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个人机制;生育意愿;“单独二孩”政策
1引言
近年来人口老龄化加速,出生性别比失衡以及未来劳动力资源不足,人口红利减少等问题日渐进入人们关注的视线范围[1]。因此2014年的计划生育政策发生了调整,2014年3月27日,《关于修改的决定》中第十六条第四款“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2]。这一调整能否真正的影响人们的生育意愿,能否真正的解决上述问题是人们关心的问题。
本文以黄州区为例,通过问卷调查,对影响黄州区育龄妇女生育意愿的机制做了一个简单的分析,为政府调整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提供借鉴价值。
2基本概况
目前专家对生育意愿影响机制的研究主要包括三大方面的因素:一是社会因素,二是家庭因素,三是个人因素,本人认为他们都将重点放在前两种机制上,对个人机制的研究比较薄弱。本文将主要从个人机制来分析影响育龄妇女生育意,包括愿育龄妇女是否愿意生育二胎,且意愿是否强烈。
个人因素是生育意愿最低层次的影响因素,它既作为家庭和社区水平上生育意愿影响因素的基础,同时又受制于家庭和社区因素。调查情况见表1。
表1调查对象的基本概况(个人机制)
变量1比例1变量1比例小学10.0461再婚有配偶10.030初中10.1881离婚10.039中专10.1991丧偶10.007大专10.279115~19岁10.073本科及以上10.288120~24岁10.236非农业人口10.538125~29岁10.207农业人口10.462130~34岁10.206未婚10.391135~39岁10.134初婚有配偶10.534140~49岁10.144
从表1可以看出调查中的城市育龄妇女所占比重多,育龄妇女的受教育程度在不断的提高,受高等教育比例占多数;调查对象的年龄主要位于20~34岁间,他们所占的比例为64.9%,且已婚占绝大多数,未婚次之。
3数据分析
主要运用Excel对数据进行预处理、整理、做表、做图及进行分析。
3.1户口性质
城乡之间由于社会、经济、文化以及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效果的不同,居民的生育意愿从整体上来看有较大差别。但在生育二胎方面城市育龄妇女更愿意生育二胎,如果是想生二胎,在子女性别构成上,城乡之间并没有多大的差异,都愿意是一男一女,如果只要一子女,在性别上农村更愿意是男孩,但这种传统的生育观念在淡化,生男生女无所谓的这种观念现在在逐渐的盛行,这对平衡出生性别失调有重要作用(图1)。
3.2年龄
随着时代的变化,人们的生育观念也在随之发生变化。1994年以后的青少年妇女由于受传统生育观念的影响比较少,加之社会各方面的因素所以他们在生育二胎方面,大多数选择不愿意生二胎;20世纪80年代出生的妇女,60%的人愿意生育二胎,而介于这两者之间的育龄妇女他们的生育二胎的意愿与不愿意生育二胎的意愿所占的比例几乎相等。这可以说明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生育观念也在潜移默化,尽管出台了单独“二孩”政策,人们也不愿意生育二胎,这就让人深思,单独“二孩”政策,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图2)。
3.3文化程度
研究结果显示,1994年以前不同文化程度的夫妻,以想要两个孩子为主,随着文化程度的上升,想生1个孩子的比例也逐步增多,而想要2个及以上孩子的比例则逐步下降。受文化程度的高低,与生育二胎的意愿间形成了山脊,受文化程度高的与受文化程度低的育龄妇女生育二胎的多不高,而受中等教育的育龄妇女生育二胎的意愿强烈。受教育程度低的由于他们大多是80后,那时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加之她们年龄的加大对生育不抱希望。在调查时问高龄的育龄妇女,“现在如果放开二胎政策,意愿在生一个吗?”她们说现在都一把年纪还生什么呢。这说明对高龄育龄妇女来说生第二胎,自身年龄成为她们考虑的主要因素。另外受文化程度高的育龄妇女,由于受文化的影响也不愿意生二胎。而受过中等教育的育龄妇女处于以上两种的过渡带。一般来说,一个人受教育程度的高低不仅影响其生育孩子的数量而且还会影响到其选择生育孩子的性别,一般而言受教育程度越低越偏好男孩(图3)。
3.4生育与婚姻状况
一般情况下,第一次生育前的生育意愿对其后来的实际生育行为起较大的支配作用,而生育后的生育意愿则主要受到以前的生育行为的影响,并对未来再次生育行为起主要作用。宗占红等从婚姻状况分析,未婚者平均理想子女数为1.3,低于已婚者的1.61,未婚者不要孩子的比例为8.1%,远高于已婚者的1.0%[3]。研究结果显示,未婚者想要生二胎的意愿比初婚者想生二胎的意愿的比例低1.2%;对于再婚者她们愿意生二胎的比例高达57%,说明孩子是连接婚姻的纽带(图4)。
4结语
计划生育政策的转变,新生单独“二孩”政策的出台是否能改变人口红利的减少、老年化的速度的加快、421家庭存在的潜在的风险及未来劳动力不足的问题,仍在期待中。
本文针对新单独“二孩”政策做了一个有关个人机制对育龄妇女生育意愿的调查,个人机制包括年龄、文化程度、户口性质、婚姻状况等相关因素,四者对育龄妇女的生育二胎的意愿都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但笔者认为年龄和户口性质对育龄妇女生育二胎意愿起的是基础作用,年龄关乎她们的出生年代近而影响她们受传统生育观念的影响程度,及受教育程度和未婚已婚是否从而对个人的生育行为、生育意愿产生影响;另外户口的性质也起着同样的作用。笔者认为新单独“二孩”政策并不能改变育龄妇女的生育意愿。因为随着社会发展脚步的加快,生活压力、工作压力、教育压力等各方面压力的加大,对现代人的心理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对她们的生育行为生育意愿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参考文献:
[1]陈越男.高学历群体二胎生育影响因素分析――以成都市高校教师为例[J].中国科技博览,2010(16).
中共中央十八届五中全会制定了全面放开二胎的生育政策,对实行三十多年的“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的计划生育政策作出调整。从严格执行“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到全面放开二胎是一个巨大的转变,这一转变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关注。翟振武指出:全面放开二胎,可以明显改变未来我国总人口的发展轨迹,延缓人口总量进入负增长阶段的趋势和人口老龄化的进程;[1]谢慧蓉从经济发展方面对全面二胎原因进行了研究之后得出结论:全面二胎有利于再续中国人口红利,促进中国经济发展;[2]张晓青则认为:“全面二孩”政策家庭更主要从一个孩子的风险方面考虑二孩生育,“单独二孩”政策家庭则更多从自身养老和精神需求的角度做出二孩生育选择。[3]通过分析发现,已有研究多集中于全面放开二胎的原因及其影响,鲜有从社会性到政策性转变的视角来分析不同时期生育行为的研究。该研究以费孝通《生育制度》一书为基础,对建国后生育政策的演进进行社会学解读,旨在揭示生育政策演变的社会根源。通过对不同历史时期社会状况差异的分析,得出生育行为受生育政策限制,生育政策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全面二孩”政策并不意味着生育回到自然状态的结论。
二、生育政策演进的社会学解读―从生育制度到生育政策
生育政策是相对于生育制度而言的,指由国家制定或在国家指导下制定的规范育龄夫妇生育行为(包括生育数量和质量)的准则。生育政策是由国家参与制定,是国家干预生育活动的手段,对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指向作用。生育制度是社会制度的一种,是社会性而非政策性的,主要表现为文化的规律及技术。为了便于研究,本研究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将建国后生育政策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鼓励生育政策阶段(1954-1957)、限制生育阶段(1958-1978)和计划生育阶段(1978年至今)。
1、鼓励生育阶段(1954-1957)
从1949年到1953年,国家的主要精力在于恢复经济生产,这一时期的生育政策处于缺位状态。1953年底,伴随着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圆满完成,国家经济得到了初步的恢复。国家开始着手制定新时期的生育政策。“人多是好事”的思想在当时的人口政策制定中占据主要地位,这也成为国家鼓励生育政策出台的思想基础。国家在完成民主革命遗留的任务之后,社会生产逐渐恢复,整个社会的经济状况逐渐好转,国家开始关注生育,开始鼓励生育。这一政策主要通过救济、补助等来鼓励国民生育,对多子女户进行物质补助和救济,从物质方面保证了生下来的孩子可以通过社会性的抚育,学会在人群里谋生活,[4]以保障种族的延续和社会结构的完整。
费孝通在《生育制度》一书中指出,社会的完整必须人口的稳定,[5]只有人口稳定,社会才能维持完整和发展。然而,当时的政策制定者急于解决眼前劳动力短缺问题,忽视了社会的长远发展。这种激进的人口政策虽然短时期内提供了社会发展所需的劳动力,但从长远来看,人口急剧上升,闲置的劳动力成为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的障碍,威胁着新时期的社会主义建设。种种弊端的显现,迫使国家开始反思和调整现行的生育政策,中国的生育政策开始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2、节制生育欲行又止阶段(1957-1978)
在政策缺失和鼓励生育的政策激励下,我国人口增长迅速,1953年国家进行第一次人口普查时人口已突破6亿大关。在巨大的人口压力下,国家开始调整过往的生育政策。费孝通指出,一个新分子的生存空间需要去旧世界里寻觅,他得在原有社会分工体系中获取他的地位,社会结构不再扩张时,新分子入社的资格就得向旧分子手上去要过来。[6]而此时的中国,劳动力日渐充足,但是人口增速并未下降,迅速增多的人口给趋于完整的社会结构带来沉重压力,节制生育成了普遍的社会诉求,这成为节育政策出台和实施的社会基础。1957年3月,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第一十次(扩大)会议上强调:“要提倡节育,少生一点就好了,要有计划生产。”至此,节育政策正式走向历史前台。
但是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后来的“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等政治活动破坏了政策实施的社会环境,曾经提倡节育政策的学者多数被打成“右派”,毛泽东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人口问题上的矛盾心理,更是使人口指导思想出现反复,节育政策遭到破坏,人口政策进入混乱时期。此时,节制生育工作停滞,生育出现自由化现象,人口恢复盲目增长状态。[7]混乱之后,人口不管是在数量还是在结构方面,问题都日益突出。伴随着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中国开始进入计划生育阶段。
3、计划生育阶段(1978-至今)
改革开放之后,社会主义建设开始逐步走上正轨,计划生育成为国家人口政策主流,作为基本国策开始在全国推行。计划生育政策自1978年10月开始实施到现在将近四十年,其中以2015年召开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为界,分为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为“限制二胎”时期,第二个时期为“放开二胎”时期。
(1)“限制二胎”时期(1978-2013)。1978年10月中央对“晚”“稀”“少”的生育政策作出明?_阐述:女性23周岁男性25周岁结婚为晚婚;一对夫妇最好只生育一个子女;最多生育两个且生育间隔在三年以上。同时,国家有计划的对实施节育手术的职工和农民进行补助,并且要求各地政府坚持以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展开的原则,来制定关于城市住房、自留地分配等社会经济政策。至此,基本形成了以“晚”“稀”“少”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政策。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指出:必须在今后二三十年内采取坚决措施以解决人口问题,开始在全国推行“一孩政策”。
事实上,限制二胎政策主要针对农村地区。在农村地区多子多福的观念依然盛行,男孩偏好占据主要地位。受之前人口快速增长的影响,土地已经受到相当重的人口压力,[8]费孝通认为“这是限制儿童数量的重要因素。[9]尽管儿童的劳动能对家庭经济做出贡献,[10]但是随着自留地按人口多次划分之后,人均耕地面积下降,并没有足够的劳动对象来利用这些劳动力。农村的大量剩余劳动力不断涌入城市,在促进城市发展的同时也给城市治理带来了困难,引发了诸多城市问题。总的说来,随着人口数量的不断上升,人口、资源与环境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出来,由此带来一系列的教育、住房、就业等问题,这一系列问题阻碍了新时期社会的发展。基于此,国家试图通过限制二胎来有计划地控制人口,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以此来促进社会更好发展。
(2)“全面二孩”时期(2013年至今)。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单独二孩”政策,经过两年多的实行,却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社会环境因素。经过几十年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多子多福的观念逐渐被只生一个好的观念所取代。社会环境的变化对人们的生育意愿产生了直接影响,在“只生一个好”这种思想潜移默化的影响下,人们的生育意愿逐渐弱化。另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养老体系也在逐步健全,养儿防老、延续香火的传统思想逐渐成为过去式。鉴于此,新一代父母的生育观念在社会环境的影响下悄然发生改变。第二,经济因素。抚育一个孩子的经济成本到底有多高?学者徐安琪早在2004年就给出了答案:抚育一个孩子,从直接经济成本看,0-16岁孩子的总成本将达25万元左右,如估算到子女上高等院校的支出则高达48万。[11]调查样本以上海徐汇区为主,不发达地区可能会比这个水平略低,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抚育成本是只降不升的。另外,逐年攀升的抚育成本,无疑会给收入一般的父母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新时代青年在“恐婚”之后甚至“恐生”。但是,正是这些“恐生”的青年才是生育的主力,一旦他们生育意愿不强,生育率就很难达到预想效果。第三,社会养老因素。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中国陷入未富先老的境地。随着老龄化人口的日益增加,可用劳动力日益减少,对于社会化大发展产生严重影响:一方面,因为生育不足,劳动力替补出现断裂,造成社会结构的残缺,影响社会发展;另一方面,老龄化日益严重,大量增加的老龄化人口和并不完善的社会养老机制给未富先老的社会带来沉重压力。而且独生子女政策的推行使一部分家庭只养育一个孩子,独生子女的意外死亡产生了许多“失独家庭”,失独父母的养老问题也是国家需要考虑的。另外,两个独生子女结婚,在中年要至少为4个老人养老,上要赡养老人,下要抚育幼子,这种“四二一”的结构加剧了中年人的负担,甚至会影响生活质量。
三、结论与讨论
出生人口性别比,是指人口出生时男婴与女婴数量上的比例关系,通常表示为平均每100个活产女婴所对应的活产男婴的数量。按照国际上长期观察所得出的经验测算值,公认正常范围是105±2,即103-107之间。出生人口的性别比以及随后各年龄段人口的死亡率共同决定了一个人口群体的性别构成,直接影响着婚姻、家庭的形态和结构,从而对经济社会的健康产生重要和深远的影响。本文就如何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失衡的问题作粗浅的探讨。
一、出生人口性别比例严重失衡的现状和危害
出生人口性别比“三高”(重度偏高、长期偏高、整体偏高)在我国表现出越来越严重的态势,广东省尤为明显:1982年为110.37,1995年为123.32,2000年为130.30,甚至有1/4的地级市已达140以上。严重失衡的性别比已对我省建设小康社会构成了严重威胁。这个问题已经引起有关专家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今年7月11日世界人口日专家座谈会上提出的我国人口六大隐忧中,就把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失衡列在第一位。控制严重失衡的出生人口性别比是国家计生委2004年的主要目标之一。
就出生人口性别比而言,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偏高,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婚姻年龄段男女两性人口的“富余”越显著,从而出出现现男性婚姻竞争加剧,导致拐卖妇女、家庭不稳定等一系列现象的发生,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性别比例严重失衡所带来的危害性。根据专家预测,如果保持现在出生人口性别比不变,未来20年广东男性人口比女性人口将会多出1000万以上。具体说来,这种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不利于家庭的稳定。性别比例失衡,将会引起所谓的“婚姻挤压”问题,即进入婚嫁期时,一部分男青年找不到配偶。而单身汉增多,势必冲击既成家庭,谋求与已婚育龄妇女重新组合,导致部分家庭解体,离婚率升高。
二是不利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男多女少,将严重冲击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偷情、嫖娼、共妻、乱伦等不道德行为将难以遏制。
三是不利于社会稳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不稳,社会就不会安宁。单身族的壮大,必然导致性犯罪、拐卖妇女和儿童、情杀、仇杀案件的增多,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稳定。
四是不利于少年儿童的身心发展和健康。离婚和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增多,不仅伤害成人的心灵,更使相当一部分的少年儿童失去父爱、母爱,生活在不和睦的家庭中,因身心受损而变得冷漠、忧郁和偏执,不利于他们今后的健康成长。
五是不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表面上看,男多女少,结婚率降低,出生率也随之降低。实际上,由于人们的生理、生活和心理需要,这些“剩男”们必将千方百计达到自己的目的。租妻生子、非法同居、借腹怀胎、贩卖儿童、非法抱养等现象将随之而大量出现;一些见异思迁、见钱眼开的妇女必然频繁地重组家庭、不断怀孕生子,而手段将变得更加隐蔽化、游击化,导致生育、节育政策难以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工作将处于混乱或无政府状态。
二、出生人口性别比例严重失衡的原因分析
一般来说,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异常,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统计数据有误,一种是人为的干扰。笔者认为,造成广东近年来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偏高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一)传宗接代的封建思想观念仍在部分人中根深蒂固。在人类的生育活动中,两性角色、两性关系、两性行为都受观念和文化的影响。传统生育观最核心的内容就是极端的男孩偏好,“男尊女卑”、“男强女弱”、“重男轻女”是相当一部分人的态度,“男主外,女主内”也是性别的社会角色规范与分工模式。特别是生男孩才能传宗接代的思想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多胎生育的首要目的,就是为了生育到男孩,延续香火和血脉,否则就是断子绝孙,对祖宗的不孝。
(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不健全使“养儿防老”仍是现实问题。在农村,除了农民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生男孩可以传宗接代的思想观念外,导致农民偏男生育意愿的因素还有现实原因。尽管经过二十多年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农民的生育观念有了较大转变,但在广东,特别是在粤北、东西两翼这样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还是传统的生产方式,重体力劳动主要靠男性承担,女性由于生理、体力方面的差异,只能作为辅助劳动力。特别是现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和完善起来,集体养老也有相当大的难度,目前仍有90%以上的农民靠家庭养老,按照农村的习俗,年老后一般不在女儿家长住,家庭养老实际上就为养儿防老了,要靠自己和子女来解决经济来源、生活照料、精神慰籍等养老问题,不能不说是个很大的难题。这些现实问题的存在,在客观上影响着农民偏男生育意愿的转变。
(三)二孩及多孩出生性别比高是关键因素。农民在不同孩次上有不同的心态:在一孩生育中,还没有偏男生育意愿。因为即使一孩为女孩,按现行生育政策也可以生二孩,不需要选择一孩性别。而二孩则是满足偏男生育意愿的最后一次机会,因而表现出了强烈的偏男生育意愿,千方百计地要达到生育男孩的目的,这就导致了二孩以上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出现。
(四)性别选择、非法鉴别胎儿性别是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重要因素。性别选择,分孕前性别选择和产前性别选择两种。孕前性别选择,即在怀孕前通过采取民间偏方,受孕时间等方法使胎儿为男性,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出生性别的自然概率。产前性别选择,即在怀孕一定月份后,用B超鉴定胎儿性别,进而实行产前选择性引产。这是农民实现偏男生育意愿所普遍采取的主要手段。由于社会医疗机构缺乏监管,非法私人诊所泛滥,特别是B超的滥用,性别选择变成一件非常容易的事情。
(五)选择性终止妊娠是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直接原因。目前,一些无《社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设诊所、开展医疗活动的机构和人员;非法开展性病病门诊和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机构和人员;非法开展B超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人员;这些机构和人员他们一方面出具虚假手术证明,干扰计生工作,造成育龄妇女计划外生育多孩;另一方面内债从事非法引、流产活动,是导致性别比失衡的直接原因,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坏。必须指出的是:有些正规医疗机构也有将本单位的科室或门诊部、医疗器械租借或承包给社会非医务人员从事非法医疗活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不良作用。
(六)瞒报漏报,溺弃女婴是造成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又一因素。随着广东计划生育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特别是纯二女户结扎工作抓得很紧,一些地方少数人为了生育男孩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办法。即使生育女婴,不少人隐匿不报。隐匿女婴也有二种方式:一是隐匿女婴申报死亡;二是隐匿女婴不报出生。隐匿女婴的目的是持二胎生育指标再生育三胎。甚至有一些已生一个女孩的夫妇如果生了第二个女孩不是送人就是丢弃,隐瞒不报,甚至干脆溺死了事。
(七)基层干部工作不到位,孕情监控制度不完善,也是导致性别比居高不下的一个因素。一些基层干部由于本身思想观念落后,存在同情、做老好人的思想,对溺弃女婴的情况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既不制止,也不配合上级查处,甚至隐瞒二女户对象,助长了群众生育男孩的偏听偏信好;二是二女户多,动员落实节育措施难度大,怕掉选票;三是二女户多,给予优惠多,怕增加村集体经济负担。此外,过去一些地方对那些已安排了生育指标的妇女都不要求去做孕检,孕情不明,有些持有《生育证》的孕妇发生自然流产的、死胎、早产的都不知道,甚至私自采取人流引产措施都没人管理,漏洞很大,给一些育龄夫妇可选择孩子性别的机会。
三、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例严重失衡的主要途径
出生人口性别比偏市制原因比较复杂。归结而言,促使人们产生重男轻女的观念,有经济、文化、社会三个方面的因素,这是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根本原因。要解决好这一问题,就必须在党和政府的组织协调下,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采取有效措施,实行综合治理。
一是强化宣传教育,为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创造良好舆论氛围。围绕转变人们的生育观和克服重男轻女思想这一主题,组织宣传文化部门和新闻舆论单位设立专题进行经常性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级婚育学校,向群众传授“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科学知识,进行渗透性的宣传,倡导性别自然选择,宣传性别人为选择的严重后果和社会危害性;通过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深化“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的宣传主题,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积极开展“关爱女孩行动”;要将新型生育文化建设同提高妇女地位结合起来,减少传统性别意识的束缚,并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大力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公益性宣传,组织典型人物现身说法,实行以群教群。重视各地出台的相关政策的宣传,如有奖举报制度、针对女儿户家庭的利益导向政策等,使好的政策和制度真正深入人心,发挥效果。大力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卫生部和国家药监局三部委《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以及《刑法》中有关追究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终止妊娠手术行为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广泛深入地宣传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通过宣传教育,使人们认清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失衡给社会和后代造成的严重后果,自觉克服重男轻女的旧陋思想,逐步树立“女儿也传后人”等科学、文明、进步的生育观,以消除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失衡的思想根源。
二是强化利益导向,探索建立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在农村群众养老问题没有根本解决的条件下,强化利益导向,对于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解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这一问题的治本之策。建立利益导向机制,要结合各地实际,出台地的政策要及时兑现,要突出重点,切实帮助独生子女和纯二女户解决养老等方面的后顾之忧,使人们自觉放弃生男偏好,从而使出生人口性别比回归自然规律的平衡。各级政府要加强宏观协调,各有关部门都要出台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女儿户家庭的社会经济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在建立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工作中,要及时把符合条件的女儿户家庭纳入,切实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要使农民懂得“养老不是单纯依靠儿子或女儿,还可以依靠社会的力量”。逐步形成家庭抚养孩子———孩子回报社会———社会赡养老人的良性循环。
三是强化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以及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违法犯罪行为。为了遏制一些地方人为干预出生性别的多发势头,要由各级政法委牵头,协调公安、检察院、法院和计生、卫生、药监等部门,联合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以及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违法犯罪行为。一要加强B超使用的登记和监督管理,采取有力措施查处地下流动B超鉴定胎儿性别屡禁不止的问题。根据当前B超鉴定胎儿性别组织化和地下化的新情况,要进一步创新工作方法,提高查处工作水平。根据工作需要,司法部门要适时介入。二要进一步加强对医院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制和责任意识的教育,使他们认清非法鉴别胎儿性别给社会造成的危害,自觉遵守B超机的使用管理规定,从而杜绝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实现手段。三要切实解决药品零售中存在的部分终止妊娠药品非法销售的问题。四要依法严厉打击贩卖、残害、遗弃女婴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是强化源头治理,切实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这是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关键所在。可采取“孕前体检,怀孕建卡,跟踪服务,定点分娩”,将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紧密结合。特别是基层要加强孕性监测,对每一个怀孕妇女定期进行检查、访视、登记,以掌握其孕育的全过程,防止选择性别引产的发生。要扎实抓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要建立孕情监护制度,规定其间隔时间内要回原籍或现居住地孕检一次;对外来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可组织人员上门服务,定期就地进行孕检,以便及时掌握流动人员的孕情及生育动态,防范于未然。对流动人口的计生工作应与户籍人口一样,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
五是强化政策导向,不断完善生育政策。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任张维庆在今年8月11月明确提出: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与国家的生育政策有一定关系(虽然没有必然的联系)。如我省的“双农户第一胎为男孩不得生育第二胎,第一胎为女孩方可生育第二胎,严禁生育第三胎”的政策,就对我省的一孩、二孩、三孩的出生人口性别比产生明显不同的影响。因此,要不断完善生育政策,发挥政策的导向性作用,引导、激励人们的思想、行动往正确的方向发展。
六是强化公共管理,树立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综合治理。计划生育是国策,执行国策是社会各界政府部门的共同责任和义务。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实践来看,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偏高和问题上,单纯靠计划生育部门唱“独角戏”困难很大。因此,必须把各部门动员起来,赋予一定责任,把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情况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进行考核。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大人口国情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力度,营造男女平等的舆论氛围,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卫生部门要制定使用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使用设备的管理制度以及对单位的医务人员实施直接有效的教育管理,堵住“B超”使用的漏洞;教育部门要提高女童的入学率,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公安部门要依法打击溺弃、贩卖女婴及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违法犯罪行为;涉农部门对“三结合”工作、对纯二女户的扶持可提供资金保障等等。计划生育部门应主动走出去,协调相关部门建立按月查访、引产报批、定点接生、死婴核查、责任到人、违规重罚的管理与服务制度,对于领取了二孩生育证,未经批准而擅自终止妊娠的不再安排生育。同时,还要多与各有关单位沟通、交流,以便掌握更多信息,争取更多支持。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这一首要任务,通过扎实基层基础,提升服务能力,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提升人口计生工作整体水平。创建活动要与示范村创建活动紧密结合,通过强基提质、促后进转化,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管理的层层落实;通过示范引领、典型带动,实现人口计生工作的创先争优。
创建标准
(一)创建无政策外多胎生育乡(镇)、街标准
1、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切实落实“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
2、全面完成当年县与乡签订的人口计划生育责任目标;
3、本考核年度内无政策外多胎出生;
4、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保持在90%以上,当年生育子女夫妇长效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保持在80%以上;
5、乡服务站建设达到标准化、规范化要求;
6、组织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待遇落实,能够认真坚持“月报月训、宣传教育、普查服务等各项经常性工作制度;特别是建立了政策外生(孕)育责任追究制度;
7、较好落实了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二)创建无政策外生育村标准
1、当年无政策外出生;
2、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保持在90%以上,当年生育子女夫妇能够较好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3、村“两委“班子能够承担起人口计生工作职责,较好完成年度各项责任目标;
4、村专干、小组长认真落实“月访视”工作制度,宣传服务到位,报酬按规定全面落实;
5、育龄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满意度达90%以上。
申报验收
(一)申报程序。时间:每年9月底。(1)“无政策外出生村”。由符合条件的村向乡计生办申报,经乡级审核验收后报县级人口计生局;(2)“无政策外多胎生育乡”。符合条件的乡向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报,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审核验收。
(二)审核验收。每年11-12月组织考核验收。(1)对创建“无政策外生育村”的,由乡初次考评,对初次考评合格的,报县级人口计生局组织审核验收;(2)对创建“无政策外多胎生育乡”,由县级人口计生局负责审核验收。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全乡各村要全面落实省、市、县、乡创建“双无”活动意见,将其列为全年的一项重点工作,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狠抓落实。乡计生办已成立了“创建无政策外多胎生育乡和无政策外生育村”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并将其纳入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考核。各村要结合本地实际及当前开展的重点工作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细化措施,确保活动取得显著成效。
(二)建立长效机制,加大投入。落实乡、村层层签订的人口计生管理责任目标任务,继续落实领导分包责任制,细化日常管理,确保任务到人,责任到位;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强化动态管理,定期督导检查,通过进一步建立、完善各项长效工作机制,切实强化基层基础,保持低生育水平的长期稳定。同时要在人力、物力和经费保障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三)突出工作重点,强化指导。各村要将“双无”创建活动作为扎实基层基础,保持低生育水平长期稳定的重要抓手狠抓落实,活动中要坚持“四个结合”即:坚持与加强基层计生专职队伍建设相结合;坚持与开展优质服务相结合;坚持与深化基层群众自治相结合;坚持与推进整体工作相结合。工作中要注重深入基层,加强工作调研及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及时处理解决。
奖惩办法
(一)表彰奖励。自2010年起,乡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将结合全省创建活动要求,对连续3年“无政策外多胎生育乡”报上级经验收核实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授予“无政策外多胎生育乡街”进行挂牌表彰;对人口较多且连续3年以上“无政策外多胎生育乡和无政策外生育村”,省、市均将进行挂牌表彰。
(二)责任追究。各村在“双无”创建活动中要坚持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等行为。对已挂牌表彰的“无政策外多胎生育乡和无政策外生育村”将实行跟踪倒查制,经查证当年有瞒报、漏报政策外出生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给予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工作要求
1、各村要切实加强领导,将“双无”创建活动与当前开展的各项重点工作有机结合,进一步明确责任,规范管理,层层抓好落实。
恰巧,9月25日是《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发表30周年之日。在这封被视作计划生育政策发端的公开信中,有这样一句话最近被反复提及:到三十年以后,目前特别紧张的人口增长问题就可以缓和,也就可以采取不同的人口政策了。
原中国社科院人口所所长、计划生育政策的主要制定者之一田雪原,在接受《望东方周刊》采访时说,30年前中央连开5次会议讨论计划生育政策,最终他们起草了给中共中央书记处的报告,其中就有上面这句话。他说,制度设计之初,目的便是“控制一代人生育率”。
如今,“一代之约”的时间已到。在计划生育政策主导下的早期出生者,已经到了结婚生子的年龄。同时,中国的人口状况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计划生育政策结下硕果的同时,也酿下了苦果:男女比例失衡、民工荒、人口老龄化,这些前所未有的问题都给计划生育政策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独生二胎”的消息来自“内部渠道”
何亚福告诉本刊,“一独生二胎”的消息来自“内部渠道”。对于这一消息,本刊采访的一位官方学者称,对此事‘‘知道一点”,但具体信息不愿更多透露。而国家计生委政策法规处的工作人员则对本刊表示,“不知道他们从哪里得到的消息,我们还没有接到正式通知”。
尽管中央尚未有正式通知,但地方对此事却已多有所闻。
就在9月中旬,浙江省刚刚进行了一次相关调研。据《钱江晚报》报道,杭州市各社区在几天内对全市上千人进行了电话调查。内容便是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是否愿意生育二胎。而据杭州市江干区计生局工作人员称,调查范围不只是杭州,而是覆盖了浙江省。杭州市计生委发展规划处处长厉敏对媒体称:“这是省里在做的一个调查,是为国家做决策服务的。”这一消息一经发出,便引来人们对二胎政策变化的猜想。旋即,在9月16日上午,浙江省计生委叫停了这次调查。
当本刊记者联系到浙江省计生委办公室主任潘祖光时,他并不避讳:“国家有这个计划,但现在还没有定论,我们也在等。”他直言,这是一个面向全国的计划,而不仅仅是对某些省份。
本刊记者联系何亚福提到的其余4个试点省份计生委时,除了黑龙江省计生委政策法规处副处长蒋艳秋表示对此事尚不知晓外,其余3省的计生委人员都表示听闻了这个消息,但也仅限于“听说”,还没有看到正式文件下发。
从各省计生委的回应可以看出,目前这项政策的总体方向并无太大疑问,只是具体试点方案尚未确定。
9月26日的《南京日报》刊载《老龄化加速,生育率极低,我省“二胎”政策有调整空间》一文,也清晰地传达了这个意思。文中提到江苏省计生委有关人士称,目前国家还没有正式公布试点省份名单,因为一直在不断调整,“就我了解的看,江苏可能不在第一批试点范围内。”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中,江苏省计生委宣教处有关人员也采用了这一说法。
计生部门:人口问题,敏感
在此次采访中,各地计生部门不约而同地流露出十分谨慎的态度。
江苏省计生委宣教处人员向本刊表示,人口政策牵扯到千家万户,社会稳定,太敏感。“敏感”,成为各省计生部门提到最多的―个词。
辽宁省计生委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更直白:“计划生育的事情,稍微有点风吹草动,社会就会有非常大的反响。所以有什么政策,我们只能说是不知道。”
对于地方计生部门来说,除了人口政策本身事关重大,还有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就是中央的态度。尽管按照2002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放开二胎”的权力已经交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地方计生部门仍然要看中央行事。
上述辽宁省计生委人士称,“实际上权力并没有下放”,国家有要求,省里得服从国家大局,各省政策都要上报国家计生委。
吉林省计生委政策法规司孙姓处长也对本刊称,各省的人口政策法规必须由国家批准,不批不放。“唯独人口政策,不光是由国家计生委批准,还得国务院批准。”
但由于试点须由地方开始,而在中央给出定论之前,地方又难以放开口风,这使得地方计生部门面对媒体时常“自摆乌龙”。
据《新民晚报》报道,此次“一独生二胎”的电话调查中,在浙江省计生委叫停调查前后,官方的说法发生了明显转变。事前称“调研是为国家决策服务”的杭州市计生委发展规划处处长厉敏在随后媒体的采访中选择封口:“此事由省计生委宣教处统一向媒体信息。”而浙江省另一座城市宁波的海曙区计生局,更直接否认了进行过相关的调查。
同样的事情也发生在北京市。今年1月25日,《新京报》报道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彭或华透露有望实行“一独生二胎”。但第二天,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即矢口否认。
目前,各地都处在“十二五”规划制定的冲刺阶段。由于这一规划事关未来五年的长远发展,各个部门面对舆论便愈发谨慎。受访的各省计生部门纷纷表示,“十二五”期间地方的具体计生政策是否会有改变,还要看中央的意思。
本刊记者联系到的几位官方学者,也显示出不同寻常的谨慎,大意多为“只谈学术观点,不谈政策”。一位官方权威人口学者直接表示,关于计划生育的政策,“今年一句话我都不能说,我的名字就不要提了”。
计生政策松绑呼声渐高
相比政策制定部门的低调,最近几年,舆论关于计划生育的讨论可谓空前热烈。
2010年的全国两会上,放开二胎成为最热门的话题之一。全国政协委员葛均波、张茵都提议放开二胎。张茵建议:国家应逐步放开二胎政策,并且有个3~5年的过渡期,让一部分人先生。然后再完全放开。提案一经披露,便被众多媒体关注,并在网上得到很高的支持度。
学者们为计划生育松绑的呼声在这两年也陡然增高。这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去年年底的两篇文章。
2009年11月26日,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主任胡鞍钢在《经济参考报》发表文章《中国需稳健调整计划生育政策,稳定未来人口规模》,呼吁“从现在起开始实行第二代人口政策,即‘―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其政策目标是防止人口严重老化和少子化”。
作为国内著名的政府智囊,胡鞍钢曾在2000年称“必须坚持计划生育政策”。而现在,他认为计划生育政策已经到了“需要根据变化了的形势进行适时、灵活、稳健的调整”的时候。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便是田雪原。这
位被称为计划生育政策“副总设计师’的学者在去年12月4日的《人民日报》上发表文章,特别提到“夫妇一方为独生子女者,允许生育两个孩子,农村现在可以实施,城镇可从‘十二五’开始实施”,同时他还在文中建议全国不分城乡,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女者,一律允许生育两个孩子,在有效制止三孩及以上多孩生育条件下,农村可普遍允许生育两个孩子。
在接受本刊采访时,田雪原说,媒体认为他的观点发生了转变,这是“不正确的”。他自称,现在的观点,就是在“坚持初衷”。而他所说的初衷,就是1980年定下的,三十年后可以采取不同的人口政策。
在田雪原看来,30年的计划生育政策已经达到了当初的目标,少生了4亿人,使得计划生育政策在上一个阶段的历史任务已经完成。如今我国已经步入低生育水平多年,这正如30年前所料,人口政策需要面临新的抉择。这和胡鞍钢的看法颇为相似。
还有些微妙的变化在悄然发生。何亚福对本刊说,2005年之前,他的研究成果不但不能出现在电视报刊上,而且在人民网论坛上发帖都无法通过审核。
而在大约2005、2006年期间,这种情况开始发生改变。从那以后,他的文章不仅能顺利通过审核,有时还会被加精并推荐到首页。而几乎是同期,他的文章开始可以在各个媒体发表,“这放在2005年前是不可能的”。
近两年,他在两会期间还积极参与人民网的E提案活动。他提过十多个提案,其中今年提出的《计划生育转变为自主生育的建议》在十大提案评选中位列第二。何亚福认为,这些转变都可以看做是中央在转变人口政策前所做的必要试探。
全面放开二胎,在短期之内不太可能
如果此次“一独生二胎”的政策最终推行,受覆盖的人群将会非常可观。
辽宁省计生委的工作人员表示,虽然还没有相关数据,但这次应该是很大的一个规模。他说,一独家庭应该还是以城镇为主,而在辽宁全省,城镇人口占到60%,符合条件的家庭“数量肯定不会小”。
而可能被选作试点的省份,都是计生政策效果显著,生育率较低的省份。这些省份本身城市化的水平都比较高,因此都和辽宁一样,影响甚广。
但是有专家认为,这些政策可能惠及的家庭有多少会选择生育二胎,结果尚未可知。根据近年来的调研结果,随着育儿成本的升高,年轻一代的生育意愿已经大大降低,尤其是在沿海发达城市,而这些城市往往也正是老龄化严重的地区。
“总和生育率”大致代表平均一名妇女所生育的孩子数量,当生育率达到2.0左右时,人口规模可以保持稳定。根据2000年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全国总和生育率只有1.22。2005年的1%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当年总和生育率为1.33。低下的生育率,成为众多学者支持放开二胎的主要依据。
实践也在为放开二胎提供依据。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甘肃省酒泉、山西省翼城、河北省承德、湖北省恩施等地,就一直在试行二胎政策。“21世纪中国生育政策研究”课题组曾在2005~2006年前往这些地区调研。结果发现总数超过800万人的试点人群在宽松的生育政策下也常年保持人口低增长,总和生育率不到2。而且,在这些地区,一孩的比例不断上升,二孩的比例不断下降。
“21世纪中国生育政策研究”课题组的主要组织者,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顾宝昌早在2004年便已提出“应逐步过渡到每对夫妇生育二个孩子,不会造成人口失控”。
单独二胎政策会对农村劳动力迁移产生固定效应、回流效应以及制约效应三个影响。
关键词:单独二胎;农村劳动力迁移;固定效应;回流效应;制约效应
中图分类号:G5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4)02-0000-01
20世纪70年代,为了应对我国庞大的日益增长的人口数量,我国于1970年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人口计划正式纳入了国民经济发展计划。1973年明确了“晚、稀、少”的方针,经过逐步发展,政策明
确要求,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生育间隔3年以上。1980年~1984年。计划生育政策进一步抽紧。1980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要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在此情况
下,计划生育政策一度抽紧。地方政府最终把“提倡”当作“政治任务”来抓。基本只准生一个孩子。这形成了国家生育政策与家庭个人生育需求之间的重大反差。1982年把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此
后,虽然经过大小多次的修改,但是计划生育作为控制人口数量,抑制人口增长速度的主要方法沿用至今。
进入21世纪,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健康水平不断提升,我国人均期望寿命由1970-1975年的64.1岁到2009年的73.5①。根据国务院2012年颁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105)》,我国到2015年
的人均期望寿命达到74.5岁。我国人均寿命的增加、人口生育率的下降、老龄化水平的增加导致了我国现阶段养老压力巨大。大都数专家认为刘易斯拐点基本到来,我国劳动力短缺已经成为一个社会事
实:劳动力密集型产业逐渐向东南亚、印度等劳动力更加密集的地区转移。这会导致我国就业压力增大,以致影响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国计划生育由抑制人口增长的功能应该逐渐转向适度
促进增长的功能转变。
2013年年底,安徽省公布“单独二胎”政策,政策规定: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
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
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
个女孩的;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②。
安徽省作为人口资源输出大省,单独二胎政策实施无疑会对农村劳动力人口迁移产生重大影响。舒城县2010年人口普查登记户籍人口为991883人,普查常住人口为749273,流动人口占总人口的25%,这其
中还不包括短时外出务工人员。舒城县作为一个典型的劳动力输出大县,单独二胎政策无疑会对舒城县的农村劳动力的迁移产生巨大影响。主要有:固定效应、回流效应以及制约效应。
(1)固定效应:是指由于二胎政策的实施,农村劳动力可能存在的生育期望,适龄劳动力会选择不外出务工,在家乡照顾亲人。这就会产生固定效应
(2)回流效应:是指由于二胎政策的实施,原来已经实施计划生育一胎政策的家庭,可能会选择继续生育,处于对生育成本以及生活起居照料的考虑,可能会选择回到家乡一段时间。这就产生了回流
效应。
(3)制约效应:是指由于二胎政策的实施,农村劳动力在选择工作更加倾向于选择离家较近,这就会对劳动力的工作选择产生制约。这就产生了制约效应。
综合以上三种效应,本文认为:单独二胎的实施会对农村的劳动力迁移产生影响,并且,这种影响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政策实施之后,如何保障受政策影响的居民能够可持续的工作,保证稳定的度过
生育期,这是县级工作单位要重视的工作。因此,本文认为:1、政府应当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为符合政策的居民提供便利;2、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为可能到来的生育小高峰做好准备;3、做
好宣传教育、后勤保障,既要让符合政策的人群得知生育权利,又要防止居民误解国家政策,造成政策外生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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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发祥.当代中国计划史[D].浙江大学.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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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姚立军.新农合对农村劳动力迁移的影响分析―基于CHNS数据分析[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2013(10)
注解:
一、翼城县“晚婚晚育加间隔”二孩生育政策的试点效果
翼城县位于山西省临汾地区东南端,属丘陵半山区,是北方典型的以农业为主的县。1985年“晚婚晚育加间隔”二孩生育政策试点开始时,翼城县有25.8万人,人均国民收入382.8元。到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时,翼城县人口增加到31.1771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2.1819万人,占71.15%。2010年翼城县地区生产总值达到590020万元,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8588元,农村居民消费水平是3417元/人,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是11361元/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932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0459元。翼城县农民人均纯收入1985年是357元,2010年达到5264元。尽管试点初期的设想是,经过短时期的试点,把这一政策在更大范围内甚至全国进行推广。但到2010年,二孩试点政策仍只在翼城进行试点而没有推广。下面我们利用几次人口普查和翼城县计划生育报表数据对二孩试点效果进行分析。
1.人口总量和增长速度根据1982~2010年间进行的四次普查汇总数据,翼城县总人口从1982年的25.4万人增加到2010年的31.18万人,年均增长7.35‰,而同期全国总人口由1982年的10.1654亿人增加到2010年的13.3281亿人,年均增长9.72‰,山西省总人口由1982年的2546万人增加到2010年的3571.2万人,年均增长12.16‰,临汾地区(翼城县所属地区)的总人口由1982年的302.7万人增加到2010年的432.1万人,年均增长12.79‰。显然,从第三次人口普查到第六次人口普查的28年间,翼城县人口增长要比所在的临汾地区、山西省及全国慢,其年均增长率比全国、山西省和临汾地区各少2.37、4.81和5.44个千分点(见表1)。如果我们把三、四、五、六次人口普查及翼城县“晚婚晚育加间隔”二孩生育政策试点开始的1985年作为时间节点,对相应数据进行分析:翼城县1982~1985年间人口年均增长率是5.22‰,分别比全国、山西省和临汾地区低8.36、11.2和8.97个千分点。翼城县1985~1990年间人口年均增长速度增加到12.11‰,比1982~1985年增长了一倍多,而同期全国、山西省和临汾地区的人口年均增长速度分别是15.54‰、16.33‰和18.97‰。可以看出,尽管翼城县人口年均增长速度仍比较低,但因实施较为宽松的生育政策,使得1985~1990年的年均人口增长速度增加最快。1990~2000年翼城县人口年均增长速度是10.11‰,而同期全国、山西省和临汾地区的人口年均增长速度是10.36‰、11.43‰和12.82‰,可以很明显地看出,翼城县尽管比全国、山西省和临汾地区的年均增长速度低,但是差距却在缩小。2000~2010年间,翼城的人口年均增长速度是2.87‰,全国、山西省和临汾地区分别是5.04‰、9.54‰和9.32‰,远高于翼城县的人口增长速度。尽管翼城县从1985年开始在农村地区实施“晚婚晚育加间隔”二孩生育政策,但翼城县的人口增长速度一直低于全国、山西省和其所在的临汾地区,如果考虑翼城是典型的农业县,农业人口所占比重比全国、山西省和临汾地区都高的实际情况,翼城县“晚婚晚育加间隔”二孩生育政策在控制人口增长方面的作用是很明显的。
2.人口自然变动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时,翼城县的人口出生率是12.1‰,死亡率是7.35‰,人口自然增长率是4.75‰。1982年全国、山西省和临汾地区的人口出生率分别是22.8‰、21.1‰和15.29‰,人口自然增长率依次是15.68‰、14.4‰和9.54‰。到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时,翼城县的人口出生率有所增加,达到15.85‰,人口自然增长率达到9.47‰。而1990年全国、山西省和临汾地区的人口出生率则分别为20.98‰、22.31‰和12.95‰,人口自然增长率分别为14.70‰、16.06‰和8.44‰。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时,翼城县的人口出生率降到11.18‰,人口自然增长率只有5.79‰,而全国、山西省和临汾地区的人口出生率分别为10.38‰、10.68‰和10.08‰,人口自然增长率分别为4.81‰、5.30‰和5.54‰。显然,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的生育政策以及1985年开始在翼城县试点“晚婚晚育加间隔”二孩生育政策,政策实施初期一代人到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时已步入婚育年龄,由于人口死亡率已经趋于稳定,所以人口出生率的下降速度直接影响到人口自然增长率的变化。随着70年代末80年代初出生的第一代独生子女进入婚育年龄,较为严格的“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政策覆盖的全国、山西省和临汾地区的人口出生率下降要快于试行“晚婚晚育加间隔”二孩政策的翼城县,因此在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时,翼城县的人口出生率和人口自然增长率高于全国、山西省和临汾地区(见表2)。
3.总和生育率总和生育率(TFR)指假设妇女按照某一年的年龄别生育率度过育龄期,平均每个妇女在育龄期生育的孩子数,或假设一个妇女在整个育龄期都按照某一年的年龄别生育率生育,她所生育孩子的总数。20世纪70年代是中国总和生育率下降最快的一段时期,70年代初全国的总和生育率为6.0左右,到1982年人口普查时,全国的总和生育率下降到2.86,山西省的总和生育率是2.92。随后的几次普查显示,无论是全国、山西省、临汾地区这些实施现行生育政策的地区还是翼城实施“晚婚晚育加间隔”二孩政策试点的地区,总和生育率都在迅速下降,并很快低于2.1的替代生育水平。1990年,翼城县总和生育率是2.28,而全国、山西省和临汾地区分别是2.31、2.44和2.8。可以看出,尽管翼城县从1985年实施了“晚婚晚育加间隔”二孩生育政策,但因为人口惯性作用,1990年翼城县的总和生育率仍低于全国、山西省和临汾地区。[3]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时,翼城县总和生育率下降到1.51,同期全国、山西省和临汾地区的总和生育率分别是1.22、1.44和1.46,低于翼城县。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时,全国的总和生育率已经下降到1.181,而山西省更是下降到1.095(见表3)。从1985年开始,翼城县农村地区实施的是比全国其他地区更为宽松的人口政策,使得翼城县的总和生育率比全国、山西省和临汾地区下降的都慢,这就使得翼城县在总和生育率下降较慢的背景下实现人口自然增长率的下降。在总和生育率低于替代水平,人口不能完成自身再生产的历史时期,翼城县实施“晚婚晚育加间隔”二孩生育政策是一项比现行生育政策更好地满足人口再生产要求,实现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一项政策。
4.出生性别比和0~5岁性别比变动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中国的出生性别比开始偏离正常值范围(103~107)。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国的出生性别比为108.5,1990年普查为114.1,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全国人口出生性别比为119.92,严重偏高,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的全国出生性别比仍居高不下,高达121.21(见表4)。但我们考察翼城县实施“晚婚晚育加间隔”二孩生育试点期间1985、1990、2000和2010年的出生性别比时发现,1985年开始实施新政策时,翼城县的出生性别比是112.36,比全国的数据更偏离正常值,但1990年翼城县的出生性别比降为109.2,比全国的数据更接近正常值范围,2000年人口普查时,翼城县的出生性别比是106.51,进入正常值范围,2010年普查时,翼城县出生性别比降到99.54,低于正常值范围,而同期全国和山西省的出生性别比继续增加,远离正常值范围。可以看出,随着人为对生育的干预减少,出生性别比逐渐趋于正常。考察全国和山西省各孩次的出生性别比会发现,随着孩次的增加,出生性别比迅速增加到远离正常值范围。2000年普查时,全国一孩的出生性别比是107.12,接近正常值范围,而二孩和多孩的出生性别比则高达150以上。同样在2000年普查时,山西省一孩的出生性别比是104.73,处于正常值范围,而二孩和多孩的出生性别比分别高达121.13和148.31(见表4)。翼城县2000年普查时一孩出生性别比是102.99,二孩和多孩出生性别比分别是112.39和105,都处于正常值范围内或稍偏离正常值范围。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时,全国和山西省的一孩出生性别比增加到113.73和112.51,而翼城县的出生性别比仅101.91,全国和山西省的二孩和多孩的出生性别比都远高于翼城县的水平。可以推断人口出生性别比偏高主要是高孩次的出生性别比严重偏离正常值范围造成的。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30年来持续攀升,并没有回归正常值的迹象,并且中国已成为世界上出生性别比失调程度最严重、持续时间最长的国家(顾宝昌,2006)。从各孩次出生性别比来看,各孩次的出生性别比都在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增加,并远离正常值范围。翼城县由于从1985年以来实施“晚婚晚育加间隔”二孩生育政策,其出生性别比比全国、山西省的更趋于正常值范围。而且翼城县的一孩出生性别比居于正常值范围之内,二孩和多孩出生性别比也比全国的更接近正常值。[6]我们再通过几次人口普查0~5岁性别比的变动来考察翼城县“晚婚晚育加间隔”二孩生育政策和现行生育政策之间的差异。1982年人口普查数据表明,全国0岁组的性别比是107.63,而从1岁组到5岁组的性别比在逐渐减少,表明1982年时中国的出生数据还比较真实,因为男性比女性在每个年龄组的死亡率都高一些,所以性别比在逐渐降低。1990年全国人口数据和1982年、1990年普查时山西省的数据也遵循同样的规律。由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形成的我国特殊的统计体制和机制经过1990年人口普查后得以更加完善(梁中堂,2003),因此从1990年普查后,我国的人口漏报瞒报现象非常严重,特别是在低年龄组。通过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可以发现,2000年全国0岁组的性别比是117.79(见表5),而1、2和3岁组的性别比则比0岁组的性别比高很多,在男、女婴的死亡率保持稳定的情况下,这种性别比随着年龄的增加而提高的现象表明有很明显的女婴漏报瞒报现象。
二、翼城县“晚婚晚育加间隔”二孩试点的政策实施情况和社会效应分析
翼城县实施的“晚婚晚育加间隔”二孩生育政策是和我国大部分地区实施的现行生育政策不一样的政策措施,回顾这项政策出台的历史背景发现,在担心全国人口急剧增加、中央领导层提出到2000年人口控制在12亿和人口零增长目标的背景下,梁中堂教授测算出通过实施“晚婚晚育加间隔”二孩政策也可以实现中央提出的人口目标,并认为这项政策是“合情合理,群众拥护,干部好做工作”的政策。所以说,“晚婚晚育加间隔”二孩政策是现行生育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补充,在设计之初就带有试点后在条件合适的时机对现行生育政策进行完善的目的。“晚婚晚育加间隔”二孩政策要旨包括三点:其一是晚婚,即要求妇女在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结婚;其二是晚育,即要求妇女在24岁生育第一个孩子;其三是间隔,即要求生育第二胎和第一胎的间隔是6年,妇女在30岁以后生育第二个孩子。下面我们将逐一考察这一政策的实施效果及其产生的社会影响。
1.晚婚政策实施情况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女性结婚年龄不得早于20岁。1985年制定的翼城县计划生育试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者,即男在25周岁,女在23周以上结婚者为晚婚。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凡要求生二胎的农民都应实行晚婚。翼城县1985年以来的初婚女性年龄分布表明,1985年试点开始时,翼城县有75%以上的女性没有满足晚婚的要求,直到2010年,仍有70%左右的女性未达到晚婚的要求。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即使是在要求“晚婚”的时期里,1985年仍有7.59%的女性在未达到婚姻法规定的20岁以前结婚,到2010年有3.72%的女性在19岁以前结婚(见表6)。
2.晚育政策实施情况1985年通过的《翼城县计划生育试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生育要有计划,凡生两个孩子的家庭,建议第一胎在妇女24岁左右生育,第二个孩子应在30岁左右生育;计划外生育要受一定处罚。因此,翼城县出生人口可划归为政策内出生和政策外出生,一般政策外出生的都是没有拿到准生证而出生的人口。1985年,翼城县所有出生人口中,政策内出生占69.98%,政策外出生占27.89%。特别需要提到的是,1985年开始实施“晚婚晚育加间隔”二孩生育政策后,仍有2.37%的政策外三孩和2.14%的政策外多孩出生(见表7)。直到1995年,政策外三孩和多孩仍占到总出生人数的2.38%,1995年后,政策外三孩和多孩迅速减少。如果我们考察政策外出生人数还发现,1995年政策外出生占总出生人数的35.68%,到2000年减少到28.38%,2005年剧减到6.44%。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时,翼城县政策内出生占98.72%,而政策外出生仅占1.28%,政策外三孩和多孩已经消失,而且政策内出生的孩子中,有近七成是政策内一孩。我们纵向比较可以发现,政策内一孩在总出生中的比重越来越大,表明随着时间推移,人们生育的孩子数越来越少。从已有数据可以看出,这种从政策外出生向政策内出生的转变主要是在进入新世纪以后出现的。如果假设在较宽松的政策环境下人们的生育数量和生育意愿趋同的话,就可以认为翼城县人们的生育意愿越来越低。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政策实施初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所以政策性因素在影响出生方面的作用很大,但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对于生育的需求不那么强烈,特别是在妇女参与社会劳动、抚养子女的社会成本提高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使得人们愿意生育的孩子数量逐渐减少,这时政策的作用在逐渐减弱,而社会经济发展等对生育数量的影响作用增强。
3.试点政策的社会效应分析尽管翼城县“晚婚晚育加间隔”二孩生育政策是比现行生育政策更为宽松,且“合情合理,群众拥护,干部好做工作”的政策,但是在政策实施的近30年时间里,也出现了不按政策执行的现象。《翼城县计划生育试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民家庭,经批准可以生两个孩子:自愿实行晚婚或晚育者;生第一胎后实行长效节育者;保证在生第二胎后实行永久性避孕措施者。考察1985~2010年翼城县节育情况发现,政策实施初期,避孕措施中使用最多的是女性绝育,高达73.99%,其次是宫内节育器使用占25.39%,使用其他避孕措施的则很少。由于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长效节育措施就是使用宫内节育器,而永久性避孕措施是绝育。这个实施细则隐含着几乎所有的生一胎后要使用宫内节育器,而生育二孩后要进行绝育。对于刚刚改革开放的传统中国农村人来说,使用这两种节育措施都需要干部和群众产生很多摩擦才能实现。2010年,女性绝育的使用比例是43.69%,宫内节育器的使用增加到54.92%(见表8)。避孕措施的变化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因素:一是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宫内节育器使用过程中的失败率逐渐降低,越来越多的妇女选择这种较可靠的长效避孕方法。二是在政策实施过程中,逐渐由强制避孕节育转化成“知情选择”,这样使很多妇女选择宫内节育器这种长效避孕方法而不选择绝育。三是由于其他避孕措施相对比较“麻烦”或失败率高。如果观察综合节育率数据和长效节育率数据会发现,这两个指标的数据都在逐年增加,表明人们的节育意愿越来越高,且更倾向于长效节育方法。《翼城县计划生育试行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计划外生育要受一定处罚”,这里的计划外生育包括计划外早育和多育两种。《翼城县计划生育试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七条规定,未经批准的计划外头胎,需缴付一定数量的罚款;第八条规定,非婚同居未达到晚婚年龄而生育者,要追究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并对当事人处一次性罚款500元;第十一条规定,凡在妇女30岁之前未经批准生育二胎者,为计划外二胎。凡计划外二胎者,根据不同情况处一次性罚款。这三条规定明确了计划外一胎和计划外二胎的处罚,有处罚就会产生一定的社会摩擦。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而试行规定中所谓的罚款就是通常所说的社会抚养费,因此,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从一个侧面反映生育政策所产生社会摩擦的大小。1985年试点开始时,翼城县应征社会抚养费是14.4392万元,到1995年增加到473.027万元,此后开始迅速下降,到2010年,应征社会抚养费是8.9万元(见表9),比1985年还低。而社会抚养费实征金额则反映了干部和群众之间摩擦的实际大小,在应征抚养费金额一定的情况下,征兑率越高,实征金额越大,说明所产生的社会摩擦越大。从表中的数据可以看出,1985年,翼城县实征社会抚养费是8.2531万元,而当年翼城县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才357元。到1995年,实征社会抚养费达到86.0083万元,此后开始减少,到2010年减少到2.63万元。应征社会抚养费的先增加后减少反映了政策的执行情况,即开始时政策的作用很强,随后出现大范围的计划外生育,使得社会摩擦增多,但1995年特别是进入新世纪,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外生育越来越少,应征社会抚养费迅速减少,使得社会摩擦减少。
三、结论
2015年10月底,新华社一则寥寥数字的消息瞬间刷了屏。刚闭幕的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这是继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启动“单独二孩”政策之后的又一次人口政策调整。消息一出,“全面二胎”的话题不断升温。虽然生育问题最切身的利益相关方是女性,但据统计,在关注这个话题的人群中,男性却占78%。而在新浪微博的讨论中,则有不少女性表达了她们对“开放二胎”的担忧:除了生育本身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更深层的是,家庭中从未断绝的性别歧视和重男轻女问题会因此重新抬头吗?职场性别歧视会因此加剧吗?有没有可能结果是:妇女从被强制不生育变成被强制生育?
二胎生育有限放宽后,生,还是不生,倒成了问题。犹豫一番,踌躇再三,终不能定夺……二宝家庭的好处显而易见,两个孩子有竞争、有分享,避免了6+1式家庭由于过度关注,带来的孩子独立性差、以自我为中心等独生子女问题。父母老了,也可以减轻他们赡养老人的负担。父母离去之后,世上还有个至亲的人。此外,对女性来说,生育二胎比生一胎的患癌几率要低百分之四十。客观地讲,二胎家庭也在最大程度上避免了失独风险。
可是,生二胎,你真的准备好了吗?但凡生活、工作压力大,经济条件欠佳,生二胎就是冒险之旅,会导致生活水平下降。对很多人而言,二胎是奢侈品,也像一笔风险投资。生,还是不生?
汪培E是美国纽约圣约翰大学MBA,在银行工作九年之后,决定成为全职妈妈。在用心陪伴一对儿女成长的过程中,一边全心全意教养孩子,一边写作,先后写了《还好,我们生了两个孩子》、《父母的保存期限,只有十年》等畅销书。她的切身体会是――
还好,我们生了两个
当我一头忙着工作,一头忙着赶回家给孩子做饭、陪孩子学习、娱乐,感到焦头烂额时,我常常疑惑我的母亲当年是如何带大我和妹妹两个孩子的。那时没有燃气炉,也没有洗衣机、冰箱和电饭煲,需要每天生炉子点蜂窝煤,每天买菜煮饭,每天手洗衣服……母亲却总是轻描淡写地说:“一只羊也是赶,两只羊也是放”。
我是那种糊里糊涂、没想太多就生了两个孩子的妈妈。当孩子还小时,我哪里有机会想到“孩子需要手足”这么不切实际的问题呢?
我的两个孩子年龄差了两岁半,也就是说,当第一个孩子快两岁时,我就怀了第二个孩子。可是在当时,我能从生活中深切地体会到“孩子需要伴”吗?完全不会。
因为孩子太小,父母很容易就误会一件事--以为孩子有父母的陪伴就足够了。
但是,等您一旦认识到“孩子需要伴”这件事时,即使只有一丝丝的察觉,通常生第二个孩子的最好时机都已经过了。
刚成家时,我们为了生活,总是忙得焦头烂额,根本无暇想这些眼前看不到的问题,日子就一天一天过去了。
直到姐姐大约七岁,弟弟快五岁的某一天下午,我原本打算小睡一场午觉,没想到那天实在太累,一睡两个小时根本起不来。
不过,做妈妈的就是即使睡着了,心都还系在孩子身上。从头到尾,我都隐约听见两个小鬼在外面叽叽喳喳地说个不停。
一会儿声音出现在姐姐房间,一会儿两人又到了客厅,一会儿两人隔了老远还在喊话。
您如果不是亲身经历,绝对无法想像,这么小的孩子,怎么会有这么多话可说呢?好似时间如果没有尽头,两人的对话可以直到海枯石烂,仍不休止。
自此以后,孩子愈来愈大,我就愈来愈察觉到,姐弟俩在生活中的互相依赖性,或是说互相需要度有多么高,甚至高到超乎大人的想像。
下雨天,不出门,两人可以从早玩到晚。大晴天,去散步,爸爸妈妈聊大人的天,姐姐弟弟聊小孩的天。
有一天,搬家后的大采购,我和先生逛得不亦乐乎,孩子其实已经无聊到快“阵亡”了。突然,我们转进一家大型电器行,刚好影音室正播放着电影《铁达尼号》。
他们早已从书上知道这个故事,但是活生生地用人演出来(平时不看电视的孩子,这时根本就以为到了迪士尼乐园),即使只看到短短二十分钟的片段,姐弟俩也兴奋不已。
走出电器行之际,我与先生继续行程,只见他俩彷佛吃了大力仙丹,开始你一言我一语地讨论之后的剧情,甚至编起了各种不同的搞笑版本,剩下的行程里,两人乐得不得了……
某一天,全家晚饭后在台大校园散步,看着姐弟俩在前面殷切对话的小小背影,不习惯表露情感的中国爸爸,竟然用一种像是差点被捷运门夹到,在最后半秒才冲进车厢的“好险”表情,呼了一口气,说道:“还好,我们生了两个孩子。”
人生何其短。生两个孩子的辛苦只在头几年,这段时间确实让父母三头六臂都应付不过来,以身心俱疲来形容,绝不为过。所以我指的轻松,不是身体上的,也不是经济上的,这些我管不了。每个人的日子要怎么过,物质要有多少才能满足,全是存乎一心。
周末的早上,我们一家习惯去爬山走路,运动加上晒太阳,过了中午,我和先生倒头就睡,真是享受。可是,孩子是不用午睡的动物。
即使他们大了点――6岁好了,没有独处的安全顾虑,当我和先生倒头就睡的时候,如果我心里知道只有孩子一个人在房门外,想说话,没人回答,想玩游戏,只能自己跟自己玩,我心里会没有一丝丝歉疚感么?能睡得安心么?
生一个也是累,生两个也是累。三年,只要撑过三年,一切否极泰来。当我熬过了艰苦期,等到孩子可以相互作伴时,不论他们是一起玩,还是一起吵架,都叫“作伴”。
孩子光有父母的陪伴是不够的。孩子还需要手足,就好比我们还需要另一半。不要说您是为了老大而生老二,这样的理由太沉重。这是为了您自己的幸福,不光是为了孩子。希望您有机会和机缘,遇上那份美好的感觉。
一个80后妈妈――
我为什么不生二胎?
我和老公均为独生子女,目前育有一女,三岁。我不准备生二胎完全是个综合考虑。首先是财政压力,有人算账称,上幼儿园一年的学费是13000元,每个月的奶粉是600元,兴趣班一个月1500元。衣服、零食、玩具,偶尔还有个头痛脑热什么的,总之一年下来,养一个小孩子要近50000元。如果是两个,即使不是翻倍,估计一共也要达8万以上。对普通家庭而言,意味着每个月花费在6000多元以上。然而,目前的中国,有多少家庭夫妻双方月工资能够达到1万以上呢?
但我看来,这并不是最重要的。对一个女人而言,二胎意味着你将失去几乎所有自己的生活。
女儿出生后,只要我在家,都是我陪孩子玩。三十多岁学习和工作都走上坡路的我荒废了学业、事业,把自己所有的时间、精力都投到孩子身上。我的所学教会了我时刻准备当一个合格的妈妈,而我不能忍受我自己因为工作而抛弃自己的孩子。
老公的工作时间让我毫无生二胎的兴致。只要我老公不出差在家的时候我绝对认为他是一个好爸爸好老公,可是,他要出差……一年有至少一半的时间要把我们娘俩抛在家里自己在外工作。记得一位女性朋友在生完孩子后幽幽地对我表示,生小孩,对女人生活的改变是巨大的,而对于男人,基本没有多大改变。
当然,这种说法并不适用于所有男人和女人,也有非常勤快的男人,做饭喂奶换尿不湿都包了,但这种极品男人数量的确不多。在中国,传统依然存在,那就是,女人就是带小孩的主体。
于是,在辛苦地怀胎十月,可乐、咖啡不能碰,忌甜忌辣,什么地方都不能去之后,历经顺产、剖腹产或者顺转剖等折腾后,你生下了健康的娃,你开始日夜颠倒,一晚上起来四五次地喂奶,而且,你更加不能喝咖啡喝可乐了,更加要忌辣了,甚至连这座城市都不敢绕了。因为,一旦走远,要不就是担心娃饿了,要不就是奶涨了。
这些工作,没有人能够代替你。等娃断奶了,你上班了,下一步考虑就是,谁来帮你带娃?这时候,大多数女人会陷入一种纠结。婆婆带?可以肯定,70%以上家庭会出现婆媳矛盾。
如果找自己妈妈带,你又会困惑,毕竟是自己妈,一辈子没享受啥,最后还是栓死在娃上。最后很多妥协的方式是,婆家和自己妈家轮流带。这样仅适合于一个城市。要是都在外地,轮流的路费钱还得你掏。
以上种种其实还只是一个娃的状态。到两个娃了,不是一个婆婆或者一个外婆能够hold住的,哪怕婆婆公公或者外公外婆一起上,也很难。毕竟年纪大了,一个娃的时候还能一个带娃一个做饭,两个娃呢?
还有,就是娃的教育问题。从幼儿园挤破头,到幼升小,小升初,到考大学,每一次都是家长们实力的正面对决。当大的孩子小升初你死过一次后,过两年你再来应付一下小的孩子小升初,然后再一年,你又要应对大的初升高,然后过两年,又是小的孩子初升高,然后又一年,大的孩子考大学,然后,小的孩子考大学……
综上,我不生二胎,唯一的原因就是我自己不想生!
四类人不适合怀二胎
1、有严重慢性病的
每对夫妻在打算怀孕前,都应做一个全面体检。
如果女方有严重的慢性病,如糖尿病、高血压、甲亢甲减等疾病,在疾病控制好之前别急着要孩子,因为疾病用药和疾病本身都可能影响胎儿。比如糖尿病,它会增加受孕难度,胰岛素抵抗会加大胎儿畸形的发生率,怀孕本身也会加重糖尿病病情。
高血压也会增加胎儿畸形的风险。医生还建议,孕前3个月要做口腔检查,因为牙周炎、牙龈炎等口腔疾病也对怀孕有影响。肥胖人群受孕难度及生育风险均较大,建议先减肥再怀孕。
2、有子宫疾病、卵巢病变的
打算要二胎前一定要做妇科检查。如果发现有子宫肌瘤、子宫内膜异位症、卵巢囊肿、盆腔炎症、输卵管异常、宫颈癌前病变等,就要及时治疗。能否怀孕、何时能怀孕请遵医嘱。
3、头胎不到一岁半的
孩子1岁以内,多数妈妈还处于哺乳期,此时妈妈体内储存的钙、铁消耗较大,再怀孕容易导致二胎缺少这些物质,从而导致营养不良。加上1岁至1岁半的孩子依赖性大,而妈妈一旦怀孕便无法继续母乳喂养,会对孩子的心理产生影响。
4、心理准备不充分的
多数要二胎的人已是高龄产妇,且是单位骨干,工作压力大,她们将面临比头胎更多的意外。如果没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很可能因此导致生活质量下降,家庭关系变差。此外,生二胎的流程和头胎有很大区别。生二胎需要怀孕之前去相关部门提交纸质申请,不同地方的实施政策和操作流程有所不同,还需到户籍所在街道和计生部门咨询详情。
“全面二胎”政策可能带来哪些影响?
1.女性就业难度加大,就业性别歧视加重
从“全面二孩”测算,最近几年生育水平会有一个提高,最高年份要突破2000万,由于政策的因素每年净增会在300多万以上。到2050年,15岁以上劳动年龄的人口将增加3000多万。专家表示,妇幼保健、托幼、教育等公共服务压力增大,短期内,特大城市和中心城市的供需矛盾加剧。特别是孕产妇和高危孕产妇增多,妇幼保健任务加重。女性就业难度加大,就业性别歧视可能会加重。
2.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社科院的研究表明,对潜在经济增长率的影响会提高0.5%左右。到2050年,由于“全面二孩”出生的人口会成为很优质的劳动力,对经济的发展会有积极的、正向的推动作用。
3.三大压力影响生育选择
摘要:文章从社会性别和社会政策视角分析了“一孩半”生育政策出台的背景、目的、带来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途径。该政策在中国一半以上的人群中推行,对人们的生育观念和生育行为产生了巨大影响。由于政策与生俱来的性别“短视”,也由于该政策与其他相关社会政策的不协调、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偏误以及配套措施的不完善等缘故,“一孩半”生育政策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和间接地与出生性别比的失衡相关。在传统的性别观念依旧强烈的广大农村地区,在人们尚不能平等对待男性和女性胎儿的情况下,在社会政策之间的协调性并不充分的前提下,推行“一孩半”生育政策姑息、纵容、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人们的性别偏好。解决这一问题应该从梳理、协调、配套相关政策出发,通过对生育政策的改革以及社会性别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完善政策,从而真正达到推行生育政策增进性别平等的初衷。
中图分类号:C923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4-2563(2009)03-0016-10
生育政策作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和社会政策,直接或间接地牵涉几乎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个体的切身利益。对许多个体来说,这种利害关系贯穿于他们的整个生命周期。生育政策本身以及与其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政策基本上都考虑到社会性别的公平与公正问题,强调男性的参与,突出了对女性权益的尊重和保护,对她们的健康和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保障作用。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政策规则和政策执行过程中往往存在巨大偏差。这包括政策本身及对政策规则理解的偏差,政策执行中由于种种因素而引起的偏误,相关政策之间不协调和配套设施的不完善以及政策帮扶和宣传倡导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等。这些偏误影响了政策的实施效果,导致了一些不如人意的后果,包括出生性别比的严重失衡。
本文从社会性别和社会政策视角出发,梳理生育政策(尤其是“一孩半”生育政策――即头胎生女儿的农村夫妻在间隔几年后可以生育第二胎)出台的前因后果,分析后果产生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政策思考和建议。
一、中国生育政策的历史回顾
与其他国家的家庭计划有所不同,中国的计划生育既是为了家庭的利益在家庭范围内实施的生育计划,又是为了国家民族利益在国家范围内实施的人口发展计划;既是夫妻的个人行为,又是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因此,计划生育部门的职责不仅在于指导夫妇做好家庭生育计划,还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控制人口增长,实现人口发展目标,改善国民的素质结构,增进性别平等,以达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20世纪50年代是中国计划生育事业提出和起步时期,当时计划生育的重点在于促进母婴健康、提高妇女的劳动参与率和社会地位、增进性别平等。1960年代,计划生育工作从较为单纯的将妇女从家庭中解放出来向限制城市和周边郊区的自然生育率过渡。1972年,政府提出了“实行计划生育,使人口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战略思想。1973年12月,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全国第一次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会,会上提出“晚、稀、少”,“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一个家庭有两个孩子最理想”的口号,首次明确提出了旨在控制人口数量的生育政策。
鉴于当时人口增长的速度和年龄结构,1980年9月,国务院在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指出:“除了在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地区以外,要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以便把人口增长率尽快控制住。”与此同时,中共中央发表了《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号召党团员带头执行新的计划生育政策。次年,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限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这就是我们的人口政策。”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确定“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同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确立了计划生育的法律地位。
在该生育政策出台后,由于城乡差异和传统的“多子多福”、“养儿防老”的经济文化观念,政策的推行在农村地区遇到巨大的阻力。于是,从1982年开始,尤其在1984年后,政府决定把计划生育政策建立在合情合理、群众拥护、干部好做工作的基础上,在继续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同时,对农村地区的生育政策进行了调整(《关于计划生育情况的汇报》[七号文件])。允许部分农村夫妻按照规定的条件,经过批准可以生二胎。后来又增加第一孩是女孩的,在间隔几年后,可以再生一个的政策,形成了今天的“一孩半”生育政策。
同时,在一些少数民族集中地区,推行更为宽松的二孩或多孩生育政策。于是,中国的生育政策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城乡二元体制(在城镇地区,一般情况下,一对夫妻只能生育一个孩子;在除了江苏和四川的农村地区,头胎生女儿的夫妻可以生育第二胎)和地区差异。中国的生育政策实际上包含了三类不同政策:一孩政策、“一孩半”政策和二孩政策。根据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文件,6个省份和自治区的农村实行二孩或多孩政策――即夫妻在一般情况下可以生两个或多个孩子;7个省份和省级城市推行严格的生育政策――夫妻在一般情况下只能生一个孩子;17个省份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推行“一孩半”生育政策。
一孩政策和二孩政策都只是对生育行为进行量的限定;“一孩半”生育政策虽也是对量的限定,但其限定是有条件的,即基于第一胎的性别;它实际上涉及所有的生育维度:数量、性别和间隔。正因如此,有人指出,该政策暗含“一女=半个儿”的潜台词,并被不少人曲解为这是一个让人们生儿子的政策。
二、生育政策的社会性别敏感原则浅析
生育政策是国家对人口生育问题的宏观调控措施,包括有关生育的一系列的政策法令、法规等。这些法律从根本上确定了男女在生育方面的平等权利,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强调生育决策的性别公平
生育决策方面的性别公平理念体现在许多方面。比如,建国之初,投身于社会劳动的妇女人数日益增多,过多过密地生育子女影响了她们的工作、学习、生活和对子女的教养。于是,妇女人群希望摆脱家庭的羁绊和众多子女的拖累,要求实行避孕、节制生育。为此,邓小平、刘少奇、和都明确表示,党和政府是支持妇女节育的。可见,上世纪50年代,中国推行计划生育的初衷主要是为了将妇女从繁重的生儿育女和家务负担中解放出来,使她们能够广泛地参与社会劳动,以便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2002年颁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条规定:“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
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2提倡生育调节的平等参与
从各种避孕措施和药具设计中可以清楚地看出,生育调节的主要承担者往往是女性。然而,生育政策本身是强调生育调节平等参与的。这方面的文献资料不胜枚举。比如,早在1963年,国务院总理谈到,“在绝育问题上,男同志应负主要责任,提倡男的结扎输精管。……这要在社会上形成一种风气。”1988年,《关于研究计划生育科技攻关和避孕药具生产供应问题的会议纪要》中也要求推广应用男性节育技术等。又如,1980年颁发的《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1982年颁布的《宪法》第四十九条再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提倡生了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上环,生了两个以上孩子的夫妇一方结扎”的技术政策。其目的在于,一是可以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二是从医学角度讲,可以减轻妇女痛苦,保护妇女健康。再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强调:“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3倡导无性别偏好的生育观念
中国的男孩偏好文化惯习由来已久,重男轻女的观念根深蒂固。1949年以来,中国政府大力提倡性别平等,生育政策也很好地体现了这一观念。比如,1977年,《关于全国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会的报告》明确指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的指示,在农村应实行同工同酬,大力提倡和鼓励男到有女无儿户家结婚落户。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要注意优先照顾有女无儿户。有关职工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规定,要有利于破除“重男轻女”旧俗,要照顾好孤寡老人的生活,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又如,1980年中共中央发表的《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中明确提到,“女孩长大一样劳动,有些专业劳动可以干得很好,更会作家务劳动,还可以让丈夫住在女方家里。新中国的人民,特别是青年一代,一定要克服重男轻女的旧思想,如果只生了一个女孩,同样要把她抚养好。”再如,1983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强调,要“认真落实有效的节育措施,坚决保护女婴和生女婴的妇女”。
4提供对孕妇的特殊保护
2001年国务院颁发的《母婴保健法》第五条规定:“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具体工作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推行。
这些法律、法规把保障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生育决策权、将女性的生育健康和全面发展上升到政策和法律的高度,使妇女获得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的自主决策权,体现了生育政策的社会性别敏感意识,有利于妇女的生育健康和全面发展。不过,这种平等是有条件的平等,是在满足政府规定前提下的平等。
三、“一孩半”生育政策及其相关后果
1“一孩半”生育政策的出台及演变
如前所言,1980年公开信之后,不少女孩家庭对独生子女政策反应十分强烈,有较大的抵触情绪。考虑到两性之间的生理差异(比如,女孩在体力劳动方面不及男孩)及当时农村的生产力水平,为尽可能地兼顾群众利益,解决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家庭的实际困难和落实对他们的照顾,农村地区的“一孩半”生育政策应运而生。根据我们掌握的资料,没有一项政策法规将农村地区头胎生女孩的夫妻在间隔几年后可以生二胎的生育政策称为“一孩半”政策;该名称是约定俗成的。
毋庸置疑的是,从主观上来看,该政策并无任何歧视女性的主观意图。如同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王伟指出的那样,“一孩半”生育政策“不是重男轻女,在我们国家,特别是在农村中,只有一个女儿的家庭困难比较多,这是从实际出发区别情况产生出来的政策”。通过对“一孩半”生育政策出台的思路及演变过程进行梳理,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
“一孩半”生育政策的形成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经历了较长的历程。1982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纪要》指出,以下十种情况可以生育二胎:(1)第一个孩子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2)重新组合的家庭,一方原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系初婚的;(3)婚后多年不育,抱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4)两代或三代单传的;(5)几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6)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的;(7)独子独女结婚的;(8)残废军人;(9)夫妇均系归国华侨的;(10)边远山区和沿海渔区的特殊困难户。前三类对城乡都适用,后七类只适用于农村地区。这里并没有把农村第一胎生女儿的家庭单独列出来。
1984年4月中共中央批转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说,要把计划生育政策建立在合情合理、群众拥护、干部好做工作的基础上,对农村继续有控制地把口子开得稍大一些,按照规定的条件,经过批准,可以生二胎。1985年11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王伟在中共中央党校作“关于计划生育工作问题”报告时首次提到,在农村,“照顾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允许再生一个”。1986年中共中央在批转《关于“六五”期间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和“七五”期间工作意见的报告》中强调,进一步完善生育政策,对农村有实际困难的夫妇,逐步扩大生育两个孩子的试点。1988年3月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为了实现在本世纪末把中国人口控制在12亿左右的目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政策,继续提倡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即使在农村中对少数确有困难的家庭作些照顾,也必须从严掌握。1991年国务院颁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强调,农村也要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经过批准可以间隔几年以后生第二个孩子。
可见,“一孩半”生育政策的推行是为了在保证国家总体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兼顾、满足群众的愿望和实际需求。1982年,大约5%的农村夫妻被允许生育第二胎,1984年,该比例上升到10%,1986年上升为50%,1988年后,全国大部分的省份都允许农村地区生一个女儿的夫妻生育二胎;目前,全国大约53.6%的人口享受该政策。
2“一孩半”生育政策的部分相关后果
然而,现实有时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由于农村夫妻是否被允许生育二胎是基于第一胎的性别,故在客观上,“一孩半”生育政策默认、姑息、纵容、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儿子偏好,在农村地区推行后(尤其是在B超出现和广泛使用之后),带来了一些意料之外的严重后果,使女性胎儿的生命权和女性婴幼儿的生存权遭到威胁,使两性在生命历程早期阶段的性别平等问题更为凸显。出生性别比的严重失衡、虐待女婴现象的延续和女婴死亡率
超过男婴死亡率等现象正是反映了两性生命权和生存权的不公。虽然这些问题并不完全是由生育政策造成的,但政策无疑激化了问题的严重程度。
中国的出生性别比从上世纪80年代早中期开始失衡,1985年为111.4,1990年为114.7,1995年为117.4,2000年为119.9,2004年为121.4,2007年为120.2。呈持续攀升趋势,与正常值范围越来越远。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女婴的抱养。近年来,西方国家到中国领养孩子之风大盛,但他们只能领养到女孩和残疾男孩。虽然被领养的女孩数目和比例与中国庞大的人口基数相比显得微不足道,但该现象本身是有意义、具有说服力的。
同样,溺弃女婴和虐待女婴的现象有所抬头。中国出生性别比的失衡与女婴死亡率的偏高在上世纪80年代早中期同时出现。石玲、王燕在比较了婴幼儿死亡率的性别差异后发现,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女性婴幼儿的死亡率偏高的程度相当严重。该现象可能与农村地区溺弃女婴、女婴恶劣的生存环境有直接关系。女婴得不到正常的待遇,疾病治疗方面得到的更是歧视性的对待,一些盼望生育儿子的夫妻任由女婴自生自灭;待女儿死亡后,再想方设法生一个儿子。
除了女胎和女婴的劣势地位外,作为生育载体的母亲也常常因为生育女儿而遭遇不公的待遇。一些妇女因为没有生儿子而遭受家庭暴力,在家庭中失去基本的话语权,在人前抬不起头,受到歧视的现象时有发生。
当然,生育政策的推行和B超的普及虽然与上述问题密切相关,但二者都是出生性别比失常的外在条件,而不是根本原因,是好的出发点或旨在增进健康的技术手段由于其他因素被人为地曲解和误用的后果。即便不实行“一孩半”政策,只要性别偏好的习俗尚存,可能同样会出现上述现象。而且,可能不是第二胎,包括第一胎的出生性别比都可能比现在的更为失衡。同样,若B超尚不流行,可能会有更多的弃婴、溺婴和虐待女婴的现象发生;B超的普及应用只不过是将产后解决的事情提前到由产前解决罢了。
四、“一孩半”生育政策的社会性别与社会政策视角分析
在中国社会发展到今天,几乎任何社会政策都不会有意识地歧视女性;相反,包括“一孩半”生育政策在内的社会政策都致力于增进性别平等。于是,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是,为什么一个原本是为了帮助、照顾有困难的农村家庭的政策却对女胎的生命权、女婴的生存权、女性的基本人权和母亲的生育健康权产生威胁呢?造成这些消极后果的原因无疑是多方面的,本文仅从以下四个方面、从社会性别与社会政策视角予以分析:(1)由于性别短视,政策规则在无意之间有违性别平等的原则,(2)相关政策之间的不协调,(3)由于政策规则本身的问题及配套法规的不完善所造成的政策实施过程中的不协调,(4)政策帮扶和宣传倡导过程中产生的客观偏误,等等。这几个方面并不孤立;它们相互作用、相互影响。这些内在(即生育政策本身的问题)和外在(即不同政策之间的协调问题)因素使其初衷难以实现,并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下面,我们对这四个方面分别进行阐述。
1性别短视
“一孩半”生育政策造成的社会后果与其初衷是相悖的。虽然政策的出台是为了在保证国家总体利益的同时,考虑到性别之间的生理差异、城乡之间社会经济制度及文化习俗(从夫居等)的不同,尽可能兼顾、满足群众的愿望和实际需求,但在客观产生了意想不到的、不利于性别公正和公平的社会人口后果。
从理论上看,社会政策涉及到两种社会性别利益,即眼前的社会性别利益和战略性社会性别利益。二者虽然相互关联,但最终的社会后果却大相径庭。
眼前社会性别利益是妇女基于其社会性别角色而产生的需求,它们在本质上是实用的,或许有利于女性的短期利益,但不是从根本上倡导性别平等的社会政策,非长效机制;相反,它可能固化性别差异。战略性社会性别利益是长远的,基于妇女改变从属地位和争取平等的要求,最终将从战略上改变性别不公。满足妇女的战略性社会性别利益并不排斥满足她们现实需要的活动,而是提倡在性别平等的框架下满足妇女的现实需求。
根据上述理论,“一孩半”生育政策实质上关注的是妇女的实用性社会性别需求。从现象上看,该政策是对女儿户家庭的照顾,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群众的利益。的确,从短期效应来看,该政策可能有利于个体家庭的利益:家庭的香火得以延续;儿子偏好的心理愿望得到满足;家庭劳动力问题得到解决;同时,如果家庭养老传统继续的话,养老问题也有了更好的(心理)保障。从个体的利益来说,妇女生儿子以后的待遇可能得以改善;生出来的女儿得到尊重和喜爱(故而溺婴、弃婴、虐婴现象虽有发生,但并不普遍)。研究表明,在“一孩半”生育政策地区,一些妇女宁愿头胎生女儿,这样,她们就可以儿女双全了。
然而,上述的积极后果是短期的,不利的社会后果却是长期性的。从本质上看,“一孩半”生育政策一方面是对儿子偏好文化惯习的妥协,另一方面进一步激化了儿子偏好。它虽然不支持“男尊女卑”、“传宗接代”、“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但却默认了这些传统惯习;它虽然倡导性别平等,却在不经意之间从根本上否定了自己的立场和出发点;它虽然提倡“生男生女都一样”,但却暗含儿子和女儿是不等价的。如前所述,政策放宽是有条件的。从1982年开始,农村地区的夫妻在十种情况下可以生育二胎,包括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家庭,两代或三代单传的,残废军人家庭,边远山区和沿海渔区的特殊困难户;后来又增加了第一胎是女孩的,经过一定间隔后可以再生一个的政策。显而易见的是,其一,将两代或三代单传作为一种照顾条件本身就暗示并认可了儿子的重要性大于女儿:女儿≠儿子;一个女儿只相当于半个儿子,甚至不到半个儿子(因为农村生育两个女儿的家庭也往往还会继续生育,直到生一个儿子为止);其二,将对女儿户的照顾等同于对有某种具体困难或处于其他劣势地位家庭的照顾,也似乎隐含这样一种潜台词:仅生女孩本身就是一种劣势,故生女儿的家庭需要照顾。在不经意之间,政策给只有女儿的家庭贴上了“弱势”的标签。于是,农村地区的老百姓对“一孩半”生育政策的解读是,这是一个让没有儿子的家庭生个儿子的政策。可见,制度被人为地曲解了,被不恰当地理解成让农民生儿子的政策。至此,政策出台的初衷就完全被背离了。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在于,政策本身缺乏长远的、战略性的性别意识和眼光;“一孩半”生育政策以头胎的性别作为生育二胎的前提条件无疑是一种性别短视,虽然这种短视是不自觉的。它在客观上认同了已有的性别不公的价值观,是从制度上对男孩偏好的让步。其社会后果是严重的: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失衡和女婴死亡率的上升。对传统性别偏好的纵容反过来不利于女性的终身发展,延续了两性不公的待遇,固化了父母、社会
对“男性性别是一种优势资源”的认同,从而使女性在以后多个生命历程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
2相关政策的不协调和部门配合的不够
除由于政策规则隐含的性别短视引起的问题外,相关政策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相关部门之间配合的不到位也是造成“一孩半”生育政策产生意料之外后果的重要因素。生育政策的推行不仅是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的事情,而且也直接或间接地受制于其他相关部门的政策及部门之间的配合。比如,打击“两非”和“奖励扶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明显体现出部门之间和相关政策之间的冲突与不协调。
“两非”是指利用超声和染色体检查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两非”是出生性别比失衡的直接原因,故打击“两非”是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调的重要行政手段。但是,打击“两非”不能完全靠生育部门来完成,而需要计划生育、卫生、药监、公安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这包括两个维度:政策规则的协调和部门行为的协调。就政策而言,卫生部门从保护女性生育健康的角度出发,需要禁止大月份引产;同样也是出于对妇女健康的考虑,有时必须实行小月份的人工流产。然而,许多人工流产是人为的、故意的、自愿的。一种情况是,有些人钻了“一孩半”政策生育间隔规定的空子,故意提前怀孕,一旦发现是女胎,就主动向计划生育部门汇报,要求做人工流产;若发现是男胎,则想方设法地将胎儿生下来。另一种情况是,当怀孕符合政策规定时,孕妇往往采用种种方法进行早期胎儿性别测试。若测试的结果是女胎,则服用某种药物,造成自然流产、孕妇健康受到威胁的先兆(这涉及到药检部门)。于是,医院出于人道主义精神,不得不同意为其进行人工流产手术。其后果是,计划生育工作的执行空间被大大压缩,无法达到打击“两非”、控制出生性别比持续攀升的目的。
这是典型的由于相关政策之间(比如:生育政策、卫生政策、药监政策等)的不协调而引起的问题。生育政策与卫生政策的不协调主要在于部门立场不同的缘故。这里,我们无意对部门立场进行评价,但显而易见的是,部门立场的差异削弱了相关社会政策的执行力度。生育政策与药监部门的不协调则主要是由于药监部门相关政策的缺失和执行政策的力度不够。计划生育政策要防止选择性的人工流产,需要减少人工流产药物的可获得性,但是药监部门并没有政策法规阻止人工流产药物的销售,变相地助长了选择性人工流产行为。在政策之间和部门之间配合得好一些的地方,可以更好地堵塞当地人工流产药物的流通;但即便如此,也无法防止群众到其他地区购买这种药物。在二者都配合不好的地方,人工流产药物的可得性更强。虽然这样的不协调并非部门之间故意所为,但一类政策实施的结果或政策的缺失可能阻碍另一类政策的顺利实施或减弱其实施效果。如何在它们之间找到一个结合点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除政策之间的不协调外,部门之间的协作程度也是影响政策实施效果的重要因素。随着政府和社会对生育政策社会后果越来越深的认识,国家和地方政府采取了各种各样的对女孩家庭的奖励政策,以补救由于性别短视造成的消极后果。比如,新世纪伊始,全国各地不少省区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有利于农村只有女儿的家庭的奖励扶助政策。各地经过整合后的奖励扶助政策既涵盖了农村群众生产、生活、生育三个方面,又综合服务于农村独生子女家庭三代人,使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和子女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奖励和优待,并为建立农村养老保障体制做了有益的探索。但是,奖励扶助政策涉及到包括人口与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财政、劳动、社会保障等许多部门。由于部门之间的协调不够,并不是每个地方都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不同地方的调研结果显示,一些优惠政策不能落实到位或根本难以落实,严重制约了政策的执行效果。
当然,这并不是说中央政府没有意识到部门协作的重要性。事实上,作为国务院制定和实施人口发展政策的部委,国家人口计生委最早意识到出生性别比治理过程中的社会政策不协调和社会性别意识缺乏问题,并一直致力于协调各项社会政策和推动社会性别平等。党中央、国务院对出生性别比严重失衡的问题也高度重视,并充分意识到有效治理该问题必须整合多个部门的力量,协调相关政策。于是,2002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人口计生委、教育部、公安部等11部门联合发出《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表现出部门协作的决心和具体行动;从2003年开始,国家多个部委在全国先后选取24个试点县,开展“关爱女孩行动”,促进社会性别平等。试点县的治理工作引入社会性别视角,关注社会政策之问的协调,将具体治理措施拓展到卫生、教育、扶贫、社会保障、养老等诸多领域,旨在15年内标本兼治出生性别比失衡,实现社会眭别平等;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等12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计划》,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深化和推广“关爱女孩行动”;200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省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要求各地形成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工作机制,强调部门协作、齐抓共管。《意见》、《行动计划》和《统筹决定》的出台使最近20年来一直困扰社会的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的解决有了政策依据,也将部门协作的需求提到了议事日程。
3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不协调
政策规则是一方面,但对政策的执行却是另一个问题。前面分析到,“一孩半”生育政策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却具有性别短视的先天性缺陷;加上配套法律、法规和措施的不完善,生育政策良好的初衷被人为地、有意地曲解和利用,出现了政策规则与执行过程中的不协调。
比如,为禁止“两非”活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不同部门(包括计划生育和卫生)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条例。然而,打击“两非”并未取得预期效果。政策之间的不协调使违法鉴定胎儿性别的取证成为一大难题,配套设施的不完善也极大地制约着打击“两非”的力度,从而导致了政策规则和政策实施效果的不协调。一方面,群众掌握了许多应对政策的手段;另一方面,虽然医院明文规定绝不允许胎儿性别鉴定,但通过熟人关系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现象十分普遍。虽然医生通常不会直白地告诉对方胎儿是“男”是“女”,但其隐讳的、暗示性的语言――比如“带的(暗示男孩)”、“很好,什么问题也没有(暗示女孩)”等――足以让检查者明白胎儿的性别。这样一来,即使有人举报,调查取证也很困难。在一些小镇上,鉴定胎儿性别的风气更盛,一些私人诊所买B超机专门提供此类服务,有的甚至一条街上有好几家这样的诊所,形成规模。
性别鉴定取证的困难使查处和打击“两非”案件的难度颇大。相关政策配套法规的欠缺、不系统、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也是造成打击“两非”效
果不佳的重要原因。比如,《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只是对“两非”行为作出了原则性禁止的规定,但在操作的过程中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给治理工作造成困难。因此,虽然性别选择性人工流产非常普遍,但各地因为鉴定胎儿性别而被处罚的医务人员十分少见,对进行违法人流的医务人员起不到威慑作用。如今,“两非”行为变得更加隐蔽,加之群众举报不多,致使查处工作面临的发现难、取证难和处理难的问题更为突出。有的地方由于种种原因查处不到位,又出现屡禁不止,甚至重操旧业的现象。
4政策帮扶和宣传倡导过程中的矛盾
在生育政策推行过程中,考虑到群众的实际困难,计划生育部门对只有一个女儿和仅有两个女儿的家庭提供常规性或临时性补助,对生了女儿后采取节育措施的家庭进行一次性补助,等等。然而,在实施帮助女儿户家庭的政策过程中,我们往往只重视政府帮扶的积极一面,忽视了接受优惠政策的女儿户是否受到负面影响的另一面。比如,补助一个女儿和两个女儿家庭、不补助一个儿子、一儿一女或两个儿子家庭实际上也是把女儿和儿子置于不对等的地位,暗示着只有儿子才可以养老,使传统的“儿子能、女儿不能”的价值观念得到进一步固化,儿子偏好得以延续。
同时,在政策宣传倡导活动中,出于便利的需要,我们往往使用“独女户”、“双女户”等词语。这类家庭被当作一个单独群体划定出来,以便重点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然而,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些提法给这类家庭贴上标签,让人联想到只有女儿的家庭是不幸的。一些研究发现,该标签可能给这些家庭带来三种潜在的不利后果,包括:(1)独女户缺乏劳动力、夫妻到老无人照料、没有保障;(2)他们是“钉子户”,成为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对象,往往被控制得更严格;(3)她们被看作无能,要么太穷(无法通过上交罚款而违法生育)、要么缺乏关系(找不到合理生育的途径)、要么愚笨(想不出办法逃过生育政策的制约)。因此,人们往往把“女儿户”与“计划生育困难户”、“贫困户”等同起来,这无形之中损害了夫妻的自尊自信和心理健康,也可能使他人看低这类家庭,陷其于更为弱势境地。
“牺牲”一词也常常被用于计划生育的宣传倡导等相关工作中,即独女户、双女户节育家庭是在为国家作“牺牲”。虽然这一概念体现了政府对群众的感激之情,但其潜在的内涵就是,只有女儿是不好的、不够的、是一种牺牲。这同样暗示儿子的优越性,隐藏着“男尊女卑”的思想观念。如果政府都认可只有女儿是一种牺牲的话,一般群众就更要生儿子了。
由此可见,社会政策不如人意后果的产生除了政策本身的原因外,还来自于政策规则与政策执行之间的差距,即政策本身的缺陷和配套措施的缺失和不完善,也与政策帮扶和宣传倡导活动中一些不当的提法、做法有关。因此,立法禁止胎儿性别鉴定虽然很有必要,但同时应当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并相应调整其推行手段。比如,如何进行违法鉴定取证、如何阻止性别选择等都需要纳入配套制度的考虑之中,否则就会影响打击“两非”的实施效果,也不利于相关法律和法规的顺利实施。
五、思考与建议
中国推行生育政策的目的在于通过“控制人口数量”来“提高人口素质”,允许农村地区头胎生女儿的家庭在间隔几年后生育第二胎的“一孩半”生育政策也是出于对农村地区现实情况和困难的考虑,尽可能地同时兼顾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然而,由于政策的性别短视及政策推行过程中的种种问题,其负面效应也是有目共睹的。本文从社会性别和社会政策视角出发,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了政策产生负作用的原因:“一孩半”生育政策在不经意之间有违战略性性别平等的准则,不同部门之间相关社会政策的不协调,因政策本身和配套措施的缺失所造成的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差距,政策帮扶和宣传倡导活动中暗含着性别歧视。推而广之,这些因素将会影响社会政策效用的有效发挥,增加社会政策及法规的实施成本,阻碍性别平等事业的进程,从而不利于女童的生存,不利于妇女的发展,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那么,如何应对这些问题呢?针对上述四个方面的问题,这里提出一些初步想法。首先,调整生育政策,使其仅仅限定生育数量。取消“一孩半”生育政策的积极后果是多方面的,其中最重要的是,它将摒弃政策隐藏的男孩偏好的客观含义。中国推行限制性的生育政策已近30年,“一孩半”生育政策也实施了20多年。原本计划影响一代人的生育政策如今面临着何去何从的重大抉择。我们应根据现在的实际情况客观地研究现有政策的现实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并及时地修订现有政策,以更好地实现人口性别结构的优化。当然,怎样实行、实行怎样的计划生育政策才是更好的、更完善的尚需进一步研究。从社会性别和社会政策视角以及中国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一孩半”生育政策弊大于利。从长远的角度,国家、家庭和个体从中获得的利益可能远远不及所要付出的代价。因此,调整政策、防止代价的进一步扩大势在必行;取消该政策、逐步但尽快地过渡到二孩政策可能不失为明智之举;虽然二胎政策可能并不能完全解决出生性别比失衡(及其他社会人口)问题,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出生性别比失衡、防止人口年龄结构的快速老化。
其次,协调相关政策和配套设施,补偿可能是由于政策给群众带来的损失,包括只有儿子的家庭,如果有需要的话。然而,由谁提供补助?以何种名义提供补助却值得进一步思考。这里的两个底线是:(1)补助不应该以家庭是否只有女儿为基准;(2)补助不能让仅有女儿的家庭因为只有女儿而自尊心受到伤害,也因为只有女儿而受到他人的歧视。这并不是说政府不应该照顾只有女儿的家庭,但该补助最好由民政部门、而不是由计划生育部门以照顾女儿户的名义来进行;如果必须由计生部门具体操作的话,则需要以其他更合适的、不会伤害到这类家庭的名义。否则,补助的意义可能就变了,不仅达不到预期目的,反而会对这类家庭产生不利的影响。事实上,帮扶政策无疑要求多个部门(比如:计划生育、教育、财政、民政,等等)的政策和行为配合,也涉及到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措施。这就使部门之间的配合显得尤为重要。
这里自然而然地产生了另外几个相关的问题:谁来协调政策?如何协调政策?以什么(如:哪个部门的哪个政策)为参照标准来协调政策?谁配合谁进行协调?具体负责协调的部门是否拥有足够的话语权和必备的协调权威?等等,这些问题不解决,政策协调和部门配合只能是纸上谈兵。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衡的经验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如前所言,2000年后,中央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旨在遏制出生性别比的持续攀升。政府的治理力度不可谓不大,下定的决心不可谓不强,但有目共睹的是,虽然这些社会政策、措施和行为实践为扭转出生性别比的严重失衡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治理效果却很不尽人意。其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比如,部门之间的隔离积重难返),就社会政策而言,这主要在于政策协调的思路依旧不清,部门协调的具体机制尚未建立,具体行动方案仍旧缺位,负责部门缺乏所需权威和话语权,政策协调、部门配合等问题主要停留在讨论阶段,实际行动还远远不够。毫无疑问,政策协调牵涉面很广。不仅涉及部门与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系,而且也事关高层、中层、低层之间的纵向分工;政策制定往往是高层的责任,而照章执行却是低层的任务;由于服务的对象不一样,各部门往往从自己的立场出发制定和执行政策,互不通气,缺乏一个有效沟通左右、上下的协调机制,于是,相关政策难免发生冲突、政策之间的协调也困难重重。因此,厘清政策协调思路,建立有效的部门协调机制,赋予协调部门应有的话语权和实际权力,设计具体的行动方案是减少政策冲突、避免政策失效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单独二胎”政策二胎生育人口增长思考
1.计划生育政策的发展
1.1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历史演变
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发展经历了几个不同的历史阶段。1949-1953年,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生产技术落后,国家的建设与生产需要大量劳动力的投入,人多就是力量的观念深入人心,这一时期鼓励人口生育。1954-1959年,人口的快速增长与自然资源和环境资源之间的矛盾开始激化,人们意识开始实行计划生育必要性。在党的“”会议上,在代表中共政府所做的《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报告》中提出:“为了保护妇女和儿童,很好地教养后代,以利名族的健康和繁荣,我们赞成在生育方面加以适当的节制”。[1]但由于受到时期现实客观因数的影响,实施计划生育萌芽的思想被搁浅了。1960-1969年,国家的经济发展受挫,政府重新认识人口的快速增长严重影响了国家社会经济增长与人民正常生活,控制人口增长问题再次摆到了人们面前,划生育政策开始逐步试点阶段。1970-1984年,人口与经济发展比例关系失调问题持续恶化,计划生育工作开始提上日程,在全国范围内展开,逐渐形成了以“晚、稀、少”为中心的计划生育生育政策。1984-1999年,由于一孩政策在农村地区实施困难,对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开小口,堵大口”的做法,逐步调整,在农村适当放宽二孩生育,实行“一孩半”政策。2000至今,计划生育政策稳定实行,生育水平持续走低,2013年11月,党的十八三中全会提出放开“单独二胎”政策,完善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各省根据自身省情决定实施时间,并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这意味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新一轮起点。
1.2单独二胎政策的提出背景
1.2.1人口结构比例不合理。人口老龄化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人口年龄结构出现的一种必然趋势,当前也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问题之一。[2]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由于受到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影响,我国人口结构迅速向老龄化趋势发展,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从2001年到2013年,我国65岁以上人口但全国人口总数比重从7.1%上升到9.7%(如图1),老年人口总数逐步增多,养老压力日益增大,中国将面临着未富先老的问题。与此同时,我国年轻劳动力在劳动年龄人口中的比例也逐渐下降,我国劳动力资源的国际比较优势减弱,人口红利消失,势必会影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活力和国际竞争力。放开单独二胎政策将有助于改变我国当前人口结构比例失衡的现状,促使年轻人口迅速增长,缓解我国的人口老龄化问题。
1.2.2生育水平低下。从人口增长对经济增长的正效益来看,人口增长会有效地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增长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从而满足经济增长的所需的条件。[3]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在紧缩计划生育政策多年实施的影响下,加之当前巨大的生活压力与经济负担,中国妇女的生育水平也降至历史低位,更是低于更替水平。中国步入了低生育水平国家行列,生育平均水平已经达到了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持续下降(如图2),每年的净增人口数逐步减少,人口增长速度慢,长此以往将会影响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生育率持续走低还会进一步加剧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人口结构失衡问题。
1.2.3性别比例失调,单独家庭问题突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由于传统养儿防老思想以及选择性生育问题的影响,我国的性别比例开始呈爬高趋势,截止至2013年,我国男女性别比例已高达117.7,超出了正常值。出生性别比持续升高所导致的性别比失衡,有着诸多方面的社会经济原因和潜在危害,不仅影响到未来婚姻市场的平衡和家庭关系的稳定,严重干扰着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秩序,而且势必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影响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关系到民族的繁荣和国家的长治久安。[4]
2.单独二胎政策实施问题思考
2.1对人口自身发展的思考
2.1.1如何实现控制人口目标。控制人口数量,稳定低生育水平一直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目标。2013年,我国大陆人口总数超过了13.6亿,占世界人口的五分之一左右,依然是世界上人口总数最多的国家。单独二胎政策放开后,虽然人们的生育观念近年来有所改变,长期看来不会出现人口的剧增,但群众的生育意愿和国家生育政策之间还存在距离,低生育水平存在反弹的压力,扎堆生育现象肯定不可避免。据有关人口学家预测,单独二胎政策放开后,每年新生人口数将会增加100万左右,人口增加幅度上升,如何有效地控制人口数量,成为单独二胎政策放开后的一个实施难题。
2.1.2人口质量保证。国家一直提倡少生、优生,希望在人口质量上有所保证。单独二胎政策放开后,在人口质量上,人们不得不思考几个问题。首先,当前的独生子女中,年龄大的已经超过了最佳生育期,甚至达到了高龄产妇年龄,二胎生育对她们来说存在一定风险,胎儿缺陷风险比例也比较高。其次,孩子的成长成本太高,无论是在奶粉、看病、幼托、择校上都需要大量金钱的投入,生活品质和教育质量达不到标准,无法为孩子的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容易造成教而不善的后果。再次,迫于生存的压力,现在很多年轻人都忙碌与自己的工作,没有精力顾及到孩子的成长,原本生养一个孩子就已经筋疲力尽,二孩的生育后更会打破原来的生活节奏。基于此,部份家庭选择把孩子送到托儿机构,或让父母照看,但无论是哪一种都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滋生心理问题。
2.2对资源环境影响的反思
人口众多、资源人均占有量小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人口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紧张关系始终制约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0世纪70年代以来,为了缓减人口的快速增长与环境资源之间的矛盾,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增长速度,缓解环境资源的压力。但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加之人们不合理的过度开采,资源储存量逐渐减少,资源问题突出,特别是一些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资源储存量有大幅度减少。不仅如此,2013年底国家国土资源部开展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果显示当前我国耕地质量下降,当前我国耕地面积逐年下降(如图3),截至2009年底人均耕地面积下降至1.52亩,比1996年人均下降0.07亩,低于世界3.38亩的平均水平,并随着人口的持续增加有可能持续下降,这将直接影响到人们的生活保障。作为人类生存的唯一家园,地球的资源承载量是有限的,人口过多会造成资源的过度消耗,影响人类持续发展。单独二胎政策实施过程中,二胎生育后人口增长必然会对有限资源存量之间产生压力,无论是对矿产资源的开发,还是耕地的使用,都需要人们的思考与关注。
图32009年-2012年全国耕地面积变化情况
除了考虑到资源的有限,环境的承载力度也是一个不得不考虑的因数。伴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全国环境统计公报》数据显示,从2007年到2012年,全国废水及其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其中生活废水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比重较大(如表1)。基于此,不难看出人们在日常的生产生活活动对周围环境影响大,单独二胎政策放开后,人口增长会进一步加大生活污染物的排放,导致人类与环境之间的矛盾变得更加紧张。
2.3对当前公共服务机制的挑战
单独二胎政策放开后,会解决我国人口结构老化的问题,但有专家认为,随着生活水平和医疗技术的提高,人的平均寿命会延长,这样一来,老年人比例将不会降低太多,二胎生育并不能及时地从根本上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婴儿成长成为劳动力人口至少需要15年时间,单独二胎政策实施后短时间内并不能有效地解决劳动力人口减少的困境,人口红利消失问题依然存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公共服务体制的改革与创新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服务效能低下、定位模糊、责任迷失、资金与资源投入严重不足等问题依然存在,特别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时期。牵一发而动全身,单独二胎政策的放开后,新生婴儿数量将会有大幅度的增加,在老龄化问题还未得到有效解决的同时就会迎来“婴儿潮”的到来。老龄化与婴儿潮的同时出现将会对国家的公共服务机制以及政府管理工作产生新的压力和挑战,特别是在幼儿教育、义务教育、医疗保险、住房保障、人口管理、妇女就业问题上,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解决。
4.数据来源
本文所采用数据系国家2001-2013年年度数据,主要来源有2001-2013年全国年度统计公报、2009-2013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2007-2012年全国环境统计公报等。
5.结论及政策建议
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单独二胎”政策的提出,是在我国人口结构变化的基础上,特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人口数量的增减及其变化频率会对相关领域产生巨大的影响,单独二胎政策的放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亦是当前人口形势下的重要决策,在中国人口结构调整和持续发展上起到重要的作用。但当前的人口总量、教育、资源、服务机制的现实情况以及近年的变化趋势来看,单独二胎生育势必会对以上各个方面带来新的挑战与压力,有效地解决好政策实施后带来各个问题,平衡好各方关系才能保证政策实施达到预期目的。
首先,在人口数量与人口质量保证上,各地根据自身的人口现状出台实施细则,明确二胎生育事的生育间隔期限,防止扎堆生育,避免人口数量的大幅度剧增。加强对育龄产妇的孕检工作,特别是一些高龄产妇,降低生育风险,保证新生儿质量。此外,增加幼儿教学实施,完善教学体制,提高教学质量,平等教育机会,保证每个孩子不仅上得起学,而且上得好学。
其次,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提高人们的资源的保护意识。合理开发资源,严厉杜绝资源的滥采滥用现象。加大资源开发技术投入,延生资源型产业的产业链,拓宽产业幅度,提高资源利用率,保证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并存。而在环境的保护上,人们应该在日常生活尽量减少生活排污量,政府作为社会发展的领导者,加大环境治理投入,切实落实“谁污染、谁治理”原则。
最后,二胎生育,配套先行。计划生育政策涉及到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二胎政策的放开,应出台和调整相关配套政策,对现行的医疗保障、住房保障、生育保障、教育体制、就业等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加大社保投入,降低生育成本,保障妇女的就业机会与生育权利,有效解决很多单独家庭能生却不敢生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尹豪.人口学导论[M].中国人口出版社,2006:336.
[2]陈明华,郝国彩.中国老龄化地区差异分解及影响因数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4(4):136-141.
林建岳的烦恼与很多结婚并已有宝宝的小夫妻相似,就在近几年,笔者的几个朋友为了生二胎,甚至甘心辞去稳定的公职。
自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至今,“计划生育政策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唯一几乎没有变化的公共政策”,中国科学院――清华大学国情研究中心主任胡鞍钢教授曾经对媒体如是说。
作为社会学系的研究生,林建岳清楚地知道,要求改变目前计划生育政策的呼声由来已久。“以田雪原、蔡老师为代表的大多数意见是全部放开二胎;而国家计生委认为只能放开独生子女二胎;而少部分学者,程恩富和李小平老师等认为必须严格坚持原有一胎政策。”
2010年国内出版人口政策的论文集是这种对立观点的浓缩:一本是由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教授顾宝昌、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李建新主编的《21世纪中国生育政策论争》;另一本则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程恩富教授领衔主编的《激辩“新人口策论”》。
前者的基本观点体现为顾宝昌教授在多个场合明确呼吁的,“二胎政策完全有条件在全国广泛推行”;后者则集中展现了坚持严格一胎化政策的看法,程恩富教授坦言,“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应调整为更加严格的‘一胎化’。但我现在是少数派,赞同我观点的人较少,甚至有人骂我,也有人称我为‘当代马寅初’。”
今年年初,全国政协委员、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王玉庆曾透露,目前计生部门正在考虑放开二胎政策,很多专家对此做了研究。
误解“人口”30年
对于这一“当代马寅初”的提法,李建新教授认为,这恰恰是对马寅初先生的一种误读。
“马老在《新人口论》中提出的就是二胎政策”,李建新教授特别强调道。建国伊始是人口转变的初期,由于社会稳定和赤脚医生的普及,死亡率迅速下降,生育率增长非常快,人口数量增长速度过快,少年抚养比迅速增高,不利于新中国百废待举的社会建设。马寅初先生强调生育率要适当的跟上死亡率下降的速度,在此情景下提出了二胎政策。
当前面对的现实条件与马老当年存在根本不同,现今的人口生育率已经是负增长,存在的增长也是由人口惯性带来的。李建新教授认为,马老和今天主张开放生育政策的学者的共同点是都看到了人口结构变化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马寅初《新人口论》的观点核心不是人口数量多带来的问题,而是人口变化过快带来的问题。”
遗憾的是至今人们没有深刻地认识到这一点,都以为马老是在强调人口数量太多了,“这是对马寅初老先生人口观的极大误读”。谈到中国人口政策的历史评估,李建新认为:“从纵向角度看人口,改革30年,我们创造的人类历史上的发展奇迹,其核心力量主要生于50、60、70年代,时代为这部分人付出了抚养成本,中国有幸在改革开放和全球化时代,为他们提供了广阔的舞台。”
而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施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将为未来30年提供人力资源的支持,“我们将面对的劳动力减少、老龄化、人口总量减少、人口性别比失衡等现实问题。”人口是社会的基础,人口结构的不稳定必然导致社会的不稳定。
诺贝尔获奖者阿马蒂亚森在其《以自由看待发展》一书中涉及中国人口问题时,列举了一个非常富有启发的例子:即时代给我国留下宝贵人口遗产。
森认为,新中国成立之后,虽然中国在控制人口数量问题上有所反复,但是,在人口素质即教育和健康上比起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却大有收获,时代的全民教育普及和全民医疗的“赤脚医生”制度使得全民人口素质得到了极大的提高。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和教育普及率大大高于同等经济发展水平的发展中国家,这就是一个明证。
统计资料显示,20世纪50年代,我国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同一个起点上,到70年代末,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高出发展中国家10岁之多;人口教育水平也在20世纪70年代末达到较高的初中普及,而这一切又为70年代末期的改革开放储备了丰厚的人力资源,打下了良好的人口基础。
森特别指出,本人也许并没有考虑到他领导下的这些社会变革会有这样一种特定效果。但是这里存在着一种普遍性的联系,因为这些社会变革(普及识字、基本的医疗保健和)确实能增强人们享受有价值和更有保障的生活的人类可行能力。
自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对人口问题的认识发生根本性转变以及1980年实施“一胎”政策以来,在相关部门对于我国人口与发展问题的认识和主张,一直就深陷于马尔萨斯人口悲观论的“泥潭”之中,一直就以“人口是负担”的假定前提,来制定实施相关的人口政策,只追求“减少刀叉”,一味“控制数量”。
“我们可以轻易地发现,凡主张限制人口增长的主张背后都反映了一种静态的数量观,最明显的例子是人口分母效应。动辄以人均收入、人均耕地占有量等指标居末位来作为继续限制人口的依据,我们的观念陷于刻板成见,一提及人口就是负面的评价,将之视为极大的负担。应该说,建国后30年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中,仍没有形成人口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以李建新为代表的一种观点认为:认为人口是负担的观念预设在根本上是错误的,这样的观点与当初“人多力量大”的观念一道走向了对人口认识的两个极端,都是不客观、不正确的。
“人口红利”之窗即将关闭
在今年年初举行的中国经济50人论坛2011年会上,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蔡在演讲中表示,中国人口变化的一个特点是“未富先老”,这将成为“十二五”期间最重要的挑战之一。
在不少学者看来,保守的计划生育政策弊端多多,对于经济发展影响最为深刻的是人口红利的逐渐消失。
一般意义上讲,一国人口生育率的迅速下降在造成人口老龄化加速的同时,少儿抚养比亦迅速下降,劳动年龄人口比例上升,在老年人口比例达到较高水平之前,将形成一个劳动力资源相对丰富、抚养负担轻、于经济发展十分有利的“黄金时期”,人口经济学家称之为“人口红利”。
许多新兴工业化国家尤其是东亚国家因为人口转变的历程较短,往往只用几十年的时间就走完了发达国家上百年才完成的人口转变历程,人口年龄结构变化和经济高速增长之间因而表现出了非常强的关联性,人口转变给经济增长带来的“红利”效应开始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注意。
中国也不例外。
蔡的研究显示,1978年至本世纪初,中国人均GDP增长率中,有27%来自“人口红利”。改革开放以来的20多年,中国劳动年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不断上升,直至2000年,中国步入“老龄社会”。蔡称其为“第一次人口红利”。
世界银行在《2007年世界发展报告》中认为,中国的青年人口在1978年左右达到顶峰。世界银行的研究显示,这种赡养率下降的窗口可以保持大约40年,取决于生育率下降的速度,然后会重新关闭。几乎所有的发展中国家仍然处在这个窗口里。这一窗口在中国和泰国将于10年内关闭,在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关闭。
众多人口经济学家的研究表明,人口转变在中国过去20多年的经济腾飞中产生了历史性的、相当可观的人口红利。中国的经济腾飞与人口红利的产生历史性地结合在一起,对经济发展而言,可谓助力多多。
自2010年开始珠三角、长三角的民工荒被视为人口红利逐渐消失的重要表征。2011年春节之后,工厂复工,“民工荒”现象再现,新的变化是――非但珠三角、长三角,中西部也存在这种现象。中西部各地纷纷出台“留人”措施,被外界视为“截留”。河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还出面否认“截留”一说。相比之下,以往的劳务输出大市重庆则承接东部沿海地区产业转移旗帜,明确提出,希望农民工留在家乡工作。在重庆市政府的推动和支持下,市内技术企业在春节前便开始了这场“截留”行动,菜园坝火车站、龙头寺火车站、龙头寺汽车站、陈家坪长途汽车站、朝天门长途汽车站等农民工聚集场所设置了宣传咨询点,通过拉横幅、发传单、现场咨询等方式做宣传,并让农民工填写报名表,希望返乡过春节的农民工能在今年春节后,留在重庆上班。
各地进城务工人员的工资也水涨船高,企业更是不惜气力在员工福利、社保、文娱活动等方面想尽办法,希望留住难得的劳动力,一个熟练工的工资比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的起薪还要高已经成为常态。
清华―布鲁金斯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王丰在《新世纪周刊》撰文称,“3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人口转变带来的人口红利,已为中国的经济增长创造了历史性机会与条件。目前,这个人口红利近乎竭尽,关键转折点将发生在2013年。这必将使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转型更为紧迫。”
文章进一步指出,与2000年相比,2010年中国20岁至29岁年轻劳动力的规模已缩减了近15%。在未来20年内,这个人群组的规模还会进一步缩减近20%。王丰认为,面对中国年轻劳动力人数的变化,中国没有其他路可走,只能转向发展高技术、低消耗、低污染产业,同时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强化人力资源开发。
曾著有《大国空巢――走入歧途的中国计划生育》一书的美国威斯康星大学学者易富贤则认为,从消费的角度看计划生育也将导致经济的低迷。全国的消费能力绝大部分是由青壮年劳动力提供,青壮年人口比例的下降将导致消费的萎缩。他认为,“老年人的消费是跟劳动人口的消费无法比较的,一旦劳动人口下降,就会降低整个社会的消费能力。此外,劳动人口还必须抚养庞大的老年人群,可消费的能力就更低了。”
作为计划生育政策的制定者之一、原中国社科院人口所所长田雪原表示,过去的30年被称为中国的“人口红利”期,但如果始终不调整人口政策,不断加速的老龄化,将对经济社会发展构成严峻挑战,“人口红利”将慢慢变成“人口负债”。田雪原说,目前他所建议的人口政策调整,并不是动摇计划生育国策,也不是否定独生子女政策,恰恰相反,在上世纪70年代末计划生育政策制定的时候,就早已经定好了30年的时限。
是时候开放二胎政策?
“十二五”规划中关于人口政策的意见是“控制人口总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李建新教授肯定了“长期均衡发展”这一提法,认为必须考虑到人口的结构问题,首先是人口的自身结构是数量和结构的统一,人口自身发展内在的方面,是促进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多方面外部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
经验研究显示,在死亡率相对稳定的情况下,长期总和生育率保持在2.1的时候,人口的总量和结构将会稳步发展。目前关于我国的生育率有不同的说法,“国家计生委的数据是1.8,而我们学者认为在1.5左右”,李建新直言不讳。
谈及当前人口政策的改革方向,李建新甚至比田雪原、蔡等人还要激进。他2000年时撰文主张“一孩半政策”,即目前国家计生委正在施行的一胎为原则,两胎为例外的人口政策。“我觉得中国处在飞速发展时期,全面二胎的政策已经落伍了,应该全面放开生育政策。”
他着重谈了四点理由:
第一,中国目前的生育率处于相当低的水平,即使全面放开生育、鼓励生育都无法回到实行二胎政策的生育率。
其次,80后是当今生育的主体,有着鲜明的特征,最适宜婚育的这一代人处于求学、就业的强大压力之中。而且80后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一代独生子女,他们的生育观和祖辈父辈有着本质的不同。这一代人的主体并不信奉传宗接代的生育观,在观念上有了根本的变化。
这使恶性循环成为一种可能。而且,困局仍可能在下一代被复制。
4月8日,山东省苍山县迎来了一场春雨,对于以种地为生的农民来说,这应该是一个喜庆的日子,但苍山县一些农民却无法高兴起来。他们在四处借钱,营救被村里“计划生育”抓走的亲人。
就在一个月前,苍山县二庙乡芦塘村村民姚成志57岁的老伴,在被村主任带人“罚”了200元钱后,一时气愤不过竟以喝农药自杀的方式表示抗议,万幸的是,她被及时抢救。《小康》在采访时得知,姚成志的弟弟姚成军,是一个有7个孩子的超生户,为了躲避村里无休止的罚款,姚成军全家一直在外地打工。但他没想到,这次“株连”了他的嫂子。
姚成军不在家,村主任就带着十几个人来到他的哥哥家,“不交钱就推走拖拉机。”姚成军的嫂子无奈之下,给了200元钱,也没有任何收据。嫂子越想越气,“年年这样,什么时候是个头啊。”倔强的她于是喝下了农药。
据了解,在这个村子里,虽然生7个孩子的不多,但超生现象非常普遍,“只要有生育能力的已婚妇女,几乎没有不超生的,二胎正常,三胎四胎非常之多,整个村子至少有400多个没有户口的黑孩。”
在《小康》之后的调查中发现,芦塘村只是苍山县“黑孩”现象的一个缩影,一位掌握计生数据的内部人士透露,2005年的一次统计,苍山县有5万多没有户口的“黑孩”,而民间流传的数字是,整个苍山县目前有6万名“黑孩”。
“如果老大是男孩就不会要这么多了……”
苍山县隶属于山东省临沂市,土地面积1800平方公里,是一个辖21个乡镇、1179个行政村的大县。总人口118万人,是中国重要的大蒜生产基地,其产品远销韩日等国。
在临沂市所辖的三区九县中,苍山的人口数量最多,也是计划外超生现象较为严重的地区之一。该县二庙乡芦塘村是一个有3300多人的村庄(户籍人口),而《小康》记者拿到的其中59户村民名单中,四胎以上的就有10户,二胎或三胎的有49户。这些孩子中除了第一胎有户口,二胎以后大都是没有户口的“黑孩”。据村民反映,该村400多个没有户口的“黑孩”还不到全村超生数字的二分之一。
芦塘村村民陈玉峰(化名)今年37岁,已经是5个孩子的父亲,最大的女儿12岁,最小的男孩刚刚出生不到三个月。5个孩子中只有老大有户口。为了躲避罚款,陈玉峰就带着全家开始了“超生游击队”的生活,一年换一个地方打工,生到第四个的时候还是女孩,他们夫妻俩都哭了,直到第五胎生了个儿子一家人才露出了笑容。
陈玉峰说,要这么多孩子就是为了要个男孩,在农村,没有男孩是受欺负的,如果老大是男孩就不会要这么多了,最多要两个。
陈玉峰给出的理由是当地农民最普遍的观念,在当地,农民没有形成计划生育的意识。
苍山县的另一个村――神山镇小屯村,“黑孩”的数量也是惊人的,这个村有2000多口人,700多户人家。一位熟悉村里情况的村民透露,村里90%以上的育龄妇女都超生,最多的生五个孩子,还有很多是十七八岁就结婚生孩子的,这些孩子根本不可能有户口,最保守估计这个村得有300多“黑孩”。
苍山县计生部门的人透露,“黑孩”现象不只是芦塘村和小屯村,离县城较近的高屯、郎庄、卜楼、孙于沟、常于沟都有很多“黑孩”,特别是孙于沟、常于沟,这两个村计划外出生的能有1000多人,家中有五六个孩子的占大多数。
“只要交钱就可以生”
走进苍山县的大部分村庄,能够看到最多的就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创建和谐美好家园”、“人口质量高,小康早到来”、“关注女孩,就是关注未来”等宣传计划生育政策的标语。从这个角度看来,当地政府应当非常重视这项工作,为什么苍山县还会有这么多的“黑孩”呢?
苍山县超生有其历史原因,一位曾在村里担任过村干部的人说,农民与城里的人不一样。农村人祖辈都在这里,生一个小孩的就受气,生一个小孩的就不敢与生两个小孩的斗,生两个小孩的又不如生三个小孩的。“农村没有男孩不行,有没有户口无所谓,孩子生出来了你总不能让我把他掐死吧?”
农民的想法很简单:“多子多福,有人就有财”。至于将来在孩子身上发生的投入问题,尤其是教育的投入,他们似乎没有多想。
尽管作为基本国策的计划生育政策已经实施了30年,目前的政策减少了4亿名婴儿的出生,但农民的生育意识仍然没有发生同步的变化。
这位干部向记者讲述了一个当地的故事:某村有一户农民生了10个孩子,一次县里的计生干部来检查,这10个孩子的父亲一点也不隐瞒自己超生,当着计生干部的面,把十个孩子叫出来,按大小个儿排好队,然后拎起一把斧头问计生干部:“这十个都是我生的,你们说哪个不该生,我就把哪个劈了!”计生干部愣了一下,起身就走。
显然,这是个难题,计生干部的难题。
农村计划生育几乎成为地方政府最难开展的一项工作,多年以来一直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
多年以前,苍山县抓计划生育就很严厉,甚至不排除采取一些严厉的手段。当地的农民对记者说,那时候,抓人、拆门、拿东西、非法关押时有发生,一些领导因此被处理过。
当然,罚款一直是最经常被使用的处罚手段。
即使是这样,当地的人口也没有因此而得到有效的控制。农民“多子多福”的决心几乎无可撼动。
到了现在,苍山县的计划生育工作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计划生育政策在这里有被异化的味道。“只要交钱就可以生”。县里、市里、省里来检查,村干部提前通知:“该躲的躲,该藏的藏。”村民说,这样既能罚到钱,又能收卖人心,村干部在选举时就能得到更多的选票。
二庙乡芦塘村多名村民告诉记者:“只要给村主任交上钱(保胎费),就可以随便生”,而且是“挑门捡户、优亲厚友,最低3000元,也有6000到8000的……”村民们普遍反应,“‘保胎费’没有收据,上级来检查,村干部通知你藏起来,这就对得起你那几千块钱了。”
在不久前的一次计划生育检查中,二庙乡芦塘村干部通过高音喇叭广播:“村民们注意了,接到乡里通知,这几天市里又要来检查计划生育,现在已经检查到向城、新兴、兴明几个乡镇,来不来咱们乡里还不好说,但要做好准备,该躲的躲起来,该藏的藏起来,特别是两胎以上的,还有正在怀孕的,这几天就别在家了……”
“保胎费”并不是芦塘村独创的,在记者调查的几个乡镇中,交“保胎费”就可以生孩子的现象比比皆是。苍山县卞庄镇小北山村村民张强(化名)说,他在2006年初就向镇政府反映过村主任收“保胎费”的问题。他在举报信中列出了一串具体的名单和钱数:收取赵启亮、刘建伟、沈德江每人1000元的“保胎费”没入帐;赵中祥交社会抚养费15000元(开条14400元),赵尔付实交社会抚养费5000元(开条4800元),沈长征实交社会抚养费7000元(开条6800元)……
罚款成了“摇钱树”
“保胎费”只是开始,超生户生完孩子还要交“超生费(社会抚养费)”而且很少开正式收据。
不只是这样,这一届干部下去了,新上任的干部还得罚。这是村干部的逻辑。
而农民的逻辑是:根据政策,既然我们超生了,就认罚。可是,不能没完没了啊。
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初衷是为了少生,而不是为了多罚。显然,无论是村干部的逻辑,还是农民的逻辑,与国家基本国策的逻辑都是有出入的。
现在看来,在苍山县,这一目标,无论在哪一方,都没有被实践和被实现。
一位知情人向《小康》记者透露,苍山县的“超生罚款”并不是由乡镇直接领导的,而是将每三五个村子组成一个工作区,每一个工作区由乡镇派一名书记,工作区的主要任务就是罚钱。“保胎费”和“超生费”的罚款由乡镇和村里分成,村里的提成比例是15%-30%不等。据说,2005年二庙工作区在计划生育罚款中的提成就有20多万元。
“罚款提成”的说法在记者的采访中多次得到印证。苍山县三合乡圩子村王书全(化名)曾拿到了村里提成的证据:圩子村2005年以来收“保胎费”近10万元,到目前为止,村书记手中还有15000元,村主任手中有16000元,总共3万元左右,按比例应该是拿到了30%的提成。
在《小康》记者采访期间,正好遇到了苍山县神山镇和二庙乡的“罚款行动”。知情人透露,当地一般每年最少有两次以上的行动,一次是春节前,这时候在外打工的人都会回家过年;一次是5月份左右,这时候农民的大蒜丰收了,农民手里有钱。这次搞得早是因为有人向上面举报了超生问题。
4月7日一大早,苍山县神山镇召开了近三个月以来“计划生育开展工作情况通报会”。在近三个小时的会议中,所有领导的讲话都围绕罚款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一位领导说:“全镇1/3的村庄完成(罚款)任务……前杨、后杨、六合店等11个村庄完成或超额完成任务。有两个村庄完成得不好,小屯村完成不到20%。这些村庄不是没有超生的,而是工作方法和工作态度问题。这些村庄应该向完成任务或超额完成任务的村庄学习……”
一些村干部对这次任务的布置有些不满,神山镇某村村支书说,xx村有2700多人,罚款任务是9万多,我们村才1300人,罚款任务也是9万多。
这些罚款除了乡镇和村里分成外,还有一部分流入了当地干部的腰包。上述知情人说,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工作区书记、村干部都是靠计划外超生罚款发财的,仅一个乡的工作区书记一年就能收五六万甚至十几万。
超生“黑孩”的户口困境
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国策,罚款当然不是其初衷。但也绝不意味着罚了款就可以理所当然地生。
地方逻辑与政策逻辑的背离在继续。随之而来的是这些超生儿的户口问题,户口成了官民双方的困境。
在《小康》的采访中了解到,很多农民都认为交了罚款就可以生,交了罚款就会给孩子上户口。上述那位芦塘村喝农药自杀的老人就有一个超生的五岁孙子,一年前交了16000元的罚款,至今也没有上户口。她们在盼着早点解决孩子的户口,因为孩子马上就要上学了。
对此,苍山县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领导告诉《小康》,其实不是不能落户,而是某些领导为了仕途不想给解决。计划生育是“一票否决”制,按省市考核方案要求,每查实一例计划外出生漏报现象的县区就得重点管理,如果苍山县一下子报出这么多“黑孩”,会有很多人受处理。这位领导说,超生与户口无关,因为户口没有政策限制。比如,给一个村解决20个户口无所谓,这是派出所的事。但这20个如果是超生的就要出事了,这是计划生育的事,很多人会丢官。
苍山县有五六万“黑孩”的事,被公安局知道没问题,而且户口都能解决。但若是让省计生委、国家计生委知道了,这就是大事故。“没有因为户口问题处理干部的,只有因为计划生育问题被处理的。”所以,这些“黑孩”的户口不可能一下子解决。
这位领导分析,等着下一次人口普查的时候,再把这个数字报上去。到那时候,原来的责任人该升的升了,该退的退了,新上任的领导可以不负这个责任。
然而,时间在激化矛盾。那些没有户口的超生儿已渐渐长大,至入学年龄、就业年龄,以及结婚年龄。但因为没有户口,他们的升学、就业以及结婚都成为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