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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的特征范例(12篇)

栏目:报告范文

网络暴力的特征范文

作者简介:刘志刚(1974-),男,江苏徐州人,中共江苏省委党校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网络文化、电子版权;常璐(1978-),女,江苏泰州人,中共江苏省委党校图书馆员。摘要:网络文化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依托多媒体技术与互联网传播环境,网络文化体现出娱乐消遣性文化与价值解构文化的双重特性。网络传播领域的各种文化乱象,从不同侧面反映了这种全新文化形态对网民文化价值观念和道德伦理取向产生的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网络流行语折射出网民的草根精神,网络恶搞体现了常常越界的现实批判精神,网络暴力源于网民和媒体失去法律与道德底线,而网络炒作则无限放大了网民的病态狂欢。

关键词:网络文化;乱象;解读

中图分类号:G2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605(2012)05-0056-05

一、网络文化传播领域乱象纷呈

互联网凭借技术与受众优势,放大了当前文化传播领域的浮躁风气,诸如严肃作品频遭恶搞,演艺界、娱乐圈名人私生活被无限放大,网民个体争相出位等,这些都不同程度折射了网络文化领域的无序与纷乱。

1.群体性公共事件催生的网络流行语

作为一种特殊的语言现象,网络语言用诙谐而简洁的方式传情达义,例如用“板斧”代表讨论版版主,用“杯具”表示“悲剧”等。而网络流行语则有别于一般意义的网络语言,它的大行其道,大多源于各类群体性公共事件。例如“俯卧撑”起源于“6·28”贵州瓮安事件,“躲猫猫”发端于云南一男子在看守所离奇死亡事件,“打酱油”则是广州市民被电视台记者问及对“艳照门”事件看法时的戏谑之言;都江堰教师范美忠因在网上发帖,详述自己在汶川地震中弃学生而逃的经历得名“范跑跑”;安徽长丰教师杨经贵因在讲台充当看客,对两名学生上课时打架导致一人死亡不闻不问被冠以“杨不管”;2010年河北大学校园车祸事件,让那句“我爸是李刚”成为流行语,表现了民众对权力阶层的声讨,彰显了社会监督的力量;2011年“7.23”温州动车追尾事故中,铁道部发言人王勇平的回答,让“至于你信不信,我反正是信了”迅速流传,引发公众对政府处理公共事件应持有态度的反思。

随着网络流行语的盛行,各种网络体也应运而生。网络体是伴随互联网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网络特有的语言文体,其最初是由一个吸引眼球的帖子、一次网络集体恶搞而形成的短文、诗歌等,形式自由,特点鲜明,拥有非常高的关注度。目前有蜜糖体、红楼体、纺纱体、梨花体、脑残体、走近科学体、装13体、咆哮体、凡客体、淘宝体等文体。后来,因为众多公共热点事件又出现很多带有戏谑、调侃的网络体,诸如李刚体、3Q体、高铁体等。[1]网络体成为网民在网络空间疏解情绪、表达意见的方式,不断掀起全民大造句的风潮。

网络流行语和网络体是网络文化背景下的一种文化现象,传播者通过表现生活的新鲜、刺激、娱乐、享受以及对现实的不满、调侃等来吸引受众,其价值取向是传播者在处理价值关系时所持的立场、观点和态度,能反映时代和社会心理的变迁。

2.草根网民娱乐至上引发的网络恶搞

“恶搞”一词来源于日语的“KUSO”,起先由日本游戏界传入台湾,然后从港台地区传播到中国大陆,是指对公众熟悉的人物或事物根据个人意愿进行大胆、夸张和具有讽刺意味的重新定义和打破传统理解的没有明确因果关系的重新诠释。[2]有学者还从文化渊源和技术背景两方面对网络恶搞行为作出界定:“以各种影视经典为母本,以当下社会事件为素材,利用多媒体技术将母本画面重新剪辑并配音,通过戏仿、拼贴、反讽、夸张等艺术元素赋予全新意义的以自娱、娱人为目的的文本,并通过互联网实现世界范围内信息传播和资源共享。”[3]

在网络恶搞盛行以前,影视作品领域的恶搞早有先例。从周星驰主演的《大话西游》对古典名著人物形象和故事情节的颠覆,到《武林外传》等娱乐肥皂剧对“江湖风雨”包括现实世界的演绎和嘲弄,都或多或少地对文艺作品或文化现象进行了恶搞。而网络恶搞则将这一行为发挥到了极致,从早期火爆一时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视频,到恶搞陈凯歌导演的电影《无极》,再到后来恶搞前央视足球节目主持人黄健翔“解说门”事件,由电影《让子弹飞》恶搞出了“让油价飞,让股价飞,让工资飞,让房价飞”,恶搞之风越刮越猛。有人甚至成立了恶搞组合,创作了专门的“恶搞剧”。“恶搞”对象也从一般电影、电视剧、流行歌曲,发展到“恶搞”名人名著甚至红色经典作品。《红楼梦》中的贾宝玉变成了“”中的造反派,《铁道游击队》被恶搞为《铁道游击队之青歌赛总动员》,“雷锋是因为帮人太多累死的”、“是摔倒了才堵枪眼的”、“为什么牺牲,因为被炸药包上的两面胶粘住了”,如此等等。草根网民娱乐至上的思维导向,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巨大争议,也引发了对网络恶搞行为底线的拷问。

3.驱利性媒体、非理性网民共同演绎的网络暴力

2007年北京某大学发生的姜岩跳楼自杀事件,被称为网络暴力第一案。众多网友通过人肉搜索的方式,纷纷声讨姜岩丈夫王菲的婚外情行为。此后,2008年香港娱乐圈发生了“艳照门”事件,引发了一场大规模的集体窥私。2009年河北杨某为报复女友,炮制出轰动一时的“艾滋女事件”。2010年号称“中国第一车模”瞿凌(艺名兽兽)的不雅视频传播事件,无论是前男友杨迪的恶意散播,还是网络媒体的推波助澜,都使“兽兽门”事件引起公众极大关注。2011年10月,因不满淘宝商城提高准入门槛,7000小卖家攻击淘宝商城,淘宝拒绝妥协,引发了一场由少数淘宝卖家主导、更多网民参加的网络“暴动”。

网络暴力不仅能让少数人颜面扫地,让部分商家利益受损,还常常直接酿成悲剧。2007年2月,旧版《红楼梦》扮演者陈晓旭在长春百国兴隆寺剃度出家的消息,引发新闻媒体长达三个月的关于陈晓旭的新闻挖掘。为吸引受众眼球,各类媒体更是开始相继爆出“独家新闻”,从陈晓旭的家人、同事到昔日《红楼梦》剧组导演与演员,乃至她的前夫与昔日恋人都遭到了媒体的轮番盘问。而在韩国版“崔真实自杀”事件中,网民与媒体则直接演绎了网络暴力致人自杀的悲剧。2008年10月,凭借《星梦奇缘》被韩国演艺圈誉为“永远的灰姑娘”的韩国演员崔真实,因高利贷等负面谣言传播受到伤害,选择在刚刚踏入不惑之年的时候遁离尘世。

4.幕后推手配合出位表演进行的网络炒作

自2003年以来,网络中出现了一种代表性力量,以出位的言行、火辣的身体、暧昧的文字、涉性话题,不断冲击着互联网络和网民的感官,逐渐演变为网络领域的独特景观和文化现象。2003年末,以木子美为代表的一批“文学新人类”女作家,以自己及周边的生活为原型,在作品中对进行大胆描写,被评论家称为“用下半身写作”。2005年,网民“芙蓉姐姐”横空出世,“坚持不懈”地在水木清华BBS上张贴自己前突后翘的生活照。她以离经叛道的文字、造型奇特的自拍图片伴随近乎“自恋”的自信精神,创造了网络论坛千人以上同时在线等待她“妩媚”姿态的神话。2010年,一名叫罗玉凤的女子通过一纸极其苛刻的征婚条件表现出的无所顾忌的病态型自恋人格吸引网友的眼球,其雷人语录疯传于网络,被称为“凤姐”。她的夸张言辞、文盲类说辞引起国人的反感,同时也引起大众猎奇的兴趣,“信凤姐,得自信”成为其知名口号,目前在新浪微博上,凤姐拥有高达140万的粉丝。而另一网络名人小月月则被描述为拥有凤姐一样“伟岸的身高”,又有芙蓉姐姐般“健硕的体格”;但凤姐、芙蓉姐姐不能比的是小月月的“重口味”,她被贴上“人格变态”、“倒错”、“怪癖症”等标签,被塑造成一个无比雷人甚至令人作呕的形象,网友称之为最极品女,网民中还因此形成了一个叫“拜月神教”的虚拟团体。2011年的“郭美美”通过微博炫富,更是将网络炒作推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郭美美自称是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而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她的炫富行为因为牵扯上中国红十字会这个慈善机构,引发了网友对红十字会的质疑。其后又有著名经济学家郎咸平访谈让郭美美事件不断升温,而郭美美本人则借此炒作进入娱乐圈。

二、网络文化乱象解析

网络文化具有商业消费性、娱乐消遣性、价值解构性的多重特征。首先,网络文化是一种消费文化。在网络技术的支持下,艺术和文化不断扩张和泛化,并迅速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而形成了网络消费文化。[4]这是在商业消费时代背景下形成的以符号消费为目的的文化。其次,网络文化是一种娱乐消遣性文化。借助现代网络技术的传播力量,网络文化的娱乐性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从对“性描写”的迷恋,到“暴露僻”式的自我表现,以及对“下半身写作”的顶礼膜拜,网民个体和网络媒体成为了取悦公众的娱乐工具。再次,网络文化是一种价值解构文化。网络文化与生俱来的可复制性大大降低了文化产品生产和传播的门槛,使文化由过去少数精英掌握变成公众广泛参与的娱乐狂欢。网络文化解构了文化的原有阶层和社会的架构,否定了传统关于文化的高雅与粗俗、高级与低级的定位。

网络文化呈现的泛娱乐化和低俗化不良倾向,扭曲了社会的真实环境,破坏了社会的道德观和价值观,网民个体的社会责任感逐渐淡漠,网络媒体的传播公信力不断下降。尼尔·波兹曼在《娱乐至死》一书中,对“娱乐的泛化”提出尖锐的批评。他认为,应该对娱乐文化的无限扩张有所警惕,谨防其对我们“美”的生活造成无限伤害,对我们追求高层次精神享受形成桎梏。[5]当一切都以娱乐为价值尺度的时候,高尚的道德、和谐的社会环境都容易被破坏。粗鄙化的网络娱乐也容易使人类的精神生活丧失应有的精致和高雅。[6]216网络运营商和媒体从业人员不能只顾处心积虑地制造热点和追求商业利益,更需要承担起必要的社会责任。

1.网络流行语反映出来自于网民的草根智慧,折射出网民关注社会热点事件的草根精神

网络流行语是网络上流行的语言,是网民约定俗成的一种语言表达方式。网络流行语的存在和传播,既是一种语言现象,又是一种文化现象。互联网催生了网络流行语这一独特的网络文化现象,并为其传播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和平台。网络流行语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网络时代的特点,与现代人类生存方式和思维状态密切相关。近年来,涉及社会公共热点事件的网络流行语明显增多,反映出年轻网民对传统语言体系的叛逆和互联网“娱乐至死”的特性。学者朱大可在《流氓的盛宴》中提及网络流行语,并将其划归到“哄客”群体名下,“哄客就是用酷语、色语和秽语对公共事件或人物进行道德、美学评判的匿名网民”。[7]从现实来看,“哄客”适应于网络这个广泛的话语平台,网民们以匿名的身份扮演着起哄的角色,并由此而形成国家主流话语、知识精英话语之外的第三种重要的民间声音,透露出大众对公共事件抱着值得玩味的心态。

大部分网络流行语来自对现实世界的关注,网络语言反映网民群体的思维活动特征,另类独特、格式化和无序化的网络语言风格,表现了网民群体的自我中心、飘忽迷茫的思维状态。[8]层出不穷的网络流行语背后体现着网民草根的智慧。网络新成语“正龙拍虎”,精辟地映射了少数官员明目张胆的政绩造假、愈演愈烈的渎职作风。“打酱油”和“酱油党”的流行,代表了普通市民的懈怠态度和对被热炒过头的话题的厌烦。而网民口头禅“俯卧撑”,既是对瓮安事件中李树芬死因的关注,也是以一种调侃的方式间接地表达对于“刘某晚上10点在大桥上做俯卧撑”这一离奇做法的质疑。在某网站评出的当年十大网络流行语中,涉及社会热点公共事件的就占了一半。[9]2312008年的“很黄很暴力”、2009年的“欺实马”、2010年的“我爸是李刚”等网络流行语也同样与社会公共事件密切相关。这类事件不仅对网络文化的走向起到推动作用,还将对现实社会的文化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网络流行语作为网络民意的另类表达形式,在一些重大社会公共事件发生时,直接或间接地反映了网民的态度和心声。使用网络流行语,并非纯粹的跟风或时髦之举,它代表着一种思想的萌芽,透露出民众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件的态度。网络流行语产生了巨大的舆论能量,还常常反作用于现实社会的舆论场,对公共事件的处理施加了无形的压力。

2.网络恶搞体现了网民的现实批判精神,部分行为又常常无视价值判断的边界

恶搞已从一种特殊的文化形态走向了大众,继承了“无厘头”的特点,借助网络参与自由和双向传播的特性,形成了一种以戏仿为主要行为特征的,用调侃或游戏的心态对文艺作品进行解构的另类创作风格。由于这类网民行为或恶搞作品表现出一定的共同趋向或特征,网络恶搞成了网络时代的文化现象。对精英文化和主流意识形态的戏谑或讽刺,以及对社会权威和中心的颠覆与反抗是恶搞文化的典型特征。[10]它是一种在大众娱乐狂欢时代的语境中通过网络媒介传播亚文化现象,体现了颠覆经典、解构传统、张扬个性、讽刺社会的反叛精神,具有强烈的草根性和平民化色彩。“恶搞”作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富有个性,具有解构传统、突出个性、追求自由的特点。二是幽默风趣,和肥皂剧一样具有较强的娱乐功能。三是讥讽反叛,通过夸张、讽刺、搞笑的风格反映现实问题。四是富有创意,标新立异、突破传统,具有很强的“眼球”吸引力。

不可否认,公众的生活既需要精英文化的引领,也需要草根文化的补充。但没有尺度的网络恶搞行为,涉及到道德约束和法律规范两个层面的问题。对于红色经典和流行影视作品的恶搞,触及了知识产权法律、道德传统、民族情感等多层面的问题。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所谓开放的环境、多元的文化状态和价值取向等为借口为网络恶搞开脱。或许恶搞严肃作品或红色经典并不关乎道德伦理,但文化的狂欢绝不能超越主流价值的底线。没有底线的恶搞容易让是非不分的错误价值判断在网络衍生甚至流行,进而产生无视法规、无视社会公众的价值判断。部分“恶搞”作品对那些定格在人们脑海中的形象进行颠覆,对于人们尤其是青少年的世界观和价值观极易产生不可避免的负面影响。

3.网络暴力被网民和媒体滥用频酿悲剧,网络传播失去法律与伦理底线

作为大众传播公共媒介,网络媒体承担着对社会公共事件尤其是突发事件进行叙述的重要职能。然而,网络媒体的这一基本职能却常让位于满足受众猎奇心理的错误导向。演艺界、娱乐圈频频曝出的色情内幕,网民被人肉搜索受到伤害,商家因网络暴力导致利益受损,都与网络媒体的推波助澜密不可分。网络媒体为了自身生存、异质竞争和追求附加值,把娱乐受众当成首选目标,在选择、组织和制作内容时,便把娱乐性作为最主要的表达方式,致使网络媒体成了受众狂欢的游戏场所,网络新闻沦为娱乐化产业。[11]无处不在的商业因素对网络文化“泛娱乐化”倾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如“艳照门”事件暴露了网络空间的娱乐主义倾向,明星、艳照、性丑闻,一定程度上符合了网络传播追逐热点的特征,短时间内在互联网产生了难以估量的冲击和影响。明星们的不雅私生活被曝光,在伤害明星的同时也伤害了社会道德观念,同时也充分说明网络媒体推卸了本应积极承担的批评和引导大众文化的责任。在当下,只要某种炒作和媚俗能增加网站点击率,便不惜试水的极端做法已经越来越普遍。这导致公众“知情权”受损,而对私利的追求则削弱了媒体的公益性和社会责任。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民的群体效应日渐凸显。近年来被网民频频使用的“人肉搜索”手段,正是利用现代的网络技术,将传统的网络关系演变为人找人、人问人、人挤人的典型网络社群关系。除了网民群体极化产生的负面效应以外,网络媒体放弃媒体伦理和传播底线的做法也让网络暴力愈演愈烈。韩国“崔真实自杀”事件,就是网民和网络媒体共同“演绎”的网络暴力所致。有学者认为,由于缺乏媒体把关人的机制,众多隐私化的个体空间被打开。网民群体以暴力形式将部分个人隐私到网络空间,不断地刺激着人们的神经,网络在带来自由的同时也带来了暴力盛宴,一种亲身参与的虚拟性暴力。[12]

4.网络炒作无限放大了网民个体的病态狂欢,低俗炒作“网络明星”则是典型的商业利益驱使

商品社会中所奉行的道德淡漠、一味追求物质功利的操作规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们文化价值观的沉沦和扭曲。[13]网络文化不可避免地沾染上了功利色彩,而且体现得更加彻底。网络媒体为迎合受众不惜借助媒介手段突出搞笑的言行、曝光的隐私、煽情的广告、大胆的表演等强烈刺激受众的感官,攫取眼球以赚取高额商业利润,折射和放大了整个社会浮躁和功利的心态。网络“快餐文化”不仅使人们对人文关怀的理解变得肤浅,而且也会使人们从事文字创作的人文情感丧失。美女作家和“先锋新锐”的“用下半身写作”,表现出前所未有的浅薄,没有丝毫的人文情感可言。[14]“芙蓉姐姐”等人的出现,一方面宣泄了社会潜意识中对现状的不满情绪,预示着社会价值观念即将发生蜕变,另一方面又是网络试图唤醒社会潜意识的一次尝试。在这类网络丑角的娱乐中,对欲望的追求近乎冲破底线,不管是照片还是文章,包括接受访谈时的言论,都将包裹于躯体之内的欲望大胆释放。在所谓“自由开放”的思想观念下,少数人将极端的自我暴露误认为个性与价值的体现,还有少数人极易陶醉在这种膨胀变形的观念中。[15]在网络的虚拟环境中,基于个体内心准则和社会规范制约而形成的行为自我克制力大大削弱甚至不复存在。“芙蓉姐姐”等反偶像娱乐明星的出现,是网络时代文化娱乐挑战传统的产物,它把极端的自我暴露和病态张扬理解为个性和价值的体现,暴露出了网络文化中的粗鄙化倾向。

网络炫富之所以大行其道,则与社会转型期虚无、扭曲的价值观有关,是社会病态通过互联网的集中体现。如“芙蓉姐姐”等一批网络丑角走的是先获得眼球再获得利益的商业道路。为了获得更多的商业青睐,她们往往根据商业需求来决定自我经营的方向,从而将自我经营演变为对商业的主动迎合。在商业操作、经济利益介入以后,更是不断有人卷入网络炫富的娱乐事件中。越来越多的网络文化与商业合谋现象和案例显示,网络品位粗鄙化倾向正在将单纯的审美活动转变成了一种现实利益手段。无论是新浪网力推名人博客“芙蓉姐姐”、郭美美的新浪微博被加“V”字认证,还是因追捧小月月而形成的“拜月神教”,其根本出发点并非传统的审美活动和精神追求,而是典型的商业利益在驱使。

参考文献:

[1]张薇.网络体:“伤不起”的时髦[N].光明日报,2011-11-26.

[2]何秀娟.网络恶搞的文化成因探析[J].法制与社会,2008(1).

[3]芦何秋,徐琳.网络“恶搞”视频的文化考量[J].电影艺术,2008(1).

[4]周成龙.网络文化的时代特征及其伦理意蕴[J].兰州学刊,2009(1).

[5]波兹曼.娱乐至死[M].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6]杨雄.网络时代行为与社会管理[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

[7]朱大可.流氓的盛宴[M].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

[8]吴太胜,陈业秀.网络语言及网民群体的社会心理探析[J].广西社会科学,2007(9).

[9]张鸫,王刚.中国网事2008[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10]王笑楠.对网络恶搞现象的文化分析[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10(5).

[11]屠海燕.网络“泛娱乐化”倾向值得警惕[J].传媒观察,2009(3).

[12]何双秋.网络时代传媒暴力的新特点[J].传媒观察,2008(8).

[13]王翠荣.另类网络娱乐文化现象形成的原因探析[J].新闻传播,2008(10).

网络暴力的特征范文

[论文摘要]网络文化对青少年的成长产生深刻影响,不良网络文化使部分青少年迷失了方向甚至走向了犯罪道路。不良网络文化对青少年的影响表现在思想、道德、犯罪甚至身体各个方面,全社会应当积极配合,维护网络世界的良好环境。

互联网快速发展对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在已经步入信息化的今天,“上网”已经成为了一种时尚,而在庞大的网民群体中,青少年占了很大的比例,并且在逐步增多。在给青少年的学习、生活及身心健康的发展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不良文化在互联网上流行的现象日趋严重,色情、暴力、迷信和邪教信息在网上泛滥成灾,网上道德逐渐沦丧,这些现象已经成为威胁文化安全的世界新公害。网络青少年群体在享受高科技带来欢乐、恩泽的同时,其身心也在承受着网络文化负面影响的煎熬。不良网络文化对青少年的教育、生活以及价值观念等造成越来越多的负面影响,直接影响着下一代的综合素质。

一、网络文化的含义和特征

(一)网络文化的含义

互联网是人类借助数字通信、信息技术对自然界和人类社会进行模拟综合,构建起的一个与人类精神世界紧密结合的虚拟空间,在这个空间中,网络群体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社会心理、价值取向以及较恒定的行为模式,它们可以被称为“网络文化”。网络文化是网络时代的人类文化,它是人类传统文化、传统道德的延伸和多样化的展现。

(二)网络文化的特征

网络文化是一种新的文化形态,具有集声音、图像、文字于一体的优势和高效新奇的特点。

第一,开放和虚拟。互联网形成了一个没有中心的、开放的网络世界,无人控制,也没有单一的权力机构对它负责。这样就使得网上交往完全是在开放的状态下进行的,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由于网络的无限开放性,导致网络文化的不真实性与虚拟性。大多数网民都不愿意用真实的姓名,由此提供的交流信息真伪难辨。

第二,自由与个性化。与传统文化相比较,网络传播是开放的,任何网民的地位是平等、自主而自由。在这里,网民可以自由交流,畅所欲言。由于网络文化的开放、自由性,也为个性化提供了平台,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学习的内容、进程,选择交流的伙伴。互联网如广阔的海洋,任你在信息海洋中自由游泳、大胆冲浪、展现自我。

第三,交互性与跨文化性。网络互联带来了信息传播、人际交流的互动性,使传播与交流不受时间、地域、身份的限制,受众的主体地位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同时这种传播交流是双向的,改变了传统信息单向的、自上而下的传播方式,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真正达到了主体之间的平等性。网络文化突破了空间、地域、国别的限制,能实现跨文化的交流、对话和互动。

第四,弱规范性和价值多元性。互联网在世界各国都程度不一地呈现出弱规范性的特征。这一特征在我国也是网络引发多种社会法律问题的基本原因之一。网络的公开性与弱规范性使得网络中的各种信息的价值取向呈现出多元甚至混乱的特征。互联网中符合社会主流要求的信息固然大量存在,但是不良信息与网络垃圾也四处泛滥,色情、错误价值观念、恶意政治观点、反科学伪科学信息随处可见。网上的内容可谓是良莠不齐,鱼目混珠,各种主流文化与非主流文化并存,其价值取向也相当多样化。

二、网络文化对青少年成长的促进

(一)网络文化推进了社会经济、文化的转型与跃升

网络文化正以一种全新的界面出现在人们面前,对传统文化规范则是一场脱胎换骨式的转变。网络文化的信息化和开放化使青少年的视野空前开阔,头脑异常活跃,它使青少年传统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和认知模式都发生了巨大变革。

(二)网络文化为青少年充分施展聪明才智提供了机会和可能

网络把人与人以及社会与社会连接在一起,这里每天都有大量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概念诞生,网络已经成为青少年创造力最大限度膨胀与滋生的一片沃野,为青少年施展聪明才智提供了平台。

(三)网络文化为人类创造了新的文化载体

由于网络文化双向互动性和双向交往性,给人类多国别、多民族、多领域、多形态的文化交往开辟了广阔的前景,使人类交往水平得以跃升,促进全球文化交流,使人类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局限,把社会编织于平行扩张的网络之中。

三、不良网络文化对青少年的影响

(一)弱化青少年的民族意识

据统计当前网上的信息来自美国的占50%,来自中国大陆的仅占0.01%。这表明,以美国为主的西方发达国家通过占据互联网这一文化传播的制高点,一方面控制国家舆论,另一方面源源不断地向其他国家和地区“扒阆”其价值观和精神文化产品。这必将对我国青少年的人生观和意识形态起到一种潜移默化的影响,使他们的民族意识、民族认同感弱化民族身份逐渐消解。

(二)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增多

网络技术使人们的身份可以变成电脑上的一串字符,任何人都可以随便用不同的名字、性别、年龄与人交流而不会被人察觉。据统计,日前,计算机犯罪大约只有1%被发现,而这1%中,只有4%会被指控。网络的隐蔽性特征以及网上黄色流毒、黑色信息、暴力文化的泛滥使网络犯罪层出不穷,侵犯知识产权、恶意制造计算机病毒、黑客入侵等案件逐年增多。

(三)造成青少年人格缺陷

网上交往是一种以网络为媒介,以文字符号为载体的间接交往。交往的虚拟性,使人们不必遵守现实生活中的交往规则,也不必承担违反交往规则而承担的责任,人们可以畅所欲言,甚至可为所欲为,极易导致青少年对人际交往的道德标准的模糊,易产生对现实中的人的不信任,从而淡漠现实生活中与亲属、邻居、同学之间的感情关系。

(四)影响青少年学业和身体健康

互联网使许多青少年沉溺于网络虚拟世界,占用了青少年大量读书、学习的时间,对青少年的学业有很大的影响。长时间上网,致使青少年由于睡眠不足而导致生物钟紊乱,免疫功能降低,容易引发紧张性头疼、焦虑、忧郁等,同时,由于玩游戏时全神贯注,身体始终处于一种姿态,眼睛长时间注视显示器,会导致视力下降,眼睛

疼痛、怕光、暗适应能力降低,脖子酸痛、头晕眼花等等。

四、不良网络文化引发青少年犯罪的表现

随着网络文化对青少年的影响日益深刻,因网络而引起的青少年犯罪现象日益加剧。2003年3月安徽合肥16岁的胡某在玩一种用刀捅人的暴力游戏时,因技艺不佳被同伴嘲笑,随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将同伴刺死。2004年5月某中专学生许某和严某上网成瘾,因无钱上网而抢劫出租车司机,致使出租车司机死亡。2008年4月云南警校学员王建军锤杀两名室友,致一死一伤,然后自杀。据分析,该学员沉迷上网,爱玩网络杀人游戏。以上几个案例充分显示了不良网络文化对青少年产生的危害,使一些青少年因种种原因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下面我们具体分析一下网络文化影响青少年犯罪的表现。

(一)因沉迷于网络游戏而导致的暴力犯罪

网络文化是种虚拟的文化。网络游戏多以扮演角色和互追杀等游戏为主,由于青少年自控能力差,往往会沉迷其中,不能自拔,甚至分不清现实与虚拟,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二)受网上暴力文化的误导而实施的暴力犯罪

暴力文化,是指坚持有助于暴力行为发生的行为规范的亚文化。在暴力亚文化中,人们的行为规范受武力或者暴力手段来解决日常生活中问题的价值观念的指导,认为它是种解决问题的重要手段。在这种社会氛围中,暴力已作为一种价值观念渗透到青少年的品质之中,甚至形成种崇尚暴力的观念。这种暴力文化对于身心正处于成长阶段的青少年来说影响尤为深刻,因为他们对世界充满好奇,善于模仿,可塑性强。

(三)因上网缺钱而导致的财产型犯罪

据山东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副所长介绍,在2005年新收的三成未成年犯中,有相当多的孩子都有相同的犯罪规律,先是上网成瘾,然后为筹集上网所需钱则去偷、去抢,之后再若无其事地去上网吧。

(四)因受网上色情毒害而导致的性犯罪

据统计,网上的非学术信息有47%与黄色、淫秽、色情有关,70%以上的性犯罪是受网上黄色信息的影响,因长期沉迷黄色、色情网络而导致犯罪。因为网络中传播的色情图片和信息对正处于性意识萌芽和成熟期的青少年带来的关于性的冲动和引发的性冲动是强烈而难以抑制的。青少年过早涉足性领域,网友间的强奸、诱奸事件时有发生。

五、针对不良网络文化影响的对策

(一)立法机关应当加强网络立法

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普及,我国相继出台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营业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这些法规的实施对网络行为已经发挥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但仍然程度不同的存在着规定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等弊端,从而有待更加完善和易操作的法律出台,立法机关应当加强相关立法工作,采取有力措施使原有的管理制度合理化与效率化,真正明确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部门以及电信部门等管理机构的法律责任,为我国青少年成长的网络环境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

(二)政府应当加大网络市场监管力度

第一要加强对网站和网吧的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净化青少年的上网环境。针对目前网吧作为我国青少年上网的主要社会场所的现状,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切实制定对策与措施,网络监管人员应当各司其职,明确责任,对网吧进行检查监管。要求网吧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营业,严格限制未成年人上网。

第二要加大对网络的技术监控,严防各种不良信息的与传播。互联网是信息技术的产物。由技术带来的社会问题用技术本身来解决可能是最直接和有效的方法。但是,我国目前对青少年安全上网采取的已有措施中,技术措施最显乏力。具体方法比如网站分级,国外已有成功先例,同时大量建立适合青少年成长的公益性网站,对有效防范网络文化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有着积极意义。另外,加大技术研发力度,开发一些技术先进、实用的网络过滤软件,尽量阻止各种有害信息对青少年的侵扰。

(三)学校要承担起教育青少年的重任

第一学校要更新信息时代的教育观念,改变传统教育方法,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积极引导,使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第二提高教师的网络知识水平和技能,只有教师的能力提高了,才能有效地引导、监督学生正确使用网络。同时增加网络相关课程,把学生的兴趣转移到对网络上有益知识的学习上,使网络成为学生学习的好帮手。

(四)家长要培养孩子良好的上网习惯

第一家长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坚决不上不良网站,不从事网上非道德和非法活动。积极引导孩子良好的上网习惯,从网络中汲取各种有益的知识,真正把网络当作孩子学习的平台和助手。

第二家长要关心孩子,积极配合学校和社会严把上网关,使孩子远离不良网络文化,杜绝不良网络对孩子的危害。

网络及网络文化是一把双刃剑,我们既要看到积极的一面,也要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不良网络文化对青少年的影响,引导青少年正确使用网络,发挥网络的积极作用,在飞速发展的信息时代给青少年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帮助他们健康快速成长。

参考文献:

[1]刘雪、胡敏洁,网络传播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及对策[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1).

网络暴力的特征范文1篇3

【关键词】网络传播伦理问题应对措施

在信息时代的今天,网络将人类传播带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都是以往任何媒介无法企及的。随着网络的不断普及,网络传播的影响也越来越深远,不但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交流方式,同时也改变了人们传统价值观和道德观。然而,就在网络传播给人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相继出现了许多网络伦理问题亟待解决。

一、网络传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网民责任意识淡化,网络暴力频发

网络社会具有自由化、虚拟化、无权威性等特点,网民责任意识淡薄,缺乏相应的约束力,同时在“法不责众”的心态下,网络交往过程中的言行容易变得肆无忌惮,长期处于这种状态下,势必会影响其在现实生活中的言行,从而对现实生活造成威胁。例如,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地震发生后,网上惊现一女子辱骂灾区人民的视频,长达4分40秒。该名女子仅仅因为无法玩网络游戏而在网络上毫无顾忌地发泄不满情绪。

网民责任意识淡薄的另一表现是网络暴力现象的发生。“媒体中传播的暴力信息即通常所说的媒体暴力(mediaviolence),是指包括电影、电视、电子游戏、报刊等在内的媒体含有或刊登暴力内容,并对人们正常生活造成某种不良影响的暴力现象。”①“网络暴力”打破了道德底线,亟待运用道德、法律等手段进行规范。

网络暴力不等同于现实生活中身体相搏的暴力行为,而是借助网络的匿名性用语言文字对人进行攻击,无视道德和法律的约束。典型的行为是对事件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及通过网络搜索,将其真实身份、照片、生活细节、甚至住址等个人隐私公布于众,严重影响了事件当事人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冲击着当事人的心理承受力,甚至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如2007年一个很典型的“多数人暴政”的案例——伊莱克斯女助理案,一位外企女白领个人资料、照片等由于其外籍情人邮箱被盗而被人肉曝光。大多数网民只是片面的站在道德制高点指责女白领,却忽视了女当事人的感受。

2、网络传播中内容冗余和虚假信息多

“信息冗余指信息源包含了除了有效信息之外的信息。信息过剩、混乱、无序,都是信息冗余的表现。”②互联网一方面把图像、声音、文字等各种信息通过编码和解码发送到全世界的各个角落,满足人们对信息的需求;另一方面,网上泛滥着大量对用户没有价值的“观点”、广告、传言等,形成了信息的冗余,使人们无法及时准确获取自己所需要的内容,信息的使用效率不高。

同时,网络虚假信息增多、不良信息和垃圾信息泛滥。一些网络媒体片面追求点击量,肆意编造新闻,传播不实的信息,带动了网络媒体上虚假信息频出的不良风气。另外,网络因其高度自由和交互性强等特点,而使信息鱼龙混杂,尤其是以传播速度著称的微博,往往成为公众第一时间和寻找信息的场所,但大部分网络信息并没有真实可靠的来源,混杂了不少网络谣言,更缺乏把关,这就导致网络媒体的公信力远远低于传统媒体。例如2011年日本大地震导致福岛核电站核泄露引发中国多地出现“抢盐风波”,主要原因是信息获知不充分,信息沟通不畅通,从而导致谣言的出现。

3、网络传播导致现实生活中的人际关系疏远

加拿大传播学者麦克卢汉曾提出“地球村”的概念,随着广播、电视、互联网和其它电子媒介的相继出现,人与人之间交往不再受到时空距离限制,整个世界变成了一个“村落”。然而,这也就为人们躲避现实、表达欲望提供了理想的场所,人们选择从虚拟的世界中寻求沟通,而放弃了现实生活中的人际交往。

4、网络传播对社会主流道德价值观念产生威胁

网络社会是一个开放性的社会,它冲破了不同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的制约。这使得网民在参与网络社会交往的过程中,受到不同意识形态、价值和道德观念的影响,从而有可能使网民的价值观、道德观等发生改变,甚至会改变现实社会中的主流意识形态。

5、网络安全问题

网络的存在依托技术,也正是因为如此,使得网络本身变得十分脆弱。网络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1)电脑病毒。(2)网络的非法入侵。

二、网络传播伦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1、网络传播技术特点的影响

网络传播具有开放性、匿名性、双向性、互动性等特点。“网络社会的数字化特征,使网络社会中行为主体的真实身份得到有效地隐匿,从而有可能使其避免承担道德责任。在网络社会中,人的身份特征都是以数字符号化的形式出现的,因此,人的身份可以进行随意修改涂抹。”③由于受到网络传播这些特点的影响,人们在互联网上的行为更加自由和不受拘束,这就为不良信息的提供了温床,导致在传播过程中不良现象的产生,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和不稳定因素。

2、网络规范体系的不完善

一个社会如果缺乏一定的道德规范,便不能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正确的指导,就会导致人们行为的失范。在网络社会亦是如此。目前网络已经覆盖了全世界,已成为人类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然而迄今为止,还没有制定出系统的网络法律法规,仅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制定了行业性的网络规范,却无法真正起到规范网络行为的作用。

3、网络内容提供者的道德责任感缺失

网络内容提供者是网络传播过程中最为专业的主体,相比报纸、广播、电视而言,网络媒体更具有时效性、广泛性、生动性和形象性。网络媒体的出现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最大限度地满足受众的需要求。正是因为网络媒体在网络传播中重要的作用,因此他们也必定要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然而近些年来,网络媒体大多将吸引受众注意力、片面追求点击量作为重要目标,丧失了作为网络媒体从业者的道德责任感,有悖于国家、人民意愿的信息以及不实信息,污染了网络环境。

4、意见领袖没发挥积极作用,网民集体无意识心理作祟

法国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庞勒曾指出,“群体是冲动、易变和急躁的”;“群体易受暗示、轻信”;“群体情绪夸张和单纯”。④“活跃在人际传播网络中,经常为他人提供信息、观点或建议并对他人施加个人影响的人称为‘意见领袖’。”⑤由于“意见领袖”的引导作用,其他群体成员会非理性地认为“意见领袖”代表了主流并且是正确的观点,为了防止自己被孤立,隐藏起自身的观点,转而去接受“意见领袖”的观点,认为这是“多数人”的意见,在持续的传播过程中这种观点便成为主流,而占少数的反对意见则选择沉默。在复杂的网络环境中,“意见领袖”若是被恶意利用,形成网络水军,为受众宣泄不满提供空间和平台,误导受众,人们便会不断重复同样的动作,直到自己的意愿得到满足。

三、网络传播伦理问题的主要应对策略

1、加强网络监管,构建和谐健康的网络环境

互联网在我国普及与广泛运用不过十余年时间,然而伴随而来的伦理道德和法律问题却层出不穷,因此需要通过制定实施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对网络伦理失范现象的监管和整治,要不断健全网络民主法制,构建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应负起责任,通过媒体的宣传作用,大力开展网络伦理教育,引导受众建立正确的媒介价值和使用观念,维护网络道德。

在技术方面,应建立一整套完备的互联网监控体系,不当言论予以识别和控制,自动屏蔽不良信息,删除违背传播伦理的言论等。以网络谣言为例,目前国内几大微博运营商均已开设官方辟谣账号,发现可疑信息及时求证,在第一时间公开澄清,并通过删除谣言、对谣言者封号等手段进行管理和把关。如2010年3月日本地震后,新浪辟谣小组时刻监控网络,击破了“抢盐风波”、“核辐射扩散示意图”等谣言。

2、加强网络伦理道德规范体系建设

在完善网络监管体系的同时,还应大力加强网络伦理道德规范体系的建设。与现实社会中的道德约束一样,网络环境同样也需要道德约束力。网络中的伦理道德一旦形成,就可以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避免因网络匿名性等特点所造成的网络暴力,降低网络谣言出现的频率,增强网民的社会责任意识。

3、媒体要加强自律意识

“在信息时代,网络媒体是信息的主要生产者,没有这些专门的网络媒体去采集、编辑、组织、各种各样的信息,网络世界的信息就会枯竭。”⑥网络媒体应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不得违背准则的内容和虚假信息,同时也应恪守网络伦理道德的要求,传播积极健康的信息,做好把关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努力营造和谐的网络舆论环境。

4、网民应提高媒介素养

在网络传播的过程中,网民是特殊的传播主体,他们既是信息的接收者,同时也是信息的者。因此,网民自律是网络道德建设的核心,实现网民的自律,就必须提高网民的媒介素养。网民只有自觉地加强媒介素养教育,强化道德和伦理意识,在上网时就能够自觉地遵守网络传播道德和法律,理性地表达自己的观点。

参考文献

①赵允芳,《解剖媒体暴力现象》[J].《传媒观察》,2004(12):18

②林渊渊,《互联网信息冗余现象》[J].《当代传播》,2004(5):58

③邓名瑛:《传播与伦理——大众传播中的伦理问题研究》[M].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195

④古斯塔·庞勒著,冯克利译:《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21—41

⑤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209

⑥李伦:《网络传播伦理》[M].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254

网络暴力的特征范文1篇4

【关键词】网络舆情;群体传播;沉默的螺旋;群体极化;网络舆论暴力

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使网民利用网络获取信息、进行社会交往和共享意见的方式日益变得便捷、高效,尤其是Web2.0技术的应用,使网络群体可以自主地进行意见的生产与共享,促进了其舆情表达和话语空间的构建。然而,网络群体传播中的舆情表达是一把“双刃剑”,它既能在引导得体的情况下起到舆论监督和缓解社会矛盾的作用,方便政府等社会管理部门了解社情民意,也容易因某些热点事件的触发而引起网络,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干扰和破坏。因此,政府等社会管理部门应重视网络群体的舆论传播,理性应对网络舆情。

一、网络舆情及其传播现状

所谓“舆情”,就是“由个人以及各种社会群体构成的公众,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和社会空间内,对自己关心或自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各种公共事务所持有的多种情绪、意愿、态度和意见交错的总和”。[1]舆情是个人和公众的情绪、意愿、态度和意见的常态存在或表达,它往往在总体上是零散的、非一致性的,即多种不同意见的无序聚合。当多种不同意见的部分或整体,经过舆情群体的会聚、交流和决策而逐步走向多数一致时,就形成了舆论,即公开表达的、多数人一致的共同意见。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网络传播的普及,一个双向、多维、去中心化的平等话语空间正在形成。基于Web2.0技术的自媒体如BBS、博客、微博和公民新闻网站等,更是将人们带到“人人都有麦克风”的网络“丛林时代”,网络正在成为一种全民化的舆论工具,成为反映社会舆情最主要的媒介,网络舆情也迅速为政府等社会管理部门所重视。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1年7月的《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6月底,我国网民总数达到4.85亿,互联网普及率为36.2%,较2010年底提高1.9个百分点。[2]网民数量的猛增,为网络舆情的形成和传播奠定了群体基础。同时,目前网民的网络应用方式也不断丰富,信息获取和交流沟通的应用方式尤其突出。多种网络应用方式的交叉运用,促进了网络舆情的立体化、高效率传播。在这些应用方式当中,微博的舆情传播态势更是让人刮目相看。中国传媒大学网络舆情(口碑)研究所2011年7月18日的《2011上半年中国网络舆情指数年度报告》显示,微博已经超越网络论坛成为中国第二大舆情源头,仅次于新闻媒体报道。我国社会舆论的重心已迅速向微博转移,网民爆料的首选媒体也更多地转向了微博。

二、网络群体传播:网络舆情的温床

日本社会学家岩原勉认为,群体就是“具有特定的共同目标和共同归属感、存在着互动关系的复数个人的集合体”。[3]群体成员在主体和目标取向上具有共同性,他们因共同的利益、兴趣等目的集合到一起,因而具有比较明显的群体归属感。同时,在群体内部也有某种互动机制和使群体共同性得到保障的规范。在这种情况下,群体成员共同协作,进行舆论的互动传播,以最终实现群体的共同目标。这个互动的协作过程就是群体传播,从本质上看,它就是群体舆情由分散到集中、最后走向多数一致的动态过程。

在群体传播中,群体规范对所有群体成员都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它“排除偏离性的意见,将群体内的意见分歧和争论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以保证群体决策和群体活动的效率”。[4]因此,群体中的少数意见持有者,会受到来自群体内多数一致意见的舆论压力,他们会在趋同心理的作用下形成对多数意见的盲从。群体规范不仅对群体内的舆论传播有制约作用,而且对来自群体之外的舆论具有“把关”作用。群体意识较强的成员还会产生偏激的“自卫”行为,甚至与群体之外的舆论发生冲突,以确保群体的稳定和共同目标的实现。

在网络上,网民进行意见表达和交流的条件空前成熟。分权、匿名的网络传播为公众带来了舆论传播的民主化氛围,网络的交互状态为公众在论坛等公共场所讨论、交流、形成舆论创造了空间,网络使用门槛的降低也让公众的社会知情能力和舆论表达能力大大提高,在便捷、灵活的Web2.0媒体上,公众甚至可以直接介入舆论的生产,成为舆情的重要源头。在此基础上,公众讨论政治和社会问题的“公共领域”进一步成熟,一些利益群体开始在“公共领域”进行志同道合的群体对话和群体行动。一种富于独立、自主、平等意识的新群体――网络群体,便进入到社会舆情的传播行列。

与报纸、广播、电视等纯粹的大众传播方式不同,网络传播集人际传播、群体传播、组织传播和大众传播功能于一身,传播方式丰富多样,现实与虚拟空间的传播能够交织进行,这将大大增强其舆情传播效果。

在网络群体传播语境下,网络舆情的传播一般要经过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群体成员因为现实中的某种现象或偶然事件,在网络群体空间进行规模化聚集,他们发表言论,交流意见,传递舆情。第二阶段,在群体意识和群体规范的作用下,加上网络的即时交互特性,群体成员的分散意见迅速走向多数一致,形成强有力的舆论潮,它往往会与网上相对意见发生非理性舆论冲突。如果此时的群体舆论是针对社会公共事件产生的,而政府或其他社会管理部门又没能及时公布相关信息,采取合理措施引导舆论,就会导致网络的发生,甚至会转化为现实。第三阶段,相对意见的一方或双方,通过公布相关信息、调整意见方向,有的甚至需要进行某种承诺或补偿,舆论潮才会逐渐平息下来,网络群体舆情又复归相对稳定的状态。

三、网络舆情的群体传播特征

在网络公共领域,网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或爱好自主选择群体,所以,群体成员往往具有比较自觉的群体意识。同时,网络群体传播的即时互动性以及匿名性等特点,使网络群体成员的意见表达便捷、自由而高效。在此基础上,网络群体成员的舆情表达常常呈现出非理性从众、极端冒险和舆论暴力等倾向。

(一)“沉默的螺旋”效应

德国学者伊丽莎白・诺依曼在研究舆论与大众传播的关系时,发现了“沉默的螺旋”效应。诺依曼认为,人们如果发现自己的观点与大多数人的优势意见一致,就会积极地将它表达出来;而当他们发现自己的观点属于少数人的劣势意见时,就会保持沉默,以免被孤立甚至受到来自群体的舆论压力。其结果是,劣势意见的沉默使优势意见显得愈加强大,这又迫使更多的少数意见持有者转向沉默,或者采取从众行为。如此循环往复,便形成了一方的意见愈来愈强势,而另一方愈来愈沉默下去的“螺旋”式舆情传播过程。

网络群体的成员,由于群体资历、知识层次以及影响力的差异,会出现话语权和意见表达能力的分野。那些拥有话语权、意见表达能力强的群体成员,便成为网络意见领袖。他们常常是优势意见的代表,对普通群体成员有较强的号召力和影响力,在群体舆情的传播中,容易造成意见双方势力的强烈反差。网络群体传播,往往通过营造这种不对称的“意见环境”来影响舆情。在网络环境中,舆论的最终形成,常常不是群体成员理性讨论的结果,而是意见环境的压力作用于群体成员害怕被孤立的心理,迫使他们在非理性的情况下采取趋同行为,屈从优势意见,成为“沉默的大多数”。

当然,在网络群体传播中,大多数人的优势意见并不一定就是富于理性和建设性的。当群体中少数人的意见处于劣势时,他们可能会暂时屈从于优势意见的压力,或者沉默、或者表面上与群体舆论保持一致,但实际上他们可能仍然没有放弃自己原来的观点。群体舆论有时并不能真正代表民意,其原因就在这里。

(二)“群体极化”效应

当代美国法哲学家凯斯・桑斯坦在解释“群体极化”效应时说:“团体成员一开始即有某些偏向,在商议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5]在网络群体的舆情传播过程中,群体成员缺乏直接进行面对面的现场讨论和交流,加上网上信息更新和交流的频繁,他们往往没有机会去深入思考,便根据舆论领袖或群体多数人的意见进行决策。如果此时意见领袖或群体多数人有偏激的意见,群体成员往往出于法不责众的考虑,加上有群体力量的支持,极易受到暗示、感染和同化,使原来的偏激意见进一步得到强化,直至出现极端化倾向。

在这种偏激舆情非理性传播的情况下,群体成员往往会比个人进行决策时更容易走向冒险或保守,逐步向某一个极端倾斜,以致背离最佳决策,即保守的会更保守、激进的会更激进。但在更多的时候,群体决策会偏向冒险的那个极端,而且,群体成员的极端冒险倾向,使他们淡化了所应担负的责任,忽略了冒险行为可能要付出的代价。

在网络群体传播中,舆论的群体极化效应会产生非理性、过度极端的社会行为,甚至会演变为网络,给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干扰和破坏。不过,舆论的群体极化也有其积极的一面,它能够促进群体取得一致意见,增强群体内聚力,统一群体行为。在推动长期积累的社会问题的解决时,如果引导得体,可以促进政府等社会管理部门应急能力的增强,对提高社会管理效率、疏导民间舆论具有积极意义。

(三)“网络舆论暴力”倾向

所谓“网络舆论暴力”,就是在网络传播中,部分网民以道德或情感审判的方式对某一事件、现象发表过激意见,导致大量参与者和围观者聚集而形成的具有煽动性、攻击性和侮辱性的强大舆论风暴。这种网络群体行为,往往通过激烈的言辞对当事人进行道德或情感的攻击,有时甚至把这种攻击行为延伸到现实生活当中,通过人肉搜索、恶搞和炒作等方式,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和个人生活空间,给当事人或相关人员造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和伤害。

网络上公开的违背人类传统道德或情感的事件,容易触动网民的道德神经和内心情感,引发他们普遍的关注和共鸣。网络环境的虚拟及匿名特征,让群体成员能够大胆宣泄对现实的不满情绪,甚至借助某些暴力方式来缓解现实压力。另外,我国网民的年轻化以及文化程度偏低等特征,使他们容易受群体情绪和表面信息的影响,产生不明真相、不计后果、不负责任的冲动言行。在这种群体传播语境下,网民群体很容易取得意见认同并表现出舆论暴力倾向。网络舆论暴力的道德审判,能够唤起网络群体的正义激情,也容易被谣言制造者、网络推手以及公关公司所利用。因此,政府等社会管理部门应该疏通网民的表达渠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对舆论暴力倾向进行合理的引导,使其真正发挥减压、舆论监督和道德规范的积极作用。

总之,网络群体传播语境及其舆情传播机制,为当前我国网民群体参与社会公共事务、进行舆论监督提供了便捷的途径,这对我国转型期政治、经济和文化体制的建设与完善极为有利。显然,政府等社会管理部门还需要以开放的思想,深入网络传播实践,对网络舆情进行准确、及时的梳理和研判,保持舆情信息的公开,主动设置网络议程,处理网民网上与网下的问题,以最大限度地规避网络群体舆情的负面影响。

(本文为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网络群体传播的舆情监测与舆论引导机制研究”,项目号为2010FXW006的最终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刘毅.网络舆情研究概论[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51-52.

[2]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OL],2011年7月.

[3]田宗介等.社会学事典[M].日本:弘文堂,1988:439.

[4]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93.

[5]凯斯・桑斯坦.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47.

网络暴力的特征范文篇5

为研究方便,本文选取2009年在杭州发生并引发全国关注的两起舆论事件作为分析案例。一起是“5・7”飙车案,另一起是“8・4”醉驾案;两案均由突发性的交通肇事引发,都致被撞行人死亡,都引发了网络舆论的密切关注。但细致分析后,却可以发现两案所产生的网络舆论既有相同的运动特征,也呈现出较明显的差异性。以此为例进行深入的理论探讨,可以给人们带来有益的启示。

一、“舆论波”的概念解析

关于“舆论波”的概念,刘建明教授在他所著的几种舆论学专著中,均进行了介绍和界定。例如,他在《基础舆论学》中首次提出“舆论波”的概念:“舆论波是指具体事件引起的民心波动,它包括人们的意见波和社会行为波两种因素,由舆论中心以扇面形状向四方滚动,并在较短时间内形成大面积的舆论环境。”"他在《社会舆论原理》一书中,对舆论波进行了更为系统、更为形象的描述:“社会舆论的传播呈现出波浪曲线,以起伏状态向四周推进,使一定范围的公众渐渐卷入舆论波。舆论波表现为舆论传播平缓与震荡的交替过程,在时空延续中展示出舆论连续高涨的状态。”#这一描述,对于网络舆论如波浪般的运动状态,同样非常贴切。

事实上,以上文献对“舆论波”的描述,主要是针对舆论传播过程中的外在影响及社会辐射而呈现出的“波”的特征。笔者认为,“舆论波”的概念还应该包括另一个层面的涵义,即在舆论自身的数量、规模的变动过程中,也呈现出“波”的特征。在网络舆论中,由于网络舆论往往是通过发帖的方式表现出来,那么这一特征就反映帖子数量增长率变化在时间上呈现波动,它可以通过实证性研究予以证实。$结合这两方面的论述,在本文中,“舆论波”是指舆论由于内在传播机制的作用,往往会在数量增长率变化上呈现出上下起伏的波动特征,从而使得舆论声势在对外影响力上呈现出波动特征。特别对于网络舆论波而言,在科学搜集到充分多的数据基础上,就能通过数学建模方式来刻画各种数量特征。至此,在理论上为采纳海洋波浪力学铺平了概念的基石。

二、波浪力学理论框架下对“舆论波”生成类型的界定

据波浪力学理论,%波浪就是海水质点在它的平衡位置附近产生一种周期性的震动运动和能量的传播。波浪可以依照所受的扰动力不同进行分类:风浪、涌浪、潮波、风暴潮、海啸、船行波、内波等。例如:在风力的直接作用下形成的波浪,称为风浪;风停止后,波浪离开风区继续运动便称为涌浪。内波是发生在海水的内部,由两种密度不同的海水相对作用运动而引起的波浪现象。比照波浪的分类知识,笔者依据舆论波的能量规模及其策动力来源,把舆论波分为:舆论涟漪、舆论风浪、舆论涌浪、舆论内波、舆论潮波、舆论海啸、舆论风暴等。以下只对与本文相关的四种类型的概念界定如下:

舆论风浪:可以界定为由某一公共事件引发的公众对某一专门议题的议论,并形成一定的公共意见或行为表达。在网络中往往体现在因某一特定的公共事件所引发的舆论。

舆论涌浪:可以界定为在舆论风浪过后,公众依然对事件波及的其他议题所形成的舆论。在网络中往往体现在舆论事件之外网民借题发挥而引发的非直接相关的舆论。

舆论内波:可以界定为在公众内部形成的因观点立场、阶层利益、价值取向、思维方式等差异所形成的不同意见之间的交流、交锋等。在网络中往往体现为不同网民群体之间的意见争论。

舆论风暴:可以界定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集聚了巨大社会能量的舆论风浪。它往往是由相关的舆论波互相叠加,经过长久酝酿和持续性的运动发展而形成的。在网络中往往体现在大量的不同网络论坛之间所形成的铺天盖地的共同议论声势,往往裹挟着相关的历史议题,参与人气旺盛,表达激烈,甚至形成群体性的舆论行动。

三、杭州“5・7飙车案”舆论波运动演化的分析

首先来分析发生在杭州的“5.7飙车案”。为此,本文主要选取新浪网的专题《杭州飙车撞死人案》&下的新闻报道及相关评论的文本内容做研究材料进行分析。该专题导语介绍:“2009年5月7日晚,25岁浙大毕业生谭卓在走过斑马线时,被快速行驶的跑车撞死。车祸发生后,车主和朋友聚集在肇事现场谈笑风生引发网友对飙车族声讨。”该专题内的《杭州飙车案引发的舆论流变》'一文对这起事件概括为四波“舆论流变”,由于这四波基本发生在5~6月份,在该文结论基础之上,笔者认为还要加上7月份出现的第五波。综合起来,分别是:

第一波:富家子VS优秀男生

第二波:70码VS民众常识

第三波:常委之子VS没有任何关系

第四波:交通肇事罪VS危害公共安全

第五波:替身说VS司法信任

在笔者分析看来,该舆论事件第一波的策动力来源,并不仅仅是交通事故本身,而是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差异所映射的某种让人痛心、愤怒的对立错位――即“富家子”撞死“阳光青年”,以及“肇事司机朋友在事故现场叼着烟,互相勾肩搭背,表情轻松而漠然。”这次舆论波初起的主要方向是网民对肇事人及其朋友所代表的“富二代”的不满情绪。

第二波则主要针对的是“70码”说法,能量巨大,影响广泛。可以考证的是,一则网帖《天堂里没有车来车往?――致杭州市长的一封公开信》在网络上掀起轩然大波。该帖满含深情,言之凿凿,分析了杭州交警方面通报稿中的包括“70码”在内的四个疑点。有理有据,并大胆诘问杭州城市的安全问题:“我们所谓的休闲之都杭州不再安全,我们每次过马路买一瓶酱油也许都有生命之忧。这样的杭州,真的适宜我们居住吗?还是只适宜那些有跑车的华族们嬉戏?”并且“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妥善处理这起事件,给死者一个说法,给生者一点安慰”。(这篇帖子的点击率、转发率非常高,仅在新浪网《年轻男子驾三菱跑车飙车撞死路人》新闻下3903条留言帖中,该帖有377人支持,约占9.66%,获得最高人气。根据该帖第一段的“我们浙大的校友”的口气,可以判断该帖是出自浙大学子之手。据此,可以判断第二波的策动力来源应该是浙江大学的学生群体,舆论运动的主要方向不再是针对肇事者,而是不满于杭州交警通报稿的说法,对政府有关部门有意见。除了意见表达之外,网民在事发地的集体悼念活动,更是一种舆论行为的表达。这一轮舆论波的能量之巨已然使得该事件超出了在杭州一地的影响,迅速升格为一个全国性的舆论事件。在全国性的议论声音中,大量网民对“70码”的说法进行了强烈的质疑,包括“80后”赛车手、作家韩寒也发表了见解:“我个人的判断是100到130公里以内的一个速度。”

第三波舆论波缘起于网民对肇事者及其同伴的家庭背景信息的挖掘,有人试图寻找到事件背后的权力干预内幕,也有人启动了“人肉搜索”,但事后被有关方面证实“常委之子”说法是空穴来风。可见,这一波的舆论波已经偏离了舆论事件的主题,应属于“舆论涌浪”类型。

第四波舆论波是关于案件当事人的飙车行为究竟是“交通肇事”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的定性问题,这在社会上引发了大量讨论,舆论关注的焦点涉及到一般性的法律问题。这一问题实际上是一个过去就曾经讨论的议题,不同的学者专家及社会群体对之看法并不一致,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这一波舆论波属于“舆论内波”型。

第五波舆论波出现在7月审讯该案的时候,随着肇事者胡斌受审照片和录像出现在媒体上,在网络上出现质疑其身份的声音,“替身说”由此风波骤起,有网民传“胡斌早已出国整容”、“在拘留之前就被掉包”。最后,这一波舆论波以谣言被揭穿的方式)终场。

综合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5・7飙车案”激起的舆论风暴在整体上是由5个较大能级的舆论波组合接续形成的舆论波群,这5波舆论波的类型、能级与周期等属性各不相同。从类别看,第一、第二波相互紧密衔接,都是“舆论风浪”型,第三、第五波是“舆论涌浪”型,第四波是“舆论内波”型。从能级看,最强的是第二波,其缘由固然有在第一波基础上的能量叠加这一因素,有“70码”这一说法本身提供的激发效应因素,更为重要的是舆论策动来源的重要特征,就是知识精英群体借助于网络传播技术拥有较高的社会动员能力和舆论表达能力。从周期看,第一、第二波主体上看都是短期舆论波,但是其舆论波底下暗流着的却是涉及对富二代、权力腐败的看法等长期性的潜舆论;第三、第五波都是涉及行政、司法权力部门的信任问题,也是一些长期性的舆论关注点,借助本次事件激发而起,都是“舆论涌浪”。根据波浪力学理论,涌浪在近岸时破碎,但却对堤坝、岸线有持久的冲刷侵蚀作用。因此,权力部门需要引以为戒,真正能构筑起让老百姓信任的民心堤坝。

根据此案,可归纳出舆论风暴运动演化的特征。一般而言,舆论风浪初起过后,往往就是舆论涌浪,也可能会伴生相应的舆论内波,这些舆论波组合叠加相互作用影响,就可能发展形成舆论波群,就可能掀起舆论风暴。

四、杭州“8・4醉驾案”舆论波运动演化的对比分析

相比之下,杭州的“8.4醉驾案”所产生的舆论波有非常明显的不同。本文依然主要选取新浪网的专题《杭州斑马线旁行人被撞死》*下的新闻报道及相关评论的文本内容做研究材料。根据该专题导读描述,在8月4日晚,“杭州莫干山路浙江电视台门口,杭州首条被称为爱心斑马线的旁边发生一起车祸,一辆保时捷卡宴越野车将一名行人撞出30多米远,该行人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在这次事件中,舆论关注的要点是:“5・7”事件刚刚过去,杭州又发生一起恶性事故,而且是醉酒驾车。当晚,杭州当地的媒体在第一时间就做出反应。例如,浙江电视台《九点半》节目主持人钟山在播报这条新闻时,拍案而起:“原以为胡斌案会让杭州消停,没想到才几天,又让悲愤填满了胸口!这的混蛋保时捷,你开那么快干吗?是赶着去投胎么?!”+

事故发生后,杭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及时作出批示并派专人看望慰问了死者家属。杭州有关部门8月5日迅速做出反应,即日起在全市开展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因此,考察关于“8・4醉驾案”的网络舆论波,从新浪网专题报道中的新闻跟帖数目上看,与“5・7飙车案”相比要少得多,这说明其能级较低,而且只有最初一波的“舆论风浪”,也没有衍生出与主题不相关的“舆论涌浪”。

但是,“8・4醉驾案”发生后,依然有一波“舆论内波”生成,关注的是对普遍存在的醉驾行为该采取什么治理措施,对其造成的严重后果该如何量刑?这些讨论不仅见诸网络,也在传统媒体上进行了大量的讨论。由于“8・4醉驾案”只是全国多例醉驾案的一起,且比之于成都、南京等地的案例情节要轻微,而且调查后被撞行人负次要责任。所以,此案兴起的舆论波很快就融入到一个更大地域范围的议题内,因而基本上被全国性的声讨醉驾的“舆论波”所吸收。对此,《新民周刊》主笔胡展奋有诗为证:“君不见,成都醉汉孙伟铭,立毙四人飙犹酣,借酒逃逸天亦叹;君不见……”该刊在专题报道中表示“应该立刻宣布:醉酒驾车,人民公敌!”,

8月15日,公安部在全国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一旦发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拘留15日,暂扣驾驶证6个月。这些重拳出击的举措,密集出台,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展开,顺应了民意,反映了舆论的内在要求。随后,网民意见的主流演变成支持政府的意见。在此案中,及时有效的政府作为与舆论引导从根本上消弭了非相关性的“舆论涌浪”的出现。

综合此案特征看,舆论风浪初起的第一时间反应极为重要,如果有新闻媒体迅速跟进报道事态、传递信息、表达民意,那么,在网络上激发质疑之声的舆论波一般就不容易剧烈引爆,即便一时兴起,其能量也不会急剧增强;如果政府有关部门迅速应对,积极解决蕴含在事件背后的社会矛盾与问题,就能赢得民心的支持,形成积极正面的舆论态势。

五、关于舆论波应对策略的探讨

近年来由于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快速普及,网络成为公众发表意见的重要平台,网络舆论成为衡量社会和谐的一个风向标。在众多集群网民有意无意间掀起一系列的舆论波背后,站在研究的视角,笔者可以有一个基本的判断,那就是:“无风不起浪”。有人认为,中国网民作为具有舆论能量的“新意见阶层”,正在形成一个有现实影响力的虚拟“压力集团”-。那么,这些压力集团就如同是大洋上的大气团,看上去散漫飘渺,但其体量巨大,在一定条件下,就能集结形成气流,掀起风浪,其运动规律值得深入研究,本文所做的只是一个小小的尝试。

在本文研究中发现,不同类型的舆论波,有着不同的运动特征和演化规律。从一般性的应对策略角度看,对于“舆论内波”,有关管理部门应该积极研究法律、政策及制度性的安排,以减少社会的系统性矛盾。也可以借助舆论事件发生的契机,切实解决现实问题。对于“舆论风浪”,有关管理部门应该采取类似建设生态“防风林”的有效措施,以降低“风力”等级。比如,在本文涉及的交通安全问题上,在交通设施上进行系统优化和改进,增加必要的交通隔离带、隔离岛等,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驾驶人员、行人的安全意识,遏制危险驾驶行为等。对于“舆论涌浪”,有关管理部门特别是党政权力机关需要建立起民心信任的堤坝,才不会形成舆论涌浪的“越堤”现象,避免对坡岸的反复“冲刷”。对于各种类型舆论波交织叠加形成的“舆论风暴”,则需要全面应对,特别是注意防范舆论波出现能级加强的“共振”现象,避免酿成群体性的暴力事件。

网络暴力的特征范文篇6

关键词:网络体育新闻传播特征问题

随着我国体育运动的发展,人们对体育越来越关注,体育信息资源也成了各大媒体争夺的主要资源之一。近年来网络媒体不断壮大,在体育新闻的报道方面表现出其独特的魅力,其对体育信息的宣传及传播也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网络媒体发展过程中的不足之处。我在查阅了各方面资料的基础上,对网络媒体中体育新闻传播的特征及问题进行了分析,旨在使网络媒体在进行体育新闻传播过程中能发挥优点,规避问题,更好地为大众服务。

1.网络体育新闻传播的特征

1.1内容以竞技体育赛事为主。

目前我国网络媒体对于体育新闻的报道非常多,新浪、网易、搜狐等门户网站专门设置了体育板块,而且我国也有不少专门的体育网站、体育明星博客等。但是,许多网络媒体在体育新闻传播中均不遗余力地竞技体育新闻,以提高受众点击率。而且,在大部分网站首页中,除板块主要内容的不定时更新外,网络基本板块设置变动并不明显。从新浪、网易、搜狐三大门户网站的体育板块来看:新浪网以篮球、足球项目内容为主,其他项目的报道相对较少,而且都是高水平的比赛,如、网球、赛车、高尔夫、美网、中国网球公开赛等,也均是高水平职业化比赛。如图1所示:

从以上三个门户网站体育板块的设置来看,体育报道俨然成了各类竞技体育比赛项目的天下。

1.2网络直播为受众提供了自由观看比赛的空间。

网络直播即在现场随着事件的发生、发展进程同步制作和信息,具有双向流通过程的信息网络方式。其形式可分为现场直播、演播室访谈式直播、文字图片直播、视音频直播或由电视提供信源的直播,而且具备海量存储,查寻便捷的功能。网络直播打破了传统电视媒体观看空间的局限性,利用网络,在线收看球赛、体育赛事、重大活动和新闻等,让大众有了广阔且自由的选择空间。同时网络直播以新颖的样式和相对便捷的服务给网民带来一种全新的视角体验和视野冲击。网络媒体不仅提供丰富多彩的内容,而且融广播、电视的优点于一身,如搜狐体育网视频、网易体育直播室、新浪网图文直播等。网络媒体也不断与传统媒体合作,丰富自己的资源。以2008年北京奥运会为例,CCTV的新媒体平台成为北京奥运会官方互联网和手机转播机构后,先后授权给了新浪、搜狐、腾讯、网易等9家网络媒体奥运赛事的网络转播权。授权转播的内容不仅包括所有28个大项、306个小项赛事的近3800小时内容,而且包括相关的文化活动的视频,比如开幕式、闭幕式等,转播方式主要包括直播和点播两种。据有关数据显示,08奥运期间有71.86%的网民最关注门户网站的赛事视频。网易奥运视频点击次数超过4.7亿,独立访问者和页面浏览量两项指标中均处于门户第一。在刘翔退赛事件中,网易奥运频道的相关视频在24小时内突破2000万次点击。

1.3滚动报道增强了新闻的时效性。

滚动报道是网络媒体的一大特色,包括文字滚动报道和图片滚动报道。最新体育信息以滚动的方式呈现在受众眼前,起到导读的作用,滚动文字与图片的生动性提高了新闻的趣味性与可读性。滚动报道方式能够保证及时、准确地把新闻资讯提供给受众。滚动报道方式可把每一条新闻在第一时间内以动态的方式出来,弥补了纸质媒介新闻滞后性的不足,体现出网络体育新闻传播的时效性。

1.4良好的互动交流,提高了受众参与的积极性。

网络为广大的体育爱好者提供了交流互动平台,受众可以通过网络和自己喜爱的体育明星进行对话,也可以针对体育新闻内容发表自己的一些看法。很多的网站都提供了视频访谈节目,或者开通视频聊天室,或者开通论坛,或者为体育明星开通个人博客。通过这些方式,受众不仅可以通过网络一睹明星风采,而且可以和他们进行交谈。网络让受众有了发表言论的空间,让他们感觉自己就在现场,是一个积极的参与者,而不是一个消极的旁观者。

1.5多媒体的信息表现形式。

网络承载信息的最大特点是多媒体化,它集电视、广播、报纸的功能于一身。网络在进行体育新闻报道时不再像传统媒体那样采用单一的方式进行报道,而是更多地采用文字、图片、视频三位一体的方式来进行报道。如在08奥运会期间,新浪、网易等都运用了大量的图片、文字和视频来报道相关新闻。文字报道体现深度,图片和视频则让人一目了然。

2.网络体育新闻存在的问题

2.1语言暴力。

语言暴力就是当今体育新闻中的奇特现象。语言作为一种表达思想的符号,在新闻报道的时候应该把信息真真实实地、原原本本地传递给受众。然而,在网络体育新闻中的暴力词语屡见不鲜。不仅一些网站的体育频道频繁使用暴力语言,而且一些传统的主流媒体也使用暴力语言。一些报道将体育赛事或当成人类社会你死我活的战争,或当成动物世界弱肉强食的捕杀,字里行间充斥一股血腥味。如“德意志血洗英格兰”、“高丽战车碾过巴林”、“仅割越南鱼腩三刀”、“10分钟玩死阿曼”等。此外,描写比赛过程的内容也大量地使用了这样一些词语,如宣战、挑战、应战、伏击、歼灭、生擒、诱敌深入、杀回马枪、绝杀等,不胜枚举。其中最具典型性的对胜负的描写使用“屠杀”、“痛宰”,对占有优势一方使用“狂砍”、“踩扁”、报“一箭之仇”,等等。

体育新闻中铺天盖地的暴力化用语极易造成人们“体育就是暴力”的错觉,或至少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近年来,比赛场上围攻裁判、互相扭打、球迷骚乱等暴力事件时有发生,有的甚至闹出人命,在我们对此大加鞭挞的同时,新闻工作者是不是也该有所反省呢?

2.2化。

网络体育新闻的化体现在两个方面:文字和图片。网络时代是一个“读图时代”,多媒体技术的发展,使图片在网络媒体中承载着越来越多的信息,其作用也越来越突出。网络体育新闻报道中的图片不再是运动员场上表现的专利,大量球迷、运动员写真,运动员的亲人,尤其是妻子或者丈夫等与运动员相关的照片也进入了受众的视野,以此来争夺观众的注意力。如新闻网的“高尔夫美女大片”、足球宝贝、篮球宝贝等,这些“宝贝”们的图片大多拍摄采用一些特殊的角度,有意凸显其胸部,有的则摆出撩人动作,这些图片大量充斥在网络空间上。在文字方面,则尽显煽动之通融,在新闻标题中大量使用“”、“性感”、“外遇”等词,以吸引人的注意。而新闻内容则涉及赛场花絮、明星绯闻、明星的私生活等,内容直指男女私事或者强调女性身体的某些部位,如“肉感”、“美胸”、“波霸”等词。

2.3群众体育及民族体育报道较少。

综观各大门户网站和相关的体育类网站,竞技体育赛事报道占了绝对的优势,而对于群众体育或者发族体育的报道却少之又少,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民族体育的报道严重失衡。这种重竞技轻群从体育和发族体育的局面,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群众体育及民族体育的发展。这与切实推行阳光体育的政策是不相符的。

3.结语

网络的发展为体育新闻传播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活力,同时,也带来了相应的问题。网络媒体在进行体育新闻传播的时候要利用好其特点,发挥其优势,更好地为体育新闻传播服务,同时应该加强群众体育及民族体育的传播力度,使体育事业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唐景丽.体育传播的新媒介及其影响分析.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8.9.

[2]田兆峰,唐景丽.体育传播新媒介.福建体育科技,2008.10.

[3]杨鹰.新媒介体育传播审视.体育文化导刊,2009.2.

[4]陈国成,汪静华.我国电视、网络传媒体育新闻传播若干倾向之研究,浙江体育科学,2009.1.

网络暴力的特征范文篇7

审计干部需要全面认识网络媒体下网络民意的特性

在互联网时代,作为民意的一种全新的呈现方式,审计干部在了解网络民意在我国民主进程中的作用的同时,充分认识其特性是十分有意义的。网络参政在提升政治参与质量、促进政治参与发展的同时,也有着许多不良特性,需要审计干部加以重视。

第一,互联网本身有着一定的局限性决定了其在政治参与中的无序性的特征,存在着公民非理性参与的可能性。互联网本身有着虚拟性和隐蔽性的特点,使“网络参与”有非正式性、渗透性特征,这极有可能导致公民网络参与的欺骗化与非法化。互联网完全是一个虚拟的社会,网络成员身份被数字化、虚拟化了。匿名性和隐蔽性被有效地结合起来,使得网民能以匿名身份在网上自由操作,极大减少了其政治参与的不安全感,进而容易摆脱现实社会的规范,放纵自己的行为。如果公众为虚假信息所左右,政治判断和评价就会发生偏差。这种带有欺骗性的政治参与不仅会使政府无法从网民们的意见和建议中及时提炼出真正属于大多数人的真实意愿和想法,而且会造成党的政策不能及时得到受信息蒙蔽或信息缺失影响的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而使政府政策的实施和贯彻也难以顺利进行。

第二,互联网是基于一定技术平台的产物,我们也需认识到网络中话语权有着巨大差距,不能充分反映社会各阶层的声音造成政治参与的不均衡。拥有信息时代工具的人和未拥有者之间存在网络话语权的巨大差距,实质是一种因信息落差引起的知识分隔和贫富分化。现代信息技术的使用与占有通常使年龄偏大、家庭收入和受教育程度低的人在互联网的使用上都处于弱势地位。在我国网络参与的主体80%以上都是年龄35岁以下的中青年,而且主要聚集在发达城市,农村与城镇在互联网使用上的差距较大。理论上平等的网络政治参与权利和机会却在实际中呈现出严重的不平等状态,从而造成社会断裂,危害社会稳定。

第三,公民网络参与者的情绪化和网络参与中出现的“多数人暴政”问题。网络空间有着匿名性,有些人可能会把自己一些情绪化的见解到这一平台中,有的甚至具有煽动性,这及可能引发网络主体的“多数人暴政”,给正常的政治行为与决策带来很大压力。这种盲目跟从的舆论暴力会严重侵犯广大公众的利益。当前中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各利益群体、各社会阶层之间长期存在的矛盾常因突发事件暴露出来。网络论坛争辩的双方有时不是均势的,可能一方握有话语主导权,拥有人数和话语权的绝对优势,政治舆论往往极具暴力侵犯性,个人利益在舆论暴力面前不堪一击。“人肉搜索”就是这一网络暴力现象的集中体现,它通过互联网搜索到有关持异议者的私人信息,甚至将其家人的信息也一并网上公布,这无疑严重侵犯了当事人及其家人的基本权利,从而形成了一种网络暴力。

第四,网络这一新的媒介爆炸式的发展,像手机平台的上网功能,对传统的媒体有着压制性的倾向。从而导致传统媒体的政治参与力明显的下降。不能忽视网络民主在参与由下而上的对话渠道中产生过度的“放大效应”。政府难以有效控制数亿万个网民的各种声音,必然导致国家的政治参与体系面临着诸多的挑战。会对现有政治体系的稳定形成一定冲击。

第五,网络参与的便利性使得西方政治文化对于我国渗透更加广泛。网民主要是年龄较小的群体很难全面地看待和分析问题,使西方大国在输出信息的同时也输出他们的政治理念、意识形态、价值观,从而对其他国家政体的稳定造成冲击。

审计干部要高度重视网络媒体,善于应对网络媒体

第一,加强自身网络知识的学习。

审计干部应对网络媒体,不仅要熟悉电脑的基本操作,学会和习惯通过网络了解社会信息,还要建立微博,尝试参与网络社区中的各种民主互动。审计干部应充分利用各种培训机会,认真学习和了解网络应用知识。在工作中学习,工作中主动运用网络,在运用过程中提高熟练程度。虚心向掌握网络技术的同事或下属请教,提高网络水平。

第二,学会让自己融入网络。

对于网络,审计干部不能把自己当作旁观者,而应积极参与。首先要关注网络信息,包括网络新闻和网民言论两大方面。通过浏览新闻网页和关注网络论坛、评论、博客言论等,及时掌握时事动态,了解基层心声,知道群众的思想动态和社会舆论动向,为做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这对于我们审计干部提高执政能力和效率有着重大意义。同时还要加强网络互动性。把稳定思想、控制大局的政治工作通过网络开展下去。例如以单位名义开通的微博,政务网站等。采取实名制方式在线回复网民关心的焦点问题,或开通个人博客、网友专线的方式使自己也成为网民中的一员,积极地参与到网民关注的焦点和讨论的话题中去。

第三,以平常心参与网络互动。

审计干部来到网上,也同样是千万网民中普通的一员,要以平等的、谦谨的态度与网民相处,以坦诚的心态与网民交流。少打官腔、说套话,不然容易引起抵触情绪,甚者激起民愤。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和虚拟性,使得人们在这个场所可以毫不顾忌地发言。由于不同的教育背景和教育水平可能出现有的言辞不加修饰刺耳难听,审计干部要容得下网民的不同言论和直白的表达方式。要沉得住气,搁得下面子去了解公众心中的真实想法,客观的看待网络言论。

第四,理性看待网络民意诉求。

网络暴力的特征范文篇8

在电影《搜索》中,主人公叶蓝秋因没有给一位老大爷让座而引发了“‘墨镜姐’不让坐”事件。这一事件通过媒体的爆料和后期炒作,引起社会各界轩然大波。舆论纷纷指责这位伪社会精英沦丧的道德品质,导致叶蓝秋一夜之间成为了社会名人。网民展开人肉搜索,叶蓝秋的个人信息公之于众。来自网络的舆论暴力如此汹涌,让叶蓝秋在忍受病痛折磨的同时倍受打击,最后选择了跳楼自杀,事件才得以真相大白。

一、何为“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不同于现实生活中的拳脚相加血肉相搏的暴力行为,而是借助于网络的虚拟空间用语言文字对人进行口诛笔伐的一种攻击行为。这些恶语相向的语言文字,通常是一定规模数量的网民们的一些违背人类公共道德和传统价值观念以及触碰了人类道德底线的事件所发表的言论。这些言论尖酸刻薄、恶毒残忍,已经完全超出了对于这些事件的正常的评论范围,不但对当事人进行人身身攻击,恶意诋毁,更将这种讨伐从网络转移到现实社会中。甚至对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将其真实身份、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生活细节等个人隐私公布于众。这些评论与做法,不但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精神状态,直接破坏了当事人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甚至造成更严重的后果。[1]在电影《搜索》中,《今日事件》的专家说道:“只谈个人隐私这块儿,一个漂亮的姑娘遇上那么一事儿,结果她的名字、她的手机号、她的身高、体重,她的工作单位,甚至是她初恋男友的名字,这一切一切都被晒到了网上。”这正是网络暴力的体现。

人民日报曾分析过网络暴力的三大特征:一是以道德的名义,恶意制裁、审判当事人并谋求网络问题的现实解决;二是通过网络追查并公布传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隐私),煽动和纠集人群以暴力语言进行群体围攻;三是在现实生活中使当事人遭到严重伤害并对现实产生实质性的威胁。[2]

二、网络暴力产生的原因

1、事件本身有悖于传统道德规范。

事件本身往往是网络暴力产生的导火索,它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表述姿态以及事件的道德倾向,这几部分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其中,当事人如何表述以及整件事件呈现出何种诉求,是网民做出抉择的两个主要判断依据。

中国是拥有五千年文明的礼仪之邦,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墨镜姐’不让座”事件本文转自中,“墨镜姐”不让座的行为已然违背了公交车上给老弱病残让座的传统美德,更过分的事出现了她拍拍自己大腿对老人说“坐这儿”的调戏老人的言语,自然让围观者和网民们群情激愤。可以说,由于当事人的所做所为与多数网民们共同的价值观和心理情感相悖,使得当事人不得不面对网络舆论的攻击,成为众矢之的。

2、网络本身的特性—匿名性。

匿名性是网络的主要特征,网民之所以敢肆无忌惮地对当事人进行攻击,倚仗的正是匿名身份。老话说“法不责众”,而这些网民正是这些“众”。对他们而言,“匿名的网络不仅是一个充分表达自己观点的合理渠道,也是一个风险趋近于零的放纵之地。在网络空间中,网民可以通过匿名行为将自己的本我展现出来。”可以肯定,如果以真实身份出现,他们必会对自己的行为有所顾忌。[3]

此外,网络具有虚拟性,每个人在网络中都可以隐藏或编造自己的真实身份,而这种身份的匿名性又使得人们不必遵守现实生活中本该遵守的道德规范,网络中的道德底线很容易被冲破。对于那些自律性不强、极易冲动与放纵的网民们来说,无疑是进入了一个自由的天堂。“郁闷了,为什么现在的社会主义还有这样的人?”“缺德缺到这份上,也得让人佩服了。”“见过狂的,没见过这么狂的!!!!”

3、网络媒体追求“点击为王”,实现利益最大化。

在竞争激烈的媒介市场上,点击率体现了一个网络媒体受欢迎的程度,点击率的多少决定着网络媒体的收益多少。因此,许多媒体为了在竞争中保持领先,一味追求点击率。他们致力于策划有争议的议题,他们用引人注目的大图片和充满刺激性的大标题,加上夸张的情节,使得本来新闻价值不大的事件几乎覆盖整个网络媒体行业,引起社会轰动。

“‘墨镜姐’公交不让座,调戏老者”“妙龄女子乘公交拒不让座调侃老翁”“‘墨镜姐’狂不让座,公德丧失引社会反思”“‘墨镜姐’不让座视频引网民热议,网民群起谴责”···在《搜索》中,如此的言论几乎充斥着各大网站,叶蓝秋打开电脑,都是谩骂自己的言论,这与网络媒体的大肆宣扬不无关系。

4、网民文化程度和法律意识有待提高。

基于中国近70%的网民文化程度在大学本科以下这一事实,也使大量网民对事物的认识深度与广度带有局限性。他们容易受到表面信息的左右,急于下是非判断,难于在短时间内理清事物背后复杂的心理及社会动因,容易用简单粗暴的方式惩罚他们认定的“坏人”,容易受群体情绪的影响,难对自己在“善良行动”下所导致的行为做出全面客观的估计等等。而所有这些局限性,都可能导致“网络暴民现象”的出现,[4]从而引起网络暴力。

此外,有必要划清言论自由与侵犯个人隐私之间的界限。在没有法律约束的世界里,网民在行驶言论自由权的同时,都不得以道德的名义对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等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否则,叶蓝秋似的悲剧会再次上演。

三、解决网络暴力的对策与建议。

1、强化对大众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倡导文明上网。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暄指出,由于互联网具有“虚拟”特性,现实社会中的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在这一领域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而网络空间并没有建立一套有效的规则,导致网络存在一些杂乱无章的现象。同时,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特征,司法举证困难,对我国的法律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缺少伦理道德约束的虚拟空间里,仅仅依靠网民的自律性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是不够的,必须强化他们的思想道德教育,使他们在良好的道德观念下文明上网。此外,要有针对性的强化法制宣传教育,指导人们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养成他们心中有法的意识,使他们在日常生活中自觉利用法律观念来指导、约束自己的行为,在使用互联网时,既能文明、合法上网,又能有效抵制不良信息。

2、建立完善的网络立法。文明上网应该引起社会和有关部门的重视,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总体来说仍不成体系,对网络舆论的引导和监督还很不够。不仅如此,国家在个人信息保护这方面也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

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暄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网友们针对不平的事件可以谴责、抨击,可以发表言论,这些对推动整个社会的文明和制度建设都是大有好处的。但是,怒不择言、毫不顾忌后果和影响地去发掘别人的隐私、代替法庭兴师问罪,轻则使越俎代庖,重则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严重伤害。[5]《搜索》中,网民们的“人肉搜索”对叶蓝秋的精神生活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所以,国家应尽快出台一套成体系的法律法规,加强对网络言论的监督与管理,既保护网民们的言论自由权,又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3、媒体加强自身建设,承担社会责任。《搜索》中的叶蓝秋之所以最后走向了死亡,与媒体社会责任的缺失有很大关系。前期的曝光和炒作已使叶蓝秋成为社会名人,不仅如此,媒体为了收视率的提高,拒绝将播出叶蓝秋的道歉视频,将事态进一步严重化。而要杜绝类似悲剧的再次发生,媒体必须从自身做起,勇于承担责任。

坚持真实性为第一原则,遵循“真实、准确、全面、客观”的新闻规律;加强社会责任意识,正确发挥媒体的政治责任、道德责任和文化责任;强化媒体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把那些强制性的规章制度内化为他们自觉和自律性的要求,使之成为良好的职业习惯,不会因为经济利益的诱惑使传播走了样,变了味。

4、广大网民加强自律意识,提高自身素质,遵纪守法,大力推进民主进程。由于中国网民的庞大数量,当前实行网络实名制难度还很大,因此,只有网民自律意识的提高才能使“绿色上网”、文明上网成为可能。另外,我们应该看到,网络暴力之所以屡屡出现,与中国社会当中民众自由表达渠道的缺失也有很大关系。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为民众提供了自由表达意见的场所。然而,由于缺乏必要的民主修养和有效的自我约束,加之网络以外没有更多的表达渠道,网络暴力的产生也在情理之中。所以,国家必须进一步加强民主法治建设,为民众提供更多的合理、自由表达意见和建议的渠道,使民众的言论自由切实得到保证,而不仅仅是在网上。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既为人们浏览信息、自由表达提供了便利,也导致了网络暴力的产生。解决网络暴力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它涉及到政府、各行各业和每一位民众,只有将自律和他律结合起来,处理好言论自由和暴力言论的度,网络暴力才能早日解决。

参考文献:

[1]百度百科:网络暴力现象探析

[2]《人民日报》:《网络舆论暴力来势凶猛如何向它说不》,2007年8月13日

[3]陈秀丽.网络暴力现象的内涵及原因分析,《成都大学学报》,2007年5月

网络暴力的特征范文篇9

(一)网络暴力理论维度的探讨与现状分析

网络暴力这一名词的内涵与外延具有极大的模糊性,其概念一直没有明确的界定。但它大致蕴含两方面,一是网络暴力是网民利用网络散布的有一定影响力的言论;二是网络暴力是网民通过公布当事人隐私极大地影响了事人的生活。网络暴力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它无须通过对当事人进行现实版的拳打脚踢,它建立在传统的口水战之上,又是对口水战的进一步发展。互联网的崛起对人们的生活方式产生了革命性的变化。我国各种时事消息的传播、公民民利的行使都依赖于网络的发展。网络的虚拟性、非理性同时也滋生出网络暴力这一现象。

“虐猫事件”真正将人们带入“人肉搜索”时代。人肉搜索像一张网络通缉令,任何违背网民意愿的事件和人物都有可能成为网友的合力追击对象。姜岩死亡博客案和铜须门事件都深受人肉搜索的影响。

(二)网络暴力的特征

网络暴力的虚拟性、匿名性。由于互联网不采用实名制,网民能最大程度隐藏自己的身份,不受现实社会生活羁绊,道德、责任意识下降,易受其他网民激烈言语的吸引。正是这样,网络暴力的实施者就会脱离一般的社会制约,而变的更为暴力。

网络暴力的非理性性。有限理性与机会主义是人类普遍具有的两大特性。人们处事奉行敌友、善恶的两极化标准。网民以青少年居多,青少年受网络暴力游戏荼毒,容易形成凡事不考虑后果、反叛易盲目和有事不废话就决斗的处事特征,加上青春期躁动的心理,在网络上容易扮演“愤青”角色。

网络暴力的群体化效应与审判性。人类具有天生的脱离群众的恐惧症,根据传播学中“沉默的螺旋”理论,如果个人在群体之中发出不一样的意见就会受到孤立,为不被孤立个体往往选择随大众。而且一些网民具有审判瘾,在现实生活中表达的观点无人关注,在虚拟社会中为一雪现实中的耻辱,往往发表最极端最强烈的语言。

二、网络暴力的危害及功能

网络暴力侵犯公民权利,践踏公民尊严。当事人通过发表一些打破道德底线且具攻击性、煽动性的言论践踏人权。王宝强离婚一案当中,网民人肉搜索马蓉的隐私信息,争当最高明的侦查心理学家,无视基本人权。

网络暴力扰乱网络秩序,无视法律规制。网民盲目跟风,对网络事件加以炒作,不按社会规范行事,导致网络秩序混乱不堪。网民对现实生活中对法制行政体制制度的片面刻板印象在网络上消除了后顾之忧就肆无忌惮的发表鼓动性言论,以为在群体的庇佑下可以无法无天,司法公信力的弱化和对政府的不信任性都导致网民试图逾越道德底线,无法法律现象的发生。

事物的发展是辩证统一的。我们既要防范网络暴力带来的不良影响,又要看到其积极作用。网络是底层群众表达心声的通道。群众对现实生活不满情绪的发泄,是社会进步改革的重要力量。信息化革命时代到来以前,大部分人习惯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于官僚腐败现象选择闭口不言,根据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可知,人们是权衡利弊之下进行活动的动物,如果做一件事付出的代价大于他所获得的快乐,人往往会选择逃避。自古以来官官相护,使人畏于强权不敢上访。信息时代反腐检举成本低廉并有极大的安全保障,网络平台的公平性给了个体参与政治生活的机会,有助于将人们从对社会现状无力感解脱出来。公民的正常的利益期待得到满足有利于社会矛盾的缓和以及社会良好风气的形成。

三、网络暴力治理研究

面对日益突出的网络暴力现象和滞后的政府管理,应推进网络暴力治理在加强顶层设计和增进社会公识中齐头并进。笔者就如何规避网络暴力认为:

(一)发挥道德价值,促进网民自律

自古以来,中国文化讲究教化,不经教育感化,即便列入法律,以国家强制之力予以保障,实际效用也无所发挥之地。根据《著作权法》第33条可知,著作权人一稿多投本属违法行为,可现实生活遵守此规定的人恐寥寥无几。法律明文规定却无人遵守,一则人们架空法律,不利于法律的实施;二则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可能会衍生出很多问题。资政议员胡i泰在道德与法律之争中说,“道德的范围宽,法律的范围窄,法律是国家的制裁,道德是生于人心的。所以关系道德的事,法律并包括不住。”前人所言,于今日网络暴力之事,是具有借鉴意义的。笔者建议应弘扬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中华民族精神,传播积极健康网络文化,加大网民思想道德教育力度,发挥思想意识的先进作用,促进网民自我约束,自我教育。

(二)立足技术发展,规范网络运行

网络技术尚不够完善,是网络暴力产生的催化剂。笔者认为,一方面,加强互联网行业自律意识,增强互联网社会责任感。各大网站仍进行实名制,网站后台运营者应做好登记备案,应对网络暴力事件难以追到幕后黑手这一大问题,但同时也要注意衡平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的保护。另一方面,国家应该加大网络技术研究投入,营造良好的互联网环境,过滤不良信息。

(三)加大教育投入,培育健全人格

许多法律意识欠缺的网民可能违法而不自知,政府应该加大教育投入,让人们明白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网络青少年是年龄结构中最无所事事的群体,不被关注,青少年为摆脱现实世界的无助感与无力感,沉溺于网络游戏,而游戏暴力的打杀片段又会直接影响青少年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笔者认为,教育是社会稳定的根本,应加大教育投入,注重教育青少年的德育,培养青少年良好品行,对青少年注重心理辅导,使青少年拥有完善、健康的性格。通过个别教育促进集体教育的形成与发展,利用集体力量来教育个人,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使用文明的公共话语。

四、结语

对待网络暴力现象,我们要客观分析,不能因噎废食。通过对网络暴力现象蔓延的分析进行自我反思,从而净化网络环境,最大程度上发挥网络的使用价值。另外,网络暴力现象是层出不穷的,网络治理不是一蹴而就的,我们要从宏观微观方面双协调,既要合理规划法律制度、政府政策的顶层设计,又要注重社会道德规范的养成。有效的法律制度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及规范作用等,通过法律的威慑作用使人们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社会伦理道德规范教育对人的影响是潜移默化深远持久的,对一个人的思想、世界观、价值观以及人生观会产生深刻的影响,通过伦理道德教育可以增强网民的认同感以及安定感。

【参考文献】

网络暴力的特征范文篇10

关键词:网络;网络暴力犯罪;侮辱罪;诽谤罪

我国刑法中有关网络犯罪的规定有《刑法》第285条、第286条和第287条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这些法条将网络犯罪分为两类:一类是侵犯计算机系统、计算机数据安全的网络犯罪,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另一类是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其他犯罪。第二类网络犯罪范围很广,涵盖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刑法已规定的所有犯罪行为。本文的研究对象即第二类网络犯罪形式之一――网络暴力犯罪。

一、网络暴力犯罪界定

网络暴力犯罪不同于传统的暴力犯罪。传统的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如杀人、伤害、、抢劫等犯罪。这类犯罪多是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含有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内容。传统暴力犯罪中的“暴力”是能够对被害人产生物理影响的暴力,如果被害人反抗,在行为当时或者后来的某个时间将遭受到人身侵害,暴力内容是现实的、可以感知的。网络暴力犯罪则不同。网络作为一个虚拟的媒介世界,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思想交流的平台。网络世界里人与人之间虽然不能见其面,却能闻其声、观其形,人们心灵的感应来源于言论的抒发与交流。善意的言论使人享受到生活的美好与和谐,恶意的言论却使人遭受到心灵的打击与精神的创伤。与使用肢体方式实施的现实暴力犯罪所造成的物理性损害不同,网络暴力犯罪是通过恶性言论方式对被害人的心理、人格、名誉造成侵害的犯罪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12月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规定:“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侮辱罪、诽谤罪侵犯的正是人格权中的名誉权。因此,根据刑法理论,实施通过互联网使用恶性语言,揭露他人隐私,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败坏他人名誉的网络暴力行为,可以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

二、网络暴力犯罪特点

1隐蔽性。网络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隐蔽性,“犯罪分子利用计算机的网络化,可以通过计算机终端或电话启动终端进行操作,使危害结果可在网络延伸的世界任何一个角落发生,即远隔千里实施犯罪与近在咫尺犯罪一样,犯罪跨越省界、国界、洲界都是极其容易做到的。”网络暴力犯罪也不例外。犯罪人可以堂而皇之地在任何地点上网散布信息,而被害人虽然能在较短的时间看到此信息却不知道者是谁,身在何处。

2群体性。网络与其他媒介方式相比,最大的特点是信息传播的广泛性与迅捷性。网络暴力正是利用了这一特性。侵权人并不仅仅是自己在互联网上实施侮辱、诽谤行为,而是通过一些富有煽动性的言论,带动不明真相的网友对被害人联合施暴。因为侮辱罪与诽谤罪属于情节犯,即并非任何侮辱、诽谤行为都构成犯罪,需要一定的严重情节,如侮辱、诽谤手段恶劣、内容恶毒、影响广泛、后果严重等。利用网络施暴所造成的影响要较现实犯罪行为更加广泛,这一特点恰恰说明了网络暴力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3转化性。转化性即网络暴力转化为现实暴力的可能性。这一点在青少年犯罪中尤为突出。在青少年群体中流行的网络游戏,其间充斥着暴力、凶杀、色情等内容。玩家都将在游戏虚拟世界中的表现作为衡量自己在所处群体中社会地位的象征,以此炫耀。当行为人通过网络表现得过于优势或者无法达到自己理想状态时,往往回到现实世界诉诸现实暴力解决纷争。网络暴力与现实暴力虽然针对客体不同,但存在转化的可能。

三、网络暴力犯罪的应对困境

1案例简介。2008年11月15日、16日中央电视台法治频道连续播出了两期《大家看法》节目,题目为《我不是她男朋友》。辽宁沈阳市民张某,接连收到恐吓电话。原来有人在网上以张某名义发帖,称自己是曾经在网上公开辱骂四川灾民并遭网友唾弃的某女生的男朋友,自己出来是为了保护该女生,对广大网民使用了很多挑衅性、侮辱性的语言。同时在网上留下了张某的家庭住址、家庭电话、手机,并称,自己晚上九点以后在家,不服的网友可以来找我等。该帖发出后,众多网友信以为真,纷纷以各种方式将舆论矛头对准张某,其中包括一些过激的方式,严重侵犯了张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对张某的精神、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张某不得不一次又一次地为自己申辩,却不知道究竟是谁在冒充自己。

2应对困境。张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找出幕后的侵权人,先后向沈阳市网通公司、沈阳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当地派出所、沈阳市铁西区法院申请救助,得到的答复竟然都是不予受理。

网通公司称根据行业规定,他们只接受由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在办理涉及国家安全案件、普通刑事案件过程中提出的调查协助申请,不针对公民个人设申请;同时他们这样做也是为客户保密。网络警察部门的答复是他们属于协助调查单位,不直接受理案件。派出所的答复有两方面:一是自己无能力受理此类案件;二是本案尚无客观侵害结果出现,不属于治安、刑事案件,派出所无法立案。法院不予受理的解释是不符合立案条件,该案侵权人或犯罪人还无法确定,确认存在侵权事实或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法院也没有查证此类侵权或犯罪事实证据的能力和义务。

四、网络暴力犯罪应对困境的原因及对策

刑法第246条规定了侮辱罪和诽谤罪。该法条共两款,第一款规定了两罪的犯罪构成,第二款是该罪的程序性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种规定在刑法中比较少见。因为现代法治国家一般实行国家公诉主义,即由国家专门机关(检察机关)垄断刑事案件的权。“采取公诉是国家义务的体现,是国家制度发展的结果;可以弥补被害人行使全部或大部分控诉权使国家刑法权难以充分实现的弊端。”所以刑法规定的犯罪没有特别规定都属于公诉案件。刑法在规定绝大多数犯罪属于公诉案件的同时,又规定了部分可以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人直接向法院提起的刑事自诉案件。“自诉是保护被害人利益的必要补充,是刑事诉讼法实行国家追诉主义兼采私人追诉主义的产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1)告

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实体规定必须遵循程序性原则。因此,我们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自诉案件的相关规定,再来分析案例中网络暴力犯罪的处理方式。

首先,理论上,侮辱罪和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这只是一般情况,刑法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本案发生显然与国家利益无关。“从本质上讲,一切犯罪都侵犯了国家的社会管理秩序,但是,由于立法者对侵害或破坏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市场经济、人身权利等社会秩序的行为专门在刑法分则中作了规定”,刑法中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一般从狭义理解,特指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的犯罪行为。否则的话如果从广义理解社会秩序,“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与犯罪的本质特征“严重社会危害性”就是同义语反复。所以,针对公民个人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构成犯罪的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从程序上符合了自诉案件适用条件的规定。

其次,符合“告诉才处理”这一条件只是满足了表面上的规定,尚缺乏自诉的实质条件――证据充足。现实案例就是被害人到法院申请立案,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受理。法院的做法并没有错误,因为这样的案件受理以后无法审理。所以符合法律规定“告诉才处理”条件的案件不一定就能实现自诉。从法律规定来看,“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自诉案件的第二个类别,但与其说它是一个独立的类别不如说是对第一类别所规定内容的递进与延伸。因为证据是审理案件最重要的依据,自诉案件也不例外。只符合“告诉才处理”没有证据同样解决不了问题,所以强调证据的充足性是第一类和第二类自诉案件都应当具备的条件。自诉案件设立的初衷同时兼顾了情感因素和技术因素,案件本身既涉及到被害人的内心感受,由其自己决定是否;又必须情节简单、证据充分,以便于审理。本案中最关键的问题就是被害人本人无法收集犯罪人作案的证据。面对这种情况选择排除法可以解决问题,即排除此案适用自诉程序的可能性,按公诉程序解决,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再次,面对本案中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情况,被害人应当继续寻求公力救济途径。《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因此,被害人可以将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向检察机关申诉。另外,如果检察机关也不予立案,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自诉案件的第三类情况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但是回到上述第二类情况,法院仍然需要证据。因为法院是审判机关,职责是居中裁判。从公正原则考虑,法院不可能去收集证明犯罪人有罪的证据。因此,本案中的侮辱、诽谤情节如果属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话,离开法定的刑事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无法解决实际问题。

五、网络暴力犯罪反映出的问题

1对网络暴力犯罪不够重视。网络暴力犯罪与传统犯罪相比,隐蔽性强、危害性大,单靠被害人个人的努力已经无法与犯罪人相抗衡。公安机关应当提高对此类犯罪行为的重视程度,打击不力只会促使更多的犯罪人采用这种法律风险较小的方法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同时为了防止网络暴力犯罪中的以暴制暴以及向现实暴力的转化,公安机关应当加大对这类犯罪的侦破力度。

网络暴力的特征范文篇11

论文关键词:江浙,水雨,预报,系统

洪水是当今世界上发生最频繁和危害最大的自然灾害之一,洪水是人类自古以来就不断关心和研究问题。我国东南浙东沿海的河流,丘陵山区流域面积所占的比重较大,并且江河、湖泊水域附近,城镇密集,河道行洪断面日益缩小,行洪能力不断下降,洪水来量与泄量矛盾越来越突出。洪水一旦进人平原往往是峰高量大,通常会大大超过下游河道泄洪能力,而造成严重的自然灾害。

1江浙地区水雨情况

我国江浙地区的中小流域洪水大多是暴雨洪水,主要有梅雨锋暴雨、台风暴雨造成。

梅雨锋暴雨是由于锋面活动和气旋波活动所引起的暴雨。每年初夏影响较大,其暴雨强度不及台风暴雨,但梅雨锋稳定,降雨持久。梅雨所形成洪水往往是历时长、总量大,但洪峰流量一般不是很大。台风暴雨洪水是主要的洪水灾害。台风往往带来狂风、暴雨和惊涛骇浪,具有很大的破坏力,是一种灾害性天气。洪水过程历时较为短暂,河流上游洪水陡涨、陡落,下游当遇到高潮位时洪水退水过程就非常缓漫,极易引起洪水和内涝损失。

由于洪水之类的灾害造成损失惨重,而相关研究比较少,所以有必要加强对洪水成因与发生规律的研究,并对洪水灾害及其损失的未来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在防范措施中,采用非工程措施是当前该地区减轻洪水灾害一个有效途径,而水雨测报系统是防洪非工程措施的一个重要方面。

2水雨测报需求和系统设计

2.1水雨测报系统要求

水雨测报系统的建立,首先是要快速准确的收集流域水情信息,并能模拟和预测未来水情变化趋势,同时能做出相应防洪减灾调度辅助决策,使决策者能迅速了解流域水情状况,快速做出相应防洪部署。根据江浙地区中小河流的地形、流域特点,整个系统包括水情采集和传输系统、水情查询显示和监测系统、水情网络信息数据库系统、水情模拟和预测系统以及灾情评估和调度的决策支持系统。

在水雨测报系统的中心系统中,首先要通过建立流域防汛网络信息系统,实现了流域雨情、水情、水利工程运行情况及防洪决策信息的快速传递。并要实现实时水情的查询显示、水情监测、历史洪水查询等功能,而洪水预带和防汛减灾调度决策,土要包括洪水模拟预测、灾情预估和洪水调度模拟等。

2.2水雨预测系统功能

为了满足水雨测报系统的要求,必须明确系统所具有的功能,主要包括一下几个方面:

(1)水情采集、传输系统:水情信息采集系统主要收集流域的遥测雨量、水位以及风速和风向等水情要素信息。该系统将流域各遥测站点的遥测水情信息实时同步转发至水情数据库中。较好地实现了流域水情实时采集传输。

(2)水情查询显示系统:为了统一和方便,系统统一采用浏览器/服务器(B/S)方式。管理者利用水情数据库中实时水情信息,通过开放数据库(ODBC)连接方法,以柱状图、等值线等图形、图像和表格方式在网上加以查询显示,并具有自动报警、特征统计等诸多功能。

(3)数据库及其管理系统:研究区防汛网络系统的网络数据库采用了通用的操作系统,例如,windowsXP以及稳定的数据库,例如SQLserver2000或者SQLserver2005,数据库包括实时水情库、历史暴雨洪水库、水利工程信息库、流域社会经济数据库等,整个数据库系统通过开放数据库连接方式,实现了实时水情以及历史暴雨洪水的查询检索、动态更新以及输入输出等工作,为暴雨洪水模拟、洪水调度分析提供信息支持。

(4)地理信息空间数据库系统

流域地理信息系统中图形系统利用了MapInfo图形系统作为开发平台。图形数据库系统采用了MapInfo数据结构和模式,并以此为基础,实现了图形数据库的建立、查询、检索、修改、添加等功能。利用图形数字化方法将流域水系、道路、湖泊水库、土壤植被以及土地利用等要素以不同的图层输入数据库中,并输入相应属性数据。

2.3水雨测报系统主要部分实现

(1)水雨终端:内部集成了微处理器、存储器、电源电路(由太阳能电池板和铅酸电池组成)、RS-232通讯电路、无线通信模块等。可实现太阳能以及铅酸蓄电池两种供电方式的灵活切换保证系统运行、可通过无线网络与中心站通信,并可以由水文工作人员通过笔记本等手持设备现场读取固态存储器中保存的水位、雨量等信息。

(2)水雨自动测报系统:它由若干个水雨终端、远程终端单元和远程监控中心等几部分组成。水雨终端根据实际需要运行在各库区、灌区及江河流域的重要监测点,进行现场的水雨情数据采集,并通过GPRS/GSM网络将数据远传到中心站,通过中心站服务器上安装的专用配套软件从而可以进行水文数据的分析和处理。

(3)监控中心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数据库技术和软件平台实现远程监控功能:监控中心存有各监测站点的信息,在系统运行的过程中,监控中心可对水雨情终端的运行参数(如水位/雨量的报警限、终端主动发起通讯的时间等)进行设定,并可在计算机上以曲线、图形的方式动态显示监测站点的水位、雨量的变化情况,便于水文工作人员直观的监测点的情况进行观察和分析。

(4)信息查询子系统:基于地理信息系统建立水情测报系统的信息查询子系统,即是通过地理信息系统将流域地图数字化,将背景地图与实时信息复合叠加,同时背景地图具有能够放大、缩小、漫游、导航等功能。动态监视流域内来自水文遥测系统采集的各水位站和雨量站的实时水雨情信息等。用户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不同的地理信息系统软件,也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不同的动态监测界面,如水系图或网络拓扑图。

在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信息查询子系统中,用户可以查询以下信息:

(1)测站基本信息,如测站基本编码、测站名称、测站类型等;

(2)时段水雨情信息,如降雨量、水位、入库流量、出库流量等;

(3)水库实时综合信息。

3总结

本文通过分析江浙地区水雨的特征,分析和设计了江浙水雨测报系统,该设计依据几个主要的自然特征来进行考虑,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但是没有考虑到人为和城市扩张所带来的水雨变化,希望在以后的设计中能有所体现。

参考文献

[1]吴信才,《地理信息系统原理与方法》,电子工业出版社,北京,2002。

[2]章四龙,《中国洪水预报系统设计建设研究》,水文,2002。

[3]林三益,《水文预报》,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北京,2001。

网络暴力的特征范文篇12

伴随着Web2.0热潮和互联网再度兴盛的是免费和低收费下的低成本网络建站模式,但是眼球经济的本质并没有改变。广泛被关注的网络暴力,体现在群体对个体的袭击中,可以被隐藏的网络暴力,发生在个体对群体侵权里;自由的互联网,以承载娱乐为商机,也以承载娱乐为痛楚。

尽管我国许多省市都已经执行“网吧上网实名制”,甚至重庆市公安局更是要求在家上网亦需登记备案,但是这些措施应对网络暴力似乎力度还不够。

“网络暴力”、“网络暴民”等概念,随着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一系列事件,逐步丰富,也更广范围地被社会所知道、所了解。

键盘成为“暴民”武器

是民不可欺的真相展示,还是假面舞会的放纵之举?当道德谴责穿越网络来到现实社会时,“正义”已经被偷换概念,而“暴力”却被完好地保存。

起因差异甚大,但是最终的结局,却相差无几,处于事件中央的人,不仅遭受极大的心理压力,其现实生活也因为网络喧嚣而被彻底颠覆。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发展室主任易宪容在其博客遭受无端谩骂之后,慨叹说,“目前网络世界最大的负面效应是语言暴力泛滥。”但是,无论早期的“川航张敏佳”事件,还是近期的“铜须门丑闻”,都在为中国互联网不断创造着娱乐和传奇,而从看客到哄客的转变,使得中国网民正遭受全球范围的指责――“以键盘为武器的暴民”,这已经成为对网络暴民的新诠释。

2004年8月8日开始的“川航张敏佳(小小马哥)”事件,最终以公安机关介入提审当事人、所在单位四川航空公司对其除名,以及被勒令在网络上发表“忏悔书”告终。法学专家开始反思:以过激举动对张敏佳的“调查”,以及该调查产生的直接后果,整个过程是否合法。

2005年9月5日,西南大学女学生陈易在天涯发贴,表示要“卖身救母”,以求获捐款资助,帮助其母亲进行手术。随后,网友“八分斋”赴重庆调查并写出质疑文章,引发对陈易的大范围谴责。在母亲去世后,陈易在网上公布所有捐助开支及剩余款项,有文章认为,“陈易救母失败的遗恨,某种程度上是网友集体杀人”。

2006年2月26日,娱乐网站猫扑网首发“踩猫”照片,短短数日内,网民组织的“缉凶行动”席卷互联网,包括踩猫者、拍摄者、传播者在内的多方人士信息被大面积散发。最终多名当事人被单位停职停薪,“进行反省”。事发地黑龙江省萝北县为“增强公民关于爱护小动物的意识”,悬赏两万元征集“具有教育意义标志性建筑”方案。身处事件中央,踩猫者的道歉信难掩被群攻的痛楚,“这事不仅伤害了广大网民及市民,同时也伤害了我的亲人和朋友,尤其是我年迈的父母和年幼的女儿,伤害更深的是我本人,”“我个人的隐私被别人炒作,自己不经意被别人去利用,我是多么的可悲、可恨!”

继踩猫事件之后,“魔兽世界铜须门”事件成为网民集体蜂拥的对象。河南省青少年研究所所长程明武告诉记者,“出现这些现象的最直接的一个原因,在于‘网络道德’的涵义被曲解。”他表示,网络调查可以作为现实调查的参考,但是不能直接用于现实中的评论依据。

“道德决定性格、性格决定名誉、名誉决定前程,由于网络匿名性问题,导致了很多评论随意性比较严重,网络调查也很可能是不负责任的做法,现实里的主管单位,依据网络调查得出的结论采取行政措施,很有可能对信息被侵犯者不公正。”程明武表示,对网民在现实社会的情况调查,应当由公正和权威的机构去进行。

“从法律角度看,踩猫事件和铜须门事件有着不同的特征,所以判断也应当有差别。”盛邦(中国)法律顾问有限公司执业律师于国富说,“踩猫事件本身是违反了一些社会法规的,所以对于事件制造者本身,以及那些为了某些利益传播不良信息的人,应当予以处罚,但是不应当由网络人发起惩罚,而是由执法机关进行处罚。铜须门事件中,绝大多数参与者属于盲从者,从法律角度看是可以不予追究的,但司法机关应当将事件直接肇事者和恶意对网民进行鼓动的关键人物调查出来,进行处罚。”

正是由于网络的匿名特征,使得网络道德底线很容易被冲破,随意性因此增大。“网络调查很大程度上可能并不负有责任感,这就使得网络暴力宣泄的可能性增大了。”程明武说。

随着网络暴力事件的不断发生,一些国际媒体在报道中国网络暴力事件时,已经给这些事件的参与者冠以“强加道德的批判哄客”和“以键盘为武器的暴民”等称呼。

现实处罚遭遇“违法取证”?

网络暴力大多源于定位模糊的各色论坛,而大中型网站在新闻关注的幌子下,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在如此恶性循环的生态环境下,《文明办网倡议书》容易蜕变成“互联网上的形象工程”。

有业内人士认为,网络群体暴力躁动的背后,是互联网新模式变迁的阴影。

“新浪博客采用的是3.0beta版,加入了很多的功能,特别是群的功能,更加能够贴近博客需求。”原新浪博客管理编辑金建华说,“在一些原本严肃探讨问题的文章后面,因为一些网友的不理智,在跟帖时随意谩骂甚至辱骂,使得严肃探讨变成‘力比多’现象的例子,举不胜举。”

不容忽视的现状是,随着互联网的再次兴盛,也就是所谓的Web2.0时代的繁荣,大量处于模糊模式的论坛成为网络暴力的发起地。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主任杨一平律师认为,现实中骂人可能导致开骂者自己的社会评价降低,网络上骂人给被骂者带来的名誉上的负面影响,可能比现实中更为严重,但是相对而言,对开骂者的影响却少得多,特别是形成群起而攻之的局面之后,人们看到的,更多只是被骂者的窘境。“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碍于脸面或体面,一般还都不敢肆无忌惮和为所欲为,但一到网上,由于其认为是虚拟世界,又不必留下实名,所以就变得什么都敢说、什么都敢骂了。实践证明,在网上‘大开杀戒’的人,绝大多数都不敢暴露自己的真名实姓,这些人的根本目的,无非就是起起哄、发泄一下内心的不满而已。”他说。

“从恶语相加,到劫持域名、邮箱、封ID,乃至窃取他人网上私密资料,网络暴力的背后,是法律意识的淡薄和社会道德意识的扭曲。”于国富律师表示。于国富曾大力呼吁“网络不是黑社会,大家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但是在大量的论坛和个人博客中,“群骂”现象不仅没有减弱,还有愈演愈烈之势。

随着一系列免费论坛系统和个人门户建站系统被大量的个人网站采用,人群结集的速度以空前的速度加快。目前,国内个人网站和小型网站普遍采用免费或低收费论坛系统及个人博客网站建设源程序建站,这些源程序包括Dvbbs、Discuz、PHPWind、BBSXP、oBlog、PJBlog2、PHPBB等。正是在这些免费和低收费建站系统的帮助下,一大批个人网站系统迅速建立,成为聚拢一部分人群的利器。

“从某种程度上看,现在Web2.0只是眼球经济的继续,所谓用户体验,不过是进一步满足网络用户现实中失落情绪的补充。”中国互联网协会秘书长黄澄清告诉记者:“中国的网民仍然会以很高的速度增加,网络如何消化如此大规模的网民,值得研究,不能只看到数量增长,也要考虑到方向引导。”黄澄清表示,提倡绿色上网,和挖掘网络新经济活力并不矛盾,重点在于建立多种能够形成良好环境的运营模式,而不是简单地看规模。

河南省青少年研究所所长程明武则对现有的互联网环境表示担忧,他告诉记者:“网络暴力之所以会产生,是有其本质原因的。政府也好、舆论也好,一直在呼吁要文明上网、上绿色网站,但是更应该看到,从网民端抓文明上网,并不是好途径,既要花费更多的控制成本,也很难起到作用,毕竟这个群体太大了。”

2006年4月9日,北京地区14家网站发起《文明办网倡议书》行动,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加入该倡议、签署倡议书的网站越来越多,但是专家仍然对此表示担忧。“倡议书从根本上看仍然只是行业自律行为,主观性意愿色彩较浓,能否长期坚持,挑战较大。政府还是应该尽快建立健全的法律机制,以强制方式维护互联网向健康方向发展。”程明武说。

“依靠自发性的倡议,不能杜绝网络暴力的持续发生。”于国富律师说,“我们也可以看到,签署倡议书的都是大型网站,而网络暴力的发源地,却往往是网上的小社区、小论坛,随着事态进一步扩大,大网站则以新闻关注的形式推波助澜,进一步加大了网络暴力在现实中的影响力,也间接加重了对事件个人的伤害。”他认为,无论从网络道德层面疏导,还是要求网站自己做出清醒判断,都是不现实的,关键是现实中的执法机构要明确,什么情形可以判定为“充当了网络暴力的延续作用力支撑”。“从法律的角度看,无论是川航张敏佳,还是今年的踩猫事件,网民自发的‘取证’都属于‘违法取证’,从法律程序上应当不予采信,那么最终在现实中给予当事人的巨大压力和影响,是否合适就值得商榷了。”他说。

作为这两起因为网民义愤填膺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现实延续,当事人被所在单位除名或停职,现实生活遭到毁灭性打击,更有甚者,“踩猫事件”的发生地当地政府为了消除所谓“负面影响”,花费2万元征集“爱护小动物标志性建筑方案”,更被专家们一致看成“不妥当”或者“形象工程”。

“一对多”可能也是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并不仅仅是集体对个体的权益践踏,就在少数“个人网民”因为被多数“集体网民”炒作而身陷囹圄的同时,大部分人的权益,也正在被个别利益组织偷偷当做渔利的工具。

2006年初,一家名为“全球最大中文搜人引擎”的网站Ucloo广受关注。由于该网站通过手机注册、对个人信息搜索明码标价“一元一条”,被认为严重侵犯个人隐私而受到大面积谴责。在1月中旬,该公司.cn域名被封,Ucloo一度表示要控告域名注册商违约。

7月25日记者再次登录该网站发现,该网站已经取消了收费,可搜索信息也大为减少。

Ucloo在网站声明中表示,该网站的理念在于提供“搜人”服务,目的是“帮助人们找回失散的亲人,往日的同学、同事和战友”等,是“以完善用户的人生之链为中心”。但就是这样一个看似“温情”的网站,被网民看成“2006年第一流氓网站”,甚至有网民因为该网站更换自己的手机号码,以避免个人信息过度泄漏。

最为重要的是,Ucloo网站的公司注册地为美国,在被中国媒体聚焦之后,该网站将服务器由上海迁移至美国,进而回避了ICP资格申请、网站备案等国内网站所需的例行程序。

“这个网站所拥有的个人信息,仍然是国内民众的,因此在事实上存在对群体民众的侵权行为。”于国富律师告诉记者:“但是在法律界定上,由于我国在这方面对法律规定比较粗略,因此事实上还很难有很恰当、直接的法律依据。”

但是,由普通网民去该网站并不现实,“如此庞大的数据,不太可能是Ucloo网站自行搜索和整理的,而是从其他网站购买的数据库。行政机关应当彻查数据泄露源泉,并根据相关法律对出售方进行公诉,由法院进行惩处,然后再根据判决要求该公司所在国法院,判定该数据不能参与到商业行为中。”于国富律师说。

尽管Ucloo网站发言人表示,该公司提供的国外个人信息要比国内详尽,并且该网站国外个人信息已经商业化,但是参照相关法律,这一表述的真实性值得怀疑。以德国为例,该国早在1997年通过的《联邦信息与电信服务架构性条件建构规制法》就明确保护个人信息,要求任何人、任何公司不能对网民个人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并明确规定,“用户在其个人资料被搜集前,应被告知对该搜集、处理及使用的方式、范围、地点及目的。在对用户身份能事后辨认或个人资料的搜集、处理或使用已预先设定的自动化程序中,用户应从一开始就被告知有此程序。”

同样,美国也在1997~1998年连续出台《全球电子商务框架报告》、《有效保护隐私权的自律规范》、《1998儿童网上隐私权保护法》等多部法律法规,要求网络从业者在网民隐私方面承担责任。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更是通过法律诉讼方式,对侵犯民众隐私的网站和运营商进行逐一曝光和打击制裁,使得目前全美国网站均在网站上公布自己的隐私保护政策。

仅以这两国的个人隐私保护法律法规为参照,就可以看出,Ucloo其实在全球范围内都可能因侵犯公众隐私权而遭。更有媒体调查显示,Ucloo的中国网民数据库,很可能来自某同学录网站的注册信息数据库,这就使得商业利益组织涉嫌对网民采取“信息盗窃”的可能性增加。

2006年3月全国政协会议期间,已经有委员提出《个人信息数据保护法的提案》,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呼吁不断高涨。

“一方面是互联网的爆炸式发展,另一方面是我国采取的‘成文法’体制,这两者的差距正在加大,这也是我国法律跟不上现实需求的原因。”于国富律师说。

无论是群体对个体,还是利益个体对公众群体,只有个人信息数据能够从法律层面得到保障,才能够最大程度防范网络暴力事件的频繁发生,而在这之前,在“民不可欺”的幌子下,以“吸引眼球”为真实目标的Web2.0负面事件,还将不断上演。

链接:“铜须门”事件简述

2006年4月12日,网名为“锋刃透骨寒”的男子在国内某论坛发帖,指称《魔兽世界》游戏麦服联盟“守望者”公会会长利用网友聚会后与其妻子发生不轨行为,呼吁网友给予帮助。

短短3天内,百度搜索该信息IP地址超过百万,网友在游戏中举行静坐、游行、谩骂、自杀等集体性示威,声讨会长铜须。

4月14日,“锋刃透骨寒”发表声明,称其帖子及其中的QQ聊天内容多有杜撰,“游戏已经结束”,但大部分网友认为,“锋刃透骨寒”发表该声明是迫于现实压力,如果就此放手,则会使坏人逍遥,起不到“治病救人”的目的。

声援网友组成“网络狗仔队”,通过多种途径调查,4月16日,铜须真实身份及联系方式被公布在网上。

网友在网络中发出“江湖追杀令”,表示“郑星同学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呼吁广大机关、企业、公司、学校、医院、商场、公路、铁路、机场、中介、物流、认证,各界对郑星及其同伴进行抵制:不招聘、不录用、不接纳、不认可、不承认、不理睬、不合作。在他做出彻底的、令大众可信的悔改行为之前,不能对他表示认同……”

4月18日,迫于压力,就读于某大学的学生“铜须”通过视频方式对事情经过进行澄清,遭到网友的更大面积谴责。

各大网络媒体、主流社区论坛和社会新闻媒体迅速跟进,“铜须门丑闻”从网络事件演化为社会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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