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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项目规划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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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项目规划范文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市委第四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建设“国际旅游胜地、五金汽摩重镇、现代农业基地、生态宜居城市”的总体目标,不断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步伐,全力推进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划调整。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以保证规划的严肃性和连续性。因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由组织编制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调整。

二、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依据,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进行项目审批,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城乡规划体系中,未编制县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县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县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各镇人民政府也应根据各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三、规划选址和规划用地许可。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以前,应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除此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在县城、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以及县土地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预审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严肃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在县城、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前,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确需变更的,须向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请县政府审批;变更内容不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经论证确需变更的,须按程序调整城市(镇)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变更后的工程项目规划条件函告县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工程项目规划条件报县土地主管部门备案。县土地主管部门根据函告内容,对增加容积率的土地依法向建设单位征收土地出让金。建设单位补缴增加容积率部分土地出让金,并完善相关手续后,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在此前已出让取得用地权属,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出具规划条件的地块,其容积率不超过2.5。

五、严格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属于财政收入,纳入非税征管。城市建设配套费必须坚持先征收、后安排的原则,所有建设项目必须足额征收,不得擅自减免、缓、抵扣。按政策规定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的项目,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先征收、后及时安排到项目。

城市建设项目规划范文

为了更好地进行本市城市雕塑建设,确保城市雕塑质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发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雕塑,是指在本市道路、广场、车站、码头、机场、体育场(馆)、公共绿地、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居住区、开发区内塑造的独立形象雕刻作品。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城镇范围内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基本原则)

城市雕塑建设应当遵循合理布局、确保艺术质量、与城市整体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机构)

*市城市雕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雕委)负责本市城市雕塑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市城雕委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雕塑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相关的管理工作。

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城市雕塑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相关的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文化、园林、公安、市政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规划的制定)

市城雕委应当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协同市规划管理部门编制城市雕塑规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雕塑规划应当包括下列雕塑项目:

(一)部级、市级和区、县级纪念性城市雕塑项目;

(二)市城雕委和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商定的城市雕塑项目;

(三)社会团体和群众倡议的城市雕塑项目。

第七条(组织实施的分工)

城市雕塑建设应当根据城市雕塑规划,按照下列规定分别组织实施:

(一)部级、市级纪念性城市雕塑项目以及市级机关所在地、车站、码头、机场、纪念场所和市容景观道路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市城雕委办公室负责;

(二)区、县级纪念性城市雕塑项目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负责;

(三)新建居住区、开发区等大型建设项目内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八条(建设资金的筹集)

本市城市雕塑建设的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市和区、县的专项拨款;

(二)建设单位自筹;

(三)企业、事业单位资助;

(四)社会捐款和捐助。

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所列城市雕塑项目的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总预算。

第九条(设计人员、制作单位或者个人的资质要求)

凡在本市从事城市雕塑设计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有关部门审核颁发的《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

凡在本市从事城市雕塑制作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持有市城雕委办公室审核颁发的《*市城市雕塑制作许可证》。

第十条(选址的确定)

规划管理部门编制或者修订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市城市雕塑规划,拟订城市雕塑项目的选址意向,并由市城雕委会同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和规划管理部门组织评审。

城市雕塑项目的选址经评审确定后,方可由规划管理部门将该详细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经规划确定的城市雕塑项目选址,未经市城雕委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规划用途。

第十一条(设计方案的确定)

城市雕塑项目的选址确定后,市城雕委办公室,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选择项目的设计方案,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评审后确定:

(一)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所列城市雕塑项目的设计方案,由市城雕委组织评审;

(二)本办法第七条第(二)、(三)项所列城市雕塑项目的设计方案,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组织评审,并向市城雕委备案。

第十二条(制作单位或者个人的确定)

城市雕塑项目的设计方案经评审确定后,市城雕委办公室,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或者其他方式确定项目的制作单位或者个人。

建设单位按照前款规定,确定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所列城市雕塑项目的制作单位或者个人后,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规划许可)

城市雕塑项目的制作单位或者个人在制作城市雕塑前,应当会同项目设计人员按照城市规划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制作过程的要求)

城市雕塑项目的制作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照项目设计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城市雕塑的制作,保证制作质量,并接受市城雕委办公室或者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城市雕塑制作过程中需对项目设计方案作变更的,制作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会同项目设计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项目建成后的验收)

城市雕塑项目建成后,应当由市城雕委办公室或者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会同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揭幕。

城市雕塑项目经验收合格的,制作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城市雕塑的有关照片、图纸和文字资料等报送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存档,并向市城雕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日常维护和保养)

城市雕塑项目建成后,应当加强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使其保持完好和整洁。

城市雕塑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组织实施:

(一)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项所列的城市雕塑项目,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单位负责;

(二)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所列的城市雕塑项目,由建设单位或者所属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迁移或者拆除)

除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建造的城市雕塑。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或者拆除的,应当征得市城雕委办公室或者区、县城市雕塑管理机构的同意,并由迁移或者拆除单位负责补偿。

第十八条(处罚)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造城市雕塑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故意损毁城市雕塑,在城市雕塑上涂写、刻划或者擅自悬挂、张贴宣传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相关的法规、规章给予处罚。

城市建设项目规划范文篇3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高标准实施城市建设,确保完成省会“三年大变样”各项任务目标,实现城市品位的大提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市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由国内知名专家组成市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并聘请专家委员对城乡规划进行评审,实现科学规划、科学决策。

二、认真落实市城乡规划审批委员会的各项职责。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必须先经城乡规划审批委员会审查,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城市重大项目、重要节点以及对城市形象有重大影响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必须交市城乡规划审批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再行公示和审批,实现集体决策。

三、坚持成片开发,严格杜绝插建。中心城区以内按照街坊整体开发、土地统一收储的原则实施改造。25米道路红线所围合区域作为最小开发单元,小于此规模的项目拆迁和开发不再批准。严格限制在现状多层建筑区内建设高层建筑。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实施拆迁改造。

四、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加强城市规划的定量管理。新建高层居住小区,容积率应控制在2.5以下。严格按规定控制高层建筑间距,高层建筑在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同时,对北侧现状居住建筑正面最小间距不得小于50米;新建高层居住建筑面宽不宜大于60米。

五、严格按照规定控制建筑退道路红线距离。建筑物朝向道路交叉口三角视距部分严禁设置出入口。

六、严格控制商住混合建设。住宅与城市大型公共设施必须各自独立布置,并按规定留足间距。道路红线宽度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两侧,禁止在住宅楼底层建设商业设施。

七、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分析。沿主干道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分析,其他项目按交通影响评价分析的规定开展。在报市审批委员会批准时,必须附有项目交通影响分析报告。

八、科学引导城市改造和项目建设。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凡与控规不符的,必须经市城市规划审批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再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九、加强规划设计方案招标工作。大型公共建筑、城市重要节点项目的规划方案必须依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方案设计。今后凡提交市规划审批委员会的规划方案应在三个以上,其中至少一个方案由境外设计单位承担。

九、强化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监督;建筑立面的色调、材质、室外环境整治、需要拆除的建筑等要纳入竣工验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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