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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减排实施方案范例(12篇)

栏目:报告范文

碳减排实施方案范文篇1

国际低碳产业发展的经验

美国低碳产业发展和融资体系支持

强化政策约束,提供公共资金支持。2007年7月,美国参议院提出《低碳经济法案》;2009年1月,美国总统奥巴马宣布了“美国复兴和再投资计划”,计划到2025年将新能源发电占总能源发电的比例提高到25%。《复苏和再投资法案》总额达到7871亿美元,其中约580亿投入环境与能源领域。美国希望通过投资环境和低碳产业来重新塑造核心实体产业,刺激经济复苏,拉动就业,走出2008年以来的经济衰退。《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则于2009年6月以微弱优势获得美国众议院通过,但原定于2009年秋天举行的参议院投票搁置至今。法案明确设定了美国的减排目标:到2022年比2005年减排17%,2050年的排放量比2005年减少83%,如果获得通过,将具有对内的约束力。另外,法案在美国联邦层面引入了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机制,还大量投资能效和清洁能源,提出“可再生电力标准”,要求2022年前,所有年供能超过40亿度的电力供应商所提供的电力,20%以上必须来自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法案还提出国家燃油经济性标准,以及对高碳排产品征收“碳关税”等。

以区域性碳交易为核心发展低碳融资。美国目前在联邦层面并没有建立限额-贸易体系,对各州的温室气体排放也没有强制性的要求,但是美国局部地区早已经由私人企业和组织发起了自愿参与性质组建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该交易所在2003年开始运行,是世界上第一个以温室气体减排为目标和贸易内容的市场平台,也是独立于政府机构以外的民间平台。它建立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是自愿参与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体系。根据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推出的一期计划,所有的会员企业必须在2006年12月前把减排量在1998~2001年的基础上下降4%,二期计划持续到2010年,企业的目标是在1998~2001年的基础上减排6%,如果在限期内达不到目标就必须付费购买排放权。2005年,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成立了芝加哥气候期货交易所(CCFE),从事碳排放权的衍生品交易。纽约商品期货交易所也与2007年开始交易排放权期货衍生产品。目前美国碳市场已经较为成熟。

一是美国拥有以市场化为主的多元化碳机构,从买卖双方、投融资机构,到第三方注册机构、核证机构、监管机构等都一应俱全,其参与主体以企业为主,还包括政府机构、非政府机构、学术机构等。排放权的最终使用者是那些面临排放约束的企业或州。这些最终使用者根据需要,购买排放权配额或减排单位,以确保达到监管要求,避免遭到处罚。已发放的减排单位可以进入到二级市场交易。在二级市场中,融资机构(如商业银行、资产管理者以及保险公司等)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碳交易提供必要的流动性;提供结构性产品满足最终使用者的风险管理需要;通过对远期减排单位提供担保(信用增级)来降低最终使用者可能面临的风险等。

二是美国碳市场交易工具丰富,从项目减排量现货,到期货及期权,交易产品非常多元,随着碳交易机制的完善和交易工具不断发展,美国在碳交易市场上已经实现新的突破。根据世界银行统计,在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市场中,CCX交易额连续两年的增长速度都在2~3倍左右,2008年的碳交易额达到3.09亿美元,较2007年增长329%;2007年CCX的交易额为0.72亿美元,较2006年增长约2倍。

商业融资机构积极提供低碳融资服务。2005年起花旗集团遵循赤道原则为全球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项目融资1000多亿美元。2007年8月摩根士丹利成立碳银行,为企业减排提供咨询以及融资服务。

英国低碳产业发展和融资体系支持

英国将低碳产业作为新的增长点。在2003年的《能源白皮书》中,英国政府首次提出了“低碳经济”概念,承诺到2050年,将实现温室气体的排量降低60%的长期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英国提出了多项公共财政以及融资创新机制,包括加大公共财政资金支出、开征气候变化税、建立碳信托基金、完善排放贸易机制等等。

加强财政资金扶持。英国2009年财政预算案宣布了4.05亿英镑的资金计划,用以支持英国发展低碳能源产业和绿色制造产业。这笔资金的主要目的为支持开发低碳技术,如风能、海洋能,并帮助吸引和保护英国低碳产业供应链上的投资。此外,英国政府还通过财政制度提供间接财政奖励,以鼓励采用清洁技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活动。2007年英国政府推出了ECA(资本津贴)作为政府解决气候变化方案的一部分,ECA计划向有利于环保的设备采购活动提供税收减免,分为节能设备采购、节水设备采购和低排量汽车采购三个部分,2008年累计提供财政奖励1.15亿英镑。同时,英国政府已经通过政府采购向低碳产业私营部门提供更加直接的资金来源;积极干预纠正市场失灵,直接进行投资支持低碳经济的相关研发项目,并发挥投资的杠杆和拉动作用,促进研发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开征气候变化税。英国目前实施的气候变化税(CCL)实际上是一种能源税,该税最早出现在1998年马歇尔爵士的《经济工具与能源的企业耗用》报告中,1999年3月英国政府宣布该税种2001年4月正式开征。CCL的目的是为了鼓励能源的高效利用,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帮助英国实现所承诺的国内和国际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该税仅针对工业、商业和公共部门提供能源产品的供应商征收,不同的能源品种按电当量采取不同的税率,不设起征点。如天然气为0.15便士/千瓦时,煤炭为0.15便士/千瓦时,电力为0.43便士/千瓦时等。据估计到2010年,这项政策每年能减少约15%的企业和公共部门能源需求。

积极发展低碳融资市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手段:

第一,设立碳信托基金。英国“碳排放信托基金”是一个由政府投资、按企业模式运作的独立公司,于2001年设立,目标是帮助商业和公共部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并寻求低碳技术的商业机会。碳基金的主要来源于英国的气候变化税,它是向工业、商业及公共部门(住宅及交通部门、居民除外)征收的一种能源使用税,每年约6600万英镑。碳基金主要投资于三方面:一是促进研究与开发,二是加速技术商业化,三是投资孵化器。碳基金用于投资项目,一般是150万英镑;用于研究项目,一般在5万~25万英镑。低碳技术的主要筛选标准是碳的减排潜力和技术成熟度,并注重成本效率。碳基金主要关注大企业,即年能源成本在300万~400万英镑以上的企业。

第二,大力发展碳排放贸易。英国从2001年开始实施碳排放贸易制度(UKETS),用于推动国内的减排行动;2005年,UKETS并入欧盟的碳排放贸易体制(EUETS)。2008年伦敦交易的欧盟排放交易衍生工具在融资危机的背景下依然达到630亿欧元,使得伦敦成为全球碳交易中心之一。EUETS体系通过市场生成碳价格传达给投资者、将碳价格有效整合进投资规划等,这些政策能够吸引和鼓励更多的风险资本或私募基金关注低碳经济领域。

第三,风险投资资本投资低碳技术踊跃。英国拥有欧洲最大的清洁技术风险资本市场,自2001年至2008年以来已累计投资1.86亿欧元,风险投资主要集中在能源的生产、存储和替代技术领域。

德国低碳产业发展和融资体系支持

出于降低能源对外依存度,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履行国际义务,抢占技术制高点,以绿色产业为新的增长点拉动经济发展等目的的需要,德国对于发展低碳产业有较高的积极性。2009年6月德国公布了一份旨在推动德国经济现代化的战略文件,文件强调生态工业政策应成为德国经济现代化的指导方针。德国发展低碳产业的措施包括,采取财政税收调节手段、鼓励银行发展低碳融资业务、

财政资金调节。一是征收生态税。生态税是以能源消耗为对象的从量税,是德国改善生态环境和实施可持续发展计划的重要政策。德国生态税自1999年4月起分阶段实行,主要征税对象为油、气、电等产品。税收收入用于降低社会保险费,从而降低德国工资附加费,既可促进能源节约、优化能源结构,又可全面提高德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同时,为减少交通工具的二氧化碳排放,德国政府还计划通过修改机动车税来推动碳减排目标的实现。规定新车要标注能源效率信息,将二氧化碳排量纳入标注范围。二是提供财政补贴。为鼓励私人投资新能源产业,德国出台了一系列激励措施,给予可再生能源项目政府资金补贴。政府还向大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提供优惠贷款,甚至将贷款额的30%作为补贴。

通过政策性银行和碳基金引导低碳投资。德国复兴信贷银行为可再生能源项目提供优惠贷款,与德国政府共同设立了规模约为7000万欧元的碳基金用于投资碳市场,该基金由德国复兴信贷银行负责日常管理。

鼓励商业银行积极提供低碳融资支持。德国融资体系以银行为主,对于低碳产业发展积极性较高。其融资支持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为向企业提供低碳融资产品和服务。以德意志银行为例,德意志银行目前将自己打造成为绿色银行的先驱,该银行近年来在新能源产业等低碳产业部门给与了大量信贷支持,并且通过发行基金、提供低碳投资产品等服务为低碳产业部门融资。二是向碳市场提供融资服务。德意志银行提供的服务包括了欧盟津贴(EUAs)、核证减排量(CERs)的第三方清算,提供碳市场的做市和竞拍服务,提供清洁发展机制(CDM)融资服务,通过德意志银行跨地区、跨市场、跨币种的平台提供保管、结算和清算服务,提供碳市场投资建议等。

中国低碳产业发展状况

中国低碳产业发展政策

第一,制定降低能耗的战略目标。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规划(2001~2005年)提出了坚持资源开发和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永续利用的发展战略,同时指出要积极发展风能、太阳能、地热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技术。“十一五规划”(2006~2010年)则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并进一步制定了关于降低单位GDP能耗和利用新能源的具体约束性目标。

第二,制定低碳发展的具体规划。配合国家战略部署,2004年中国国务院通过了《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04~2022)》;同年,国家发改委公布中国第一个《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2007年,国家发改委在《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中提出到2022年前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并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全面、系统、透明地反映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相关政策措施,是全球第一个拿出此类方案的国家。

第三,完善低碳发展的法律体系。在立法方面,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可再生能源法》,2007年通过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实现了节约能源和开发新能源的有法可依。

中国低碳产业发展现状

一是低碳产业发展迅速。包括水电、核电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比重稳步上升,从1980年的3.8%上升到2009年的8.7%。

二是国内市场需求较大、发展潜力巨大。根据国家能源局预计,到2015年我国天然气占一次能源比重提高4.4个百分点,水电和核电占一次能源比重提高1.5个百分点左右,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占一次能源比重提高1.8个百分点,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将达到11%以上,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可由2009年的70%以上下降为63%左右,中国新能源产业发展空间巨大。低碳产业发展巨大的市场需求,已经引起发达国家大型企业的高度关注。各主要国家对华合作都将包括节能、新能源在内的低碳产业发展合作作为重要内容,政府、非政府组织、企业和民间团体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往来活跃。

三是初步具备大规模加快发展的条件。首先,拥有了一批较为成熟的常规节能技术和装备,部分关键、共性技术已产业化,如专门从事低碳节能技术开发和使用的中国节能投资公司已经掌握了高炉炉顶压差发电、纯烧高炉煤气发电、低热值煤气燃气轮机、纯低温余热发电等技术,环保领域的炉排炉垃圾焚烧发电、污泥干化发电等技术。其次,国家大规模投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为低碳产业的快速发展创造了条件。

中国低碳产业发展快速,对于中国增加就业、实现经济结构转换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目前中国低碳产业发展处于导入期,自身积累能力较低,外源依赖度较高,但是低碳产业与传统产业的运营模式有有所不同,所以必须通过融资体系的发展和转变,来适应低碳核心产业发展及相关服务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与金融服务。

各国融资体系支持低碳产业发展经验的启示

目前以欧盟、美国为主的西方发达国家均建立了区域性的碳交易体系,众多融资机构在虚拟层面通过融资工具和融资服务为碳市场交易提供融资支持,从而通过外部经济约束推进旧产业部门的低碳改造,同时通过外部经济性鼓励低碳产业部门的发展。因此,我国应建立以碳交易体系为核心的低碳产业发展融资支持体系。

国外融资体系对低碳产业的支持同时体现在实体和虚拟两个层面。一方面,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以及信托在内的各种融资机构在碳融资交易体系中发挥了市场主体的作用,实现了碳市场的正常运转。另一方面,各融资机构也通过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业务创新为低碳产业发展提供了投融资的便利。

由于碳价格为人工设定的特点,低碳产业发展具有特殊特性,其虚拟层面的碳交易体系对于实体层面的低碳产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发展低碳项目融资和服务的同时,必须要提供虚拟层面的碳市场的金融服务。虚拟层面的金融服务围绕碳交易体系,通过金融工具创新、金融中介服务创新等创新性的金融服务创造市场流动性,解决碳价格发现这一核心问题。在碳价格合理定价的基础上,金融体系通过机构创新以及业务模式创新增加透明度,实现资金向低碳产业的合理配置,减少成本,加快低碳产业的发展及其在发展过程中的金融需求。

碳减排实施方案范文1篇2

各基层妇联组织:

按照省、州妇联的统一部署,在开展“家庭节能减排志愿行动”的基础上,市妇联决定深化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开展“低碳家庭时尚生活”主题活动。现将实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活动宗旨

在广大家庭中开展系列低碳活动,大力宣传和普及低碳知识,倡导广大家庭实行低能量、低消耗、低开支、低代价的低碳生活方式,享受绿色时尚生活,引导家庭成员从自己做起、从家庭做起、从点滴做起,为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生活理念、消费模式,为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贡献力量。

二、活动内容

1、举行“低碳家庭??时尚生活”主题活动启动仪式。在启动仪式上,将由巾帼志愿者向广大家庭发出“低碳家庭??时尚生活”的倡议;进行承诺“低碳家庭??时尚生活”签字;举办“低碳家庭??时尚生活”知识专题讲座。

2、开展低碳、绿色、环保家庭小创造、小发明征集??集锦活动。向广大家庭征集低碳、环保、绿色的金点子、小发明、小创造,将获奖的小创造、小发明刊登到《晨报》、新闻网和妇女儿童网等新闻媒体、网站上。

3、开展“低碳家庭??时尚生活”知识培训。以“春风送岗位”和“阳光工程”等培训工程为平台,各乡镇、街道开展“低碳家庭??时尚生活”知识培训活动,有针对性地进行辅导、展示和咨询等宣传工作。

4、在全市家庭发起、实施“家庭低碳计划十五件事”。内容是:(1)使用节能灯,随手关灯、拔插头;(2)少用空调多开窗;(3)使用节水型洁具,循环用水;(4)温水洗衣自然晾晒;(5)随身自备饮水杯,不用一次性纸杯;(6)少喝瓶装饮料,多喝白开水;(7)外出用餐自备筷、勺等便携餐具;(8)购物使用布袋子,尽量不用塑料袋;(9)电梯少乘几层,楼梯多爬几层;(10)每周少开两天车,多坐地铁和公交车;(11)每周上班走路或骑自行车一到两次;(12)多在户外运动锻炼,少去健身房;(13)提倡减少荤食,合理健康饮食;(14)家里多养花种草,绿化居室环境;(15)建立家庭低碳档案,核算每月家庭减少的碳排放量。

5、适时推出节能减排示范社区、示范家庭和低碳生活创新明星(个人)。

三、时间安排

1、4月1日——10日,举办启动仪式。

2、4月11日——5月11日,开展“低碳家庭??时尚生活”知识培训。

3、4月11日——5月20日,开展低碳、绿色、环保家庭小创造、小发明征集??集锦活动。

4、5月20日——25日,将活动总结和图片信息上报市妇联。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低碳家庭??时尚生活”主题活动是落实大力发展绿色经济、积极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的一项具体举措,是深化节能减排家庭社区行动的具体行动。各基层妇联组织要切实提高认识,深刻理解当前开展这项活动的重要意义,把这项活动作为重点工作摆上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确保活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2、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各基层妇联组织切实加强与广大家庭的沟通与交流,使他们深刻认识到开展这项活动对开创健康、绿色、幸福家庭生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激发广大家庭自觉、主动、踊跃地投入到这项活动中来。

3、健全机制,深化工作。各基层妇联组织要建立健全活动的情况沟通、经验交流、工作督促等制度,围绕主题、因地制宜,从自身实际出发,精心策划、研究和制定富有地方特色的活动方案,切实落实各项活动。要认真实施“家庭低碳计划十五件事”,将“低碳家庭??时尚生活”知识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碳减排实施方案范文篇3

论文关键词:碳关税,六重,不确定性

碳关税是指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目前虽然世界上没有征收碳关税的范例,但欧洲的瑞典、丹麦、意大利,以及加拿大的不列颠和魁北克已在本国范围内征收碳税。2009年6月22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一项征收进口产品“边界调节税”的法案,拟从2022年起开始实施“碳关税”——对未达到美国碳排放标准的进口排放密集型产品,如铝、钢铁、水泥和一些化工产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

碳关税的不确定性,是指碳关税在合理性、合法性、征收标准、操作方法和预期效果等方面存在一些不确定性。一方面这是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决定的,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环境是复杂的,且具有不确定性;其二,人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因此,人的有限理性决定了碳关税实行前所设计的目标、实施速度、预期效果与世界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存在出入。另一方面也会受到利益集团博弈的影响。利益集团的博弈,更可能会因为一些偶然的因素,影响进而改变“碳关税”的合理性、合法性、实施进程与实际效果。

一、征收“碳关税”是否合理的不确定性

“碳关税”纷争的核心在于,发达国家认为这是利用市场化手段解决全球性环境问题的必需措施国际贸易论文,而发展中国家则认为“碳关税”是借环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对发展中国家不公平,同时也违背了WTO关于自由贸易的基本原则。虽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克鲁格曼对“碳关税”在WTO框架下的合理性提出了明确设想:认为“‘碳关税’本质上是一种增值税,是政府对市场所产生的扭曲——不考虑环境外部性的一种矫正,真正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都应该看到这一合理性而对‘碳关税’予以接纳”。但是,在国际分工的固有框架下,国家间碳关税的财富调节机制是将一部分收入从发展中国家转移到发达国家,在没有相应的税收反馈、调节和补偿机制下,发展中国家不但在碳减排方面得不到有效的资金援助,反而会因为碳关税的征收直接影响到出口部门的就业、收入等问题,从而违背了人类公平发展的基本准则,使得碳关税的合理性具有相当程度上的争议。

二、征收“碳关税”是否合法的不确定性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4条和《京都议定书》第10条都确立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肯定了在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方面,所有国家负有共同的责任,但是各国承担的责任并不完全相同小论文。发达国家的碳排放是一种“奢侈排放”,有别于发展中国家的“生存性排放”和“发展性排放”,理应负担主要的减排义务。而碳关税是不区分来源国,对未达到美国国内减排标准国家的进口产品一律征收,无视附录1缔约方和非附录1缔约方国家的区分,有违“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另外,在WTO框架下,从GATT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来看,征收“碳关税”也有违WTO的非歧视性原则和公平贸易原则。再看GATT第20条环境例外条款,其中(b)款要求该措施可以是“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而有些学者据此认为碳关税的目的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缓气候变暖,符合“保护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条件,但问题在于碳关税也符合“必需性”的措施吗?这一点现在无法证明,仍有其他合理可选择措施的存在。此外,碳关税是否适用第20条(g)款也存在争议。从以上分析可知,碳关税有不合法的理论依据,而实践中国际贸易论文,又有曾经著名的“小虾——海龟案”,当环境和贸易冲突时,在WTO法律框架下以保护环境为由而胜诉的先例,理论与实践的反差导致了碳关税的合法性具有不确定性。

三、“碳关税”征收标准及其是否一致的不确定性

虽然美国和欧盟都没出台具体的碳关税征收方案,但文献中提到的碳关税都是直接基于进口产品的所谓“碳含量”或者“内涵排放”的标准进行征收。“内涵排放”是指产品自此上溯到各个生产阶段所排放的温室气体总和。如果碳关税的征税基础是贸易产品的内涵排放,则影响内涵排放的因素很多,比如能源结构、资源禀赋、技术水平等等,此相关信息需要根据各国采取的减排政策措施,定量计算出国家间政策的具体差距,这都需要获得出口国政策的大量信息,这种信息还要细分到各行业、各产品,计算其内涵排放来确定税基,同样需要出口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大量信息,需要出口国政府的大量合作。而出口国政府是否愿意配合具有不确定性,就是即使愿意配合,征收碳关税如此之高的信息要求能否真正做到也是未知之数。因此,征收标准的确定是个技术难题。最后即使碳关税合理的征收标准确定下来,发达国家可能仍有权选择自己的征税标准,就像普惠制一样,可以任由发达国家自己制定不同的普惠制方案,对发展中国家采取不同的政策待遇。碳关税征收标准的实施是否也会如此,同样具有不确定性。

四、“碳关税”操作方法的不确定性

如果碳关税的征收标准确定下来,随后面临的问题就是实际中应该采取怎样的方法去操作。不论怎样的标准,都需要对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制定排放标准并计算排放成本,且进口产品的排放标准或排放成本不能高于本国成本,这需要统计各国工业部门细分行业的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的所有数据,上文提到了这样高要求的数据几乎难以获得,而且如何计量和监测二氧化碳排放也需要标准和方法的统一。目前碳排放的计量方法日益多样化,国内外碳排放相关标准大致有ISO/EC207/SC7、IEC/TC111、GHGProtocol、黄金标准、PAS2050等等,这些标准虽然极大地提高了其核算的准确性、精确性和时效性,但是究竟选择哪种计量标准和方法能更准确地加以统计,且不会引起各国的争议国际贸易论文,仍需要较长时间的技术探索。

五、征收“碳关税”能否达到预期效果的不确定性

作为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规定的减排计划的必要保障,在国际贸易中征收碳关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措施。由此看出,碳关税的目标是以征税为名达到保护气候安全之实。然而,在履行《京都议定书》协议的实践中同时却会产生碳泄漏的问题,即指在只有部分成员参与的国际联盟下,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采取的减排行动导致不采取减排义务的国家增加排放的现象。碳泄漏的产生主要源于国际贸易和投资构成的经济传导作用,通过能源产品的国际贸易、碳密集型产品的国际贸易和能源密集型产业的国际转移三种渠道产生,进而增加了非减排国的温室气体排放。因此,碳关税的实施有可能偏离最初的减排设想,不同程度的破坏了全球减排合作机制,造成碳关税目标与预期效果的偏离。

六、利益博弈影响“碳关税”能否征收的不确定性

能否征收碳关税还取决于各种经济体之间的博弈,首先来自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利益博弈。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处于不同的发展时代,虽然发展中国家产业的碳密集度普遍高于发达国家,但这主要是源于国际产业转移及分工的结果。而且,近年来发展中国家一直致力于节能减排和开发推广清洁能源技术。因此,发达国家欲征碳关税,发展中国家当然不会坐以待毙,相反会结成“反碳关税同盟”,争取国际舆论,利用有关国际贸易准则,共同反对美国等发达国家对进口商品征收碳关税的企图,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小论文。碳关税可以成为惩罚少数不履行温室气体强制减排义务国家的措施,但不能成为限制发展中国家发展的手段。2010年在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召开前夕,12月3日,中国、印度、南非、巴西四国明确表示拒绝接受东道主丹麦提出的要求2050年减少全球一半的温室气体排放的草案。由此可见,新一轮博弈刚刚开始。其次,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内部,碳关税能否征收还取决于国内利益集团的博弈。其内部分歧主要表现在:碳关税是否是牺牲其他行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保护部分行业的一种做法,征收碳关税是否显然是安抚有关利益集团的一剂良药。因此,欧盟内部少数发达国家一直在推动碳关税议题,而许多其他成员国却一直表示强烈反对。无独有偶,2009年6月28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在对众议院法案获得通过的消息进行评论时国际贸易论文,也明确表示反对碳关税。他说:“在当前整个世界经济仍深陷衰退之中而我们已经看到全球贸易大幅衰减之时,我想我们对于发出任何保护主义的信号都应该非常谨慎地考虑。”“我想存在其他方式,最好有一个国际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因此,碳关税能否最终实施仍具有不确定性。

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世界经济长期来看会转向新的经济增长点,对稀缺资源的角逐也会促使经济走向低碳化发展的轨道。因此,“碳关税只是贸易保护主义壁垒”的解释不应成为中国对外贸易沉迷的理由。碳关税将是大势所趋,尽管最终能否开征还具有不确定性,但中国外贸沿着低碳化道路发展的选择应是明确的,可持续发展的外贸战略仍是当前的最佳选择。为此,我们应改变粗放式的贸易增长模式,调整贸易政策向竞争力导向转变;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并引导外资向第三产业倾斜;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淘汰部分落后产能;优化贸易结构,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努力开拓新兴市场,以绿色技术创新为核心,实施绿色贸易增长战略;积极参与国际碳交易,努力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碳减排实施方案范文篇4

【关键词】碳税;国际经验;碳排放

近年来,随着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加之美国众议院以微弱的优势通过《美国能源安全法案》(亦称气候法案),该法案规定,从2022年起美国将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未实施碳减排限额的国家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而如果我国先在国内征收碳税,那么根据WTO协议中不可双重征税的条款,美国的碳关税则对我国无法实施。至此,中国征收碳税的呼声越来越高。

一、碳税促进节能减排的原理分析

温室气体排放的大量增加,导致全球性气候的变化,并且这一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而二氧化碳是引起全球气候变化重要的温室气体,据调查研究显示,引起气候变化的气体中有至少60%是二氧化碳。因此当今控制温室气体的主要措施是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

碳税则是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为目,从而对化石燃料(如煤炭、天然气、柴油和汽油等),按照其碳含量或碳排放量征收的一种税。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曾提出,应该对造成外部效应的企业增收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的“庇古税”。碳税是“庇古税”的一种,即是政府通过征税的方式使碳排放造成的全球变暖的外部性效应内部化,使得排放二氧化碳的成本转化到产品的价格上去。征收碳税对化石燃料供求的影响可以用图1表示:

在图1中,在未征收碳税的情况下的社会化石燃料的供给曲线为S1,需求曲线为D,供给曲线与需求曲线相交与E1,此时社会中化石燃料的需求量为Q1,价格为P1。当对于化石燃料征收碳税时,使其外部边际成本由税收的方式支付。经济主体需要考虑这部分的成本,社会中的均衡价格发生变化,价格由P1上升到P2。因而供求量由Q1减少为Q2。供给曲线S1向右移动至S2,均衡点发生变化,由E1移动至E2位置。

从理论上来讲对化石燃料按照其含碳量征收碳税,则会使得燃料的使用成本上升,而使用成本的上升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化石燃料的使用及促进资源的节约,削弱化石燃料的市场竞争力,同时促进清洁能源的研发及推广,使二氧化碳污染减少到帕累托最优水平。碳税通过减少化石燃料使用,从而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同时促进新能源推广,提高能源利用率,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国外征收碳税的做法与经验

(一)国外征收碳税的基本情况

1、多国开征碳税且根据国情设计不同的税率

欧洲国家征收碳税的实践起步较早,芬兰是最早对二氧化碳排放征税的国家,于1990年开始征收碳税。此后,瑞典、挪威、荷兰、丹麦、斯洛文尼亚、意大利、德国、英国等国家开始先后征收碳税。迄今为止欧盟27国已经全部开始开征环境税。并且碳税的征收对于二氧化碳的减排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各国征收碳税根据各自实际国情实行不同的税率。例如1990年芬兰实行碳税时,税率为1.62美元/吨二氧化碳;1991年瑞典对私人家庭和工业企业征收碳税的税率为250瑞典克朗/吨二氧化碳;而1992年丹麦征收碳税时税率为100丹麦克朗/吨二氧化碳等。并且根据之后国情及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提升税率,已达到既定的政策目标,例如芬兰1995年碳税税率调整至38.3芬兰马克/吨二氧化碳;1995年瑞典碳税普通税率为340瑞典克朗/吨二氧化碳,而工业部门税率为83瑞典克朗/吨二氧化碳。

2、各国设定多种减免税条款

碳税的征收,可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但是对于企业征收碳税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企业或者行业的竞争力,不利于国家综合国力的增强,同时也会增加低收入家庭的负担,不利于社会公平分配。

所以,各国在征收碳税的同时,设定了一系列的减免税措施,以减少对企业的不利影响,补助低收入家庭,通过对工业企业节能项目补贴,促进企业技术革新及新能源的研发及推广。例如:丹麦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可以享受50%的税收返还,而如果二氧化碳的净税负比较重还可以享受进一步的税收优惠,电力部门给予免税优惠;荷兰,碳税的征收按能源税/碳税各占50%征收,对于能源密集型部门可以豁免能源税,但是碳税不可以豁免。并且该国开征的能源管理税,该项税种,大型能源消费者只要通过计划减排协议自愿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就可以缴纳很少的税款;瑞典,首先对工业部门和私人家庭实现差异税率,并且工业企业也只需缴纳50%的税款,对于能源密集型产业还有进一步的税收减免政策。

3、碳税税款的用途及对GDP贡献率

各国收取的碳税税款的用途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用于研发节能新技术,如英国;二是纳入国家的一般预算收入,如芬兰、荷兰;三是投入养老基金,如德国;四是退还给工业企业,用以补贴企业节能项目,如丹麦;五是补贴低收入家庭,减少税收对低收入家庭的影响。

主要征收碳税国家的环境税收入占GDP比重如图2所示:

(二)国外开征碳税的特点总结

1、税率具有渐进性特点且实行差异税率

国外主要征收碳税国家的碳税税率,主要以低税率开始征收,在以后年度,逐步提高税率。有利于缓冲碳税征收对于企业的不利影响,也有利于逐步深入转变人们的观念,促进节能减排。例如:芬兰1990年实行碳税时以含碳量为计税依据,当时设定的税率为1.62美元/吨二氧化碳;1994年调高税率;1995年调整至38.3芬兰马克/吨二氧化碳;2003年再度升高至26.15美元/吨二氧化碳。丹麦1992年开始对家庭和企业征收碳税,税率为100丹麦克朗/吨二氧化碳;1996年,税率不变,税基扩大到供暖能源;1999年,税率再提高了15%-20%。

对于税率实行有差异的征收,一是对不同纳税对象使用不同的税率,其目的主要是在促进节能减排的同时尽量减少对企业的竞争力的削弱,提高国际竞争力。例如:瑞典在1991年开始征收碳税时对工业部门和私人家庭征税税率设定为250瑞典克朗/吨二氧化碳,但工业企业只需按照50%来缴纳税款;而后,1993年工业部门税率降为80瑞典克朗/吨二氧化碳,并且对能源密集型产业还有进一步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私人家庭税率提升为320瑞典克朗/吨二氧化碳;1995年普通税率为340瑞典克朗/吨二氧化碳,而工业部门税率为83瑞典克朗/吨二氧化碳;2002年税率进一步提升,但对于工业部门的税收减免度从50%提升到70%。二是对不同的应税品实行不同的征收税率,这种做法具有一定的政策导向性。例如:挪威1991年开始征收碳税其征收范围为矿物油、天然气、汽油。之后1992年煤和焦炭也纳入了征收范围。并且根据化石燃料的含碳量不同,征收标准也随之改变。资料显示,1995年,汽油、柴油的征税标准分别为0.83挪威克朗/升和0.415挪威克朗/升。2005年,对石油、轻油、重油征收碳税的标准分别为41欧元/吨二氧化碳、24欧元/吨二氧化碳和21欧元/吨二氧化碳。

2、征税对象以“下游”征收为主

主要征收碳税的国家的征税对象各不相同,如:丹麦的征税范围为汽油、天然气、生物燃料以外的二氧化碳排放,征税对象为家庭和企业;荷兰征税范围为燃油、柴油、天然气、液化气石油、电力等,征税对象主要为家庭小型能源消费者;瑞典对所有的燃料油征税,征税对象主要为进口者、生产者和储存者,虽然对私人家庭和工业部门都征收碳税但是税率有着明显的区别。

虽然各个国家选择征税对象不同,有的在“上游”征税,有的在“下游”征税。在“上游”征税,虽然遵守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可以及时的向生产者传导信号,促进其改变生产方式,但是不利于将价格信号传导给消费者,不利于在人们心中深入节能减排的思想。在“下游”征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价格信号更便捷的传导给消费者,但是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工业出口的发展。

3、综合配套措施全面

各个国家在开征碳税的同时,实施多种综合配套措施,来减少碳税开征对于企业及行业竞争力的不利影响及对于国家综合国力的削弱。主要措施有设置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对高耗能企业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补贴,对于企业购置节能设备或者进行节能研究提供资金支持,对于低收入家庭进行补贴,用税收收入来投入养老保险金等,以此减少征收碳税对于经济的不利影响。

(三)国外开征碳税对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积极影响

通过征收碳税,在长久的趋势上有利于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并且企业节能减排技术的研究和革新。数据显示,德国截至2002年底,二氧化碳减排量达700万吨以上。根据1997年对丹麦与能源使用有关的税的实施效果进行的评估显示。如果不征这类税的话,企业将多耗费10%的能源,并且碳税的征收,对于能源替代性也有一定的影响,从1980到2002年间,丹麦能源结构发生了变化,煤、焦炭和油的消耗比重降低,与此同时,天然气和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增加。由于碳税的征收,1987-1994年间,瑞典的二氧化碳排放减少了6-8公吨。

由此可见,碳税是一种有效的可以促进二氧化碳减排的政策手段,碳税的征收,不仅可以促进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减少,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企业节能技术的革新,并且对新能源的研究与推广,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促进作用。

三、我国推行碳税政策的必要性分析

(一)开征碳税是我国两型社会建设的需要

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二氧化碳排放量也迅猛的增加。据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碳税课题组报告指出,1994年我国CO2排放量为30.7亿吨,2004年增加到50.7亿吨左右,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为3.65吨,我国温室气体排放量有可能在未来二三十年内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排放大国。并且由温室气体引起的气候变化已经对我国自然生态系统和经济社会产生了一系列影响。开征碳税,有利于减少化石燃料的使用量,促进节能减排,从而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有利于建设两型社会。

(二)开征碳税是转变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

对化石燃料开征碳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化石燃料的价格上涨,从而导致其消费量下降,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化石燃料价格上涨会致使高耗能企业成本增加,促使高耗能企业革新生产技术,促进节能减排。同时,碳税的增加,有利于企业探索节能减排的新路径,促进新能源、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这会促进我国经济产业结构调整,资源的优化配置,使我国的经济发展由粗放型向集约型发展。

(三)开征碳税是应对国际碳关税等绿色壁垒的需要

美国国众议院以微弱的优势通过《美国能源安全法案》(亦称气候法案),该法案规定,从2022年起美国将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未实施碳减排限额的国家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碳关税”违反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确定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如果我国先开征碳税,那么双重征税则违反WTO协议。而我国征收碳税的税收收入可以用来促进企业节能减排的发展、补贴低收入家庭。并且可以应对国际碳关税等绿色壁垒。

(四)开征碳税是树立负责任大国的形象的需要

作为发展中国家,虽然我国与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共同但有区别责任”。但是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我国在国际上减排的压力越来越大。我国一直积极采取措施和行动来应对气候变化。征收碳税有利于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是我国采取积极行动应对气候变化的具体表现,有利于提升我国的国际形象。

四、对我国征收碳税的启示

全国人大环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征收碳税的可能性比较大。而近期,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有关课题组经过调研,表示2012年前后是我国推出碳税比较合适的时间,这表明,我国政府将在不远的将来开征碳税。那么,在我国开征碳税时,要根据我国的国情,结合国际经验,应注意考虑以下方面:

(一)应考虑税率设计的循序渐进性

在我国设计碳税征收税率时,应以低税率开始征收,对于不同的征收对象征收差异税率。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有区别的设计税率。这样可以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碳税征收对于企业和行业竞争力的减弱。同时要考虑到碳税引入的时序性,对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说,应该在完善和改革我国的能源税体系中,逐步引入碳税。

(二)应注意完善减免税机制

碳税的征收,在一定时期,对于企业的竞争力,低收入家庭的税收负担,以及一国的国际竞争力都可能有不利的影响。所以,在碳税条款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到企业、行业竞争性及社会公平分配等问题,完善的设计减免税机制,以减少征收碳税对齐的不利影响。例如使用对符合节能减排标准的低碳产业进行减免税,对于企业购置或研发节能减排方面的设备予以加计扣除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三)应注意保持税收中性

从国外碳税征收的实践可以看出,在碳税征收时,通过降低养老保险等其他税种的负担,来保持税收中性。我国在开征碳税时,要注意保持税收中性,对于征收的税款专款专用,可以通过将碳税收入用以减少扭曲性税收或者用于对能源密集型企业和低收入家庭进行补贴,同时扶持国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对其碳减排部分的技术开发做资金支持,并提供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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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剑,何建坤.北欧国家碳税政策的研究及启示[J].环境保护,2008(11B).

[3]汪曾涛.碳税征收的国际比较与经验借鉴[J].理论探索,2009(4).

[4]王淳.国外碳税政策体系及基本经验[J].宏观经济管理,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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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EEA.Totalrevenuesforenvironmentaltaxesincludetaxesontransport,energy,pollutionandresources.07-April-2011.

碳减排实施方案范文1篇5

二氧化碳的主要排放来源是工业,所以要想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使工业实现低碳经济是根本途径。低碳行业是一种泛称,包括所有以致力于降低碳排放为特征的企业,比如能源管理、可再生能源发电、核能以及垃圾处理与水处理等企业。由于低碳经济具有低污染、低排放以及低能耗等特征,所以衍生了许多的投资业务行业。比如减排、节能以及清洁等能源领域,我国目前出现的许多新型行业都跟此有关,已经有更多的企业发展慢慢转向低碳行业。在金融危机发生之后,在低碳经济环境下,风险投资在持续升温。

2低碳经济下存在的工程经济风险以及相应的防范管理措施

2.1工程经济中存在的施工方案风险以及防范管理措施

2.1.1工程经济中存在的施工方案风险对于以前我国的工程施工单位来说,其在发展过程里对利益分配比较重视,在目前,随着低碳经济环境的到来,施工单位已经比较重视全面化的发展,因此,在具体设计工程的施工方案时,会从新的角度对其加以思考。然而我国的施工工程方案建设过程中,对工程项目的选址、工程项目具备的环境保护效益、工程涉及到的排污、工程建设应该使用的节能环保型材料等都缺乏系统规范的管理。我国目前的施工方案建设工作还是受到传统施工建设的影响,使得我国在面临国际低碳经济环境时,还没有做好相应的准备,特别是管理与控制施工方案中各项环保低碳指标以及环保施工方案选择。在低碳经济下,要求拓展我国工程经济的可预期风险,使其成为多样化指标。2.1.2防范施工方案存在的经济风险的管理措施我国施工单位一直对管理施工方案经济风险进行着研究,目前,存在两种管理措施具有较大的使用价值。第一种,在工程承接竞标阶段,就对此项目规划前期工作,使其建设重点放在节能环保上,在具体设计施工方案时,强调工程施工建设的环境保护效用、环境选址、设计能源的可持续运用、环保材料的选用等。在低碳经济下,使用这些注重节能减排以及环境保护的工程方案与设计来获取投标单位的重视,工程建设公司以节能减排的增强以及环境质量的改善为基本手段,让投标者追求低碳经济的工程发展,这样能够避免投标者压价,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第二种,运用科技手段对工程经济风险实施预测工作,降低存在的不稳定风险因素导致的经济损失,使工程投标单位与竞价单位建立互信基础,正确地对工程经济的作用与管理进行认识。首先,需要正确地对工期和效益之间的关系加以认识,关于两者的正确处理,工程建设企业应该与各工程参与方协调与沟通,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同时保证工期具备完整性,不对工程项目价格做过多让步。其次,必须将工程技术与经济管理相结合,通过科学的施工技术来处理施工环节中存在的技术问题。

2.2工程经济中存在的招投标风险以及相应的防范管理措施

2.2.1工程中存在的招投标经济风险通过分析我国的工程建筑市场的发展形势,发现在此行业中存在着建设单位比买方单位的数量要多的情况,因此,对于招投标工作来说,投标一般比招标面临更多的竞争压力。随着投标面临的竞争压力的增加,有些建设单位为了能够获得竞标优势而将工程报价降低。如果出现刻意降低工程报价的情况,那么极有可能出现投资成本过少而使工程质量降低的情况,或者有些建设单位将施工工作人员的工资降低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都可能导致招投标市场出现恶性竞争,其结果是使得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存在经济风险。2.2.2防范工程招投标经济风险的管理措施工程存在投标和报价风险,其主要原因是恶性竞争,在低碳经济环境下,工程企业如果想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必须转变企业发展理念,应用低碳经济的发展观念来有效地管理企业,以节能降排与环保材料为项目方案设计理念,提高企业在低碳环境下的竞争优势,使节能降排工程项目能够获得生存与发展的机会。此外,也可以通过将工程施工设计质量提高,合理地评估工程造价,防止标价出现错误,有效地规避造价方案中存在的风险因素,避免企业工程造价出现损失。

2.3工程经济中存在的承包合同风险以及相应的防范管理措施

2.3.1工程存在的承包合同风险就工程的承包合同而言,其内容都包含了相关建设材料具有的使用标准,在低碳经济环境下,需要修改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建设材料的有关规定。在这种要求下,环保材料价格必然不断上涨,使得建设企业负担成本增加,从而导致企业经济效益的降低,这种风险由承包合同转移到了建设单位。2.3.2防范工程承包合同风险的管理措施为了有效规避企业的承包合同风险,需要不断加强企业人员的合同管理以及低碳理念,使其全面掌控市场中环保供应商的信息、政府低碳经济管理信息以及物流配送信息等,通过有效的信息管理来降低承包合同中的风险因素,避免出现成本浪费以及成本抬高的情况。此外,应该在工程前期就预备几套应急方案,主要应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人为因素、不可预见外力因素等导致的设备损坏、停工以及技术更新等。避免这些情况对工程建设造成影响,针对工程建设中的风险问题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避免工程建设出现经济风险。

2.4工程经济存在的环境保护制度风险以及相应的防范管理措施

2.4.1工程存在的环境保护制度风险对于工程项目来说,对其实施环境影响的评价制度,是指对项目可能会引起的环境影响实施预估,通过预估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降低其造成的不良影响,然后对其实施加以跟踪监测。在低碳经济环境下,工程建设企业必须在具体的施工设计方案中考虑环境因素成本,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这无疑降低了其竞争优势,减少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在低碳经济环境下,这种矛盾主要体现在工程环保成本与有待完善的法律法规之间,表现为环保制度的经济风险。2.4.2防范工程环境保护制度风险的管理措施环境环保制度存在的经济风险的产生有其必然性,在低碳经济环境下,要求必须增加施工项目的环保成本,但是这种要求导致企业经济效益降低,使得项目建设单位的生存与发展受到阻碍。为了解决这种矛盾,需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来解决。首先,国家应该支持低碳经济的发展,建立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在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提高其环保成本的同时,应该给予相应企业适当的经济补贴,降低项目建设单位在低碳经济环境下存在的经济风险。其次,工程建设单位应该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加强对环保知识的学习与培训,提高企业员工与管理人员的低碳环保意识,通过环保意识的提高完善企业发展理念。

3结语

碳减排实施方案范文篇6

关键词气候变化贸易碳边境调节措施

中图分类号:F710文献标识码:A

一、碳边境调节措施的由来

在气候变化领域,各国为内化温室气体减排成本,为排放等设置了相应的价格机制等国内措施,这些内化措施就包括一国国内对温室气体排放征税等。一般来说,上述国内政策会改变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的相对价格,并进而影响到国际贸易。在此背景下,有国家提出通过“碳税和能源税的边境税调整”、“排放贸易的边境调整措施”等“边境措施”,来制衡一国因采取碳税或排放贸易而增加的成本所带来的与别国产品的价格差异的可能性。为解决“竞争力”和“碳泄漏”问题,欧盟和美国等国家提出采取碳边境调节措施。

碳边境调节措施最早提出是为对没有签署后2012气候变化国际公约的国家的工业产品征收额外关税。后来针对美国,现在则有针对发展中大国的趋势。在欧盟和美国,虽然尚未形成有关“碳关税”的有效立法,但近年来相关提议出现各类政策法律文件中。例如,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的《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该法案第768条提出建立“国际贸易配额项目”,要求进入美国境内的特定工业部门的清单产品的进口商必须提交适当数量的配额,并使特定工业部门的清单产品的国际配额能够出售、交换、购买、转让以及进入银行业务。建立“国际贸易配额项目”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遵守第722条“禁止超量排放”的直接和间接费用与遵守其他国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措施可能产生的直接和间接费用之间的差异而可能造成的碳泄漏。国际贸易配额不得用于符合第722条规定的企业。从以下国家进口的产品无需交纳配额:(1)符合第767条(c)项规定的标准的国家;(2)联合国确定的最不发达国家:(3)占世界温室气体排放比例不到0.5%,并且该国占美国特定工业部门清单产品进口量不足5%的国家。虽然《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在参议院没有获得通过,但是针对碳采取边境措施的趋势却已十分明显,美国已经着手实践制定单边的,主要指向发展中大国的边境调节措施。

二、碳边境调节措施的概念及特点

目前表达碳边境调节措施,各国讨论和法案以及学者研究使用的词语尚无统一标准。黄文旭(2011)使用“碳关税”一词,认为“碳关税”是基于碳排放的进口环节边境调节措施,表现为要求进口商对进口自未实施碳减排制度的国家的产品缴税或购买排放配额等形式。东艳(2010)认为“碳边界调节措施”是最合适的,并总结出五个特点。作者认为使用“碳边境调节措施”最为恰当,其能包含现有的边境调节税、配额形式,并可涵盖未来出现的其他形式。根据美国、欧盟内部一些国家的政策提议以及国际上相关的理论探讨,碳边境调节措施主要包括如下特点:第一,碳边境调节措施是基于碳。此类边境调节措施是基于实施或将要实施减排的国家,对没有实施与本国相应减排的国家的产品进行征税。第二,碳边境调节措施的动因是保护本国产业竞争力、解决碳泄漏问题,重点还是解决企业的竞争力问题。第三,在具体的措施方面,一种是基于碳税减排机制的边境调节税;另一种是基于碳交易减排机制的国际贸易配额制度。并且并不排除未来可能产生更多的形式。第四,边境调节措施对不同国家的调节水平不同,与实施国家本国的减排承诺、政策有关,也可能与进口国的减排承诺、政策等有关。

边境调节税是指在边境对进口产品收税,以反映如其在拟进入国家国内市场生产所要承担的排放交易成本。根据国际贸易配额项目,任何产品的进口商都需要购买国内排放权,以满足所需的抵减,出口商可以出售其排放许可以获得抵减。这种方式存在的一个更大的问题是,造成减排的原因是根据生产地原则还是依据消费地原则,我国35%的碳排放要归结于产品出口。

三、支持碳边境调节措施的理由

欧盟和美国以解决“竞争力”和“碳泄漏”为理由提出采取碳边境调节措施。竞争力问题的产生源自各国的国内机制或税制的不同,所以征收碳税与否及多寡,将造成各国产品的竞争条件不平等。为了保护本国企业的竞争力,发达国家希望对其他国家的进口产品征税,或采取其他边境措施平衡其他国家进口产品的价格。

碳泄漏现象是指在只有部分成员承担减排义务的情况下,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采取的减排行动将导致不采取减排行为的国家增加排放,在全球角度,并未真正达到温室气体减排的现象。理论分析认为,造成碳泄露的渠道主要有三个:能源产品的国际贸易、碳密集型产品的国际贸易和能源密集型产业的国际转移。

除了解决“竞争力”和“碳泄漏”问题,还有一个支持理由是,可以促使发展中国家,在减排指标上向发达国家看齐。美国参议员克里(JohnKerry)和格拉姆(LindseyGraham)认为,碳边境调节措施还能“为其他国家采取严格的环保措施提供了强劲的动力”。

四、碳边境调节措施的争议性

碳边境调节措施具有高度的争议性。碳边境调节措施是否能够解决“竞争力”和“碳泄漏”问题,不少学者提出质疑。碳边境调节税目前情况下是否符合WTO规则还有待商榷。碳边境调节措施违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存在实施困难。

(一)碳边境调节措施的有效性问题。

碳边境调节措施能否达到保护国内产业竞争力,阻止碳泄露的目的存在怀疑。首先,客观的讲,在执行严格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某一经济体内,并非所有生产企业的竞争力都会遭受国外厂商的不利影响。科斯贝认为如果边境税收调节措施的适用对象仅包括基础原材料,可能保护了基础原材料生产部的竞争力,却可能使下游相关产业部门由于成本增加而削弱了竞争力。然而基础原材料部门在发达国家产业结构中所占比重较小,保护的现实意义并不大。如果同时涵盖由这些原材料加工而成的制成品,则在行政操作上难度极大。再者如果边境税收调节措施的目标国家的出口企业能够轻易规避,而腾出的市场空间又被非目标国家出口产品所填补,也达不到保护国内企业的目的。

(二)边境调节税与WTO规则的兼容问题。

碳边境调节税是否符合WTO规则,可以在WTO规则下直接适用,由于涉及到制造过程,在WTO下尚存争议。台湾学者施文真(2009)认为被征收边境税的对象如果是矿物燃料等能源产品,因为不涉及制造过程问题,所以无论对于进出口收税,只要不违反国民待遇原则且注意调整幅度不造成补贴,便没有太大问题;但是如果征收对象是非矿物燃料类的能源产品,那么是否可以对于进口时依据其制作过程中使用的能源,对其最终产品征税,此部分在WTO下尚无定论;而能否在本国产品出口时实施边境税调整,依据边境税工作小组的判定,必须符合“该生产要素是物理上构成出口产品的一部分、或在制作过程中使用且在物理上呈现在出口产品上”,才可以在出口时退税。据此,边境调节税在WTO下并非完全不可适用,仍有可适用的幅度和空间。

(三)碳边境调节措施违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存在实施困难。

新加坡2011年3月份向WTO下贸易与环境委员会提交的文件指出碳边境税违反《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实施困难。新加坡提案简述: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NationsFrameworkConventiononClimateChange,UNFCCC,以下简称公约)下,各国有不同责任和弹性去规划其气候变化应对措施。各国可自行决定使用不同的碳减排措施,然而实行碳边境税,则意味着会员国需要采取类似的碳减排措施,新加坡认为这并不符合公约的弹性;并且如果要求会员国需要采取同等强度的碳税措施和强制性碳边境税,则不符合公约规定的气候变化应对措施应建立在平等、“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和不同能力的基础上。此外,新加坡也认为通过实施碳边境税,等同于惩罚那些因缺乏替代能源而无法弃用化石燃料的国家,这也是不公平的现象。有效执行碳边境税需要先确立其征收标准并具备测量产品碳含量的能力,在实际执行上目前仍有难度。征收碳边境税的前提是先确立碳税征收的办法和标准,但目前碳税征收也难有统一标准;另外,界定其他国家产品中碳或能源的多少也并不容易,并且各国测定碳含量设施的先进程度也不相同,所以如果碳边境税想要实施仍有许多问题。

五、碳边境调节措施对我国的可能影响及其应对

碳边境调节措施,主要影响的行业包括水泥、铁、钢、铝、纸浆和造纸,炼油和化肥。一份由世界银行和美国彼德森研究所专家撰写的研究报告显示,一旦实行碳关税,中国制造业出口额较之目前规模将削减五分之一。

我国应对碳边境调节措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由于碳边境调节措施由先期针对美国,转变为主要针对中印等发展中大国,我国应重视可比性问题。《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提出的巴厘行动计划中,强调针对《京都议定书》附件一中的发达国家而言,减排目标具有“可比性”。目前,欧盟和美国在碳边界调节提议中认为应该对和本国减排措施非可比的国家实施边界调节措施,相当于把可比性原则向发展中国家扩展,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规定完全不符。我国应该注重这种趋势,应继续强调“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对本国的减排举措进行更清晰的表述,同时重视减排措施的可比性问题以及发达国家强调的减排行动的可衡量、可报告、可核实原则。

其次,我国应在气候变化谈判中坚持消费者责任原则,由进口国而不是生产国承担减排成本。美国、欧盟提出碳边界调节措施的主要依据是减排的“生产者责任原则”。故而,如果碳边境调节措施开始实施,我国的一个补偿性应对政策可以是要求发达国家在实施碳边境调节措施的同时,进行资金和技术转移的配套措施。只有这样,利益链条才具有合理性,才真正既解决了竞争力问题,又有助于全球的减排。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2010级法学硕士,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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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黄文旭.碳关税的相关概念辨析.岭南学刊,2011.1.

[4]东艳.全球气候变化博弈中的碳边界调节措施研究.世界经济与政治,2010.7.

碳减排实施方案范文篇7

一、碳关税的基本规则及其正当性分析

(一)碳关税的基本内涵“碳关税”(CarbonTariff)这一概念最早是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的,他倡导欧盟国家对来自于未遵守《京都议定书》量化减排义务国家〔2〕的产品征收产品进口税。“碳关税”名义上是“关税”,但并不单指传统意义上的关税,其本质上是一种“边境调节措施”(BorderTaxAdjustments,BTAs)。进而言之,“碳关税”还可能包括国内税费、配额、许可证措施等,如果追溯到18世纪,当时适用的则是消费税、增值税等税种。早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时代,就成立了边境税收调节工作组,该工作组在1970年向GATT缔约方全体提交了《边境税收调节工作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并得以通过。《报告》就边境税收调节问题达成若干共识,成为WTO历史上规范边境税收调节的重要法律文件。《报告》认为,边境税收调节所适用的、对产品课征的间接税类型具体包含消费税、销售税、周转税、增值税等直接对产品课征的间接税,其特点是纳税主体和实际税收负担者相分离,因此间接税具有可转嫁性。同时《报告》以列举的方式将社保费、工资税等直接针对收益(或称“所得”)而征收的直接税排除在边境税收调节措施范围之外,因为所得税、财产税等直接税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另外,《报告》将对广告、能源、设备和运输的征税纳入隐性税范畴,指明其一般不适用边境税收调整〔3〕。此外,根据关贸总协定第2条(2)(a)之规定,针对进口产品征收的能源税也不能包含在BTAs之中〔4〕。“碳关税”这种边境调节措施有时候甚至不是以税、费的形式出现的。譬如首次使用“碳关税”一词的立法文本是《美国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该法案特别规定了国际储备配额制度,即要求受其调整的进口产品在进口时通过缴纳费用以购买相应的国际储备配额,但是配额很难被理解为财税法意义上的税或费。同样地,欧盟法院对“欧盟航空碳关税案”的判决也引出了这一问题,法官明确指出:欧盟的碳交易制度既非税亦非费,因为其不满足税和费的基本要件,因为配方配额的价格起伏决定于自由市场上的供需矛盾〔5〕。因此,欧美国家的一些学者如此界定碳关税问题:“边境调节措施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关税措施,不会对外国企业和外国消费者产生影响,也不会扭曲国际贸易,因此减排国家可以采用以解决本国执行温室气体减排导致的本土企业竞争力受损的问题以及所谓的‘碳泄漏’〔6〕问题”〔7〕。至于减排国家能否真正通过碳关税措施有效解决所谓本土企业竞争力受损以及“碳泄漏”问题则要另当别论了。如上所述,碳关税的定义颇具争议。实际上,国际范围内有关碳关税的同义称谓有多个,包括“碳边境调节措施”、“边境碳调节”、“碳边境税收调节”、“进口产品的碳税”、“碳包含机制”、“京都关税”等。这些词有的语义相近,有的稍有差别,有的差别较大,不同的词汇代表了词义的不同指向。然而在国际通用的学术文件中,最为广泛使用的仍是约定俗成的“碳关税”这一词汇,本文也坚持使用该词。

(二)碳关税的本质及其多边考量如前所述,国内企业竞争力、碳泄漏是发达国家实施碳关税的主要政策考量。加之碳关税已然超越了减排本身的问题,成为各国进行政治经济博弈的重要手段。发达国家之所以针对来自于发展中国家的进口商品征收碳关税,原因在于“隐含碳”(EmbodiedCarbon)的问题。一些外国学者对我国出口贸易的隐含碳问题作了大量研究,大体的结论是:中国碳排放量的很大一部分是由出口贸易造成的。如Wang&Watson(2007)研究了中国2004年国内碳排放量与出口两者之间的关系,得出的结论是:2004年中国净出口隐含碳排放量占国内碳排放总量的25%;Peters&Hertwich(2008a)通过对2001年世界上87个国家或地区出口贸易隐含碳的计算,发现出口贸易中隐含碳排放量占世界碳排放总量的比重超过25%,而其中我国出口隐含碳排放量占我国国内碳排放总量近四分之一,但进口隐含碳排放量仅占国内排放总量的7%〔8〕。我国学者作出的较新测算数据表明,我国对外贸易中隐含碳排放在总体上呈现失衡状态,随着近年来出口的迅速增长,出口隐含碳排放量亦呈现急速增长的势头,已逾20亿吨,占中国国内年碳排放总量的三分之一,个别年份甚至高达45%,而进口贸易中隐含碳排放量增长趋缓〔9〕。正是由于能源密集型产品的大量出口,使得发达国家对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大国心存芥蒂。例如《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即是美国“碳政治”理念形成的重要标志,碳关税问题由奥巴马政府所推动,其目的在于利用低碳技术优势打压包括中国、印度在内的发展中大国,以维持其战略优势地位。在这一背景下,美国借碳关税之名高筑贸易壁垒,大行贸易保护主义则是自然不过了。波德福(Bordoff)的研究成果表明,碳关税措施对于解决减排国家本土企业竞争力和防止碳泄漏方面实在是乏善可陈,而碳关税实质上仅仅构成贸易壁垒〔10〕。还有学者的表述则更为直白,认为“‘碳关税’是发达国家经济霸权体现的一种新形式,也是‘头脑国家’对‘躯干国家’的一种新的掠夺模式”〔11〕。那么,超越国与国之间较量的双边博弈视角,在多边格局中我们重新审视碳关税,到底碳关税在WTO规则、《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正当性如何呢?其一,学者考证认为,碳关税一经实施,具有较高碳强度国家的碳密集型产业的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遭到削弱,比较优势发生弱化,进而阻碍了此类国家参与国际分工与贸易,以此观之,碳关税的实施从根本上违背了“自由贸易”之精神〔12〕。其二,碳关税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确立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承担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相违背,碳关税作为典型体现实施国单一意志的单边措施,必然影响到其他国家的气候变化政策的推行,故在一定程度上涉嫌侵犯别国,也与公约所倡导的尊重和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的基本精神相违背。其三,GATT的宗旨在于通过削减关税和降低贸易壁垒,取消国际贸易中的差别待遇,进而推进贸易自由化,而碳关税也与此不一致。GATT1947第1条第1款即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即“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账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三条第2款及第4款所述事项方面,一缔约方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的相同产品。”这便意味着,WTO成员方现在或将来给予某一成员方的优惠、特权与豁免,都应同等地给予其他成员方,否则便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而实施碳关税的国家显然只是选择性地对其中一部分国家实施此项政策,必将使得该类出口国企业面临其他不受碳关税约束国家企业的歧视。其四,GATT1947第20条规定了可豁免的“一般例外”,那么碳关税是否符合该例外?第20条规定:“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b)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那么,对进口的内涵碳产品征收碳税能否解释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或者属于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有学者认为,碳关税很难满足20条(b)项的“必需”之规定,如在巴西翻新轮胎案中,上诉机构总结后认为,要判断一措施是否为“必需”,须考量包括所涉利益或价值之重要性、措施对实现政治目标之贡献以及对贸易的限制等若干相关因素,在作出肯定性初步判断后,还要考虑比较是否有更小贸易限制而具同等贡献之替代措施,最终才能作出决定;加之国际社会目前尚未公认碳关税是“必需”的手段,因此碳关税很难满足“必需”的要求〔13〕。但另有学者表达了不同看法,认为纵观WTO争端解决机构根据第20条审理的9个案件,上诉机构对汽油案、虾与海龟案、石棉案三个案件作了宽泛解释,也即其在处理贸易与环境关系问题上的态度呈现出向环境倾销的趋势,据此推断,WTO成员方未来成功援引第20条(b)、(g)“环境例外条款”的可能性有望增大,争端解决机构未来在审理“碳关税争端案”时有可能进一步作出更为宽泛的解释,届时“碳关税或将成为一项符合WTO规则的环保措施”〔14〕。在此意义上讲,一国实施碳关税可能在WTO规则中找到合法性依据,具体要看未来当事方在争端中如何举证了。

二、国际碳关税的制度渊源及其对我国出口贸易的未来影响

(一)国际碳关税立法概览直接以碳关税为内容的法律文件主要是一些发达国家的国内法,碳关税问题在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多边条约中并无直接规定,只是在涉及碳关税的合法性问题时,我们会在多边条约体系中进行考察。众所周知,美国不仅大力鼓吹碳关税,而且在实践中最早将碳关税条款纳入气候安全法之中,是此方面的先行者。美国碳关税的立法可溯源至2007年参议院议员乔瑟夫•利伯曼和约翰•沃纳提交的《利伯曼—沃纳气候安全法案2007》及2008年参议院议员芭芭拉•鲍可瑟提交的《利伯曼—沃纳气候安全法案2008》;2009年6月22日,众议院通过的《美国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拟实施“总量控制与碳排放交易”计划,力争从2022年起将温室气体排放降到1990年水平,到2050年再降低80%,并规定从2022年起对不实施碳减排限额的国家实施贸易制裁措施,具体表现为该法案第766条的规定,将对未能达到本法案第767(c)(3)(b)标准要求的美国进口商进口的外国产品采取惩罚性措施。《美国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的规定较为简单,相反《利伯曼—沃纳气候安全法案》的规定则更为详细,将来若实施《美国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很多条款尚须依赖《利伯曼—沃纳气候安全法案》更为具体的规定。《利伯曼—沃纳气候安全法案2008》中碳关税条款详细规定了如下方面:(1)对美国国内生产商的要求。包括所涉美国国内生产商的范围、所涉美国国内生产商的义务履行方式。(2)对美国国内进口商的要求。包括关于清单产品的规定、关于清单国家的规定、关于国际储备指标的规定〔15〕。早在2003年,欧盟就通过第2003/87号“排放配额交易指令”,决定创立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2008年11月,欧盟通过2008/101号“航空碳排放交易指令”,修订了2003年指令,决定在2011年将欧盟境内航空业、2012年将欧盟境外航空业先后纳入排放交易机制,自2012年1月1日开始,进出欧盟境内机场的所有客货运国际航班都将遵守一定的配额限制;若被颁发配额的航空公司自2013年4月起实际排放量超过配额,必须在4月30日前购买排放额度以冲销超额排量,否则其超额排放将要接受高达100欧元/每吨二氧化碳当量的罚款,如航空公司不参与该机制,也拒不缴纳罚款,航空公司将受到欧盟在其境内禁止飞行的制裁〔16〕。由于该航空碳税实施后得到各方的反对和抵制,2012年11月欧盟委员会决定暂停向非欧盟国际航班征收航空碳税,时间为一年。2013年10月4日,国际民航组织(ICAO)第38届成员国大会关于全球航空减排设计了“路线图”,欧盟将在2016年出台“基于市场的措施”(market-basedmeasure,简称“MBM”),该方案将于2022正式生效。在来自全球的舆论压力之下,作为权宜之计,欧洲议会全体会议于2014年4月3日通过决议,欧盟碳交易计划(ETS)在2016年前仅适用于欧盟境内航班,境外航空企业将不会被强制要求缴纳碳排放税,欧盟显然要将航空碳税这一棘手的全球性问题交予未来的MBM计划来解决〔18〕。早在2009年9月,在欧盟成员国环境部长非正式会议上,法国就提议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遭到部长会议的严词拒绝;2009年10月和11月,法国国民议会(议会下院)和参议院先后投票通过了在其国内征收碳税的议案,但法国宪法委员会2009年12月29日发表公报,以涉及太多例外为由,宣布碳税法案无效;2010年1月,法国总统萨科齐在极力主张在欧盟边境对来自那些具有“环境倾销”性质的、在温室气体减排上无所作为的国家和地区的产品征收碳关税,同时主张在国内推行“气候—能源税”;2010年5月,法国政府宣布,拟于当年7月1日起实施二氧化碳排放税法案(简称“碳税法案”),而此前法国宪法委员会刚刚了该法案最初的版本〔19〕。最后法国政府迫于国内舆论压力以及国际社会的一致反对,暂时搁置碳税计划,但政府一方一直对碳关税与国内碳税法案的出台乐此不疲,仍在探索重启碳税计划,缩水版的碳税计划一直在酝酿之中。在澳大利亚,也有人极力倡导“对那些没有加强环保或劳动法律的贸易伙伴采取惩罚性措施,特别是采取诸如碳关税等关税方面的措施”,澳大利亚贸易部长艾默森予以否认,认为若实施这一政策势必会影响到澳大利亚自身的利益,澳大利亚政府将考虑对受到碳排放税影响的企业提供“免费排放许可”类型的补贴,因此,澳大利亚在官方层面并不赞成建立碳关税制度〔20〕。综上,“碳关税”目前还处于酝酿状态,但是从个别国家已排出的时间表来看,在不久的未来或将付诸实践。如果美国、欧盟、法国等发达国家或经济体的碳关税得以施行,未来将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贸易造成毁灭性打击。

(二)碳关税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可能影响其一,碳关税的开征短期内会增加我国出口企业的出口成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低碳经济研究所、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等单位联合的《中国低碳经济发展报告(2011)》对碳关税为我国出口贸易造成的影响进行了测算,即西方发达国家一旦开征碳关税,我国金属冶炼及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和有色金属冶炼及加工业四大能源密集型产品生产部门将极大增加生产成本,若依据美国碳关税方案,这四大能源密集型产业每年最多支付22.53亿美元的关税,但若按照欧洲丹麦方案测算,四大能源密集型产业需支付76.75亿美元的关税,而且其中受影响最大的属非金属矿物制造业、有色金属业。该报告进一步分析认为,如果对我国四大能源密集型产品生产部门执行丹麦和瑞典的标准,我国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的碳关税总额占出口总额的比重最高可达32.8%;如果执行征收中等水平碳关税的德国标准,这一比重是10%;如果依据拟采取较低税负水平的美国或英国的国内碳税或能源税征收,这一比重将在3%~7%〔21〕。总之,一旦被征收碳关税,以能源密集型产品为主要出口结构的我国企业将会大大增加出口成本,利润微薄。其二,碳关税开征将使得“中国制造”在国际市场上丧失竞争优势。尽管碳关税在世界范围内备受质疑,但美国、欧盟、法国出台或者酝酿立法已然很久,不久的将来可能付诸实施,一旦实施对我国造成的损害将是不可估量的。据学者测算,碳关税将对我国整体经济造成极大负面影响,其中对15个工业品部门的产量均产生影响,而这些出口部门则是我国外贸出口的大户,因而碳关税对外贸收入的影响颇为明显〔22〕。世界银行的研究报告显示,如果碳关税全面实施,“中国制造”在国际市场上将会面临平均26%的关税,出口可能会因此下滑21%。因此,发达国家的碳关税一旦施行,将直接抬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使其丧失国际竞争力。其三,碳关税可能导致我国高碳产业的离岸发展。西方发达国家实施的碳关税等低碳壁垒阻碍了中国产品的出口,因此可能引起国内出口商品生产商退而求其次,将生产基地进行跨国转移,如直接到进口国投资建厂,以规避高额碳关税。在我国劳动力成本逐年上升的情势下,其结果必然导致我国产业的大量外移,劳动就业率的下降,国内消费乏力等结果。以纺织制造业为例,由于近年来原棉以及劳动力成本的逐年上升,中国纺织业已呈现出大量向柬埔寨、孟加拉国、越南等东南亚国家转移的总体趋势,且转移的企业开始由服装向产业链上游的游纱线、染整等领域蔓延〔24〕。碳关税一旦实施,由于付出了更加高昂的出口成本,中国的制造业向境外转移的形势将会进一步加剧,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削弱我国的制造业,对我国的就业、税收等均产生重大影响。其四,碳关税实施后势必引起我国高碳产业出口中贸易摩擦的增多。2009年10月27日至11月6日,在《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通过后的短短十一天时间内,美国先后对我国的钢格栅板、钢绞线、金属丝网托盘、铜版纸等九种高碳排放产品启动贸易救济措施或施以惩罚性关税,美国所宣扬的气候变化政策将中国的能源密集型产品作为标靶,贸易保护主义倾向昭然若揭。一旦在2022年启动碳关税,众多的高碳产品将面临毁灭性打击,如果遭致多国碳关税政策的围攻,中国高碳产品出口将身陷火海,围绕高碳产业出口的贸易摩擦势必成为未来贸易争端的重心。

三、我国应对碳关税的法律对策

(一)充分利用多边规则处理碳关税问题,制定多赢的新规则首先,我们在国际上要不断重申《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里约宣言》、《京都议定书》等已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以及WTO所确立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积极主张和捍卫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基本权利或者作为WTO成员方的平等互惠权利,抵制西方发达国家的单边边境调整措施。其次,充分研究碳关税与GATT1947规则第1、2、3、11、20条以及GATT1994相关条款的相符性问题,通过深入研究和解释,并参考一系列成案,查找碳关税实施国的措施与如上条款的相符性及其冲突,查找漏洞、寻找突破口,为将来可能出现的争议作出充分准备,维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再次,美国、法国等极具单边性质的碳关税行动与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所确立的稳定、可靠的多边规则格格不入,我国应积极联合广大发展中国家以及反对碳关税的发达国家共同抵制碳关税措施,积极将争议的问题引入到各方多边谈判的轨道,尽力做到通过多边协定解决气候变化问题,争取在多边协定中尽力排除碳关税措施。

(二)为推进产业升级、优化出口产业结构提供制度保障对产品出口型企业来说,国家要通过一系列法律制度,引导企业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完成劳动密集型产品生产结构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生产结构的转型,不断降低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积极发展绿色产品、高科技产品的生产。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各类低碳产品认证,将出口产品的碳排放逐步降低。在政府部门指导、行业协会牵头协调、企业积极参与下,伺机发展我国自己的碳标签制度、低碳产品认证制度,以制度促进出口产业结构的调整,改变未来可能出现的不利局面。对进口企业来说,也应积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产品,少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产品,将进口的产品的碳足迹考虑到进口过程之中。

(三)通过制度支持,积极发展低碳产品出口贸易尽管低碳壁垒使得我国一些高碳产品的出口受阻,但另一方面,也促使一些低碳产品的出口倍受青睐。在该意义上讲,低碳壁垒将对我国出口产品的低碳型转轨产生重要的引导作用。据报道,十年前在低碳技术的开放、生产、商业化等领域全面落后于美国的中国,在过去十五年里,国内企业在日益增长的政策驱动下完成多项低碳能源的自主创新,使得我国成为在风能、太阳能、锂电池、电动车、核能等低碳能源领域全球领先的少数几个国家之一,太阳能、风能、锂电池、核能等方面已超越美国公司,且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光伏、风能产业基地已遥遥领先于美欧;太阳能、风能、锂电池、核能灯领域超越了美国公司〔25〕。这一成就的取得归功于国家的一系列制度支持,如2009年国家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有关部委、地方立法机关和政府近年来均出台了大量的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通过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价格管理和费用补偿、经济激励等措施,终于使得新能源企业经历了几十年低碳产品技术积累后崭露头角。未来我国应进一步加大法律和政策支持力度,鼓励该类具有低碳优势的产品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

(四)建立我国国内碳税制度,推动出口企业生产结构的转型升级如前所述,无论是一国的国内碳税还是边境调节措施,均具有不均衡性等特点,实施碳税的国家比未实施关税的国家在国际贸易中更加占据优势,具体如图所示:上图描述了1994年以来欧洲国家二氧化碳排放量相对减少程度。从1994年开始,实施碳税国家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保持3~4%的下降,而没有实施碳税的国家二氧化碳排放量大体保持原有状态不变。欧盟国家实施碳税的效果表明,这些国家的化石燃料的使用大幅度减少,而对生物燃料的使用范围大幅度扩展,碳税起到较好地减少污染物及二氧化碳排放、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作用,因此碳税是一个行之有效的环境经济政策工具。碳税对一国的GDP增长也具有正影响。碳税必将成为我国未来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重大举措,碳税的实施能够有效改变能源结构,同时也对国家经济发展和公共福利大有裨益。有研究表明,碳税的设计与一国的税赋设计和辅助措施紧密相关,在未来实施过程中应该积极借鉴发达国家近二十年来的碳税经验,根据我国的总体税制结构科学配套、合理布局,方能在实施后充分发挥作用。以此为我国未来围绕碳排放贸易的纷争增加博弈的筹码。(五)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力争做到知己知彼,寻找突破口WTO最值得称道之处在于,其所确立的一套具有高效率和可执行性的争议解决机制能为成员方的贸易争端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碳关税问题因为直接及于国际贸易,未来围绕碳关税产生的争端能够纳入WTO争议解决机制。我国当前应做到未雨绸缪,在深入解读WTO规则、各国碳关税制度以及广泛研究成案的基础上,找到突破口,为我国将来在WTO中赢得碳关税的诉讼做足准备,尽力做到趋利避害,为国内企业做好预警。

四、结语

碳减排实施方案范文

关键词碳关税;WTO规则;冲突;建议

一、碳关税的由来

按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规定,包括欧盟在内的附录Ⅰ国家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须在第一个承诺期2008年至2012年内,将温室气体排放在1990年水平基础上削减5%。其他国家不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其中包括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以中国和印度等国家没有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为由,坚持不批准《京都议定书》,从而也不承担减排义务。作为执行气候政策的先行国家,欧盟各界纷纷呼吁政府对美国和中国等没有减排义务的国家的进口产品采取边境税收调节(BorderTaxAdjustment),来避免竞争力损失,防止碳泄漏发生。其后有好多文件、草案、报告表示要对未采取减排行动国家的能源密集型进口产品征税。美国也出现类似倡议。2007年12月美国参议院气候和公共委员会通过的《气候安全法案》提出边界碳调整(BorderCarbonAdjustment)的补救性贸易保护措施,主要针对中国和印度的出口产品设计。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清洁能源与安全议案》,该议案宣称,将从2022年起对不接受污染物减排标准的国家实行贸易制裁,具体的措施将表现为对未达到碳排放标准的外国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碳关税”的说法由此而来[1]。

美国,欧盟成员国大部分国家以及中国都是WTO成员,有关的贸易措施都应该遵循WTO的贸易规制,那么征收“碳关税”是否符合WTO有关规则呢?

二、碳关税和WTO的适应性分析

关于征收“碳关税”是否符合WTO规则的问题,需要结合WTO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

(一)碳关税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GATT第1条第1款2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原则。按照该原则规定,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缔约另一方的优惠。特权和豁免,都不应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特权和豁免。在国际贸易方面,最惠国待遇一旦载入双边或多边条约,则规定缔约一方在贸易、关税、航运、公民法律地位和投资等领域给予任何另一方的优惠、特权和豁免,必须无条件地给予缔约另一方。然而,征收碳关税的呼声虽然很高,但是依据什么样的标准,征收多少并成员方并没有达成一致,而且也很难再短期内达成一致。因为,人们并没有讨论其他国家到底应该允许排放多少碳的问题。环境方科学家认为地球仅能承受有限的碳排放量,但是他们并没有告诉我们应该如何在不同的国家之间分配碳排放量。而碳排放量的分配恰恰是界定什么是公正的国际贸易以及在全球范围内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关键。如果不先解决碳排放量的分配问题,碳关税的征收很难符合WTO最惠国待遇要求。由于每个国家到底应该分配多少碳排放量没有一个统一的划分标准,在此基础上的碳关税在额度上必然差异很大,这将直接违背最惠国待遇原则,破坏国际贸易秩序[2]。

(二)碳关税和WTO国民待遇原则

WTO国民待遇原则规定在GATT第3条,该基本原则要求WTO的成员给予进口产品不低于国内产品给的待遇。如果征收碳关税,就需要为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制订排放标准并计算排放成本,而进口产品的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成本不能高于本国成本,这是基本的要求。在实践中要做到这一点是非常困难的。因为不同产品,即使是同类产品它的碳排放量也是千差万别的,现在所谓的碳追踪技术还远远不能达到要求。因此,为某一个产品制订专门的碳排放标准和成本是不现实的,结果只能是制订一个平均的标准,比如说对某一个地区、某一个国家征收碳关税,这样的结果就必然使进口国的产品受到歧视,从而违背WTO国民待遇原则原则[3]。

(三)碳关税和GATT20条的例外规定

GATT20条规定了一系列例外规定,其中(b)款是“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例外。(g)款,是“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的有关措施”例外。但是,若想成功适用该例外,采取措施的成员方必须证明除了“碳关税”以外,没有其他“可合理获得”的措施来达到减排的目的,而这一点是很难做到的。而在第20条一般例外中,无论是(b)款还是(g)款,在实施中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如前所述,对于“碳关税”征收,目前根本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成员国一旦实施,其措施很容易被判定具有“武断性”和“不合理性”[4]。

美国曾多次试图借助以上例外,在贸易上遏制其他国家,但很少得手,比如在小虾-海龟Shrimp-Turtle案,为了保护海龟,美国禁止进口未采用海龟隔离器捕捞的虾或虾制品。后来Brazil-Tires案也采用这些例外作为抗辩理由。巴西认为禁止进口翻新轮胎是为了预防蚊子传播疾病。以上两个案例最终都被判定与WTO规定不符[5]。

(四)碳关税和WTO的边境调节税制度

在WTO中,削减关税是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各届回合谈判的努力方向,额外增加关税很难有合法性支持。事实上,“碳关税”并不会是一种关税,而只是一种类似的边界调节措施。其之所以得到如此多的支持,很大程度上是因为GATT中有一个“边境调节税制度”。GATT规定,根据国民待遇原则,考虑到各国的国内税存在差别,允许对进口的“相似产品”征收一个国内税,而在出口相关产品时,也进行国内税的退税。

边境调节税制度的制定避免了由于各国税制差别对国际贸易的不利影响,在20世纪60年代欧洲进行增值税制改革时曾经发挥过重要的作用。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具体到当前讨论的“碳关税”问题,边境调节税制度是否依然适用?从国际学术界的讨论来看,答案是否定的。

不同国家,由于生产过程和方法不同,产品生产过程的能源消耗或者温室气体的排放也不同,而这一差别不影响产品使用的性能。能否基于这一差别而进行贸易政策的区别对待,目前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还存在很大争议,WTO也尚无定论。而碳税或能源税的征收,正是基于生产过程和方法。GATT唯一的关于边境调节税制度的规定,明确指出,对于类似能源税的边境调节还存在分歧。不能适用[6]。

碳减排实施方案范文篇9

低碳经济作为一种全新的可持续发展方式,不仅要从技术创新方面取得突破,还需从制度创新角度完善低碳法律制度,激励与推动中国低碳经济快速发展。《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是全球发展低碳经济而制定法律法规的国际法正式渊源,是低碳经济国际立法制度的基石。为引领和抢占低碳经济发展的制高点,以英国、美国、德国、日本为典型的发达国家从国家战略高度进行部署,从法律制度方面保障其具体实施,在低碳经济发展立法方面已走在了世界前列。然而,中国在低碳经济领域立法略显滞后,还未形成严密、完整的低碳经济法律法规体系,中国应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的低碳立法有益经验,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低碳经济法律法规体系,注重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充分发挥法律与政策的协同效应,共同推进中国低碳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关键词:

发达国家;低碳经济;法律渊源;立法;京都议定书

低碳经济发展理念蕴含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可持续发展法伦理内涵,承载着维护人类共同发展及利益使命,该理念一经提出就受到世界各国和政府热烈响应。众所周知,推进低碳经济发展,除需相应的技术创新以外,还应充分发挥制度创新优势在低碳经济领域的引领作用,制定相配套的法律制度激励和推动低碳经济发展[1]。从全世界范围来看,以英国、美国、德国、日本为典型的发达国家在低碳经济发展立法方面已形成框架体系,为低碳经济发展提供实施依据和制度保障。目前,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能源消耗国和第二大碳排放国,面临低碳技术创新能力不足、能源消耗量大、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及环境保护压力,发展低碳经济已成为中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必然选择。考察以英国、美国、德国、日本为典型的发达国家低碳经济法律制度,对中国制定完善的低碳法律法规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2]。

1低碳经济发展的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渊源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前者具有法律效力,后者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3]。在低碳经济领域,《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是全球发展低碳经济,制定低碳经济法律法规制度的国际法正式渊源,是低碳经济国际立法制度的基石。除了正式国际法渊源之外,为应对气候变化和进行低碳经济合作,国际社会还制定了诸如《亚太清洁发展与气候伙伴关系章程》《碳收集领导人论坛》等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多边非正式国际法渊源文件[4]。《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是低碳经济领域对各国低碳经济发展碳排放、降低能耗等方面都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律制度,是人类共同应对生存环境威胁外部性难题的重要基本制度安排。1.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该公约分别于1992年6月签署和1994年3月正式生效,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而制定的第一个全面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公约,为国际低碳经济合作提供了范本及框架,对人类今后的生产、生活、消费等各方面都将产生重要影响。该公约确定了可持续发展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风险预防原则以及新的贸易壁垒原则,虽然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果,但也有其不足之处。从本质上说,该公约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相互妥协的结果,公约条款内容规定过于粗线条且约束力较弱,未明确规定发达国家具体碳减排要求及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保障义务。1.2京都议定书因《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只涉及宏观的低碳经济发展框架,并未明确规定具体的碳减排要求。为弥补公约设计的缺陷,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1997年12月第三次缔约国大会各缔约方制定及签署了《京都议定书》,明确提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量化碳减排及限排指标。在国际碳减排合作机制方面,《京都议定书》首创了联合履行机制、清洁发展机制和排放贸易机制3种创新机制[5],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降低温室气体减排成本,优化全球低碳减排配置做了开创性的突破贡献。联合履行机制(JI)是发达国家之间以投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抵减《京都议定书》中的减排承诺;清洁发展机制(CDM)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进行碳减排合作机制,温室气体减排成本较高的发达国家在成本较低的发展中国家投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以较低的温室气体减排成本抵消所应承担的温室气体减排任务;排放贸易机制(ET)是建立在温室气体减排边际成本存在差异基础上,发达国家对超额完成的减排任务进行贸易的市场机制,将剩余的排放削减单位”(EUR)出售给温室气体排放量超标的另一发达国家。

2发达国家低碳经济立法考察

在低碳经济风靡全球的时代,以英国、美国、德国、日本为典型的发达国家已将低碳经济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高度,在低碳经济发展方面做了一些积极努力的探索,制定了低碳经济及产业发展中长期远景规划,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低碳法规制度体系,为低碳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实施依据和制度保障,加快推动各国低碳济的迅猛发展。

2.1确立低碳经济国家战略立法

发达国家从国家战略高度统领和部署制定适宜本国的低碳经济国家发展战略,试图抢占未来全球低碳经济发展的制高点和争夺低碳经济发展规则的主导权。(1)英国作为全球低碳经济发展的先驱和倡导者,在2003年政府公布的《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能源白皮书中,首次提出低碳经济”概念并将低碳经济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此后,各国积极响应加入到低碳经济发展的阵营中来。(2)美国作为全球最大能源消耗国及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迫切需要推进低碳经济发展,尤其是奥巴马政府上台以来,更加青睐通过综合立法手段推动低碳经济发展,先后于2005年和2009年颁布了《能源政策法》和《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两部法律,从提高能源效率、节约能源、发展清洁能源技术及其他低碳技术等方面,提出应对气候变化及降低温室气体排放。(3)德国作为最大温室气体排放国之一,正努力成为欧洲低碳经济发展先锋,通过实施气候保护技术战略”,制定以提高能源效率及可再生能源使用为重点的中长期能源投资计划。(4)日本也是率先提出发展低碳经济国家之一,在2004年,日本政府就已制定面向2050年低碳社会情景”研究计划以及在2008年日本福田康夫政府提出低碳经济发展福田蓝图”国家战略。

2.2构建低碳经济法律基本框架

低碳经济发展取得良好效益离不开法律制度的规制与激励,发达国家低碳经济法律已初步形成体系,既为低碳经济快速发展提供法律制度框架,又为低碳经济未来发展方向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1)英国低碳经济法律基本框架由两部分构成。其一,低碳经济领域专门立法。这是英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最主要部分,其内容也更加健全。例如,自20世纪80年代至21世纪头10年历经3次重大修改的《可再生能源法令》逐步形成可再生能源法律法规体系;值得一提的是,2008年英国政府制定的《气候变化法案》,使得英国成为全球首个为应对气候变化实行碳减排而制定具有长效机制及产生约束力的基本法律框架的国家[6]。其二,散见于其他法律中有关低碳经济法律规定。这是英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补充部分,散见于其他各领域有关低碳发展方面的规定,内容比较零散且尚未形成体系。例如,1990年英国《环境保护法》及2007年《欧盟环境责任指令》等其他法律都对英国碳减排方面做了一定程度的规制。(2)美国为应对气候变化、降低碳排放,以综合立法手段及富有特色的地方领导低碳经济发展的措施,推进低碳经济发展。美国于2005年及2007年先后颁布了《能源政策法案》及《低碳经济法案》两部法案,旨在提高能源效率、开发新能源技术,促进低碳经济发展,以及诸如200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制定的《加利福尼亚州全球变暖行动法》地方法律,这些法律在美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及推进低碳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3)德国是注重传统法典的大陆法系国家,构建了以《德国基本法》为框架,以《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法》为核心的,以节能、节效《能源经济法》等法律为支撑的,以《生态税法》等财税法律体系相配套的涉及低碳经济各领域的严密法律体系,以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4)日本在发挥法律推进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构建了全方位、多层次能源法律制度,形成以《能源政策基本法》为基础,以《促进资源有效利用》为核心,相关部门法令为补充的低碳能源法律体系。

2.3制定低碳经济法律实施机制

发达国家为降低碳排放、缓解气候变化,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积极制定低碳经济法律实施机制,加大违反低碳经济法律执法力度,并采取配套措施推进低碳经济法律及政策得到贯彻和落实。(1)英国为贯彻落实低碳经济国家战略部署及温室气体长远碳减排目标,成为全球第一个为实施温室气体减排进行碳预算”立法国家,将碳预算指标层层分解,具体落实到政府各组成部门[7]。除《低碳转型计划》对碳预算实施计划做了具体安排外,另外还制定和倡导绿色低碳发展进行碳减排约束的《低碳交通计划》《可再生能源战略》《低碳工业战略》等相配套的实施法律法规。(2)美国为落实新能源技术开发,促进低碳经济发展,为新能源开发所需资金提供法律保障,2009年出台《复苏与再投资法案》,希望促进以碳捕获及封存技术、智能电网为核心的先进低碳技术发展;加利福尼亚州政府还颁布《清洁汽车标准》,推进汽车减排,降低温室气体减排,切实推进低碳减排的实施。(3)德国制定《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分配法》《含氟温室气体规制法》等温室气体管制法规,对德国温室气体减排实施,降低碳排放,应对气候变化,推进低碳生产、生活、消费带来了积极效果。(4)日本为保证低碳能源开发及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先后制定《能源利用合理化法》《削减特定区域汽车排放的CO2总量特别措施法》《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关于确立实施特定制品中氟利昂类的回收及破坏法》等促进低碳经济实施的规制法律。

2.4完善低碳经济发展政策措施

温室气体减排,应对气候变化是全球公共产品,需要各国通力协作在各自国家范围内采取激励性低碳经济发展措施,克服仅依靠市场调节出现的失灵现象,在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税收、财政、金融、价格、贷款和补贴等经济激励政策工具,加速推进低碳经济发展。(1)英国依据行政手段与经济政策相结合、技术措施跟进和配套措施保障”的思路,实施能效标识及标准制度、征收气候变化税、推行气候变化协议、设立碳基金、提高投资补贴方案、建立碳排放交易体系及低碳技术研发投入制度,形成了一整套相辅相成、紧密协作的低碳经济政策体系[8]。(2)美国政府为从事低碳经济领域机构及企业提供技术指导服务,专门成立部级低碳经济研究机构,从财政预算给予经费保障,对新能源开发及利用、碳捕获及封存技术等投资项目给予财政补贴,并建立强制性以市场为基础的限量排放与交易的芝加哥碳排放交易市场。(3)德国通过制定和实施《生态税法》《新机动车税制法令》等财税法律体系,将环境负外部性内化,促进市场主体自觉履行节能减排任务,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9]。(4)日本通过在财税立法上推行税收、补贴及优惠贷款措施,对环境友好型项目给予低息贷款金融支持,并对购置低污染车辆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优惠等一系列激励低碳经济发展政策。

3发达国家低碳经济法律制度启示

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是各国解决全球气候变暖问题的共同价值追求,无论是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而言,都具有全球性、共振性及协同性。发达国家在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探索、揭示的一些客观规律和积累的有益立法经验可以为中国所学习和借鉴。

3.1发达国家低碳经济立法的体系化

纵观发达国家低碳经济立法进程可以看出,其立法无论在整体架构上还是具体贯彻实行上,都很具有体系化特色。从宏观的国家战略、基本法律框架、实施机制和配套政策措施角度看,发达国家为降低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在低碳经济立法方面采取从确立国家战略立法、构建低碳法律基本框架、制定法律实施机制到完善低碳经济发展政策措施,可谓相辅相成、浑然一体,形成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再从其各自微观的各种立法制度看,不仅宏观脉络清晰,而且内部具体配套措施也错落有致,协调互进,形成完善的低碳经济发展立法体系。目前,中国低碳经济立法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尽管也制定了专门低碳经济法律,但并未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中国应加速制定一部有关专门统领低碳经济各方面发展的全国性法律规范,破除中国低碳经济立法体系缺位状态。

3.2发达国家低碳经济立法的可操作性

发达国家在低碳经济立法方面,很注重立法条文之间的可操作性,尽可能地细化到各职能部门,将减排指标层层分解,以求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得到切实的贯彻和执行。在低碳经济具体实践过程中,也尽可能将具体任务以各种经济政策措施的方式予以推进。然而,在中国现行相关低碳经济法律条文模糊,原则性条款较多,有效性不足,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为避免条文规定过于笼统,导致执行困难,在今后低碳经济立法过程中,要改变过去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指导思想,从细”化条起,有效规范、调整和解决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加强违反低碳经济立法规定的处罚力度,切实贯彻落实低碳经济发展过程。

3.3发达国家低碳经济立法的法律与政策协同性

发达国家非常注重低碳经济国家战略政策跟进和相应法律配套措施协同,在低碳经济税收、金融、价格及补贴政策方面进行组合应用,充分发挥低碳法律和政策的协同效应。在中国低碳经济领域,往往会出现宏观立法虽多,却无法执行,缺乏相配套细化的具体政策,导致中国低碳经济立法长效机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阻碍了中国低碳经济发展步伐。在制定某一相关低碳经济领域法律同时,应制定相应的配套税收、财政、金融及补贴激励措施跟进,保证国家低碳经济宏观政策及立法的执行,使法律与政策相互推进,发挥相互之间的协同效应,共同推进中国低碳经济的快速发展。

作者:周杰李金叶单位:新疆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朱伯玉,邢同卫,李洋.国外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律考察[J].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30-35.

[2]叶前林,何伦志.美国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做法及启示[J].经济纵横,2014(4):105-108.

[3]丁国峰,毕金平.英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学术界,2012(2):221-228.

[4]郭冬梅.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70-71.

[5]周杰,李金叶.发达国家低碳经济发展战略与中国的策略选择[J].世界农业,2015(2):1-4.

[6]叶前林,何伦志.越南推进农村的经验及启示[J].世界农业,2015(2):143-146.

[7]沈圳,吴琼.英政府推出一揽子绿色新政”[N].法制日报,2010-08-17.

碳减排实施方案范文篇10

关键词:碳关税;贸易壁垒;纺织品;影响;对策

一、文献回顾

碳关税,是指对高耗能的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主要针对进口产品中的碳排放密集产品,如铝、钢铁、水泥、玻璃制品等产品的关税征收。

Veenendaal&Manders应用一般均衡模型WorldScan表明,出口退税降低了欧盟的福利,同时并不能对非欧盟地区产生显著的减排动机。McKibben&Wilcoxen也得到了类似的结论:碳关税政策所能带来的福利不显著,甚至不能覆盖执行成本。Dong&Whalley表示征收碳关税虽然可以减少全球排放,但是效果甚微。同时,根据有关专家计算,“应对气候变化的成本仅占全球国内生产总值的1%,”即使在能源密集型部门,“这个影响也不是很高。”相对于实行的高额成本,碳关税在经济上来说并不合算。但美国经济学家PaulKrugman把碳关税看作一种增值税,设想通过征收碳关税,移平竞技场,防止发生核泄漏。国内姚新超教授表示,碳关税的实质是贸易壁垒和贸易保护主义的体现。梁永提出,如果碳关税政策出台,将可能引起连锁的贸易报复,也可能会引起贸易争端。唐卫东认为,碳关税一旦实施又将成为某些发达国家狙击“中国制造”的新利器。另外有学者指出,基于经济学角度分析,碳关税调节措施无法同时解决竞争力和核泄漏问题,故贸易措施不是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有效手段。

也有部分学者对碳关税可能影响的工业部门做了分析。沈可挺和李钢采用动态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对我国电子设备制造业、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纺织业、化学工业等22个产业进行了数据分析。杨立强和马曼利用GTAP模型,对农业、煤炭开采、石油开采和加工业、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19个主要行业进行了研究。

综上所述,国内外大部分学者已研究了碳关税的征收是否有效、合理,是否具有在WTO的框架下运行的可能。另外一些学者从宏观的角度分析了这一新型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但对某一特定行业领域的研究甚少。

而服装纺织业目前已成为我国第二大出口产业,基于我国纺织业含碳量高的事实,具体分析碳关税的征收对这一产业的影响具有高度的现实意义。所以,本文将围绕纺织业展开,首先分析碳关税的一些相关背景,然后分析碳关税对于我国纺织业造成的影响,最后再根据各种影响来制定相应的策略。

二、美国碳关税的提出及其合理性

(一)美国拟征碳关税的背景

碳关税的设想最初是研究气候变化的先行国家——欧盟在推动碳排放交易讨论时中提出的。随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一个附加协议《京都议定书》的生效,许多欧洲政要和学者纷纷要求政府对美国和中国等没有减排义务的国家的进口产品采取边境税收调节(BorderTaxAdjustment),来抵消履行减排目标所带来的竞争力的损失。2008年初欧盟便开始酝酿征收碳关税,但是这个提议在国内外引发了较大争议,欧盟遂对此采取了搁置的态度。

而美国碳关税的立法,在很大程度上仿效了欧盟的排放交易制度,其曾在2007年通过的《美国气候安全法案》(又称《利伯曼-沃纳气候安全法案》)中提出边界碳调整(BordercarbonAdjustment)的补救性贸易保护措施。即对于碳密集型制造品的进口商,如果其商品来自没有采取有效和“可比的”温室气体减排措施的国家和地区,将必须购买数量等于美国国内竞争者所需购买的排放信用额。此后,美国众议院能源和商业专门委员会主席HenryA.Waxman议员和众议院能源独立和全球变暖特别委员会主席EdwardJ.Markey议员于2009年3月联名提出了所谓的《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又称《Waxman-Markey限额交易法案》)。

2009年6月26日美国国会众议院以7票的微弱优势通过《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该议案宣称将从2022年起对不接受污染物减排标准限制的国家实行贸易制裁。具体的措施为对来自不符合二氧化碳排放标准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至此,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成为迄今为止世界上第一个将对相关外国进口产品采取边境碳调节措施并付诸立法实践的法律文件。与传统的关税措施不同,碳关税不仅保护征收国的经济利益,还具备保护环境的功能,将对国际贸易和气候变化政策产生重大影响。

(二)美国碳关税的相关内容

在《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中,美国将通过“边境税收调整机制”(borderadjustmentmeasure)来影响进出口贸易。这种税收调整机制将进出口问题分开来讨论。如果一国国内企业执行了碳减排政策,但其将产品出口至未执行碳减排标准的国家,那么该企业就可以获得“出口退税”,以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相反,如果一国从未执行碳减排政策的国家进口了商品,则要面临额外的赋税——碳关税,这是为了保证进口产品不会对国内同类产品带来冲击。具体来说,在出口方面,该法案规定出口商可以在2012到2025年间通过“退税”的方式得到政府免费发放的碳排放额度。但这一退税机制预计将于2025年—2035年间逐渐废止。

而在进口方面,“国际保留排放额计划”制度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但并非所有国家都在预计征收的范围内,对此,法案作了详细的界定。如果进口产品系未执行碳减排政策的国家生产或制造,则美国可以对其征收碳关税。而所谓的符合美国碳减排标准的国家是指那些与美国同为某国际协议的缔约国,且在该国际协议内包含了国内减量承诺的国家,而且该国所负的义务至少与美国相同;换句话说,该国与美国都是某多边或双边减排标准协议的缔约国,并且其碳减排承诺至少与美国相当。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国家,其出口的产品从2022年后将面临碳关税。与此同时,“国际保留排放额计划”制度也规定了豁免国家,主要包括被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全球温室气体排放总比例低于0.5%,且美国从该国进口的产品比例低于5%的国家,均不受该计划约束。

(三)碳关税的合理性分析

碳关税是对进口的高耗能产品征收的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其发挥的作用和贸易壁垒很相似。而世贸组织其中一个重要的目标就是要建立公平开放的全球市场,使各成员国不受歧视地开展贸易活动。从这一点上来说,碳关税的形式和效果与WTO自由贸易的宗旨存在一定的矛盾。

但与此同时,WTO《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序言中“缔约方在处理他们的贸易与经济关系方面,应基于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与有效需求,扩大货物与服务的生产与贸易,同时按照可持续发展目标使世界资源得到最优利用,并以与出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成员方的各自需要相适应的方式,求得既保护和保存环境,又增强保护和保存环境的手段”的阐述却为碳关税的征收提供了些许合理性。其直接点明了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将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确立为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宗旨之一。而碳关税的征收目的是遏制全球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保护生态环境,所以从这个角度上来说碳关税和WTO的宗旨是一致的。另外,碳关税不违背WTO的国民待遇原则,又可以通过援引GATT第20条豁免条款来提供碳关税征收的合法性。在WTO争端解决的案例中,汽油案和海龟案都成功引用过20条款。考虑到DSB裁决的继承性和延续性,碳关税征收的合法性筹码越来越多。

三、碳关税对我国纺织品出口的影响

纺织业在中国国民经济发展中一直占据着重要地位,面纱、棉布、呢绒、丝织品、化纤、服装等产量均居世界第一位。服装出口也是多年来始终保持着世界第一的位置,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纺织品生产国。随着中国入世,中国已成为全球纺织领域中最引人注目的地区之一,但中国的纺织服装业自主创新能力弱,增长方式粗放,碳关税的征收会对产业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

(一)出口成本增加,国际竞争力下降

我国纺织工业起步晚,科技含量低,以高污染、高耗能著称。纺织服装产品虽打着低价的金字招牌充斥国际市场,但不少产品的低价格都是靠损害环境换来的。随着资源红利的日益减少,碳关税的征收对于本来利润空间就很微薄的纺织服装行业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

作为中国的传统优势行业,纺织业在国际竞争上的优势绝大部分依靠低价的劳动成本,而纺织业每万元产出隐含碳排放量在2.5-5.5吨碳的水平。若按照国外碳税30—60美元/吨的价格来看,一旦实施碳关税,我国每出口万元产值纺织产品将加征6%-14%,甚至是12%-28%的关税,这必然对中国出口产品的数量造成明显影响。不仅如此,若碳关税的影响传导至上游纺织原料部门,影响将更加剧烈。而另一方面,为了达到较高的技术标准,企业在产品的原材料使用上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甚至某些原料需要从海外购买。此外,产品生产过程中也需要使用更先进的设备,产品的检测费用也相应提高。而严格的认证程序也额外增加了企业的经济负担和时间成本。所有这些都是得产品成本上升,大大削弱了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二)纺织品出口遭遇新型技术壁垒,国际市场份额减少

在今后的国际贸易中,进口商在选择产品时还会考虑供货商在生产过程中对碳排放的控制如何,即碳足迹。这就要求我国纺织服装业建立完善的碳足迹核算体系。但核算体系涉及的领域众多,数据采集和处理过程复杂,对我国以中小型出口企业为主的纺织服装行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另外,从企业的生产来看,利用沈可挺和李钢构建的动态CGE模型测算,在碳关税的影响下纺织行业在30美元碳关税率时出口产量将下降3.4%,在60美元碳关税率时下降6.7%。以每吨碳30美元的税率来计算,我国纺织服装产业需要5年以上的时间才能慢慢消除碳关税对其产量造成的不良影响;需要7年以上的时间才能逐渐消除碳关税对产品出口造成的负面影响。

除了使中国出口到美国的产品承受更重的赋税之外,碳关税的另一主要影响就是形成示范效应——国际市场上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国家效仿美国利用碳关税保护本国工业产品。事实上,在美国正式提出碳关税之前,欧盟国家早就提出过类似的概念,为的就是保护欧盟国家生产的工业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提案中要求某些国家购买排放许可,但这份计划由于在欧盟内部引发了巨大争议和反对而被迫中止。如果美国征收碳关税的计划得以顺利实施,这无疑就为这些国家打了一针强心剂,不排除其立马大力推动碳关税计划的可能性。届时,中国制造的处境将更危险。

然而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都是我国纺织贸易最大的出口市场。2010年中国纺织品服装进出口2267.7亿美元,其中出口为2065.4亿美元,占比91.08%,且比09年增长了23.6%。而2010年我国对美的纺织品服装出口累计达到了337.3亿美元,同比增长了27.7%,对欧盟的纺织品服装出口增幅也达到了24%。碳关税的征收相当于提高了市场准入的门槛,如果中国在美国碳关税政策实施前未做出减排的承诺,那我国对美国出口的纺织品就将成为碳关税的课税对象,除了大大缩减其在相关市场份额之外,还将导致贸易转移,美国、欧盟等客户很可能转向来自达到碳排放标准国家的供应商,购买其绿色商品。

(三)纺织服装出口企业将遭受歧视性待遇

碳关税一旦成为现实,美国就将成为新一轮贸易战争的主导者,因为他既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又是游戏的主要参与者,难免利用制度上的优势为本国利益服务。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虽然美国意欲实行碳关税的主要目的包括保护世界环境和为本国碳含量超标的制造企业创造一个与他国产品竞争的平等机会,但还是难以逃避美国将经济问题政治化的嫌疑。美国可以通过碳关税或其他附件条款的使用来针对某些特定的国家,从而使碳关税成为解决国际关系的工具。届时,处于被动地位的发展中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将不得不为此埋单,因为碳关税戴着冠冕堂皇的理由——保护世界环境。而那些与美国关系友好的国家,其企业出口美国的产品可能就可以免于额外的税负,这样不同国家的企业就面临着不公平的待遇。这种歧视性待遇较为隐形,在国际社会共同呼吁减少贸易壁垒的情况下将发挥重要的替代作用。

当然,碳关税的征收对于我国的纺织服装出口产业也并不一定全是坏事。多年来,我国政府一直呼吁经济结构的升级转型,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并把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确定为中长期发展的一项战略任务。碳关税的征收无疑为我国加快产业转型提供了压力,也提供了动力,更提供了新的机遇。它有利于加强纺织企业节能减排意识,同时利用碳关税的倒逼机制,使企业重视对工艺技术、环保型原料的研制和开发,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尽可能减少纺织品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污染。

四、我国纺织工业应对碳关税的对策

长远来看,低碳始终是一道绕不过去的坎。中国不能将自己置于被动者或挨打者的困境,而应当成为主导者,向纺织强国迈进。当然,这也是中国作为贸易大国对世界的绿色贡献。

(一)坚持WTO原则维护本国权益

低碳经济已成世界经济新趋势,中国也将把握低碳经济带来的机遇顺势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但是,认同低碳经济并不等于认同碳关税。为碳减排而放弃发展,或为经济增长而放弃环境,都不符合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

在对外层面上,中国应当坚持《京都议定书》中“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之原则,坚持WTO的“自由贸易”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反对美国施行贸易保护措施的行为,主动采取相应措施,联合石油供应大国、发展中外贸大国一致结成反碳关税联盟,提高与发达国家的谈判能力,共同反对美国对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的企图。在对内层面上,面对国际的压力和越发突出的资源环境矛盾,中国不能在全球减排中成为被动者,而应当成为主导者,减排规则的参与者,制定者,树立大国形象。

(二)建立碳消耗指标并完善碳交易市场

面对国外碳关税威胁,我国的纺织出口企业应及早建立相关的碳消耗指标系统。由于在我国纺织服装行业,尚且缺少这类限制性规定,许多纺织中小企业对碳关税概念模糊,对节能减排仅有个初步了解。因此纺织工业协会或有关部门应该现行一步,未雨绸缪建立起涵盖产品生产各环节的碳消耗评估指标体系,帮助出口企业更好地应对将来可能到来的碳关税壁垒。

此外,政府出善的制度是激励企业节能减排的有效举措。缺少了政府的参与,企业家的节能减排形成不了市场。许多中小企业在资金上无法承担低耗能的生产工艺技术,而大型企业虽有能力但需要面对短期的竞争劣势和亏损的风险。因此地方政府不仅要支持纺织产业的发展,也要支持纺织业节能减排市场的发展,尽快出台扶持补贴政策,鼓励企业绿色生产。

(三)加快自主创新并突破贸易壁垒

自主创新对中国科技含量亟待提高的纺织服装业来说是及时雨。

迄今,国际上已有12个国家和地区推行碳标签制度。法国的低碳业务专家克里斯多夫所说:“在未来的一两年内,企业做‘碳足迹’标签,主要是为了彰显社会责任,寻求差异化竞争。但再过三五年,这也许就会成为一项强制性措施,是任何企业都要求做的事情。”很明显,碳标签制度是值得我国纺织服装企业学习和借鉴的。如果国内企业可以做到顺势而动,就可以牢牢掌握主动权,并从差异化竞争中取得收益。同时,企业要积极开发环保面料,少用或不用在生产过程能耗量大的皮革和化纤类面料,为今后发展绿色纺织积蓄后劲。

(四)鼓励市场多元化

在过去的几年里,中国的出口市场重点还是如下三大市场:欧盟、美国和日本。但随着世界经济格局和纺织市场的发展变化,我国纺织产品应加大周边国家和地区新兴市场的出口,比如俄罗斯、非洲等,这有助于我国保持出口稳定的同时规避西方发达国家碳关税的绿色壁垒。

例如东盟国家,我国与东盟相比拥有成熟的生产技术、市场推广能力以及更为充足的劳动力。中国纺织品服装在东盟市场虽然市场份额不高,但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对于东盟市场我们既不能放弃比较优势,又要顺应国际分工、国际竞争及市场需求发展的趋势。通过解决品牌、技术等问题构建竞争优势,提升在东盟市场上的国际竞争力,为纺织服装产业实施多元化战略开辟新的市场。

(五)构建纺织清洁产业链和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纺织清洁产业链(GPC-GreenProductionChain)覆盖了整个产业链,即使只是其中一个环节或是一个部分出现了不清洁,其终端产品也会受到影响,价值就打了折扣。

但是将清洁生产的责任全部推给生产商是不公平的,清洁链的实现还需要政府、企业的支持,绿色机制的约束。消费者对清洁纺织产品和清洁环境的要求会对清洁产业链的建设提供社会基础和动力,而法律法规又是绿色机制的必要条件。不仅如此,还需要用道德、市场等软性条件去约束、规制企业的清洁生产。未来我们所要面对的不仅仅是碳关税,可能还有污水排放税、硫关税等,因此尽快构建纺织清洁产业链,提高我国纺织服装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是我国纺织工业从大国向强国迈进的重要一步。

五、结论

本文是在美国出台《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的背景下,对我国纺织工业如何应对碳关税的问题进行了剖析,分析了碳关税对其的影响,并相应地提供了具体的应对策略。

本文认为尽管碳关税违反了《京都议定书》中“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之原则,但中国每年纺织品贸易中隐含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给国内的资源环境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从人口、资源禀赋和环境容量来看,这个世界已不允许我们走高耗低效的粗放式发展旧路。碳关税仅仅是拉开了基于环境保护为由进行贸易保护的序幕,我国纺织工业作为污染密集型产业,未来可能面临硫关税、水污染排放税等环境关税的挑战。因此在碳关税新型贸易壁垒的压力下,我国纺织工业应未雨绸缪,尽快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我国纺织服装行业必须顺应国际趋势,建立纺织服装清洁产业链,同时鼓励纺织企业“走出去”,实现市场多元化,在保份额的情况下实现产品升级、产业升级,走国际贸易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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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减排实施方案范文

关键词:低碳施工;阻碍因素;控制措施

随着全球变暖趋势的日渐凸现低碳经济(Low-carbonEconomic)作为一种可持续发展的选择逐渐被广泛认同,低碳经济是指温室气体排放量尽可能低的经济发展方式,近20多年来,国际上对低碳经济的综合评价研究主要针对CO2减排技术开发出大量的减排评价模型,用来研究在全球、区域、国家范围内对经济领域或者部门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节能减排的约束性指标,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已成为当前的社会热点。发改委提出在“十二五”期间将力推低碳技术,用低碳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要在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节能等各个领域进一步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作为低碳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低碳施工亦是建筑物全寿命周期内能耗的重要载体之一,研究低碳施工对发展低碳建筑具有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一、低碳施工影响因素及控制措施分析

为实现施工过程的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和高效能、高效率、高效益目标,必须加强施工阶段碳排和碳汇的控制。下图一中所示,施工碳排不仅指施工现场的碳排放,还包括与施工相关的其他作业的碳排放,按不同碳源可分为运输碳排、施工现场碳排及废弃物碳排。施工碳汇主要指施工现场的绿化和水系。

1、运输碳排

建筑物建造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的材料,运输工具将建材从生产地运至施工现场的过程中,会向大气中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碳影响运输碳排的因素主要包括运输方式选择、运输距离、运输总量、单位建材单位距离运输效率等。

输方式选择。Adalberh对不同运输方式下的运输能耗进行了研究和比较,指出远距离运输应优先考虑海运或铁路运输,近距离运输则以车辆运输为主.

运输总量。根据总体规划,优化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案减少建材的使用量。研究表明,进行工厂化生产,采用装配式施工,可节约5%的建材使用量。在运输过程中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建材,可减少运输损耗,提高材料使用效率,降低碳排放量。

运输距离。缩短运输距离可大幅度减少运输过程中的二氧化碳排放,以普通载重运输车辆为例,其耗油量约为13升/百公里,柴油的二氧化碳排放系数为76060g/GJ,每减少百公里运输可实现40.586的碳减排量。

车辆选择。经调查,汽油货车每百吨公里油耗为8L,柴油货车每百吨公里油耗为6L。而相同或相近车型的燃油效率相比,我国每百公里平均油耗比发达国家高20%以上,载货汽车百吨公里油耗比国外先进水平高一倍以上,拖挂车辆比单车运输平均降低油耗30%左右。

运输效率。首先,根据车辆的单位距离耗油量、设计荷载等技术参数选择最适合的运输车辆,并定期对其进行检修和维护。研究表明,车辆载重每增加一吨,其能耗可降低6%。其次,加强对车辆驾驶人员的培训,提高节能、低碳运输的环保意识,培养低碳、节能的驾驶习惯;不同操作平的驾驶员驾驶车辆油耗相差达7%-25%。

2、施工现场碳排

施工现场的二氧化碳排放是施工碳排的最主要来源,且组成要素最为复杂Chen等认为施工现场的碳排包括材料、能源、设备和人力的消耗以及对施工土地的破坏等方面。施工现场碳排按区域分为施工区碳排、生活区碳排和办公区碳排,主要影响因素包括施工机具选择、照明、食堂用能及能源选择等方面。如图二所示。

施工机具。施工机械设备和电焊设备的耗能通常占施工用电总量的90%以上,高效、节能的电动机工作效率比普通标准电动机高3%-6%,平均功率因数高9%,总损耗比普通标准电动机减少20%-30%,具有较好的节能效果。通过能耗比较,选用节能的机械设备,如利勃海尔吊机、变频节能升降机等,具有一定的碳减排效用;同时,应制定和执行保持设备低耗高效工况的按时保养、维修和检验制度,确保其正常运行。此外,需加强对施工机具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操作技能,杜绝因操作不当而造成的能耗损失。

施工、生活及办公照明。在相同功率情况下,灯的能耗仅为白炽灯的1/8,为日光灯的1/3;为节能施工现场应严禁使用白炽灯,全面推广LED照明灯。此外,施工现场应合理配置节能灯数量,严格控制照明强度和照明时间。照明在设计时可按需求分为局部照明、一般照明和应急照明,分级配置节能灯具。施工现场的照明可优先考虑使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经照明方案优化,预计现场照明能耗的碳减排可达60%以上。

临时用房。施工现场应增加临时用房维护结构的隔热保温性能,积极使用保温隔热新材料。工程结束后,尽可能回收临时用房材料,避免或减少材料浪费,提高材料的使用效率,减少临时用房产生的碳排放量。

3、废弃物碳排

施工废弃物的处置也是施工碳排的重要组成部分,废弃物碳排包括运输碳排和处置碳排,如图三所示。首先,废弃物在运输过程中会排放二氧化碳。一方面,废弃物的处置因消耗电能、化石燃料等而产生二氧化碳,增加碳排放;另一方面,废弃物经回收加工后可制成建筑材料再次使用,减少了原材料开发,降低碳排放。

废弃物处理。处理废弃物时优先选择节能、低碳的工艺和设备,充分加工并循环利用建筑废弃物,避免和减少建筑垃圾的焚烧和填埋。

废弃物运输。坚持贯彻“3R”原则(减少废弃物、再利用和循环),制定固体废弃物的减量计划(每万平方米的建筑垃圾不宜超过400吨),固体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回收率应达到30%以上。如模板工程可采用定型钢模,并采取高效的技术和管理措施提高模板周转次数,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建材可采用工厂化生产,再运送至现场组装,约可减少30%的废弃物,减少10%的空气污染。

4、施工碳汇

施工现场环境较为复杂,车辆运输、施工机械作业渣土堆放等施工活动会产生大量的扬尘、噪音,并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碳。增加施工现场的绿化可在固定土壤、减少扬尘污染、维护环境的同时,吸收二氧化碳,提高施工碳汇总量。

三、低碳施工发展对策措施

1、建立科学的低碳施工管理体系,提高施工管理水平。系统科学的低碳施工管理体系的建立,有助于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能力,减少因管理混乱而造成的碳排增加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施工工艺、施工工序,并对多种施工方案进行综合评审,选择最优的施工组织方案。同时,施工企业、监理、业主等各参与方应以最大限度减少碳排量为己任,组建低碳施工委员会,实时监控和调整施工现场的低碳施工执行情况。

2、推广低碳施工新技术。优化用能结构,积极推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清洁能源在施工过程中的应用,减少煤炭、火力等传统发电的能源比例。同时,优先用国家和行业推荐的节能降耗的用能产品,如施工现场全面使用LED照明灯,选用高效的利勃海尔轮式装载机等。

3、提高现场人员的低碳意识。发展低碳施工应加强低碳环保教育,充分调动现场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的积极性,培养其低碳意识现场人员是低碳施工的最终执行者,离开现场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即便再完美的低碳施工方案也难以真正得到落实。

4、建立健全相应的政策与机制。发展低碳施工应充分发挥三套机制和三套政策的作用。即政府、企业、社会公众三大主体间通过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形成政府-行政体制、企业-市场机制、社会公众-社会机制,通过政府行政机制自上而下的努力、市场机制发挥营利性组织横向的努力和社会机制促进非政府组织自下而上的努力。促进低碳施工的推广应用;与三套机制相对应,应尽快制定发展低碳施工的相关政策,包括规制性政策、市场性政策及参与性政策。尤其对于我国节能环保业的投融资困境,应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建立风险补偿金等政策予以扶持,形成以政府为主导,营利性企业以及公益性组织、社会公众等构成的社会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种机制有机结合的格局,充分发挥三大主体的积极作用。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低碳施工是顺应全球低碳经济的趋势而发展起来的,随着建筑业的发展,推行低碳施工技术是利国利民的一项重要举措。政府应鼓励研发和大力推广应用低碳施工,对应用低碳施工存在的问题,不断地进行研究并尽快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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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减排实施方案范文篇12

从包装产品的生命周期来看,绿色包装所专注的就是从资源源头做好控制,减少环境资源与再生资源的浪费。即便如此,在将环境资源转变成包装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依然会耗费一些能源,对此,可通过碳排量作为评估能耗的指标,以求能够合理地控制能源使用。

碳排量是关于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一个简称,因为温室气体中最主要的就是二氧化碳,因此使用“碳”一词作为代表。在整个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也加大了能源或燃料消耗量,这些都会促使碳排量的增加,哥本哈根气候会议成功地将“低碳”概念根植到很多企业的发展理念中,促使他们自愿在节能减排的发展道路上做出各种开创性的探索与尝试。

在包装印刷企业中,这种风气显得更为良好,许多包装印刷企业结合自身的经营理念,大力发展绿色包装和低碳包装,并在企业实际运营过程中推出许多绿色环保型生产措施。我公司――国际济丰纸业集团(以下简称“国际济丰”)在这方面就表现得较为突出,在此愿将我公司在碳减排方面的一些经验与大家分享。

碳减排与碳中和

国际济丰一直秉承环保的发展理念,早在20世纪80年代,国际济丰在香港的再生纸工厂就凭借着在工业排污、排废上的得力环保措施,获得了香港政府颁发的港督环保贡献奖。2009年,国际济丰成功成为我国首个自愿以碳足迹排查进行碳减排,并实现“碳中和”交易的包装企业,这在推进我国绿色包装以及供应链的发展上迈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

在这里有必要介绍一下“碳中和”的概念,碳中和又称碳补偿,可以计算出个人或企业日常活动中直接或间接制造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并可计算出抵消这些二氧化碳所需要耗费的经济成本,然后个人或企业将“碳中和”计算的经济成本以付款形式交给第三方专门负责环保的企业或机构,由他们通过植树或其他环保项目来抵消掉大气中相应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国际济丰率先开始“碳中和”项目后,逐步对旗下在中国的10个工厂进行了更进一步的深化,主要从工厂所使用的锅炉、设备用电、污水排放、废料处理等多个方面实施节能减排措施。

目前,国际济丰旗下所有工厂都应用了无纸化系统进行生产操作,对生产的各个工位配备了网络与计算机显示屏,所有的工单或图纸都可以通过网络终端调取,无需再进行工单或图纸的打印与流转,这样不仅可以避免工单或图纸流转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不必要的错误,而且还能大量地节约纸张和打印碳粉用量。而且,国际济丰也是国内首家针对原纸实施RFID技术管理的瓦楞纸箱制造企业,该技术能有效提高仓库内原纸的周转率,大幅度降低生产所用纸张的损耗率。

国际济丰为旗下各工厂都制定了生产单位面积产品碳排量的限定值,并且每年都会对各工厂就碳排量进行核查。从以往统计的数字来看,国际济丰2010年的总碳排量比2009年下降了16.9%,2011年的总碳排量比2010年下降了25.7%。其实,碳排量的降低也意味着生产单位面积产品能耗的降低,无形中也降低了单位产品的生产成本,同时又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国际济丰旗下各工厂之间针对年总碳排量也会进行相互评比,而且,各工厂还积极响应第三方的核查以及如实缴纳“碳中和”交易中的碳抵消费用。各工厂内部也在大力宣传碳减排理念,使得员工真正意识到节能减排的好处,并开始主动为改进能效做出努力,以此来减少工厂在“碳中和”交易中所支付的碳抵消费用。

绿色包装设计与研发

碳减排不光要从生产环节抓起,还有许多隐形环节需要关注,比如运输包装行业不仅是包装制造行业,同时也是服务行业,必须做好从包装产品的生产制造到产品运输,再到终端服务等各环节的碳减排,即在整个产业链上实施碳减排。国际济丰从2008年就开始尝试从单一的包装制造型企业向集包装设计、服务为一体的综合型企业转型,专门为客户提供低碳、高效的整体运输包装设计服务,并着眼于合理、适度的包装设计与研发,与上下游企业共同打造高效率、绿色低碳化的供应链。

包装产品在设计之初就应探索更轻量化、减量化的解决方案,选用绿色包装材料,从源头上做好控制,保证所生产的包装合理化、适度化、环保化,可大大减少包装生产过程中的碳排量;同时,还能降低物流成本、提高包装装配效率和仓储空间利用率,帮助终端用户降低物流供应链中的碳排量。

在包装设计上,国际济丰坚持发展绿色包装,基于产品的生命周期,以产品包装价值链为设计指导理论,为客户提供整体包装解决方案。并且,国际济丰于2010年在江苏昆山建立了通过国际安全运输协会(ISTA)认证的包装研发测试中心,以此来验证生产用包装材料的可靠性与包装方案的安全性,以期探寻出更加合理、适度的包装设计方案,真正实现包装绿色化。

广推绿色发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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