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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化学品的分类与标识范例(3篇)

栏目:报告范文

常用化学品的分类与标识范文篇1

1转基因食品标识规制的由来

转基因技术是人类有计划的在最基础的遗传物质层面改造生物,这一巨大的力量及其伴随的各种风险,使其自诞生之日就备受争议,转基因食品自然不能幸免。转基因食品是指以转基因生物直接作为食品,或者将转基因生物作为食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转基因食品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可以直接用来吃的转基因生物或者是包括了转基因生物的食品;第二类是将转基因生物加工而成的转基因食品,但在最后的食品中不再包含活的转基因生物体。第一类转基因食品中的转基因生物依然存活,危害生态系统的可能性仍然存在;第二类转基因食品中由于不再存有活的改性生物,通常只会影响人类健康,而不会危害环境。为防范转基因食品可能带来的上述风险、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维护不同食品提供商之间的公平竞争、尊重特定社会的文化和信仰,要求对转基因食品加注标识,从而使其有别于普通食品,成为很多国家的立法选择。必要的标识规制政策也被国际自由贸易法律体系所容许,并成为环境保护国际立法所极力追求的目标和要求。因而,从国外立法、国际立法两个层面对转基因食品标识规制制度进行比较探讨,对于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规制制度的完善可以提供有益参考。转基因食品标识规制政策可以有不同分类,比如强制标识和自愿标识、全部标识和部分标识。每一种分类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视为基于标识管制的范围、强度和程序的不同而形成的。完全采用一种标识政策的情形比较少见,比如美国被认为是采用自愿标识制度的典型,但这种自愿标识的自由并不具有绝对性,符合要求的产品也必须按规定加注标识。下面部分标识与全部标识为分类标准,以说明典型国家之间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差异。

2典型国家转基因食品标识规制之比较

(1)部分标识政策。即只要求对部分转基因食品加注标识。该政策又可分为三小类:第一,如果某一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实质等同则不要求加注标识,若其与传统食品实质不等同才要求加注标识。判断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是否实质等同的依据包括构成、营养作用、使用、过敏性等。采用这一标识政策的典型国家和地区有美国、加拿大。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认为,只有与食品的自身性质相关的信息才是实质性信息,转基因技术导致食品在功效、储存和管理条件等方面的改变,能够影响食品安全或品质等情况,即属于实质性信息,应当予以标识。依照美国《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的相关规定,除了其包装标注没有反映实质性的相关信息,才可能被认为具有误导性。这种部分标识政策在美国具有很大的自由度,因为其要求标识的字样为“来源于生物工程技术的”或“生物工程改造过的”等,这与直接标识为转基因食品,还是有很大不同。由于该政策认为转基因技术与杂交等传统的普通生物工程方式相比没有什么特别区别,因而对于与传统食品实质不等同的转基因食品标注为“来源于生物工程技术”或“生物工程改造过的”即可。第二,以食品中转基因成分所占的百分比为标准确定是否加注标识。各国根据各自情况,结合标识管理的其他制度,规定具体的成分标准和标识要求。第三,规定需要强制标识的转基因食品范围,不在强制标识范围的转基因食品则不要求加注标识。(2)全部标识政策。即不论转基因食品的种类和范围,所有转基因食品都要加注标识。这一政策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某一食品中转基因成分达到一定含量才被要求加注标识。例如欧盟1997年的《新食品管理条例(258/97)》要求在欧盟范围内所有的转基因产品只要转基因成分在产品中的比例达到1%才要求加注标识。2002年欧盟修改了上述标准,规定所有转基因植物衍生的食品和饲料均要加以标识,并且将转基因成分含量的最低标准降为0.9%,未超过上述标准的转基因产品才无需标识。第二,没有规定食品中转基因成分的比例,只要在最终产品中检测到有转基因成分都要求加注标识。采用这一方法的典型国家有捷克、巴西、马来西亚、沙特等。较之部分标识政策,全部标识政策体现了更广的规制范围和较高的规制强度。一些实行部分标识政策的国家,其标识政策甚至体现或接近于自由或自愿标识制度。此外,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制度需要与转基因食品其他相关管理制度互相衔接。依照欧盟相关立法,欧盟成员国要采取措施保证转基因食品在市场的各个阶段的可跟踪性、检测性,转基因食品生产商需要经申请审批其产品才能够上市,并要求确保转基因食品在被确认对健康存在危害的时候能够及时从市场上撤回。上述规定与标识规制规定相互配合,确保了欧盟市场上的转基因食品处于更为严格的法律控制之下。

3转基因食品标识规制的国际立法

相较于各国法律对于转基因食品标识规制具体安排,国际立法中直接与转基因食品标识规制相关的内容要少许多。不过,不同国家转基因食品管理方面的差异,包含转基因食品标识规制政策的不同选择,都有可能演化为国际(贸易)冲突,并成为国际法关照的对象。转基因食品国际规范间冲突的核心问题是贸易自由最大化与环保健康最大化的冲突,换言之,为了经济利益最大化肯定会强调贸易自由和减少干预,为了保障环境和人类安全则必须对贸易自由进行必要限制。由此,以环保健康为中心的转基因食品国际规范与以贸易自由为中心的转基因食品国际标准之间必然存在诸多冲突,这一冲突在标识制度上的表现非常典型。以贸易自由最大化为中心的WTO协议缺乏对于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有力规则或直接规则。按照WTO规定,产品能否等同的标准是最终产品的功效、用处和物理化学性质等方面,而不是生产加工过程或方法,只要没有科学研究证明转基因食品有危害,就应该将其和传统食品同等对待,也就不需要加注标识。然而,以《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卡塔赫那生物安全议定书》为代表的涉及转基因食品安全的国际规范则认为,转基因食品有别于传统食品,有必要予以专门规范,以预防其可能发生的、现有科学无法证明或预测的危害,这其中就包括采取标识措施。对于任何转基因生物的越境转移问题,上述国际立法对其标识规制提出了很高的标准,要求可能直接作为食品加工用的转基因生物附有单据,阐明其中可能包括转基因生物成分,并且无意将其引入社会环境,并要附上供提取资料的联系方式或者地点;对于有意引入进口缔约方环境的转基因生物应该附有单据,标明其为转基因生物,并详细说明其称号、个性,以及自身性质对于安全储存、运输和使用的任何要求。缔约国发出通知所需提供的资料应包括转基因生物的名称和标志,如果出口国有转基因生物的生物安全程度分类制度,应当列出其所属类别。

4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规制政策的完善

我国有关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主要有2015年4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2011年修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部门规章主要由农业部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台的《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以及原卫生部出台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已作废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学界对于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已有较多研讨,结合这些研究,特别是域外经验,有必要从以下方面完善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规制政策。(1)立法模式选择与管理体制的重构。现行转基因食品标识管理法律文件分布零散,一度存在着部门间规定不一致、管理体系不合理(比如承担主要监管职责的农业部并无足够执法力量对市场上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实行管理,质监部门主要是生产环节而非流通环节的监管)等缺陷,这些问题完全可以借助制定综合性的标识管理制度加以解决,从而形成职权相对统一集中、部门间职责分工合理、符合转基因食品标识规制要求的标识管理体制。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将此职能依法授权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但旧有立法清理、配套制度完善、相关部门配合的问题仍待继续解决。(2)立法层次提升。《食品安全法》第151条规定“转基因食品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法第153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因而,制定专门的、综合性的行政法规提升转基因食品标识规制的立法层次,显得很有必要。这既合乎《食品安全法》的相关立法精神,推动监管体制改革,也有助于增强立法的正当性,防止发生贸易争端时陷于不必要的被动。(3)具体规则的细化和完善。具体而言,重点细化完善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则:①扩大强制标识范围。转基因食品标识规制是转基因食品的安全尚未有科学定论的前提下所采取的必要举措。依此初衷,只要某一食品中含有转基因成分都应加以标识。目前国内强制标识的品种范围较小、目录更新迟缓,为了加强监管,应及时更新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的名录,添加将来一定时段内可能出现的转基因食品类别。②完善强制标识的起点标准和检测标准等标准体系。尽管各国对于食品中转基因成分的阀值并无统一规定,但我国若无比例规定或比例规定不合理,显然不利于国际竞争和市场监管。此外,与起点标准相配套的检测标准体系也需同步完善,形成既符合当前国情又尊重国际经验的转基因食品标准体系。③细化、明确强制标识内容和形式。在标识内容上,对于利用含有转基因生物加工制作而成的食品,且在销售过程中也检测不出转基因成分的食品,也应作出类似“本食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然而本食品中没有含有转基因成分”的提示说明。在标识形式上,应该采用能够让普通消费者也能一目了然的标识设计。④强化标识监管力度。目前,我国对于转基因食品标识采用以政府为主导的监管方式,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25条之规定,处罚金额已较高,但非政府力量的作用微乎其微。消费者协会、行业组织、环保组织、各类媒体特别是消费者自身,与市场接触更多,较之政府监管更具灵活性,可以鼓励支持他们通过公益诉讼、社会调解等方式参与监管,以强化标识监管力度。

参考文献

[1]毛新志.转基因食品生态安全的伦理探析[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

常用化学品的分类与标识范文

1课程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食品掺伪检验技术是高职院校食品营养与检测专业一门重要专业选修课,是应用物理、化学、仪器分析、微生物等课程的基本理论及各种科学技术,研究不同种类食品掺伪检验技术的一门课程,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实用性。课程内容主要介绍粮食、食用油脂、肉、禽、蛋、水产类、乳及乳制品、糖、蜜类、调味品、食用菌及农副产品干货等多个门类几十种食品产品质量最新标准和有关掺伪的简便易行的快速检测方法、鉴别检验新技术以及掺伪技术。在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备受关注的今天,作为食品营养与检测专业的学生,了解目前市场常规食品的掺假方式,掌握掺伪食品的检验方法,可为今后从事食品质量评价或食品安全监管打下坚实基础。

食品掺伪检验技术主要是要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让学生能对一些市场中常见的掺伪、掺假及掺杂等现象进行检验,首先要求学生能够掌握这些检验技术的实验原理,其次是要掌握其检验技术。通常,对这些实验原理和实验方法的讲解都是比较枯燥无味的。再加上过去在食品掺伪检验技术这门课程的教学过程中,通常采用“满堂灌”和“填鸭式”的教学方法,所以学生学习此门课程的积极性不高,普遍觉得理论课枯燥无味。因此,对食品掺伪检验技术这门课进行教学改革已势在必行。

理实一体化教学法即理论实践实训实现一体化的一种教学法,这种教学法打破了理论课、实验课与实训课的界限,将课程的理论与实践教学融为一体。理实一体化教学法的教学场所一般安排在实验室或实训地来完成某个教学任务,师生间通过边教、边学、边做,使理论与实践交替进行,没有固定的先理后实或先实后理,而是理中有实,实中有理。理实一体化教学法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并可极大地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1]。

本文针对食品掺伪检验技术这门课程的特点,采用理论一体化教学法对课程教学进行了改革,并在多年的食品掺伪检验技术课程教学中实施,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2课程教学改革的实施

2.1教学内容的构建

教学内容的构建是课程建设的重点和难点。在食品掺伪检验技术这门课程的教学中,以目前市场上常出现的食品掺伪现象为学习重点,结合食品专业职业岗位的任职要求和食品检验工等职业工种的考核标准要求,将教学内容划分为若干个教学项目,每个项目包含若干个子任务,实现“项目引领,任务驱动”。按照食品的常见分类方式,在教学团队反复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构建了由粮食、油脂、乳制品、肉制品、调味品及其他类掺伪、掺假及掺杂检验技术六大项目、32个任务构成的教学内容。

2.2教师的培养

教师是完成食品掺伪检验技术理实一体化教学工作的重要一环,因此必须重视教师队伍的培养。从现代高职院校对教师的要求来看,还是要着力培养双师型教师,不仅要求从事食品掺伪检验技术课程教学的教师要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功底,而且还应具备熟练的实践技能。此外,还要求教师在教学中要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为此,应通过专门制定食品掺伪检验技术专业教师培养计划,组织教师参加培训,每年必须安排一定时间到一线企业参加实践,了解和学习最新的食品掺伪检验技术。同时还可通过招聘有食品掺伪检验经验的技术人员作为培训教师,积极引进特殊技能人才到学校做实习指导老师,建立一支能胜任食品掺伪检验技术教学的“双师型”师资队伍[1-3]。

2.3教学场所的建设

要实现理论与实践的一体化,学院建成了1个食品掺伪检验技术一体化室,学生可以开展实验、实训,并进行技能考核等。一体化室配有多媒体教学设施,同时也具备学生做实验、参加实训及技能考核的条件,实现了“教、学、做、评”一体化教学条件。此外,还建立了校外实训基地,实现了资源共享、校企双赢的局面。

2.4学情的分析

食品掺伪检验技术这门课程的教学对象主要是高职院校的学生,食品掺伪检验技术课程组通过调查及座谈等方式明确了高职院校学生的主要特征:一是学生基础普遍较差,特别是有部分文科生也进入了食品营养与检测专业学习,其中就有部分学生连最基础的初高中化学知识都没有掌握,如在讲解采用铬酸钾定性快速检验法来检验牛乳中掺食盐的实验原理时,要应用到初中的化学知识,氯离子与硝酸根离子反应生成白色的氯化银沉淀这一最基本的常用知识时,就有部分学生不知道这一知识点;二是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不高;三是学生普遍缺乏自信心,独自能力不强;四是学生有浓厚的好奇心,对动手操作感兴趣。学生不喜欢“满堂灌”的填鸭式的教学方式,更喜欢“教、学、做”一体化,寓教于学,寓学于做,寓做于学。针对高职院校学生的特点,采用理实一体化对食品掺伪检验技术这门课程开展项目化教学是科学、合理的[4-6]。

2.5教学过程的设计

食品掺伪检验技术课程采用“项目引领,任务驱动”教中学,“学中做”的教学设计。在教学过程的设计上,要明确先开展哪一环节,后开展哪一环节,每一环节要开展多久,每一环节要达到的目标等,这些都要进行合理的安排设计,以达到教学目的。教学中避免由于实验操作过于繁琐而变为完全的实验课,也要避免教学尺度把握不足而变成理论教学课,同时应控制好教学时间。教学过程设计要保证高质量完成理论知识的讲解,同时又要高效率完成实验操作训练。

2.6评价体系的改革

考核具有导向与激励、检查与测评、诊断与反馈等功能,合理的考核体系有助于引导学生高效完成学习任务,同时教师可以通过考核了解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并对考核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改进,从而不断提升教学效果[2]。传统的高职课程考核一般在期末进行,更多关注理论知识的考核结果。传统课程考核体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理实一体化课程改革的实施。因此,有必要加强对课程考核的改革力度。

2.6.1建立全面的考核体系。改变过去传统的仅以期末成绩作为单一考核标准的考核方式,强化食品掺伪检验技术课程教学中的过程性考核,考核成绩由平时考核、过程性任务考核和期末考核3个部分构成,具体如表1所示。

平时考核主要考查学生出勤、课堂表现和作业完成情况,占成绩比重的30%,这部分主要考核的是学生的学习态度;过程性考核则主要是考核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运用、实践技能的操作熟练情况等;期末考核则采用闭卷的方式,考察学生对课程学习知识的掌握情况。

2.6.2建立细致的考核评价标准。以陈旧米、面的快速定性检验法的评分标准对考核评价标准的细致化加以说明。从表2可以看出,对食品掺伪检验技术课程的考核评价标准非常细致,考核标准包括5项,每一项又设置了小项,小项里又设置具体的考核点。此外,考核评分表里还对学生的职业素养与操作规范进行考核,这也是符合现代化教学目标和培养食品质量安全检测专业人才必需的一项素质要求。

2.6.3建立多样化的课程考核方式。理实一体化在食品掺伪检验技术这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必须根据考核目标要求进行改革,宜采用理论考核、实验技能考核等多样化的考核方式。

2.6.4建立主体多元化的考核形式。理实一体化课程改革还要求建立教师、学生、行业专家及企业代表等多元化的考核主体[3],使考核结果更加全面、合理,提高学生的团队合作意识,并使其综合职业能力得到发展。

3课程教学改革实践结果

经过3年的实践,高职食品营养与检测专业食品掺伪检验技术课程实行理实一体化改革后,学生的学习效果显著,不仅理论知识掌握得更加扎实了,操作技能也得到极大的提高。灵活多变的考核方式使学生能更多地展示自己的才华;让行业专家及企业代表参与到考核中来使考核内容更加全面、考核结果更加公平;学生的自评和互评,增强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理实一体化为食品掺伪检验技术这一实践性及应用型极强的专业教学工作积累了宝贵的教学教育。此外,理实一体化教学法在食品掺伪检验技术课程上的改革也让学生逐渐改变了学习方式,培养了他们的自主创新精神。理实一体化教学法是符合职业教育规律和特点的一种教学方式,值得进一步探索和研究。

4参考文献

[1]姜大源.职业教育教学思想的整体说[J].交通职业教育,2006(5):1-3.

[2]宋丽娜.高职院校能力本位的课程考核体系改革探索[J].河北旅游职业学院学报,2013(6):106-108.

[3]管金虹,龚佑红.职业能力导向的高职课程考核模式实践[J].新课程研究,2013(3):53-54.

[4]谢文明.校企合作机制下理实一体化教学模式探析[J].职业技术教育,2011(17):34-36.

常用化学品的分类与标识范文

[关键词]高职;物流管理;商品学;课程改革

1物流管理专业开设商品学课程的必要性

商品学作为一门物流管理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在很多高职院校物流管理专业中都有开设,物流管理专业之所以开设商品学这门课程,是因为商品学中研究的商品与物流管理中的“物”的内涵基本是一致的,范围也大致相同,通过商品学中对商品使用价值及其变化规律的研究,从而可以对物流过程中的“物”有更深的了解,在运输、仓储、包装、装卸搬运、配送、流通加工等物流环节中,针对具体的货物知识进行相应的管理活动,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商品学研究的结果是可以用于服务物流管理的,因此,商品学课程在物流管理专业中的开设十分必要。

2高职物流管理专业商品学课程教学现状

目前高职物流管理专业中的商品学课程,更多的还是沿用传统的《商品学》,即以自然科学为主,将社会科学、经济学融合起来的一门应用性学科,是研究商品价值与使用价值及变化规律的科学。但在教学过程中,很多教师发现商品学的教学目标、研究对象与教学内容,还是与物流管理的需求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很多高职院校的物流管理专业都在进行课程改革,力求把这门课程变得更有物流特色,能更好地服务于物流管理。

3高职物流管理专业商品学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3.1商品学的研究对象与物流管理的研究对象不完全一致

商品学研究的商品主要是指供他人使用,通过交换得到的劳动产品,研究的中心内容是商品质量以及与商品质量密切相关的问题。而物流管理中的“物”,不但包含了流通领域中的商品,还包括非流通领域的物品,如自有物品等。物流管理的研究对象应该是货物以及货物在整个物流环节和物流活动中各个方面因素的变化规律。

3.2教学目标与物流管理专业要求不符

目前多数高职院校商品学课程的教学目标定位模糊,仅仅通过教学,使学生掌握:商品质量、分类、检验、养护、商标等基本理论知识;常用商品的基本知识等。通过学习,培养学生介绍商品、鉴别商品、正确使用商品、保养维护商品的能力,以适应现代物流专业的人才培养需要。而物流管理专业需要通过本门课程的教学,达到上述目标以外,更强调基础知识对后续核心课程(如仓储)的服务性,还需要以具体的职业目标岗位(如仓管员、质检员)要求为基础,制定教学目标。

3.3教学内容系统性不强,没有围绕物流管理展开

目前商品学的教学内容系统性不强,很多内容注重营销领域而非物流领域,在商品质量、商品分类、商品包装等章节中,介绍的多是和营销相关知识而非物流领域的,而物流管理专业在学习这门课程时,除了需要以“物”为中心,研究物流活动中物品的本身性质以外,还需要重点研究这些物品在物流全过程中的质量变化规律,流通过程中的货物验收、包装要求,分类要求,养护环境标准和要求,货品的各种失效形式以及温湿度控制、防潮、防锈、防霉、防老化等养护技术的掌握,要突出在流通过程中对货物的保护。

3.4教学方法手段单一,实训内容针对性不强

在商品学教学过程中,教学方法主要以讲授为主,对教材依赖性强,课堂知识点多,学生往往处于被动的记忆式教学模式下,互动少,实践少,而作为高职院校最为看重的实训环节,商品学的实训内容针对性也与物流领域有一定的差别,如商品检验主要针对的是营销领域、商品包装主要针对的是销售领域,等等。

3.5商品学教材与物流管理要求契合度不够

目前大多数高职院校使用的商品学教材都是传统的商品学教材,而具有物流特色的商品学精品教材目前较少,教材内容的侧重点不同造成了很多高职院校在上商品学这门课程的时候知识体系和技能体系不明确,与物流管理契合度较低。

4高职物流管理专业商品学课程改革对策

4.1明确研究对象和教学目标

商品学作为一门专业基础课,开课的时间往往早于主要的专业核心课程,这时候学生对物流专业的认识往往还处于感性阶段。因此,商品学可以抓住这一时机,将商品学的教学目标与物流管理的培养目标结合起来,对教学过程中的教学对象和教学目标加以明确,是为了围绕物流活动中的“物”,而展开的与之相关的各种研究,让学生能通过这门课程,除了掌握相关的货物知识与技能,还能加深对物流管理专业的理性认识,从而为后续课程打下良好的基础,并且从职业岗位要求为出发点,制定教学目标,为今后的职业发展打下基础。

4.2重构教学内容,建立符合物流管理的商品学教学内容体系

第一,从课程服务于专业体系这个大原则出发,从传统的商品学、货物学、商品养护技术、各类商品的基础知识等知识体系中,各自抽出符合物流管理专业需要的知识内容,进行教学内容的重构。第二,还可以从专业服务地方经济的角度出发,对于今后自己的学生有可能从事的物流专业服务领域,找出更有针对性的商品种类,以之为基础,展开课程的教学内容重构。具体来说,可以将课程的教学内容分为以下两个部分:第一部分,物流货物的基础理论和操作知识,包括对物流货物的验收、货物的包装,货物的分类;第二部分,物流过程中货物质量的保持,即养护技术,在这个部分里,把物流领域中最常见的几大类货物与它们的养护知识结合起来,划分为若干个章节,对各种常见货物介绍之后,并有针对性地采用不同的养护措施。

4.3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增加实训操作内容

采用多种教学手段,理论教学以PPT为主,配合板书、视频、图片、网页等多媒体教学模式。配合学校现有实训设施设备,开展实训课程,以及进行企业现场教学。在教学方法上,也力求丰富,采用多种教学方法,注重与学生互动,开展讨论式教学,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结合上课内容,辅之以视频、图片、动画等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以提高学生对课程学习的兴趣。增加实训操作的内容,将理论点转化为技能点,例如各种常见货物的养护,在讲解时,将货物本身性质、货物储存条件、货物在储运过程中主要的失效形式等知识点,串联成一个技能点:货物养护方案的制订,变成一个实训项目,让学生通过这一个实训项目,更深刻地理解和掌握上述相关知识点。

4.4鼓励自编教材

加强兄弟院校的合作与交流,共同编制属于物流管理专业的商品学教材。教材要从物流管理专业的实际出发,以商品学的研究结果服务于物流管理为出发点,有针对性地挑选内容,案例和课后习题要符合物流管理专业的特点。

参考文献:

[1]周路.高职物流管理专业《商品学》课程改革对策[J].今日科苑,2009(23).

[2]付丽茹.高职物流管理专业商品学教学改革[J].商品储运与养护,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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