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海外投资环境保护行为的规制,应采取以国内法规制为主,国际法规制补充的方式。首先,从法制的一般发展规律来看,条约规范投资行为符合国际社会法制化的发展方向。但从现阶段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情况来看,许多国家政局不稳,国内动荡,双边投资条约将对中资公司的规制从道义责任演变成法律责任,如果企业受政局影响没有很好地履行条约义务而要承担各种不利后果,则明显违反了国际投资法中的公平公正原则。其次,为履行条约义务,东道国要对本国的国内法进行修订,增加了东道国招商引资的成本。再次,国内法规制更灵活,也更能体现中国的国家意志。
(一)中国保护海外投资地环境的立法规制
目前我国规制海外投资行为还是以政策指导为主。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为全球生态安全做出贡献。2013年商务部和环境部联合印发《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这是中国首个对走出去的企业的环境保护行为的指导性意见,虽然其不具有强制约束性,但体现了中国政府对投资地环境保护问题的重视。《指南》对中国走出去的企业的环境责任规制分成几个层次:首先,企业要主动遵守东道国有关环境的法律法规,这是最基本的责任;其次,要求企业履行国际上通行的环保法律义务,如环境影响评价、达标排放、应急管理等;再次,倡导企业主动加强与当地民众的沟通机制,遵守社会、文化、民族风俗,促进就业。这些方面,虽然东道国法律没有规定,但却是对企业发展影响很大的因素;最后,鼓励企业绿色生产,积极实施先进的环保理念和做法,如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和绿色采购等。对海外投资行为的规范采取立法的方式更为理想。从法理角度来讲,中国作为投资母国,由投资母国对海外投资进行规制的法律依据是,属人管辖。虽然在国际法上的管辖权以属地管辖权优先,但不妨碍投资母国根据国籍对本国公司行使管辖权。另外,对投资地环境进行保护,有助于减少投资摩擦,维护中国的形象,维护中资的海外经济利益。
中国入世以来,大规模修改了国内法,《对外贸易法》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知识产权等法律都作了修改,但我国一直没有制定《对外投资法》。虽然一带一路战略中贸易依然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但对外投资同样也占有重要地位,通过专门的立法来约束和规范企业对外投资行为,颁布专门的对外投资法很有必要。在《对外投资法》中应该专门就环境保护作出规定。《对外投资法》应该是和《对外贸贸易法》一样的投资母法,其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同样也是概括性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规范企业行业,还应当将《指南》由指导性文件上升为《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法》,且要修改《指南》中一些具体规定。例如,在《指南》当中没有规定走出去的企业要遵守较高的环境标准,只要求企业遵守东道国的环境法律,但一带一路的沿线国家多为发展中国家,东道国的环保标准低或者根本没有环保方面的要求,这是导致中国企业污染当地环境的主要原因。《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法》当中应该增加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适用投资母国环境标准的规定,还要增加对违规企业的惩罚措施,要求企业应承担污染东道国环境的法律责任,在海外投资活动中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尽量避免或减少破坏当地的自然和人文环境。除加强对海外投资行为的规范外,还要对国内的诉讼制度进行调整。虽然《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不方便法院原则为由拒绝案件的受理,但在实践中法院确有适用不方便原则不受理案件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公布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第7条中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就其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另一方当事人往往以中国法院为不方便法院为由要求中国法院不行使管辖权。如果人民法院依据中国法律规定对某涉外商事案件具有管辖权,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当事人,主要案件事实与中国没有任何联系,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且需要到外国执行的,人民法院不必一定行使管辖权,可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放弃行使司法管辖权。从这条规定来看,我国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条件是:(1)一方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2)双方当事人为外国人;(3)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4)判决需要到外国执行。即人民法院决定中国是否方便法院是根据法院工作的难度和判决执行的难度,而不是采用英美等国以是否存在替代法院作为审查条件的标准。对于发生在海外的环境侵权事故,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和调查取证方面明显存在困难,从方便当事人原则出发,人民法院不应受理这类案件。然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国作为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笔者认为,对此类案例是否受理还应当以是否存在可替代法院为依据进行审查更为合理。如果以是否方便当事人为条件,这类案件必然会被驳回,如果东道国法制不完善也不受理此类案件,将使中国企业在海外的污染行为得不到任何制裁,受害人也无处伸张正义。因此,笔者建议,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应当就不_方便法院作出明确规定,且应将是否存在替代法院列为受理的条件之一。
(二)政府推进企业的社会责任
一带一路建设是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重要战略机遇,但同时也面临着诸多风险和挑战,其中社会责任风险已经成为中国企业海外经营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走出去的企业和境外合作项目,要履行社会责任,造福当地人民。目前我国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规范性文件基本是以政策引导为主,2008年国务院国资委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商务部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通知》、《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指引》、《中国境外企业文化建设若干意见》等规范性文件,都不具有法律强制力。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有关于用工方面的社会责任的规定,《公司法》笼统地规定公司要遵守社会责任,没有就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作出规定。2015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没有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因此,我国立法中关于社会责任的规定明显不足。发达国家对海外投资的环境监管,多以社会责任法律来调整。例如,美国通过逐渐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来规范美国的海外投资,其联邦法律《反海外腐败法》、《清洁空气法》、《水污染法》等明确规定了企业在环境方面的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不仅是一种道德约束,还具有法律责任的性质,从根本上讲法律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内容。
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仅靠企业自觉提高道德水平或为追求长期利益、市场竞争的压力等内在动力,则进程缓慢。社会责任的实现还要依靠外部动力,如政府、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及社会公众等的推动。即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需要企业内在动力与外部动力相结合。在企业的外部动力中,最重要的推动者是政府。这是因为政府是市场最重要的监管者,且具有绝对权威。政府依法监督和管理市场主体及其行为,通过制度建设、宣传鼓励、沟通合作、加强监管等手段来推进企业的社会责任。首先,制度建设是最直接和有效的手段,即在制度层面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行为,确定企业最低的社会责任标准,运用法律强制力迫使企业履行其社会责任;其次,通过积极宣传和各种税收减免手段来刺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再次,通过加强与东道国和国际组织的沟通与合作,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保护自然环境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最后,政府还要建立惩罚机制,对不履行社会责任或履行状况差的企业通过罚款或提高税率等手段进行处罚,以便形成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特别是中国走出去的企业大多为国有企业,政府还可以通过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方式来增加惩罚手段的威慑性。我国的《公司法》对社会责任的规定过于笼统,建议在分则中增加一章公司对社会的责任,使公司对社会承担的社会责任更加具体,让走出去的企业承担较高标准的社会责任,在做决策时能够将社会责任考虑进去,尽量减少对当地环境污染,同时也提高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真正实现一带一路造福当地人民的战略目标。
二、一带一路环境保护的国际法规制
对海外投资的规范虽以国内法制为主,还可以通过国际层面上的制度安排来督促企业更好地实现其环境保护的目标。
(一)亚投行亚洲基础设施
投资银行(AsianInfrastructureInvestmentBank,简称亚投行,AIIB)是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支柱。其建立的宗旨通过在基础设施及其他生产性领域的投资,促进亚洲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财富并改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中国是亚投行最大的股东,而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也是一带一路优先建设领域。虽然目前亚投行尚未投入运行,但可以预见,亚投行将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重要的融资机构。因此亚投行在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环境保护方面可大有作为。亚投行在向成员国贷款时,可要求申请人将项目是否可以促进当地经济可持续发展作为重要的考量指标。由于向亚投行申请贷款都在项目建设之前或项目建设前期,因此亚投行可以要求各成员国谨慎注意,尽量采取预防措施,来防止或减少环境损害的发生。具体做法是:将拟贷款支持的项目进行分类,明确列出要求环境影响评估的项目类型。在具体审核时,要求申请者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就可能导致不良环境影响提交预防、减轻及补偿方案或替代方案。对当地环境有明显不良影响的项目,应当拒绝提供贷款,对于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就采取全程监测的方式,对其投资过程进行监督,以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另外,亚投行还可效仿世界银行的环境措施。世界银行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就关注环境保护,其了环境发展指导方针,在业务手册、业务指令、业务政策、良好操作中都列出环境政策。世界银行的环境政策并不限于减轻环境损害,还包括提高发展中国家人民的生活质量,保护气候、水源、森林、生物多样性等人类共同所有的资源。且世界银行的环境政策不是只以环境为目的,还关注发展中国家的发展与贫困问题,帮助东道国进行能力建设、政策改革、人员培训等来提高当地的环境保护水平,努力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在亚投行未来的业务运作中,亦应当将促进贷款国的可持续发展作为努力的目标。
对国内经济而言,中国经济投资消费比例不平衡,政府和民间对资源掌控的不平衡,收入分配制度不平衡等诸多问题一直存在,需要加以解决。对外经济环境而言,人民币升值的预期和压力也一直存在,中国经济对外收支不平衡的问题也亟须解决。
为了解决这些不平衡,政府需要在利率、汇率和资本账户开放等一些金融改革重点领域进行突破。我们欣喜地看到,央行已经意外启动了利率市场化新一轮改革,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波动区间在放宽,这些都是积极的信号,今后这些改革有望进一步放开。在我看来,未来中国进一步开放资本账户将有利于中国实现对外收支平衡。
在以前为了吸引外资,我们一直鼓励外资的流入,开放流入型的资本账户成为一种倾向,这导致了人民币升值压力持续,进而造成了国内的通货膨胀。从国际经验来看,当年德国和日本选择了流出型的资本账户开放,政府鼓励老百姓和企业拿外汇到海外投资,进而减轻本国货币升值压力,国内通胀得以缓解。
我国对外宏观经济长期失衡主要表现为经常账户(国际贸易)和资本账户(国际投资)双顺差。双顺差初听起来是好事能够带来大量外汇,然而,央行为了维持人民币稳定必须要增发本币来购买美元,这产生了货币超发。以2011年为例,我国经常账户顺差达2017亿美元,资本和金融账户顺差达2211亿美元,这使得外储增加约3878亿美元。
事实上,央行要解决这一问题有三个政策选择。
第一,央行购买外汇增发人民币,然后通过央票和存款准备金对冲增发的人民币。这一政策是有代价的。如果选择央票意味着,央行的资产收益率可能是亏损的;如果选择存款准备金,给付银行利息是很低的,意味着银行不得不通过压低存款利率来摊薄存款负债成本,意味着全民在为“负利率”埋单。
第二,央行放任人民币汇率由市场决定,从而导致出口减少进口增加,从而减少双顺差。过去几年渐进式的人民币升值道路,看似把名义汇率稳定了,但换来了真实汇率(通胀率+名义汇率)的升高,即通胀率的升高。
从购买力平价的角度来看,美国物价=美元对人民币名义汇率×中国物价,如果名义汇率被压低,势必要使得中国物价上升才能使等式平衡。这使得中国的工资水平在过去几年快速上涨,出口商品贵了,国际竞争力却减弱了。
在过去几年中,我们多实施上述两种政策来解决中国对外经济失衡,没有考虑第三种政策选择——开放资本账户,效仿当年的德国和日本来实现经常项目和资本账户的平衡。
虽然目前看似管住了资本账户和汇率,但央行货币政策独立性被掣肘,这就陷入了“蒙代尔三角”的悖论。
美国迫于我国开放经济竞争力提升的压力,改变了早年对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不适用反补贴法的惯例,从2006年开始频繁对我实施反补贴调查,尤其是2012年3月修改反补贴法相关内容,为对我适用反补贴调查扫除了国内法障碍。另一方面,在对我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采取歧视性替代国做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地位进一步确立,这一做法已难以为继。未来,美对我在双方调查程序、范围等方面做出调整,不断强化贸易保护壁垒,我面临的双反压力可能进一步上升。
一、特政府对我实施贸易保护措施新趋势
(一)政策架构调整和人事任命体现其贸易保护政策意图
特政府新设立白宫国家贸易委员会和国际谈判特别代表一职,并计划由商务部主导贸易政策制定,给予商务部更大贸易政策制定权,降低了美国贸易代表的影响力。在人事任命方面也体现了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意图。如,美国商务部长威尔伯・罗斯主张尽快推动北美自由协定(NAFTA)重新谈判,强调所有已签订的自贸协定都应每隔几年重新谈判一次,同时还表示对以低于成本价倾销产品或未能提供公平贸易环境的国家予以“严厉惩罚”。特任命加州大学经济学教授纳瓦罗为新成立的白宫贸易委员会主席,也是一位强硬的贸易保护主义者,曾主张对我进口产品征收45%的跨境税。这预示着特政府废除或调整部分自贸协定、增设贸易壁垒等政策措施可能会逐步推开。
(二)特政府倾向于由商务部自行提出双反调查,缩短调查发起时间
未来美国双反调查程序的发起可能更加快捷。过去双反调查程序的发起有两种渠道:一是反倾销机构自行发动调查,即美国商务部认为进口到美国的产品有倾销或补贴行为,可在美国联邦公报上双反立案通知,不过这种情况较少;二是申请人向美国商务部申请进行调查,即由申请人向反倾销机构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目前看,商务部被赋予更多权力,商务部长威尔伯・罗斯已表示,将在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中担任更加积极的角色,包括有意向地运用商务部的权力自行提起“双反”调查,未来很可能强化发起双反程序的第一种渠道。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收集证据和筹措Y金并发起申诉相对困难,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启动调查,因此,由商务部自行可以大大缩短申诉准备期。
(三)特政府反补贴可诉讼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
美国对华反补贴的项目大多为可诉讼补贴,包括低于合理回报提品和服务、税收优惠、优惠贷款和财政资助等四类。
在低于合理回报提品和服务方面,需要确认提供者是否属于政府或公共机构,美国商务部在实际操作中通常以供应者是否是国有企业为标准,以往其对华反补贴调查主要集中在原材料行业,而国企在我国大多数原材料领域占据较高份额,往往难以提供有力证据来证明其获得的产品不低于合理价格,因而更易成为反补贴调查对象。
在税收优惠方面,由于税收优惠政策只适用于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具有不公平的专向性特征,而我国税收优惠名目繁多,如购买本土生产设备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研发税收减免等,往往易成为反补贴调查对象。
在优惠贷款和财政资助方面,我国出口信贷、政策性银行贷款、政府专项拨款等贷款利率低于市场利率,往往被视为财政资助。由于我国政策性文件强调对某些产业的支持,尤其是此类贷款在我国企业开展“一带一路”投资项目中大量存在,加之政府专项拨款种类繁多,包括部级专项拨款和地方政府拨款,美国商务部会据此认为这种政策性贷款具有专向性,也易遭受反补贴调查。
(四)人民币汇率问题可能成为双反调查的借口
目前,我国尚不符合汇率操纵国的判定标准,但人民币汇率操纵问题仍是影响中美双边贸易的敏感性问题,一旦以此为由实施双反调查,将影响我对美全部出口商品。目前,特政府尚未发起针对人民币汇率开展的双反调查,美国商务部也认为通过压低人民币汇率造成的补贴和倾销缺乏专向性,但就人民币汇率问题而实施的双反调查仍存在可能,对此需要高度关注。
(五)特政府意图弱化WTO约束力和影响力,注重强调美国内法的效力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今年3月1日向国会提交的贸易政策年报中指明,美国要捍卫贸易政策,贸易争端的解决将不受制于WTO裁决,而是优先遵循国内法。这份年报还指出,为迫使美国主要贸易伙伴开放市场,计划探讨启用对不公正贸易对象国采取高关税等制裁措施的“301条款”、“337条款”,体现了特政府意在削弱WTO的约束力和影响力,支持以国内法来解决贸易争端的动机和目的。
二、我应对美双反调查措施的几点建议
(一)充分利用WTO规则
针对美国通过反补贴修法助推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行为,应坚持在WTO框架下解决问题,对美违反规则损害我方利益的行为要据理力争。2016年10月,WTO裁定美针对我出口产品实施的13项反倾销措施违反世贸规则的案例就值得借鉴。即使利用WTO规则不能完全维护我方利益,也可争取WTO专家组报告的认可和对我上诉的支持,为我在多边框架内遏制贸易保护主义提供有力支撑。
(二)加强中美政府高层沟通和磋商
充分利用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美商贸联委会等机制平台,加强双方沟通与磋商,尽可能在政府工作层面对双边贸易纠纷和摩擦及相关负面影响进行有效管控。
(三)坚持倡导自由贸易与经济全球化的立场
反对少数国家尤其是个别发达国家实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在G20峰会等多双边场合,坚持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立场,坚定推动和引导好贸易自由化与经济全球化。
(四)调整部分产业扶持和税收优惠政策
调整政府扶植企业方式,清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政府要主动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纠正市场失灵,对企业自主创新给予更多支持。另一方面,要大力支持落后地区发展、教育与技能培训、基础研究等,这些政策属于不可诉讼补贴范畴,既可支持企业又可避免反补贴调查。
(五)加大对易受冲击的国内重点行业支持力度
关键词高职教育;双主体办学;校企合作;趋利共赢
中图分类号G718.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3219(2017)11-0017-04
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同步规划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推进人力资源开发与技术进步,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与产业转型升级衔接配套。突出职业院校办学特色,强化校企协同育人”[1]。高职办学要校企协同育人,其前提是转变办学理念,其途径是由学校“单主体”办学转向基于职责清晰、成本共摊、利益同享的校企深度融合的“双主体”办学模式。然而,高职“双主体”办学作为顺应职业教育进入“深水区”的产物,面临着办学主体模糊、机制缺失以及动力不足等困境。准确厘清“双主体”办学的动力生成渊源、机理,可以有力推进办学机制重构,有力推进高职教育深化改革的进程。
一、高职双主体办学的动力渊源
“趋利共赢”是高职双主体办学的动力渊源。一般意义上“趋利”和“共赢”有着共同的基本释义,然而深层次释义,“趋利”偏重经济利益,“共赢”倾向社会效益。无论从内生还是从外延维度,学校和企业在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上实现了谋和。
(一)趋“经济利益”:双主体协作的内生发展之力
经济利益是主体生存的基本根基。也就是说,学校得以存续、企业得以存在,经济利益是安身立命之本。资本具有逐利本质特性决定企业有着逐利天然行为冲动,因此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组织把盈利作为自身价值实现的唯一诉求。社会主义优越属性决定学校将经济利益作为衡量办学成果重要而非唯一指标。经济利益成为学校关注、企业追求的交汇点。
之于学校,经济利益是重要目标。其一是基于筹措机制的商酌。根据高职现有发展资金筹措机制来看,公办院校由国家、地方财政全额拨款,民办院校自筹资金。无论哪种筹措方式,都要以经济作为衡量尺度,不会有无休止式的增加,也不会“蜻蜓点水”般的投入。其二是效益衡量的考量。这是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决定的,市场作为资源最有效的配置方式已经得到广泛认同,而经济是与市场共生的从属,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办学必然要遵循经济效益的考量。由此把成本核算、会计筹算、效益盘算等方式迁移至学校办学效益控制上来。其三是存续发展的思虑。在资源总约束下,学校发展过程中硬件软件投入比例、专业建设过程中“全面铺开”还是“重点建设”等都需要经济效益的衡量尺度。也就是说,如过多投入硬件建设,间接导致学科带头人缺失,也难以为社会培养更优质的人才。
之于企业,经济利益是基本目标。其一,追求利润是每个企业孜孜以求的目标。企业从事生产或出售商品的目的是为了赚取利润。换句话说,利润是凌驾于企业一切追求的首要目标。其二,降低成本是每个企业梦寐以求的想法。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成本意味着风险。企业“绞尽脑汁”减少投入,当然因受产出倒逼投入的刚性要求,转嫁成本也成为“不二之选”。借助外力既能减少自身投入,又可减小投资风险。如企业将员工招聘培训专项资金划拨给学校,共同设立“冠名班”收到“以小博大”的效果。应该说,经济利益衡量学校办学成果、权衡企业自身价值,成为推动二者协作的内生发展之力。
(二)赢“社会效益”:双主体融合的外延生态建构
社会效益是主体发展的重要源泉。也就是说,学校得以成长、企业得以兴盛,社会效益是相依相偎之源。社会主义制度以人为本本质特征决定学校重视人才培养职能,因此学校作为公益组织把人才培养作为自身价值实现的重要诉求。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决定企业将社会效益作为衡量存属价值重要指标。社会效益成为学校力争、企业关心的交汇点。
对于学校,社会效益是外部经济的重要体现。从视域来看,社会效益貌似并不直接体现学校价值,而是广义社会视域下的效益递增。外部经济隶属经济学理论范畴,即指厂商、个人、社会从某种社会经济活动中所获得的有利影响。也就是说,学校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社会所用以赢得社会赞誉,不仅仅学校从中获得社会效益,而是惠及个人、企业乃至整个社会。换句话说,学校培养合格高素质人才看似只为自身赢得美誉的“简单行为”,实质上引发杠杆效应实现整个社会的财富增值。从深度来看,社会效益仿佛并不径直表征短期价值,而是长远社会维度下的效益增长。短期看,国家、地方主导办学投入大收获小,但从长远角度看,“一进”“一出”的成本收益稳步拉大产生巨大收益熵值,即“一进”是指人的社会化的机会成本减少,也就是说如果育人成效不好会反向造成社会管理成本增加;“一出”是指育人收益增值,也就是说人才培养实现价值持续增值。
对于企业,社会效益是自我价值的重要呈现。首先,社会效益是经济利益的衍伸。任何一家有着愿景的企业都会从最长远角度实施企业规划,而社会效益必然是该企业累积经济财富最重要的“容器”。可以说,当条件适当,社会效益很快转化为经济利益,反过来看,经济利益也会伴随企业管理者意志力和展望力转化为社会效益。其次,社会效益是经济利益的倍增。个体偶然使用企业产品,多数归因于企业的宣传,然而个体持续的行为必然要受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换句话说,企业精神、社会责任等社会效益会持续增强消费者对产品的认同度,倍增似地产生经济利益。应该说,社会效益体现学校存在价值、衡量企业社会责任,成为推动二者融合的外延推进之力。
二、“趋利共赢”动力推动下高职双主体办学的逻辑路径
高职院校双主体办学要合理协调好“利”“A”内在关系,以外部维度由政府发力进行政策引导,以内生维度由学校企业共担实施杠杆撬动、资源叠加、主体推进和红利溢出,从而有效构建出高职双主体办学的逻辑路径。
(一)政策引导
政策引导是“双主体”办学有章可循的基础。中央和地方政府强调高职要主动参与区域经济发展,“深化产教融合,鼓励行业和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2]但落地生根可操作、可实施的具体措施方案依然缺失。因此,第一,要加强宏观层面法规政策的对接融合。2010年,国务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2年)》提出“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3];2014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编制了《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2年)》提出“建立健全校企合作规划、合作治理、合作培养机制,使人才培养融入企业生产服务流程和价值创造过程”[4]。中央重视校企合作,但重视压力还未层层传导,相关法律法规还未配套,导向校企合作进程的政策还未细化。为有力推动高职双主体办学进程,实现学校和企业间深度合作,要紧盯“利、赢”加快细化落实政策,从而形成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
第二,要着力中观层面规定方案的设置布局。拟创设税收优惠政策、建立政府奖励制度和设置校企联合攻关项目立项等方式实现中观层面上的双主体办学政策推进体系。一是创设税收优惠政策,对投资或参与办学企业以解决就I问题实施一次性或逐年税收减免优惠,鼓励企业参与学校人才培养工作。二是建立政府奖励制度,政府通过专项奖励,对在校企合作办学中有突出贡献的企业与个人予以奖励。政府奖励可以转化为企业的社会效益,进而转化为经济利益。有时候政府奖励比税收减免等方式更有效。三是设置校企联合攻关项目立项,通过政府设立、学校和企业联合申报,从而统合学校科研、企业技术优势实现科研攻关、技术创新上的推动。
第三,要着眼微观层面个案案例的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学校、企业进行有效分类,根据学校特色划分学校类别、按照行业种类划分企业类别。以政策为导向、细则为路径,鼓励相同或相似种类的学校企业强强联合、精准对接。设立同一种类政府跨部门间的指导专家小组,给予合作前的案前指导、合作中的全程跟踪以及出问题时的及时诊断。以多维度多层次建构的网状政策群有力推进双主体办学进程。
(二)杠杆撬动
校企在参与“双主体”办学过程中存在着短期经济利益和长远经济利益、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间的杠杆效应。
第一,牺牲短期经济利益以获取长远经济利益。从短期来看,对企业来说,要腾出时间和资金参与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工作,无法更为集中精力专注于生产服务领域。投入的人力、物力、时间都要付出经济成本。因此,对企业来说,参与高职双主体办学肯定要牺牲一定短期经济利益的。对学校来说,要主动与企业接洽,让企业参与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人才培养的全过程,由于没有先前既定的办学“套路”,需要在改革中探索,因此打破原有惯性势必也会增加冗余成本。也就是说,学校在没有形成既定规范“双主体”办学前,增加的人手、工作推进后出现失败而后折返的显性成本、思考观望的时间隐性成本等,都是在推进双主体办学过程中的短期经济利益。当双主体办学已经走入正轨,对于学校来说,企业参与办学减少人才培养成本,对于企业来说,学生提前参与企业实习减少生产成本、学生提前与企业签订就业合同减少人才招聘培训成本以及在人才储备上获得先机,从长远经济利益来说,是一个非常好的选择。
第二,牺牲经济利益以换取社会效益。学校的生存发展中经济利益仅仅是参考指标,而社会效益是衡量学校生存发展价值的重要指标,社会效益是在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出更多技术技能型人才中充分体现出来的。换句话说,学校的社会效益是不会反哺于学校自身的,而是跳出学校视域有力促进社会发展的效益,因此,学校产生的社会效益其实是泛在整个社会的经济利益。企业的生存发展中社会效益仅仅是次要指标,而经济利益是衡量企业生存发展价值的重要指标,企业的经济利益是在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添砖加瓦”、为社会提供充足的产品服务中充分体现出来的。换句话说,企业的经济利益是反哺于企业自身的,促进自身良性发展的。所谓企业的社会效益,即是企业对社会负责任的态度、参与非产品服务生产的非利益性的事务。企业社会效益短期看似牺牲了短期经济利益,从长远看,依然也可以转化为经济利益,如企业办学的良举等对社会负责任的态度能引发社会关注,增强民众对企业产品或服务的认可度。
(三)资源整合
在双主体办学体系中,学校和企业所占有的资源不尽相同,即便有类似的部分,也会有区别和差异。传统意义上,学校培养人,企业用人,学校培养企业需要的人才,二者的链接点是人。学校作为社会分工的重要组成部分,参与人才培养的动力源远期看是社会效益,近期看是学校得以发展的经济利益,或者说办学资源。为使学校能培养出企业所需要的人才,企业有着参与学校共同办学的动力。这样的动力推动使得二者对所占有的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从而释放出更多的资源红利。
一方面,学校可以共享企业资源。一是教师通过“下厂实习”获取最新生产技术技能。最先进的生产技术工艺一定在社会化生产的一线里,企业一定是实践先进生产技术工艺的前沿阵地。学校借助企业平台教师“下厂实习”了解掌握最前沿的生产技术和最先进的理论实践情况,确保教师转到课堂上“知识新颖”、“理念前沿”。二是学生通过“学徒制”或“就业实习”途径理论联系实践,获取实践真本领。学校实验实训室里虽然有着最先进的实验实训设备,任课教师有着最先进的技术本领和实践理念,但与社会化生产或多或少还保持着些许距离。学徒制和就业实习便是拉近这种距离的最有效方式。就业实习是较为传统的实践方式,三年学制里有2.5年在学校专业理论实践学习,0.5年在企业进行实践学习。学徒制是1/2左右学制内在学校完成理论课程,其余时间跟随企业导师以参与企业生产的方式学习实践本领。学徒制是迎合当前工业化高水平的人才培养模式。
另一方面,企业可以借助学校资源。一是企业通过与学校共建“厂中校”以获取优秀人才遴选先机。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首要任务是科学构建创新生态系统,其中人又是创新生态系统中人、机制、平台等三大要素中的第一要素。未来企业间的竞争,说到底就是人才的竞争。发掘、获取适合企业发展的人才是企业的当务之急。“厂中校”拉近与高职院校的距离,企业借助“厂中校”与高职院校深度合作。企业在“厂中校”生产实践中遴选、发掘和培育人才。二是企业通过与学校共建实验实训室强化自身科研创新能力。创新能力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企业要想在“弱肉强食”市场经济舞台上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强化科研能力,不断推进创新。学校和企业的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从而倍增似地释放出资源红利。
(四)利益反哺
利益反哺是双主体办学体量增大的源泉。双主体办学推进过程中必然要会面对利益分配的问题。以短期利益为重还是以长期利益为先,以经济利益为重还是以社会效益为先,学校优先还是企业优先,这些都是在双主体办学取得成效后必然面对的问题。如果分配不适、协调不当,反向阻碍双主体办学的进程。总言之,符合各方意志的分配方案能激发各方参与办学进程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创造性。第一,学校着重社会效益,企业注重经济利益,把准利益反哺的基本导向。谁取社会效益、谁取经济利益,不能一概而论。企业为发展而关注经济利益,学校重价值而放远社会效益。当然,企业在双主体办学过程中,由于自身的经济实力向好而放弃经济利益以期获得社会肯定的社会效益。第二,以可持m发展为准则,以长远发展为愿景,切好双主体办学的“利益蛋糕”。可持续发展是办学体制机制的首要准则,发展才能将“利益蛋糕”做大,发展才能获取更多的利益,无论对学校还是对企业来说,把眼光放远,才能源源不断地获取更大的效益。
参考文献
[1][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Z].国发[2014]19号,2014-05-02.
[3]国务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2年)[Z].中发[2010]12号,2010-07-08.
[4]教育部等六部委.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2年)[Z].教发[2014]6号,2014-06-16.
ProfitsandWin-win:TheGenerativeMechanismofthePowerofDouble-subjectSchool-runningofHigherVocationalColleges
WangFeng
AbstractTheschool-runningmodeoftraditionalhighervocationalcollegeshastransformedfromthe“AloneatWar”to“PullTogether”,howeverthe“win-win”ismostpowerfulgenerationarchitecturetopromotethe“double-subject”school-runningprocess.Inaccordancewiththelogicalpathofpolicyguidance,leverpromoting,resourcesintegratingandfeedbackofbenefits,theprocessofthedouble-subjectschool-runningcanbepromotedbytheendophyticdevelopmentpowerofeconomicbenefitsandtheextensionalecologicalconstructionofsocialbenefits.
关于双减”政策的感想1
双减”政策的重磅推出,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做出了重要保障,聚焦发挥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切实做到教师应教尽教、学生学足学好。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深感责任重大,也会进一步鞭策自己,向做更优更强的校内教育努力。具体以下几点所思:
1、打造高效优质课堂。抓牢课堂,向课堂要效率,让自己的课堂高效是真正有效落实双减”政策的关键。学生,课本,教师构成了课堂的三要素,三者只有真正有机结合起来,才构成了完整的课堂链。学生是课堂的主人,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真正发挥学生课堂主人翁的地位是课堂链成败的核心。
如何让学生怀着强烈的求知欲去学习枯燥的课本知识?这就要求我们教师必须做到精准备课,深挖教材,把握学情,优化教学设计,让自己的课堂灵动起来,充满趣味性,同时也要注重课堂评价反馈的及时有效,做到学教评一致,有效检测学生所学是课堂链有效的关键所在。
2、优化作业设计。双减”政策之一,是减轻义务阶段学生作业负担。这就对作业的设计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业的梯度,作业的分层,作业的时长,作业的质量等。作业负担虽然减轻,但教育质量不能减轻,课后作业是课堂知识的巩固与延伸,温固而知新,是学习环节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因此,作业的优化设计是需要去下功夫研究打磨的。
3、加强学生学习习惯的养成。学生作业负担减轻,自己可支配的时间也会相应增加,这就对学生的自律性提出了更高的挑战。学生必须学会合理分配自己的课后时间,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高效高质完成作业的同时,更要注重阅读,自学预习,复习巩固。良好学习习惯养成的同时,学习能力也得到了很好的锻炼。
‘双减’政策的出台,对学生,对教师都是新的挑战与机遇。打造更高更优的教育质量,培养更加全面的新时代接班人,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初心所在,甘之如饴,作为教育人,义不容辞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关于双减”政策的感想2
台风烟花”就要登陆了,江浙沪的人基本都躲在家里,也是难得大家都可以放松下的时候。若是换作其他时候,周末家长们貌似都歇不下来,各类补习班、加强班、培训班、暑期班、寒假班。。。几乎充斥着我们每个角落。不知几时开始,从省到市、从市到县,从校内到校外,从周末到周内,只要你稍微留意下你的周围,尤其是学校周围,估计除了理发店和兰州拉面馆,最多的就是各种名头的培训机构,而且每家都是口号喊的震天响,类似什么"赢在起跑线上",貌似只有他们才是真的在教育孩子知识,才能考上好的初中、高中甚至大学,而我们理应重视教育学习的学校,反倒变的无足重轻!
【关键词】刑事和解制度;公诉权;司法请求权
一、刑事和解与公诉权概述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刑事和解制度被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在我国,刑事和解是指部分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在和解过程中,被害人与加害人可充分阐述犯罪给他们的影响及对刑事责任的意见等方面内容,选择双方认同的方案来弥补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在刑事责任处置过程中,加害人能获得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这样,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质上可以获得双重补偿,而加害人则可以赢得被害人谅解和改过自新、尽快回归社会的双重机会。
公诉权是指法定的专门机关及检察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被害人的利益而代表国家主动追诉犯罪,请求审判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定罪并处以刑罚的一种权力。公诉权具有以下特点:1、公诉权是一种司法请求权,属于程序性的权力2、公诉权是一项犯罪追诉权,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遏制犯罪,维护法律秩序为使命3、公诉权也是一项国家权力,具有专属性的法定职权,是由法律赋予公诉机关行使的一种专门权力。
二、刑事和解与公诉权行使的关系
1、刑事和解与公诉权行使的目的具有高度一致性
无论是自诉案件中的和解,恢复性司法还是刑事和解制度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降低惩罚的成本,带动司法效率,使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以更加有力的方式回归社会,以一种缓和的方式惩罚犯罪,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刑事犯罪究其本质而言是对社会秩序的一种冲击和破坏,和谐社会的核心需求就是要将被冲突和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予以恢复,而刑事和解制度正是顺应了这一需求,它以保护被害人的利益为核心,注重发挥被害人与加害人在解决行使矛盾中的能动作用,努力为双方营造对话的氛围和空间,促进双方的谅解,在相互磨合中化解矛盾,从而减少社会冲突,达到社会和谐。而从保护被害人权益角度来审视,刑事和解也是中西方文化相互借鉴与融合的体现,符合刑事诉讼的发展规律,与我国便宜原则的追求相一致。众所周知,我国采取的是法定主义与便宜主义相结合的方式,法定原则是指只要具有犯罪的客观嫌疑,具备条件,公诉机关就必须提起公诉的的追诉原则,相对于法定原则而言,便宜原则是指虽然具有犯罪的客观嫌疑,具备条件,但机关斟酌各种情形,认为不需要时,可以裁量决定不,便宜原则充分体现了考虑刑事程序所及的各种利益并在此基础上予以衡量选择的理念,以此可以看出二者从行使的初衷到最终所追求的效果都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但并不存在矛盾之处,刑事和解是对公诉权行使的必要补充,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刑罚体系。
2、刑事和解与公诉权在贯彻刑事政策上具有高度一致性
05年12月,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有关领导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出宽严相济政策是我国在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06年3月全国人大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都相继表态,要在各自的工作中充分贯彻这一政策,06年10月,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决定》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一节中指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由此可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已成为我国现阶段适用的基本的刑事司法政策,各机关应当积极探索,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而以上这些正是刑事和解的思想基础,它体现了宽松的刑事政策,体现了刑法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多为有所少为的价值品味,体现了以人为本与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对于有效地打击与预防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下中,适用刑事和解只局限于法律规定的犯罪,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而这些也恰恰正是宽严相济政策中需“从宽”处理的案件类型,当然需要注意的是,达成和解不意味着必然
从宽处理,还要考虑其他情节。而公诉权作为一种司法请求权,是一项国家权力在行使的过程中也不是一味的制裁犯罪,惩罚犯罪,也需要秉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二者在此点上是共同的。
3、从公诉权的内容上看与刑事和解也有契合性与相通性
公诉权包括实体上的诉权和程序上的诉权,实体上的诉权又包括定罪建议权与量刑建议权,重点说一下量刑建议权。量刑建议权是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形确定指控犯罪的基础上,提出对刑种、刑期、罚金数额以及执行方式等的合理意见,并请求法院采纳的一种司法请求权。量刑建议权不同于协商性司法权,其是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的,属于检察机关的责任,往往是考虑到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法的效率价值等方面。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调查终了后,检察官就事实和法律适用陈述意见”在日本,检察官陈述意见称之为“论告”。日本学者通说认为,论告乃检察官之义务。检察官论告权对法官不具有法定的约束力,但实务中检察官的论告对法官具有强有力的影响力。如果法官以求刑请求作出判决,检察官不得上诉。求刑权发挥了刑事政策的重要机能。“检察官系代表国家行使刑罚权之机关,亦为统一总合推动刑事政策之国家机关。检察官之求刑,基于检察一体原则之运营,在统一刑事政策之考量下,易形成客观基准,对法官之量刑造成相当大的影响,在全国量刑之平等上扮演着极其显著之功能。”由于求刑权在贯彻刑事政策上的重要意义,而刑事和解也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举措,故以求刑权来改造刑事和解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实践上的可行性。由此可以看出量刑建议权与刑事和解的出发点是相同的,都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缓解社会矛盾,最大程度的调解被害人与被告人间的冲突,只是二者在适用的主体,方法程序上有所不同,但二者可以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得益彰。
最后,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决定了刑事和解制度对现实社会的积极意义和价值,是对公诉权追求价值观的补充。目前由于刑事和解刚刚在刑事诉讼中予以明确规定,在施行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这就需要合理的协调好其与公诉权之间的关系,相信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发展,刑事和解制度与公诉权的关系将越来越协调。
【参考文献】
[1]田兴洪.宽严相济语境下的轻罪刑事政策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0.
关键词:多边贸易体制,博弈,囚徒困境
一、贸易政策选择的“囚徒困境”
假设有两个国家A和B能够自主制定贸易政策,它们分别面临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两种选择,假设两国都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则都受益,而当本国实行自由贸易政策而他国实行保护贸易政策时本国利益受损而他国受益,当两国都实行保护贸易政策时两国均受损,两国各自选择贸易政策后的收益矩阵如图1,它构成一个明显的“囚徒困境”模型。
在该模型中,在经济人假设条件下,两国必然会根据自身利益最大化原则而都选择保护贸易政策。在贸易政策选择后,其纳什均衡为图中右下角的(-8-8),这是该博弈模型惟一的纳什均衡解,无论这两个国家进行多少次重复博弈,贸易政策的选择依然是都实行保护贸易政策。该模型虽仅以两个国家为基础,但是推广开来依然适用,它能够解释为什么保护贸易政策受到各国政府青睐。
二、多边贸易体制:摆脱贸易政策“囚徒困境”的制度安排
上述模型中惟一的纳什均衡是两国非合作博弈的结果。很明显,从各自国家的利益来考虑,该纳什均衡解是最优的,但并不是两个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最优的,相反是一个两败俱伤的选择。因为这两个国家可以做㈩更好的选择,那就是均选择自由贸易政策,这样其收益为(1010)。由此可见,政府独立的理不是有效率的,一个制度或体制的建立将有助于通过推动合作来解决这一困境(霍克曼等,1999)。根据博弈理论,要实现这种政策选择的转变,首要的条件就是博弈方需要从非合作走向合作,即在博弈方之间建立一种制度安排,并且要求这种制度安排是可信的、具有较强约束力的。制度安排可以是单边的、双边的,也可以是多边的,但是只有多边贸易体制的制度安排才是摆脱“囚徒困境”的博弈规则。
前面分析已经指出,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单边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冈为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国家会通过选择保护贸易政策获取利益,进而造成本国利益损失。双边贸易协议同样具有其先天的缺陷:一方面,世界上并非仅仅是两个国家,如果任何两个国家达成自由贸易协议,必然会对其他国家产生负的外部性,造成其他国家的报复;如果其他国家之间又达成贸易协议,则势必引发集团的贸易保护主义,陷入新的贸易集团“囚徒困境”。另一方面,双边自由贸易协议的某一方如果违约,而其对方不一定具有足够的实力来限制它这么做,这样就容易导致诸多双边协议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多边贸易体制由于其参与者具有多边性质,确保了协议的可信性和有效性,大大强化了承诺信号,并推动多边贸易自由化发展。
三、多边贸易体制的建设者:“智猪博弈”中的大猪
多边贸易体制是一项公共产品,虽然大家都参与多边贸易体制,但正如瑞士作家阿尔弗雷德.莫勒尔在《玩世箴言》中指出的一样,“尽管大家同乘一条船,可一些人是划船,另一些人只是坐船”。作为公共产品的多边贸易体制在建设过程中,不同的国家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其中的大国理所当然地担当起划船人角色,而其他的小国则充当坐船人。正如划船人需要付出体力成本一样,多边贸易体制建设中的大国自然要付出机制建设的成本,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它们是无私的,相反却是自身利益使然,博弈论中的“智猪博弈”模型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
在“智猪博弈”模型中,设想猪圈里养着一头大猪和一头小猪,猪圈的一端有一个猪食槽,另一端安装一个按钮,每按一次按钮就会有10个单位猪食自动落入槽中。如果一头猪去按按钮,再回来另一头猪可能就有机会抢先吃到另一边落下的食物。当小猪按电钮时,大猪会在小猪跑到食槽之前吃光所有食物;若是大猪按动电钮,由于小猪吃得慢,大猪还有机会在小猪吃完落下的食物之前争得一些残羹。如果两只猪都去按电钮,则大猪和小猪均能争得食物。假设任何一头猪去按电钮都将付出两个单位食物的成本,两只猪的各种选择及其所获得的食物见图2。在这个模型中,为了得到食物,两只猪的选择就是小猪等在食槽旁边,而大猪则需要奔忙于按钮和食槽之间。
回顾多边贸易体制的产生过程,美国凭借其在二战后强大的政治经济实力,自然而然地充当了大猪的角色,而只有美国有能力也愿意推动多边贸易体制建设。从竞争的角度来看,相对于它的贸易伙伴,美国具有如此之大的优势意味着,它能承担重建欧洲的责任,而与此同时不需要经常为这些政策给美国商业带来的后果而担忧(基欧汉,2006)。难怪WTO总干事雷纳托.鲁杰罗1998年3月4日在“全球贸易体制GATT50周年纪念日论坛”上发表题为“从憧憬到现实:多边贸易体制50年”的演讲中将“这一体制的构思归功于美国人的灵感”,并且热情地赞扬“美国是八轮世界贸易谈判背后的驱动力”,“贸易体系在过去50年中始终如一的就是美国的领导地位”(RenatoRuggieroetal,1998)。
事实并非是“智猪博弈”模型中的那种对等获利结果,现实中大国可能会付出较少的成本却获得更大的利益。规则的制定者必定是规则的受益者,大国所提供的国际公共产品包含了它自己的利益取向,这种制度安排必然会带来利益分配向大国倾斜。
四、互惠原则:避免搭便车行为和平衡双层博弈谈判
互惠贸易是多边贸易谈判及成员贸易自由化过程中与其他成员实现经贸合作的主要工具。虽然GATT和WTO均没有明确强调互惠原则,但是不能否认互惠原则对于多边贸易体制的重要性。在多边贸易体制的博弈机制中,互惠原则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避免搭便车行为发生,二是平衡各成员政府双层次博弈谈判。
在“智猪博弈”模型中,由大猪去按电钮而小猪选择等待,这便产生了搭便车行为,即小猪不付出任何努力而能够获得食物。当然,这仅仅是“看不见的手”原理的童话版,现实中的大国虽然领导和建设多边贸易体制,但决不允许其他成员搭便车行为发生,教科书式的单边主义贸易自由化在GATT/WTO的设计中找不到一席之地(盛斌,2001)。GATT规则正是以美国制定的《1934年互惠贸易协定法》为基础产生的,WTO管理的协议也是以权力与义务平衡为基础的,这种平衡是通过互惠的市场准入承诺的交换而取得的。在WTO成立之前,GATT成员大约每隔10年就要在互惠基础上就降低货物关税问题进行一个回合的谈判……创建WTO的乌拉圭回合继续坚持了互惠的关税减让方针(麦金尼斯,2004)。互惠原则是建立行为准则过程中的一项基本要素,其制定也是为了缩小因最惠国待遇而引起的免费搭车的范围(霍克曼等,1999)。鞑姆曾这样解释:“在制定关税协定时,这种被认可的方法通常被冠以互惠的标题。从法律原则的角度来说,一个国家只有当其他缔约各方提供互惠关税减让的时候才需要作出关税减让。”(贝格威尔等,2005)。
所有的经济都是国际的,可所有政治都是地方的。WTO多边贸易谈判对其中任何一个成员来说都是双层博弈过程,即国际层次博弈和国内层次博弈。国际层次博弈中,成员政府总是力求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国内层次博弈中,利益集团不断向政府施压,迫使其采取符合自己偏好的政策。进行国际谈判的政治家一般来说试图同时做两件事情:即同时在国际的谈判桌上与其他的国家代表进行谈判和在国内的谈判桌上与那些将进行批准和实施协议的行为者谈判(薄燕,2003)。对于美国这样国内利益集团逐渐强大的国家来说,国内的保护利益集团在没有获得互惠的措施而实行单边贸易自由化,要想获得通过简直是不可想象的。互惠原则正起到平衡政府双层次博弈的作用,互惠的关税减让对每一个国家的自由贸易造成压力。通过互惠体制的承诺而削弱贸易保护主义集团的影响,……如果没有互惠体制的压力,即使消费者拥有数量上的优势,贸易保护主义集团仍会对贸易政策施加比消费者更大的影响(麦金尼斯,2004)。
五、最惠国待遇原则:博弈利益的扩大器与稳定器
非歧视原则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石,是各成员间平等地进行贸易的重要保证。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某一成员在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成员的优惠和豁免,也应给予其他任何成员。从这一方面看,最惠国待遇原则是规范多边贸易体制参与者国内贸易政策的原则,是互惠原则落实的具体保障措施,也是国际贸易总得益在各参与方之间公平分配的机制。多边贸易体制的这项规定不仅使博弈利益得以扩大,而且也能够稳定博弈利益。
多边贸易体制的协议主要通过双边谈判达成,在GATT/WTO实践中,为克服搭便车行为,谈判是在主要供应国的基础上以互惠原则进行,即某个产品的关税减让要求通常是由主要进口供应国(即产品的最大供应商)提出的。在多边贸易体制下,这种双边谈判达成的结果通过五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推广开来。由此可见,最惠国待遇原则是互惠原则的多边化,这种多边化会产生一种表示友好的效果,即能够有利于促进自由贸易的市场原则。另外,最惠国概念强调可适用于所有参与国的普遍原则,这样就可以使规制成本的最小化。“最惠国待遇可以减少谈判中‘免费搭车’所带来的潜在成本,‘免费搭车’会阻止政府的决策处于效率边界,最惠国待遇可以提高政府决策的效率。”(Capinetal,1988)。因为最惠国待遇将多边贸易体制中经济强国的活动变得简单,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将互惠原则下进行双边谈判的结果推广至所有国家,使其不必要与数十个国家进行持续复杂的双边谈判。由此可见,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市场开放的扩大器,最大限度地促进了世界市场的拓展,使国际贸易博弈总得益的生产能力扩大到极致。
在稳定多边贸易体制方面,非歧视原则可以降低贸易战的风险。在政治层面上,没有最惠国原则,各国政府可能会试图确定特殊的歧视性国际集团类别,这种特殊的集团分类可能会引起憎恨、误解和争端,因为被‘忽视的’国家会对这种排斥回以颜色。而最惠国原则既有助于减少各国之间的对峙,又可以抑制政府求助于短期的、暂时的政策,防止给这个饱受冲突的世界‘雪上加霜’(杰克逊,2001)。贝格威尔和斯泰格尔建立的均衡模型得出的结论指出,一国贸易政策的外部性如果只通过世界价格转移到其他国家,政治最优关税才是有效率的,在存在多个国家时,当且仅当关税设立符合最惠国待遇时,贸易政策的外部性才通过这种途径传递。再加上互惠原则有效地消除这种外部性,最惠国待遇与互惠原则联系一起能够有效克服‘双边机会主义’对WTO体系的侵蚀。多边贸易体制基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点,使它的承诺信号变得更加可信。因为最惠国待遇原则在很大程度上锁定了各国已经承诺的保护水平,当某一个成员背离其以前对某个贸易伙伴所作的承诺,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它就需要向所有WTO成员做出补偿,从而付出更大的代价。
六、争端解决机制:多边贸易体制规则实施的保障
要解决国际贸易协定的实际义务的履行问题,关键是需要建立一套强制实施的措施。“在国际范围内,法庭的重要性是有限的,在没有宪兵和监狱存在的情况下,无论我们如何强调法庭的重要性,它的重要性还是有限的”(贝格威尔等,2005)。
WTO组织结构中的核心和重要部分是源于GATT几十年经验和实践的争端解决程序,它是使世界贸易体制条约义务得到有效履行的一种核心措施。因此,WTO争端解决机制被誉为WTO王冠上的明珠,正如前WTO总干事鲁杰罗所说,“如果不提及争端解决机制,任何对WTO成就的评论都是不完整的。从许多方面讲,争端解决机制是多边贸易体制的主要支柱,是WTO对全球经济稳定做出的最独特的贡献。”它一方面解决了贸易强国单方面采取行动的“侵略性的单边主义”,另一方面也通过本身程序和机制的完善保障了多边贸易体制规则的实施。
为换取更强有力的多边争端解决机制,WTO对单边贸易行动实行了严格的多边约束。各国政府同意,只要有可能,均采取多边补救方式解决问题。这就限制了贸易强国单方面采取行动的余地。在多边贸易体制内,其争端解决机制被认为是体现了平等、迅速、有效和具有约束性的,其争端解决机制的赔偿和授权报复执行手段限制了大国任意采取“侵略性的单边主义”。多边争端解决机制能够克服双边关系中存在的“势力不均衡”,因为两国贸易战中总是大国的损失要小,所以在双边框架下约束它违约的力量较小。而在WTO多边框架下,违约将被要求赔偿损失并可能受到经济制裁,增加了大国违约成本。
被认为是“从论坛和调解委员会变成法院或仲裁庭的革命”的争端解决机制提高了WTO作为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使多边贸易体制更安全、可预见和稳定。它将“共识”程序改为“反向共识”,加强了WTO法律制度的约束力。反向共识规则形成的自动通过,使得WTO争端解决机构对成员在WTO协议下发生的争端有了强制管辖权。WTO在强调当事成员之间的磋商、谅解、斡旋、调解和调停的同时,还强调了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的作用,建立了各种具有一定强制力、准司法效力的执行手段。最后,它规定了最后解决期限,并借组织的力量加强了争端解决机制报复机制的威力,从而保障裁决的执行。
七、谈判机制:一个驱动多边贸易体制的博弈系统
从本义上说,多边贸易体制是处理各国贸易关系的原则和规则的基本框架。不过,这些原则和规则以及各国在这些原则和规则下相应的义务,并不是由某个全球性的统治机构来制定和强制实行的,实践中并不存在这样的超国家机构。GATT/WTO本身并不是规则制定者,而是组织成员进行谈判,为成员间谈判提供便利、提供谈判场所(黄静波,2004)。谈判才是多边贸易体系的驱动力量,它被用来确定规则和程序,定期降低贸易壁垒,或用于新的国家想加入这个俱乐部的时候,还被用来解决贸易摩擦(霍克曼,1999)。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飞跃正是通过一系列“贸易回合”的方式实现的。谈判本身就是博弈过程,多边贸易体制的谈判更是一个博弈系统。
(一)加入谈判与议题谈判如果某一个国家或具有独立制定对外贸易政策的单独关税区希望加入多边贸易体制,则必须进行关税减让和其他开放承诺谈判,这通常被认为是“入场条件”,它要求加入者在一个对所有成员开放的工作组里进行谈判。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一个加入国可以从它加入之前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体制)成员之间已经商定的所有减让中获得利益,因此,只能期待会要求加入国本身做出贡献,即将它自己的减让表添加到那些已经成为关贸总协定附件并构成其组成部分的减让表中去(奥利佛.隆,1990)。这种程序完全是有充分理由的,它充分体现了多边贸易体制的互惠原则。
多边贸易体制谈判以议题谈判为基础,谈判需要首先确定议题,而谈判议题的确定本身往往就是一场谈判,各成员根据自身利益的需要选择自己感兴趣的议题,各个成员提出的议题交叉互错,最终形成议题群。为推动谈判进行,多边贸易谈判中往往在谈判开始和结束阶段尝试跨议题关联,在初始阶段的跨议题是为获得一个平衡的谈判议程,到谈判的最后阶段,由于各成员对于各个议题的立场已经彻底表达清楚,为达成整个协议则需要进行议题挂钩,它潜在地起到两个作用:可以用于获得互惠性,即满足了分配上的限制而达到利益和减让的平衡;可以用于提高自由贸易产生的潜在获利。因此,多边贸易谈判往往出现“在所有的事情达成协议前什么也达不成协议”。
(二)多方、多阶段、多层次谈判多边贸易谈判包含多个阶段,首先由一个起催化作用的成员开始,发起一个确定谈判议程的前期谈判,然后是正式的多边贸易谈判,随后依次是后期谈判和实施阶段。议题谈判的进行是多方参与的过程,其复杂性远远超过只涉及两个博弈者的谈判,而且在诸多博弈者之间可能形成同盟,而且同盟的类型各有不同:某一个同盟内的成员在某一项议题中具有相同的立场,而在另外议题上又针锋相对,形成一个极其复杂的谈判网,也使多边贸易体制谈判具有多层谈判的性质。对于某个成员来说,其关心的不仅仅是能否达成协议,而且需要考虑达成的协议能否得到国内法律的批准,这就是一个双层博弈的过程。对于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区域性组织,例如欧盟,它不仅仅涉及欧盟与其他成员的谈判,各成员内法律的批准,还涉及到欧盟成员之间的谈判。
(三)谈判结果:拒绝点、协议区域与获胜集合谈判最终是需要结束的,不是达成协议就是陷入僵局。双边协议是否达成取决于二者之间有没有协议区域,协议区域的确定取决于拒绝点,即谈判者(出价者和要价者)各自的心理底线,最起码达成协议要比不达成协议好。图3中A国和B国的拒绝点分别为A点和B点,对于A国来说,A点右边的出价都是可以接受的,对于B国来说,B点左边的出价都是可以接受的,那么A、B两点之间就构成协议区域,则A、B两国有可能在协议区域内达成协议,协议区域的大小决定了达成协议的可能性,至于它们是在Xl处达成协议还是在X2处达成协议,则取决于二者各自的谈判能力。
该图同样用于解释各成员的双层博弈结果,只不过在这里,协议区域被称为“获胜集合”,即国内法律能够批准对对外贸易谈判达成的协议的所有可能集合。同样,该获胜集合越大,从而达成的协议就越可能被批准。
关键词: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国际关系
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期全球第一个社会主义政权诞生后,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两种意识形态的对抗就已初见端倪,只是这种对抗尚不具备全局意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主义阵营对全球的影响则把这种对抗推向了一个高峰。
一、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历史关系
在当代国际关系中,社会主义与资木主义两种意识形态的对抗与大国强权政治相交织,使两个阵营之间的军备竞赛有增无减。这一局面不仅取决于两大集团军事实力的较量,还与美苏两国的特定历史条件有关。美国自立国以来就与资本主义形态相伴随。借助于优越的自然地理条件与二战中扮演的特殊角色,美国对于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传统价值观念,抱有一种特殊的崇拜心态;苏联的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在对抗西方列强的土壤中得到了特殊的培养,尽管斯大林主义的革命与经济路线有其消极的一面,但经过工业化改造和反法西斯战争的洗礼,苏联人民对社会主义事业已形成了坚定诚挚的信念。在“冷战”时代一些极端反动分子,尤其是在上世纪80年代新保守主义狂潮的推动下,渗透与反渗透,颠覆与反颠覆的斗争使两种意识形态的对抗更趋白热化。
在另一方面,上世纪60,70年代的民族主义思潮和80,90年代“全人类利益”意识形态的崛起等则使东西方意识形态的对抗有所减缓;东西方国家的内部政治、经济调整,如60,70年代欧美各国的社会化、国有化改革和苏联东欧各国在计划经济中引入的市场机制与西方先进的管理方法,以及80,90年代它们对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划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观念的突破等也有利于东西方意识形态对抗的弱化。科技革命带来的信息革命和中产阶级的崛起,既有利于增进东西方之间的了解与信任,又有利于双方以温和的、渐进的心态处理相互关系。苏联赫鲁晓夫时代的“三和路线”,中国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美国尼克松政府的“尼克松主义”战略,以及国际关系理论大师汉斯、摩根索的现实主义观念等,对于淡化东西方意识形态的对坑都功不可没。
二、当代资本主义与现实社会主义关系的模式演进
当代国际关系中,东西方意识形态的对抗在动荡中不断趋向缓和,在前进中又时有曲折倒退,甚至倾斜失衡。尤其是在双方实力差距拉大时,一些西方大国蓄意强化意识形态的分歧,从而使国际格局转型期间的外交关系更趋复杂。以下笔者主要运用“博奕论”来分析当代资本主义与现实社会主义关系的几种演进模式。
(一)博弈论(gametheory又称对策论或游戏理论)及其模型设计
它原是数学运筹学中的一个支系,用于严格地处理在战略博弈中参与者最理想的行为和决定结局的均衡,或是使具有理性的竞赛者找到他们应采用的最佳策略。在博弈中,每个参与者都在特定条件下争取其最大的利益。博弈的结果,不仅取决于某个参与者的行动,而且还取决于其他参与者如何行动。不同的参与者有时利益一致,有时又彼此对立。当代资本主义和现实社会主义就是博弈游戏中的双方。两者间既有作为独立主权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又有意识形态上的矛盾冲突。由于在当今社会,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国家共存将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进程,当代资本主义和现实社会主义在博弈游戏中的角色,博弈竞技中的利益得失,将是当今资本主义和现实社会主义共同面临的问题。
早在1913年,沃德拉格夫就首先提出了博弈论的“最小最大”策略原则。博弈论常分以下几种类型:
1.“双方零和”,即一方所得为另一方之所失,双方互相抵消。
2.“双方非零和”,即一方所得并非另一方之所失,双方都可能赢或输。
3.“多方零和”,游戏中有若干个竞争者,在游戏中得失相抵。
4.“多方非零和”,即若于个竞争者之间得失不相同,得与失之和不等于零。
在现实政治中,博弈往往是冲突和合作的成分兼而有之。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就是过去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两大政营博弈中的典型例子,给社会主义道路带来了很大的冲击。这正是现实社会主义国家要吸取的教训。
(二)当代资本主义与现实社会主义关系的几种演进模式
1.当代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关系中的“胆小鬼”博弈
假设A(资本主义国家),B(社会主义国家)各驾驶一架飞机,在一条极狭窄航道上相向驶来,如果双方不躲闪,两驾飞机必然相撞而坠毁或造成两败俱伤的残局。但如果任何一方在撞机之间躲闪避让,他就成了胆小鬼和输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胆小鬼”博弈可能有四种情况:
(1)双方坚持不让,两败俱伤。美国和前苏联在二战后的冷战时期,两国之间外交属于该情况。
(2)A方躲闪,成为胆小鬼,而B方则因坚持而成为赢家。中国成立初期坚持独立白主的外交战线,属于此情况。中国制定“另起炉灶”、“一边倒”和“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三大独立外交政策,要求在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代表中国惟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部分”这一前提条件下,与各国谈判建立外交关系事宜。五十多年过去了,这一国策奠定了中国当今作为政治大国的地位。
(3)B方躲闪,成为胆小鬼,而A方坚持,成为赢家。美国的和平演变导致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属于该类型。
(4)双方均躲闪,没有赢家。
在博弈中,双方均想赢而避免输。A方的理想结局是(3),B方的理想结局是(2),但A,B双方都不能保证对方一定会躲闪,又担心双方互不躲闪而同归于尽。所以,宁可做出收益较小,但损失也较小,相对稳妥的选择。
摘要:2017年特朗普当政后宣布退出《巴黎协定》,导致全球气候治理进程出现历史性的倒退,全球气候治理的不确定性增加。国际制度与国际合作理论是新自由制度主义的重要理论,本文从新自由制度主义视角分析国际机制下中美气候合作面临的挑战,揭示绝对收益和相对收益在国际气候合作中所起的作用,提出中美气候合作的对策建议,维护和提升中国在气候领域的利益和诉求。
关键词:新自由制度主义中美气候合作国际制度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及局部地区的气候极端现象增多,气候变化已经开始逐渐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并且不断提上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的议程。中美作为世界上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两个国家,在气候变化方面早已开展了深入交流与合作。促成中美气候合作的原因包括国际和国内两方面的因素。国际上,气候变化成为国际社会的重要关切议题,中美气候合作是顺应时代潮流的必然趋势。国内方面,气候变化问题涉及到经济发展方式和能源机构组成,中美气候合作有助于维护两国自身利益,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当前,中美气候合作有很大的不确定因素,但是双方在气候变化上有共同的合作意愿。
一、中美应对气候变化相互合作的实践
(一)中美气候合作的发展历程
中美两国的气候合作主要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79年至20世纪90年代。1979年中美正式建交后就展开了能源气候等多方面合作。1979德国铁路定价机制不需要政府部门审批但要受到政府部门的监管。其票价的制定跟我同时中美双方又签订了十九个合作协议,德国铁路定价机制不需要政府部门审批。[①]但是这份协议中主要涉足的是石化、煤炭、水利、核能等能源合作,并没有直接关涉气候变化的合作。
德国铁路定价机制不需要政府部门审批但要受到政府部门的监管。其票价的制定跟我国票价的制定体系相同,但德国客运公司在定价时会依据运输市场需求。总而言之,德国铁路依据二级和三级价格歧视,借鉴了航空公司的阶梯式定价策略。由于紧紧依靠市场需求,所以价格浮动非常灵、制定排放标准、减少部分等空气污染物等内容。[②]同年,德国铁路定价机制不需要政府部门审批但要受到政府部门的监管。跟我国票价的制定体系相同,但德国客运公司在定价时会依据运输市场需求。总而言之。[③]在这一阶段,虽然中美气候合作达成了合作意向并联合声明,但是受当时联合国气候谈判的“南北政治”特征影响,中国和美国分别属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阵营,两国的气候合作由于政治利益和立场基本处于对立,双方的气候合作只有象征意义而无实际效用。
第三阶段是《京都议定书》生效后,大约是1998年至2007年。中美气候合作并没有受2001年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的影响,在此期间,双方合作进一步发展,开始建立对话交流机制。德国铁路定价机制不需要政府部门审批但要受到政府部门的监管。其票价的制定跟我国票价的制定体系相同,但德国客运公司在定价时会依。[④]作为中美两国关于气候合作设立的第一个政府间机构,中美气候变化工作组为协调双方在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合作的问题上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四阶段是2008年至今。2008年奥巴马当选美国总统后,中美双方在气候变化方面的双边交流和对话增多。德国铁路定价机制不需要政府部门审批但要受到政府部门的监管。其票价的制定跟我国票价的制定体系相同,但德国客运公司在定价时会依据运输市场需求[⑤]目前,中美已经进行了八轮战略与经济对话,双方在能源气候合作方面取得丰硕成果.与此同时,2013年至2016年中美双方共同发表了气候联合声明(表1)。这些声明充分显示了中美应对气候变化的合作意愿。2017年特朗普就任美国总统,坚持“美国优先”的原则,全面调整能源气候政策。德国铁路定价机制不需要政府部门审批但要受到政府部门的监管。其票价的制定跟我国票价的制定体系相同,但德国客运公司在定价时会依据运输市场需求。总而言之,德国铁路依据二级和三级价格歧视,借鉴了航空公司的阶梯式定价策略。由于紧紧依靠市场需求,所以价格浮动非常灵德国铁路定价机制不需要政府部门审批但要受到政府部门的监管。其票价的制定跟我国票价的制定体系相同,但德国客运公司在定价时会依据运输市场需求。总而言之,德国铁路依据德国铁路定价机制不需要政府部门审批但要受到政府部门的监管。其我国票价的制定体系相同,但德国客运公司,德国铁路依据二级和三级价格歧视借鉴了其不合作的行为将对国际气候治理机制造成三种威胁:(1)美国可能无法兑现其国内减排承诺;(2)其他缔约方可能会降低自己的承诺,从而削弱承诺-审查体系,该体系本应在一段时间内逐步提高减排目标;(3)缺乏美国的贡献可能会削弱气候融资。其中,对气候融资的威胁是最严重的,给未来的全球气候合作设置很高的障碍,加大全球气候治理的不确定性。
表1中美共同的气候联合声明
时间
共同声明
主要合作内容
2013年6月
《中美联合声明》
削减氢氟碳化物
2014年11月
《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
各自制定碳减排目标
2015年9月
《中美元首气候变化联合声明》
为实现2022年后目标制定行动路线
2016年3月
《中美元首气候变化联合声明》
承诺签署、加入《巴黎协定》
(二)中美气候合作的必要性
德国铁路定价机制不需要政府部门审批但要受到政府部门的监管。其票价的制定跟我国票价的制定体系相同,但德国客运公司在定价时会依据运输市场需求。总而最重要的是在这个全球相互依赖的时代,世界各国不仅经济联系不断加强,而且还面临着气候变化、能源危机、恐怖主义等问题的挑战。由此来看,国际合作才是国际关系的实质。罗伯特•基欧汉(Robert.O.Keohane)曾指出,“国际制度赋予国家之间进行合作的能力,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得到共同利益。[⑥]因此,德国铁路定价机制不需要政府部门审批但要受到政府部门的监管。其票价的制定跟我国票价的制定体系相同,但德国客运公司在定价时会依据运输市场需求。
气候变化关乎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面对这一难题,世界各国应该携手合作,共同应对这一挑战。跟我国票价的制定体系相同,但德国客运公司在定价时会依据运输市场需求。总而言之,德国铁路依据二级和三级价格歧视,借鉴了航空公司的阶梯式定价策略。由于紧紧依靠市场需求,所以价。[⑦]中美两国虽然在政治和经济上存在矛盾和分歧,但是在气候变化方面,中美同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负担着应对气候变化的量化减排、能源节约任务,所以在气候变化上双方存在合作的基础,两国应加强气候合作,推进全球气候合作机制的发展,为全球气候治理贡献应有的力量。
二、国际机制下中美气候合作面临的挑战和原因
在制度与国际合作的关系上,罗伯特·基欧汉指出“有关国际合作的一切努力,都是在某种制度背景下进行的”。[⑧]国际制度的功能是增进合作双方的共同利益,减少交易成本,使行为体通过协定进行合作,通过合作实现双方的共同获益。新现实主义也重视制度的作用,认为制度作为一种沟通的渠道能够促进国家之间的合作,实现共同利益。但是新现实主义制度本身没有自主性,只是国家权力和利益分配的协调者,制度的产生、维持和发展是国家权力的作用。因此,中美气候合作在体制机制上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中美气候合作面临的挑战
1、中美两国的相互信任度低。德国铁路定价机制不需要政府部门审批但要受到政府部门的监管。其票价的制定跟我国票价的制定体系相同德国铁路依[⑨]国际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打破这种阻碍,但是中美之间的气候交流和对话机制还还不完善,两国政府高层的协商机制还尚未形成,跟我国票价的制定体系相同,但德国客运公司在定价时会依据运输市场需求。总而言之,德国铁路依据二级和三级价格歧视,借鉴了航空公司的阶梯式定。[⑩]因此,即使中美在气候领域进行了充分合作,但是美国基于国家战略目标的考虑,以期依靠自身的国际机制话语权掌控者的身份利用气候问题遏制中国的发展。而中国在气候合作也是保有谨慎小心的态度。在双方公布的气候声明中大多使用“赞赏”、“强化合作”、“重申”、“重新确认支持”等意向性词汇,缺乏实质性操作机制。[11]
2、国际气候机制中原则的分歧。在中美气候合作的进程中,双方在国际气候谈判机制中的原则存在分歧,主要是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分歧。这一原则是国际气候谈判中遵循的重要原则,德国客运公司在定价时会依据运输市场需求。总而言之,德国铁路依据二级和三级价格歧视,借鉴了航空公司的阶梯式定价策略。由于紧紧依靠市场需求,所以价格浮动非常灵活;德国铁路定价机制不需要政府部门审批但要受到政府部门的监管。其票价的制定跟我国票价的制定体系相同,但德国客运公司在定价时会依据运输市。[12]根本分歧点在于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对于承担责任的多少,发展中国家强调“有区别的责任”,发达国家强调“有区别的责任”。因此,关于这一原则的争议始终没有解决。德国铁路定价机制不需要政府部门审批但要受到政府部门的监管。其票价的制定跟我国票价的制定体系相同,但德国客运公司在定价时会依据运输市场需求。总而言之,德国铁路依据二级和三级价格歧视,借鉴了航空公司的阶梯式定。
3、技术援助的分歧。先进技术的突破被认为是缓减气候变化的根本解决方案。由于全球各国的国力差距悬殊,德国铁路定价机制不需要政府部门审批但要受到政府部门的监管。其票价的制定跟我国票价的制定体系相同,但四但是发达国家总是逃避不履行这项义务。中美在气候合作中也存在技术援助、转让难的问题。美国在新能源技术领域一直遥遥领先。跟我国票价的制定体系相同,但德国客运公司在定价时会依据运输市场需求。总而言之,德国铁路依据二级和三级价格歧视,借鉴了航空公司的阶梯式定价策略。由于紧紧依。[13]
3、碳减排的信息透明度及数据可信度的问题。跟我国票价的制定体系相同,但德国客运公司在定价时会依据运输市场需求。总而言之,德国铁路依据二级和三级价。[14]发达国家要求制定信息审核制度,并以法律形式予以约束,进一步完善气候管理机制。而发展中国家反对以法律形式来规定信息审核机制,但是也承诺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增强数据的可信度。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是中美气候合作的重要部分,这一机制需要透明度高、可信度强的信息体系予以保障。而中国目前还难以达到国际标准,虽然中国在积极进行改变,但是完善的体制机制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个不断健全的长期过程,在此期间,中美气候合作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限制。
4、美国政治变化的不确定性。特朗普这位“气候变化怀疑论者”[15]入主白宫后全面修改和调整了之前的能源气候政策。尽管根据《巴黎协定》的要求,缔约国需要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三年后才能正式退出,但是特朗普政府已经将这项《巴黎协定》视为一纸空文,没有再继续履行作为缔约国的义务。[16]美国作为国际机制中的主导者,其主动退出巴黎协定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全球气候治理进程。而中美两国在气候领域的合作也受到影响,气候合作的双边的、对话机制失灵,企业等非政府的合作受到限制。2022年11月5日,美国正式退出了《巴黎协定》,在新一届总统乔·拜登上任前,美国的气候政策的变数未知,中美气候合作的不确定性仍然存在。
(二)中美气候合作存在挑战的原因
中美在气候外交领域的合作出现问题有多重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气候变化本身外部性特征。萨缪尔森的定义“公共产品是指每一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并不能减少任何他人也消费该产品。”[17]气候变化作为全球公共产品,其收益没有排他性与竞争性,涉及的范围广、跨度大,影响着世界各个地区。而在各国的工业化发展道路进程中,为了本国的经济发展,利用自然资源后排放了大量的温室气体,使得气候变化问题越来越严峻,反过来又对各国的经济发展造成了不利的影响,这也使得气候变化问题成为“迄今为止范围最大、规模最大的市场失灵现象。”[18]由于气候变化的收益不具有排他性,所有国家都能从其中收益,就会出现“搭便车”问题。美国在气候变化议题上认为发展中国家搭了发达国家的便车,没有承担起自身的责任。所以在气候合作机制上就存在集体利益最大化与个人理性之间的矛盾,陷入“集体安全的困境”,即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体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集体的共同利益,它们都希望别国能够付出成本治理好气候变化而本国能够坐享收益。[19]这也是中美两国气候变化难以获得实效的直接原因。
1、气候合作的相对收益问题。收益分配是国际合作问题的重要议题之一,新现实主义者认为相对收益是国际合作能否产生的决定性因素。而大多数新自由主义者相对收益和绝对收益之间没有绝对的界线,相对收益对国际行为的影响还受到其他因素如国家认知能力的局限、信息的不对称性及外部环境的复杂性的干扰。气候合作的利益分配是影响中美深度合作的重要因素。“一个国家获益超出其他国家获益的部分是相对收益”。[20]虽然中美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有共同利益,但是各自获得相对收益的多少决定着双方在合作的力度,中美两国都会衡量自身成本付出的多少和利益的得失。美国希望最大程度的减少成本,减少量化减排责任的承担,大力发展本国的经济。同时,认为中国作为碳排放量最大的国家,应该承担起更多的责任,而中国的经济发展处于起步阶段,难以承受过重的减排任务,完成减排任务而付出的成本会影响经济的发展。从相对收益的角度来看,两国都希望对方能够投入较多成本,使本国收益,这样也造成中美气候合作的深入发展受到限制。
3、中美气候治理模式存在差异。中国的气候治理模式是“自上而下”,美国的则是“自下而上。”中国的气候决策是相关部门研究考虑气候问题的严重性,经过专家学者讨论后而出台的,并且一经就会长期实行。而美国的气候决策时通过民众自发或有组织的游行、开展环保运动,加上利益集团的游说来施行,并且受两党政治竞争的影响,美国的气候决策会因为执政者的更替出现大幅度的调整变化,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这种不明确的态度影响中美气候合作的双边交流对话机制。
三、中美气候合作的前景展望
在气候问题日益严峻的今天,虽然中美在气候合作方面面临诸多挑战,但是双方仍然存在共同合作的基础。为促进中美气候实现深度合作,双方应在气候合作的态度意愿、交流对话机制、技术合作、协商机制等方面做出努力。
(一)增强气候合作的相互信任度
德国铁路定价机制不需要政府部门审批但要受到政府部门的监管。其票价的制定跟我国票价的制定体系相同,但德国客运公司在定价时会依据运输市场需求。总而言之,德国铁路依德国铁路定价机制不需要政府部门审批但要受。[21]中美气候合作存在共同利益,但是由于两国的政治立场、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差异,中美在气候合作缺乏信任。为了增进双方互信,两国应奉行求同存异的原则。同是指承担本国的责任,完成承诺的减排任务。异是双方在减排目标实现年份、指标等因国情不同而存在一定差别。双方能够摒弃政治立场,包容差异化的考核标准,达成应对气候变化的合作。
(二)完善气候合作对话机制
德国铁路定价机制不需要政府部门审批但要受到政府部门的监管。其票价的制定跟我国票价的制定体系相同,但德国客运公司在定价时会依据运输市场需求。总而言之,德国铁路依据二级和三级价我国票价的制定体系相同,但德国客运公司在。[22]中美想要加强气候合作的相互信任度,就应该完善双边合作对话机制。一方面加强政府间组织的合作。加强战略与经济对话中的能源气候合作,落实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的内容;增加中美气候变化小组的交流合作,完善双边交流对话机制。另一方面,重视市场机制的作用。鼓励企业、民间环保组织参与到气候合作中来,尤其是推动两国企业的在气候领域的合作。通过完善双边交流对话机制,最终实现增进两国的战略互信。
(三)加强技术合作,扩大共同利益
德国铁路定价机制不需要政府部门审批但要受到政府部门的监管。其票价的制定跟我国票价的制定体系相同,但德国客运公司在定价时会依据运输市场需求。总而言之,德国铁路依据二级别。[23]新自由主义认为,互惠性的合作战略可以促进理性行为体之间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理性国家核算未来的收益预期会发现背叛或欺诈将带来自身的帕累托次优解而采取互惠合作战略。[24]中美作为碳排放量最大的两个国家,在节能减排和清洁能源技术上具有共同利益和互补性。双方可以协商制定技术清单,完善技术专利相关的法律,解决技术援助分歧、技术转让难的问题。美国是全球拥有最先进技术的国家,而中国目前在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已经实现了巨大突破,两国的技术合作是不可避免的。所以,中美应该加强技术合作与交流,扩大双方共同利益,不断全球气候治理的解决方案。
(四)协商解决国际机制中原则上的分歧
新自由主义这认为,国际制度产生之后就具有一定的功能和价值,对国家的行为有独立作用的能力。但是国际制度是由国家创设的,国家在制度原则的认知是不同的。国际机制包括四大要素:原则、规范、规则与决策程序。其中,原则与规范在国际机制中位于首要地位。中美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上的认知是不同的,美国强调共同的责任,中国强调有区别的责任。虽然2014年《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中对这一原则做出调整,强调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时,应“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考虑到各国不同国情”。[25]但是中美在各自具体承担的责任还是存在分歧,两国应该明确量化减排、气候资金、技术援助等方面的责任划分,在气候合作的协商讨论中,在体现和适用国际机制原则上要加强沟通和协调,达成共识。
美国退出《巴黎协定》,放弃气候变化问题上的领导地位,可能会给未来的全球气候合作设置很高的障碍,但是却为新兴经济体中国承担国际机制中气候领导地位创造了机会。中国作为碳排放量大国,曾经一度反对在全球气候谈判中做出承诺,而遭到国际上其他国家的指责。但是从哥本哈根大会开始,中国已经开始承诺完成减少排放的任务。并在国内大力改善能源安全、减少空气污染,发展太阳能或风能等清洁能源技术。2022年12月12日,国家主席在气候雄心峰会上通过视频发表题为《继往开来,开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新征程》的重要讲话,跟我国票价的制定体系相同,但德国客运公司在定价时会依据运输市场需求。总而言之,德国铁路依据二级和三级价格歧视,借鉴了航空公司的阶梯式定价策略。由于紧紧依靠市场需求,所以价格浮动非常灵活。政府不设价格上下限,客运公司在最大化自己的收益。[26]中国以负责任大国的身份做出减排承诺,积极参与国际机制合作,将大大提升其在气候外交领域的影响力,增进国家间的气候合作,推进全球气候治理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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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能源与环境合作倡议书[EB/OL].chinalawedu.com/falvfagui/fg23155/180935.shtml
[③]中美联合声明[EB/OL].人民网
politics.people.com.cn/GB/8198/61854/61969/42943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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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Robert.O.Keohane,“InternationalInstitutions:TwoApproaches”,BoulderWestviewPress,**,p.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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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MGRs;谈判能力;博弈
1文献综述
20世纪80年代以前,有关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一是跨国公司与东道国的效率、增长及福利;二是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控制经济的能力;三是跨国公司对东道国政治过程的干预。著名跨国公司专家如海默(StephenHymer)、金德尔伯格(CharlesKindleberger)和弗农(RaymondVernon)等人,提出了研究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关系的三种历史范式:自由主义、新重商主义和新帝国主义。自由主义认为,政府干预必须是为了增强竞争和纠正市场失灵;对公司国籍以及资本或技术(或产品)的来源持不可知论。主张寻求促进全球福利的合作。新重商主义认为,政府可以通过干预促进本国公司发展,强调依靠本国企业满足本国需要,避免依赖外国公司,同时寻求相对于其他国家的比较优势。新帝国主义则倾向于政府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注重企业所有权的阶级(和国家)根源,阻止投资收益在国家之间或一国之内具有剥削性的分配。这三种学术范式之间的紧张一直存在于对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的关系进行规范的种种尝试中。
目前很多对MGRs的研究都是从改善资源承诺、个人关系、政治调节和组织可信度等出发的。还有一些研究则从资源角度解释了MGRs。另外,谈判能力也是个主要的研究角度,包含的变量诸如企业规模、管理优势、技术诀窍和政府分配。这里将从跨国公司的视角研究MGRs,并集中探讨跨国公司进入后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过去20多年来,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的关系越来越趋于友好和合作。事实上,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基于进人东道国之后与基于FDI的MGRs有很大差别,这里将重点阐述跨国东道国在东道国经营期基于合作的MGRs模式。
2理论框架
合作关系提出之前的研究将MGRs假定为一种对立的关系,因而忽视了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合作关系,将MGRS的决定因素集中在控制力上,如跨国公司的特有资源(FagreandWells,1982;Moran,1974;Vernon,1971),目标或股份的不对称(GrosseandBehrman,1992;Kobrin,1987),产业竞争(DozandPrahalad,1980;Ring,LenwayandGovekar,1990)和集体属性等(Kim,1988)Vachani,1995)。同时,之前对MGRS的结果分析注重于博弈结果,比如所有权水平和政府立场。这些结果适合于传统的博弈模型,只关注市场进入和对外投资,但是,随着跨国公司战略目标由最初的进入向持续经营的转变,这一博弈结果已经不能体现MGRS如何影响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经营。
以对立关系为基础的MGRS模型主要是基于博弈论和交易成本论,认为MGRS是一个博弈过程,双方可以通过自身的谈判能力来获得相应的利益(FagreandWells,1982)。双方在一个高度不确定的博弈过程中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Moran,1985)。跨国公司的谈判能力来自于其对某种资源的控制力和其特有的竞争优势,而政府的谈判力量来源于它对市场进入和地区专有优势的控制(Boddewyn,1998)Poynter,1985)。因此政府干预是跨国公司谈判能力的反函数。目标和利弊的不一致也会影响到博弈结果,如果一方的目标和利润较大依赖于另一方,其谈判能力就会减弱(GrosseandBehrman1992,Bobrin,1987)。此外,随着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投入逐步增多,跨国公司的谈判力量也会随着东道国政府对其依赖性的变小而慢慢减弱,(Vachani,1995;Vernon,1971)。
合作观点不同于对立观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跨国公司和东道国政府在一些关键资源上是相互依赖的。共同分享资源可以使双方都获得更多的收益。合作可以产生效益是因为双方的资源经常是互补的而且他们的利益也可以兼容(Dunning,1998)。由于双方的长期导向,使MGRs嵌入到社会交换体系反过来又促进了双方的合作(Granovetter,1985)。第二,对立观点只关注进入初期的MGRs,而合作观点重点强调进入后和经营阶段的MGRs。从政府方面来说,跨国公司进入后的贡献对东道国经济更加关键。如再投资。本地化投入和研发。从跨国公司角度来看,其国外经营对当地教育,科技,东道国建立的基础设施的依赖性也进一步加大。政府同时也可能是消费者,供应者或是大型交易的合作伙伴,因此,跨国公司在进入后有更大的动力与东道国政府建立合作关系。第三,对立观点往往把政府干预作为MGRs的代表(Brewer,1992,Poynter,1985),而合作观点把MGRs定义为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之间合作关系的强度和结构。随着合作的加深,跨国公司可以从持续的政府支持上获得利益,这是政府干预所不能提供的。并且,政府政策由公开向隐蔽,直接向间接发展(dunning,1997),用政策和当局类型来定义MGRs不能很好地体现这一动态转变。因此,我们通过使用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之间合作关系的强度来测量MGR,这里的关系被定义为持续获得支持和援助交换的联系。第四,对立观点没有意识到管理“关系”的作用。而合作观点对与当地官员的关系网给与高度重视。从战略角度来看,与当地官员的的关系网减少了政策的不确定性并增加了政府的支持。(Oliver,1996)。关系网还可以在法律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帮助企业回避一些规定和应对市场不确定性。它还方便与企业与政府之间的信息交流,因此减少了信息成本有利于环境分析。总体来说,它有利于企业应对政府政策的变化。第五,对立观点从博弈的角度来讨论MGRs的决定因素,合作观点从适应和合法这一角度来分析其决定因素。对立观点用资源依赖性和政治禀赋来衡量谈判能力(GrosseandBehrman,1992;Kobrin1987,Moran,1985),但是不能解释为什么这些因素在合作的MGRs下会改进企业经营。合作观点认为这些因素促进了组织的适应性和合法性,反过来又促进了和政府的合作。最后,对立观点以所有权分配作为结果。而合作观点将东道国的表现作为结果。尽管动态的博弈模型也考虑了长期经营的影响,但它重点集中在一段时期内跨国公司所持有的外国所有权比例。它考虑的是公司在与东道国政府博弈过程中怎么成功地争取有利条件。合作观点则从战略的角度来考虑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绩效来作为MGRs的结果。现实中,随着企业进入过程中壁垒的减少,会面临更多的经营过程中的竞争,因此对跨国公司的战略关注就从进入转变为经营。相应地,评估MGRs的财务和经营结果就成为分析MGRs结果的必要部分。
关键词:对外贸易;贸易摩擦;双反调查
1中国遭受双反调查现状
自2004年4月13日加拿大对原产于中国的户外烧烤架首开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先河以来,迄今为止中国共遭受26起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诉讼,以及4起反倾销反补贴再调查。
从调查发起方看,中国遭受半数以上的双反调查均来自于美国;其次是加拿大,迄今为止对中国产品共发起9起双反调查和4起再调查;澳大利亚近年来也尝试对中国采取反倾销与反补贴相结合的救济手段,分别对卫生纸和碳钢焊管发起双反调查,其中,2008年10月24日澳海关公告终止中国产卫生纸案的反补贴调查,但仍于2008年12月31日对中国产卫生纸做出征收反倾销税的终裁;值得注意的是,发展中国家,例如南非,近年来也开始试探性对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发起双反调查。
从涉案行业看,钢铁行业是双反调查的重点。其中,2009年4月美国对华输美油井管发起迄今为止中国遭受规模最大的双反调查,涉及200多家中国供应商,涉案金额高达27亿美元。一方面,以规模经济为特点的钢铁行业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出现全球性生产过剩,从而国际市场钢铁产品长期的供过于求,竞争日趋激烈,各国钢铁厂商竞相低价出口,形成倾销的局面。另一方面,美国和加拿大的钢铁产品的大量进口对其国内钢铁产业造成冲击。迄今为止,中国向美国出口钢铁类产品高达32亿美元左右,美国认为中国政府给予钢铁企业大量补贴最终造成产品倾销正是美国相关产业衰退的根本原因。
从裁决结果看,倾销和补贴幅度的判定在应诉和非应诉企业之间差别很大。例如2004年户外烧烤架案被诉企业的倾销和补贴税率均低于2%,其损害可忽略不计并终止调查;而在2007年复合编织袋案中,美国对于非应诉企业裁定的惩罚性反补贴税高达352.82%,高额惩罚性关税意味着完全丢失国外市场,企业生存更为困难。
2中国企业屡遭双反调查的原因
(1)中国自身存在的问题。
从微观层面看,企业应诉不利直接促成国外对华频繁发起双反立案调查。除少数企业外,大部分国内企业应诉态度消极,利益博弈和“搭便车”现象严重,企业间难以形成联合,再加上对反补贴调查知之甚少,企业应诉更为消极。而企业自身的经营方式存在缺陷也间接刺激了双反调查频起。由于开拓市场能力和开发产品能力差,企业容易陷入价格战的恶性循环中不利于长远发展,而且还给予进口国政府征收双反税的借口,对于整个行业而言造成巨大损失。
从中观层面说,现行的一些易被贸易伙伴定义为禁止性补贴或者可诉补贴的产业政策,特别是政策性贷款、对鼓励投资行业的税收优惠、各类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通过债转股对企业注资、土地使用费减免等等政策常成为外国贸易保护集团申诉的重点。虽然中央政府开始有意识对照wto基本原则清理和修改相关的政策法规,但是各地政府变相对企业进行补贴的现象仍普遍存在,而对现行的易引起诉讼的补贴项目一一进行清查不是短时间可以做到的。
从宏观层面上说,中国正处于转型阶段的外贸发展模式面临的新问题与旧弊端共存是引发贸易摩擦的重要内因。在经济全球衰退的大背景下,传统的大出大进、粗放型的外贸增长方式更暴露其弊端,以高耗能和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出口额增长的模式更加剧了中国与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不平衡,带来了诸如人民币升值压力、市场开放压力和各种贸易救济手段猛烈打击。然而中国若要实现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仍需经历漫长的改革。
(2)贸易保护主义的泛滥是国外对华频发双反调查的外因。
在对华的反倾销调查中美国存在许多不公正的做法,包括对反倾销规则的修改存在不合理性,继续拒绝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在实践中无视案件所涉行业实际情况选取印度、印度尼西亚等国为替代国候选国,其单独税率政策违反了wto反倾销协议第6.10条等。而在反补贴调查中,加拿大调查机关同样拒绝认定中国相关产业属于市场导向,同时向中国企业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而在反补贴个案中,加拿大调查机关甚至存在突破申请书在立案中新增调查项目的情况。
在一系列的不公正做法的背后是新贸易保护主义作祟,例如加拿大在中国出台对钢铁征收15%出口税后仍然坚持于2009年对碳钢焊缝管双立案。在经济危机对世界经济的破坏进一步蔓延的大背景下,欧美等发达国家把近年来对中国的巨大贸易逆差作为最好证明,综合利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特殊保障措施、汇率压力、知识产权、技术性壁垒等手段来达到限制中国产品出口。特别是反补贴作为发达国家歧视中国产品的新形式,填补了以往贸易保护中“不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补贴”的法律和实践空白,与反倾销相配合,适用范围更广,对中国相关产业的冲击更大,是贸易保护主义支持者打击中国发展的有力武器。
3中国应对双反调查的策略
(1)企业行为的转变。
企业是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的直接受害者,应承担起应对反补贴的直接责任,并通过适当调整自身发展战略,从根本上防止诉讼的发生。
首先,企业应注意抗辩技巧积极应诉。国内企业对反倾销比较熟悉,各国的法律规定也提供了不少应诉“突破口”,只要转换搭便车的心态,熟练运用反倾销法律原则积极应诉,争取零税率或者较低税率是有可能的。而反补贴对于国内大多数企业而言较陌生,但企业仍可以寻求应诉突破口,例如企业应当仔细研究所享受的优惠政策是否构成《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定义上具有专向性的补贴,或者某些政策表面上已经构成了专向补贴,但在实际中企业并没有享受到优惠;在调查的每个环节中企业都应积极配合,联合利益一致的其他利益关系方共同抗辩;若企业发现进口国的裁决不符合相关规定,还可以利用中期复审等后续程序改变不公正的结果等。
其次,企业需要转换经营战略。传统的“控制成本、削减价格”的营销观念不再适应瞬息万变的、竞争激烈的市场,企业必须转变营销策略,抓住产业结构调整的机遇,努力提高产品技术含量,综合运用包装、广告、服务等非价格竞争手段吸引客户等。其中,品牌战略显得尤为重要,企业通过树立品牌意识,培养顾客忠诚度,实施品牌营销将获得更大的利润和更长远的利益。此外企业还应增强开拓新市场的能力,特别是市场多元化战略既避免了单一市场过度竞争带来的压力,还能通过同一产品在不同等级市场先后流通获得更多的利润。
(2)行业协会的中介作用。
行业协会是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所不能缺少的组织成分,更是中观层面对经济进行调整的坚实力量。中国行业协会应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切实保护中国产业安全。
首先,行会应积极发挥桥梁作用,既表现在强化企业与政府的联系,又表现在信息的收集、整理与传播。行会有义务代表企业向政府部门反映现阶段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积极的方式影响政府制定补贴与反补贴政策的方向,同时还应充分利用其信息优势,与政府、企业一起构筑产业损害预警体系和反倾销反补贴预警体系,包括对国内产业遭受国外产品冲击可能受到损害的预测,产品出口可能招致进口国采取双反救济措施的监测,从而实现产业保护前制化。
其次,行会应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功能,从根本上维护企业权益:组织企业开发新市场,协调出口价格;联合所有被诉企业应诉,并在应诉过程中为企业、政府及时提供信息;当国内产业遭受进口产品冲击时,行会也应主动承担起代表本行业上诉的责任,做企业的保护伞。
(3)政府的角色转换。
政府在应对具体案件、制定产业政策、引导企业转型和产业结构升级等方面都应发挥积极作用,为减少双反调查的数量而做出努力。
①在应对双反调查中,政府应主动配合调查,特别是在针对政府政策的反补贴调查中,从案件开始到结束的每一个环节政府部门都应当高度重视并积极参与,注重与企业和政府上下级沟通,确保在调查问卷填写和实地核查中,政企、政府内部保持口径一致。
②政府应加强法制建设,使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接轨,包括:重视人才培养,建立研究反倾销反补贴法律法规的平台,对现行补贴政策的有效保护性、与国际规则的相符性进行深入调研并仔细分析清查结果,坚决取消不能有效保护国内产业又与世贸组织规定冲突的政策;调整或修改有利于维护国内产业发展但容易引起诉讼的优惠政策;保留不可诉的符合国家经济发展需要的补贴项目。总之,政府需在有效保护本土产业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
③政府有责任引导企业行为,促进行会建设,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从宏观上把握外贸的健康稳定发展。经济危机对于中国而言是调整也是机遇,中国应积极促进国内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政府需要加强对企业的管理,通过调整现有的外贸政策,诱导企业改变运营方式,从出口低价值、低档次产品转为出口高附加值产品,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优化升级产业机构。然而光靠政府本身是不够的,因此政府还需促进行会和中介机构的发展,最终政府、行会、企业构成一个互相促进互相制约的有机整体,最终实现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转变。
④政府应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打破国外贸易保护主义的限制。作为wto成员,中国政府应积极参与多边贸易规则的制订和修改,利用有效的多边贸易规则约束和抵制新贸易保护主义行为,逐步推进贸易自由化,争取一个有利的国际贸易环境。同时,政府应积极推进东盟自由贸易区、apec等区域经济组织的一体化进程,避免贸易进出口过分集中于某个国家的现象,重视区域经济合作。
参考文献
[1]陈洁民.美国启动反补贴调查对我国的影响分析[j].背景城市学院学报,2007,(1):53-58.
[2]程大为.美国“起诉”警示中国[j].瞭望,2007,(2):66-67.
一、吉林省民族教育发展的基本现状
(一)全省民族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吉林省是一个多民族省份,主要少数民族有朝鲜族、满族、蒙古族、回族和锡伯族。少数民族人口共有218.57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7.96%。全省拥有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比较完整的全日制民族教育体系,朝鲜族、蒙古族、满族和回族都设有本民族学校。现有高校1所;民族中小学212所,其中独立高中11所、完全中学14所、初级中学35所、九年一贯制学校36所、小学116所,其中朝鲜族学校130所、蒙古族学校63所、回族学校7所、满族学校12所。少数民族在校生100,193人。全省民族教育发展主要指标均达到或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二)全省各地发展民族教育的主要做法
近年来,全省各地各级党委和政府普遍高度重视民族教育工作,出台了多项优惠政策,持续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投入力度,积极推进民族教育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使全省民族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
1.出台和实施多项优惠政策。其一,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省人大颁布实施了《吉林省少数民族教育条例》,省政府出台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决定的意见》,延边州出台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教育条例》。其二,实行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10分,不使用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5分。其三,加强少数民族预科教育。从2002年实施省属高校少数民族预科教育,目前招收预科生的省属高校达24所。
2.持续加大经费投入。省政府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资金,同时积极争取国家财政资金支持。仅2011年,全省投向民族地区义务教育为主的各种专项资金7.04亿元,占全省专项资金总额的15.5%,超过民族地区人口占全省人口比例(12%)和学生比例(10%)。延边州自2012年起民族学校实行“两免一增”政策(普通高中统招生免收学费、学前一年免收管理费、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执行高于普通学校50%-100%的标准)。有民族教育任务的市(州)和县(市)都设立了民族教育专项资金。
3.积极推进民族教育教学改革。其一,坚持双语教学。各地普遍重视民族学校的双语教育教学工作,实施开放而多元的双语教育教学模式。采取一类模式(用本民族语授课,加学汉语)的学校比例占67%,二类模式(用汉语授课,加学民族语文)的学校比例占27%,三类模式(部分课程用汉语授课)的学校比例占6%。其二,推进小班化教育教学改革。2007年,延边州开始实施小班化教育教学改革,至2001年全州朝鲜族小学小班化覆盖率达到70%,2012年末小班化覆盖率将达到100%,并于2012年9月全面启动朝鲜族初中小班化教育教学改革。
4.注重民族传统文化教育。近年来,全省各地立足于繁荣和发展民族文化,积极开展民族特色文化进校园活动。坚持“从小抓起、从学校抓起”的原则,全省各级各类学校为民族团结事业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作出重要贡献。绝大多数地方做到了“四列入”(将民族教育课列入课程计划、民族团结教育课内容列入中考和高中学业考试范围、学校民族教育教材列入免费教材范围、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列入各市(州)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内容)。延边、前郭地区400多所学校深入开展了“朝(蒙)汉手拉手、民族心连心”活动。各地立足于繁荣和发展民族文化,积极开展民族特色文化进校园活动。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从2002年开始将马头琴演奏列入民族学校选修课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将朝鲜族民族文化教育规定为地方课程。“中国朝鲜族农乐舞”被列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5.不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其一,注重培养双语兼通的民族教育管理人才。各地都注重培养双语兼通的民族教育管理人才,将他们充实到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其二,注重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目前,省教育厅将民族学校双语教师培训列入“省培计划”中,并设立专项经费,单独组织培训。2006~2011年共培训双语教师3000人次。
二、民族教育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制约全省民族教育发展的一些突出问题,如民族学生生源锐减,合格师资来源不足,教师年龄老化、结构性缺编,办学经费紧张,留守儿童数量多,教育教学资源匮乏等。
(一)少数民族生源锐减,办学投入严重不足
以朝鲜族为例,由于特殊的人文、地理等因素,近年来生源持续减少,据统计,全省朝鲜族中小学学生数由2002年的141935人减少至2012年的41974人,锐减60%,但学校数、教学人员、校舍面积、特殊支出等不同比减少,导致生均教育成本逐年增加,而政府对学校拨款以在校生数为主要基数,致使朝鲜族中小学办公经费难以为继。此外,由于民族中小学双语学科课时数约占总课时的31.48%,比其他学校多出1772节,相当于在相同学制下多学1.2个学年的课时,又由于学校办学半径加大,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要求很高,相应地增加了人力、物力方面的成本支出,如双语教师配备和培训、教育教学资源建设等,现行的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政策远远不能满足民族教育办学的基本需要。
(二)教师队伍年龄老化,合格师资来源不足
虽然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是全省各地民族教育的重点工作,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其一,教师年龄老化,结构性缺编。以朝鲜族为例,由于学生生源锐减、学校规模不断缩小、不合格教师无退出机制、生师比不尽合理等原因,造成朝鲜族教师队伍在数量上整体超编,严重阻碍了青年教师的引入。据统计,全省朝鲜族小学教师2709人,其中超过40岁的占57%。如,延吉市一所小学由于超编,已经五年没进新教师,致使教师队伍年龄老化,45~55岁间的教师占任课教师的50%,35~45岁的教师占任课教师的44.1%,35岁以下的教师只有4人。全校共有646名学生,却仅有2名音乐和美术专任教师。民族学校尤其是农村民族学校教师在整体超编的情况下,又严重缺乏民族语文、音乐、体育和美术教师。其二,合格教师来源不足。如,朝鲜族,正规师范院校毕业、学科专业对口教师相对缺乏,教师第一学历配备率不到总数的60%。高校毕业生执教率、到位率偏低,合格教师来源不足、补充难。
(三)留守儿童不断增多,教育工作难度加大
由于特殊的地理人文环境,致使民族学校单亲无亲留守儿童比例逐年提高。据统计,全省朝鲜族小学留守儿童比例高达26%,其中,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小学留守儿童数为17840人,占在校生总数的55.96%。由于缺少亲情和有效的家庭教育,留守儿童在思想、学习和生活等方面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增加了学校的教育教学压力。
(四)图书出版需求萎缩,教育教学资源匮乏
由于少数民族学生人数少,民族出版物印量不多,吉林省少数民族图书出版事业一直面临市场需求萎缩、收支成本高、投入严重不足等困难。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汉学生之间课外读物供应量已经达到1:67,民族教育教学资源严重匮乏。
三、推进民族教育发展的策略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对民族教育的经费投入
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民族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提高至普通学校学生的2倍。加大对规模偏小民族中小学校的扶持力度,办学规模不足100人的生均公用经费按100人投入,办学规模100人以上不足200人的按200人标准投入,办学规模2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按300人标准投入,办学规模300人以上的按实际学生数投入。设立民族教育专项经费,加大对民族教育双语教师的培训力度,加大对民族艺术、体育器材的专项投入。
(二)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师资队伍建设
针对少数民族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现状,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其一,对实施双语教学的民族中小学,在教师编制上适当放宽标准和实施优惠政策,根据实际班数和工作需求核定教职工编制。其二,在评选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等各项评选中向少数民族学校校长和教师予以适当倾斜。其三,积极推进民族师范生定向免费培养计划,通过适当降分录取、实行“订单式”培养,为少数民族培养大批紧缺教师,积极拓宽民族教师来源渠道。其四,建立健全民族学校教师队伍退出机制。对无法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进行合理分流,(下转14页)(上接6页)空出的编制用于补充新教师,缓解民族学校教师队伍年龄老化、结构性缺编问题。
(三)进一步推动民族教育小班化教学改革
实施小班化教育,对生源规模减少的民族地区、民族学校具有重要意义,是其创建优质教育、提高办学效益的有效途径。建议将小班化教育改革纳入民族教育发展规划,加快研究制定适合小班化教育的人员编制和资金投入政策,大力推进小班化教育环境建设和推广工作。
(四)进一步推进民族教育双语教育模式实施
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双语教学,对于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文化、提高少数民族科学文化素养、加快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具有深远意义。[2]我省朝鲜族和蒙古族学校实行双语教学,建议在保持相同学制的前提下,把少数民族学前一年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畴,落实生均公用经费,进行早期双语教育。允许民族学校根据双语教育的实际需要,适当调整课时计划,逐步缓解民族中小学可是紧张的问题,加强双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教育教学资源建设
少数民族学生课外读物供源少,建议从省级民族教育专项经费中划出一定数额资金或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编写出版少数民族文字版课外读物,研究开发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优质课件等教育教学资源。在教材建设上要加大对地区性乡土教材开发的扶持力度,鼓励学校教师和相关研究人员积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发一些校本课程乡土教材、民族民间文化教材等。[3]
(六)进一步加强单亲、无亲及留守儿童教育
加强单亲、无亲及留守儿童教育关涉民族教育健康发展。中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州政府已在2012年8月正式下发《关于做好留守儿童工作的指导意见》,对该项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目标、教育管理工作机制、组织保障和经费保障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各方反响很好。建议各地都应在这方面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健全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关爱服务体系。拓宽渠道,倡导社会各界关心关爱单亲、无亲及留守儿童。
参考文献:
[1]张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加快推进民族教育发展[J].中国民族教育,2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