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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治的看法与认识范例(12篇)

栏目:报告范文

道德与法治的看法与认识范文篇1

【关键词】课堂导入;初中教育;道德与法治

课堂导入是教学活动开始的第一个阶段,也是营造良好课堂氛围的关键,而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工作的开展,能帮助学生全方位发展,使学生逐步构建健康的人格。在日常教育工作开展过程中,一些教师自身导入意识不足,并且在课堂导入工作开展时也没有提前做好相应的设计,使学生对这一环节缺乏关注度与兴趣。学生对道德与法治课程教学兴趣度不高,极大程度上会直接影响到教学效果。因此,需要根据初中道德与法治课堂导入教学现状,探寻更好地开展初中道德与法治课堂导入教育工作的策略,促使课堂导入能发挥出真正的实效。

一、初中道德与法治课堂导入教育现状分析

(一)教师对导入环节运用不足

虽然说现阶段的课堂导入环节对整体教育工作而言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有很多教师都忽视了这一问题,没有提高重视度,在日常教育工作开展过程中,一些教师为了能让课上的时间得到最大化利用,经常会忽略导入环节,直接对全新的课程知识内容展开讲解。例如,学习我国基本制度的时候,教师在课上直接把本堂课程需要讲解的内容写在黑板上,然后让学生把教材直接翻到相应的知识点上,此时一些学生还在思考自身在上节课堂中所掌握的知识问题,有的学生的思维还沉浸在课间的娱乐活动中,甚至还有的学生在听到教师说要翻书的时候才会拿出教材,这都导致学生无法立即集中精神展开课堂学习。

(二)课堂导入内容与实际现状不符

理论与实际之间的联系属于马克思主义的基础原则,而道德与法治教育工作仍旧需要保持理论与实际联系的根本原则。道德与法治课堂导入环节的效果一直无法达到最好状态的主要原因,就是由于教师在课堂导入过程中运用的知识内容与实际生活不符。教师导入的内容与教学内容无法匹配,缺乏明确的导入目标,将无法发挥出课堂导入的作用。

(三)教师运用的课堂导入方式缺乏吸引力

一些教师进行了课堂导入环节,然而并没有达到实际的效果,道德与法治课堂整体教育工作开展缺乏活跃度。而产生这一问题的关键原因,就是因为课堂导入环节中教师运用的方式过于陈旧,对学生而言缺乏吸引力。现阶段的课堂导入环节中,复习导入是教师在课上最为常见的导入模式之一,虽然这种方式能引导学生复习旧的知识并且了解新的知识,但是这种复习导入的模式整体而言过于知识性,通常需要教师讲解口述,容易让学生逐渐对这种方式产生厌倦感,并且觉得毫无新意。相较于其他各种各样的课堂导入模式,运用PPT让学生观看一些图片或者视频的课堂导入模式拥有显著的优势,但是由于教育技术的不断提升,这种课堂导入模式也已经逐步对学生而言丧失了吸引力。

(四)教师的课后导入反思意识不足

课后反思环节是教师针对课上实际教育成果进行考量的主要原因,也是教师对自身已经教授的课程内容进行二次思考,总结教育经验,提升自身教学能力的一种方法。课堂导入环节是教育工作的开始环节,而课后反思环节则是教育过程的结束。教师在课下时间里,必须针对课上、教学工作中、课堂导入环节、自身的实际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考量,并且思考存在怎样的问题,在今后应该怎样改善。但是在实际状况中,大部分教师通常认为自身教育工作的主要目标就是备课与讲课,只要课程结束,教学工作也就完成了,忽视了教育反思这个重要环节。并且不是每一堂课程的导入都是完美无瑕的,一旦教师没有及时反思自身的问题,就无法提高自身的教学能力。

二、课堂导入在初中道德与法治教育过程中的作用分析

(一)促进新旧知识之间的连接

学生对新知识的学习与掌握都需要在已经掌握知识的基础上进行扩充,而新旧知识之间的连接能帮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更加轻松愉快,并且形成一个知识化的整体结构体系。在课程教育工作初始阶段,教师需要把学生已经学习过的以及和这一堂课程相关的知识内容导入在新课中。通过课堂导入,不但能让学生将自身已经掌握的知识内容得到二次巩固,并且可以运用已经掌握的知识内容,引出全新的课程内容,为后续课堂的教学工作打下基础,做好铺垫,从而有效提升教学效果。同时能极大程度地防止学生因为对之前的知识点掌握不清而影响到本堂课程,进而有效提升学生的实际学习效果。

(二)活跃课堂气氛

道德与法治的相关知识内容都拥有显著的理论性,因此在学习过程中经常会让学生觉得这一部分的知识枯燥乏味,难以提高兴趣,而如果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运用幽默的形式开展课程,将能极大程度地使学生在参与课程学习之前,先对课程知识的内容学习产生极大的兴趣。同时,通过一些趣味的课堂导入环节,还可以使课堂整体的气氛更加活跃,让学生在一个轻松愉快的环境中不断启发自身的思维,并且勇于说出自身的见解与观点,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变得更加积极自主。

三、初中道德与法治课堂导入教学工作的策略分析

(一)提升教师的导入意识

与高中阶段不同,初中阶段的道德与法治教学工作,主要是将德育作为根本目标,更为关注学生的情感体验,在课上需要教师针对学生的价值观念以及情感和态度进行培养,因此需要学生首先对课堂教育内容产生兴趣。学生只有首先拥有了学习兴趣,才能确保课堂导入环节真正地在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工作中发挥出自身的作用。因此,教师需要首先提升对课堂导入环节的重视度,转变自身传统的教育理念,构建全新的教育观念,将学生作为课堂的主体,坚持将教师主导和学生主体学习同步进行,从而使课堂导入环节能真正发挥出作用,提升道德与法治教育工作的效率。其次就是教师在备课环节一定要先针对课堂导入环节进行认真设计,并且考虑到教材中的实际内容以及学生的学习需求,严格把握好课堂导入的运用方式以及时间和内容的转换。最后教师要不断提升自我,强化课堂导入相关方式技巧的学习,掌握各种各样的先进教学技术。在道德与法治教学工作中,教师通过先进的教育技术应用能使课堂导入环节的模式创新,从而提升课堂导入环节对学生的吸引度,并且使教育工作能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能极大程度地提升学生对道德与法治课程的学习兴趣。例如,在学习“爱在人间”相关内容的时候,为了帮助学生迅速进入状态,就需要教师提升导入意识,明确教学目标,在课堂导入中通过多媒体运用,让学生观看一些家庭合照,然后说出自己在家中与父母的关系和感受。紧接着,教师可以给学生观看《家有儿女》片段中刘星和母亲刘梅吵架的片段,然后让学生说一说自己在家庭中的烦恼。这种导入模式与学生的日常生活联系在一起,可以使学生对亲情有初步的认知,也能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过程中教师还可以按照学生所说的家庭环境以及与父母相处的日常,更加深入地了解学生,从而对学生进行引导和帮助,真正地让学生感受到父母对自己的爱,改善亲子关系。教师导入意识提升,才能更好地设计课堂导入环节内容,如此课堂导入的作用才能有效发挥出来,学生才会重视课堂导入,并从中激发出学习的积极性。

(二)认真筛选导入内容

首先课堂导入环节的设置需要站在学生的实际学习的角度,全方位地考虑到学生在学习中的根本需求以及学习兴趣的培养,呈现出课堂对学生的关注与尊重,满足学生在发展过程中的实际需求。素材来自生活,而初中的道德与法治教学工作在设计环节中也要将学生的日常生活作为根本。初中的道德与法治教育工作课堂导入环节,教师要将学生作为核心,使导入的内容能更加生活化,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学生在学习的时候与知识内容产生共鸣,从而使学生对知识内容产生兴趣,促进学生自主学习与探究。例如,学习“公民的基本权利”课程内容的时候,教师需要筛选导入切合教学内容与学生生活和学习的认知水平的内容,可以让学生在课前首先观看时政新闻,然后了解现阶段我国召开的两会内容,再给学生提出问题,让大家回答两会是哪两会。学生通过思考之后就能得出分别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这个时候教师就可以给学生普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属于我国最高权力机关拥有立法权,而宪法也是保障国家顺利运转的基础法律。紧接着教师再让学生了解公民的基础权利,通过这种方式既进行了时事政治的导入,也复习了之前的知识,并且引入了全新课程,从而让学生既能在学习过程中了解到当前的社会政治热点内容,也能对之前已经学习过的宪法知识起到良好的巩固作用。

(三)合理运用导入模式

学生属于教育活动的主体,因此在课堂导入阶段需要考虑到学生的心理特征。初中生对各种新鲜的事物都拥有强烈的好奇心,因此课堂导入环节,教师一定要运用一些新颖的内容以及灵活的方式使课堂整体更加具有趣味性。如教师可以通过问题提问以及悬念导入等引发学生的思维能力,也可以通过一些视频或图画使学生对课堂知识内容产生兴趣。各种灵活方式的运用都需要教师依照实际的教育内容和学生特征自己选择。例如,学习课程“关爱他人”的时候,教师就可以运用情境导入的模式给学生创设良好的学习情境。首先,教师可以让学生去观看一则新闻,主题是老年人由于不会使用智能手机,所以经常在各个场所无法出示健康码,从而受到诸多阻碍的新闻。而在当前的数字化时代背景下,不论是日常生活购物还是看病预约等,也都需要使用手机,但是要意识到,老年人也需要社会的关爱,所以,某地的火车站专门开放了一个无健康码的入口。看完材料内容之后,教师可以让学生按照自身的想法说出自己的见解。然后,教师可以由材料引出本堂课程的教育内容,即关爱他人并不是一句空话,而是在生活中时刻都需要保持的一种道德感与社会责任感,让学生说出日常生活中关爱他人或者被他人关爱的故事,从而使学生对这一部分的知识产生共鸣,加深学生对知识内容的理解与认知,并且让学生感受到课堂的新鲜感,最终有效激发学生对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内容的兴趣,提高整体课堂质量。

(四)关注课堂反思环节,总结导入经验

教学反思环节在整体教育工作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能帮助教师提升自我教育能力。教师要针对课堂导入环节实际目标完成度进行反思,并且研究导入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即反思在设计环节中,课堂导入环节有没有和教学目标融合在一起,是否能促进教育目标的实现,并且还要反思在课堂导入环节的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哪些问题,应该怎样改进。例如,在“珍视生命”课程内容教学完成之后,为了帮助学生更加认真地思考生命这一话题,就需要教师在课上首先运用故事的方式引入课堂内容,给学生讲解女娲造人或者亚当和夏娃的故事,从而让学生对人类进化有一个认知。而在课程结束之后,教师要通过对课程整体内容的总结,考虑学生在课上提出的问题以及课堂导入环节中自身存在的不足,为接下来的课程教学进行经验总结,创新自身的教学方法。

四、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通过对课堂导入在初中道德与法制教育工作中的实际作用进行分析,探究了在教学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并且提出了相应的优化措施。课堂导入环节中,教师一定要加强对导入方式的研究,并且关注对学生学习兴趣的培养,通过不断反思与改进,使自身的课堂导入教育能力得到提升。最终,有效地使课堂导入在道德与法治教育过程中的实效性更加显著。本文在分析初中道德与法治课堂导入教育现状和课堂导入在初中道德与法治教育过程中的作用基础上,提出了初中道德与法治课堂导入教育工作的策略,包括提升教师的导入意识、认真筛选导入内容、合理运用导入模式以及关注课堂反思环节。教师要真正意识到课堂导入的重要性,更好地运用课堂导入环节提升教学效果和效率,促使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得到发展。

参考文献:

[1]姚兰芳.注重新课导入,让农村初中道德与法治课堂活起来[J].中学教学参考,2019(22).

[2]裔在役.运用导入智慧,让课堂更有灵性——浅谈初中道德与法治课教学的导入艺术[J].读与写,2022(06).

[3]陈菊兰.初中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导入技巧[J].新课程(教研版),2022(32).

[4]李敏.课堂导入在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中的应用[J].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2(04).

道德与法治的看法与认识范文1篇2

[文章编号]:1002-2139(2013)-4--02

柏拉图是西方第一个建立起教育学体系的教育理论家,他的教育理念主要集中在《国家篇》、《政治家篇》和《法律篇》中,其涵盖了各个教育阶段的思想体系,被认为是一座取之不竭的思想资源巨矿,为后世的教育提供了丰富的思想源泉。从现代视野客观分析柏拉图的教育理念,对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无疑将具有非常重要的启示作用。

一、注重以人为本的思想政治教育理念。

在柏拉图看来,能够培养治理城邦的哲学王的教育就是最好的教育。柏拉图把教育提高到比立法和军备更加重要的地位。他认为,良好的教育能够潜移默化的使人的精神纳入正轨,使其心灵得以端正。否则,就算具备完善的法令,也很难贯彻下去;就算有数不完的财富,也很难加以保护;就算有强大的武装力量,也很难做到长治久安。

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飞速发展的今天,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思想政治教育对大学生健康成长、对高校教育平稳推进、对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性。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是思想政治教育发展的一种必然要求。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开展,必须以大学生为中心进行,要体现大学生在教育中的主体性与能动性,采取有效的手段和方法充分调动大学生的积极性,发挥潜能,使其在主动的参与中享受自身价值得以实现的快乐,使高校成为促进大学生实现生命价值的重要园地。

二、注重大学生美德的培养。

世界著名教育理论家柏拉图先生曾经有过这样的观点和理论。在他的观点里,所谓的理想国应该由三部分构成。这三部分分别是:1、护国者;2、卫国者;3、生产者。这三个部分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缺一不可。这三个重要的部分同理协作,同时还要各司其职。这样才能构成一个理想中的国家和人民。要符合这样的情况的话,只有一个办法,那就是要建立起高尚的道德观念和思想。具备了这样道德观念和思想的人民的国家才可能是正义的国家和完美的国家。我们必须要为这个目标和理想而努力。这三种角色的人群所拥有的是各自的职责。举个例子来说吧,护国者的重要职责是负责城邦的安全和治理工作,他们要具备高超的智慧道德。而卫国者的职责是保护人民安全对外御敌等等重要的军事目标,那么他们最需要的就是勇敢的道德水平。还有就是生产者,生产者的主要工作是进行生产,那么不容置于节制的道德水准就非常重要了。所以说,为了建立理想中的邦国,这个邦国中的人民必须要具备这些基本的道德水准。这些道德实施的最基本的方法就是对其进行必要的教育。

柏拉图关于美德教育的理念,给我们的启示是应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重视大学生的美德培养。促进整个社会的不断发展,需要培养和造就一代又一代“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大学生,如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应该通过教育和引导的方式,使大学生主动学习和感悟历史,同时各个方面一起参与,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为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注重大学生美育的培养。

柏拉图教育理念对于音乐价值的诠释,告诉我们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应注重大学生美育的培养。柏拉图认为,音乐的真正价值在于追求心灵的完美,他把道德与审美看做同一种价值,同时认为,音乐可以改善道德面貌。

当今国际社会,竞争越来越激烈,人的精神压力也逐渐增大,这些很容易使大学生的内心失去平衡,产生这样那样的心理障碍。这种状况要想从根本上得以缓解,除道德教育之外,还要更多的依靠美育。通过美育来影响大学生的情感、兴趣、胸怀,在大学生的精神层面起到净化和升华的作用,保持大学生精神的和谐与健康,塑造其健全的人格,维护其人际关系的和谐,进而推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稳步发展。对于大学生而言,塑造理想的人格,对激发想象力、发现新规律、创建新理论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从美学的角度看,思想政治教育是人类特殊的审美活动,教育本质上是一个对真、善、美的价值选择过程。我们要遵守教育的规律,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大力推进素质教育,让大学生学会审美,引导大学生去追求人生的意义和价值,使他们在德、智、体、美等方面都能得到全面发展。

四、注重大学生身心和谐发展的思想政治教育理念。

在柏拉图看来,体育和音乐教育是两项最基本的教育,他认为,教育就是用体操来训练身体,用音乐来陶冶心灵,要用音乐和体育相结合的方式来培养和谐发展的人,与此相应,好的教育就应该是能够培养和谐发展的人的教育。

柏拉图所谓的音乐教育,也称为音乐文艺教育,除了通常所说的音乐外,还包括诗歌、文学等。在对人发展的重要性方面,音乐文艺教育能使人心灵愉悦,使人心灵向善并突显理性,一个人如果受过良好的音乐教育,就可以很透彻地看出一切事物丑恶的一面,自然而然的予以抛弃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必须融入音乐和体育的因素,并使两者结合,才能够使人的心灵和谐发展,品格高尚完善;才能够美化心灵和增进健康,最终达到理智和激情这两部分张弛得宜、配合适当,达到和谐。

五、注重对大学生的启发式思想政治教育。

在希腊的语言中,教育意为“引出”,在苏格拉底那里,“精神接生术”就是一种辩论的方法。所谓“精神接生术”,就是在讨论问题时,通过辩论双方一问一答,揭示矛盾,逐渐深入的认识真理。每个人灵魂中都蕴藏着真理,只是由于受了现实生活的影响才蒙蔽了,现在要通过对话帮助真理“出生”。但是,在苏格拉底那里,有一个问题没有讲清,那就是为什么每个人的意识中都包含众理。在这一点上,柏拉图提出了他自己的见解,认为人的灵魂本来就已认识众理,包括最高的理――善。鉴于此,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我们可通过启发的方式,使大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回忆以往正确的、反复验证的知识,目前出现的具体感性事物,都仅是一些刺激物而已。

在柏拉图看来,教育可以说就是心灵的转向,运用他这种教育理念,就是把大学生已然具有的、潜在的知识诱发出来,或者也可以说是引导出来。通过这种方式,使大学生在受到教育的同时,逐渐学会思考,逐渐将知识与方法内化,进而使自己具备辨别是非的能力,以便更好的应对现实生活、学习、工作中出现的种种问题。

六、注重理论联系实践的思想政治教育理念。

在柏拉图的教育理念中,特别强调理论与实践并重的原则。他要求人们,不分男女老幼都出席法庭审判活动,都到剧场看戏,都到军营过军事生活;在生活中向优秀的哲学王和勇敢的护卫者学习,在磨难中培养节制的美德,努力维护国家的安全与稳定。柏拉图认为,一个人如果要做军人,少年时就应去实习战争,在战争中完善技能,而不仅仅是学习书本上的理论知识。学习不能仅限于狭小的天地,需要扩展到更为广阔的空间。

为了进行知行结合的教育实践和研究,柏拉图创办了阿卡德米学园,他的教育方法和实践活动,推动了古希腊自然科学的发展,而且在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上对后世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现在看来,柏拉图的阿卡德米学园,有点类似政治培训班,主要是因当时社会阶级矛盾尖锐,柏拉图想要在这里培养治理城邦的优秀人才。

当前,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要切实贯彻知行统一,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把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用实践来检验知识。在一定意义上讲,就是要使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与大学生的生活、学习相联系,积极培养全面发展的新型人才。

七、注重大学生守法精神的培养。

柏拉图关于守法精神的理念,要求我们应注重大学生守法精神的培养。在一个民族诸多德性精神中,守法精神是肯定性的美德,是现代社会规则和法律法规体系运行的重要前提,也是法律信仰生成的道德基础。只有公民具备了守法精神,法律才能真正的发挥其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一个国家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还需要具有守法精神的人去执行与贯彻,这样才有可能把遵守法律内化为社会生活中的自觉习惯,进而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大学生,作为国家现代化建设的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使其具备守法精神尤为重要。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培养大学生的守法精神,首先就是要使大学生掌握法律知识,这可以通过相关理论学习与相互交流完成;接着,是要让大学生具备使用法律知识的能力,使其不仅懂法,还会用法;最后,要使大学生把法律知识自觉转化为强烈的道德自律精神和道德责任意识。

道德与法治的看法与认识范文篇3

近十年来,“90后”一代成为当代大学生主体。这一代人所生活的社会状况的特殊性造就了他们与以前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的很大不同。研究表明,多数大学生有强烈的国家归属感和对执政党的理念认同,有冷静而理性地看待政治的精神,政治价值观多元化的趋势不可避免;多数人认识到友善、诚信的重要性,但存在明显的知行脱节现象;有很强的经济与权利意识,但不能正确处理好义利关系,功利取向明显。大多数学生乐观、积极、勇于进取,但理想信念模糊,相当多的学生表现出抗挫能力弱、自律水平低、人际关系障碍、明显自我中心的心理特质。价值观念的多元性、包容性和复杂性是今天大学生思想道德品质的突出特点。评价当代大学生思想道德水平,要用发展的眼光,历史地、实践地、科学地辩证分析。

关键词: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现状;发展性评价

DOI:10.15938/ki.iper.2016.06.025

中图分类号:G6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9749(2016)06-0118-06

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是国家和社会关注青年人才素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视角,也是大学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状况是衡量大学德育效果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不同时期都有研究者对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发展状况进行跟踪研究以揭示当代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水平。2005年以来10年中关于“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状况”的研究很多,对这些文献研究结果的系统梳理有利于我们全面而详细地了解当代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水平。

一、文献检索关键词的依据

上世纪80年代以来的教育研究中对大学生思想道德品质状况及其教育的研究文献如汗牛充栋,如何确定“近10年大学生思想道德现状研究”所涉及的文献,这是一个必须首先理清的问题。

1.该主题的文献关键词如何厘定?

由于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的内涵在我国的学术界是一个没有达成一致认识的、具有不确定性的概念,从已有大学德育理论的诸多研究成果看,它是一个问题涵盖范围较广的研究对象。有学者用“思想道德素质”,有学者用“思想政治素质”,还有的用“道德素质”来指称,甚至还有用“政治素质”作为统摄概念来研究大学生的思想、心理、道德等素质状况。但总的看来,以“思想道德素质”来指称的研究文献较多。为了聚焦,我们主要采用以“思想道德素质”为主题词的文献。

2.选择近10年的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研究是何考虑?

理由有二:第一,上世纪80年代末出生并主要在90年代成长起来的青少年以及“90后”成为21世纪以来大学生的主体。他们是在我国市场经济突飞猛进的年代成长起来的,确实有着不同于以往大学生的显著的人文素质特征。第二,从教育政治学视角看,2004年10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该《意见》是针对新世纪信息化、网络化社会、社会公德、大学生心理等新问题而提出的对大学德育新的指导思想,对之后的大学德育有重要影响。2005年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05方案”的实施使作为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主渠道”、“主阵地”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发生了变革,也影响到了思想道德教育的效果。由此看来,以2005年以来10年的文献作为研究文本有重要意义。

二、相关文献基本特点解释

文献搜集限于中国知网期刊数据库收录的国内中文核心期刊(人文社科类)和CSSCI人文社科期刊,同时参考近10年来教育部对大学生思想状况所作的滚动调查报告,以及其他关于改革开放后出生的一代大学生思想道德状况方面的研究著作。

在这些研究文献中,所用研究方法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两类:一类是建立在经验与观察基础上的总结与演绎,即定性研究,这类文献因其是概略性总结,不能准确揭示共性与个性,我们不作重点关注;第二类是对现状的实证调查研究,基本采用定量研究方法,这类研究文献居多,是近10年来该问题研究的主要方法,是本述评中所用文献的主体。实证调查研究文献中,被选取的研究样本是多样化的,有的只取样一所高校,有的在一个城市的大学群中取样,有的选取某一地理区域的高校学生,有的只选取某一层次的高校(高职院校或普通本科院校),有研究是以某一专业的大学生为研究对象(如对艺术类大学生),也有研究在全国范围内高校展开研究。

三、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现状研究内容综述

目前学界对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的内涵以及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评价要素都没有一致的分类标准,思想政治教育学研究中为多数学者比较常用的分析要素是思想素质、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心理素质和法律素质等五个方面,其中思想素质一般包括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集体主义精神(或合作精神)、社会责任感、M取精神等;政治素质一般包括社会理想信念、政治态度与信仰、政治审鉴能力等;道德素质一般探讨诚信、友善、基本公德意识、网络道德、爱情道德、义利观等方面或道德认知、道德行为;心理品质方面主要研究自我意识、意志品质、心理调适能力等方面;对法律素质的探讨主要指向基本法律意识(如权利与义务)、公民意识和法律思维等方面。下面我们将从这五个方面对现有研究述评。

1.关于大学生思想素质状况的研究

多数被调查者有正确的自然观,能认识到自然对人类发展的重要性,能正确评价科技与人类发展的关系;能正确看待历史事件及其对今天的影响。在人生观上,多数人崇尚奉献精神,但当关涉到自己的选择时既理想化又务实化(如期望找到发展前景、待遇和声望都很好的职业,不愿意到艰苦地区打拼或犹豫不决),也就是落实到行为选择上,他们就不能很合理地处理好奉献与索取的关系[1]。他们看重生命、健康、知识、幸福和爱情对人生的意义,而并不认为金钱和荣誉是人生最宝贵的东西。近年来高校大学生的信仰除了在政治信仰方面主流是向着共产党的马克思主义信仰主张,但也有多元化信仰现象:有的信仰金钱、信仰权威、迷信以及宗教,这在沿海发达地区明显高于内地,尤其是信仰基督教的大学生比例明显高于社会人士该信仰的比例[2]。在人生理想方面,社会地位、报酬收入、生活质量、幸福指数等已经成为非常现实的追求内容;入党动机多元化,既有为了共产主义信仰、奉献社会、追求进步,也有为社会地位、为就业、为了某些好处等动机。“恋爱标准”既重感情也重家庭背景、经济收入和学历学识。有强烈的自主精神、竞争意识以及他们对自己独立决断与抗风险能力的高度自信。但常常以自我为中心,注重自我感受,“我愿意”、“我高兴”是他们自我认知、价值判断及行为选择的重要标准;很多时候表现出“当下即是”、“怎么都行”、“无所谓”的人生态度[3]。在文化修养上,多数人只读专业书籍,少数人读名著。

2.关于大学生道德素质状况的研究

有研究认为多数大学生道德认知水平较高,道德观念符合社会主流,但也有很多被调查者明显表现出多元倾向,如在如何对享乐与勤俭的认识上,有很多人主张“及时行乐”;在人与人的基本社会利益关系上,多数认同人与人之间的基本关系是“互相利用关系”,并且人要“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4]。这一特征不同于以往的大学生,也不符合中国传统道德观。绝大多数大学生表现出了做一个有道德的人的善良意愿(91.6%),但这并不是社会道德模范榜样示范的结果,因为有43.7%的被调查者表示完全不知道全国道德模范[5]。多数学生有关爱之心,愿意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人,同时也要作理性的思考判断。道德思考中疑虑重重,在道德实践中迟疑不定。另有学者研究表明,大学生普遍存在道德认知与道德行动脱节的现象。如对于歹徒行凶,有58.2%的人不知如何办应对,更有很多人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26.4%)[6],类似的结果显示,大学生允许自己的朋友在特殊情况下有失信行为,有过抢座、插队行为(37%),把课堂玩手机现象看作个人私事,与他人无关21.9%[7]。采取双重道德评价标准,如认为社会需要雷锋(52.6%),但选择自己喜欢的人的类型时,又比较情感化,纯粹以自己之好恶来定(19.7%)[8]。这些结论表明大学生存在自律性很不足、道德行为不稳定、自我中心化的道德观明显等品德特点。尽管他们对各种道德观念有着比较清晰的认知,但在到自身利益关涉事件时,却不能笃行。在处理人际关系时,简单地奉行礼尚往来、互相交换的“平面交际”原则。

研究还表明,在婚恋德行方面,今天的大学生明显比较开放、崇尚自由恋爱、举止态度比较自我中心化。除33.66%的被调查者对大学生同居现象“不赞同”之外,其他学生表示支持或中立;只有不足半数的学生对恋人在公共场合的亲热行为表示反感[9]。这种恋爱道德文化与中国传统的爱情道德要求相去甚远,也并不是西方社会的社会公德所倡导和崇尚的,只能说是当代青年人不坚守做人原则、公德意识淡漠的表现,其背后的原因是对西方某些非主流文化或生活方式的肤浅认识和简单模仿。有调查反映出当代大学生爱情观的另一个特点是比较务实:男生注重女生的容貌和气质,女生看重男生的家庭状况和能力[10]。

3.关于大学生政治素质状况的研究

大学生的政治素质主要表现在政治态度、政治信仰和政治参与度方面。相关研究表明我国青年学生比较关注时政,关注国家的命运,如对国家的领土争端、极端分裂势力制造事端等事件比较感兴趣。要求入党的意愿强烈,有入党打算的学生多,但真正对共产党的历史知识和思想理论主张了解多的人很少[11]。对我国的社会制度和党的执政认同度高,但同时对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存在模糊认识。超七成的学生赞同共产党执政的思想理论主张、民主路线、基本国策等,但对三权分立不清楚,也不知道是否符合中国国情(42%)[12]。正如有学者在全国的调查分析指出,当代大学生的政治品质的主流和本质是好的,政治思想的方向和态度是积极的。多数当代大学生仍然继承着“位卑未敢忘忧国”的中国传统知识分子精神。但部分学生存在着对共产党执政指导思想的不认同态度,不赞同“坚持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而不搞多元化”20.16%的学生表示“说不清楚”[13]。这一结果或许与大学生参与政治的渠道不充分、参与程度不深、了解不充分有关。有研究者指出有四分之三的被调查者对参与政治事务的渠道不乐观。今天的青年受改革开放和信息化生活的影响,其民主意识、平权意识越来越强,有强烈的关注政治和参与政治的意愿,但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政治民主表达体制显然不足以满足需要[14]。

多数研究者指出“90后”大学生明显存在政治信仰功利化倾向:44.3%的人表示入党是有利于就业,或者谋求仕途发展(38.1%)[15];研究者对华东地区的调查结果也类似[16]。当代大学生的政治观中渗透着越来越明显的个人利益算计意识,而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意识较之以前年代的大学生降低了。虽然他们积极、乐观、进取,但理想信念模糊[17]。大学生政治上的功利态度表现在他们对待生活切身利益问题的方方面面。务实与功利化的政治取向阻碍着大学生对政治了解和参与的深度。他们不重视理论学习,对自己关心的社会热点、深层次的社会问题难以形成正确的认识;理性思维不足,政治辨e力欠缺,对社会参与尤其是政治参与比较情绪化、行为浮躁[18]。

4.关于大学生心理素质现状的研究

研究者认为无论从有心理问题学生所占比例看还是从单个学生心理问题的凸显程度看,当代大学生心理问题都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有强烈的自我意识存在感,非常注重自我价值的实现;渴望早出成绩、早成名,自我定位高;以自我为中心思考问题、依赖、任性、抗挫折能力差、感性用事等;团队协作(集体主义)意识弱;心理困惑多而且情绪起伏较大[19]。不同亚文化群体中的大学生之间、男女生之间有差异。对师范生研究表明:男生比女生更敏感、忧虑,容易受到紧张情绪困扰,女生比男生更合群乐观、好强、冒险敢为、精明能干、自立、当机立断和自律严谨,但大部分都能较好适应新环境[20]。当代女大学生的这一特质在万美容教授对全国大学生的抽样调查也得到证实:女大学生自主、自强意向明显,有“中性化”倾向的个性[21]。在当代大学生中,有一个特殊群体也引起了研究者的关注――有留守经历的大学生。研究表明他们人际敏感度高、人际交往存在退缩行为,情绪体验偏消极,处理恋爱问题能力低,有不安全依恋感,幸福感明显不强[22]。城市学生比农村学生乐观,独生子女比非独生子女乐观且功利,高年级大学生比低年级大学更功利也更悲观,贫困家庭学生比富裕家庭学生更悲观[23]。

5.关于大学生法律素质的研究

有较强的权利意识,但对如何行使好自己的权利和应该尽什么样的义务还处于模糊认识状态。有平等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相比以前大学生,他们的法律文明素质明显有了很大提高,但在行动中仍缺乏法制意识和规则意识,不清楚一个公民应该在公民社会中需要的基本法律素养。

6.已经取得的研究贡献小结

现有研究揭示出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具有如下明显特点:第一,思想道德观念的矛盾性比较突出。欣赏有道德的人和事,希望成为有道德的人,但自己遇到利益诱惑或困难时,又会动摇甚至根据自己的喜好做选择;同意人生需要奋斗的主张,但自己却不愿意接受艰苦的工作;在政治上高度关注国家命运,但并没有打算深入地了解和做出积极的行动。J同社会倡导的道德规范但未必内化为个人行为的准则,承认某种道德要求合理但未必在道德生活中践行,对他人对社会提出较高的道德期待但未必能严于律己、身体力行。实质上,这种矛盾性就是道德认知和道德行为的知行不一。

第二,价值观明显表现出多元性特点。这种多元性在道德观、政治观和历史文化观等多方面都有表现。他们在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上趋向多元,既有高尚的道德追求,也有自利的道德价值取向;在人格与物欲的关系上,有的人看重尊严而不是金钱,但有很多人愿意为金钱放弃尊严,有的人认为二者要兼顾。在关爱陌生人、关爱社会弱势群体方面也表现出多种价值选择。在政治价值观上也有多元化趋势,并非只认同一个主流价值观,这与上世纪大学生有着明显不同。价值观的多元性还表现在对同龄人的恋爱行为表现出多样性包容态度,对他人的道德行为表现出多样的认可和多种取向评价态度。

第三,务实与理性,功利取向明显。受市场经济社会影响,当代大学生经济意识强烈,对自己的利益考虑多,注重用实利来衡量社会行动和事务;这种功利算计主要体现在爱情、就业、人际交往、政治态度以及处理个人与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关系等方面。与以往的大学生相比,国家和集体利益的重要性在学生心目中降低了。务实与功利的政治价值取向引导着青年人对国家政治运行和政党执政实践等多方面的认知和情感。多数人政治立场明确,但政治热情明显下降。这一方面表明当代大学生与之前年代的大学生相比,单纯的政治激情在降低,从热情走向了功利,但另一方面也说明当代青年人开始学会从多元的视角来看待政治问题,对他人和自己的政治行动显得更加理性务实。也许这可以看作是社会民主政治进步的表现。另一个比较突出的务实特点是:当代大学生的价值判断常常根据耳濡目染的事实为依据而不大相信大道理[24]。

第四,当代大学生的自我中心意识比较明显,由于社会阅历原因导致看待社会问题的眼界显得狭隘。在社会关系中思考和作出行动时易于表现出个人本位,经常会以自己的喜好、得失为出发点,比较感性地处理问题,不能理性地权衡其对己、对人、对社会的善恶与利弊。在社会物质条件相对富足与和平安宁环境下长大的这一代大学生,普遍表现出抗挫能力低、意志力不坚强、依赖性强的心理,自我消化和解决所遇到的社会关系矛盾的能力弱,导致大学生中的“问题学生”不少。

四、对研究现状的评价与反思

对人及其教育问题的研究是一个“永远在路上”的课题。不同时代的青年因其不同的发展状态总是能引起研究者很大的兴趣,但鉴于研究者的局限,他们并不能穷尽被研究对象所有的问题,研究结论各有所长各有所短。

1.评价:现有研究成果之贡献与不足

从现有研究者的所有研究成果来看,目前对大学生思想道德现状的研究成果有几个明显的优点:第一,在研究方法上绝大多数研究者都采用了调查研究和实地研究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把人文主义的研究范式和实证主义的研究范式结合了起来,这与上世纪对青少年思想道德研究多采用经验论证等单一的人文主义研究范式大为不同,可以说是研究方法更加科学化,从而使研究结论更加令人信服。调查研究的样本比较多样化,既有全国性大范围的样本,也有区域性样本;既有不同年级的大学生,也有不同专业的大学生、不同类型的学校样本。第二,正是受惠于研究方法比较完善、科学,总体上而言研究者对当代大学生思想道德现状的剖析和结论比较全面、深刻而准确: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政治和心理等方面的状况有全方位的把握,尤其是对处于人的精神核心的价值观念作了比较好的分析。第三,对影响大学生思想道德性格的原因分析比较一致的一个结论是:当代中国社会的巨大变迁造成所形成的“大气候”对学生的品性有重要甚至决定性影响。

现有研究成果的另一个重要贡献是对“90后”大学生的思想道德发展状况比较关注。由于近10年的大学生群体中“90后”是主体,在此笔者不妨简短总结:其一,“90后”大学生普遍表现出思想开放、活跃、乐观进取、张扬的个性,但同时对挫折的承受能力不强;其二,多数人热爱社会主义制度及其理想信念坚定,主流向好,但少数人明显表现出模糊认识或不认同的态度;其三,价值取向明显表现出多元化、务实、功利特点。[25]其四,网络生活是这个群体的常态生活工具,习惯于在网络上表达自己的主张,张扬“另类”意识并以之挑战传统和主流,伸张和获取自己的主体快乐权利;网络政治参与意识强,但媒介素养相当缺乏。[26]其五,“90后”一代人格上独立自主意识较强,自我效能感强,但易流于自我中心主义;兴趣广泛,情绪较敏感,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来自农村的留守大学生心理问题更多。[27]其六,“90后”大学生的道德价值困惑比较多,道德判断和选择上的知行脱节明显。对于这一代人的复杂思想道德状态,有研究者认为“‘90后’作为青年一代,其价值观不完全是已存价值观的附庸,他甚至对社会的全新价值观和时代精神有引领作用”。[28]这是青年对已存文化的反哺,或者是美国文化人类学家米德所说的“前喻文化”特征。当代大学生从童年到青年的成长时期,正是我国市场经济逐渐打开局面并纵深发展,经济、文化发展速度突飞猛进,人们的经济观念发生根本性转变的时期。这是一个从国家到个人、从思想到行动、从物质到精神的深刻变革时期。可以说,以“90后”为主体的当代大学生思想观念复杂、行动务实的特点与多种矛盾交织、多重纠结困惑的状态,正是复杂的社会环境与舆论氛围影响的结果,是多元化的思想、道德、文化因素在其思想层面、心理层面和行为层面投射出的真实影像[29]。

现有研究不足之处在于:有调查研究选取的研究样本面很广、样本量很大,但是其研究分析只关注到了被研究者思想道德素质积极的一面,而疏忽或有意回避了消极、不好的现象;关注了这一群体的总体状况,而忽视这一社会群体中的“小众”现象。如果说当今大学生有某些偏离社会正道、偏离主流意识的行为活动,这样的行为恰恰是从“小众”行为开始的,它必须引起社会和教育的重视。另外,当代青少年的发展问题多而复杂,目前ζ渌枷氲赖伦纯銎饰龅南钢律钊氤潭然乖对恫还唬未来要对这个群体的方方面面的表现与特性充分挖掘。

2.反思:如何评价当代大学生思想道德发展水平

近10年的研究从比较广的视角为我们展现出了当代大学生思想道德个性的方方面面的特点。有人认为当代大学生思想道德水平滑坡,有人认为这个群体有很多亮点。那么,我们如何评价这个新生代群体在今天的社会中的思想道德表现呢?他们的发展现状对社会的积极意义在哪里?是不是应该客观公正而不戴“有色眼镜”地来看待他们呢?笔者认为,我们要遵循客观性与发展性原则,至少有以下三个基本判断是不能忽略的:

第一,从众多的研究结论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共性的结论:“90后”大学生虽然有这样那样的个性不足,但总体上他们的思想道德状况主流是积极向上的,在爱国、理想信念、乐观进取品质、遵守公德法律、心理健康等方面多数都是正能量的。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

第二,人性的表现总是多面性的,青少年的成长过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他们的思想道德上必然有种种非传统、非主流甚至叛逆、非常规等等“另类”复杂表现,青少年成长时期是人的精神世界与外在环境之间矛盾最多、最激烈而表现也最突出的时期,这是人的早期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况且这样的现象是少数,是暂时的、不成熟阶段的表现。我们不能因此而给一代人的思想道德状况下定论,青少年的成长需要社会的包容和理解。这是对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品质评价的一个基本原则。

第三,以积极的情怀我们还应该看到,社会在不断走向开放、民主,人们的思想越来越趋活跃,人的主体性意识越来越强。“90后”一代人是在“正常发展”社会[30]下成长起来的一代人,“90后”大学生有很强的进步要求并正在为之付出努力(包括克服自身弱点和抵御社会消极影响的努力),他们的思想与这个社会一样充满活力、开放,个人主体性、独立性意识越来越强,与整个社会的发展趋势总体上保持一致。由于时代的变化,他们的思想道德水平不可能与前几代大学生同日而语。社会舆论中对“90后”有一些非常负面的、尖锐的批评,对此有研究者指出,之所以对“90后”的价值取向得出负向的价值判断结论,根源在于错误地把某一时期所倡导的价值观当成是永恒不变的判断标准,放弃了人的价值应该从人的社会实践对他人和社会贡献的大小和人自身的完善程度来衡量,没有坚持物质价值、精神价值、社会价值相统一的原则,没有用历史的、发展的、实践的眼光看问题[3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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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治的看法与认识范文

审视时下国人有关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实践,可以说,在法律职业道德重要性的认识上给人留下的突出印象是:“外在视角”过份张扬和“内在视角”相对稀缺。有鉴于此,需要补强“内在视角”,强化从法律职业自身的特性和需要出发来认识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意义。这样做不仅有助于纠偏,有助于按照认知的规律性形成健全而平衡的视角,而且还能够改进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品质,体现道德的属性以及人类道德实践的特殊要求。

众所周知,道德是一种关于是非、善恶的判断,是一种诉诸于人的良知和内心确信才能真正发挥作用的东西;道德实践包括道德教育则是一种求于内(道德认同)、达于外(道德行为)的活动。就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而言,如果在法律职业道德重要性的认识上不贯彻一种“内在视角”,如果不能揭示法律职业特性与法律职业道德之间的内在关联,使从业者发自内心地感受到职业道德对于其事业的至关重要,那么,就不可能使他们形成内在的道德确信,并基于道德认同在自己的行为中表现出道德自觉。

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中,单纯的“外在视角”、仅仅从时势政策的需要来阐说法律职业道德的意义,显然忽视了法律职业自身的需要和特性,忽视了法律职业作为道德判断的主体地位。它向职业者传达的信息是“社会有需要,你(们)不得不”,而不是“你(们)有需要,你(们)应该”,因而很容易使从业者从心底里产生隔膜,并进一步造成道德上的压迫感或强制感,使人如有重负。因此,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必须兼顾内、外两种视角,在对法律职业道德重要性的认识上,既考虑时势政策的要求,更顾及职业主体的需要和职业的特性。

那么,什么是“内在视角”下的法律职业道德的意义呢?从法律职业的形成来看,法律职业道德在其中具有不可缺少的作用,可以说,没有法律职业道德的支撑,就不会有现代法律职业。因此,法律职业道德对于法律职业的重要性,用简单的一句话来概括就是: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的一个基本的构成因素。对此,我想从法治社会中法律职业的特有品质的角度,做一点具体阐述。

在《法治社会中的法律职业》一文(见本报2001年11月23日第三版)中,我曾提到,现代法治社会中的法律职业必须具备四种有机联系的品质,即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致力于社会福祉、实现自我管理、以及享有良好的社会地位。法律职业道德之所以重要,从“内在视角”来看,就在于它与法律职业的这些品质密切联系。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为社会服务的职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法律职业实现自我管理的一个基本途径,是法律职业享有良好社会地位的有效保证。

作为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基本内容。从事法律职业必须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这种知识和技能是一种“习得的艺术”,其中就包括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者在自己的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判断是非、善恶的准则。要成为一名法律职业者,其先决条件之一,就是要通过专门的教育培训和资格考试,掌握基本的职业道德知识和技能。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认知,为从事法律职业活动所必需,它应该属于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的最低限度的能力的要求。法律职业者必须知道自己的责任,知道一个社会的法律事务应该如何来完成。具体地说,他应该知道道德是关于是非、善恶的判断,它不同于美丑、真假、神圣和世俗、称职和不称职等价值判断;知道决定职业行为对错、好坏的标准,以及证明职业行为和道德主张为正当的适当理由;知道职业上的“善”为何物,其依据何在:知道在面临道德争议时如何形成自己的立场,将不同的道德理由整合为连贯一致的形态,以及解决道德争议的办法是什么。

作为职业精神的具体体现。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具备职业精神,而法律职业精神的核心,就是致力于社会福祉、用自己的专长为社会服务。在这种精神中,特别强调的是利他主义的伦理性。它所遵循的不“只是赚钱的要求”,也不以赚钱多少来衡量、评价职业成就的高低。这样一种克己利他的属性,恰恰也是道德评价的精髓所在。道德评价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利他的评价,追求的是有利于他人和群体,有利于国家、民族和社会,并在此前提下定位自我利益的实现。法律职业道德也不例外。法律职业道德在处理职业与社会、职业个人与职业整体、以及职业个人与其他利益主体的关系方面所提出的各种要求,都体现了服务于社会的利他主义职业精神的要求。从动态实现的角度看,法律职业者之所以能够以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社会服务,关键是因为在这种专业知识和技能中所包含的职业道德成分,发挥了定向规制的作用。

道德与法治的看法与认识范文篇5

关键词:柏拉图正义观;道德;知识教育

中图分类号:B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5)25-0080-02

古希腊急剧变动中的社会政治发展促成了各种社会政治思潮的形成与交锋,一些思想家开始了对社会政治生活价值判断标准的思考,思考的核心标准便是正义。赫拉克利特提出了正义就是斗争,毕达哥拉斯提出了正义即是和谐,梭伦提出了中庸的正义观,伯利克里提出了国家利益优于个人利益的正义观。古希腊第一位政治哲学家苏格拉底对政治的思考一开始就处于理想和现实之间,他一方面对美好政治生活及其来源问题做了深刻的思考,另一方面其政治哲学思想也充满了对现实的政治――正义的遵从,把正义视为必须服从母邦的命令。与前人对正义的经验性认识不同,柏拉图通过可经验的个人正义开始,进一步对正义问题的理性追问、辩证归纳,揭示出正义的本质,并以此构想出理想的国家,提出国家的正义就是整个社会的和谐、秩序与幸福,力图以此伦理国家挽救城邦于危机之中。可以说,柏拉图的《理想国》就是一部“正义论”。

一、柏拉图的正义观是国家主义正义观

不同于社会原子主义者,柏拉图是社会整体主义者,倡导国家至上理念。柏拉图国家主义正义观是古希腊城邦危机时期的一个体现,认为城邦整体幸福是个人幸福的前提条件,城邦在战争中失利,城邦中的每一个人就将沦为二等公民。他说:“我们建立这个国家的目标并不是为了某一个阶级的单独突出的幸福,而是为了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因为,我们认为在一个这样的城邦里最有可能找到正义,而在一个建立得最糟的城邦里最有可能找到不正义。……我们的首要任务乃是铸造出一个幸福国家的模型来,但不是支离破碎地铸造一个为了少数人幸福的国家,而是铸造一个整体的幸福国家。”[1]133现代英国自由主义哲学家波普尔对柏拉图以来的理性主义政治哲学传统进行了批判,他正确地看到,柏拉图政治哲学是国家主义的,柏拉图在个人与整体国家的价值判断上侧重的是国家整体,从国家整体利益视角出发评价个人行为的是非善恶,进而指出柏拉图的道德理想是为整体国家正义而服务的。但是,因此不能像波普尔那样,以现代西方自由主义的价值标准推断柏拉图的理想国、正义论是极权主义的。

从古希腊混战无序的社会政治历史实情出发,柏拉图把自己的政治理想与现实相结合,设计出一个整体和谐、幸福、有效治理的理想国家,社会各阶层有序活动,实现了高度和谐有序的国家治理即达到了正义。要实现这一理想中的正义与最优化的国家治理,就必须使城邦中的每个公民各司其职,做好自己的事,即“正义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1]154。整个国家中秩序与和谐是形式方面的要求;在秩序与和谐的内容方面,理想国必须使三种美德有效运行,即使智慧、勇敢、节制得到合理的安排。在柏拉图看来,整体城邦国家之中第一位的美德便是智慧。从国家整体安全利益的角度出发,整个国家的统治者、治理第一责任人的智慧、治理能力是至关重要的。统治者的智慧既要有对国家内部和谐稳定正义的实现进行顶层设计的大智慧,又要有处理城邦对外事务的大智慧。具有这种治国大智慧的人是为数极少的,决定着整个国家的命运。其次是勇敢。勇敢就是对信念的保持,是保卫国家安全的军人应具备的美德。军人由国家供养,不应有私产,以防止被收买叛变。第三是节制。节制是对“某些快乐与欲望的控制”,“自己做自己的主人”,是普通民众应具备的美德。这样,智慧、勇敢、节制三种美德在治国者、护国者、普通民众三个阶层中实现了合理的安排,一个和谐运转的、理想的、正义的整体至善国家就建构起来了。

从部分构成整体、整体决定部分的关系视角出发,柏拉图提出,城邦中每个公民个人的正义组成了城邦国家的整体正义,城邦国家的整体正义决定公民的个人正义,公民个人正义与城邦整体正义是同质、同构的。作为城邦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治理者,其最高的美德即正义,就是要最少地考虑自己的私利、最多地考虑城邦全体民众的功利与幸福,让优秀的、有智慧的人出来治理国家,让那些甘于为公共利益而服务的人出来当官。因为,那些非自愿出来治理国家的官员不会全心全意地奉献自己、服务公众,只有那些“不是为了自己的荣华富贵,而是迫不得已,实在找不到比他们更好的或同样好的人来担当这个责任”[1]30-31。这在当今社会依然有着较大的理论与现实价值。作为勇敢的护国者――军人,其最高的美德、最大的正义就是充分发挥他们勇敢的天性,保卫好城邦国家的安全,不能有自己私有财产如土地、房屋、金银财宝等,“因为世俗的金银是罪恶之源,心灵深处的金银是纯洁无瑕的至宝。”因为,假设护国者过度的物质追求、沉湎于吃喝享受,就会名不副实。进而,就会容易被收买、叛国,导致整个城邦安全的极度危险。柏拉图在此流露出了浓重的国家主义价值观,这种国家主义价值观被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所继承发扬。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甚至提出,“当国家要求个人献出生命的时候,他就得献出生命”。

与国家整体主义正义观相联系,柏拉图反对民主政治制度。柏拉图在《理想国》中依次论说了四种较差的政治制度:斯巴达和克利特政治制度、寡头政治制度、民主政治制度、僭主政治制度,因为它们带来激烈的矛盾冲突与非正义。作为精英贵族政治的代表,柏拉图非常欣赏、推崇贵族政治制度。因为,从整体正义城邦和谐、秩序与稳定的角度看,寡头政治制度、民主政治制度、僭主政治制度等政体会产生很大的矛盾冲突与斗争,进而威胁城邦的和谐稳定与有序运转,最后导致非正义城邦的出现。因此,柏拉图对民主政体持强烈的否定态度,他说,如果“当权的像老百姓,老百姓像当权的”,“儿子也跟父亲平起平坐”,“外来的依附者也认为自己和本国公民平等,公民也自认和依附者平等”,“教师害怕学生,迎合学生”,“连狗也变得像其女主人一样”为所欲为,那么就会物极必反,“不顾一切过分追求自由的结果,破坏了民主社会的基础,导致了集权政治的需要。”“极端的自由其结果不可能变为别的什么,只能变成极端的奴役”[1]340-342,“民主”和“自由”是和混乱、争斗相联系的,在“自由”“民主”的国家里是没有秩序可言的。

二、整体正义观与德行之治

柏拉图的正义观是古希腊传统道德观在其政治观中的反映。英雄时代的史诗《伊利亚特》和《奥德赛》,就开始了对古希腊传统德目:智慧、勇敢、节制、正义的思考。与英雄时代道德观念相适应的是:正义是强者的利益,同时也有郝西阿德的小农道德观对奴隶主――强者道德观的反叛。这些美德对社会各等级,统治者、护国者、生产者有不同的要求,是古希腊传统道德在国家理念的显现。

柏拉图认为,城邦国家治理的基石是德行。其中,对城邦国家荣辱兴衰起决定性作用的是最高统治者的伦理道德品质、道德行为,这对城邦国家全体公民起着示范引领的作用。因此,作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应该通晓善的理念,非常有智慧在整个城邦建构与推行善。这就是集道德知识、道德修养、道德行为于一体的完人之治――哲学王的统治。除了国王(统治者)、军人(护国者)各具其德、各行其德之外,城邦国家的全体公民的道德修养、道德行为等也必须达到一个相应的水准。因此,城邦国家应对全体公民进行点滴、系统、润物无声的道德灌输和教化,直至培养起“融美于心灵”的习惯。为此,柏拉图还详细探讨了道德建构的一些基本原则。但在柏拉图看来,既能构成国家道德,又能构成公民道德的最基本原则的,是他在论证国家结构和目标中提出的:智慧、勇敢、节制、正义。所以梯利说:“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所表述的国家论,是建立在他的伦理学之上的。”[2]68

可以说,柏拉图在对城邦国家治理进行伦理道德思考时,伦理道德变成了哲学王个人内在超越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并以此说明国家治理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类似于中国传统哲学的“内圣外王”之道。柏拉图在一定意义上确立了规范性政治哲学理论的伦理道德基础。道德与善存在于人的内心理想信念之中,它既能够在人的经验生活中得到验证,又能够为社会政治的建构提供某些理念原则,成为社会政治建构的某些合理性的必然前提。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还探讨法律中包含的具体道德要素及其对道德实现的价值。他提出,音乐与体育锻炼中含有道德教育内容,需要对音乐教育与体育教育等立法,使这些法律都对公民的身体和心灵抱有好感。他还探讨了法律中的道德要素对商业经济下道德实现的作用,但在《理想国》中更多的是谈法律的缺陷。对立法者而言,烦琐的部门法律、法律条文、永无止境地制定和完善耗费心力,还影响了立法者“在最重大、最崇高、最主要”的事物和法规上花大力气。这对公民和实施者而言,则是难以掌握、实效不佳。于是,他要寻找比他律性的强制更内在的东西。再者,用法律条文束缚人的手脚,就像是强迫一个有经验的医生从医学教科书的处方中去抄袭药方一样,容易给人们带来一种成见性的甚至是惯性的束缚,忘记了实质性的正义。而道德则是关于善的某种知识,在社会正义与法律的实现方面比法律更根本。只要人们有知识、理性、守道德,他们就可以自己发现法律规则,就会自然守法了,而不是靠事后强加的法律。从中可见,“没有人会有意犯罪”这(苏格拉底的信念)深深印在柏拉图的脑海中。

柏拉图晚年的《政治篇》《法律篇》注重第二好的国家,还是以德治为主、法治次之,并非舍正义而思刑罚,弃德化而谈法治。另外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柏拉图所谈的法治更多的是法律制度和刑罚之意,与今天讲的依法治国中的法治相去甚远。

三、知识与教育在正义观形成中的作用

苏格拉底“美德即知识”的理念在柏拉图正义观形成中至关重要。柏拉图说:“善的理念是最大的知识问题,关于正义等等的知识只有从它演绎出来的才是有用和有益的。”[1]260他十分重视知识在美德形成中的作用,坚信德行可教,希望通过包括德教在内的城邦教育塑造人的完美心灵。

首先,知识与教育是达到理想国家治理的积极有效措施。柏拉图指出,国家统治者需要严格的、艰苦的、系统的和专业化的训练。要把对统治者知识、美德的培养与系统而高规格的教育联系在一起。从受过初等教育中的人精选一部分德才兼备且杰出的人,先让他们学自然科学、哲学,再到现实社会的一定岗位上任职锻炼,再学哲学,从中优选出国家最优秀的治理者。这是一个包含了理论与实践的动态结合的过程。这种长期教育比之人的天赋重要得多,这样才能使人的灵魂状态从想象、信念、理智到理性的飞升。他还认为,终身完全从事知识研究的人,是不能胜任治理国家的,因为“知识分子不能自愿地做任何实际的事情,而是在自己还活着的时候就想象自己已离开这个世界进入乐园了”。同时他也很重视城邦全体公民的教育,当然全体公民中不包括奴隶。他相信各种教育是国家良好治理的基础,治国者可以运用它朝着正确的方向塑造人心。

其次,社会正义实现的手段――法律的实现主要靠教育。他所说的教育包括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立法家还要通过广泛的细微的立法,去发挥法本身的教育作用。系统、细微而精致的道德教育,守法精神、习惯的灌输与养成,这种德育、法律教育甚至还渗透在孩子们的游戏与所听的音乐中,从而培养出“好的法官”“高贵的法官”“明察的法官”,才能克服“写在纸上”法律的局限,才能把法律真正写在人们心中,并持久有效地得以遵守。在此,天赋、血统、财富、强权都不重要,而只有知识、品德、系统的理论和实践的训练,才是统治者拥有权力的合法性。唯有如此,政治家才“具有那种使他的统治被人们自愿接受的艺术”,而僭主才是靠对不愿服从的臣民施加威力进行统治的。

此外,柏拉图的正义观不同于孔子的正名。孔子所说正名的政治含义就是用周礼作为尺度去正名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就是正名的主要内容。以此来维护孔子的德治主张的重要内容之一便是礼治与正名。礼是国家的大节,为了求得国家的安定,应该全面恢复礼制,以此实现稳定的政治秩序。在孔子看来,在秩序优良的社会里,从天子至于庶人,都应该谨于职守,每一个等级都应该做与自己的社会地位相应的事情,“天下有道,则政不在大夫,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孔子礼治主张所追求的是以等级结构为基础的专制主义政治秩序,确保等级结构不被破坏的根本措施就是正名,正名缺乏各等级间的流动与更新。

而柏拉图提出的统治者、护国者、生产者之间的差别、等级划分,不是固定不变、不可逾越的。柏拉图编造国家三种社会阶层及其政治教育的神话故事,是出于意识形态的需要,以赋予社会政治秩序的神学合理性,其目的是使城邦整体秩序的稳定。同时他还认为,各社会阶层的划分并不是凝固不变的,而是可以不断更新流动的,即统治者与被统治者身份因其德行的变化而发生转换。

参考文献:

[1]柏拉图.理想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道德与法治的看法与认识范文篇6

关键词:法律;道德;法治;德治

在论述如何实现法治与德治结合之前,我们要先说明一下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阐述一下法治与德治具有的一致性与互补性。法律与道德是人类社会的两大规范手段。把它们说成是规范手段,是因为它们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能在人们生活中长期发挥效力,指引人们的行为。人们常把法律当作外在规范、硬性规范,而把道德说成是内在规范、软性规范;法律重在治行,道德重在治心;法律是他律,道德是自律;其实,法律与道德除存在一定的区别外,两者在通常情况下是相互联系、相互结合、优势互补的。我们可以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概括为八个字,那就是:“同质异形,内外共律。”同质,是指二者在政治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规范人的行为和各种社会关系;异形,是指二者在表现形式上具有不同特征,道德以人的自觉性和社会舆论为其依存形态,而法律则以明确的法律条文和国家强制力为其依存形态;内外共律,是指道德从人的内心入手解决社会问题,而法律则是从人的外部入手解决社会问题。二者的关系就像中国文化中的阴阳关系一样,具有一内一外,一软一硬,相反相成,一体共治的统一性质。从两者的起源来看,道德在阶级社会之前的原始社会就已经存在。而法律是国家的产物,除了维护社会秩序外,它也具有维护道德的功能。从两者的实质内涵来看,法律以理为核心,以成文的法律规范为主要表现形式,以权利义务的相统一为主要内容,以国家强制为保障。道德以善为核心,以非成文的思想意识为主要表现形式,以利他主义的义务为主要内容,以舆论压力和内心谴责为保障。因此,法律与道德以各自的优势互补来共同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国家的稳定。

通过上文的论述,我们清楚的认识到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在理论层面上是具有可能性及必要性的。而如何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结合,笔者试图从立法与司法的角度去分析。

立法要遵守德治的基本思想,实际上就是要立“良法”,即符合道德规范的法。大体可以分为对立法者的法律素质与道德素质的要求以及对立法内容的要求。

立法者作为立法的主体,首先自己就应具备制定良法的主体资格条件,笼统地说就是懂法理,有道德素养,具有高尚品质。总之,他应是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的一个集合体。当然,我们这里所指的立法者不是指某一个人,而是一个集团,由一个个立法成员组成的立法者的集合。具体要求就是:第一,懂法理。法律作为统治社会的一大规范,其本身就是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的统一。而且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法律所具有的自身的品质也得到了不断的完善、进化。作为立法者应懂得法律所具有的基本品质、原理、价值。第二,具有以民为本的道德素养。虽然立法法对立法者规定了程序上的限制,但立法行为最终意义上还是立法者的个人行为,立法者的道德良心就成为影响良法产生的重要因素。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立法者要制定出良法,他应既是一个精通法律的法学理论家,又是一个具有较高道德修养的人。

立法内容是直接体现“良法”性质的,关于立法内容上法治与德治的结合,笔者希望提出“民间法”这一概念来作为法治与德治的结合点。也就是说,希望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充分考虑民间法的作用与积极意义,可以适当的将民间法转化为国家法。而对于这一转化的趋势,我国民法当中公序良俗原则有较好的体现。下面笔者便依据有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称号的泸州市张学英诉蒋伦芳案进行分析。

四川省泸州市某公司职工黄永彬和蒋伦芳1963年结婚。1994年,黄永彬认识了一个名叫张学英的女子,并且在与张认识后的第二年同居。黄永彬在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称要将全部财产交给张,并进行了公证。黄去世,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但遭到蒋的拒绝。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纳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为:尽管继承法中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而且本案中的遗赠也是真实的,但是黄永彬将遗产赠送给“第三者”的这种民事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法院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纳溪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波针对该判决谈到:“继承法、婚姻法这些特别法的规定都不能离开民法通则的指导思想。执法机关、审判机关不能机械地引用法律,而应该在充分领会立法本意的前提下运用法律。在判决本案时,我们直接引用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而没有机械地引用继承法的规定,是合情合理的。如果我们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支持了原告张学英的诉讼主张,那么也就滋长了“第三者”、“包二奶”等不良社会风气,而违背了法律要体现的公平、公正的精神。”

在这个案例当中,如果我们将法治机械的理解为完全按法律条文治理,那张将会以“第三者”的身份合法取得财产,而黄的合法妻子却对此无能为力。这无疑是不符合道德原则的,是违背德治思想的。在这里,法院援引了民法总则之中的公序良俗原则,突破了继承法、婚姻法的法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到一丝民间法的影子在其中。法治与德治通过一个公序良俗原则进行了融合。

法律与道德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它们都以追求公众幸福和人类社会的和谐为共同目标而相互之间形成互补。从而使法治与德治的统一成为当今民主、法制社会治国安民不可缺少的举措。法律和道德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和控制力量,两者的区别是难免的。正因为它们的不同,它们才有了结合的可能,这种结合的可能就是两者的优势互补,只有把两者统一起来,才能形成优势互补。由于时间仓促和本人学识上的浅薄,笔者只针对立法、司法过程中如何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结合进行了草率的讨论,本文有些地方显得比较肤浅,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在以后的学习过程中一定还要不断的阅读,完善。

参考文献:

[1]E.搏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0.

[2]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

道德与法治的看法与认识范文篇7

就德这一维度而言,传统中国以儒家为主流的政治理论和实践已然提供了丰富的资源,其流风也绵延至今;近代以来,我国又学习了西方同样强调实在法道德品格的自然法学。于是,对法治之德的热衷也就不足为怪。

然而,在曾经的神学世界观崩塌以后,现代世界陷入道德上的诸神或诸魔之争。在论及法治之德时不禁让人心存疑窦。即使是在曾经的神学世界观笼罩下,法律也是由具有诸多局限性的人去铜见神的旨意。因此,法律若缺少知则难以自立,乃至沦为意识形态的玩物。

以认知为己任而警惕意识形态恣肆的理论中,凯尔森的法学理论可谓个中翘楚,其对西方自然法学的批判可谓鞭辟入里。本文以凯尔森对自然法学的批判为范本,落脚于中国自身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论述凯尔森的批判对反思中国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意义。最后,也将对凯尔森理论的局限性作出说明。

一、凯尔森对自然法学的批判

(一)因果与归责

某些自然法学者主张,区分自然行为(合乎自然秩序的行为)与非自然行为(违反自然秩序的行为)是可能的;并由此认为能够通过观察和把握自然事实,找到公正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法,也就能够发现或者洞见实在法。自然由此被想象为最高立法者。

但凯尔森一针见血地指出两种存在于不同范畴中的事物存在于实然世界的自然事实与存在于应然世界的(法律)规范之间的鸿沟,同时也指出分别用以描述它们的因果律与归责律之间的不可类比性、不可通约性与不可推导性。

试看如下两个表达:

(1)如果温度为零摄氏度,水就会结冰;

(2)如果某人剥夺无辜者生命,此人就会被以谋杀罪处以死刑。

上述两个表达,皆具有如果就会的条件结果形式。然而,将前者的条件和结果联结起来的是因果律,表示条件成就时,结果在事实上必然发生。而将后者的条件和结果联结起来的则是归责律,表示条件成就时,结果应当发生;至于事实上是否发生该结果,在所不问。换言之,因果律旨在描述一个事实,如水在零度时结冰;而归责律则呈现出事实的意义,如剥夺无辜者生命这一事实的意义就是该行为构成谋杀罪,行为人应当被处以死刑。故二者分别指向是与应当的范畴。抹杀这种区别就是抹杀自然与社会的本质分野,因为社会事实有别于自然事实之根本并非在于前者不受制于因果律,而在于对前者还能够进行规范性解释,否则,自由意志或公平秩序等说只是妄言。故而,因果律与归责律,彼此不可类比,亦不可通约。

同理,价值或者意义并非为事实所固有,即并非内在于事实之中,而是由被人或神创造的规范(包括法律规范)赋予。譬如大鱼吃小鱼这一自然事实并不能告诉我们当人类也如此弱肉强食时究竟是善是恶、合法抑或非法;更逞论从这一自然事实推导出人类社会的以强凌弱是正当的、合法的。一言蔽之,从是无以直接推导应当,反之亦然。

上述从自然事实中洞见到(法律)规范的理论,不只存在逻辑上的严重缺陷,当它涉足于政治领域,就可能酿造灾难性的后果。希特勒治下的纳粹德国正是一个典型例子,该政权宣扬优胜劣汰的丛林法则同样是支配人类世界的规范,强者(也即日耳曼民族)应当获得更多的生存空间,并且征服和统治弱者;此外,应当保持自身血统的纯净,以使得强大民族的延续更加繁荣。因而,纳粹德国的婚姻法中就有维持日耳曼人中血统纯化的专门规定,乃至启动对犹太种族的清洗,发动对其他民族国家的侵略。在此,我们看到,这种将自然事实的弱肉强食推演到弱肉应当强食的荒谬逻辑,在政治实践中对人类社会造成了何等深重的灾难。

(二)正义科学的神话

1.认知超验事物的不可能

前现代的自然法学家,往往主张正义是被铜见的。启蒙以来的自然法学家受到新兴自然科学的鼓舞,认为其先辈对正义的研究是不科学的或至少是前科学的。这些新时代的自然法学家主张正义是能够通过理性认知的,因而建立正义科学也是可能的。

然而,凯尔森认为,正义能够被理性认知的说法是无稽之谈。在凯尔森看来,无论什么时代的自然法学,都共享一个基本特征,即实在法与自然法的二元论:在人制定的、具有时空限制并且不完善的实在法之上,存在着完善且亘古不变的普世自然法。凯尔森指出,这种法学上的二元论的哲学基础就是柏拉图理念与现实的形而上学二元论。在柏拉图那里,理念超越现实;在不可见的、超验的理念中存在着理想模型,而在可见的、经验的现实中存在着理想模型的不完善摹本。凯尔森质问道,如此说来,理念岂非人类理性不可认知吗?与此类似,对于何谓正义自然法无非是关于正义的规范的问题,也不能以理性认知的方式加以回答,因为该问题已经超越了理性的界限。很多自然法学家宣称其孜孜以求的正义之本意表征的是绝对价值,其效力是绝对的,于是要求人类只能设定一个异于且凌驾于实在法秩序的秩序,但这本身便超越了一切经验。正如上述柏拉图的二元论那样,自然法超越实在法;而此岸现实世界中的实在法只是彼岸理想世界中的自然法不完全的回光和阴影。用一些自然法学家的话而言,实在法就处于对自然法的发现或者洞见之中,但这种发现或者洞见永不停歇且永不圆满,因为人类永远都只是有限性的存在即使最伟大的哲人贤者,也必然戴着其所处时代的眼罩。既然如此,则自然法及其昭示的正义难道不是人类认识所不能接近的理想吗?此外值得怀疑的是,人类精神真的堕落到如此地步,以致没有创造力而只有复写而且还是不完全的复写能力吗?

2.正义相对论

如上所述,认知正义在凯尔森看来是不可能的。故而,对那些热衷于讨论什么是正义的学者,凯尔森认为他们给出的答案并非是理性的,而是出于情感或利益只不过化上理性的妆容而已。由于对正义的回答是作为有限理性之存在的个人做出的,因此不具有客观性,不同自然法学家对自然法内容所作的解读相互抵触甚至完全悖反,就是对他们标榜的客观性的莫大讽刺。也正是因为关于正义之答案在性质上是主观的,所以其只对作答人有效,从而只是相对的,没有什么绝对正义存在。

诚然,实在价值体系绝非孤立个体的任意创造,而是特定空间特定时空环境中的成员里的成员在共同的物质和精神生活中相互影响的结果。可能有很多人共享相同或类似的价值体系,对同一事实做出相同或类似的价值判断。但是,价值体系和价值判断上的一致性并不与其主观性、相对性矛盾,也不能证明其正确性。譬如曾经被认为天经地义的奴隶制在今天却是被鞭挞的对象,刑事法律上曾经作为原则的集体责任、无过错责任在今天被个人责任、过错责任取代。

凯尔森进一步指出,若将正义问题理解为达到某一(终极)目的之手段问题,即,何谓适当的手段?这也是难以做出理性回答的。譬如自由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在希冀达到的(终极)目的上或许并无二致,想必二者都希望社会中人人能获得幸福,但设计的路径却迥异:前者奉自由为圭泉,后者则认为在社会安全与人人平等面前自由只能俯首称臣。

(三)自然法学的意识形态功能

由上所述,足见自然法学存在明显缺陷。那么,这样的自然法学何以大行其道长盛不衰呢?

凯尔森认为,自然法学之所以始终对社会思维和实践影响巨大,究其原因,乃在于它满足了深深植根于人类心灵深处的正当化需要人类之独特性就在于强烈希望能够对其意志行为作辩护。而且,人们并不满足于有条件的、相对的正当化,而渴求无条件的、绝对的正当化。于是,自我标榜为人世间永恒公理或绝对正义的自然法学就应运而生了。但是如上所述,自然法学是在主观情感与利益上穿戴的客观化与绝对化外衣,当卸下这件外衣,我们看到的无非是从个人或个人所在的群体自身出发的政治倾向和企图。维护或攻击既存实在法秩序,言其与自然法一致或相悖,这都只是断定而非证明的一致或相悖。其并没有客观认知法律现实,而毋宁说是在主观评价包括积极评价和消极评价法律现实;其并没有理性地解读法律现实,而毋宁说是富于感情和欲望地接受或拒绝法律现实。而这在凯尔森看来,恰恰是政治的任务,而非科学的任务。当自然法被用于为既存政治秩序作辩护,往往发生自然法的消解,甚至,凯尔森不无讽刺地指出,这个时候,自然法学的法律世界的图景中,最前列的是实在法,其效力实质上是不容置疑的,传说凌驾于实在法之上并作为实在法模型的自然法反而沦落为实在法的复本。而这种自然法的保守面向,乃是历史的主流。然而,自然法学也会在某些时候呈现出革命的面向,譬如以卢梭为代表的自然法学说,并且该理论也确实由法国大革命在实践中提供了彻底革命性的解释。

故而,拥有一张普洛透斯般面目的自然法学,乃是意识形态的旗手。凯尔森批判道,自然法对特定政治倾向或企图进行以客观性和绝对性为伪装的辩护,这往往被政治野心家所利用,打着正义,公共福利之类不可实证而色彩鲜亮的幌子,却是为了自己个人或所属集团的情感和利益,在事实上完成并在道德上证立保守、改良或革命、颠覆。而在完成和证立这些事情时,实在法及其内容不再重要:对政治野心家而言,实在法的意义只在于方不方便实现自己的目的。当感到实在法方便时,他们就说,这是符合自然法的,因此实在法必须被遵守;当感到实在法碍手碍脚时,他们就说,这是背离自然法的,由于自然法凌驾于自然法,所以实在法必须为实在法让路。这样的变幻莫测不仅没有任何客观性可言,法律秩序的安定乃至整个政治共同体的安定也遭遇威肋、。因此,凯尔森认为,自然法学不仅在认知上毫无建树,甚至在实践中可能导致消极的政治后果。

二、凯尔森的批判对中国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启示

不难看出,凯尔森对自然法的理解其实相当宽泛,一切坚持应然法与实然法二元论、具备形而上学品格的法律学说都可以被归入自然法学。那么,在中国历史上,虽然没有自然法之名,却未必没有其实;而在当代中国,自然法的色彩亦仍未褪去。

(一)传统中国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中的自然法

在传统中国,对自然事实与规范、因果与归责的混淆屡见不鲜。这种混淆或者是将自然事实化约为规范,从而使得二者统一或者是将规范化约为自然事实,从而使得二者统一。就前一种化约而言,譬如韩愈吾意有能残斯人使日薄岁削,祸元气阴阳者滋少,是则有功于天地者也;繁而息之者,天地之仇也吾意天闻其呼且怨,则有功者受赏必大矣,其祸焉者受罚亦大矣。在此,自然法则溶解于伦理规范,人与非人非人被拟人化了皆是规范的承担者,自然与社会的本质分野就此消失,自然被社会化了。就后一种化约而言,宿命论乃个中典型:昌衰兴废,皆天时也世之治乱,在时不在政;国之安危,在数不在教。在此,自然与社会的界限同样被抹杀了,社会被自然化,对社会行为的一切规范性解释都成为不可能,自由意志毫无存身之地,人的卑微无力几乎被推向了极端。

此外,意识形态上的莫衷一是见于历朝历代。早在夏商周时期,统治者即假托皇天或神明证成和巩固其统治,并以此使得实在法秩序获得正当性。这显示出自然法保守的面向为既有政治秩序作辩护。及至春秋战国,诸雄并起,礼崩乐坏,杀伐无数,与此同时却也出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文化大繁荣,涌现诸子百家各派思想,其中不乏对既存政治秩序作抨击者。譬如,道家提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而道之本质即在于清净无为,所谓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道家以此对作为有为政治之表现的礼法大加鞭挞。墨家援引天志,以之作为立法准则:既以天为法,动作有为必度于天。天之所欲则为之,天所不欲则止。同时,天志也是判定政治秩序善恶的标准:观其刑政,顺天之意谓之善刑政,反天之意谓之不善刑政。天志的内容即兼相爱,交相利,而在墨家看来,当时的现实政治秩序恰是别相恶,交相贱,故而是违背天志的。这些都反映出自然法革命的面向攻击既有政治秩序。再到秦汉以降,依托天道阴阳或自然之名为对既有政治秩序作判断的学说层出不穷,彼此间的背道而驰也并不鲜见。譬如,同为两晋人士,同样推崇自然,王弼和嵇康却在以此作为标准衡量既行名教时展现截然不同的态度:王弼断言名教本于自然,嵇康却宣称越名教而任自然。又譬如,同是依托阴阳,西汉董仲舒主张阳尊贵而阴卑贱,故而阳性的君、父、夫尊贵于阴性的臣、子、妻;东晋鲍敬言却声称:夫天地之位,二气范物,乐阳则云飞,好阴则川处,承柔刚以率性,随四时而化生,各附所安,本无尊卑也。

笔者并非全盘否定上述学说的价值,只是仅就认知法律现实而言,它们无法担此重任。不难看出,上述学说都表现出相当的主观性和相对性,因此对于建构一个具有外部客观性的政治法律秩序,无法提供充分而有力的理论支撑。何况,中国传统文化较之西方,更注重反求诸己,向内用力,这就更添了几分晦涩难测。而当这样的主观性、相对性和内向性渗透到政治法律实践中,就具有更大的危险性。以春秋决狱为例,其原则是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这就很存在问题了。一者,《春秋》并非实在法典,甚至也不是道德准则的集合,而只是一部历史著作,并且笔法时有隐晦幽曲;因此,除非是真正通经之人,否则难免误读,乃至牵强附会断章取义。而即使是通经之人,其解读也难免局限性,抑或受个人情感或利益所左右。二者,虽然在决狱时也论及本其事的客观方面,但更强调原其志的主观动机,乃至志邪者不待成。这二者皆为酷吏引经破律出入人罪、舍法律明文,而援经诛心为断铺平道路。如此,司法就失去了客观性,法律重要的可预期性品格就被削弱了,进而政治法律秩序的安定受到威肋、。

(二)凯尔森的学说对当代中国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启示

在当代中国,随着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以及对二者之间联系与区别之认识的发展,对事实与规范、因果与归责的区分已基本不成问题。然而,在法律与道德的联系上,更确切言之,在关乎法律独立品格的问题上,凯尔森的相关批判仍然具有现实的启示意义。

如果说,传统中国政治法律理论所依托的天,道,自然等还可以算作是一种客观性与绝对性的表征然而,这些天,道,自然终究是通过作为有限存在的人来参悟的,因此其实际上仅具有主观性与相对性那么,当代中国在相当大的范围和程度上吸收西方现代观念,对绝对性的东西心存怀疑和否定,直接承认存在分庭抗礼的多元道德体系。这就使得曾经荫蔽在政治法律秩序上的神性外衣也被剥下了。在道德多元的情境下,如果还是一味热衷于鼓吹法制的德性状态,甚至在实践中动辄对法律舞动道德的指挥棒,而忽略科学认知,则难以避免堕入意识形态泥淖,使得依法治国成为痴人说梦。然而,值得警惕的是,这种以德代法的情况却的确是存在的:以司法裁判为例,有时,以德代法借由自西方舶来的术语原则裁判获得正当性装饰,但在实际操作上则略过法律原则的证立、衡量不同法律原则的分量、根据法律原则创造法律规则的限制性例外规则等保证司法裁判与制定法稳妥衔接的必要步骤,直接以不证自明的法律原则吞噬法律规则。如此,司法裁判就失去了确定性,而这也就对法治产生消极影响。

故而,在道德多元的情境下,依据一元的实在法规,一元意味着,相较每个人都是自己的道德的立法者,实在法规范被国家统一创造并颁布;相较对判断者自身才有效的道德判断,依据实在法规范做出的判断对其效力范围内的任何人都是一致的;相较位阶不确定的诸种实质价值,实在法具有确定而分明的效力位阶治国行事,就是建构一个具有外部客观性的政治秩序和实现法治的重要保障。即使个案中的确存在规则漏洞(尤其是规则空白或规则悖反)的情形而不得不诉诸原则裁判,那么也必须有严格的论证过程。当然,无法否认,规则漏洞的情形下,法官存在自由裁量的空间,涉及各种实质性价值的衡量与抉择,即,涉及法官个人的意志表达。但这种意志表达仍需以对既存实在法所提供的规范性解释框架及该框架中的各种可能意义的客观认知为前提,否则就是无知的悠意,则司法公正不过虚话,法治也就沦为妄言。

施特劳斯在诊断西方世界的现代性症状时,给出的评语是知识过剩,道德不足。然而,与西方世界相反,当代中国恰恰是道德过剩,知识不足。或许有人会说,当代中国的道德滑坡现象频繁令人担忧,因此也是道德缺失的。但笔者并非在此意义上用心。笔者指的是,当代中国,从精英到大众,动辄对某种个人行为乃至社会现象做出道德评断,人人争做道德的裁判者,却往往只是自觉不自觉地借此发泄自己的非理性情绪,根本没有真正认知现实。而这种认知,对于政治精英进行国家治理(需知,当代中国的许多问题并非是或并非仅仅是道德问题,而是或更加是治理的知识问题),对于知识精英建构社会科学,对于普罗大众发蒙启蔽,则是非常重要的。

三、凯尔森对自然法学之批判的局限性及其症结

最后,有必要就凯尔森对自然法学所作的批判的局限性做一个说明。

凯尔森毕生致力于建构真正的法律科学。尽管不同于传统实证主义法学,凯尔森并不认为法律科学是自然科学那样的硬科学,而是软科学凯尔森并不认为法律能够完全以经验事实来解释,而是作为应然规范存在。但同时,凯尔森也认为,和自然科学一样,法律科学的要务也在于理性认知,在于获得一种客观性。因此,采取价值无涉的立场,反对主观恣意对实在法秩序的侵蚀,也就成为凯尔森理论的一大重要特征。在此,我们看到,凯尔森其实两次区分了是与应当,并在不同情境中赋予这一组语词不同的含义。就其与传统实证主义法学之区别而言,凯尔森反对将法律作为属于是的事实来理解,而将之理解为属于应当的规范集合。就其与自然法学之区别而言,凯尔森认为法律科学的任务在于认知法律是什么,而非评价或判断法律在道德上应当是什么。如果为了免于这种容易让人混沌的区分,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凯尔森对法律的界定:法律是一种不同于事实的应当,但这种应当不是形而上学的、道德的,而仅仅表示法律的逻辑结构。

必须明确的是这也是凯尔森常常被误解的地方,凯尔森明确区分了法律科学与(现实)政治:前者需要价值中立,致力于客观认知;后者却恰恰需要价值站队,并为各自所信仰的价值彼此博弈、争斗、妥协。此外,凯尔森也并不反对追求正义之法,他只是认为关于什么是正义的问题,法律科学无法给出答案,也不是法律科学应当关心的问题。

道德与法治的看法与认识范文篇8

高中思想政治德育教育作用国家颁布的《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程标准》规定:“高中思想政治课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观点教育,引导学生领悟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和方法,逐步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终身发展奠定思想政治素质基础。”

一、德育教育有利于提高学生道德修养和思想品质

思想政治课其中思想就是指学生道德品质的培养。道德品质主要是指个人根据社会的规范和道德准则行动时所表现出来稳定的倾向和心理特征。是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会对人的健康成长产生重要的影响。比如,关系到能否科学认识与处理自己和他人、社会之间的关系,关乎到个人整体素质的高低。因此,学校教育肩负着培养学生道德品质的重大责任,而在各个课程中,政治课程在提高学生道德修养和思想品质方面作用更加突出,是培养学生道德品质的重要途径。经过小学政治课和初中政治课的教育。学生的知识储备和实践能力都有了稳步的提升,拥有了更加丰富的道德情感和道德知识,更加强韧的道德意志,更加理性的道德行为,为进一步深化道德认识和提高道德能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高中生的身体和心理逐渐走向成熟,已经不再单纯的利用自己的感性知觉思考问题,逻辑思维日渐成熟的学生在思考问题时也更具有深度和广度,思维活跃,情感丰富,独立意识增强,理性的程度逐渐超过了感性的程度,这一系列独特性给高中政治教学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特别是品德教育,由于自我意识和独立思考能力的增强,在思考问题时拥有了更多自己的见解和想法,书本上的和教师的理论观点已经不能让学生完全入耳入心,有时看似听进去了也未必就是真心接受,依旧坚持自己的行事理念,我行我素。但事情总有反的一面,学生的变化既有不利的一面也有有利的一面,因为随着眼界的开阔和对社会接触的深入,学生对提高道德品质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不论是社会发展本身所带来的要求还是在设会中各种关系的处理都需要一定的行为能力和道德品质认知水平,需要学生不断提高自己的道德品质认知水平,学习道德品质规范,坚定道德品质信念,实践道德品质行为。因此,政治课肩负着解决学生这个矛盾的责任,把握矛盾特殊性,才能发挥政治教学提高学生道德修养和思想品质这个学科功能。

二、德育教育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政治素养

政治素养的培养是高中政治课的又一个主要功能,道德品质素养是对个人成长的基本要求,而政治素养则是由个体到社会成员的具备素质。政治思想、政治态度、政治知识和政治行为这些都是一名高中生需要学习和具备的,无论是对学生法制意识和民主精神的培养,还是未来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的正确坚持和对国家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的正确理解都离不开政治素养的支持,是一名合格“政治人”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之一,甚至于政治素养的高低能够直接影响学生的未来,是成为国家栋梁之材的关键。由于应试教育带来的弊端,学生的社会经验普遍不足,所以对国家改革开放和国家形势都没有充足的认识,对改革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缺少足够思想准备,所以当看到社会上出现不和谐的社会现象时便会产生偏激情绪,对改革道路失望和灰心,甚至于对改革道路的方向产生质疑,这些都是缺乏政治素养的表现。也有的学生对外交政策不明所以,认为对外政策不符合时下国际形势。还有的学生只看到资本主义的表面现象,质疑社会主义制度,开始对资本主义的人权和民主心生向往,对社会主义的建设产生消极影响。所以,对学生进行科学政治观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了,这是其他学科所不能代替的,我们要通过政治课增强学生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培养学生民族自豪感和爱国主义情怀,坚定社会主义的道路,励志从前辈手中接过社会主义发展事业,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奉献自己的一生。除此之外,高中政治教材中还大力宣扬民主思想和法治精神,因此,通过高中政治课的学习有利于学生了解更多的民主知识和法制知识,有助于学生法治精神和民主意识的增强,让学生在日常生活中遵纪守法,依法行使自己的民利,以一名合格公民的身份要求自己。

三、德育教育促进了学生思想观念的和思维方式的转变和形成

高中政治学科除了提高学生道德修养和思想品质与提高学生的政治素养的学科功能外,还具有促进学生思想观念的和思维方式的转变和形成的功能。教师借助马克思主义原理发展的成果与在中国化过程中的最新成就可以增强学生对马克思主义科学内涵的理解,强化马克思主义内在逻辑与学科结构间的联系,形成科学的价值观和世界观,纠正学生错误的思想与观念,抵制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拜金主义这些腐朽思想所侵袭,促进学生正确思想观念的形成,让学生能够以正确的理论指导分析社会问题,解析社会现象,正确处理人与人和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将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作为实现自己人生价值的途径,在奉献中找寻自己的价值。另外,马克思哲学是人思维智慧的体现,通过学习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与基本理念,可以帮助学生掌握科学的思维方法,促进思维方式的转变,促进学生创新思维和创造能力的发展。

总之,高中政治课在学生教育方面有着自身的优势,作为政治课老师,我们要进一步转变教学理念和认识,充分认识高中政治课在学生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并不断改进和完善自己的教学,充分发挥出政治课的教育作用,更好的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成长。

参考文献:

\[1\]史维东.高中思想政治新课程教学的几点反思\[J\].思想政治课教学,2007,(4).

\[2\]曹桂菊.浅议在高中思想政治教学中如何渗透德育教育\[J\].科协论坛,2007,(4).

\[3\]杨晓伟.新课标下高中思想政治教学理念的转变\[J\].河南教育,2007,(Z1).

道德与法治的看法与认识范文篇9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依法治国”的理念已深入人心。不可否认法治存在着其强大的生命力,在当今有着其无可取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但纯粹的法治是有缺陷的,也是空洞的,只有与德治的完美结合才能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才能真正降低社会治理成本。

一、法治与德治的内涵

法治思想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与古罗马时期。早在古希腊时期各城邦就实现了较为彻底的民主与“法治”,而古罗马更将这一民主与“法治”的思想发扬光大。德治更可以从古代中国儒家的“仁政德治”思想中找到其历史原形。同时由于中西方对人性善恶的不同认识导致了对“法治”与“德治”地位和作用认识的巨大反差。西方人性恶的思想促使人们优先选择通过法律而非内在的道德机制来调控人们的行为,而中国人性善的理论促使人们希望通过人类道德的自我调节来达到理想社会的实现。这两种不同的社会治理模式导致了近代中西方法律发展的巨大反差。近代西方由人性恶的认识出发,认为任何权力的本质也是邪恶的,因此任何权力都必须以有效的手段加以制约,而法律便是最佳之手段:同时由于资本主义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关系的契约化,使得平等自由的理念深入人心,“分权制衡”以及“平等自由”的法律思想使得“法治”愈加完善。而近代中国由于儒家“为政以德”思想的根深蒂固使得“德治”愈加根基深厚。但是从其本质上讲。无论是资本主义的“法治”或是旧中国的“德治”都不是纯粹意义上的法治与德治。首先,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因此任何资产阶级的法律都是资产阶级利益的体现,都是为维护资产阶级统治,实现资本家利益最大化而制定的,也就是说这种法律是一种“恶法”而非“良法”。而法律的优良性是法治的必备要件之一。同时由于这种法律的压迫性使得这种法律并非在全社会范围内都能得到普遍遵守,因此这种法律本身也是缺乏普遍约束力的。也就是说道德并非一个人或一类人的善恶评价观念,而是全社会公认的价值取向。而旧中国的“德治”之“德”无非是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而提倡的君臣、父子尊卑有分之德,其虽于一定时间为特定社会群体所认可,但却并非为人类社会所公认的正义平等之观念。即使其中部分内容体现了正义平等,但其也是不完整的,也是狭隘的。因此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是指人们通过或主要通过法律对国家的治理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并且必须具备法的优良性以及法的普遍性两个基本构成要件。而真正意义上的德治是指人们借助或主要借助道德的作用对社会进行调节和控制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并且这种道德是为全社会所公认的正义平等之观念。

二、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面对法治与德治的抉择,有人认为法律是万能的,只有在法律的完全掌控下,社会才会正常有序;又有人认为道德的作用是强大的,只有道德才能深入人们的内心世界中。才能治本,由此泛道德主义应运而生。但是现实告诉我们,纯粹的法治是不可行的,而纯粹的德治是不可靠的。首先。在当今世界无论是纯粹的德治或是纯粹的法治都会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就社会现实而言,不可能每个人都自觉地按照道德的要求去行事,也不可能每个人都追求社会利益的最大化而宁愿放弃个人利益。实际的情况很可能是:人们自然地认为他人都会依道德而行事,那么自己一个人的违反并不会造成全社会范围内的混乱,从而大部分人只期待他人依道德行事,而自己却违背道德的要求去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最终使得少数遵循道德要求的人的行为也变的毫无意义。由此看来,在当今纯粹的德治是一种巨大的冒险,其结果只能是社会的极度混乱。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而纯粹的法治必然要求有一种无时无处不在的监督工具,即采取“人盯人”的监督模式,那么任何人每天都处于一种监督他人与被他人监督的状态之中,这不仅造成社会生产的停滞,社会资源的浪费,从根本上讲也是与平等自由的法治思想向违背的。其次,任何法律从根本上讲都是一种道德。法治之法应该有而且必然有道德性。实际上法律都是人们对某种道德的确认,道德规范实际上构成了法律规范的源泉。人们将一种道德法律化,或是因为人们认为其极其重要,必须将其上升为法律以突显其重要性,或是因为这种道德自觉遵守的程度极其不理想,需要用国家的强制力加以规制。而且可以说任何一部良法都是一部人类道德的荟粹集。同时人们也必须认识到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法律本身并非是一个完美无瑕,毫无缺陷的。法律的滞后性是法律的致命弱点,任何法律都不可避免地将这一致命弱点展现于世人之前。相比较而言道德就更具有时代性,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及时应变,它能及时对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加以调整,并且这种调整也为日后的立法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而且由于法律只能对人们的外部行为加以调整,无法深入人们的内心世界:而道德作为一种内心确信能够弥补法律的这一不足,由人们的内心出发去规制人们的外部行为,从而使法律的调整更加高效。由此可见,在当今的历史条件下法治离不开德治,缺少法治的德治是有缺陷的。综上所述,在如今的历史条件下,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两者缺一不可,只有两者的完美结合才是当今社会的最佳治理模式。

道德与法治的看法与认识范文篇10

小学法制教育注重文化课而忽略学生的道德法制教育,学校没有专门的法制教育人才,虽然授课教师一定程度上了解法律知识教育,但并不系统、全面。要使小学生成长为一个思想健康、人格健全的人,作为老师应对法制教育引起高度重视,培训中,我在老师的讲解下对新教材有了较深入的理解。可以说新教材对我们教师既是机遇,又是挑战。通过这次培训我所获得的感想与体会可概括为以下三点:

一、知道了新教材的编列目的、内容的设计

培训中,老师主要从三个维度来阐述新教材编列的目的,使我清楚的认识到教科版《道德与法治》教材的编列目的在于同世界性学校德育变革相接轨,以顺应时代的变化,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新教材内容的设计重点在知识、技能与能力的关系上,采取的内容编列策略是知识、技能引领,活动穿插,在学习知识、技能中来培养学生学习政治的兴趣。同时,在解决日常问题的活动过程中适时地结合学生身边的例子加以讲解,这样有助于提高课程教学的整体效果。教学内容的设计与选编符合国家对课程标准制定要求,教材内容丰富,难度适中,对有关基本知识编排和叙述,正确、合理、也符合科学性。教材中的知识点相比以前老版的《思想品德》来说较新颖、实用。通过学习,使我清楚的认识到新教材的内容是由哪些单元组成,各单元又有哪些知识点的组成,以及知识点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方老师所提供的知识框架对我们理解教材把握教材有着非常重要而又深远的意义。

二、认识到整体把握《道德与法治》新教材的重要性

整体把握新教材不仅可以提高教师自身的素质,也有助于培养学生学习政治的积极性。只有让学生具备良好的文化素养才能使他们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只有清晰地认识并把握好课程知识的主线,才能更好地将知识有机地联系起来。因此较好的整体把握政治新教材、清晰地认识并把握好教材的结构,对于一个新入门的政治教师来说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非常有意义的。

三、认识到应该如何掌握新教材中的重难点

通过老师的经典剖析,使我认识到应该怎样突破新教材的重点难点;怎样才能深入浅出;怎样才能顺利打通学生的思维通道、掌握一定的学习要领,形成良好的政治素养;怎样才能将一个个知识点贯穿于我们的日常政治教学过程中。我已经认识到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应主动学习,教师处于主导地位,加强对学生能力的培养。新教材贵在强调以学生为主体,充分让学生在通俗易懂但却蕴含人生哲理的知识点中轻松愉快的提高内在的政治素养,形成科学合理的人生观,价值观。

此次培训,受益匪浅,在方丽敏、安子琴老师精彩的讲述中令我对新教材有了一个深入的了解,这将成为我在以后的教学中能够正确掌握新教材的重难点、驾驭政治课堂的宝贵经验。

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多年的实践告诉我们,对中小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必须遵循学生成长的规律,

小学道德与法治培训心得体会

培训中,我在方老师的讲解下对新教材有了较深入的理解。可以说新教材对我们教师既是机遇,又是挑战。通过这次培训我所获得的感想与体会可概括为以下三点:

一、知道了新教材的编列目的、内容的设计

培训中,方老师主要从三个维度来阐述新教材编列的目的,使我清楚的认识到教科版《道德与法治》教材的编列目的在于同世界性学校德育变革相接轨,以顺应时代的变化,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

新教材内容的设计重点在知识、技能与能力的关系上,采取的内容编列策略是知识、技能引领,活动穿插,在学习知识、技能中来培养学生学习政治的兴趣。同时,在解决日常问题的活动过程中适时地结合学生身边的例子加以讲解,这样有助于提高课程教学的整体效果。教学内容的设计与选编符合国家对课程标准制定要求,教材内容丰富,难度适中,对有关基本知识编排和叙述,正确、合理、也符合科学性。教材中的知识点相比以前老版的《思想品德》来说较新颖、实用。通过学习,使我清楚的认识到新教材的内容是由哪些单元组成,各单元又有哪些知识点的组成,以及知识点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方老师所提供的知识框架对我们理解教材把握教材有着非常重要而又深远的意义。

二、认识到整体把握《道德与法治》新教材的重要性

整体把握新教材不仅可以提高教师自身的素质,也有助于培养学生学习政治的积极性。只有让学生具备良好的文化素养才能使他们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只有清晰地认识并把握好课程知识的主线,才能更好地将知识有机地联系起来。因此较好的整体把握政治新教材、清晰地认识并把握好教材的结构,对于一个新入门的政治教师来说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非常有意义的。

三、认识到应该如何掌握新教材中的重难点

通过方老师、安老师的经典剖析,使我认识到应该怎样突破新教材的重点难点;怎样才能深入浅出;怎样才能顺利打通学生的思维通道、掌握一定的学习要领,形成良好的政治素养;怎样才能将一个个知识点贯穿于我们的日常政治教学过程中。我已经认识到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应主动学习,教师处于主导地位,加强对学生能力的培养。新教材贵在强调以学生为主体,充分让学生在通俗易懂但却蕴含人生哲理的知识点中轻松愉快的提高内在的政治素养,形成科学合理的人生观,价值观。

此次培训,受益匪浅,在方丽敏、安子琴老师精彩的讲述中令我对新教材有了一个深入的了解,这将成为我在以后的教学中能够正确掌握新教材的重难点、驾驭政治课堂的宝贵经验。

小学道德与法治培训心得体会2

9月我有幸参加了经开区教研室组织的一二年级《道德与法治》新教材教师培训。通过这次的培训,使原来懵懵懂懂的我收获颇多,专家和老师们的讲解,为我今后的教学指明了方向,下面谈谈我个人的看法。

通过老师的经典剖析,使我认识到应该怎样突破新教材的重点难点;怎样才能深入浅出;怎样才能顺利打通学生的思维通道、掌握一定的学习要领,形成良好的政治素养。我已经认识到在教学过程中,学生应主动学习,教师处于主导地位,加强对学生能力的培养。新教材贵在强调以学生为主体,充分让学生在通俗易懂但却蕴含人生哲理的知识点中轻松愉快的提高内在的政治素养,形成科学合理的人生观,价值观。

小学道德与法治教育课主要是培养学生的生活能力。一年级是培养行为习惯的最佳时期,作为教师,应在道德与法治课中,以培养学生优秀的思想品德和良好的行为习惯为目标,抓细抓实,让学生在愉快的课堂氛围中学习新知识,同时让学生在活动中加强行为训练,使学生规范自己的行为,主动学习,爱上学习。

这次培训使我受益匪浅,今后在实际教学中,我们要认真、细致地解读教材,真正领悟编者的设计意图,一切要从以学生的需求为出发点,充分发挥学生的创新思维,让孩子们爱上《道德与法治》这一门课,让孩子们在快乐中学习。

小学道德与法治培训心得体会3

七月七日参加了由教委组织的部编《道德与法治》新教材培训,时间两天,上午听了一年级和二年级《道德与法治》示范课各一节,并观看了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的讲话视频,下午听了两位授课老师的教学反思和县小学教研室钟晓菊老师对《道德与法治》新教材的详细解读。这一天的培训,总体感觉是严谨且高效,受益匪浅。

伍才英老师上的一年级《校园里的号令》一课,充分利用学校资源,让学生感受校园里的各种铃声,通过听一听、辨一辨、说一说、演一演等活动,不仅使学生明确了学校各种铃声的含义,并受到了“遵守秩序,快乐生活”的“法治”教育。这节课在两个地方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一是有效的组织教学,针对刚入学的孩子,采用对口令、小组竞赛、表扬激励等方式,行之有效,课堂井然有序,彰显了教师超强的驾驭课堂的能力;二是引入“校园童谣”,学生对“铃声下的规范”学得快,记得牢。

培训是短暂的,付诸实践是我们艰巨而繁重的任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必须经常复习培训内容,在吃透教材的基础上,积极开发合适的课程资源充实教学,以学生为中心,以学科的教育理论作指导,以课例、课题研究为抓手,以培养学生学科核心素养为目标,创造性地设计课堂教学活动,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小学道德与法治培训心得体会

肩负着学校的深切厚望,我于10月8日有幸赴南京师范大学参加了20xx年部编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师培训。小学《道德与法治》课程的前身是《小学品德与生活》《小学品德与社会》,根据国家、省、市各级文件精神,自20xx年秋季一年级开始,统一更名为《道德与法治》。培训教师的培训讲座循循善诱、娓娓道来,从他们的身上,透出一种智慧的力量,教育艺术的魅力。通过培训,使参与者对今后的《道德与法治》教育教学有了全新的领悟。

如今,培训在不知不觉中已经进行了一半,以下是这几天我对这几次讲座的浅薄的见解与体会:

听的第一场讲座是成尚荣老师的《道德教师的专业成长》,我虽然不是专业的道德教师,但被成尚荣老师的人格魅力和渊博的知识深深吸引。因此,对这堂课非常有兴趣,津津有味地认真聆听成老师的独到见解。

首先,成老师论述了道德和法治的关系,两者是相互独立的,又是相互联系的。而这门课程,是一门道德与法律的相结合的课程。“法治是对道德的支撑,道德是最高的法律,道德在人们心中,离不开道德的滋养。”我对成老师这句话有着深刻的感触,这句话我的见解是:法治是道德的保障,如果没有法治,道德会被随意破坏与践踏,法治约束着我们的行为,朝着道德的方向发展,而法治本身就是最基本的道德。道德是法治的最高的体现,法治应该是为道德服务的,如果法治背离的道德,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由于某种情况下,法治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道德还是对法治的一种补充。两者是相互依存、支撑与补充的。接着,成老师从“培养什么样的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论述了道德教师该如何进行专业成长,我从中收获良多,不仅清楚了国内道德教育的方向,而且了解到国外道德教育的成果。总而言之,通过这次讲座,让我看到了道德教育的曙光和希望,今后一定要认认真真上好每一堂道德课,虽然的一个老师的力量有限,但是千千万万的老师也是由一个教师组成,只有我们每一个人都做好,我国的国民素质、道德水平才会慢慢的提高,精神文明建设才会越来越好。

第二场是孙彩平老师的《小学道德与法治低段教材整体解读》,孙老师这堂课让我们非常直观的认识了小学道德与法治教材的内容,非常有指导意义。

专家讲到新旧教材的不同,并进行了对比,新教材将德育与法制教育相融合,落实《课标》要求和大纲精神,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传承的过程,还讲到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目标、内容、工作要求。专家还列出了小学一二年级法制教育图谱,并列举了小学一年级《道德与法治》新教材的编写单元课例,教材按儿童的生活路径,以儿童的成长与发展的生活逻辑为核心设计的。教材中的主体是儿童,教材的内容是儿童的生活。教材关注一年级学生的整体成长、生活;了解学校生活的两个主体生活方式;学会玩,并且有意义地玩;学会主动思考,树立正确的学习观,有想法的参与学习。整本教材洋溢着对自然和生活的热爱,从多元的生活世界,力图体现多元、开放、平等、包容的价值观。新教材具备了以儿童的生活视角和路径,形成生活内容和教学相统一的叙事逻辑,教材力图体现和谐与温暖的情怀,体现着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和谐与温暖的关系。学生从课本中能学会做事、主动思考、积极参与学习,让自己努力从适应制度走向自理、自律、自觉、自主。

新教材中没有了说教性的内容,各册设计了相对集中的教育主题,呈现方式体现了儿童的审美需求,突出趣味性,激发了学生想象力,力求从生活中的小事中渗透法制教育。道德与法治教育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相互启发,教师不仅要向学生呈现良好的道德实例和现实需求的法治知识,也应和学生一起解读、分析,更要带学生们走出教室,走进社会,观察、思考、感悟、实践。

面对新教材,我们要多思考,多研究,做一名学习型、研究型、实践型、反思型的教师,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教书育人,做一位有眼光、有底蕴、有情怀的教育者,用德浸润儿童心灵,用法呵护儿童成长。

另外,汪老师的《做一个德才一体的智慧型教师》讲座也让我记忆犹新,对今后我教学有着很重要指导性意义。

首先,汪老师提出,“为什么要做一个德才一体的智慧型教师”的这样一个命题,他是从“德多才少”、“才多德少”这两点来加以解释。而我听后的见解是,德和才一样重要,有才无德比有德无才更危险,就像我曾经和学生开过一句玩笑话说的那样——“流氓不可怕,就怕流氓有文化。”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有才无德的人有头脑、有技术、有能力,他们如果做坏事,造成的社会危害会更大。所以,我们作为一个老师,是学生的榜样,模仿的对象。如果做不到德才兼备,也就枉为人师了。然后,炎老师从理论基础、具体措施这两方面提出,我们该如何去做一个德才一体的教师,他的智慧与理论让我十分折服,今后一定要把其具体运用到我的教学生活当中去。

还有很多老师的讲座非常精彩,就不一一道来。他们的智慧、理论深深地影响了我,让我看到了道德教育的光亮,照引着我的教育职业生涯。此次培训进行到这里,我受益匪浅,在老师精彩的讲述中令我对新教材有了一个深入的了解,这将成为我在以后的教学中能够正确掌握新教材的重难点、驾驭道德与法治课堂的宝贵经验。

关于小学道德与法治培训心得体会

2019年8月21日,有幸到二小参加了全县小学道德与法治的培训,培训时间虽短,却让我感受到小学道德与法治的重要性,在谭老师的讲解下对新教材有了较深入的理解。通过培训有了以下的心得体会:

小学《道德与法治》新教材的编写是按儿童的生活路径,以儿童的成长与发展的生活逻辑为核心设计的。教材中的主体是儿童,教材的内容是儿童的生活。

教材关注学生的整体成长、生活;了解学校生活的两个主体生活方式,学会玩,并且有意义地玩。学会主动思考,树立正确的学习观,有想法的参与学习。整本教材洋溢着对自然和生活的热爱,从多元的生活世界,力图体现多元、开放、平等、包容的价值观。新教材具备了以儿童的生活视角和路径,形成生活内容和教学相统一的叙事逻辑,教材力图体现和谐与温暖的情怀,体现着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和谐与温暖的关系。学生从课本中能学会守法、树立规则和公民意识、学会做事、主动思考、积极参与学习,让自己努力从适应制度走向自理、自律、自觉、自主。新教材中没有了说教性的内容,各册设计了相对集中的教育主题,呈现方式体现了儿童的审美需求,突出趣味性。有些还渗入了一些绘本图画和内容,激发了学生们的想象力和思考,力求从生活中的小事中渗透法制教育。

道德与法治的看法与认识范文1篇11

(一)东亚概念及其政治传统的界定

“东亚”,首先是一个地域概念,是指亚洲东部的国家和地区,即指、越南、日本、北朝鲜、南韩、、香港。其次,“东亚”又是一个语言概念,是指历史上曾受汉文字现在仍受其影响的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和地区构成了法国东方学家汪德迈(LeonVandermeersch)所说的“汉字文化圈”。此一语言意义上的东亚概念除包括中国、台湾、香港外,亦包括日本、北朝鲜、南韩及历史上的越南。再次,“东亚”又是一文化概念,是指传统上受儒家文化影响的国家和地区,越南、日本、北朝鲜、南韩在传统上曾受儒家文化的影响,同中国、台湾、香港一道形成了区别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儒文化传统,即形成了日本儒家学者加地伸行所说的“儒教文化圈”,故文化意义上的东亚概念除包括中国、台湾、香港外还包括越南、日本、北朝鲜、南韩。可见,不管从地域上、语言上,还是从文化传统上,中国、越南、日本、北朝鲜、南韩、台湾、香港都可以统一在“东亚”这一概念之下,构成一具有独特地域特征、语言特征与文化特征的亚洲地区。根据上述“东亚”概念的内涵,我们发现东亚既区别于以伊斯兰教为中心的西亚,又区别予以印度教为中心的南亚和以佛教中心的东南亚,其区别的核心则在儒教文化。此外,有两点需要说明:越南虽在1918年法国殖民统治者的奴役政策下放弃了体现民族独立精神的汉文字,改用了具有奴化意识的拉丁化文字,但越南在其历史上曾用“汉字文化圈”,深受儒家文化长达两千年的影响,其放弃汉文字而改用拉丁文字并未消除汉文字与儒文化在越南民间及知识分子中的深刻影响,故越南在广义上应属“东亚”的范围;此外,新加坡虽大部分为华人,并认同儒家文化,但在历史上不属“汉字文化圈”,现在通用的是,且地域又非亚洲之东,故为“东亚”概念的精确性考虑,“东亚”概念不宜包括新加坡在内,新加坡应属广义的儒文化圈。

众所周知,在政治上,东亚最大的特色是受儒家文化深刻而持久的影响,儒家的政治理念以及依此政治理念建立的政治制度在东亚各国扎根生长,形成了东亚悠久的政治传统。中国且不论,儒家文化于公元前一世纪传入朝鲜,公元三世纪传入日本,公元前二世纪传入越南,历时一两千年之久,随着各国政治的不断变化而、完善,最后定型,形成了具有儒家文化特色的东亚政治传统。我们可以说,凡谈到东亚政治传统时,即是在谈儒家的文化传统。若东亚离开儒家的文化传统,即无政治传统可言。故具有儒文化特色的政治传统不只是中国独有的政治传统,同时也是东亚各国千余年来一脉相承的其固有的政治传统。东亚在此政治传统中生存发展了两千年,使其政治的性质在儒家文化中得到了奠定。当我们论及东亚政治的特色时,我们会以儒家的政治理念和制度为标准来对其进行定位。东亚各国在其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不断派遣留学生到中国儒家思想,带回《五经》、《四书》、《史记》、《汉书》等儒家典籍,并及时吸收中国流行的各种儒家学派,如朱子学、阳明学,便其在国内发扬光大,形成了适应其民族需要的儒学传统,如朝鲜的新罗国学、高丽言学、退溪,日本的京都朱学、德川古学、中江藤树开创之阳明学以及越南朱安之儒学、吴士连之儒学等,均是东亚各国长期形成的儒学传统。此外,东亚各国还从中国引进儒家设计的各种政治礼法制度和文物典章制度,根据本国的实际需要加以改造发展,形成了东亚各国所特有的儒家化的礼乐刑政制度,如朝鲜高句丽太学制度、李朝培养官吏的成均馆科举制度,日本大化改新确立的体现“周孔之教”的政治制度、以《养老律令》和《贞永式目》为代表的体现。以礼入法。精神的伦理制度,以及越南李朝祀孔、科考等制度,都是东亚各国根据自身需要所建立的儒家化的政治法律制度。由此可见,儒家的政治理念与政冶制度已成了东亚各国自身的传统,形成了一种区别于西方与亚洲其他地区的独特而一统的东亚政治文明。东亚各国人民千百年来均在此东亚政治文明中安身立命,生息繁衍,过着儒家式和协而稳定的政治生活。

(二)后冷战时代东亚遗留的政治问题

东亚百余年来曾两次被迫改变自己政治文明的性质,这两次改变都与西方政治势力的涉入有关:一次是帝国主义时代西方政治势力的涉入,一是冷战时代西方政治势力的涉入。在帝国主义时代,西方帝国主义者通过坚船利炮打开东亚各国的门户,迫使东亚各国效法西方的政治法律制度,改变自己的文化传统与政治文明的特性。于是,中国有辛亥革命,日本有明治维新,朝鲜有李朝灭于日本后效法日本的新政,越南则沦为法国殖民地而被强令接受西方的语言、思想与制度。在这种情况下,东亚政治文明的自性遭到了破坏,各国渴望在东亚建立起西方式的政治制度与西方抗衡,政治家们开始放弃传统的儒家政治理念与制度而向民主自由靠拢,一个独立一统的东亚政治文明已不复存在。但是,由于帝国主义时代东亚与西方的冲突主要是国家实力的冲突,不涉及到政治意识形态问题,故东亚各国在思想上对其固有的儒家政治文化并未作彻底的绝裂,在西化的同能尊重儒家传统,在新建立的制度中亦能保留一些儒家政治文化的特色,如孙中山《五权宪法》中监察二权的确立与权能分属的政治,日本糅合民权与儒家思想的《明治宪法》和《敕语》。但是,在冷战时代就不同了。冷战正如享廷顿(SamuelP.Huntington)所言,其冲突的实质是西方文明内部的冲突,其冲突的焦点是源于西方传统的政治意识形态,东亚各国由于西方政治势力的涉入而被强迫卷入这场人类最荒唐的西方文明自身的对立中。我们知道,冷战起于苏美两大阵营在政治意识形态上的对立,即共产主义意识形态与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对立,而这两大意识形态都产生于西方文明内部,是西方文明自身的冲突。这种西方文明自身的冲突本可与东亚文明无关,但由于二次世界大战后苏美两大国各自按照自身的政治意识形态来重新划分世界势力范围,东亚就被卷入到他们内部政治理念的冲突中。也就是说,二战后苏美两国完全出于扩张其政治文化的动机和谋求其政治争霸的需要涉足东亚事务,苏联按照其政治意识形态在东亚划分其势力范围,美国亦按照其政治意识形态在东亚划分其势力范围,冷战遂在东亚各国和地区中展开,东亚亦因此成了西方两大政治集团争夺其世界意识形态霸权的工具。从冷战时代东亚的状况来看,中国、北朝鲜、北越被划入苏联意识形态的范围,日本、台湾、南韩、南越被割入美国意识形态的范围;东亚各国和地区都追随某一种西方的意识形态而接纳之、捍卫之,都针对某一种西方的意识形态而排斥之、攻击之,东亚遂在冷战中剑拔弩张,分裂对立。

在冷战中,东亚不仅完全接受了西方的意识形态,即接受了由俄国移植来的共产主义思想和美团舶运来的自由民主思想,并且还努力使这种思想在本土发为政治实践,建立西方式(俄式和美式)的政治制度。通过冷战四十多年的持久影响,东亚不仅在政治思想上已成为西方的,在政治制度上也已成为西方的。试看中国与日本的政治思想与政治制度,在其主要方面不外是苏美思想与体制的翻版。中日尚如此,其它东亚地区亦可准此而知。冷战已使东亚在政治上不复旧观,完全沦为西方政治文化的殖民地!使人不可思议的是,在漫长的冷战冲突中,东亚各国的政治家们似乎完全忘记了东亚政治文明有其千百年来一脉相承的独特传统,有其不可改变的文化自性,而是心安理得地在东亚移植西方的政治理念并营建西方的政治制度,以丧失自身文化自性为代价来追求政治的化与国家的独立。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儒家政治文明只成少数学者凭吊的古物陈迹,对现实的政治不再发挥决定性的指导作用和影响,似乎东亚政治文明已在当代人类文明中死去。

然而,历史的发展往往有物极必返、衰极复盛之势,西方文明经过三百年向工具理性一偏迅猛发展已到了极限,在政治、、道德、文化、生态、环境等方面带来了诸多弊病,其中在政治上带来的最大弊病就是通过冷战把西方文明内部的意识形态之争强加到东亚,使东亚丧失其政治文明的自性而沦为西方文化的殖民地,从而破坏了人类文明的多元性与丰富性。但正因为如此,东亚各国人民才通过冷战意识到丧生自身文化传统和文明自性的严重性,认识到东亚如果还是东亚而不是西方就必须回到自已的文化传统来重建其政治文明。这种复兴东亚文明的呼声正是冷战无视东方文明自性的必然结果。我们可以说,冷战的结束即意味着西方文明在东亚霸权的终结,后冷战时代预示了东亚文明向自身传统复归的契机。

但是,契机只是一种可能性而非现实。从当今东亚的现实来看,冷战遗留的政治问题非但未获解决,甚至尚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试看东亚的政治格局,社会主义中国与资本主义台湾之分裂对立,社会主义朝鲜与资本主义南韩之分裂对立,以及美式资本主义日本与苏式社会主义越南之存在,都是冷战时代的直接产物,而如今并末因冷战的结束有任何本质性的改变。虽然东亚的社会主义国家特别是中国在经济改革上早已冲破了意识形态的藩篱,打破了冷战时代经济发展姓资姓社的束缚,接受了市场经济的模式,但在政治上仍然恪守社会主义的政治体制,不能越雷池一步。其它东亚社会主义国家亦然。反之,东亚的非社会主义国家和地区在政治上仍墨守自由民主的资本主义体制,亦不能越雷池一步。也就是说,冷战时代“社”“资”冲突的政治格局在冷战后仍然以一种隐蔽而顽固的方式在东亚存留下来,未如东欧苏联“资”“社”的冲突随冷战的结束而消失。因此,东亚仍处在一种没有冷战的冷战时代,后冷战时代东亚在政治上遗留的问题仍然是西方文明内部的问题。这一问题的关键是东亚仍在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这一冷战的冲突模式中(即西方文明自身的观念对立中)来选择与定位自己的政治理念与政治体制,仍然依附在西方文明的内部来决定自己的政治发展和政治前途,而完全忘记了其自身政治文明所固有的政治理念与政治体制才是真正定位东亚政治性质的根本要素。因此,后冷战时代东亚遗留的政治问题仍是冷战中西方文明内部政治理念与政治体例的冲突问题,解决此一问题的关键不是在冷战遗留的冲突中去选择或坚守哪一种产生于西方文明的政治理念和体制,而是超越西方文明内部的冲突直接回到东亚政治文明的自性中来定位东亚政治的特性与解决东亚政治面临的问题。也就是说,东亚不仅要在经济发展中超越冷战姓资姓杜的意识形态藩篱,更要在政治发展中超越姓资姓社的意识形态藩篱,真正回到自己文明的,传统与自性中来贞定自己政治的性质、确立自己政治的理念、建构自己政治的形态、追求自己政治的理想。

(三)东亚文明的基本特征

以上已言冷战在东亚遗留的政治是东亚仍在西方文明内部的冲突中来定位自己政治的性质、确立自已政治的理念、营建自己政治的体制,使东亚变为西方政治文明的附庸与文化殖民地,故东亚政治的当务之急是依自己的文化传统来贞定自己的政治性质、回归自已的政治理念、重建自己的政治体制。一句话,东亚政治的当务之急即是复兴以传统儒家文化为核心的东亚政治文明,使东亚在冷战后获得政治理念与制度上的第二次解放与独立。那么,东亚政治文明有哪些基本特征呢?此一问题涉及甚广,本文不可详论,概略言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王道理想

东亚政治文明追求的不是民主政治,而是王道理想。所谓王道理想,是指参通天地人天下归往的政治理想。董仲舒《王道通三》曰:“古之造文字者,三画而连其中谓之王。三画者,天地与人也;连其中者,通其道也。取天地与人之才而参之,非王者孰能当是了故王者必法天以天仁覆育万物,既化而生之,又养而成之。”《说文》载孔子言“一贯三为王”,“一贯三为王”是指政治必须打通天道、地道和人道,在治世中贯通三才达到天人合一的精神境界。又《说文》引今文家言“王者天下所归往也”,《尚书·洪范》言“无偏无党,王道荡荡”,孟子言“以德行仁者王”,均是指政治必须体现天地生化养育万物的大仁大公精神,从而得到人心普遍的归向与认同。从以上所引可见,东亚政治的王道理想是从宇宙构成的高度与生命道德的深度来理解政治,从纵向(以一贯三)与横向(天下归往)的角度把政治理解为生命与宇宙合一的形态。东亚政治文明中的王道理想与西方政治文明中的民主理念相比,确实有很大不同,其不同在于民主只是一种注重人类某一群体利益的、平面的、横向的、蔽于人而不知天的政治理念与政治制度。何以见得呢?我们知道,民主政治的核心是在民思想与人民同意学说,该思想学说完全以“人”为中心来确立政治理念与政治制度的根本,而此处所谓的“人”并非指能参通天地人的活生生的个体生命存在,而是指抽象的人类群体——人民。对作为群体的人民而言,只有感言当下的利益追求而无生命存在的道德意识,故“人民”只是一种非道德性的存在,不能确立政治的道德属性,因而民主不能建成道德的政治。复次,民主的本义是多数人的统治,此构成了民主运作的基本原则——多数决定原则,但多数的决定只能表达某群人利益欲求的共同性,并不能保证多数人的意见即符合道德,故民主政治只是建立在简单多数上的一人一票相加的量的制度,此制度缺乏道德生命的深度,所以说民主政治是一种平面化的政治。再次,民主政治的基础是契约论,社会契约是人与人之间相互立约,人们彼此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而不从纵向上考虑人与天的关系,故我们说民主政治是一种横向的政治。最后,民主政治中在民与人民同意的思想把某群人的意志上井为统治一切的最高权力,只要人民同意就可以创建国家、制定,而在政治生活中则排斥天意的指导,使人天相隔不能合一贯通,故我们说民主政治蔽于人而不知天。以上民主政治的四个方面使得民主政治存在着严重的缺陷:下不能体现道德生命的深度,上不能贯通宇宙生命的精神,而是依某群人的意志与利益运用权力(某群人的意志与利益相对于天意与人类公益来说只是私意与私利),给人类带来了诸多灾难,如民主政治下丧失生命意义的单子式个人蜕变为极权政治的基础,非道德之意欲可以因议会大多数人的同意上升为指导图象政治生活的法律,在政治决策中不考虑天人和谐的宇宙构成而勘天役物造成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以及在使用权力时只对某群人负责而不对天地人综合负责。虽然当今世界之意义丧失、人性异化、技术统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贫富不均不全是政治所致,但作为当今人类主要政治组织形式的民主有其不可推卸的责任。(民主是当今世界政治生活的主要形式,不仅在意识形态上有所谓资本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在民族文化上亦有所谓基督教民主与伊斯兰民主。虽然意识形态与可以千差万别,水火不容,但对民主则可以共同推许,一致认同。)

而东亚政治文明中的王道理想则不然。王道理想不仅考虑到政治生活中人的意愿与利益(天下归往),还考虑到政治生活必须上通天道,符合宇宙运行的谐律(参通天地人),如此才能在政治生活中使人道不远背天道(民主政治则是以人道违背天道),实现宇宙生命的大和谐。此外,王道理想的根本是仁,仁是一种效法天地生养万物的大公博爱精神,亦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存在本性,以仁为政治的根本可以化解政治权力的残暴,克服民意的非道德性,实现道德的政治。王道理想还将政治责任落实到有道德意识与良知自觉的个人身上,以活生生的个体生命存在为政治的主体,而不以抽象的群体(人民)为政治的主体,从而能克服群体意识(民意公意)的非道德性与狂悖暴虐。复次,王道理想不将(最高政治权力)归属于某一人类群体,而是把政治权力放到人类与宇宙的和谐关系中来理解,从而化解了概念,即不承认宇宙结构中的某一组成部分具有排他的绝对权力(在民即是认为人民拥有绝对排他的政治权力),而是认为政治权力应由人与宇宙的关系来决定。最后,王道理想既考虑到人际之间的横向关系,又考虑到人天之间的纵向关系,是一种人天不遗的周全的政治理念。由此可见,东亚政治文明中的王道理想具有非常深刻的政治智慧与深厚的思想资源,正可对治西方政治文明中民主政治非道德性、平面性、横向性与蔽于人而不知天的弊端。当然,本文并非全盘否定民主政治,而是指出西方民主政治的不足而用东方政治的理念超越之、成全之、证成之。民主政治与王道理想相比,民主政治只相当于王道政治中的人道,只符合“天下归往”的含义,而不能上通天道实现人与宇宙的和谐,故民主政治只处于王道政治的低级阶段,王道政治在理念上高于民主政治。

2.道德政治

在东亚政治文明中,政治和道德是不分的;非但不分,还认为道德高于政治,必须用道德来指导政治、规范政治,形成所谓道德的政治。这就是儒家所推崇的“德政”“仁政”思想。在东亚各国,由于长期受到儒家文化的熏陶,一直用道德来指导政治,形成了自己道德政治的文化传统和特色。这是因为在东亚政治中,受儒家的政治思想对人性的负面价值有非常深刻的认识,认为人心唯危,人欲可畏,人类的权力欲如不受道德的限制就会肆意为恶,故必须在政治中用道德限制权力,使人类卑下的政治活动符合道德的目的。这即是儒家格致诚正修齐治平的治世思想,这种思想落实到实际政治中就是为政以德的圣贤政治。这种政治一直是东亚独特的文化传统。反观西方,自马基雅弗利(Machiavelli)使政治脱离道德以来,一直都奉行道德与政治分离的传统。此传统虽美其名曰追求政治的独立,划定政治的领域免遭道德侵犯,但实则使政治不受道德规范的约束,堕落为权力意志与私意人欲的工具。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这一政德分离的传统必然导致非道德的政治,使政治成为少数政客玩弄权力满足其支配欲望的手段,变质为寡头帝国追逐霸权实现其统治野心的争斗场所,得不到天道性理的提升指引而沦为魔域鬼窟!故此,虽曰政德分离,实则将道德永途逐出政治领域,使道德的政治——即善的政治——不再可能。近代法国大革命、苏俄革命与暴露出的前所未有政治罪恶就是政德分离的必然结果。因此,政治的当务之总就是回归人类道德政治的传统(西方柏拉团、西塞罗和奥古斯丁开出的亦是某种道德政治的传统),重新用道德来指导政治,规范政治,约束政治,因为植根于人性负面价值的权力欲永速需要道德来限制转化才不会肆虐作恶。

3.礼治精神

东亚政治在国家管理中体现的是礼治精神,而非法治精神。所谓礼治精神,是指在治理国家的过程中既考虑到人类行为规范的普遍性,又考虑到人情厚薄亲疏的特殊性;既不排除典章制度具有某种外在的强制作用,更强调典章制度的本质在于内在的人性基础。因此,礼是形式和的统一,是综合了理与情、内与外、事与人、总与别的伟大创造。用东亚政治传统的术语来说,礼就是文质彬彬的杰作,体现了最高的道德——中和——的精神。具体说来,礼的精神实质是仁,礼的表现形式是义,礼的社会功能是和,礼的存在意义是个体生命的安身立命。也就是说,礼的价值不只在治理社会使其稳定和谐,更在使不同社会地位与角色的人在相对于其地位与角色的礼中获得其相应的生命意义与价值。职是之故,我们可以说礼是一种东亚文明所特的贯通政治与生命、治世典安身的既高明又道中庸的精湛艺术。西方则不然。西方政治文明在国家管理中体现的是法治精神。所谓法治精神,是一种只重形式之普遍性而排斥人情特殊性的机械划一的精神。法治强调的是外在制度的强制性而非制度内含的人性基础,法治追求的是抽象的齐一平等而忽略了人的现实性差异。因此,法治包含着理与情、内与外、事与人、总与别的对立,体现了西方文明所特有的“偏至”的精神。法治只能机械地来治理社会,强制性地来划一人的行为,而不能使人在制度中涵化提升自己的生命成德成圣,达至艺术与宗教道德合一的安身立命之域。充其量,法治只能建成一个形式上平等外表上有秩的社会,而不能建成一个形式和内容统一的中和的社会。由于法治不能在制度上解决不同社合地位与角色的人的安身立命问题,在法治国家中社会内部隐含的冲突与不稳定因素并未得到根本的解决,法治社会实质上仍是一个充满对立冲突的社会。职是之故,法治与礼治相比,礼治更能从根本上解决人类的冲突问题,更能达至社会的和谐,故东亚政治文明中的礼治精神更符合治理社会的需要与实现人性的要求,在当今世界的政治生活中仍有其现实意义。

4.无为之治

东亚各国的政治理念根源于儒家的政治理想,而不象西方的政治理念根源于希腊的城邦思想。儒家的政治理想之一就是无为而治。所谓无为而治,是不把政治看作实现人类群体幸福和最高社会德行的手段,只把政治看作迫不得已解决杜会问题的方式。因为儒家认为解决社会问题的根本在道德不在政治,政治只是实现道德目的的工具而已。因此,在现实的政治中,儒家通过贬抑权力的性质、淡化政治的作用、强调礼乐的精神以及提升统治者的心灵境界来实现无为之治。

《论语》中尧舜有天下而不与的洒脱心怀与恭己正南面的治世方法即是无为而治的生动写照。在儒家无为而治传统的影响下,千百年来东亚的政治家们都不把参与政治看作实现自己生命价值的手段,更不把获取权力看作自己人生意义的追求,而是在救世济民的仁心悲哀驱使下进入政治作现世的承担,把从事政治看作此生无可逃于天地间的存在责任。因此,在东亚的传统中政治的地位并不高,只有消极的意义而无积极的价值。无为而治实质上就是取消政治之治,在道德教化与礼乐熏陶中达到社会的和谐。

西方则不然。西方的政治传统源于希腊,从古代的柏拉图、亚里土多德到后来的卢梭、黑格尔,都把政治的本质理解为至善,认为通过政治可以达到最高的德行,从而可以实现生命的意义与价值。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西方的政治传统从积极的意义上来理解权力,把参与政治看作获取人生意义的渠道,从而把权力欲看作值得肯定生命欲望。在西方政治的过程中,政冶被视为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法宝,被提升到无以复加的神圣地步,近代源自西方的各种政治运动之多,并且企图以政治来解决一切社会问题即是明证。因此,依照西方的政治传统,政治是有为之治、积极之治、权力至上之治,不断翻新之治。这种政治的核心是排斥道德教化在解决社会问题中的主导作用,无视权力欲对人心与社会的消极影响,把政治当作宗教来崇拜而追成人性的自我异化。依照东亚无为而治的政治传统,西方至高热上普遍参与的政治是不可思议之事。这种政治只是人心依于私欲习见之燥动浮荡与人为造作,无补于从根本上解决社会问题。

以上已言东亚政冶文明四个方面的特征,此外,东亚政治文明的特征还包括群体主义与功能主义(依汪德迈言)。群体主义是指宇宙是一关联性的存在,人因而亦是此关联性中的社会性存在。人只有在天地万物一体之仁中才能获得其个体生命的存在意义与价值,因而人的社会性构成了政治的基础,政治只有在实现此社会性的前提下才有合理存在的价值。具体说来,“五伦”的社会关系构成了东亚政治的基础,东亚政治必须以维系“五伦”所代表的社会伦常关系为自己的首要任务。这种东亚政治中的群体主义与西方政治的基础——个人主义——相比,确实有很大的不同。此外,所谓功能主义,是指不重视权力的性质问题和来源问题,只重视如何运用权力来有效达至道德的统治目的问题,因而东亚政治中不存在概念和权力分离概念,只存在天下观念与分职管理观念。因为儒家的大一统思想将政治社会统于天道贯于王道,而不是统于政治权力与国家。这种东亚政治中的功能主义与西方传统政治中的论、契约论相比,确实亦有很大的不同。从当今世界来看,政治生活中的个人主义已发展到极端,不仅严重破坏了社会生活的和谐,更使个体生命不能上游天道而流于萎琐卑小,如是,政治生活变为只以个人权利为中心,人际关系异化为冷冰冰的法律关系与金钱关系,政治沦为实现私欲私意的场所。另外,在国家生活中,绝对至上的思想严重妨碍国际间的真诚合作,阻碍人们去协力解决全球性的问题,如生态环境问题、世界发展不平衡问题、占有人类资源不公正问题等,同时观念还常常成为后冷战局部战争的导火线,发动战争者往往会借口维护而行扩张侵略之实。因此,我们可以说观念就是国家生活中放大了的政治个人主义,是人类膨胀了的私欲在政治生活中的所谓文明的表现。由此可见,东亚政治文明中强调社会伦常的群体主义和超越观念的功能主义在当今世界的政治生活中正可从一个侧面去对治时代的痼疾,其丰富的资源有待现代人去发掘与阐扬。

(四)、结语:东亚政治文明的回归与“政治东亚”的重建

道德与法治的看法与认识范文

[内容摘要]宪法的现代化应当是基于宪法自治性和自足性的宪法的自主性发展,它需以消除宪法的政治化、道德化倾向,淡化意识形态色彩,避免与一般法律的混同为前提,并通过健全和完善宪法的自我发展机制来实现。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宪法适用、创设宪法惯例和加强宪法学研究是推进宪法自主性发展的五条基本途径。

[关键词]宪法现代化自主性发展自我发展机制

[作者简介]谢维雁(1968-),男,重庆市忠县人,法学硕士,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律系教师。

[通讯地址]山东省威海市文化西路180号,邮政编码:264209

[电子信箱]xwyan3721@sina.comxwyan3721@hotmail.com

引言

笔者曾断言:我国宪法“已有的发展多半不是来自宪法本身及宪法实践,而是来自政治及其他法律发展后的推动作用。”我国近代以来的现代化都是通过政府自上而下推动的,一开始就带有直接的功利性。其中,法律特别是宪法更是被当作推动社会进步和改造社会的工具。由此,形成了以制定宪法及据此建立起来的民主宪政制度为手段推进现代化进程的思路。从梁启超的“君主立宪”到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再到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宪政”,都潜在地认同了这一理论前提。在历经戊戌变法失败、北洋政府官场失意后,晚年梁启超深感中国国民水准太低无法搞议会政治,极力批判民初“抄袭几条宪法,便是立宪;改一个年号,便算共和”的肤浅做法,转而提出“拿西洋的文明来扩充我的文明,又拿我的文明去补助西洋的文明”并“叫他化合起来成一种新文明”作为一条新的救国救民的“阳光大道”的主张。孙中山说:“我们要想把中国弄成一个富强的国家,有什么方法可以实现呢?这个方法,就是实行五权宪法。”在他弥留之际,留下“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的遗教,表明他的五权宪法尚未真正实行。按照“新民主主义宪政”确定的方向,1949年我国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分别制定了四部宪法,对1982年宪法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三次修正,目前对1982年宪法的第四次修正正在酝酿之中。但一个很显著的事实是,以宪法作为推进现代化手段的思路仍然并不奏效。时至今日,现代化依然是水中月、雾中花,宪政仍然只是一代又一代国人的梦想。

因此,我们必须理性地反思将宪法作为推进现代化的手段这一思路的有效性。总的来说,这一思路的根本症结在于:忽视了宪法本身的价值目标和发展规律,使宪法丧失了独立性和自主性。

本文拟从宪法现代化的角度,探讨宪法的自主性发展问题。

一、对宪法自主性发展的法理解析

宪法的现代化应当是建立在宪法的“自主规律性”(简称自主性)基础上的发展。宪法在社会共同体中的主导地位一经确立,即意味着社会共同体的经济、政治、文化等都要受到宪法的规制。只有建立在“自主规律性”基础之上,宪法的发展才具有实质意义。也即是说,只有拒绝迎合充当合法化或政治操纵工具的要求,并尊重自身发展规律时,宪法才成为了自身。宪法的现代化不应当仅仅被看作是推动社会进步和改造社会的工具,或者仅仅是在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推动下被动的“适应性”变革。

宪法的自主性来自于宪法作为法律所具有的自治性与自足性。法律具有相对于政治、宗教力量的自治性是西方法律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西方,法律被认为具有它自己的特征,具有某种程度的相对自治,当然持这种观点的不仅仅是西方。”就西方而言,法律自治的传统包括五个方面:一是独立的法律规范体系;二是独立的法律机构;三是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四是独立的法律职业;五是独立的法学与法学教育。基于宪法对于一般法律的优先性,笔者认为,宪法不仅应有自己独特的内在逻辑,而且还应当具有比一般法律更强的自治性。一般法律的自治性须借助于法律系统的整体运转才能实现,而宪法内在地包含了一个由制宪、修宪、行宪、护宪等环节构成并有其自身规律的、内部和谐一致的宪法运行机制。这是一个以宪法为中心的、完整的圆环体系,宪法在其中得以创制、得以实现,而无须借助“外力”。宪法的自治性意味着宪法还必须是自足的,即宪法具有能使自身得以实现的手段。宪法的自足性应包括以下几层含义:一是具有内容健全、逻辑结构完整的宪法规范体系;二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并由法律赋予特定权力的宪法适用机构;三是对宪法行为具有独立的评价系统,即要有一套独立的价值标准;四是存在一套独特、完整、内部和谐一致的宪法理论及与此相适应的话语系统。

卢曼对法律的系统自主性的分析显然有助于加深对宪法自主性概念的理解。卢曼从系统的功能主义的角度分析了法律作为一个社会子系统的事实性的自控维持过程。在卢曼看来,如果把社会理解为一个在功能方面分化的系统,那么,就可以把法律系统设想为这个社会系统的一个功能上的子系统。而“每一个子系统相应地具有一项功能,这种制度安排要求每个子系统都具有完全的自主性,因为没有任何其他的子系统能够在功能上代替它。因此,子系统的自主性(对这个系统本身来说)不是一个期望实现的目标,而是一个命运攸关的必需具备的属性。”同时,这些“社会的各个功能子系统始终都是一些自我指涉的(self-referential)系统:它们预先假设并且复制(reproduce)出它们自己。它们通过对它们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布置来设立它们的这些组成部分”,“这些系统能够进行自我组织和自我调节”。总之,卢曼的法律系统“是功能分化的、自我指涉地运作的、仅仅根据自己的代码来加工外部信息的,并且是自我再生产的。”

宪法的自主性也应当是通过宪法系统的自我组织、自我调节和自我再生产来实现的。宪法自主性的前提,是宪法被承认为具有独立的、普世的原理体系,有自身独特的发展规律。因此,宪法的自主性发展是指,在宪法学普遍原理的指导下,宪法根据自治性的要求,建立、健全自足性机制,按照自身发展规律所进行的现代化过程。宪法自主性发展需要一定的条件。总的说来,宪法自主性发展的形式条件是:(1)法律作为一个整体的自治性得以确立。(2)一套独立、健全、完整的宪法实施或适用机制已经建立。(3)已经存在一套比较成熟、内部协调且在一定时期获得公认的宪法理论,这套理论包括定型而特定的思维方式,独特的内在逻辑,对绝大多数宪法现象都能予以自洽性说明的、完整的解释体系。(4)存在一个矢志宪法研究、独立、稳定而成熟的宪法学家群体。宪法自主性发展的实质条件是:宪法必须确立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价值目标,体现权力制约的基本精神。

二、宪法自主性发展的维度:在政治、道德、法律及意识形态诸领域之间

宪法是人类文化传统中政治、道德、哲学、宗教、意识形态及关于法的观念等各种因素综合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从历史的角度看,这些因素对宪法的出现都产生过影响。有的因素如宗教在宪法的形成过程中甚至起到了在现代人看来不可思议却又是决定性的作用。正如哈佛大学弗里德里希教授所论证的,宪政论“植根于西方基督教的信仰体系及其表述世俗秩序意义的政治思想中。”但宗教的影响主要发生在宪法形成的初期。哲学虽然对宪法的整个历史都会产生影响,但它多是间接的,比如柏拉图主张“哲学王”的统治一旦实践可能会消解宪法的功能而导向人治;任何一部宪法都建立在某种哲学基础之上,等。而基于政治、道德、意识形态及法律方面的观念却常常轻易地使宪法变得面目全非。因此,保持独立性与中立性,即划清与政治、道德、意识形态的界限,正确处置与一般法律的关系,是宪法自主性发展的重要前提。

(一)避免宪法的“非法化”倾向。

所谓宪法的“非法化”,是指不把宪法看成是法律的种种观念或倾向,其中主要有宪法的政治化、意识形态化、道德化倾向。并非只要所有论证都依附于宪法文本、都使用宪法语言,宪法的自主性就得到了保障。由于“法律之运用越来越无法不明确诉诸政策性论据、道德论证和对于诸原则的权衡”,道德代码和权力代码的内容也进入了法律代码之中。因此,哈贝马斯指出,法律的系统自主性具有批判性价值,他的意思是说,“法律的系统自主性,是以它反思地自我导控、并且与政治和道德划清界限的能力作为基础的。”划清与政治、道德的界限,凭借一己之力与一己之手段维持自身的独立性,是宪法自主性发展的原初意义。

1、确保政治在宪法之下,避免宪法过度政治化。

美国学者诺内特和塞尔尼克提出了社会变革的三种法律模式:压制型法、自治型法和回应型法。这三种类型既有重叠之处,又表现出发展的阶段性或连续性。诺内特和塞尔尼克将法律与政治的分离视为自治型法的主要属性之一:“法治模型的一个基本特征以及机构自治的一种保障,就是政治意志与法律裁判的分离。法律被抬到政治‘之上’;也就是说,人们认为实在法所体现的准则,是为传统或宪法程序所证实的公众认同已经消除政治论战的那些准则。因此,解释这种法律遗产的权威必须保持与权力斗争隔离和不受政治影响污染的状态。”

因此,宪法与政治的分离势所必然。诚然,与一般法律相比较,宪法确实具有较强的政治性。因为,宪法确立一个国家的基本政治架构与核心政治原则,有学者由此也把宪法称为“政治法”。但我们必须明确,宪法不是政治本身,而只是政治的反映,是政治(或权力)运行的规则。对宪法政治性的过分强调,而导致宪法的政治化,将严重妨碍宪法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危及宪法的法律性和权威。“法律效力高于统治效力”是西方法律传统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因为虽然通过法律秩序提供的恰当渠道,政治意志可以得以合法地表述,但政治却不得推翻法律秩序。”伯尔曼在对“法律具有高于政治权威的至高性”这一概念进行了深入的历史性考察之后,得出结论:“虽然直到美国革命时才贡献了‘宪政’一词,但自12世纪起,所有西方国家,甚至在君主专制制度下,在某些重要的方面,法律高于政治这种思想一直被广泛讲述和经常得到承认。”可见,宪政通过使被统治者免于遭受统治者强行意志的行使来保障个人自由,但这又必须通过使政治权力服膺于法律特别是宪法来实现。因此,不仅宪法应当与政治保持应有的距离,而且还必须确保政治在宪法之下。对于那些不可避免要纳入宪法架构的政治问题,则必须经过严谨的论证,并被冠以宪法规范的形式。

2、尊重宪法的普适性,淡化宪法的意识形态色彩。

马克思从消极的角度,将意识形态视为只是对某个特定阶级的利益的反映。他把资产阶级的国民经济学家将资本主义社会现实世界的矛盾(分裂)当作给定的事实接受下来,并导致维护现状的理论称之为意识形态。在马克思看来,意识形态的要害是为现状辩护,它是“虚假意识”。因为,意识形态作为一种理论形式,其目的不是揭示现实生活的真相,而是竭力把这种真相掩盖起来,以维护它所代表的统治阶级的地位。对意识形态的积极观点,是认为它源自这样一种信念,即事物能够比现在的状况更好,它实质上是一个改造社会的计划。卢卡奇把无产阶级革命归结为一种意识活动,并把意识形态的斗争提高到首要位置。他在分析19世纪西欧无产阶级革命相继失败的原因时认为,无产阶级还不具备与自己阶级地位和历史使命相称的意识形态,革命的命运乃至人类的命运都寄托在无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成熟上。而葛兰西则认为,工人们只有获得文化与意识形态上的领导权才能获得政治上的领导权,因此,无产阶级革命的核心问题是意识形态领导权的夺取问题,而不是通过暴力夺取政权。历史上曾出现过多种意识形态,在当代,主要有三种即自由主义、保守主义和社会主义。

只有“竭力避免任何意识形态的色彩”,宪法才能获得自主性。因为:

(1)意识形态的目标无论是维护现存的制度,或是意图创建新的制度,还是夺取意识形态领导权,最终目标都是政治权,意识形态具有极强的政治性。虽然法兰克福学派特别是哈贝马斯强调“科学技术本身就是意识形态”,从而提出了“技术统治论的意识形态”命题;但,由于科学技术本身已经成为统治合法性的基础,因此,“技术统治论的意识形态”不过是为统治采取了一种非政治的方式辩护而已。

(2)无论是维护现存的制度,或是意图创建新的制度,意识形态暗示了对某种终极目标、终极真理的追求,意味着某种集体主义。这与宪政在本质上的个人主义和程序性存在着根本性冲突。

(3)意识形态代表利益的单向性,即它只是某个特定阶级利益的反映,与宪法在本质上是利益多元化的平衡相抵牾。首先,意识形态与宪法的本质不相协调。宪法在本质上是各阶级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反映,这意味着不同阶级及其利益共时性,因此,宪法不可能仅仅反映个别阶级的利益。其次,意识形态与现代宪法的发展趋势,即各国宪法包含越来越多的普遍性因素不相协调。普遍性必然反映某种共同的要求,而不是狭隘的阶级利益。第三,意识形态与宪法的妥协性也不相协调。由于宪法的规定与全体国民均有重大的关系,与各方利害相关,非折衷协调,互相容让,难获定案。宪法的目标是要通过合法的斗争或者和平的“商谈”、博弈、妥协达到某种均衡,实现秩序的稳定,并竭力维护这种均衡和秩序。而意识形态则暗示通过“革命”或者彻底的更新而不是通过妥协达到这一目标。

(4)宪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传统的尊重,这与意识形态的“革命”、“更新”取向和对传统的否定倾向不一致。庞德认为,一个发达的法律体系由两个因素构成,一个是传统和习惯的因素,另一个是制定法律或强制性因素。这二者之间相互依赖、互相矫正。“然而,就整体而言,传统要素更为重要。”因为,一方面,“从长远来看,法律的适用取决于法律制度中的传统要素,立法创设的规则由此得以解释、发展。创设的规则如果被吸收、融合,才能成功地成为法律。”另一方面,“即使在制定法的领域,法律体系中的传统因素仍扮演重要的角色,我们必须依赖于传统的因素去填补立法的空白,并阐释和发展由立法引入的原则。”任何社会都必须依赖于一些成员共同遵守的基本规则才能长期存续,这些基本规则实质上就是社会共同体的“宪法”。传统中最核心的内容就是这一套基本规则,这套规则经由实践而转化成为人们的生活方式乃至思维模式,在行为上则表现为习惯和惯例。正式的宪法须与这些基本规则保持某种程度的一致性,否则,正式的宪法难以为社会共同体所吸纳,更不用说成为人们的生活方式了。宪法功能发挥的程度与宪法对民族传统的尊重成正比。被认为是宪政之母的英国宪法完全是传统的产物。植根于传统而致成功的最有说服力的例证,当属美国宪法。相反的例证应是中国。由于对传统的背离,近代以来中国的宪政运动虽历时100余年,但宪法仍似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3、突显宪法的法律性,克服宪法的道德化倾向。

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内在联系:法律必须建立在一定的道德基础之上,它必须包括社会的基本道德;法律规范体现伦理道德的原则与观念,道德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法律的目的。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对统治阶级道德观念体现最充分、最完整的法律无疑是宪法。但宪法与道德终究分属不同的领域,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并以不同的手段发挥着不同的功能。

作为法律,宪法必须与道德划清界限。

(1)避免道德规范入宪。

所谓道德规范入宪,是指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仅应止于道德领域的那些规范被载入宪法的情形。我国现行宪法中存在不少此类规范。这类规范表现出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这类规范在形式上仍以道德规范的面貌出现。如,“中国各民族……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等。宪法中凡冠以“光荣”、“神圣”、“应当”、“提倡”、“鼓励”、“反对”等字样的条款多属此类。二是这类规范从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上看,不具有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完整的逻辑要素,即缺乏“法律后果”的内容。这两个特点导致的后果是:一方面,由于在逻辑结构上缺乏“法律后果”,规范本身无法以“法律”的方式实现。另一方面,这些规范的道德性极大地消解了宪法的法律性,从而使宪法的效力及宪法的功能受到损害。

笔者并不反对将道德规则引入宪法。正如有学者主张的,由于法律本身具有不确定性,而法律的适用是个确定化的过程。为了确保法律从不确定走向确定这一过程不偏离法律的正义价值,就需要引入道德规则。而问题是如何引入。笔者认为,如果宪法中确须引入道德规则,其目的必然是为了弥补宪法的不确定性,或者是为了弥补宪法作为成文法的局限性的。这种弥补不应通过将道德规则直接转化为宪法规范来实现,因为,既然道德规则转化为宪法规范了,则道德规则就已然不存在,我们看到的就只有宪法规范了。

实际上,这种弥补,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实现:一是将道德的基本规则转换为宪法的原则(而非宪法规范);二是将道德规则所蕴涵的意义转换为宪法的价值和精神,从而赋予宪法以道德属性,使宪法体现某种道德目的。

(2)避免宪法实现手段的道德化诉求。

长期以来,我国宪法的实现主要不是依赖特定机关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适用,而是强调对宪法的宣传从而保证绝大多数宪法主体对宪法的自觉遵守。毛泽东曾要求,在(1954年)宪法草案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并说“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也说:“宪法是全体人民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的。”“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必须在遵守宪法和一切其他法律中起模范作用。一切共产党员都要密切联系群众,同各民主党派,同党外的广大群众团结在一起,为宪法的实施而积极努力。”但“这种实施完全出于道义的使然”,并没有建立有效的制度来保证宪法实施。正是沿着这一思路,司法行政部门一直将宣传宪法作为履行法制宣传职能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践证明,这种将实现宪法的手段诉诸道德的做法是不成功的。因此,必须以实现法律的手段来实现宪法,这是宪法作为法律的基本要求。

(二)正确处置宪法与一般法律的关系,既防止以宪法的特殊性架空宪法的法律性,又要避免宪法与一般法律的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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