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建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专利专利申请
0引言
知识产权对我们来说并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现也是各种媒体上频繁出现的字眼,自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企业参于国际市场竞争后,知识产权的保护更显得重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飞速发展,入世这些年来我国因知识产权保护而出现的各类问题层出不穷。可以说我国在这方面由于经济体制的原因,以前对知识产权工作的保护并不是很重视,导致现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一些领域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局面,致使我国在国际贸易及政治交往中吃了不少的亏,很多方面如电子产品、汽车、纺织等行业由于专利权的问题往往受制于人限制了自身的发展。更有甚者原为企业自身或首先研发出的技术成果,由于缺乏产权保护意识未进行专利申请及采取其他的保护措施,被国外或别的竞争对手抢注而成为别人的知识产权的事件在我国是屡见不鲜的,在市场经济洪流的冲击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已刻不容缓,特别是在中小企业中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已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点。
中小企业多是一些以生产各种各样产生活用品、备品备件、中小型机电设备、中小型构件等的生产单元,往往在这些产品的生产中凝聚着企业老板、技术人员以及员工的工作智慧,而这些智慧的结晶却又是企业里有形或无形的财产,在这些中小企业里这样的有形或无形的财产又是企业中最宝贵的,一但它们受到侵犯企业就有面临倒闭的危险,其实这就是企业的知识产权,中小企业怎样对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呢?首先我们要认识一下什么叫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对自己创造性活动产生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即权利人在享有对自己的智力成果的署名权、获得荣誉权等的同时,还可以因使用或转让智力成果而获得经济利益。因为知识产权是脑力劳动的成果,创造出来非常困难,而使用起来又比较容易,所以法律对知识产权给予特殊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知识产权享有独占或垄断的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侵犯和随意使用。
1知识产权有以下几个特征
1.1无形财产权。
1.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
1.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1.4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
1.5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1.6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只在法定期限内才是有效的知识产权。
企业的知识产权是指在生产劳动中对生产技术、工艺发明、改造及科研的一种肯定并以法律形式确认的具有不可侵犯、盗用的一种属于企业、个人或企业与个人共同拥有的类似财产性质的权利。在我们的中小企业中几乎汇集了机械工业中所有的技术工种,生产方式是在一定人为技术指导下的操作行为,他们在进行产品的生产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和技术,也开拓创新了不少的实用技术成果,由于我们的很多中小企业在建厂初期也是我国的改革开放初期,那时候我们国内还没有完全走上市场化经济,大多数的经营活动中并没有融入市场经济的潮流,也基本没有面临一种你死我活的残酷的市场竞争状态,是以一种计划性质的生产经营方式来满足分国内各种产品的需求。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基本是一项几乎没必要的工作,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和发展以及经济结构的变化,市场竞争的残酷性慢慢突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才开始呈现出来,在知识产权保护这一点上在改革开放的最前沿广东、江浙一带的一些效益好企业就做得很不错,他们对自己的核心技术进行了严格保密的同时还通过各种渠道对其进行法律上的保护,如通过专利申请及商标注册的手段等,他们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是相当强的。但就目前来讲很多中小企业其实有很多技术成果,却没有申请过一项专利,也没有对在生产中比较重要的核心技术进行有效的保护。因此我们大多数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上是非常薄弱的。从战略的高度上来看这样一种状态对我们中小企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也将渗透至企业的每一个角落,到时由于市场经济的冲击,面对越来越激烈和残酷的市场竞争,如果不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准备工作,增强保护意识,在未来的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将会处于一个不利的境地,甚至会出现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当的而使企业面临崩溃的局面。这种情况在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是时有发生的。因此中小企业必须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即将到来的我国完全的市场经济做好充足的准备。
2专利申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
作为中小企业来说怎样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与开展专利申请的工作呢?以下提出几点看法。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越发明显,我国市场经济水平不断提高,国际贸易在市场交易中的比例越来越大。中国对外贸易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国的在世界贸易中的经济地位,推动了我国经济、科技、文化等多方面的发展,但是在对外贸易中,我国商品对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仍有不足。如今,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主要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对外贸易的发展。因此,要根据实际情况,认清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的措施,在发展对外贸易的同时,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为经济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本文主要以高中生角度,分析知识产权保护和贸易对中国经济发展的作用。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贸易中国经济l展作用
随着经济、贸易全球化发展的步伐不断加快,我国的经济体制在不断进行改革,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对外贸易水平不断提高,我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提升。不但引进了国外先进的技术和产品,我国的很多商品也输出到国外,对中国经济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这个背景下,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逐渐凸现出来,对于中国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造成了一定的阻碍,成为对外贸易发展的一个主要瓶颈。为了促进中国经济良好发展,发展对外贸易,保护知识产权势在必行。因此,要根据用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策略,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推动对外贸易的创新性发展。
一、我国在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缺乏知识产权评价标准
在对外贸易中,出口的产品和技术都会达到一定的标准,结合一定的产权制度,要对产品和技术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1]一般来说,如果一种产品或技术已经申请了专利,并且被认可,其他人就不可以随便拿过来使用。一旦使用就会触犯法律,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此,在不违法的基础上,要想促进自身的进步与发展,就要不断更新技术,创造新产品,或者以昂贵的费用使用其他人的专利。这就会使生产成本过高,降低经济效益,不利于自身的长远发展。在世界市场贸易中,根据市场标准的要求,我国要高度重视对产品和技术的科学评价。但是正是缺乏这种评价标准,才导致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力,不但缺乏科学的保护,制度的实施也未得到落实。
(二)知识产品的转化效率较低
之所以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就是要使知识产权真正的转化为生产力,推动我国经济的不断进步。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虽然在不断提高,专利的申请也在增加,但是知识产权的转化效率还较低,不能真正的发挥出知识产权的社会价值,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快速进步。这也说明,在知识产权的保护过程中没有彻底明确保护的本质,甚至只是流于形式,保护知识产权的费用和投入不断增加,并没有真正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没有把知识产权转化为社会经济发展,国际贸易进步的动力。
(三)知识产权发展失衡,专业人才不足
在知识产权的发展中,各个领域极为不平衡,民营企业占绝大多数,而拥有雄厚实力的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的开发和保护中所占比例非常低,对于非盈利性机构,如高校等知识产权与专利申请也不多,致使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水平较低。此外,知识产权发展的相关专业人才匮乏,特别是知识产权管理人才严重不足,无法满足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的实际需要,这也是导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低的重要原因之一。特别是对于国企来讲,在涉及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往往需要外聘专业人才,管理费用和诉讼费用都在不断增加,对企业的发展,和我国贸易的进步非常不利。
二、知识产权保护和贸易对中国经济发展的作用分析
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专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知识产权重视度的不断提高,经过各种实例分析和科学测算,对知识产权保护和贸易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有了一个全面的、深入的了解。
(一)推动我国自主创新
知识产权保护和贸易水平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2]随着我国经济改革、对外开放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的水平不断提高,显著的拉动了我国的经济增长。不仅能够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产品,也能够输出我国的各种产品,从而实现我国的技术创新和经济进步。而知识产权保护,不但维护了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国外高新技术产业在国内投资的信心,不会担心技术被模仿,更好地扩大对中国的技术出口。知识产权的保护,也促进了我国经济的自主创新和不断进步。
(二)提高外商投资和我国产品出口水平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高固定资本存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再加上固定资产投资的幅度增加,对外贸易能力逐渐增强。固定资产投资增加了,企业的生产能力提高,产品的研发速度加快,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上,我国的对外贸易出口能力增强。同时,对外贸易能力的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提升,也会吸引外商直接投资,从而在国内和国外两个层面,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有利于激发知识产权创造者的热情,促进生产发展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的提高,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上越来越规范,有效的保证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人才开发与创新能力的激发不断增强。
知识产权保护明确了创新者的产品技术所有权,使其获得政策上的支持与鼓励,能够更好地投入到创新发展中去,从而推动知识产权转化为社会生产力,进而推动贸易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
(四)有利于提高自主创新成果,发扬知识产权优势
在传统的对外贸易中,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不仅降低了外商投资的信心,也使其认为我国的技术创新基本上都是模仿,非常不利于我国对外贸易地位的提高和经济的健康发展。通过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充分表明了我国在技术产品创新上的各种优势,发挥了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作用,也使世界各国认识到了中国在对外贸易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此外,知识产权在得到有效的保护后,创新者权益得到充分保证,使其创新热情攀升,致使更多的自主创新成果出现,显著提高了对外贸易地位,促进了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
三、结语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保护和对外贸易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知识产权保护认识程度的不断提高,增加固定资产投资,提高产品和技术创新水平,产品和技术出口的水平,对外贸易的进步,从而进一步提高我国的国际贸易地位。根据我国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情况,结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实施有效的发展策略,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吴凯,蔡虹,赵皎卉.知识产权保护和贸易对中国经济发展的作用[J].科学学研究,2013(01):43-49.
论文关键词: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误区;对策建议
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都在99%甚至95%以上。在我国,“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在很多资料中我们总是会看到这些数字:目前中国超过65%的发明专利、75%以上的技术创新、超过80%的新产品都来自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已经成为中国技术与机制创新、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和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重要主体,中小企业是知识产权的运用主体,但因实力较弱、发展规模较小,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不够,80.2%的中小企业没有知识产权部门,88.5%的企业没有专利许可贸易¨。知识产权问题使得中小企业在竞争中处境更加艰难。据相关经济专家称,目前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因素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是资金不足,另一方面是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所以几年来,中国政府制定了很多政策以保护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包括降低专利费、建构国家专利技术展销交易平台、促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的使用和商业化、建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援助中心、加大知识产权人才的培训力度、计划为中小企业专利技术走出国门建立专项基金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实施方案》等有关促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也相继出台。但是,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的特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着许多误区,严重制约着企业的发展。
1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误区
误区一:重技术、重质量却轻视知识产权保护。很多中小企业舍得投入研发新产品、新技术,但却对自己的研发成果缺乏保护意识,甚至不知道如何运用知识产权来保护自己的成果。
误区二:对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由于规模较小、受经济条件等很多因素的制约,多数中小企业对自身所应拥有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没有申请法律的保护,直到企业的知识产权被别人侵犯了才有所认识。
误区三: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认识不深。一方面表现在,由于信息的匮乏,企业对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浑然不知;另一方面,很多企业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侵权不会被别人发现。少数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为谋取高额利润,不惜采取侵权、仿冒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误区四:不善于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中小企业自身的经济特点决定了很多企业对于自身的知识产权被侵犯后,很少采取维权成本相对较高的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误区五:企业没有制定知识产权战略,认为知识产权战略在企业的发展中无足轻重,只要有技术,企业的发展便可以高枕无忧。
2完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具体建议
(1)熟悉和掌握企业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已经构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法律体系。中国目前知识产权的实体法律体系当中主要有《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等。从200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共制定和修订了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计算机网络域名、知识产权犯罪、诉前临时措施、知识产权财产保全、案件管辖和审理分工等方面知识产权司法解释18件,同时,还通过各类批复等指导性文件,依法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司法原则和标准,及时解决了一些较为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完善了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另外,中国也加入了一些国际条约。自1980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后,中国相继加人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中保藏布达佩斯条约》、《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等10多个国际公约、条例、协定或议定书。《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实施方案》等有关促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也相继出台。
(2)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对企业而言,一方面,企业在加强自主创新的同时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据统计,“我国每年部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大概有3万多项,而申请专利的不到三分之一。每年几万件的科研成果,通过国际研讨会、期刊流失到国外,被外国厂商抢注专利,大赚其钱,而我们反倒受制于人”。另一方面,企业也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尽量避免侵权,减少纠纷的发生,以全力开展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为指导,制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已于2008年6月5日开始实施,企业应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为依托,根据企业自身的发展情况,制定适合本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
(4)完善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企业在对自己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整合的基础上,应不断完善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我们应学习国外的企业,他们非常重视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并在长期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形成了先进完备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使企业受益非浅。
(5)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大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知识产权是高科技条件下企业最重要的资产。拥有知识产权,就是拥有市场,就是拥有财富”。但目前有许多企业自主研发能力较弱,始终处于产业链的低端。据资料记载,“美国等发达国家来我国申请专利的数量迅速增长,经济发达国家囊括了在中国申请专利的前十名。外国专利申请几乎占中国专利申请的20%”,“在我国22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近万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平均6家企业才有一项专利,9家企业才有一个注册商标,即使代表我国科研最高水平的863计划实施10年中所产生的1200项科研成果中,取得专利的也仅200多项”。
胡锦涛主席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强调,“要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摆在全部科技工作的首位,在若干重要领域掌握一批核心技术,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造就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大幅度提高国家竞争力”。中国政府从1993年开始实施鼓励企业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体系和技术中心的政策措施,到2005年就已经拥有361家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省市自治区政府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超过2800家。
正像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于2006年2月13日的《企业保护知识产权倡议书》所叙述的,“只有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拥有企业所在领域的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摆脱受制于人的弱者地位,才能有经济竞争力,才能享有受人尊重的国际影响力”。为此,我们必须加快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在学习别人的同时立足自主创新,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能力”。
(6)充分利用国家关于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最新政策中国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议于2010年2月1日在北京举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做工作报告时指出,知识产权正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知识产权工作的任务将更加艰巨,国家知识产权局2010年重点要做好l1项工作,其中“五是以保障中小企业等主体的知识产权权利为重点,切实加强知识产权资助和援助工作。包括面向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加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做好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工作、面向在校学生和特困群体开展专利援助工作”。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也指出:“支持中小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支持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发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研制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加强产学研联合和资源整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在轻工、纺织、电子等行业推进品牌建设,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支持中华老字号等传统优势中小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保护商标专用权,鼓励挖掘、保护、改造民间特色传统工艺,提升特色产业。”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实施方案》是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后,中国政府助推中小企业的又一重要举措。该工程将重点抓好六个方面工作。
中小企业应充分利用国家这些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最新政策,全面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和能力。
(7)努力为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解决后顾之忧。一方面,要抓紧完善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包括投资、贸易、金融、财税等方面的政策;另一方面,要抓紧健全面向中小企业的社会化中介服务体系,特别是教育培训、咨询、技术服务、融资服务、管理服务体系等,为中小企业的创新创业提供及时有效的支持和服务。“不断完善以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评价评估、知识产权投融资、专利信息检索、专利申请辅导、专利技术分析、专利战略研究制定、专利预警、专利工作交流、专利技术(产品)展示交易等为一体的专业化、综合性中小企业服务支撑体系,着力提高区域中小企业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推动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优势的中小企业集聚区”。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贸易影响分析应对策略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国与国之间韵贸易变得更为频繁,随之产生的贸易间摩擦也经常出现在我们身边,各种贸易保护层次不穷,知识保护带来知识保护壁垒也是国际贸易保护的一种较新形势,给贸易国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尤其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要面对来自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压力和阻碍。20世纪80年代以来,和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逐渐增多,相关贸易额的急剧上升。据统计,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额从1993年的380多亿美元上升到2003年的3000多亿美元,十年就几乎涨了十倍,而这些贸易额中。美国知识产权的贸易额就占了总额度的50%到60%。在TRIPS协议签署之后,各国贸易之间涉及的知识产权以及本国知识产权立法都变得有法可依,国际贸易格局也随之发生了变化。知识产权保护逐步渗透到国际贸易活动中,无论对于发达国家抑或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都受到它的影响。
可见,正确认识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以及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相关性,有利于更好地分析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从而为正确的实施应对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带来的负面影响的策略,充分发挥其积极影响提供决策依据。
一、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保护介绍
1.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即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利用智慧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用权利。它有狭义、广义之分,广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造的成果;而狭义的知识产权则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部分,工业产权包含商标权、专利权等,版权则包含传播权、著作权等。
2.知识产权保护
所谓知识产权保护是指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使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或拥有者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获得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并保护这种排他独占权不受侵犯。尽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而是受到各种国际条约的影响和束缚、以及一些国家的不满,但它的诞生和完善使得知识产权有法可依。从而推动知识创新。从国际发展趋势来看,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其范围大幅度扩张,从传统的专利、版权、商标等扩展到包括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种植品种、商业秘密、生物技术等在内的多样化对象。
二、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保护相关性
1.霸权稳定理论
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和国际贸易之间的关系可以用罗伯特·吉尔·培恩的“霸权稳定理论”来分析。此理论着重分析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如何在知识产权保护下形成相对稳定的结构。霸权理论的主要内容是知识产权拥有国通过用知识产权保护对其本国的创新成果进行保护,不仅可以增加其对外贸易、对外投资的对象国所使用的成本,加大对象国交易时的购买成本,延长其贸易产品的市场生命周期;而且成本压力的阻力下,发展中国家将自觉会改变其产品投资的方向。除此,为了保护相关产业的发展,发达国家还可以利用知识产权对贸易国设置贸易政策,如对于贸易国无法作对其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拥有国就对其封锁本国市场,从而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和国际贸易密切相关。对于发展中国家一方面他们不得不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拥有自身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他们也要受到发达国家尤其是知识产权拥有国在知识产权上的束缚和要求,这都使得知识产权拥有国在和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过程中处于霸权地位。下图则很清晰的表述了基于知识产权保护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关系。
2.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在贸易全球化、自由化的今天是十分有必要的,而且这也是人们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的一种体现,促使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有效的促进,更鼓励知识创新者进行不断的进取开拓,促进国家乃至人类的发展。当然,在复杂的贸易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存在一些不完善或漏洞,被一些个人或国家所利用,破坏公平合理的竞争秩序。可见,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国际贸易保护,既有好的一面,也有坏的一面。
积极的一面即体现在:首先它有利于创造一个规范合理的市场秩序。因为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加上国际贸易中出现了许多假冒伪劣的产品,侵害者消费者和知识产权拥有者的权利,据估计,每年全球假冒侵权商品的价值超过了6000亿美元。相当于国际贸易总额的7%,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高政府、企业以及个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让知识产权保护有法可依,从而让是市场更加合理规范;其次,知识产权保护还可以促进发展中国家,尤其是知识创新力度不足的国家,加大知识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因为知识产权保护已渗透到国际贸易中,加上在国际贸易中发展中国家出口的产品往往都是附加值较低的产品,产品利润不高,在进入发达国家市场时还要受到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的阻碍,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就是发展中国家提高自身实力,加大出口产品的知识含量,增强在国际贸易市场中的竞争力的动力。
而消极的影响则表现在:第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存在的漏洞或者不完善容易被国家利用,形成贸易壁垒,影响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也使得有关于知识产权的贸易摩擦不断升温。据统计,从1995年1月份起,到2002年的10月16日,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要求进行磋商的案件总共为268件,而应知识产权引起的贸易争端就有19起,占了总贸易摩擦数的7.1%。
第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会使得国际贸易发展失去平衡,即技术差距使得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上的差距逐步扩大。根据统计,全世界每年用于研发的支出中,发达国家占了95%。而发展中国家只占了5%;优秀的技术员也绝大部分在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仅仅拥有10%的技术人员,这使得发展中国家无论在技术上还是在贸易上都受发达国家制约,阻碍发展中国家努力缩小与发达国家的进程。
三、知识产权保护下我国国际贸易存在的不足
中国作为后发展国家,尤其在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上。接触时间较发达国家晚,认知程度较发达国家低,所以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国际贸易仍存在许多不足。
一方面。不论是政府或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不足。由于知识产权的相关概念较晚进入我国,人们对于知识产权的相关规范和法规认识不深,使得人们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十分薄弱,对于国外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对于本国自己投资研发取得的成果以及享有的权利也没有及时的维护,甚至导致丧失。由于非法盗用他人知识产权获取的巨额利润的诱使,许多生产商都冒险生产大量盗版产品。如我们常见的VCD光碟、使用软件等等;同时由于我国经济水平不高,人民生活水平普遍较低,很少有人能够支付得起附带高昂知识产权相关成本的正版产品,因此盗版产品不仅没有收到排斥,反而受到人们普遍的认可,很少有人认识到这过程中存在的违法性。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发展程度不高,吸引人才力度远远不及发达国家,使得我国知识存量和技术人员储备都低于发达国家。而技术发展、知识创新和技术人才分不开,人才资源的缺乏则是我国研发水平效率较低的关键原因,这也进而影响到我国在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实力。不仅如此,《协议》中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的实施。需要消耗一定的保护成本,而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和力度与知识产权保护投入的成本有正向的关系,即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越高就越需要花费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成本。然而这与我国现在的国情不符,作为发展中国家,经济、技术水平都相对落后,很难达到和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所花费的成本投八。这也是为什么我国一直都难以杜绝盗版的重要原因,这是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普遍偏低决定的。
同时。作为发展较为落后的国家,在经济发展、技术进步的过程中我们离不开发达国家的支持,面对与发达国家先进技术水平的巨大差距,我国需要通过学习、模仿别国先进的技术,进而消化吸收成为自己的内在知识,从而在此基础上创新获得后发优势,目前我国在西药、精细化工产品等方面的制造商95%以上依靠仿制。但在大量采用国外技术的同时,我国不能给予相同程度的与技术引用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正因为期此,我国在许多国际贸易中碰到许多贸易摩擦,我国对外贸易企业也遇到不同程度的贸易阻力。自我国加入WTO以来,中国企业就遭遇到接连不断的有关专利诉讼的案件,敲响了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警钟。再以DVD为例,在2000年初,我国的DVD生产商就先后被松下、东芝、日立、时代华纳、三菱电机、JVC6c联盟以及3C、1c等国际大公司指控侵犯其所有专利,并导致我国DVD生产商面对巨大损失,即我们每生产一台DVD,都要向国外支付产品净售价的4%或4.5美元的专利许可费。不仅如此,在赔付30亿元人民币的情况下,还将继续赔付200多亿人民币。这无疑是对中国企业的巨大打击,使得我国企业成为一个巨大的没有高附加值的生产制造基地,而这些都与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低敏感度不无关系。
总之,由于我国本国的基本国情限制,我国的经济、技术水平与发达国家比都较低,势必在短期内无法逃脱发达国家的制约和压力,因此,如何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我国技术研发能力以及知识存量,增强我国在国际贸易市场上的竞争力显得十分,必要和重要。
四、我国因对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1.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提高我国公民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针对我国目前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薄弱的问题,一方面我国应该进一步完善健全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一步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法规相接轨,政府要加大力度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宣传,并对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控制,建立相关法律机构、管理组织,结合相关媒介,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另一方面,作为个人应该积极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仅可以对自身的利益进行有效保护,也是对别人知识产权的一种尊重,这样才能促使知识创新获得的成果得到法律的保护,激发技术人员的研发动力,让知识产权的国际贸易走上正轨化、合法化。
2.要消除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国际贸易过程中的负面影响,很大一方面取决于我国自身研发能力、创新能力的提高,即最重要增加我国知识存量,从本质上改变我国国际贸易的被动地位。政府或国家应该加大对技术人才的培养力度,通过优越的条件吸引更多的人才来我国进行项目研发,推动科技的快速发展。除此,对于专业的知识产权的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要给予同样的重视,针对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匮乏严重影响我国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国际贸易的问题,政府应该加大对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的投入力度,在相关高校或培训组织设置相关的专业,企业则应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的引进,填补知识产权缺乏的空白。
关键词:TRIPSCNKI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82(2016)08-0317-02
一、前言
AgreementOnTrade-relatedAspects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的21个最后文件之一,于1994年4月15日由各国代表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签字,并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由同时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管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全称是《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
TRIPS协议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较之前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都有了显著的加强,TRIPS协议还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扩大到著作权的相关权利,以及对各协议缔约国提出了在保护措施上的更高要求。TRIPS协议是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一个很好的参照标准,也是我国是否很好履行入世承诺的一个有力的评价标尺。
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不同国家间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差异引起了各方学者专家的关注。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体制改革,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趋紧迫。国际制度环境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形成外在的压力和引导,国内制度环境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形成内在的约束和规范。
二、主题
1.研究走势
“TRIPS协议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始于1993年,2003年达到最热,至今共有1317篇论文。
2.关联研究
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与其香瓜你的研究点,逐渐形成了庞大的研究网络。
3.学科渗透
“Trips协议”的跨学科研究也发展迅猛,已深入到应用经济学,科学技术史等多个学科,并衍生出多个交叉学科主题,以下是多个渗透学科及对应的研究主题。
4.相关学者及研究机构
三、文献综述
Trips协议作为一种由发达国家主引,发展中国家被动接受的制度,在一些方面确保了发达国家的秩序,忽略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刘华周莹(2009)认为TRIPS作为不同利益集团相互妥协的产物,依然存在可以利用的弹性规则,使发展中国家在既定规则下的政策空间选择合理的知识产权发展路径提供了可能性。那么,在与国际标准看齐的同时仍要保证中国的实际利益,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又该如何确立?通过现有期刊文献,在TRIPS协定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研究方向主要有:
1.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探究
王文璞(2015)通过对比认为发达国家在国际知识产权市场上居于技术优势地位,这些国家采取高标准的只是产权保护政策有助于保持本国技术优势并维护其知识产权输出国地位;发展总国家则应该建立与本国经济状况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邹薇(2002)提出不仅要加强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立法,还要从政治经济文化多方面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驾护航。沈国兵(2008)通过历史经验分析,认为在国际层面上,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和发展已经从被动接受阶段过渡到主动参与的阶段。处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压力和引导之下,中国加入的国际法律制度对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机制来说是完全外生的,必须要经历一场炼狱式对接和融合的痛苦过程。刘华(2009)基于TRIPS协议的弹性空间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选择给出的建议是合理的政策选择不仅要以国家各种现实利益为导向,还需要以核心利益为基础,与其他相关利益进行整合。以与产业相关的知识产权政策选择为例,鼓励产业创新和促进产业发展是该领域政策的核心目标。
2.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一些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如果定的过高,会减少中国经济的发展机会。黄梅波,吴建梅(2010)提出中国身为WTO成员之一,理所应当的达到TRIPS的基本准则和最低保护标准,而不是选择和美国等其他发达国家一样的高标准在此基础上应根据中国的基本国情弹性的制定保护政策,避免盲从发达国家的高标准,充分平衡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最终提高国家的经济增长能力。另一些则认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仍存不足。Moga(2002)的观点是中国还没有完全遵守TRIPS协议,当侵权行为和知识产权纠纷发生时,对被损害放的赔偿仍旧过低,并没有达到发达国家要求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
3.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执行效果的探究
李伟、余杭(2014)通过使用国际通用的Ginart-Park知识产权立法保护强度指标,对中国的得分情况进行测算,证实了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一直处于健康发展的状态。但仍指出执法强度上的发展较为平缓。孙旭东(2010)认为当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实践中起到了关键作用,行政保护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仍然作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特色制度活跃在历史的舞台上。但也有其他专家持有较为中立的态度。Wang(2004)在其论文中指出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虽然取得了成果,但是对其有效性和深入的落实持有中立态度。
四、总结
1.理性把握知识产权保护趋势
在全球范围内推广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是一个总体趋势。身为发展中国家的领头羊,中国不应对这一趋势熟视无睹。与此同时,中国既不能盲目否定和对抗,也不能完全遵从TRIPS协议的高标准。在TRIPS协议中的弹性空间,努力积极树立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形象,客观理智分析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差异,和而不同,坚持发展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我们必须继续尊重全球多边渠道,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政策,提高国际地位塑造经济和贸易规则。
2.客观选择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我国的知识产权政策选择的考虑因素有:(1)维护产业发展的国家利益,营造良好的国内产业竞争环境和广阔的发展空间。使用温和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维护国内产业的利益,从支持新兴工业,制造业服务业和新兴产业种比较优势,改良中国在国际竞争中行业劣势。(2)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形成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辩证系统国家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应着眼于知识创作者的知识产权和使用者和社会公共之间的平衡。(3)保持自身优势的利益在知识产权领域实现利益共享。种国应制定政策和立法,尊重,保护和利用生物资源,中国传统医药,传统知识的优势,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国际体系修正了国际竞争,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提高谈判的本钱其应有的效益的好处。(4)维护共同发展利益,要创建一个双赢的局面,公平竞争的国际环境。现有的世界。知识产权制度更有利于发达国家而忽略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因此,我国需要积极推动知识产权系统的改革,平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达成在世界上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目标。
3.加大培养专业性人才的力度
把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到战略地位是迫在眉睫的趋势,中国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目前整体较为缺失。必须采取多种方法,多样的途径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既要让知识创造者懂得保护自己的劳动果实,也要让使用者懂得尊重他人的辛苦耕耘,明确自己在使用知识时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借鉴TRIPS协议成员国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国的先进经验,使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有一个高度的重视。人才是制度的根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专业队伍的建设,扶持培养一批拥有专业知识的人才,培养高水平的知识产权创新人才,以适应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改变中国在TRIPS协议中知识产权被动的地位。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在这2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与成熟,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与TRIPS协议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存在的差距仍然是不可回避的尖锐问题。在TRIPS协议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的建设不是一个部门一个领域的问题,而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事情。随着中国的经济与科技的不断腾飞,国际竞争力的增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必定会趋向完善,达到TRIPS协议成员国中的发达水平,在TRIPS协议的弹性空间下,利用法律形态的相关规定的灵活和时效性,与国内知识产权法规相辅相成,形成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
参考文献
[1]沈国兵.TRIPS协定下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难题及基准[J].财经研究,2008,10:50-62.
[2]范超.知识产权保护全球化体制变革与我国的应对策略[J].国际贸易,2014,1:25-29.
关键词:知识产权刑事立法立法依据立法模式法律特征
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知识产权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显得重要。同时,我们也应该关注一个重要社会问题和现象,即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日益严重和增多。结合知识产权犯罪发展的现状,怎样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并通过刑事立法的完善严厉惩治知识产权犯罪,已经成为当前乃至今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门话题。
一、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立法依据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及范围
知识产权一词,源于18世纪的德国。至今为止,理论和实践中以及国际公约和世界各国和地区相关立法中,对于知识产权的内涵与外延尚没有统一的认识和具体的规定。总体而言有狭义说和广义说之分。狭义的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依据劳动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工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当竞争权等等;版权(著作权)则包括作者权和传播者权。广义的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智力创造的一切成果和工商业信誉所享有的权利。根据《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的规定,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作者权);(2)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及广播有关的权利(邻接权);(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内的发明有关的权利(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及非专利发明享有的权利);(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7)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法律规定,我国的知识产权又主要包括著作权、邻接权、专利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商标权以及禁止不正当竞争权等内容。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新技术革命的到来,知识产权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近年来,在世界贸易组织管辖范围中,知识产权已成为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重的三大支柱之一,成为国际经济秩序的战略制高点,并成为各国激烈竞争的焦点之一。而国家通过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推动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振兴国民经济,并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二)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立法理由
国家的法律保护体系一般有民事、行政、刑事的保护体系,而在这些保护方式中,刑法保护的力度最大,也最具威慑力。对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中是否应包括有刑法的保护,对此问题,在较长一段时间里理论上颇有争议。本人认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是完全必要的,理由是:
首先,强调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是由刑法本身所具有的功能决定的。
分析世界各国和地区知识产权产生和发展的历程,一个事实毋庸置疑,那就是知识产权与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密切相连、不可分割。用法律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应该是全方位的,有关的著作权法、专利法等专门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民事、行政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固然十分重要,但与此同时,完善刑事法律规定也不容忽视。应该看到,刑法从它产生开始就具有强烈的社会保护功能。任何行为只要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国家、社会或者个人利益,国家就当予以追究,借以惩罚和预防犯罪。刑法对已然侵害国家、社会或者个人利益的犯罪行为予以刑罚处罚,以保障国家、社会或者个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体现了刑法保护机能存在的最初理由。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角度上看,加强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现象的刑法调控和司法干预就显得十分必要。如果不这样就无法形成较为完整的调控体系,也不足以遏制已经出现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并预防其进一步蔓延。由此可见,对于那些严重侵犯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破坏国家对知识产权的正常管理的行为用刑法手段保护,完全是由刑法本身具有的功能决定的。
其次,强调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是由刑事制裁的严厉性特点所决定的。
在用法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关活动中,国家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方式一般包括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等。在这些法律制裁方式中,刑法制裁方式是最严厉的也是对犯罪分子最具威慑力的一种制裁手段。因为,刑法是其他法律部门的救济和保证,是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民利益的最后救济和保障手段。因此我们认为,刑法是调控知识产权领域法律体系中的一环,刑事制裁是法律制裁中最严厉的一种,刑法以其特有的严厉制裁手段介入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调整体系,发挥着其他法律制裁方式所不可替代的作用。
再次,强调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是当代社会科技发展和经济进步的必然要求。
正是由于知识产权与科技发展以及经济进步具有密切的联系,如果对知识产权进行侵犯,就必然会影响和阻碍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国家经济的进步。表面上看,尽管知识产权属于一种私权,但是对于这种所谓私权的侵害同样也可能带来社会危害性,而且同样也可能因这种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而构成犯罪,因为无论是直接侵犯个人利益的行为还是直接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都可能达到严重的程度。由此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这一点上,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与刑法规定的其他侵犯财产行为不仅可能完全一样,而且还具有侵权主体广泛、侵权地域广泛以及侵权形式隐蔽等特点。也即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同样可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加强刑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应该具有相当程度的迫切性。只有加强对知识产权有力的保护,才能调动人们的创造积极性,促进对其进一步的科学研究,丰富人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因此,用刑法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科技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
由此分析,在当代社会中强调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固然十分重要,但是,在这些法律保护中我们不应忽视相关的刑法保护,而应把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作为法律保护中的重要一环加以对待。
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立法模式
(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立法模式分类
综观世界各国和地区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模式,大致可分为五种类型:其一,刑法典规定型。这是指国家用刑法典对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以规定,也即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是由刑法条文加以明文规定的。其二,特别刑法规定型。这是指以特别刑法的形式专门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其三,附属刑法规定型。这是指在其他非刑事法律中规定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即在有关涉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附带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罪状及其法定刑。其四,刑法典与附属刑法规定结合型。这是指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除由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外,还由刑法典条文作出相应的规定。其五,特别刑法与附属刑法规定结合型。这是指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除由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外,还由一些单行刑事法律对其中某些专门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作出规定。
对以上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模式进行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各种立法模式均具有一定的特点,很难说谁优谁劣。许多国家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模式也并非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随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种类的增加以及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认识的提高,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模式也在变化。
(二)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立法现状及模式
我国1979年《刑法》在知识产权犯罪方面仅规定了假冒商标罪(第127条)一条,而且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也很狭窄,仅限于“工商企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这显然是在对知识产权保护整体上还很落后的状况下的产物。随着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逐步重视以及实践中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多样化,客观上需要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范围。我国1997《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设专节集中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罪,这无疑改变了以往知识产权刑事立法较为分散、零乱、不系统、不全面的状态,从而对知识产权各领域的犯罪作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就此而言,本人认为,我国新《刑法》的这些规定已基本确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法律体系。
尽管我国刑法已经就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作了系统、全面的规定,但是,理论上就我国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立法所采用的模式仍有一定争议。本人认为,我国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实际上采用刑法典与附属刑法规定结合的立法模式。理论上有人认为,我国的立法模式是刑法典型,这是因为我国刑法中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均作了明确的规定,有罪状有法定刑,而其他有关涉及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中虽然有规定,但均是笼统地规定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没有法定刑甚至没有罪状。从严格意义上讲,只有规定了罪状及法定刑的法律规范才称得上是刑法规范。我国《刑法》中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有罪状也有法定刑,这无疑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刑法规范。但是,在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等有关知识产权附属刑法条款中,往往只是在规定侵犯知识产权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时,附带笼统地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法定犯不可能仅有刑法规定,而没有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对应,否则也就不成其为法定犯了。我国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立法的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考虑到了刑法典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并且这种立法方式显得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将两者结合起来就是刑法典与附属刑法规定结合的立法模式。
三、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概念及其构成特征
一般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罪是指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侵犯知识产权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转贴于(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管理
首先,本类犯罪侵犯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作为个人所拥有的无形财产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但其又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权利的特点。知识产权的这种“无形”特性,决定了权利人对其占有不能通过实在具体的控制来实现。侵权人的侵权方式也不是通过侵夺或毁损,而是通过剽窃、假冒、篡改、擅自使用等没有法律根据地占有和使用他人的精神成果的方式。与之相应,权利人只有在发生侵权,从而通过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时,才能体现出权利人对知识产权行使占有、控制和进行管理的权利。正因为如此,西方法学界有人把知识产权称为“诉讼中的物权”。正因为如此,大多数国家均采取单独制定民事特别法的方式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在刑法领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有别于传统的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和侵犯财产犯罪,而独立成为一种新类型犯罪。
其次,侵犯知识产权罪侵犯了我国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侵犯知识产权罪绝不仅仅是侵犯知识产权人的权益,它还侵害了国家对知识产权的有序管理,甚至会造成市场的不稳定和动荡。正基于此,国家对知识产权建立了系统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因而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客体也就自然包含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权利人许可,侵犯其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这种行为必须是未经权利人许可,实施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其他任何人均不得享有或使用该权利。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并受法律的严格保护,权利人可以自己行使其所享有的专有权,也可以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等方式处分其智力成果并从中获取利益。任何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未在法律规定情况下使用该项权利都构成侵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为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实施了侵犯商标权,侵犯专利权,侵犯著作权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就有可能构成犯罪。
其次,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还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是行为犯,而是结果犯或情节犯,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结果或情节中体现出来,侵权行为不具备情节严重的情况,就不构成犯罪。从刑法条文规定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一节中每一具体的犯罪都规定必须具备一定的情节才能构成犯罪。当然这里的情节是指广义上的情节,不同的犯罪在刑法上的表述并不完全一样。例如,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规定必须“造成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规定必须“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对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规定必须“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才能构成犯罪;对于侵犯著作权罪,刑法规定必须“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能构成犯罪;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等,刑法则规定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可见,是否具备一定的情节是区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罪与非罪的一个标准。如果行为人不具备情节严重等情况,则只构成一般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三)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按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犯罪主体主要是自然人,但如果法律有规定的,则单位也可以成为某些罪的犯罪主体。由于知识产权领域中存在着多种法律关系,其中既有行政法律关系,又有民事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相互交叉、错综复杂。任何法律关系主体侵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时,行政或民事的制裁措施不足以补救其对知识产权领域中正常秩序的危害时,就需要用刑罚手段来加以制裁。因而,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主体的多样性决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主体的多样性,包括个人与单位。根据我国《刑法》第213条至第219条规定,对于所有的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主体,刑法均没有作特别的规定,也即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等罪的犯罪主体理应为一般主体。另外,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单位犯罪较为严重的特点,刑法专门集中规定了单位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220条规定,单位犯第213至第219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可见,刑法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所有七种犯罪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四)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类犯罪
通常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人一般是出于营利目的,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出于其他目的,如破坏他人注册商标信誉,为了捞取某种荣誉或者损害他人专利或专利产品的信誉等等。在认识因素方面,行为人对于犯罪对象有明知,即明知是他人享有专有权的知识产权,过失不能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在意志因素方面,多数行为人表现为积极的追求,希望犯罪结果的发生,如行为人为追求违法利益,追求他人商标、专利信誉丧失的危害结果的发生等等。在少数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也可以是放任。因此,侵犯知识产权罪可以由直接故意构成,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之所以只能由故意构成而不能由过失构成,这是由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本身的特性所决定的。行为人只有在出于故意的情况下,才宜作为犯罪对待。过失行为则通常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这是刑法价值取向的必然要求。
由于我国《刑法》第213条至第219条所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只有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明确规定要“以营利为目的”,其他诸如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等均没有如此规定。于是,刑法理论上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是否属于目的犯,也即行为人是否要“以营利为目的”为构成本类犯罪的必要要件这一问题,产生了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知识产权犯罪在主观上须是出于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是这类犯罪的共同主观特征,同时也是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有人则认为,侵犯商标权、专利权的犯罪在主观方面只是基于故意;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在主观方面除了是基于故意之外,还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侵犯商业秘密权的犯罪则不需以营利为目的。还有人认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是“以营利为目的”,这个范围限制过窄、过死,建议除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外,考虑到行为人在抄袭、剽窃、假冒他人作品时是以秘密方式进行的,是否可增加“以盗窃他人名誉为目的”或“以诋毁他人名誉为目的”等表述,适度扩大对犯罪主观方面的规定。另外有人认为,应该取消《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和第218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关于“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这样司法机关就能根据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确定相应的犯罪目的,科学而合理地把握知识产权犯罪的故意内容,全面地惩治犯罪。
本人比较赞同上述最后一种观点。侵犯知识产权罪行为人主观上较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但也确实有其他犯罪目的存在的可能性。《刑法》中只规定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须“以营利为目的”似有不妥,因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等行为人主观方面通常也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而侵犯著作权罪等的行为人也完全可能是出于其他犯罪目的。由此可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在行为人主观上实际上具有一致性,即行为人既可以具有营利目的,也可以具有其他犯罪目的。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只要其行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达到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程度,均可以构成犯罪。理由是:首先,尽管知识产权具有一般财产权的特征,但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并非是单纯的侵犯财产犯罪,其更多地具有经济犯罪的特征。我国《刑法》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归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就足以证明这一点。如果过分地强调“以营利为目的”,则可能混淆与传统财产罪的界限。其次,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事实上并不会直接影响到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如行为人完全可能出于其他目的而严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再次,世界各国和地区刑法中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中,一般也没有专门规定要“以营利为目的”。例如日本、法国、意大利等国的刑法中均未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主观要件。由此分析,我国《刑法》对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而对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罪则未作规定显然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必要时应该予以修改。参考文献:
1、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蔡彰主编:《中国刑法读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3、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
4、高晓莹:《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认定与处理》,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版;
5、杨玉兰:《论著作权的刑事法律保护》,载《刑事立法与司法新问题》,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
6、梁华仁、朱平:《知识产权犯罪若干问题的探讨》,载《政法论坛》2000年第1期;
从立法层面看,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从一开始就站在国际水准上,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内容已基本与多数国家采纳并实践的国际标准接轨;从法律适用层面看,我国采取了由人民法院和行政执法机关分别实行司法保护、行政保护的双轨保护机制其中,司法审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途径,任何人如果认为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均可诉至法院寻求司法救济,而行政保护泽是司法保护的有机补充,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维护知识产权法律秩序,查处侵权案件,保障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和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
一、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及管理机构设置现状
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现状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是指相关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在遵循法定程序和运用法定行政手段的前提下,依法处理各种知识产权纠纷、维护知识产权秩序和提高知识产权社会保护意识,从而有利于知识产权制度扬长避短的一种保护方式。保护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内容。知识产权虽然属于民事权利,但它同时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内容,大多数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而且给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有必要对知识产权给予行政保护。行政管理与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一大特色,但并非独有。
按照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基本态度来看,对各成员采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持积极肯定的扬弃态度,即:既肯定行政保护的有益性又适当予以限制,同时要求已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传统的成员,倘若放弃这一制度,必须受到TRIPS协议不降低已有保护水平原则的限制。
1.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优势
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优势明显:第一,由于行政权具有主动性对知识产权实施行政保护能主动、及时恢复权利人的权利;第二,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时程序相对简便快捷,能加快案件的处理,有效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第三,对知识产权实施行政保护能充分发挥行政专业管理部门的专业优势,科学处理涉及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第四,通过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建立一种对侵权行为的有效威慑,从而起到侵权预防作用。
可以说,行政保护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在我国仍然是一个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知识产权保护特色制度。
2.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基本制度形式
(1)对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行政裁决制度。一般认为,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授权,并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相关但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的一种行政行为。传统行政裁决理论认为,行政裁决权尽管具有司法权的属性,但由于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该项权力,因此其在本质上依然是一种行政权,而经过行政裁决的民事纠纷就已经包含了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双重法律关系,这时如果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那么应当依据行政诉讼程序对行政主体提起行政诉讼,而不应是就原来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有鉴于此,一些学者认为行政裁决制度的存在混淆了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分工。因此,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知识产权管理领域行政裁决权的行使应不断弱化,直至完全取消,并被司法保护方式所取代;在司法保护还确有困难,不能完全担当此任务之时,行政裁决仍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但应将其定位于作为司法保护的补充方式。
(2)行政调解制度。从广义上理解,行政调解是指行政主体参与主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序良俗为依据,以受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通过劝说、调停、斡旋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消除纠纷的一种调解机制。作为一种重要的调解方式,行政调解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接受行政调解、行政调解应当合法和符合法定程序等原则。行政调解制度能起到节约司法资源、有效补充司法保护的作用。
二、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及管理机构设置中存在的问题
如上所述,我国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工作由诸多专门部门来分别负责。这种制度设计的优点在于分工较细,相应的机构职责也较为明确,加之行政执法自身高效、简便的特点,对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意义重大。然而,由于这种分散管理形式对执法权的分配过于专业和细致,导致执法主体过多,不易协调,且行政管理成本过高,显然会影响执法的效率,笔者认为,这恰恰是当前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领域存在的最大症结。
三、完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设置及执法机制的基本构想
(一)重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体系的必要性
有效的行政管理活动有赖于有效的行政机构设置,健全行政管理机构设置是行政管理科学研究生中第一个重要课题,科学的合理的行政机构设置是提高行政效率和实现行政职能的开端和基础。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而我国目前关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状况很难体现精简和效率。
(二)顺应时代潮流,借鉴先进经验,理性选择二合一体制
论文摘要随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两个互联网国际条约也在中国正式生效,网络知识产权建设和管理力度不断加大,我国政府在推进网络版权保护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网络环境的复杂、盗版技术的不断更新和网民长时间养成的网络知识产权的消费习惯都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在立法和监管上,我国也应该在网络知识产权方面进行进一步的深化改革,提高完善相关体系建设,以满足现今条件下的知识产权保护要求。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数字网络网络传输
一、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含义及性质
根据不同的说法,知识产权有着不同的定义,根据范围举例说:“知识产权是指发明、发现、作品、商标、商号、反不正当竞争等一切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根据概括说:“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智力成果的权利和工商业活动中商业标记所有人对其商业标记的权利的总称,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根据无形资产体系说:知识产权包容一切基于非物质形态(包括知识经验形态、商业信誉形态、经营资格形态)所产生的权利。该无形财产权包括创造性成果权、经营性标记权和经营性资信权等3类权利。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包含与数字网络发展引起的全部知识产权,包含了版权、邻接权、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和商号所有内容,同时,又在网络的特殊条件下,涵盖了数据库、计算机软件、多媒体、网络域名等电子化的知识产权形态。网络知识产权具有数字化、信息量大、更新迅速和开放性强等特点,这些特点都使网络知识产权没有统一的机构进行管理,信息量大,种类繁多,信息不受地域和国界的限制,这些都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力。但是,这些特点都有利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传播和使用,促进社会的信息交流和知识更新,提高了社会精神文明水平。针对网络知识产权的这些特点,我们要发扬优点,改善缺点,建立一个良好的网络知识产权的发展环境。
二、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一)国外数字化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
当今社会是信息化、数字化的社会,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传统的概念受到了冲击,而知识产权保护在新的网络环境下也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困难,比如:对著作权人、侵权人和侵权行为的确认问题。在这样的环境下,各个国家也都加大了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采取了许多新的措施和技术提高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监管。
世界各国都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采取了卓有成效的手段,主要有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采用和研发数字化信息资源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充分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功效。
在立法方面,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缔结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欧盟1996年的《数据库指令》和2001年的《协调欧盟信息社会版权与相关权指令》主张用“特别权”对达不到版权保护要求的数据给与特别保护,突破了传统知识产权的框架;美国和日本也从1998年开始,不断完善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以强化对本国数字化信息资源和数字内容产品的保护。在近年来,各个国家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也逐渐提高,相关法律的修订工作也都在不断的进行,这些法律法规都为我国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可选择的方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技术方面,目前,网络知识产权管理技术已经形成了一个潜力巨大的庞大市场,尤其在数字版权管理方面,世界许多科研机构和科研工作者都在从事相关领域的工作。通过数字内容加密、用户身份认证、数字内容解析来完成加密、解析工作的数字版权管理(DRM)技术以及基于数字水印标记的Intertrust公司的DigiBox技术等都能够有效地运用到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当中,同时新技术的不断涌现也使得网络的知识产权结构更加完善,有效的促进了网络知识产权产业化进程的加速发展。
在集体管理组织方面,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都已建立了功能完备、管理科学、运转良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体系。这些知识产权集体管理体系建立了自己的作品数据库,并且制定了相关的在线销售知识产权的咨询、许可和收费系统。这些管理机构的参与使得网络知识产权在一定范围内得到了良好的管理和经营,有利于网络知识产权的健康发展。
(二)国内数字化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保护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事业的迅猛发展,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正在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家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和规章为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指导作用;同时,随着互联网版权保护的日益加强,中国互联网协会于2005年1月28日及时成立了版权联盟,加强网络环境知识产权,特别是版权保护意识。联盟制定并了中国互联网版权自律公约,包括电信运营商、互联网领域企业,以及国家版权局、北京市版权法院等行政执法部门参与了公约的修订过程,可见保护数字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已经深入到社会的各个层面;最后,各互联网企业也不断推动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加强。互联网企业可以说是网络知识产权的使用者和拥有者,不断地加强对这些互联网企业的管理,促使互联网企业不断地重视网络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在互联网媒体企业中,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已经促使了行业的转变和升级。
但是由于我国公民普遍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不强,在网络上可以便捷获取知识产权的今天,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形式还是尤为严峻。同时我国的网络知识产权还面临着外国企业的严重挑战,缺乏明确的立法依然是我国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问题,同时,在技术上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方法也需要进一步的进行推广。在公开和保护的过程中,我们要不断的寻找平衡点,在满足公民的精神生活的同时保证著作权人对网络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基本权益。
三、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遇到的问题
(一)网络信息的专利权确定问题
首先,对于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的认定与传统的知识产权认定方法有很大的不同。根据巴黎公约的国内法独立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一项技术成果的专利权是否成立以及受保护的程度要依各国国内专利立法的具体情况而定。也就是说,没有在世界范围内对知识产权认定的共同标准,而对于网络的全球性而言,专利权的地域性限制了网络知识产权的认定范围。同时,对于知识产权所有权人来说,在世界范围监测专利侵权状况、认定侵权并掌握用以充分证明侵权人实施的侵犯了权利人权利要求的侵权行为的证据,在实际当中根本无法实现。所以这就需要各个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进一步合作,逐步的减小在知识产权认定标准上的相互差距,缔结双边或多边的知识产权条约,使网络下的知识产权的认定更具有可操作性和普遍性。其次,网络技术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的认定也有重要的影响。在网络上的数据传播是非常容易而又极不稳定的,知识产权的载体不再是有形的书籍、文字和图像,而变成了数字符号和信息流。在这样的频繁传输中,数据容易被损坏、修改,知识产权的内容容易丢失和删减,这些都会对知识产权构成决定的影响。网络技术也可以改造数据的传播方法和途径,这也影响知识产权的认定,可以说,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一种详细的方法可以严格区分网络知识产权和网络下的非知识产权的严格界限。所以说,网络知识产权的认定标准是不确定的、模糊的,需要我们不断地探索和研究相关技术。
(二)网络中的商标权问题
网络环境中,假冒、盗用别人的注册商标或厂家名称推销兜售自己的商品的行为非常常见,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或服务标记等都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网络中盗用商标的行为违法成本极低,并且难以全面的监控和审查,即使被发现也没有具有可操作性的惩罚措施。在网络环境中,域名(DomainName)与商标十分相似,域名和商标在网络和现实中有着相类似的功能,用户通过域名来认识和辨别网上的企业和企业产品,根据域名访问企业主页,获取产品信息,开展商务活动。大多数企.业公司的域名与其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保持一致。域名可以说是在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但是在网络环境下,域名非常容易被复制和模仿,很容易产生知识产权的侵害问题。同时,域名的抢注也成为时下重要的问题,很多企业通过域名的抢注获取了暴利,这种行为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但是在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对于相关域名的保护条款,更多的企业只能无奈的选择买回自己企业的相关域名。域名作为商标在网络中的延伸,如何保护相关企业在网络中对于域名的使用权是现在仍然无法解决的问题,我们应该逐步完善相关法律,同时也要求在网络技术领域不断地探索,以便能够在技术实现网络商标权的合理管理。
关键词: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技艺;非遗;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7-0316-02
一、少数民族传统知识和技艺法律保护的现状
传统知识和技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内容,是传统部族在历史过程中创造的知识、技术、诀窍的总和,一般具有经验性、整体性、与环境要素的兼容性、另类科学性及描述形式等特征,同时具有权利主体的群体性、权利客体的公开性、历史性以及经济利益未实现性等法律特征。
传统技艺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法是否可用来保护传统知识,学术界和司法界尚存争议。否定论认为,知识产权法不足以保护传统知识,知识产权概念与传统部族的实践和文化存在冲突和不相容。肯定论认为,知识产权法与传统知识和技艺保护没有冲突,可以知识产权法保框架护传统知识。从专利制度看,肯定论认为传统知识只要被创造或发明出来,就可以用专利法来保护,专利保护延伸到传统知识是最直接的保护办法;从商标和地理标志角度看,肯定论认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可以授予传统社区的代表,从而使传统知识和技艺获得保护。专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则存在立法位阶低、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不足、统计指标体系不全、知识产权保护缺乏具体依据和可操作的保护措施等现实状况。
二、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冲突
1.独创性认定。知识产权体系中,独创性与时间相关,时间推移,价值变小。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这个趋势恰好相反,传承过程中不断改进、完善,内涵逐渐丰富,总体价值呈现随时间增大的趋势。
2.权利主体。知识产权体系中,有明确具体的权利主体,即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则是某一民族或某个区域中不特定群体持续创造的结果,在司法实践中较难确定具体权利主体。
3.权利性质。知识产权体系表现为私权救济。如果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采取私权救济的方式,则效果欠佳,若采用公权保障的方式,又会出现权利主体的利益受到侵害或保护不完全的状态。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困境,从法律文化认知的深层视角看,在于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在科学认知和权属规则上的不同。差别主要有:对知识的认知不同,现代文明秉持的普适知识的理念与东方文化背景下推崇的地方性知识和观念存在对立;对科技的认知的不同,现代科学所建立的依靠实验得出科学的论证和东方国家盛行的经验式、感受式的知识观念和技艺相冲突;财产属性和法律确认不同,现代财产观念和制度保护基于知识创新而形成的私权利,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间维度上主要限于代代际以内,东方财产观则注重对历史沿袭的传统知识的传承和改进,认为传统知识是集体权利,具有社区共有和公共权属的特征,注重非遗保护的历史传承性质和超代际的永久时限保护[1]。
活态流变是非遗文化中传统知识和技艺的显著特征,目前非遗法律保护途径,主要是行政手为主的公权利保护方式和以知识产权制度为主的私权利保护方式。同时应该看到非遗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综合命题,涉及法律问题,对知识的认知和评价,对科学的分类和评价,以及对财产性质和主体在认识上的突破等。立法方面,完善非遗的地方性立法同时,需重视少数民族习惯法保护传统知识技艺方面的作用。
三、少数民族传统知识和技艺法律保护的建议
构建本土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主要基于三个层面的探索:一是理论层面,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从译介、移植、反思转向实质性的理论建设;二是学科层面,建构本土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体系;三是实践层面,将社会需求、政府决策、民众实践与理论研究整合,将遗产事业与遗产知识体系相统一。
商标权保护模式意味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由静态保护向文化效益的合理开发、利用模式转变,与其他民事权利保护相比较,其综合优势在于:有利于促进非遗开发和经济效益的实现,产生更直接的经济利益;基于非遗的活态文化特征,通过商标注册,可以保护非遗自身的活态性;可以有效解决非遗的保护期限问题,商标权保护模式下,不存在因非遗年代久远而无法申请注册的情况,且注册商标续展制度可以为非遗提供长期的有效保护。
少数民族传统知识和技艺中,可以大致分为已公开的内容和尚在保密状态的内容。二者的法律保护有所区别,构成商业秘密的传统技艺,很多通过口传身授的师徒制传承,保密措施有限。注重个体经验的总结和体验式的传授学习,具体传承的方式是家族祖传、师徒相传、自我学习和寺院式的教育。其中民族医药知识和技术的传承,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民间宗教对其传承影响较大,知识技艺和诊疗方法的保密状况比较复杂。受各民族文化传统影响,少数民族医药的传承更为注重亲疏关系的不同,许多秘方只传授给直系血亲,部族、家族和社区的极小范围口授身教式的传播方法,在民族地区现代化进程和现代传播方式的冲击下,面临的困境更多[2]。
传统知识和技艺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以及何者是法律和经济意义上的真正权利人,一直是非遗保护的普遍性难题。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范化进程中,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优异经验,同时应该看到,如果只停留在对非遗保护法律规范的形式移植上,并不能有效解决传统知识和技艺传承面临的困境,通过公权保护可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行为做出规范,防止过度商业化,非遗保护的价值目标,在于保持这些知识和技艺的生活场。重视本土资源的挖掘与整合,进行分类分级数据库建设,在专利申请、审查时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查新,对于影响重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作为国家机密,受国家保密法的保护等。
传统知识与技艺在内的非遗文化开发,核心在于建立合理的利益共担机制。理想形态是行政保护和民事保护的双支撑模式。知识产权制度除了保护最新成果外,还应对智力源泉的保护和利用给予一定的空间。传承人是非遗文化中重要的活态载体,有其脆弱性和不确定性。需要建立和完善非遗传承项目档案和非物遗杰出传承人档案。档案载体的多样性特点对于非遗文化的保护具有特定价值和意义,使传统知识和技艺的表现更为直观、具体和全面,传承人与传统知识和技艺的发源地能够从商业开发中获得合理利益份额,也有利于保护和传承。
非遗产能否进行商业开发已不是问题,关键是如何开发,发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发展特色旅游产业的过程中加强商业开发机制,发源地充分参与,提供法律咨询、技术咨询和公共信息平台,加强当地能力建设,提高发源地的传承、保存、保护、开发与创新能力;融入大区生态文化旅游圈,通过非商业性开发发挥促进区域经济合作的综合社会效益;遵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用途和转让的限制,履行发源地和开发者的义务,尊重当地居民和传统社区的生存权利和文化权利等共商条件,最大限度保护发源地的利益,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
自然人是非遗的载体,是非遗保护中重要因素。对非遗保护制度,落实到对相关主体的权利安排,关键是对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以免出现权利的悬置、虚化和孤化。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传统知识和技艺因由来已久,源头无法溯及和求证,被归入不受保护的公有领域,或是归入现有技术体系。而利用传统知识和技艺产生的新成果,做适度改良和市场化运作,可以较易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有保护价值的信息脱离其原始的载体和环境被复制的现象,在现代信息技术背景下,也容易做到[3],对原住民族聚居地群体的传统知识资源和技艺造成非公平侵害,应该建立防御性、低门槛的全面保护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不同于知识产权等相关权利的取得,权利主体是传统知识和技艺所在地的社群、原住民以及传承人,权利主体往往是集体概念。主体可以通过法律注册取得权利,但未经注册或不能成功注册,并不影响主体的实际权利,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基本要件即享有相应的法律权利。
对非遗保护措施的完善建议:一是利用民族地方立法权限的制度优势,推进传统知识和技艺保护的地方立法体系化,并提高立法的可操作性和可检验性;二是具体制度设计上,借鉴地方立法的有益经验并提高行政保护的效能;三是探索少数民族民间文化产业发展知识产权战略联盟等途径,加强区域间的非遗保护合作,促进地区民族团结。
参考文献:
[1]严永和.论中国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与制度框架[J].民族研究,2006,(2).
关键词:企业;知识产权;自主保护;主体作用
建设创新型国家已是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社会发展的主题,只有全面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能力,才能真正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经济时代,企业只有不断地创新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因此,如何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最终将这些创新转化成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有效的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成了维持企业竞争形势的迫切需要”[1]。
一、我国企业自主保护知识产权的现状
近年来,在国家日益重视知识产权战略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下,大部分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保护手段方面有了明显的提高。然而,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情况看,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自主保护的现状并不乐观。当前我国企业自主保护知识产权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企业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淡薄
第一,我国许多企业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只重视厂房、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对于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保护意识存在严重的先天不足,相互之间的“拿来主义”、剽窃之风盛行。再加上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仍停留在专利等传统工业产权的层次上,而对品牌、企业形象、外观设计、软件等新型知识产权特征认识不足,因而无法实现对它们的有效管理和保护。20多年来,尽管我国已颁布了一系列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但一些企业的领导者、科技工作者、经营管理者却对知识产权知之不多,更谈不上运用法律武器来自觉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
第二,我国很多企业由于缺乏开展知识产权工作的紧迫感,对市场竞争的压力与动力认识不清,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和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够,这直接导致了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数量不多。据统计,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占大约万分之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2]因此,虽然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较快,但自主创新能力不强,这已经成为当前影响我国企业国际市场竞争力的一个核心问题。而且,尽管我国一些企业在知识产权自主创新方面有了明显提高,但普遍暴露出不善于利用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主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不强等问题。甚至有些企业错误地认为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侵权只是政府职能部门的事情,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构筑中严重忽视了企业自身主体作用的发挥。
(二)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缺失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缺失是我国大多数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发达国家企业多设有专门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有知识产权专家、律师、资产评估师、市场分析员等专职管理人员,甚至有的还为企业领导层配备专业人员协助企业领导管理知识产权事务。而且,国外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一般直接隶属于公司总部,与生产、营销、技术、财务部门共同组成企业高层管理机构,如IBM公司、三菱公司、富士公司、东芝公司等。[3]国内少数著名企业如海尔、华为也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部,在企业的科研、生产和经营活动中,由知识产权部门负责企业的专利申请、开发、转让、诉讼、保护和商标等专项工作,取得了突出的成效。[4]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大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都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人才。我国大部分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一般由总工程师负责或研发部门负责,与企业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一并管理。然而,企业知识产权涉及到科技、工程、经济、市场和法律的诸多理论与实践,单由科技开发部门承担肯定是行不通的。[5]科技管理人员往往由于对有关法律、技术贸易的理解不全面、不彻底、甚至不正确,因而达不到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另一方面,即使配备了专、兼职管理机构或专、兼职人员的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上也多流于形式,实际效果不佳。这严重滞后了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制度不健全
由于我国企业多数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人员,因此也未形成科学的、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制度,特别是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属问题和对发明者的激励机制等都无明确的规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制度不健全通常会导致以下两个方面的结果:一是使企业一些新的发明创造成果不能及时申请专利。这样既使得企业的发明创造成果无法快速应用和推广,损失了应有的经济效益,同时又给其他企业时间上的可乘之机,最终甚至丧失该项知识产权。例如,中草药本是我国的强项,现在却有900多个由我国研发并完善的中草药项目被外国公司申请了专利,在每年上百亿元的中草药专利许可贸易中,我国不仅拿不到专利费,还不能向拥有这些专利的外企所在国家出口这类专利产品。[6]二是对自己所特有的商标没有及时申请注册,遭到他人抢注而引起纠纷,以及对已有的注册商标保护不力等现象。如浙江省一家在国际市场上颇有知名度的企业,在开拓新的国际市场时,由于未能及早注册商标,反被一些外商抢先在他们准备进行营销的国家进行了商标注册,使该企业蒙受了不应有的损失。总之,这一制度缺失往往导致企业即使有自主创新,由于其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制度不健全,因而知识产权的利用率、商品化率、产业化程度处于一个较低水平。
(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无法适应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企业自主保护知识产权的效果。由于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意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所以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的相关人员基本上没有接受过系统的知识产权教育或培训。据本课题组对有关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的调研显示,近81%的人员是通过新闻媒介了解知识产权的,约有3%的人参加过各种学习,包括学校学习、各种有关的培训等,并且基本上都是专利法、商标法方面的培训,另外约有1%的人是通过有关具体事务的处理了解知识产权知识的,例如在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的过程中,在专利、商标诉讼中等。由于上述教育培训没有跟上的原因,导致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水平还停留在刚刚启蒙的状态。尤其是对专利、商标以外的保护手段缺乏认识。甚至绝大部分人对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例如定义、内涵、体系等没有一个基本的认识。甚至有人居然不知道商业秘密、地理标记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因此,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尚不能适应知识产权核心竞争的需要。
综上,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这些现状严重地阻碍着企业可持续发展,制约着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使得企业难以取得竞争主动权和优势,难以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立足。因此,企业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性,加强企业知识产权自我保护势在必行。
二、德国企业自主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经验
近几十年来,德国经济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德国企业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不断提升和保持其强大的国际市场竞争能力。进入二十一世纪,面对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德国政府更加致力于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实施了以企业为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打造了德国奔驰、宝马、西门子、拜耳、巴斯夫等一大批世界顶级的跨国公司。
(一)德国企业既是创新的主体也是保护的主体
在德国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过程中,德国企业尤其是大企业成为推进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主体。一方面,德国企业在整个国家知识产权开发中占据了相当高的比例。据介绍,2005年德国企业在德国专利局申请专利60222件,获得授权的专利20418件,其中13%的申请来自西门子公司、奔驰公司、罗博特博世公司、Infineon技术公司等四家德国大企业。同期,德国企业申请的欧洲专利和国际专利,有2/3集中在德国10家大公司,德国中小型企业则申请较少,科研院所和大学的申请比例也只占到了6%。[7]另一方面,在对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上,德国企业也发挥了绝对的主体作用。德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重点是围绕企业经营发展的总体战略,在知识产权的管理职能、评价体系、产学研合作、成果应用和产业化、员工培训和奖励等方面均形成了比较完善、富有成效的制度规范,对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全面的自主管理和保护,德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因此较高。
(二)德国企业自主保护知识产权的几点经验
第一,德国企业围绕自身发展战略制定了明确的知识产权战略和管理保护方针。德国企业并不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独立或孤立的战略去研究,而是将其作为企业整体战略的一部分加以综合系统的考虑,并根据企业所在的行业特点,确定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点。德国企业还普遍制定了明确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方针。如拜耳公司制定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方针是:一是要积极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以增加价值;二是知识产权管理要构建全球化的结构;三是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和方向要以全球商业战略为导向;四是企业知识产权要作为战略上重要的无形资产来保护;五是各部门间的沟通与合作是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的基础。
第二,德国企业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其知识产权管理保护职责,并形成了高效的内部沟通渠道。德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基本职责主要有:专利情报管理,创新发明的挖掘,申请专利,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管理专利权、商标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综合管理,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发明奖励,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对知识产权的评价管理,对外沟通交流,对涉密文件的管理,知识产权风险管理等等。德国企业大多由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部门来落实上述职责。不过,具体由什么部门来管理保护知识产权则存在差异。第一种是由企业法律部来管理知识产权。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德国拜耳公司。第二种是由公司研发部门负责管理知识产权。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先正达公司。第三种是由公司法律部和研发部共同来管理知识产权。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德国汉高公司。
在明确管理保护部门职责的基础上,德国企业还普遍形成了高效的内部沟通渠道,使得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形成一个整体:一是企业总部设有知识产权文献数据库,实现内部数据沟通和信息共享。二是知识产权管理、研发、生产、销售和法律部门之间经常沟通交流,各部门均十分重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执行。三是企业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定期向总部进行业务报告或专题报告。
第三,德国企业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的培养。据相关资料显示,每一名员工进入企业时,都必须接受知识产权方面的培训,包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文件管理及保密规定,知识产权发明、申请、应用、维权程序和途径等。员工经过教育培训,逐步形成自觉遵守法律制度和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强烈意识。不少德国企业还注意培养专业化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对技术、法律人员定期进行跨学科轮训,或派员去专利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高校学习,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员工参加专利律师资格考试,以此培养企业自己的具有理工科背景、技术与法律相结合的复合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人才。
第四,德国企业具有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申请与评价体系。德国企业对研究成果进行价值评估,以最合理的成本,选择最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第一,一项研究成果在申请专利之前,企业要先进行价值评估。根据价值大小,选择是否公开、是自用还是许可别人使用、是申请专利还是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第二,在获得专利授权后,企业则要适时评估每项专利的价值,如有价值就每年按时缴费维持,没有价值就定期放弃。第三,凡具有巨大价值或者涉及企业核心利益、技术公开后其他竞争者很容易掌握、而本企业又难以维权的,德国企业往往将其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严格保护;如果对一项发明创造企业难以有效保密的,他们则及时申请专利。
三、企业发挥保护知识产权主体作用的主要途径
企业作为是我国社会最前沿、最基层的生产部门,它是社会财富的直接创造者。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自主创新是企业竞争力的主要来源,因此,企业绝对是我们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排头兵。然而,结合我们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我们有理由呼吁,要更好地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进一步激励企业的自主创新,我们必须充分地重视和发挥企业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主体作用。正如前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自主创新大会上的讲话”指出的:“我们要充分发挥企业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主体作用,要不断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自觉性,……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同时也是知识产权应用和保护的主体。”[8]
发挥我国企业的主体作用来保护知识产权具有天然的优势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企业知识产权的外部保护或者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事后救济总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行政执法调处一般存在手段不强、措施不硬,受管辖权限制,跨地域执法难度大,而司法途径解决存在结案时间长、司法成本高,时效性难以保证等问题,致使企业的知识产权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由于知识产权固有的特点,行政与司法保护往往难以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也即可能会出现赢了官司赔了钱的局面,会严重地挫伤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因此,笔者建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应在继续强化国家主导作用的基础上,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发挥企业自身的主体作用。
(一)强化企业知识产权自我保护的意识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意识缺失是当前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根本原因。长期以来,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作用都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因而对技术创新成果的产权化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普遍偏低。在相当多的企业中,由于受传统科研体制影响,对研究开发的新技术热衷于通过鉴定、评审等程序获得奖励或鉴定证书,然后将技术成果束之高阁或向社会公开,而对技术成果申请专利表现得十分冷淡。同时,企业防范知识产权侵权的意识也不够强或存在侥幸心理,在产品研发和市场化过程中忽视知识产权保护,陷入被人侵权和侵犯他人权利的危险境地。因此,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要强化两种意识:一是彻底改变知识产权保护仅仅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事情的错误观念。尽管说,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确实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应该首先立足于企业的自主保护上,牢牢树立企业就是自身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二是要强化企业领导和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将其作为企业文化来培养。这就要求我们企业在牢固树立自主创新是现代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观念基础上,整个企业上下将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工作贯穿于自主创新和一切工作当中,有利于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格局的形成。
(二)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人才队伍建设
要发挥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主体作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是关键。因为,企业自主保护其知识产权最终是要通过人来实现的。结合我国企业的现状,借鉴德国的经验,笔者认为,我国企业应尽快加强知识产权自我保护的人才队伍建设。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人才队伍建设主要包括这么两大方面:一是建立专门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保护机构来专司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这样可以避免很多项目资料如合同资料、设计图纸、客户资料、市场信息等因掌握在个人手中而导致的不利于管理、不利于保护、不利于信息资源共享的局面。至于是由企业的法律部还是研发部来承担此责,则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来决定。二是通过引进或培训熟悉知识产权工作和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人才来强化保护队伍。这里可以考虑借鉴德国的做法,即对企业的技术、法律人员定期进行跨学科轮训,或派员去律师事务所、高校学习,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员工参加国家司法资格考试,以此培养企业自己的具有理工科背景、技术与法律相结合的复合型知识产权人才。
(三)完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规章制度强化管理
完善企业内部知识产权保护规章制度强化管理是发挥企业自主保护知识产权主体作用的制度性保障。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企业工作的各个环节,因此,我国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规章制度,使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工作有章可循。主要包括:(1)建立严格的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制度。企业知识产权档案详尽明晰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前提。任何一家企业,只有对自己的家底十分清楚,管理严格,才有可能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掌握主动。(2)建立企业专利查新、确权、运营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这一制度既能使企业避免重复研发,从而拥有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同时又不至于侵犯他人的现有权利。(3)建立科学的知识产权分类保护体系。企业要根据保护客体的不同情况和保护措施成本的高低,选择不同方式或途径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4)制定系列其他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制度。如对职务技术成果的管理制度,在技术人员,申报成果,进行技术转让,与有关单位的合作等活动中,均有可能公开企业的技术成果及其他信息,造成企业技术成果新颖性的破坏或者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消失等;又如建立一定的员工约束制度,防止本企业人员由于兼职、调动、离职、私下转让等途径造成的企业知识产权的流失。当然,从调查结果看,已经有相当多的企业认识到该问题的重要性,甚至部分企业已经与员工签订专门的保密合同。(5)制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机制。通过该项制度的实施,使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出色的员工能分享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获得奖励,从而充分调动员工保护本企业知识产权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员工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主人翁责任感。
(四)重视行业协会与企业联合保护,形成合力应对知识产权侵权与纠纷
在企业间交往日益濒繁复杂的今天,单个的企业在整个市场和整个社会上日益显得渺小。企业在自主创新过程中互相依赖和联合协作的趋势日益突出,再加上知识产权侵权自身的特点,导致其具有的跨地区性侵权甚至是跨国界侵权的存在,使得企业有时候依靠单个力量来维权显得有些无可奈何,而且维权成本很高甚至得不偿失。所以这也是导致某些企业不愿积极维权的一个原因。因此,可适当借鉴国外企业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的做法,建立和健全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相关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企业联合会等要发挥组织、协调、自律、维权的作用,来解决依靠单个企业力量无法应对的纠纷,以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9],这也是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
参考文献
[1]吴汉东.中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方向、重点与制度的构建[R].2008年4月21日吴汉东在2008中国保护知识产权国际论坛上的主旨演讲,sipo.gov.cn.
[2]吴汉东,胡开忠.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博远,项沐.国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比较研究[J].中国石化,2004(6).
[4]王立诚,许必元,李海燕,严小生.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研究[J].企业经济,2005(4).
[5]朱珮.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其对策初探[J].柴油机设计与制造,2006(4).
[6]王立诚,许必元,李海燕,严小生.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研究[J].企业经济,2005(4).
[7]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和法律保护赴德培训考察报告[R].2006.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不足;改进
0引言
面对着当前河南省出现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不足的问题,该省开始逐步采取一些可行的方法进行有效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彰显了一个地方知识经济发展的好与坏,同时也是反映一个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为了缩小与其他地方发展的差距,河南省逐步引进一些先进理念进行有效的保护,从而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这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提并论,仍然具有现实的意义。如今,河南省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当中,还有很长的路需要走,怎样破解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问题,将是一项重大的研究课题。
1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意义
立足于现实,我们在分析知识产权在河南省地方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已经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河南省要建立创新型战略发展的规划,这主要依据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是否具有不竭的动力,当前,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管理还比较落后,这就造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落后性,为此,作为中国中部地区崛起的河南省来讲,更应该发挥好构建创新型发展战略的计划,因为,河南省是一个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大省,为了增进对该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战略目标实现,我们要紧紧依靠国家自主创新能力方面的智力支持,这对于正在发展中的河南省来讲,意义十分重大。
1.1保护产权所有人利益
河南省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要形成了维护好和实现好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氛围。当前,知识产权是维系一个地区乃至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为此,我们在其投入了大量智力资本,这对于一个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来讲,更应该要认真对待,不能耗费了大量的精力、成本后,没有改变对知识产权的重要保护。这将是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情况,我们不能任之发展,这将带给社会发展一片混乱的想象,因此我们要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这样可以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免受侵害,从而对社会进行了有效的稳定。
1.2推动实体产业的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实体产业的发展来说同样具有重要作用,在目前河南省知识产权资源的匮乏情况下,使得要素资源成为了决定该地区实体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我们可以这样认为,知识创新已经成为了引领实体产业发展的重要环节。
2河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不足
河南省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较多的不足,主要体现在立法层面的不足,同时也有政府职能缺位,还有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等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带给了河南省当地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极大的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我们必须高度重视。
2.1立法层面存在不足
面对着河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实况,我们要紧紧抓住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这条线,如果一旦缺失法律层面的保障,这将必然导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滞后的现象出现,所以,分析好河南省目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面存在不足,可以有效的改变河南省立法层面存在不足。
2.2政府职能缺位严重
从整个国家层面来看,政府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能。可是,目前,就河南省而言,我们不难发现,当地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职能缺位的问题,政府还处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边沿。例如,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方面、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由于各种利益层面的因素以及政府职能定位层面的偏差,这个时候政府都没有尽到应有的知识产权保护职责,从而严重拖了知识经济发展的后腿。
2.3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河南省出现的情况是,普遍存在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的问题,政府主要是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长远认识不清,不能有效的保障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从而形成了一种淡化的意识氛围,这种状况已经严重制约了当前社会知识经济的发展,为此,提高产权保护意识意义重大。
3河南省知识产权保护改进路径
面对目前河南省出现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足问题,这需要我们政府部门提高认识,加大治理力度是重点。更应该通过充分借鉴一些地区科学合理的实践经验,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从立法、职能以及意识等方面不断努力。
3.1完善相关立法
河南省要尽快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着重要从提升立法层次,增加法律震慑力做起,通过完善立法制度,使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河南省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处于松散、空白的状态,完善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已经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
3.2调整政府职能
河南省政府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其自身的位置没有摆放好,致使出现的一些违反了知识产权方面的相关规定。这对于正在发展中河南省来讲,必须改变方式方法,将知识产权的保护纳入政府管理行列中,从而有效的保障知识产权免受侵害。
3.3强化保护意识
面对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层面,当前,河南政府要转变落后观念,充分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紧迫性、重大性,同时还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这样才能让广泛民众了解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知识产品是凝聚着人们智慧的重要成果,我们不能让其受到社会各种不好因素的干扰。因为,社会在发展,国家在不断的强盛,这正是需要稳定的环境和社会各方力量的共同努力。河南省现处于经济结构转型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的攻坚期,这正是需要我们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艰巨的发展任务。
如今,河南省所处的发展环境直接影响到知识经济的发展,这与其他地区相比较,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制度保护还有一段距离,为了加快发展步伐,缩短与其他地区的技术差距,就要学习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引进一些先进技术,可是,要让本地人们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是比较难的,因为一些侵犯知识产权的人,并不能在国家的严厉打击下,退出市场,而且还会出现渐长的趋势。为此,河南省要根据当地实际,从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开始,逐步改变河南省出现的知识产权混论的局面。这从某种意义上说,主动权在我们手中,只要我们熟悉知识产权规则,了解各地方情况和差异,这样可以有效地促进正确地运用法律,凭借良好的信誉,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
3.4为技术创新建立长期稳定的法律政策环境
目前,河南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
其一,尽快改变对科技成果的评价体系,制定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措施。目前,国家对科技成果管理与鼓励措施的许多方面,重点仍停留在鼓励技术发明上,而非发明创造的商品化、产业化方面。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在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加强技术创新方面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和政策,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配套措施仍不够完善。只有将知识产权作为评价科技投入产出的一项重要指标,并将专利奖酬机制在实践中认真贯彻落实,才能真正实现与国际的接轨,才能真正推动技术创造的产业化。
其二,各级政府要制定切实措施,引导和推动国有企事业单位制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使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使一切可以取得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及时取得国内外专利保护,形成市场竞争优势,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专利保护不充分、不及时而造成的高新技术的流失。
其三,要充分重视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与运用。如在科研过程中充分重视专利信息的检索,以避免重复研究,提高研究起点和水平;在技术进出口过程中重视专利信息的检索,以避免吃亏上当和侵犯专利权;在制定企业、行业、国家科技发展政策的过程中,重视专利信息的研究与分析,以制定正确的科技政策。
其四,国家以及地方和企事业单位应建立重大技术项目的专利申请基金和开发实施基金,对一些关系国家重大利益,特别是具有良好国外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从资金上给予保障和扶持。
3.5要严格执法,使知识产权法发挥应有的效力
当前,在河南省出现了一种没有严格执法的情况,这对于河南省的知识经济发展有着制约的消极影响,为了促进当地知识经济的正常运转,河南省要主抓好民主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法律就像是一根橡皮筋或麦地里的稻草人,如果不严格搞好执法工作,将出现执法不严严重后果。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面临着许多改革的难题,这对于一个转型期的经济时代来讲,知识产权方面就容易发生侵权案件,这既影响了河南省的知识、技术创新,更阻碍了当地的经济发展,为此,我们的政府应该高度重视,采取一些切实可行的方法进行有利整顿知识经济市场。
3.6提高生产经营者的知识产权法律素质,敢于并善于应对知识产权诉讼
当前,我们还有很多生产经营者对知识产权法律知之甚少,甚至不懂得如何维护自己所享有的知识产权。这对于生产经营者来讲,主要是唯利是图,造成违法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当出现这种违反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要进行严厉打击,为此,河南省政府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制定一些相应的知识产权法律教育计划,从而维护好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概念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人们对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成果所享有的权利。由专门的国家机构,依据相关的法律,对权利人的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对社会发展有积极作用的脑力劳动成果,经过法定程序而授予的受特定保护的有特定激励效果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特点
作为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点:
1.权利客体是一种无形财产。知识产权的客体变现为知识、信息等抽象物。无形与有形相比有两个区别:第一,无体财产往往要通过特定的申请、审查、批准或登记手续而取得或确认,而有体财产权则依据法律事实而产生,例如购买、赠与等;第二,对有体财产的侵害行为通常表现为毁损或非法占有,而知识产权侵害行为往往表现为剽窃、仿冒等。
2.权利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表现为,得到一国法律认可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本国发生法律效力,而不具有域外效力。如要去的域外效力,只能通过国际条约来实现。
3.权利具有时间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客观的理论成果,其存在是有一定的有效期限。在法定的期限内知识产权受到保护,超过法定期间,相关的智力成果就不再是受保护客体。
4.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即知识产权的排他性,经权利人允许外,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这种专有性表现在:
第一,主体具有专有性。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且是经过法律程序予以确认的。
第二,客体的专有性,知识产权的客体表现为无形的成果,这个成果的归属只能是一个客体,否则就被视为侵权。
第三,知识产权权利内容的专有性。知识产权的行使,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完全由权利人行使。
(三)知识产权的价值属性
1.商业价值。知识产权最直接的价值,主要表现为商业价值。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就是权利人一旦拥有某项知识产权,那么就会产生专属于权利人的经济效益。知识产权的应用形式是多样化的,可以由权利人自己来实现,也可以由权利人收取一定费用,许可或者转让给他人来做。目前世界上许多著名企业都有自己独创的知识产权——商标。据统计,2000年“可口可乐”的品牌价值达到726亿美元之巨。徽软公司紧随其后品牌价值达到702亿美元,而国内的“红塔山”品牌价值也达到了439亿人民币。可以说,这些知名品牌的价值,虽然是用有形资产来衡量,但是其中蕴含的潜在价值是无法用有形财产衡量的。
2.社会价值。知识作为人类智慧的集中体现,知识产权其实就是用法律手段来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人的相关权利。知识产权之于社会的价值可以理解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知识产权作为创新的手段,在创造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在推动者人类社会的进步;第二,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创造良好的贸易和投资环境,促进科技创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二、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现状
(一)国外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发展
知识产权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很多国家都已经把知识产权保护上升为本国的一项战略来实施。在推进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日本从法律层面上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建立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并在实践中不断地修订和完善。现今,在《知识产权基本法》作为日本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基础之上,还有其他的法律作为辅助,如:《反垄断法》、《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外观设计法》、《实用新型法》、《版权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等,共同作为日本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框架体系。《反垄断法》等概括性法律与《著作权法》等专门性法律相互补充,全面保护知识产权,形成完善法律保护链。此外,为了保证法律的时效性和可操作性,能够适应不断发展的知识产权市场,日本针对知识产权法律的研究相当重视,针对新的问题及时讨论并出台相应的文件或者及时完善相关法律,可以说,日本政府的这种做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是极尽所能。美国政府于1979年第一次从国家层面的角度提出发展知识产权战略,并通过出台相关的政策提高美国的国际竞争力同时大力支持企业的发展,自那以后,美国的政府和企业都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重要战略。美国从1980年至2000年,短短12年的时间,相继颁布出台了《拜杜法案》、《联邦技术转移法》、《美国发明家保护法令》、《技术转移商业化法案》等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扩充了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内容,进一步提升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了发展本国经济,提升国际竞争力,美国在国际贸易中积极推动世贸组织达成知识产权相关协议,形成国际贸易新规则。挪威、芬兰和丹麦等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也在不断的变化,针对一些特别的知识产权,还给与特殊的法律保护。例如以往的独创性是保护数据库的必要条件,而经过发展,对数据库的保护也扩展到基础数据本身。
(二)国内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现状
相较于世界发达国家,基于我国的特殊国情,滞后性和时代局限性是国内知识产权刑法保护难以避免的瓶颈。现阶段,国内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主要集中于《刑法》以及各单行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纵观各国发展,在知识产权保护手段方面,不得不承认,刑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强手段,我国学术界和司法实践针对这一点的看法都较为一致。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目的最终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能够健康发展。通过正确、及时地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有效的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分子,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警示他人,预防知识产权侵权犯罪的发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和谐发展。尽管我国具有相对完备的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立法,但是我们仍旧不能忽视司法操作中面对的难题。在打击盗版、侵犯专利、假冒商标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犯罪的执法活动中,要揪出真正的制假者,使其能够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依旧道阻且长。从实践来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仍不容乐观,具体表现为:1.市场秩序混乱,造假严重,山寨横行。
2.权利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虽然经过千辛万苦取得了发明成果,但是保护、注册意识缺乏,使得知识产权成果被他人抢注,近些年这种情况虽然有所改观,但是仍不容乐观。
3.知识产权的刑事立法保护缺乏主动性。除去《刑法》外,就只有2001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5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这两个司法解释,都是在被动的情况下指定颁布实施的,不具有前瞻性。
4.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少之又少。原因有二,其一,《刑法》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规定的门槛较高,一般都要求以“营利为目的且数额巨大”才达到刑事追诉的标准;其二,很多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都以民事案件立案审结。
三、如何健全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当今世界各国都已将知识产权保护上升为国家战略,如上文所述,刑法作为最强有力的保护手段,其立法是否完善、配置是否合理,直接决定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效果。笔者认为,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完善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只有《刑法》第213-219条以及两个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刑法规定的是六中知识产权,关于新兴的知识产权,如科技成果奖励权、地理标志权、域名权等未做规定。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即使发生严重侵犯这些知识产权,也不能规定为犯罪,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此外,为适时的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保护正当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仍然需要及时更新和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以指导司法实践。
(二)界定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界限
目前在我国知识产权以刑事案件立案的很少,一个直接的原因就是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界限不够明确。我国实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采取的是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相结合的双轨制,这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不同。可以这样说,虽然双轨制的做法对于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作用明显,但是我们也不能否认这一做法也提高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门槛。因此笔者建议,在大的法治社会背景下,应该在知识产权领域逐步弱化行政保护,强化刑法保护,建立一支专业素质高的执法队伍,专门负责处理知识产权案件。
(三)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国际合作
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对外贸易日益频繁的今天。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的国际合作是大势所趋。只有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国际合作,在加强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的同时,也能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综上,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同时也是未来国际竞争核心领域。所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特别是刑法保护,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是当代法治社会的题中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