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粮食部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按照全国粮食局长会议关于“狠抓政策落实,加强市场调控,积极推动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部署,积极进取,扎实工作,粮食流通工作取得新的成绩,为稳定粮食市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粮食市场保持基本稳定
一是根据宏观调控需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稳定粮食市场。*年,国际粮食市场供求偏紧、粮价涨幅较大,为保证国内粮食市场供应,抑制粮价过快上涨,按照国务院部署,常年常时安排最低收购价粮食在批发市场公开竞价销售,并适当降低销售底价,加大销售力度,全年累计销售最低收购价小麦648亿斤、稻谷202亿斤,并销售国家临时存储进口小麦5亿斤、中央储备玉米9亿斤。在京津沪和东南沿海等主销区及时安排抛售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20万吨。为有效充实销区粮食库存,改善库存地区结构,缓解主产区收储压力,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四批最低收购价粮食跨省移库计划186亿斤,其中小麦178亿斤、稻谷8亿斤。各地配合国家粮食宏观调控需要,合理把握储备粮油轮换时机,对区域粮油市场进行适时调节。在国际市场粮价大幅度上涨的背景下,这些调控措施对稳定市场价格,保证市场供应起到了积极有效作用。
二是进一步完善中央、地方粮食储备调节体系和粮食应急体系。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下达中央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并督促实施,及时研究和落实中央储备食用植物油增储计划,提出地方储备粮分省规模的指导性意见。各地进一步充实地方储备粮规模,规范地方储备粮管理。落实国家粮食应急预案要求,细化粮食应急动用方案,健全应急机制,增强应急保障能力,不少地方开展应急演练,进一步做好粮食应急各项工作。
三是认真做好粮食产销衔接和政策性粮食供应工作。加大粮食产销衔接工作指导力度,及时协调解决粮食运输和资金结算等问题。去年全国共举办粮食产销衔接交易会、贸易洽谈会、粮油精品展销会等17次,签订粮食购销合同380亿斤。继续指导各地做好退耕还林、水库移民、救灾等政策性用粮的供应工作,按照有关规定销售处理库存陈化粮。加强军粮供应网点和信息化建设,顺利实施军用购粮卡改革,扩大服务范围,稳步提高军粮供应质量、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受到部队官兵的好评。
(二)加强粮食收购工作指导,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得到较好落实
一是做好粮食收购工作,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在粮食收购期间,各级粮食部门负责同志深入收购现场,加强对粮食收购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做了大量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和督促国有粮食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引导和鼓励多元主体积极入市收购。截至*年11月末,全国各类粮食企业累计收购粮食3533亿斤,其中国有粮食企业收购1848亿斤,其他多元主体收购1685亿斤,分别占总收购量的52.3%和47.7%。
二是认真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在总结近几年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年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进一步完善预案启动机制和补贴机制,细化操作措施,保证了预案的顺利实施。在启动预案的7个省,按最低收购价收购小麦579亿斤,收购粳稻10亿斤,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得到较好落实。
三是加大仓房维修力度,改善主产区粮食仓储条件。*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2.1亿元,对9个小麦和稻谷主产区仓房进行维修,9省地方财政落实配套资金1.1亿元,加上企业自筹,9省共安排资金约8.5亿元,维修库点9700多个,仓容445.4亿斤,有效地缓解了粮食主产区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仓容紧张问题。同时,其他一些省份也安排资金,进行了仓房维修改造。
(三)继续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取得新进展
一是落实政策措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成果不断巩固和发展。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和价格,迈出了农业市场化改革的关键一步。各级粮食部门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精神,以推广宁夏经验为契机,深入调查研究,明确改革重点,加强分类指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了改革顺利推进。截至目前,吉林、黑龙江、上海、山东、江西、福建、四川、新疆等17个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了粮改实施意见,在规范政府调控与企业经营关系、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完善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加强粮食市场体系和物流设施建设、健全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办法等方面,提出了新举措、有了新突破、取得了新成绩,不少地方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人员得到加强和充实。
二是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稳步推进,市场竞争力逐步增强。目前,各地已基本完成了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清理、审计、认定和剥离工作,绝大部分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上划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北京、广东、宁夏等省(区、市)已经消化政策性挂账96亿元,这是了不起的成绩。国有粮食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粮改以来,全国累计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124.9万人,占全部分流职工的49.7%,其中粮食部门安置77.6万人,占全部安置数的62.1%。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截至*年11月底,全国国有粮食企业21854个,其中购销企业15380个,比上年末分别减少3320个和566个,比粮改初期分别减少31386个和15054个。改革改制后的国有粮食企业竞争力逐步增强,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年1~11月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同比减亏31.32亿元,盈利省份达到12个。
(四)积极推进依法行政,粮食市场监管得到进一步加强
一是深入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提高粮食流通管理和服务水平。认真组织实施《条例》宣传,深入开展“依法经营粮食,保障消费安全”主题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对依法管粮的认知度。健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制度,建立全国粮食收购资格信息系统,加强对已经取得资格经营者的管理、指导和服务,目前全国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达到7.3万个。加大对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监管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对河北、山东、江苏、河南、湖北等五省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巡查,指导和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粮食收购质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加强对临时存储粮竞价销售出库和移库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查办涉粮案件,进一步规范粮食经营行为。开展粮食依法行政示范创建活动,颁布实施《粮食行政复议工作规程(试行)》,积极推进粮食政务公开,努力提高粮食依法行政水平。
二是贯彻落实《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认真开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在总结经验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完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优化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布局,依法开展第六批代储资格认定。目前,全国共有1771户企业取得粮食类代储资格,157户企业取得油脂类代储资格。加强对已取得资格企业的管理,先后取消了14户不符合中央储备粮代储要求企业的资格。代储资格认定制度的实施,为中央储备粮的库存安全提供了保障。
三是推进粮食监督检查队伍建设,加强粮食库存监管。目前,全国94%的省级粮食部门、68%的地(市)级粮食部门、54%的县(市)级粮食部门设立了监督检查机构。各级粮食部门加大监督检查队伍培训力度,全国取得粮食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达到23387人。建立国家粮食局粮食库存检查专家库,开发全国粮食库存检查信息系统,提高了库存检查效率和数据准确率。认真组织开展*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重点加大对各类政策性粮食库存的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力度,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国务院。
四是开展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加强粮食质量卫生监管。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紧急召开全国粮食质量监管工作会议,制定《全国粮食质量安全整治行动方案》,全面部署和组织实施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并对部分省区进行巡查督导。积极开展收购环节的原粮卫生监测,在全国共采集稻谷、小麦、玉米等主要粮食样品约2万份,取得检验数据约10万个,基本掌握了我国原粮卫生整体状况。以中央储备粮为重点,兼顾地方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和商品粮,加大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与卫生安全的抽查检验力度,促进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在全国建立144个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站),初步形成了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网络。
(五)加强规划和指导,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迈出重要步伐
一是按照“三个体系、一个保障”的部署,大力推动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落实去年全国粮食局长会议提出的关于构建粮食宏观调控体系、现代粮食市场体系、粮食产业化体系和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监督保障体系的要求,各地积极制定规划,认真组织实施。湖北、江苏、安徽等省以省政府文件印发了大力推进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给予资金支持和扶持政策。湖北省粮食局邀请12个省(区、市)粮食局开会专题研究发展现代粮食流通产业思路,河北、安徽、河南、湖北、甘肃等省召开粮食产业化工作现场会,积极推动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
二是制定粮食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推动现代粮食市场体系发展。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印发《全国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加强对粮食市场建设的规划和指导。继续完善重点联系批发市场制度,目前联系粮食批发市场达到18家,大中城市成品粮批发市场达到24家。根据粮食流通需要,批准组建10个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加快全国粮食竞价交易系统建设。积极发挥粮食批发市场功能,推动最低收购价粮食和其他政策性粮油的联网交易,为合理配置粮食资源和粮食宏观调控服务。
三是推动粮食物流体系建设和粮食加工布局调整,扶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配合有关部门制定《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支持和指导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积极推进上海外高桥、江苏靖江、辽宁锦州港、中粮集团(江阴物流)等重点粮食物流项目建设。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国家促进玉米深加工健康发展的有关政策,在8个省开展在建、拟建项目全面清理的复查,促进玉米加工产业布局调整。落实“十一五”全国食品工业发展纲要,抓好示范工程建设,建设了湖南长沙、湖北武汉、安徽六安、河北秦皇岛等一批粮油加工园区和产业集群,推进粮油加工向深度和广度发展。会同农业发展银行确定第二批重点支持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在粮食收购资金、技术改造、基地建设等方面优先提供贷款支持。截至*年11月底,全国国有粮食企业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1631个,其中购销企业987个。
四是推动农村粮食产后安全保障工程,指导农户科学储粮。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启动国家“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粮食科技丰产工程”产后减损项目,与12个粮食主产省签订建立农户储粮示范点合同,推广适合不同区域、不同品种的农户储粮技术和装具,深受广大农户的欢迎和好评。制定农村粮食产后安全保障工程工作方案,利用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在四川、山东、辽宁等3省启动农户储粮试点,配置标准化储粮装具,试点农户和试点区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是继续积极推动“放心粮油”工程,促进粮油企业管理和产品质量水平提高。在全国城乡继续坚持不懈地推进“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工程,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抽样调查结果,目前全国粮油产品总体合格率位居食品合格率榜首,小麦粉、大米合格率分别达到98%和99%。
(六)加强粮食行业基础工作,行业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
一是加强社会粮食统计调查和市场监测、预测,为粮食宏观调控服务。广泛宣传并认真落实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进一步扩大粮食统计的社会覆盖面,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完成2006年度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工作,对粮食消费、农户存粮及分布、粮食商品率、跨省粮食流通量等情况进行专题分析。积极做好粮油市场信息工作,调整和充实粮食市场监测点,不断完善和提升市场信息监测系统功能,提高监测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二是加强标准制修订工作,促进粮油标准水平提高。组织各级粮食部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检验机构及粮食企业,对粮油标准进行制修订。实施7项国家标准和19项行业标准,完成80余项粮油标准的审定。全面修订小麦等主要粮食质量标准,积极推进收购环节仪器化检验,规范收购检验工作。
三是加强粮食安全生产,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会议精神。组织编写《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培训教程》,普遍培训省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全国特别是东北地区安全防火和两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门部署,对近300户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提高地方安全生产意识。对于典型安全生产事故,局负责同志及时深入现场,指导工作。做好汛期安全储粮工作,及时布置检查,确保库存粮油安全。
四是加强粮食科技、理论研究、新闻宣传和行业教育培训、技能鉴定工作,促进行业技术水平和职工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开展粮食行业关键技术研究,逐步完善技术创新体系。组建10个国家粮食局工程技术中心工作进展顺利,批复组建3个省级科研工程中心,一批粮食物流、加工、储藏及检测技术设备新成果实现转化,行业科技成果工程化、集成化和产业化基地网络初步形成。集中力量开展粮食安全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加强宣传工作,编撰粮食年鉴、发展报告,促进粮食工作水平的提高。继续扩大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覆盖面,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成功举办首届全国粮食行业职业技能大赛和财会知识竞赛,全国粮食行业重技术、重技能、重人才的良好氛围逐步形成。
五是加强粮食行业国际交流,不断提高会展水平。初步建立中国—中亚粮食行业交流合作平台,成功举办国际谷物科技大会。充分利用国际科技创新资源,与日本佐竹等公司签订长期粮食科技合作框架协议,与日本不二制油公司建立大豆蛋白深加工及综合利用联合实验室。各种粮食会展活动已初具规模,办展质量和数量逐年提高。
二、正确把握形势,明确今年粮食流通工作重点
今年是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重要一年,做好粮食流通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党的*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为做好粮食流通工作指明了方向。我们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在纷繁复杂的环境中争取主动,努力做好粮食流通各项工作,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一)粮食供求形势和价格走势更加复杂,粮食宏观调控难度进一步加大
正确分析粮食供求形势和价格走势,准确把握粮食供求品种、数量和布局的变化,是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做好粮食流通工作的重要基础。
一是从粮食供求总量看,粮食产需基本平衡,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的基础还需进一步加强。在国家支农惠农政策作用下,*年我国粮食生产连续第四年丰收,总产量达到10000亿斤以上,粮食消费平稳增长,产需基本平衡。考虑到国家粮食库存仍处于较高水平,粮食供应是有保证的。但从长远看,保持粮食供需基本平衡任务还很艰巨。
从国内食用植物油供需看,*年国内食用植物油产量962万吨,需求2300万吨,自给率只有42%左右,而消费持续快速增长,产需缺口逐年扩大,对外依存度不断提高,保证食用植物油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面临很大压力。
二是从品种结构看,有的粮食品种供求状况有所改善,有的品种矛盾突出。小麦由前几年产不足需转变为产略大于需;稻谷由前几年的产不足需转变为产需基本平衡;玉米工业消费增长较快,将由以往供需平衡有余逐步向基本平衡转变;大豆产需缺口扩大,需要通过进口解决。粮食库存品种结构与消费需求结构不完全适应,需要进一步改善。
三是从区域结构看,粮食薄弱地区的产需缺口有扩大趋势,产销衔接和市场稳定压力加大。我国粮食生产继续向优势区域集中,13个主产区粮食产大于需,余粮较多;7个主销区粮食产不足需,粮食自给率下降,缺口较大;11个产销平衡区粮食缺口有所扩大。近几年临时存储小麦、稻谷库存增加较多,增强了粮食宏观调控的物质基础,但库存大多集中在主产区,销区库存比较薄弱,国家粮食库存的地区布局需要进一步优化。
四是从国际粮食形势看,全球粮食供需形势趋紧,国际市场粮价居高不下。据联合国粮农组织(FAO)预测,*/2008年度全球谷物产量21.1亿吨左右,其中小麦产量6.0亿吨,粗粮10.8亿吨,稻米4.3亿吨。谷物总产比上年度增加5.3%,本年度消费量预计达到21亿吨,比上年增加2%,加上上年度粮食结转库存下降,全球粮食库存消费比将近20%,与上年度基本持平,为30年来最低值。由于石油等能源价格不断攀升,生物燃料工业对玉米和大豆的需求量显著增加,全球粮食供需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国际谷物市场价格将继续维持在较高水平。
随着国内粮食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逐步加强,国际市场多方面因素对国内粮食供求和市场的影响越来越大,不确定因素增多,粮食宏观调控面临着更为复杂的形势,保持国内粮食市场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难度加大,需要我们正确把握调控目标,科学运用调控方式,注重预先防范,准确把握调控时机和力度,运用好经济和法律手段,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和效果。
(二)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任务仍然艰巨,要高度重视改革中尚未完全解决好的突出问题
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关系到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经过几年的努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总体进展顺利,但进展还不平衡,要高度重视尚未完全解决好的几个突出问题,巩固和发展改革成果。
一是体制机制转换需要加快步伐。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转变取得明显成效,但还没有完全到位,政企不分、粮食流通监管缺位、错位等问题在有些地方还比较突出,需要按照“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府职能定位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从过去直接管理国有粮食企业真正转变到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上来。一些承担粮食最低收购价任务的企业,吃“政策饭”的思想有所抬头,市场竞争意识减弱,改革改制步伐放缓。对这些企业,要在服务粮食宏观调控大局前提下,进一步加快经营机制转换,真正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企业经营机制。
二是国有粮食企业财务挂账遗留问题尚未完全解决。目前,仍有相当数量政策性挂账需要消化,企业经营性挂账还没有得到妥善处理。在粮食主产区省级财力相对比较薄弱、粮食风险基金不足的情况下,政策性挂账遗留问题如何解决;粮食行业是微利行业,在收益不高的情况下,经营性挂账如何处理,这些仍然是困扰着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难题,需要在政策上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
三是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和再就业需要进一步拓宽渠道。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总体进展顺利,取得了突出成绩。但是,多数地区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配套资金存在较大缺口,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还存在一些遗留问题,任务仍然繁重,部分分流职工没有找到就业岗位。各地粮食部门在推进企业改革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对待这个问题。
(三)食品卫生安全问题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粮食质量卫生监管需要进一步加强
食品安全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粮食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与身体健康,需要各级粮食部门切实履行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管职责,认真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一是原粮卫生安全直接影响到成品粮和食品的质量卫生安全,对粮食收购环节严把质量卫生关提出了更高要求。从近年来开展的粮食质量安全抽查和监测情况看,受自然灾害、环境及生产、收获过程中一些因素的影响,由生产环节带来的粮食质量安全问题应予高度重视。引导和帮助农民种植和收获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指导和帮助经营者把好粮食收购质量关,建立和完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确保流通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已经成为新形势下粮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是加强流通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迫切需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体系。为及时发现和解决粮食质量安全隐患,防止有毒有害粮食流入口粮和饲料市场,进一步明确粮食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需要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与干预制度,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网络体系;建立健全质量追溯、安全监督抽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粮食检验体系、完善粮食卫生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积极开发和推广适用于粮食收购现场的质量安全快速检验技术和设备;建立粮食产后服务体系,为农民提供粮食快速干燥和杂质清理等服务,解决马路晒粮造成的粮食破碎和污染问题。
(四)粮食流通主体日益多元化,对行政管理和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
粮食市场全面放开后,需要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的能力和水平。
一是粮食经营主体多元化,规范收购市场秩序和维护市场稳定的难度加大。在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中,70%以上是多元市场主体,且比重呈上升趋势。部分粮食经营者法制观念淡薄,管理水平低,粮食经营台账没有建立或不健全,粮食统计数据不报送、报不实或不按要求报送,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没有按照规定保持必要的库存量,部分农村粮食经纪人没有依法申请办理收购资格许可证等。有的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存在“重许可、轻监管”现象,加上有些地方行政执法人员不足和缺少必要的监管手段,经营主体点多面广、流动性大,影响了市场监管效果。
二是粮食流通活动多样化,规范经营行为和维护政策性粮食安全任务加重。目前,有些多元市场主体承担了储备粮油的保管业务,多数能做到守法经营,但个别企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影响了政策性粮油安全。在新形势下,需要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采取更为有力的监管措施,尽快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储备粮油和其他政策性粮食安全。
三是外商投资企业加快进入粮食流通领域,依法监管和服务水平亟待提高。粮食市场全面放开后,更多外资企业进入粮食收购市场和经营领域,特别是油脂油料的进口、加工、销售,外商占有较大份额。外商投资企业已经成为粮油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监管,加强服务,努力提高粮食市场调控能力。
四是仓储企业多元化,增加了仓储管理难度。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全国共有仓储企业18622户,其中非国有企业2825户。另外,其他行业和粮油加工业的部分企业也开始进入粮油仓储业。总体看,仓储企业的多元化给仓储市场带来了活力,但这些企业多数仓储条件较差,业务人员一般没有经过专业培训,这对行业管理和指导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研究加强对这类企业管理的措施。
三、积极开拓进取,扎实做好今年各项粮食流通工作
党的*强调要“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中央指出“粮食安全的警钟要始终长鸣,巩固农业基础的弦要始终绷紧,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要求要始终坚持”,要坚持稳中求进、好字优先。最近,总书记、总理对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再次作出重要指示,进一步指明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粮食工作的重点和努力方向。为开好全国粮食局长会议,做好2008年粮食流通工作,曾培炎、回良玉副总理专门做出指示,提出具体工作要求,我们一定要深刻领会,努力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根据粮食流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今年粮食流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的部署以及发展改革工作会议的要求,着力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保障粮油市场和价格基本稳定;着力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继续完善和健全体制机制;着力加强粮食行业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着力推进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更好地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主要任务是:
(一)努力提高粮食宏观调控水平,把维护粮食市场和价格基本稳定作为今年粮食工作的首要任务
按照中央关于“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和“控总量、稳物价、调结构、促平衡”的总体要求,结合粮食部门工作实际,切实落实国家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着力改善粮食市场调控。在调控目标上,既要考虑消费者承受能力,又要保护生产者利益,引导粮油产品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上;既要利用国际市场调剂余缺,又要立足国内保障基本供给,促进粮油生产发展和产业安全。在调控方式上,既要加强总量调控,又要注重结构平衡;既要搞好即时调控,又要注重预先防范。在调控时机上,既要在供给短缺、价格过快上涨时果断决策、稳定市场,又要在价格大幅下跌、生产下降时及时出手、扶持生产。在调控手段上,既要采取最低收购价、储备吞吐、进出口等调节办法,又要运用财政补贴、信息引导、市场监管等调节措施,努力提高调控水平。
一是切实加强粮油市场调控,确保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增强粮食宏观调控的预见性、及时性和有效性,严格控制工业用粮和粮食出口,保障居民口粮和饲料用粮供给。把握好销售力度和节奏,加大最低收购价小麦和稻谷的销售数量,做好中央储备玉米向主销区、饲料工业发达地区和养殖大省的投放工作。进一步落实中央储备玉米、大豆和植物油的增储工作,完善中央和地方两级粮油储备体系。继续做好最低收购价小麦向库存薄弱地区的移库工作,增强供给能力。加强对粮油供求形势、市场价格的监测分析,建立对规模以上企业的购进、加工、销售、库存及价格变化情况的信息监测制度,为宏观调控提供准确信息和科学依据。当前要切实保障大中城市和敏感地区粮油的有效供给,稳定社会心理预期,重点做好春节、两会期间的粮油供应工作,确保货源充足、质量安全。
二是健全粮食储备体系和轮换机制,服从和服务于粮食宏观调控需要。当前,储备粮的轮换要以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优化品种结构和区域布局为主要目标。准确分析市场价格走势,注意把握好轮换节奏,避免集中轮入推动粮价上涨,各级储备粮企业要把这项工作作为服务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继续加强中央、地方储备粮行政管理,完善储备粮轮换机制,推进储备粮轮换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加强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中储粮总公司和地方粮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储备粮的吞吐调节作用。
三是进一步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切实增强调控市场能力。各地要增强粮食安全责任意识,按照国发〔2006〕16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和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指导性计划,适时充实地方粮食储备规模,优化地方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各地特别是主销区和库存薄弱地区,要根据市场需求及粮食应急需要,落实成品粮油应急库存。京、津、沪、渝等大中城市及敏感地区,要适当增加成品粮油应急储备数量,保证市场供应不脱销、不断档。去年我国局部地区受灾严重,粮食减产幅度较大,要积极组织粮源,增强地方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物质基础和应对市场异常波动的能力。
四是加强粮食产销衔接,做好政策性粮食供应。销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到产区开展订单生产、订单收购,或委托产区企业与农户签订单。积极推广广东、浙江、福建等省到主产区建立生产基地、北京市到主产区建立粮食储备等长期有效的产销合作模式,鼓励产区与销区建立多形式、深层次、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努力扩大合作规模和范围。对于履行产销合作协议的粮食,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在铁路、交通运输、资金结算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销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企业到东北产区粮食采购的协调工作,定期统计采购和运输数量,会同产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与铁路、交通部门的衔接,力争做到同方向整列运输,提高运输效率。继续做好军粮、灾区口粮、退耕还林和水库移民等政策性粮食的供应服务工作,确保口粮和生活需要。
五是加强粮食流通统计、市场监测工作,完善预警和应急体系。适应粮食流通形势的变化,完善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为科学决策提供准确依据。各地要充实统计人员,落实统计经费,加强人员培训。继续做好社会粮食供需平衡调查和粮食市场信息监测工作,加强国内国际粮油供求形势和价格信息的采集分析,提高预测能力,完善预警体系。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加工、储运、供应网络系统,细化和完善地方储备粮应急动用方案,健全应急机制,增强应急保障能力,做到需要时有粮可用、有粮可调、有粮可供。
(二)认真落实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
一是积极发挥国有粮食企业收购主渠道作用,保护和调动种粮农民生产积极性。认真研究提出粮食最低收购价水平和完善执行预案的意见,落实好国家粮食收购质价政策,抓好粮食收购工作,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和生产积极性。各地要指导和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当前东北地区要抓好玉米、稻谷收购,长江流域地区要抓好中晚稻收购,为做好全年粮食购销工作打好物质基础。指导和督促企业坚持以质论价,优质优价,不准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今年小麦收购将实施新的国家标准,开始推广使用小麦硬度仪,有关地区要在夏粮上市前做好培训和准备工作。搞好信息服务,引导农民合理价格预期,指导企业把握好收购节奏,防止盲目跟风抬价收购,努力保持粮食价格基本稳定。
二是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做好最低收购价粮食竞价销售和移库的出库工作。各地粮食部门和中储粮公司系统要督促有关承储企业认真履行销售合同,严格按规定积极出库,保证销售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对交易过程和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干扰客户正常交易和设置障碍影响粮食出库的承储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各有关省(区、市)粮食局要积极协助中储粮总公司及相关分公司,认真做好最低收购价粮的出库、发运、接收、入库和监管等工作,特别是要加大监管力度,解决“出库难”问题,力争按时完成移库任务。
三是继续发挥多渠道收购作用,搞活粮食流通。多元主体已经成为粮食购销活动中的重要力量。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收购资格审核和认定工作,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和鼓励各类粮食经营和加工企业积极入市收购。督促多元主体以质论价收购粮食,建立经营台账,指导安全储粮。严禁在收购中人为设卡,进行地区封锁,阻碍粮食正常流通。
(三)继续落实和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推动改革不断深化
一是加快推进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转变。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政府职能定位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要求,切实加快推进职能转变,做到政企分开,把工作重心转到宏观调控、市场监管、行业指导和做好服务上来,努力提高粮食流通管理水平。要注重发挥规划和政策的导向作用,充分发挥流通对生产发展的引导作用,规范各类粮食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加快健全粮食市场体系,积极推动粮食产业化经营,大力促进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为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是加快推进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各地要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处理好服从国家粮食宏观调控与发挥市场机制的关系。既要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市场主渠道作用,又要坚定不移地加快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国有粮食企业的布局和结构,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和公司制改造。鼓励企业以资本为纽带,整合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重点发展一批起点高、效益好、有带动力和竞争力的骨干粮食企业,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大中型企业要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其他企业要因地制宜建立适应市场化改革要求的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力,不断巩固已取得的改革和发展成果。
三是妥善解决国有粮食企业财务挂账等历史遗留问题。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好政策性挂账剥离上划中的有关遗留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完善消化措施。认真分析经营性挂账的构成和资金占用情况,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政策支持,因地制宜处理经营性挂账。不断完善政策性粮食委托经营制度,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明确责任主体,及时拨补相关费用,不形成欠账,不留呆坏账,建立防止发生新的政策性挂账的机制。
四是加强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指导。各地要建立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完善企业扭亏增盈信息通报制度和重点企业经营分析制度,指导企业加强管理,搞活经营,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利用当前市场粮价回升的有利时机,继续保持国有粮食企业减亏的良好势头,提高盈利水平。
五是继续做好分流职工的社会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就业是民生之本。各地要牢固树立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思想,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继续筹集资金,切实落实国家社会保障和再就业政策,解决好富余职工分流安置中的遗留问题。分流职工还没有纳入当地社保体系的,要按照政策规定切实纳入社保体系。要把推进改革和创造就业结合起来,将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纳入当地就业再就业规划,积极创造条件增加就业岗位,促进分流职工再就业。
(四)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进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
一是认真组织实施《全国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加强粮食市场建设的规划和指导。加强对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建设的指导与扶持,逐步完善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为支撑、统一远程交易网络为平台、规范运行机制为核心的全国粮食竞价交易系统,发挥配置粮食资源和服务宏观调控的重要作用。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提出贯彻落实规划的实施方案,积极争取扶持政策,认真抓好落实。切实加强对大中城市成品粮批发市场发展建设的指导与扶持,根据当地粮食消费需求和结构状况,做好规划布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场内粮食质量监管,保证居民粮食消费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
二是认真组织落实《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进一步推动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发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实施规划的组织协调和物流项目的管理工作,对六大粮食物流通道和各省物流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对国家安排投资补助的重点项目进行检查。总结国债投资散粮汽车试点项目的运行经验,做好散粮汽车的系列化和技术改进,在黄淮海等地区大力推进汽车散粮运输。加快研制粮食物流关键设备和相关的技术开发,组织做好粮食物流标准和粮食工程建设标准的制订和实施工作。抓好现有粮库仓房、军供网点维修改造和功能提升。各地要认真落实物流规划,配合做好项目筛选和审查工作,协调解决推进散粮流通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三是积极培育和发展粮食市场主体,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在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过程中,要积极发展农民粮食经济合作组织,规范粮食经纪人行为,发挥好粮食行业协会等各类中介组织的作用,构建新型粮食购销服务网络,搞活粮食流通。积极发展粮食订单生产和订单收购,以订单为抓手,建立企业与农户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联结机制,引导和鼓励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多种产业化经营模式,促进农民增收、企业增效。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粮食加工业,鼓励关键技术和科研成果通过转让、入股等方式进入企业,不断提高粮油加工增加值和加工转化率,提高粮食资源利用率和综合效益。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退城进郊、盘活资产、招商引资等措施,积极利用现有基础设施和政策环境,发展粮食产业集群。大力开发适应市场需求和受消费者欢迎的粮油加工产品,打造名牌,扩大市场占有率。
四是积极发挥行政指导和行业协会推动作用,继续推进放心粮油工程。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粮油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宣传贯彻工作,严把产品质量关,从源头上保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积极开展粮油食品安全科普宣传工作,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大力推进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展“两代一换”、连锁经营,扩大销售网络,提高放心粮油市场占有率,让放心粮油进入城乡千家万户。
(五)积极推进粮食流通法治建设,不断提高粮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条例,提高粮食法治水平。各级粮食部门要继续加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力度,提高粮食执法能力和社会认知度。切实履行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抓紧制定条例的配套规章,把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总结粮食法制建设和执法实践,做好粮食流通立法的基础工作。继续抓好“五五”普法,推进粮食依法行政示范创建活动,建立健全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和《粮食行政复议工作规程(试行)》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扎实推进粮食行政复议工作。
二是进一步加强粮食监督检查执法体系建设,积极开展面向全社会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各地要按照国发〔2006〕16号文件的要求,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加强队伍建设,健全粮食监督检查执法体系,推动监管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科学化发展。加强粮食市场监管,认真组织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统计制度和最低、最高库存量制度执行情况等专项检查,规范粮食经营行为。做好粮食收购特别是最低收购价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把中央的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加强对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重点针对储备粮油库存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完善监管措施,确保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继续加大对涉粮案件的查处力度。
三是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切实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管。围绕粮食流通质量安全监管的重点环节、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建立健全覆盖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今年要重点抓好原粮收购、入库、储存、销售、出库的质量卫生检查工作,加大抽检力度,增加抽样数量和品质检验指标。加快粮食质量监管制度建设,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加强粮食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改善和提高检验技术装备水平,全面提升粮食质量与卫生检验能力。
(六)推动粮食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提升粮食产业竞争力
一是推动粮油加工、仓储和运输科技发展。积极争取“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支持,加速粮食流通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注重粮油加工高效、节能、环保和绿色生产技术研究与装备开发,有效提高粮油加工整体科技水平。通过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高新技术的集成应用,在生物保粮药剂开发、储粮和流通信息技术开发、绿色安全储粮技术研究等方面取得新突破。继续完善粮食科技管理体制,进一步营造鼓励创新的环境,完成国家粮食局工程技术中心的组建工作。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充分利用好国际科技资源。
二是加强粮食仓储和国家粮库设施资产管理工作。加强粮食储藏技术标准与管理制度建设,推进粮食仓储企业规范化管理。推广应用先进储藏技术,提升粮油仓储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强对企业仓储业务的核查和指导,确保粮食储藏安全,减少粮食损失损耗。修订《国家粮油仓库仓储设施管理试行办法》,明确国家粮油仓储设施的总体要求和地区分布,规范对国家投资仓储设施的管理程序,规范粮库调整归属、改制、拆迁、改变用途、设施维护等行为,防止仓储设施大量流失,保持一定规模的仓容总量,为粮食流通提供设施保障。
三是加快推进农村粮食产后安全保障工作。继续组织实施国家“粮食科技丰产工程”产后减损项目,推进农户储粮装具和小粮仓标准化、系列化,开发推广农户绿色储粮专用防护剂、杀鼠剂,研究开发和推广高效节能的小型玉米、稻谷保质干燥技术与设备,为提高粮食综合效益提供装备和技术支撑。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争取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农村粮食产后安全保障工程。各地要把农户安全储粮作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积极争取地方资金投入,加快普及推广,建立农村科学储粮技术服务体系,指导农户安全储粮,减少粮食产后损失。
四是切实加强粮食安全生产工作。各地要提高对粮食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深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检查、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督促粮食企业建立并完善突发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事故防范和救援能力,减少事故损失。重点抓好储粮药剂管理、露天储粮安全防火、汛期安全储粮工作,严格执行储粮设施技术操作规程。春节和“两会”即将来临,各地要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检查和集中整治,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五是加大行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力度。实施“人才兴粮”战略,以能力和技能建设为核心,着眼于全行业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抓好教育培训工作。重点开展各级粮食行政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理论业务知识培训。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培养更多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继续重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提高职工素质和能力。
(七)深入学习贯彻党的*精神,推动粮食流通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各级粮食部门要把认真学习和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切实把*精神贯彻到粮食流通各项工作中去。
一是把握主旨,提高认识。要紧密结合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生动实践,特别是紧密结合十六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所取得的巨大成就,联系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粮食流通工作取得的新进展深入学习,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切实增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理论体系,开创各项工作新局面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不断提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粮食流通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是联系实际,推动工作。要坚持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粮食流通工作的各个方面,把推动工作积极性引导到科学发展上来,做科学发展观的忠实实践者。按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要求,深入调查研究粮食工作中带有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问题,着眼于粮食行业的改革、发展、稳定,认真分析新形势下粮食流通工作的特点,进一步明确目标,理清思路,振奋精神,开拓创新,推动粮食流通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关键词:粮食行业;继续教育;途径
基金项目:本文是2012年度黑龙江省教育厅高职高专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黑龙江粮食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2525097。
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是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发展规律,开发利用行业各类人才资源,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完善人才开发机制,加强人才资源能力建设,推动人才结构战略性调整,为我省粮食行业的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广泛的智力支持。这是我们从事粮食职业教育工作者必须思考的问题。
一、国内粮食行业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现状
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粮食生产、供求发生了很大变化,粮食科技取得了显著成就,对促进粮食产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上世纪末各省均有一到两所粮食中专学校,现在有的更名、有的合并、有的改变了和粮食管理部门的隶属关系,但粮食仓储仍是这些学校的传统专业,并且有一支长期从事教学、科研和技术推广的专业队伍,这些学校在服务当地粮食安全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粮食行业从业人员(主要包括粮食行政管理人员、以及所管辖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人员、事业人员、粮食加工企业人员)在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十分明显,在保障粮食流通和粮食安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世纪初,为了加强中央储备粮的垂直管理,组建了中央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通过从新建、扩建项目中上收一批直属库,目前已初步形成了28个分公司、布局在全国30省区的251个直属库的垂直储备粮管理体系。这两个集团公司是经营粮食仓储业务最大的国有企业。中储粮总公司为了适应市场竞争和确保国家储备粮安全,相继建立了研究与开发机构,使企业的研发队伍和研发力量得到了加强,创新成果不断涌现。“十五”期间,中储粮总公司投入科研经费约1亿元,取得21项专利。中谷集团公司有5家粮油专业科研设计院所。这些集团公司一是依托粮食科研院所科研、技术推广和产品开发优势,二是与粮食院校合作,开展科技研发和应用技术推广。粮食科技的发展及产学研合作在完善粮食仓储设施,减少储粮数量损失,延缓粮食品质劣变,降低储粮成本和运营成本上,取得了较好的效益,使得这些企业正在向产学研为一体的现代化企业发展。而多数地方粮食仓储企业,普遍存在研发管理机构不健全、科技开发资金不足、科技队伍较弱等问题,致使一些先进成熟的技术、装备不能及时得到推广应用,仅使用一些常规的实用储粮技术,影响了企业竞争力的提升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据统计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谷粮油集团公司仓储职工队伍中专以上学历人员占总人数的50%,地方仓储企业职工队伍中专以上学历人员占总人数的30%,但经过仓储专业学习和技能培训的远低于这个比例,所以全国粮食仓储职工队伍的学历层次结构和整体素质,还不能适应仓储技术现代化的要求,一些先进成熟的技术、装备不能被很好的使用、操作和维护。
全国粮食类院校粮油学科和专业,每年培养粮食仓储本科专业毕业生100多人,硕士研究生几十人,国家和地方农业、轻工院校的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农产品储藏与加工方向的毕业生也有部分在粮食仓储行业就业,全国每个省均有粮食中专学校,按地方需求培养一定数量的中技粮食仓储技术人员,补充仓储队伍。粮食类高等院校和各省粮食中专学校也开展粮食仓储专业脱产、函授成人学历教育和短期培训。2002年国家粮食局组建成立中国粮食研究培训中心,2005年中国粮食研究培训中心在全国首批建立了41个粮食行业特有工种培训基地,开展了粮食行业特有工种的培训和鉴定工作,初步形成了粮食职工教育培训体系,以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适应储粮技术应用的要求。
二、黑龙江粮食行业人才发展的现状与对策
改革开放30多年来,特别是第一次全国人才工作会议以来,提出了一系列加强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黑龙江粮食行业人才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人才在粮食行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但目前我省粮食行业人才发展水平与行业发展需要相比,还有许多不适应的地方,还不能满足粮食经济强省建设的需求。主要表现为:人才总量不足,人才流失严重,整体素质有待提升;人才分布不够均衡,结构性矛盾仍较突出;人才队伍整体创新能力不强,粮油科技创新型领军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匮乏;人才资源开发投入不足,人才效能发挥不够,等等。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粮食行业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以市场化为取向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粮食行业从业人员锐减,作为从事粮食行业的职业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师资,面向行业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要以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理论知识、操作技能为主要培训内容,使其达到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职业技能培训的目标是为行业特别是企业提供优质的技能培训服务,为行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因此,各培训基地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粮食行业对职业技能培训的需求。在职业技能培训内容上,要结合生产一线的实际情况,灵活设置学习内容,实行订单培训,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达到学以致用、学用结合的效果;在培训目的上,要重视受训者职业素质的培养,提高他们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要创新培训理念和方式,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大力发展远程职业培训,提高职业培训的质量和水平。
目前我省粮食行业正在实施“粮油深加工及粮食产量超千亿产业工程”战略,从现在起至2022年,是我省粮食行业振兴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人才发展的关键时期。企业要坚持对技术岗位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大力支持职工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支持职工参加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粮油竞价交易员、制米工、制粉工、制油工等6个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以技能鉴定促进技能培训。特别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结合定编定岗,强化职工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和业务能力,从而促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各有关单位也要利用现有条件,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促使粮食行业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落实岗位责任制,逐步实施持证上岗制度,并以此作为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必须用战略眼光看待人才工作,牢固树立人才是我省粮食行业发展的第一资源的理念,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危机感,解放思想,统一认识,加快人才资源开发步伐,大力实施人才工程战略。
值得欣慰的是黑龙江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十分重视粮食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2011年12月1日,黑粮办发〔2011〕71号《关于做好2011年度粮食行业机构与从业人员及职工教育培训统计工作的通知》,按照《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2011年度全国粮食行业人事统计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办人[2011]195号)要求,各行署、市粮食局,省农垦总局粮食局,局直各单位,省新良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省直属粮库管理公司,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金谷粮食集团等做好2011年度粮食行业机构、从业人员及职工教育培训统计工作有关事宜。多次发文要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应当充分认清粮食行业相关人员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总结以往工作的经验,结合本地区(本公司)实际,研究制定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方案。
针对我省的实际,我们认为,提高粮食行业继续教育的质量,要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坚持以行业发展和社会需求为导向,建立人才培养结构动态调整机制,实现人才培养“供需衔接”。立足我省粮食行业人才现状,加大力度发展职业教育,积极推进继续教育,坚持因材施教、按需培养,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道德水平、专业技能水平。
1.大力发展粮食行业职业教育。充分发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行业职业教育的指导作用,重点抓好职业技能培训,为我省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提供支撑。力争将粮食职业学校办出专业特色。深化职业教育改革与创新,坚持以就业为导向,大力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积极开展订单式培养。稳步发展粮食高等教育,力争建设一所高水平的本科粮食职业学校。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依法独资、合资、合作办学。
2.积极推进继续教育。坚持行政引导、单位自主、个人自愿的原则,积极发展各类专业化培训机构和现代远程教育,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完善粮食系统在职人员继续教育制度。适应科学发展要求和干部成长规律,强化党政干部能力素质提升,构建理论教育、党性教育、知识教育和实践锻炼“四位一体”的干部培养教育体系。依托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和其他培训机构,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鼓励和引导企业经营管理后备人才到发达地区考察学习或挂职锻炼。构建分层分类的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体系,加快实施粮食系统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加强职业培训,统筹职业教育发展,整合利用现有粮食职业教育培训资源,依托大型粮食骨干企业,建设粮食类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立覆盖面广、多层次的教育培训网络,在粮食行业营造“人人崇尚学习、全民参与学习”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粮食行业协会在人才工作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粮食经纪人培训,建立一支规范化的粮食经纪人队伍。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采用“学徒制”等方式,传承粮食行业高技能人才绝技绝活。
3.实施粮油科技领军人才培养计划
服务我省粮油产业发展需要,构建具有黑龙江特色的稻谷加工与储藏、大豆油加工、粮油机械制造等产业技术研发领军人才培养体系,培养造就一批政治素质过硬、创新能力卓越、引领作用突出、团队效应显著、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的科技领军人才。充分发挥粮食大省的作用。利用好国家对我省的扶持政策,根据市场情况,建立若干具有较大规模的稻米深加工示范项目,培育名牌产品和地方特色产品。培养出我省在粮食安全、加工、检测等领域知名的科技创新领军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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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掌握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等情况,规范对粮食经营企业的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监督和指导粮食经营企业加强库存管理,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组织的,对各种所有制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库存的检查(以下简称全国粮食库存检查),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粮食经营企业包括纳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库存统计范围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的企业,粮食储备企业,以及转化用粮企业。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的与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库存有关的专项检查,地方粮食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按照省长负责制的要求在本辖区内组织的对地方粮食库存的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组织实施,检查工作分为自查、复查和抽查三个阶段。对中央储备粮库存的检查,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积极配合。第四条参与全国粮食库存复查和抽查的检查人员,应通过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承担粮食质量检验及原粮卫生检验任务的承检机构,应当通过省级(含)以上计量认证。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抽查的承检机构,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复查的承检机构,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第二章粮食库存检查的内容和方法第五条粮食库存实物检查。包括检查粮食库存的性质、品种、数量情况。以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为一个被检查单位,采取测量计算法或称重法对其粮食库存进行检查,以核实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实际库存数量。粮食库存实物检查的具体方法,依照《粮食库存实物检查规程》(见附件1)执行。第六条粮食库存账务检查。包括检查保管账、统计账和会计账。分别核对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与粮食库存实物的性质、品种、数量是否相符,并核对账账是否相符。不相符的,要查明原因。粮食库存账务检查的具体方法,依照《粮食库存账务检查规程》(见附件2)执行。第七条粮食库存质量、原粮卫生和储粮安全情况检查。对库存粮食质量,重点检查粮食质量合格率、宜存率等情况。对原粮卫生,重点检查原粮化学药剂残留量、重金属含量、真菌毒素含量等情况。对储粮安全,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粮食发热、霉变、虫害等情况。具体检查方法,依照《粮食质量、原粮卫生和储粮安全检查规程》(见附件3)执行。第八条粮食经营企业执行与粮食库存管理相关的各项政策、制度检查。重点检查与粮食库存管理相关的收购质量和价格情况,以及执行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等情况。对储备粮的检查,还要包括财政补贴情况。第九条储备粮计划执行、代储资格等情况的检查。(一)储备粮计划执行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包括检查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购销计划和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储备粮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情况,以及执行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二)储备粮承储资格检查。对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重点检查是否具有代储资格,储备粮是否存储在取得资格的仓房内,代储粮食数量是否超过取得资格的仓容量,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质,以及代储资格条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重点检查是否符合地方储备粮的管理要求等情况。第十条每次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的具体内容,可根据粮食流通管理的需要,适当调整。第三章粮食库存检查的组织和实施第十一条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按以下步骤进行:(一)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确定检查人员,合理分组分工。(二)以适当方式公布检查范围、内容、要求和检查时点。(三)依照检查方案和本办法相关规定开展检查工作。(四)检查人员确认检查结果,并告知被检查企业。(五)检查人员对库存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六)跟踪了解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理、整改情况。第十二条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的自查、复查和抽查按以下方式组织实施。(一)自查。由粮食经营企业按照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和要求,对本企业所有粮食库存情况进行自查。(二)复查。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自查情况进行复查。复查范围由参与复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方案,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被检查企业的10%。复查方式选择以下两种之一。方式一: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以及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辖区内粮食经营企业库存自查情况进行联合复查。方式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地方粮食经营企业(不包括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进行复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以及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进行联合复查;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对中央储备粮直属企业进行复查。(三)抽查。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依据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区域,对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库存检查结果进行抽查。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派员配合检查组开展中央储备粮库存的抽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应协助联合检查组开展工作。复查与抽查的区域和粮食经营企业,由组织复查、抽查的部门和单位随机确定。第十三条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等,应建立健全粮食库存检查制度,适时开展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第四章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权责规定第十四条粮食库存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被检查企业的经营场所检查粮食库存实物及粮食仓储和检化验设施、设备。(二)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扦取粮食检验样品。(三)查阅粮食库存的原始凭据、证账、报表等相关资料。(四)了解询问被检查企业经营管理情况。(五)对检查中发现企业粮食库存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五条粮食库存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非法干预被检查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检查企业的商业秘密。(二)依法履行检查职责,正确填写检查数据,完整记录检查情况,作出检查结论,并提出处理意见。(三)对粮食库存检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四)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规定。第十六条被检查企业在接受库存检查时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配合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拒绝、阻挠、干涉检查人员的工作。(二)及时、主动报告粮食库存的相关情况,如实回答询问,协助检查。如实提供粮食库存的原始凭据、证账、报表等相关材料。(三)对检查结果签字确认,不同意签字确认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四)服从并执行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七条粮食库存检查过程中,被检查企业可以行使下列权利:(一)对粮食库存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等事项有了解、知情的权利。(二)要求检查人员表明合法身份的权利。(三)对检查人员认定的事实有异议,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四)对于检查人员的违规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章粮食库存检查结果的处理第十八条粮食经营企业的粮食库存自查结果,应分析说明账实差异,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报上级单位逐级审核、汇总。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伪造、篡改粮食库存检查结果。第十九条省级粮食库存检查结果的汇总报告,可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方式一: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对辖区内粮食库存自查、复查结果进行汇总、核对,起草库存检查报告,并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上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方式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地方粮食库存自查、复查结果进行汇总;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对地方粮食经营企业代储的中央储备粮库存自查、复查结果进行汇总;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负责对中央储备粮直属企业粮食库存自查、复查结果进行汇总。汇总结果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支机构共同核对、合并后,起草库存检查报告,并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上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库存(含中央储备粮)检查结果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新疆分支机构一并汇总上报。粮食库存检查结果汇总表式及填报要求,依照《粮食库存检查汇总表及其填报说明》(见附件4)执行。第二十条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结果,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并起草报告,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上报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各自职责组织专项检查,应将结果通报粮食库存管理的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第二十一条对粮食库存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实行情况通报(报告)制度。对属于部门和单位监管职责范围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对具有普遍性的管理问题,向行业、系统通报;对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件,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应纳入检查报告,上报国务院。第二十二条粮食库存检查中发现的以下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理。(一)检查中发现地方粮食库存数量、质量、原粮卫生、地方储备粮管理等方面的违规问题,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涉及粮食财政补贴管理方面的违规问题,由财政部门处理;涉及农业发展银行粮食信贷资金管理的问题,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处理。(二)检查中发现中央储备粮数量、质量、原粮卫生,以及承储资格管理等方面的违规问题,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涉及中央储备粮财政补贴管理方面的违规问题,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处理;涉及农业发展银行粮食信贷资金管理的问题,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处理。(三)检查中发现库存粮食发热、霉变、虫害等问题,检查组要责成被检查企业立即整改。执行处理决定的企业和单位,其整改情况应及时上报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和单位。第二十三条对在粮食库存检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十四条粮食库存检查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参加粮食库存检查的资格;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处理。第二十五条全国粮食库存检查档案的管理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库存检查档案包括粮食库存检查的文件、工作方案;粮食库存复查和抽查报告与附表;粮食库存检查的工作底稿等原始记录;其他库存检查的资料、文件、报表、凭证。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粮食包括小麦、稻谷、玉米、大豆、杂粮及其成品粮。所称粮食的性质分为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其他政策性粮食和企业自营的商品粮。所称检查时点为统计月报结报日。第二十七条对食用植物油和油料的库存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