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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息化行业报告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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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息化行业报告范文

一、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能有效地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为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满足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和企业管理层等有关方面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新会计准则作了以下主要变革:除历史成本计量属性以外引入了公允价值等计量属性,存货管理办法变革,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变革,债务重组方法变革,企业合并会计处理方法变革,合并报表基本理论变革和金融工具准则变革,这些变革的核心都是为了有效地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新会计准则强调,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正式确定主要的会计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以及公允价值,并比较全面地在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中导入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如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期末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债权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以转让非现金资产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重组利得以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来确定的,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产转让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套期业务,确认浮动盈亏,并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有关套期合约的公允价值,以帮助投资者更有效地把握公司在套期业务上面临的风险。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比,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确定公允价值的应用范围时,更充分地考虑了我国的国情,作了审慎的改进。比如投资性房地产,减少了含有较多假设的估值技术的应用,即在一些领域,要求只有在存在一定程度的可靠性时,才允许相关性的进一步运用。

新会计准则充分考虑了中国特殊的经济环境和会计环境,修订了若干业务核算准则,较多地压缩了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的选择项目、限定了企业利润调节的空间范围,规范和控制企业对利润的人为操纵,垒实经营业绩,提高利润质量。如:存货发出计价,取消“后进先出法”;计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减值准备,不得转回,只允许在资产处置时再进行会计处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放弃使用公允价值,以避免利润操纵;扩大合并报表范围,凡是母公司所能控制的子公司都要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而不以股权比例作为衡量标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和后续计量均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

新会计准则更加注重经济实质。如现行规定,只有与购建固定资产相关的专门借款所产生的借款费用,在符合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予以资本化,不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而新准则对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和可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方面,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一步趋同,允许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生产活动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其所占用的借款资金的相应借款费用也可以予以资本化。另外,可以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不再限定于由专门借款产生的,一般借款如被用于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也应当资本化。上述借款费用资本化对象和范围的扩大,更能反映交易的经济实质。又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新准则规定商业实质会计处理原则,并规定在确定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再如,新准则规定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以控制的存在为基础,凡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同时,准则排除了比例合并方法,要求业务与母公司差异较大的子公司也应纳入合并范围;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纳入合并范围。

二、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有利于提高境内外资本市场信息的可比性

新会计准则,顺应了资本市场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能够为全球投资者提供更加透明可比的财务信息,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趋同。这种制度安排,有利于进一步夯实企业资产质量,充分揭示财务风险,正确衡量经营业绩,为实现向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铸牢了基础,在关键环节和根本实质上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理事会此前签署的“联合声明”,对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事实予以了确认和肯定。因此,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实施,将大大提高A股公司的会计信息与中国香港市场及美国、欧洲等境外市场的可比性,更有利于分析人员进行估值比较。当然,新的会计准则只是反映公司价值的“一面清晰度更高的镜子”,其本身不会增加公司价值,但能促使投资者去更好地发现公司内在价值。可比性的提高所带来的影响并不仅仅局限于股票估值这样一个技术领域,而且还会降低中国投资人了解境外上市公司的成本,有利于中国企业“走出去”;同时,也会降低境外战略投资者了解境内上市公司的障碍。因此,会计准则的趋同,能减少相互之间理解会计政策与会计信息的隔阂,必将促进国际间的贸易与投资活动。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下,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获得国际认可将有助于促进中国企业在境外融资,降低融资成本,提高市场效率,全面促进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市场化和国际化。

三、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有利于规范我国金融工具会计核算,促进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

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一直是国际会计准则中比较复杂的内容。如何有效地对金融工具进行确认和计量,完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体系,一直以来是各国政策制订部门的重要工作。我国在全面借鉴IAS32、IAS39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出台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和《金融工具列报》等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这四项准则各有侧重、相互关联、逻辑一致,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其核心是将金融衍生工具纳入表内核算并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同时规定,企业如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可以选择使用套期会计方法,但必须符合严格的条件,对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等区分进行会计处理;企业的会计处理应当根据各单项金融工具的特点及相关信息的性质将其进行适当归类,以揭示金融工具的潜在风险。因此,新会计准则的建立,标志着我国金融工具会计处理与国际会计准则全面接轨,有利于规范金融工具特别是衍生工具会计预警系统,及时揭示和披露交易决策的相关信息,引导衍生工具的有效运作,提高金融信息可比性和透明度。

新会计准则解决了衍生金融交易不能进行会计核算的难题,其积极作用非常明显。由于新准则坚持以公允价值计量,强调运用套期会计,趋向于原则导向,允许会计人员进行专业判断等,必将对金融会计实务和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因此,必须严格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全面披露经营业绩、财务状况、风险管理策略及做法、风险管理量化信息、会计政策以及主体业务经营管理与公司治理结构,确保披露信息的全面、及时、可靠、可比;强化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金融工具估值技术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套期行为的有效性进行持续评价,确保衍生金融工具的表内确认和计量,严格套期会计处理。

四、新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能促进财务信息披露更加透明

金融信息化行业报告范文篇2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信息披露;存在问题;完善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6)08-0149-02

一、我国金融衍生品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金融衍生品是指价值依赖于基础资产价值变动的合约。是以各种不同的金融工具或金融产品为标的物而派生出来的具有创新性的金融新产品。自20世纪80年代诞生以来,金融衍生品已经经历了飞速的发展过程,其交易额度的增长速度已经远远超过了传统金融产品的增长速度,逐步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发展驱动力。目前,国际上金融衍生品种类繁多,各国在金融创新的大背景下,还在不断推出新的衍生产品。而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已经发展到了一个非常好的发展时期。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国务院明确提出了要大力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我国将在原有上市的沪深300、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货,以及五年期、十年期国债期货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出新的金融衍生品。

众所周知,金融衍生品价值具有较强变动性,具备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由于衍生品代表的风险与报酬,与企业未来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必然得到企业的密切关注。金融衍生品具有鲜明的双重。一方面,金融衍生品是目前投资领域中非常好的避险工具,若加以有效运用,可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特定资产的产出,在较大程度上帮助个人、企业及金融机构达到风险规避的目标;而另一方面,如果对金融衍生品无法做到善加利用,金融衍生品本身也存在非常大的风险,控制不当则会以投机工具的方式刺激市场出现巨大震荡甚至引爆金融危机。因此,若希望达到金融衍生品在我国良好发展的目标,就要对其进行全面的规范管理。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是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借助信息披露,企业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可以实现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充分理解,也能够实现对金融衍生品交易未来操作的有效判断。我国在2015年2月15日由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其中对于金融衍生品交易进行了调整并明确提出了新的规范,如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24号“套期保值”和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等。新会计准则的执行,丰富了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内容,使信息使用者能够更好地掌握企业的财务状况,对金融衍生品交易能够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通过对衍生品交易的创新管理,也实现了企业衍生品交易的规范运行。

金融衍生品的价格是从股票、债券、利率、汇率等基础的金融产品价格衍生出来的,与这些金融产品价格密切相关。但是目前由于我国对金融产品价格实施比较严格的管控,金融产品价格确定仍然以国家政策引导为主,市场化程度不高。这就导致金融衍生品的价格也不尽合理,其发展也存在一定的潜在风险。因为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是我国的必然选择,只有实现金融衍生品发展过程中合理的会计处理和全面的信息披露,对其交易带来的相关经济业务进行联系、综合、系统的反映,才能实现对金融衍生品的有效监管,实现风险的有效规避。

二、我国金融衍生品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及时

金融衍生品交易范围非常广泛,交易范围遍布全球,时间跨度也比较大。外汇衍生品交易可以实现24小时交易,交易的频繁就导致金融衍生品交易比传统的金融交易价格变化更加剧烈。同时,金融衍生品具备跨期性的特征,只有通过利率、股价、汇率等变动因素进行合理的趋势预测,才能决定是否能够进行交易。而传统的会计报表都是定期编制的,并不能根据衍生交易的变化及时反映交易信息,即使能够披露会计期末的市场价格信息,等到报表最后公布的时候,所有信息也早已过时。而金融衍生品信息披露的目的就是协助投资者进行避险操作,如果不能实现信息的及时披露,披露制度再完善也毫无意义。

(二)信息披露不全面

金融衍生品属于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中表外披露项目,虽然目前会计报表能够反映多个会计项目和列报形式,但却无法充分反映金融衍生品项目。金融衍生品的信息披露长期游离于表外业务,不利于企业会计人员进行系统的会计处理。同时,由于金融衍生品风险的不确定性和灵活多变,投资者对信息披露要求除了能体现企业的历史信息之外,还能体现企业的未来信息,而这是目前的会计信息披露无法做到的。另外,投资者期望财务报表能够更多地披露有关交易的风险与价格变动的信息,通过这些信息帮助投资者评估披露日衍生品的合约价值,而这些信息在传统的报表中并没有完全体现。

(三)信息披露不真实

按照传统的会计理论,一项未来的权利或者义务,在未最终履行之前是不可以作为资产或者负债列入报表的。而衍生金融交易本身就属于未来的权利或义务的契约,自然不属于列报范畴。与此同时,金融衍生品交易具备“以小博大”的特点,如果金融产品价格变动与投资者预期一致,交易者则可以获得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的手,即可以使用很少的投资额获得相对较高的收益,这就促使交易更加复杂多样,风险也随之增加。特别是金融衍生产品的价格变动剧烈,一旦市场价格受到刺激出现剧烈震荡,则会形成巨额的盈亏变化,而此种变化无法在会计信息中明确披露;即使披露,对投资者而言,也是不真实的,无法作为未来的投资参考。

三、我国金融衍生品会计信息披露完善对策

(一)树立科学监管理念

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正处于快速上升发展时期。一方面,我国要大力推动衍生品交易发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为我国投资者提供了以杠杆机制为主的新型的风险管理模式,使投资者能够利用此平台实现低成本,灵活对冲、分割、组合风险的操作,同时也能为金融机构扩展业务范围。另一方面,正是由于衍生品交易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存在交易不规范和多元化管理的乱象,在交易制度与交易程序上均需要规范管理。因此,在金融衍生品会计信息披露方面,也必须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实现“宽严有度”的监管原则。会计信息披露既要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同时又能够实现对市场的有效监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二)实施规范披露方式

1.统一信息披露规则

首先,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保证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基础上展开竞争,若要实现市场交易的透明操作,避免为少数不法分子操纵,则必须以规范化的信息披露作为保证。因此,会计信息披露必须要作出统一规定,在交易规则、交易结果的监控方面进行规范管理。其次,要对相关企业实施规范管理。根据投资者的需求,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要求企业提供有关金融衍生品资产与负债项目的相关信息(涉及企业机密的,企业可以不予提供),对于不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企业或者进行虚假信息披露的企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表外业务表内化

目前,金融衍生品交易主要以表外披露的方式体现。企业可以采用增加核算金融衍生品会计科目的方式,将表外业务表内处理,以便企业管理者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也便于投资者根据企业的发展情况对未来投资做出合理预期。另外,企业也可以通过调整报表附注的方式,将本属于表外项目的金融衍生交易表内处理,从而实现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如果实在无法实现表外业务表内化,企业可以选择将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相关信息在公司的网络平台,以供投资者参考,实现信息披露的目的。

3.增设专项明细表

随着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涉入衍生品交易市场,部分企业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无论是交易次数还是交易额度均已经达到一定规模。对于此类企业,表外业务表内化已经无法满足信息披露的要求,也无法全面反映企业的实际交易情况,需要增设专项的明细表予以针对性处理。企业要根据交易情况在专项明细表中将金融衍生交易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列明。包括衍生品的名称、金额、类别、风险系数、现行的公允价值、实际成本、持有期限、到期日等等,并根据其重要程度和风险程度进行排列,作为明细表使用者的决策依据。

金融信息化行业报告范文1篇3

关键词衍生金融工具网络财务报告公允价值信息披露

1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信息披露制度也叫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的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等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和公告,以便投资者了解其情况的制度,它包括发行前的披露和发行后的持续性信息的公开制度。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规范体系是由法律规范和准则规范两个层次组成,证券立法包括《证券法》、《公司法》、《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主要对强制披露、强制审计和法律责任做了规定。准则制度规范中,《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对证券立法中的披露要求做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详细规定了上市公司所应提供的财务报表及其对具体项目的起码要求;《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是会计报告最根本的基础,它规定了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明确提出了会计信息应具备的要求,对于规范上市公司会计实务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并限制了管理者歪曲财务数据的能力,尽管管理者仍然有很大的自由来反映他们对经营状况的深刻了解;《审计准则体系》规范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强调外部独立审计对公司披露会计信息的鉴证作用。总的来说,在结合本国实际和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我国信息披露在相关规范方面已取得了很大成就,相关制度体系已经比较完善,但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建设的历史比较短,难免存在一些缺陷,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

1.1信息重要性标准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62条规定: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情况,并列举了11种属于重大事件的范围。笔者认为该定义存在以下问题:怎样才算“较大影响”,必须达到何种程度,无据可依,给实践增加了判断的难度,等于仍未明确重要性标准;“可能”两字更增加了要领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问题是对信息披露质的要求,必须对重要性标准有一个相对确切的界定,才不致于企业披露信息时有空子可钻。在此可以借鉴美国“理性人”概念,即如果在理性股东谨慎考虑后认为某信息具有实在的重要性或对遗漏的事实加以披露,则肯定有可能被理性投资者视为会大大改变目前可获得信息所致混淆不清的状况,则该事实确为重要。所谓“理性投资者”是指根据各种信息做出合乎逻辑的投资决策的投资者。

1.2信息披露及时性问题

时效是信息的生命。《证券法》分别规定了上市公司提交的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的时限,同时对临时报告强调即时性提交。问题在于:中期报告于每个月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报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在这样长的时间间隔里,极有可能使所披露的消息失去时效,同时也会助长一些小道消息的滋长蔓延。况且在实践中,大多数业绩较差的上市公司到4月中、下旬才迫于无奈公布其年度报告。反观美国市场,经过了12年的准备,终于在1996年5月正式实施全国上市公司强制性电子化信息申报制度,它的实行使上市公司做出信息申报与信息生效并得以向公众公布的时间大大缩短,信息传播更为及时。而我国电子化信息披露的现状基本上还处于初级阶段,网上信息披露存在披露内容不全面、披露对象模糊化、披露的报表格式单一等问题。主要是因为相关法律规章对于我国上市公司网上信息质量的规范与罚则还没有详细的规定,有关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等。

1.3完善会计准则问题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规范包括法律规范与准则规范,财务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规范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方式和时间,与证券市场的有效性有着紧密的联系。会计准则是财务报告的编制基础,财务信息质量要求直接受到会计准则的影响,如果没有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的质量做出规范,则无论信息披露制度本身如何完善,其作用的发挥也很难保证。正如具有完备的信息披露的美国,其会计准则无论是在制度模式、制定机构上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安然事件及一系列财务丑闻爆发后,美国会计制度首当其冲地遭受多方责难,使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处于尴尬的境地。我国应从中吸取启示和教训,应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操作性。

1.4财务报告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现行财务报告体系包括财务报表、报表附注和其他财务报告,其中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主要由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来规范,其他财务报告主要由中国证监会的披露准则和其他法律规定来规范。在此环境下,现行财务报告体系存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资产负债表重成本轻价值,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对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与计量披露问题;利润表内容与结构过于单一,使呈报的业绩缺乏完整性和可靠性;报表附注的披露缺乏自愿性,内容过于粗糙,更多是重述《会计准则》中相应条款。

2规范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对策

2.1完善我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要善于吸收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特点,发展和完善我国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而建立和发展起来的,而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到现在还不是很成熟,所以受我国证券市场环境的制约,有选择地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发展和建立与之相匹配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2.2完善我国会计信息披露规范体系

目前,我国所建立的信息披露制度框架很粗糙,财务报告在信息披露重要性及时性等问题并未得到预期的效果,所以必须加快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建设,明确财务报告的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制定我国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

2.3完善财务报告体系模式

(1)资产负债表,公允价值计量和衍生的金融工具列示问题。2007年1月1日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引进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笔者认为为了贯彻这一新制度,可以编制一份具有多种计量模式的报表,即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比较的资产负债表,在现行资产负债表中期初数,期末数栏目里增加“公允价值”栏。在这一栏下,资产、负债的确认与计量不受现行会计准则的约束,却能反映其在会计期末所具有的市场价值。

随着金融工具的迅速发展,现行的财务报告模式不能充分有效的反映金融工具交易规模,所面临风险及其经济后果等重要信息,从而使财务信息失去应有的可比性和可理解性。美国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998年6月颁布了一份有关金融工具会计的新准则,即sfas.no133衍生金融工具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应当在财务报告予以披露,公允价值是衍生的金融工具唯一相关的计量属性,同时我国2007年1月1日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在信息披露引进了公允价值概念,这为“衍生金融工具资产”和“衍生金融工具负债”作为两个独立项目,在资产负债中的确认与计量提供了依据。成熟的交易市场的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表内确认,对于不成熟的交易市场的衍生金融工具表外披露。

(2)利润表发展趋势——全面收益表。利润表改进过程中,必然的发展趋势就是建立全面收益表,全面收益表包括核心业务收益、非核心业务收益、其它利得与损失。我国的全面收益在利润表的基础上进行结构上的调整之外,还应增加企业未实现的利润和损失,不仅包括资产重估增值,外币折算差额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变化,还应包括债务重组收益,非货币交易收益和关联交易收益,股权投资准备。

我国2007年1月1日公开新准则中对利润表在结构上进行了一些调整,取消了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的划分,将由这些业务产生的收入和成本,统一在“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中,考虑到目前许多企业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产生的收益差距已经不明显,再进行区分主营业务其他业务意义不大,统一在“营业收入”中有利于确定企业的核心收益,对于营业外收支、投资筹资等不经常发生的业务所产生的收益作为非核心业务收益进行披露。使利润表的信息披露更具逻辑感、层次感,使用者能更清晰地了解企业收益情况,有助于使用者对报表的理解,同时也可防止企业对利润人为地操纵。

现行财务报表偏重于财务信息而忽视非财务信息的披露,信息使用者在进行相关决策不仅要依赖财务信息,而且也要依据非财务信息,有时后者比前者更具有决策价值,非财务信息主要有:企业经营业绩及其变化的原因和发展趋势;前瞻信息,包括非常项目说明,不确定因素等风险与机会;信息说明,企业的广泛经营目标和战略经营目标,以及主要竞争对手及产业结构调整对企业产生的影响说明。

2.4建立电子化信息披露的规范体系

针对我国资本市场目前信息披露的现状和网络环境的发展,应该尽快建立起电子信息披露的规范体系,以解决我国上市公司网上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进而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规范体系的建立大致以下几个方面:修订相关法律,在原有的法律层面上,应增加对网络会计信息披露进行规范的法律条文,用以指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制订电子化信息披露具体准则。准则制法的宗旨是规范信息提供者的披露内容和形式。披露的内容至少包括定期和不定期对外信息披露,核心会计信息和非核心财务信息的披露;披露的形式,在网络环境下,可从上市公司信息的数据库选择相关信息以供决策,满足外部信息使用者对上市公司收据信息的查询和下载及分析使用。

参考文献

1胡茂刚.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研究[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3)

金融信息化行业报告范文1篇4

【关键词】股指期货;会计要素确认;会计计量;会计信息披露

2008年12月3日,“第四届

一、股指期货对会计要素确认的影响与改革

(一)股指期货给会计要素确认实务带来的新问题

按照传统会计要素理论对合约的平仓交易事项则难以确认或无需确认。因为:第一,合约平仓交易属于未来发生的事项。第二,未来发生的平仓交易行为,并不完全是由交易者所能控制的经济资源,例如,保证金不足时的强制平仓终止交易以及合约到期日的终止交易等。第三,合约的终止交易所形成的经济资源的流出流入具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股指期货开仓交易,虽然形成交易者经济资源的流出,但仅仅是极有限的交易佣金、印花税等能够确切计量的费用,然而这种费用的支出并不是交易者的目的,交易者的立足点在合约开仓时的股票价格指数与合约平仓时的股票价格指数的差额所形成的资本利得。然而就会计实务而言,这种合约的未来平仓交易事项,对企业管理当局以及会计信息的其他使用者来说,更具重要性和相关性,在会计实务中必须确认,这就给会计要素确认实务带来了新问题。

(二)股指期货对会计要素确认实务的改革

为了解决股指期货等衍生金融品交易给会计要素确认所带来的难题,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第32号准则中提出了“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性工具”等新的会计要素。所谓“金融资产”,包括“从其他企业收取现金或金融工具的契约性权利”。“金融负债”则是指“向另一企业转移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契约性义务”。“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新概念的提出,突破了“过去的交易和事项”、“已经发生的经济资源的流入与流出”等传统会计要素定义的束缚,我国推出股指期货交易以后,可参照以上准则,对传统会计要素实务进行改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简称cas22(下同)规定,股指期货的确认应分为初始确认、合约持有期间确认和终止确认。

1.股指期货交易的初始确认。cas22规定,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由于买入股指期货合约时,与股指期货合约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合约买方,按照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一般原则,投资企业应当在股指期货合约开仓(交易者初次买进或卖出期货合约)同时作初始确认。初次确认时,应根据合约的实际成交价格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股指期货合约持有期间的确认。股指期货合约持有期间的确认,即合约持仓阶段的确认,已初始确认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若在会计报表日(如果企业在报告期内),其公允价值发生变化且该变化能可靠计量时,则应对股票价格指数的变动所导致的潜在资本利得或损失进行确认,可称之为“动态确认”。因此再确认就是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变动当日(其确认时间以报告期的时间为标准)。

3.股指期货交易的终止确认。在cas22中,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根据准则的规定,股指期货投资企业应当在合约平仓(交易者买进先前卖出的期货合约或卖出先前买进的期货合约)时,必须立即对交易进行确认,可称之为“终止确认”。其确认时间以平仓交易时间为标准。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终止确认的,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股指期货对会计计量的影响与改革

对股指期货交易如何进行会计计量,传统的会计计量理论也具有其局限性,难以规范和指导股指期货交易的会计计量实务。

(一)股指期货给会计计量实务带来的新问题

按照传统会计计量理论,对“历史成本”的确认标准有两个,即“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这两个确认标准也都以过去发生的事项作为计量确认的基础。由于股指期货在持仓阶段的持仓盈亏是一种尚未实现的投资损益,是“未来发生的事项”,按现行的会计计量确认理论,对股指期货交易的持仓盈亏则无需或难以确认。但是,如果会计计量实务不能及时揭示和反映未来发生的股指期货持仓损益的变动情况,企业管理当局就无法及时分析企业操作股指期货的效益,甚至有可能掩盖其潜在的巨大操作风险,从而使企业管理者对股指期货交易的有效控制和及时决策十分不利。

(二)股指期货对传统会计计量实务的改革

股指期货交易过程的复杂性决定了会计计量实务的复杂性。解决这一棘手的难题,就必须对会计计量实务进行创新。根据企业管理当局股指期货的交易目的,会计计量实务可分为三种情况进行确认:第一,如果企业将期货较长期持有或持有至到期日,则一般可按开仓时的期货公允价值计量,进行初始确认。第二,若企业为套期保值而持仓,则按财务报表日的公允价值计量,进行会计计量实务的“动态确认”。因公允价值变动而引起的损益,一般应予递延。第三,若企业持有的股指期货不属于上述两类,在报告期内已进行合约平仓交易,则一律对平仓交易的公允价值进行“终止确认”,其公允价值变动引起的损益,则应计入当期损益。在这里,引用了“公允价值”作为会计计量实务的确认值,而不是现行会计计量常用的历史成本。就股指期货这类衍生金融工具而言,在股指期货交易活跃、价格连续的情况下,股指期货的公允价值也就是它的现行市价。

1.股指期货交易初始计量。初始会计计量应用的计量属性。cas22第五章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对于股指期货交易来说,由于其市场运行机制的完善性,使得它的市场价格体现了股指期货合约的公允价值,其价格也较容易取得;因此在股指期货交易活跃、价格连续的情况下,其初始计量采用的公允价值也就是它的现行市价。买卖股指期货合约时,要发生手续费等相关的交易费用。对于股指期货这种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cas22规定其相关的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股指期货交易的后续计量。cas22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对金融负债企业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其进行后续计量。

3.股指期货合约持有期间相关利得和损失的处理

cass22规定,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与套期保值有关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计入当期损益,影响利润,进入损益表。由于股指期货合约的标的物——股票价格指数每天都在不断地变动,其变动所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就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三、股指期货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与改革

(一)推出股指期货给现行会计信息的披露带来的新问题

现行会计信息的披露主要是通过财务报告的形式。财务报告的核心是财务报表,而传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这三种通用财务报表则构成财务报告的主体。但在充分揭示股指期货等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会计信息方面,这些通用报表存在许多不足之处。第一,通用会计报表具有固定格式、固定项目以及较为固定的列表方式,难以反映企业从事的诸如股指期货交易等特殊的经济业务。第二,通用会计报表无法反映股指期货交易的数字处理的会计程序和方法。第三,通用会计报表反映的是一种以历史成本揭示的账面信息,而不能及时反映股指期货价格变动下的会计信息。由此可见,现行会计报表已难以适应股指期货推出后金融市场发展变化的新形势,难以向现有或潜在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对决策有关的会计信息。

(二)股指期货对现行会计信息披露实务的改革

会计信息的披露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和重要性等特点。就股指期货交易来说,现行的会计信息披露却难以达到这样的质量要求。为此,会计信息披露实务必须进行创新。第一,可以对现行财务报表的结构进行改进。对于能够合理计量的股指期货的交易,要列为正式会计报表项目,以使报表使用者能直接获取其会计信息。第二,改进现行财务报表的结构和编制方法。可以增加报表的数量,编制一些专门反映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情况的报表。第三,进一步完善财务报告体系。强化“表外注释”在财务报告中的地位,使“表外注释”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附注说明”,而应与其他财务报告共同构成财务报表体系的重要内容。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iasc的相关规定,我国股指期货会计信息披露可进行如下的处理。

1.会计报表的处理。在资产负债表中,要增加填列股指期货的保证金科目。将用于交易的保证金列在“短期投资”科目下,将用于结算的保证金列在“货币资金”科目下。在利润表的投资收益中,可设“股指期货损益”项目,它既反映股指期货业务已实现的盈亏,又反映未实现的持仓盈亏,对于持仓盈亏要在利润表后予以说明。在现金流量表的“经营活动中的现金流出”项目增加“存入期货交易所的股指期货交易准备金净额”,投资活动中的现金流入项目增加“股指期货投资所收到的现金”,现金流出项目增加“股指期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

2.资产负债表日后的披露。由于投资企业已经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当时的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对持有合约进行调整,因此,无论资产负债表日后的合约价格如何变化,均不会影响按资产负债表日的合约价格。但是,如果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发生较大变动,应对由此产生的影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这属于非调整事项。

3.风险的披露。对于股指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的实行使其风险巨大,所以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信息披露特别重要。风险信息披露包括定性信息的披露和定量信息的披露。定性信息包括投资企业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形成的原因、股指期货会计政策、所采用的风险度量方法、风险管理目标等。风险定量信息可以通过引入风险估值模型var(valueatrisk)来披露。

总之,为了解决股指期货等衍生金融品交易给传统会计带来的影响,使之能够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衍生金融工具的有关情况,就必须对现行会计理论中的有关“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进行重新界定,在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中都采用公允价值核算,更应该采取多种方法加强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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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崔华.我国发展股票指数期货的理性思考[j].金融科学,2006,(4).

[3]陈晓红,曹玲.股指期货交易的会计处理[j].中南大学学报,2005,(4).

金融信息化行业报告范文篇5

财务报告作为全面披露企业财务活动及经济活动信息的对外报告,直接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对于企业的经济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本文根据我国现行企业财务报告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探究企业财务报告如何有效进行改进。

二、财务报告概述

财务报告为企业内部管理者做出正确的决策,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大的利益。我国企业现行财务报告体系,基于1993年会计制度改革,为加强企业会计管理,适应当时社会主义经济环境,试图与国际接轨而建立的。然而经过了20多年,我国经济迅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逐渐完善,经济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财务报告体系弊端日益彰显,已不能充分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改革成为今后发展的必然选择。

三、现行财务报告存在的缺陷

(一)信息披露内容不完整

现行财务报告对于与交易无联系但却十分重要的期间价值变化披露不足。由于信息披露的不充分,财务报告便很难反映企业的真实运营情况。此外,由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参加公益活动等很可能造成利润的下降,但这些活动却对企业的生存发展有着促进作用,对今后的经营有着积极的影响。因此,仅仅关注于企业的盈利金额是不全面的。

(二)忽视未来可能的经济活动

财务报告中的信息均为对过去经营、投资、融资过程的披露,是反应过去的历史信息,可以用于评价过去的业绩状况,但很难反映未来发展的可能趋势,无法提供具有前瞻性和可预测性的财务信息,报告使用者根据财务报告无法了解现时企业的发展经营状况的准确数字,很难对企业进行合理评价。

(三)忽视现金流量的有关信息

企业财务报表以资产负债表为主,力图体现企业的资产结构,然而在整个编制财务报告过程中,企业仍力图体现其盈利能力,侧重于利润的核算而忽视现金流量的有关信息。即使在现金流量表中,现金的流动方向,流入、流出时间及用处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说明。企业的现金流量关系到企业偿债能力、支付能力,同时也体现了其应对经济环境的突发变化的应急能力。因此,现金流量是评估企业运营状态的又一标准,其作用不亚于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完善的财务报告应致力于披露更确切的现金流量有关信息。

(四)存在表外融资风险

表外融资方式并不记录于资产负债表内,但其产生的费用和收益却在利润表中得以体现。因此很多企业通过表外融资方式对某项资产控制和管理,却又不将其反应在资产负债表中。表外融资分为直接融资、间接融资和转移负债。表外融资对于企业自身的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可以使企业的业绩呈现出健康发展的趋势,有利于放大财务杠杆的作用,降低公司利息成本,提高资本回报率。但是表外融资的很多经营活动已明显影响到了企业的经济结构,却未在财务报告上得到相应的披露。因此,外部使用者很难得到企业全面的信息,无法对企业有正确的了解,便很难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四、探究企业财务报告改进措施

(一)提高财务报告的及时性

财务报告的及时性,对于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的决策有着重要的意义,它可以提供具有时效性的财务报告,使报告使用者更准确的了解公司近况,避免因信息不完全而产生的损失。为了加强财务报告的及时性,提高财务报告的及时性,也是对企业会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会计人员如果将这些工作移到平时,及时的对信息进行汇总,并缩短对外披露的时间,便可以提供更加具有时效性的信息,有利于进行投资和评价。

(二)重视无形资产信息的披露

企业应该规范无形资产在财务报告中的披露,应该有专人负责对企业存在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并充分体现在财务报告上。首先,可以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部分内加入正确评估的无形资产价值,并严格对其进行摊销。其次,在利润表中,对无形资产损益进行记录,可以增加无形资产收益变动表来直接表示其价值变动。

(三)增加可预见性的财务信息

为了使企业财务报告不再局限于过去的经济业务和历史信息,提供更加权威更有价值的财务信息,企业财务报告中要增加可预见性的财务信息,提供反应企业未来发展计划的前瞻性信息。

(四)对表外融资加以改进

公司应该合法合规地利用表外融资,提高公司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内部控制,严格禁止舞弊、造假情况的发生。对于公司控制的可变利益实体,不论其份额多少,都应该在企业财务报告中加以反应,避免出现舞弊、粉饰财务报表等行为。监督部门也应该加强对表外融资的监督制度,完善立法,充分了解各公司表外融资情况,起到控制监督作用。此外,企业也应该对表外融资的特征、机会、风险的披露加以改进,反思表外融资的核算方法,力求更加真实的反映企业经济现状。

(五)扩大财务报告信息范围

针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不完整的问题,企业应适当扩大财务报告信息范围,不仅对财务信息进行披露,对于非财务信息也应该有相应的报告。非财务信息即不能用货币进行计量的企业资源,例如企业的信誉、人力资源财富、社会公益参与度、市场占有率、未来发展潜力等等。通过对非财务信息全面的评估分析,可以使公司财务报告信息更加全面立体。

金融信息化行业报告范文

【关键词】金融管理研究信息化建设

金融信息化是国家信息化的一部分,积极构建金融信息化服务平台,实现金融信息采集的多元化,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处理分析信息,并合理设置体系结构,推进金融管理信息的多领域、多途径应用,对大幅度提高金融管理水平、维持金融管理的稳定、防范降低金融风险,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金融管理信息化内涵

金融管理信息化,是金融管理部门通过对网络技术、通讯、业务处理系统进行处理以实现公文信息收集、公文传输、风险预测、决策处理自动化信息化的行为。在整个金融管理中都能综合应用这些数据信息,是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基础设施等金融体系构成要素的一个集合体。金融管理信息化,主要包括金融管理的内在监测指标,核心是通过完善金融管理信息化体系,以实现金融管理方式的提升。

二、金融管理信息的获取

信息获取的方式有三个平台:一是通过监管对象的业务应用系统以及监管主体的业务系统,研发金融管理信息的自动化接口程序,自动提取金融管理数据;二是通过开业营业管理、综合检测评价、消费者维权、重要事项报告等平台,收集所监管对象的信息,汇总成所需要的金融管理业务信息;三是通过服务反馈、风险评价、社会调查问卷等渠道,获得公众对区域内金融状况稳定性、监管对象的评价,形成社会公众金融管理评价信息。依据数据量和数据可靠性将三种方式的信息权重定为50%、40%、10%。

(1)数据接口程序自动提取。随着金融信息化建设的快速发展,金融对信息化的要求更为迫切,金融、证券以及保险业在内部管理和核算业务上都大规模的使用了计算机系统,实现了数据处理的自动化、集中化和网络化。同时,央行各级的分支机构也广泛的使用了相对集中统一的网络化、自动化的系统。例如央行就开始使用了会计核算系统、国库核算管理系统、金融统计监测信息管理系统等业务数据处理系统。因此,通过研发数据接口程序,自动的提取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提取所需的金融监管信息,成为央行获取金融管理信息的主渠道。

(2)金融管理业务平台主动采集。银监局分社后,虽然《银行法》规定,金融机构有报送必要报表的义务,但没有对报送行为做相关说明规定,使得信息的及时性和真实性大打折扣。因此,通过开业营业管理、综合检测评价、消费者维权、重要事项报告等平台,从金融机构开始筹备、开业前验收、营业过程中重大事项的报告以及消费者维权,到后期的综合测评,可形成一条完整而清晰的管理信息链。当前的信息数据除部分业务系统会自动采集,大部分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报送。数据归集汇总中,各银行职能部门层层对口上报数据的同时,也向同级的金融机构收集相关的金融数据,从而形成由下级到上级人行,金融机构到人民银行,两条纵横的金融管理信息采集途径。

(3)社会公众调查抽样。采用随机抽样或是定点监测方式,通过调查问卷、服务反馈、风险评价,获取社会公众区域内金融稳定性状况、监管对象的评价,形成社会公众金融管理评价综合信息。人民银行的金融管理信息采集,不仅覆盖了银行业监管机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金融业,还拓展到税务、工商等方面,通过社会各方面的问卷调查,把直接或是间接获取的金融信息都纳入采集金融管理信息的范畴,扫除盲区,形成涵盖所有行业的信息网。

三、金融管理信息筛选、处理

(1)利用计算机科学技术和建立数学模型,对管理信息的处理、筛选。现有的金融管理信息系统的分析处理功能较低,分析指标的设置不科学,未覆盖全部的金融管理业务,业务系统不能及时发现和清理那些潜在的风险。金融网络化、电子化的今天,管理技术需要不断的创新求发展,必须利用科学的计量模型收集、处理管理信息数据,以便建立满足不同金融管理要求的风险评价、预测模型,整体上预测、判断金融运行状况。

(2)信息处理的三大环节。在新形势下,金融管理更要积极的去适应金融业新信息化的运作模式,信息处理过程中,至少包括三大环节:信息分析处理、信息报告、风险预报预警。信息分析处理环节,通过对基础数据的综合分析处理,为金融管理和决策提供重要依据;信息报告环节,对被监管机构的运作状态、变动趋势和存在问题综合分析比较,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风险,提高金融管理效率和处理复杂问题的应变能力;风险预报预警环节,通过处理管理信息和对非现场监测指标的变化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发出预报预警。

四、金融管理信息的综合运用

人行的信息化过程,已从建设应用系统来实现业务流程、数据采集、数据处理的电子化,发展到跨业务主体的非现场监管、跨部门的协同监管。因此,要全面提高金融管理信息化的水平,其中包括对信息化组织、技术、应用架构的建立和数据体系的管理、系统的后期评估。

(1)利用参考信息,针对性管理。对金融机构管理中出现的风险特征、发展趋势,及时、客观的分析判断后,通过实地走访、电话等方式,增强管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同时,通过综合检查开展综合评估,及时、客观的分析管理对象,检查出潜在的隐患,实现管理信息和检查成果的共享和综合利用,提升金融管理的整体水平。

(2)公布监督评价结果,实现信息共享。首先要指定统一的金融市场规则,统一银行机构的会计制度。再者要对金融机构的风险性监管和业务常规监管的同时,加强真实性的监管,认真审核报送的金融业务报表,关注金融信息最新动态,确保数据有效的反映出金融运作的真实性。

五、总结

金融管理信息作为金融风险决策分析、实时监测以及金融运行状况判断评估的重要依据,在信息化建设中,不仅是金融管理中的载体和手段,更是在金融管理和金融稳定工作中发挥着基础作用。因此,从金融管理中信息化建设的内涵、信息采集及应用、建设过程中风险的防控等方面来进行信息化的建设工作,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金融信息化行业报告范文篇7

我们知道,开放的经济制度必然以全新的会计反映和监督系统为载体,否则,就不能保证制度运行的无偏性和有效性。反过来说,真正有意义的会计信息体系,必须在制度变革之初就能够适应变化了的经济环境。与未来的竞争者比较,我国现有的金融会计体系长期固守旧有的模式,风险控制能力、信息的及时处理能力和客观披露能力极为薄弱,在wto带来的大规模的资本流动和金融观念的冲击下明显处于不利地位,前景实在令人堪忧。因而,迎接wto的挑战,首当其冲的正是金融会计体系的改革。也正因如此,中国加入wto将引发会计环境、财务报告环境的质的改观,从而百接影响到整个金融会计体系的研究目标、研究范围和研究方法的变化。制度创新,尤其是金融制度的创新,首先必须能够融人一个更广泛、更深入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框架之中。

wto规则首先是一套权利与义务平衡、对等的规则,审视wto对会计创新的意义,必须要有一个全方位的、综合利益的把握。这就意味着,我国的金融会计体系从外延到内涵,都硬需动一次大手术。

一、金融会计体系外延的拓展核算对象多元化、信息披露实时化会计规范复杂化、

开放经济下,一个有效的金融会计系统的构成可以归纳为:

(1)确认和记录一切有效的金融交易和金融产品的价值变动;

(2)适时对经济业务的细节进行充分描述;

(3)公允地计量金融工具的价值;

(4)确定金融业务发生的期间;

(5)会计报表对经济业务和相关披露进行适当的反映。

所以,我国金融服务业要达到wto的开放条件,会计体系的外延至少应发生以下三种转化:

(一)会计规范复杂化。会计规范的目的,主要是引导微观经济主体的会计行为,保护相关利益集团的权益,但无论是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还是分行业会计制度,甚至包括已颁布的具体会计准则,都缺乏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那种全方位开放和普遍接受的特点,特别是针对开放经济下的价值运动,还没有足够的驾驭能力。我国作为未来wto的成员国,所处的金融环境将是一个开放而多变的复杂环境,国际金融集团、跨国公司以其巨大的资本控制力量的优势,对社会金融体制产生作用,使社会资金结构的复杂性、资金形态的多样性以及资金运动的频繁性都大大加强,单纯的资源转移关系将让位于信用和契约关系。与之相适应,微观经济主体适应制度转轨和业务更新的同时,必须在多种外部支配力量之间求得平衡,就需要金融会计体系发展成一个多重环境变量作用下的有机组合。鉴于金融会计大多数以价值契约,而非资产价值本身为核算对象,因而理想的金融会计规范,更应侧重于与权利和义务相关的信息传递。如果金融会计信息更多地集中在抽象符号,而不是信息报告者和信息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信息的性质和传输渠道上,那么必将会造成会计信息的极不对称。从这一点上说,我国加入wto之后,金融会计规范应当向多角度、复杂性过渡,这种复杂性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以特殊价值运动形式,如衍生金融工具合约的规范;二是对信息报告者和使用者之间关系的规范,当我国的具体规定和国际惯例发生冲突时,能够起到一定的协调作用。

(二)核算对象多元化。这个问题可从会计主体概念的拓宽、业务领域的拓宽、资产核算范围的拓展三方面理解。从wto的实际状况可以预见,我国企业国际兼并、跨国投资、跨国上市将成为普遍的潮流,这说明会计主体的组织形式将有一次重大的变革,各个会计主体之间烃渭分明的界限会因资本的交流而渐渐淡化和模糊,加之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络的成熟和普及,要求金融会计核算过程能够更加快捷、灵活地重构和组合,体现出更强的实效性和全面性。由于多种金融工具的运用,“联合会计主体”,甚至“虚拟会计主体”都将应运而生,会计信息亦会根据市场的变化和需要而整合、分化,并通过网络实现共享和实时传输。核算范围向会计主体之外延伸,必将大大丰富作为单一信息载体的会计报表模式。

进入wto后,在华外资银行享受的待遇有:(1)业务范围将由原来的经营外币为主转变为既经营外币又经营人民币;可以买卖和发行债券;由批发业务转向零售业务;可以经营金融租赁等新的衍生工具;由进出口结算扩大为国内结算(2)机构设置从非经营性向经营

性转变,服务对象从面向三资企业扩展至所有企业和法人。由此可见,对我国金融业而言,最现实的挑战莫过于大批国外竞争对手的涌人,这些竞争对手拥有非常有利的条件,如欧洲银行一直有全能型银行之称,而1999年美国国会亦废除了银证分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取而代之以《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允许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相互渗透,并参与竞争。也就是说,每个客户只通过一家国外金融机构即可获得整套金融服务。国际形势使我们认识到,要在wto中立足,拆除金融行业之间的樊篱,实现金融业务的全面融合,是必要的先决条件。此时,会计核算和监督的范畴也要从单个业务领域扩大到全方位的业务领域。

能得到wto的认可,是我国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的最好注解,也是我国金融体制真正迈向信用经济时代的标志。知识经济将战略性资源从传统的金融资本转移到知识、信息和创新能力,同样,获取稀缺资源的信用能力也是能产生经济价值的财富。wto的环境中,知识资本将成为经济发展的首位经济资源(有专家预言,知识资源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会达到80%以上),信用能力将成为节约资金使用成本的最有力的保证,如果这两种资源仍然像传统金融会计体系那样游离于财务会计的资产范畴之外,显然是不合时宜的。目前,国外评估机构考虑的无形资产有20余项,而我国金融会计操作能够进行衡量的不到10项,知识资本和信用资本的意识更为淡薄,这不能不说是资产概念的缺陷。所以,有条件地把这些资产的核算纳入新的金融会计体系,金融会计才真正称得上具备了整体合理性。

(三)信息披露实时化。由于当前金融会计反映的是历史性、汇总性的资金运动的信息,即便特殊的资金运动发生后,为了集合有用的历史信息,也要强行地将一些并不适合的项目按会计报表科目分类,或者干脆归于表外项目,这就严重地影响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实效性。wto的平等原则当然也包括会计信息的平等享用,不允许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会计信息用户利用会计信息供求方之间搭建的特定信息传输网络,应能直接或间接地按其目的进行检索,选择使用任何一部分信息,并展开数据分析,建立决策模型。金融机构内部的数据处理结果要以会计信息的形式及时反馈到外部,首要条件是会计信息可以实时跟踪每一项金融交易,并将处理结果通过互联网络予以准确、实时地披露,这也势必成为未来金融会计信息披露方式发展的主流。

显然,金融业对外开放以后,市场环境的不确定性将成为会计信息实时披露的最大瓶颈。随着金融活动的盛行,大量诸如有价证券这样的价值符号会构成金融流通机制的主要元素。金融价值同实物价值的割裂,致使金融价值评判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大增,譬如

金融工具计价,即是典型的不确定性难题。因此,将金融运行当中的不确定性以一种公允的方式表达出来,为决策提供最佳依据,即成为加入wto后金融会计最重要的职能之一。不言而喻,金融决策必须建立在现有情况的基础上,但当会计信息转变为决策信息时,却已经是历史信息了,这种偏差是金融会计与生俱来的缺陷,要改变它,只有在报告的及时性上下功夫,尽量减少信息时滞,修正原有的历史成本原则,才能使金融会计成为一个及时、公正的价值指南。笔者认为,金融会计信息的实时化,通过具体的“事项反映”形式表达出来,是一种比较合理的做法。也就是,根据各类事项的特征及其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实时自动化处理,会计报告的总括性特征必须向下细分,以求能与决策过程同步,达到反映和控制金融活动的目的。

通过网络采集、事项报告的方法,可以较好地解决会计信息的供求矛盾,促迸金融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wto一向以倡导自由和平等为宗旨,而建立金融会计实时披露系统,既能令信息实现共享,又能防范非市场性行为和暗箱操作,证是wto的要旨所在。

二、金融会计体系的内涵深化:风险优化、公允价值与综合收益

笔者认为,会计处理的出发点从风险最低化到风险最优化,历史成本计量到公允价值计量,已实现收益的披露到综合收益的披露是金融会计体系内涵深化的最有代表性的三种转变。wto引导金融全球化、一体化、自由化的趋势,促使我国金融市场作为一个新兴市场将迅速幌起。金融创新发展的同时也加剧了国际金融领域中的不安定因素,不但市场风险和业务经营风险的程度加深,而且还会派生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表外风险等新的风险。对于金融风险,会计的谨慎性原则重视规避意想不到的损失,目标是把金融风险降至

最低水平。然而,规避损失并不能代表金融会计风险管理的全部内容,中国人世,预示着金融会计的出发点不再是单纯的控制风险,而是明智地利用风险,把风险和收益综合起来考虑。会计信息反映的资源配置应为经过风险因素调整之后的价值。从该角度讲,风险评估、风险优化就构成了金融会计的核算基础之一。

传统上,金融风险计量主要采用预期收益标准差的估计方法,但这种方法有一个无法回避的缺陷:标准差依据是历史会计数据,而风险是对未来不确定性的估算,因此除非肯定历史会重演,否则这种风险计量方法便不足为信。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行业的会计核算工具已越来越多地用到了风险值(var)和风险调整资本收益率(raroc)的计量工具。肋从roc是收益与var的比值,运用时,先明确金融资产的风险范围和潜在收益或损失的动态估算值,然后再建立复杂的数学模型求解。计算var、raroc不应再局限于损益表,而应关注现金流量和公允价值的情况,这比传统会计报表导向型的处理方法更符合外部信息使用者的需要。证因如此,由国际上30家大银行和证券公司组成的30家集团(g30)在其出版的《衍生产品实践与准则指南》中推荐以风险优化方法作为风险计量和资本配置的基础,国际清算银行亦在1997年正式提出将var作为会计监督的指标之一。我国金融业既然要迈入wto的大门,就不能无视金融会计的国际发展方向对我国会计体系的借鉴意义。

无论风险优化还是实时报告,仅就信息使用的角度看,金融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才是最重要的,这就不能不提到公允价值会计。根据一般判别标准,公允价值的反映范围包括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以及长期资产、长期负债的公允价值,以资产、负债的市价或公允价值的变化,相应调整其帐面余额。fasb在1998年出版的fasno.133“衍生金融工具和套期保值会计”(accountingforderivativeinstrumentsandhedingactivities)中明确规定:“公允价值是金融工具最相关的计量属性,而对衍生金融工具来说,可能是唯一相关的属性。”经济开放的条件下,将公允价值纳入会计体系的优点有:第一,公允价值代表会计主体当期为取得潜在的金融资产或服务而必须支付的金额,因此,能与当期收入进行最好的配比,更客观地反映经营业绩,也更具决策价值;第二,公允价值允许确认潜在损益,以反映会计主体管理资产的绩效和金融环境的会计影响。加入wto,经济环境的微小变化即可以左右金融资产的价值,所以正确评估经济环境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资产、负债组合,就能获得可观的资产收益。对潜在收益进行单独的会计反映,即能对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能力作出评价。至此,不难看出,现有金融会计的核算基础向公允价值转换,是符合wto对金融会计方法合理性要求的。

另一个现代会计观念综合收益的产生基于这样一种认识:不充分的财务报告将会妨碍财务报表在不确定性环境下所起的作用。这尽管是美国会计准则的概念,但它在把金融会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联系在一起时却具有普通的适用性。根据apb的定义,按该观点计算的收益包括所有影响本期所有者权益净变动的交易。综合收益除了所反映的本期收益之外,还有机结合了资产置存收益、资产重估增值等末实现的收益,更充分地揭示会计主体金融活动的整体质量。因而,进入wto时代的微观经济主体报告综合收益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以致于一些非损益表项目亦能清晰明了。例如对一些交易频繁的大额衍生金融工具信息,虽然对判断投资风险至关重要,但至今无法在会计报表中列示,综合收益报告却能提供一种可以绕过传统损益表而直接对权益进行报告的工具。借助它,特殊的收益信息,包括进人wto后将经常出现的外币折算损益、外币套期保值汇兑损益、有价证券未实现损益等,都可以在会计报表中显现出来。

英国的人sb、美国的fasb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在90年代均提出:增加企业的财务业绩报告,把已确认未实现的利得或损失同已实现的盈利合并,以使一个企业的全部业绩从确认、计量到报告,都可以在财务会计上得到集中、完整的处理与表现。本质上看,wto对会计信息的要求正反映了这一发展方向。

三、简要小结

我国金融业应wto的条件实现开放,是一个风险、挑战与机遇并存的领域。截至1997年6月,有84个wto成员国承诺了金融业的开放,金融领域在承诺的国家数量方面是仅次于旅游业的第二大的服务行业,对金融会计的思想已经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而中国加入wto俱乐部,对我国金融会计界来讲,是一个飞跃式的前进过程,可谓任重道远。当然,在学习、研究、应用西方金融会计理论和方法的同时,也应注意中外会计环境的差异,走一条会计信息有用性指导下的会计改革之路。笔者认为,在加入wto的初期阶段,金融会计改革可采取以下举措。

(一)在金融工具计量上,可以先采取历史成本、公允价值、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等多种计量属性并存的做法,然后逐步削弱历史成本的作用,便公允价值居于主导地位。

(二)针对金融工具确认、计量上的难点,可以走先披露,后确认、计量的道路,并由披露过去的交易信息为主转向披露未来的信息为主。

(三)淡化收益表的作用,加强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的披露力度。适当充实无形资产和金融工具科目,把表外信息涵盖进去,同时增加“综合收益表”或“产权变动表”,在本期所有者权益变动部分详细揭示综合收益的组成和契约关系的变化。

(四)加快计算机网络实时系统的开发和运用,尽快建立全国乃至全球金融机构间的会计信息采集、分析、检索网络,使金融业务在发生时就可即时记录、处理。

金融信息化行业报告范文篇8

关键词:洗钱;反洗钱;金融业;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05-0050-04

洗钱活动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逐步与全球经济体系融合,走私、贩毒、偷税逃税、贪污受贿、金融诈骗等活动大量产生,洗钱活动在海内外日益猖獗,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的反洗钱实践表明,无论洗钱方式如何,洗钱者主要通过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所有国家都把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置于核心地位,国际社会进行反洗钱的合作也主要是在金融领域。本文就我国金融业反洗钱的现状、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做一探讨。

一、我国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现状

1.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建设情况

我国的反洗钱法律制度建设起步较早,1988年联合国《禁毒公约》生效后,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0年12月颁布了《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了“掩饰、隐瞒毒赃性质和来源罪”,并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以专门条款规定了洗钱罪。“9.11”事件以后,我国最高立法机关于2001年12月在《刑法修正案》中,又将恐怖主义犯罪列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此后,我国相继了行政法规和一系列金融法规,确立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银行账户管理制度以及大额现金管理等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也于2003年3月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了对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要求,从而确立了我国反洗钱报告和反洗钱信息监测制度的基本框架。

2004年10月,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EAG)在莫斯科成立,我国成为创始成员国;2005年1月,我国成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观察员。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明确了我国反洗钱行政管理体制,规定了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以及我国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原则等。

2006年11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严格遵循《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对2003年人民银行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做出重要修改,将反洗钱监管和义务主体范围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到证券、期货、保险业金融机构等,统一了本外币反洗钱管理,调整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的标准、路径、时间等内容。《反洗钱法》在国家立法层面上明确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和分工,从而确立了我国“一部门主管,多部门参与并协调配合”的反洗钱监管体制。

2.我国金融业反洗钱执行机构的建立情况

目前我国主要的反洗钱工作部门都建立了反洗钱执行机构,具体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等。2005年在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内,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专职和兼职人员已超过4000人。与此同时,为了更好地履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银行类金融机构陆续在内部设立或指定了专门的反洗钱机构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专职和兼职人员已超过13万人。[1]此外,证券类和保险类金融机构开始陆续建立相关的反洗钱工作部门和配备相关人员。

3.我国金融业反洗钱业务开展情况

一是从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收集范围情况来看。从2005年2月开始,我国大额资金交易报告的联网报送工作开始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推开。截至2005年末,全国应报送银行业金融机构共计313家(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联社及外资银行),其中已经开始报送数据的有285家,占报送机构总数的91%,尚未报送数据的有28家,占报送机构总数的9%,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收集范围持续扩大。

二是从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统计情况来看。2006年以前我国金融机构主要依据原《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客观标准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2004年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共接收人民币大额资金交易数据460.30万笔(系该年8月至12月的统计数据),外汇大额资金数据414.99万笔;人民币可疑资金交易数据3.61万笔,外汇可疑资金数据16.63万笔。2005年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共接收人民币大额资金交易数据1.02亿笔,外汇大额资金数据935.26万笔;人民币可疑资金交易数据28.34万笔,外汇可疑资金数据198.90万笔。从2004年和2005年的统计情况来看,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报送数量呈现出逐年大幅增长趋势。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报送机构覆盖面迅速扩大,另一方面是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力度增强、金融机构反洗钱意识提高、反洗钱措施逐步得到落实。但同时也表明报送机构存在“防卫性”报送行为,可疑交易报告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我国金融业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对反洗钱危害性的认识

一些金融机构的管理者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甚至认为反洗钱是发达国家的专利,我们国家没有必要跟风,加之目前我国将反洗钱的重点放在金融部门,金融机构需要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这必将加大金融部门的经营成本,同时还有可能失去大量客户,减少资金来源,影响收入。事实上,洗钱犯罪对老百姓个人利益所造成的损害可能是间接的,但是它对社会带来的危害却是直接的和重大的:危害经济体系的稳定,造成经济扭曲和经济秩序的混乱;为其他严重犯罪活动“输血”,日益成为贩毒、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诈骗、涉税等犯罪活动的伴生物;洗钱犯罪给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带来巨大风险,损害整个金融体系和国家的信誉;洗钱会导致资金外流,影响国家的外汇储备和税收,甚至会危及国家的经济安全等。[2]目前,一些国家已将我国银行业的反洗钱情况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并将我驻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作为监管重点。因此,做好反洗钱工作关系到提高我国银行业的国际声誉,关系到树立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

2.缺乏反洗钱有效的社会信息支持平台

反洗钱先进国家的优势体现在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社会信息、信用体系比较健全,建立了专门分析和收集情报的金融情报中心(FIU),同时还建立了功能强大的反洗钱分析系统。2005年9月我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洗钱信息系统正式启用,标志着我国在反洗钱信息系统建设方面又向前迈进了一步,该系统的推广和使用将减轻金融机构和反洗钱监管部门的工作量,丰富数据分析手段,及时准确地发现涉嫌洗钱和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然而,反洗钱工作涉及金融、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很多领域,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工作,而我国目前还缺乏功能完善的征信服务体系,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系统涵盖面窄、信用数据零散、信息交互共享程度低、管理不够规范,反洗钱还是以金融领域为主要监测对象,相关行业(如房地产业、珠宝业等)在反洗钱领域中难以自我定位,不能有效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甚至会因反洗钱不力而造成损失。[3]

3.缺乏反洗钱的激励性措施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金融交易的日趋频繁和复杂,“黑钱”被更好地包装,更不容易被识破,这给中央银行辨别“黑钱”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在2004年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在内的所有共20.24万笔可疑交易中,最终被确认为“黑钱”并受到法律惩罚的只有50笔,仅占全部可疑交易笔数的万分之二点四七,而美国这一比例有时可达我国的数百倍。可见,仅就反洗钱目标诉求而言,金融机构向中央银行上报的可疑交易中,“有效信息”极其有限。反洗钱虽然可以给整个国家和社会带来一系列的好处,也有利于金融机构自身加强内控、提高声誉、遏制腐败等,但是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必然要加大对客户信用、资质的审查,这样原来相对宽松的管理变得严格和复杂,势必会损失部分客户,带来一定程度的直接收益下降。因此,如果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金融机构就缺乏足够的动力主动配合中央银行进行反洗钱工作,而2006年10月通过的《反洗钱法》中对反洗钱激励机制仍然缺乏明确的规定。

4.缺乏反洗钱人才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多数人员对反洗钱工作仍然比较陌生,专职和兼职的反洗钱工作人员数量有限,质量参差不齐,加之培训力度不够,对反洗钱知识的了解和掌握普遍不够深入,专业反洗钱人才更是凤毛麟角,对洗钱犯罪很难甄别,难以发现和有效制止可疑的金融交易或与洗钱有关联的交易,降低了金融业反洗钱的效果。一些金融业一线从业人员对洗钱犯罪案例接触较少,普遍缺乏反洗钱工作经验,即使发现了一些涉嫌洗钱的可疑支付交易,但由于无法掌握每个开户单位的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和经营活动,而只凭开户单位提供的支付票据和凭证,很难区分其支付交易是正常或是异常,所以往往因难以界定而作罢;而另一些从业人员则凭感觉、凭经验工作,业务处理随意性较强,单纯为业务竞争,违规甚至违法开展业务,使洗钱犯罪有可乘之机,直接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和有效开展。

三、完善我国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对策建议

1.加强反洗钱宣传、培训,强化反洗钱意识

要通过广播、电视,出版图书,开办研讨会、培训班,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海报,设立宣传台等一系列措施,引起全社会对洗钱这种违法行为的关注,提高人们对反洗钱的认识和自觉性,要让大家对洗钱和反洗钱的概念有所理解,对国内外洗钱活动和反洗钱行动的现状与趋势有所了解,对洗钱活动的危害性和我国开展反洗钱行动的重要性及紧迫性有所认识。通过宣传教育,促使金融机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经济活动的参与者认识到有义务参与反洗钱工作,认识到反洗钱不是哪个人、哪个部门的事,它需要大家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共同承担责任,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必须向人民银行或外汇管理局报告,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2.加快反洗钱社会信息支持平台建设,完善部门工作协作机制

为了提高对洗钱交易的监测、分析水平,加大对洗钱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在反洗钱监测工作中应更多地运用科技手段,借鉴西方国家的监测系统,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系统程序,增强反洗钱实时监控处置能力。提高反洗钱实时监控处置能力的有效途径是变被动报告制为主动采集制,通过建立和完善诚信系统、客户信息数据库系统及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检测报告系统等三大系统,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反洗钱资金监测分析指标体系,构建起一套科学规范的反洗钱监测信息采集平台和分析系统,快速识别出各类潜在的具有洗钱特征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并实时发出预警,使大额和可疑交易得以迅速确认并终止其后续交易。还要加快对新兴支付手段的反洗钱研究,加快对自助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反洗钱手段的研究,弥补在这些新兴支付手段下反洗钱技术的不足,有效堵塞制度或防范手段上的漏洞。同时要进一步统一协调国家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政策协调、执法合作和情报交流工作力度,特别是要明确各成员单位应履行的职责,以保证各司其职,并为下级政府提供参照。

3.进一步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使反洗钱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按照2006年颁布的《反洗钱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已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两个规章。当前,应在新的法规基础上,加快制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反洗钱规定,明确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及个人的反洗钱义务和法律责任,使法律能够涵盖银行、保险、证券等不同金融领域和从事相关业务的各类主体。在反洗钱工作制度中,要明确对金融机构及工作人员有“银行保密义务的免责条款”,使金融机构在保守客户秘密和提供(下转第57页)(上接第52页)客户信息之间能找到法律依据,增强金融机构与反洗钱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能力;要尽快确立反洗钱激励机制的合法性和制度性,在《反洗钱法》中或在相应的反洗钱规章中增补反洗钱激励内容,采用“强化约束、适度激励,约束与激励搭配实施”的政策选择,从而最大限度地变商业银行“不得不反洗钱”为“我愿反洗钱”、“我要反洗钱”,激励的表现形式可以是收益分成和奖励。同时,还需要制定《银行保密法》、《现金交易法》、《外汇管理法》,修订《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关法》、《信托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现金管理条例》等,使这些法律、法规在银行保密制度、刑事处罚、调查取证等方面与《反洗钱法》保持一致。此外,还应该加强计算机安全立法,防止并严禁少数人利用高科技手段从事洗钱犯罪。另外,在跨国反洗钱行动中,应建立起利益分成制度或利益互动机制,将加强国际或地区间合作的良好愿望落在实处,从而实现多方共赢。

4.加大反洗钱人才培养力度,提高反洗钱队伍整体素质

所有的反洗钱措施的有效实施,归根结底都需要人来完成,只有把法律规则和对反洗钱人员的培训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反洗钱过程中应有的作用。当前,由于反洗钱工作的特殊性,需要选拔一批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具有良好计算机操作水平和一定外语交流能力、熟悉经济金融及法律等方面知识的人才,充实到反洗钱队伍中来,特别是对处于反洗钱第一线的部门和人员来讲,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尤为重要。因此,应加大反洗钱人才培养力度,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地对监管部门、执法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相关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法纪教育及金融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使他们格尽职守、遵纪守法,不断增强业务能力,从而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反洗钱队伍。同时,要与国内外知名大学和研究机构联合开展反洗钱研究,为反洗钱前沿理论研究成果提供交流平台,促进反洗钱高端人才的培养。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反洗钱报告2005[R].2006.8.24.

金融信息化行业报告范文篇9

【关键词】个人信用信息基层央行安全保护

一、加强个人信用信息安全保护的必要性

(一)个人信用报告应用范围扩大,保障信用信息安全愈发重要

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运行维护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8年来,已收录8亿多自然人的有关信息,其中共采集湖南4241万自然人信息,数据库涵盖了个人基本信息、信贷信息、缴费信息、公共记录信息等多项与个人信用有关的重要信息。目前个人信用报告除了应用于申办房贷、办理信用卡等有借款性质的业务外,还在人员招聘、股指期货开户、房屋租赁、非公人士评价、评优评先等多领域有着重要作用,并将逐步应用到个人每一项重大经济活动中。个人信用信息安全涉及到个人的经济利益和隐私,发生泄密事件后,不仅会为人民银行引来一系列的法律纠纷,更会影响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进程,所以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安全在征信管理工作中占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二)查询用户较多,查询数量增大,信用信息安全保护难度加大

在人民银行对信用报告积极推广应用下,目前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查询用户数和个人信用报告的查询量都日益增大。一是现阶段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用户数目较多。2013年11月底湖南全省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查询用户数为18548个,其中人民银行为354个,金融机构为18063个,所有查询用户累计启用8799个。查询用户主要授权于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用户的开设备案、信息变更、账户停用和人员管理都与个人信用信息安全息息相关。二是个人信用报告的查询量快速增长。2013年湖南省人民银行征信柜台共对社会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查询29.2万人次,同比增长23%,查询量的快速增长使得个人信用信息泄密的风险日渐升高。两方面的因素导致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保护难度越来越大。

二、基层央行个人信用信息安全保护现状

(一)基层人员配置不足,管理模式特殊,监管投入有限

目前人民银行省会分支行征信管理部门即要履行管理征信业的职责,又要从事征信系统服务,还承担了征信宣传维权和信用体系协同推动工作,负责上述各项具体工作的人员通常只有一到两人;市(州)中支并未单独设立征信管理部门,专职负责征信工作的人员平均不超过三人,其中一人专门负责贷款卡业务和信用报告查询;县支行征信业务由业务股承担,两到三人同时承担调查统计、信贷管理、金融稳定等多项职能,更存在一人兼任多岗的情况。人员配置不足使得信用报告查询业务要聘用临时工办理,临时工流动性较大造成信息安全管理、业务操作培训等工作不系统,正式员工精力有限更会影响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投入力度。

(二)基层缺乏制度指导,征信数据涉及部门多、监管难度大

虽然《征信业管理条例》已经明确了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但相应配套制度的推行还需要一定时间。基层行在监管金融机构时,多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为主,难以把握信用报告的查询部门、查询内容、查询范围、披露方式、授权方式等要素。个人信用报告的应用范围涵盖司法、审计、财政贴息、上市公司监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选、上市后备企业筛选、海关A类企业评选等多个领域,金融机构中可查询信用报告的部门包括信贷管理部、个人金融部、信息调研部、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部等。信用报告的应用范围广、可查询部门多,且各单位机构征信业务牵头部门又不尽相同,一旦出现个人信用信息泄密案件,举证和调查涉及面较大,加大了人民银行的监管难度。

(三)现场检查投入较大,非现场监测资源有限

为加强征信监督管理,防范信息泄露,2012年长沙中支组织省内各市(州)对全省金融机构开展了征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此次检查以金融机构自查报告和非现场监测情况为依据,选择性确定现场检查对象,历时5个月,共计成立检查组65个,召开动员会和培训27次,组成检查人员278名,现场检查了604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覆盖面达43%,调阅相关文档2万余份、核对个人信用报告查询13.7万笔,形成检查报告65份。现场检查虽能反映出许多问题,但受场地、人员、时间、覆盖面的制约,不能保证及时、全面的规避各种违规行为,虽然个人征信系统异常查询监测系统已经正式运行,但省会分支行拥有的非现场监测资源仍然比较有限,从系统管理员的角度来看,不提供实时监测金融机构查询情况的功能,就不能对金融机构的可疑查询行为进行及时预警。

(四)金融机构重视程度不够,公众对维权渠道不了解

现今个人信用报告所含信息愈发完备,因利益驱动违规查询、贩卖个人信息的案件时有发生,主要原因在于金融机构对信息主体权益和信息安全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虽然已经按人民银行要求建立了信用报告查询登记和查询授权等征信相关安全制度,但一些分支机构存在重使用、轻管理的认识误区,制度流于形式、执行不严,有些部门更是存在忽视查询授权环节和公用查询账户的情况,使得不法分子利用漏洞私自查询并贩卖个人信息。通过人民银行近年的大力宣传,社会公众的信用维权意识较为强烈,但部分公众在发现信用记录被违规查询的可疑情况后,可能因违规情况较复杂,找不准维权的有效渠道,加之违规行为对自身利益没有明显影响,最终放弃追究违规部门的责任。

三、相关建议

(一)探索征信服务新模式,加强内部安全管理检查

一是稳步推行个人信用报告网上查询业务,研究小额贷款公司批量授权查询方式,探讨柜台查询收费方案,减轻基层行征信柜台业务压力,将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的工作重心由征信服务转到征信业管理和个人权益保护。二是在基层征信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征信安全监督岗,负责业务人员的上岗操作培训、保密安全教育、泄密存储设备的使用保管和计算机的定期安全检查等,定期总结业务办理过程中的风险,完善相应风险防控措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以信息安全自查和互查结合的形式,定期向上级行汇报安全自查情况,不定期组织下级行开展互查工作,并将互查结果与年终考核成绩挂钩。

(二)加快推行配套制度,强化征信工作通报制度

一是加快推行《征信业管理条例》的配套制度,如2013年底下发的《关于规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向国家机关提供查询服务的通知》(银征信函[2013]372号)等。通过明确国家机关和金融机构各部门对个人信用报告的查询权限,规范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范围,防止因职责不明而造成的第三方泄露个人信用信息。二是强化征信业务工作通报制度,由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定期组织金融机构征信业务牵头部门联席会议,明确金融机构内部与征信业务相关部门的安全责任,听取征信业务工作情况报告,加强对辖内金融机构征信信息安全工作的指导。

(三)改进现场检查机制,探索多样化的非现场监测手段

一是改变现场检查的策略,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以定期抽查与不定期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征信安全制度执行情况检查,通过缩小检查范围和确立检点,达到较高的检查效率。建立检查考评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在全辖区通报违规的金融机构名单,加大对违规机构的监管力度。二是不断探索非现场监测手段,为省会分支行提供更多监控权限,如允许系统管理员了解辖内所有查询用户的使用情况,提取用户查询清单,实时监测各用户查询操作发生笔数,并研发按需分配查询用户访问时间和按业务规模动态设定查询笔数预警线等功能。

(四)围绕个人信用信息维权,开展针对性强的宣传和培训

一是面向社会大众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建立维护个人隐私的理念,明确维护个人信用信息的渠道,形成人人了解信用信息、关注信用信息、维护信用信息的良好氛围。二是依据不同群体的特点,组织侧重点不同的培训学习。对人民银行的征信业管理人员,重点开展执法培训,培养依法管理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建设一支积极维护公众信用信息权益的征信队伍;对金融机构的征信从业人员,重点开展保护信用信息安全教育,提高从业过程中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减少风险操作和违规操作,打造一批道德品质优良,业务素质过硬的征信从业人员。

参考文献

[1]张国柱.征信系统信用信息安全模式探析[J],征信,2010,(2):27-28.

金融信息化行业报告范文篇10

金融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的总称,金融体系包括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基金以及相关的二级市场等,与国民经济和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液”循环系统,金融舆论导向对经济全局极为重要,因为金融宣传报道直接影响到金融政策的贯彻落实和百姓的货币收入。如何适应现代传播环境的变化,更积极主动地引导社会舆论,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和规范金融新闻宣传工作,增进金融单位和新闻媒体之间的信息沟通,进而维护金融发展和稳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是摆在我们媒体人面前的重大课题。

一、金融宣传工作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1.金融宣传报道过程中信息的真实度和准确度不尽如人意。由于信息污染与信息误导现象较严重,传媒有意无意地充当一些造势者的传声筒和传话人,传播一些干扰股市的不实信息。最为典型的即为被称为“新中国股市第一桩全国性诈骗案”的“苏三山事件”。对股民来说,由于报纸报道,很多股民信以为真纷纷跟进,而真相大白后股价“跳水”,损失惨重。还有许多正规传媒违反信息披露原则而抢发所谓“内幕消息”。这些不实信息的报道,从大局上说是影响了国家金融的稳定,造成百姓对国家、对媒体的不信任,影响政府的信任度。

2.媒体在处理信息披露与正面宣传两方面的问题时,往往轻前重后,读者时而对此提出质疑。之所以如此,除了人们普遍高兴做的“多栽花、少栽刺”和多年延续下来的“好大喜功”外,还有机制上的原因,有的指定新闻媒体存在利益倾向,除法定信息披露外,在形象宣传与公司价值分析之间,青睐前者。这样,不但可以保住信息披露服务费,还可以有源源不断的广告收入。

3.媒体在金融宣传上存在速度不快质量不高、未与金融单位形成合力的特点。虽然近年来媒体加大了金融宣传的力度和广度,但随着社会大发展,仍有跟不上金融改革和发展的步伐,具体问题表现在:一是思想上对金融知识宣传工作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够,部分媒体将主要精力放在银行、证券、基金等金融单位的广告收入上,对金融宣传与广告收入等挂钩,做的广告多,宣传报道的就多,广告做得少就宣传报道的少,还有部分媒体竟以负面报道相威胁,要求银行、保险等金融单位到媒体做广告以获利,失去了宣传报道的责任意识和社会意义。二是金融知识宣传工作整体任务实施进度较慢,形不成宣传工作的社会传播效应和影响力。三是金融知识宣传形式因循守旧,没有开拓创新意识。四是金融知识宣传工作力度不够,不能做到经常化,存在需要时宣传一下,不用时马上停止的现状,还有部分媒体在金融知识宣传工作中走过场。以上问题的产生,是百姓对金融知识了解的甚少,金融知识单靠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行业单打独斗,没有形成整体的宣传合力。

4.媒体对金融宣传的广度和深度欠缺。一是农村居民金融知识匮乏。对金融的基本知识知之甚少,部分村民不知道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分不清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的区别。不知道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区别、不知道人民银行不对个人办理存贷款业务。二是大部分百姓对金融机构缺乏最基础的了解。同时,对金融业务基础知识的了解也严重缺乏,不能准确区分货币名称和货币单位,有的认为申请贷款的人就是贷款人,有的不了解结算工具和结算途径的区别。尤其对新金融产品知识,如:网上银行、短信银行、小额贷款等。

二、金融宣传工作中的主要对策

金融宣传工作是党的宣传工作的一部分,是传媒单位的职责,是一项特殊的工作,是提升金融形象的举措,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做好金融宣传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1.建立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与金融单位内部约束机制。新闻媒体要从支持经济的高度出发,认真对待金融宣传报道工作,要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金融宣传纪律,建立采编责任制。要切实加强本单位金融口采编人员素质培训,指派对金融业务比较熟悉的人员进行报道。对于涉及金融业的政策、法律法规解读,金融业务的介绍,金融敏感问题、金融事件或案件的报道等要严格把关。对有关金融服务方面的舆论监督,要确保真实、准确,并注意社会效果。所报道的内容,无论是涉及行业性或是针对个别金融机构的,都应核实后方可。对新闻报道未经核实给予,造成负面影响的,将对采编人员进行问责,并追究相关责任。

金融信息化行业报告范文篇11

《银行保密法》和《金融隐私权法》确立了美国反洗钱立法的基本框架。在此基础上,美国先后出台了《洗钱指控改进法》、《阿农齐奥――怀利反洗钱法》、《金融服务现代法》、《爱国者法案》等,在反洗钱与客户金融隐私权保护的博弈中,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

(一)以《银行保密法》为基础的反洗钱领域客户金融隐私信息收集与使用规定

1.客户金融信息收集层面。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呈扩张趋势。1970年《银行保密法》规定的客户信息保留范围包括:客户交易记录、所有开设账户者的身份号码(例如社会保障号码)。要求银行在三种情况下识别客户:①当大额现金报告提交时,确认和记录客户的姓名和地址;②在客户购买一些货币工具时,如现金支票、货币支票;③在某些汇款时。“9?11”事件后,《爱国者法案》规定实施新的“辨识客户”(KnowYourClient,orKYC)标准:①在合理和符合实际的程度上,证实任何开户客户的身份;②保存用来证实客户身份的所有信息记录,包括客户姓名、地址和其他身份信息;③确定该人是否出现在任何政府机构向金融机构提供的已知或可疑的恐怖分子或者恐怖组织的名单上。

2.客户金融信息保管层面。金融机构报告义务呈强化趋势。《银行保密法》授权财政部决定银行的报告义务。2001年以前,财政部要求金融机构必须提交的报告主要有三类:①现金交易报告:客户超过10000美元的现金交易必须报告;②任何人携带、邮寄、航运现金或者其他货币工具超过10000美元出入美国过境,必须报告;③任何受到美国司法管辖的人,如果对美国境外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或金融账户有金融利益和权利的,其账户余额超过10000美元的,每年必须报告。美国曾有针对《银行保密法》侵犯宪法隐私权保护内容的诉讼,经最高法院审查后认定,政府要求银行报告的有关信息不属于金融隐私。Cal.BankersAss’n.Schultz,416U.S.21,45-54(1974)案中,法官认定银行保密法中的记录保存和报告要求并没有构成对金融机构正当程序要求的破坏,也不构成宪法所禁止的非法搜查和没收。在《银行保密法》基础上,1988年《洗钱指控改进法》、1992年《阿农齐奥――怀利反洗钱法》拓展了金融机构大额、可疑交易报告义务,规定:如果金融机构发现某项交易可疑,并且该交易涉及的金融合计达到5000美元,就必须提出报告。1986年《洗钱管制法》进一步拓展了金融交易的定义,包括任何双方之间的货币交换。此后,《爱国者法案》将反洗钱义务主体覆盖所有金融机构,并将《银行保密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信贷机构、期货商人等。

3.客户金融信息使用层面。政府部门被授予信息获取权。《银行保密法》建立的反洗钱制度主要目的在于为执法当局创造和保存文件证据规定,有关报告制度的内容主要作用在于向政府执法机构提供信息。在有关金融机构向政府提供客户金融信息是否侵犯客户金融隐私权的典型案例UnitedStatesv.Miller,425U.S.435,443-45(1976)中,法官认定政府机构有权检查个人银行账户记录,这不属于宪法保护的隐私权范围。《洗钱管制法》还规定,规避法律上的交易报告义务构成犯罪,进一步强化了金融机构的报告义务。

(二)以《金融隐私权法》为基础的金融隐私保护立法

《银行保密法》核心内容在于规定银行和金融公司应对其客户的金融交易情况和资本的国际性转移保存完整的资料和记录,财政部主管人员可以随时向银行和金融公司索取与客户相关的金融交易资料以协助刑事、税务诉讼的进行。该法虽然承认银行为客户保密的原则,但实质上是赋予了美国联邦政府极大的权力,因而美国国会认为有必要对此加以限制。

1.《金融隐私权法》对《银行保密法》的制衡。为防止《银行保密法》对客户金融隐私权的破坏,或说为了防止反洗钱义务侵害客户金融隐私,美国于1978年出台了《金融隐私权法》(RighttoFinancialPrivacyActof1978)。《金融隐私权法》没有对什么是金融隐私进行定义,而是承认金融隐私权内容广泛,并对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的权能等作了详尽的规定。该法旨在限制联邦政府对存款人财务记录的检查与获得,规定了联邦政府获得银行客户资料的途径、程序及例外情况等。按照该法的相关规定,只有通过下列手段联邦政府才能获得有关记录:①获得客户同意;②根据合法的行政性传票和传唤;③根据一个搜查令;④根据合法的司法传票;⑤根据正式的书面请求。

2.《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对金融隐私保护的强化。1999年,美国出台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GLBA),该法延续了《金融隐私权法》不对金融隐私予以定义的做法,并以专章的形式对隐私的法律保护进行规范。该法是在金融业朝着混业经营趋势发展的背景下对非公开的信息的保护,特别是对金融机构在信息披露上的有关义务和政策作出了规定。该法旨在寻求信息化时代下混业经营对信息流动的要求与个人隐私权保护要求的平衡。此外,在2000年6月,美国的联邦储备委员会、货币监理署、联邦储蓄保险公司和储蓄管理办公室根据GLBA的要求,共同制定了《消费者金融隐私保密最终规则》,该规则对GLBA关于金融隐私权保护政策作了进一步的细化。

二、我国有关反洗钱义务与客户金融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情况

纵观我国有关反洗钱义务与客户金融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呈现两个特点:一是关于客户金融信息收集、报告的规定相对详细;二是关于客户金融信息安全保护的规定相对粗略。具体表现为:

(一)关于客户金融信息收集、报告的规定较为详细

《反洗钱法》规定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可疑交易报告义务。《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对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工商户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范围进行了较为详细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对大额和可疑交易的范围、金融机构报告义务等进行了明确规定。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一是金融机构可根据反洗钱义务要求广泛收集、保存客户信息资料,并可以委托第三方代为识别客户身份;二是金融机构为履行报告义务,将客户金融信息向有关部门报告;三是可获悉上述信息的机构较多,包括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司法机关。

(二)关于客户金融信息安全保护的规定较为粗略

目前,我国暂无针对客户金融信息安全保护的专门立法,相关规定散见于其他法律规定中。关于金融机构对客户金融信息保护义务,《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储蓄管理条例》等均规定,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关于国家有关部门获悉的金融机构客户信息,《反洗钱法》总则规定司法机关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其他行政机构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上述规定过于原则且操作性不足,比如没有规定司法机关在哪些情形下有权要求金融机构提供客户信息、提供信息的范围、方式等,对司法机关超出上述范围的要求,金融机构能否予以拒绝。与此同时,《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赋予司法机关广泛的调查取证权,且并不局限于反洗钱案件刑事调查,司法机关可以通过这两部法律要求金融机构提供客户信息,规避《反洗钱法》的限制性规定。

从金融监管部门规定来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17号)、《关于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好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发〔2012〕80号)主要是要求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收集、保存、使用和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不得违规对外提供客户个人金融信息;要求金融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客户个人金融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规定分支机构可对金融机构开展专项检查并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理。但是,这些规定的保护力度有限:一是内容比较原则,缺少具体的规定;二是针对的是个人客户金融信息安全保护,不涵盖非个人客户;三是对金融机构违规惩处缺少针对性的法律规定。

三、美国立法经验的启示与借鉴

(一)亟需出台《客户金融信息安全保护法》

从美国立法经验来看,正视反洗钱义务与客户金融隐私权保护的冲突,并在出台《银行保密法》之后,通过《金融隐私权法》强化客户金融隐私信息管理,在立法上形成相互制约、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相比之下,我国客户金融信息保护缺少专项立法,为数不多的规定散见于《反洗钱法》等规定中,客户金融信息保护立法相对滞后。建议借鉴美国经验,尽快出台《客户金融信息安全保护法》。在内容上重点明确:一是客户金融信息保护范围,包括保护对象、内容等;二是严格限制金融机构使用、对外提供客户信息的条件、程序、方式;三是严格限制包括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在内的部门,获悉和使用客户金融信息的情形、程序、方式;四是赋予金融机构对非法提供客户金融信息要求的拒绝权利;五是赋予金融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权。

金融信息化行业报告范文篇12

关键词:金融危机公允价值会计信息透明度财务稳定性

中图分类号:F831.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770(2009)010-040-06

一、公允价值提高了会计信息的透明度

会计信息的透明度(accountinginformationtransparency)是与信息不对称(informationasymmetry)相对的一个概念。按照信息经济学的观点,信息不对称是指商业交易中一些人可能比另一些人具有信息优势,从而具有信息优势的交易者就能够在交易中通过损害交易对方的利益而最大化自己的利益,信息劣势方如果意识到交易并不是一个“公平游戏”,就会降低交易的意愿,甚至退出这个市场。所以,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一个重要后果就是阻碍了市场的正常运转。会计信息的透明度是指会计信息在企业管理层和市场或投资者之间的对称程度,增加会计信息的透明度能够缩小或消除管理层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弥补投资者在掌握企业或交易信息中的弱势地位,压缩企业“内部人”在资本市场上借助信息优势攫取超额利润的空间,促进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转。

企业可被看作利益相互冲突的理性主体之间的一组契约,它将股东、经理、职工等主体联结到特定的期望或行为模式之中。会计在实施和推行企业所包含的契约方面承担着计量主体投入、确定主体利益、告知履约情况、维持企业存续、提供“共同知识”的职责,以便进行协商和拟定契约。相对于公允价值会计下利润指标的波动性,管理者当然倾向于使用历史成本计量,以便更容易控制利润指标。但这并不意味着历史成本会计信息比公允价值会计信息更具透明度。一方面,对于投资者来说,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是能够帮助其估计企业投资价值的信息,要能够反映估价对象的未来现金流量及其所包含的风险,尽可能使得这类信息在管理者与投资者之间对称才是会计信息透明度的实质意义所在;另一方面,由于历史成本固有的自由裁量空间和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的存在,投资者并不能确信管理者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等能够反映企业真实的赢利状况。如果说公允价值和历史成本都存在可靠性问题,那么,单从提供投资者决策有用的信息来看,公允价值会计信息就比历史成本会计信息具有更好的信息透明度。

从会计计量的角度看,历史成本代表的是过去公司在相关资产(负债)上实际支付(收到)的金额,除相关的摊销外,一经记录对其账面价值就不再进行调整,既不能反映相关企业的经济资源和负债的未来现金流量及其风险,更不能反映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对这些未来现金流量及其风险的影响。这种情况下,作为内部人的管理者,在掌握这些经济资源的现时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及其风险信息方面,比投资者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从而降低了会计信息的透明度。

公允价值的计量强调的则是使用管理者和投资者能够共同观测到的估价参数和普遍认同的估价技术,“活跃市场的公平交易假设”的计量基础使得公允价值会计信息在管理者和投资者之间具有更好的对称性,从而提升了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公允价值计量的第一级次“活跃市场的公开报价”反映了所有市场参与者对同一标的物的市场价值的共同判断,而最终能够达成的自愿、公平的交易价格,这一价格是市场参与者都能观测到的公允价值估价参数。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公允价值计量被要求采用选择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替代估值技术,并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尽可能不使用与企业特定相关的参数,即替代估值的结果要尽可能接近活跃市场的交易价格。一旦交易双方就同一标的真的在活跃市场进行了交易,其交易价格很可能就是替代估值的结果,是运用替代估值方法进行公允价值计量追求的最高境界。显然,公允价值脱手价格的界定摆脱了持有资产或欠有负债的市场参与者对资产使用和对负债处置的特定限制,而在掌握这些特定限制信息上,管理者比投资者具有明显的优势。公允价值计量的第三个级次,即使不存在可观察的输入参数,公允价值计量脱手价格的目的依然不变,估值中使用的不可观察的输入参数也被要求反映市场参与者在进行资产或负债定价时使用的假设只有在无相反证据表明市场参与者会使用不同的假设的情况下,报告主体才能使用自己对未来现金流量的假设估计公允价值,如果那些‘不同的假设’存在,报告主体必须对自己的假设予以调整,使其包含这些市场信息。FAS157还要求对使用大量不可观测估价参数进行的公允价值计量以及这些计量对报告主体利润的影响进行扩展披露,从而提高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在过去,报告主体被迫调整他们的结论去适应披露要求,而不是将披露要求作为支持他们得出结论的手段。IFRS7改变了这种状况,报告主体被要求披露那些与管理者使用的相同的信息,这使管理者能够根据自己的判断去描述和管理企业,而这些信息也正是会计信息使用者所需要的信息(RobbertLabuschagne,2009)。可见,公允价值会计信息的透明度使其能够更好地为投资者描绘报告主体的真实经济状况,而使投资者能够据以做出更为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

二、会计信息透明度与企业财务稳定性的权衡

FASB和IASB之所以大力推进公允价值的应用,很大程度上是看重它在信息透明度上的优势,并期望通过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来提升财务报告的决策有用性。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主席DavidTweedie(2008)在其报告中明确表示,公允价值揭示那些证券的价值变动纵然不甚完美,但却提供了必需的透明度,能够使市场做出必要的调整,尽管这些调整很痛苦。国际注册财务分析师协会(CFA:TheCharteredFanancialAnalystInstitute,2008)在其会员中的一项调查显示,74%的分析师认为对金融机构的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要求提高了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并能够帮助投资者正确理解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然而,由于固有的动态性和波动性,公允价值带来的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却常常被认为与企业财务稳定性(financialstability)相冲突。所幸的是,这种冲突并不是一个不可调和的命题,因为,提高信息透明度的目的并不是维持报告主体的财务稳定性。信息透明度意在使会计信息使用者能够对报告主体的基本经济状况有一个真实和公允的认识,或者说,财务报告要忠实反映报告主体的经济真相(economicreality)。而财务稳定性虽然从表象上看是财务报告的结果,但实际上二者的因果关系正好相反。只有在报告主体的基本经济状况是稳定的,并且财务报告又忠实反映了这一经济实况时,才会导致“稳定”的财务报告结果。事实上,市场环境经常处于波动和变化之中,企业由于要进行各种交易、做出各种经营决策,其财务状况的不稳定也就成为常态。所以,如果说财务报告是用来忠实反映报告主体的经济真相的,那么稳定性不能成为会计信息的目标。如果为了获取表象上的稳定性而使财务报告脱离了企业的经济真相,报告就失去了意义。相反,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能够帮助信息使用者更好地理解企业经济真相的变动,从而合理评估自己的投资和管理者的受托责任。从整个市场层面来看,当人们认识到这些被报告的数字代表了企业经济状况的真相时,投资者或市场也会对这种为增加会计信息的透明度而带来的企业财务状况的波动或不稳定做出合理而及时的反应。

三、金融危机中的公允价值

2007年发端于美国的“次贷危机”迅速蔓延,并很快演化成世界性的金融危机。许多银行认为公允价值会计准则导致它们将市场价格迅速下降的资产价格反映在财务报表中,导致与抵押有关的证券资产巨额减计,从而压缩了银行的放贷空间,进一步加速了危机的蔓延。为此,代表金融机构利益的美国银行家协会致信相关管理层要求修改公允价值会计准则。但会计界则断然否认公允价值是导致危机的主因之一。认为公允价值本身没有问题,有问题的是金融机构对该准则双向和功利的态度:在金融产品价值持续上升时,金融机构乐于看到按公允价值计量而带来的益处;在金融产品价值下跌时,就转而抱怨和指责公允价值计量原则。美国财政部、联邦储备委员会和一些经济界人士也指出,资产价值背离它们的真实市场价格将导致公司财务状况“健康”的人为假象,最终会导致储蓄和贷款市场的崩溃,并将像日本上世纪90年代一样出现长达十多年的经济衰退。许多业内人士撰文指出,抵押资产估值方面的问题不是导致信心危机的原因,通过放松会计计量的规则而“创造”的利益是一种幻觉,只能延迟问题的解决;改变公允价值会计准则,将会剥夺投资者在最需要关键财务信息的时候获取这些信息的权利(王诚军,2008)。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正是此轮金融危机中被指责为“落井下石”的“帮凶”的公允价值在20世纪80年代却被美国经济界作为防范金融风险的利器而倍受推崇。20世纪80年代美国发生严重的储蓄和贷款危机,储蓄及住房贷款机构利用历史成本计量的会计手段掩盖了问题贷款,最终导致400多家金融机构破产。在联邦储蓄保险公司无力赔偿的情况下,联邦政府动用1000多亿美元联邦储备基金予以补救。从那以后,美国金融界就倾向于以公允价值计量金融产品。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允价值”概念正是由于80年代美国储蓄和房屋贷款危机而引入的。如果说在上一轮储蓄和贷款危机中,会计处理被指责为没能真实和迅速地反映金融机构财务状况,那么在这一轮金融危机中,会计处理却被指责为过于真实和迅速地反映了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再往前追溯到1930年以前,美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被允许使用市场价值报告贷款和其他金融工具,20世纪20年代后期的大萧条令这些资产的价值轰然崩塌,银行不得不调低这些资产的价值、报告损失、减计资本。1934年成立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坚持其下辖的公司提交的会计资料只能使用历史成本计量。实际上,从1934年到20世纪70年代,SEC驳回了绝大多数的资产估值增计和建立在一般物价水平上的固定资产的重估和折旧(Zeff,2007)。

(一)本轮金融危机的缘起

2007年,美联储为了抑制通货膨胀不断的上调联邦基准利率,导致房屋抵押贷款人的还款压力越来越大,次贷风险开始萌芽。到了6月,两只贝尔斯登公司的对冲基金损失惨重,以致停止赎回。8月5日,这两只基金宣告破产,此次事件成为次贷风波爆发的标志。随后次贷危机逐渐蔓延,并在全球扩散,一些规模较大的金融公司相继宣告其资产亏损状况,比如澳洲麦格理银行、德国IKB银行、法国巴黎银行等全球数十家机构宣布,因投资次贷相关债券所导致的资产亏损,需冻结资产、拒绝赎回资金或破产,美国花旗集团在2007年第四季度的损失就达到了100亿美元。此外,2008年1月,惠誉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把重要的债券保险商―安巴克公司的信贷评级从AAA降到了AA,这意味着次贷风波对保险业也产生了冲击。以上种种事件导致全球证券价格下跌、市场流动性萎缩、贷款成本上升以及消费需求下降,从而出现了信用风险向信用危机的转化。为了防止金融危机向产业经济的蔓延,美联储等中央银行纷纷向金融市场注入流动性,以维持市场的稳定性,同时美联储不断的下调基金利率以维持市场的信心。总的来看,这次次贷风波所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根源于利率不断上升,房地产市场价格下跌环境中,信贷条件和评级的放松所导致的信用风险,而创新型住房按揭贷款和贷款资产证券化、错误的信用评级以及大规模信贷违约掉期市场错误定价(AustinMurphy,2008)使得危机被成倍地放大。

(二)公允价值成为众矢之的

随着次贷危机的蔓延,美国金融界和监管层开始热议引发危机的真正背后原因,并开始出现了归罪于会计上的公允价值计量的论调。这些论调一度迫使IASB于2008年10月13日了对《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两项准则的修正案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美国证监会和FASB也不得不改变一向强硬的不妥协立场,公布了有关公允价值计量的澄清说明,指出在市场不活跃的情况下,管理层可以采用自己的金融模型和判断进行计量。

此次金融危机中,证券资产和房地产的价格直线下跌使投资者数以十亿计的财富化为乌有。其中,损失最为惨重的当属持有巨额担保债务(CDO:collateralizeddebtobligation)、信贷违约掉期(CDS:creditdefaultswap)、公司股权(corporateequity)、抵押贷款证券(MBS:mortgage-backedsecurity)和其他衍生金融产品等投资品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要求,巨额的资产价值减计和相关损失的确认直接危及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促使银行和金融机构加大资产抛售力度进行套现,从而使市场进一步陷入“交易价格下跌―资产减计―核减资本金―恐慌性抛售―价格进一步下跌”的恶性循环。而且,在市场缺乏流动性和交易不活跃的情况下,公允价值的确定面临许多实际困难,此时的公允价值极易被指不具有信息含量。这种情况下,急于在错综复杂的市场环境中找到“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从而为自己的金融创新和风险管理所遭受的挫折开拓责任的金融界把矛头指向了会计上的公允价值计量。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前主席威廉・伊萨克就公开宣称,正是由于公允价值会计准则导致众多银行不得不过多地和不合理地减计资产,从而压缩了银行的放贷,使危机进一步加剧。

2008年9月16日雷曼兄弟申请破产之后,美国金融形势骤然恶化,这场原被认为是隔靴搔痒的会计准则之争迅速升级。部分国会议员也认为繁重的公允价值计量规则已经恶化了信贷危机,修改公允价值会计准则将有助于帮助纳税人减少数十亿美元的救助成本,从而将会计准则的变动提升到减少纳税人损失的高度。9月26日美国众议院否决救助法案后,对会计准则的指责达到了顶点。众议院一些议员将暂停公允价值计量与否决金融救助方案联系起来,要求停止公允价值计量规则。美联储主席伯南克也改变了最初反对变动会计准则的观点,指出银行可以自己形成对这些资产估值的基础,而不用必须采用这种“跳楼价(fire-saleprice)”进行计量和披露。10月1日,60多名议员联名致信美国证监会,强烈要求监管者立即暂停公允价值计量。10月3日众议院通过的救助法案最终稿中,专门有两条针对会计准则,其中第132条授权美国证监会可以在其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有权停止执行157号准则等规则;第133条要求证监会调查157号准则中提出的公允价值计量对美国金融机构的影响以及修改该准则的可行性,并要求证监会在法案生效90日内向国会提交研究报告。10月7日美国证监会任命副首席会计师詹姆士.克劳克为负责人,开始根据救助法案对会计准则进行调查。就在众议院通过的救助法案最终稿同一天,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就《在不活跃市场下确定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公开征集意见,并在10月10日正式该准则修订稿(FAS157-3)。该文件中仍然坚持公允价值定义,认为即使市场活动较少,也不应改变公允价值计量的目标,但公允价值应当反映正常交易。当相关市场可观察数据无法获得时,可以使用管理层关于未来现金流和折现率风险调整的假设。

(三)公允价值反映了危机,而不是引发和加剧了危机

阻止信贷紧缩和由此引起的损失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向市场参与者及时、准确、完整披露有关次贷状况的信息加速定价调整进程。尽管不够完美,但公允价值会计提供了关于这些状况的更好的信息,比历史成本会计等其他会计计量属性为强制的和自愿的披露提供了更好的平台(Ryan,2008)。公允价值之所以受到指责,是因为在金融机构看来采用公允价值导致了资产价值的减计,进而造成金融机构财务报表看起来不稳定并招致严格的监管,如果不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则危机本来是可以避免的。但事实上,正如德勤的会计学教授LisaKoonce(2009)所说这种观点只是在“指责信使(Blamethemessenger)”。公允价值并不是危机的原因,它只是向市场如实传递了那些诸如准许次贷、签署信贷违约掉期等错误决策的后果。即使是在缺乏流动性、确定公允价值非常困难的条件下,公允价值也只是为市场带来了“透明度”,相反,在账面上维持这些资产的初始金额是无视经济真相。例如,初始花费1000美元的股票投资的市场价格降到了400美元,则财务报告中就应该用400美元来反映,而不是1000美元的初始投资。

有人认为金融机构为了维持资本充足率被迫甩卖那些减计至“跳楼价”的投资,引起市场价格进一步下跌,从而造成的价格下降螺旋(PricesSpiralDownward)是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一观点从起点上来看就存在逻辑错误,公允价值会计准则并没有要求公司按照“跳楼价”对其资产进行计量和披露(SanjayKallapur,2008)。如IAS39就申明,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是正常商业目的驱动下的日常交易中普遍存在的价值。美国的SEC和FASB也明确表示,非正常交易的结果不能用来作为确定公允价值的依据。金融危机下的“大甩卖(fire-sale)”属于财务困窘或被迫清盘的销售,显然不属于正常交易之列。退一步说,就是公允价值的确要求公司以“跳楼价”披露,那也要比历史成本等其他替代计量要好得多。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和日本在20世纪90年代所经历的储蓄和贷款危机就是最好的例证。许多银行因为资产的市场价格低于他们的负债实际上已经破产,由于当时没有使用公允价值会计,这个经济真相就被当时的历史成本会计反映的会计数字所掩盖。这些事实上已经破产的银行继续运营,甚至变本加厉地进行风险更高的贷款。因为,对于一个事实上已经破产的银行来说,冒险贷款失败的损失是由银行的债权人和政府的存款保险机构承担,仅负有限责任的股东并没有再增加什么损失,而一旦冒险成功利益却由股东享有。危机的延迟使得最终的损失和所需的救助要比原本会有的金额要高的多,而日本的经济则在这之后经历了漫长的停滞,就是人们所说的“失去的10年(lostdecade)”。英格兰和威尔士注册会计师协会(ICAEW:TheInstituteofCharteredAccountantinEnglandandWales)(2009)就认为,公允价值会导致对现存问题的正确和真实的评估,以使这些问题得到快速和有效的解决。

还有人指责公允价值信息不透明,但真正不透明的恰恰是那些复杂的创新金融产品本身。单是次级住房抵押贷款的崩溃就已经重创金融市场,那些基于次贷的创新金融工具更是把这种影响超比例地放大了。比如担保债务(CDOs)在被金融机构分割、打包后,通过评级机构的不恰当的“吹捧”评级,再经柜台交易(overthecounter)销售给完全不了解实情的投资者。这些创新金融工具完全摆脱了市场监管,在这样一个放任自流的市场上,信息完全是不透明的,人们只能通过传言或小道消息进行判断和决策,金融工具的定价过程变得非常盲目和杂乱无章。实际上,正是信贷违约掉期这样的金融创新工具导致了美国国际集团(AIG)的轰然倒塌。所有这些创新金融工具的复杂操作使投资者无法鉴别其信用水平和风险,也无法将偿债义务追溯到原始的债务人。正是这种操作和信息上的不透明掩盖了金融工具的风险,阻碍了市场的有效运行。

美国证监会(SEC)在经过近三个月的紧张调查、研究之后,于2008年12月30日向国会提交了关于公允价值会计的调查报告,正式提出反对废止公允价值会计准则。研究报告对围绕公允价值会计准则争论的两方观点予以了归纳,指出许多观点认为公允价值会计准则导致了金融市场的不稳定,公允价值会计准则与金融机构资本充足要求的联动引起了一些金融机构的倒闭。而许多市场参与者则认为,公允价值会计准则加强了财务信息的透明性,特别是在经济下滑时期公允价值的信息更为重要,取消公允价值只会打击投资者的信心并带来更大的不稳定性。报告还通过大量经验数据和实证分析,认为公允价值计量只涉及到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中45%的资产项目和15%的负债项目,影响损益的资产项目小于25%。研究报告也同时指出,对同一金融机构,公允价值计量确实显著影响了报告收益。关于公允价值会计对2008年银行失败的影响,报告认为公允价值会计并未在2008年银行失败事件中扮演重要作用,银行的失败应当归之于上升的信贷损失、关于资产质量的担忧以及在某些情况下放款人和投资者信心丧失等因素。在公允价值会计对投资者所获得财务信息质量的影响方面,大多数投资者支持公允价值计量,认为其提供了最为透明的财务信息,有利于投资者的合理决策。

2008年10月13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迫于部分欧盟金融机构的压力,了对《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两项准则的修正案《金融资产重分类》,这被认为有助于缓解反对者认为的公允价值对金融机构财务状况的恶化和金融危机的加剧作用。但是,根据最新对欧盟上市金融企业2008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的分析表明,欧盟大多数上市金融企业并没有采用金融资产重分类修正案。另据报道,均富会计师事务所最近公布了针对银行和储蓄机构的339名首席执行官和其他高管人员的年度调查,调查结果显示,银行家们认为导致金融危机的三大原因分别是:宽松的贷款政策、提高住房拥有量的政治压力和对抵押贷款业松散的监管。选择这三个原因的银行家分别占到54%、46%和44%。只有15%的银行家认为公允价值会计是造成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

总之,公允价值反映了企业和市场的经济真相,能够比历史成本等其他替代计量属性提供更为相关的决策支持信息。在金融危机中,公允价值只是如实反映了市场波动或危机的真相,而没有引发危机或使危机加剧。

四、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改进

以上讨论对公允价值的肯定并不意味着它没有需要改进的地方。如本轮金融危机中有关公允价值的争论就启示我们,尤其是在市场剧烈波动、流动性匮乏等非常形势下如何对公允价值进行计量,需要制定更为详细和可操作的指南,引导企业合理、恰当地进行公允价值计量。实际上,IASB、FASB以及其他一些国家的准则制定机构已经开始着手进行有关改进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工作。SEC、FASB的联合研究报告就指出,需要改进减值要求、指导157号准则的应用(尤其在金融低迷时期)、负债公允价值计量的应用、改进相关披露要求等。并具体提出八项改进建议:第一,改进157号准则,但不是废止。第二,现行公允价值计量要求不应当废止。第三,虽然不建议废止公允价值会计准则,但需要采取措施改进现行公允价值会计准则的应用。第四,金融资产减值需要重新设计。第五,需要更清晰的指南以提高正确的判断。第六,会计准则需要继续满足投资者的需求。第七,采取新的正式措施,规范现行会计准则的实践。第八,进一步简化金融资产投资会计要求。IASB也已经颁布了有关金融工具重分类的修正案,并与由公共权力机构授权应对金融危机的金融稳定论坛(FSF:TheFinancialStabilityForum)密切合作(DavidTweedie,2008),和参与国际趋同的其他各国准则制定机构一起加速改进有关表外披露金融工具的准则,提高对非活跃市场下公允价值计量的指导,增强有关估价、估价方法和与估价相关的不确定性的披露的准则。

除上述改进外,作者还认为应将企业自创商誉的计量和披露提上日程。公允价值计量的“活跃市场公平交易假设”将具体计价项目的价值锁定在了市场平均预期上,同时也将企业价值划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计价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另一部分是企业超额获利能力(企业自创商誉)的价值(王志亮,2007)。历史成本会计下的利润是企业资本增值(企业超额获利)和资本保值(计价项目的公允价值减去历史成本后的余额)的混合物。公允价值在将企业的超额获利从计价项目中分离出来的同时,也把历史成本会计利润包含的保值那一部分还原到了计价项目(的公允价值)中。所以,当历史成本计量转向公允价值计量,进而财务报告的利润表观转向财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观的同时,应对企业自创商誉(Goodwill)进行会计计量并纳入财务报告。否则,公允价值会计下的资产负债表就不能反映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而且,如果对企业自创商誉进行公允价值计量并纳入资产负债表,也可防止在现行计价资产市价非正常超跌的情况下,企业股权资本比例过小,危及企业财务稳定性和企业持续经营情况的发生。本轮金融危机之所以对银行财务稳定性造成如此巨大的冲击,还在于公允价值会计对金融工具账面价值进行巨额减计的同时,没有将企业自创商誉纳入资产负债表。如果自创商誉作为企业计价资产纳入资产负债表,将有效缓解本轮金融危机中银行财务稳定性危机。所以,在今后的公允价值会计推行的过程中,应尽快对企业自创商誉的计量和披露项目进行研究并早日付诸会计实践。

五、结语

在历史成本计量和谨慎性原则下,企业通过预计负债和费用,低估资产和收益的会计政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风险。而公允价值会计对收益和费用进行对称性地会计处理,使得企业资产和负债完全暴露在市场风险之下,及时地提供了市场和价值波动的信息,有利于企业及时做出反应,进行科学的风险管理,从而在风雨飘摇的市场环境中维持财务的动态稳定性,提升企业生存能力和整体投资价值。本轮金融危机根源于金融创新,并在缺乏监管的市场环境下,因信贷条件和信用评级的过分放松导致信用风险而引发。公允价值反映了危机,而不是引发和加剧了危机。在经过了本轮世界性的金融危机洗礼之后,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必将在不断改进中稳步前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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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郭桂环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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