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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特征范例(12篇)

栏目:报告范文

家庭暴力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家庭暴力;特征;原因;对策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出现的家庭成员间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包括身体伤害、精神摧残和性暴力。家庭暴力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较常见的有捆绑、殴打、讥讽、辱骂、恐吓、不予理睬、待、性暴力等。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即家庭中的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约90%为女性。本文所说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夫妻之间也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我国2001年4月实行的新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款,如将家庭暴力作为受害方提出离婚的一个条件,受害方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还明确规定受害方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援助和居委会进行劝阻,因此,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而是一种法律予以制裁的行为。本文试就家庭暴力的特征、原因与对策等方面谈一些拙见,以期人们从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给予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一、家庭暴力的特征

1、家庭暴力从形式上来看,可分为以下三类:

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

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言语,从而引起他人难受。

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接触。

2、发生于家庭内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从主体来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具用持定的亲属关系。施暴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强势地位;受害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这些受害者大多数为妇女、儿童或老人往往因为缺乏独立的生活能力和自卫能力,同时,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观念,因此,长期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采取忍让态度,从而导致施暴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3、家庭暴力的违法性。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4、主观的故意性。与其它暴力行为一样,家庭暴力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数都有明确的目的。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暴力手段,会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其目的主要表现为获取某种利益如财产,或满足某种欲望如。家庭暴力不存在过失问题,这在我国台湾地区“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有明确体现,该法第2条明文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罪者,谓家庭成员间故意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规定之犯罪”。家庭暴力的故意大多是直接故意,但也存在间接故意的情形,这主要表现在对受害人的精神侵害方面,如虐待行为。

5、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通过对已暴露的家庭暴力进行分析,我们能够发现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家庭暴力实施的时间上具有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或不愿公开,导致实施暴力行为者更加为所欲为,长时间、屡次地对受害者施暴。

6、后果的严重性。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暴力是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首先,它严重摧残了被害人的身体,使其受到肉体伤害和痛苦,甚至直接导致被害人的死亡。其次,家庭暴力给被害人的精神带来极大的痛苦,这种无形的痛苦和伤害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愈合,造成的后果也更加严重,

如导致精神失常,人格扭曲,或因不堪精神重负而自杀、自残、离家出走流落街头,极端者甚至以身试法,以暴抗暴,造成一系列悲剧。

二、家庭暴力的原因

1、立法不完备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我国目前尚无明文惩处家庭暴力法律规定,虽然《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都规定了禁止用暴力虐待、残害妇女,但由于有些家庭暴力事件与虐待罪事实之间有本质的差别,裁决起来缺少法律依据。

2、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权利与控制不平等。多数家庭暴力都是因为施暴者比受害者更有权力,或者施暴者在某些方面想控制受害者,但却往往难以控制,比如,传统观念中的父权思想,所谓的“棍棒之下出孝子”很容易导致父亲对孩子施暴。而在婚姻暴力中,大多数的暴力也是因为施暴者想控制受害者的思考或行为,但往往无法控制,而采取伤害方式来达到控制对方的目的。婚姻暴力中,施暴者大多是男性,由于男性天生在语言表达能力方面比女性差,在体力方面比女性强,当男性无法以语言使女性顺从时,就会以肢体动作来获得控制对方的能力。

3、家庭面临压力,且家庭对压力的调适能力缺乏。经济方面和工作方面的压力,都会使受压者的情绪失控,往往在外面无法发泄,便只能发泄到家里。如果家人无法很好的面对并处理好家庭所面临的压力,有家庭暴力倾向的家庭成员就极有可能以家庭暴力的方式来舒解心中所承受的压力。

4、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剧的最重要原因。一方面受害者不愿“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使家庭暴力存在了较大的隐蔽性。一些受害人往往顾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会,即使希望有关部门干预,也只想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这反而导致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级。

5、社会的宽容态度造成家庭暴力的社会原因。家庭暴力向来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社区居委会不告不问,司法机关认为家庭纠纷无从插手,即使被打的鼻青脸肿,如不构成伤害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这些实际上都是对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宽容。

总之,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在分析个案的家庭暴力时,我们应当充分了解了上面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才能采取有效的、有针对性的措施来预防和遏制这种丑恶的行为。

三、预

防、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对策1、注重立法,使惩治家庭暴力行为有法可依。要完善相关法律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内容,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长远目标是建立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在法律中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的救助机构和求助程序、制裁机构、施暴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到可操作性强,执法部门明确、各部门分工明确,让反家庭暴力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2、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框架来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行为。我国现有关于维护妇女、老人、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

3、健全机构,调动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力量。在我国,根据全国妇联权益部的调查,近年来,各地在反家庭暴力方面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各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二是各级党政领导和工青妇组织把反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范畴,形成全社会重视、各机构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增加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重视程度,提倡全社会综合治理,构建整个社会防控和制裁家庭暴力的体系。将它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开展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全社会要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机关、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反家庭暴力之网。

4、全面提高妇女的自身素质。全面提高妇女素质,必须从家庭和学校抓起;妇女权益的享受和保护,要靠自己去努力争取。首先要提高女性的文化素质,知识女性社交宽广就不易被欺负,一般地,文化程度决定其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的高低,只有在经济上自立了,才能摆脱在家庭中依附男人的状况。其次要提高女性的法律意识,结合实施“五五”普法规划、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有针对性地向妇女宣传法制,消灭文盲与法盲,使之懂得运用法律武器自我保护;再次要培养妇女“

家庭暴力的特征范文篇2

典型案例

2011年8月31日,“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的外籍妻子kim通过微博消息,称其遭到家庭暴力并贴出受伤照片。照片中的女子头部、耳朵、膝盖处都有红肿和流血。Kim在其微博上透露,自结婚以来,自己曾经多次遭受家暴。十天之后。李阳在微博上承认家暴一事。

“我们是因为工作相识的,可能真的不浪漫,但也绝对不是他说的,结合的目的只是为了教育实验”,Kim忍住眼泪,“我决定接受采访,其实是为了我们家老大李丽,她同学叫她‘白老鼠’,说她爸生下她,只是为了做教育实验,孩子特别痛苦。老二和老三还小,不太懂这些,但等她们长大了,她们也会问我同样的问题:你们为什么生我?”

Kim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他第一次打我时,我们还没结婚,当时办公室有好多人都看到。后来好多年都没动过手。我怀老二的时候,高血糖,每次去看医生李阳都不在。当时我还在写《突破发音》那本书,有一天说好了,他回来陪我去医院,结果他失约了。我们在电话里吵架,我说我要让你知道违背诺言的代价:《突破发音》的最后4章没有了!

他坐飞机赶回来,我跟老大在做蛋糕。他看了我一眼,没打招呼就去开电脑,发现我把写好的4个章节全部删掉了,马上过来揪我的头发打我。当时我怀孕7个多月了,老大在旁边看着特别害怕。他打了之后马上说抱歉,而且还哭了,抱着我,带我去了医院……

我看他在事情发生后接受那么多采访,心很痛。凤凰卫视那个“一虎一席谈”我都看不下去。李阳说得太多了,说得越多人们越反感。但他到现在还没有真正去反省自己的错误。

我给过他建议,一周的时间,没有采访,不出差,我们好好交谈、解决问题。但他不同意,还把我的手机号码给记者,我真不知道他在想什么。

我们有好多的矛盾,自己解决不了,或许我们就要走到被迫用法律解决的地步。

“我放弃了。和李阳认识12年了,我爱他,希望他好。帮助你所爱的人,是你的天性,认识到自己对此无能为力是艰难的,现在,我认识到这一点了。”

心理分析

心理专家韦志中说,在婚姻中能够忍受多次家暴的女性往往具有以下心理特点:

死要面子,太在意他人对自己的看法。对家暴采取隐瞒和容忍的态度,这才导致婚恋中的暴力,虐待可以长时期拖延下去。

经济地位低,丧失自我。一般来说,遭受家暴的女性多数在家庭中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因而容易受制于他人,遭受了家暴,也不敢贸然离开。

性格上逆来顺受,甚至具有自虐型人格。接二连三遭受家暴也没有选择离开,有的人往往会以孩子的成长为由,宁愿选择委屈自己。

李阳的外籍妻子kim,除了具有部分以上特征外,与李阳的冲突,更多的是她需要感受丈夫的关爱与呵护,希望李阳做一个好丈夫、好父亲,多花一些时间陪伴自己和孩子,在长达12年的婚姻中,kim更多的是扮演了一个“假单亲”的角色,在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kim就表示,这些年来都是自己一个人在带孩子,照顾三个女儿的生活,李阳每个月只回家一两次,更让她伤心的是,李阳对媒体表示,他们的结合是为了家庭教育实验。为此,kim多次与李阳争吵理论究竟对方有没有爱过自己。

对于家暴事件中的施暴者李阳,他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家暴并不是一个错误,反而认为“家暴事件让自己的事业发展得更好”。韦志中认为,李阳的行为具有边缘性人格障碍的特征。边缘性人格障碍是一种介于神经症和精神病之间的心理障碍,可以说是一种最难治疗的心理障碍。通常边缘性人格障碍的人有以下几个特征:

缺乏自我目标和自我价值感,低自尊。

情绪不稳定、快速变化。患者往往有强烈的焦虑情绪,很容易愤怒、惊慌、恐惧和兴奋,情绪摇摆不定。

显著的分离焦虑。非常害怕孤独和被人抛弃。

冲突的亲密关系。他们在亲密关系中会在两个极端问摆动。一方面非常依赖对方,一方面又总是和亲近的人争吵。

行为冲动。常见的冲动行为有酗酒,大肆挥霍,药物滥用,贪食、斗殴等。

韦志中称,一些边缘型人格障碍的病患在童年时期严重缺乏关爱,被忽略甚至被遗弃。或者在童年时期受到虐待。李阳自幼就缺少家庭的温暖,父母在年轻时支援边疆建设,家里人很少团聚。李阳在接受采访时也说,自己和父母的关系并不是很亲密,从来就没有和父亲握手,拥抱过:在自己的眼里,事业比家庭女人更重要。

应对策略

用勇气和智慧来面对家暴

心里咨询师张慧表示,家庭是和温馨联系在一起的,是体验安全感、归属感和幸福感的地方,与之严重相背的暴力,不是家庭所能承载的,是不能接受和容忍的。这需要双方都拿出勇气和智慧来面对,来共同改变。

家庭暴力的关键词,是暴力而不是家庭。需改变的一个观念是,这是个人的事,却不是私事,保护自己是自己的权利。

家暴是两个人完成的。通常,暴力双方都有责任。施暴的一方当然要受到道德以至法律的惩罚。受暴力的一方也需要反思,我在暴力过程中,扮演的是不是一个十足的受害者的角色。

当出现第一次家暴时,双方应正视这件事,尽量进行沟通。彼此承担自己的责任,而不是一味谴责对方。施暴者和受暴者没有赢家,也都不会因暴力而真实地满足快乐。

更专业有效的方式,双方可以还原当时的情景,不带偏见的,观察双方是怎样一步步升级到暴力的,反思在什么情况下,会发生暴力事件。找到施暴和受暴的各自问题所在。通过彼此的内心更深刻的理解和接纳,对真正密切双方关系意义非凡。

学会用现行法律反家暴

对于很多受害者而言,要求惩治施暴人的目的是让其不再打人,是继续共同生活。但让施暴者赔钱、受处罚,其结果很可能直接导致家庭破裂。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多年从事反家暴等妇女维权工作的公益律师李莹表示,家暴的实质就是控制。如果不及时制止,就会成为周期性问题,很可能除非离婚甚至以暴制暴才能终了。

李莹律师给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受害人首先要学会对家暴说不。任何理由都不能是伤害家庭成员的借口。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有条件的情况下录下事发过程,紧急情况下及时报警,或大声呼救,让邻居听到。注意收集证据,及时去医院就诊。要求民警就事发过程制作笔录,确定过错方。向单位、居委会或妇联求助,要求相关单位记录调查调解过程,这些都会作为帮助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链。

家庭暴力的特征范文1篇3

李阳家暴或因自卑

近日,李阳家暴之事掀起了巨大的波澜。沈阳都市绿洲心理咨询中心副主任、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裴瑾莹说:关于李阳家暴的原因,至今尚没有警方和专家的说法,但依据媒体的透露,分析起来可能性有三个:

一.自卑带来的控制欲。李阳曾自述“因一次理疗意外而导致极度自卑”,如这种说法真实,我们可推测,李阳的自卑情结会导致强烈的控制欲,尤其是当面对的是原来是他老师的各方面都很出众的KIM(李阳妻子),更会试图通过控制对方来肯定自己。

二.李阳并不爱他的妻子。有媒体采访李阳时问:你曾说,并不爱KIM,和她在一起只是为了研究美国教育。李阳这样回答:我跟她刚在一起时的确不爱她,这些话让她十分痛恨。以前类似冲突很多,也动过手,第一次这么严重,完全失控,这是多年累积下来的。从这些只言片语中我们能看到一个情感并不融洽的夫妻关系,且李阳多年在外奔波,留下妻子带着孩子不请保姆在北京生活。如果有爱,如果爱得深,怎能只顾工作赚钱,不顾爱妻呢?

三.原生家庭粗暴的教育方式奠定了家暴的人格基础。李阳被采访时说“父母对我还是很粗暴的,打击性教育”,他似乎有些“怀恨在心”,“小时候学的都是各种殴斗事件”,“母亲是一个很怪异的人”。粗暴的父亲,怪异的母亲,不和睦的家庭,为李阳学会用暴力解决问题的方式提供了模仿的条件,也奠定了家暴的人格基础。

家庭暴力发生率很高

根据全国妇联调查,在二亿七千万个中国家庭中,百分之三十存在家庭暴力。近年,我国严重家庭暴力有增多趋势,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和人身伤害事件增多。统计数字表明,大约每年有十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最常见的家庭暴力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身体伤害。如殴打、体罚,超重、超时的体力劳动等;

二摧残精神健康,如威胁、恐吓、限制人身自由、造谣、侮辱等;

三暴力性犯,主要指不顾对方的精神和身体等情况,在违背对方性权利的情形下,采用暴力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

裴瑾莹表示,还有一种更隐蔽性的暴力――冷暴力。表现形式多为冷淡、轻视、放任、疏远和漠不关心,致使他人精神上和心理上受到侵犯和伤害。

一味妥协让家庭暴力“滋生”

事实上,大部分妇女一味的忍让和妥协,使得打架、争吵渐渐演变成家庭暴力,最终导致家庭悲剧发生。裴瑾莹说:很多人有男尊女卑、大男子主义、夫权思想;另外,妇女、儿童、老人没有经济收入或经济收入低,在家庭中处于被支配的地位;还有就是教育落后,法律意识淡薄等。

另外,精神方面的疾病也是造成家庭暴力产生的重要因素。

1.人格障碍占家庭暴力的1/4,其中以型人格障碍和冲动型人格障碍居多。型人格障碍病人不仅是家庭暴力的实施者,且是社会暴力的制造者。他们不仅常殴打妻子或孩子,还威胁配偶不得离婚。冲动型人格障碍常为一些琐事大发雷霆,进而出现暴力行为。而他们的配偶一旦提出离婚即痛哭流涕或以死相要挟。

2.情感障碍中的躁狂症病人通常无暴力行为,只是在病情严重发作时有暴力倾向,易较快消失。抑郁症患者的暴力行为后果较为严重,多可发生凶杀或自杀现象。

3.精神分裂症患者在幻觉、妄想的支配下,可出现严重的暴力行为和自残行为。

4.更年期精神病以女性居多,暴力行为也常见于女性。嫉妒妄想是更年期精神病的主要症状。她们因无中生有地怀疑丈夫另有新欢而不断地辱骂和殴打自己的忠实伴侣。

5.经前期综合征也是引起家庭暴力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综合征病人会挑起家庭争端。

裴瑾莹说,除了精神疾病外,人们在某一时期出现的心理问题或心理障碍也是家庭暴力的重要因素,如外遇等。

暴力家庭孩子今后也更易暴力

裴瑾莹说:家庭暴力严重危害着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对被施暴者的身体、心灵、人格都有破坏性的伤害,更是造成社会不稳定、不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

家暴中,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占多数。由于“家丑不可外扬”,许多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顾虑重重,屈尊忍让,遮掩,妥协,一般这样的妇女会经历惊讶、讨好、无助、绝望的心理过程。她们带着被家暴的愤怒、恐惧,还要在外人面前装作幸福,挣扎、纠结、羡慕别人家庭、自责自罪的感觉始终充斥着内心。同时对以后的生活充满了担忧,不知道这样的忍耐能否换回浪子回头,更不知道家暴升级该如何面对,往往要承受着身体和心理双重的巨大折磨。

而在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子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长大后,如其心理得不到及时诊治,很可能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据统计,在家庭暴力中成长的孩子,今后使用暴力的概率是一般家庭中孩子的15倍,有的人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

对待家庭暴力要“零容忍”

裴瑾莹说:对待家暴应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以强者自居,实际上内心很软弱,他们用这种方式震慑对方,达到控制的目的。被家暴者如果忍让,会增加对方气焰,所以要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加以制止,如开家庭会议,求得居委会、妇联的帮助等。重新审视那种“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维护着虚伪的幸福而不求助,不解决,又何谈温馨家庭,必要时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当然,我们最好要避免家庭暴力的发生。裴瑾莹表示,预防家暴的首要办法就是对对方的性格、遗传因素、重大事情经历要了解。其次,要重视婚姻内的相处技巧,懂得冲突是必然的,但解决冲突是永久的话题,要彼此了解对方的性情特点,深层尊重,学会倾听、鼓励、沟通,用真诚的方式进行沟通。第三,男性要克服大男子主义。而女性在做事过程中,既要考虑到对方,又要照顾到自己内心的需求,设立这样一道心理底线,经常衡量、维护,增强自我的保护意识。第四,积极交往,建立朋友间的女性维权保护网。借助朋友、家人的力量保护自己。第五,懂得必要的法律常识,借助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

【延伸阅读】

家庭暴力的特征范文

一、台湾《家庭暴力防治法》基本内容

(一)文本结构及立法目的、精神、适用范围

1.文本结构

台湾《家庭暴力防治法》最初制定、实施于1998年,2007年做了全面修订,新增了第二章民事保护令的第二节执行,并对若干条文进行了修正。此后在2008年、2009年又做过3次小的修订。现行《家庭暴力防治法》并没有改变最初立法的基本框架和结构。原法律有52条,修法后的条文共66条,仍然由7章构成。如表1所示:

2.立法目的、精神与适用范围

(1)立法目的

最初1998年通过、实施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条规定了该法旨在促进家庭和谐,防治家庭暴力行为及保护被害人权益。在2007年修法时仅保留防治家庭暴力行为及保护被害人权益。该法于1998年立法审议期间的形成的最初草案,其实并没有把促进家庭和谐作为立法目的之一,但由于担心被误认为该法是一部鼓励离婚或者争取监护权的工具,在最后通过的法案中增加了该目的。对此,一直有女权运动者认为促进家庭和谐的法律目的缺乏性别意识,①并且有碍司法人员足够重视受害者人身安全,而以家庭和谐之名积极劝解当事人进行诉讼外和解或要求被害人原谅、宽恕施害者。②《防治家庭暴力法》的立法目的几经变动,无疑是关于该法定位为性别平等方面的法律还是人身安全方面的法律,或是促进家庭关系的法律的观念差异和博弈。这种观念的差异并没有因为法律的修订而消失。③

(2)立法精神

该法以防治家庭暴力行为及保护被害人权益为目的,针对的是以往家庭暴力问题被忽视,尤其是公权力救济松弱或缺失、受暴者持续处于暴力环境、家庭暴力导致受害者心理和身体伤害、家庭产生于复杂的原因等问题,而不仅仅是如何惩罚施暴者。因此,在立法时,体现了如下主要几方面的精神:④

第一,让被害人安居家庭中(第14条第1项、第61条第1项、第31至33、38、39条);

第二,为被害人及加害人建立处遇或辅导制度(第14条第1项、第61条第1项、第38、39条);

第三,保护年幼子女之安全(第43至45条);

第四,公权力积极介入家庭(第14条第1项、第16条第3项);

第五,健全组织机构,设置家庭暴力防治委员会及防治中心(第5条、第7、8条)。

(3)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适用范围

《家庭暴力防治法》把家庭暴力定义为:家庭成员间实施身体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为(第2条第1款)。这一定义包括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为,突破了对暴力的一般性认识,符合家庭暴力的特性。

同时,对家庭成员进行了较宽的定义:夫妻或曾有夫妻关系、家长与家属关系、同为家属关系及现有或曾有直系亲属关系、现为或曾为四亲等内之旁系亲属关系、同居关系(第3条)。这一定义使家庭成员的范围不局限配偶或共用生活的近亲属,把曾有婚姻关系、祖孙关系、同居关系者等之间的暴力行为纳入了规制的范围,符合当代社会中家庭亲属关系经常变动、同居关系普遍存在的状况,适应了社会情势。

(二)主管机关及其职责

第4条规定主管机关为:在全台湾的层面为内政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并且,第7条规定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为协调、研究、审议、谘询、督导、考核及推动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应设家庭暴力防治委员会;其组织及会议事项,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定之。全台湾层面的主管机关和地方的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职责不同,前者重在研拟法规、政策等宏观层面的工作,后者重在对家暴事件作出及时反应、对家暴受害者的救济等(分别详见第5条、第6条)。根据2002年制定、实施的《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员会组织规程》规定,在内政部设置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员会负责家庭暴力的防治工作。

第8条规定地方政府下设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并设定了该机构的职责,因此,这一机构具有非常重要的组织功能,是一个跨机构的整合性机构,对于全面组织地方的家暴预防、对受害人的救助于庇护、安排处遇计划等具有中枢神经的作用。

(三)民事保护令制度及其执行

保护令内容具有多种(第14条、第16条第3项),保护令的执行,可声(申)请警察机关、社政机关、法院或其他相关机关执行或强制执行(第21条至第26条),保护令制度如能确实执行,不仅可保护被害人不必离家即可避免再受侵害,也使被害人可以在向加害人提出离婚或提起刑事告诉等较激烈手段外的另一种选择。

民事保护令制度是《家庭暴力防治法》最为重要的一项立法特色,并不局限于诉讼过程方可提起申请的限制,其对既有人身安全保护制度有重要突破,符合家庭暴力事件发生所具有的持续循环性、隐蔽性等特征,旨在构建限制施害者行为、保护受暴者人身安全的重要的机制。

1.民事保护令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章第一节对民事保护令的种类、申请及审理进行了规定。该法第9条确立了3种民事保护令,即通常保护令、暂时保护令及紧急保护令。①第11条明确了保护令管辖法院,第12条规定了保护令的申请方式,第13条规定了保护令的审理,第14条、第15条分别规定了通常保护令的内容和有效期问题,第16条专门就暂时保护令进行了详细规定,第17条则是专门规定命相对人迁出或远离的保护令的效力问题,第18条是关于保护令的发送期限,第19条就被害人或证人的保护问题,第20条是规定了可对保护令进行抗告(抗诉)。为便于区分和认识三种不同的保护令,请见表2(详见后页)。

2.民事保护令的执行

最初开始实施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并没有规定民事保护令的具体执行,导致警察在实践中就如何执行保护令缺乏明确的规范和程序,因此,2007年修法时因应2003年司法院释字第559号解释增加专节细致规定了执行的问题。②第21条对保护令的执行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并在此后的若干条款依照保护令性质的差异明确了不同的机关执行及其职责,执行机关包括:(1)法院;(2)社政机关;(3)户政机关;(4)学校;(5)税捐机构;(6)警察机关。因《家庭暴力法防治法》的文本表述较复杂,要厘清对保护令的执行需要把民事保护令的内容(第14条)与保护令执行(第21~28条)以及第三章刑事程序的部分条款对照和联系起来看。为更直观地呈现保护令的内容、执行机关、机关职责,笔者制作简表3(详见后页)。

3.社工人员的介入、安全出庭环境等在家庭暴力事件和案件的处理中,被害人的无助、权力关系失衡、安全威胁一直是传统法律所不能有效解决的问题。台湾《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条的规定因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一,对于保护令声(申)请程序或要件有瑕疵但是能补正的,可按期补正,是为申请人利益着想;第二,法官可依职权调查证据,必要时得隔别讯问,且询问地点可在庭外,方式多样,使案件的处理更富人性化、弹性,增进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第三,增列亲属及社工人员、心理师可陪同被害人在场,并得陈述意见,这充分考虑了受暴者在心理等方面所需的帮助。第13条等就是试图通过重构保护令的审理制度、增强对受害人的扶助来克服受害人的弱势和不安全问题。

第19条规定要求法院提供被害人安全出庭环境与措施,并且在《家庭暴力防治法实施细则》第11条中,具体化了法院应提供被害人或证人安全出庭之环境与措施,包括下列情形,以维护其人身安全并免于心理恐惧:(1)针对危机或极度恐惧的受暴者,能提供视讯或单面镜审理空间。2)规划有安全危机之受暴者,到庭时使用不同之出入路线。(3)其他相关措施。第(3)项应理解为包括准许社工人员陪同受暴妇女出庭等措施,这一规定给予了法院自行研究措施的空间。该细则第11条第2项规定了各直辖市、县(市)政府应于法院自行或委托民间团体设置家庭暴力事件服务处所,并规定法院应提供必要之软、硬体设备,及其他相关协助,视法院办公空间、资源及实际需要,包括:(1)提供服务处在法院所需相关设施设备,包括传真机及电话线路等。(2)于法院办公空间使用允许条件下,提供可保障隐私的会谈场所。(3)提供服务处查询家暴个案庭期资讯之便利性服务。(4)有定期的联系会报,3个月1次或至少半年1次。(5)其他有助于服务处推展业务之协助。第13条第4项、第6项和第19条的规定是《家庭暴力防治法》突破传统法律的非常重要方面,不仅着眼增进当事人的安全保障,且旨在使诉讼与社会工作、心理咨询等辅助措施有效联结,以应对家庭暴力案件特殊的社会学、心理学特性,促进家暴事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有效处理。

(四)刑事程序部分

刑事部分的要点主要是放宽迳行拘提要件(第29条),对加害人未入监执行或出狱者,依第31、33、38、39条的规定,法官或检察官得定类似保护令救济范围之缓刑或释放、假释条件,或再行羁押,以禁止加害人对被害人采取报复或继续施暴。

该法第29条第1项则规定了警察对家庭暴力罪现行犯的径行逮捕权,第2项规定对于非现行犯,警察人员如认其犯家庭暴力罪嫌疑重大,且有继续侵害家庭成员生命、身体或自由之危险情况,可迳行拘提。此规定放宽了警察及警察官迳行拘提权限,旨在应对家庭暴力案件发生的特殊性,突破了台湾刑事诉讼法第88条所定的迳行拘提要件为现行犯的规定,①因为,家庭暴力通常发生于极具隐密性之家中,且常在夜间发生,有时情况非常危急,若只能对现行犯拘提,将起不到预防、制止暴力发生的效果。同时,为兼顾程序正当性与第一线执法的需要,第3项明定检察官依第2项规定亲自执行拘提时,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2项规定执行时,应以所遇情形急迫不及报请检察官者为限,事后再报请签发拘票。而第30条旨在强调检察官、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在执行第29条迳行拘提的职权时,为促使相关程序有所依循,避免急迫危险认定不一情形,对于急迫危险的认定作了示例规定。

(五)家事部分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章父母子女部分的目的是确立法院审理涉家暴案件的注意事项以及建构由社政部门设置相应机制配合家事事件的处理,以确保受害者的权益尤其是安全。

1.未成年子女免于暴力以及目睹暴力

第43规定,在审理子女监护事件时,对已发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监护不利于子女。此规定是考虑到未成年子女如果在一个目睹暴力的环境中成长将会带来许多不利后果。该法旨在不仅使未成年人免于暴力,还能免于目睹暴力带来的伤害。②

第44条规定:法院依法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之人或会面交往之裁判后,发生家庭暴力者,法院得依被害人、未成年子女、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之请求,为子女之最佳利益改定之。旨在及时改变未成年人监护权等,以把未成年子女从新发生的家庭暴力环境中脱离出来。第45条的规定,赋予了法官相应的手段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裁判中依评估而采取相应的保护性措施,预防和消除在探视中可能出现的暴力,因此构建了监督探视等制度,命加害人在法院指定的第三人或机关团体监督下会面交往,或完成处遇计划或特定辅导为探视之条件。并于第46条要求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设未成年子女会面交往处所或委托其他机关(构)、团体办理。

2.限制家暴事件的和解和调解

第47条规定,法院于诉讼或调解程序中如认为有家庭暴力之情事时,原则上不得进行和解或调解,并对和解或调解设立了条件。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以往家暴案件调解的社会学观察而确立的,即受暴者由于各种因素在声(申)请保护令之后又对加害人常常处于矛盾或摇摆的心态,一旦没有合适的调解人,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会出现权力的失衡,达成的和解或调解的结果有可能不利于受害人的安全或利益。③

(六)预防与处遇部分

该法第五章关于预防与处遇部分,旨在规范警察等各机构的职责、赋予其手段以及构建跨机构(结合警政、社政、司法、教育、医疗卫生)的防治网络,全面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对受暴者提供不同的帮助,对施暴者开展治疗。

1.警察的保护性职责

第48条第1项规定了警察在保护令尚未核发之前、处理家暴事件中应提供的保护和协助事项,第2项则规定了警察人员处理案件书写卷宗的义务。这条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警察消极应对家暴事件,规范其职责行使事项,并强制书写卷宗,此举旨在为督查警员工作提供必要的证据,也有利于案件信息的留存以备研究等用。而第49条规定了医事人员、社会工作人员、临床心理人员、教育人员及保育人员为防治家庭暴力行为或保护家庭暴力被害人权益的过程中有遭遇侵害的可能时,警察提供协助的义务。这是考虑到参与家暴防治各环节的不同机构的人员的安全问题,如果这些人员不能获得安全保障,那么受害者就不可能获得有效的帮助,此条实属必要。

2.构建救援、服务网络与教育

第50条构建了通报制度,规定了医事人员、社会工作人员、临床心理人员、教育人员、保育人员、警察人员、移民业务人员及其他执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员对家暴事件的通报义务,以此避免受暴人员不能及时获得帮助和救济。第50条还规定设置24小时专线。这两项制度旨在帮助受害者能够即使获得救助以及相关救助信息,同时也要求防治机构积极介入。

第52条是对医疗机构的要求,不仅要提供诊疗还要出具验伤诊断书,为进入法律程序后留下相关证据。

第54、55条是关于加害人处遇计划的规定。

第54条则是针对加害人的处遇。因为家庭暴力的发生有复杂的原因,往往与心理疾病等有重要关系,并且如果不能使施暴者终止暴力,那么受暴者回到施暴者身边将继续处于危险状况或者施暴者将继续对下一位伴侣使用暴力。①此条规定要求卫生机关制定加害人处遇计划,旨在从加害人角度防治家暴的再发生,对改善被害人的家庭环境至关重要。第55条就加害人的处遇计划执行进行了规范。

第56条、第57条规定了地方主管机关对于提供家暴防治治疗供医疗、警察、学校、婚姻登记等机构,并要求这些机构对其服务对象提供家暴防治的资讯。

第58条则是规定为被害人提供生活扶助、医疗等补助等。这一规定的实现主要依赖于以此条文为目标的大量的行政法规、社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详见下文)。

3.开展防治家庭暴力的教育

《家庭暴力防治法》要能够被有效和顺利实施,防治家暴网络中的各机构能否顺畅运转就至关重要,其基础就在于各机构内的工作人员对家暴事件的认识、态度、工作方法、相关知识就非常重要,因此,第53条规定了卫生机关组织开展家暴防治教育的责任,第59条规定了社会工作人员、保姆人员、警察、司法人员、医护人员教师等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第60条规定了学校开展防治家暴的教育。

(七)法律责任

1.刑事处罚

根据第2条的规定,家庭暴力罪是指指家庭成员间故意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规定之犯罪。因此,此罪的科处是依刑法的各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确立的罪名,非常重要的突破是第61条确立违反保护令罪,即5种违反保护令的行为构成犯罪,处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

2.行政处罚

第62条规定了医事人员、社会工作人员、临床心理人员、教育人员、保育人员、警察人员、移民业务人员及其他执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员未尽通报责任以及医疗机构拒绝救治家暴受害者的行政法律责任。第63条规定了违反第51条无正当理由拨打专线电话,致妨害公务执行经劝阻不听者的行政处罚。

二、以《家庭暴力防治法》为核心扩展法律与政策体系

除《家庭暴力防治法实施细则》(2007年10月2日)对家保防治法部分条款进行了细化,以及《行政机关执行保护令及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办法》(2007年9月28日)专门对行政机关执行保护令等问题进行明确和细化之外,还有数十件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着与《家庭暴力防治法》衔接的问题,以及支持家暴防治网络的构建和运行。笔者按照所涉及的问题的类别对这些主要的法律、规范的要点进行了归纳和梳理:

(一)细化主管机构的职责和组织规范

主要有《内政部处务规程》(2002年)第2、3条明确内政部设家庭暴力防治委员会负责家庭暴力防治事务;《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员会组织规程》(2002年)详细规范了内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员会组织运作规范和要求;《家庭暴力电子资料库建立管理及使用办法》(2007年)是实施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条第3项即电子资料库之建立、管理及使用的专项规范;《儿童及少年保护通报及处理办法》(2011年)第13条补充了有关儿童和少年申请保护令的规定,即依该办法保护的儿童及少年有适用家庭暴力防治法者,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视儿童及少年需要代为其声(申)请民事保护令。

(二)明晰警察、司法、检察等系统的作业规范

第一,对警察涉及家暴事件的业务办理之要求的补充和完善。《警察机关处理大陆地区及外籍配偶遭受家庭暴力案件应行注意事项》(2005年)对警察机关处理大陆地区及外籍配偶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进行了全面规范;《内政部警政署铁路警察局办事细则》(2006年)第14条对刑事警察的妇幼安全工作含家庭暴力防治等职责进行了规定。

第二,关于对司法审判制度的补充和完善。

主要有:《法院办理家庭暴力案件应行注意事项》(2012年修订)全面、细致地对法院系统如何办理家暴案件进行了明确,并厘清适用于涉及家暴案件审判的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的关系和适用要点;《少年及儿童保护事件执行办法》(2000年)第32条规定了少年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或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加害人者的纪录及资料涂销规范,即去标签化的问题;《少年及家事法院组织法》(2010年)第2条明确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民事保护令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辖;《少年及家事法院审理期限规则》(2012年)第11条,对法庭审理涉及家庭暴力家事案件需要海外取证等事项而未能于三个月内完成或获得结果的,经承办法官或司法事务官叙明理由,报请院长核可者,不视为审理超限;《法院设置家事调解委员办法》(2012年)第5、10、17条,对家事调解委员会的培训、调解委员会职责进行了规定,并特别要求涉有家庭暴力情事之家事调解事件,应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7条,指定曾受家庭暴力防治训练之家事调解委员进行调解《家事事件法》(2012年)第166条增加了法官权限和职责,对于涉及家庭暴力或有危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之虞,法院审理家事事件认有必要时,得斟酌当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实,并依职权调查证据《家事事件审理细则》(2012年)第166条限制了涉及家暴案件的和解和调解的运用,即法官可评估债权人及债务人会谈可能性并促成会谈,但有家庭暴力情形者,准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7条之规定(对和解和调解的限制);《程序监理人选任及酬金支给办法》(2012年)第4、7条规定了法院有关涉家庭暴力事件中程序监理人选任及酬金支给办法。第三,对检察机关办理家暴案件的规范,主要有《检察机关办理家庭暴力案件注意事项》(2009年)。第四,税收机关执行保护令问题。《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税额试算服务作业要点》(2012年)第6条是对税务机关对受暴者信息保密的规定,即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1条第1项第4款规定,持禁止相对人查阅所得来源相关资讯之保护令向稽征机关申请执行。

(三)被害人、未成年子女的处置和加害人的处遇计划

主要有《办理家庭暴力被害人紧急安置处理程序》(1999年),核心是对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接获各单位处理家庭暴力被害人或自行申请紧急安置事件如何办理的程序的具体化;《(县市全衔)办理家庭暴力事件未成年子女会面交往与交付处所设置办法(范例)》(1999年)是对原法第46条关于施暴者与未成年子女会面交往等的安全防范的具体化措施;《直辖市、县(市)政府推动家庭暴力加害人处遇计划补助作业要点范例》(2001年),核心是规范如何协助有接受意愿且经济确属困难之家庭暴力加害人接受处遇,补助家庭暴力加害人处遇计划执行机构办理家庭暴力加害人处遇计划;《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2011年)第64条,针对的是目睹家庭暴力的儿童及少年,列为保护个案者的家庭处遇计划制定范围;《法务部矫正署处务规程》(2010年)第9条规定了矫正医疗组负责家庭暴力等特殊收容人心理治疗的规划、指导及监督。

(四)对被害人的扶助和救助

主要有:《全民健康保险法》(2011年)第12、37、50条及《全民健康保险法施行细则》(2012年)第19条,专门对办理健康保险中涉及家庭暴力事件时的处理规范;《住宅法》(2011年)第3、4条,社会住宅(由政府兴办或奖励民间兴办,专供出租之用)应提供至少百分之十以上比例出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之住宅,其中包括家庭暴力受害者;《社会救助法》(2011年)第5条及《社会救助法施行细则》(2011年)第4条,规定了独自扶养未满十八岁未婚仍在学子女之家庭,因受家庭暴力已完成两愿离婚登记的,以及受其前配偶家庭暴力而取得通常保护令者,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得协助申请人对未履行扶养义务者,请求给付扶养费;《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条例》(2011年)第4条,规定了特殊境遇家庭且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可申请政府扶助;《特殊境遇家庭创业贷款补助办法》(2009年)第2条,规定了特殊境遇家庭且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可申请政府政府创业贷款补助;《就业保险促进就业实施办法》(2011年)第18条是关于促进家暴受害者就业的规定,核心内容是公立就业服务机构或该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被托单位,受理失业期间连续达三十日以上的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之求职登记,经就业咨询无法推介就业者,得发给雇用奖助推介卡;《家庭暴力被害人创业贷款补助办法》(2009)是对《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8条第3款辅助家暴受害者创业的落实;《犯罪被害人保护法》(2011年)第3、30条是对家暴受害人的补偿,即犯罪被害人可向犯罪被害人保护机构申请补偿、社会救助及民事求偿等之协助。

(五)社会工作者全面介入家暴防治

此部分法律、法规、行政规则主要涉及到社会工作人员全面介入家暴防治,资质获取及获得相应资助和鼓励等。主要有:《内政业务志愿服务奖励办法》(2001)第2条规定,家庭暴力防治志工可获志愿服务奖励;《心理师执业登记及继续教育办法》(2003年)第9条规定,心理师执业每六年接受专业法规考试;《社会工作师法》(2009年)第7、10条是社会工作师资质取得、撤销的规定,即家庭暴力罪犯罪者不得充任社会工作师,已充任者,撤销或废止其社会工作师证书。尚未取得执业证的,不得发给执业执照,已领取者,撤销或废之。

(六)对外来居留受暴者的相关居留规定

主要有:《入出国及移民法》(2011年)第31条规定,外国人因遭受家庭暴力经法院判决离婚,且有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未成年亲生子女可继续居留;《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2000年)第4、5、6、13、25、32条分别规定了:(1)大陆地区人民申请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之程序;(2)遭受家庭暴力的大陆地区人民申请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者,觅保证人之规范;(3)因遭受家庭暴力经法院判决离婚,且有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未成年亲生子女的大陆人民申请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或申请在台湾地区长期居留,可以许可;(4)因遭受家庭暴力经法院判决离婚,且有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未成年亲生子女的大陆人民申请在台湾地区者,可以许可;(5)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觅台湾地区人民一人为保证人的顺序,保证人责任、保证内容。

(七)运用信托、税收手段推动家暴防治

主要有:《内政业务公益信托许可及监督办法》(2003年)第3条规定,家庭暴力防治可设立公益信托;《公益彩券回馈金运用及管理作业要点》(2011年)第4条规定,公益彩券发行机构缴付财政部之回馈金可用于推展社会福利事项,包括家庭暴力防治;《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2012年)第8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施行细则》(2012年)第16条第4款规定,涉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等办理社会福利服务业务所需之劳务免征营业税。

从以上规范及其要点的梳理可以看出,《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要旨是:既要解决家暴受害者的安全和司法救济问题,又要从预防与处遇方面全面治理家庭暴力,试图从司法、执法、扶助、处遇等不同方面切入,因此,是一部跨越了民事、刑事、行政、程序、社会不同法律部门的立法。可以说,台湾《家庭暴力防治法》既是一部专门性法律,也是一部所涉甚广的综合性法律。该法如果要得以有效实施就不得不依赖于在司法、执法、行政等各个环节的细致的规则建构,因此,围绕着家暴防治法形成了庞大的、融社会政策于其中的法规体系。

三、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范式转变

范式问题是由科学史学和哲学家托马斯S.库恩提出的,范式是指:科学实践中的一些人们接受的例子为某种一致的研究传统提出了模式。科学实践的例子包括法则、理论、应用以及仪器的使用,成熟科学的发展模式通常是通过革命从一种范式不断地向另一种范式转变。①虽然库恩的范式理论是研究自然科学史的成果,但是对于理解法律构建的不同模式、构造仍然是合适和可行的。台湾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制体系全面地突破了传统法律的构造和原理,实现了法律范式的重大转变,主要表现在:

(一)家暴全面入法增进政府的保护性能力

台湾《家庭暴力防治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政策构成,不仅要求执法、司法人员及时介入,从制度上改变和防范法不入家门的观念。而且,整个家暴防治的法制构建中,在教育、预防、制止、惩罚、审判、矫治、扶助等各个涉及家暴的环节、领域,形成了详细、明确的操作要求。这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反家暴的法制状况,把家暴防治问题全面纳入了法制的轨道中。家暴全面入法,表明了政府对家暴的立场和态度,向社会传达了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评价。同时,在各个环节中要求了有关公权力机构及时介入、对家暴的受害人进行保护和救助,极大地提升了政府对家暴受害者的保护职责的履行。

(二)法律机构与社政机构并重构建组织和信息监控体系

按照台湾现行的家暴防治法制体系,家暴防治和案件处理不再仅仅是警察、司法系统的工作,全台湾层面及地方的家暴防治主管机关还必须整合教育、卫生、社政、民政、户政、劳工、新闻等机关和单位。通过细化主管机构和职责,形成了法律机构与社政机构高度合作的家暴防治组织体系,这就使复杂、涉及众多问题和环节的家暴防治有了稳定、明确的实施机构和人员。这样的法律组织、实施体系全面改变了台湾地区以往单纯依靠警政、司法机构控制和处理社会问题的机制,形成了一张与法律机构、社政机构的联动之网。并且通过家庭暴力电子资料库的建设,使家庭暴力事件的信息和处理情况纳入了全面的信息监控和信息分享,确保了主管机构对家暴事件的掌握,并有利于及时研究家暴事件发生的规律、变化,以及时调整相关的制度和工作程序。

(三)以安全为核心构建时间、空间法律控制机制

台湾现行家庭暴力防治法律体系的构建力图改变传统法律以惩罚为主,在事前、事中、事后各关键环节缺乏有效的防范和保护措施的状况。防范和保护措施的设置需要高度契合家庭暴力事件发生的规律,在这一问题上,台湾《家庭暴力防治法》抓住了关键点。家暴事件的发生,时间上多发生在深夜,空间上多发生在私人住宅内,空间上具有一定的密闭性。因为时间的紧迫性和空间的隐蔽性、私人性,导致家暴的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往往难以获得及时、有效的帮助。前文已经阐述,《家庭暴力防治法》设置了三种不同的民事保护令,这三种保护令的申请程序、核准审查要件等不同,分别对应了家庭暴力事件发生的不同时间状态,使保护令能够较全面地运用到紧迫程度不同的家庭暴力事件中。对时间的把握及紧迫性的回应,其典型是紧急保护令的设置,这一保护令的声(申)请程序极为简化,体现了立法者关于及时制止家暴事件的基本理念。紧急保护令的声(申)请程序不可避免地会带来核发错误或者声(申)请人滥用保护令,但是,正是这种以错误为代价和成本的制度使那些需要公权力及时介入的受害人能够获得最为迅捷的帮助。对家暴事件的时间维度的把握不仅体现在保护令制度,在其他环节和问题中也体现出立法者对时间维度的敏感,例如,前文介绍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9条第1项、第2项,警察对家庭暴力罪现行犯的径行逮捕权和对家暴犯罪嫌疑人的迳行拘提权。《家庭暴力防治法》及其配套法规还有许多规定回应了家暴事件发生时对公权力介入的紧迫需求。

在空间上,台湾家庭暴力防治的立法体系致力于解决环境的安全性问题。例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条对于施暴者不可接近、限制接近受害人,以及其他条款中对施暴者会见未成年子女的空间和环境条件建构等的行动空间控制,正是运用法律建构起对于受害人、未成年子女生活环境的安全性。

(四)治疗性与扶助性的法律实践

前述表明,在以《家庭暴力防治法》为主体建构起来的台湾家暴防治体系中,一个显著的特点是通过制度、机构和程序的创设,社会工作、心理辅导等扶助性、治疗性专业人员全面介入反家暴法律实践的各个环节。这一法律范式的确立,促成了三个方面的重要改变:第一,以往警察、检察、司法审判系统在面对家暴案件时存在各种社会学上的认识和知识困难,例如,如何在裁判中考量家暴的因素对案件定性、量刑的影响,如何处理家暴受害者和施暴者的关系等等超出警察、检察官、法官知识和职责之外的问题,使警察、检察、司法审判系统及其工作人员获得了一种社会学知识和力量的帮助。第二,通过社会工作者、心理师陪同受暴者出庭以及提供心理治疗等措施,使受害者在与施暴者之间失衡的权力关系和心理被动中,获得了一定的平衡和治疗,使处于弱势的受害人可以更好地应对和处理家庭暴力事件。第三,社会工作者、心理师等为主实施的对加害人的认知教育辅导、心理辅导、精神治疗、戒瘾治疗或其他辅导、治疗对于帮助加害人回到正常的生活轨道、回复正常的行为和心理具有重要的作用,是长效地解决家暴事件的重要方面。

(五)彰显法制的社会政策维度

在认识台湾的家庭暴力法治法律体系时,不能忽略的问题之一是,以《家庭暴力防治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充分彰显了社会政策的维度。这使家庭暴力防治的法制不仅要解决及时制止暴力、对受害人提供保护、惩罚施暴者等这些传统议题。更重要的是,回应了关于家庭暴力现象、家暴受害者的社会学观点。在实践中,处理家暴事件有许多难点,比如受暴者难以摆脱受暴环境和施暴人,长期处于暴力循环中。①围绕着这些难题,台湾的家庭暴力法治通过法制的构建,把一系列扶助、辅助、救济家暴受害人及涉暴家庭的儿童、未成年人的社会政策进行了全面的法制化,使家暴防治法律、法规具有了突出的社会政策特点,具有明显的扶助功能。

四、比较:当前大陆《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的不足

经过关心家暴问题的各种力量长期、艰难的努力,2014年11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这标志着中国大陆的反家暴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取得了重要进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2014征求意见稿)具有不少亮点,③但是,对比反家暴法制所要解决的立法目的和现实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比较台湾的《家庭暴力防治法》,2014征求意见稿仍然有一些关键性的问题没有解决,这些问题将直接影响到未来的法律实施是否顺利及效果,并可能影响到未来进行的修法工作:④

(一)组织结构和防治网络缺乏系统性和可实施性

2014征求意见稿所构建的反家暴组织结构有较大的缺陷,系统性不足且各相关机构、系统相互间关系缺乏明确的组织规范,未能构建成形的防治网络。该稿中,一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作为实施该法的牵头、负责单位,且未赋予监督的权力、明确监督方式,这种设置将导致该法的负责单位权威不足,难以有效推动法律实施;二是对于草案中列举的各涉及单位的职责未能明确描述和要求;三是一些重要的部门未列入该法责任单位;四是组织实施的负责单位、所涉各个部门之间的关系、工作中的相互衔接等,均缺乏明晰的规范,这一问题导致家庭暴力法治的网络构建缺乏明晰的系统性、操作性;五是虽要求相关部门进行家暴事件的统计,但是未能搭建信息监控和信息共享平台和机制,不利于家暴防治的监测和研究。

(二)对家暴防治中受害人及未成年子女的安全需求回应不足

2014征求意见稿虽构建了人身保护裁定制度,但是由于现行规定存在若干偏差和遗漏,导致提升受害人、未成年子女安全的措施存在明显不足,不能回应家暴事件的时间和空间特点,缺乏及时回应性。一是人身保护裁定的回应性很弱,不符合家暴事件的基本规律和当事人需求。(1)人身保护裁定与民事诉讼捆绑。现实中家庭暴力的发生既可能是没有诉讼的情况下发生,也可能是诉讼前或诉讼后发生。受暴者对人身安全的保护需求也不必然与诉讼或离婚相关,众多的当事人最迫切需要的是及时制止、预防暴力的发生。(2)人身保护裁定的类型单一,且均需书面申请和证据审查两规则的设置也较为单一,没有按照十分紧急、一般情形、过度情形来区分人身保护裁定的类型和当事人请求,对于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家暴事件完全不能进行及时回应。(3)人身保护裁定的内容较简单,没有完全体现受害者或未成年子女对安全的需求。(4)对于违反人身保护裁定的相对人虽然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1、115、116条处置,但这是事后的处罚,本身并不能促进、实现公权力机关对人身保护裁定期间的受害人或未成年子女的保护,而应当负有重要保护责任的公安机关没有被要求负责人身保护裁定的执行或提供保护,这就导致人身保护裁定的威慑和保护效果大大减弱;二是对于受害人出庭、调解过程等一系列的环节中没有建构起安全保障措施,受害人在面对和处理家暴事件的过程中仍然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

(三)对受害人的扶助系统缺乏构建

家暴受害者与加害者的关系往往是不平衡的,长期处在暴力循环的环境中,更加剧了其弱势,在心理、生理等方面多出现不良的状况,并直接影响到受害人的生存、社会交往等各方面的能力和机会。⑤因此,需要特别的扶助。2014征求意见稿对于儿童、妇女、老人等弱势人群的关怀有一定体现,但是缺乏帮助受害人发展的维度。具体讲,没有就如何扶助受害人发展出脱离施暴者、受暴环境的生计能力、机会等进行基本的规定和要求,例如,就业、创业贷款、保险、教育等等的扶持。现在的草案没能把民政、税收、金融、卫生等系统有效地纳入到反家暴的政策网络中,这对于下一步构建针对受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各类社会政策将造成立法上空白和阻碍。

(四)对加害人的矫治系统未能全面建立

在如何对待加害人的问题上,除了惩罚外,仅有第12条规定把被判处刑罚或被拘留、逮捕的加害人进行法制教育、心理咨询和行为矫治。该规定明显缺乏针对性和回应性,家暴事件的处理,惩罚必不可少,但于当事人而言,及时制止暴力、预防暴力是首要需求。而施暴者之所以施暴,有多种原因,如长期没有公权力介入、缺乏对施暴者的威慑等,还有相当一部分施暴者有各类心理疾病、生理性病变,要戒除暴力、预防暴力行为,就需要进行心理和行为的矫治。因此,仅把矫治针对已经被实行人身控制的加害人,遗漏了绝大部分的加害者。此外,对于如何实施矫治,社会工作者、心理医生等专业人员如何介入等等重要的问题未能建构起可操作、可实现的规范。

(五)未能构建起对法律系统的辅助措施

在家暴事件的处理中,常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这其实反映了警察、法官、检察官对家庭暴力事件的认知、理解、把握和应对上有较大的知识和技能困难。比如,有的受害人向警察报案后,警察一旦决定拘留加害者,受害人反而又要求释放加害人,从表象上看对待加害人的态度非常复杂,警察在处理过程中经常无所适从、难以理解。类似的情形和困扰,在法官、检察官处理家暴事件的过程中均可能遇到。①因此,要使法律系统能够有效地处置家暴案件,就需要社会工作者、心理医师等专业人士介入,形成对警察、法院(法官)、检察(检察官)的辅助系统,帮助法律系统中的工作人员更好地把握案件以及应对法律外如加害人、受害人的处置等问题。然而,2014征求意见稿不仅未能建立这样的扶助系统,更令人堪忧的是,该草案甚至未留下建立此种辅助系统的法律空间。

家庭暴力的特征范文篇5

关键词:家庭女性暴力犯罪

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会的稳定首先需要家庭的稳定。而亲情是维系家庭稳定的纽带,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家庭成员之间缺乏应有的相互尊重、相互关爱,而是相互猜忌、怀疑,甚至发生暴力冲突,上演了一幕幕家庭悲剧,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大局。

一、家庭女性暴力及犯罪

在现实中,如果提到家庭犯罪,人们头脑中马上会出现男人打女人的镜头,这是千百年来的定势思维。随着社会经济生活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在家庭中女性犯罪已不是耸人听闻,有时男人也是受害者,且女性犯罪率呈上升趋势。据全国妇联2002年底统计,家庭暴力90%为男性施暴[1],也就是说家庭暴力犯罪10%为女性施暴。我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而家庭女性暴力即为家庭女性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家庭女性暴力犯罪的定义及特征

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和法律上都没有家庭女性犯罪的定论,大部分学者认为家庭女性犯罪即家庭女性暴力犯罪,笔者认为家庭女性犯罪是指家庭女性的侵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和精神权利,即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暴力犯罪和冷暴力犯罪。家庭女性犯罪的特征:(1)犯罪主体特定:家庭女性成员。(2)犯罪客体特定:指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精神权利,其他权利。(3)犯罪主观方面:一般为故意犯罪。(4)犯罪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粗暴行为和冷暴力。

三、家庭女性一般意义上的暴力犯罪

(一)家庭女性一般意义暴力犯罪的定义家庭女性暴力犯罪即家庭女性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二)家庭女性一般意义暴力案件的主要表现:1、夫妻间的暴力。即妻子对丈夫的暴力行为,这种暴力绝大部分为丈夫施,暴在先,妻子以暴抗暴,这类家庭暴力占80%。主要原因:一是夫妻因一方下岗又无其它生活技能的家庭,多数是丈夫掌握经济大权,在外面酗酒、乱淫等情况容易产生家庭矛盾,从而引发家庭暴力;二是由于农民大量迁居在城市,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的改变引发这些人思想上的变化,无论是留守的一方还是外出务工的一方,都容易发生婚外情,导致家庭暴力。一则案例,丈夫长期在外务工,妻子在家与他人通奸,后被其丈夫发现,将妻子打成重伤。三是大男子主义。丈夫好吃懒做,动不动就打老婆。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且愚昧,妻子不能忍受丈夫的长期暴力行为,且其它救济方法不力的情况下,无奈以暴抗暴。25岁的黄某的丈夫家里很有钱,为此而看不起黄某,动辄对黄某进行殴打,黄某对其丈夫非常怨恨。一天,黄某睡觉时让其丈夫把电视声音开小点,其丈夫说“你管得着吗,去死吧你,”说着,抬手就往黄某脸上打去,在打斗中,黄某想与其成天受气挨打还不如把他打死,便抄起沙发上的一把锤子,向其丈夫头部砸去,直至将其丈夫砸死。在审判实践中,妻子杀丈夫的比率远远大于丈夫杀妻子。2、母亲与子女之间的暴力:这类家庭暴力占5%,主要表现为父母关系不和,母亲拿子女做出气筒。如:在某县,一夫妻关系不和,妻子把对丈夫的怨气撒在女儿身上,稍不顺心就对其毒打,17岁的女儿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用老鼠药将其母亲毒死在家中,然后扬长而去。在后来检察官的审讯中,女儿无一点悔意,她认为母亲罪有应得。另外母亲对子女要求过高,子女达不到要求时,对其毒打。前几年轰动一时的案件,就是一个母亲对上小学二年级的儿子因为达不到每次都考班级第一名的要求,就把只有9岁的儿子打死在家中。3、亲属之间的暴力。这类家庭暴力占8%。主要是兄弟之间、叔伯之间、妯娌之间的家庭暴力。如财产分配问题、赡养老人的问题、屋基占地问题等都容易引发的。女性是家庭生活重要的一员,但由于某些女性自身的性格弱点,极易成为家庭生活中被侵害的对象。长期受压迫的生活地位一旦到了不能忍受的地步,就会促使她们冲破道德和法律的束缚,从而引发犯罪。这类犯罪在女性杀人犯罪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寡居多年的康某与儿子相依为命,日子十分困苦。而小叔子郭某及弟媳李某不仅不出手相助,反而常常无端地对他们任加欺凌。2002年4月29日,康某发现郭某正在破坏其地里的蒜苗时,往日的积怨便使其怒火中烧,失去自控,和儿子一起用镢头和二尺钩将郭某砸死,之后,康某又带儿子闯入郭某家中将其妻李某活活打死,残忍程度令人发指。[2]4、婆媳之间的家庭暴力,这类案件占家庭暴力的7%。表现一:婆婆对媳妇的暴力,这种暴力一般是间接性的暴力,在儿子面前说妻子的坏话唆使儿子去打儿媳,或者是婆婆用封建的思想来对待儿媳,稍有不适,便对儿媳指桑骂槐。表现二:儿媳妇对婆婆的暴力:觉得婆婆人老不中用,就采用各种方法来虐待她,如不给饭吃,或者扫地出门,或者拳脚相加等等。(三)家庭暴力一般意义犯罪的特点

1、犯罪手段残忍,不计后果。女性因在体力和资源上处于相对劣势,她们动手所付出的代价往往大于“报偿”,很少与男人死拼硬打,多数女性用投毒,杀害其憎恨的家庭成员,一心将其杀死。在个别案件中,嫌疑人杀害亲属后抛尸于荒野,令人发指。

2、从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看,发生在夫妻之间和父母子女之间及儿媳与公婆之间的暴力侵害案件居多。丈夫经常对妻子施暴或者丈夫有外遇妻子苦劝无果,父母拿孩子出气,及儿媳暴打虐待公婆。

3、从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和案发原因看,嫌疑人多是因家庭生活琐事、感情纠葛而产生矛盾,形成积怨。当冲突爆发时,丧失理智,报复犯罪或激情犯罪。

四、家庭冷暴力犯罪。

冷暴力的危害:目前冷暴力对家庭成员的伤害,在家庭伤害中已排在第一位,被人们称为无形杀手。冷暴力比暴力对人的伤害更严重,对人的心理健康产生巨大的负面作用,如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特定事件恐惧症……冷暴力是还是家庭暴力犯罪的导火索,从而上升为恶性暴力犯罪。法律上无“冷暴力”明确界定据妇联权益工作人员介绍,精神暴力,被喻为“冷暴力”,“冷暴力”在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界定,一般指家庭成员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对对方采取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的态度而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懒于做一切家务活,是隐性暴力中比较常见和隐蔽的做法。家庭婚姻问题专家指出,这种隐性暴力对双方的伤害比显性暴力更大,甚至会造成精神隐疾。对感情和精神要求更加细致和更高,因而“冷暴力”造成的精神伤害也更突出,当双方出现矛盾而又找不到其他发家庭“冷暴力”大都出现在知识分子家庭或社会地位较高的家庭。通常知识分子发方式时,就采取“冷落”、“挑刺”、“找茬”刺激对方,由于都比较注重“脸面”,多将委屈深埋心里,没有硝烟胜似硝烟,久而久之,在给对方带来巨大精神折磨的同时,也给自己带来极大伤害,往往是两败俱伤也最容易让家庭成员关系僵化破裂,甚至最终引起家庭暴力(一)夫妻间的冷暴力:即妻子对丈夫的冷暴力。一般为妻子怀疑丈夫有外遇,浙江晚报报道一新闻,江某的妻子怀疑其有外遇,经常半夜对其审问,不让其睡觉,还让其发毒誓,对其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无奈之下,江某走进了当地妇联投诉。由于女性心细,而丈夫一般大大咧咧总认为丈夫对自己不够好,而又碍于面子不愿意说,心里有气自然对丈夫横眉冷对,于是,家庭冷战就开始了分居,在外人面前夫唱妇随,在家则形同陌路(二)婆媳间的冷暴力:婆媳间的冷暴力中身兼丈夫和儿子应该也是受害者,婆婆觉的儿媳好吃懒做,只懂享受,对儿子照顾帮助不周,或者怀疑儿媳对儿子不忠,儿媳觉得婆婆,人老嘴碎,爱挑拨是非,对婆婆不管不问严重的还构成遗弃罪;或者婆媳互相之间不说话甚至互相指桑骂槐。(三)亲属间的冷暴力:大部分因为一些财产继承,赡养老人等纠纷而搞的大家互不说话甚至不在来往。

(四)父母子女间冷暴力:一般表现为成年子女在父母不能答应其择偶对象或其他要求时,与父母怄气或对父母的不管不问。

五、家庭女性暴力犯罪的原因

1、家庭暴力。女性遭受家庭暴力而长期得不到解决,当这种侵害积累到一定程度,忍无可忍时,便采取伤害或杀人的方式进行反抗。主要原因:一是夫妻因一方下岗又无其它生活技能的家庭,多数是丈夫掌握经济大权,在外面酗酒、乱淫等情况容易产生家庭矛盾,从而引发家庭暴力;二是由于农民大量迁居在城市,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的改变引发这些人思想上的变化,无论是留守的一方还是外出务工的一方,都容易发生婚外情,导致家庭暴力。一则案例,丈夫长期在外务工,妻子在家与他人通奸,后被其丈夫发现,将妻子打成重伤。三是大男子主义。丈夫好吃懒做,动不动就打老婆。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且愚昧,妻子不能忍受丈夫的长期暴力行为,且其它救济方法不力的情况下,无奈以暴抗暴。20世纪80年代美国一刑法学者研究妇女犯罪时提出了“妇女受虐综合症”:即妇女如经常遭受暴力,在一段时间内害怕或麻木不知道反抗,一旦反抗表现将比较极端目前,多数法治发达已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对于这类妇女酌定减刑。[4]

2、婚姻危机。婚姻关系不稳定,因夫妻一方有外遇或者一方无端猜疑对方,导致情感受挫,婚姻的危机很容易诱发案件。由于女性对感情过于看重,当遇到婚外恋情况时,首先觉得受伤害,然后委曲求全地加以挽回,当得不到相应的回应后,性格偏激的人将爱转化为愤怒和复仇心理,孤注一掷地选择毁灭对方来表达愤恨之情。

3、市场经济对家庭观念产生了巨大的冲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的变革将引起观念的变革,在宏大的社会变革中,旧的道德观念受到严重冲击,新的道德观念尚没有确立,引起社会道德失范,道德标准呈多元化态势。这同样反映到家庭中,过去,维系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是传统的伦理道德,如今,人们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中,开始注重个人权利、利益的追求,有的家庭成员之间则过分强调个人利益,缺乏关爱、真诚和沟通,缺少平等和谐的气氛,夫妻关系稳定性下降,代际关系中“尊老不足爱幼有余”现象明显等等,家庭中道德失范,使个人私欲膨胀,一些家庭赖以存在的基础动摇,当家庭出现各种矛盾时,容易产生报复心理,甚至发生暴力冲突,挫伤的不仅是各人的心灵,而且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就可能使家庭问题演化为社会问题。

4、家庭女性社会地位的提升以和经济地位的增长,研究表明,如果女性能像男性那样全心对事业,那么女性会更成功。社会上成功的那些女强人干的并不比男性差。然而“男外女内”的传统社会性别分工和文化观念对女性的角色要求,造成了女性在家庭的主体意识较弱,男女两性家庭权利的总体水平比较,男性高于女性。[5]男人也不希望自己的妻子事业太成功,他会觉得自尊受到挑战;一个女人可以不在乎外人的评价,但家人一点的变化都会影响她的情绪,女性自身也更看重自己的家庭价值,并对为家庭成员忽视、看轻更为敏感和懊恼。在家庭中女性容易受伤害,也会轻易产生报复心理。

5、家庭不睦。和谐的家庭环境是家庭成员关系的油,增强家庭成员间的了解,在特殊的日子一家人相互送礼物问候一声,看似平常的小事营造出温馨的气氛,如果因琐事发生矛盾纠纷,长期不能化解,积怨日深,一些家庭女性暴力犯罪者存在人格缺陷和心理障碍。表现为性格上敏感、脆弱,自尊、自信水平较低。情感肤浅而冷酷,以自我为中心,偏激、狭隘、自私,脾气暴躁,对亲人及周围人有泛化的敌意和冲动行为,行为受本能欲望或偶然动机、情感驱使,自控能力差,对挫折的耐受力低下,受到刺激时容易产生攻击性反应,谁使他受到挫折就攻击谁,包括家庭成员,当再次发生冲突时,就会促使她们冲破道德和法律的束缚,陷入犯罪的深渊。

6、几千年“男尊女卑”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在我国,尤其是农村,受长期存在的“男尊女卑”的封建余毒的影响,男女在家庭中经济地位不平等,女性的受教育状况较差,文化素质低,造成部分女性家庭地位低下,常常处于被侵害的地位。而许多女性受虐待者大多具有恶逆倾向,即先是受害人,后转为加害人。因此,当其出于某种原因渴望改变自身境况而又因种种限制无法改变时,就可能采取极端手段。

7、基层组织对家庭矛盾纠纷调解不力。有些农村基层组织和干部总以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对待家庭矛盾绕着走,不敢处理或不善于处理,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家庭冷暴力的认识,更是狭隘,很少认为是暴力。

当矛盾日积月累得不到解决,陷入纠纷的当事人在走投无路时往往会走极端,发生刑事案件。

六、减少家庭暴力犯罪的几点措施

家庭关系的稳定直接牵涉到整个社会的稳定,而家庭女性暴力犯罪的增多,无疑是一个危险的信号,我们应采取切实措施,让家庭远离暴力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1、加强普法力度,提高法制观念。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向群众广泛宣传法律。鉴于农村地区是家庭暴力犯罪高发区,许多人尚不了解新《婚姻法》有关反对家庭暴力的条款,施暴者及受害人认为这是家庭内部矛盾,司法机关不会处理。因此要加大对农民的普法力度,大力宣传《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要注重普法的实际效果,保证普法的时间,让广大女性心中有法,真正懂得男女平等的意义,懂得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在遭受暴力时,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而不能以暴抗暴,这样不但不能救自己,反而触犯刑律。[6]

2、女性自身素质的提高及自我保护意识:首先女性要调整自己的心态,不要无端猜测家人,不把自己的火气乱撒,自己受到伤害时,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并采取相应措施注意保护自己。当你遭受家庭暴力时,头脑一定要保持冷静,要注意保护自己,并尽可能大声呼救,请家人、邻居帮忙。日后你的家人和邻居都可能成为重要的证人。遭受暴力侵害后,必须及时、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种证据。包括:身上的伤痕、带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齿、揪掉的头发、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针、铁棍、木棒、石头等;平时注意保留物证如验伤记录、警察笔录、被破坏的衣物、对方使用的凶器等。要有离开家庭暴力环境的心理预期。如果你经过自身所有努力,仍然难以摆脱家庭暴力的环境,你就要做好躲避的准备。要备好一个随身包,尽可能把现金、身份证、图章、房契、结婚证书、存折等重要文件和重要电话号码簿放进去,一旦发生暴力的危险情况,可以随时携带离开,以求自保。

3、正确对待家庭成员间冲突对家庭生活的影响,通过恰当方式增加家庭成员的相互了解。如果冲突不涉及家庭关系的基础,那么这种冲突就有它的积极性,它可以促进家庭成员间情感调适,促进家庭改革,使新的行为给家庭成员更安全的价值,有助于家庭的维持和稳定。[7]家庭冲突可以充当发泄敌意的出口,及时宣泄家庭成员间的积怨,而不应该刻意压抑自己的怨气,“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死亡。”那样后果更严重,如果还想破镜重圆,惟一的办法是及时沟通,越快越好。不要等到裂缝化成大洋,再去精卫填海。

4、制订一部有关反家庭暴力的专门法规及有效的辅助措施、加大基层组织调解的力度。在正确思想指导下建立健全法律规范,还只是第一步,任何法律,都只有通过司法实践才能显示其威力,发挥其效果,需要我们的司法部门、法律工作者和整个社会在实践做出坚持不懈的努力。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当地的街道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妇联、治保组织,要善于作家庭矛盾的调解工作,破除“清官难断家务事,不告不理”的旧观念,对待问题家庭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喻教以法,及时化解家庭矛盾,消弭仇恨,控制诱发犯罪的因素,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教育受害人要勇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害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防止矛盾升级,引发悲剧。5、社会对女性犯罪的容忍度。用公正的心态和客观的评价分析女性犯罪的社会环境;用人本主义的原则透视女性犯罪的“合理性”,许多家庭女性长期受害,最后忍无可忍而怒起报复,杀人害己;有健康的心态和正面的切入看待家庭女性犯罪,随着女性政治地位的提高和女性社会经济地位的增长,女性犯罪也会水涨船高,人性的劣根性同样也会在女性身上显示出来;用平常的心态看待女性犯罪;用人本的视角分析女性犯罪的特点;[8]特别是一些媒体在报道女性犯罪是不要用恶毒的言语,不做细节的炒卖,猎奇的渲染,用客观的公正的心态去报道家庭女性犯罪。

后记-------

家庭女性犯罪,女性固然是施暴者,然而多数情况下女性同时也是受害者,为了家庭的幸福以及社会的稳定,最重要的是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尊重,互相爱护,要经常沟通,增进彼此的亲和力,这样家庭才真正成为我们每个人避风的港湾,祝愿我们的每个家庭都幸福快乐相伴。

参考文献:

[1]王有佳.家庭暴力透视——现代化城市的一颗毒瘤,[N]人民日报,

2003-4-3.

[2]张小华.家庭暴力手段极其残忍[N]河南商报2000-9-26.

[3]夏呤兰.家庭暴力:法律干预现状调查结果分析[J],法律与生活2003,(3).

[4]韩湘景主编.法律为女性说话[M],广州:南方日报出版社,2002,312-315.

[5]沙吉才主编.当代中国妇女地位[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234.

[6]韩湘景主编.法律为女性说话[M],广州:南方日报出版社,2002,315.

[7]冯觉新、邵伏先、赵运清著.家庭社会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

家庭暴力的特征范文篇6

关键词:社会性别;大众传媒;反家庭暴力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8-0080-02

家庭暴力是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简略的说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以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行为居多。家庭暴力在中国有着深厚的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中国传统上是“男尊女卑”社会,父权制思想以及男女不平等思想严重,导致女性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受家庭暴力的伤害也最为严重。有调查显示,中国的家庭中,存在家庭暴力的比率约为30%;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中,绝大部分为女性[1]。1999年3月8日,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提出了响亮的口号:“给妇女一个没有暴力的世界!”关注妇女权益、反对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免受家庭暴力的伤害成为全世界共同关心的话题。20世纪20年代,国外女性主义者提出了社会性别理论,得到了全世界的广泛认同,社会性别成为分析两性社会问题、关注妇女权利的重要理论。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大众传媒在社会信息传播、舆论制造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并且经过大众媒体的报导和呈现,家庭暴力行为越来越多的被公之于众,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将站在性别的角度,就媒体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如何更好的发挥其角色和作用进行探讨。

一、理论概述

(一)社会性别的概念

社会性别区别于一般所说的生理性别特征,主要指以文化为基础,以语言、交流、符号和教育等文化因素为特征判断的性别,即,是由文化因素构成的判断一个人性别的社会标准。社会性别不仅仅通过文化象征来识别男女,更是一整套社会制度,这个制度通过经济、政治、文化的作用,确定两性社会角色和社会地位,并将女性置于社会的从属地位。从两性关系的角度来看,社会性别理论反应了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的本质和根源,因此也成为强有力的社会文化、经济和政治的分析工具。作为一种文化和历史的产物,社会性别理论将随着社会的变迁和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变化,对于社会性别理论在实际中的运用也成为一种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二)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又被简称为“家暴”,是指以捆绑、殴打、残害、禁闭以及其它伤害方式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对家庭成员从精神和身体进行摧残和伤害的行为。家庭暴力伤害作用直接,使受害者身体上遭受到痛苦,精神上受到折磨,人格尊严遭到践踏。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如成年子女对父母、父母对子女、丈夫对妻子、妻子对丈夫等。在家庭暴力中,妇女和儿童是主要受害者,部分老、弱、病、残也常常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二、社会性别视角下家庭暴力的根源分析

从女性主义的观点来看,在文化的基础上,社会性别差异是性别等级不平等形成的基础,而性别不平等使家庭暴力成为可能。作为女性主义一个重要的分析范畴,社会性别重点强调的性别不平等主要体现在权力、责任和资源分配等方面,并且造成两性不平等的社会关系[2]。从社会性别视角看,针对女性家庭暴力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父权社会的体现

以父权为基础的男主外女主内和男强女弱的格局是中国传统的性别关系的体现,在中国,这种性别关系格局一直延续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这种局面才有所改变。但是延续千年的文化传统对人们造成的影响根深蒂固,难以改变。即使是现在,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男强女弱的性别关系格局仍然充斥在夫妻关系中。从本质上来说,“打老婆”是不平等的两性关系的反映,男性对女性的身体进行随意的伤害才能达到彰显父权统治的目的。施暴者普遍认为男人应该是家庭的主宰,所以当他的自尊和性别优越性被怀疑和破坏时,他自然地通过对妻子的身体实施暴力予以反击。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丈夫在文化层面、收入上明显低于妻子时更容易产生家庭暴力,原因在于,当其失去控制资源优势时,男人会采取体力优势来实现自己的目的。

(二)两性地位的不平等

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往往导致女性对男性的经济依赖性,这种依赖性往往是导致妇女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重要原因。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随着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在大多数情况下,与女性相比,男性处在相对有利的位置,经济上的优势造就了男性在家庭中的主导地位。社会地位的不平等主要体现在当前的社会价值观念中,社会普遍认为男性比女性优越[3]。事实上,女性在当前的社会要想获取与男性平等地社会资源是非常不容易的,这也是女性自身发展的障碍。这最终催生出一种集体意识,认为女性天生处于弱势,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男性取得优是合情合理的。

(三)传统观念的影响

在2000年的传统封建文化中,“夫权统治”、“男尊女卑”思想一直占有重要地位。这种思想不断固化和宣扬两性地位和角色的不平等。加之,社会中有一种约定俗成的偏见,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私事”,出于“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心理,社会公众往往选择“视而不见”。整个社会也就形成了居委会不问、邻居不劝、执法机关不理、单位不管的“四不管”局面。当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时候,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默许,以及对受害者保护机制的缺乏,为家庭暴力提供了滋生土壤。

三、大众传媒在反家庭暴力中的角色与作用

(一)社会监督者

一方面,大众媒体作为信息的传播媒介,通过对社会上发生的家庭暴力事件的关注和报道,引起社会对家庭暴力事件的重视与关注,促进家庭现状的改善;另一方面,通过对家庭暴力事件的持续报道,能够使家庭暴力事件在社会公正的目光下得到合理妥善的解决,不仅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有保护作用,也对施暴者起到震慑、教育作用。

(二)舆论引导者

一方面,通过大众媒体的传播,不仅可以把家庭暴力事件暴露出来,还可以宣传和解读我国相应的法律政策,以及专家学者对家庭暴力事件的研究结果,帮助公众对家庭暴力问题形成客观、正确的认识;另一方面,大众媒体还可以通过影视作品、新闻评论表达自己的观点,更加积极主动地引导社会舆论,并参与到反家庭暴力的行列中。最具代表性的是2002年播出的连续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在社会上引起极大的反响,使社会大众直观地感受到家庭暴力的残忍和危害。

四、完善大众媒体在反家庭暴力中的作用的建议

(一)加强媒体的性别敏感自律

为了在日益竞争激烈的媒介市场获得一席之地,一些新闻工作者在对反家庭暴力议题进行报道的过程中,从满足受众猎奇心理与窥探欲角度取材和报道,甚至对家庭暴力事件的报道还伴随一些血腥细节,忽略了受暴妇女的感受和利益,并有意无意复制着男权文化对受暴妇女的偏见与歧视,这不仅有失新闻工作者的职业操守,更对受暴妇女造成二次伤害。如果媒体在家庭暴力中一味恪守中立,就有可能强化两性间的不平等关系,增加受害人的痛苦,对女性造成进一步的压制。因此,新闻工作者在对反家庭暴力议题进行报道时,要从性别的敏感性出发,在新闻内容的取材、叙述方面加强性别敏感自律[4]。对于家庭暴力事件,要制定哪些该写该说、哪些不该写不该说的自律规则,注意保护受害者及其亲属的隐私,传播正能量,倡导男女平等的价值观念,发挥新闻媒体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健全媒体的报道机制

目前大众媒体对家庭暴力事件报道的持续性不强,大多数仅仅停留在事件发生的初期,随着事件热度的褪去,媒体便不再关注后续情况。只有在妇女节前后、反家庭暴力日前后才会对反家庭暴力问题进行密切关注[5]。因此,媒体应该高度重视家暴,健全媒体的报道机制,通过开展整体的宣传策划,加大对家庭暴力的报道力度;开辟专栏,围绕家庭暴力进行讨论,讨论时可以邀请家庭暴力当事人、有关问题专家、执法人员及受众参加,从法律、道德及多学科角度来说明问题的本质,探明原因,提出对策,以教育大众,震慑施暴者;增加对家暴的持续性关注,了解受害者后续的情况。总之要把反家庭暴力议题作为媒体报道的重要内容,而不是将其视为个别事件进行报道。

(三)树立平等的性别观念

对媒体决策者和从业人员来说,应该自觉接受并倡导性别平等观念,肩负起社会责任。传媒制作者只有具备了社会性别意识,才能发现媒体、生活中较为隐蔽的性别歧视问题和现象,报道时才能注意到不同性别群体的不平等处境、利益和权力关系,才能够从性别的视角分析问题,改善和提高传媒报道质量,进而向大众传播性别平等观念,唤醒和凝聚反家庭暴力的社会力量。

因此,传媒工作者要树立平等的性别意识,在具体的采访、写作过程中避免使用带有歧视色彩的语言[6]。除此之外,传媒组织可以定期开展有关性别平等的专题培训和讲座,并将性别意识纳入组织管理制度中,比如,实行男女同劳同酬,无差别待遇,让新闻工作者切切实实地感受到男女之间的平等。唯有如此,新闻工作者才能够树立起平等的性别观念,避免报道中男权意识的出现,将正确的性别意识传递给受众,影响并帮助社会公众树立性别平等与反家庭暴力意识,从而推动家庭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胡艳.网媒反家暴议题报道呈现研究[D].山东大学,2013.

〔2〕宗会霞.社会性别与女性人权保障――以西方女权主义为视角[J].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5):100-103,124.

〔3〕.反家庭暴力立法的社会性别分析[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1,(01):27-30.

〔4〕谭亚明.媒体报道要走出性别认知困境――以媒体报道的李阳家暴事件为例[J].今传媒,2012,(04).

家庭暴力的特征范文篇7

论文摘要: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家庭暴力都是一个严重问题。它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为了更好了解潮汕地区家庭暴力情况的现状和原因,寻找解决该问题的对策,在参考相关文献的基础上,自制家庭暴力情况调查问卷,并将调查收集的数据运用SPSS13.0统计软件进行分析。结果显示:1.精神虐待为家庭暴力的最主要形式。2.男女双方所承受暴力差异很大。3.城市的家庭暴力现象与农村的差别不大。这主要是由于重男轻女的观念、城市与农村联系紧密、人们对精神虐待的忽视和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等造成的。因此,为了在潮汕地区消除家庭暴力,我们可以从观念和法律两方面着手,从根本上消除这种现象。

1.引言

“不论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家庭暴力都是一个严重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现象”【1】。我国有关法律文献将“家庭暴力”定义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它不利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

而潮汕地区位于广东省的东部。由于其独特的经济、历史和文化环境,该地区的家庭暴力情况会呈现自己的特点。但是,综观各种文献,研究家庭暴力资料很多。但是,它们大都把研究的对象放在全国上,很少涉及地方。研究潮汕地区家庭暴力情况的资料基本没有。而此次研究便是研究潮汕地区家庭暴力的现状和原因,并提出解决该问题的对策。这既有利于丰富家庭暴力的相关研究理论,也有利于为人们解决该问题提供参考,具有理论和实践双重意义。

2.研究方法

2.1问卷

根据刑法、婚姻法关于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条文,以及相关的研究文献,自编家庭暴力调查问卷。

在潮汕地区发放问卷,问卷在市区发放300张,在农村发放300张,一共600张。回收问卷570张,回收率为95%。

2.2统计分析

收集调查数据,运用SPSS12.0进行统计分析。在分析的过程中,运用因素分析和独立样本T检验。

3.结果

3.1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形式是精神虐待。

表1未旋转和旋转后各因素的特征根及方差贡献率

主成分

特征根

方差贡献率(%)

累积方差贡献率(%)

特征根

方差贡献率(%)

累积方差贡献率(%)

1

2

3

根据各因子包含的信息,将因子1命名为“精神虐待”;将因子2命名为“躯体虐待”;将因子3命名为“经济侵犯”。从表1,我们可以看出“精神虐待”这个因子在旋转后的方差贡献率为31.266%。可见,精神虐待是潮汕地区家庭暴力的最主要表现形式。

3.2男女双方所承受暴力差异很大。

表2.男女双方所承受家庭暴力差异性检验

因素

精神虐待

9.291±1.602

8.422±2.502

躯体虐待

6.712±1.382

6.083±1.680

经济侵犯

5.005±1.535

3.833±1.271

在表2中,精神虐待(P=0.000)、躯体虐待(P=0.001)和经济侵犯(P=0.018)这三个因子的P值均小于0.05。二者的差异性显著。可见,潮汕地区男女双方所承受的家庭暴力具有显著性的差异。

3.3城市的家庭暴力现象与农村的差别不大。

表3.城市与农村家庭暴力显现差异性检验

在表3中,三个因子精神虐待(P=0.974)、躯体虐待(P=0.261)和经济侵犯(P=0.494)的P值都大于0.05。城市与农村二者的差异性不大。因此,城市与农村的家庭暴力现象的差别不大。

综述所述,潮汕地区的家庭暴力现状呈现一下几个特点:1.精神虐待为家庭暴力的最主要形式。2.男女双方所承受家庭暴力差异很大。3.城市的家庭暴力现象与农村的差别不大。

4.讨论

笔者认为潮汕地区的家庭暴力之所以呈现以上几个特点,主要是由以下三个原因造成的。

4.1对精神虐待的忽视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普遍认为家庭暴力只是表现为对躯体的伤害。因此,人们会比较注意家庭中的躯体伤害事件,而对精神伤害的关注会表较少。这是因为“由于精神暴力很难被外人直接发现,当事人自己也难以表达所遭受的精神伤害,所以这种形式的家庭暴力对家人的伤害更加隐蔽。”【2】另外,中国的传统文化在潮汕地区有很好的保存。传统文化中爱护身体的观念也深深影响了潮汕人,使他们在侵犯时更多选择了精神,而不是躯体。这些导致了精神虐待缺乏足够的制约机制,成为潮汕地区家庭暴力的最主要表现形式。

转贴于4.2重男轻女的观念“潮汕地区自古封闭,三面环山,一面向海。”【3】靠山吃山,靠海吃海,或者闯荡海外谋生,便是潮汕人的出路。而出海、上山这些高危性劳作自然难以由女人胜任,而只有由男人来承担。因此,自古以来男人便成为了家庭经济的主要来源。除此之外,他们深受传统观念,特别是三纲五常的的影响。这就导致了潮汕地区的男权主义极为严重。而女性在面对不公平时又选择了逆来顺受。所以,重男轻女的现在在潮汕地区较为普遍。这就造成了男女双方所承受家庭暴力差异很大。

4.3城乡联系紧密

三面环山,一面向海的地理位置,一方面造成了潮汕人与粤北的客家人和珠三角地区广府人联系较少,另一方面使得潮汕人之间联系较多。在潮汕地区,城市与农村在文化和生活习惯上相互影响,相互联系。他们在家庭观念上也极为相近,差异性不大。因此,城市的家庭暴力现象与农村的差别不大。

5.对策

5.1改变观念

为了保护每一个家庭成员的利益,消除家庭暴力的现象,需要改变人们一些错误的观念。

一方面,我们需要改变人们对家庭暴力的传统观念。在上文中,我们知道精神虐待之所以成为家庭暴力的最主要表现形式。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人们一般只是关注躯体虐待,而忽视精神虐待。因此,人们应该全面认识家庭暴力,全面的保护自己的权利。

另一方面,我们需要改变人们重男轻女的观点,提倡男女平等。不仅男性要认识到这一点,女性更要意识到这点的重要性。面对家庭暴力,女性不应该选择逆来顺受,而是要善于保护自己的权益。

5.2完善相关法律

《刑法》、《婚姻法》等法律都对家庭暴力进行了定义和限制。但是,其中的条文大多只是与躯体虐待相关,对精神虐待和经济侵犯的限制较少。因此,相关部门可以完善相关的法律,对公民的合法权利进行全面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张亚林.论家庭暴力[J].中国行为医学科学,2005,14(5):385

【2】何蕾.家庭暴力的状况[J].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1):39

【3】马发腾.潮地婚姻庭观念剖析[Z].

Abstract

家庭暴力的特征范文篇8

关键词大学生暴力犯罪

作者简介:杨佶欣,华东政法大学。

一、引言

在我们扼腕叹息之际,不禁要发问:为什么本该贵为天之骄子的大学生,却会以这样一种原始野蛮的方式犯罪,给自己、他人和社会造成巨大的、无可挽回的损失?就让我们分析其成因,探寻其中原因,寻找预防措施。

二、大学生暴力犯罪的特征

犯罪特征的分析是研究的基本切入点。该类犯罪特征基本包括局限性、激情性、反差性和广泛影响性几个方面。

(一)犯罪主体和范围具有局限性

该类犯罪的主题和范围在年级、种类、时空三个方面较为局限。

(二)犯罪动机多具有激情性

短期情绪性、爆发性、不计后果性这三要素共同作用,构成了大学生暴力犯罪的激情性特征。

短期情绪性是指犯罪人出于短期的甚至是激情的动机做出了暴力行为。据抽调65名在监大学生调查的结果,有近五成的案犯,特别是暴力案犯,犯罪都呈现出非预谋性特点,具有犯罪情境下的失控性、冲动性和偶发性特点。犯罪的爆发性是指犯罪人犯罪前表现平静,犯罪时却具有爆发性和突然性。这是由大学生社会经验较导致存在一定心理问题或障碍,引发的矛盾的、复杂的心理作用下形成的:马加爵和药家鑫乃至犯罪同样具有暴力性的林森浩,犯罪前后均无征兆,但是犯罪时手段之疯狂残忍令人发指。不计后果性是指犯罪人在犯罪时手段疯狂、残忍。此类犯罪人的这种犯罪特性,是由激情状态所决定的,人在激情状态下,犯罪具有失控性,意识能力也有所减弱。

(三)犯罪前后表现多具有反差性

此类犯罪通常手段疯狂、激烈而偏执。大学生情绪波动较大、易冲动,更容易以极端的方式作用于被害人;再者,部分大学生性格具有封闭性和偏执性,对于自己的暴力行为缺乏基本的控制能力,直到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方才罢手。正如马加爵用锤杀这种极端残忍的方式杀害四名同学、罗卡娜连刺同学30余刀,这些都体现了犯罪人的手段之残忍、作为之偏执。犯罪前后往往表现得十分淡漠,这是此类犯罪人的普遍表现。马加爵、林森浩和众多犯罪人在犯罪前表现得非常淡定,但是在犯罪后却真正地让很多人咋舌,并且,其仍然没有表现出悔意,神情淡定、木然,没有表露出任何悔恨的意味,很多犯罪人如林森浩、马加爵至上法庭时表现得仍然是十分的淡漠,在犯罪前也没有太多征兆。

三、引发大学生暴力犯罪的因素

传统的分析方法,往往简单从社会、家庭、个体等角度进行原因或因素的罗列,借鉴意义有限。在此,笔者从不同的主体作为不足或者缺失的角度进行相关分析,直接为对主体提出的建议奠定基础。

(一)政府一定程度地忽视了教育和招考的变革

政府基本保留了陈旧的基础教育体制,而单一的基础教育模式易造成的学生心理问题。首先,高考招考制度造就了片面的基础教育模式,此基础教育模式制约和限定了学生社会化。具体来讲,现今“知识单一化”的高考模式引导并造成基础教育、家庭教育淡化心理健康,致使出现大量的心理问题学生甚至变态心理学生。其次,现今“知识单一化”的招考方式将学生引导向单一化的素质,致使社会适应能力差。政府在招生政策的规划和考量中,忽略了少数存在心理障碍的学生。心理健康和思想道德没有做为评价标准、考察依据,致使很多心理有问题、人格有缺陷的人,在没有被注视的情况下进入大学,成为极不稳定因素。并且,此类学生进入大学后,竟然未得到应有的注视,并做好前期情况了解,采取犯罪防控措施。

(二)家庭教育的缺失或者失当

过分溺爱型家庭和暴力管制型家庭的子女都更容易施暴,并慢慢升级为大学生暴力犯罪事件的主角。自幼生活在过分溺爱型家庭里的人,很容易形成缺乏柔韧性的唯我独尊的意识,易诉诸极端和暴力。与过分溺爱型家庭一样,暴力管制型家庭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容易使子女敏感多疑、偏执敌对、粗野暴躁、消极自卑,也为暴力犯罪提供了温床,并萌发对暴力的推崇和猎奇心理,从而强化了其暴力犯罪的心理。另外,大学生在大学期间,家庭往往没有起到引导孩子正确面对成长中的不良情绪的作用,在出现问题时,家庭往往不能及时给以支撑和帮助,而最后的结果只能是其从一个熟悉的、自信的环境猛然来到一个不熟识、不自信的环境中,产生很多的不稳定心理因素。(三)学校教育管理部门作为缺失或不足

学校保卫及校园警务室存在缺陷。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特别是未做到在相对高危时期的重点防控;对于具有不安全的因素的地段,其未及时解决存在问题,正如药家鑫案事发地段的灯光等存在问题。同时,未主动了解重点和危险的有暴力犯罪可能的人、事情况,做到先期预防;对于校方不能解决的严重事件和危险人物,如足球场上、篮球场上激动、紧张的氛围,警务室未做到及时介入,把犯罪扼杀在萌芽状态。另外,警务室未承担起检查治安状况特别是管制工具的责任,正如马加爵在事前买好凶器,而这竟然没有引起警务室丝毫的察觉,进而对其采取措施。

学生工作部门的防控作为有待加强。首先,其未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宿舍同学间的矛盾,也未积极纠正寝室的不良风气。同时,其对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不足,导致少数缺乏目标、迷茫、心理存在问题的学生,进一步失去前进的动力,甚至产生“自毁情节”。再次,在丰富校园学生生活的工作方面流于形式,单调的大学生活导致学生群体之间矛盾无法化解,在诱因的作用下瞬间激化。

教务管理部门存在一定的不足。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对法制、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的重视不足,工作存在形式化、非专职化、不科学化等问题。同时,教务部门法制和思想道德教育观念陈旧、随意,不能做到及时预防、矫正学生的反叛、无视法律的意识。学校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的方法也脱离了学生思想实际和心理特点。

心理健康咨询中心的缺位主要体现为多数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的形式化、心理健康工作的非专职化,具体表现为工作人员多存在不专业性、不能开展临床治疗、兼职辅导型。而这些问题使得“心理问题学生”得不到及时、正确的关注乃至纠正,进而引发暴力犯罪。

学校招生办在招生工作上存在纰漏,往往使得某些心理存在障碍甚至存在先天犯罪倾向的学生未经任何注意就进入了大学校园。招生办很少注视到招收生源的心理健康程度和思想道德水平。与此同时,其并未做好新生各类数据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不利于相关机构开展防控工作。

(四)学生组织的作为未达到应有效果

学生组织包括学生社团和班委编制,其或隶属于团委,或隶属于学院,其在防控越轨行为这一基本职能的履行上存在不足。首先,导致不良暴力文化在同辈群体中相互感染,产生的越轨倾向,学生组织未做到发挥自身防控在学生群体、同辈同学之中存在的暴力文化氛围特别是哥们义气的作用。同时,学生组织和社团未积极采取行动化解社团内学生之间关系的矛盾问题、人际关系存在的不和谐现象。更为重要的是,学生组织对于心理有问题的学生个体的关心、感化、团结的作用较弱化,未做到将其融合进集体感受到集体的温暖。

四、预防、处理大学生暴力犯罪的措施建议

针对以上众多主体作为的不力,笔者将对应到政府、家庭、学校、公安机关和学生组织的作为范畴提出解决大学生暴力犯罪问题的基本思路,作为相关主体的参考建议。立足善后处理,又提出对该类犯罪人的刑事处置建议。

(一)政府全面统筹,促进相关改革

以招考的改革带动学生的全面成长,特别兼顾关于心理健康的教育和选拔。

政府教育部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制度和规划,引导高校和相关下级部门形成多样的招考方式,以美国为师,真正地是招考变得多元有效,并且形成良性的招考方式,并减轻学生的学习压力。具体来讲,逐步推进春考、秋考齐头并进的局面形成,把学生在一年中复习的压力分散为两份。另外,推动统一高考和自主招生考试相平衡结合的招考制度。同时,形成有效的多元人才选拔体系,尽量减少因狭窄的招考制度而让学生受到的挫败感。

必须形成兼顾心理健康等德育考核的招考方式。教育部要做好规划,兼顾对考生的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的考评。具体来讲,高考要将评价学生的心理健康程度、思想道德水平作为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引导学生形成完整的人格、正确的价值观。同时,对于心理健康问题突出的考生,有关部门要敦促学校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录,做好学生的相关心理动向把握,对于预防学生暴力犯罪,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二)家庭积极创造良好环境

家庭成员特别是父母双亲,应共同营造温馨、和谐的家庭氛围。父母应向孩子传导正确的价值观。家庭相对贫困弱势的家庭,家长要着重引导孩子积极向上、刻苦认真、心态健康,依靠自身的努力改变自身命运,而不是继续向孩子传递消极的思想。同时,条件较好的家庭也要注重教育孩子与人为善、不骄不躁。尤其重要的是,家庭在孩子进入大学后,不应该放任自流,而应该给以孩子必要的关心和引导,在孩子遇到困惑或者挫折时,要及时了解请况,正确、积极引导其走出困境;在孩子与他人发生矛盾时,更要正确疏导其不良情绪;在取得成绩时,引导其走向平静、不骄不躁。

(三)学校内部各部门加强作为

学生工作负责人,做好相关工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学生宿舍中的卫生、风气、违禁品等问题,化解学生矛盾。其次,要做好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引导学生确立自身信念、坚定理想、抵制不良影响和克服不良情绪。再次,积极开展相关的主题活动,通过丰富的学生工作和活动,化解学生自身的、学生间的矛盾。最后,促进形成全面的学生评价标准,打破“唯分数论”评价标准,形成多元的评价标准。

学校教务部门,改变相关制度。首先,把政治教育与专业知识教育相结合,把常规的政治思想理论教育与社会热点相结合,把老师引导学生学习与学生开展众多活动自行学习相结合。另外,建立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的责任制,健全大学生思想教育考核机制,健全大学生思想教育保障机制。其次,注重引导学生加强社会、法律意识,将肯定学生个体和引导其有利于社会相结合。

学校保卫及校园警务室应纠正工作缺陷。做到在相对高危时期的重点防控;及时解决具有不安全的因素的地段的问题。加强勤务,主动了解重点和危险的有暴力犯罪可能的人、事情况,做到先期预防;对于如足球场上、篮球场上激动、紧张的氛围,警务室应及时介入,把犯罪扼杀在萌芽状态。警务室还应承担起检查治安状况特别是管制工具的责任,进而对相关危险学生采取措施。心理健康咨询中心,应该学习日本的做法,加强学校心理士的培训和资格认证工作,心理健康工作专业化和体系化;再次,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把心理健康教育与相关科研结合起来,提升科学性。同时,对相关存在心理健康问题学生,建立个人心理健康档案,适时更新了解,做好相关的预防和疏导工作。

学校招生办,要切实落实对学生招生的综合考量,兼顾对考生的智力因素与非智力因素、考试成绩与学业成绩的考评。特别重要的是,注重将评价学生的心理健康程度、思想道德水平作为招生的重要考察内容。同时,对于有问题的学生,上报心理咨询中心、保卫处、学生工作负责人,助于其了解情况,做好相关的预防工作。

(四)学生组织积极、切实起到作用

学生组织包括学生社团和班委编制,都应该在老师带领下积极作为发挥自身防控暴力犯罪作用。

学生组织应做到弘扬正气、宣传积极阳光向上的价值观,并开展相关的心理健康活动,纠正同辈同学之中暴力文化特别是哥们义气,清除越轨倾向。同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社团内同学之间存在的人际关系不和谐等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应关心、感化、团结心理有问题、性格有缺陷的学生个体,防控其越轨行为。对部分明显存在越轨特别是有实施暴力倾向的学生在老师指导下实行科学的、有组织的关注和隐形教育。最后,对于以及相关严重的、无法解决的人和事,及时上报学生工作负责人。

(五)社区、立法和司法机关完善社区矫正、加强相关立法(事后)

犯罪事发以后,除了在刑罚上做到罪行相适应以外,还应该考虑大学生犯罪人的特殊身份,特别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具有可悯性的人,应该给予其应有的特殊处遇;同时,立法、司法活动相应也要相应跟上。

家庭暴力的特征范文篇9

关键词:校园女生暴力;生理特征;心理脆弱性;社会脆弱性

2005年4月25日,武汉两名职业学校女生当众对一位师妹拳打脚踢施暴,并在其身上泼冷水,强令其喝光洗脚水。2005年9月6日的《现代快报》报道:江苏镇江某技校两名刚满16岁的女生在一教室内,竟然逼迫同班一名男生强奸班内另外一名16岁女生。2005年9月7日《重庆晚报》报道,重庆永川某中专17岁女生小艳被同班7名女生认为她在背后说了一女生坏话,将其关在寝室“承认错误”,其间,小艳被罚赤裸上身,跪在扫帚上唱歌。受尽两个多小时的屈辱后,经医院检查,小艳左耳鼓膜穿孔。2006年6月,黑龙江省某卫生学校的两名女生因为厕所蹲位问题起发争执,随后多名女生对一名女生实行了半个多小时的拳打脚踢,恶意侮辱,最终致该女生昏迷被送往医院治疗。

一、校园女生暴力的定义及危害

(一)定义:校园暴力几乎在各个国家的学校都有发生。由于研究者的角度的不用,暴力的定义各有不一,其中关于暴力的定义得到较多认可的有两种。第一种是(olweus,1999)“暴力是动作发出者的攻击性行为。即他是用自己的身体或别的物体(包括武器)去伤害(通常很严重)另一个个体的攻击性行为。”第二种定义来自于国际卫生组织(who,1999)“对自暴力是世界性的问题,1999年,世界健康组织(who)对暴力下了定义:“对自己、他人、群体等广泛地使用体力或其他能量来恐吓,其结果导致了或最大可能导致了受伤、死亡、心理伤害、发展不良或剥夺的行为”[1]。也有研究者将校园暴力概括为“一般泛指发生在青少年之间,与学校的教学活动有直接关系的暴力行为,既包含了发生在校园内的暴力事件,也包括了发生在校园外但与学校有着直接关系的暴力行为”[2]。校园暴力是暴力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指“行为人针对在校师生实施的身体上的和心理上的暴力行为,对学校财务或师生财务实施的暴力行为,以及师生对社会人士实施的暴力行为。简言之,与在校师生直接有关的暴力行为,均可界定为校园暴力。”综合有关暴力和校园暴力的定义,本文认为,校园女生暴力是指发生在校园或校园周边地区的,由某一女生个体(或群体)向另一女生个体(或群体)发出的造成某种伤害的攻击性行为。

(二)校园女生暴力事件的危害

很难将校园女生和暴力结合起来,但一起又一起的事件表明这不再是可以回避的话题。可以看到,女生实施暴力多是以团体的形式出现,而且实施暴力的对象往往是自己熟悉的人、身边的同学甚至是自己的室友。而且女生暴力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为人格侮辱,即拳打脚踢、扒光衣服示众、喝洗脚水、罚跪等;另一种为精神虐待,如歧视、偏见等。青少年正处于心理和思想的成型期,校园暴力一方面使受害者在心理上的阴影久久不能抹平,造成了很大的精神上的伤害和肉体上的痛苦,影响身心健康成长,影响学业的顺利完成;另一方面,对于实施者来说,就会变的更加自私更加冷漠,对待他人和社会冷漠无情,成为社会的行为偏差青年。有的年轻人走向社会后发展成典型的受虐人群或者施虐人群,可能会产生强大的报复心理,引发恶性事件。另外,对于其他人群,也会产生不良的反应。

总之,由于校园女生暴力其独特的特点和类型,针对青少年女生这一处在生长发育关键时期的群体,应该给予积极的关注,学校和家长都用意识到暴力事件给暴力双方以及与之有关的人带来不同程度的心理伤害,比如创伤后应激障碍、恐慌、焦虑、抑郁、人际关系紧张、人格发展障碍等等心理问题,有的还间接导致以后在家庭生活中的暴力倾向;而校园暴力事件对学校来说容易在一定程度上破坏学校的和谐稳定状态,使学校师生人心惶惶,并可能使学校面临各方面的社会压力。[3]最重要的是要让受害者更快地走出阴影,帮助她们战胜恐惧,重拾自信,重新回到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之中。

二、青少年女性的脆弱性分析

青春期属于特殊时期。由于这个期间的发展是非常复杂、充满矛盾的,又称为“困难期”、“危机期”。其主要特点是身心发展不平衡、成人感和半成熟现状之间的错综矛盾及这些矛盾所带来的心理和行为的特殊变化。随着青春期的发育,青少年的身体有了很大的变化,体型、体能、力量都得到大大的提高。同时,青少年在心理上正在经历第二次断乳期,反权威、寻求独立、情绪不稳定等等因素使青少年很容易成为校园暴力事件的实施者,同时也容易成为校园暴力事件的受害者[4]。此时,青少年由少时的依赖性向独立性过渡,虽然有了一定的思想,有了一定的自主判断;他们精力充沛,体力旺盛,血气方刚,易于冲动,往往判断事物不很可观,处理问题带着情绪,不太冷静;好奇心强,模仿心强,自我控制能力差;爱出风头,喜欢逞强,喜欢充当“老大”,受一些不良影视媒体的影响,觉得“老大”很有“派”,能获得更多同学的崇拜,由于这样一种心理,他们不择手段,往往以暴力行为来获得这种成就感,满足一下自己的虚荣心。

(一)青少年女性的生理特征

青春期是个体生长发育的鼎盛时期,这个时期身体和生理机能都发生急速变化,成为生长发育的高峰期。

1身体外型的变化。第一,身体的快速增高是青春期儿童身体体形变化最明显的特征,平均每年长高约6~8厘米,甚至达到10~12厘米。女性少年在早于男性少年2年左右进入青春期;第二,体重是身体发育的一个重要标志,反映了肌肉的发展、骨骼的增长以及内脏器官的增大等;第三,进入青春期以后,童年期的面部特征逐渐消失,以前较低的额部发际逐渐向头顶部及两鬓后移,嘴巴变宽,原来较为单薄的嘴唇开始丰满,童年期那种头大身小的特征逐渐向成人的体貌特征发展。

2生理机能的变化。青春期儿童的生理机能也迅速增强。这表现在:肌肉与脂肪的变化,使男性肌肉强健,女性身材丰满;脑与神经系统逐步走向成熟,使脑的重量接近成人脑重水平,脑电波变化出现新的飞跃,脑机能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兴奋和抑制过程趋于平衡等;心血管系统加速发展,使心脏功能增强,并于成人基本相同,肺功能增强,肺活量迅速增加。通过这一变化,少年儿童的体貌特征开始接近成人。在成长加速中各生理机能迅速增强,使他们的机能发育也开始走向成熟。

3性的发育和成熟。生殖系统是人体各系统中发育成熟最晚的,它的成熟标志着人体生理发育的完成。在青春发育期,由于性激素的分泌,促使少年第二性征发育起来,致使少年男女在身体形态上出现性别特征,进而使性器官、性功能发育成熟。女性第二性特征主要表现为乳房隆起、体毛出现、骨盆变宽和臀部变大等,达到成人的成熟标准。[5]

(二)青少年女性的心理脆弱性

青春期生理上的急剧变化冲击着心里的发展,使身心发展在这个阶段失去平衡。生理上的快速成熟使少年儿童产生成人感,心里发展的相对缓慢使他们仍处于半成熟状态。成人感和半成熟状态是造成青春期心理活动产生种种矛盾的根本原因。青春期心理活动的矛盾现象可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1心理上的成人感和半成熟现状之间的矛盾

身体的快速增长,性机能的快速成熟使他们从心理上产生自己已经发育成熟的体验,认为自己已经是成人,这就是成人感。具有成人感,便认为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就属于成人水平,应该被社会、环境和周围成人平等相待;有了成人感便要求与成人相应的社会地位,渴望社会、学校和家长给予他们成人式的信任和尊重。由于心理发展速度的相对缓慢,心里水平尚处于从幼稚的童年向成熟发展的过渡阶段,实际上少年儿童的认知能力、思维方式、社会经验等都处于半成熟状态,于是就出现了自己认为的心理发展水平与现实的心理发展水平之间的矛盾,即成人感和半成熟状态之间的矛盾。

2心理断乳与精神依赖之间的矛盾

成人感使他们的独立意识强烈起来,他们要求在精神生活方面摆脱成人,特别是父母的羁绊,而有自己的独立自主的决定权;事实上,在面对许多复杂的矛盾和困惑时,他们仍然希望得到成人在精神上的理解、支持和保护。

3心理闭锁性与开放性之间的矛盾

此时他们往往会将自己的内心封锁起来,不向人袒露,尤其是成人,以此来体现他们的成熟。遇到的一些事情和苦恼便会和好友一起分担,便易出现小团体的朋友圈等。很好理解,在这时产生矛盾,受害者容易将自己封闭起来,不愿和别人交流,觉得是一件很丢脸的事情,很可能产生自卑心理,甚至退学乃至自杀的情况。所以,要多给予关怀和帮助,必要的时候可做心理辅导,如采用冥想和放松的方式进行脱敏治疗。

4成就感和挫折感的交替

中学阶段的青少年通常要表现成人式的果敢和能干。如获得成功或良好成绩,就会享受超越一般的优越感与成就感;如果遇到失利或失败就会产生自暴自弃的挫折感。此时,他们便会不择手段,比如欺负同学以此来产生虚荣心和成就感,来显示自己的成熟和威风。[5]

5少女暴力自慰症

尤其是女学生因为生理成熟期的到来,带来了心理上微妙的变化,产生了所谓的“少女暴力自慰症”——对于男性的生理和心理的潜在向往和追求,当自己无法发泄或者不能很好的得到调适时,必然产生一种苦闷和躁动,进而发展为暴力行为。

(三)青少年女性的社会脆弱性

1个人因素。由于女生的爱合群、胆子小等特点,往往是多个人在一起玩。如果周围的朋友有违法记录或者学生自己有好斗的性格,就会意气用事、打抱不平,产生恶意后果。尤其是女生的嫉妒心理,不能让别人比自己漂亮、比自己学习好,否则便会产生报复心理,从恶意中伤到精神软暴力。

2家庭因素。家庭是一个人初始社会化的基本途径,是社会化的第一要素。家庭教育在一个自然人成长为一个合格的社会人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家庭成员是否有犯罪和暴力的历史、父母对孩子的期望值不高、儿童缺乏父母的监管以及父母是否有滥用药物、虐待子女等方面行为也会影响到孩子的心理。社会学家认为父母施教是最初的社会化途径。在很多的独生子女家庭,家长将孩子视为心头肉,不能说不能管,造成了孩子唯我独尊的性格。如果孩子在学校受到委屈,便会找到老师、找到学校,甚至与学生家长大打出手。另外一些家庭由于重男轻女的思想,认为女孩不如男孩优秀、有力气,这时女孩子在家里得不到认同,便会寻找其他的方式来显示自己的不平凡。这些家庭明显给予男孩和女孩不平等的待遇,造成女孩内心的孤独与寂寞、很强的失落感,当看到其他女孩被父母疼爱时,其嫉妒心理便会起作用,从而做出一些傻事。而且,支离破碎家庭中的孩子也易形成一种畸形心态,易养成偏执、冷漠、好斗等不良习惯,对于父母有不良习惯的家庭更是如此。

3学校因素。由于传统的性别偏见,认为女孩子之间无非就是打闹,不会像男生那样发生暴力事件。学校教职员工的失职以及缺乏责任感,这些都会造成受害者长时间的压抑得不到排解和帮助。另外,学校的管理应该得到加强,如增加专管的老师或者摄像头等。还可以建立学生心理档案,成绩差、人际关系恶劣、自尊低、酗酒、逃学、打架、携带武器等都与校园暴力存在着高相关。[6]

4社区因素。社区里是否经常出现暴力事件、单亲家庭的数量、以及流动人口的比例。生活在这一社区的孩子也会倾向于采用同样的暴力方式来解决问题,女孩子也不会例外。

5大众传媒的影响。尤其是网络更应值得人们的关注青少年处于不成熟时期,对所有新鲜的事物都感兴趣,网络在给学生们的学习带来了极大方便时,也传达了一些负面的信息,如色情文化、暴力文化等。还有一些网络游戏会养成孩子暴力的习惯,教会孩子如何实施暴力乃至色情暴力。这一时期的孩子处于寻求自我认同的阶段,每天接受的媒介信息会对她们的认定产生很大的影响。如今文化的变异使得价值评价标准发生改变,这又促使了学生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的改变。在媒体大范围地对中国传统的“三从”“四德”进行批判的同时,也在某些程度上颠覆了传统的道德评价标准。媒体中大量的杂志、电影都在塑造一个“野蛮”的女孩,似乎“野蛮”变成了时尚,变成了解决问题的主要方式。女孩于是以追求“野蛮”为自己的身份认同标志,来显示自己的存在,显示自己的力量。

三、小结

校园女生暴力为什么可以一次次地上演?而且施暴方式还逐渐升级,从拳打脚踢到精神虐待,甚至帮助男孩强暴女孩,到底是什么促成了施暴者如此行为?又是什么才能解救受害人受伤的心?这里让我想起了由所罗门•阿希(solomonasch)在1952年所做的一项社会心理学研究。这一实验是有关社会影响力的——人们是如何因为他人的想法、感觉和行为而使自己发生了改变。阿希的实验是一个关于从众的实验,即人们为了和社会准则保持一致而改变自己的行为。实验中,一个被试和其余6个人进入实验室,被告知实验主要是关于视觉辨别。研究者向所有的被试呈现两张卡片,第一张卡片上画了一条线。第二张卡片上有三条线,分别标有1,2,3,其中有一条线试和第一张卡片上的那条线等长。

实验的任务相对很简单,要求被试每次说出三条线中哪一条是与第一张卡片上的线等长。7个被试中有一个是真被试,其余6个是研究者的同盟,他们被提前安排说出不正确的答案。比如,这些同盟者中有5个尽管知道正确答案是“3”,但他们都会说是“1”。问题是,当真被试看到5个人都做出了客观上是错误的答案后,他会遵从者组成员的错误。阿希报告说这是一个让人不安的实验,个体怀疑自己做出的判断,不安是源于遵从的压力。阿希报告说,75%的被试和研究者的同盟保持了一致,而不是说出他们知道的那个正确的答案。

在中学校园女孩暴力事件中,我发现暴力的实施者会因为他们周围的人、周围的环境和文化而经常地把暴力看作是极其自然的解决方式。受害者也似乎会从他人的目光中断定自己的无能,可能会产生更多的躯体症状,更不良的心理健康,更多的学些回避,更低的自尊以及更低的生活满意度。所以,施暴者和受害者都要有自己独立的意识,要有对自己正确的认识,不要去遵从别人的错误看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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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特征范文1篇10

关键词:正当防卫权;家庭暴力;受虐妇女综合症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672-3309(s).2012.04.64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4-138-02

近年来,家庭暴力的现象在我国不断发生和蔓延,解体家庭中有1/4起因于家庭暴力,[1]因家庭暴力引发的伤害甚至杀人等刑事案件屡见不鲜,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困扰。本文试图对家庭暴力中妇女的正当防卫权进行讨论,以寻找司法公正与保护家庭暴力中受虐妇女的平衡点。

伴随问题的提出,笔者引入两个判例:

(一)2003年1月17日,河北省宁晋县苏家庄乡东马庄村发生了一起杀人案,在丈夫暴力阴影下生活了12年的刘栓霞,用事先准备好的14瓶毒鼠强放在杂面糊里,摊成了咸食饼给丈夫张军水吃,张吃后中毒抢救无效死亡。[2]宁晋县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经审理,宁晋县法院认为刘栓霞杀人动机的形成,是因为丈夫张军水长年家庭暴力所致。刘栓霞犯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7月10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栓霞有期徒刑12年。

(二)1995年2月,在台湾地区也发生了一起相似的案件,有硕士学历的大陆新娘赵岩冰,因丈夫长期家暴愤而杀夫。[3]一审法官因此认定,赵岩冰早有受虐妇女的创伤症候群,平日相信丈夫确会杀死她,她的行为该当正当防卫,可阻却违法,不过,她杀死人,已逾越正当防卫手段的必要程度,已属防卫过当。仅判刑1年零6个月,赵上诉坚称是义愤杀人,请求免刑。但台湾高等法院认为,赵虽符合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而杀人,不宜免刑,只可减轻其刑。

相比两地判决,处罚轻重悬殊巨大,其中主要原因是能否认定受暴妇女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这就需要我们把家庭暴力与正当防卫结合考虑。

一、如何认定正当防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指在紧急状态下产生的权利,大陆刑法理论中的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其产生是因为在紧急情况下,依靠国家的力量来保护某种合法权益已经不可能,因而赋予个人以正当防卫权,允许个人通过损害一定的利益来避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通说理论认为成立正当防卫要求实施正当防卫人本人最少须满足以下3个构成条件:

(一)防卫起因、对象、时间的确定。理论与实践在此已达成充分的共识,无需赘述。

(二)防卫意图认定。正当防卫能否构成,首先就是认定其防卫意图。通常防卫意图包含以下两方面:第一,防卫认识。即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诸多事实因素的认识和对自己防卫行为的认识。[4]第二,防卫目的。即防卫人希望利用防卫行为达到、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心理愿望。[5]所以,防卫意图有很强的隐性,有时候防卫人的客观行为能使其防卫意图外表化,但有时却不易辨认。

(三)防卫限度确定。所说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指从双方行为手段、性质、强度的比较来判断,防卫的行为明显超出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必要并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重伤等不必要的严重后果,[6]把握防卫限度本身就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学界对此认识不一。我认为需把握以下因素:(1)通过不法行为的手段来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不法侵害人采用何种手段对侵害的强度有着较大的影响,同时也决定着防卫的强度。(2)利用不法侵害的缓急程度来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所谓不法侵害的缓急:“是指侵害的紧迫性,它所形成的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的危险程度”。考察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是否基本相适应还应注意不法侵害的缓急。在来势凶猛的不法侵害面前,防卫人往往没有时间去充分选择适应的防卫行为,所以应当允许防卫行为限度更为宽松一些。在不法侵害的强度尚处于潜在的情况下,无法以现实的侵害强度作为确定正当防卫行为限度的标准时,只能以不法侵害的缓急作为衡量不法侵害潜在强度与可能造成的损害的标准,并以此衡量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3)以不法侵害行为与防卫行为所处的客观背景条件,作为判断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的标准。任何侵害行为与防卫行为均是在一定的时空下实施的,同样强度的不法侵害在不同的时空下,需要制止的防卫强度是不同的。

二、如何认定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特征范文篇11

关键词:家庭暴力;心理治疗干预;女性;心理健康

近年来,被称为“沉默的文化”的家庭暴力问题,渐为国内外学者所关注。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侵害对方身体、精神和性的行为。其手段有殴打、侮辱人格、残害身体、限制自由以及待,也包括经济上的虐待和冷落。[1]家庭暴力是世界范围内的重要的危害大众心理健康的社会问题,也是最为广泛的并且得到公认的对人权践踏的社会问题。一系列研究表明:在北美、南美、欧洲、亚洲、非洲、澳大利亚,家庭暴力发生率都很高。尽管家庭暴力可能发生在父母和孩子、兄弟姐妹之间、妻子对丈夫施暴,或者成年子女对老年父母施暴,但大多数家庭暴力是由男性配偶向女性配偶施暴。本文拟就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危害、治疗干预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家庭暴力对女性的危害

家庭暴力会导致女性受害者在医学、行为和心理三方面出现不良后果。

医学方面的后果包括死亡及肉体创伤(如淤血、撕伤、咬伤、烧伤、刺伤、骨折、牙、头,眼等部位受伤)。犯可导致性疾病的传播、非计划怀孕、尿路感染、不孕、生殖器创伤以及长期的骨盆疼痛。

家庭暴力还会引发受害者许多行为障碍,如药物滥用、侵犯行为、行为上被动依赖、自杀企图、障碍等等。[2,3]家庭暴力受害者也可能出现一系列与压力有关的心理症状,如:背痛、头痛、高警觉(hyper-alertness)、睡眠障碍等等。[2,3]

家庭暴力对受害者所造成的心理后果会随家庭暴力的类型、持续时间、家庭暴力的严重性以及受害者处在家庭暴力过程的各个阶段、女性应对家庭暴力的能力以及女性受害者的社会支持系统等不同而有所差异。[4]受害者对家庭暴力的最初反应是震惊、否认、麻木、退缩。女性受害者可能会为她们的安全受到威胁而感到恐惧,为将来可能的伤害事件感到担忧或者试图对家庭暴力进行反击。在家庭暴力发生的最初阶段,受害者经常会回想起被施暴的场面,会做噩梦,而这些症状要在以后的几个星期才可能消失。长期的心理后果包括广泛的精神症状,比如:创伤后的压力障碍、长期抑郁等。这些受害者将会在人际信任和建立亲密人际关系方面存在障碍。受害者经常会感到愤怒、无助、绝望,还会经常表现出与具体情境无关的焦虑,包括恐怖性焦虑和回避性焦虑。受害者由于感到恐惧、耻辱、内疚而经常将自己进行社会性隔离,这样以来又会进一步引发她们的抑郁情绪,会产生一种广泛范围的失控感、低自尊以及自我谴责。[2]有关对住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的调查表明:18%的患者报告有被虐待的历史[5],这些病人的自杀行为、药物滥用、临界性个(borderlinepersonalitydisorder)的比例比较高。有虐待史的患者住院治疗的时间更长,他们更可能以自毁的方式进行自我攻击。[6]创伤后压力障碍或许是对许多被虐待者最准确的心理诊断,84%的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符合创伤后压力障碍的心理诊断标准。[7]一些受害者表现出以下症状:精神麻木、反复体验所遭受的创伤、强烈的精神压力、持续的高唤醒状态以及对有关创伤事件的回避。[8]家庭暴力受害者经常会产生无助、绝望以及弥散性的不适感等不良心理症状。[9,10]

二、女性遭遇家庭暴力的原因

(一)文化标准可能引发对女性的家庭暴力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妇女一直被认为是她们丈夫的财产并且家庭暴力经常得到社会认可。例如,19世纪的英格兰法律规定丈夫可以拿直径不超过大拇指粗的棍子殴打妻子,这项规定导致了一种常见的英文表达:“拇指统治(ruleofthumb)”。男性的性别所有权以及有关统治和控制的论点是许多家庭暴力的基础。[11]一项对14个不同社会研究的综述表明,妻子遭到丈夫的体罚在这些社会里都能得到许可,并且其中有些社会甚至认为对妻子的体罚是必须的,家庭暴力的实际发生率以及严重程度在这些社会里是极不相同的。[12]那些较少发生家庭暴力的文化中,法律规定男性不允许超过某种所允许的界限对待妇女,在这些社会里,政府为试图逃避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避难所,人们有一种体面对待妇女的名誉感。[13]

在中国,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贯穿数千年中国历史:“三从四德”将女性置于男性统治之下,推行“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封建礼教。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历史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当代中国家庭。全国妇联2002年的一项调查表明,在中国217亿个家庭中,约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而施暴者九成是男性。[14]

(二)与女性自身心理有关

过去的心理学理论通常指责家庭暴力受害者,这些理论认为这些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的行为是激惹性的,他们嘲弄自己的丈夫,过于争辩、懒惰或者潜意识里渴望做一个受虐者。这一看法使得人们忽视家庭暴力的危害性以及对这些受害妇女产生误解。[13]

也有学者指出,女性的懦弱使施暴者有恃无恐。有些妇女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思想观念陈旧,深受“嫁鸡随鸡”、“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的束缚,从未想到反抗,也不愿对外人说,只是默默地祈祷丈夫能回心转意,结果往往事与愿违。有些妇女因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或者恐惧施暴者事后报复,在执法机关对施暴者依法论处时不愿或不敢指证,甚至为丈夫“说情”。因此,女性的懦弱也是家庭暴力存在和升级不可忽视的原因。[15]

(三)与施暴者个性特征、行为和早期经历有关

临床资料表明许多男性施暴者的心理特征为:较强的占有欲、心理不独立、有不安全感、冲动以及低自尊。药物滥用与家庭暴力有关[16],滥用药物会降低施暴者对其攻击行为的控制或者使施暴者对自己的施暴理由合理化,从而使得他们对自己的施暴行为不负完全的责任。虽然家庭暴力与滥用药物有关,但是药物滥用并不能充分解释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模式理论(themodellingtheory)假定男性经常对女性施暴源自男性童年时期所目睹的家庭暴力场景。[13]在童年期目睹家庭暴力的男性更可能在成年以后对其配偶施暴。[17]加拿大的一项研究表明其公公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妇女遭受其丈夫家庭暴力的可能性是其公公没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妇女所遭受的家庭暴力可能性的三倍。[8]目睹父亲暴力行为的男性学会了用暴力解决与配偶之间的冲突,而女性则倾向于在成年之后变的更加被动。许多有关家庭暴力研究的综述表明家庭暴力中,女性受害者都在童年目睹过父母之间所发生的家庭暴力。[17]几乎40%的女性受害者报告说他们的孩子曾目睹过她们遭受家庭暴力的场面,因此减少这种可能会引发跨代遗传的对女性所实施的家庭暴力是十分重要的。另外还有研究者认为,攻击自己妻子的丈夫在幼年时多数曾是受虐儿童。研究发现,家庭暴力男性躯体施暴者较对照组有更多的低教育水平者;更多的嗜烟者,且每天抽烟量大;且他们的躯体化、人际关系敏感、抑郁、敌对、偏执分值显著高于对照组。[18]

三、家庭暴力的心理治疗、预防

(一)家庭暴力的心理治疗

许多研究表明心理治疗对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是十分有益的。这些治疗方法包括:心理动力学治疗方法[19]、认知行为疗法[20]催眠疗法[21]、药物疗法[22]以及自助组织疗法。尽管这些疗法的理论倾向或技术不同,但是它们都遵循以下原则:

1.治疗者应当常规性地、主动地、全面地询问家庭暴力受害者过去曾遭受的暴力伤害以及解决方法。

2.治疗者应当知道家庭暴力对受害者所造成的影响以及创伤后压力障碍的表现。

3.治疗者必须能够理解和解释家庭暴力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并且他们还能提高受害人的自我认知能力和应对家庭暴力的能力。

4.治疗者应当向受害人提供心理支持环境直到受害人建立起自我支持功能为止。

5.治疗者不应当只让受害人精神宣泄而不对受害人的防御机制和内心冲突进行探索和解释。

6.治疗者应当探究受害人对家庭暴力中所出现的创伤性人际关系的个人看法。

7.在诊断、治疗中必须谨慎地尊重受害人的自。[4]

有时,在治疗过程中,治疗者会出现强烈的反移情现象,比如,治疗者感到很气愤、出现侵入性好奇(intrusivecuriosity)、勃然大怒、或者以受害人自居等等。有些治疗者或许会强迫受害人报道她们所遭受的家庭暴力或者与施暴者对抗。我们必须尊重受害人的意愿,除非司法需要,否则我们不能随意报道受害人所遭受的家庭暴力,不然会让受害人对心理治疗这个职业失去信任。频繁地报道家庭暴力会将受害妇女置于更危险的境地,使她们遭受更多伤害。有些治疗者看到这些受害者仍然维持着自己的婚姻关系就会变的不耐烦,但是治疗者应当明白摆脱这样的婚姻关系是需要一个过程的。而其他一些治疗者看到这些受害人如此抑郁感到十分担忧,于是他们就擅自作出一些不明智的决定,比如对这些受害人进行抗抑郁药物治疗或住院治疗。尽管在治疗过程中这些治疗措施有时是需要的,但治疗者擅自决定治疗方案实际上侵犯了受害者的自,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治疗者和受害人共同决定治疗方案。[23]如果将家庭暴力事件报告给警察,在司法诉讼中,治疗者的角色会变的复杂起来,治疗者不仅仅要作为专家证人而且还要以一个精神病医生的角度提供证据,一定要避免将治疗者职业角色弄混乱,以免使这个职业出现信任危机。

(二)家庭暴力的预防

因为家庭暴力根源于社会对妇女的歧视态度,因此社会学者应当首先认清这些社会问题并积极地参与到社会政策的制订和教育当中,通过个人的努力减少社会对妇女的歧视。在治疗中,心理治疗者要尊重这些女性受害者,任何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社会工作者提出引发家庭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暴力的原因,反对歧视妇女,虐待妇女是不允许的等观点是十分重要的。

其次,要及早发现家庭暴力事件,鉴于许多精神疾病都与家庭暴力有关,因此在治疗精神病患者的时候,询问患者是否曾遭受过家庭暴力应当是常规诊断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培训精神病医生识别家庭暴力受害者所出现的医疗和情绪方面的症状是十分必要的。及时、有效、安全、支持、接纳的家庭暴力干预措施将会得到受害人的认可。在社区机构内设置有效的家庭暴力干预中心将有利于对家庭暴力进行及时的干预。精神病医生也可凭借自己的心理健康的专业知识而作为社区心理健康顾问,以此作为社区的一种重要的资源来为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服务。

最后通过使用个人、家庭和团体心理治疗可以有效地缓解家庭暴力对受害人所造成的长期不良影响。精神病医生在家庭暴力的预防、识别、治疗方面都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并且通过个人或者团体心理治疗方法,治疗家庭暴力的实施者的特殊治疗计划也可以有效控制虐待者的暴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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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特征范文篇12

对于家庭暴力,目前国际国内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根据《国际妇女百科全书》的解释,家庭暴力是指威胁使用或者使用体力,来强迫或者控制成年亲密伙伴;它发生在亲密关系之中,不论性倾向如何或者结婚与否。暴力的两个重要方面是威胁和控制。

据世界银行的调查,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都曾受到过与其关系密切者的身体虐待。根据全国妇联2004年的调查显示:我国大约有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一直是全国妇联维权的重点问题之一。据全国妇联处统计,2004年度妇联系统受理家庭暴力41277件,2005年度受理家庭暴力39350件,分别占该年度婚姻家庭类量的21.41%和19.69%,均位于第一位。

家庭暴力的类型和特点

从施暴的行为来看,家庭暴力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精神暴力,如威胁、恐吓、限制人身自由、造谣、侮辱等;(2)身体暴力,如殴打、体罚,超重、超时的体力劳动等;(3)性暴力,主要指不顾对方的精神和身体等情况,在违背对方性权利的情形下,采用暴力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国际妇女百科全书》中认为家庭暴力还有两类,一类是破坏财产(故意破坏受害者所拥有的财产);另一类是伤害动物(伤害对受害者很重要的家庭宠物)。据调查,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精神暴力位居第一,身体暴力排在第=,性暴力排在第三。

一般来说,家庭暴力具有普遍性、反复性和多样性等特点。但是,各种研究数据显示,进入社会转型期以来,家庭暴力现象并没有随着改革开放、经济的改善而出现明显下降趋势,却呈现出一些不同的特征和新的情况。主要表现为:(1)婚外情、婚外性的问题明显增多;由此引发的家庭暴力也在增多。(2)随着女性经济地位的提高,“女强男弱”、“女高男低”却成了一些丈夫施暴的由头;(3)知识分子家庭暴力呈现上升趋势。据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的报告称,在存在家暴问题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为大专以上学历的占总数的50%以上,主要以冷暴力和性暴力为主。

男性统治是家庭暴力的根本原因

很多时候,引起家庭暴力的原因会被解释为经济窘迫、教育落后、心理压力过大,或者酗酒吸毒、脾气不好、受害者的挑衅,或者曾出身于有暴力的家庭,或曾受到过暴力等。可是这些是施暴者施暴的真正原因吗?家庭经济窘迫、教育水平低、心理压力过大的不只是男性,也有女性,而为什么更多的是男性对女性施暴?况且并不是所有的男人都会施暴。所以,这些因素,包括酗酒吸毒,出身于暴力家庭等都只是家庭暴力的诱因,而非根本原因。高级知识分子家庭暴力案件更是对这种解释的讽刺。

男性统治则是家庭暴力的根本原因。男尊女卑的夫权统治、男权统治,重男轻女的传统思想使得男性背负着统治者的责任意识,而这往往被认为是上天赐予的,是天经地义的。男人首先不是统治天下,而是统治女人,用暴力统治女人则更是天经地义的。因此,在经济不发达、教育水平低的情况下,就更加容易发生暴力。随着女性经济地位的提高,“女强男弱”、“女高男低”成了一些丈夫施暴的由头。这与长期以来形成的家庭中的男权文化不相适应,男性心理失去平衡,于是“不如你,就打你”。尤其是在我们当今的社会氛围中,家庭暴力最初往往被认为是家庭私事,“清官难断家务事”、“家丑不可外扬”等观念使得整个社会形成了受害人不告、邻居不劝、居(村)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的局面,不能使家庭暴力消灭在萌芽状态,致使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缺乏来自社会的及时救助。再之,社会上存在的暴力行为对家庭暴力的滋生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男性更容易受媒体的影响,从小沉迷于动作片、暴力影片,误把动作当暴力。

男人和女人都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家庭暴力的存在,首先危害婚姻的感情基础,使赖以建立家庭的感情基础逐渐受到损害以至荡然无存,使婚姻和家庭关系分崩离析。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的状况》白皮书介绍,我国的离婚率为1.54‰。在每年解体的约40万个家庭中,1/4缘于家庭暴力。

女人往往是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根据全国妇联2004年的调查显示:我国大约有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而这其中,有95%以上都是丈夫对妻子的暴力。家庭暴力严重威胁妇女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长期遭受暴力的妇女多数在精神上处于惶恐和惊吓中,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自信和自尊,性格敏感、脆弱、孤僻、自我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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