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下旬以来,南方部分地区多次出现大范围强降雨天气,洪涝、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频发,造成了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据气象部门预报,江淮、江南、华南等地今年汛期降雨将明显多于历年水平。近日,部分地区将有暴雨和大暴雨,并伴有短时雷电大风等强对流天气。为切实做好强降雨和汛期灾害防范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防汛工作
当前,四川汶川大地震的抗震救灾仍处在安置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灾后重建的紧要关头,防汛抗洪工作也进入了关键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对防汛抗洪工作高度重视,总书记、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在继续抓好抗震救灾的同时,统筹兼顾,科学调配力量,切实做好防洪、防涝、防雷、防范山洪灾害和水库保安等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及时组织领导防汛抗洪和抢险救灾工作,全面落实防汛责任制,各级防汛责任人要立即上岗到位,真正把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要严肃防汛纪律,坚决服从各级政府和防汛指挥部的调度命令。进一步加强应急值守,及时通报信息,确保联络渠道畅通。
二、切实加强预测预报
各级气象、水文部门要密切监视天气、雨情和汛情发展变化,加密监测次数,及时分析会商;特别要加强局部性、突发性灾害的监测预报,准确分析影响时间、程度和范围,及时预测发展趋势,将预报结果及时通报各级政府防汛指挥部和相关部门,为防洪指挥调度和防灾减灾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搞好群防群测。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短信、无线广播、锣鼓号等各种途径,滚动播报雨情、水情和灾情,及时向群众灾害预警信息。
三、确保水库、江河防洪安全
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堤段、病险和在建水库的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各类隐患和险情。严格落实江河洪水防御方案和重要水利枢纽的调度方案,加强江河、水库的科学调度,所有水库、水电站都要服从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进一步加大对地震灾区堰塞湖、震损水库的处理力度,确保安全度汛。要落实好专业抢险队伍和民防队伍,备足防洪抢险物料、装备、运输工具等,确保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险情。加强军民联防,及时向部队通报情况,充分发挥人民和武警部队在抗洪抢险中的突击队和骨干作用。
四、严密防范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把防御山洪灾害作为重点工作来抓,落实好各项防范措施。要加强对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巡查,及时排险除险,落实人员转移安置、抢险救灾等各项措施。震灾地区滑坡、崩塌隐患点较多,特别要加强余震与强降雨综合因素影响下的地质灾害防范工作,严防事故发生。一旦发现山洪、滑坡、泥石流灾害征兆,要迅速启动预案,转移安置受威胁群众,并把责任和措施落实到县、乡、村、组、户,不留死角。要宣传防雷电知识,认真落实各项防雷措施。
五、全面落实各项防汛避险措施
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组织力量加强对地势较低的城镇、乡村、学校、厂矿、重要工程设施防洪安全检查,制定严密的防范措施,明确“防、抢、撤”的范围、地点和方式。要切实做好城市防洪排涝工作,及时疏浚排洪沟渠和下水管道,防止局部地区强降雨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工矿企业要认真落实防汛措施,存在洪水淹井隐患的矿井,在暴雨期间不得进行井下作业,安全监管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沿海地区要针对今年台风登陆早、数量可能较多的情况,认真完善防台风预案,制订人员应急避风转移方案,尤其要落实好基层防台风措施,对抗风能力差的建筑物、广告牌、民居等要提前采取加固措施。铁道、交通、民航、电力、通信等部门要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交通运输和通信安全畅通,确保电力供应。
一、适用范围
(一)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
(二)临震应急
(三)有感地震
(四)地震谣传
二、事件等级
Ⅰ级(红色)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
Ⅱ级(橙色)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临震应急
Ⅲ级(黄色)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有感地震
Ⅳ级(蓝色)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地震谣传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1、应急组织机构
设立局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局地震灾害事件的应对工作。
2、局指挥部组成
指挥部按照组织协调、抢险救灾、宣传报道、后勤保障、次生灾害防御等职责,设立5个工作组;由局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副局长担任副总指挥。
成员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城管执法局、城维总公司、海云公司、城建公司、东部开发办。
3、局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全局地震应急抗震救灾工作,部署和监督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实施。
(2)向区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3)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统一把握震情、灾情宣传报道口径。
(二)组织体系框架
1、办公室:责任单位局办公室。
负责贯彻落实局指挥部的决策和下达的任务,协调各部门地震应急工作。
2、抢修救灾组:责任单位局办公室,成员单位包括城管执法局、城维总公司、海云公司、城建公司、东部开发办。负责灾区抢险救灾,组织灾区自救和互救,控制灾害扩大。
3、宣传报道组:责任单位局政工科,成员单位包括城管执法局、联动中心。
按市、区、局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负责统一宣传报道口径,宣传防震、避震知识,鼓励、动员群众战胜地震灾害,及时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重建家园。
4、后勤保障组:责任单位局综合科,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办、环卫办。
负责抗震救灾所需各项物资的保障和专项资金的管理。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抗震救灾有关物资保障方案;向上级申请救灾经费。
5、次生灾害防御组:责任单位监理科,成员单位包括城维公司、城管执法局、市政办、绿化办。
负责对因地震可能引起的次生灾害,如火灾、水灾、爆炸、(气)泄露、放射性污染等进行监视、控制及预防,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四、应急响应
(一)预案启动
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Ⅰ级红色):当我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时,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立即启动局抗震救灾指挥部系统,各工作组按照本预案的职责分工,迅速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临震应急(Ⅱ级橙色):当接到我市临震预报,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时,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进入应对破坏性地震的准备状态。
有感地震(Ⅲ级黄色):当我区发生有感地震时,迅速启动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宣传报道组等2个组应急。
(二)基本响应程序
1、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局机关的应急反应
(1)一旦发生破坏性地震及严重破坏性地震时,在第一时间由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通知指挥部有关领导及各组组长;同时启动局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系统。
(2)各组组长立即通知本组有关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应迅速到达局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局机关4楼会议室),最晚不得超过15分钟;
(3)组织实施应急预案;
(4)命令系统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预案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迅速开赴地震现场展开救灾工作;
局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反应
(1)按本预案要求立即启动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工作系统;
(2)抢险救灾组迅速开展灾区抢险救灾,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损失。
(3)宣传报道组及时向公众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工作,鼓励、动员民众战胜地震灾害,及时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重建家园;
(4)后勤保障组保障抗震救灾所需各项物资和资金的管理。
(5)次生灾害组对因地震可能引起的次生灾害进行监视、控制和预防,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和蔓延。负责城市基本设施抢险与应急系统的恢复;协调力量对灾区城市被破坏的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桥梁和重要市政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协调电力部门,迅速调集电力抢修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送、发、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联络系统;优先抢修和恢复区政府首脑机关、抗震指挥机构电力设施,保证用电供电。
2、临震应急的反应程序
局机关的应急反应
(1)一旦接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临震应急通知,在第一时间由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通知指挥部有关领导及各组组长;同时启动局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系统。
(2)各组组长立即通知本组有关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应迅速到达局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最晚不得超过15分钟;
(3)召开指挥部会议,通报震情,研究、布置临震预报区的防震工作;
(4)成立和派出防震监督检查小组,检查督促应急预案的实施,协调处理有关事项;
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应急反应
(1)迅速接受地震速报、灾情速报以及上级震情趋势判断,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局抗震救灾指挥部;
(2)向局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应急反应建议;
(3)实施本部门及督促检查各责任部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准备工作;
(4)组织派出现场工作队伍,开展地震现场指挥协调工作。
有关部门的应急准备
(1)抢险救灾组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2)次生灾害组对预报区的城市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抗震防范或加固措施,做好抢险救灾准备。
3、有感地震的应急反应程序
局机关的应急反应
局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职责,部署开展全局的抗震救灾工作。
局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应急反应
(1)获知有感地震发生的信息后,立即上报;
(2)接收上级震情会商情况通报,迅速报告局领导。
五、地震应急重点保障与准备
应急、救助装备的准备:千斤顶、起重机械等救援器材由城维总公司负责准备;
今年5月12日是我国第*个防灾减灾日,主题是“**”,5月11日至17日为防灾减灾宣传周。为做好全市学校师生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和防震减灾应急演练活动,提高我市广大师生应对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的能力,现制订此方案。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普及防灾减灾知识技能
各学校要认真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日”主题活动,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各类自然灾害知识和防范应对措施的宣传普及,安排好防震减灾教育课、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答题竞赛等活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以及微博、微信等多种形式和手段,发挥各类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基地的宣传教育和警示作用,进一步增强广大师生防灾减灾意识和提高自救互救基本技能。要积极动员广大中小学生向社会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和自救互救基本技能,进一步增强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
二、开展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要深入开展校园灾害风险评估,针对可能带来的威胁,切实做好校园重点部位安全隐患排查。要充分发挥校园合力,动员全体师生参与到隐患排查中来,集中力量对学校进行一次全面隐患排查,确保校舍及其附属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要做好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保证消防安全通道畅通。要切实落实防灾减灾措施,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治,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师生安全。
三、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演练
各学校要针对校园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修订完善《校园地震应急预案》及各类防灾减灾应急预案,要进一步强化综合防御防范措施,规范应急处置程序,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责任明确到人、落实到位。要认真贯彻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中小学校每月至少要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幼儿园每季度至少要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5月12日,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积极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疏散演练活动,可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特点,制定好《校园地震应急演练方案》,在显著位置标识《疏散路线平面示意图》,在楼道、走道、操场等设置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确保地震应急演练活动安全、高效、有序,强化广大师生对地震等灾害的应对防范工作。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各学校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制订活动方案,细化实施环节;精心安排活动过程,保证确保演练不发生安全事故。
各校要以这项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我市广大师生防灾减灾应急综合能力的培养,使校园防灾减灾教育活动辐射到家庭和社会,促进我市平安城镇化的建设和发展。
关键词:地震,图书馆,减灾防灾
2008年5月12日的大地震,给我国经济和社会都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也给我们灾区的图书馆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笔者地处重灾区亲历了这次地震,更加觉得应该从这次地震灾害中总结和吸取经验教训。探讨高校图书馆应该如何应对地震灾害的发生、减少地震灾害对学生和学校所造成的损失的办法。
1.地震灾害发生之前的安全防范工作
1.1拟定防范地震灾害突发事件的安全预案,建立安全应急机制
图书馆是高校人流高度聚集的公共场所。图书馆除了为读者提供好的学习环境和优质的服务外,还不能让读者在图书馆内受到伤害。要把危机管理纳入到图书馆的日常管理之中,增强对突发事件的认识,做好应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心理准备。要预先制定本馆的应急预案,组建危机控制和检查小组,并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上有一定的知识积累和必要的技术训练。免费论文。
有效防范地震灾害带来的危害,首要的因素还是灾害发生之前的准备,建立健全有效的安全应急机制。目前,高校普遍建立有突发事件的安全预案,但对自然灾害的防范措施,往往很不明确甚至缺失。地震灾害的安全预案首先要建立图书馆应急指挥部,其指挥体系要在原有的行政管理体系上,突出安全员的作用。其功能主要应该着眼于人员的安全撤离、水电的管理、人员情绪的稳定、警戒措施和信息的传递等方面快速有效的展开。
人员的安全撤离。安全预案中对人员的安全撤离要作出详尽合理的安排,特别是阅览室和流通借阅处的读者撤离,要努力做到迅速、有序、安全”。一旦判断发生地震,当值馆员应指挥馆内人员就地躲避;关闭电梯;利用第一次震后的间隙,指挥馆内人员按照预案规定的各馆室人员撤离路线,依次有序地通过安全楼梯撤离图书馆。工作人员要尽可能大地打开出口,冷静而恰当地通知和疏导人员是安全撤离的关键。免费论文。
水电的管理。馆内工作人员在撤离前要切断水、电源,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人员情绪的稳定。地震灾害发生时,指挥人员要尽可能地稳定人员情绪,设法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避免信息通报不及时而产生的恐慌,避免撤离时因慌乱造成通道上出现踩踏事件。引导已撤离人员尽快使自己从惊恐中平静下来。
警戒措施。或叫非法进入的应急措施。非法进入包括多种情况,如读者或其它外来人员在灾害发生后进入办公区和设备区、闭馆后仍滞留在馆内或未通过正常通道进入等。发生以上情况时,安全员及图书馆工作人员均应询问、制止,必要时可通知保安前去予以制止。
信息的传递。从这次汶川大地震的情况来看,地震灾害发生同时,几乎所有的现代电子通信方式都将受到影响而中断。预案中,如何组织专门的人员采用人工传递方式应对尤其重要。重点要防止地震谣言和消息误传。免费论文。
1.2深入开展防范地震灾害突发事件的安全宣传,提高安全意识
通过开展防范地震灾害突发事件的安全宣传,使馆员和读者拥有正确的危机观,具备危机处理的基本知识,明晰在灾害应对过程中的基本措施。同时还要重视员工与读者的心理教育,避免过度恐慌心理的发生。要靠日积月累的安全文化熏陶,让安全理念、规章制度耳熟能详、牢记于心;让安全成为自觉的行为。
在宣传的途径上,要结合图书馆的特点,可以通过新生入学教育、自愿者、馆内橱窗等多种方式进行。
在宣传的内容方面,可以突出以下几点,促使理性避险:一是多数时间的地震不会导致房屋的倒塌或者很快导致房屋的倒塌,避免过度恐慌;二是地震灾害就其强烈的程度,可能出现的灾害是:书架上的书刊掉落、设备倒伏、吊灯、吊扇掉落、书架倾倒、外墙和室内吊顶装饰材料剥落、围墙倒塌、框架楼的填充墙破裂倒塌、框架折断楼房坍塌等。三是同次地震中,随着楼层高度的增加室内设备倒伏的可能性增加。四是桌椅下面比桌椅旁边受到伤害的几率大。五是强震的时候处在高楼层内的人员往楼顶撤离比集中往楼下拥挤要好。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强震所造成的楼房垮塌,绝大多数自上而下的坍塌。
在方法方面,要建立每学期一次的防灾演练制度。这次汶川地震发生时,四川安县桑枣中学有条不紊地组织师生撤离,创造了震裂带无一人员伤亡的奇迹,就得益于他们的紧急疏散演习。经过这种制度化的演练,在地震发生时,安全撤离才能做得比较到位,师生安全由此方能得到保障。对于处于地震带上的图书馆安全宣传及防灾演练是非常必要的。
1.3加大投入,强化人防、物防、技防三要素的合理组合
学校要加大对图书馆减灾防灾的投入,满足人防、物防、技防三要素的基本条件和合理的组合。安全物防是基础,安全技防是手段,安全人防是根本。
对于图书馆建筑,要加强检查,进行抗震加固。图书馆的书库中书架的摆放,两架之间距离、主干线通道、贴墙通道等要有足够的宽度。要时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就成排的书架来说,最好将其顶部用钢材连接起来,使其成为一个整体而不致于轻易变形及倒伏。
在各个馆室内,应该配备应急灯和应急包。应急包内应配备常用工具、应急药品、应急指南等。馆内工作人员应该掌握基本的急救常识。
要重视和加强图书馆网站及网络数据库的建设。提供灾时的公共信息访问和灾后重建期的服务。数字图书馆的服务器放置最好放在抗震级别高地方,并配备后备电源;技术上要加强无线联网建设并建立镜像网站,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保障在灾害情况下的正常运行。
2.地震灾害发生期间的应对措施
2.1地震主震灾害发生期间的人员撤离
地震发生时,按照预案的程序立即通告,给人以明确的信息和行动要领。可以指挥人员暂时躲到结实的桌椅边等;要特别提示书架旁边不能作为避险处;注意避开吊灯、电扇等悬挂物以防异物砸伤。注意告诫读者千万不要采取跳楼、跳窗等方式逃生,以免摔伤或被玻璃扎伤;不要上阳台、乘电梯。要按照预案规定的各馆室撤离路线组织撤离到楼外面或者楼顶。撤离时不要拥挤,防止发生挤压踩伤。撤离到大楼外面时要就地选择开阔地避震。要避开高大建筑物或悬挂物等,特别要关注掉在地上的电线。馆员撤离时要尽可能带上应急包和应急灯。
2.2地震余震灾害发生期间的次生灾害防范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常会伴随着一系列的次生灾害。历史经验表明,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伤亡和损失,有时比直接灾害还要大。就图书馆来讲,次生灾害主要可能有电路、水管断裂造成的火灾、水灾。防范这些次生灾害首先要有专人,在第一次地震发生后马上切断对大楼的水电通路。震后震区常会出现刮风下雨的恶劣天气,对于有裂缝或较大损毁的书库来讲,要防范大雨对馆藏物品的损坏,尽早使用塑料布防水。
3.地震灾害发生之后的恢复重建
地震之后的应急响应不及时和管理混乱,往往是造成次生灾害的主要的原因。地震主震发生之后,必须尽快启动善后修复机制。迅速上报地震造成的损失情况;提出补救工作方案,修复损坏的设施;拟定并公布因地震灾害而造成的各种问题的临时处理办法,以稳定人心重建秩序;清理现场、做好各类图书、物资的清点整理等工作,都是非常必须和急迫的。
3.1地震灾害发生之后的警戒
地震主震发生之后,应迅速对图书馆馆舍实行警戒,防止灾害的扩大和新的灾害发生。警戒的目的主要有:(1)劝阻人员随意返回受损的馆舍内寻找遗失物品,主震中产生裂缝的馆舍在余震中随时可能发生倒塌,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发生新的不幸;(2)防止馆内的公共及其私人财物在混乱中被盗;(3)防止读者遗留物品被无序误取。警戒应使用有明确标示的专用警戒带围出警戒区域;安排专人佩戴标志24小时守护、巡视以执行警戒。
3.2地震灾害发生之后的各方协调
若馆舍有严重损害不能继续使用时,应及时与图书、期刊的供应商联系,协调暂停图书、期刊的发送。在有替代馆舍后再分别通知供应商使其及时送货上门。如学校需搬迁异地,要及时与邮局联系取消已订的报纸或协调转入新址,减少图书馆的损失。
3.3地震灾害发生之后的读者资料管理
地震发生时,由于大家仓促离开馆舍会遗留大量的私人物品。对这些遗留物品,管理人员应该在主震后进行分类清理,注明物品原所在位置。在遗留物品的招领环节,最好采用物主填写寻物单,注明遗留物的详细特征或者规格型号,由管理人员寻找、核对的办法发还,减少有意无意的错领发生。
3.4地震灾害发生之后的馆藏资料的收集整理
馆藏资料的整理。对贵重的馆藏物品、文物要特别注意收集整理或转移存放。在清理时还要防止余震或者扶正书架所引发的其他物品坠落,从而造成新的人员伤害。对于垮塌比较严重的区域,要由专业救援人员处理。
3.5地震灾害发生之后的临时服务
地震灾害发生之后到正常开馆之前会有一段恢复重建的过渡时期。无论是出于人性化服务还是稳定人心、重建秩序的考虑,地震灾害发生之后都应该及时发出图书馆临时服务通告”。对读者遗留物品的发还办法、书刊借还的临时管理办法等,都要根据实际情况迅速做出相关规定并及时公告。必要时可在临时搭建的帐篷里为读者服务。
3.6地震灾害发生之后的网络服务
地震灾害发生之后馆舍及其现有的实物资料将受到不同程度的损毁,虚拟的网络服务这时将充分显示出优越性。图书馆的网络服务可以很好地克服空间和馆舍等实物资料方面存在的困难。高校图书馆的读者基本掌握网络环境下的资料搜索和查询的方法,所以,只要我们在震后能保障图书馆服务器正常工作,保障图书馆网站的正常运行,就能很快地实现为读者提供各种网络信息资源,使我们的图书馆管理和服务工作得到很好的恢复。
参考文献
1刘忠祥.21世纪高校图书馆安全防范工作探析[J].图书馆学研究,2004(2):31-33
2徐国华.图书馆也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04(2):72-73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与恢复重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与科技进步等防震减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工作体系和相关制度,加强防震减灾队伍建设,及时协调解决防震减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本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防震减灾经费支出责任和经费渠道,将防震减灾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群测群防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宣传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兼职防震减灾助理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相关单位建立防震减灾联络员队伍,开展地震灾害群测群防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震减灾规划与相关规划的衔接,统筹资源配置,确保防震减灾任务和措施的落实。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增强公民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科技投入,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总体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地震监测预报实际情况,制定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省级地震监测台网规划制定设区的市、县(市)地震监测台网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省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域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和海域地震活动的监测工作,提高对近海海域的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第十一条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保证地震监测台网的安全运行和信息的质量与安全。
地震监测台网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大型水库、矿山、油田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
特大桥梁、蓄能电站、核电站、高速铁路和超限高层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第十三条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技术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及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和承担。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监测的信息应当纳入全省的地震监测台网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将其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设置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保护标志或者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志,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违反前款规定致使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遭到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修复,确保地震监测设施正常运行,修复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井等生产作业活动可能对地震监测设施造成临时性干扰的,生产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前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干扰程度,要求其采取相应措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后,要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第十八条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制度。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
新闻媒体报道与地震预报有关的信息,应当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的地震预报意见为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传播地震谣言。对扰乱社会秩序的地震谣言、误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迅速采取措施予以澄清。
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全省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地震、地勘、水利、气象、地理信息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交换地震、地质、水文、气象、地理信息等方面的监测、观测信息,为防震减灾工作提供依据。
第三章地震灾害预防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重大建设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和地震研究程度、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并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结果作为制定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防震减灾规划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并作为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的必备内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作为村镇规划编制的内容,开展地震环境和场地条件勘察,避开地震断裂带和抗震不良场地,为农村公共设施和村民住宅建设选址、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提供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共设施和村民住宅建设的抗震设防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推广符合当地实际的抗震设计方案和抗震示范工程,引导和扶持农村建造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公共设施和村民住宅。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将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利用城市广场、绿地、公园、人民防空工程、室外运动场地等空旷区域或者其他场所,按照国家标准统一建设或者确定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合理规划应急疏散通道和场地,建设与之配套的交通、供电、供水和排污等基础设施,并确定有关单位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向社会公布,并设置明显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建设、人防、园林绿化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通道和场地的监督检查,确保其能够在需要时发挥作用。
第四章地震应急救援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地震应急指挥场所和抗震救灾现场应急指挥系统,建立健全信息报送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较大的市地震应急预案,同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交通、水利、电力、通信、供水、供气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站、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的储备保障制度,加强重要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的监管、储备、更新,完善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证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生活必需品、应急救援装备的有效供给。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以公安消防队伍以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并配备相应的装备、器材,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地震应急响应和救援能力。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地震灾害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开展地震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技能演练,提高救助能力。
第三十二条高速铁路、城市轻轨、地铁、枢纽变电站、输油输气设施、核设施等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设置地震紧急自动处置技术系统。
第三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地震预报意见后,可以宣布有关地区进入临震应急期,该地区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并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加强震情监视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通报震情变化,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电信等媒体向社会迅速震情预报信息;
(二)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交通、水利、电力、通信、供水、供气、输油等基础设施和核设施,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贮存场所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三)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四)适时组织人员疏散;
(五)采取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措施;
(六)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和避险技能宣传;
(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各项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临震应急期一般为十日,必要时可以延长十日。
第三十四条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分级分类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第三十五条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立即收集灾情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将震情、灾情信息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并统一、准确、及时地向社会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的动态信息。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接到震情、灾情信息报告后,应当及时将对震情和灾情的初判意见报告省人民政府,并通报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
第三十六条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调查了解受灾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应急救援队伍调用意见,根据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一)迅速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并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二)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协调伤员转移、接收与救治;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急救援的通信工作;
(四)组织有关企业紧急生产、调运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和装备;
(五)为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灾区伤病员和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的车辆提供免费通行服务,确保道路畅通;
(六)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者设置临时避难场所,设置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简易住所和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确保饮用水和食品安全,积极开展卫生防疫,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
(七)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的设施、场地、交通工具、物资和装备;
(八)组织志愿者和灾区有救助能力的公民有序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九)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准确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
(十)其他需要采取的紧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地震灾区应当加强地震监测,在地震现场设立流动观测点,及时分析、判定、报告地震活动趋势,并组织开展破坏性地震科学调查工作,编制地震灾区活动断层分布图和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为抗震救灾以及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章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与恢复重建
第三十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为地震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的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结果经评审后,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三十九条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当地实际,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做好受灾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工作。
第四十条地震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受灾人员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综合考虑环境安全、交通、防疫、防火、防洪和保护农用地等因素,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加强对地震次生灾害、疫情、饮用水水质、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做好环境卫生整治和社会治安管理等工作,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和灾区社会秩序的稳定。
第四十一条非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震情和灾情,应当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区及时提供援助。
第四十二条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重大、较大及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地震灾区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并组织实施。
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公众,特别是地震灾区群众的意见,重大事项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重大、较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报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根据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结果,确定地震灾区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保护措施,并将其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管理,登记造册、专款专用、专物专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对地震救灾资金使用和物资分配情况实行专项审计监督。
第六章防震减灾宣传教育与科技进步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防震减灾的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学校公共安全教育内容和领导干部、公务员的培训内容,利用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基地、地震科普展馆等普及防震减灾知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安全示范试点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和信息网络等媒体应当采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供的宣传资料,开展公益性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每年7月28日的所在周为本省的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周。
第四十六条学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每年应当组织一次以上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应急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做好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第四十七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防震减灾重大科研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强防震减灾科学研究的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防震减灾科学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及时解决制约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关键科技问题,提高防震减灾工作的科技水平。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引导、扶持有关单位、个人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对农村建筑工匠进行建筑抗震基础知识、房屋结构抗震方法、房屋抗震加固等施工技术的培训。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科技队伍建设,优化人才结构,培养和引进相关科技带头人和后备人才,加强防震减灾的对外合作和交流工作,不断拓宽交流领域及渠道,及时引进吸收国内外先进的防震减灾科技成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的;
(二)不按照规定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地震的监测预报、灾害预防、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与恢复重建等职责,造成后果的;
(三)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的;
(四)侵占、截留、挪用救灾资金、物资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法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造、传播地震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保护标志、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志及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9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同时废止。
防震减灾的对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我国防震减灾的指导方针是以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
工程性措施叫做工程抗震设防,包括三个组成部分。
哪些紧急措施?
(1)准备好抢险救灾所必需的一切条件和物资;
(2)大力宣传地震科学知识和自救互救办法;
(3)安排好危险地带或危险建筑物内人员和设备的撤离;
(4)建立报警系统和实施通讯保障;
(5)加强交通和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6)成立救灾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政府重视、以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多路探索,群防群测,专群结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走综合防御的道路,是中国特色的防震减灾对策的要点。
3.三大体系建设组成了人类对付地震的三道防线第一道防线是地震监测预报。地震部门首先要做好地震的监测预报。这个做好,不是说大部分或者是百分之百地作出准确的地震预报,而是充分运用现有条件,充分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最大限度地提高监测预报的水平。监测预报是防震减灾工作的核心和前提。
第二道防线是震害防御体系的建设。在地震预报仍然是世界难题的条件下,必须有对付突如其来的地震发生的措施,并作为经常性防范措施。这是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有效途径。主要有工程性和非工程性两个方面。
工程性措施叫做工程抗震设防,包括三个组成部分。
①对重大建筑物、构筑物、开发区建设要在立项前依法进行充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为工程的选址和建筑抗震设计提供依据。
②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一般工民建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施工,确保在6级左右地震条件下的安全。
③对国家划定监视防御区的老旧楼房,特别是人口聚集的公共场所,进行抗震性能的鉴定,不合格和不安全的要进行加固改造,使其能够具备法定的抗震能力。
各类建筑物只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抗震设计加固改造,就可以达到小震可修、中震不坏、大震不倒的基本安全效果。
非工程性防御措施则是除专业部门的地震监测和工程建设以外的一些政府和社会防御措施。主要是震害预防和应急对策。这是《防震减灾法》赋予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地震知识的宣传普及,各级组织、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模拟地震来临的应急演习训练等。
第三道防线是紧急救援体系的建设。通过前两道防线,仍然不可能解决防震减灾中的一切问题,而地震的发生又是短暂的几秒、十几秒时间。如果地震发生在夜晚,居室里的人又很多,加上停电停水、通讯中断等许多不利因素,紧急救援问题是必须采取的第三道防线。
世界上许多震例证明,紧急救援是否行动迅速,救援机械工具是否助效,是评价政府救助工作的标准。紧急救援要获得社会的基本满意度,要靠预案准备的充分,要靠临阵决策指挥的正确,要靠各种队伍的共同协作,要靠现代化技术设备的武装,更要靠平时的地震模拟演练。
4.我国地震救灾的基本策略和任务是什么?
地震救灾的基本策略包括:
(1)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救灾体制;(2)实行以行政区域为主的组织指挥;(3)发挥军队、民兵和各专业救灾队伍的作用。
地震救灾的任务是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灾情,防止续发性灾害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造成的伤亡和损失。
地震救灾的内容包括:对被埋压伤员和处在火、毒气等危险现场的遇难者抢救与救护,尽快使更多的蒙难者脱险;对危重伤员采取救治措施,减少伤残与死亡;对处在危险房屋内的群众进行疏散、安置、妥善解决受灾群众的吃、喝、穿、住等紧急生活问题;紧急抢修交通、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生命线工程;对于可能造成灾害的危险因素和险情要加强监视、控制和排除;实行严格的管制措施,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做好宣传鼓动工作,提倡艰苦奋斗、自力更生、发扬团结互助的精神。
5.地震救灾工作的方针是什么?抗震救灾的原则又有哪些?
地震救灾工作的方针:以预防为主,专群结合,多路探索,加强地震预防和工程地震研究,推进地震科学技术现代化,不断提高预报水平,减轻地震灾害,发挥地震科学技术在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进步中的作用。
抗震救灾的原则:(1)快速反应原则;(2)提倡就近就地开展自救互救原则;(3)突出重点原则;(4)主动配合原则;(5)主动报告原则。
6.地震短临预报后有关地区的各级政府要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1)准备好抢险救灾所必需的一切条件和物资;
(2)大力宣传地震科学知识和自救互救办法;
(3)安排好危险地带或危险建筑物内人员和设备的撤离;
(4)建立报警系统和实施通讯保障;
(5)加强交通和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论文摘要:本文较为全面的介绍了日本政府防灾行政管理的作法,概述了在灾害基本法规定下的都市防灾规划,同时对比了中日在城市灾害管理上的不同作法及启示。
一、日本灾害立法及灾害防御对策
1.防灾法律制度与历史灾害的关系
通过对日本灾害发生状况及防灾减灾相关法成立过程的了解,可以清楚地知道,日本很多灾害对策的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大多是以某个时候发生的被害性灾害为契机的。二战后,使日本防灾救灾法律建立的主要灾害很多。如1946年南海地震,该地震灾害暴露出了日本灾害救助、农林水产设施灾后修复等方面的薄弱,所以在此后的1947年,日本颁布了灾害救助法;1950年颁布了农林水产设施灾后修复事业费国库补助的暂定措施的相关法;1951年通过了公共土木设施灾后修复事业费国库负担法。1959年发生的伊势风灾害后,日本于1960年颁布了治山治水紧急措施法;1961年颁布了日本灾害方面的根本大法——灾害对策基本法。1964年新泻地震后,于1965年通过了地震保险相关法等;1995年的阪神大震灾后,地震防灾对策特别措施法于1995年通过、同年修改了灾害对策基本法中的一部分内容;1999年发生的核事故,促使了原子能灾害对策特别措施法的颁布。
2.防灾法律制度体系
按照法律的内容和性质,可以将日本的灾害对策相关法律按基本法类、灾害预防和防灾规划相关法类、灾害紧急对应相关法类、灾后重建和复兴法类、灾害管理组织法类等分成五大类型。其中在灾害基本法方面,主要颁布了灾害对策基本法、大规模地震对策特别措施法、原子能灾害对策特别措施法、石油基地等灾害防止法、海洋污染及海上灾害防止的相关法律、建筑标准法等。
灾害预防和救灾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了河流法、海岸法、防砂法、滑坡等防止法、陡壁崩塌等灾害防止等相关法、森林法、特殊土壤地带灾害防止以及振兴临时措施法、地质灾害警戒区地质灾害防止的推进等相关法律、活火山对策特别措施法、大雪地带对策特别措施法、地震防灾对策特别措施法、台风易发地带灾害防止等相关特别措施法、促进建筑物抗震加固等相关法、在密集地区建立防灾街区的促进相关法、气象业务法等。
灾害应急方面则:消防法、防洪法、警察官职务执行法、灾害救助法、传染病预防法、水难救护法、道路法、航空法、电波法、广播电视法、有线电器通信法、国际紧急援助队派遣相关法等法规。
灾后重建和复兴方面主要颁布有如下法律法规:特大灾害时特别财政援助等相关法律、防灾需要集体迁移,并促进事业有关的国家财政上的特别措施等相关法、公共土木设施灾后修复事业费国库负担法、农林水产业设施灾后修复事业费国库补助的暂定措施相关法、公立学校设施灾后修复事业费国库补助的暂定措施相关法、公营住宅法、对受自然灾害被害的农林渔业经营者资金贷款有关的暂定措施法、地震防灾对策强化地区地震对策紧急建设事业相关的国家财政上的特别措施法、铁路轨道建设法、机场建设法、灾区城镇复兴特别措施法、灾区分类建筑物重建等相关的特别措施法、特定非常灾害的灾民的权利的保护等确保的特别措施相关法等。
灾害管理机构和组织方面涉及的法律有以下六种:消防组织法、警察法、海上保安厅法、自卫队法、水害预防组织法、日本红十字会法等。这给建立一个良好的灾害管理组织和机构提供了法律保障和依据。
日本根据防灾救灾的不同阶段特征,制定了与灾害预防、灾害紧急对应、灾后重建等各自相关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全都包含在灾害对策基本法的法律范围内。
3.灾害对策基本法
自然灾害的频发,使得日本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同时不断遭受各种灾害的打击。正如前节介绍的那样,为了使防灾减灾的各项措施和防灾事业得到落实,有效地减轻自然灾害的被害,日本政府很早就开始在灾害预防,灾害应急以及灾后修复等与灾害相关的方面制定了许多相关法律和法规,用法律和法规的形式来确保灾害对策的实施。例如,在1880年,因东京银座失火烧毁大量的建筑,日本颁布了炼瓦建筑令。这被认为是日本近代防灾对策方面第一部法令。其后,在1894年大水灾之后,又分别于1896年制定了河流法、1897年颁布了防砂法和森林法。这三法构成日本近现代的治山治水三法,对日本防沙治水事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不过,这些法律大多是针对具体的灾害或事物而制定的,其内容也都限定在所涉及具体灾害的领域范围之内,有很大的局限性。如1946年因发生南海地震,在救助等方面遭到很多从前没有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所以于1947年颁布了灾害救助法和消防组织法,1948年颁布了消防法,这主要是针对地震灾害时的救助以及地震火灾的消防问题而颁布的相关法规。由于这些法律没有考虑与其他相关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无论是灾前的预防措施的实施,还是在灾害发生时的灾害应急抢险,由于整个防灾措施和活动涉及到受灾地的各个领域,而相应的防灾相关法比较单一,只适用于原有灾害相关部分,不能适用于所有部门,这样就造成各部门只能根据自己的判断进行相应的防灾救灾活动,结果各领域所采取的防灾对策也就相当分散,相互之间达不到应有的协调,使得防灾对策的效果在行政上无法得到充分体现。
为了改变防灾体制上这种根本性的缺陷,使国家的整个灾害对策体系化、并达到有规划地综合性防灾的目的,日本政府在遭受伊势风巨大灾害后,吸取灾害对策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以伊势风灾害为契机,制定了这部灾害对策基本法。
灾害对策基本法既是所有与灾害有关法律法规的根本大法,又保留了原有的灾害对策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完整性,并对原来法律的不足部分进行必要的补充,有机地调整各法律法规的相互关系,所以,灾害对策基本法对于别的灾害相关法律又具有一般法的性质。日本的灾害对策基本法是以灾害时为了保护日本国土以及国民的生命、财产为目的,通过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及各种公共机关确立必要的防灾体制,明确各自的责任,同时,制定防灾规划,并根据灾害预防、灾害应急对策、灾后修复以及防灾相关的财政金融措施等必要的灾害对策的基本规定,推进综合性的有规划性的防灾行政的建立,以达到社会秩序的维持和公共福利的确保。灾害对策基本法颁布后,日本的防灾事业有了飞速的发展。国家、社会、城市等在灾害的防御能力上得到了很大的强化,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有了很大程度的减轻。
日本的灾害对策基本法经国会表决通过后于1961年10月31日颁布实施。灾害对策基本法颁布后,中央防灾会议根据实际应用中遇到的各种各样问题,特别是在经历了各种实际灾害对应时获得的宝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多次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现在的灾害对策基本法是经过23次的修改,成为这部包括总则、防灾相关组织、防灾规划、灾害预防、灾害应急对策、灾后修复、财政金融措施、灾害紧急事态、杂则等10大类117条法律条款和历次修改后用以说明的附则在内的较为完善的一部灾害救灾的基本大法。
为了减轻各种自然灾害和事故性灾害造成的损失,日本政府非常重视灾害预防、灾害应急、灾后修复等灾害对策体制的建立。为了使防灾政策得到有效的实施,日本于1961年就颁布了国家防灾救灾方面的基本大法——灾害对策基本法,由中央防灾会议统一制定全国的防灾规划和各种防灾制度。按照灾害对策基本法制定防灾基本规划和地区防灾规划、防灾业务规划。除了进行各种与灾害相关的研究、开发以外,日本每年要拨出大量的财政预算来按照防灾规划的内容进行灾害的预防、灾害紧急对应以及灾后修复复兴事业。通过几十年的灾害对策的实施,日本建立起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灾害机理研究、灾害预防、灾害紧急对灾后修复、复兴的体制。防灾预算在财政预算中始终保持在6%左右。而在阪神大地震的1995年防灾财政支出更高达7兆5千4百亿日元(约合630亿美元),占当年财政预算的9.7%。由此可见,日本政府在防灾救灾方面投入了大量财力和物力。
日本的防灾事业包括防灾科学技术研究,灾害预防事业,水土保护和灾后修复四个方面。在防灾预算中防灾科学技术研究费保持在1.5%左右,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到2000年已经占防灾预算的1.8%。这显示了防灾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性。
4.灾害预防对策的现状
日本在防灾基础研究方面一直投入大量的财政预算。防灾研究开发主要加强灾害发生机理及灾害预防的基础科学研究,一方面对灾害发生机理进行调查研究,并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各种灾害的基础资料和数据库;另一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财力进行防灾技术的开发和研究。比如,灾害预报的研究,灾害情报传输技术的开发、灾害管理技术的开发研究等。尤其重视高科技在防灾救灾方面的应用研究。日本现在已经建立起一套完整的防灾救灾科学技术研究体系,除了国家防灾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对各种灾害机理等研究外,主要大学等都设立了与防灾有关的学科和专业,学校在培养防灾专业人才的同时,也加强防灾救灾相关技术开发研究。除了基础和综合性防灾科学研究外,日本政府还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下列防灾尖端技术的研究开发。主要研究开发项目包含如下九大方面:
其一,异常自然现象的发生机理。对大规模地震、火山爆发;异常的暴雨;异常枯水等自然现象的发生机理研究及预测技术的开发研究。包括地球温暖化的相关研究、成层圈的变动研究、热带林变动的相关研究、海底地震综合观测系统的开发、地震综合尖端技术研究、地震发生机理的研究、降雨灾害防止的相关研究、火山爆发的预防及防灾相关研究等大型研究项目的开发研究。
其二,灾害时立即对应系统(防灾it,救急系统等)。灾害或事故发生时,使被害最小化的迅速对应急救系统的开发研究。包括灾害应急指挥系统的开发建设、三维gis的地理情报解析系统的开发研究等。
其三,过都市圈的巨大灾害的减灾对策。在过密集的大都市圈发生异常自然灾害时,减灾技术、迅速修复复兴对策以及自助公助的支援系统的开发研究。包括大地震火灾时街区火灾蔓延性状的相关研究、住宅火灾综合监视系统的开发研究等。
其四,中枢机能以及文化财产的防护系统。社会和经济活动枢纽的防灾性的提高、文化财产、科学技术研究基地等资产的防护系统的开发研究。
其五,超高度防灾支援系统。有关宇宙和上空的高精度观测、通信技术、移动机械、高机动性输送机械、防灾救命机器人等新一代防灾支援系统的开发。包括针对灾害的人造卫星利用技术的相关研究、利用卫星雷达的灾害、地球环境变动的观测研究。
其六,高度化道路交通系统(its)。灾害发生以及灾后重建时,效率化的人流和物流的支援系统;交通事故消减的支援系统的开发,包括灾害时道路交通受灾状况评价系统开发研究。
其七,陆海空交通安全对策。对应于陆海空的交通需求、特性的变化和交通量增加的安全对策。
其八,社会基础设施老化对策。因社会基础设施老化而发生事故灾害的防止,努力建成一个防灾性能强的现代化社会体系结构。主要包括社区建设及其防灾性能的评价方法及对策技术的开发研究、社会变化与城市发展及城市规划关系研究等。
其九,有害危险物、犯罪对应等安全对策。加强危险物的管理对策、减少犯罪等安全对策,如何建立一个安全的社会体系等相关研究。主要包括漏油事故的防止、大型油回收装置的开发研究、爆炸防止的相关研究、危险物的判定试验法的相关研究、危险物灾害等情报支援系统的开发研究、核电站安全的相关研究等。
灾害预防是灾害对策中最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日本在经历各种灾害的经验和教训后,非常重视灾害预防工作。在灾害对策基本法中对灾害的预防作了详细的规定,并对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灾害预防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日本的灾害预防对策主要从防灾基础设施的建立、水土保护工程、防灾教育和防灾训练诸方面展开的。为了快速有效地进行防灾活动,首先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防灾基础设施。日本目前积极建立气象卫星、气象雷达、地震计等观测仪器、消防器材、储水槽、发电机等灾害应急对策用的器材;加强了紧急情报联络等通信和放送设施、直升飞机、船舶、车辆等输送设备、避难设施和灾害对策本部设施的建立。与此同时,日本政府不断强化建筑物的不燃化推进运动,避难场地和避难路径的规划和建设、防灾定点设施等的建设。另外,大城市中为了加强地震灾害的预防,除了上述项目以外,还加强了防灾绿地的建设、已有建筑物的抗震诊断及抗震加固的推广、公共设施的检修、生命线工程的抗震化等灾害预防对策。
二、日本《灾害对策基本法》规定的防灾规划与防灾行政
《灾害对策基本法》既是与所有灾害有关法律法规相关的根本大法,又保留了原有灾害对策的完整性,并从综合减灾意义与对原有法律的不足予以必要补充,有机地调整了各法律法规的相互关系。《灾害对策基本法》的建立使得涉及灾害预防、灾害紧急对应、灾后重复等各种防灾活动都有了法律依据,同时明确了机关团体、个人必须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由于,《灾害对策基本法》有统一的体制(法的体系和组织体系),使得防灾活动更有效率和更规范化。细读日本《灾害对策基本法》会发现其的四大特征:
1.防灾责任的明确化。所谓防灾行政责任,指防灾体制的建立必须依靠国家、社会团体和全体公众的共同努力所体现的五大责任:⑴国家的防灾责任,它是整个防灾法规和防灾对策的制定者和实行者,所以《灾害对策基本法》中明确说明,灾害中保护国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土的完整是国家的使命,国家有责任采取各种行政措施并进行有效的灾害预防使各种灾害损失降低到最小。规定了国家的防灾规划和政策由中央防灾会议负责制定实施,同时要求组成以内阁总理大臣为会长的中央防灾会议组织、非常灾害对策本部的设置等责任;⑵都道府县政府的责任义务。必须在获得相关机关和其它地方公共团体协助的基础上,根据防灾基本规划的基本内容,制定适合本区域的防灾规划,并负责各种防灾事务的综合调整;⑶市街村的责任义务;⑷公共机关的责任;⑸公民的责任。《灾害对策基本法》还规定了地方公共团体、区域内的公共团体、防灾重要设施的管理者、普通市民在防灾上的责任如防灾功臣的表彰、违反法律的惩罚。
2.综合性防灾行政的推进。各级政府均依据各自的防灾法规法律或单一灾种的预防规划推进防灾事业。《灾害对策基本法》要求各级政府制定能够应对各类灾害的综合性防灾规划,并要通过行政手段协调各部门、各系统间的关系,因此只有《灾害对策基本法》的颁布,才能实质性地推进综合性防灾行政体制的建立。
3.规划性防灾行政的建立。日本《灾害对策基本法》中规定国家要成立中央防灾会议,并由中央防灾会议制定全国的防灾基本规划,同时规定各地方政府和公共事业团体必须制定各自的地区防灾规划和防灾专项规划。现在日本全国的防灾减灾工作已纳入各级政府的行政规划之中,从而形成了科学有效的防灾行政体制。
4.建立起巨灾的财政援助体系。《灾害对策基本法》对灾害预防、灾害应急、灾后重建等防灾事业所需费用,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如何负担,国家的灾害补助方式等都作出了预先的明确规定。对灾害按危害等级的风险性作了具体的经济与保险的保障规定。
根据国家《灾害对策基本法》第14条和《东京都防灾会议条例》,设立东京都防灾会议(常设机构),作为东京都防灾行政的最高决策机构。该机构直属知事,知事任会长,国家的地方行政机关、公共机构、地方公共机构、都以及区市町村等的职员或代表组成的。现在的委员会成员有62人,分别是指定地方行政机构14人,陆上自卫队1人,都教育委员会1人,警视厅1人,知事的各部门21人,消防机构及区市町村5人,指定公共机关和指定地方公共机关19人。委员会的主要目的是制定或修改东京都地区防灾规划和推进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防灾方面的专业调研需要,设立专业委员,邀请学识丰富有经验的人担任。委员会下设干事会和部会。干事会现有61人,主要是个部门的实际业务操作者。部会有地震部会、火山部会、风水灾部会。
日本的市、区、街、村级地方政府是制定灾害预防、紧急救灾对策、灾后修复复兴等防灾规划、防灾政策的最基层行政机关。基层政府针对于地震、海啸、洪水、台风、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以及各种事故性灾害,按照“调查、灾害预防、灾害减轻”等三大轴心进行各种防灾规划、防灾事业,以使灾害的被害最小化,从而最终达到人民生命财产不受灾害的损害的根本目的。日本地方行政机关防灾活动和防灾管理的流程中:
(1)灾害调查:地方政府为了确保居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必须调查行政区内的地质条件、对区内的民用建筑和公共设施进行抗震性能评价,并进行综合的灾害预测预报,以达到有效的把握地区内灾害的薄弱环节。
(2)灾害预防工程(硬件工程):在对地区的灾害预测和评价的基础上,对各种薄弱设施和建筑进行抗震加固、河流治理等灾害防御工程。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
(3)灾害减轻事业(软件工程):加强防灾的社会工程建设。对居民进行各种防灾教育、防灾训练;开发综合性的防灾情报系统,使民众不仅事先知道自己所在地区可能会发生什么样的灾害,而且,知道在灾害发生前和灾害发生时,应该如何对应,才能确保自己受害最小。
灾害行政管理支援系统就是为地方行政机关进行日常灾害管理、灾害紧急对应、灾后重建提供决策支援的辅助系统。灾害对策支援系统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对被害状况、避难场所的运营状况、灾害对策本部的通报内容、灾害对策班子的活动状况等情报的迅速收集、传达,达到使政府的灾害对策效率化、情报共有化的目的而开发的灾害对策支援系统。这种灾害对策支援系统是以处在灾害对策第一线的市街村的地方政府为对象,从平常时期、灾害后的初动对应期、到灾后修复复兴的整个对应过程的支援系统。该系统具有以下特征:
(1)从平常时期(通过防灾训练、防灾地图的公开,提高大众的防灾意识)到灾害时期(预见的灾害情报的空白期的政府防灾对策的初期对应到灾后的生活重建、灾后复兴)的过程,灾害相关的管理对应系统;
(2)为灾害对策方案确定的支援系统,具有对各种情报的综合化、高度化、公有化,能简便地收集和提供情报;
(3)使用已经建立的情报设施,可以大幅度地降低成本(运营费用);
(4)使用id管理系统,灾害对策本部可以设置任何认为安全的地方。而且,即使在灾害对策本部的设施被损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可以确保同样的机能。
三、东京都防灾规划要点及灾变应急体系
1.东京都防灾规划内容要点
东京是世界级的综合性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东京不仅在日本和首都圈,而且在世界经济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为了适应国际都市建设的城市、都民、行政改革、公共服务多样化以及改善现有防灾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要求,东京于2003年4月建立了知事直管型危机管理体制,设置局长级的“危机管理总监”,改组灾害对策部,成立综合减灾部,建立一个面对各种各样的危机全政府机构统一应对体制。东京与日本一样,积累了战后50多年的防灾减灾经验,无论在基础设施的建设,还是政府的危机管理机制和能力,甚至市民的意识,都发展到相当高的水平。地铁沙林事件、防止nbc恐怖对策、世界杯足球赛东京都危机管理的对应过程等,充分显示了东京城市危机管理在制度建设、机构建设等各个方面的成熟与先进程度。
东京都的危机管理规划体系,基本上以原有的防灾规划为基础,有综合防灾规划、健康保健等专项部门规划以及各部门规划中的防灾、安全、应急的规划等。根据国家的《灾害对策基本法》第40条第1项,东京都政府召开“东京都防灾会议”制定地方防灾规划,每年必须讨论规划内容,在必要的时候进行修改。规划的目的是:都政府、区市村町、指定地方行政机构、指定公共机关、指定地方公共机关等防灾机构发挥各自拥有的全部功能,通过进行关于都地区发生的震灾、风水灾等灾害的预防、实施应急对策和进行灾后恢复重建,来保护居民的生命、身体和财产。东京都防灾规划在1963年制定,分为《震灾篇》和《火山与风灾水灾篇》。《火山与风灾水灾篇》不断被补充和细化,现在有《风水灾害对策规划》、《火山灾害对策规划》、《大规模事故等对策规划》、《原子能灾害对策规划》等。
《震灾篇》在1973年8月从《火山与风灾水灾篇》分离出来的,到2003年5月经过了11次修改。2003年的修改重点主要是:⑴作为促进携手合作和都民共同行动的措施,增添了确保志愿者活动基地的内容;⑵作为促进区域合作,在临海地区建设“主干防灾基地”以及有效使用方法;⑶作为危机管理和强化首次出动的机制,新增了包括设置危机管理总监、强化信息统管部门等在内的综合防灾部的改组内容。
2002年《火山与风灾水灾篇》的修改重点主要是:⑴新增地下空间的进水对策和城市型水灾对策的内容;⑵关于大规模事故等,修改原油泄漏事故对策和增加nbc恐怖对策;⑶增加原子能灾害对策。
《大规模事故等对策规划》有总则、灾害预防规划、灾害应急和灾后恢复三部分构成的。总则有规划的方针、市区等的概况、危险物设施的概况、交通等的现状;灾害预防规划包括火灾预防对策、危险品事故对策、大规模事故对策、训练以及防灾知识的普及、都民等防灾行动能力的提高。灾害应急和灾后恢复包括应急活动体制、信息的收集和传递、灾害救助法的适用、相互协作和派遣的请求救援、消防活动、危险品事故的应急对策、大规模事故的应急对策、警备和交通管制、避难计划、救助和急救计划、救援和救护计划、安定民生的紧急计划、城市设施的恢复计划。
根据地区防灾基本规划,东京都还制定了具体落实行政业务和公共投资项目的计划——“东京都震灾对策事业3年计划”。该计划是2002年制定的,其目的是为了实现《东京构想2000》中明确指出的基本目标“建设使都民能安心居住的城市”,保护都民以及聚集在东京的人们的生命、身体和财产,明确都必须实话的防震抗灾对策的整体布局和各项政策措施的具体目标和方向。计划制定的基本方针是:⑴吸取阪神大地震那样的城市直下型地震的教训,综合总结至今为止的防灾对策、科技信息发展以及社会经济的变化,与《东京构想2000》相整合;⑵把危机管理作为重点,在警察、消防、自卫队等防灾机构的携手合作下,加强和完善政府初次出动机制;⑶通过八都县市的区域合作促进相互支援体制的建设,把首都圈作为整体努力提高其防灾应对能力;⑷根据紧急程度,重要性和实效性,明确项目实施的年度目标,成为一个更富有实践性的计划。
东京都健康医疗计划。在计划中,提出了要加强健康危机管理体制,主要是:⑴确保食品和饮用水的安全;⑵对医药品等的监视和指导以及健康食品对策;⑶防止乱用药物对策和推进以药品的适当使用;⑷结合感染症对策;⑸健康危机发生时的应对等。
2.东京都灾变危机应急体系
在东京都,根据国家法律和地方条例等,东京都可以设立灾害对策本部、应急对策本部/地震灾害警戒本部和震灾恢复本部这四种指挥部。地震灾害警戒本部是日本认为唯一可以预测的东海大地震将要发生时和发生后设立的。应急对策本部主要在发出暴风雨、大雨、海啸、高潮、洪水警报等时候设立的。当地都范围内发生大规模灾害或有发生灾害的危险的情况下,根据国家的《灾害对策基本法》第23条和《东京都灾害对策本部条例》以及实施规则,设立“东京都灾害对策本部”(总指挥部),知县为本总长,进行灾害对策活动。灾害时的启动期到应急和恢复活动时间系列安排,以地震为例如下:
①灾害发生之前主要工作是:灾害预报的和传递、海啸信息的收集和传递。
②灾害发生时至3小时之内:召集职员、设立灾害对策本部、收集受害损失信息、向都民通报和信息披露、请求播放和报道、请求自卫队救援、消防活动、对危险物设施等采取应急措施、防水、诱导居民避难、警备、实施交通限制和管制、救助和急救、收集和传达医疗信息。
③灾后3~6小时之间:设立避难场所、派遣医疗救护班、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材。
④灾后6~12小时之间:请求相互救援、清除紧急运输道路上的障碍物,确保运送车辆、运送受伤者、开展保健活动。
⑤灾后12~24小时之间:适用《灾害救助法》、对市政生命线设施采取应急和恢复对策、对公共设施采取应急和恢复对策。
⑥灾后24~48小时之间:供应储备物品、调配运送回家困难者替代交通工具。
⑦灾后48~72小时之间:供应生活必需品、开设受灾者生活咨询窗口。
⑧灾后72小时之后:作伙食、处理遗体、处理垃圾、粪尿、废墟、采取应急住宅措施、发放灾害慰问金和灾害救援资金贷款、分配捐款和捐物、指定严重灾害。
⑴东京都灾害联络系统
根据《灾害对策基本法》第8条第2项第4款、《东京都震灾对策条例》第45条、《东京都防灾行政无线基本规划》和《东京都防灾行政无线局的管理和运转纲领》,除了有线系统之外,为了防止在灾害发生后有线通信被中断的问题,东京都建有防灾行政无线通信系统。这套系统包括国家主干的消防防灾无线和东京都防灾行政无线。消防防灾无线是总务省消防厅与都道府县之间为收集大地震等灾害的信息而建设的,1979年开始在电话系统的基础上,装设了传真系统。
东京都灾害联络系统图
⑵东京都灾害信息披露系统
比如发生大地震的时候,都必须进行对以下的内容进行披露。关于震害发生后马上进行需要宣传和报道的有:①地震的规模、海啸和气象情况;②呼吁要防止混乱;③注重防止电、煤气、石油炉等引起的火灾;④避难和避难时的联系方式等;⑤道路情况、交通管制、交通工具的运行情况;⑥学校等的措施;㈦都以及区市町村采取的体制和措施情况。对灾民的宣传和报道的有:①受灾情况;②避难所开设的情况;③食品和生活物资等供应情况;④医疗机构的诊疗情况;⑤电、煤气、自来水、电话等生命线的受损和恢复的情况;⑥道路情况、交通管制、交通工具的受损和恢复情况;⑦防疫、保健卫生措施;⑧学校的听课和开课等措施;⑨都与区市町村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对于与市政等有关的单位,根据防灾规划和与都签订的防灾合作协议,必须进行宣传和信息披露。这些机构有邮政公社东京支社、东京电力、ntt东京日本、ntt信息交流、ntt移动电话公司、东京煤气、日本铁路东日本、日本高速道路公团、首都高速道路公团、日本银行、kddi。比如,邮政公社东京支社根据规定,当发生大地震等灾害时,通过都内的1514各邮局窗口或门口,进行宣传和告示。其内容有:①对受灾者免费提供明信片;②免收对受灾者送出的邮件的邮费;③免费送往灾区的救助用的邮件;④免收寄给受灾者的捐款汇款手续费;⑤紧急处理外汇储蓄业务;⑥开设灾害志愿者帐号;⑦紧急处理简易保险业务。
⑶东京都防灾中心
东京都防灾中心建在东京都政府第一办公大楼的8、9层,同时也位于知事办公室的下面,便于知事直接掌握信息和赶到中心指挥。中心的作用是从地震、风水灾害中保护都民的生命和财产,维持城市功能的中枢设施,确保以都政府为核心的防灾机构之间的信息联络、信息分析以及对灾害对策的审议、决定、指示。里面配有防灾行政无线、数据通信系统、图像通信信息系统。中心的具体功能有:①信息的收集、储存、处理、传递功能:对灾害信息进行收集、传达和处理、分析;②审议、决定和协调功能:对灾害对策进行审议、决定和协调;③指挥、命令和联络功能:向各防灾机构发生各种的指示和请求。中心有6个室组成,分别是灾害对策本部室、指令信息室、通讯室、夜间防灾联络室、防灾机关室、通信室、警视厅联络室、东京消防厅联络室、还有屋顶直升飞机坪。各室的功能分别是进行灾害对策活动的审议和决策,进行关于灾害对策的信息处理和对策规划等、与区市町村等防灾机构进行信息沟通和联络,在都各局以及防灾机构等各机构之间进行协调和进行信息沟通和联络,与警视厅总部等进行信息联系,与消防厅总部等进行信息联系。
四、日本都市综合减灾管理的启示
今天在中国城市综合减灾中强化对所有灾害危机状态的应急管理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从综合减灾体制与机制上看,现行城市政府管理职能在许多方面尚未做好“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这八个字。无论是从管理体制还是机制上讲,迄今仍制约城市安全管理局面根本好转的问题是:
⑴对城市灾害的认识普遍不足,不少人存在侥幸心理,不可能将危机管理纳入工作议程;⑵城市综合减灾体制不健全,不仅在地方与中央的配合上有漏洞,更有单一灾种各自为政的缺陷;⑶由于缺少综合指挥和决策,应急反应和快速处置能力差;⑷迄今对城市而言,从中国到北京,从大城市到中小城市尚未建立一个综合灾情评估体系,从而导致灾后决策上的失当及不科学;⑸城市公众的防灾文化意识薄弱,媒体虽对报道事故灾害有了警觉,但没有上升到文化层面上,仅仅是把事故当故事“传颂”;⑹应对并处置城市灾害需要法律去明确规定权限及采取措施的范围等,这些都有赖于北京城市防灾减灾条例的界定与说明。在这方面日本国家的灾害基本法就十分有效地为东京都设置了“安全网”。
东京与日本全国一样,积累了战后50多年的防灾减灾的经验,无论在基础设施的建设,还是政府的危机管理机制和能力,甚至市民的意识,都发展到相当高的水平。那么,与东京的危机管理机制相比较,北京的危机机制还处于一个发展中的阶段,无论是制度建设,还是机构建设,都需要进行跨越式的改革和发展(参见下表)。
东京与北京的危机管理机制的比较
可以说东京有很多值得北京等中国各大城市进行借鉴的地方。但是,从东京的发展历史、自然地理环境、人文环境等方面看,还是有很多事我们做不到的。下面列出三个方面,建议中国大城市在构建危机管理体系时,必须认真考虑:
第一,建立一个以市长负责制的危机管理机制。东京都在2003年4月建立了知事直管型危机管理机制。该机制设置局长级的“危机管理总监”,改组灾害对策部,成立综合防灾部,建立一个面对各种各样的危机全政府机构统一应对的体制。这是一种在成熟的综合防灾减灾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机制,也可以说基础很扎实的危机管理机制,这也是一种成熟发展下的资源整合方式。与此相对,对于还处于以单项灾种和部门分割管理为中心的灾害管理和公共应急体制下的北京来说,现在只能在基础薄弱的条件下进行资源整合,是否实行跨越式的以市长负责制直接干预的危机管理机制是非常重要的。这种机制主要是取决于成立市危机管理组织和对信息一体化的管理。东京都提出了“循环型危机管理”方式,强调危机管理的不断反复进行和改善,达到循环发展。这种管理方式,与北京市的城市可持续发展规划以及行政绩效率相集合,可以提高整个城市管理水平。
l.1编制目的
使地震应急能够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l.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l.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含火山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1.4工作原则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有关各级人民政府立即自动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
省级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视省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的需求,国家地震应急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由国务院实施国家地震应急,发生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由中国地震局实施国家地震应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人民和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经国务院批准,由平时领导和指挥调度防震减灾工作的国务院防震减灾工作联席会议,转为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中国地震局。
2.2中国地震局
中国地震局负责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事务,汇集地震灾情速报,管理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级地震监测台网对地震监测信息(含火山监测信息)进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群测群防网观测地震宏观异常并及时上报。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对全国各类地震观测信息进行接收、质量监控、存储、常规分析处理,进行震情跟踪。
3.2预警预防行动
中国地震局在划分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基础上,组织震情跟踪工作,提出短期地震预测意见,报告预测区所在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省(区、市)人民政府决策短期地震预报,及时做好防震准备。
在短期地震预报的基础上,中国地震局组织震情跟踪工作,提出临震预测意见,报告预测区所在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省(区、市)人民政府决策临震预报,宣布预报区进入临震应急期。预报区所在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人民政府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是:地震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该省(区、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4.1.2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在国务院领导下,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地、州、盟)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市(地、州、盟)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市、区、旗)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或者地震灾害发生在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震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地震部门;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国务院民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交通、铁道、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中国地震局和民政部。
中国地震局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收到特别重大、重大地震信息后,应在4小时内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并及时续报;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中国地震局和有关省(区、市)地震局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组织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在地震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组织灾情和震情趋势判断的公告;适时组织后续公告。
4.3通信
及时开通地震应急通信链路,利用公共网络、通讯卫星等,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
地震现场工作队携带海事卫星、VSAT卫星地面站等设备赶赴灾害现场,并架通通信链路,保持灾害现场与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实时联络。灾区信息产业部门派出移动应急通信车,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地震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备,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4.4指挥与协调
4.4.1Ⅰ级响应
由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1)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省(区、市)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国务院并抄送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中国地震局和民政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决定实行紧急应急措施。
省(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组成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组织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
(2)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报告震情和灾情并建议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履行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设立部门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派出联络员参加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4.4.2Ⅱ级响应
由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在国务院领导下,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1)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省(区、市)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国务院并抄送中国地震局和民政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决定实行紧急应急措施。
省(区、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组成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直接组织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
(2)中国地震局在国务院领导下,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报告震情和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派出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向国务院建议派遣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经批准后,组织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赴灾区;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根据灾区的需求,调遣公安消防部队等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赴灾区、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区紧急支援。
当地震造成大量人员被压埋,调遣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当地震造成两个以上省(区、市)受灾,或者地震发生在边疆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并造成严重损失,国务院派出工作组前往灾区。
中国地震局对地震灾害现场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工作组和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支援队伍、保障队伍的活动进行协调。
4.4.3Ⅲ级响应
在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市(地、州、盟)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1)灾区所在市(地、州、盟)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地、州、盟)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省(区、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地震局和民政厅,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地、州、盟)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2)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派出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适时向国务院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当地震造成较多人员被压埋并且难以营救,派遣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经批准后,组织国家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赴灾区。
视地震灾区的需求,中国地震局与有关部门协商对灾区紧急支援。
中国地震局对地震灾害现场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工作组和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支援队伍、保障队伍的活动进行协调。
4.4.4Ⅳ级响应
在灾区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市(地、州、盟)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市、区、旗)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1)灾区所在县(市、区、旗)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县(市、区、旗)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地、州、盟)人民政府并抄送地震局和民政局;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2)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
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派出中国地震局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应急结束后,向国务院汇报地震应急工作。
中国地震局对地震灾害现场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工作组的活动进行协调。
4.5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
4.6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中国地震局协调组织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协调国际搜救队的救援行动。
和武警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公安部门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
卫生部门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病队伍抢救伤员。
不同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相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关注结合部;区块内各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队伍之间保持联系,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4.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视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民政部门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当地政府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4.9次生灾害防御
公安部门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水利部、国防科工、建设、信息产业、民航部门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环保总局加强环境的监测、控制。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发展改革、质检、安全监管部门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
4.10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中国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协调震区与邻省的监测工作,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灾区所在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的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其他省(区、市)人民政府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灾区所在的市(地、州、盟)人民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灾区的市(地、州、盟)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灾区所在的省(区、市)人民政府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4.12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中国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中国地震局负责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地方各级政府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
4.13信息
信息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中国地震局、民政部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应急预案》和本部门职责做好信息工作。
4.14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保险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
5.4调查和总结
由中国地震局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及时上报。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各级信息产业部门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中国地震局储备必要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救援资源数据库储存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监视防御城市所拥有的云梯车、挖掘机械、起重机械、顶升设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等数据并定期更新。
6.2.2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资源及其组织方案如下表:(略)
6.2.3交通运输保障
铁道、交通、民航部门组织对被毁坏的铁道、公路、港口、空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6.2.4电力保障
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灾区所在省级电力主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6.2.5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建设部门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6.2.6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
发展改革部门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药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6.2.7治安保障
武警部队加强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6.2.8物资保障
发展改革、粮食部门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商务部门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民政部门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6.2.9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中央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民政部门负责中央应急救济款的发放。
6.2.10社会动员保障
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6.2.11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城市和重点地震监视防御区的城市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6.2.12呼吁与接受外援
外交、民政、商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
民政部负责接受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款物。
中国地震局、外交部负责接受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队伍。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向国际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境外红十字总会和国际社会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地震应急专家队伍作为地震应急的骨干技术力量,包括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和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以及后备队伍的专家群体,服务于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监测和趋势判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鉴定。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是地震应急指挥的技术平台,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高新技术,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中国地震局各研究机构开展地震监测、地震预测、地震区划、防灾规划、应急处置技术、搜索与营救等方面的研究;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等的有关研究机构负责建筑物抗震技术研究。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公众信息交流:各级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使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在提高公众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实行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最大程度公布地震应急预案信息,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演习: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6.5监督检查
由中国地震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7对香港、澳门和台湾发生地震的应急反应
7.1国家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地震的应急反应
当香港、澳门发生地震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发生对于香港或澳门有较大影响的地震时,中国地震局向国务院报告震情并组织地震趋势判断。港澳办了解灾情并询问特别行政区的请求;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和省份进行紧急支援。
7.2祖国大陆对台湾发生地震的应急反应
当台湾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祖国大陆对台湾地震灾区人民表示慰问,视地震灾区需求提供地震监测信息和趋势判断意见,派遣救援队和医疗队,援助款物,为有关国家和地区对台湾地震灾区的人道主义援助提供便利。
8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包括有感地震应急、平息地震谣言、特殊时期戒备、应对毗邻震灾。
9火山灾害预防和应急反应
当火山喷发或出现多种强烈临喷异常现象,中国地震局派出火山现场应急工作队,进行火山喷发实时监测和地球物理、地球化学监测,判定火山灾害类型和影响范围,划定隔离带,必要时向灾区所在县(市、区、旗)人民政府提出人口迁移的建议,开展火山灾害损失评估。灾区所在县(市、区、旗)人民政府组织火山灾害预防和救援工作,必要时组织人口迁移,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预案管理与更新
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国地震局承担。
10.3国际沟通与协作
地震救援行动中需要与有关国际机构和组织进行沟通和协作。
10.4奖励与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行为进行奖惩。
关键词:地震灾害;次生灾害;预防措施;对策
Abstract:Whentheearthquakehappenedwillproducealotofseismicsecondarydisasters,suchasflood,fire,buildingcollapses,hazardousandharmfulgasleakage,especiallyinthecity,theschool,hospital,office,shoppingmalls,businessandotherimportantplaceswithdensepopulation,ifnottimelypreventivemeasures,inducedsecondarydisasterswillbemore,dangerwillbestronger.Thisarticleonhowtostrengthenthesecondarydisasterofearthquakepreventionandstrategiesarediscussedandresearched,andstrivetopromotethecauseofreducingcitysecondarydisasterofearthquake.
Keywords:earthquakedisaster;disaster;preventionmeasures;countermeasure
中图分类号:U457+.5文献标识码:A
1.防止地震火灾。
1.1使用火具设施、器械等的安全化。
现代大城市内使用着大量的火具设施设备,从国内外历史地震灾害状况分析,地震时火具设施设备起火的危险性是极高的,为此,在城市应基于防火的有关条例与规定,大力普及带有抗震安全装置的石油天然气燃烧机、火具设施设备周围留有标准安全距离、消防用灭火装置的成品油天然气等各种配置安全措施。同时,为保证火具的使用功能,要建立完善的火具设施设备使用的检查、维修、鉴定等安检制度。
防止电气器具等起火。作为地震时住宅等电气器具及配线的安全对策,应开发研制应用带有感震机能的分电盘和带有感震机能的万能插口。
1.2危险物品设施等的安全对策
1.2.1液化石油天然气消防设施。
首先对经营销售者进行必要的科学指导,并制定相关制度,以确保其安全;其次,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液化石油天然气设施设备的抗震维修加固,如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最大限度地阻止容器转倒和配管破损,防止液化石油气泄漏引发二次灾害。
1.2.2火药类储存。
火药类危险物品在地震时由于受冲击摇晃和地震等引发灾害的危险性是极高的。因此,负有贮藏火药危险物品义务的部门,应严格按照危险物品条例或有关规定,在技术上严加管理;火药类危险物品的所有者、管理者应定期对其贮存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做好对物品的检验及现场安全检查。
1.2.3石油等危险物。
地震发生时不仅仅易起火成为火源,而且还是引起火灾蔓延扩大的主要因素。对此贮存设施设备要加强其构造的抗震设防,完善各项检查制度。
1.2.4化学药品。
在阪神等大地震灾害中出现过化学药品等转倒、倾翻泄出造成火灾的事例。对生产、存放、使用化学药品的部门,如学校、医院、科研所,对其贮藏设备和化学药品要进行定期检查,采取防止倾倒漏出的具体措施,制定具体的不同药品类的安全防护措施。
1.3加强指导居民的防火对策
为彻底防止地震时家庭火灾的发生,要加强对城市每一个居民的防火知识和防火技术方法教育,定期进行应急演练,让居民学会使用各种消防器具。做好自防自救。
1.4建设和完善消防水利工程,防止火灾蔓延扩大
目前,为防止地震发生时火灾蔓延,必须加强消防水利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城市应分等级分区域建设消防水利工程。对原有的水利工程机能进行维修加固,同时对重要地区建设防火水槽,对社区、街道和居民集中区也设地下水槽、抽水机井等,尤其是消防水力不足地区、人口密集的住宅地区应加强防火水槽、雨水贮藏和水上公园等水源建设,以便应急情况下备用。
对于沿海、沿河沿江等城市具有巨大水利资源的区域,应大力建设引入城市内或周围的净水场、供水场、贮水池、上下水处理等设施,确保消防用水安全。
2、防止悬崖、峭壁、组合墙体等发生破坏的安全化措施
2.1陡倾斜地的安全化。
陡倾斜地在地震发生时最易发生崩塌、下滑等破坏现象,而且对人和物造成的伤害也极其严重。因此,对陡峭倾斜地区的防止崩塌对策中最重要的是对其进行危险性分析、评估鉴定,视其危险性和紧迫性,决定移民或进行有效的加固措施。
2.2悬崖、峭壁的安全化。
一般地讲,在悬崖峭壁附近建设建筑物都是比较危险的,尤其是处在地震危险性评估情况高的地区内更为危险。最佳对策是远离悬崖峭壁。如原因特殊,应请有关灾害预防专家进行指导,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建筑物的建设安全。
2.3组合墙体的安全化。
城市市区重要街道,尤其是作避难通道和学生上学路两边的组合墙体、护墙,应在抗震评估基础上采取针对性维修加固措施;新建的墙体,应在基础、配筋、柱桩等方面严格按照建筑物抗震设防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
3、防止窗玻璃和广告物等落下物伤人的安全对策。
在国内外的地震灾害实例中已经证明,有许多窗玻璃、户外广告物、屋上突出物等在地震灾害发生时而被动摇晃落下伤人的情况。因此,在地震危险区内的城乡建筑物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对窗玻璃、屋内外广告物的设置、稳定性、牢固性、安全性进行评估分析,并加强维护管理。
4、防止危险物灾害对策。
4.1对高压气体设施等的安全对策。
大城市内为数众多的高压气体经营者和高压气体设施分布在城市各个街道、社区。高压气体一方面具有城市生活的方便性;另一方面,具有潜在的有毒性、可燃性、爆炸性等危险,在地震灾害发生时更易引起次生灾害的发生。因此,对于城市内的高压气体设施要给予合理安全的规划和布置,以便满足市民的需要,方便市民;对其设施要依法按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防、抗震设计、抗震鉴定及抗震维修加固。对高压气体设施所需的防火应急物资要进行充分的准备,以备在地震灾害发生时应急抢险使用或调用。对其组织者、管理者、经营者,要加强培养、教育和训练等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其应急管护能力。
4.2对剧毒物品及其储藏保管设施的安全对策。
对剧毒物品及其储藏保管设施除进行抗震鉴定、抗震维修加固外,为防患于未然,还要建立严格的检查、培训和事故发生时应急措施、定期举办防火演练等活动。对使用剧毒物品的部门如教育部门、科研部门、化学实验室等药品保管部门及其场所,要建立完善相应的安全检查制度,并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保证地震时容器、棚架等不翻倒、不散落,减少事故的隐患。
4.3水源设施的维修加固。
水源设施一定要进行抗震维修加固,以免在地震灾害发生时水源设施被破坏而造成水患和水灾。同时,消毒用的液化盐素(CI)要加强管理,避免洩漏引发的二次灾害,最好用其它安全性高、易处理的消毒剂及其设备代替它。
4.4放射性作用设施的安全对策。
放射性同位素(RI)的使用、销售、废弃处理的部门如城市医院、卫生等部门要对所属RI保管容器可能出现破损事故的处理、测定可能泄露的放射性、设定危险性、进入管道等进行强化管理体制,并有相应的应急措施。
4.5危险物品等运送的安全对策。
2000年新疆乌鲁木齐从市区运送危险物品到郊区处理,运送过程中由于颠簸摇晃而起火泄漏,引发一场严重的人员伤亡事故。运送石油类、高压气体多是应用罐车、卡车、铁道、轮船海上运输,应特别注意安全,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防止转倒、翻落;要有明显的警示标识,要备齐备足消防器材器具等防灾物资。同时,还应完善危险物品在运输过程中装卸及地震时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和应急机制等。
关键词:地震灾害;特点;措施
引言:在城市建设高速发展的背后,突发性灾害事件的发生概率也在悄然上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也在大幅度上升。为此,在建设现代化城市的进程中,应未雨绸缪,尽力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将可能造成的灾害损失减少到最小。
1地震灾害的主要特点
1.1对生活环境的破坏严重
地震是从根本上进行破坏,不可避免地加剧环境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恶化。城市地震对城市环境的破坏严重,灾后几乎失去生存环境。
1.2经济损失巨大
城市地震灾害的另一特点是经济损失巨大,而且,城市越发达,现代化程度越高,灾害的经济损失也越大,这主要是因为现代化城市的财富集中度相对较高,现代化城市中的各种生命系统工程较多,相较于普通的乡村或山区,人们对现代化城市的投入巨大。若城市建筑等减灾工作不到位,更会加大城市地震的人口伤亡和经济损失。
1.3人口伤亡巨大
地震具有较强的突发性,发生时间几乎只有几秒钟,而且,一旦发生地震,人们不仅逃生时间短,逃生地点也很少,城市地震尤其严重。更槽糕的是,城市往往是人口密集的地方,即使地震不很强烈,造成的伤亡也将相当严重。
1.4地震后往往伴随其他灾害
城市地震不仅能直接造成的巨大危害,还将导致其他灾害随即发生,如房屋工程破坏导致的火灾、水灾,特定工厂破坏造成的爆炸、有毒物质泄漏,环境巨大变化引发的瘟疫等等,都严重威胁了人类生存。
2防震减灾工作的相关措施分析
2.1加强地震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
面对近年来严峻的地震灾害,需要国家地震有关部门、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科学预防和应对灾害,需要通过灾害科学知识的普及教育,唤醒民众的灾害、防灾意识,使民众懂得如何科学应对,减轻灾害乃至避过灾害。因此,我国的防灾科普教育,不仅在提高全民的科学技术素质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在预防减轻各种自然灾害方面更有现实的重大意义。
2.2积极开展城市地震应急演练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为重,进一步做好严峻形势下的防震减灾工作,增强人民群众在地震中逃生自救的能力,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这就要求我们将地震应急演练融入渗透到我们的生活中,宁可备而不震,不可震时无备。社会各级部门,如学校、医院等都应在政府的正确组织领导下,定期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各级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分工明确,各负其责。成立地震科普教育领导组,全面协调地震、教育、卫生、消防、广电等部门。地震部门应编写科普教案,起草演练规范,提出演练要领与步骤。医护人员应在演练现场对参演人员进行自救互救环节进行培训。消防人员讲解灭火逃生注意事项、灭火器材的应用等。广电部门进行全程跟踪报道,通过实例向社会宣传。要求从实战出发,假戏真做,充分体现实战性和突然性。按照“地震警报―就近避震―紧急疏散―避难场所集结―被压人员的搜救―自救互救处置”等几个环节进行。此外,社区作为防震减灾工作的基础单元,建立一支反应迅速、训练有素、突击力强的志愿者队伍,可以在强烈地震发生之后,专业救援队伍未到来之前,在第一时间内开展有效地自救互救,从而把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建设城市社区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是十分必要的,也是科学、合理的。
2.3提高城市周边地震台站监测力度
地震监测预报是防震减灾工作的基础和首要环节。对地震信息和地震前兆信息进行连续或定期的科学监测,对破坏性地震发生的时间、地点、震级和地震影响的准确测定能够极大减少地震灾害带来的破坏和损失。因此,必须加强监测预报科研队伍建设,加强对地震预报工作的研究,完善预测预报机制,并在城市及其周边更加合理的布设强震动仪、应力仪等专业设备,提供有效数据,为我们的监测预报研究提供良好前提,为在不久的将来攻克地震预测这一世界难题积累高质量的数据基础。
2.4加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
避难场所建设规划是防灾措施的重要内容,城市是人口、建筑物密集的区域,地震发生后,为了确保救灾工作高效进行,确保人员能快速撤离于安全地区,规划出避震路线通道和避难场所是城市防震减灾的主要对策之一。这些地方应当不受地质灾害或周围可能出现塌陷物影响的空旷地域,而且应该具备一般临时居住的生活条件。首先合理控制城市建筑密度和人口密度,二是疏散路线要通畅。在设计和改造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时,道路要宽阔,在必要地段建造桥梁,增加城市的对外通道,形成四通八达的交通网。在人员集中的公共建筑如影剧院、图书馆、办公大楼、商场、车站等应设置宽敞的安全出口和明显的人员疏散标志,引导人员快速定向流动,避免造成混乱、拥挤、堵塞等事故。在城市中面积开阔地、高大建筑、高架电线、地下管线较少的地区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这些场所可以是城市中的广场、公园、绿地、室外体育运动场所等避震安全地带,应力求均匀分布,并保证居民在地震等灾害发生后能够迅速到达的场所。要更多的考虑防灾要求所需要的基本建设,这是亟需加强的方面。
2.5搞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作为震前的预防措施,如何去防御地震成了有效减轻地震灾害的根本。破坏性地震引起的建筑物、工程设施的倒塌、破坏,以及相伴生的次生灾害是导致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主要原因,据统计,世界上130次巨大的地震灾害中,90%~95%的伤亡是由于建筑物倒塌造成的。可见,如果房屋建筑没有进行抗震设防的话,也很难保证在破坏性地震面前就做到不伤亡、少损失。因此,提高房屋抗震能力,加强抗震设防标准,是有效减轻地震灾害的关键。
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务院条例,有中国地震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行业规章。同时具备较完善的建筑抗震各项标准体系,如《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可见提高房屋建筑的抗震能力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关键在于落到实处。也只有环环相扣,落实到位,才能真正实现房屋建筑“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抗震设防目标。只有各相关部门只有密切协作,加强监管力度,严格责任追究,才能更好地做好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提高建筑物的抗震能力,在地震时才能做到最大程度的减小损失。
3结语
总之,在我国加快经济建设的同时,应高度重视可能出现的地震安全隐患。同时做好城市防震减灾工作,才是我国城市化建设的正确途径。
参考文献:
[1]都吉燮.城市防震减灾及其对策[J].灾害学,2001,16(4).
一、地震应急机构体系
地震灾害临震以后或发生重大地震灾害时,由镇党委、政府全面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镇地震应急工作,并成立镇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一室10组,即抗震救灾办公室、组织宣传组、治安保卫组、医疗救护防疫组、交通运输组、通讯联络组、供电保障组、生活物资供应组、抢险救灾组、人口疏散组、恢复建设组。
1、办公室主要职责
办公室主任由镇长担任,各包村领导、包村干部为成员,办公室设在镇党政办公室。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
(2)及时传达贯彻各项命令,并督促检查各项命令的落实情况。
(3)组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会商,负责震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现场救灾进展情况。
(4)负责对外的联络和接待工作。
2、组织宣传组主要职责:
组织宣传组组长由党委宣传委员担任,宣传干事和文化站长为成员。
(1)按照规定进行应急宣传,及时向公众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
(2)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在广播上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全镇力量,积极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3)宣传抗震救灾工作中典型事迹与模范人物,稳定人心,稳定社会秩序,促进救灾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
(4)负责地震应急机构体系的人员配置,提出对干部的奖惩及临时任免意见。
3、治安保卫组主要职责:
治安保卫组组长由分镇纪委书记担任,成员为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巡防队成员。办公室设在综治办。
(1)在地震预报后或地震发生后,及时组织与加强领导机关和生命线工程的安全保卫工作。
(2)当地震发生后,加强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实施紧急防范措施。
(3)预防和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4)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水灾、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等次生灾害的发生和扩大蔓延
4、医疗救护防疫组主要职责:
医疗救护防疫组长由卫生院院长担任,副组长由文教助理担任。办公室设在镇卫生院。
(1)在监震应急期间,应储备一定数量的药品及医疗救护器械等,组织好医疗救护队待命。
(2)地震发生后,应立即奔赴灾区,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或建设临时医疗点抢救伤员。
(3)做好卫生防疫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及疏散工作。
(4)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
5、交通运输组主要职责:
交通运输组组长由主管交通的副镇长担任,农机站站长、交管所等单位为成员。
(1)在临震应急期间,做好运输车辆的准备工作及救灾储备物资、设备的运输工作。
(2)地震发生后,应尽快组织人员抢修被毁道路、桥梁及有关设施,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输和灾发的'疏散。
(3)组织、协调、疏散伤病人员。
6、通讯联络组主要职责:
通讯联络组组长由组织委员担任,电信支局的工作人员为成员,办公室设在镇党建办。
(1)在临震应急期间,应加强对主要通讯线路的检修及通讯物资的准备工作。
(2)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应尽快组织人员抢修被损毁的线路及设施,保证救灾通讯畅通无阻。
7、供电保障组主要职责:
供电保障组组长由农电站站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农电站。
(1)在临震应急期间,要组织力量对主要变电线路进行检修、加固。
(2)地震发生后,供电站迅速组织抢修队伍,尽快恢复被损坏的线路及设施,确保灾区正常供电。
8、生活物资供应组主要职责:
生活物资供应组组长由财政所长担任,成员为民政所长及财政所的工作人员,办公室设在镇财政所。
(1)在临震应急期间,做好应急资金、物资、食品的储备工作。
(2)地震发生后,迅速组织队伍,按照镇统一部署,调动粮食、食品与物资,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3)做好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4)积极组织灾区的转移、安置与恢复重建工作。
9、抢险救灾组主要职责:
抢险救灾组组长由镇武装部长担任,副组长由武装干事担任,各村民兵连长为成员,办公室设在镇人武部办公室。
(1)在临震应急期间,应组织抢险救灾队伍积极开展救灾技术训练,掌握抢险救灾技术。
(2)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应迅速组织队伍奔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
(3)严密监视灾区火灾、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等次生灾害的发生,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迅速组织抢救队抢救人员和物资,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灾害的扩大蔓延。
10、人口疏散组主要职责:
人口疏散组组长由人大主席担任,成员:各村党支部书记、学校校长、团委书记、妇联主任。
(1)在临震应急期间,应组织群众进行有秩序的疏散,特别要注意做好妇女、儿童及老、弱、病、残人员的疏散安置工作。
(2)地震发生后,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
(3)配合搞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稳定社会秩序。
11、恢复建设组主要职责:
恢复建设组组长由抓城建的副镇长担任。
(1)迅速组织人员深入灾区,普查房屋等建筑物的毁损情况。
(2)提出重建计划,并报镇政府。
(3)积极争取外援和筹措资金。
二、一般破坏性地震的应急反应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伤亡10人以内,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下的地震,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各村在半小时内向镇汇报灾情,之后每隔一小时汇报一次,镇每隔一小时向指挥部汇报灾情。
三、中等级严重破坏性地震应急反应
造成人员死亡20人以内,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地震为中等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死亡2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在5亿元以上的地震,或者发生大于6.5级地震的为严重破坏性地震。中等或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各工作组成员迅速到位,按照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开展救灾工作,并迅速向市政府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
四、临震应急反应
(一)、防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布置应急准备工作。
(二)各工作组立即行动起来,确保通讯畅通,集结抢险救灾队伍,随时准备工作。
(三)积极储备救灾资金、物资和食品。
(四)保证供电的通畅。
(五)加强全乡的保卫工作,预防和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五、其他地震事件的处置
(一)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民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有感地震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程序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将紧急情况及时报镇抗震救灾指挥部。
(二)平息地震谣言
当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影响时,应派出工作人员调查谣言起因,做好宣传工作,平息地震谣言。
六、其他事项
一、充分认识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市位于渭河强震带的南段,区域内有多条地质断裂经过,一是渭河断裂;二是灞河断裂;三是临潼—长安断裂。历史上地震表明,地区有着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质构造和地震背景。年国务院再次将包括在内的关中东部地区列为部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烈度为8级。基层地震工作的管理、地震监测预报、基础设备的增加是防震减灾工作的基础和首要环节。“十二五”始我区防震减灾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专家综合预测认为:未来一段时期关中进入新的地震活跃期。年市委、市政府已将防震减灾工作列入各区县考核指标。
二、防震减灾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全面提高地震监测预报、灾害防御、应急救援能力,形成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防震减灾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三、扎实做好地震监测预报工作
(一)进一步做好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依法加强对我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认真履行地震监视与跟踪工作职责,强化监测、数据分析与处理,严格执行会商制度,按时上报会商结果。进一步做好我区自动数字化地震前兆台站的运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市所有的地震监测资料开展综合分析预报工作,努力提高地震预测预报能力。
(二)加强群测群防工作。全区已在9个街办建立完善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科普知识宣传网及防震减灾助理员的“三网一员”队伍,加大对防震减灾工作管理的力度,继续推进“三网一员”(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和街办防震减灾助理员)的建设,完善群测群防体系。研究制定支持群测群防工作的政策措施,建立稳定的经费渠道,引导公民积极参与群测群防活动。
四、切实提高城乡建筑物抗震能力
(一)全面加强安全农居工作。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农民自建房抗震设防的指导管理。村、街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三层以上(含三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继续推进抗震安全农居工程示范点建设,通过示范带动,逐步提高农村民居的抗震设防能力。
(二)积极创建地震安全社区。严格按照《市地震安全社区创建工作方案》的要求,以园丁花苑为样板,采取措施全力推进我区城市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建设工作。
五、大力推进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一)健全完善地震应急指挥体系。建立健全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调度、协调联动、信息共享、社会动员的工作机制。完善地震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加强地震灾害快速评估系统、地震灾情实时获取和快速上报系统建设,为抗震救灾指挥决策提供支撑。做好地震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工作,推进地震应急演练规范化、常态化,不断增强预案的科学化、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加强地震灾害救援力量建设。我区处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要依托驻军、民兵预备役、武警、公安消防部队,建设本地区地震灾害救援队伍。切实加强各有关行业抢险救援队伍地震灾害救援能力建设,提高医疗、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等相关行业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抗震救灾能力。积极推进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和社会动员机制建设,发挥志愿者和民间救援力量的作用。目前,地震局、团区委、区文明办已联合下发了《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实施意见》,并将招募信息在政府网站,现已招募160名志愿者。各部门、街道要广泛宣传,积极组织不断壮大志愿者队伍。
(三)继续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利用辖区内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搞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统筹安排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必须的交通、供电、供水、排污、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学校、医院、商场、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配置必要的救生避险措施。
六、进一步健全完善政策保障体系
(一)加大防震减灾投入。区财政局要将防震减灾经费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设立防震减灾专项资金,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震减灾投入机制。
(二)加强防震减灾法制建设。积极探索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地震应急救援、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和地方标准。加强防震减灾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大防震减灾执法力度,强化对防震减灾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要认真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科学抗击灾害,以科学观念来搞好地震防范工作,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近期工作日程。加强对破坏性地震及防震减灾工作研究,完善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加强宣传,思想重视、组织落实、责任明确、措施到位。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真正把防震减灾工作抓紧抓好,落到实处。
为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招商局成立以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及各科室科长为成员的防震减灾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我局防震减灾工作的开展、协调、灾情上报、信息传达等工作。
二、认真排查,防患未然
对各科室、会议室等办公场所进行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进行重点排查,排查出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短时间不能处理的,要将人员进行有序疏散,撤离到安全地带。
三、搞好宣传,稳定民心
充分利用各种渠道进行地震灾害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全局学习防震抗震知识,广泛开展地震灾害中的自救和互救训练,不断提高广大干部职工防震抗震的意识和基本技能。
必须坚持科学的防震减灾工作原则,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在工作中防止地震信息处置不当而引起不安;要防范谣传,一旦发生要立即采取措施迅速予以平息,保证干部职工的情绪稳定。
四、灵通信息,严肃纪律
对防震减灾工作要实行定时上报制度,每日下午5时汇总上报当天防震减灾工作情况。保持信息畅通,保证24小时开机,并上报固定电话联系方式。同时,要加强值班,安排每日值班人员,严肃纪律,密切关注动态,一旦发生震情及时上报,快速防范。
局领导小组负责人要对防震减灾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对防震减灾工作措施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干部职工坚决予以批评、教育。
五、防震减灾工作要点
1、迅速了解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2、采取措施做好次生灾害防御工作,加强控制,防止灾害扩散,减轻或清除污染危害,确保机关干部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3、及时了解、收集宏观异常,捕捉更多的地震前兆信息,并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