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
一、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和亟需解决的问题
随着我国西部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现代化进程的推进,我国西部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受了猛烈的冲击,西部地区的文化生态随之也发生着巨大变化。许多依靠行为或者口授才能传承下来的文化遗产大量消失,许多有文化价值、历史研究价值的珍贵资料和实物被毁弃或者流失到境外,大量的传统技艺濒临灭亡。同时在我国西部地区,过度开发、随意滥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也在继续的发生着。可见,加强保护我国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如何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引发了人们的深刻反思。
二、世界各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历史沿革
(一)文化的定义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畴
人类特有的社会现象种类繁多,文化就是其中之一。古今中外许多学者都曾经给予文化各种各样的定义,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两种,一种就是狭义的定义,另外一种就是广义的定义。狭义的定义就是指将所有道德、信仰、风俗、法律、艺术及人类所接受并掌握的才能的复合体;[1]广义的定义则指的是与自然相对应,人类创造的及加工的一切产物。其实就狭义的文化而言,其范围也是难以确定的,因为在内涵和外延上往往存在着歧义的。[2]不同时期,不同流派的学者在讨论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时,所使用的文化概念术语也不尽相同,有民间传统文化、民间文学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等。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10月17日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为与国际保持一致性,学术界便普遍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第二条明确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表述为被各团体、各群体、个人视为文化遗产的各类表演、实践、知识、表现形式、技能及其相关的实物、工具、文化场所和工艺品,其中包括:社会风尚、表演艺术、节庆、礼仪、口头表述和传说、作为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传统手工艺技能、有关宇宙和自然界的知识与实践。
(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各国国内立法和区域性国际条约
上世纪50年代以来,南美洲、非洲等地的国家首先提出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对于域外人士、机构使用他国及地区民间文学艺术赚钱但有不给当地人民报酬以及不正当利用民间文学艺术的行为,要求制定特殊的制度予以限制。到了60年代至70年代末、80年代初,上述这些国家和地区陆续通过了国内立法与区域性国际条约来加强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文化遗产及公有资源在国家立法或者国家条约中被明确的予以保护。其中典型的法律文件有《阿拉伯著作权公约》、《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班吉协定》。
(三)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活动
1990年10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在其中专门规定了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同时明确了民间文学作品的保护原则。1997年5月,《传统工艺美术作品保护条例》问世,明确了命名中国工艺美术珍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等规定。1998年,全国人大起草了我国《民间文化艺术保护法》,在借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精神的基础上,于2004年将该草案改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2002年以来,中国文联、财政部、文化部和国家民委启动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保护工程,对濒临灭绝的重要民间文化艺术采取了一系列抢救保护措施。
2005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加强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见》,就如何深化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出指导性意见。在地方上,一些地方立法机构就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立法保护,如《云南丽江纳西族自治县东巴文化保护条例》、《云南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贵州民族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广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等。
三、检察权运行下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
(一)明确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宗旨。
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同步出现了为什么要保护和怎样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思考,而怎样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决定了为什么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取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践中,出现了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就是大家都将不让非物质文化遗产消失作为保护的努力方向,这一消极保护方向造成了被动保护困境的出现。[3]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经历了70多年的发展,从其发展的历程中我们可以清晰的认识到,任何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制想要得到世界范围的广泛认可和合作,其保护的宗旨都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它的做法是通过提高人们的保护意识,使大家都积极的参与到保护队伍中来,汇集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并运用现代知识提供的现代先进手段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合理利用,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在保护我国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问题研究时,我们必须要明确保护与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立法指导思想,充分认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追求让一些已经过时了的文化不至于消灭,更不是对那些有使用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阻止现代人们对它的利用。正好相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目的是为了更好使其能够发展、并被现代社会的人们更好的、更积极的去利用它。这样才能使我国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立足于世界文化形态多样性的行列中,使其有效的服务于现代社会,并促进现代文明的发展。
(二)国内立法同国际保护相接轨
从国际社会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近一个世纪的历程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性组织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在制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体制中,一些国际条约和区域性条约在其中起到了推澜助波的作用。其中表现比较突出的就是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表达、民间文学艺术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等术语的出现及交替使用就和制定这些条约紧密相连。
1985年以来,我国相继加入了《保护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公约》、《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国际公约。在保护我国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问题研究时,我们应当加强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性组织合作与交流,寻找世界范围内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共同点,在国内立法上保持与国际保护相接轨,并获得世界范围的承认和支持。
(三)制定私法和公法相结合的法律保护体系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发展历程,我们认识到知识产权法从保护私权的角度无法全面有效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问题,制定保护我国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制度应当是一套私法与公法相结合,无形资产与有形财产综合调整的法律体系。这样才更加适合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具体操作可以从三个方面切入:
1.充分利用现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私法层面上加强对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从我国《著作权法》的授权上加快推进西部地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的制定步伐。对一些尚未达到却又比较接近知识产权保护要求的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从技术角度上适当的修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而达到保护的目的。
2.制定保护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基本法,并在该法中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管部门系县级以上的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有义务采用各种行政手段协助文化行政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比如可以从认定、研究、保存、宣传以及专家咨询等方面确定要求。
3.充分利用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比如《风景名胜保护区保护条例》、《人权保护法》、《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文物保护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等,形成一套综合的、立体的,而且是私法和公法相结合的法律保护体系。使我国西部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发扬、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中得到有效的保护。
注释:
[1]曾磊.文化现象与文化发展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P111。
[2]曾磊.文化现象与文化发展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P111—112。
[3]孔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探讨[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P39。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J].人民日报,2013,第3期。
[2]雷全.少数民族文化利益保护研究[J].中南大学学报,2009。
[3]张辽.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的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4]王云.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立法模式的思索[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13。
关键词: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策;机制建设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统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是紧密相连的,正因为如此,目前我国保留非物质文化遗产较多的地方,多为农村或是偏远地区,体现了广大劳动人民的不断创作、积累与延伸发展,是人类社会极为珍贵的资产1。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重要的文化遗产形态。它以传承人为核心和载体,通过口传心授的方式,与时俱进的传承变异,实现延续民族文化基因,丰富民族文化内容的功能。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民进城务工引发的人口大流动、公共文化服务的缺失、承载着丰富的民间口头文字和掌握民间艺术技艺的艺人日益减少乃至死亡,使民众特别是青少年接受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机会越来越少,使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面积地面临着被遗忘、遭损坏以及消失的严重威胁,特别是千百年来流传在民间的口头传说故事、典故等,如果不加一挖掘保护,将会随着时代的变迁逐渐消失。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策
(一)提高村民保护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虽然农村是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源和来源地,可我国在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中,宣传力度不够大,对文化遗产的认识不高。当地村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相当薄弱,很多口头传说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传统的手工艺技能正逐渐被遗忘。因此,要以政府为主导,加大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工作,让广大民众和村民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将民众与当地文化紧密联系起来。因为广大农民是农村文化遗产的创造者和传承者,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者。新农村建设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最大的和最终的力量来自广大的农民,只有动员广大农民积极参与,才能真正取得成效,只有农民的觉醒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最有力保障。因此,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既要坚持以政府为主导,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更要提高村民保护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使村民真正成为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力量。在政府方面,要明确地方各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制定相应的保护方案,并进行相应的绩效考核。
(二)加大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力度,营造保护氛围
当前要以政府为主导,加大农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工作,让广大民众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民众与当地文化紧密联系起来。政府要明确地方各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绩效考核。各级政府可以利用举办各类民俗、民族节日庆典及民间艺术表演团体活动带动宣传。依托节日活动,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广泛性的开展活动,来继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如进行舞龙舞狮比赛、元宵节会展、书法比赛、歌唱比赛、民间舞蹈比赛等;举办各种类型的文化研讨会、推广会及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展示活动。通过一系列的展演活动,弘扬优秀的民间艺术,鼓励民间艺术家的创作热情。此外,为了普及民间艺术,我们可以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平台传播多彩的民族文化。以发掘、收集、整理、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为重点推出一批富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的专题节目、音像资料带、音乐、广播戏、电视文艺晚会以及电影故事片、传说故事汇编书籍、音像文艺带等。做到关注大文化热点的同时,兼顾社会大事,把传统文化不断地弘扬。
(三)加强机制建设,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建立前,要首先建立经费管理机制及相关的激励机制。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经费有限,应根据历史、文化价值,认定其中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或濒临消亡的“非遗”作为重点传承对象,根据具体开发项目进行投资。通过财政拨款、海外华侨及个人多方筹款、鼓励社会捐赠等形式,扶持以“非遗”为创作对象的艺术团体,鼓励它们进行以本地区民俗特色、地方历史故事等为内容的创作、演出;给予民间艺人以适当的资助,鼓励其带徒弟传承技艺;鼓励民间艺术爱好者们成立自己的协会、研究机构、网络等;鼓励对“非遗”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对于国家认为需要保密的民间绝技的传承方式、范围均予以限制。
在保护工作中,对传统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生态保护较完整的区域,除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外,对确属濒危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生态区,应尽快建立保护名录,出台保护政策,落实保护措施,抓紧进行抢救。要进一步完善名录体系评审标准,严格评审工作,逐步建立各级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在制定科学保护计划的同时,要明确有关保护的责任主体;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人,要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支持其开展传习活动,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
在认真摸清家底和分类制定保护规划的基础上,不断健全保护管理制度。凡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前报文化行政部门审批,依法保护后再行实施。在保护工作中,切实做好调查研究,改进完善保护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要大力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努力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水平。同时,新农村建设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不断开拓新的思路与方法,将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象进行深入研究,提炼其精华,传承其有价值的文化因子,使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充满生机和活力。
(四)开拓市场,将文化发展与经济发展相结合以加快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
民族文化作为一种活的资源,我们应充分地继承和发展并加以有效利用。为使文化与经济能相互带动发展,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站;组织民俗及民间艺术表演队到国内外演出及大型民间工艺及民俗展览;制作出版民俗光碟片在海内外发行;建立各种层次的民俗博物馆和以村寨为单位的民俗及民间工艺传习点;出版推出有关“非遗”保护和利用等丛书,作为“非遗”研究的成果积累。在与经济的共同发展中,要注意以追求精神文化的内涵为主,让民俗专家参与策划指导,提高文化品位,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三、结语
在农村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大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活动,提高农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唤醒农民的文化自觉和自豪感;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新农村文化建设,通过新农村文化建设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传播和发展;加强经费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不断健全保护管理制度。开拓市场,将文化发展与经济发展相结合以加快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G1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7-051-03
我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国。5000年的古老文明,漫长的农耕文化历史,以及56个民族多元化的文化生态,显现了中华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资源十分丰富,许多种类或世界独有,或世界第一。据统计,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近87万项,进入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非遗项目有7万项之多,其中1028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7109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8186项“地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53776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文化部公布了3488名部级项目传承人,各省、市、自治区公布了6332名地方项目传承人。此外,我国还建立了闽南、徽州、四川羌族等10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有520多座专题博物馆,197座民俗博物馆。然而,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我国原本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遭受着猛烈的冲击。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我们必须严肃对待的重大课题。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范围和特点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含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我国《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上述两种定义,表述有所不同,但都表明: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在艺术表演活动、关于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与实践活动、手工艺活动等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产生;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具有文化遗产的内核。文化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中所形成的物质与精神财富之总称,因此具有历史传承性和民族性。遗产则是从文化的形成与传承的角度强调人类社会知识与实践之成果的历史久远性。
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1)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即在民族民间流传的口传文学、诗歌、神话、故事、传说、谣谚等及相关濒危的语言;(2)传统表演艺术,即在民族民间流传的音乐、舞蹈、戏曲等;(3)民俗活动、礼仪、节庆,即反映某一民族或区域习惯风俗的重要礼仪、节日、庆典活动、游艺活动等;(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即天文、地理、自然、人文、医药等;(5)传统手工艺技能,即世代相传、技艺精湛、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区特色的传统工艺美术手工技艺,传统生产、制作技艺等;(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即集中体现或展现某种特定文化传统的区域、场所如文化生态保护区等。
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第一,具有特定的民族性。任何一个民族均有不同于其他民族的特点,这些特点可以通过该民族成员的语言、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等表现出来。以特有的语言进行口头表述,以特有的民族风格表演自己的艺术成果,以特有的方式举行各种礼仪活动和节庆活动,以独有的方式表达本民族或本区域的民众对自然界和宇宙认识,以不同的方式展示自己的具有历史传承的手工艺技能,这些均是文化具有民族性的具体表现。第二,具有活遗产性。它不仅向人们传递出一个民族、一个地区历经一定时期的发展而形成的特有文化传统信息,而且更应当具有世代传承的可能与必要,因而也就具有了“活遗产性”。有学者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称为“活遗产”。第三,具有以口传身授方式体现的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是以口头形式通过人们的视觉器官和听觉器官在成员内部集体性地传播、演绎与发展。口头性和集体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上的突出表现。前者是指人们以口头形式世代相传和演进已有的口头传说、表演艺术、社会礼仪、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认识和传统的手工艺技能;后者则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一个或若干个自然人或者团体的产物,而是在不断地被民族内的众多成员传播、演绎过程中,受到无数的传唱者、讲述者、表演者、礼仪司职者、手工艺者不断的琢磨与加工,同时也融入了许多听众、观众的意见和情趣,从而使文化内涵不断丰满。第四,具有利益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享有者享有的权利,其内核是利益,包括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财产利益主要以有体物为其载体而体现,但也包括未被物质载体固定的利益,如人们的表演、技能实践所体现的财产利益。人格利益通过从道德、伦理和哲学等角度对人的人格认识所产生的一种观念利益。
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在最近十年,尤其是最近五六年,从一个陌生的名词逐渐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在这个过程中,从政府到学者到普通群众,都对中国的非物质文化物产抱有相当大的热情。2000年,我国开始为非遗项目申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了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的昆曲名列第一位。当时进入这个名录的,还有日本的能乐。但是当时我们所有的新闻媒体,只是用一个很小的篇幅报道了这件事情。而日本却是用通栏的大标题,把能乐进合国的非遗名录当成他们国家一个非常大的荣誉来报道。说明我们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没有一个足够的认识。这个观念上的差距比2001年中国和日本经济上的差距还要大。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社会已经站在了一个新的平台上,正是由于这一新的平台所具有的综合实力,社会对于文化传统的意义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像“非遗”这样的议题才可能成为社会的焦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其实是我们文化认同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于中华民族宝贵文化创造力的珍重和关切,这种认识上的提高正是和中国经济发展带来的综合实力的提升相联系,这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是一种更有力度的支撑。中国现在是进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最多的国家。现在我国昆曲、古琴艺术等有26个项目被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另外还有羌年、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等三项被列合国亟待抢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而且就在最近,文化部和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中国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颁证仪式,向参与申报工作的95个单位颁发证书,再一次表明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非常重视。
尽管如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仍处在一个初级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力度不够。由于民间文化历史悠久、种类繁多,政府部门长期不够重视,普查工作力度不大,导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状况、存在种类、数量和消失的状况认识不清,缺乏深入和广泛的了解。我国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也相对滞后,如陕西户县的农民画、陕北的安塞腰鼓、青海同仁的热贡艺术、新疆哈萨克族的“姑娘追”、壮族的“三月三”、苗族的姊妹节、云南傣族泼水节等,在数量上明显占有世界总量的很大份额,但仍没有申报成功。
2.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观念滞后,资金技术缺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缺乏正确的开发利用。由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未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保护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得不到系统性解决,保护标准和目标管理以及收集、整理、调查、记录、建档、展示、利用等工作相对薄弱,保护、管理资金不足。观念滞后表现在:一是轻视或忽视民间文化在主流文化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在认识和实践及法制建设中,“文化遗产”被“文物”所取代,“文物”保护被等同于对整个文化遗产的保护,从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得不到足够重视;三是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失是一种客观必然,主张任其自生自灭,无须保护;四是认为目前国家财力有限,无暇顾及,等经济高度发达后,再进行保护。这些认识上的偏差对有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3.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法律保护依据。现有的文物保护法只是将有形文化遗产列入保护范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没有科学的界定和权威的说明,也未能列入该法的保护之下。虽然少数地方出台了地方性法规,但仍不能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
4.缺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及人才的培养,传承渠道不畅。教育领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重视和价值认知,教育与非物质化遗产保护、传承脱节。我国大学中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学科极度缺乏,不能培养提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的社会人才。年轻一代的公民越来越远离本民族的传统文化,生活在充斥着网络、选秀、圣诞节的环境中,而丧失了对民族文化的关注与热爱,中华民族5000年绵延不断的民族民间文化将面临断裂的危险。
三、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了特定民族或群体的审美个性和文化精神,其独特性是其他依附现代工业社会所产生的文化所不能取代的。从某种意义上,它的消亡意味着民族个性、民族特征的消亡。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是口耳相传,诉诸视听而疏于记录和固态化,因而常常是转瞬即逝的、不可再生的。一旦消亡或流失,在落后的记录手段和技术条件下,基本无法恢复或再生。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丰富,但也很脆弱。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许多传统技能和民间艺术后继乏人,面临失传危险;一些独特的语言、文字和习俗迅速消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人员短缺,出现断层;如民间戏曲、戏剧在衰落,年画、剪纸、皮影正在逐渐消失,许多传统的民俗文化艺术如萨满调、子弟书等已经绝灭,岔曲、古琴也濒临绝灭,剩下的摔跤、拉洋片、庙会等生存环境不容乐观。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关系到国家的文化安全、社会的和谐发展和民族文化的血脉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第一,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西方一些国家极力在全世界推销其思想文化,在文化上推行“单边主义”,威胁到其他国家的文化和文化安全。保护不同民族、群体、地域的传统文化,维护世界文化的多样性,成为国际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已意识到保护本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共同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体现。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所蕴含的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的基本依据,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社会文明对话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四、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策
1.加强立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法制轨道。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单靠“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和振兴”等保护措施已远远不够。必须加强立法,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全面的保护。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尚不健全,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虽然将杂技艺术作品列为保护的客体,但仍没有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列入保护范围;《文物保护法》也没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保护的客体。由于立法的滞后,致使许多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的文化遗产不能得到明确的法律保护,制度性因素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影响很大。因此,我们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加大立法的力度。1950年,日本就颁布《文化财产保护法》;1960年,韩国颁布《无形文化财产保护法》;1966年,突尼斯颁布《文学和艺术产权法》,用法律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1976年,美国制定了《美国民俗保护法案》。现在世界上以知识产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家已有50个左右。当然,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已逐步展开。1997年,国务院出台《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云南和贵州先后颁布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2002年8月,《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的建议稿出台,后该法名称改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并成立了专门小组,协调各方加快该部法律的立法进程。2005年3月,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这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首次就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权威指导意见。立法工作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因而,我们必须加大对一些基本问题的深入研究,在实践经验中总结提炼出相关的法律原则并通过立法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
2.提高全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从古到今,从中国到国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式及过程,我们可以看出人在这里面起一个主导作用,人的素质的高低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受保护程度的高低。但就我国目前的国民素质来看,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可以说是举步维艰。提高全民素质这句话已经出现很多年了,但现在看来似乎作用不大。这当然是有原因的,笔者认为中国教育体制上的问题是一个根本原因,很多学校不大注重学生传统道德品质,民族意识的培养。相反外来文化在中国社会流传开来,现在的学生流行的是过洋节日,对国外的东西十分推崇。当然,这是一个无法改变的现实。我们能做的就是希望他们在接受外来文化时,不要忘记中国人自己的文化
3.切实搞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搞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保护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国珍贵的、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首先,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地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情况、生产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有条不紊地做到全面普查,建立县(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
4.尽快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普查、建立名录的目的,是使其大量的、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的保护,有序地传承和发展,以建立和光大传统文化氛围。为此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构建,要做到:(1)建立部级、省级、地市级和县(市)区级的四级保护体系。各级政府应按照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规范运作形式,对纳入各级名录的代表作,通过财政拨付、财政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方式,资助有关历史资料的抢救、整理,以保证其得到切实的保护、传承和发展。(2)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导管理工作运行机制。要真正落实[2005]18号文件提出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责任、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类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既要充分发挥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导作用,也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到保护工作之中。各级政府应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书记任主任。文化行政部门应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建立起完备的领导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各级政府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3)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机制。为当前普查、申报及长远的保护提供理论支持、专业咨询、项目研发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服务,并在专家的帮助下,建立起一支懂专业、善管理的人才队伍。(4)构建文化(艺术)馆系统的业务运作体系。现阶段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与我国现行的以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培训、艺术创作和辅导,特别是民间文化的收集、整理为其主要职能定位的文化(艺术)馆系统的工作内容非常接近,理应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体业务纳入其业务运作范围,担负起所辖区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整理、申报工作,并很好地完成所辖区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库、数据库等信息系统的建立,所辖区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组织展演等任务。(5)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各新闻媒体可开辟专题栏目,教育部门可组织有关专家编写当地各种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乡土教材,供学生了解和传承中国优秀传统文化。通过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培养全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观念和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环境和舆论环境。
5.各地方政府应该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不应该为了本地经济的发展,盲目地去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用一个妥善的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起来。而不是为了获得本地经济的发展不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设立专项基金。同时,加强宣传,将本地的文化遗产推向全国、全世界,例如,通过举办文化节的方式,加强地区之间的交流,因为历史文化遗产并不是个人的,或者某个国家的,而是全人类的。应该加强国家之间、地区之间的合作,互相学习。
6.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与国际接轨。要将更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世界遗产。同时在立法上,既要结合本国经验,又要能得到国际上的普遍认可。可以通过在国外进行文化节的形式,将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向全世界,让世界来关注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在这一基本方针指引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适度的保护与合理的开发,有利于文化遗产的传承发展。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独特的人文旅游资源,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正确处理好保护传承与旅游开发的关系,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旅游开发有机融合,对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旅游产业发展的双赢,有着积极的作用。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性开发的两个基本途径
当今世界已进入遗产旅游时代,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地方旅游业的“金字招牌”。许多地方为了产生品牌效应,增强吸引力,促进旅游发展,都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利用以及包装,以期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发展双赢的格局。
(一)科学有序筛选遗产项目进行开发。要根据旅游区的实际,对所在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进行普查,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地域分布、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为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数据,也为旅游开发和利用提供基本素材。在此基础上,筛选一些对游客具有旅游吸引力、市场前景好并容易转化成旅游产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选择的开发。同时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研究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制定统一的开发规划,以避免盲目开发,重复开发。
(二)结合遗产特点选取合适的开发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鲜明的民众色彩、浓郁的乡土气息、高度的活动性而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要从游客的旅游需要出发,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和现存状态,构建不同的旅游开发模式。一是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村)。非物质文化根植于民间,要通过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村),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设立安全屏障,将遗产原状地保存在其所属的环境之中,使之成为“活文化”,以原汁原味的、活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给旅游者以强大的吸引力,增加乡村旅游的内容和深度。二是搞好节庆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通常以节庆活动、庙会等为表现形式。而节庆活动能在短时间内会聚较大的客源流、信息流、商品流等,产业联动效应大,因此要把那些具有观赏性、体验性的项目挑选出来,通过节庆活动的方式,吸引游客参与,形成相得益彰的效果。对那些有一定市场前景、流传深远、文化内涵深厚、适宜舞台化表演的遗产项目,可舞台演出的形式加于演绎,让游客近距离接触。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要坚持的三个基本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价值是其原真性。在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要把握好一个“度”,即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中找到一个平衡点,趋利弊害,将保护与开发融为一体。
(一)坚持相互统一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旅游开发之间具有双向互动关系,要坚持二者的统一协调,不能盲目的将开发置于保护的对立面上,单纯为了保护而禁止开发,或为了开发而拒绝保护。虽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与旅游产业发展的目标不尽相同,但他们两者之间的相互依存却是客观存在的。不能脱离旅游产业单独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不能抛弃非物质文化遗产单独探讨旅游产业的发展。
(二)坚持适度开发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流动的、发展的,它是植根于民间的活态文化,是发展着的传统行为方式。在开发中要坚持可持续性原则,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和滥用。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活态旅游开发中,要防止过度商业化、低级趣味化和庸俗化。要对旅游开发的适宜性做科学评价,选择合适的开发模式,达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旅游产业同步发展的目的。
于革新,革新的前提必须要继承,而继承和革新的有效途径应该是领军人物的培养。
【关键词】昆剧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特性创造性
2001年,我国传统戏曲中最古老的剧种之一昆剧,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人类口头遗产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2003年白先勇着手打造青春版《牡丹亭》,风靡大江南北。丝竹轻响,檀板微启,昆剧从沉睡的梦中醒来,妖娆恣肆地活跃在人们的视野中。一时间,看昆剧,成为人们追逐的时尚。从沉寂到复苏到成为非物质遗产再到成为时尚,这是多么神奇的过程。面对当下风靡全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回头看看昆剧走过的600年历程,我们在感叹之余,更应该思考,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该做些什么,该怎么做。
14世纪中叶,元末明初之际,南戏流传促进昆山腔产生,为昆剧形成打下基础。明嘉靖、隆庆年间昆山腔经过魏良辅等人的改良形成了清丽婉转、精致纤巧的“水磨调”。其后,梁辰渔又根据改良后的“水磨调”创作《浣纱记》并演出,成功地将单纯的唱曲演变成具有剧情的戏曲声腔。万历年间汤显祖的创作以及沈璟的格律理论,让昆剧创作蔚然成风。康熙年间洪昇、孔尚任振衰起敝,分别创作了《长生殿》和《桃花扇》,使昆剧呈现中兴气象。康熙之后,昆剧渐渐衰落,尤其经过花雅之争,昆剧失去了其霸主地位。从上个世纪20年代至解放初期,昆剧一直处于艰苦困顿之中,幸有传字辈艺人的苦苦支撑才薪火未泯。1956年浙江昆苏剧团的“传字辈”改编排演《十五贯》,“一出戏救活一个剧种”。昆剧奇迹般地绽放新芽、崭露生机。21世纪,昆剧成为“人类口头遗产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再展风华。昆剧走到现在,历经了嬗变、繁华、挫折、重生。
也就是在这样的过程中,中国戏曲的文学、音乐、舞蹈、美术以及演出的身段、程式、乐队伴奏以及编制等等,都伴随着昆剧的发展不断得到完善和成熟,可以说一部昆剧的发展史,就是一部中国戏曲的发展史。细品这几百年,我们不难发现,昆剧经历了不断的继承———革新———再继承———再革新的过程。当然,我们也发现,无论昆剧在这近六百年中如何革新,都未曾背离继承两字。正因为有了继承,昆剧才在无数次的革新中依然保持着其本体特征和文化特性。让昆剧焕发生机的《十五贯》在契合当时政治要求、符合人们审美需要的前提下,也只是在情节的精练、主题的提炼、境界的升华上下了功夫,并没有改变《十五贯》作为昆剧的本体特性。也正是这种文化特性的保持,才使昆剧成为“人类口头遗产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使昆剧艺术在人类文化中获得其无法替代的独特地位。
近年来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争论,两种思路不停地碰撞:一是革新,一是继承。当然也有第三种思路:先继承再革新。不过这第三种意见所说的“继承”,其目的最终仍落在革新上。(早)在中国社会历经急剧转型的年代,当各种西方文化现象相继涌入(破门而入的时期),继承和革新的矛盾就不断地被放大以致引起尖锐冲突、引起一轮轮的社会大讨论和大碰撞,历史也因此在这种否定之否定的不断变革中发展前进。而今如何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更好地推动文化艺术的全面发展,如何找寻处理革新和继承矛盾的契合方式,又一次摆在了文化艺术工作者们的面前。有关资料曾说明:“非物质文化遗产已得到国际的公论,被视为肯定文化特性、促进创造性和保护文化多就对于京剧音乐的创新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由于“样板戏”与“文革”政治的联系,致使很多人至今对“样板戏”的艺术问题讳莫如深。沈利群以自己的亲身感受告诉大家,“样板戏”是众多音乐工作者集体创作的结晶。对此汪人元也指出,不要回避对“样板戏”的研究,以往的创作经验、教训,应成为今天创作的重要基石。
参考文献
关键词:高等艺术教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互动发展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717(2013)05-0013-05
收稿日期:2013-04-30
基金项目:2013年江苏省高校社科项目“基于传统文化资源的民族服饰创意产业发展研究”(2013SJB760038)、2012年江苏省高校社科项目“文化创意产业与高校艺术设计教育创新研究”(2012SJB760035)、江苏省高校优势学科艺术学建设项目及2011年国家社科艺术学项目(11BH061)
作者简介:束霞平(1975-),男,江苏丹阳人,苏州大学艺术学院副教授、博士,苏州大学教育学院教育学博士后,主要从事艺术教育、文化创意产业及设计史论的研究。
自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各国政府的共同推动下得到迅速发展。近年来,在中国各级政府的大力推动下,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成为大家耳熟能详的名词。随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工作的深入开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高等艺术教育一方面必须适应社会发展,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着促进作用,受社会基础包括政治、经济、科技和文化等要素的制约;另一方面也为社会发展及国家建设提供服务,尤其是文化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功能和作用,也当然包括对大学生艺术素质教育功能。因此,高等艺术教育要充分利用高校优势担负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任,切实加强大学生的艺术素质教育,弘扬民族精神,从而达到高等艺术教育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共赢的良好局面。
一、高等艺术教育的历史使命及文化责任
1.高等艺术教育的历史使命
人类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创造了伟大与神奇的文化,构成了人类历史长河的记忆链条,留下了多彩的自然遗产,也孕育了人类文明,创造了内涵丰富的文化遗产,形成了丰富深厚的民族活态文化,造就了人类多姿多彩的生存方式和状态,构成了人类精神文明的完整性。西方现代工业文明的迅速扩张、在全球化经济一体浪潮的冲击下,许多国家的民族与传统文化,包括物质消费方式、生存观念等,都面临强劲的挑战与深层的危机,各民族在历史长河中所创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遭遇着日益严重的生存危机,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不同宗教、不同习俗、不同生存价值等民族文化被忽视。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人们开始关注民族文化的本土化问题,关注生态文明建设问题。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教育,在未来社会的发展中,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及生态文明等五位一体的社会文明建设道路都将面临着机遇与挑战,这就给我们的现代高等教育提出了新的课题。艺术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艺术为媒介来培养大学生的艺术素养的教育,它不仅是对文化有着选择、批判、传承、传播功能,而且还能在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创新文化。其功能一方面是对大学生的审美能力的培养,同时也表现为文化传承与创造,以及培养艺术专门人才。面对全球一体化下的多元文化境遇,我国高等艺术教育将赋予了历史使命,体现了时代价值。大学作为多元文化集汇地,不同文化在这里交流、碰撞、传播与创造,高等艺术教育又担负着各民族文化传承的重要任务。从目前现有的高等教育体制来看,存在两种类型的艺术教育。一种是为以专门培养艺术专业人才为目标的艺术教育,如各种音乐学院、美术学院、戏剧学院、舞蹈学院、电影学院以及各所综合性大学里成立的艺术院系就是这类的情况;一种是作为教育的辅助手段的艺术教育,作为大学生素质教育或通识教育的艺术教育。尽管这两种类型艺术教育的人才目标不一致,实施教育手段的课程有着明显的区别,但其艺术教育的历史使命是一致的,即“以艺术为媒介培养人的艺术能力与艺术境界的教育,其功能表现为对个体素质的陶冶和塑造,促使其健康发展;同时表现为对群体素质的陶冶与塑造,促使社会文明的和谐与提高”[1]。
2.高等艺术教育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文化责任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新的社会文化概念,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大背景中产生的。它是一个民族精神和文化的重要标志,是民族精神的集中反映,蕴含着一个民族特有的思维方式和文化意识,承载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或族群文化生命的密码。正如中央美术学院杨力先生在中国高等院校首届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教学研讨会上所说:“人类漫长的文明史在地球上留下了无数的记忆,今天,人类需要在文化遗产中去辨识、认同自己的身份,也需要在不同文化的交流和相互借鉴中去发展和创造自身。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也正是在多元文化的发展中,在不同、不同文化积淀、不同经济模式、不同价值观念的基础上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2]
作为以文化艺术为媒介手段的高等艺术教育理应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发挥着积极作用,有着其他地方文化单位和个人不可比拟的优势。首先是人才优势。高校拥有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学科,如艺术学、历史学、社会学、文学等各类专业人才,可以从各自的学术视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加以研究。其次是学科优势。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高校的学科越来越齐全,尤其是综合性大学,几乎涵盖了各学科门类,从本科、硕士到博士点不同层次的培养格局已经形成,形成了丰富的科学研究资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学术支撑。其三是资源优势。高校不仅是人才的聚集地,也是收集和保护研究资源的场所,如高校图书馆、博物馆等。其四是传承优势。高等艺术教育不仅要加强大学生的艺术素养,而且也要在传播与创造文化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它不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考察、记录与研究,而且也承担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传承功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高等艺术教育中重要作用
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学科建设中的作用
近年来,高校学术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投入极大的热情,大大推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不同学科的高校学者纷纷从各自的学术视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的学术成果。高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在依托相关学科不仅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独立学科发展奠定了基础,同样会以自己的实践性强的特色影响整个高校乃至相关学科的研究思路及方法。这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所带来的学术范畴的理论延展和范式创新及其成果在高校艺术教育中得到充分体现。各高校纷纷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或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大大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科建设。2002年5月,中央美术学院率先创建并完善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民间文化艺术研究为主旨的新科学,将民间美术作为人类文化遗产正式系统列为大学艺术教育。中央美术学院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科的建立,标志着中国高等艺术教育在社会大的转型变革时期,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发挥重要的历史作用。随后,浙江省地区的浙江大学、中国美术学院、浙江师范大学、浙江传媒学院、杭州师范大学、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六个省级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先后于2007年底至2008年初期间相继挂牌成立,标志着浙江省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全面推开。
可见,各高校之所以如此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工作,不仅是高校艺术教育的历史使命及文化责任,而且推动着传统学科的发展,开辟了新的研究领域,在学科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为高校学者提供更为广阔的学术舞台。正如宋俊华先生所述:“无论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各国政府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宗旨和目的来看,或者从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人类文明可持续发展的伟大意义来说,还是从传统学科发展的需要而言,以及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学者安身立命的角角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学都不仅仅是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之学,而且是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科之学。”[3]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素质教育中的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引入到高等教育体系,成为高等艺术教育的重要载体,这不仅是民族民间文化资源进入高校,是民族文化的传承,还是弘扬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的民族文化教育的整合过程。高校学生通过课程、艺术节、学术讲座、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工作等方式,在大学期间接受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知识,可以增强他们对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认知和热爱,主动融入民族文化的生存土壤,自发接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我教育,培养民族精神,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费孝通先生提出:“文化自觉只是指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明白它的来历,形成过程,所具的特色和它发展的趋向,不带任何‘文化回归’,不是要‘复旧’,同时也不主张‘全盘西化’或‘全盘他化’。自知之明是为了加强对文化转型的自主能力,取得决定适应新环境、新时代文化选择的自主地位”。“文化自觉是一个艰巨的过程,首先要认识自己的文化,理解所接触到的多种文化,才有条件在这个已经在形成中的多元文化的世界里确立自己的位置,经过自主的适应,和其他文化一起,取长补短,共同建立一个有共同认可的基本秩序和一套各种文化能和平相共处,各舒所长,联手发展的共处守则”[4]。因此,高等艺术教育在加强学生素质教育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物质及文化资源,鼓励广大学生积极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来。只有认识到传统民族文化的魅力,才能使青年学生对传统民族文化的认识发生根本性改变,实现从“文化自知”到“文化自觉”的转变,从而学生的素质教育的实效性得到增强。
三、发展高等艺术教育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互动路径
高等艺术教育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种共生关系,是相互影响、相互发展的。共生发展是高等艺术教育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共同利益,一方面,高等艺术教育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载体,以素质教育及专门人才培养为目标,以文化传承为目的,进一步丰富校园文化建设内涵,增强青年学生对传统民族文化的认识,从而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另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可以充分发挥高等艺术教育的人才科研优势,以学科建设为依托,开展合理而科学的保护措施,更好地传承传统民族文化,在促进人类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多样性保护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1.以多学科优势为平台,加快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科化建设步伐
首先,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课程建设。设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注入高校艺术教育教学内容之中,建立系统、科学、合理的教育机制,努力完善相关课程体系,是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科化建设的重要途径。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断推进,除了各级政府大力扶持外,高等艺术教育在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迈出了积极步伐。它不管以何种方式存在,都相应以必修或选修的形式在全校开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民间文化概论、文化人类学、文化产业概论等课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科化建设起到推动作用。其次,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建设。专业的设置将有助于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科化发展。目前,有些高校已在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阶段开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方向,而在本科专业开设亟待加强。高校可以在相关院系相关专业的基础上,凭借学科优势及人才优势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如在高校艺术学院艺术设计学理论专业、美术学理论专业以及人文学院文化产业专业等基础上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努力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建设。其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高校一方面要有组织、有计划安排一批教师进行业务培训,培养一支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保护的专业教师队伍;另一方面聘请一批民间艺人来校担任客座教授,进行学术演讲或教学示范。如上海交通大学“裁云纸社”与卢湾区文化馆联手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李守白在该校开设5堂课为一周期的海派剪纸艺术课。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家大师进校园的活动深受该校大学生欢迎。
2.以高校文化资源库为依托,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种类极其繁多,不仅包括有形文化遗产,还包括无形文化遗产,无论是各种录音、录像、摄影、文字资料,还是工具、器具、手工艺品等实物资料都需要保护。为此,高等艺术教育应充分依托高校博物馆、图书馆等文化资源库优势,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共享。首先,博物馆作为高等艺术教育的重要阵地之一,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所谓高校博物馆是“指各级各类综合性大学或专业院校所属博物馆、陈列馆、标本室,以及由高校管理的文物保护、自然保护单位等等”[5]。高校博物馆隶属于高校,这就决定了它既具备所有博物馆的共性,又不同于其他性质的博物馆。它不仅是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教育和大学生素质教育基地、对外宣传的重要窗口,而且其馆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近年来,新建高校博物馆呈现出由单一学科的专业博物馆向综合化发展趋势,这也是与高校多学科均衡发展紧密相连的结果。同时,科学研究成为高校博物馆的优势和特色,这使高校博物馆不仅成为艺术教育中心,也成为了学术科研机构。正是高校博物馆丰富的藏品、强势的科研力量及大量的专业人才,为高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起到重要作用。其次,高校图书馆作为传播思想文化的重要阵地,它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延续场所,也有着独特的重要作用。高校图书馆不仅具有科学管理的运行机制,还具有信息技术设备、人才、科研及素质教育优势。因此,高等艺术教育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引入到高校图书馆,不仅可以发挥图书馆收藏管理的经验和方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借鉴意义,让图书馆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好的保护、传承,而且还可以使高校图书馆在大学生素质教育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3.以产学研合作为载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产业协调发展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是做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基本方针。保护的根本目的在于传承,而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途径之一。当然,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首先建立在拯救保护的基础上,给文化产业留有更大的发展空间,从而更好地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作用。高等艺术教育可以依托地区及高校丰富的文化资源,加强与地方政府、文化企业合作,通过项目合作的方式,努力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区域文化产业和经济的一体化发展的模式,从而达到高等艺术教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及区域经济文化三方共赢的效果。如上海戏剧学院与泉州木偶剧团合作联办的部级非遗保护项目“提线木偶表演”专业,于2011年1月面向福建省闽南地区及全国各地招收20名学员,合作培养高端复合型人才。这种人才培养具有娴熟的木偶表演技巧、能把握木偶艺术的特点,能编、能导、能演等具有现代创作意识[6]。这为泉州木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人才保障,也为当地发展旅游经济起到推动作用。毫无疑问,当地政府在产学研合作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地方政府作为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主体,扮演着保护实施者的角色,它在政策制订、资金扶持、资源协调等方面都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7]。
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方面作为活态文化,在特定的时空和族群的日常生活中具有特殊的内涵,另一方面作为文化产业开发,必须体现地域文化特色,这两者都离不开它生存的土壤。因此,高校艺术教育就必须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区域加强合作,建立大学生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研习基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创意产业基地,加强与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利用。一方面,通过基地使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投身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中,从中感受传统民族文化的魅力,促进民族文化自觉的形成;另一方面,通过高校广大师生积极参与,充分利用当地丰富的文化资源,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化,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文化创新,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从而使社会利益与经济利益达到高度统一。正如陈孟昕、张昕在“中国高等院校首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教学研讨会综述”中倡导“全国所有高等院校积极地、紧迫地以民族文化整合心态来认知自己的文化资源。尤其是文化遗产丰富地区的高等院校,都应对当地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及文化生产力的发展发挥积极的桥梁作用。我们不能把学术看成单一的文本化、学院化、单向化的封闭研究形式,也不能让学术脱离开活态文化的研究,我们应当使学术在社会发展中起到作用,让保护成为文化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桥梁,保持文化健康和有朝气地发展”[8]。
高等艺术教育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途径之一,无论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还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方面,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同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引入高等艺术教育体系,一方面丰富了高等艺术教育的文化资源、教学手段及方法,另一方面也对高校大学生素质教育起到积极作用。两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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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体育;概念;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G80-054文章编号:1009-783X(2017)01-0132-05文献标志码:A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10月颁布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随之正式成为官方术语和操作概念,在人类文化遗产的范畴中开辟了一个崭新的领域[”。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下文简称“体育非遗”)生动地呈现了各民族人民的生产习俗、生活风貌和,是一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人类社会的历史遗存,更是民族文化中丰厚的精神养料,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但长期以来,由于人为和非人为因素,世界各国体育非遗不断遭到损毁,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发展,这一现象愈演愈烈,尤其是在偏远落后的地区,一些体育非遗项目已经消失或濒临灭绝。学界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应时而兴、亟待解决的课题进行了探索,围绕这一领域所取得的成果已非常丰硕。鉴于此,本文从概念与内涵、价值、保护、传承和发展5个方面对体育非遗研究进行梳理,以期为进一步推进相关研究建言献策。
1.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进展
1.1关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与内涵的研究
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与内涵的探讨,学界基本遵循了一致的解释路径,认为体育非遗是“体育”与“非物质文化遗产”2个概念的交织,该类别文化遗产必须同时满足“体育”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要素;但基于语言和文化背景的差异,国内外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体育”概念与内涵的解读不尽相同,至今没有形成共识。体育非遗尚存在概念与内涵不清、类别归属不明的现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一些具有体育属性的项目,例如维吾尔族达瓦孜、塔吉克族鹰舞等,其类别归属传统体育、杂技、民俗还是民族舞蹈难以准确定位。
李凤梅认为体育非遗可以理解为被某一区域人口或固定群体主要用于健身、娱乐、祭祀、竞技等目的所遗存的各种身体活动形式和知识,以及与之相关的实物、器具和文化空间。彭金城认为体育非遗是世代传承、体现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的形式及相对应的文化空间,包括传统体育技术、动作要领、表演艺术、文化精神等内容。实际上,体育非遗最核心的内涵不是外在的物质表现形式,而是文化持有者在表演和创作过程中含有的特殊内蕴和技艺。从承载主体“文化持有者”的角度来看,体育非遗是“活”的,因而对体育非遗概念与内涵的认识应该是动态的,它随着时间和实践的绵延不断诞生出新的内涵。
1.2关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研究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主要包括文化价值、历史价值、精神价值、科学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目前,相关研究集中于文化价值、教育价值和经济价值等方面。孙健等以传统蹴鞠运动为研究对象,研究认为传统蹴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软实力”主要表现为文化的自信力与凝聚力、沟通力与协调力、传播力和感召力。李成银等认为,武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主要在于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促进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马磊认为,河南省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族传统体育历史价值独特、文化价值内涵丰富、文化传承的原生态性突出、现实意义重大。
通过整理相关资料可以看出,体育非遗价值研究正处于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中。第一,针对体育非遗价值的研究还处于较为分散的状态,尚未形成系统,研究时应当从多角度、不同层面,根据不同需求进行具体研究。第二,缺乏对体育非遗价值多样性与关联性的研究。在探讨体育非遗价值时,我们应该从主体和客体2方面加以考察,不仅要认真研究体育非遗本身,而且要认真地研究体育非遗背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
1.3关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研究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项艰巨复杂的文化工程,要求不同领域的学者和保护工作者结合自身专长,从不同的视角对其进行深入思考和探索。目前,体育非遗保护研究主要集中于保护主体、保护内容、保护方式、保护成效评价等方面。白晋湘针对体育非遗保护的有限性,从分级保护体系、法制保护机制、博物馆、数据库、文化持有者、文化空间等方面提出传统体育文化发展的路径选择。万义认为体育非遗保护需摒弃“原生态体育”的保守理念,厘清保护对象与保护边界,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生态观,注重各生态系统间的动态平衡。张春燕从法律保护的视角对民族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总结体育非遗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袁育霞认为将武术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其保护与发展提供良机,并基于此提出武术的保护策略。
近年来,围绕体育非遗保护的研究非常活跃,部分学者力主“原生态”地保护体育非遗,这种“原汁原味、回归本源”的主张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实现;因为所谓的“原生态”是相对而言的,刻意追求理想中绝对的“原生态”只会是劳而无益,必须以发展变迁的观点考察体育非遗的原生态、本真性。事实上,体育非遗保护的真谛不在于“原生态”“非物质”或是“物质”,而在于“非物质“物质”之间人的生活态度。
1.4关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研究
体育非遗传承研究涉及传承项目、分布区域、历史渊源、基本内容、传承谱系、基本特征、濒危状况、主要价值等多个方面,主要集中于体育非遗传承现状、体育非遗传承原则、体育非遗传承制度和体育非遗传承路径。牛芳等以徽州嬉鱼灯活动为个案,对徽州民俗体育非遗传承特性、传承危机进行研究,提出相应的传承策略。张庆武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角度探讨华佗五禽戏传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为应完善华佗五禽戏管理体制、增加经费投入、加强教育传承和传承人保护等。王书彦等从制度角度入手,对体育非遗传承人的认定存在申报审核制度难以规避地方不当利益、传承人评审标准模糊等问题进行探讨。
从以上对体育非遗传承的研究可以看出,学者们基本采用了“经世致用”为主导的学术研究范式。“经世致用”的宗旨在于密切关注社会问题,敢于面对社会问题,致力于济世安民。近年来,体育非遗的研究表现出尚实务实的特点,有效地促进了体育非遗传承工作的顺利进行,并根据非遗面临的困境进行了合理引导;但相关成果以定性研究为主,得出的结论难免带有主观性,对一些重点问题关注度不高,例如体育非遗的群体传承、教育传承等方面研究不够深人。
1.5关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研究
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正确理解应是具有良好的造血功能,并具备自身的特色。具体来讲,就是要求文化持有者“向内求深度,向外求广度”,向内求深度是指要保持体育非遗自身的文化特质,寻求文化自觉,向外求发展是指开拓视野,不断学习和吸收先进的内容。目前,体育非遗发展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体育非遗发展现状、体育非遗发展诉求、体育非遗发展路径、体育非遗发展前景等方面。苏雄针对粤西民族传统体育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大教育投入、发挥媒体作用、保护民族传统体育环境等建议。杨建营等介绍了浙东内家拳发展概况,认为要厘清内家拳保护、传承与发展等环节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以使该系统工程的工作得到有序开展。郭玉成从传统武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文化发展等方面,总结相关研究成果,认为传统武术的发展应有别于西方体育,走“文化回归”的特色之路。
从以上文献可以看出,人们从不同视角对体育非遗发展进行了探析,为体育非遗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持;但此类研究多是理论上的应然性内容,与体育非遗运行实践中的实然尚有差距。第一,在体育非遗自身发展方面,研究人员没有充分尊重传承群体在内的大众自我选择,缺乏与他们展开有效的沟通,相关学术成果与传承群体、地方民众的认同度相差甚远,使体育非遗发展研究成为高级理论的低级运用。第二,缺少实证研究。“思考”“构想”和“建议”的思辨式研究偏多,基于田野调查的实证研究不足,尤其是细致入微的成功个案研究十分缺乏。
2.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综述
2.1国外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起步较早且脉络清晰
美国、欧洲、日本等在体育非遗领域的研究已有数十年的历史,历经多年发展,其理论体系与实践经验都较为成熟。相关体育非遗研究,主要来源于《国际博物馆》(MuseumIntemational)、《国际遗产研究期刊》(InternationalJournalofHeritageStudies)、《非物质遗产国际期刊》(InternationalJournalofIntanaibleHeritage)等。
在体育非遗理论的建构与探讨方面,美国起步较早,研究成果较为显著的机构包括史密森尼民俗和文化遗产中心、美国民俗中心、国家艺术赞助基金等。始于1967年从事传统知识及艺术的研究、展览与保护工作的史密森尼民俗节就是由前者举办,创立之初非常重视学术性研究和地域文化权利的体现。为方便文化持有者以自己的方式宣传独特的文化,史密森尼民俗节所有的体育非遗活动都安排在国家广场的草地上或临时搭建的舞台上,使得文化持有者和包括体育非遗学者在内的参观者在较为轻松的活动气氛中面对面直接交流。与文化持有者之间的平等对话,保证了访谈的高效,提升了研究者对体育非遗的认识深度。史密森尼民俗和文化遗产中心主任K.Richard认为,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实行中的分离和各自领域的分隔削弱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有效性。RNettleford针对体育非遗迁移现象,分析在迁移中造成的遗产流失、衰亡原因,提出了相应的解决路径。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登录制度起源于欧洲,有关体育非遗理论保护与传承的经验性研究在欧洲也较为成熟。波恩大学、乌尔姆大学等高校尝试将体育非遗项目纳入学校体育活动,为体育非遗研究注入了活化剂。值得借鉴的是德国学者在研究体育非遗项目时,往往选择很小的事件和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然后就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寻事物的发展规律。例如LKong教授从个案的实证出发,运用田野调查法从不同角度阐述文化全球化对体育非遗的危害,各民族应从自身实际出发,促使本民族文化适应新时代的要求。追根溯源,欧洲体育非遗保护与研究工作的成功得益于“文化遗产日”的设立。每年9月的第3个周末,40多个欧洲国家的居民举家出动,朝圣般地参观文化遗产,增强了民众保护体育非遗的意识。
经^数十年探索,日本等在体育非遗传承研究方面,已经形成相对成熟的理论体系。有日本学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在于重视传承人的技能本身,由于传统体育技能等具有“无形”特点而难以把握,因而传承人也被包括在无形文化遗产的范畴。学者M.Shimada认为,日本Soma-Nomaoi(相马野马追)的成功传承主要得益于控制机制的规范化,在保护传承人、保存项目形式的同时对项目内容进行了必要的调整。
盘点国外体育非遗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1)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的建构与探讨;2)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的宣传与管理研究;3)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的历时性、建议性与反思性研究;4)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保护与传承的经验性研究。
2.2国内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逐渐成形但关注不够
随着体育文化的广泛传播和体育产业化进程的加速,体育越来越受到相关学科的广泛关注,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视角审视传统体育随之成为中国体育研究的一个独特领域。目前,国内已有诸多学者从不同研究视角对体育非遗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从研究理论视角出发,例如社会学、人类学、艺术学、法律保护的角度;从研究层次上看,主要有宏观、中观和微观研究;从研究视角的维度,可以分为多维视角和单一视角等。根据具体问题,研究者通常会选择适宜的研究视角。
宏观层面的体育非遗研究是从全社会或整个国家的视角出发,以―些宏大的、整体的体育非遗理论问题为研究对象,强调包容性、概括性和整体性,比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我国传统体育文化保护》、《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体育文化的传承》等,分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传统体育文化之间的关系,探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传统体育文化传承的启示。也有学者尝试将民族传统体育发展、民俗体育文化的保护置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进行研究,例如《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我国少数民族民俗体育文化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野下的民族传统体育发展》。王晓在其论文《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下民族传统体育保护的若干思考》、牛爱军等在其论文《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族传统体育研究中若干问题的思考――兼与王晓同志商榷》中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民族传统体育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类别归属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激发了广大学者对民族传统体育保护的关注。
中观层面的体育非遗研究一般是以局部区域、某一民族或某一项目群的体育非遗为研究对象,例如《贵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的传承和发展》、《我国朝鲜族传统体育的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和《传统武术:我们最大宗最珍贵的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后者出自程大力教授之笔,是中国真正意义上以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研究传统体育的开山之作,截至2016年3月6日,被引267次,在2682篇非物质文化遗产类核心期刊论文中被引频次稳居前三。中观研究是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两者之间联系的纽带,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宏观层面的体育非遗研究只有借助于中观研究,经过中间过渡才能在微观中得到良好体现;微观层面的体育非遗研究也必须经过中观验证,才能具有宏观推广的价值。
微观层面的体育非遗研究是以对某一项目、单个因素或最小体育非遗单位集合体进行的具体研究。研究者采用微观研究,其目的在于对具体的体育非遗项目进行更为详细的解析和定位,例如《灵的皈依与身的证验――河北永年县故城村梅花拳调查》、《维吾尔族传统体育项目达瓦孜的传承与变迁》等。或是通过个案进行细致翔实的研究,对某一个或多个典型案例进行描述、分析和反思,例如《农村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困境及其救赎――以盐城地区义丰龙舞及楼王莲湘为个案》等。由于微观研究的个案研究是针对具体的体育非遗问题,研究的代表性和解释力不足以成为行之有效的推广模式。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体育非遗研究尚存在以下不足:其一,从单一角度思考问题的研究居多,从整体上系统思考体育非遗问题的研究较少(例如,研究过程中将宏观研究、中观研究、微观研究三者融合,相互补益);其二,历时性研究和建议性研究较为常见,反思性研究明显不足;其三,缺乏长期深入的田野调查和个案研究,难以把握相关项目的发展历程、社会结构和影响因素。
3.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展望
3.1完善田野调查方法,形成研究的时空张力
自英国现代人类学代表人物Haddon首次运用田野调查以来,该研究方法历经完善与规范,逐渐成为社会科学各个领域的重要调查方法。体育非遗研究借鉴人类学的田野调查方法至今已取得一定成果,但对其理解和运用还不够深入。第一,研究人员在使用具体方法时对田野调查的共时性存在误读,把进入实地之前所整理的文献资料当成调查的参照,反复印证前人成果,缺少实地调查的探索发现。第二,部分学者将体育非遗田野调查研究的性质定位为定性研究,研究中使用的资料收集方式拘泥于定性方式,较少考虑到定量的方式(例如样本抽样调查等)。第三,部分研究的田野调查时间不足一个农业周期或牧业周期,难以真正了解一种文化现象。基于此,在资料收集和分析方面,广泛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研究范式;在调查研究的视角上,将宏观、中观与微观研究相结合,以确保调查对象的信度和效度;在田野调查过程中,要形成研究人员与调查对象之间的时空张力,切实保证研究的真实性。
3.2法律保护与教育传承并行,延伸实证研究广度
通过法律手段保护体育非遗是最为有效的保护方式,但国际上关于非遗保护方面的正规法律并不多见。我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2月颁布,总体来看,体育非遗的法律保护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须待进一步完善。在法律保护过程中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问题所在,通过实证检验,揭示在体育非遗法律保护中各种内外因素对其产生不同影响的深层次原因和原理。体育非遗教育传承既是一种发展,又是一种对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对培养年轻一代集体意识、文化认同、民族自尊等具有特殊优势,能引发人们对民族生存精神和生存智慧的再认识,被视为现代社会保护体育非遗的一种有效方式。要实现体育非遗教育传承的突围与跨越,就必须打破民间与学校文化主体间“身份有别”的观念,实现体育非遗资源对流,优化课堂的文化空间;因此,强化教育传承实证研究,把践中积累的研究成果应用于具体实践,将是体育非遗研究者的一项重要任务。
3.3扩展研究的主位视角,提高文化持有者参与度
体育非遗承载的主体是文化持有者,充分尊重文化持有者对自我文化的认同态度或真实情感是体育非遗保护与传承的“第―要义”。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政府、经营者和文化持有者之间的博弈关系使得处于弱势的文化持有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话语权遭受剥夺,其主动参与度较低。而缺乏文化持有者的积极参与,所有体育非遗工作都会徒劳无功,因此,要扩展研究的主位视角,促进政府、经营者和文化持有者换位思考,满足体育非遗持有者的利益诉求,提高他们的参与度。首先,必须把体育非遗研究中受到冷落的文化持有者邀请回来,与他们展开有效的沟通,将体育非遗、发生情景和文化持有者构成一个动态系统进行研究;其次,尊重文化持有者的主人地位,逐步引导他们客观地看待自身传统和生活方式,传承体育文化精华;再次,借助政府和媒体的力量,宣传体育非遗的原真性文化内涵,树立文化持有者的民族自信心。
3.4阐释体育非遗本体理论,加强不同学科整合
体育非遗形式多样,内涵丰富,阐释体育非遗本体理论是学界研究的一项重要任务。研究者应发掘已有研究优势,全面分析体育非遗的概念、内涵、特征、价值和分类体系,为构建体育非遗理论体系进行积极的探索。体育非遗研究涉及到体育学、文化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等多种学科,需要整合多学科的理论知识和研究方法,加强不同学科之间的交流与整合。为保证多学科综合研究卓有成效,需做到以下3点:第一,鉴于不同学科拥有独特的理论体系和适用范围,多学科综合的体育非遗研究必须兼顾各学科的特点,在此基础上对相关学科进行融会贯通。第二,不能生搬硬套相关学科的研究结论,只有在不同学科的共同点上找到可以互补的前提,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多学科的有机整合。第三,跨学科研究中严谨对待每一条资料,充当使多学科综合研究的基础资料得到相关学科的相互印证。
1、认真普查,摸清家底
普查摸底是非遗保护的基础,是一项艰苦细致的复杂工作。从2011年开始,利用一年多的时间,深入农村,走街串户,问情况,挖线索,搞调查,走遍了全县的农村、街道。工作中,普查人员严格按照普查的工作要求,做到不漏线索、不漏村户、不漏种类,并从中筛选出有代表性的项目,突出重点,由专门的工作人员重新进行走访调查,完整记录讲述者、传承者或表演者的技艺技能和相关历史情况、人文背景及相关的数据。通过文献调查、实地调查和录音、拍摄照片、录像等多种方法并举,做到资料来源清楚、内容真实、数据可靠。
2、筛选项目,认真申报
3、加强宣传,积极保护
宣传是非遗保护的重要手段。近年来,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颁布,我们召开了座谈会,印制宣传标语和材料,广泛宣传非遗保护的重要性,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我们利用每年的文化遗产日、全民健身日、民间乡艺汇演等,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展演、展示。并制作展牌块,用文字和图片进行详细的介绍,让更多的群众通过多种形式,对文化遗产有更多的了解,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文化遗产的共识,让非物质文化遗产深入人心,让更多的人加入到保护、传承的行列。
4、争取资金,传承保护
资金争取是非遗保护的先决条件。没有资金,就谈不上有效保护。对此,我们积极开展争跑工作,加大资金申报力度。2010年来,先后争取非遗保护资金145万元,全部用于非遗的保护工作。今年,又开展了尧山文化、南鱼龙灯保护经费的申报。随着资金争取工作的不断深入,我县的非遗保护得到有效开展。
5、加强培训,提高水平
培训提高是文化遗产保护的重中之重。对此我们主要做了三项工作:一是举办培训班。一方面,组织专业人员下乡,掌握和发现了一大批优秀的民间文化传承人,另一方面,通过举办培训班,培训了一批基层文化工作骨干和民间艺术的传承人,为非遗的传承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通过以会代训形式,共举办培训班3期,培训专业人员220多人。二是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先后组织成立了隆尧秧歌戏协会、XX招子鼓协会、泽畔抬阁协会,积极开展研究交流工作,提高保护管理水平。三是开展专题培训。聘请省、市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对XX秧歌戏、XX招子鼓、XX泽畔抬阁进行了辅导、排练、提高。为XX秧歌戏和XX招子鼓队购置了部分演出服装和道具,对招子鼓的鼓点套路、表演形式进行了修改提高,使招子鼓更新了形式,更上了一个台阶。
6、交流演出,创树品牌
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关键词:信息时代产业化视角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策略
中图分类号:G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82(2017)05-0296-01
引言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与文化的浓缩和体现,是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过程中形成的一种与精神、文化相关的财富,由于保存载体的限制,导致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存过程中面临丢失的风险。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由于各种新型媒介形式的产生,各种信息技术的应用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必要的支持,例如可以借助互联网、多媒体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进行存储,减少纸质载体带来的风险。我国历来都很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为精神文明建设过程中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取得的成就越来越多,被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越来越多,从事非物质维护遗产保护工作的人员越来越多,民众的保护意识也不断增强,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的提升,可以从产业化视角着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创新,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可以逐渐成为一种产业,不断壮大,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水平。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述
文化遗产是人类在长期生产生活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精神文化财富,形式多种多样,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一种,指的是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实践、观念表达、知识、技能以及与此相关的手工艺品、文化场所等。随着我国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重视程度逐渐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受到的重视程度也逐渐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文化传承发展的重要途径。具体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口头传说和表达,也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第二,表演艺术,例如戏曲、歌曲、舞蹈等;第三,社会风俗、礼仪、节庆;第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第五,传统的手工艺技能。随着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越来越深入,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也越来越细致,从当前情况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限于文学和艺术的领域。
二、产业化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产业化”原意是指国民经济的各种生产部门,有的时候也专门代指工业,随着产业革命和第三产业的兴起,产业的概念越来越广泛,提供物质产品、流通手段、服务劳动的企业或者组织也可以被称为产业,某项活动也可以被称为产业,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产业是一个有着十分明显的市场属性的词语。
产业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也有紧密练习,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通过市场化和产业化途径,可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系统地综合起来,从而使得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不断提升。产业化是一个动态过程,简单来讲就是要实现市场化,即要用市场化经济理念形式对某项产业进行管理,使得产业发展规模不断壮大,同时要以营利为目的。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而言,从产业化角度来讲,当前我国已经初具规模的文化产业就可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发展提供支持,传统的文化产业指的是对各种艺术进行市场化管理,从而获得利润,例如小说、影视作品等,是最常见的文化产业形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产业化发展,也可以对这些文化产业的经验进行借鉴,要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对其艺术价值进行保护的过程,更是要挖掘其艺术价值,将其转化为产品,通过产品再产生经济效益,并且结合产品流通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文化内涵进行弘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产业化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与市场结合起来,从而使得遗产保护可以形成产业化、规模化,并且能够对各种文化遗产进行统一,对资源进行整合,真正挖掘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价值。
三、产业化视角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1.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产业化之间的关系
产业化是从市场经济中产生的一个概念,从本质上来讲,产业化就是市场化,是追求利润的过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润空间十分巨大,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产业化发展过程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过度关注利益和利润,从而忽视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持续性和长远性。因此,在产业化理念基础上,必须要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产业化之间的平衡关系,从产业化角度来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利用,可以带动当地的经济发展,从实践来看,有的_发商只注重经济效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认知程度不够深,因此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滞后于产业化设计,过度开发利用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导致遗产受到损坏。对此,政府必须要发挥主导作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产业化综合起来,以保护为先,在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上才能进行各种产业的开发。例如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过程中最常见的形式就是旅游业,通过对一些具有民俗风情的地区进行旅游开发,带动当地的经济水平增长,在这个过程中,各地的文化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部门必须要起到主导作用,设定文化遗产保护策略用于产业化和市场化指导,在确保不会对各种文化遗产产生危害和破坏的前提下才能进行旅游开发,并且在旅游管理过程中也要加强对文化遗产的保护。
2.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市场化评估监测机制
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市场开发工作的不断深入推进,为了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应该要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市场化评估监测机制的完善,从而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市场化开发过程中也能得到相应保护。当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市场化评估监测的任务主要是由政府承担的,在管理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疏忽现象,所以导致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市场化开发过程中被过度开发和利用,这种做法会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损坏,甚至可能会永久消失,是一种巨大的损失。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过程中,文化部门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市场化后的评估、监测以及规范化管理过程中,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文化部门可以及时与要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过程中的所有层次的利益相关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召开会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一些影响文化遗产价值的问题进行讨论,做出评估,并且对开发过程进行监督,对于过度开发行为要及时制止,如果由于开发商的随意开发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破坏,还应该要追究其责任。
3.寻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与发展空间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产业化发展,必须要坚持整体保护的理念和原则,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前提下,还应该要探索更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单纯地利用各种档案信息并不能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只有真正让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市场,成为市场的一部分,才可能会让更多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所了解。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包括生态环境、传承谱系的有机文化整体,因此在对其进行保护和开发的时候要培养全局意识,不能人为地割裂文化遗产与其生态环境以及与文化整体的关系,要看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是一个动态过程,想要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则必须要在市场化过程中结合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和时代背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可以实现对遗产传承方式的创新,追求“本真性”和“创新性”。
结语
综上所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社会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精神文化财富,在新时期必须要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从产业化角度着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和利用,可以实现对文化遗产的充分利用,并且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弘扬,但需要注意的是,必须要把握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市场化开发之间的关系,以保护和传承为目的进行市场化开发,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水平。
参考文献
[1]陈玲.产业化视角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J].南风,2016(23)
关键词:非遗;数字化;保护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明确规定:“非物质文化保护工作,是对非遗“生命力”的明确与强调。”换而言之,非遗是基于特定时代背景下的精神传承,以代际性和活态性、情境性以及实践性的特点,依据自身独特的方式存在并发展,为社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而在此基础上,数字化技术的衍生,不仅是对非遗生态及观念的改变,更是以外在存储或宣传的方式,彰显非遗的可能性、合法性,这既是对非遗生命力的诠释,又是非遗保护的必经趋势。
一、对非遗数字化保护的分析
1.含义
顾名思义,非遗数字化保护是指:利用数字采集和存储、处理、展示与传播等现代技术手段,经转换、再现以及复原等操作,将其演变为数字形态,并通过新视角的诠释和解读,以新方式的保存为基准,对其加以合理运用,用以从源头上达到非遗保护及传承的目的。
2.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2011年6月)中,第13条明确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情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护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该项法律的颁布,是在法律的角度上对非遗数字化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强调。此外,非遗数字化保护工程的启动,是依据数字化技术,将非遗予以全方位保护及传承。例如:陕西和等地非遗数据库的创建,为其数字化保护及传承奠定有利基础。
3.保护技术
传统非遗保护工作的开展,虽可对非遗予以传承,但因对其的“伤害”,逐渐被现代技术所取缔。如计算机技术的运用,主要采用非遗图像、音频与文字记录的方式,以“虚拟再现”的层面,构建非遗数据库,这是当前非遗保护的核心策略、关键手段。其中,非遗数字化技术包含保存与存档技术、虚拟再现技术、构建数字博物馆。
首先,保存与存档技术。信息获取作为非遗数字化保护存档的首要内容,是以高精度扫描仪、相机为辅助,经非遗信息采集和编辑工作的开展,将其演变为数字化格式,便于光盘和硬盘等介质的存储,以此达到非遗安全且长久保存的目的。其次,虚拟再现技术。通过数字摄影、虚拟现实以及三维模型等技术,将非遗于还原的前提下创建虚拟情境,尤其针对濒危非遗数字化保护工作,借助虚拟复原和多维度演示等层面,实现针对性保护、传播的目的。最后,构建数字博物馆。数字博物馆是对非遗信息的整理加工,以数字化系统的辅助,对信息加以分类编辑后,存储至数据库,便于用户选用链接、搜索等形式对非遗信息资料的快速查找。
二、加强非遗数字化保护应采取的措施
1.优化建档方式
数字化保存及记录工作的开展,是非遗保护的关键措施,具体可从以下几个层面予以实现:其一,非遗文献和图片、影像与碑刻等资料的整理,以数字转化及存储的层面,构建非遗文献数据库;其二,非遗实践工具、场所及产品的记录,以文字、图像和音像等格式差异,将其分类储存;其三,结合数字化技术的运用,时刻关注非遗动态实践,依据动态立体、高清记录的层面,对其予以全面性存储。
对于传统非遗保护方式而言,数字化保护具有存储灵活、传播迅速、应用广泛的优势。其中存储灵活:鉴于数据存储载体、容量以及格式的逐步优化,非遗数字化存储俨然成为社会发展的主流,既是对非遗存储空间、成本以及管理等流程的缩减,又可为非遗盘活创造条件;传播迅速:经电子存储,非遗信息传播、复制、编辑等效率得以全方位提升;应用广泛:数据分析、统计和查询、检索、加工与应用等均对非遗资源予以多元化利用。
2.优化宣传模式
相较于非遗数字化存储,其宣传工作也以资料、器具和实践等层面获取相应的非遗记录信息,但非遗数字化宣传工作是以展示、展演与展览等为辅助,通过向外来者、拥有者、传承者间的非遗信息宣传,促使人们达到非遗保护警示的作用。由此可见,在进行非遗数字化宣传工作中,若要从根本上达至最佳宣传效果,则应对其数字化宣传的特性予以全方位明确,即是对传统非遗保护展示、展览等模式的突破,更是其跨族群和跨时空宣传的根本;打破非遗静态和平面展示的局限,如借助数字化技术,优选3D虚拟技术和高清扫描技术,将非遗予以立体化及动态化实物综合展示的背景下,落实跨时空传播的真正内涵;以单向展示和宣传为基准,结合人机互动、体感技术等技术,逐步强化非遗数字化宣传体效果。
3.优化传承措施
非遗教育和传承是其保护工作的核心宗旨,即主要利用传承者间的精神交流,如心授、言传身教等手段,配以文字或图像的传承手段,达到非遗传承的目的。但是,伴随数字化技术的系统化介入,非遗传承周期明显缩短,提升传承效果。再者,非遗传承在于对“术”、“道”的统一,如“术”代表非遗传承技术和工艺、仪式等;“道”则代表非遗传承的内容,常见传承技巧和技能、传承信仰与观念。对此,非遗数字化传承,应在“术”、“道”传承的基础上,对数据采集与分析等模式予以全面思考,用以达到传承者心理变化、创新特点揭示的目的。
三、结语
总而言之,非遗作为民族“记忆”,其非遗保护、开发工作则属于人们不容忽视、义不容辞的责任。数字化非遗保护,是通过新保护路径的开辟,融合非遗保护、文化发展等活动,构建新型非遗传播、传承新趋势。总之,笔者建议人们应在非遗保护中,高度关注数字化技术的运用,结合对非遗保护内容的全面解析,将其数字化保护工作落实于实处。
参考文献:
[1]卓么措.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研究[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3,32(8):225-227.
[2]姚顺翠.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与开发研究[J].青年时代,2015(20):59-59.
此次大展以41个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为主,从全国精心选取了188项在非遗生产性保护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类项目参加展览,邀请了近170名部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现场展示精湛技艺。展出珍贵实物近2000件,分为绘饰生活、文明天下、抟泥成器、点石化金、锻造辉煌、品味醇美、经纬天地、锦绣人间、悬壶济世和春色满园10个展示部分。
开幕式上,文化部蔡武部长发表了重要讲话,他指出,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下,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已初步构建起符合我国国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体系。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成为新时期文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蔡武指出,生产性保护方式统筹协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传承发展的规律,不仅有利于增加传承人和当地人民群众的收益,提高其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而且能够促进文化消费、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近年来,文化部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工作,此前命名公布了第一批41个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树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典型,并将印发《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为开展生产性保护工作提供科学指导。
蔡武强调,这次成果大展是文化部等部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具体措施,目的是在总结非遗生产性保护基本经验、做法的基础上,集中展示各地开展非遗生产性保护取得的丰硕成果,引导全社会充分认识非遗生产性保护的意义和内涵,促进其健康深入开展,同时丰富节日期间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这次展览对于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遗保护工作方针、发挥非遗资源的独特优势、促进非遗生产性保护深入开展和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也将做出积极贡献。
关键词: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宣传;发展
中图分类号:G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3)33-0247-01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自然环境的矛盾越来越深,为使经济的发展在社会和谐的背景下进行,就必须重视和谐文化的建设,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的现实意义和悠久的文化底蕴,是和谐文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但能构建和谐社会,还能刺激社会经济的发展,从而出现双赢的局面。
一、建立完善的“非遗”保护体系
建立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是整个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要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构建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承、弘扬中华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替代的作用。建立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工作机制,切实执行落实“非遗法”,设立专项保护资金,纳入到政府财政预算,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制定传承人保护计划,完善四级名录保护体系,加强普查成果的研究整理与保存。加强“非遗”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业性很强,涉及范围广,要取得卓有成效的“非遗”保护,就必须努力建立起一支真正素质高、业务精、热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优秀人才队伍。要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和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
二、重点项目保护
明确“非遗”重点项目保护,是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有效保护的切入点。重点项目的保护,主要是针对地域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科学的论证和划分,既要客观又要有重点和分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应当制定重点保护规划,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对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濒临灭绝、亟待抢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重点优先保护,采取图像录制、图片采集、文字记录、实物收集等一切有效手段进行收集并建立数据库,经论证后,按级别积极申报进入名录保护体系,对重点项目进行深入发掘、整理和研究,扶持鼓励重点项目的传承和传播,采取展示、展演、宣传和推广等积极措施,加大对重点项目的保护力度,使一批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抢救保护。
三、“活态”传承是非遗保护最有效的方法
我国的传统文化是传承的文化、是传人的文化,代代相传、口传心授是其独特的传播延续方式。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关键在于人,尤其是针对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积极有效保护。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才得以保存,得以流传至今。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最理想的方式就是“活态”传承。
(一)名录项目保护
建立本地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对那些确有历史价值、文学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项目保护,要鼓励积极申报部级、省级、市级、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全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调查工作,摸清家底,建立起四级名录保护体系。
(二)传承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是人的存在,要想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要保护其文化形态,更重要的是以人为载体的知识和技艺的保护与传承。要健全传承制度,加大对代表性传承人、学艺者的培养和扶持,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建立传承人档案,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经济保障,政府要大力支持和鼓励传承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做好非遗知识普及教育,加强对熟练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技能艺人的跟踪调查,有针对性地进行有效保护,支持和提供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把“活态”保护和传承保护结合起来。
(三)节会保护
利用“文化遗产日”、宣传民族民间传统节日,扩大知名度,提高影响力,充分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魅力。举办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展示活动,搭设传统手工技艺展示平台,以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展览、展演、讲座等宣传展示活动,积极培育传统表演艺术精品项目,促进优秀文化传播和弘扬,让人民群众共享非遗保护成果,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民族民间传统节会中复活。
(四)基地保护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传承基地和生态保护区等各类载体,弘扬优秀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通过本真的形式再现给世人,让人们感受到传统文化的无限魅力和原汁原味的民风民俗,使民间习俗、绝技、绝艺在基地保护中得以存活、传承,让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社会、融入生活,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将基地保护和活动保护结合起来。
四、非遗与旅游发展有机结合
非遗与旅游、与文化发展有机结合,是“非遗”生产性保护的一种常见模式。发掘、抢救一个“非遗”项目,不是要把它们放入博物馆,而是要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性文化空间,充分展示传统文化的丰富性和独特性,让人们通过旅游,真实地感受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在我们的身边,使民众有一种认同感、历史感和归属感,将文化资源优势转换为经济优势,让文化旅游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五、创新宣传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的特殊文化形式,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也催生了人们对更高精神文化的需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当今热门词语下,人们对传统文化的认同感、归属感心理日益强烈,人们越来越意识到,那些涵盖在民族民间习俗内的古老传统的智慧与价值所在。要积极运用现代技术传播平台,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宣传展示,不仅要靠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宣传,更重要的是注重传统文化的教育,要让优秀的传统文化走进学园,让青少年了解和感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魅力和精神,利用一切宣传手段,营造良好氛围,凝聚全社会有识之士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六、正确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发展的关系
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保护与传承、传承与发展的关系,要认真贯彻抢救第一、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方针,要正确理解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保护和传承我们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传承是发展的基础和条件,而发展和合理利用又是创新的基础和动力,发展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和传承,它们又是紧密相连、缺一不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将其中的优良基因延续不断地传承下去,并在传承的过程加以发展和创新,进行活态保护和活态繁衍,在繁衍中得到发展壮大,为人类服务、为社会服务,为建设先进的社会主义文化服务,使经济和文化协调发展。
当前,轰轰烈烈的“非遗”保护,已成为全社会普遍话题,它承载着中华民族五千年劳动人民的智慧,反映了时代烙印,见证了中华文明历史发展与辉煌,是研究我国历史延续,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文化的结晶,包含了人类历史长河中遗留的文化精粹,是一个民族精神风貌的集中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精神文化的重要标志,内涵民族特有的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稳步推进,发展有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已经建立,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取得新的进展,生态文化保护区初步形成,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得到有效保护、传承和发展。
七、结语
综上所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任务极其艰巨,只有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自己民族文化建设的重大意义,再切实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才能在真正意义上传承民族文化思想。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