的具体赔付情况看,起伏变动幅度偏大,如2005年,湖北人身险赔付额达到25.0亿元、较上年增长幅度高达40.0%,湖南财产险保费收入为29.5亿元,而其财产险赔付额却达到18.18亿元,增长率达到24.4%。同年江西、湖南人身险赔付额比上年下降幅度分别达到18.9%、12.14%,湖北财产险赔付较上年下降23.8%,原因也在于上年度赔付额的异常增长。这些赔付的异常波动,均与各省保险公司的阶段性规模扩张与阶段性不规范经营直接相关。与此相应的是各省保险业的盈利水平也极不稳定:河南省保险业2005年盈利1.9亿元、较上年增长7.7倍的背后,是2004年全省盈利水平仅2480万元;波动幅度更大的是湖北,2004年全省保险业税前亏损达到1.5亿元,而2005年仅全省财产险公司即盈利1.8亿元,中国人寿、太保人寿、新华人寿三个主要寿险公司共实现盈利0.8亿元;安徽、江西保险业的盈利水平则较上年有一定幅度的下降。综合来看,这种盈利形势的波动与各省保费规模水平与增长水平呈现着比较密切的正相关关系,保费收入规模高则盈利基础相对较好、持续增长则盈利形势迅速趋好,一旦增长形势呈现衰弱迹象,则盈利形势也迅速衰落,盈利状况对保费收入的增长具有较强的依赖性,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

3、内控制度存在缺陷。目前各大保险公司仍以营销为主要营销方式,但在相应的内控体系建设上存在较多的风险缺陷:一是管理风险。各保险公司仍不同程度地存在“重业务发展、重保费规模,轻人员管理”的倾向,助长了部分营销人员的违规失信行为,使得客户退保现象有所增加;二是道德风险。由于制度缺陷监管不力,代办员侵占或挪用保费、携款外逃或内外勾结作案的情况时有发生;三是银邮风险。银邮机构与保险机构有着各具特色、各成体系、相互独立的规章制度,容易导致新的保险营销风险并有向机构转移的倾向。

4、保险市场主体在经营指导思想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保险公司主要为客户提供保险与救助服务,并依靠良好的服务来赢得自己的生存和盈利机会,给予投保人以足够的人文关怀,是其基本的经营指导思想,但从六省的实际营运来看,则相去甚远。以保险合同格式为例,部分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存在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擅自设立保险“等待期”及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等问题。部分案例显示,繁冗的理赔程序中,投保人难以企望获得保险公司及时合理的救助。甚至在部分保单中,重大疾病险被异化为“死亡险”,如肾病赔付条件被列为:“双肾不可逆转性坏死”。这些问题,严重地影响着保险业的社会形象和信誉,影响着保险业的长远发展,特别是在当前外资保险不断寻机进入市场的情况下,中资保险公司的发展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

三、推动中部六省保险业发展的建议

1、强化同业合作,规范统一市场,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各保险经营主体要制定标准条款的保险单,为客户提供规范化服务,提高经营与服务效率,减少交易成本,为各经营主体根据客户需求提供菜单式个性化组合条款保险单奠定市场基础。其次是推动技术合作,组织本地保险企业根据本地特点对各类保险风险进行专门研究,共同探讨和改进技术,促进科学化经营,加强防灾防损领域的合作,乃至成立再保险公司,共同承保巨灾风险。再次是共同争取有助于保险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法规、地方文化与公众的支持。

2、推动保险产品创新。面对金融市场上基金、人民币理财等产品创新的迅速发展,保险产品的创新步伐必须加快。一是增加保险产品的弹性,改变传统的期限与营销、支付方式等特点,使保险合约的终止更为方便、保费支付更具灵活性,通过发展电话直销、网络销售等新型营销方式,也可将保险与银行贷款或信用卡业务捆绑销售,使保险产品的营销取得一定的便利或优势。二是通过研究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热点问题,配合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开发养老、医疗、教育、住房、责任等具有广泛社会需求的保险产品,针对不同的保险对象设计不同的险种,对不同的风险和责任的组合收取不同的费率,满足广大居民多方位、多层次的保险需要;三是可以考虑将风险证券化,在资本市场上推出巨灾债券、巨灾互换、行业损失担保等新产品,提高保险风险补偿能力和社会影响力。

3、推进保险市场的专业化运作、规范化经营水平。针对目前各保险市场主体忽视保险服务质量与水平、专注于保费规模与市场份额的倾向,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保险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力度,对夸大宣传、诱导误导客户,合同条款模糊其词、介绍说明不充分,理赔条件延伸解释、保险服务质量低劣等非规范经营行为给予严厉惩处,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针对各保险市场主体以较高的手续费组织鼓励营销人员以人海战术、关系营销的方式,竭力扩大保费收入规模、尽力压缩理赔支出水平的粗放经营策略,督促引导各保险公司研究了解不同层次潜在保险客户的保险需求特征,开发、销售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建立、拓展方便实用的产品销售与理赔服务渠道,以优良的市场服务特别是理赔服务水平,提升专业化运作水平,拓展保险市场,形成保险经营的品牌效应。

4、优化保险经营环境,维护保险市场承保利润率的基本稳定与合理。一是统一内外资保险企业所得税,实行国民待遇、公平竞争,适当减轻保险业的税收负担,可考虑按自留保费征收营业税、对分保自留保费实行税收优惠;二是逐步放开保险投资方式准入的限制,拓宽保险投资渠道,加快投资业务的发展,努力提高保险投资效率。

保险的盈利方式范文篇10

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包括承保业务和投资业务两大类。

在财产保险发展初期,由于垄断利润尚存,产险业务可实现承保盈利,投资主要为保险业务的扩大再生产和资产增值提供保障。而随着竞争加剧和行业发展成熟,产险费率下降,承保收益难以实现,产险公司收益主要来自投资,保险业务的主要任务是为投资提供低成本的资金,为投资的扩大再生产提供保障。

承保亏损已成常态

产险承保费率和承保结果具有明显的周期性。财产保险业周期的特征是,高保险费率(市场坚挺)和低保险费率(市场疲软)呈阶段性出现,观察周期的一个常用指标是承保利润率(承保结果占净保费的百分比)。图1显示了1914年到2000年美国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率,通过对20世纪的研究可以发现一个周期性的模式。国际经验显示,财产保险承保周期约六年,但当前周期性特征明显减弱,承保亏损将成常态。

1979年以前,在供求博弈的过程中,美国财产保险业总是循环经历着某种“周期性的规律”。在供求规律作用下,保险费率由高到低,再由低到高,带动财产保险业的利润由盈利到亏损,再由亏损到盈利,形成“财产保险业承保周期”。从1979年开始,这种周期被打破,美国财产保险业的综合成本率连续保持在100%以上,承保连续亏损。在这期间,财产保险公司的费用率基本稳定,承保业务的亏损主要是由于赔付率上升。

保险公司之所以敢于承受承保亏损,是因为保险资金运用所能够带来的投资收益。自1970年以来,美国财产保险业的投资收益率是持续上升的。在绝大多数年份中,投资收益足以弥补承保业务的亏损,保证财产保险业的总体经营比率小于100%。尽管承保业务连续亏损,但在1970-2010年间,美国财产保险业只有个别年份是总体亏损。由此可见,投资业务在财产保险业的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财产保险承保结果具有明显的周期性,主要由影响承保能力的外部因素造成,如巨灾事件和投资效益等。此外,在投资效益好时,保险公司努力扩大市场份额等内部因素也会影响承保周期。经验数据表明,每个周期平均大约持续六年,而且在国家间同步发生,甚至在险种上也会在某种程度上同步发生。

费率的高低是决定赔付率乃至承保绩效高低的重要因素。由于竞争压力和盈利压力的双重作用下,财险业费率的周期性变化,成为影响财险公司业绩周期性波动的主要原因。大约每5-6年,承保标准从紧到松,再到严,费率先降低,再上升,这一规律已被保险业发展经验所证实。其原因是当承保标准非常严格时,保险人利润增加,管理层就采取措施增加保费数量,希望进一步提高利润;但随着承保标准降低,利润下降,承保人又会严格承保标准,从而再次出现循环。

以美国为例,1994-2005年,美国财险业费率水平呈现周期性的变动。1994-1999年为费率下降期,2000-2003年为费率上升期,2004年后又进入费率下降期。与之相对应,1997-2000年,20家财险公司综合成本率连续攀升,承保业绩下滑,2002-2004年,财险公司综合成本率不断下降,承保业绩回升。

费率变化滞后于市场条件变动,可以很好地解释过去十年间欧洲和日本的保险周期。在欧洲和日本保险市场上,大多数市场的价格直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才得以由市场决定,在此之前一直受到监管。在严格管制的市场上,相对索赔和损失的发展,价格和保费的调整非常缓慢。在放松管制后,保险市场的竞争愈加激烈,迫使价格下降到不合理的低水平,并因此导致了周期性价格的产生。

费用率即费用占保费的比例,在过去25年间其大体保持稳定。短期主要由于费率低,所有主要市场的费用率都有小幅上升。技术支出也造成费用率上升,但影响有限,长期看费用率实际是稳定的。新技术的使用没有带来明显的效率增加,这可能是由于加强了客户服务,但更大的可能是竞争加剧导致广告费和手续费的增加。

尽管许多单个保险公司的表现不错,但保险业无法把有利的经济环境变成更大的盈利。随着市场准入门槛的降低(跨国和跨行业),市场逐渐趋向集中和放松管制(欧洲和亚洲),竞争愈加激烈,必将压缩保险公司盈利水平。

互联网技术的运用虽然带来了诸多好处,但改善保险公司盈利性的可能性不大。中国财产保险行业过度竞争导致成本居高不下;新型营销渠道发展迅速,但难以改善盈利能力。目前中国财产保险行业处于低水平竞争阶段。各家公司为追求保费规模不计后果的提高手续费,导致承保亏损,而投资收益仍处于较低水平,所以大量财险公司盈利水平非常低。

财产险主要销售渠道有店销售、保险经纪公司销售、保险公司直销和银行窗口销售等方法。前两种是传统营销方式,而后两种为新型营销方式。中国产险的电话销售和网络销售在近两年已经取得较大发展,但新技术难以改善保险公司的盈利性。新的电子商务有巨大潜力提高销售、管理和理赔的效率,但新技术也会降低进入障碍,增加市场透明度,使竞争加剧并迫使价格下降。

虽然承保结果具有明显的周期性,但承保周期与投资收益周期表现出一定的互补特性,因此,除个别极端年份(如2008年金融危机)外,财产保险公司的ROE保持稳定。图2列出了六大财产保险公司2002年至2009年的ROE水平,结果显示,8年间盈利水平大体平稳。

总体来说,财产险公司盈利水平较低。从目前情况看,承保亏损已成为常态,而投资收益又难以出现大幅改善,全球气候变化导致巨灾风险与日俱增,全球范围内财产保险公司生存情况都较为艰难。

财险垄断优势逐渐消失

中国自1980年开始恢复国内财产保险业务,至1985年,全国仅有一家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90年后,随着监管的不断放开,财产保险公司的数量快速增加。财产保险行业的进入门槛较低,产品同质性强,新公司的进入使得行业竞争愈演愈烈,财产保险市场的集中度也不断下降。前五大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占全市场的比例已由2004年的90%下降至2014年的77%,近三年来下降趋势有所改善。

相比于寿险保费的大起大落,财产保险保费增长较为平稳,且总体增速慢于寿险。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占全行业保费的比例迅速下降,从1990年的80%左右下降至2009年的25%。以1990-2009年为例,寿险保费复合增长率为33%,产险仅为18%。而近三年来寿险保费增速快速下滑,产险保费占比亦由2009年的25%提高至2013年的36%。

实际上,中国财险市场低水平均衡是结构性矛盾所致,主要症结体现在:第一,规范的市场竞争格局尚未形成,集中度仍高,市场竞争仍处于低水平竞争阶段;第二,险种结构失衡,财险业务过分集中在机动车辆保险及企业财产保险两大险种上,其中利润率较低的机动车辆保险占比达70%以上,而货运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所占比重很小。可以说,中国财产保险业基本被车险统治。

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财产保险行业的市场集中度仍然较高。以美国为例,前四大财产保险公司的市场份额稳定在30%左右。而中国仅人保、平安和太保三大产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占全行业份额就达70%左右。

随着监管的逐渐放开,财产保险公司的数量快速增加。财产保险行业的进入门槛较低,产品同质性强,新公司的进入使得行业竞争愈演愈烈,集中度不断下降。前五大产险公司保费占全市场的比例由2004年的90%下降至2014年的77%,但下降趋势较为缓慢。

以中国人保为例,2009年以前,平安产险和太保产险的经营情况略好于中国财险,而中国人保又略好于其他中小产险公司,所以基本能代表行业平均。2006年以前,中国人保仍能实现承保盈利,而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2006-2009年间综合成本率连年高于100%,一直处于承保亏损状态。

2009年-2012年间,保监会对于财险行业实行严格监管,市场秩序好转,大型产险公司市场份额和盈利水平双重受益,小型产险公司亦实现承保盈利。但2012年后,随着监管的放松,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价格战又起,至2014年财险行业仅处于小幅盈利水平,多数小型产险公司重新陷入承保亏损。

现阶段国内财产险公司过度竞争导致企业成本居高不下。目前中国财产保险行业处于低水平竞争阶段,各家公司为追求保费规模不计后果的提高手续费率,导致承保亏损。

未来随着中国财产保险市场竞争进一步规范,费用率有可能下降。而根据发达国家财产保险发展的经验,承保费率会进一步下降,赔付率将继续居高不下,甚至可能上升。总的来说,财产保险公司实现承保盈利仍然难度较大,盈利水平改善空间有限。长期来看,财产保险行业盈利难超预期,从承保盈利到承保亏损未来改善空间有限。

非车险是未来蓝海

目前来看,保险公司间承保盈利水平的差异主要体现在非车险方面。2014年上半年,三家上市产险公司综合成本率差异较大,其中,中国人保和中国平安为94.4%,中国太保为99.5%。我们判断,车险综合成本率的差异并不明显,非车险业务盈利差异较大。

近两年,行业农险和信用保证保险发展较快,在农险领域,中国人保和有关农险公司有先发优势,平安借助综合金融在个人领域,尤其是在个人小额信贷消费保证保险方面做了创新突破,我们预计农险和保证险的综合成本率均在90%以下。

2014年初,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曾提出,保监会将继续深化费率形成机制改革。其中,在产险领域,重点是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市场化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形成机制,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先行先试。从目前进展来看慢于年初的规划,预计车险条款费率改革将于2015年试点。由此,车险费率改革稳步推进,车险产品定制化可期。

自2006年至今,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一直实施的是行业统一制度,虽有ABC三套标准可选,但本质区别并不大。目前车险条款单一、费率一致,不能满足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市场化改革是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开启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意味着符合资质的保险公司将具备自主开发权。此外,“高保低赔”、“代位求偿”等问题也将逐步解决,行业整体保费和利润均面临压力。

保监会2012年3月的《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根据分类监管的理念,对不同的保险公司规定了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1.一般保险公司可以参考和使用示范条款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并使用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商业车险费率;2.鼓励在内控制度、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财务指标、数据基础和组织团队等方面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根据自有数据独立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另外,价格竞争机制的合理引入,将引发产险公司对利润率与保费规模的重新权衡,预计在保持承保利润的前提下,下调利润率目标以实现保费规模更快增长将成为产险公司的一致选择。而商业车险的业务量有限,结合短期新车销量增速并无显著提升的分析,判断未来商业车险承保利润将维持低位。

保险的盈利方式范文

我国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以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为依据,以资产总额的一定比例为上限,保险保障基金采取事前筹集而非事后分摊方式进行提取,计入当期损益,起到税盾作用。保险保障基金在尚未使用之前,作为一项负债,由保险公司集中统一核算,由单个保险公司(而不是整个行业)集中使用、统一管理。然而当前我国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存在严重的弊端,其主要表现在:

第一,不符合会计理论的逻辑框架。在会计理论上,作为一项负债,必须有确定的债权人和到期日,或者债权人和到期日可以合理地估计确定。而保险保障基金的债权人和到期日既非特定,也不能够合理地估计确定。

首先,保险保障基金没有特定债权人,也不能合理估计确定。保险公司财务报表的其他负债项目均具有确定的债权人或可以合理估计。如银行借款、应交税金、应付工资等。保险保障基金却没有明确的债权人。既然保险保障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国家是否能充当债权人的角色呢?如果国家能够充当债权人的角色,那么保险保障基金作为国家的一项资产,其产生的经济利益预期将会流入国家,但事实却不是这样。从获取经济利益的方式上看,国家只能通过税收、行政收费和国有资产权益分红等三种方式进行,保险保障基金显然也不属于上述三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那么被保险人和其他债权人是否可以作为保险保障基金的债权人呢?保险保障基金只有当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或濒临破产确需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时,需报经保险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支用,但这时已经不符合“持续经营”的会计假设,被保险人和其他债权人只有在清算假设基础之上才可以从保险保障基金中求偿。可见,保险保障基金不符合负债的第一个特性。

其次,保险保障基金“到期日”不确定,也无法合理估计。从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条件上看,当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或濒临破产时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方可动用。但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或濒临破产的日期不能合理确定,也就是说,在正常经营条件下,预测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或濒临破产的日期几乎不可能。因为此时的情况已不符合会计核算中的持续经营假设,而是建立在清算基础之上。当保险公司濒临破产时,保险公司同样要运用资本金、资本公积、留存收益等权益性项目对债权人进行清偿,这时运用保险保障基金和运用其他权益项目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在性质上并无差异,只是从保障程度上而言,由于保险保障基金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专户存储,并在投资方向上进行严格限制,所以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时更有保障。因此说,保险保障基金不符合负债的第二个特性。

第二,不利于准确反映保险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盈利水平。根据我国《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保险保障基金从保费收入中提取,计入当期损益。保险保障基金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在会计处理上设置“保险保障基金”和“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两个科目,分别属于负债类科目和利润分配类科目。期末,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借记“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科目,贷记“保险保障基金”科目。这种处理办法不利于反映保险公司真实的财产状况和盈利水平。我国保险市场发展十分迅速,保费收入增长速度快,由于市场竞争因素和规模效益的存在,净利润并不随同保费收入同比例增加,而计入当期损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却按保费收入同比例提取(假设保险保障基金尚未提足至总资产6%),这样将会歪曲我国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净资产水平。保险保障基金列作权益还是列作负债对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很大,尤其是对经营状况指标中的负债经营率、资产负债率和经营成果指标中的利润率、净资产利润率、成本率、社会贡献率等指标的计算产生影响,不利于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总结、评价和考核。

二、对我国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的建议

笔者以为,应将保险保障基金作为权益处理,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应作为有指定用途的盈余公积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这样才能对保险公司目前的盈利能力和净资产水平做出客观评价,对当前的保险公司监管指标体系才更具有相关性,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处于适度水平之上,防止偿付能力监管预警体系过度敏感化。

第一,明确保险保障基金的所有者权益属性。保险保障基金与其他权益项目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三点:其一,一般所有者权益项目不与特定的资产项目对应,而保险保障基金则与特定的资产项目对应。保险公司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作为保险公司保护被保人利益的专项资金,按规定需要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专户存储。保险保障基金的运用,仅限于存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购买政府债券。而根据相关规定,其他保险资金除了存入商业银行和购买政府债券外,还可以购买金融债券、中央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国债回购和一定比例的证券投资基金。其二,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目都是在完成所得税义务之后形成的,而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则是在税前进行的,由此起到了税盾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保险企业的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可按当年自留保险费收入,提取不超过1%的保险保障基金,并在税前扣除。保险保障基金达到总资产的6%时,不再提取扣除);其三,动用保险保障基金需经保险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批准,而动用盈余公积项目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由董事会提出,股东大会批准即可。

但是,保险保障基金与其他权益项目的上述差别并非本质性的:

首先,与资产项目对应只是保险保障基金集中管理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97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提存”是一项法律用语,意味着对保险保障基金在行使所有权上的限制。然而,提存并不表明保险公司不能从保险保障基金中获取经济利益,在法定事项出现时(即保险公司出现财务危机、濒临破产情况),该项基金人仍能用以对债权人清偿。因此,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对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应分析其经济实质,而不必拘泥于其法律形式。

其次,保险保障基金的税盾作用源起将保险保障基金作为负债、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作为成本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的规定,并非保险保障基金与其他权益项目的性质差异所致。同时,保险保障基金也并非完全形成于税前,所有者权益项目也并非完全形成于税后。根据有关规定,保险保障基金的存款利息收入和购买政府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依法交纳所得税后,全额转入保险保障基金,从这一点看,保险保障基金的税盾作用是不完全的。

最后,保险保障基金需经保险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批准反映了运用时的限制程度,这与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的目的有关。与其他盈余公积项目一样,保险保障基金同样反映了保险公司在股利分配上的限制,只是在提取目的上有所差异。如总准备金由保险公司经主管财政机关或公司董事会批准提取,用于巨灾风险的补偿,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金,其最终目的仍是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保障基金同样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因此,从提取目的和使用方向上看应将保险保障基金界定为所有者权益项目。

第二,改进会计处理方法。在“盈余公积”科目下设置“盈余公积——保险保障基金”明细科目,并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利润分配——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明细科目。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从保费收入中提取,计入利润分配。期末,保险保障基金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于每年末决算日按当年全系统保费收入统一提取。按规定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保险保障基金”科目。保险保障基金专户存储实现的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保险保障基金”科目。

2、投资运用。保险保障基金的存款利息收入和购买政府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依法交纳所得税后,全额转入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专户存储实现的利息,根据银行的计息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保险保障基金”科目;用保险保障基金购买政府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借记“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保险保障基金”科目;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债券本金部分,贷记“长期债券投资——面值”科目,按已计未收利息部分,贷记“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或“应收利息”科目,按未计利息部分,贷记“盈余公积——保险保障基金”科目。

3、批准动用。公司经批准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时,借记“盈余公积——保险保障基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保险保障基金作为盈余公积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作为利润分配项目在利润分配表中单独列示。

保险的盈利方式范文1篇12

什么是分红保险,分红保险就是指保单持有人可以分享保险公司经营成果的人寿保险。保单持有人每年都有权获得建立在保险公司经营成果基础上的红利分配。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的比例(保监会规定不低于70%)、以现金红利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客户。

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于死差、利差、费差、领取差、退保差等,大约有20多项之多。其中:

死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风险发生率低于预计的风险发生率,即实际死亡人数比预定死亡人数少时所产生的盈余;

利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投资收益高于预计的投资收益时所产生的盈余;

费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营运管理费用低于预计的营运管理费用时所产生的盈余。

不同的分红保险,具体分红方案也不同:目前国际上的分红保险有美式分红、英式分红和欧洲大陆式分红三种。美式分红只将利差、费差和死差的利润进行分配,简称三差分红。欧洲大陆式只分利差和死差。英式分红是将利差、费差、死差、领取差、退保差等所有的利润进行分配,简称全差分红。再有就是分红基数的问题,英式分红是以保额为基数,其它两种是以所交保费为基数。我国只有“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宏人寿保险公司”执行的是英式分红,其它大部分保险公司执行的是美式分红。由于分红方案的区别,您就会明白为什么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同一性质的保险,但所获得的收益不同的原因了。

当前对分红保险的异议主要有两点:

1、分红保险的投资收益具有长期性的特点,但由于目前的保险市场依然是一个并不成熟的市场,大部分消费者缺乏保险知识,风险意识淡薄,客户缺乏独立理性的分析,怀有投机心理或从众心理,导致对分红保险产品认识或判断上的错误,认为购买分红保险就是为了投资赚钱,忽视了分红保险本质上的保障功能,或分红保险一定会有分红、红利演示的数额就是应得的红利等等,基于上述错误认识,客户往往对分红保险产品抱有较高的心理预期。短期内一旦分红数额与其预期有一定差距时,便容易产生不平衡心理,从而可能导致群体上访、集体投诉,甚至集体退保等恶性事件的发生。

2、分红险保费收入的急剧增加,对保险资金的运用增加了压力。而在现有的政策条件下,保险资金运用既受制于投资渠道的狭窄,也受控于尚不成熟的中国资本市场的波动。实际上,资本市场不完善和民众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环境下,过度经营投资型产品不仅容易增加经营风险,而且一旦不能满足客户对于投资收益的心理预期,很有可能形成对整个保险行业的信任危机。

综上所述,如果客户能够迅速增加分红保险的基本知识,树立分红保险的风险投资理念,将分红保险作为中长期投资,再加上保险公司的投资环境的进一步改善,上述两个担忧是不难解决的。

保险与其它投资产品最大的区别,不是回报高低的问题,而是能否购买的问题。风险已经来临的时候,花多少钱也买不到保险了。所以我们如果不买分红保险,我们就必须选择非分红保单,分红保险与传统的非分红保险相比,两者的共同之处在于:确定的保险保障,保险费的缴纳是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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