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登记(一)申请条件申请享受本市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月收入符合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280元/人的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2.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含5平方米);
3.家庭成员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2年以上;
4.家庭人数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申请家庭应当推选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由申请人向区县廉租办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并提交下列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廉租住房申请表;
3.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
4.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5.现居住地的住房证明;
6.其它相关证明。
(二)审核程序1.户的计算:
(1)按公安部门所发的户口簿,并经民政部门认定享受低保的自然人家庭为准。一户一证。
(2)对于领有结婚证书的夫妻双方年龄总和在56周岁以上,婚后无房,分住在单位办公、业务用房和集体宿舍,且双方户口按规定分别报在集体户内和按政策回沪(插队落户、支内、冤假错案、刑满释放等)并已报进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因无房暂住在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集体宿舍或借住非直系亲属朋友家,且本市直系亲属无房或有房但居住困难的家庭,可作为无房户。
2.人口计算:
按在居住地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人数计算。独生子女按实计算人口。下列情况可计算人口:
(1)配偶、未婚子女户口在本市工作或学习单位(农业户口除外),经常回家住宿的;
(2)原户口在本市未另立家庭的现役军人、海员、船员和野外筑路、勘探等人员;
(3)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孩子户口报到亲友处,其人口可在父母处计算。
下列情况不计算人口:
(1)空挂户口,即虽有户口,但常住其它地方、他处有居住权的;
(2)亲友未成年的孩子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暂时挂靠,而小孩父母在本市城镇另有住房的;
(3)将户口从他处迁过来、他处有住房,人为造成本处住房困难的。
3.面积计算:
(1)按照现住房居住面积计算。其中住房的阁楼高度不到1.2米的不计算居住面积;1.2米到1.7米的对折计算居住面积;1.7米以上的全部计算居住面积。
(2)住房中厅的面积计算,小于6平方米(含6平方米)的对折计算居住面积;大于6平方米的减去3平方米按实计算居住面积。
(3)以前分过住房,在房屋租赁凭证上注明增配并与原住房的租赁户名同属一人或属配偶关系的,应将两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4)凡过去在动迁、单位分房或住房解困过程中已作过安置,由于自己的原因未落实住房的,其居住面积的认定,以原安置的面积为准。
(5)在计算人均居住面积时,对一本《房地产权证》或《租用公房凭证》的家庭中有两本以上户口簿的人口均应统算居住面积。
4.受理登记:
(1)区县廉租办实行一门式服务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收入状况的初审。
(2)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县廉租办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公告。1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给予登记,使申请家庭进入轮候配租。有人提出异议的,区县廉租办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3)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区县廉租办。区县廉租办核实后,根据情况变化,进行变更登记或者取消其本次配租资格。
二、配租办法(一)配租标准申请家庭配租标准为人均居住面积7平方米(包括原住房居住面积)。
(二)配租方式1.实物配租:对孤老、烈属、残疾等特殊申请家庭,提供按配租标准与人员结构相当的普通住房,租金每月按家庭总收入的5%收取。这些特殊对象也可选择租金配租。
(1)增配对于有两对夫妻以上的申请家庭,或家庭人员结构复杂且增配的居住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采取增配的方式予以解决。
(2)套配原住房腾退,另行配房。
2.租金配租:按配租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居住面积补贴租金,9个中心区和浦东新区不超过40元;闵行、宝山、嘉定3个区不超过30元;其它6个区、县不超过25元。对个别补贴数额差别很大的家庭,各区县可根据本区域租赁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上限和保底政策。由申请家庭按廉租办确定的补贴额度,自行到市场租赁房屋,区县廉租办也可提供部分合适的房源供其选择租赁。
(1)申请家庭实际所租房屋租金超出区县廉租办核定数的,超出部分由租金配租家庭自行承担;如低于核定数额的,则按实际发生额补贴租金。
(2)补贴租金的发放由区县廉租办书面通知配租家庭,配租家庭将该通知交与出租人,出租人凭《上海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和身份证到区县廉租办指定的银行专户领取补贴租金。
(三)配租排序申请家庭配租顺序的排列,应当按照受理日期先后确定,于同一日申请的,按困难程度排序。考虑到试点阶段有成批家庭同时申请,因此前3个月内按困难程序排序,3个月后按申请日期排序。
(四)配租约定1.配租家庭应当与区县廉租办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套配、增配协议。其中租金配租家庭应与出租人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经区县廉租办审核盖章后,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每件收取20元登记备案费,其它费用予以减免。
2.配租家庭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交纳租金。
3.实物配租家庭无正当理由先后两次拒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区县廉租办可以取消其配租轮候资格,并在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4.租金配租家庭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后,在6个月内未落实租房的,作自行放弃处理,并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三、配租管理区县廉租办应当对配租家庭的成员、住房、收入等状况每半年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1.配租家庭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而获得配租住房或者租金补贴的,区县廉租办应当书面通知配租家庭迁出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补贴租金。
2.配租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本市民政部门核定标准,或因人数减少人均居住面积超过5平方米的,区县廉租办即应书面通知配租家庭,限期6个月内迁出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补贴租金。过渡期间,各区县廉租办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折扣比例计发租金补贴。
3.配租家庭的人数增加而需要面积较大的住房时,应当重新向区县廉租办提出申请,并登记轮候;配租家庭人数减少应当重新核定并相应调整原配租方案。
4.配租家庭在其廉租住房使用期间,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1)改变廉租住房的使用性质;
(2)将廉租住房转租或者变相转租;
(3)将廉租住房的承租户名变更为第三人;
(4)将廉租住房上市交易。
区县廉租办应当将受配租家庭的廉租住房情况书面通知物业公司和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在此期间停止办理该户家庭上述的有关手续。
配租家庭如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区县廉租办应当书面通知配租家庭迁出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补贴租金,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廉租住房的资格。
四、其它(一)廉租住房的资金筹措贯彻多渠道、多途径的方针。所需资金,市、区县按50%比例分担。廉租住房资金由区县廉租办专户储存、专项管理。市、区县财政部门和市廉租办对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1、民政部门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收入线标准以下);
2、申请家庭属无房户或人均住房面积13㎡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3、具有本县居民城镇常住户口;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关系的。共同居住家庭成员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和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住房)、自建过私房和离婚未满2年的原则上无特殊情况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二)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国企改革下岗失业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国企改革下岗离岗失业人员家庭;
2、人均月收入1000元以下;
3、人均住房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或13平方米以上属危房或简易房;
4、家庭指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共同居住家庭成员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和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住房)、自建过私房和离婚未满2年的原则上无特殊情况不得申请廉租住房。
二、申请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所需交验的相关材料
1、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书面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收入证明有关材料。
4、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下岗职工应出具下岗证明和再就业优待证明。
6、租住房屋的,需提供租住房屋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所属社区或单位开具的无房证明。
8、民政部门或社区出具的低保户证明。
9、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证明。
10、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
三、申请流程
(一)申请
1、由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申请人(户主)持上述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或包案单位提出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申请。
2、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3、社区或包案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
4、材料齐备后,社区或包案单位对廉租房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初核后,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移交廉租住房(或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核部门)。
(二)审核
建设局审核部门在收到移交的材料后,会同社区或包案单位予以审核。并可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审核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要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公示10天。
(三)登记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建设局审核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配租房源
第二批实物配租的400套廉租住房是我县廉租住房二期工程,全部配建在镇合店路两侧(定光点、排头点)的定光新农村拆迁安置区内,分为10幢小高层(11层)和2幢多层(6层),一室一厅户型。
二、配租原则
(一)廉租住房实物分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轮候的办法分批次开展。首次拟分配90套:E3(36套)、E4(36套)、E5(18套);余下的房源,依据申请户数分批次轮候分配;
(二)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
(三)已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三、配租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镇城区范围内的非农业户口;
2、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持有《县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证明》;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家庭成员须为2人以上(含)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注:县政府如出台新的申请标准将另行通知)
四、配租程序
(一)申请、审核、公示程序。
1、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由户主或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或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证明等相关证件向县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住保办)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初步审查通过后,可在县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报以及申请人所属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二)准入、抽签及签订协议入住程序。
1、准入。经批准公布的廉租住房分配申请人,由县住房保障办公室核定廉租住房准入资格并按姓氏笔画顺序进行编号,其排序规则按《关于印发县首批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抽签选房规则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2、抽签。对于取得准入资格的申请人,由县住房保障办公室根据分批次轮候原则和其他规定的条件,首先解决第一批次申请家庭,再根据房源情况,依次解决其余批次申请家庭,同批次申请家庭全部参加同一批次抽签。抽签前5天向社会公告以下事项:公布抽签的时间和地点、廉租住房的幢(房)号、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抽签操作程序如下:
(1)房源编号。将确定分配的房源分别在乒乓球上贴上相应的幢、房号,并制作房源标示牌在抽签现场展示。
(2)确认抽签。抽签前,申请人须提交书面承诺:自觉遵守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政策规定,若有发生不参加抽签、抽中房号不满意放弃、逾期签订租赁合同、不交纳租金等情形,两年内不再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物配租廉租住房以及其他方式的住房保障。
(3)公开抽签。抽签时,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纪检、监察部门参加,由县公证处人员现场公证。
抽签活动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依据姓氏笔画依序抽签决定申请家庭的抽取房号的顺序号;第二阶段,根据抽取房号的顺序号再次抽签决定申请家庭的房号。工作人员现场公布抽签结果,申请人须予以现场签字确认。
3、签订协议、入住。抽签确定租住房屋后,申请人须在指定日期与县住保办签订租赁协议,按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及时交纳租金,领取钥匙。
五、其他事项
(一)廉租住房的配租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住保办责令其退出廉租住房,补交市场价租金和廉租住房租金的差价,并取消其分配资格,且5年内不得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1、改变廉租住房使用性质的;
2、将廉租住房转租、转借或变相转让的;
3、办理租住手续后无故3个月以上没有入住的;
4、法律、法规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应当取消资格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