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华民族创造的独特、辉煌、灿烂的文化,为人类文明的发展进步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优秀传统文化凝聚了中华民族博大精深的精神成果,是构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元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对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和超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和发展的丰厚土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升华与创新,两者是密不可分、相互支撑的关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贯穿于中国人民的思想观念、风俗习惯、道德礼仪等各个方面,已经影响并将持续影响中华民族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价值理念,几乎都可以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直接或间接地找到其思想源泉。2014年5月4日,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体现了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升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作用。牢牢把握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意义。2014年10月15日,在主持文艺工作座谈会时进一步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命脉,是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是我们在世界文化激荡中站稳脚跟的坚实根基。中华传统美德是中华文化精髓,蕴含着丰富的思想道德资源。”2014年3月26日,教育部刚刚印发了关于《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同时也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精神,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长期性和规划性。2014年5月13日,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和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会议精神,扎实推进各项工作,河北省省委出台了《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施意见》。2014年11月19日,省委教育工委、省社会主义学院联合举办了“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训班”,省委教育工委书记、省教育厅厅长刘教民同志出席并作了重要讲话,就进一步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扎实推进高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工作,站在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战略高度,提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工作常态化机制建设,充分发挥网络阵地,结合大学校园文化建设,真正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大学校园落地生根。
二、加强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的重要性
高等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要一环,高等学校肩负着培养与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与接班人的重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阵地,具有特殊的地位。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也是未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他们能否确立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能否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共同理想将直接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关系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的关键所在。弘扬传统文化,这就要求我们大力构建和谐氛围学习先进的加强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用科学的理论、正确的思想教育当代中国大学生,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开展好传统文化的宣传活动,在国民文化教育中增加优秀传统文化方面的内容,用我国优秀传统文化陶冶人民情操,滋养我们的心灵。要深入实施中华文化传承工程,围绕反映中华民族历史,特别是近现代史、党史、国史,围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从传统文化中汲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营养,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对于永葆我们民族和国家前进的生机和活力,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
三、弘扬传统文化,培育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方法研究
(一)挖掘优秀传统文化与当下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契合点
面对当代社会思想道德层面剧烈变动产生的负面效应、价值多元化相互激荡带来的价值观念扭曲等现象,要使优秀传统文化负载现代价值,必须充分挖掘优秀传统文化与当代实际旳契合点。对优秀传统文化进行不断叙述和创新,以实现传统文化的现代性变革。要求我们在实践中,根据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确立文化主题,通过挖掘传统文化与实际情况的契合点,对传统文化进行符合时代要求的现代阐释,以更好的指导现实。
(二)深入开展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精神,教育部制定了相应的指导纲要,必须从小学低年级就开始重视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开展,将这一教育系统融入课程和教材体系中去,坚持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加大优秀传统文化和核心价值观在网络中的传播力度,充分利用新兴网络平台,通过微信、QQ等网络新媒体辅助传播优秀的中国传统文化。
(三)加强大学生社会实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在社会实践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人义核心价值观。“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大学生要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将书本知识化为己有、转为己用,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大学生可以主动利用实践活动投身社会,亲身实践,锻炼客观分析能力和思维辨识能力,不断探求核心价值观的深刻内涵。例如,可以通过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实践教学、青年志愿者服务、社会调查和社会公益等活动,学会适应、融入社会。同时,可以利用专长服务社会、回报社会,培养自身的社会责任感,进而切实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结语
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班级文化建设,应当明确由谁去引领的问题。传统意义上的高校班级文化建设主体单一、责任不明、缺乏互动,加之大学生相对成熟的价值观,班级文化建设的效果很难显现。我们应该用全新的视野去看待班级文化建设,把与之相关的因素都纳入班级文化建设的主体范围中。首先,应把学生作为班级文化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大学生均是成年人,这是高校教育中得到公认却常常被忽视的一个特点,高校班级文化建设的责任主体理所当然是学生,学生不仅参与文化建设的全过程,而且是文化建设的最直接受益者。其次,不同类型的教师应积极参与班级文化建设。强调学生主体责任的同时,要重新定位不同类型教师在班级文化建设中的作用。班主任、辅导员在高校老师中与学生的联系相对密切,掌握学生思想状况最为及时,应当是班级文化建设的直接指导者。专业课教师不能只教书,而不“育人”,在教授专业知识的同时,以身示范,向学生传递治学精神是班级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让班级文化承载着专业精神,影响学生今后的职业生涯。通俗地讲,医学院的教授不仅要教学生治病,更要教学生如何当好医生,商学院的教授不仅要教学生如何经商,更要教学生如何当好商人。院校领导、学术带头人等,虽不直接参与教学活动,但因为代表着一所学校的道德与专业的最高水准,同样对班级文化建设起着重要作用,尤其对学生是非观、大局观的形成起着决定性作用。再次,其他成员的辅助作用。学生在高校接触到的非教学人员对班级文化的影响往往被忽视,实际上这部分成员同样对班级文化的形成有着重要作用,他们与社会关系更为紧密,传递给学生的信息更能体现社会价值观走向。如入校军训时的教官、实习期间的主管领导、后勤服务人员等均视为班级文化建设的参与者。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班级文化建设的目标
文化的作用在于凝聚共识,形成共同的价值观[3],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班级文化建设要达到的目标正是如此,即形成三个层面的观念认同。一是国家民族观认同。这是班级文化建设最高层次的目标,对其他层次的观念认同具有统领作用。随着中国与世界的联系更为紧密,各种非传统的国家民族观念甚嚣尘上,使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认同受到全面冲击,不少学生对西方社会制度、民族文化顶礼膜拜,在物欲横流的时代缺乏免疫力,民族自豪感、自信心荡然无存,成西方文化的俘虏。这是中华民族走向复兴的最大心理障碍。班级文化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要让学生走出中国近代以来民族心理中根深蒂固的自卑阴影,形成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道路、理论的自信,形成对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高度认同。这是学生今后走上社会后自觉为国家社会作贡献的思想基础,也是中国教育当前承载的最重要政治任务。二是社会发展方向认同。对于即将步入社会的大学生而言,如何看待社会发展方向直接影响其融入社会、服务社会和享受社会成果的程度。中国共产党在总结新中国建设和改革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符合中国国情、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体现人类社会进化发展规律的社会发展理念,体现为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应该注意的是,必须向学生正确传达这些社会发展理念的内涵。因为这些理念经常被西方国家用来攻击中国的人权和社会状况,而我们所提出的社会发展理念与西方所提的这些理念有根本的不同。最大的、最根本的不同就在于我们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社会发展的领导者,这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并已写入宪法。因此,班级文化建设中必须强调党对社会发展方向的领导作用,让学生明白,这不是西方国家所宣扬的自由和平等、公正和法治,而是有法律规范和党的领导双重约束,如果没有这两种约束,社会发展就会无入歧途。如利比亚、乌克兰等国家部分政治野心家打着自由、平等的幌子,煽动民众从事反政府活动,造成国家分裂、社会动荡,文明出现倒退。三是个人成才认同。这是班级文化建设最直接的目标,也是大学生步入社会后如何成为一个有用的人的基本要求。中国自封建时代起,就已经形成了对个人成长方向的价值判断,《大学章句》正式提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君子之道,“修身”被视为最基本和最低层次的成才要求[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丰富了“修身”的内涵,提出“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追求。班级文化建设应该围绕这一目标,使学生形成价值认同,具体体现为刻苦学习专业知识,形成你追我赶的学习氛围;诚实守信,自觉遵守校纪校规;与人为善,互帮互助,培养融洽的同学关系。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班级文化建设的具体措施
(一)高校党委高度重视,建立全校性的工作机制
抓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实践工作是高校党委的重要工作职责,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班级文化建设要纳入各高校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的范畴整体设计、规划,这样才能保证班级文化建设得到足够的重视和保障。高校党政负责人牵头,组织思想素质过硬、教学经验丰富、熟悉学生工作的骨干教师骨干成立班级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对全校班级文化建设进行顶层设计,重点把握好班级文化建设的政治方向,组织第一个层面核心价值观的宣传、实践工作,突出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作用,引导学生树立远大理想,提升学生精神境界。将班级文化建设提升到学校高度,有利于协调各方不同院系之间的工作,有利于集中管理监督班级文化建设效果,确保班级文化建设不流于形式。学校团委和学生工作部门要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制定学校班级文化建设的具体方案,树立和推广班级文化建设典型,对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进行培训,对班级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上报,协助学校党委掌握全校工作进展情况。
(二)院系负主责,指导督促班级文化建设
院系是学校班级文化建设的具体执行者,承担将学校班级文化建设指导意见细化为带有各院系特点的具体方案的任务。院系负责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和学生工作负责人是本院系班级文化建设的负责人,在院系班子领导下组织院系班级文化建设。一是要结合本院系学生特点制定班级文化建设具体实施计划,根据所在院系学科状况、学生思想状况,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贯穿到四年的本科教育过程中,明确学生毕业时应达到的核心价值观标准,按学年合理确定阶段性班级文化建设目标,确保整体目标与阶段性任务有效衔接。二是要搞好班级文化建设的宣传发动工作。要长期坚持将班级文化建设作为院系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学生入学就对班级文化建设有感性认识,每学期要在院系学生大会上对班级文化建设情况进行通报,表彰先进,对年度班级文化建设进行部署。在每个年级树立一个班级文化建设的先进典型,引导其他班级向其靠拢。三是加强对班级文化建设的具体指导,善于与班主任、学生干部沟通,及时掌握各年级、各班级文化建设开展情况,对照学校班级文化建设的总要求提出具体工作意见,并督促落实,积极参加班级文化建设活动,在与学生的互动中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贯穿其中,达到润物细无声的效果。
(三)充分发挥好学生的主体作用,用好各类文化建设载体
[关键词]图书馆法权核心价值文化权利宣言知识产权图书馆法
[分类号]G250D920.0
目前,有关图书馆核心价值的描述有数十种之多,此处不一一例举,虽然能从中找到许多共识,但毕竟没有得到科学的界定,首先是对“图书馆核心价值”这一命题本身的界定不够明确,导致多重研究主体对多重研究对象的多元化立论,分歧自然也就不可避免了。正如戈曼(M.Gorman)在《数位时代的图书馆价值》演讲中所说:“最主要的困难在于价值这个概念难以驾驭,而且容易与其他有益及有德行的事情混淆,……价值就是信念,……有没有这样一组像这类的信念(或者说是一个价值体系)为所有人共享……如果我们可以明确陈述并定义出我们的价值,我们就能声明,作为一种事业我们相信什么?以及什么是所有图书馆工作的必要基础”。
因此,我们首先应就“图书馆核心价值”这一命题所指范围进行必要的界定,才谈得上建立共同的价值观。
1命题界定与概念辨析
从“图书馆核心价值”这一命题的词组结构来看,它并不是一个概念,而是数个概念的有机组合,从字词层面上可划分为两个以上概念,即“图书馆”和“核心价值”,而“核心价值”还可以划分为“核心”和“价值”两个概念。
该词组中,“图书馆”概念不仅可以单指具体图书馆的个别属性,也可以是“图书馆事业”、“图书馆行业”、“图书馆职业”、“图书馆界”等复指性概念。
其中,“核心”概念可以理解为“中心”、“主要”、“重要”、“基本”等意思;还可以理解为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的“独特”或“不可替代”的意思。以及相对于历史来说的“永恒”等意思。
而“价值”概念则可引申出更多解释,如果从经济视角看,“价值”是商品的社会属性,指商品中凝结的一般人类劳动,价值体现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生产关系;如果从社会视角看,“价值”的内涵更加丰富,不仅包括经济学中的价值和使用价值,而且还泛指一切对社会有效、有用、有益的原则、规定、措施、行为及其符合社会道德规范的主观和客观因素的社会存在价值。且“价值”概念本身还可以是“价值观”、“价值体系”等概念的省略语,使得“价值”概念延伸出许多层意思。
因此,看似简单的“图书馆核心价值”这一命题,由于不是一个概念,而是数个内涵丰富的概念的复杂组合,通常用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来下定义的做法不适合该项研究,即一般不能用判断来完成该词组的定义,而必须经过辩证逻辑推理才能论证这一命题。
2图书馆核心价值表述举要分析
2.1美国图书馆界的表述
美国图书馆协会(ALA)对图书馆核心价值的研究长达近十年,先后组成两个特别任务小组,其图书馆核心价值的确定主要是在第二特别任务小组的研究基础上得出的。该小组的研究方法是从ALA的有关文件中抽取与价值相关的观念、观点、关键词来作为图书馆的核心价值要素,由这些价值要素的组合来形成图书馆核心价值体系。ALA总结为:可获取性、协作、多样性、教育与终身学习、知识自由、保存资源、隐私权、专业能力、公共物品、服务、负有社会责任11个方面的核心价值。从这些价值要素来看,美国图书馆协会的图书馆核心价值显然指的是一个价值体系。就主观对这种客观价值体系的描述而言,亦未尝不可称之为一种价值观。这一做法的优点是简单明了,具有一定权威性。其概念间的联系性留给人以想象的空间,具有灵活和变通性。这种做法也被其他一些国家效仿,缺陷是由于未做具体阐释,在历史上和现实中缺乏来龙去脉的陈述,也缺乏严格的逻辑推导,要素间失却内在关系的论证,因此即便结论是正确的,也仍然是一个缺乏说服力的价值体系的表述。
2.2中国《图书馆服务宣言》的表述
《图书馆服务宣言》(以下简称“宣言”)是中国图书馆学会代表中国图书馆界发表的第一项宣言”,。其引言及七条内容来自于国内外有关重要文献,权威性无庸质疑,且《宣言》从酝酿、立项、起草、讨论、修改,直至形成和颁布的整个过程和程序都是无可挑剔的,应当说是比较成功的。或许可以认为它是一项图书馆核心价值研究的衍生成果,是代表中国图书馆向社会做出的庄严承诺。
但《宣言》本身并不能代替图书馆核心价值研究,学术理论问题不同于政策、法规、声明、宣言,学术问题重在说理,容纳百家之言,允许差异性的表达,不必强求统一,只顺从公认原则;而政策、法规、声明、宣言则是人们应遵守的共同准则、原则、立场、承诺等。学术问题尤其忌讳行政命令或投票表决式的运作方式,强求统一。因此,就这一点看,《宣言》显然不应妄言已形成了中国图书馆界的核心价值观,至于其是否系统地说明了图书馆的核心价值,还是应当允许“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为好,使之有个宽松的学术气氛。
图书馆核心价值研究,作为图书馆学的一项极富当代意义的基础研究,是一个长期的学术问题,可以产生多方面的理论和实践成果,《宣言》只是其成果之一;还可以对政策性、法规性文件的制定产生影响,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的研究。《宣言》通篇未提及知识产权问题,而这一问题恰恰是当代图书馆界陷入法律尴尬的核心问题,也是全球化、市场化、网络化环境下图书馆立法、图书馆宣言、图书馆核心价值研究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图书馆作为社会基本文化建制,必须与社会制度的发展和谐共存,除体现公民的基本文化权利外,还必须负有法律和社会责任,图书馆核心价值研究及表述显然有必要厘清图书馆与各种法律的关系、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而并不只是社会文化关系和信息权利问题。
3图书馆法权与图书馆核心价值历史演进的关系
3.1法权
《汉典》对“法权”的解释是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之权。
《百度百科》词条认为法权概念应从广义及狭义层面上理解。广义上的法权概念反映其主观应该性。而狭义的法权概念反映其实然客观性,即法权是通过法律确认与保护的权利。法律性是法权的最基本属性,也决定了法权的缺陷性。法权关系,根据马克思的研究,简言之,就是指由国家保护着的,以法律手段调整社会而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和社会关系。这种关系要求基于法律而产生,以人们在社会生产和其他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将“法权”界定为法律上的权利,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
关于“法权”的定义很多,以上列举的几种代表性观点,虽然也存在差异,但其共同点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3.2图书馆法权
根据法权的有关定义,可以认为:图书馆法权应是图书馆依法享有的权利、职责、义务及社会关系准则。
在我国,图书馆法权主要来自于宪法的宏观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是图书馆依法存在和发展的直接依据,也是图书馆法权存在的基础和立法依据。在中国虽然还没有一部图书馆法,但仍有各种行政法规表达了以宪法为基础的图书馆法权及社会定位。从这个意义上说,图书馆法权是现实存在的。
图书馆法权由于是依据法律而产生的权利、职责、义务和社会关系准则,其实就是社会制度及其发展对图书馆的法律定位。图书馆界主张的“图书馆权利”从广义法权概念上说,它反映了事业发展的主观应该性,但是否具有狭义法权概念所要求的实然客观性,则取决于现实立法实践。由于我国迄今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图书馆法》,图书馆法权的内容是什么?图书馆事业有哪些事项和职责需要得到法律确认与保护?对这些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和授权,也没有系统说明,这就使图书馆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即法理上广义的图书馆法权理念是客观存在的,狭义的法权内容却明显缺失。
图书馆法权应当通过《图书馆法》这个行业法来予以确认和保护,长期以来是图书馆界的共识。
3.3图书馆法权发展观
图书馆法权不仅是现实的、客观的,同时也是一个历史的和发展的法学范畴。在社会发展的各历史阶段都存在并对应着相应的图书馆法权,与图书馆核心价值的存在和发展如影随形。图书馆核心价值从历史上看,其演进实际上就是在特定的社会制度和法规调控下的图书馆对各类文献的收藏权、保存权、整理权、编辑权、所有权、管理权、限制权、传播权等一系列以文化权利为中心的价值延续与更迭。其中无不彰显着法制的观念和实践。
3.3.1古代图书馆法权自古以来的法制史中,很早就出现了文化法律和文化垄断现象。早期社会形态中就显示了奴隶制和封建统治者的文化特权。在欧洲主要体现为中世纪封建专制和教会的思想文化禁锢政策;在中国则表现为逐步发展出以王权和皇权为中心的文化专制,秦始皇的“焚书坑儒”和汉武帝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是上古时期封建文化法权理念的典型表现。中国封建社会两千多年的文化职官制度,是确保统治者对藏书楼四大藏书体系进行系统控制的制度保障。
从世界视角看,古代图书馆法权主要体现在对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的各类文献“藏”、“用”制度的调控上。归根结底是对文化权利和文献支配权的调控。图书馆在各国的起源是一种普遍的文化现象,是文字、文献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由统治者对政治、宗教、文化的垄断控制逐步演变为记录以政治、宗教、思想、制度、法律、科技、经济、文化、教育、文学、艺术和社会生活、百科知识为内容的文献集中管理与保存的社会基本文化建制(古代图书馆虽然已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尘封淹灭,但经其保存的各类文献犹存)。其传承人类文化遗产的精神价值是永恒的。
3.3.2近代图书馆法权近代国家图书馆的出现,如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将皇家图书馆和教会图书馆收归“国有”,完成了图书馆的国家所有权的变革,实际上是从法制上肯定了公民的文化权利,也奠定了国家财政支持图书馆事业的基础。19世纪中期,在英美先期出现的公共图书馆立法及一批公共图书馆,则完成了图书馆的大众化模式,以立法的方式彰显了公共图书馆精神,体现了公益性、共享性、开放性、免费服务、公款经营、平等获取等图书馆核心价值。
3.3.3现代图书馆法权194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的《公共图书馆宣言》极大地推动了世界各国图书馆的立法和修订。总的来看,图书馆法的历史演进反映了社会的进步。进入网络社会后,虽然社会形态并未发生质的变化,但无论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都共同面临网络经济、网络政治、网络信息带来的全球化、市场化、一体化进程。在新形势下,知识产权保护比以往任何一个历史阶段都更为重要,随着知识产权制度的日益完善,大多数国家的图书馆法及其法权表述都未能适应社会法律的调整,图书馆法权面临新的社会定位,这正说明图书馆法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图书馆核心价值也必将赋予新的时代内涵。
3《4当代图书馆法权体系
图书馆法权体系(关系)即一系列有关图书馆存在、发展、权限、职责、义务和社会关系准则的法律规定,是图书馆与一系列法律的关系,也就是图书馆法律环境。《图书馆法》应是图书馆法权的核心内容,但图书馆法权体系(法律环境)却决定了图书馆法权和图书馆立法内容。在图书馆与各种法律的关系中,最基本的依据是宪法,关系最为密切的是知识产权法。要为图书馆立法并确立当代图书馆法权,就必须弄清楚图书馆与各种法律的关系。
3.4.1图书馆与宪法的关系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和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抵触的法律无效。但是宪法也只能是规定立法原则,而不能代替普通法律立法。因此,应当有具体的《图书馆法》对图书馆法权予以明确确认和规定。《图书馆法》立法程序则应依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由具备立法资格的国家立法机构或行政主管行使立法权。
3.4.2图书馆与相关法的关系在各种法律中,知识产权法及其制度与图书馆关联最为密切。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问题是图书馆陷入法律尴尬的最为突出的问题,也是国际图书馆界面临的共同问题。
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著作权法、版权法及其延伸法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关法规更是与图书馆法权有着直接关系,既是图书馆法权的保护体系,更是图书馆法权的限制和约束体系。图书馆法权与知识产权法的矛盾,主要来自于私权法与公权法利益的均衡与对立,以及保护知识产权持有人利益与公众自由获取信息之间的矛盾。从目前各国立法实践来看,代表公共利益的图书馆,在现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中明显处于被挤压和边缘化的境地,立法失衡是显然的。
鉴于国际版权立法的严峻形势,国际图联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制定过程中,于1996年发表了《数字化环境下版权立场》,强调:“信息是所有人的,无论何种形式的信息均应被公共获取,版权不应当成为信息与思想获取的障碍。”为了真正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学术界普遍认为应该赋予公民信息自由权,为此应该制定信息公开和信息自由的法律与政策。国际图联虽然是国际图书馆界的合法代表,但由于其非官方身份和非立法机构。其多次呼吁的作用也仅限于公理的声明而己。
3.4.3图书馆法中确立的图书馆法权从当今图书
馆面临的法律环境看,图书馆运行空间遭到越来越多来自知识产权法的限定,图书馆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范围明显缩小了。无论过去有无图书馆法的国家,其图书馆都面临同样的处境。
原因就在于图书馆法只能陈述和确认特定历史阶段和范围的图书馆权限、职责、义务以及社会关系准则,而图书馆法权则是一个现实的、客观的、历史的、发展的法学范畴,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法律关系的变化而发展和变化。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制度的重新建立与完善,意味着图书馆法权关系面临新的规定、限制、义务、职责和社会关系准则。这就出现了图书馆法以往未规定和未遭遇的法律条件,未能陈述图书馆法权新的法律关系。
总之,图书馆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的基本建制,从古至今都是被社会发展的制度加以定位和调控的,图书馆法权体系(法律环境)决定图书馆法权,也决定图书馆立法具体内容。要达到新的立法平衡,不仅要靠国家立法机构的总体调控,而且还取决于国际立法环境,这也是在“版权平衡”理论中,人们试图从信息法法理学视角来调控有关立法的原则,信息法的发展趋势是覆盖包括知识产权法在内的所有与信息相关的法律。目前,以知识产权法这种私权法来限制公有权的图书馆法的做法,显然有失公允。
由于图书馆不具备立法权,图书馆界与各界的法律关系必须由国家立法机构予以界定,其立法难点是与知识产权法的兼容问题以及新形势下对图书馆法权的确认。除(宪法》提供的指导原则外,在我国主要根据《立法法》的要求对图书馆立法程序、立法权限、立法范围、法律解释、运用规则、立法监督等方面的规定,进行条例化陈述以明宗旨。无论人们对图书馆核心价值在主观认识上有多大差异,一经立法,图书馆核心价值的实质内容将得到法律的客观认定和确立。或者说,图书馆的社会定位经法律条款的陈述和保障,其权利、职责、义务及社会关系准则将客观地体现其在社会中的核心价值。据全国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宣布,《公共图书馆法》2008年3月已被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委员会立法规划中的第二类项目(即“研究起草,条件成熟时安排审议的项目”),这是阐述我国图书馆法权的一次极好机会。
4图书馆核心价值是文化权利框架内的综合价值体系
4.1图书馆核心价值的辩证现
其实“图书馆核心价值”是一种文化权利的阐释已见诸刊物,只是还需要有力的论证。当然文化权利这一术语可能稍嫌宽泛,图书馆法权则是文化权利的下位概念,是文化权利的一种,能更客观地表述图书馆的社会定位与图书馆自身的内部规定性。
经上述图书馆法权的论证及图书核心价值的历史演进分析,我们已能初步看到,图书馆核心价值实际上是由图书馆的内部规定性和外部规定性(外部联系性)构成的。图书馆内部规律和定性决定了图书馆的基本功能、基本职能和基本价值:图书馆是搜集、收藏、存贮、保存、管理、传递各类文献的社会文化基本建制,具有传承和保护人类文化遗产,记录人类历史档案框架,提供百科全书式服务这些不随社会制度的改变而改变的永恒价值,而图书馆的外部规定性即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则决定了图书馆在社会发展各阶段的法权,以适时调整图书馆适应社会制度、环境的变迁,动态地调控图书馆的延伸价值职能,使图书馆产生大小不同的社会作用和社会价值。可见图书馆核心价值是由图书馆内部规律性和外部联系性决定的,图书馆核心价值必然包含图书馆的永恒价值,同时又反映图书馆与时俱进的延伸价值,是变与不变的统一、稳定与发展的统一、内部规律与外界联系性的统一,其焦点便是历史的、现实的、客观的、发展的图书馆法权。
为进一步展示图书馆法权理念在具体图书馆中的应用,便于把握图书馆核心价值的系统动态特征,可通过建立图书馆核心价值体系系统模型进行具体分析。
4.2建模
建模本身表明了图书馆核心价值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基本观点。根据特殊性包含了普遍性,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的哲学原理和辩证法,我们可以透过这个模型来发现图书馆核心价值的一般规律。在该模型中,通常无形的内容如权利、价值、使用价值、知识产权、图书馆法权、读者权利等被显性化,便于人们通过这些无形价值去认清图书馆核心价值,如图1所示:
4.3模型的系统分析与综合阐释
“图书馆核心价值体系系统模型”共分为三个基本部分,即输入、处理、输出三个基本环节,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图书馆内部运作规律中信息、知识的编码过程以及价值向使用价值的转换过程;同时也可以看到图书馆作为信息和知识“处理”的中心环节与外界“输入”和“输出”环节的法律、权利关系,图书馆核心价值以及图书馆职业核心能力是通过图书馆法权的保障才能体现出社会价值最大化并充分履行其社会职能的。试分析阐释如下:
从模型的整体来看,图书馆核心价值是一个系统的、分层的综合价值体系,不仅是图书馆内部诸要素主观、客观能力的综合表现,同时也是图书馆内部价值体系与外部联系性的综合反映。因而相对于其他社会各界来就,图书馆的基本社会价值、基本功能、基本职责、基本任务、基本作用、基本义务、基本社会关系和基本权限都可概括为图书馆的核心价值。这实际上是对狭义和广义图书馆核心价值的系统说明,即图书馆永恒价值与延伸价值的综合概括。从这个意义上说,图书馆核心价值体系既是区别其他社会各界的内在价值规律,也是图书馆行业在外部联系性中所扮演的社会角色所体现的价值特征。图书馆的社会定位无论从性质、权利、义务、职能和社会关系准则上权衡,归根到底还是一种法权,这种文化权利从古至今一直是发展的、演变的、被社会制度调控的,唯其积累、保存、利用、传承知识和人类文化遗产的价值是永恒的。
具体来看,模型表达了图书馆是由图书馆法权体系、信息资源体系、综合价值体系、知识资本循环体系四个互相联系的体系构成的有机组合,可从中分别抽取出不同的核心价值要素。
4.3.1图书馆法权体系即一系列有关图书馆的存在、发展、权限、职责、义务和社会关系准则的法律规定,是图书馆与一系列法律的关系,通俗地说就是图书馆的法律环境。《图书馆法》应是图书馆法权的核心内容,但图书馆外部法律环境(包括国际知识产权法、国家宪法、国家信息政策和法规)的变迁却决定了图书馆法权和图书馆立法内容,是图书馆社会定位的法律依据,由此可决定图书馆的信息使用权、传播权和读者权利。从中可提取与法律相关的价值要素,诸如:公共物品(公益性)、公共权利、渎者权利、民主、社会责任、公平存取信息等核心价值。
4.3.2信息资源体系信息资源体系或知识体系是图书馆资源的集成。主要包括:传统文献资源、数字资源、情报资源、人力资源、财力资源、设备资源、技术资源、无形资源、知识创新资源、发展规划资源等。这些资源是通过图书馆制度体系、标准化体系、图书馆分类
编目采访体系,经图书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资源管理、知识管理而建立、维护、运作的,凝结了馆员群体的智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反映了图书馆最基本的社会职能。如:保存和传承人类文化遗产,提供百科全书式服务,记录社会文明进程,提供社会教育资源和终身学习场所等职能。由此可提炼出保存与记录、教育及终身学习、服务大众、馆员的专业性、多元性、维护知识自由等核心价值要素。
4.3.3综合价值体系图书馆是一个综合价值体系,是图书馆最基本的文化价值观。从经济角度看,图书馆价值体系是一个非营利的以社会效益为主的价值体系,图书馆资源总价值包括有形价值和无形价值两大类。网络环境下,无形价值的增长速度远快于有形价值的增长速度。设备资源等有形资产的投入与数字资源、文献资源等无形价值的关联日益密切,且人力资源、技术资源和软件开发中呈现无形价值迅猛增长态势,在知识编码和再编码中投入的创造性劳动价值提高。这种综合价值体系是社会信息资源总价值在图书馆资源总价值中的必然反映。这种综合价值在图书馆通常以社会无形资产公有权的形式出现,通过无形价值资源共享、无偿服务的方式,向用户和读者提供使用权的无偿转让,以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和目的。由此可提取资源共享、无偿服务、社会效益最大化等核心的价值。
4.3.4知识资本循环体系图书馆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资源可再生利用的知识资本循环体系,是一个开放性的知识资本运营机构,这主要表现在其动态的知识管理和与读者互动的知识活动中:
持续增长的有机体。图书馆在信息资源配置中,是在不减少存量配置的基础上进行增量配置的,是有计划地持续增长的知识体系。
资源是可持续利用的。图书馆资源可循环利用,在其知识转移机制中可持续向更多的读者提供存量资源而基本不丢失资源的原有价值。
图书馆资源再生价值的循环。图书馆人力资源的劳动价值和知识创新价值凝聚在对已编码知识资产的再编码过程中,这种增值的知识价值在知识资本循环中周期性地再生和积累,并持续地转移到用户的使用价值上。
图书馆信息“中介”与社会角色的循环转换。图书馆角色的相对性和信息“中介”功能具有重要社会存在价值。图书馆相对于各类专有权信息源是信息的买方和“消费者”,而相对于用户来说则是信息的无偿“提供者”,这种为读者埋单的社会“中介”功能,使之扮演了双重社会角色,对平衡信息源“专有权”利益和“公有权”公共利益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和社会存在价值。据此,可提取出信息公开、知识转移、权利平衡、知识创新、公共权利等核心价值要素。
以上四个体系中可提取出以下核心价值概念:①公共物品(公益性);②公共权利;③稳私权;④民主性;⑤公平存取信息;⑥社会责任;⑦保存;⑧记录社会;⑨教育及终身学习;⑩馆员的专业性;(11)多元性;⑩维护知识自由;⑩资源共享;⑩无偿服务;⑩社会效益最大化;⑩知识转移;⑩权利平衡;⑩知识创新。
5结论
综合全文观点,按中国的表达方式所下的结论,图书馆核心价值可表述为:
图书馆是人类社会文化、科技、历史知识的传承者、传播者、保护者和记录者,是依法建设和发展的国家基础文化设施。图书馆作为社会公共财产和公益事业,在搜集、整理、存储、传递信息和知识资源中负有法律和社会责任,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文化权利,是知识产权的维护者,在专有权与公有权利益平衡中起着重要的信息中介和社会作用。图书馆以秉承开放性的资源共享、无偿服务为基本原则,向公众提供教育、娱乐和终身学习的场所、设备和资源;保障读者隐私权、公平存取信息权、维护知识自由;实行民主的、多元的、人人平等的服务。通过馆员群体专业化的知识创新活动和业务工作,持续完成知识转移和信息传播任务,以实现图书馆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的,履行图书馆社会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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