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青少年;上网成瘾;原因;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G63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992-7711(2017)03-0086
一、前言
青少年上网成瘾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的广泛关注,青少年身心发展并未完全成熟,人生观和价值观还未完全成型,面对网络上的各种新信息,并不能很好地分辨与把握,容易沉迷于其中,进而影响自己的学习和生活。下面,笔者就从社会、学校、家庭、个人四个方面深入分析学生上网成瘾的原因、引起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二、青少年上网成瘾的原因
1.社会
国家出台了针对青少年上网问题的一些有利举措,如网吧的实名制上网管理,网络游戏的防沉迷系统、未成年人不得在网吧上网规定等。但是通过对周边网吧的实际调查,因为缺乏相应的监管措施,只是进行偶尔的抽查,处罚措施不够严厉,导致大多数网吧对这些政策采取无视的态度,未成年人去上网,网吧不但允许他们进入,并提供身份证号为其上网开绿灯。
2.学校
在中西部地区的很多学校,不重视对学生信息素养的培养,未按国家规定开足开齐信息技术课程,信息技术教材版本过多,许多学校未建设校园网,上网条件较差,关于网络方面的知识教导较少,更缺乏对学生上网目的的正确引导。
3.家庭
通过对学生进行家访和学生座谈等形式调查了解,家庭方面影响学生上网成瘾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1)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大多数家庭已经配有计算机并连上了互联网,而大多数家长为了方便联系孩子,都给孩子配备了手机,由于现在手机上网更为方便,所以为青少年上网提供了方便。
(2)现在的孩子基本都是独生子女,家长过于关心,给学生的零花钱较多,为学生上网提供了经济来源。
(3)家庭的和睦程度对学生性格的影响较大,家长经常吵架或者单亲家庭的孩子上网成瘾的比例比家庭和谐的孩子上网成瘾的比例要大得多。
(4)家长和孩子平时缺乏有效的沟通也是造成孩子上网成瘾的重要因素之一,青少年正处在生理发育期,心智发展还不健全,对新鲜事物的关注度较高,有些家长平时工作比较忙,忽视跟孩子的沟通,孩子找不到倾诉的渠道,通常会通过网络去找人沟通。
4.个人
通过对未成年的调查,发现造成未成年人上网成瘾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未成年人处在发育期,心智发展不完全,对新事物充满了好奇,网络上的信息量和新鲜事物较多,容易引起未成年人的兴趣,尤其是游戏,根据有关资料统计,青少年占网络游戏玩家的比例高达80%,甚至有些青少年以游戏的代练为生,每天上网时间高达16小时以上,长期上网严重影响身体健康。
(2)未成年的自我约束和控制力较差,网络的随意性较强,平时不敢说的话,网络上可以随便说,平时不敢做的事,网络上可以随便做,这让青少年感觉很自由,平时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压抑,在虚拟的网络上可以得到宣泄和释放,这是大多数上网成瘾的青少年的共同心声。
(3)现在的人越来越缺乏安全感,这种意识从小就通过电视和各种媒体灌输给大多数人,未成年人从小耳濡目染,交往的圈子越来越小,内心越来越孤独,只有在网上才能寻求更多的朋友,跟朋友一些聊天、游戏等。
三、青少年上网成瘾引起的问题
1.上网成瘾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体健康。长期面对电脑严重影响视力和过度疲劳。
2.上网成瘾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完全,人生观和价值观还未完全成型,网络上的一些不健康内容,如暴力、血腥、色情等因素对未成年心理健康影响较深,长期影响下,未成年人的暴力倾向与行为增多,对于网络游戏中的不良行为进行模仿,从而引起犯法的案例就会增多。
3.影响未成年人的交际能力,因为长时间上网,过于沉迷和依赖虚拟世界,长期以后,缺乏对现实世界的正确认识和对周围人的信任,导致不合群,性格孤僻。
4.青少年自我防范意识相对比较薄弱,对网络上的庞大信息缺乏正确的判断力,容易沉迷和上当受骗,对自己和家庭造成严重伤害。
四、解决问题的基本对策
1.国家和社会应该对青少年上网成瘾问题引起高度重视,出台更加强硬的打击黑网吧的政策与法规,杜绝未成年进入网吧,截断青少年上网成瘾的根源。同时,要加大对暴力电子游戏的监管力度,遏制暴力电子游戏的发展,加大对健康电子游戏的投入,对网络游戏进行审核,针对年龄段进行分级,严格限定青少年玩游戏类型的范围,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法规,并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确保青少年不要接触暴力电子游戏。
2.学校应该加强对课外活动的投入,多开展一些兴趣活动小组,分散学生兴趣,组织学生广泛的交流和合作,加大信息Y源和校园网的建设,建立起社会、学校、家庭和个人的信息交流平台,方便互相沟通与交流。从小培养学生良好的上网道德和文明规范,引导学生正确利用网络。学校还要开设心理咨询室,对已经上网成瘾的学生及时进行心理疏导。
3.家庭要尽量营造和谐的家庭环境,加强对学生零用钱的监管,配备手机尽量不要配备智能手机,周末严格控制学生上网时间,并监管学生上网内容。
关键词:虚拟政治场域;话语表达;网络话语;失序;化解
中图分类号:D035-3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4)03-0014-04
一、虚拟政治场域:分离、复制与误读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逐渐成为不同话语主体进行话语表达的重要场所,虚拟网络话语空间逐渐演变成了不同话语主体进行话语表达的政治场域。其主要特征是:
1.文本、语境和话语主体三者之间的分离。在虚拟网络话语空间中存在着话语主体和语境的分离、文本和语境的分离、话语事件和语境的分离以及不同话语主体之间的分离。表面上,基于网络话语空间的虚拟性、开放性、无边界性、普及性、即时性等特征,不同的话语主体借助网络建立了各种各样的联系;不同话语主体之间“未曾谋面,既已相识”,“不在现场,感同身受”,“不相往来,交流频繁”。虚拟网络话语空间的这些作用使得网络本身成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政治场域。但是虚拟网络话语空间也使各种分离成为可能。在虚拟网络话语空间中,话语主体可以摆脱现实语境的控制来讲述自己的故事,表达自己的观点。网络身份的虚拟性为话语主体的自由表达降低了风险,提供了便利。虚拟网络话语空间同样可以导致文本和语境的分离以及话语事件和语境的分离,即不同的话语受众在虚拟网络话语空间中接触到的文本和话语事件都已经脱离了其真实的语境。在时空变化的过程中,语境不可复制,而只能进行各种近似性的还原。除了文本和语境的分离,不同的话语主体之间同样存在着相互分离。在虚拟网络话语空间中,不同的话语主体之间可能会“天马行空,千言万语”,但他们彼此之间并不了解。这些不同的话语主体生活在现实的语境中,却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进行着交流与沟通。
2.文本的复制与传播。虚拟网络话语空间中的各种分离现象为文本的复制与传播创造了条件。在创造、复制、传播的过程中,文本有可能发生“变异”。文本变异即文本的形式或内容发生了改变。在虚拟网络话语空间中,不同的话语主体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文本和话语事件。话语主体可以收藏、传播、修改这些文本,也可以忽略这些文本的存在,并进而创造和传播自己的文本。在虚拟网络话语空间中,不同的文本经历着各种各样的碎片化与整合,同样的文本被不同的人用于不同的目的。作为信息的载体,文本可以传播谣言,也可以传播真实信息;可以传播真、善、美,也可以传播假、恶、丑;可以编织精彩的故事,也可以描述具体的真实。在创造与更新、复制与传播的过程中,文本发生着“变异”。文本变异所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谣言与真言交织,真实与虚假难辨”。
3.对文本和话语事件的误读。在虚拟网络话语空间中出现的话语主体和语境的分离、文本和语境的分离、话语事件和语境的分离以及不同话语主体之间的分离,再加上本文自身的“变异”,很容易导致受众对文本和话语事件的误读。话语受众对文本的误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对文本的客观性误读和对文本的主观性误读。文本的客观性误读主要是由于话语受众所掌握的相关信息不足、不在场、知识储备不够等因素所导致的错误理解和认识。文本的主观性误读主要指的是由于话语受众自身的局限而导致对文本的曲解或者是有意做出对文本的曲解。对于虚拟网络话语空间中的各种文本,网民很可能从其自身具体的情境出发来进行解读,从而赋予文本以其自身的理解和意义。这体现了文本理解的主观化和个体化。话语在这里成为一种表达,一种网民自身的主观诉求。在虚拟网络话语空间中,由于脱离了具体的情境,文本和话语事件就会得到不同的解读。在现实生活中,网民所接触的话语是脱离了具体情境的话语。他们理解这些话语时往往并不是以话语产生的语境为背景,而是以宏观的社会背景和其自身所处的语境为依据。这难免会导致话语的内涵被曲解、被夸大。虚拟网络话语空间因其广泛的传播性而扩展了话语的影响范围,这进一步增强了网络话语的潜在影响力。“文本变异”和文本的误读很容易导致真相的扭曲和舆论的偏狭。
二、虚拟政治场域中的话语表达
在虚拟性的网络空间中,个体性的话语表达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有口无心”。这种类型的主要特点就是表达但不思考。虚拟网络空间中的话语主体只是复制或者传播别人的观点,或者根据别人的观点对话语事件做出判断,但他并不是通过自己的独立思考来对待所接触到的文本和信息。第二种类型:“有心无口”。这种类型的主要特点是有思考但没有表达。其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在虚拟网络空间中,有些话语主体只是关注网络空间中出现的各种话语事件,他对此有自己的看法和见解,但从不公开表达自己的观点。在这种情况下,话语主体把自己定位为“局外人”或者是“打酱油的游客”。另一种是,有些话语主体具有进行话语表达的动机,却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没有进行话语表达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话语主体把自己定位为在网络话语空间中进行话语表达的“主角”,但却没有“登台表演的机会”。第三种类型:“口心如一”。这种类型的主要特征是话语主体坚持话语表达权利与公民责任的统一。“口心如一”是在虚拟网络空间中进行真实话语表达的重要条件。能够做到“口心如一”的话语主体很可能就是理性的网络政治参与者。一个理性的网络政治参与者不但应该传递真实的信息,表达真实的话语,还应该对接触到的话语事件具有独立的思考能力和判断能力。第四种类型:“无口无心”。这种类型的主要特点是随口而说、随意表达。话语主体既没有明确的表达动机,也没有计划性的表达行动,而是在话语参与的过程中呈现出很大的随意性。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话语主体很可能对虚拟网络空间中的话语事件漠不关心,或者“事不关己”。“无口无心”更体现出网络娱乐化的倾向。一些话语主体在虚拟性的网络空间中寻求一种休闲和娱乐,网络也因此而成为生活的一部分。
在虚拟性的网络空间中,还存在着群体性的话语表达。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种类型:基于政治因素所进行的群体性表达。其最主要的形式是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作为话语主体所进行的话语表达行动。在虚拟网络空间中,政府不但是网络空间的管理者还是网络空间的参与者。无论是管理者还是参与者,作为高度组织化的话语主体,政府都不得不在网络空间中与其他话语主体进行互动与沟通。第二种类型:基于经济因素所进行的群体性表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不同群体性话语主体进行话语表达的主要动因。一方面,各种经济性组织通过网络的方式来进行竞争,网络空间中的群体性表达成为重要的竞争手段和竞争方式。另一方面,虚拟网络空间为“舆论操纵”和“话语操纵”提供了便利。一些人试图通过组织化的话语表达来获取利益。这些人被称之为“”。“”指的是现实社会中的某些利益团体雇佣的“网络推手”或“舆论操纵者”,因传说每篇帖子价值五毛钱而得名。[1]第三种类型:基于社会因素所进行的群体性表达。正如卡斯特所说,“网络媒介从组织性的商务工具和沟通媒介,变成了社会转变的杠杆——尽管常常不符合社会运动的要求或没有捍卫你我必然共有的价值观。”[2]在转型时期难免会出现很多社会问题。在意见表达受阻的情况下,有些社会群体往往借助网络的力量来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并希望以此能引起社会舆论的支持和相关部门的关注。第四种类型:基于文化因素所进行的群体性表达。这里的文化因素主要指的是一些社会资本。“社会资本是指社会组织的特征,诸如信任、规范以及网络,它们能够通过促进合作行为来提高社会的效率。”[3]人们可能会在这些社会资本的影响下,组成新的共同体,为了共同的信念或者目标而采取一致的行动,并在网络空间中进行群体性的话语表达。志愿者行动、环保组织等都受到社会资本的影响。第五种类型:基于各种随机性因素所进行的群体性表达。虚拟网络空间具有开放性、普及性、超时空性的特征。任何一个突发性事件、紧急性事件甚至是看似普通性的事件都可能在瞬间引起广泛的关注。具有不同背景、不同性格、不同爱好、不同年龄的人可能会因为同一个事件而聚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一种临时性的群体话语表达。
三、网络话语失序的主要表现
虚拟政治场域的分离、复制与误读以及多元化的话语表达导致了网络话语的失序危机。网络话语的失序危机主要表现为群体极化、网络暴力和反权力话语的出现。
群体极化(GroupPolarization)由传媒学者詹姆斯·斯托纳在1961年首次提出,并被桑坦斯引入互联网研究。它指的是“团体成员一开始即有某种偏向,在协商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1]“网络技术的虚拟性、超时空性和即时性等特征,造就了各种‘趣缘群体’和勒庞所说的‘乌合之众’。‘乌合网民’不等于理性网民;‘趣缘群体’不等于利益群体。趣缘群体是与血缘地缘和业缘不同的基于个人兴趣并以专业网站或分众论坛为基地的网民;乌合网民则是散布于各种网站和论坛上的数量庞大的围观者、灌水者、潜水者和谩骂者等等。数量庞大的‘趣缘群体’和‘乌合之众’使得传统政治学中所强调的具有自我同一性的主体面临‘主体悬置’和‘群体极化’的危险”。[1]群体极化现象对于左右网络舆论的走向和各种真假消息的传播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网络暴力和群体极化密切相关。网络暴力是一种发生在网络空间中的暴力行为。和一般的社会暴力不同,网络暴力的杀伤力不是依赖于武力,而是依赖于多数网络参与者的“口诛笔伐”。因此,群体极化是出现网络暴力的一个重要原因。从表现形式上来看,网络暴力是一种“软暴力”,但在现实生活中,网络暴力可以导致“硬伤害”。社会暴力的参与者都是有形的实体,但网络暴力的参与者则带有“隐身性”的特征。网络暴力所导致的“硬伤害”主要表现为: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扭曲事件的真相、“绑架”网络舆论、扩大虚假信息的传播。由于虚拟网络空间具有开放性、流动性、匿名性、即时性等特点,对网络暴力的规制存在着诸多的障碍。
网络话语的失序危机还表现为反权力话语的出现。在虚拟网络空间中,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一个“自媒体”。“自媒体”指的是在虚拟网络空间中,每个参与者既可以作为话语主体进行话语表达,也可以作为信息载体进行信息传递。虚拟网络空间为话语主体进行话语表达提供了便利,并增强了不同话语主体之间的联系。在虚拟话语空间中,人们开始对一些官方话语和权力话语提出不同的意见。这主要表现为:“第一,对政府官员的不恰当的言行如‘雷语’等进行‘围观’,表达关注和批判;第二,对一些政府部门的统计数据或调查结果表示质疑或怀疑;第三,针锋相对提出‘反权力’的话语,如‘欺实马’、‘俯卧撑’和‘被字句’等;第四,建构新的民间话语,如网民自行调查或组织调查团去获取真相。”[6]这些新的话语现象冲击着权力话语的合法性,并在某种程度上逃离了现有政治秩序的规制。
四、网络话语失序危机的化解之道
1.政府对网络话语秩序的维护。在公共能量场中,面对多元化的话语参与和可能出现的失序危机,政府对于网络话语秩序的维护具有重要的作用。多元化的话语表达需要政府提供程序化的路径和强制性的规范。哈贝马斯确信:“在一个错综复杂的现代社会中,公民的整体性不再通过一种实体的价值共识,更不能由某种政治意识形态来维持,而只能通过一种旨在实现普遍民主、保障所有人的平等权利、合法的方法和权力行使的程序的共识来维持。在本质上,程序不是使主体客体化的流水线,相反,程序是参加者角色互动、意见对话与整合的场所。”[5]面对多元化的话语冲突,程序化的话语参与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自发形成,它需要政府的程序化建制和规范化约束。程序化和规范化的目的就在于把无序的力量整合为有序的力量,把冲突的力量整合为合作的力量。伦理型的秩序和契约型的秩序对于话语秩序的维护具有重要的意义。伦理型的秩序可以促进话语主体进行话语参与的自觉性,契约型的秩序可以强制性地规范话语主体的行为。在政治制度化建设的过程中,契约型的秩序比伦理型的秩序具有更重要的作用。因为伦理型的秩序已经不足以约束由多元利益差异所导致的冲突,而政府凭借其权威性保证着契约型秩序的强制性。考虑到多元话语冲突、网络暴力、话语失序等各种话语危机的可能性,需要充分发挥政府在公共能量场中的正能量,促进话语参与的程序化和规范化。针对一般性的话语冲突,政府应该进行必要的规范;针对恶意的网络暴力,政府需要做出强制性的惩罚。
2.网络对话机制的建构。虚拟网络话语空间既可以促进多元话语主体之间的对话,也可能导致多元话语之间的冲突,引发多元话语的失序危机。针对虚拟网络话语空间的双重性特征,一方面要通过建构网络对话机制来发挥网络的“正能量”,促进不同话语主体,尤其是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网络对话。另一方面需要通过经济、法律、教育等多种方式来控制网络暴力,规避网络风险,减小网络的负效应。“事实上,不仅政府的积极触网已经取得良好的沟通效应,而且在民主恳谈实践、参与式公共预算、行政听证、工资集体协商、环境保护圆桌会议等领域中,通过对话来解决复杂的利益问题已显示出良好的治理效应。”[8]网络对话主要涉及到三个要素:网络对话的参与者、网络对话的平台和网络对话的议题。参与网络对话的人数、参与者的代表性、对话平台的有效性以及对话议题的针对性都会影响到网络对话的实践效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虚拟网络话语空间的形成为网络对话机制的建构提供了条件。2013年中国网民数量每个月新增440万,2013年上半年网民总量达到5.91亿。急速增加的网民,意味着全民互联的时代已经到来。互联网的匿名性、连接范围的广泛性使得大多网民参与网络对话有了可能性。虚拟网络话语空间中的博客、播客、微博、BBS、手机短信、网聊社区等为网民发表言论、协商讨论提供了便利。由于网民的分布渐趋均衡,虚拟网络话语空间中的网络对话将会更具有代表性和普遍性。对于社会民生问题、政治热点问题尤其是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议题,网民都愿意积极参与。此外,网络技术与手机通信的结合使得互联网的应用更加大众化。为了促进虚拟网络话语空间中的官民对话,相关的政府部门应该组织网上官民论坛,通过它来促进政府与社会大众之间的对话与沟通。在虚拟网络话语空间中,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可借助网络论坛信息,征求社会民众的意见;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公众可以在虚拟网络话语空间中对政策执行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政策执行后,政府可以借助网络对话来对决策的最终影响进行深入调查,并取得反馈意见。
3.增强双重话语空间的互动。现实话语空间与虚拟网络话语空间二者之间既具有一定的关联,又具有一定的差异。虚拟网络话语空间反映着现实话语空间,并冲击着现实话语空间。现实话语空间则为虚拟网络话语空间提供了素材和信息来源。现实生活的状况会反映到虚拟网络话语空间中,虚拟网络话语空间也会影响到现实生活的变化。但这并不意味着二者之间的一致性。现实生活是多样化的,网络世界同现实世界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在现实生活中,不同的话语主体面临着不同的喜怒哀乐。在虚拟网络世界中,并不能直接看到现实生活中的喜怒哀乐。网络世界是对现实世界的“影射”与“再造”。在市场逻辑的影响下,网络空间强调的是“有用之用”,而不是“无用之用”。具体说来,“有用之用”指的是事物或者事件的商业价值。凡是具有商业价值的就是有用的,就会在网络空间中占有一席之地。“无用之用”指的是商业价值之外的其他价值,诸如“美感”、“愉悦”、“意义”等各种生活性、主观性甚至是形而上的情感与体验。现实生活需要物质也需要情感,而网络首先被看做是一种商业化的工具。对商业价值的强调意味着:那些没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和事件将会受到忽略,而那些没有一定经济基础和物质条件的人将被排斥在网络空间之外。网络空间在某种程度上体现着不同社会主体的生产能力和消费能力,只不过他们在网络空间中所生产和消费的主要是信息和舆论。
值得注意的是,在对网络进行商业化开发的过程中,意外地形成了促进网络政治参与的虚拟网络话语平台。智能手机的普及,微博、微信的应用,网络论坛和网络社区的建立等各种因素极大增强了网络舆论的力量,网络舆论成为影响公共行政的重要因素。在虚拟网络话语空间中,“网络领袖”的影响力在某种程度上超过了一般政府工作人员的影响力;网民借助其数量方面的优势对政府的主流话语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冲击。虚拟网络话语空间扩展了话语的传播。一个不起眼的人物,一个看似普通的事件都有可能掀起一场舆论风暴,制造一次“蝴蝶效应”。各种非主流话语的存在正冲击着主流话语的合法性。现实生活中,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行为失范也越来越多地反映到虚拟网络空间之中。据最新统计,中国的网民数量已经接近6亿,但还有一半左右的人口游离在网络之外。一个重要的问题是,随着网络政治的发展,谁将代表这些游离在网络之外的人发言?考虑到现实话语空间和虚拟网络话语空间的相互影响,迫切需要增强双重话语空间的互动。
4.互动中的有序参与和适度控制。有序参与和适度控制是促进双重话语空间互动的重要途径。无论是在现实话语空间还是在虚拟网络话语空间,都少不了公众的参与。现实话语空间和虚拟网络话语空间成为公众参与的两个主要领域。为了促进双重话语空间的互动,(下转第23页)(上接第16页)公众的参与应该是一种有序参与。跟有序参与相对的两种类型分别是参与排斥和民粹主义。参与排斥的实质是排斥公众的政治参与;民粹主义则是一种全民式的无序参与。参与排斥不符合民主政治的要求;民粹主义不利于政治制度化的建设。公民参与的主要目的在于表达自身的观点和利益诉求,并得到公共部门的回应。无序化的参与并不利于话语主体之间的沟通和话语共识的达成。如果参与只是加剧了冲突,增强了对立,那么公民参与就失去了其积极的意义。因此,在双重话语空间之中,应该寻求一种规范化的有序参与。有序参与需要政府部门的适度控制。不进行控制可能会导致参与的失序和无政府主义;强制性的控制则会引起公众的反对。话语的有效性需要适度的控制,而一个规范化的公共话语空间需要政府的积极建构。适度控制的标准并不好确立,其总体原则应该是在民主性和有效性、参与性和有序性、规范性和代表性之间寻求动态的平衡。
参考文献:
[1]梁美妍.基于话语民主的虚拟政治秩序研究[J].学术交
流,2012,(5).
[2][美]曼纽尔·卡斯特.网络星河:对互联网、商业和社会的
反思[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156.
[3][美]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现代意大利的公民
传统[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195.
[4]韩志明.从独白走向对话——网络时代行政话语模式的
正在引领着IT产业的大变革。
这其中,看似波澜不惊的安全事件,
加速叠加成一场信息安全风暴。
解析信息动力学,
建构安全新模式,
安全厂商任重道远。
在好莱坞经典电影《完美风暴》中,两股气流迎面相遇,共同制造了一场飓风,飓风正好和一搜捕鱼船不期而遇,将其困在其中,船长带领着船员顽强地与风暴搏斗,情节曲折动人。这部电影揭示了一个道理:许多发展缓慢的事件看似波澜不惊,但是如果它们形成合力,就可能掀起一场腥风血雨。
在当前的IT产业界,各种新兴技术浪潮正在引领IT产业的大变革,它们正在积聚力量,酝酿一场“飓风”。在这个过程中,一个个信息安全事件看似波澜不惊,看似毫无关联,但多个安全事件的叠加,形成了一场完美的信息安全风暴。
Gartner分析师曾劭清近日在2013中国(深圳)IT领袖峰会上的演讲正是对这场IT产业变革的经典演绎:“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社交化四股力量集合交织在一起改变了消费者的行为,形成了消费者推动的生态系统,这一生态系统改变了企业业务和行业重构的方式。此外,IT消费化趋势以及IT设备和IT架构的更新换代,使得原有的IT架构基本上不适应由消费者推动的趋势。”
而在这场IT变革中,传统的网络安全边界日渐模糊。“云计算、移动互联与虚拟化是IT行业发展的三大趋势。这三大IT趋势使整个信息世界发展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规模,这种高度互联给我们创造了巨大的机遇,却也带来了更大的风险。”赛门铁克中国区安全产品总监卜宪录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我们进入了一个持续互联的世界,工作和生活的界限会继续模糊下去。我们今天从事商业活动的所有方式都会发生改变――所有活动都将在云中进行,都将需要移动设备,都将是互相连接的。持续的互联成为一种趋势。”在卜宪录看来,IT行业的三大趋势等同于上一次的互联网革命,因为“它打破了传统的应用边界,IT技术的触角延伸到了人们工作和生活的各个领域;打破了资产边界,BYOD(自带设备办公)对企业IT的管制产生了很大的挑战;打破了服务的边界,企业可以从更多途径获得IT服务”。
【关键词】微博暴力成因对策分析
美国学者拉扎斯菲尔德和莫顿曾指出:“大众媒介是一种既可以为善服务,也可以为恶服务的工具;而总的说来,如果不加以适当的控制,它为恶服务的可能性更大。”?1。就目前情况来看,在网络上大批的网民已经把这种假说变为可能。
一、什么是微博暴力
微博是一种微型的博客形式,它一般可以发送不多于140字的信息,并且可供任何人和用户进行阅读,Twitter是微博具有代表性的网站。随着微博用户的不断壮大,微博暴力也屡见不鲜。所谓微博暴力,是指在微博中用户发表的信息内容超出了正常的理性范围的现象,这些信息内容带有强烈的非理性化特征,这些特征集中表现为态度偏激、言辞激烈,往往造成不良的现实影响。具体的表现有微博骂战,微博“审判”及微博谣言。2
二、微博暴力的成因
(一)社会转型带来的社会焦虑。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期,民众内心充满了焦虑和不安全感,微博成为一个释放的平台,民众在使用微博时,更倾向于宣泄情绪,释放压力。在微博平台上,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不愉快的事情,都会在微博上吐槽,这正是社会焦虑的体现。
(二)传播碎片化导致信息的误读。微博传播中,由于信息的碎片化传播模式,在很多情况下会使受众对信息产生误读,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剧微博暴力。微信的字数被限制在140字以内,而评论也同样被限定在10字以内。微博的传播让受众在快速直观获取信息的同时,也由于字数的限制,无法窥见事情的全貌。微博平台上的零碎内容,无法传递给受众全面的信息。在传播方式上,碎片化的微博信息被生产,并且被受众进行转发,通过多次转发,受众收到的信息仍然是零散的碎片堆砌。
(三)微博转发加速事态扩大。微博的转发功能对于微博暴力来说,会使不理智情绪起到加速蔓延。裂变式传播,“井喷式”暴力微博并不似QQ、MSN等点对点的交流工具,它的交流没有特定对象,它的传播,像核裂变一样,具有爆发性。因为微博操作便捷,随手就可评论和转发,让传播的速度和范围都扩大了N次方倍,在极短的时间就可以变成一张“天罗地网”。3转发微博时对信息扩散的一种途径,博主发出微博之后,如果粉丝转发微博,那么微博就会不断的进行传播。微博信息在传播过程中会呈现出一种“裂变式”的扩散模式。微博中的暴力信息也会在人际之间相互传播之后,大面积爆发,导致舆论更为偏激。
(四)受群体极化和从众心理影响。网民关注微博的热点信息是,由于不了解真实情况,很可能受到碎片化信息的误导,并且接受到煽动性的信息之后,会处于盲从和跟随舆论的状态。同时会根据个人的情感、立场对时间和当事人进行评判,进行语言上的侮辱甚至人身攻击。当强势的声音成为主流意见时,为避免处于孤立境地和受到主流群体的攻击,往往会出现从众心理和群体极化现象,即在群体中进行决策时,人们往往会比个人决策时更倾向于冒险或保守,向某一个极端偏斜,从而背离最佳决策。5从众心理和群体极化更加剧了微博暴力的严重性,使得网民在对事件没有认真甄别的情况下,就迫切的加入到谴责攻击当中去。
(五)微博用户匿名特征。在网络这个虚拟的环境中,微博用户只有少数进行了实名制认证,匿名性的特征让微博暴力更加肆无忌惮。网民在隐匿身份时,下意识认为无需对发表的言论负责,就会出现夸大、扭曲事实的行为,甚至会存在刻意的欺骗,并且把语言暴力当做吸引注意力的工具。网络的匿名性为微博“施暴者”间接提供了保护,使得当事人无法对其追究责任。
三、微博暴力对策
(一)意见领袖发挥正面作用。微博中的意见领袖包括两类,一种是各行各业的精英、知名人士,在新浪微博会有加V认证,另外一种是拥有大批粉丝的草根意见领袖。意见领袖往往在微博上能影响规模庞大的粉丝团体,具有很强的号召力。正因为如此,意见领袖应该扮演沟通者的角色,在出现热点话题时,应去伪存真,消除非理性因素,引导舆论的良性发展,避免微博暴力。在已经出现微博暴力的情况下,应该积极维护网络环境,做好带头作用。
(二)提升用户自身素质和媒介素养。微博暴力中,行为的主体是微博用户,他们是微博活动的参与者,他们的素质影响着网络环境。媒介素养主要指的是“人们对各种媒介信息的解读和判断能力以及使用媒介信息作为个人生活、社会发展所应用的能力。”6用户需加强自我素质的提高,对于热点事件有理性解读,不能一味的盲从。同时在使用微博时,要有社会责任感,控制极端情绪,理性信息,促使舆论的良性发展。
(三)加强监管促进微博健康发展。微博快速发展的同时,网络监管和法制监管却略显滞后。微博暴力横生,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微博暴力进行法律威慑和处理才能净化网络环境。同时也要做好微博实名制,加强监督,有效防止微博暴力的频频发生。
参考文献:
[1]袁军:《新闻媒介通论》[M].北京: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0:215
[2]李立田.微博暴力现象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辽宁大学,2013:4
[3]张力丹:《名人如何应对“微博暴力”――从舒淇删微博事件说起》[J].《新闻世界》,2012年(9):126
[4]新浪娱乐,文章声明12小时转评近240万破王菲纪录.
[5]5群体极化(GroupPolarization)最早是由JamesStoner于1961年发现群体讨论时的现象而提出。1980年,德国传播学家伊莉莎白・内尔-纽曼(ElisabethNoelle-Neumann)提出“沉默螺旋”理论,认为在社会集体中,公众都有与社会价值观和目标保持一致的愿望,否则个人将感到孤独和被排斥的威胁。
[6]张志安,一个亟待重视的全民教育课题―对中国大陆媒介研究的回顾和简评[J].新闻记者2004(5):12
关键词舆论监督人肉搜索网络网络暴力
“人肉搜索”是新媒体环境下的产物之一,这是一种相对于传统的机器智能搜索而言由人工参与的互联网搜索方式。“人肉搜索”中的“人肉”可以理解为“人工”,通过在网络社区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一方面用人工方式对搜索引擎所提供的信息逐个甄别真伪,另一方面又通过知情人匿名或公开“爆料”的方式搜索信息以查找人物或者事件的真相,并把这些细节曝光。自从2001年“人肉搜索”进入中国网民的视野,已历时八年。汶川大地震后发生的几起事件,如“辽宁女事件”、“重庆女事件”和“范跑跑”事件等等,使“人肉搜索”再次处于风口浪尖,引发舆论广泛关注。“人肉搜索”正在形成公民监督的重要力量,但同时也滋生了网络暴力等社会问题。
一、“人肉搜索”体现网络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
近年来中国互联网始终保持快速发展,目前中国境内的网站总数已经达到了192万,中文网页已经达到了84.4亿页。据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奚国华介绍,无论是固定网、移动网,还是互联网,中国的网络规模容量及用户数都居世界第一。传播学者喻国明指出,目前中国网民的数量达到2.98亿,约占总人口的22.6%,中国已成为世界上网民最多的国家。网络的出现给更多人更多的表达机会,网民直接参与所带来的大量信息交流与反馈形成了快捷、有效的舆论监督网。在“人肉搜索”中,由于舆论主体大多数是普通网民,他们可以自由地在网上发帖或跟帖表明自己的立场观点,交流思想,而这种交流具有开放性、及时性、针对性,网络媒体的这一特性决定了它与传统媒体的舆论监督相比,有其特殊的优势。
1网络问政的重要形式
网络问政就是政府通过互联网做宣传、做决策,了解民情、汇聚民智,从而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网络问政意味着社会管理更大范围的民主化,公民参政议政的多元化。2008年6月20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人民网“强国论坛”与网民交流。2009年2月28日,温家宝总理与网友在线交流并接受中国政府网、新华网联合专访,与网民亲切互动,讨论有关经济危机的问题和相关政策。在两会上,温家宝总理多次提到,各级官员要接受互联网的监督,听取网民的呼声。《国际先驱导报》称:通过网络,中国公众的参政意识和公民意识正在逐步提高,2009年将是中国的“网民问政年”。
“人肉搜索”作为网民问政的一种重要形式,在网络媒体广泛快捷的沟通中给予了广大公众更多的话语权。2009年初的“躲猫猫”事件中,广大网民对事件存在一些疑问并对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对此,云南省宣传部积极面对,主动邀请网友参与调查团,让网民了解更多情况。这一举动体现出政府对于网络民意的高度重视,是网络问政的一次具体体现。
2社会舆论的协调整合
面对庞大的网络群体,必将给网络舆论监督带来一场新的革命,这场革命在很大程度上会对社会造成影响。当遇到某个非正常事件时,如果人们选择了非理性的处理方式,对社会很可能会成为一种不安定的因素。而“人肉搜索”的出现为人们构建了一个交流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人人都可以参与其中,运用道德来申张正义,也可以和政府进行直接对话。这样有利于网络社会的德治与现实社会法治的结合,“人肉搜索”是网民行使社会监督权、批评权的重要途径。历数近年来“人肉搜索”的重大事件,从“香水门事件”到“虐猫事件”,从“重庆女事件”到“范跑跑事件”,都起到了社会舆论监督和批判的重要作用。“人肉搜索”的过程是多元伦理道德观碰撞的过程,通过彼此的碰撞、协调、整合,最终引导社会主体在观念选择上达成共识,建立新的秩序。
3公民舆论监督权力的有效发挥
网络“人肉搜索”不仅仅是搜索,它还是一种价值表达,简单来说,就是公民通过连续的搜索,使那些体现正义道德的价值取向得到了发掘与张扬。是公民舆论监督权力的一种具体体现。
“虐猫事件”便是一个明证:2006年2月28日,一网友在网上公布了一组虐猫视频截图,引起网友们强烈愤慨。有网友把有关虐猫事件的网址公布于猫扑网,又有网友在天涯社区上贴出虐猫女的照片,其时距最初网友的发帖不过6天,虐猫事件的三个嫌疑人基本确定,后警方介入此事,基于广大网友的舆论压力虐猫事件的责任人公开致歉,两人被所在单位停职。“人肉搜索”中公民舆论监督权力的有效发挥,不仅让案件的侦破更加有效,而且还在社会中形成一种健康向上的社会价值观。
二、网络暴力的消极影响
最初“人肉搜索”的发起,源于公众对道德的捍卫、对知情权获得满足的诉求,并且事实上的确使一些公共事件的真相得以迅速而有力地揭示。然而,“人肉搜索”使用不当,容易引起网络暴力等消极影响。人肉搜索事件中,当被搜索对象的个人隐私被毫无保留地公布,他所面对的不仅仅是人们在网络上的口诛笔伐,甚至在现实生活中也遭受到人身攻击和伤害。对于被搜索对象的搜索一旦失去控制。“人肉搜索”超越了网络道德和网络文明所能承受的限度,就容易成为网民集体演绎网络暴力非常态行为的舞台,侵犯了个人隐私权等相关权益,阻碍了“人肉搜索”发挥网络舆论监督作用。
形成网络暴力的原因主要有两个。首先,网络匿名激发网民的暴力倾向。网络社会是一个借助互联网所构筑的虚拟社会,而匿名性和自由性一方面使得更多的人参与到讨论中去,无所顾忌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意见和情绪,但同时也导致了网络上舆论的失真、盲目和非理性。网络的特殊情境为网络暴民和网络暴力的产生提供了语境空间。缺少了把关人的网络世界,当遇到某一触发性事件时网民就会表现出对法规、道德、以及教养等的忽视,而升级为一种暴力。网络匿名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网民的暴力倾向,出现了很多不规范甚至违法的现象。其次,网络监督机制薄弱导致网络监督失控。目前,我国许多网络论坛和网络博客都存在管理缺位的现象,不能对“人肉搜索”事件进行有效的监控和管理,其结果是网民在论坛或个人博客中或转载信息过于随意,导致“人肉搜索”中网民提供的信息鱼龙混杂、真假难辨。值得注意的是,虚假信息和谣言出现在网络公共空间后,往往能产生“先入为主”的效应,可以催生某种恶性网络舆论的产生,使“人肉搜索”走向歧途,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规范与引导“人肉搜索”
为使“人肉搜索”文明健康地发展,充分体现其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避免网络暴力等消极影响,从而为实现政治民主、建设政治文明及和谐社会做出贡献,应该对“人肉搜索”不断的进行规范和引导。
1政府应建立和完善相关机制
(1)进一步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要实现信息公开,使公众能够及时地了解事实的真相。我国已经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方式,全国各级政府部门也正在积极的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这不仅可以适时监督政府的工作,而且可以有效地遏制网络虚假信息的散布与传播,防止“人肉搜索”事件发展成为网络暴力。但是,目前来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还需进一步落实,信息公开范围应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拓展,信息公开方式更加多样化。
(2)建立和完善网络“把关人”制度
和传统媒介相比,网络信息的相对自由,专业审核程序相对宽松,网络舆论具有的言论主体多元化以及交流的及时性、互动性等特点,使得网络媒体的舆论引导工作环境更为复杂,难度更大,网络编辑必须将把关这一核心工作做好。要根据受众的需要按照一定的价值标准体系对各种信息进行鉴别选择和编排,对“人肉搜索”事件中侵犯个人隐私、有损个人名誉的行为要进行有效管理;通过报道新闻及设置有关的议题,吸引受众参与到网络传播过程中,对网络民意进行整合,引导大众舆论,促成正确舆论的形成,引导“人肉搜索”向正确的方向发展。网站还应该对网络编辑自身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鼓励编辑参加职业资格考试获得从业资质。只有让更多具备高文化素养、较强政治判断力和新闻敏感度的编辑参与到网络传播中来,才会更好地发挥出网络媒体在传播先进文化、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网站运营商也应承担起社会责任,可以利用新技术对信息内容进行限制,如建立专职把关人、论坛版主等。一方面帮助人们获取更多有效信息,另一方面要维护网络搜索平台的秩序,让网络“人肉搜索”通过互联网推动公众言论的文明和社会道德秩序的建构。
2完善网络法律体制,依法治网
完善关于网络运营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是依法治网极为重要的一方面。国家有关部门还可以针对“人肉搜索”的发展趋势制定相应的管理机制。逐步完善信息安全体系,通过法制建设和网站管理的改善,共同约束侵权行为的发生,净化互联网服务环境,在健全的体制下规范“人肉搜索”的发展,使“人肉搜索”不再是被人们担心和指责的网络行为。
关键词昆明暴恐事件微博舆情风险防范措施
一、“3·1昆明暴恐事件”引发的微博舆情风险
“风险”一词早已有之,在现代,“风险”是指可能造成的损失或伤害,只有“在自然和传统失去它们的无限效力并依赖于人的决定的地方,”①才能称作是“风险”。它可以用概率来表述。而“社会风险”则是不可计算的,具有不确定性,不能用概率表述。“社会风险”是指由于某些行为或因素所引发的社会失序或混乱的可能性。
微博对社会具有放大效应,社会风险会通过微博的放大、网民的互动形成微博舆情风险。由于社会中隐藏的风险,如贫富差距、阶层分布不均、社会信任危机等,都会在微博上有所反应,最后引发微博舆情风险。如“3.1昆明暴恐事件。”
3月1日晚9点18分,一伙暴徒持刀在云南昆明火车站广场、售票厅等处随意砍杀无辜群众,3月3日下午成功告破,共造成29人死亡,143人受伤。该团伙以阿不都热依木·库尔班为首,共8人(6男2女),现已全部落网。该事件在微博上引起热议,最终引发了微博舆情风险。
1、出现群体极化倾向,微博上“危”言四起
凯斯·桑斯坦在《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中提出:“团队成员一开始即有某种偏向,在商议之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②这就是所谓的“群体极化”。“3·1昆明暴恐事件”发生后,微博上表达“社会危险”的声音四起,一度在微博上占据优势,出现了“群体极化”倾向。
网民在昆明事件发生前后,最近一周的社会危险感知系数呈上升状态。在昆明事件发生后,有一个小幅直线上升。网民在微博上表达“感到社会危险”的声音比以往整体同比上升32%,整体环比上升44%,一时间网络上“危”言四起。
此事件在网络上引发“群体极化”风险主要有以下原因:首先,该事件反映出中国社会利益分配不均、政策实施不力等问题,再加上该事件是由恐怖分子制造的有组织、有阴谋的故意伤人事件,是“被制造出来的风险”,所以会造成人们的恐惧、不满等。这些情绪需要一条宣泄渠道,微博以其虚拟性和自由性成为“各种不满和失望情绪的宣泄平台”。③其次,微博的强互动性为微博“群体极化”的出现提供了便利。在事件发生后,微博及时将“3.1昆明事件”推上热门话题榜,网民通过评论、转发等对此进行互动。网民的“社会危险感知”通过这样的高互动性不断强化,最终对此事件形成了“群体极化”。
2、部分媒体微博扩大矛盾,传播谣言
贝克在《风险社会》中肯定了大众传播在风险社会中的重要性,他认为“媒介在向大众传递有关风险的知识时可以对其进行任意的夸大、减弱、改变以及消退。”④所以,大众传播在风险传播过程中起着重要的舆论导向作用。尤其是在“微博时代”,媒体微博的影响力更大。
但在“3·1昆明暴恐事件”中,媒体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了“传播风险”的角色。
第一,部分媒体微博在进行事件播报的过程中,对恐怖分子进行了地域划定。许多报道中,强调“新疆”字眼,这本身就会加大新疆人与其他中国人的矛盾。媒体作为传播信息的载体,承担着引导舆论的责任,但媒体在传播信息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打上了自身主观性的烙印,因此媒体呈现在受众面前的是部分现实,即“拟态环境”。但受众的行为最终是在现实环境中发生作用。尤其在“微博时代”,信息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在制作新闻标题时硬生生地打上“新疆”标签,使得全国人对新疆人不满,加重中国内部矛盾,最终会引发全国人对新疆人更大的看法或更大的成见,从而制造出更多的风险。
第二,部分媒体在事件发生后,通过微博传播了许多谣言,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如事件刚发生后,出现的“大树营发生暴力事件”、“在逃歹徒曲靖落网”、“歹徒逃到红河,有人被射杀”等。人们对信息的摄取主要依赖媒体,而传播信息的主体却在微博上传播谣言,这样一来就会打破受众与媒体间基于信任的生态平衡。“其最终结果不是有助于化解风险,而是扩大和再生产风险。”⑤
3、微博上谣言、危言等加大政府压力,损害政府公信力
芭芭拉·亚当和约斯特·房龙认为,“风险的本质并不在于它正在发生,而在于它可能发生。”⑥当下中国正处于变动期,贫富分化加剧,地区利益分布不平衡,再加上媒体制造的矛盾,使得人们的风险感知出现差异。
在事件发生后,微博上出现了“在逃歹徒曲靖落网”等谣言,网民也在微博上发表社会危险的感受,使微博上一度充满“负能量”,这为政府对此舆情的管理带来了挑战。
通过对网民对“3·1昆明暴恐事件”的原因进行整体分析,发现民族因素始终为最重要的原因,政策和宗教等也对此事件的发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而网民对国家的维稳和民族政策、宗教政策产生质疑,认为国家改革成果没有惠及少数民族地区,造成贫富差距拉大,社会不公出现,使政府的公信力有所下降。
二、微博舆情风险防范措施
1、建立舆情反恐预警机制,提高反恐意识
“3·1昆明暴恐事件”的发生并不是无迹可寻,但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需要相关部门建立舆情反恐预警机制。首先,需要建立一支专业监测队伍,通过关键字、重点区域、重点人物等对微博进行实时监测。其次,要建立专业的舆情分析队伍,如高端计算机人才、具有高度政治敏感度的人才、反恐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等,通过专业的舆情分析师对数据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做好预警。
社会现实是引发网络舆情风险的土壤,因此,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反恐应急方案,加强反恐演习,各个单位、路段都要加强警戒,不能“事前不预警,事后补窟窿”。还要通过微博等方式宣传反恐方法,普及反恐知识,同时要不断地引导人们正确地认识此类恐怖事件,正确对待,提高反恐意识。
2、媒体要提高新闻敏感度,提高危机意识
人们对风险的认知主要是通过媒体的传播,但媒体作为社会公器,既能降低风险的影响,又能传播风险。“如果媒介可以在风险形成具体的社会灾难之前对风险进行正确的呈现与解释,有效地向受众传递风险信息,就可以最大程度地消减风险。”⑦而如果媒介在传播过程中,只是顾及到自身的利益,对受众不负责任,就会使苦心经营的声誉在瞬间遭到巨大损失。
尤其是网络媒体,在重大事件发生时,凭借其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互动能力强的特点,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网络媒体首先要提高新闻敏感度,在重大事件发生时,快速反应,及时传播,提供尽可能全面的信息,满足受众的需求,时刻警惕危机,不要再出现重大事件中部分媒体“失语”的情况。其次,要不造谣、不传谣,在谣言出现后,要用多种手段及时辟谣。最后,要提高自身素质,提高社会责任意识。不能把部分恐怖分子的行为扭曲为“新疆”整个群体的行为,要担负媒体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
3、建立政务微博等,及时公开信息,提高信息处理能力
通过统计数据分析,发现该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利益分配不平衡。这就要求政府要改进政策,并要及时地在网络上公布相关的政府信息,以建立网民对政府的信任,重建公信力和权威性。
同时,还应建立和管理政务微博。微博凭借其巨大的用户基数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占据了网络舆论的中心位置。而在此事件发生后的3月2日,新浪微博TOP10中,只有一个是政务微博,即@喀什。可见,政务微博在此事件中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政府应重视微博,对微博等社交网站进行紧密追踪,并提高写微博和引起网民关注的能力。在谣言、危言发生时,要及时处理,将网络舆情风险的危害降到最低。
3月1日晚昆明暴恐事件发生后,其微博热议度从1日的43直线上升为2日的23714,其舆情的集聚速度可见一斑。但伴随着高关注度的是微博舆情风险的产生。现代的风险并不是孤立的,每个人都不能独善其身。媒体作为“拟态环境”的建造者,网络舆情中的活跃分子,需要担负自身的责任。因此,只有通过个人、媒体、政府的共同努力,才能最大限度地防范微博舆情风险。
参考文献
①张恩明,《风险社会理论相关研究文献概述》[J].《探求》,2008(1):25
②凯斯·桑斯坦:《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47
③相喜伟、王秋菊,《网络舆论传播中群体极化的成因与对策》[J].《新闻界》,2009(10)
④⑦邹琰、齐特,《“走转改”中国社会转型期社会风险的传播对策》[J].《新闻研究导刊》,2012(9):47
⑤杜建华,《风险传播悖论与平衡报道追求——基于媒介生态视角的考察》[J].《传媒观察》,2012(1):69
⑥芭芭拉·亚当、约斯特·房龙著,赵延东等译:《风险社会及其超越:社会理论的关键议题》[M].北京出版社,2005
【关键词】网络舆情;群体传播;沉默的螺旋;群体极化;网络舆论暴力
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使网民利用网络获取信息、进行社会交往和共享意见的方式日益变得便捷、高效,尤其是web2.0技术的应用,使网络群体可以自主地进行意见的生产与共享,促进了其舆情表达和话语空间的构建。然而,网络群体传播中的舆情表达是一把“双刃剑”,它既能在引导得体的情况下起到舆论监督和缓解社会矛盾的作用,方便政府等社会管理部门了解社情民意,也容易因某些热点事件的触发而引起网络群体性事件,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干扰和破坏。因此,政府等社会管理部门应重视网络群体的舆论传播,理性应对网络舆情。
一、网络舆情及其传播现状
所谓“舆情”,就是“由个人以及各种社会群体构成的公众,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和社会空间内,对自己关心或自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各种公共事务所持有的多种情绪、意愿、态度和意见交错的总和”。[1]舆情是个人和公众的情绪、意愿、态度和意见的常态存在或表达,它往往在总体上是零散的、非一致性的,即多种不同意见的无序聚合。当多种不同意见的部分或整体,经过舆情群体的会聚、交流和决策而逐步走向多数一致时,就形成了舆论,即公开表达的、多数人一致的共同意见。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网络传播的普及,一个双向、多维、去中心化的平等话语空间正在形成。基于web2.0技术的自媒体如bbs、博客、微博和公民新闻网站等,更是将人们带到“人人都有麦克风”的网络“丛林时代”,网络正在成为一种全民化的舆论工具,成为反映社会舆情最主要的媒介,网络舆情也迅速为政府等社会管理部门所重视。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1年7月的《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6月底,我国网民总数达到4.85亿,互联网普及率为36.2%,较2010年底提高1.9个百分点。[2]网民数量的猛增,为网络舆情的形成和传播奠定了群体基础。同时,目前网民的网络应用方式也不断丰富,信息获取和交流沟通的应用方式尤其突出。多种网络应用方式的交叉运用,促进了网络舆情的立体化、高效率传播。在这些应用方式当中,微博的舆情传播态势更是让人刮目相看。中国传媒大学网络舆情(口碑)研究所2011年7月18日的《2011上半年中国网络舆情指数年度报告》显示,微博已经超越网络论坛成为中国第二大舆情源头,仅次于新闻媒体报道。我国社会舆论的重心已迅速向微博转移,网民爆料的首选媒体也更多地转向了微博。
二、网络群体传播:网络舆情的温床
日本社会学家岩原勉认为,群体就是“具有特定的共同目标和共同归属感、存在着互动关系的复数个人的集合体”。[3]群体成员在主体和目标取向上具有共同性,他们因共同的利益、兴趣等目的集合到一起,因而具有比较明显的群体归属感。同时,在群体内部也有某种互动机制和使群体共同性得到保障的规范。在这种情况下,群体成员共同协作,进行舆论的互动传播,以最终实现群体的共同目标。这个互动的协作过程就是群体传播,从本质上看,它就是群体舆情由分散到集中、最后走向多数一致的动态过程。
在群体传播中,群体规范对所有群体成员都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它“排除偏离性的意见,将群体内的意见分歧和争论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以保证群体决策和群体活动的效率”。[4]因此,群体中的少数意见持有者,会受到来自群体内多数一致意见的舆论压力,他们会在趋同心理的作用下形成对多数意见的盲从。群体规范不仅对群体内的舆论传播有制约作用,而且对来自群体之外的舆论具有“把关”作用。群体意识较强的成员还会产生偏激的“自卫”行为,甚至与群体之外的舆论发生冲突,以确保群体的稳定和共同目标的实现。
在网络上,网民进行意见表达和交流的条件空前成熟。分权、匿名的网络传播为公众带来了舆论传播的民主化氛围,网络的交互状态为公众在论坛等公共场所讨论、交流、形成舆论创造了空间,网络使用门槛的降低也让公众的社会知情能力和舆论表达能力大大提高,在便捷、灵活的web2.0媒体上,公众甚至可以直接介入舆论的生产,成为舆情的重要源头。在此基础上,公众讨论政治和社会问题的“公共领域”进一步成熟,一些利益群体开始在“公共领域”进行志同道合的群体对话和群体行动。一种富于独立、自主、平等意识的新群体——网络群体,便进入到社会舆情的传播行列。
与报纸、广播、电视等纯粹的大众传播方式不同,网络传播集人际传播、群体传播、组织传播和大众传播功能于一身,传播方式丰富多样,现实与虚拟空间的传播能够交织进行,这将大大增强其舆情传播效果。
在网络群体传播语境下,网络舆情的传播一般要经过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群体成员因为现实中的某种现象或偶然事件,在网络群体空间进行规模化聚集,他们发表言论,交流意见,传递舆情。第二阶段,在群体意识和群体规范的作用下,加上网络的即时交互特性,群体成员的分散意见迅速走向多数一致,形成强有力的舆论潮,它往往会与网上相对意见发生非理性舆论冲突。如果此时的群体舆论是针对社会公共事件产生的,而政府或其他社会管理部门又没能及时公布相关信息,采取合理措施引导舆论,就会导致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甚至会转化为现实群体性事件。第三阶段,相对意见的一方或双方,通过公布相关信息、调整意见方向,有的甚至需要进行某种承诺或补偿,舆论潮才会逐渐平息下来,网络群体舆情又复归相对稳定的状态。
三、网络舆情的群体传播特征
在网络公共领域,网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或爱好自主选择群体,所以,群体成员往往具有比较自觉的群体意识。同时,网络群体传播的即时互动性以及匿名性等特点,使网络群体成员的意见表达便捷、自由而高效。在此基础上,网络群体成员的舆情表达常常呈现出非理性从众、极端冒险和舆论暴力等倾向。
(一)“沉默的螺旋”效应
德国学者伊丽莎白·诺依曼在研究舆论与大众传播的关系时,发现了“沉默的螺旋”效应。诺依曼认为,人们如果发现自己的观点与大多数人的优势意见一致,就会积极地将它表达出来;而当他们发现自己的观点属于少数人的劣势意见时,就会保持沉默,以免被孤立甚至受到来自群体的舆论压力。其结果是,劣势意见的沉默使优势意见显得愈加强大,这又迫使更多的少数意见持有者转向沉默,或者采取从众行为。如此循环往复,便形成了一方的意见愈来愈强势,而另一方愈来愈沉默下去的“螺旋”式舆情传播过程。
网络群体的成员,由于群体资历、知识层次以及影响力的差异,会出现话语权和意见表达能力的分野。那些拥有话语权、意见表达能力强的群体成员,便成为网络意见领袖。他们常常是优势意见的代表,对普通群体成员有较强的号召力和影响力,在群体舆情的传播中,容易造成意见双方势力的强烈反差。网络群体传播,往往通过营造这种不对称的“意见环境”来影响舆情。在网络环境中,舆论的最终形成,常常不是群体成员理性讨论的结果,而是意见环境的压力作用于群体成员害怕被孤立的心理,迫使他们在非理性的情况下采取趋同行为,屈从优势意见,成为“沉默的大多数”。
当然,在网络群体传播中,大多数人的优势意见并不一定就是富于理性和建设性的。当群体中少数人的意见处于劣势时,他们可能会暂时屈从于优势意见的压力,或者沉默、或者表面上与群体舆论保持一致,但实际上他们可能仍然没有放弃自己原来的观点。群体舆论有时并不能真正代表民意,其原因就在这里。
(二)“群体极化”效应
当代美国法哲学家凯斯·桑斯坦在解释“群体极化”效应时说:“团体成员一开始即有某些偏向,在商议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5]在网络群体的舆情传播过程中,群体成员缺乏直接进行面对面的现场讨论和交流,加上网上信息更新和交流的频繁,他们往往没有机会去深入思考,便根据舆论领袖或群体多数人的意见进行决策。如果此时意见领袖或群体多数人有偏激的意见,群体成员往往出于法不责众的考虑,加上有群体力量的支持,极易受到暗示、感染和同化,使原来的偏激意见进一步得到强化,直至出现极端化倾向。
在这种偏激舆情非理性传播的情况下,群体成员往往会比个人进行决策时更容易走向冒险或保守,逐步向某一个极端倾斜,以致背离最佳决策,即保守的会更保守、激进的会更激进。但在更多的时候,群体决策会偏向冒险的那个极端,而且,群体成员的极端冒险倾向,使他们淡化了所应担负的责任,忽略了冒险行为可能要付出的代价。
在网络群体传播中,舆论的群体极化效应会产生非理性、过度极端的社会行为,甚至会演变为网络群体性事件,给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干扰和破坏。不过,舆论的群体极化也有其积极的一面,它能够促进群体取得一致意见,增强群体内聚力,统一群体行为。在推动长期积累的社会问题的解决时,如果引导得体,可以促进政府等社会管理部门应急能力的增强,对提高社会管理效率、疏导民间舆论具有积极意义。
(三)“网络舆论暴力”倾向
所谓“网络舆论暴力”,就是在网络传播中,部分网民以道德或情感审判的方式对某一事件、现象发表过激意见,导致大量参与者和围观者聚集而形成的具有煽动性、攻击性和侮辱性的强大舆论风暴。这种网络群体行为,往往通过激烈的言辞对当事人进行道德或情感的攻击,有时甚至把这种攻击行为延伸到现实生活当中,通过人肉搜索、恶搞和炒作等方式,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和个人生活空间,给当事人或相关人员造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和伤害。
网络上公开的违背人类传统道德或情感的事件,容易触动网民的道德神经和内心情感,引发他们普遍的关注和共鸣。网络环境的虚拟及匿名特征,让群体成员能够大胆宣泄对现实的不满情绪,甚至借助某些暴力方式来缓解现实压力。另外,我国网民的年轻化以及文化程度偏低等特征,使他们容易受群体情绪和表面信息的影响,产生不明真相、不计后果、不负责任的冲动言行。在这种群体传播语境下,网民群体很容易取得意见认同并表现出舆论暴力倾向。网络舆论暴力的道德审判,能够唤起网络群体的正义激情,也容易被谣言制造者、网络推手以及公关公司所利用。因此,政府等社会管理部门应该疏通网民的表达渠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对舆论暴力倾向进行合理的引导,使其真正发挥减压、舆论监督和道德规范的积极作用。
总之,网络群体传播语境及其舆情传播机制,为当前我国网民群体参与社会公共事务、进行舆论监督提供了便捷的途径,这对我国转型期政治、经济和文化体制的建设与完善极为有利。显然,政府等社会管理部门还需要以开放的思想,深入网络传播实践,对网络舆情进行准确、及时的梳理和研判,保持舆情信息的公开,主动设置网络议程,处理网民网上与网下的问题,以最大限度地规避网络群体舆情的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1]刘毅.网络舆情研究概论[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51-52.
[2]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ol],2011年7月.
[3]田宗介等.社会学事典[m].日本:弘文堂,1988:439.
如今,网络暴力已经引起学界和业界的重视。关于网络暴力的产生,不外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原因。从外部方面来说,科技的发展带动了网络技术的不断提高,信息的制造、传播、扩散也随之更加方便、快捷。网络已经由最初的边缘性媒体越来越成为一种主流的传播途径。但是,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一样,网络在带给人们空前便利的同时,在发展的过程中其负面影响也随之而来,近年来频繁发生的网络暴力事件可以说是网络这种新的传播方式产生的最大负面影响。但归根结底,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以网络为代表的新媒体,透过技术,真正在传播中起决定作用的还是人。所以有人说:“网络本没有暴力,网络的暴力来源于网络后面的人和人性。”因此,网络暴力事件产生的主观原因,主要在于网民自身的特征。本文拟从近年来发生的几起典型的网络暴力事件入手,从传播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理论角度,分析网络暴力事件中的受众心理机制,探讨网络暴力事件的成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网络中的“群体极化”
在网络中,志同道合的网民群体很容易出现严重的“群体极化”倾向。这种倾向表现为:网民一开始即有某些偏向,在网上通过交往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网民群体中非理性、易激动的特点极易导致群体认同的现象。他们彼此推波助澜,通过网络讨论获得群体认同,并走向更极端的地方。这就是为什么有的人会在网络上发现不道德的事件的时候,一个个都是群起而攻之,但在现实社会中发生类似事件的时候却乏人问津。正如凯斯・桑斯坦所说:“毫无疑问,群体极化正发生在网络上。讲到这里,网络对许多人而言,正是极端主义的温床,因为志同道合的人可以在网上轻易且频繁地沟通,但听不到不同的看法。持续暴露于极端的立场中,听取这些人的意见,会让人逐渐相信这个立场。”①从已经发生的网络暴力事件中,我们通常可以看到,大部分网络受众几乎都是不加深思的,站在所谓正义的立场上,一边倒地对当事人进行谴责,就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持有相同意见的网络群体,然后再借助这种群体“共识”对当事人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将事件推向极致。
网民的狂欢娱乐心理
狂欢作为一种文化形式,其主要精神表现为消除等级、颠覆权威,注重平等自由。在传统的价值体系中,狂欢与娱乐是长期处于主流文化之外的。而网络恰恰为其提供了一个表现的平台。在这里,所谓的权威和主流受到撼动,网络在某种意义上实现了所谓的“人人平等”的民主理想。此外,近年来,媒体的娱乐化也在网络这个新媒体中表现得淋漓尽致。在虚拟的世界里,人们的各种欲望得到了充分的发泄,传统的权威受到颠覆,对他人隐私的窥视欲与好奇心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满足。同时,通过对他人隐私与不幸的打探,也使网民获得了心理上的满足。网络暴力事件中,越来越多的人以此来满足自己的狂欢与娱乐诉求,并获得自我实现的成就感。这就使得网络暴力事件已经从最初单纯的对当事者的道德审判,越来越呈现出娱乐化的倾向。
“集体无意识”和群体的作用
“集体无意识”是瑞士心理学家、分析心理学创始人荣格的分析心理学用语,指由遗传保留的无数同类型经验在心理最深层积淀的人类普遍性精神。集体无意识的内容是原始的,包括本能和原型。它自身存在而不依赖于个体经历,以一种不明确的记忆形式积淀在人的大脑组织结构之中,在一定条件下能被唤醒、激活。“集体无意识”作为一种典型的群体心理现象无处不在,并一直在默默而深刻地影响着我们的社会、我们的思想和我们的行为,尤其对人的精神发展起着很大的作用。进入了群体的个人,在“集体无意识”机制的作用下,在心理上会产生一种本质性的变化,就会不由自主地失去自我意识。而法国著名的社会心理学家勒庞(GustaveLeBon)在《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一书中也说,“在既定的条件下,并且只有在这些条件下,一群人会表现出新的特点。聚集成群的人,他们的感情和思想全都会转到同一个方向,他们自觉的个性消失了,形成一种群体心理。”②而“我们只根据事实便已知道,人作为行动的群体中的一员,他们的集体心理与他们的个人心理有着本质的差别,而且他们的智力也会受到这种差别的影响。我们已经知道,智力在集体中不起作用,它完全处在无意识情绪的支配之下。③他认为,群体中的个人会表现出明显的从众心理。而这种从众心理,则使“群体只知道简单而极端的感情;提供给他们的各种意见、想法和信念,他们或者全盘接受、或者一概拒绝,将其视为绝对真理或绝对谬论”。④在群体心理的支配下,约束个人的道德和社会机制在狂热的群体中失去了效力,“法不责众”使得他们不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意识到肯定不会受惩罚――而且人数越多,这一点就越是肯定――以及因为人多势重而一时产生的力量感,会使群体表现出一些孤立的个人不可能有的情绪和行为。在群体中间,傻瓜、低能儿和心怀妒忌的人,摆脱了自己卑微无能的感觉,会感觉到一种残忍、短暂但又巨大的力量。”⑤
由此可见,群体心理对网络暴力的产生有巨大的影响。若不是形成了一个群体,有些闪念或感情在个人身上就不会产生,或不可能变成行动。网络暴力事件的“人”,也已经不同于平时孤立的个人,而变成了群体中的“人”。从众多的网络暴力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网民――群体中的“人”,就是利用传统的道德观念作为其群体情绪的出发点,进而形成一定的社会舆论,而当个人一旦成为群体中的一员,聪明人也会变得智力低下。群体的非理性、易轻信、夸张、偏执的特点,极易使网络群体中失去判断能力的“人”走向极端。
群体传播中的集合行为
过去,人类传播中的人际传播、群体传播、组织传播、大众传播四大类型基本上是相互独立,互不联系的,而在网络传播中,这四种传播方式却可能产生交叉与重叠。网络传播是多层面的,其中网络的群体传播方式主要是指BBS、论坛等。而在群体传播中,有一种非常态的群体行为――集合行为。集合行为指的是在某种刺激条件下发生的非常态社会集合现象,例如火灾、地震后的群众骚乱,出于某种原因的自发集会、游行、种族冲突和物价上涨的流言引起的抢购风潮等。集合行为是一种非常态的传播机制。在集合行为中,信息和情绪的传播主要受到暗示和感染机制的制约,集合行为的参加者通常处于亢奋状态,这使得他对周围的信息失去了理智的分析批判能力,表现为一种盲信和盲从。在群体模仿与“匿名性”机制的作用下,互联网用户会变得更加轻松自在、更少感觉到限制,并更加开放地表达自己。BBS具有匿名性与高自由度的特性,所谓的BBS成员只是拥有一个相对固定的代号(ID、昵称),而且这些代号通常可以申请多个。没有人知道他们的真实身份。在这种没有约束力的匿名状态下,参与者很容易失去社会责任感和自我控制力,在“法不责众”心理的驱使下,毫无顾忌地做出本能的宣泄,以及恶意的人身攻击。从这点上来看,BBS提供了滋生网络暴力的土壤。
近年来,网络暴力事件有频繁发生和逐渐升级的趋势,因此,净化网络空间,避免类似的暴力事件再次发生,防止良性的网络舆论变为极端的“暴力”事件,通过一定的方式对网络言论进行引导和调控就成为我们迫在眉睫的重要任务。既然受众的心理机制对网络暴力的产生有重大影响,那么我们就要在这方面多下工夫,给出有效的对策。首先,要通过对网民心理的认知,加强对受众群体心理的引导。通过培养网络舆论领袖引导网民的群体情感,使他们正确表达自己参与社会公共事务、获得娱乐等各种诉求,避免网络集合行为和“群体极化”的产生。引导网民重建责任意识,使他们认识到,无论在任何地方,都不能以个人的自由或道德为借口去损害他人的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其次,在加强对网民进行心理引导的同时,传统的权威性媒体如电视、报纸等,也应该发挥自己的优势,多向网民提供全面而权威的信息,以其传统的权威舆论力量介入网络舆论,加强引导。再次,作为监管者的政府也要尽力建立健全相关的网络法律制度,在全社会加强素质教育,提高受众的网络媒介素养,防止网络失范行为的发生。
注释:
①凯斯・桑斯坦著,黄维明译:《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0页。
②③④⑤古斯塔夫・勒庞著,冯克利译:《乌合之众――大众心理学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第11页、第132页、第36页、第33页。
参考文献:
1.刘京林:《大众传播心理学》,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5年修订版。
2.郭庆光:《传播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王刚:《从“铜须事件”看网络暴力的成因》,《传媒观察》,2007(1)。
一、网络语言暴力的概念纷争
概念由内涵和外延组成,前者是概念涵盖的本质属性的总和,后者是其包含的对象与范围。综观当前对学界、业界两个方面对网络语言暴力概念的看法,在这两个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分歧。
(一)概念内涵的三种观点。
1.语言说。即认为网络语言暴力是暴力语言。如金君俐认为“网络语言暴力是一种比喻性的说法,它是指网络世界的那些具有‘暴力’特征的语言。”[1]这一界定将暴力(violenc)等同于语言,仅仅注意到了暴力的表现手段,而从本质上忽略了暴力的行为特征。事实上,自西方学术界研究暴力(violenc)现象以来,无论是早期仅仅将其看做是对肉体或经济的伤害行为,还是后来将心理和语言暴力也纳入其中,都无一例外地将暴力(violenc)界定为行为。如阿・拜特格尔指出“暴力不仅表现为纯肉体的行为,而且也可以有心理的和语言的多种暴力形式。”[2]可见,将网络语言暴力等同于网络暴力语言的界定是不合适的。
2.行为说。与语言说相对的一种观点则认为网络语言暴力是一种行为。如杨东伟、李惊雷认为“网络语言暴力专指在互联网这一虚拟空间中发生的以语言为媒介、对特定对象的辱骂攻击行为。”[3]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行为说内部又分化为“言语行为”、“侵权行为”、“舆论行为”等。如邱业伟,纪丽娟认为网络语言暴力是“由某一网民在网上公布的某一信息引发的,众多网民利用网络搜索获取该信息中的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并公布于众,进而在网上发表大量侮辱、诽谤言辞或不当评论进行攻击,甚至延伸到现实生活中,造成当事人隐私权、名誉权严重损害甚至可以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大规模网络集体侵权行为。”[4]而认为网络语言暴力是“舆论行为”的学者则指出该行为具备以下几个特征“一是网民在意见表达中使用侮辱、谩骂与人身攻击等语言暴力,二是舆论对当事人构成直接或者间接伤害;三是表现为网民的群体,是多数人对少数人意见的压制。”[5]符合以上特征即为网络舆论暴力(或语言暴力)。
3.权利说。即认为网络语言暴力是话语霸权。李宪玲认为“网络语言暴力,具体说来就是在属于新兴媒体的网络上,采用霸权的方式,用不道德、不符合常人思考范围、不符合法律规范的词语,通过组织没有逻辑顺序的语言,剥夺了他人的一些话语权力,导致的结果是对他人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甚至是身体伤害。”[6]任敏认为网络语言暴力是“暴力显现在语言中,就是用语言霸权的形式剥夺他人的平等交流的权利,企图用这种语言来强制别人接受自己偏激的思想,从而对他们的思想或者心理上产生某种程度的伤害。”二者都将概念的本质属性界定为“话语霸权”。
(二)概念外延的两种观点
网络语言暴力这一概念的外延即网络语言暴力这一行为涵盖哪些对象。从目前概念界定来看,表现为以下几种:
1.语言说。金君俐,杨东伟,李惊雷,李宪玲等认为网络语言暴力的范围限于语言,如“以语言为武器”、“以语言为媒介”、“用不道德、不符合常人思考范围、不符合法律规范的词语,通过组织没有逻辑顺序的语言”等。持这一观点学者认为,网络语言暴力的语言表征主要是辱骂、侮辱、诽谤、嘲讽、诋毁等人身攻击性言辞。
2.信息说。这一观点从信息论的角度出发,认为语言暴力由言语攻击行为、人肉搜索行为、隐私公开行为等多种暴力形式组成的共同体,如邱业伟,纪丽娟等。
语言说和信息说的共同点在于都认为网络语言暴力由个体或者群体实施,且具有强制性、攻击性,都是以语言攻击行为为主体。区别在于信息说将暴力的范围拓展到舆论事件全程中由网民发出的各种攻击行为。这一观点主要由传播学界和传媒界的学者提出。
二、网络语言暴力的概念界定
辨析各方学者和网民对网络语言暴力概念的看法,我们认为:网络语言暴力概念的界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网络语言暴力的语境。
网络虚拟空间是网络语言暴力的存在语境,由于网络虚拟语境的特性,网络语言暴力在暴力语言的表征上具有明显的特点,如因网络语境的隐匿与自由,使得网民在发表意见时无所顾忌、恣意妄为,从而产生比现实语言暴力程度更深的暴力语言;由于网络语境的超时空性,使得网络语言暴力往往由个人行为出发,大多会形成网络群体语言暴力景观,而且受到群体影响,以及技术的强化,网络暴力语言会愈加极化,加深暴力程度。由此可见,网络语境是网络语言暴力形成的重要场域。因此,由网络转入网下(社会现实语境)中的的延伸性的暴力言语行为不能算网络语言暴力。
(二)网络语言暴力的要素。
关于构成要素,有学者认为是“客体、主体和实施方式”三要素。[7]网络语言暴力由暴力言语行为的场域、施与方、承受方和暴力语言四个要素组成。施与方和承受方是语言暴力的施、受双方,施受双方可能是个体,也可能是群体。因此,会形成多种关系。如个体对群体、个体对个体、群体对群体等多元互动关系,并且个体与群体之间也会相互转化。暴力语言是网络语言暴力的手段与工具,是否具有攻击性和伤害性是其是否称为“暴力”的关键。这4个要素构成了网络语言暴力这一特殊场域的言语行为。
(三)网络语言暴力的功能。
网络语言暴力具有攻击性和伤害性,带来明显负面效果,其负向功能显而易见。更有歪曲和违背事实真相、蛊惑人心、恶意侮辱等言论将网络受众和舆论事件引入歧途,甚至受到别有用心的人的利用,造成错误舆论导向。这是网络语言暴力的负功能,如网络谣言、谤言、群体对骂等。但网络语言暴力也有其正向意义。由事实出发,对现实社会事实存在的,由媒体或网络曝光的“假、恶、丑”等现象,网民使用言语的利器,借助网络的自由空间,对其实施言语制裁、舆论监督,从而对其形成心理压力,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对方再心理或事实上接受网络的宣判和制裁,甚至会影响行政、法律和社会的进程。
(四)网络语言暴力的影响。
网络语言暴力因其攻击性和伤害性本质而给承受方带来身心伤害。但从功能角度而言,这种伤害又具有正反两个方面,即积极伤害和消极伤害。
由以上网络语言暴力概念的语境、要素、功能和影响这四个方面来看,网络语言暴力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网络虚拟空间中,网民运用具有暴力性(讥讽、嘲弄、咒骂、侮辱等)的书面、口语、图符等多种手段对他人(个人或群体、组织等)实施具有攻击性和伤害性的言语行为。
狭义:网络虚拟空间中,网民不顾事实真相,运用具有暴力性(讥讽、嘲弄、咒骂、侮辱等)的书面、口语、图符等多种手段对他人(或群体、组织等)实施恶意攻击和伤害的言语行为。
从广义上,网络语言暴力包含正负两种功能的语言暴力;从狭义上,网络语言暴力仅指具有负面功能的暴力行为。我们认为,从功能角度界定网络语言暴力,能够比较全面关照、客观评价这一特殊场域的复杂现象。解决前文呈现的概念界定纷争,为评判和管制网络语言暴力现象奠定理论基础。
注释:
[1]金君俐:《网络语言暴力的成因和对策初探》,《新闻实践》2009年第4期
[2][德]阿・拜特格尔:《何谓暴力?暴力释义与暴力使用类别的商讨》,《青少年犯罪问题》1997年第1期
[3]杨东伟李惊雷:《网络语言暴力形成的社会心理机制探究》,《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
[4]邱业伟纪丽娟:《网络语言暴力概念认知及其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西南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
[5]彭兰:《如何认识网络舆论中的暴力现象》,《中国社会科学报》2009年8月25日
[6]李宪玲:《网络语言暴力的成因分析及对策研》,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网络事件层出不穷
阳春三月,清明节,在这个节假日里,网络中热闹非凡,一上海女白领将其照片放在博客上,立即引起网民的关注,于是一个特工的博客走俏各大门户网站。
100天、16次的交换,这个真名叫王晓光的22岁女孩“用一根别针换来了价值80万元的唱片合同”的“别针换别墅”故事。事后证明,这个故事是假的。“骗局!”、“!”网上网下一片哗然。
一名叫“33”的女网民披露了自己迫使丈夫“77”和前妻离婚的过程,以极端恶毒的言辞辱骂“77”的前妻,并在互联网上炫耀自己懂得所有的“方式”,继而掀起了中国网民针对“33”的道德声讨。成千上万的人指责“3377”夫妇,中国网民的比喻充满挖苦和讽刺。
随着陈冠希宣布自己退出香港娱乐圈,延续多日的艳照门事件也已落幕,沸沸扬扬的讨论也即将告终。男主角和女主角们因为不雅照,身败名裂、事业受阻、遭人谩骂、被人声讨。经历过这次网络风暴之后,在他们心里或许会永远埋下一个阴影。
众网民的追捧下网络事件层出不穷,这些被炒得很红火的“网事”出现的频率也是越来越高,众多网络推手更是在制造着形形的“网事”,网站这只背后的黑手推波助澜,众多网民也是“乐此不疲”,网络红人相继出现,整个互联网充斥着欺骗、声讨甚至是辱骂、诅咒,一时间网络成了网民“集体狂欢”的场所,一次次的网络热炒在一次次的敲打着网民的道德底线。新疆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郭德海认为,这种大众的狂欢,是一种自由条件下萌生出的一种病态。在这种心理的牵引下,网民的道德底线在下滑,对于网上热炒的人总想把他了衣服来看个究竟。就是在这样的一种心态下,有争议的事件层出不穷。
网民?暴民?
一名时髦女子用漂亮的高跟鞋踩踏一只小猫,直至将其脑袋踩爆。此图片迅速引起网友愤怒,并在网络上被广为转发,踩猫女子照片被制作成“宇宙通缉令”。
随后,愤怒的网民自发调查虐猫地点及虐猫女子的身份,网民们除了在网上进行批判之外,还以打电话等方式谴责、痛骂当事人,有的还进行人身威胁,连同其所在的单位也不断接到各种电话。众网民一起追杀虐猫者,齐喊,“你要狗死,我要你死。”当事人相继公开道歉,甚至被单位停止工作。
网上追讨备受网民推崇,其网上通缉的效果出乎意料。网络事件中的人在众网民的共同参与下,曝光于世人面前。“3377事件”的当事人从虚拟的申讨中走向现实的社会中,变得四面楚歌,网民还以维护道德的名义搜索到“3377”的私人电话号码、家庭住址和身份证号码,并且把这些信息和他们的照片公开在互联网上,进行辱骂和诋毁。
整个事件的背后让我们看到的是一个个血淋淋的结果,网民在以道德为幌子下开展这样的活动,最后变得是“以暴治暴”。中央电视台在一期《大家看法》的节目中,批评网民的行为是“网络暴力”,暨南大学教授徐暄在接受采访时认为:这种“以暴治暴”的方式是一种外人看似乎合理的方式来解决,但对当事人是一种惩罚,相当解恨,孰不知给当事人造成的伤害更大。众多专家呼吁不要让键盘和鼠标成为伤害别人的武器。
一位叫张伟的博友在其博客上写道:虚拟的网络世界是个匿名场所。匿名意味着不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再加上个人融入群体带来的安全感,进一步使每一个加入其中的个体都获得了在现实生活中所没有勇气和超强的敏感。
新丝路网站策划人马德保说,“网友这种勇气与敏感在道德和正义的旗号下,发挥着令当事人也不可思议的力量与破坏力,他们甚至越位代替法律、法规、道德,对当事人进行审判甚至制裁,可惜这种勇敢演化成了网络暴力。”
网民在这样的群体暴力下变成了暴民,网民和暴民之间划上等号,事件主人公受到的伤害程度远远大于网络事件的本身。
在天涯论坛上有这样一个事件:在生下宝宝的第15天,初为人母的甜甜从五楼跳下,结束了自己的生命。随后,甜甜的同学在天涯等论坛上,将整个事件公之于众。于是,一场针对甜甜丈夫的“网络讨伐”上演,网友甚至打爆男主人公单位的电话。
在事件之后,天涯论坛上一位叫yolandusa的网友发帖说,“网络的力量是可怕的,事实到底怎样,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什么,只有当事人及家属才知道。在网络上公布他人的姓名、地址、电话,是否做得对呢?想到如果个人信息都可以被人轻易暴露在网络中,我不寒而栗。如此透明没有隐私保障的世界,这种所谓的追讨公平和正义就是你们所渴望的吗?”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博士张志安认为,网上的舆论容易导致网民在网下采取行动,网民自发参与调查,可能导致不良的后果。由于发帖人的真实身份是隐秘的,因此缺乏权威,一些不真实的言论会给当事人带来负面影响,网友如果一味地宣泄个人感情,就容易越界为“网络暴民”。
郭德海认为,净化网络环境需要网民自律,网民的道德体系的构建需要网民的努力,道德是一种无形的东西,网络在宽容和自由的环境中,个人自律是第一位的。
“网络暴力”博弈公民道德
网络上流传一位青岛孕妇曝光不让座者照片的帖子,随后经过媒体的报道引起了热议,有支持孕妇这种行为的,也有强烈谴责的。有人从法律角度指出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属侵权行为。为此,孕妇作出回应称自己发贴的目的只是在于唤醒社会公德。问题是,正如有网友指出:道德是双方的,以一种不道德的手段去指责另一种不道德,恐怕只能助长冷漠的社会风气。(腾讯网)
我们可以把在网上“公示”不给孕妇让座的乘客的“脸部细节”看成是一种网络暴力的话,面对急需座位的孕妇而不予理睬的行为看成是一种道德暴力。
我们在这里的目的不是想去“盖棺定论”不给孕妇让座到底是属于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我们只是想对近来似乎是越来越流行的网络暴力博弈公民道德的是与非进行一些自由的探讨。
“口诛笔伐”这个词儿的寿命大概比我们的爷爷还要大,然而网络应用在普通百姓意义上的迅速普及让我们看到了它最淋漓尽致的表达。相对于传统媒体,网络的自由,足以宽容到可以容忍我们对任何事实,或者是我们认为不对的事情发表我们最激烈的言辞。在一片“唇枪舌剑”中,我们的表达欲得到了最大的满足,我们自以为成功地捍卫了公德,事实上也只是在言词上对公德进行了捍卫,感性淹没了理性,甚至是有时候理性淹没了感性。在我们全部站在正义代言人的角度上大发感慨的时候,不知不觉中,我们还在对当事人进行着一种“罚不至此”的伤害,我们把他的不光彩的隐私、不愿示人的隐私的底裤强行地扒拉下来在广场上给众人看,不加节制地反不道德行为的本身最终转化成了一种不道德。
网络谴责其实是已经在不知不觉中走进了一种近乎偏离正常的“疯狂”状态。网络上的“疯狂”谴责最终演化成了了现实中一种“非常状态”下的结果。对一个正常的人而言,这样的谴责其实已经是一种以道德名义进行的面对真实的个人的网络暴力。
网站推波助澜
新疆社会科学院社会学助理研究员郭德海认为,一系列网络事件的热炒,导致网民道德的缺失,其背后的黑手终究还是网站,作为一个重要的媒介他要承担引导主流的职能,但同时在利益的驱动下还要有抢眼球的新闻。所以他们也希望有更多的人制造这样有影响的事件。
新疆新丝路网络策划马德保说:“其实新疆的网络媒体一直没有产生这样的网络事件,让新疆的网络媒体也就一直没有真正的热闹起来。”在艳照门事件轰动全国的时候,新疆的论坛比较安静,没有出现像内地疯狂上传的那种局面。天山网论坛主编于雪飞也表示,新疆的论坛没有出现像其他地方那样的热闹局面。
在新疆乃至全国的网民结构中,大部分的年龄段是18~35周岁,年轻的结构偏小,因为年轻就容易做出一些比较激进,甚至是有些过火的行为,这些都是可以理解的,同时从事网络编辑的人员也相对年轻,他们对一些事件的关注点和内心的衡量尺度,加速了一些网络事件的推波助澜。著名网络张怀旧认为,网络就是一个虚拟的社会,什么人都有,有些人是玩网络的,有些人是被网络玩的。
“艳照门”事件如果没有网络的传播和扩散,所谓“艳照门”事件是不可能发生的。如果说一些网络论坛、博客有意无意出格的话,那么作为一些官方背景的网络媒体,也令人极为吃惊地用大量版面跟风报道此事,而且我们非常诧异地发现本应当奉行新闻真实原则的各类媒体,不约而同地竞相使用“据传”、“疑似”这样极不负责任的词汇。
网络暴力的特征
2012年,一起公务员发帖诋毁律师被判道歉赔偿的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案中,原告罗某既是法学教授又是律师,而被告何某则是某单位政法科公务员,双方签订委托协议,约定由罗某代何某主张房屋拆迁的赔偿费用。因过程中出现纠纷,被告何某就在网络上诋毁罗某的文章。最终,法院认定何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其公开道歉并赔偿罗某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8000余元。类似的网络暴力事件并不鲜见。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以其匿名性与快速传播性极易成为谣言的“助推器”和“放大器”。畅通的言论通道与开放型舆论环境给人们交流思想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一些蔓延于网络的“情绪型舆论”,有时产生的负面影响也很大,从而加剧了群众的盲从与冲动,也使网络冲突与网络暴力现象日益突出。
网络暴力的预防措施
网络暴力虽然发生在互联网虚拟社区中,但它是现实社会中暴力的延伸,最终又会回归到现实社会中。面对网络暴力的这些负面影响,我们有必要采取措施遏制网络暴力的发生。
首先,从政府的角度来讲,应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网络舆论引导,积极地拓宽民意表达渠道。互联网不是个人私器,利用网络舆情操控为一己私利服务,甚至不惜采取威逼胁迫乃至恶意诋毁的手段,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无论是市场竞争,还是网络经营,追求利益必须基于法律的底线。在网络自律与自治的道德律令尚不牢固的基础上,对明示规范的遵守与执行就成为网络治理的“不二法门”。另外,各级政府应具有明确的舆论导向意识,努力构建公共信息平台。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承载着民众“自由表达空间”的期待,但真正能形成公众舆论并通过社会信息沟通以及政府决策起作用的成就感并不多。绝大多数网络上的言论与意见没有被足够重视,于是民众反而在这种公共表达空间中累积了更多的愤懑。所以在现实生活中政府要积极地构建公共意见平台,切实听取民众的意见,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维护广大公众的利益。
第二,各种网络媒体、论坛等要依法自觉规范自己的信息行为,做好“把关人”角色。社区论坛也好,博客微博也罢,作为一种传播媒介,在帮助网民个体实现“畅所欲言”的同时,理应做好“把关人”的角色。信息的泛滥使网络编辑应接不暇,要想在极短的时间内循规蹈矩地选择并编辑海量的信息,即使对训练有素的编辑来说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因此网络编辑一定要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确保的信息真实可靠,给予网民正确的引导。
第三,网民应提高自身的媒介素养,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守法地使用、、传播网络信息。网民拥有言论自由,可以根据自己的爱恨标准,转发或评论一些消息,但网民在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利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虽然有些网站通过技术手段来设置敏感词屏蔽,但网民可以用其他词和方法来代替,所以网民在面对各种网络信息时,切勿盲目跟风、情绪化表达自己的观点,在发表言论时要遵守网络道德标准,客观实际地信息,或者有意识地筛选接收信息。如果网民文明、理性声音占据了网络言论的主流,那么那些惯于使用语言暴力的谩骂攻击者也就会自觉退场或者改变其行为方式。
暴力从来不是处理社会问题、解决矛盾冲突的有效手段,相反,还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问题。而且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上发贴对政府、法人和其他公民进行批评建议是公民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但这种权利越神圣我们越应该认真对待,慎重使用。网络虽然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但也是一个和真实世界并行、交融的现实世界。网络暴力时隐时现,任何焦点问题都有可能引发一场网络的疾风暴雨,继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只有遏制网络暴力才能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为社会公众带来更多的生活便利。
参考文献:
[1]湖南衡阳:当事人发帖诋毁律师被判道歉赔偿,《中国青年报》2012年9月26日
[2]《对“网络舆论暴力”说“不”!》,《人民日报》2007年8月12日
[3]《2011年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M].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2
【关键词】网络空间;二元流动性;正功能;负功能
因特网在链接每一台电脑的同时也联接了操作电脑的网民,网络空间的真实性是网民通过网上互动形成的一个与现实世界有镜像关系的二元流动空间。网民被“技术赋权”,在网络空间中畅所欲言,二元流动空间转变为一个公共空间。
一、网络空间的二元流动特性
网络空间的二元流动性具体包括二元性和流动性两个方面。两者之间应该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只有两者的完美结合才能体现出网络空间的具体特性。
(一)网络空间的二元性。网络空间的二元性是相对于现实世界的一元性而言的。网络空间是形成于人们思维中的想象空间,不是真实存在的物理空间,所以二元性是它最显著的特性。
1、虚拟与真实交织。网络空间是由数字、图片、声音、视频所组成的符号空间,二进制通过人的参与被赋予生命,呈现出真实性。它的存在与规则是按照日常经验的存在与规则构建的,但这种真实性与日常可观可感的真实是不同的,它的真实存在于联想与想象之中,这种联想与想象往往形成一种超真实性情景。
2、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混合。个人主页,微博,博客等都是网民构建起的私人空间,网民在此发表个人情绪或者个体事件,是一种个体化的话语表达,表达的对象是网民自己的小圈子而不是面向公众。
(二)网络空间的流动性。网络空间不同于日常的经验空间,它不是固化的,是流动性的存在,这种流动性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打破现实空间中构建起来的规则与阶层。
1、话语的流动性。网络话语片段式的传播,缺少系统性。各种不同的书写与阅读空间能够同时呈现在电脑屏幕上,而从形成一个非线性的话语逻辑,凸显一种话语的偶然性,不确定性,非线性等特征。
2、网民身份的流动性。网民在网络空间中跳跃式的接受、传播信息。任何一位网民是一个独立的传播体系,在网络空间中私人体验与公共评论的多元话语。他们对信息的控制、传播不再受到身份的限制。这样网络空间冲击了中心单级传播格局,消解了权威信源。
二、网络空间中的行为主体
网民作为新的社会角色,信息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信息处于二元流动的空间,所以网民也需要跟着信息的二元流动而流动。作为网络空间行为主体的网民也具有更多的独特性。
(一)行为主体的身体不在场。在网络空间中,人们摆脱了物理身体的束缚,跨越传统的物理空间的限制,在匿名性空间中行动。在现实世界中,公众会因为政治、经济、人身安全等因素处于失语状态,但是在网络空间网民具有隐身性,网络言论在发表时不需要身份的认证,这种隐身性削减了网民因为言论不当而承担的后果。
(二)行为主体的去主体性。网络空间的主体性被流动性消解,信息传播的主体不再享有现实世界中某个固定的制高点,这一主体被多元化。这种去主体性最终形成一种“相互主体性”,每位网民可以自由平等的发表言论。但是这种去主体性,同样也消解了权威性,网络话语在不同的群体之间进行传播,加之情感的渲染传,会使受传者处于非理性的反应之中,很容易被当时的意见气候所左右,产生网络集群行为。
三、二元流动性所衍生出的功能
网民在网络空间是以去中心化的方式连接和组织起立的,这彻底改变了传统工业社会从中心向边缘的信息传播模式与人际互动模式。“它所塑造的结构过程是一种全新的社会支配性权力与功能空间。”
(一)正功能。网络空间中话语具有分权和平等的特征,网民通过创造、分享信息来有意识、无意识的消解网络中存在的话语霸权。它低成本的参与环境成为表达公共精神、社会共识,公共意志最好的平台,私人的意志通过信息蝶变效应引起更多网民的共鸣,最终形成意见气候,这种意见气候上升为公共诉求,以此来对抗寡头言论。网络空间和哈贝马斯提出的“公共领域”有一定的相似性,哈贝马斯创立的“公共领域”指的是介于国家和社会之间,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地方,“它是一种公共话语空间,主要承担两个功能:培养个体认同,批判性的检验政府政策。”网络空间形成独特的网络民主,为大众影响政治决策提供了可能性,网络空间对于中国社会的进化起到重要的作用,它的存在可以避免我们成为单向度的人,避免社会成为单向度的社会。
(二)负功能。在很大程度上,网民参与公共事务是感性的,忽视事件本身的复杂性与实践性,而简单化、冲突化、纯粹化的思考问题。如果网民仅仅凭借一腔热情与片面的判断,网络空间原有的正功能会转化为一种负功能,现实事件在网络空间中情绪化、非理化、极端化的传播,形成一边倒的舆论,最终产生“暴力”行为。网络暴力可以分为硬暴力和软暴力。以人肉搜索为主要内容的网络媒介表述为一种硬暴力,它由网民自发,舆论一边倒,损害当事人的正常生活、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它而当下的网络暴力更多的是一种软暴力,或软暴力和硬暴力的混合,它由网络推手精心策划,发动网络水军,使正反舆论相互持平,无效信息淹没有效信息、难以辨别信息真伪,污染网络信息环境、欺骗民众感情、甚至使社会信誉滑坡。它的危害性更强、辐射范围更广、影响也更加深远。
四、结语
卡斯特将网络空间称为第四世界,由二元流动性衍生出的功能使网络空间成为社会减压的安全阀,社会民主的进化器,但是它的有效运行依赖于民众的理性参与和网络制度的有效构建,并且要很好的区分网络民主的作用边界与作用方式,有意识地发挥公共知识分子对网络空间的净化作用,避免网民非理性的冲动。
参考文献
[1]黄少华,翟本瑞.网络社会学[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5月,第1版,第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