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喀斯特生态脆弱自然环境人为因素
贵州省是在开发中的省份,具有特有的喀斯特地貌地形,以及较宜人的气候,植被的覆盖率较高,生物物种较齐全。近几年贵州经济的发展得到快速发展,而经济发展就必然会破坏环境。而“两欠地区”的贵州,是采取“先污染,后治理”的经济发展模式,而喀斯特地区的生态脆弱性导致的生态一旦被破坏就很难再度修复。工业污染、水污染、滥砍滥伐、随意樵采、过度放牧等一系列不合理的人类经济活动,已经造成了喀斯特地区生态的破坏,在经济发展之后,必然要面临大自然对人类的责罚。土地退化、土地生产力下降、自然灾害频发等一系列的问题,人类将得不偿失。由此,西南的喀斯特生态现状就显得异常的严峻,生态重建势在必行!造成喀斯特地区生态脆弱的两个因素,共同造成了喀斯特地区生态系统的退化,如图所示:
图7.1.2-1影响喀斯特地区生态脆弱示意图
一、自然因素
第一,水土流失严重。由于喀斯特生态环境的自然地理地貌表现为以土壤承载力弱为特征的生态环境,生态环境脆弱成了西部贫困地区自然环境的基本特点。西南地区常年受太平洋季风和印度洋季风共同作用形成的西南季风的影响,年均降水量较大,降水频繁,自古就有“天无三日晴”之说,这些因素带来的后果是植被覆盖率不高,从而导致喀斯特地区的水土流失严重。水土流失所引起的危害影响深远,其最直接的后果是破坏土地资源,使耕地表土流失,带走土层中大量营养物质,降低土壤肥力,土地生产率低,最终导致土地生产力的下降,这也是造成喀斯特地区人民生活贫困的重要因素之一。这些环境因素既不利于人类居住,又不利于贫困人口赖以解决温饱问题的农业生产,既是贫困地区贫困落后的重要原因,又是部分贫困人口在初步脱贫以后,又大面积返贫的根源。
第二,自然灾害频繁。湿润的西南季风气候使年降水充沛,地处副热带,气候宜人,是滋养病虫害的温床。喀斯特地区地处生态敏感地带,自然灾害频繁,生存环境较为恶劣,大多为贫困地区。其最典型的特征是对环境因子变动的敏感性强,因此环境或景观的变化会导致土地生产力的明显下降乃至丧失地质条件复杂,在经历了2008年的南方特大凝冻灾害和2009年西南干旱灾害以及多年来的滑坡泥石流的频繁发生之后,喀斯特地区的生态问题特别是贵州境内的生态退化日渐突出,土地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水资源短缺、森林质量下降等呈上升趋势,其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恢复难度都使它们在环境问题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第三,石漠化。喀斯特地区的石漠化是岩溶石山地区脆弱的生态环境长期自然演化和人类不合理活动叠加而导致的一种生态退化结果,又代表了岩溶地区长期自然演化的进程和不人类合理的活动的一个生态系统退化过程。喀斯特地貌是以具有碳酸盐岩特殊成分形成的岩浆岩、熔岩为显著特征的地形地貌,表现为岩石的裸露率较高,可耕可用的土壤较少。土壤中的水分和养分的储藏能力较差,因此造就了喀斯特地区的石漠化自然现象较为严重。石漠化的表现在与环境容量较小,土地的承载力低,抗干扰能力低,受干扰后的自然恢复较慢,且恢复的难度大。
总之,由于自然因素的诸如水土流失严重、自然灾害频发、土地荒漠化等其他自然因素导致了喀斯特地区的生态系统脆弱,土地退化严重。生态问题不仅导致地区生存与发展的自然条件退化,且出现大范围的生态失衡,加剧了地区贫困、灾害风险和生态危机,使经济难以持续增长并引发社会不稳定。尽管西部大开发将生态环境建设作为优先领域,但仍然存在着因措施不当或者缺乏正确引导而引起进一步生态退化的压力和风险。这些自然条件也很显然不利于贫困人口赖以解决温饱问题的农业生产,但由于人口的急剧扩张和经济活动的扩展,在喀斯特地区,生态环境问题更加突出和严重。环境恶化导致喀斯特地区因为资源生产力的降低和保健方面的支出增加而承担了较高成本,加之本来科学技术就不发达,在中国西南喀斯特地区的很多贫困的市县,各种条件制约进一步减缓了经济发展的步伐,恶劣的自然环境是制约喀斯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重要因素。
二、人为因素
首先,滥砍滥伐。居住在我国西南喀斯特地区的人口众多,并且以少数民族聚居为主,经济、文化和政治尚未完全开化,贫困人口数量大,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较多的困难。喀斯特地区的植物品种繁多,社会价值很高,人们为了能够尽快摆脱贫困,大量砍伐上百年上千年的珍贵植物,以牟取暴利,而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植被覆盖率锐减,进而引发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锐减、土地退化等一系列环境恶化现象,使喀斯特地区面临着巨大的环境迅速退化和经济落后双重难题,生态重建和可持续发展问题就显得更加的复杂和尖锐。
其次,随意开垦。喀斯特地区的科学技术没有东部和中部那样发达,依旧保留着较为传统的经济活动。为了解决温饱问题,成片的开垦荒山野岭,使山地丘陵原有的植被层遭到破坏,降水带走大量土地的肥力,生产力也随之下降,农作物的产量一年不如一年,农民们又不得不开垦新的荒地,这就陷入一种恶性的生态循环当中。与此同时随意开垦也使水土流失现象加重,没有了植被保护的山体土质就更加疏松,滑坡和泥石流的自然灾害更加频繁。政府和相关部门没有及时进行有效制止和正确引导,随意开垦现象相当严重甚至可以用恶劣来形容。
第三,人类的不正当的经济活动。人类在进行城市化的进程中经常是不顾生态环境的问题,尤其像喀斯特地区这种“欠开发、欠发达”的经济环境下的人们,往往是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先搞经济,在回头搞生态问题。中东部地区的发达城市把污染较重的重工业转移到较为落后的西部进行生产,工业、农业用水较大,污染较重,且排污系统措施不到位,导致了空气污染、水污染、白色污染等一系列的环境问题,城市化的进程中生态问题正在不断的恶化。地方经济落后,人民生活贫困,加上人们的受教育水平较低,消息闭塞,市场灵活性较低,环境意识薄弱,产生了大量的短期行为,如坡地种植、破坏森林、过度放牧、过度捕猎野生动物、不合理的矿产资源,人类在不合理的活动在本就脆弱的自然背景下造成了生态失衡、环境恶化、灾害频发,生态建设问题和走可持续发展更显得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关键词:南极生态旅游环境保护环境管理。
南极所具有的独特的旅游资源环境,决定了南极生态旅游有其不可估量的开发潜力。南极生态旅游是南极资源开发利用的重要方式之一,但随其蓬勃发展,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也随之引起人们的关注。
如何在环境保护中实现旅游产业发展,在产业发展中注重环境效益,既是南极生态旅游开发过程中必须要面临和解决的问题,也是南极生态旅游所应达到的理想发展状态。基于此,如何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南极生态旅游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1983年国际自然保护联盟特别顾问谢贝洛斯拉斯喀瑞首次提出了“生态旅游”这一概念。他在定义生态旅游时提出了两大要点:一是生态旅游的对象是自然景物;二是生态旅游的对象不应受到损害。南极生态旅游既是人类感受、体验与研究南极独特的自然环境的一种旅游方式,也是增强旅游者的环境意识,进行环保教育的有效方式。
因此,在发展南极生态旅游的过程中,应把环境保护融入其中。
(一)独特的南极资源环境是发展南极生态旅游的物质基础。
与其他旅游活动相比,生态旅游本身对资源环境有较强的依存性。从南极生态旅游赖以发展的资源环境条件分析,南极洲位于地球的最南端,其绝大部分位于南极圈以内,周围为大洋所环绕。南极清新的空气、洪荒的岩石与土壤、纯洁的水和洁净的冰,具有潜在的巨大旅游价值。南极独特的自然地理环境,成为吸引旅游者赴南极旅游的主要动因,一些国家的旅游公司在丰厚的利益驱动下正迎合这一巨大的南极旅游需求,使南极旅游热居高不下。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精神生活的追求也在不断提升,旅游作为其中的方式之一,越来越得到人们的追捧。人们更愿意离开喧哗的都市,选择一些人烟稀少、神奇奥秘的地方去欣赏大自然的美景。人们明白只有“原汁原味”、处于原始状态或良性循环状态下的自然环境和人文景观,才能激发旅游者的生态旅游愿望并使之转化为现实的旅游消费需求。因此,随着人们消费水平和消费能力的不断提高,旅游者对优美自然环境的向往和绿色消费需求将会逐步增强,南极地区的的生态旅游将会成为旅游的一方热土。
(二)南极生态旅游对南极环境兼具正反两方面的影响。
从积极的方面看,南极生态旅游的开展有利于南极环境的保护。
关键词:舞蹈生态;中国;民族舞蹈;特异性
中国民族舞蹈中原生态的舞蹈之所以具有一定的传承优势,可以在中国的土地上得到长久的传承和发展,主要是因为其从生产开始就一直延续着较为固定的舞蹈风格、民族风俗等,受到人们的高度关注。对于一个民族来说,民族舞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民族文化,对民族舞蹈的传承其实也是对民族文化的传承。从这一意义上进行分析,对舞蹈生态以及中国民族舞蹈的特异性研究不仅能够对民族舞蹈的传承和发展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对于我国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也具有较为重要的作用,因此应该进一步加强对研究工作的重视。
一、舞蹈生态以及中国民族舞蹈的特异性简要分析
舞蹈生态具体来说就是舞蹈艺术与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之间存在着较为重要的联系,并且在他们的关系中,舞蹈艺术往往被看作是整个关系体系的核心,因此从传统概念入手在宏观的角度上对三者之间的关系加以探索,可以发现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存在一定的元素会对舞蹈艺术的发展产生特定的影响。由此进行分析,对于中国民族舞蹈来说,舞蹈的特异性具体指民族舞蹈艺术在发展过程中本身所表现出的多种独特性质,而民族舞蹈的特异性就是民族舞蹈在传承和发展过程中不仅仅完成了对舞蹈本身的传播,还由于民族舞蹈具有一定的民族文化元素,因此实现了对民族文化的传播、对民族精神的弘扬,舞蹈表演者和欣赏者借助民族舞蹈艺术也能够真切感受到民族艺术文化的魅力,促使社会大众的民族认同感得到相应的强化[1]。实质上,民族舞蹈的特异性也是衡量舞蹈艺术作品质量和艺术价值的关键因素,是传承民族文化的重要载体,也是促使本民族人产生强烈民族归属感的重要保障。
二、舞蹈生态与中国民族舞蹈特异性之间的关系
(一)社会生态环境角度表现出的关系
从社会生态环境角度进行分析,只有借助文化生态学的理论思想对舞蹈生态以及民族舞蹈特异性之间的关系进行合理分析,才能够保证关系分析的科学性。一般来说,从文化生态学入手对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合理分析需要在特定的环境下完成,也就是借助特定环境的影响将人的生存环境和人的基本行为、人类文化之间关系进行合理的探索。具体而言,在人类文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并且文明的演进和生态环境的变化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相互作用关系,所以基于这种关系能够从多角度对民族舞蹈的特异性进行深入的分析。民族舞蹈文化需要借助特定的自然和文化环境形成,民族精神、意识、心理等意识形态方面的内容都会对民族舞蹈的特异性产生一定的影响[2]。正如对于蒙古族的舞蹈来说,经过对蒙古族舞蹈的特异性进行分析,就能够对蒙古民族人民的精神状态和民族风情产生一定的认识,从这一点进行研究,社会生态因素会促使舞蹈生态的形成,进而对民族舞蹈的特异性产生重要的影响,在其影响下民族舞蹈能够形成个性化的风格、形式和内容,真正将民族舞蹈与其他舞蹈区分开来,承载着特定的民族文化。
(二)在自然环境方面表现出的关系
从自然环境角度对舞蹈生态以及中国民族舞蹈特异性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也能够对二者之间的关系形成更为全面的认识。一般来说,从我国民族舞蹈的形成和发展情况看,民族舞蹈生态环境物质基础的构建与自然环境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而自然环境一般包含气候环境和地理环境两方面的内容。人们生活在特定的环境中,必然会受到这一环境中国工业、农业文化的影响,并且在经济得到一定程度发展后才能够逐步形成个性化的民族文化,因此探索舞蹈生态与中国民族舞蹈之间的关系,也应该将自然环境的影响作为重点内容。受到地理位置、气候差异的影响,我国不同地区民族舞蹈的特点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说,在山地相对密集的地区,往往会构成一种森林生态环境,而在森林生态环境的作用下,人们以狩猎为生,因此所形成的舞蹈文化也往往相对豪放,舞蹈表演和舞蹈文化能够充分的表现出当地的自然环境[3]。而草原上的游牧民族舞蹈则一般随性流畅,与游牧民族的自然环境也存在较大的联系。
三、结语
综上所述,民族舞蹈的特异性对民族舞蹈和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产生着极其重要的影响,因此应该进一步加强对民族舞蹈的重视,借助民族舞蹈的传承实现对丰富民族文化的传播,促使人们对民族文化和对民族团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得到逐步的强化,为民族的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宋瑞江.舞蹈生态与中国民族舞蹈的特异性[J].大众文艺,2015(24):153.
关键词:喀斯特;石漠化;生态环境;研究进展
中图分类号:F062.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3)12-0242-02
喀斯特环境是地理环境中一个独特的生态环境系统,它是处于一种碳物质能量循环变异极强烈和快速的状态,具有环境容量低、生物量小、群落被替代、生态环境系统变异敏感度高、空间转移能力强、稳定性差等一系列生态脆弱性特征,是承灾能力弱、灾害承受阈值弹性小的一种生态脆弱环境。目前我国西南地区石漠化土地面积达17万km2,占该区喀斯特面积的31%。石漠化不仅使土地生产力下降、地表植被覆盖率锐减、系统水源涵养能力削弱、地表水源枯竭,而且造成土地资源丧失、粮食减产,严重威胁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该地区贫困县达173个,其中部级特困县52个,占全国贫困县和特困县的一半,是我国南方的主要贫困地区。“喀斯特”成为我国生态恶化与经济贫困的代名词,因此对喀斯特石漠化问题的研究显得日益重要和紧迫。
一、石漠化概念的提出及演变
石漠化灾害的概念最早于20世纪80年代初提出,到90年代初部分科技工作者在水土保持特别是在砂页岩及红色岩系和石灰岩丘陵山地陡坡开垦引起的水土流失研究中,提出了“石化”、“石山荒漠化”、“石质荒漠化”等概念,并强调石山荒漠化是水土流失的一个突出特点。
袁道先采用石漠化概念来表征植被、土壤覆盖的喀斯特地区转变为岩石的喀斯特景观的过程,指出石漠化是中国南方亚热带喀斯特地区严峻的生态问题,导致喀斯特风化残积层土的迅速贫瘠化,热带和亚热带地区喀斯特生态系统的脆弱性是石漠化的形成基础,包括人口压力、土地利用规划和社会实践不合理、大气污染等人类活动触发了这一事件的所有过程。屠玉麟认为,石漠化是在喀斯特的自然背景下,受人类活动干扰破坏造成土壤严重侵蚀、基岩大面积、生产力下降的土地退化过程。王世杰认为,石漠化是指在亚热带脆弱的环境背景下,受人类不合理社会经济活动的干扰破坏所造成的土壤严重侵蚀,基岩大面积出露,土地生产力严重下降,地表出现类似荒漠景观的土地退化过程,它以脆弱的生态地质环境为基础,以强烈的人类活动为驱动力,以土地生产力退化为本质,以出现类似荒漠景观为标志。2007年国家发改委对石漠化的定义是:喀斯特(岩溶)石漠化指在热带、亚热带湿润、半湿润气候条件和岩溶极其发育的自然背景下,受人为活动干扰,使地表植被遭受破坏,造成土壤严重侵蚀,基岩大面积,土地退化的极端表现形式。可见,石漠化是在喀斯特地区由于人为活动的干扰造成植被破坏,导致水土流失、基岩的一种土地退化。
二、喀斯特石漠化的研究动向
目前,国内学术界的石漠化研究主要在环境地质、地表过程及人地关系等方面,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喀斯特石漠化的形成背景、演化与治理,石漠化驱动因子,岩性与石漠化土地的空间相关性,石漠化危险度评价,石漠化的防治与恢复重建技术等。
1.环境地质研究
学者们从环境地质学出发对喀斯特重要的环境地质、工程地质和地貌等进行了大量的基础研究,重点从大的时间尺度和地质背景上探讨石漠化的形成机制。袁道先通过十年研究发现,世界上不同地质生态背景的岩溶区、岩溶系统与人类活动的相互作用极不相同,提出并实施“全球岩溶生态对比”研究计划,阐明岩溶生态系统的运行规律,为石漠化治理、重建良性生态系统探索新思路,从地理、地质角度研究喀斯特脆弱的生态环境问题提供了科学支撑(吴秀芹,2006)。张殿发等(2002)以贵州喀斯特山区为例探讨了土地石漠化的生态地质环境背景及其驱动机制。何师意等(2001)选择三个不同类型的岩溶生态系统,从植被发育状况、群落特征、水化学特征对系统的响应,表层岩溶带功能,系统生态效应及水文效应进行了对比研究。姚长宏等(2001)从岩溶地区植被演替规律出发,针对不同植被生态条件,通过对比不同表层岩溶泉的水化学特征和表层土壤空气CO2的含量,分析了植被在岩溶区的喀斯特效应。以上探索表明,喀斯特环境地质研究已逐渐从地下向地上转移,从研究无生命的地质过程走向将生命物质与无生命物质相结合。
2.地表过程研究
该研究以贵州、广西等科研团体为代表,主要研究石漠化的形成机制、演替过程,包括微观研究和宏观研究。微观研究主要从制约地球环境演化相互联系的物理、地球化学和生物学作用来研究喀斯特环境系统。中国科学院贵阳地球化学研究所利用放射性核素、稳定同位素和微量元素示踪等研究手段,结合实验模拟和计算机模式,系统研究地球化学敏感及生态脆弱地区的岩石、土壤的化学风化与沉积、高分辨地质环境记录、环境界面的生命元素的地球化学行为、环境微量物质的人体健康和生态效应、化学元素的生物地球化学循环及水文地球化学循环。揭示喀斯特地区在数十年至数万年间的演化规律及碳酸盐岩生态脆弱地区的环境质量变化趋势(白占国等,2002)。宏观研究主要着眼于喀斯特生态系统脆弱性和人类活动对喀斯特环境的影响、退化及人类驱动机制等。杨汉奎等(1994)探索喀斯特环境质量变异,初步阐明喀斯特生境的垂直带谱特征。朱安国等(1994)以流域为单元建立了各项单因素及综合因素与产沙量要素间的关系式,对贵州山区水土流失影响因素筛选出其发生发展的数学模式,提出旱地垦殖率、人口密度、土壤类型与产沙模数成正比,其中以旱地垦殖率影响最大。胡宝清等(2002-2006)结合Rs与C-IS建立石漠化数据库等分析模型,进行石漠化程度评价、灾害风险评估,利用GIS制图、遥感图谱等研究了广西喀斯特石漠化现状、分布和发展趋势等的空间分布规律,指出石漠化是在诸多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发生的,人类不合理的开发利用是其主因。熊康宁等(2002)对比分析了贵州省喀斯特山区、峡谷区与石漠化区的资源、环境与社会经济,多视角地揭示了喀斯特石漠化的生态一经济效应及贫困效应,提出石漠化防治的理论依据、技术支撑和保障体制。
此外,部分学者应用遥感和地面观测方法对研究区土地覆盖、植被覆盖、生物生产量、生物多样性和土壤理化性质等指标分析了喀斯特环境退化和自然恢复速率,得出喀斯特环境退化与自然恢复规律及其相应速率(杨胜天,2000)。蔡运龙等(1994-2006)对典型小流域土地利用/覆被变化时间序列和相应时段沉积物、土壤剖面的磁性矿物变化以及放射性同位素衰变推算侵蚀速率,认为地表物质状况是喀斯特地区决定土壤侵蚀速率和土壤侵蚀量的关键,而石漠化的阈值相对土壤侵蚀速率的阈值具有滞后性。
3.人地关系研究
蔡运龙等(2006)提出西南喀斯特地区生态环境脆弱,在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的压力下,让退化土地自然恢复的思路已不切实际,必须通过社会投入对退化土地进行生态重建,他们建立了环江县古周峰丛洼地生态重建示范区、肯福生态移民开发示范区、平果县果化峰丛洼地示范区,选择设计了峰丛洼地生态重建的两种模式,并在喀斯特常绿、落叶阔叶混交林人工诱导恢复技术、洼地避涝作物布局和栽培技术“林-草-畜-沼-果”复合生态系统技术体系及表层岩溶水资源开发利用技术等有所突破。目前,我国在喀斯特地区进行生态建设方面尚缺乏充分的科学依据和基础数据,迫切需要认识喀斯特这个特殊地域内土地生态系统的动态过程及其驱动力、退化土地的受损过程和受损机制,建立生态系统健康指标并用于诊断和预测其危急性,从而综合各种策略制定合乎自然生态规律并有益于人类的生态建设和管理措施,为这一脆弱生态系统的综合整治和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技术支持和指导。喀斯特地区的石漠化作为生态环境恶化的一种极端形式,早已为我国科研工作者和政府机构所重视,但环境地质和地貌领域的微观研究较多,而宏观层面的研究和人地关系研究相对薄弱,存在应用研究超前、基础研究落后等问题,土地利用/土地覆盖变化、石漠化过程与机理研究、石漠化人文影响因素的定量分析以及生态重建效应等方面的研究还需加强。
三、喀斯特生态系统探讨
喀斯特与大气圈、水圈、生物圈耦合构造了喀斯特自然生态环境,近30年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十分重视对喀斯特环境问题的研究,喀斯特环境问题已成为当代国际地学研究的热点之一。国外早期研究主要侧重地质成因、地貌特征、水文特征以及发育过程,继之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对喀斯特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球物理勘探、喀斯特洞穴、喀斯特发育理论等做了大量研究。
【关键词】:环境艺术设计;生态性;改善措施
1、环境艺术设计相关概念分析
环境艺术设计包括环境、艺术与设计三个方面的概念,这是一个普遍联系的整体,所以研究环境艺术设计首先要正确理解其相关概念。
1.1环境基本概念
每个人都生活在一定的环境,环境是一个具大的空间,包括在其中的动物和植物以及空气、水等各种因素。人需要依靠空间来获得生存和发展,环境是人类生活的必须物,与具体物质等因素相比,环境空间属于无形因素。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人类生活会受到环境的制约,在人类生活条件不断提升的同时,对周围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环境发展成为人类发展进步的重要内容,除了自然环境,还有人工环境,但在发展过程中,环境艺术的人工环境将不可避免地被破坏,现在能做的就是利用生态概念将对环境艺术设计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1.2环境艺术设计基本概念
环境艺术设计指在一定环境中,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环境设计和开发。在环境艺术设计过程中,需要考虑布局、建筑、雕塑以及各种公共设施的成本、材料、环境承载力等方面因素,结合各类影响因素,需要对环境进行合理科学的规划,不仅需要设计美观,而且还需要在规划设计中充分考虑各种因素,按照自然和谐共存的生态理念,形态科学合理的环境艺术设计。
2、加强环境艺术设计生态性的措施
结合环境艺术设计的相关概念,加强环境艺术设计的生态性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2.1不断创新环境艺术设计理念
随着现代社会的飞速发展,人们开始关注环境艺术设计中的精神需求,环境设计标准应同步甚至超前公众的观念,同时,也要关心那些特殊人群,包括老人、儿童、孕妇以及残疾人的需要。环境艺术设计不仅需要确保美观,而且还需要健康安全。在环境艺术设计中引入浓厚的文化内涵和人文氛围,才能充分实现环境设计的功能。依据经济和其他因素的设计原则,通过利用各种设计技术,合理选择材料,形成环境艺术设计的结构,坚持愉快、高效的设计原则,充分体现现代人对自然回归的期望,以便才能更好的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同时随着社会化进程的快速发展,环境艺术设计的发展伴随着人类知识储备的增加,人们认识到人类与环境的和谐共处的重要性,也意识到环境艺术设计应遵循生态理念,加强环境艺术设计对于实现人类可持续发展具有明显的生态哲学意义,环境艺术设计中的生态理念已成为公众的共识。
2.2因地制宜考虑当地环境特点
在环境艺术设计过程中,充分使用天然材料是加强环境生态性的重要举措。环境艺术设计必须对自然材料有充分的认识,清楚地知道每种材料的特点,了解材料的加工工艺,才能更好的进行环境设计。比如通过使用棕色天然木材纹理可以创造一个安静和平静的气氛,而使用大理石,因为其硬度对应用领域具有不同性质的变化,这种特性决定了其应用范围。所以在环境艺术设计中需要因地制宜,合理考虑当地环境特点,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同时生态环境艺术设计应该尊重当地的环境,也就是说要求环境艺术设计需要充分尊重当地环境发展要求,必须考虑环境艺术设计的现状,结合当地的传统文化,进一步实现生态环境艺术设计的合理性,才能更好有利于生态环境艺术设计发展。根据环境艺术设计要求,加强生态环境设计,可以减少对资源的剥夺,尊重植物的多样性和生存环境质量,同时设计师还应该考虑如何促进生态系统的保护和通过设计方法提高自然与环境的协调性,促进能源和物质循环,进而将可持续处理技术应用于环境艺术设计中,满足生态发展要求与环境设计理念的要求。
环境艺术设计应加强节能规划,充分利用天然地形合理进行环境艺术设计,根据当地地质特征,不仅可以降低施工成本,又能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满足复杂环境并适应环境发展形势,可以将生态设计转变成艺术个和独特的建筑风景线,更有利于促进环境设计科学合理,充分利用树木、花草、河流等自然景观,让自然风光成为环境艺术设计的重要支撑,进而烘托主题风格。
2.3环境艺术设计使用新型能源
科学技术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逐渐改变着人们的生存状态。在环境艺术设计中,也要依靠科学技术和新材料的使用,通过使用高科技手段和先进技术来增加相关材料的循环使用,通过使用先进科学技术来提高资源利用率,进而提高现代生活环境的质量,通过利用最先进的科学技术为环境艺术设计服务,这也是环境艺术设计中的重要任务。
在环境艺术设计中,可以发现一些棘手的问题,如提供能源化石燃料,在对生活带来许多方便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产生化学物质进而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同时也会产生固体废物和能量转换过程中的环境噪声污染,这些问题需要解决,要在创新的基础上利用新能源来替代高污染的材料,避免使用一些高污染,高能耗的材料可以更好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实现对环境设计中的生态理念的追求。
结语
当前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人们对生活环境的关注越来越重视,生态哲学已日益形成共识,这也成为环境艺术设计的必然发展趋势。这在很大程度上使生态理念在环境艺术设计中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环境艺术设计需要逐步建立生态理念,可以更进一步满足人们更高层次的需要。
在环境艺术设计过程中,应该重视环境可持续发展,不仅要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而且要尊重自然发展和艺术设计原则,同时在环境艺术设计的整个过程中,广泛采用先进技术和新能源,同时环境艺术设计应坚持生态环境的角度,减少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对当地的环境特征进行准确理解,进而实现对环境的生态性设计。
【参考文献】:
[1]蒋明.试论环境艺术设计中的生态理念[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10(08).
[2]李煜.论环境艺术设计的生态观[J].现代装饰(理论),2012(12).
关键词:环境法;“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生态伦理;环境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6248(2016)03012407
生态文明背景下,推进环境法发展和繁荣是时代所需。然而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环境法的构建及其基础理论尚难形成一致的结论,最为突出的表现为广义的困境,这些困境的存在有其方法论原因。环境法研究的方法论问题源于环境法的学科交叉性,随着环境法研究的深入,问题越来越严重,研究者的分化和学术观点差异越明显。笔者拟将环境法学方法论分为浅层和深层两大类,考虑篇幅和论述的需要,本文仅先就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的主要观点进行分析和探讨,厘清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在构建环境法上的功效及其局限,指出环境法建构中应对其进行扬长避短,更加注重法学视角的研究。
一、问题的源起:环境法建构的现状及其方法论问题
(一)广义环境法的困境
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当前的环境法研究主要还停留在广义层面上。广义的环境法主要是指一切涉及环境因素、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是包含以环境为介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并非一个部门法的概念。这主要体现在环境法的名称呈现多样化、环境法的定义呈现多样化、环境法体系内容呈现多样化等方面。这种广义层面使得在实践中独立的环境法部门在理论上一直难以独立,面临诸多困境。第一,部门法自恰性难以形成。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环境法与其他法律部门本应是相互独立、平行并列的关系。但由于环境法最早是从传统法律部门发展而来,在力争“解脱”的过程中又表现出了与传统法律部门难以割舍的“粘连”,突出表现在存在一些介于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交叉性”法律规范。第二,部门法特质欠缺。广义的环境法太过庞杂,很难总结、归纳出可共同适用的指导思想和具有普遍意义的范畴、原则和制度,不可避免地导致环境法理论的杂乱与脱节。第三,部门法调整对象不明确。广义的环境法所调整的环境法律关系也是广义的,不是与民事、刑事或行政法律关系平行并列的一个概念,不像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同质和单一的,而是与环境有关的各类法律关系的总和。比如《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自然资源法中很多设定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法律关系的内容,从调整对象属性看应该归入民事法律关系,而实际上却纳入环境法领域。循此分析,广义环境法困境导致的后果可能不仅仅是环境法学面临“分散瓦解”的危机,更重要的是将使法律失去应对新的社会现象的能力。最直接的表现为,体现环境法本质内容(以下简称特质)的生态利益――这种新的亟需法律调整的利益形态(即使能得到部分调整也是不完整的规制),既不能为传统法律部门所调整,如果又出现“环境法学危机”,将得不到法律的规制。因此,实践和法律的发展都迫切要求突破广义环境法的困境。
(二)方法论问题
从法学角度分析,笔者认为,广义环境法的形成及其所面临的困境与环境法学研究所采取的研究方式方法密切相关,主要原因有:第一,从属性上看,环境法学是一门交叉学科,往往强调采用环境科学和法学等多学科的交叉方法。因此,环境法常被当作“新综合法”来解读,这种从民法、刑法、行政法、国际法等综合性角度研究环境法的内容一旦被统统纳入环境法范畴,一方面导致环境法的异化,另一方面导致环境法的杂化。第二,从导向看,环境法学研究是以问题为导向的。从环境法起源和学者研究的角度来看,环境法是为了应对环境问题而产生的,环境问题是环境法所关注的普遍现象。这在现有的能够体现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著作中可以得到印证,大多以环境问题作为各自所构建的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开端。然而环境问题本身复杂多面、涉及极广,如果不加以深度分析甄别,几乎可以为所有法学部门所涉及,从而造成一直停留于广义层面的环境法研究。第三,从方法论看,环境法学以传统法学方法论为切入点。环境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环境法,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人与环境的关系以及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而人与环境的关系以及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特别复杂,包括环境要素的多元性、结构的复杂性、状态的多样性、联系的复杂性、运动变化的复杂性以及功能的多样性等,这些特征显著区别于传统法学理论。而早期的环境法研究却恰恰是从传统法学方法入手,将环境法律关系局限于私人利益之间,比如环境侵害只针对私人人身或财产权利是否受到侵害而并未考虑环境利益损害的问题。
综上所述,欲突破广义环境法的困境,有必要对环境法的研究方法进行梳理和反思。关于运用现有环境法学方法论探讨环境法的研究,王明远提出了“浅层环境法学”和“深层环境法学”之分,所谓“浅层环境法学”是指环境学视角、思维模式和方法下的“目的―手段型”“环境问题―法律对策型”环境法学,而“深层环境法学”则是指法学,特别是大陆法学视角、思维模式和方法、ARI模型和路径下的“一体、多维”环境法学[1]。因此,笔者拟借用此提法,也将环境法学方法论分为“浅层环境法学”和“深层环境法学”方法论本文中的“浅层环境法学”指非法学视角的环境法研究,“深层环境法学”指法学视角的环境法研究。,考虑篇幅和论述的需要,本文仅先就“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的主要观点进行分析和探讨,以厘清非法学视角理论工具在识别环境法上的功效及其局限。“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主要指从非法学视角研究环境法的方法理论。环境法的学科交叉性和环境问题导向性,使得环境法的产生、发展与环境伦理学、环境哲学、环境科学、生态学以及环境问题的发展演变相互交织融合。非法学学科已经深深影响环境法学的研究,特别是环境伦理学和环境科学的研究视角,渐次形成环境法学基本理论的重要基础和内容。盖因影响环境法研究的非法学视角理论相当广泛,因此本文仅选择与其联系最紧密之理论――生态伦理价值观和环境论进行探讨,以达“窥一斑而知全豹”的目的。
二、“浅层环境法学”的生态
伦理价值观
(一)生态伦理价值观概述
环境问题的恶化和生态运动的兴起加速人们对环境问题的深层次思考。人们不仅从制度、社会、技术等各方面寻找原因和对策,更从思想层面开始反思。20世纪70年代随着生态学的发展,人类对自身与环境关系的认识日益深入,关于人与环境关系的讨论和研究也不断活跃,环境伦理思想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这些环境伦理价值观主要表现为以东方的自然哲学思想和史怀哲(敬畏生命观)、利奥波德(土地伦理观)环境伦理思想为理论基础、以现代科学技术为依据,在对人本主义哲学观深刻反省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的确立环境和自然固有的价值和权利的环境伦理理论,主要包括了深层生态学与生物中心主义、对自然的人类责任论、动物权利论、地球生命体假说、生命中心主义的自然观、有限主义论、关于环境伦理的行动规范[2]。以上述思想为代表的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是针对人类中心主义思想而发的。人类中心主义论认为,人是唯一的道德人,也是唯一的伦理主体;只有人才有资格获得伦理关怀[3]。环境伦理思想对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进行了激烈批判,主张权利主体和伦理共同w的范围应当从人类扩展到动物、植物和所有生命共同体,进而扩展到土地、岩石、河流乃至整个生态系统[3],主张尊重伦理共同体的道德地位,给予它们和人类平等的地位,尊重和赋予其权利。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整合几十年的环境管理实践的基础上,可持续发展在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1987年所编写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对“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作了如下定义:“在不牺牲未来几代人需要的情况下,满足我们这代人的需要”。思想开始形成。可持续发展观吸收了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两者的合理成分,没有将环境利益和人类利益简单对立起来,所追求的是既促进人类之间的和谐又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既克服人类中心主义“反自然无自然”的倾向,又克服非人类中心主义“纯自然主义”的沼泽。伴随着生态伦理观的发展演进,人类的道德关怀视野逐步扩大,由最初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逐步向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转变,环境伦理在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建立了一种新型关系,这种新的思潮逐渐为社会所共识,对传统的以“人本主义”为核心的法学理论思想产生了冲击和挑战,在一定阶段有力推动了环境法价值理念的形成和环境法的快速发展,并对环境立法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受环境伦理价值观的影响,当代环境法从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开始,逐渐发展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领域,总体上经历了这样一个历史发展过程:以保护自然资源在经济上的利用价值为目的阶段――以保护人类自身利益而保护环境的阶段――以人类世代间利益和生态利益等共同利益为目的保护环境的阶段。在这一进程中,环境伦理价值观的演进深刻影响了环境法价值理念追求的转变,“非人类中心主义”“自然权利”“自然内在价值”等环境伦理思想理论在当前学界颇为流行,影响着人们有关环境法价值目标的认识,并继而影响到环境法治建设的方方面面[4]。
(二)生态伦理价值观对环境法建构的功效
环境伦理思想是在融合生态伦理学、生态学、环境科学、环境经济学等思想的基础上形成发展起来的,主要讨论人类对环境的责任问题、代际权利、动物权利、自然物权利、贫穷与环境、科技与环境、经济发展与环境等内容,而有关权利义务、责任、正义等学术思想则是环境立法的主要理论渊源。从应然到实然、从道德到法律,从生态伦理价值观能否直接上升到法律?在法学界还存有争议,尚需严密论证[5],由于此内容并非本文重点,在此不详细讨论。但毋庸置疑的是,生态伦理价值观指出了传统“人本主义”思想的缺陷、环境权利或利益保护的缺失等等,对法学理论特别是环境法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直接影响了环境法价值理念和立法目的的形成,奠定了环境法的思想基础,各国在这种新型环境法价值理念指导下,对环境立法也作出了相应的调整[2]。
第一,对传统环境法的批判。建立在传统法学理论基础上的环境法主要是指试图通过改造和变通传统法律部门理论而实现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传统法学在基本理论研究和基本制度建设方面已经奠定深厚基础,随着环境问题和环境法治日益凸显,传统法学者们也开始关注和探讨新型的环境法律问题,分别从民法、刑法、行政法、国际法、程序法等角度来研究“环境法学”,建立在传统法学理论基础上的环境法可以综合利用传统法所具有的各种手段和功能,显现出极大的后发优势和综合色彩,但由于传统法律在理念上是建立在人本主义基础上的,通过保护人的利益来间接反射至环境利益,在法律关系规制上也局限在以人类利益为核心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范畴,因此在应对环境问题上带有天生的局限性。比如在行政法手段保护环境方面,考虑生态利益的公共性、环境问题和科技的不确定性、公众参与性等因素,单靠公力救济已经难以完成,还需要私力救济、社会治理等多元参与;在民法手段保护环境方面,民法仅限于保护传统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于自然价值、环境权利、生态利益(环境品质)等新的法律权益保护需求却“无能为力”;在刑法手段保护环境方面,与民法相类似,刑法保护的法益仍仅限于传统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一部分对人类有经济价值的自然资源,而对于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整体性保护则缺乏考虑等等。
第二,指引环境法立法目的确立。除了传统法律理论为环境法提供基础和滋养外,生态伦理价值观为环境法立法目的的形成注入了新元素。每一种社会思潮的兴起都会带给人们思想理念和价值取向方面的重大变化。生态伦理价值观的发展深刻地影响了人类对自然关系和生态系统的理解和认识,使人与自然的关系由对立逐渐走向统一,使人类的价值关怀由人类利益向生态利益拓展,环境法律的立法目的也由污染防治向环境保护再向生态整体性保护不断调整转变。环境法源于环境保护,而其立法目的在生态伦理价值观的演进中得以上升,以保护代际利益和生态利益等共同利益为目的的立法目的使得环境法明显区别于传统法律部门。这种新取向赋予了环境法新的不同于传统法律的使命和任务,致力于协调环境生态价值与传统法律固有价值之间的矛盾,建构具有新型利益依托的环境法体系。
第三,指导环境法律制度建设。面对愈演愈烈的环境问题,传统法律制度在应对上越来越显示出不足,即使穷尽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手段,但终因生态利益保护缺失、环境权利缺失等原因使得环境保护难以周全。对于这种社会新问题,单靠传统法理论和救济手段已经难以维续,在坚持继承和改造的同时,必须针对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法律制度的创新,而这种创新首先要以思想理念创新为先导。环境社会关系的特殊要求,比如原来法律制度和理论中所完全没有的生态补偿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风险预防原则等等,这些创新从根本上讲源于环境法价值理念的创新。因此,真正指导环境法律制度构建的恰恰不是传统法律思想,而是蕴含生态价值、生态权利的生态伦理观。
(三)生态伦理价值观对环境法建构的局限
从逻辑上分析,生态伦理价值观要作为环境法理论的构建工具,那么至少应该符合以下3个条件:一是借此工具,使环境法得以与其他法律部门划清领域;二是借此工具,能够划定环境法所调整内容;三是借此工具,环境法的规定和适用得以分析掌握。对于第二个条件,环境法调整内容与环境法所欲处理对象息息相关,所处理对象本身在环境法律之外,并不由法律目的所决定,而主要由环境的范围和种类所决定,故与生态伦理价值观关系不大。那么,以下就从另外两个条件,来检讨生态伦理观在构建环境法理论上的得失。
第一,生态伦理价值观尚不能划定环境法的领域。“在环境法的终极目标方面,笔者认为现代环境立法最重要的任务应当是:在环境法的目的理念已经经历了以人类利益为中心、又扩大到现代利益的阶段后,在树立全球生态利益为中心的价值理念的基础上,确立‘衡平世代间利益,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人类的‘环境权’和‘生态世界的自然的权力’这两大目标。前者是作为环境立法对整个人类社会所追求的目标;后者则是作为环境法自身所应当确立的基本任务和予以实现的目标。”[2]可见,生态伦理价值观主要在于建构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和任务――以保护人类的“环境权”和“生态世界的自然的权力”为任务和目标(以下将两者并称为“环境和自然权”),给环境法划出了相对固定领域:保护“环境和自然权”。而此领域是否独立,取决于“环境和自然权”是否独立于传统法律保护内容。目前对环境和环境权的认识尚未形成统一,对其认识也随着生态学、环境科学等相关学科以及法学研究深入而可能呈现动态变化。如果认为“环境和自然权”是人身权、财产权等传统法律权利的一部分,那么环境法也无独立于传统法律之必要,通过民法中侵权法理论之发展、行政法中国家干预手段保护、刑法中法益理论发展等传统法律的发展完善,将“环境和自然权”分解融入相应部门法,即可实现对环境保护之目的。如果认为“环境和自然权”是人身权、财产权等传统法律权利之外应对环境问题而新增的权益类型,那么“环境和自然权”在传统法律看来,就是一个新的“品种”,由于其主体和内容(公共性)的特殊属性,尚难为传统法律权利所包含。环境法基于独特的调整理念和独立的调整领域形成自身独立范畴。而环境法的建构则需要进一步深化思考的是其具体建构直至形成内部和谐统一的体系,显然并不能由“生态伦理价值观”深入细分和逻辑推理而出。综上所述,环境法是否形成独立体系,关键取决于“环境和自然权”的界定,而并非直接受生态伦理价值观的决定。
第二,生态伦理价值^与环境法适用。生态伦理价值观是否作为环境法适用的判断标准?可以从两个方面考察:一方面,生态伦理价值观思想能否转化为法律,或是在实践中有无可行性;另一方面,环境法法律在具体适用中,特别是在遇到争议问题时,是否以生态伦理价值观为法理依据进行适用。对于生态伦理价值观与法律实践性问题而言,一些生态伦理思想特别是有关动物权利、自然权利等,由于缺乏法律价值和利益分析的正当性,在现实往往不具有可行性,很难为法律实践所接受。就生态伦理价值观与环境法规定适用问题而言,从环境法规定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对立法目的进行了明确:“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从立法内容看,环境法仍然以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立法目的,并不以生态整体性保护等生态伦理价值观为“一元”取向,也就是说,一旦发生环境纠纷,仍然需要在生态价值与传统法律价值权衡中进行取舍。从环境法适用看,主要存在以下情况:一是法律有明文规定者。法律有明文规定按照法律规定适用,与是否属于“环境和自然权”并无关系,单纯是法律条文解释的问题。如果涉及同时适用两个法律,那么根据法律冲突适用规则来定即可。二是法律有明文规定且适用相关“权利”者。对于明确规定适用“环境和自然权”相关权利如《环境保护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的,如前所述直接适用;但对于泛指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如《环境保护法》“第58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第64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并未明确规定侵犯“环境和自然权”的,其具体适用范围则有赖于法律解释,且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而此种责任是一种民事意义上的责任。可见,在此环节的适用也不与生态伦理价值观的指引发生直接关系。三是法律无明文规定者。在法律没有规定情况下,某一具体事件,应该适用环境法或其它法律规范,本身也是属于法律适用解释问题,且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部分内容是从义务角度考虑法律规制,而没有直接规定“环境和自然权”等权利保护问题,因此很难从生态伦理价值观的理念直接对具体事件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价值判断。此外,对于环境法原则、期间、时效、标准等技术性规定,由于原则性规定具有开放性特点、技术性规定具有中立色彩,也与生态伦理价值观的指引并不必然发生联系。
综上,生态伦理价值观奠定了环境法的思想基础,但对环境法适用并必然产生关系,环境法具体建构还有赖于环境本身属性、环境利益、环境行为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各种环境法律关系。
三、“浅层环境法学”的环境论
(一)环境论及其功效概述
“环境”作为环境法的处理对象,对于环境法的构建意义不言而喻。在理论研究上,很多环境法教科书都是采用“环境问题、环境立法目的、环境法基本原则、环境法基本制度、法律责任、分论”之类的结构框架。在立法实践上,很多环境法规都按照环境要素的不同展开立法。但到目前,环境仍然是环境法上一个复杂多义的概念。环境法学者陈慈阳认为:“环境法,简言之,系作为规范环境之法规整体。这就是说,将‘环境’视为一法规范所欲保护之对象。所以环境保护正是此一法规范存在之目的。然而所谓‘环境’与‘环境保护’等用语,虽是吾人日常生活上所惯常使用之概念,但其本身并非为一具体,且事实上存在之实体之描述,毋宁是极具抽象,且内容有待填补之概念,因此亦常造成人云殊异之现象,甚至于现行法规当中作为法律概念的‘环境’亦时常表现出各种不同之意涵。因此倘若吾人对于‘环境’的概念无法精确地加以掌握,则无论在法规范制定上或法理论建构上,抑或相关问题的逻辑思考上,皆有可能无法契合所欲解决环境问题之本质。或甚至是存在于环境保护本身间质冲突;再者,若不清楚地对环境法意义下的环境概念划定界限来为理解,则环境概念已涵盖所有一般人可能理解的概念范畴,此r所谓环境法是否仍能成为学术独立之法域则不无疑问。”[6]可见,环境概念之明确对于环境法构建意义重大,作为法律概念的“环境”必须进行法律逻辑的演绎和思考,而事实并非如此。
第一,“环境”与“自然资源”“生态”的异同。关于环境的概念,中国法律已经作了专门规定。《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但对于“自然资源”“生态”的概念,法律尚未作出规定。关于自然资源的概念,《辞海》对其定义为:指天然存在的自然物(不包括人类加工制造的原材料)并有利用价值的自然物,如土地、矿藏、水利、生物、气候、海洋等资源,是生产的原料来源和布局场所。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定义为:在一定的时间和技术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称。可见,环境比自然资源范围要广,自然资源主要是指环境中有经济价值的自然环境因素。关于生态的概念,根据资料查询,生态一词源于古希腊字,意思是指家或者我们的环境。一般认为,生态就是指一切生物的生存状态,以及它们之间和它与环境之间环环相扣的关系。生态主要强调生物(包括人)及其环境的关系,是一种整体性互动性的概念,而环境不包括人,是围绕人为中心的一切事物。可见,生态与环境两者在阐述的角度和内容上还是有差异的。总的来看,“环境”“自然资源”“生态”三者之间既有共同的内容,又有差异。就单个概念来看,虽然法律对“环境”概念作了界定,但这种界定的不足之处是显而易见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但怎么判断“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多大范围或程度,有什么标准,在认定上非常抽象,令人难以把握。特别是这种定义如何与民法上的“物”相区别?仍然是法学研究的难点问题。
第二,环境法上的“环境”与民法上的“物”的异同。二者在理解上容易产生交叉,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形态方面,环境与民法上的“物”具有一致性。环境包括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等,大部分还是以实物形态存在的,这与民法上的物并无区别,很多环境要素在一定条件下同样也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二是“可支配性”一直被法学研究者视为民法上“物”的一个重要特性。在可支配性方面,一些环境要素与民法上的“物”并不具有区分性。比如环境中的“矿藏、森林、野生生物”等自然因素在一定条件下同样具有民法上“物”的可支配特性,它们是环境法和民法共同保护的对象。三是物的特定化是民法上物的重要特征,是法律主体支配和控制的一个前提条件。在特定化方面,有些环境要素如动物、植物等经特定化同样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综上,环境法上的“环境”与民法上的“物”存在交叉,其关系可以表示为图2。
(二)环境论对环境法建构的局限
第一,环境本身所生之局限――环境科学视野。当前环境法中的环境直接来源于环境科学的定义,这样直接援用的最大好处就是可以很好地反映人类对环境的科学认识。但是众所周知,环境科学与法学分属不同学科领域,其研究范畴范式、理念、思路、方法等等必然大相径庭,这种未予以法律语境考虑的直接援用必然存在水土不服。首先,环境科学和生态学中的环境概念存在一定的混用,相较于生态学中环境科学中的“环境”显然缺乏整体性的内涵,因此反映在环境法上,往往多倾向于规定单一环境要素的保护而缺少对生态整体性保护的意识,同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立法都是按照不同环境要素诸如大气、水、土壤、森林、农业、渔业、海洋等进行的分别立法,使得环境整体性被“肢解”。其次,不同学科之间的环境概念的差异又成为环境法中环境概念冲突的原因,使得法律在阐述地质环境、地理环境、生态环境、生态系统、景观等概念时不是互相协调而是发生内在相互冲突和矛盾,凸显对于环境法体系构建的局限性。
第二,“环境”的模糊性和广义性。如环境法上的“环境”与民法上的“物”存在交叉重合,如果单从环境要素出发来判断是适用民法还是环境法,或者说具体内容归属民法还是环境法,显然是不可能的。这种源头上的问题还会带来很多“后遗症”,使得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在区分上“藕断丝连”,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难免造成法律认定和适用上的困难和混乱。环境概念并不区分其所承载的经济价值、资源价值和生态价值,使其性质界定模糊,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现代环境危机的实质是人类过分夸大和片面追求自然的经济价值而忽略其他如生态等价值。环境概念的“包揽”特征决定了环境法律关系的“包揽”特征,环境法律关系的“包揽”特征必然影响对环境法客体的认识以及环境法体系的判断。具体表现为环境法律关系既包含了自然资源所有权关系、使用权关系等传统民法法律关系,也包含环境权关系、生态行政管理关系等传统法律关系不能攘括的法律关系内容。环境的模糊性和广义性使得环境法与传统法律部门难舍难分,无法担当建构环境法的重任。
第三,环境无法涵盖环境法研究范围。传统环境法教科书大多以环境各要素为内容来编排环境法篇章结构。然而随着以行为为内容的循环经济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立法的出现,环境法体系已经大大超越了环境所能涵盖的范围,在这种情势下以环境构建环境法体系的环境法学研究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环境法的发展形势。从客观看,环境作为一个静态概念根本无法关注和涵盖环境行为的法律调控,如果还仅以环境构建环境法必然难以自圆其说。如何寻找能够充分适应环境法发展需求的法学理论工具,是环境法发展的新课题[78]。
四、结语
从生态伦理价值观关系与环境法体系看,生态伦理价值观为环境法划出了相对独自的研究I域,但对于环境法具体适用、个案事实判断并无太大助益,因此生态伦理价值观在环境法体系构建上主要是法律目的论上的意义。环境是环境法的核心概念,但长期以来由于其模糊性和广义性,在深入环境法理论问题时则凸显不适应性,表达不出环境法保护利益的特殊性,无法诠释环境法律行为,更谈不上对环境法生态性、社会性、风险性等特点的体现,这些都表明了环境在环境法建构上不足和乏力。
不管是生态伦理观之于环境法的价值宣示,还是环境之于环境法的内容支撑,这种基于生态伦理学、环境科学等非法学视角的研究在环境法建构上有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和不足。通过对浅层环境法学的解读和反思,科学理性认识和看待浅层环境法学在环境法构建中的功效和局限,以对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进行扬长避短,正确发挥其在环境法发展中的建构作用。同时,认识到非法学视角环境法研究的局限,在采用多学科研究方法的同时,环境法学有必要回归法学研究的立场,更加注重法学视角的研究,分析和挖掘环境法的本质特征,建构符合环境法特质的环境法体系,使环境法真正调整其所应调整的内容,使得广义环境法“回归”符合环境法特质要求的狭义环境法研究。
参考文献:
[1][WB]佚名环境法学的危机与出路:从浅层环境法学到深层环境法学[EB/OL](20140623)[20150819]http://erelawtsinghuaeducn/news_viewasp?newsid=1226
[2]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曹明德生态法新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4]巩固环境伦理学的法学批判:对中国环境法学研究路径的思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5]胡静环境法的正当性与制度选择[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6]陈慈阳环境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