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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照明设计规范范例(12篇)

栏目:报告范文

市政道路照明设计规范范文1篇1

关键词:农村地区;路灯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F291文献标识码:A

路灯的建设运行维护,关系着城市和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利益。农村地区路灯由于长期无人过问,更无规范的管理体制,已经暴露出不少矛盾和问题,国内的不少供电部门对此开展过不少的调研和研究。如《关于乡镇小街路灯费用出处的调研与思考》针对盐城市乡镇路灯电费缺口问题,提出有关的解决措施建议;《规范中小城镇电力城市公用附加费收支运营机制促进城市照明良性发展》从附加费的收支运营机制和路灯发展与附加费的关系等方面做了细致的分析,并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探讨性地提出解决的途径和办法。

一、全市城市及农村路灯管理现状

城市路灯管理方面,以台州市为例,目前除个别县(市、区)的城市路灯管理模式为“政府建管合一”模式――由县城市建设规划局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外,其他均为“政府建设,委托供电部门运行维护”或者“政府委托供电部门建管合一”模式。并且,除临海市和仙居县实现了收支两条线,即供电企业将代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全额上缴地方财政,由地方财政安排专项预算资金用以拨付路灯电费和建设运行费用,其他县市均为自收自支。根据物价有关文件,目前城市路灯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即电度电价低压0.946元/度,高压0.908元/度的标准。近几年随着城市规模扩张,截止2012年底,全市的城市路灯装接容量已超过3万千伏安,路灯电费不断增长,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收不抵支严重。

农村路灯管理方面,目前农村路灯主要是由乡镇和村集体自行筹资、自行建设、自行管理。集体经济困难的村,由于筹措不到资金,无力投资村级路灯建设。当地供电部门负责维护农村路灯计量表计之前线路,计量表计以下线路及设施由所在村自行运行维护。根据物价文件,农村公用变压器(原农村综合变压器)以下的路灯设施用电,属居民生活用电,执行不满1千伏合表用户居民电价,即电度电价0.558元/度的标准。

二、农村路灯管理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城市和农村路灯电费支出模式存在双轨制。

据统计,台州全市每年从农村地区用电中收取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占到全部附加费的将近一半左右,2010年、2011年、2012年分别达到42.81%、45.91%、45.31%,但收取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绝大部分用于城市路灯管理,农村路灯基本上由当地乡镇(街道)、村(居)向电力部门申请单独立表,电费由当地乡镇(街道)、村(居)支付,农村路灯电费享受不到任何的经费支持,客观上形成了农村补贴城市的局面。甚至在一些村集体经济基础较为薄弱的村,因为电费负担太重,平时不得不拉掉路灯电源,这些村庄到了晚上就漆黑一片,乡村路灯不能真正发挥作用,成为摆设。

随着新农村及城镇化建设的进一步推进,广大群众要求将农村道路路灯亮化纳入全县(市、区)盘子总体考虑的呼声很高,每年都有人大与政协的议案与提案,反映城乡居民均缴纳了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但政策享受不相同的问题。如温州市政协九届四次会议上提出过《关于规范农村公用路灯管理体制的建议》,湖州市六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过《关于解决农村路灯用电的议案》等。

而且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城郊结合乡村,毗邻城市,有可能出现内外道路付费主体不同、享受政策不平衡的局面,容易引起新的社会矛盾。有的困难村无力每月支付路灯电费,要求供电部门违反上级规定,由按月抄表改为按年抄表,年底一次性结算电费。在个别乡镇甚至已经出现拒付农村路灯电费的现象。

2、城市和农村路灯管理存在双轨制。

相对于城市路灯由政府建管合一或政府委托供电部门建管合一的情况来说,农村路灯因为缺乏专业管理,相对比较混乱,同时存在比较大的安全隐患。一是农村路灯建设没有统一标准,工艺质量参差不齐,给管理或维护带来困难,尤其增加了报修、投诉数量。二是农村路灯建设无设计图纸,施工队伍无资质,路灯简易、线径小、投资低,质量无人把关,存在着很多安全隐患。三是农村路灯线路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不到位,安全监管不到位。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一,情况各不相同,当地的农村路灯维护有好有坏。经济基础好的村会聘请专职电工,路灯维护相对规范,而经济基础差的村没有聘请专职电工的,故障时采用临时雇佣一些社会电工搞突击维修的方式,路灯管理会比较混乱。

3、农村路灯处理不善,极易引发供电部门各类风险。

一是农村路灯由村集体出资安装,路灯线路是表后线路,属村集体资产,维护、管理理应是村(居)委,而村(居)委一般没有专人管理,导致目前时常要求当地供电部门无偿进行维护,极易造成村民对供电部门的不理解甚至投诉。二是部分当地供电部门事实上在替地方政府维护管理路灯,而双方并未签订任何代维护协议,供电部门承担了全部的安全风险责任;同时没有任何手续却在管理村集体投资建设的路灯设施,承担了全部的法律风险责任。

三、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1、统筹考虑,将农村路灯与城市路灯统一纳入政府公共事业考虑范畴。

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农民从中受益,对党和政府的关怀溢于言表;但农村路灯建设未纳入其中,却显美中不足。农村是广大村民的居住地方,各方面的条件不如城市。在目前党和政府关注“三农问题”的大环境下,农村居民比城市居民更需要得到政府的照顾,财政的支持。而综上所述的“农村补贴城市”的局面极易引起社会的不和谐。

农村路灯不宜与城市路灯实行双轨制,特别在目前城乡一体化的趋势不可避免的大环境下,农村路灯建设、管理、维护资金与城市路灯建设、管理、维护资金一样应有统一的政策,且应该考虑普遍服务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标准。

农村路灯建设应根据农村低压电网建设的标准进行统一设计、建设。建设资金及路灯电费由政府部门从相关的经费中支出。同时,农村路灯的运行维护,建议由政府统一招聘专业人员进行管理或委托供电部门进行有偿服务。

2、建立“收支两条线,政府建管合一”模式。

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公用路灯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并负责运行维护和交付电费,也可以委托供电企业代为有偿设计、施工和维护管理。

同时“收支两条线,政府建管合一”模式是《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建设部104号令)确立的城市路灯管理基本要求,是城市路灯规范化管理的方向和最终目标。

地方政府应尽快协调农村路灯管理各部门管理,明确责任,协同配合。供电部门主要负责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准确、足额代收,专户存储,专账核算,及时上缴。财政部门主要负责附加费资金管理、专户储存核算、统筹拨付,附加费够交电费时,由财政部门拨款集中支付,不足时由财政协调解决。路灯维护机构负责城市路灯的日常维护、管理,负责提出城市照明规划以及路灯工程建设、路灯改造计划和实施,确保完好率和开灯率,负责照明用电的核对、管理,节约能源。城建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合理核定路灯维护机构的人员和公用经费,负责路灯规划以及路灯、夜景工程建设、路灯改造计划的审批和资金落实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等资金管理的审计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只有真正的实现了“收支两条线,政府建管合一”,明确了有关各部门的权、责、利,才能避免出现路灯运维费用缺口越来越大,路灯管理效率低下的局面。

3、尽快解决政策性原因导致的路灯维护费用赤字问题。

一是建议统一城乡路灯电价。目前按照电价文件,农村路灯、居民小区内路灯和城市道路路灯实行不同的电价标准,农村路灯和小区内路灯执行居民生活合表电价而城市道路路灯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类别为非工业用电)电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就出现了城郊结合部相邻街道和小区内外路灯执行电价不一致的现象,容易引起用户的误解和不满。建议对所有路灯全部统一规定执行较便宜的居民生活合表电价。

二是解决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标准不合理问题。2000年前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是按工商业用电和居民用电每千瓦时0.01元征收。2000年后按全部用电量(农业生产除外)每千瓦时0.005元征收。调整后虽然征收范围扩大,但征收标准反而有所降低,而且目前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已经将近十年未增加。建议争取政策支持,提高城市公共事业附加费的提取标准,增加资金来源,同时通过节支和增收办法,统筹解决城乡路灯用电的资金来源,从根本上扭转路灯经费收不抵支的局面。

4、加强路灯的精细化管理。

如引入市政管理“数字城管”模式,聘请社会机构对农村路灯开展定期巡查,保证路灯的亮灯率;供电部门定期开展路灯的用电检查,打击各类窃取路灯电量电费行为;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加强预算和审计管理,促使路灯维护机构真正将资金用到实处;增加技术含量,积极推广和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改良路灯供电设备,挖掘节能潜力,在开源的同时努力做到节流。

参考文献:

[1]张世建.关于乡镇小街路灯费用出处的调研与思考.农村电工,2004,07

市政道路照明设计规范范文1篇2

【关键词】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1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前期准备

1.1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携带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填写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用。

1.2制定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和特点、投资形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信誉及质量保证能力、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勘察成果报告、合同,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文件而制定,并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情况及时做出调整。监督计划的编制,以事前控制为主,以监督各质量责任主体的行为为重点,来保证工程实体质量。以样板引路的工作方法,推动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2市政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

2.1有关文件的核查

对施工前的监督管理,主要是有关文件审查的监督。根据建设单位办理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有关资料:1)规划许可证;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3)施工、临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5)经批准的道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于工程开工前对建设单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的资质核查

2.2.1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有明确规定:a.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类别和等级及所规定的适用业务范围与拟建工程的类型、规模、地点、行业特性及要求的勘察、设计任务是否相符,资质证书所规定的有效期是否已过期,其资质年检结论是否合格;b.检查勘察、设计单位的营业执照,重点是有效期和年检情况;

2.2.2施工单位的资质核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加强管理,保障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工程质量,制订了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承包单位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且不得超范围经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承包单位的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相应的考核,资质升降及审查规定。

2.2.3监理单位的资质核查。a.检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类别和等级及所规定的适用业务范围与拟建工程的类型、规模、地点、行业特性及要求是否相符。b.对参与该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其注册证书有效性,专业是否与该工程相配套。

2.2.4核查检测单位的资质。如:核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格认可证书》和《计量认可合格证书、资质证书》是否有效,其年检结论是否合格等。

3市政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

3.1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3.1.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工程发包给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具备相应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

3.1.2根据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特点,配备相应质量管理人员,依据国家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并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3.1.3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相关的设计图纸、文件、水源、电源等原始资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齐全。

3.1.4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供应的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等的采购应进行招标。

3.1.5工程竣工验收。收到竣工报告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定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图纸、相应技术资料、合同等相关文件组织竣工验收。

3.1.6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2对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3.2.1设计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标准和其他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按照设计合同的要求进行设计。

3.2.2设计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相应的设计业务。

3.2.3设计单位应对本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的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标准和合同的规定,建立设计技术负责人审查制度,并由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复核后签字,加盖单位印章。

3.2.4认真接受政府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审核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

3.3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3.3.1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定的设计图纸及文件,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实施工程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3.3.2监理单位应审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准备情况。

3.3.3监理单位不得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推荐或指定市政工程材料、构件或者产品、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擅自接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津贴、礼金和可能导致判断不公的报酬。

3.4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3.4.1承担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3.4.2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定的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图纸文件及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发现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设计有差错时,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3.4.3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施工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抓好职工培训,确保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4.4依照合同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市政工程材料、构件和产品、设备,其性能应当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

3.4.5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3.4.6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质量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施工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3.4.7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竣工报告、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工程各功能性试验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设施操作维护管理手册和施工质量保修书等竣工资料。

4市政工程实体的质量监督检查

检查的内容有:完成这个项目制定的技术措施、操作工艺、配备的技术文件及其执行情况;工程实体质量符合规范的程度;有关工程质量记录文件的完整情况,包括数据有效、及时、真实、完整等。

参考文献:

[1]张锡艳;孟繁荣;城市道路的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J].城市道桥与防洪2002年04期

[2]苗畅慧;黄小慧;工程监理制度与公路建设质量[J].辽宁交通科技2002年05期

市政道路照明设计规范范文篇3

2010年(第六届)中国道路照明论坛在东莞市召开。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冷晓明在论坛上透露,东莞市大力推广LED路灯,预计5年内将新增6万盏LED路灯。冷晓明表示,东莞市目前已经形成了一条完整的LED产业链,成为科技部“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工程试点城市、广东省“千里十万大功率LED路灯”示范工程实施城市,目前已经在石龙、石排等8个镇街应用推广了2万盏LED路灯,计划到2015年累计完成8万盏。

南昌:十万盏景观灯熄灯一小时

继依托在省电力大厦上的世界最高温度计、“南昌之星”摩天轮、滕王阁等标志性建筑将熄灯一小时后,南昌市城管委也积极响应地球一小时活动,城管委所管的全市景观灯以及楼体上的亮化灯在3月27日晚熄灯一小时,以实际行动宣传低碳环保。南昌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城管委主任胡焘称,南昌是全国发展低碳经济试点的唯一省会城市。近年来,南昌市抓住建设三个“示范城市”(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工程示范城市、“十城千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城市)的政策机遇,积极策应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部署,以半导体照明、光伏、服务外包三大产业为重点推进低碳经济发展,大大促进了发展方式的转变,低碳经济在全市工业中的比重已占30%。

天津:改造万盏路灯将于10月完成

从电力公司路灯处获悉,作为奋战300天市容环境综合整治重点工作之一,路灯设施提升改造工作全面展开。据悉,此次改造工程将在10月份完成,涉及百余条(段)道路、万余盏路灯,路灯将全部采用节能环保型灯具。此次提升改造首批道路路灯工程已经确定,涉及13条道路部分路段近20千米的624个路灯。这13条道路包括:和平区的赤峰道、气象台路,河西区的珠江道、微山道,南开区的园荫道、苑中路,河东区的富民路、中山门一号路、中心西道、中心南道,河北区的王串场五号路、润园路,红桥区的丁字沽三号路。改造主要是更换灯杆、灯具、灯线等相关设施。(来源:新华网)

深圳:LED道路照明产品标准

3月23日消息,从深圳市LED产业标准联盟获悉,市发改委、市科工贸信委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联合《深圳市LED道路照明产品技术规范和能效指南(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该《规范》的提出,为保证我市推广高效节能LED道路照明试点示范工程乃至全国的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示范工程的顺利实施,引导我市LED道路照明应用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一个切实可行、科学全面的指导依据。该《规范》不仅在LED道路照明产品的技术性能要求、安全要求等方面对LED道路照明产品提出了明确要求。(来源:深圳特区报)

上海:南湖新区加速夜景亮化工程

近期,南湖新区管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重点区域的夜景亮化工程即将启动,沿街建筑和设施都要按要求进行亮化,主要河道水体和道路、桥梁、广场、公共用地也要亮化,户外广告、标志、店招等应采用霓虹灯、泛光灯、电子显示屏、灯箱等形式进行装饰。城市夜景照明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实行节能、绿色照明等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光污染,提高景观灯设施的科技含量和文化品位。

(来源:嘉兴在线)

成都IIC:半导体照明试点城市开启成都LED热潮

近日,在成都的IIC,为成都观众奉上的是在深圳广受追捧的LED主题,来自全国高科技企业发展LED专业委员会的主任郑浩闻发表了“连接地球,新光源”的主题演讲,并与热情的听众们进行互动,高质量问答环节持续了40分钟,观众们的提问涉及到了产业的环境,包括LED发光效率、光谱范围、政府政策、产业环境、协会牵头的知识产权库等。观众的热情也有大环境的影响,去年4月成都获批成为国家“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工程试点城市,将投入逾6000万元,启动“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试点示范工程,引入新技术促进城市节能减排,照亮成都的街道、地铁1号线。

杭州:50亿元低碳基金建中国首个低碳城市

不久前,杭州市发改委能源和环境资源处处长徐东敏结束了对千岛湖、临安、建德、桐庐等地为期4天的调研。他说,范围涉及杭州市各个县市、一些重点项目,主要是为编制“杭州市十二五低碳城市发展规划”做准备,预计6月份完成,有望成为全国首个低碳城市规划。据权威人士透露,杭州市正在酝酿成立“建设低碳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杭州市委书记黄坤明拟任组长,市长蔡奇任第一副组长。此外,杭州市已成立一个资金规模高达50亿元的低碳基金;市财政还将成立“低碳城市专项基金”,支持引导低碳产业发展。

(来源:经济观察报)

成都:评出包括LED路灯在内的115个自主创新产品

近期,成都市科技局等四部门日前组织专家,评定了成都本土企业生产的115种产品为2009年度成都市自主创新产品,包括“LED路灯(SLL06)”“LCD触摸显示器(安全防护型CCD触摸显示器)”等较高科技含量的产品。获得认定的产品将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在市政府采购、重大工程采购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扬州:市委书记王燕文建议全力推进LED照明的应用

全国人大代表、扬州市委书记王燕文6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江苏代表团的审议会上发言时表示,总理在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大对战略性新型产业投入和政策支持,要扩大新兴产业产品市场应用。今年她向全国人大建议,大力度推进新型环保节能产业LED照明的应用。结合扬州的实际情况,王燕文介绍说,近年来,扬州市大力推进新型产业转变,根据2008年制定的《扬州市千亿元级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规划》的规划,到2010年,扬州全市太阳能光伏产业年销售收入达300亿元,占全市工业经济总量6%。到2012年,扬州全市太阳能光伏产业年销售收入达1000亿元,占全市工业经济总量10%,成为国内重要的太阳能光伏制造基地。

郑州:科技项目经费投入超亿元重点支持22类项目

3月11日,郑州市科技局公布了2010年度科技计划,计划项目拟支持经费超过1亿元,重点支持22类项目。此次推出的计划共涉及四个方面,共22类项目。主要包括:现代装备与制造关键技术及产业化、大功率LED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等重大科技专项7项;耐火材料产业、现代中药产业、智能仪器仪表产业等产业技术创新联盟3项;科技自主创新工程、“十城万盏”创新示范工程、“十城千辆”创新示范工程等重大科技工程6项;科技攻关计划、创新主体培育计划、创新人才培育计划、产学研结合及成果转化计划、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计划等6项计划。

(来源:河南工人日报)

哈尔滨:30万盏节能LED灯打造冰城新“光景”

随着“十城万盏”工程的推进,今年哈尔滨市将推广应用各类型的LED照明灯具30万盏,预计年节约用电3000万度,哈尔滨正步入“LED”照明的光景时代。据介绍,日前,耐受零下40℃严寒的LED路灯、景观灯具、汽车照明灯具已实现了规模化产能。据相关统计,随着LED照明灯具的推广,哈尔滨市平均年节能可达到3000万度,每年可减少传统光源报废对松花江近百万立方水源的污染。同时,大规模LED照明应用将为哈尔滨市半导体照明产业实现集群发展带来机遇,LED灯具成本有望以每年40%的趋势下降,预计在两年内,LED新灯具将步入寻常百姓家。

(来源:中国能源信息网)

市政道路照明设计规范范文篇4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居住小区、城市道路(含桥梁、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下同)、地铁车站、城市铁路车站和主要旅游景区、景点等建设工程,必须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具体实施计划,由市规划委员会根据本市社会发展需要制定。

本规定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人和儿童等弱势人群的安全通行和使用便利,在前款规定建设工程中配套建设的服务设施。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负有领导和监督责任。

规划、建设、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养护和使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进行无障碍设施的工程设计,必须遵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五条凡依照本规定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对不按规定进行无障碍设施设计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不按规定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开工前的审查,对不按规定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件。

第八条对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养护,按照城市道路与交通标志和信号设施养护的分工,分别由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其他建筑中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的养护,由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授权经营管理者负责。

无障碍设施的养护责任者应当按照规定对无障碍设施进行养护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爱护无障碍设施。严禁损害、侵占无障碍设施,严禁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同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必须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并且设置警示标志和信号设施。

第十条对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城市道路和主要旅游景区、景点,没有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授权经营管理者应当制定建设计划,逐步实施。

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存在缺陷影响正常使用的,所有权人或者授权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改建。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有权对本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实施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可以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有关管理部门接到情况反映后,必须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市或者区、县残疾人联合会。

(一)对新、改、扩建的建设工程不按规定进行规划设计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对不按规定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二)对侵占、挪用公共建筑、居住小区中的无障碍设施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三)对损坏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由市政管理部门处理;损坏交通标志和信号设施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四)对擅自侵占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或者虽经批准临时占用但没有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信号设施的,由市政管理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市政道路照明设计规范范文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道路综合管理水平,依法规范占用城市道路设置亭房行为,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市容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市占道亭房进行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及目标

本通知所称占道亭房,是指占用中心城区城市主、次干道上的人行道及巷道设置的用于经营性活动的临时设施、各类执法岗亭及环保公厕等。

(一)工作原则。

城市道路占道亭房的设置应坚持统一规划、符合城市市容市貌、规范设置的原则。按照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规定,占道亭房在设计和建造时要体现首府的民族特色,并加强日常管理,保持亭房卫生,整洁干净,使亭房成为城市的靓丽风景。

(二)工作目标。

根据《**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五城同创”总体目标和要求,坚持优化人居环境、还路于民的原则,按照“**市58条主次干道占道亭房规划”的内容,对现有的亭房进行综合整治,通过治理,切实提高我市占道亭房监管水平,促进城市长效管理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城区占道亭房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市城区占道亭房综合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部署、指导占道亭房综合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市容局,办公室主任由赵双科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占道亭房综合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并承办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工作任务及步骤

(一)工作任务。

对符合规划的亭房予以保留,加强管理;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报亭,向次干道、巷道、商场(市场)、社区进行分流,对部分非书报亭房、破旧亭房、无业主纯属占道经营杂货的亭房予以取缔。

(二)工作步骤。

首先对城市主干道上的亭房重新进行规划;其次对已经审批设置的其他亭房向次干道、巷道、住宅小区分流或取缔;严格控制数量,对不符合城市规划及设置标准的予以取缔。

四、整治标准

(一)占道亭房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质量标准。邮政报刊亭设置标准:长3.5米、宽2.5米、高2.5米;**晚报亭设置标准:长3.82米、宽1.82米、高2.3米。其他经批准设置的亭房,根据场地实际情况,选择以上一种标准进行设置。

(二)不得设置占道经营性亭房的范围:

1.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30米范围内;

2.主次干道交叉路口20米范围内及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出口20米范围内;

3.公交站点及两侧各20米范围内路段;

4.残疾人专用道、盲道;

5.人行道宽度小于4米的路段;

6.城市道路快车道;

7.城市各类地下管线出入口、各类井盖;

8.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占道亭房的区域。

五、工作职责及要求

(一)各区负责本辖区占道亭房的日常监管、卫生保洁等工作。

(二)市市政市容局对各区初审后符合条件的亭房给予审核,按照城市占道亭房规划、设置标准及各项条件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如审核同意由各区审批。市市政市容局要加强对已经批准的占道亭房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各区、市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对不按规划、设置标准、设置效果、擅自变更占道亭房用途、转租或转让以及擅自设置的占道亭房依法予以查处。对虽经批准,但违规设置及违规经营的占道亭房,给予批评、取缔;对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占道亭房,立即予以取缔。

(四)市规划局、市执法局、市公安局、**晚报社、市邮政局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道路占道亭房的管理工作。市公安局、市执法局对设置的交警岗亭、治安联防岗亭、行政执法岗亭应定期维护保养。

(五)由市市政市容局负责牵头会同各区及相关单位和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占道亭房整治工作,待整治完毕后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对规范设置的占道亭房进行日常管理。市创建办负责按照《**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对各区占道亭房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将占道亭房的日常检查情况纳入城市长效管理工作的考核内容。

六、依法加强对占道亭房的后续管理

(一)城市道路是社会公共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上随意设置各类占道亭房。城市占道亭房的设置,由亭房经营单位向所在辖区提出申请,由各区初审后报市市政市容局依法审核。

(二)各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收到占道亭房设置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占道亭房设置规划和城市市容标准的,上报市市政市容局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设置占道亭房应当按照批准登记的地点、期限、规格、设计图、效果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四)所有在我市经营的书报亭房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各区批准后方可经营,经营期限为1年。**晚报、邮政报刊亭应按其亭房总数30%的比例,用于安置下岗、特困等弱势群体,由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安置事宜。

(五)经审批设置的占道亭房,应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设置;逾期未完成设置又无正当理由的,原批准手续作废。

(六)已经审批且尚在批准期限内的占道亭房,因城市建设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规定书面通知占道亭房设置单位限期拆除,对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七)占道亭房外立面、屋顶出现锈蚀、损毁、变形、污浊等情况的,设置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恢复完好。

(八)申请设置占道亭房的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不含个体工商户)标明经营范围;

3.占道亭房设计图、彩色效果图。

(九)已经审批设置的其他占道亭房(**晚报、邮政报刊亭、各类执法岗亭除外),设置期满后不再批准设置;凡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各类亭房,由所在辖区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十)所有经审批设置的占道亭房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证照齐全,亮证经营;

2.按规定的地点、范围、经营项目规范经营,并办理相关证照,不得擅自改变亭房用途及超范围、超面积经营;

3.禁止在占道亭房外立面附加广告,张贴宣传画;

4.禁止转租、转让;

5.保证经营地点及周边卫生整洁,自备垃圾容器及消防器材、实行垃圾袋装,并按照规定缴纳垃圾处置及保洁费用;确保用电、用火等安全;

6.不得损坏道路、上下水、绿化等公用设施;

7.占道亭房使用者有义务承担亭房周边5米范围内清扫冰雪、市容保洁、绿化管护等工作;

市政道路照明设计规范范文篇6

不时提高市政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和公用事业服务水平,为适应乡村化发展需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紧紧围绕“拓展乡村发展空间、打造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宜业宜居环境”总体要求,1.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牢掌握经济发展转型升级、乡村建设跨越提升、社会事业全面突破的阶段性特征,依照“补齐欠账、适度超前,满足需求、支撑发展”目标,着眼于增强乡村承载能力和服务功能,不时深化市政公用行业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全面推动市政公用事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创新发展和跨越发展。

加大政府投入力度,2.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公益优先的原则。完善市政基础设施,提高公用事业保证水平;坚持适应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着力解决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的单薄环节,不时增强市政公用事业支撑发展的能力;坚持分类指导、适度竞争的原则,区分不同行业特点,推进行业特许经营,强化政府监管,形成规范有序、监管有力的发展格局;坚持依法规范、政策支持的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业规范规范,建立健全与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政策扶持体系,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可持续发展。

推进老城区改造升级,3.发展目标。加快乡村新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精心实施乡村建设和综合整治重点推进项目,十二五”末期,主城区范围内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市政公用事业公共服务满足公众需求,并实现适度超前发展。强化道路、排水防洪和污水处置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设施承载能力和运行水平,推动乡村综合服务功能明显提升;加快供水、供热、供气设施建设,提高公共产品的供给能力,确保公用事业保证水平显著增强;建立富有活力的企业经营机制、有序竞争的市场运作机制和规范完善的政府监管机制,打造服务品牌,提升服务质量,全面提高服务的规范化、规范化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二、主要任务

高标准完成主次干道新建改建,4.提升市政道路承载能力。围绕优化乡村路网结构和改善路面质量。推进支路、街巷等乡村交通微循环系统建设,使乡村快速路和主、次、支路比例更加合理,全面提升市政道路的通行能力。强化市政道路的周期性维护,及时进行拓宽改造,完善配套管网设施,确保路面质量明显改善。重点加强东部新区、西部新城和滨河新区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棚户区改造、片区改造及乡村综合体建设,加快周边道路建设改造,打通断头路、瓶颈路,增强路网可达性。

提高运行管理水平为目标,5.提高乡村道路亮化水平。以实现主城区主要道路路灯全覆盖。重点实施主次干道路灯建设整治、设施平安系统改造、东西部维修基地建设和路灯节能改造四大工程。十二五”期间实现绕城高速以内主要道路路灯全覆盖;积极推广使用路灯节能新技术、新材料,分期分批实施LED路灯改造,全力推进单灯节能控制系统,完善路灯分级分时分段节能控制措施;提高路灯设施维护管理水平,确保路灯设施完好。

加快乡村排水工程建设步伐。市区南部建设拦洪塘坝、截洪沟等工程,6.完善乡村排水防洪体系。依照“南部缓蓄、中部分洪、北部疏泄”思路。疏导洪水进入防洪河道,加强对水库、塘坝的维护力度,增强缓蓄功能。加快分洪设施建设,完成腊山分洪工程,缓解小清河防洪压力,进一步减轻洪水对市区的冲击危害。加快小清河综合整治及小李家滞洪区工程建设,确保有效发挥洪水外排功能。全面实施城区22条支流河道截污整治及排水改造,提升河道防洪排水能力,打造河道景观。加快实施排水设施普查,结合市政道路建设及片区开发、棚户区改造,有计划地推进实施雨污分流,逐步实现主城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推行建设项目审批防洪排水影响评价,加强乡村排水许可管理。十二五”末期,排水防洪体系更趋完备,综合防汛能力明显增强,河道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消除河道劣Ⅴ类水质,污水处置能力达95%以上。

合理调度使用客水、地表水和地下水,7.确保乡村供水平安。加强供水调度管理。确保乡村供水平安。积极推进供水保证能力提升和水质、水压改善工作,启动长孝水源地调水工程,加快东部供水水厂及配套管网设施建设,实施供水管网升级、低压片区、分水岭水厂和二次供水设施等改造,建立健全应急供水保证体系。按期完成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示范工程建设,确保鹊华、玉清水厂出厂水水质达到直饮水标准。全面完成一户一表计量改造,推进乡村节约用水和再生水利用。十二五”末期,实现供水设施布局合理,水质全面提高,居民用水条件明显改善,主城区供水普及率达到100%

加快热源基础设施建设,8.增强乡村集中供热保证。依照供热专项规划。对一批既有热源厂实施增容改造,逐步淘汰、关停热效率低、污染严重的小型热电联产机组和锅炉,不时提高乡村集中供热普及率,满足乡村发展和群众生活需求。实施管网优化改造,加大城区内汽改水供热管网改造力度,提高管网输配能力;强化供热设施节能减排改造,提高以清洁能源为燃料的供热设施的比例,改善能源结构,实现清洁排放;加强行业监管,建立集中供热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完善考核措施,形成适度竞争和有序补充的供热企业发展格局。推行供热热源、管网、换热站一体化管理,十二五”期间完成社会自管供热站整合收并;坚持政府引导、供热单位为实施主体的原则,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促进建筑节能。

十二五”期间完成危旧管网改造,9.提高乡村燃气平安供给水平。编制乡村燃气专项规划。迁建东郊液化石油气厂,完成瓶组站并网工作。规划建设液化天然气贮藏调峰基地,提高应急保证能力。进一步优化调整用气结构,十二五”末期,市区燃气气化率达到98%以上,管道天然气气化率达到75%以上。明确界定城区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燃气平安管理职责,形成市、区、街道及社区燃气平安管理网络。理顺燃气平安执法体制,建立打击违法违规建设燃气设施、经营燃气和其他危害燃气平安行为的日常执法机制,切实保证燃气平安。

制订完善近期和中远期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平安规划。围绕提高供水、供气、供热和路灯、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平安运行、预警监测能力,10.确保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运行平安。立足防大灾、抗大灾要求。强化政府对市政公用企业平安运行及服务质量的监管,促进行业节能降耗,完善现有乡村防汛指挥调度系统和路灯照明监控系统的基础上,十二五”期间,加快建设数字市政系统,全面提升市政公用系统信息化管理水平。强化对市政公用设施特别是地下管网的运行管理,破解地下管网设施平安运行管理难等问题,加强调度指挥,增强乡村平安保证能力。着眼应对极端事件,修订完善市政公用全行业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危机应对处置能力。

完善监管手段和措施,11.强化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监管。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监管法规和规章。形成科学合理的监控监管机制,依法维护市民权益,保证乡村运行平安。积极稳妥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注重引进战略投资者,降低市政公用行业准入门槛,完善供水、供热、供气和污水处置行业的特许经营授权。加强平安运行监管,建立平安工作规范规范,强化平安教育培训和专业抢险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建立平安体系评估评价机制。加强服务质量监管,完善服务投诉处置、意见征集、公众咨询、听证会、重要信息公开等制度,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用户监督作用。定期开展市政公用行业服务市民满意度调查,完善以公众满意为导向的绩效考评机制,引导各行业企业与服务单位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继续推进服务质量提升。

三、保证措施

建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12.建立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分管领导负责,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与的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市政公用事业建设管理情况,协调研究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区政府也要建立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协调机制,加强对属地范围内供水、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规划、建设及安全运行的组织协调,提高公用事业供给保证水平和平安风险防范能力。

科学制定乡村市政公用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市政公用专业规划,13.强化政策法规保证。根据乡村总体发展规划。增强行业发展调控力。完善市政公用事业法律法规体系,加快修订《市乡村自来水管理方法》市乡村节约用水管理方法》制定乡村照明行业管理方法和排水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加强城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实现市政公用管线及弱电管线建设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制定市政公用设施设备建设、运营和移交管理方法,保证乡村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向市政公用事业的投入。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用地,14.拓宽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投融资渠道。完善政府投入机制。由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并按规定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加大市政设施维护投入,力争5年达到国家规定的市政设施养护投入规范。片区开发、道路新建须与供水、供气、供热等管网同步设计实施,土建费用由投资主体承当;因道路改、扩建涉及供水、供气、供热等管网改造的土建费用列入道路工程本钱,管材费用由权属企业承当。新开发片区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由各建设主体负责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按顺序同步移交市政公用企业运营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新开发片区鼓励建设共同管沟,依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有偿使用。因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性支出、政府规定的指令性支出及政策性亏损,经财政审查核实后,根据财力情况逐步纳入财政补贴范围。市政公用企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力影响造成的大额应急支出,可按顺序申请乡村应急保证资金支持,确保及时处置和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维护乡村公共平安和社会公众利益。

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入市政公用事业。充分利用国家和省环保、技改等专项支持资金,拓宽投融资渠道。积极争取国内外金融机构低息、中长期贷款。加强对市政、供水、燃气、供热等行业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支持市政公用企业利用优良资产上市融资,通过BOT建设-经营-转让)BT建设-转让)建设模式以及发行债券、联营、特许经营等形式,积极吸引社会资金逐步增加对城市供水、集中供热、燃气等重大基础设施新建和改造项目的投入,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平稳较快发展。

市政道路照明设计规范范文篇7

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2005〕49号)、《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重要意义

农村公路是我市公路网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公益性基础设施。近年来,我市紧紧抓住中央、省和市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有利时机,大力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相对滞后,存在着管理养护责任落实不到位、养护资金投入不足、管理养护机制缺乏活力等问题,直接影响了农村公路正常使用和群众出行安全,制约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因此,建立和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制,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正常化、规范化,已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有效地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二、明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目标

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落实市镇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建立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渠道,建立符合我市实际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制,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政府考核目标,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保证农村公路路况完好、路产完整,路权得到有效保护,培育竞争有序、保障有力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全面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三、明确农村公路养护范围及工作内容

(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二)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内容。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分为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

养护工程主要有:大中修工程、改建工程、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等。

日常养护主要有:沥青(砼)路面病害处治,路面保洁,路肩、边坡培修,桥梁加固及定期检测,沿线设施维护,绿化修剪,涵洞疏通,道路抢修,路政管理,突发事故应急处理等。

四、建立管理养护机制,明确职责分工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保障投入、确保畅通”的原则,建立“机构精干、权责明确、运转协调、监管有力”的管护组织体系,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机制,逐步实现管养分离、市场化运作。

(一)建立农村公路养护分级管理机制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组织全市农村公路大中修以及县道的小修和日常养护工作。

各镇政府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的小修及日常养护工作,受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县道的小修和日常养护一并管理。

(二)落实管理养护机构及工作职责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承担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和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负责建设和养护资金管理使用;负责县乡路交通量和病害调查,建立农村公路数据库,统计上报农村公路养护情况;编制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养护建议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考核各镇政府农村公路建设和日常养护工作;组织受灾农村公路的抢修;依法实施路政管理,维护路产路权;负责处理县道的安全责任事故。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派驻各镇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助各镇政府做好乡道、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

各镇政府镇村建设服务中心加挂“农村公路养护站”牌子,至少安排3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执行上级农村公路有关规定;负责编制年度建设和养护计划以及管理养护数据的统计上报;管理养护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完成年度养护目标;协助交通部门做好路政管理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负责处理乡道、村道的安全责任事故。

村民委员会协助镇政府做好本村村道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广大群众要积极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三)落实管理养护资金筹措机制

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措机制。市镇两级政府应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逐年加大投入,逐步满足农村公路日常养护需要。

1.养护工程资金。我市年度养护工程项目计划编制规模原则上与上级切块补助资金相当;市政府安排计划规模大于切块补助资金的,县道由市财政配套,乡道、村道由各镇政府按不低于30%的比例配套。

2.小修及日常养护资金。按照上一年度养护成本和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中的实际里程,核算年度养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县乡道小修及日常养护资金由市财政统筹;村道的养护资金由各镇政府筹集,通过村庄的村道,其村内部分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遵循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下,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政府奖补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养护资金。

在确保落实市镇两级财政投入的同时,各镇政府及市财政、交通等部门要积极探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筹集的新路子,广开筹资渠道,多方筹集资金,不断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标准和水平。鼓励利用冠名权、绿化经营权、广告经营权、路边资源开发经营权等方式筹措社会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鼓励企业、单位和个人捐助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五、强化工作措施,规范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一)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管理制度建设。市交通部门、各镇政府要针对我市农村公路现状和养护工作特点,依据《省农村公路条例》和《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管理行为,切实加强对小修和日常养护工作的监管,逐步实现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二)加强计划管理。农村公路年度管理养护计划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依据农村公路数据库中县、乡、村道的技术状况,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各镇政府编制,经市政府研究,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加强日常保养和养护工程管理。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优势,加强对日常养护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确保满足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工作需求;各镇政府要全面落实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和安全管理责任目标,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公路养护技术规范,逐步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日常养护作业单位或承包人,实行合同管理。养护工程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加强进度、质量和安全的全过程监控,保障安全生产,确保工程质量。养护工程项目完工后,要同步完善公路沿线安全设施和安全标志。

(四)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市农村公路管理部门承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各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与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积极配合,加强对农村公路法律法规的宣传,建立健全路政巡查制度,依法查处占用、跨越、挖掘农村公路和超限超载车辆运输等违法行为,确保农村公路及附属设施正常使用,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市政道路照明设计规范范文篇8

关键词:城市道路设计;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U41文献标识码:A

引言

伴随我国经济现代化建设的日益发展与深入,我国的市政道路建设在近些年取得了飞速的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极大的提高了我国城市居民的工作以及生活出行,为全面发展城市现代化建设奠定了重要的基础,本文通过对城市市政道路设计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设计改进方法,以期更好的推进我国的市政道路建设,为全面提高城市交通水平作出重要的努力。

一、城市道路设计的特点

1、系统性

城市道路工程的建设从规划到业主、从设计到施工等等,需要涉及许多部门,而且在不同阶段还需要不同部门之间的配合,这些部门之间就像一台机器上的零件,必须保证每一个零件的稳定运行,一旦其中一个零件发生故障都将会严重影响整体设备的正常运转。城市道路项目前期从规划到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各部门共同参与如规划、业主、设计部门;而后期从设计招标到竣工验收,则又需要业主、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的共同参与。综上可以看出,只有加强多方的配合与协作,才能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2、复杂性

城市道路设计需要运用到多个专业的知识,而这多个专业之间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彼此之间相互联系,在项目负责的统一协调下,保证施工方案到施工设计工作的顺利完成。城市道路设计中主要涵盖的专业包括了道路、交通、桥梁、排水等。在道路设计过程中,不同专业之间所担当的责任也有区别,尤其是在设计的不同阶段,所涉及到的专业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如道路专业主要负责路线的走向;交通专业则主要负责标线、信号控制等。

3、设计人员的主观性

城市道路从方案的确定再到实际施工,在这个过程中排在最前面的一个环节总是设计工作,而其他工作也都以设计为中心,通过图纸的会审和研究,对设计方案提出修改意见,最终由设计人员选择最佳设计方案。通过专业的业务知识和对施工地点实际情况的考察,设计人员的主观性充分体现了设计人员在城市道路建设项目中的作用与职责。只有科学合理的设计方案,才能为各部门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可能。

二、城市道路设计的常见问题

1、道路规划不科学

城市道路规划与交通安全存在直接的关系,城市道路规划应全面考虑各影响因素,如:人口、城市交通量等等,为道路规划提供科学的依据。我国非机动车的数量非常多,再加上机动车日益上涨的交通量,道路规划必须具备科学的依据。实际城市道路规划严重缺乏科学性,不能满足路面交通的需求,同时由于道路规划不科学而引发的交通事故非常多,而降低了道路规划的效益性。

2、道路设计缺乏实用性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发展,使得城市道路设计工作越来越多。但是,道路设计中也伴有一些问题的出现,尤其是道路设计缺乏实用性,非常容易造成道路交通的堵塞。例如,在道路交叉口的设计中由于没有按照实际情况设计,设计缺乏实用性,严重影响了城市道路的交通能力,而引起交叉通堵塞。造成这类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在道路设计中,缺乏对道路交叉口的车道线、红线等设计,城市道路设计有着一定的规范标准,而有很多道路设计的车道线和红线却与道路设计规范不符,尤其是道路交叉口的设计,导致城市交叉口的车辆通行受到一定的限制,也会造成对其他路段甚至整个城市的交通能力的下降。另外,道路设计缺乏实用性一旦出现阻塞现象,再加上过往行人,使得城市交叉口的服务水平也大打折扣,道路设计的不合理缺乏实用性,也会导致城市道路网的整体运行效率偏低。

3、交叉口设计不合理

交叉口是城市道路规划的一项重点,部分城市道路规划中的交叉口设计不合理,干扰道路周围的环境。例如:某城市规划道路交叉口时,未考虑周边的生态环境,破坏了道路所处的生态系统,更重要的是浪费物资,该城市交叉口的周期内,铺路与挖坑同时进行,缺乏合理的规划,促使路面出现多处损伤,最终该道路交叉口施工超出方案规定的日期,引发延期风险。

三、城市道路设计常见问题的处置对策

1、做好城市道路平面设计

平面设计也是城市道路设计中的一个比较重要的环节,更是易于被设计人员实际工作中所忽视,诸如设计的城市道路为弯曲形状等常见情况时,道路转弯半径的确定,一般是在设计时根据道路红线或道路原来线路形状进行确定。转弯半径由此确定具有相对流畅的线性,但认真对比设计规范,可发现设计规范中针对道路平曲线都具有十分详细的要求。所以,城市道路在平面设计时,应严格遵照设计规范与标准进行,并结合城市道路形状及周边实际进行综合考虑。

2、规避城市道路的规划问题

城市道路建设中的规划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才能提出改进措施。结合城市道路建设中的规划问题,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如:(1)车道规划应合理,不能随意更改城市原有的道路,需调查后才能进行道路规划,防止车道出现规划问题,城市道路规划需着重考虑车道的需求,不能为满足宽度要求而忽略车道规范;(2)道路规划中的交叉口设计应保持灵活性,规划人员可以实地考察交叉口地点的情况,调整道路交叉口的规划设计,确保交叉口与城市道路的融合性,与此同时规避交叉口设计对周围环境的干扰,做好数据计算、路口设计的工作,完善交叉口的规划;(3)解决城市道路规划中交通拥挤的问题,道路规划中可采用交通分流的措施,适当设计支路网,排除道路交通中的盲区,保障交通干道的水平。

3、道路绿化及安全设施人性化设计

道路绿化一直是城市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城市机动车辆的增加,城市污染日益严重,给人们的生活环境带来了极为严重的影响。为此,利用道路绿化改善城市道路的行驶环境,美化城市环境是非常有必要的。另外,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是为交通参与者提高安全保障的重要工具,加强安全设施的人性化设计对于城市道路的建设有积极的意义。所以城市道路设计要合理设置隔离栅栏、防眩光版及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规范行人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交通通行行为,最大程度的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发挥保障作用。

4、市政道路照明工程设计与节能

城市道路照明的目的是为驾驶员和行人创造一个良好的视看环境,使人们安全、迅速、舒适地到达目的地;以及为了减少对人身及财产的犯罪行为发生。城市的人行道上一般是行人较多,所以城市主要道路照明不但要照亮车行道路面,而且还要适当照亮人行道,而且使半柱面照度达到标准要求,这样有利于迅速发现人或动物横穿道路等潜在的不安全因素。设计是节能的源头。城市照明工程设计应由专业设计人员进行,在设计时应严格遵循道路的性质、功能对照相应的照度和能耗密度标准,确定最节能的布灯间距、光源、供电路线、控制系统等等。这就要求道路照明工程师不但有良好的职业责任感,较全面的技术素质,能掌握科学的照明设计方法。设计人员在进行道路照明设计时,在保证照明的效果,达到城市道路照明的目的前提下,做到最大限度地节能和节省投资,并降低运行维护费用。

5、道路休闲广场人性化设计

随着城市用地的高度紧张,城市居民的生活空间逐渐拥挤,城市中心城区的绿地与景观减少,给人们的精神生活带来消极的影响,市民渴求有更多的休闲空间。为此,在城市道路设施的人性化设计中要加强道路休闲广场的人性化设计,在一些非人群集散地区或靠近市民生活区的人行道中,在满足修建的情况下,设置一些小型的休闲广场,以此为市民提供休闲与生活的空间。目前,全国各大城市普遍重视对道路休闲广场人性化设计,城市中随处可见热闹的城市道路广场情景,其前提都是城市道路建设的人性化设计。

6、人行道人性化设计

人行道是城市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质量的人行道人性化设计尤为重要。在人行道的人性化设计中,首先要明确人行道的平整度与密实度,以便发挥其使用功能,尽量采用防滑砖铺砌,不必太过于追求人行道铺装的图案与色彩;其次,要处理好人行道与各单位门口上车坡道的关系。传统的设计方法是上车坡道比两侧人行道低15~18cm,这种方法相对而言较安全;但是对于单位而言,车辆一般较少,使得这一坡道的使用率不高。所以,在进行人行道的人性化设计时,应把单位门口的上车坡道与两侧人行道采用坡道进行连接,用不同的材料进行区分,达到提示的作用。再次,要处理好高差问题。车行道与人行道的高差比较大,在设计中不仅要考虑单位车辆的进出,还应尽可能的保留人行道中的电线杆和绿化树,因此可以将车行道与人行道设计为两个纵坡,继续保留二者的高差,单位上车坡道与车行道之间采用踏步或坡道进行顺接。最后,要采用透水人行道结构。透水人行道结构使雨水在人行道范围内一部分下渗补充地下水并改善周围植被的生长环境;另一部分则保留在人行道结构中,以增加空气湿度,降低城市热岛效应,减少城市污染。

结束语

综上所述,针对城市道路设计要求、常见问题及处置对策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较为深入地分析和详细探讨。城市道路作为人们工作生活及社会活动的重要纽带,其施工质量对于国家建设水平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设计人员在进行设计时,应综合考虑,远近结合,进行合理科学的设计,从而确保城市道路的整体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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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明亮.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浅析[J].中国科技纵横,2011.

[3]刘飞.城市道路规划中存在的问题[J].科技风,2014,(05):259.

[4]张勇.城市道路设计中的人性化设计探讨[J].科技视界,2014,(22).

市政道路照明设计规范范文篇9

中图分类号:O213文献标识码:A

1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技术控制要点分析

(1)市政道路路基的施工。路基作为市政道路的基础,其施工质量对于市政道路工程质量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路基施工质量控制的重点在于确保路基填料符合标准要求,压实度满足施工规范要求,路基中的软弱土基以及路床积水能够得到有效的处理,避免工程施工后出现路基的不均匀沉降或者是局部沉陷等病害。

(2)市政道路基层施工质量控制。由于现阶段市政道路基层一般使用水泥稳定碎石等半刚性材料作为基层材料,在对基层材料的控制上,主要是碎石、砂以及水泥的质量控制。其中碎石集料应以颗粒分析、含泥量、集料的针片状含量以及集料压碎值等指标进行重点控制,同时确保水泥稳定碎石的无侧限抗压强度能够满足设计要求,一般需要控制在2.5MPa以上。基层施工工艺的质量控制重点在于摊铺均匀性以及基层压实度两方面,在摊铺碾压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压实度检验,压实度不满足要求的迅速补压。此外,为了保证水泥稳定碎石强度以及使用阶段的耐久性,在摊铺碾压结束后应该采取喷洒乳化沥青或者是洒水保湿等方式进行养生,确保基层强度能够满足设计要求。

(3)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质量控制。对于水泥混凝土的施工,首先应该严格按照设计配比生产混凝土,并做好用于市政道路施工的混凝土的质量检测,重点是混凝土的弯拉强度、水灰比以及坍落度等控制指标。其次,在混凝土施工浇筑过程中,应该及时的振捣并做好混凝土路面的切缝处理。在混凝土浇筑结束后,对混凝土及时进行保湿养生,确保混凝土到达设计要求的强度,并具有较好的稳定性与均匀性。

(4)市政道路工程沥青路面施工质量控制。对于沥青路面的施工,首先为了提高沥青面层与基层的联接,在基层表面应该均匀的洒布透层,并尽可能的增设下封层,提高对与基层的保护,避免路面建成完工后出现质量问题。用于沥青路面施工的沥青、集料、矿粉必须满足规范要求,沥青混合料的高低温性能指标也应该经过试验检测,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摊铺。沥青路面施工质量控制重点在于沥青混合料摊铺温度的控制以及压实度的控制,将这两项指标作为主要控制指标,提高沥青路面的整体施工质量。

(5)人行道以及路缘石的施工质量控制。人行道以及路缘石的施工也是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的重要内容,现阶段市政道路工程中人行道大多采用铺设人行道板的方式施工,因此施工质量控制的重点在于底部基层密实,砂浆垫层厚度均匀平整,同时确保人行道砖彩板质量合格,人行道砖的铺设整体平整。对于路缘石的施工,质量控制重点则在于确保路缘石的安放齐整,路缘石后背填土密实,路缘石的勾缝整齐美观。

2市政道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措施研究

(1)做好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技术准备工作。为了提高市政道路工程施工质量,在施工作业开始之前,施工部门应该与设计部门以及建设单位做好技术交底工作。除了需要详细复核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图之外,还应该收集整理施工项目所在地的工程地质报告、地下管线、临近构筑物等相关资料,并按照相应的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计划,在施工组织计划中规定施工项目质量控制管理体系的建设方式,并明确施工质量控制管理的重点,对于质量控制的难点以及关键部分进行详细的说明。

(2)强化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原材料与机械设备的管理,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做好基础工作。工程施工原材料以及各种构件作为市政道路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物质基础,也是市政道路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关键,因此必须重视市政工程道路施工材料的质量控制。在沥青、砂石、水泥、钢筋以及混凝土等原材料以及构件的采购、质量检测以及施工使用等三个阶段分别做好工程施工原材料管理,重点在于对原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以及数量的检验管理,按照国家材料检验规程上的相关试验方法进行试验检测,以确保原材料质量合格可靠。其次,现阶段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主要是机械化的施工作业,因此对于市政工程施工机械,首先应该确保用于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齐全,在机械设备的型号、操作性能、设备可靠性以及施工技术上必须满足要求,并强化机械设备的定期维修与保养,提高工程施工质量,加快工程施工进度。

(3)优化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工艺。在市政道路工程市工上,应该严格依照国家相关规范以及设计部门的要求开展施工作业,明确各项施工工艺的质量要求,并做好施工工序的衔接管理。对于诸如沥青路面以及水泥混凝土施工等对施工环境有着明确要求的施工工艺,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执行。在施工作业及术后,应该依照《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的相关要求,做好市政道路工程施工质量的自检,对于质量不合格的项目,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市政道路工程施工质量的可靠。

(4)在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作业质量管理上,应该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严格落实岗位管理责任制。首先,为了提高市政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效果,在质量管理上可以采取施工项目经理负责制。以市政工程施工项目经理作为第一责任人,对项目施工质量进行全面的管理。在项目经理责任制的基础上,开展施工作业以及管理人员的自检、互检以及业主的抽检工作。此外,针对质量管理岗位责任还应该配套制定相应的奖惩管理机制,通过这种激励措施,强化质量管理措施的执行力度。

市政道路照明设计规范范文篇10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使用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市道路包括市区和城镇范围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分为快车道、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局为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道路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并负责本市范围内城市道路的统筹管理工作。

区市政工程管理处受市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受委托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有利于城市道路发展、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的政策,鼓励、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和装备,保证道路建设、维护资金的足额投入。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道路的权利和保护城市道路的义务。

第二章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建设计划,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状况制定城市道路改造和大、中修计划,并按法定程序立项组织实施。

第九条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城市道路技术规范以及环境保护要求。

城市道路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建设单位禁止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规,对城市道路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定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工程方案时,应当征求道路主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以及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网设施的管理单位的意见;市道路主管部门在审定城市道路改造、大中修工程方案时,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应当征求道路管养单位、公安交管部门以及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网设施的管理单位的意见。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扩建道路及道路下各种管线,必须向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与道路改造同步实施的各种管线必须单独报批,未经规划部门审批的,道路建设单位不得允许管线建设单位进场。

(三)经批准的市政道路、管线施工前,施工单位应通知指定测绘部门放线,经规划部门验线后,方能进场施工;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市政工程设计图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工程设计的标高、平面位置、管径等;道路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要及时向审批单位申请验收,凡未取得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质检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质检手续,城市建设、管理部门不得接受、移交。

(四)与道路改造同时施工的各种管线,必须对管线进行竣工测量,管线未竣工测量的,不予道路验收。

(五)城市道路建设、改造、大中修时,建设单位应提前六个月通知供水、排水、燃气、供热、供电、通信等各种管网设施的管理单位。

第十一条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热、供电、通信等各种管网设施的建设,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建设、改造、大中修同步进行。

第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道路,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城市道路技术规范,并经市政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在建设施工过程中应注意施工安全,保障现有各种管线设施的安全。

住宅小区的道路建设,应当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建设计划同步建设,并完善雨、污排水和道路照明等配套设施。

第十三条本市实行雨、污排水分流制,无论城市道路、厂区道路,还是住宅小区道路,均不得雨、污合流。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新建、改扩建、大中型维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组织工程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与市道路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由市道路主管部门委托道路所属区专业道路管养单位统一维护和管理。

未办理移交手续前,建设单位应当负责道路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新建、改扩建的道路移交应具备的条件:

(一)按工程设计全部竣工,无丢项、甩项。因特殊原因需甩项的,建设单位应在移交时做出书面说明、制定后续施工计划,并在条件成熟时组织施工。

(二)经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以上;

(三)验收时发现的质量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四)施工现场清理完毕;

(五)附属于道路的污水、雨水、园林绿化、照明、环卫以及其他管网设施具备移交条件,并能同步向有关部门移交;

(六)竣工资料齐全、规范,有关手续完备。

第十七条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一年(桥梁为二年),自验收合格并办理建管交接手续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保修期满后,出现重大内部结构性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养护和维修

第十八条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检测和普查,制定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采用首问负责制,道路管理主管部门与公安交通部门实行联办。

第十九条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的类别、技术等级、数量和养护维修定额,核定年度养护、维修经费。实际投入的养护、维修经费不应低于核定额的80%。

第二十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道路建设竣工完成,具备移交条件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市道路主管部门进行道路移交,由市道路主管部门委托所属区城市道路专业管养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二)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三)住宅小区、厂区的道路,由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维修。

(四)道路与铁路平交道口钢轨外沿铺装部分,由铁路部门负责养护、维修。

(五)城市道路沿线道路红线以外至单位、门店前由各单位、门店自行铺装的道路,由所属单位、门店负责养护、维修。

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养护、维修有关技术规范有计划地组织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及时、迅速,质量可靠,道路完好。

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网的检查井、盖板及其它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相关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损坏缺失时,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并及时补缺或者修复。对于修复不及时造成不安全隐患的,其所应负的责任由有关产权单位负责。无产权单位的,由该道路的建设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程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竣工。作业现场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的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行人、行车安全。

第二十四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管理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时间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对于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长期占用城市道路,对道路造成一定破坏程度的相关单位,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有权要求其恢复原貌或按维修养护定额标准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对于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在办理完相关的审批手续后,为确保城市道路的完好率,其沟槽或路面等道路的恢复,必须由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进行恢复,并按维修养护定额收取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相应费用。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带标志,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行为;

(二)车辆载物拖刮路面;

(三)占用道路堆放重物;

(四)直接在路面拌和泥浆、打砸硬物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五)挪动、毁损井盖、护栏等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六)机动车在未标明允许停放的道路上停放或在人行道上行驶;

(七)在城市道路上从事各类生产、维修、冲洗车辆及加工活动;

(八)占压盲道停放车辆、修建构筑物、堆放物品或从事其他活动;

(九)向道路上排放、倾倒污水或其他污物;

(十)向雨水井内清扫泥土,排放、倾倒污水污物;

(十一)擅自开设路口;

(十二)擅自拆降路缘石、抹爬坡或者改动道路结构;

(十三)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及影响城市道路功能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一)占用宽度小于3米的人行道设置广告牌、电话亭、书报亭、存车点及其他构筑物的;

(二)占压城市地下管线的;

(三)占压盲道的;

(四)占道设施距人行道侧石间距小于2.5米的;

(五)占用道路红线搭建踏步或者楼梯的;

(六)建设永久性围挡设施的;

(七)损坏绿地、树木或者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

(八)与周围景观不协调的;

(九)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允许占用的情形。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因工程建设施工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

(二)挖掘道路施工方案;

(三)文明施工管理承诺书;

(四)项目计划批件副本;

(五)规划红线图原件及复印件;

(六)施工资格证明文件副本;

(七)道路恢复计划。

市政道路照明设计规范范文篇11

为全面提升东城城市品质,强化服务功能,加强街区精细化管理,结合东城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建设新城、改造老城、提升东城、绿色绕城”发展思路,按照“提升品质、生态宜居”的要求,对XX街进行整治提升,加快建设美丽新型城镇化步伐。

二、整治范围

XX街东西贯穿XX区,西起XX路口,东至XX路,全长X公里,红线宽X米,道路外侧绿化带宽约X米。整治范围:道路两侧公共场地及设施、沿街景观绿地等。

三、整治目标

树立XX新理念,展示XX新形象,将XX街打造成一条风格鲜明、功能齐全、管理规范的示范型文化街区。

四、整治任务

围绕整治目标,通过对XX街沿街道路设施、广告牌匾、建筑外墙、路灯亮化、绿地绿植、交通设施及停车场(位)等进行统一整治,实现环境卫生、绿地管护、交通秩序等方面的科学化、规范化、文明化管理。

(一)道路市政设施管护、维修

按照市政道路施工相关规范,“高标准、高质量”对沿街破损路面、路侧石和各种管井盖(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等设施进行修复。(区住建局负责实施)

(二)广告牌匾及广告灯箱提质

沿街商铺建筑2层以上严禁悬挂装饰广告,2层以下广告牌由区住建局统一组织设计、统一质量标准。沿街各商铺必须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制作,并在区住建局统一指导下进行安装。(区住建局牵头)

按照总体设计方案要求,在区住建局指导下对公交站点及路灯广告灯箱进行安装、更新。(区住建局牵头)

(三)建筑外墙及残垣断壁提质工程

从街景整体外观考虑,统一设计建筑外墙立面风格,对老旧建筑外墙进行翻新粉刷,对近年新建建筑外墙进行清洗维护。(沿街各企事业单位负责)

对沿街残垣断壁进行修复或拆除。(区住建局负责)

1、可修复的围墙

结合周边环境进行装饰或修复,打造弘扬XX特色文化景观墙。(区住建局负责)

2、对无法修复(破损严重的)的围墙进行拆除,采用植物绿墙或大型广告墙替代。(区住建局负责)

(四)路灯及亮化提质

1、针对沿街高层建筑(LED轮廓灯带)、商铺(广告牌匾字体亮化)、游园广场(园灯、射灯)、园林建筑小品(射灯)和园林树木(草坪灯、射灯)的亮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统一设计;对沿街路灯杆进行定期清洗或刷新,对损坏或破旧路灯进行更换。(区住建局负责)

2、沿街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照亮化设计方案,在区住建局指导下进行提质改造。所产生费用由各企事业单位承担。(各企事业单位负责)。

(五)景观绿化提质

1、对沿街绿化、重要路口及节点处绿地进行统一重新设计,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改造。(区住建局负责)

2、对裸露地面全部进行绿化、美化、硬化。(区住建局负责)

3、结合现状绿地,对现有乔灌草进行灌溉、病虫害防治、除草、修剪、补植补种等维护工作。(区住建局负责)

4、适当设置花篱或花墙,防止行人踩踏,用绿墙封堵不协调景观。(区住建局负责)

(六)交通、市政、消防及通信等设施和停车场(点)提质改造

1、对沿街街景不协调的交通、路政、消防及通信等设施进行迁移或更新。(区交警大队、区住建局、区消防救援大队、联通、移动、电信公司负责)

2、对沿街居住人口多、车辆停放密集的区域规划建设多层停车场,沿途按交警部门要求,科学规范停车。(区交警大队负责)

3、对全线交通隔离带进行更新,对沿线标识线重新示画。(区交警大队负责)

(七)环境卫生提质

1、定时对道路路面清扫,定期对公交站牌等公共设施进行保洁。(区住建局协调市环卫局)

2、对沿街乱贴乱画小广告进行清除,并恢复原状。(区住建局协调市环卫局)

3、对沿街的垃圾箱全部提质更换。(区住建局负责)

4、对沿街商铺前环境卫生实行“四包”政策,对沿街餐饮排烟设施彻底整治达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负责)

(八)交通秩序及停车秩序管理提质工作

根据规划,对停车场或停车位进行规范停车管理。根据规定对违章停车行为进行处置、处罚。(区交警大队负责)

(九)安装视频监控并派专人巡查监管

由区公安局牵头,交警、乡镇、街道办事处、城建执法等部门配合,对沿途实施雪亮工程。按照雪亮工程要求,区住建局监管安装监控设备。通过雪亮工程监管并查处肆意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区公安局负责)

五、长效管理机制内容

1.沿街道路市政设施管护、维修由区住建局负责。

2.沿街道路交通设施维修管护由区交警大队负责。

3.沿街绿地日常管养维护由区住建局负责。

4.沿街商铺环境卫生及排烟设备达标排放管理工作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5.沿街洒水、滞尘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负责。

6.建设停车场(位)由区交警大队负责,区住建局配合。

7.沿街垃圾清运、清扫、清倒规范管理由市环卫局负责。

8.沿街广告牌匾管理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

9.沿街亮化设施由区住建局统一设计、管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组织实施,将此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整治工作来抓。要高度重视、统一组织、共同协作,统筹推进,确保任务落到实处。

(二)按期完成整治

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有效解决综合整治提质过程中重点难点问题,确保整治工作按期完成。

(三)加强宣传教育

要加强公共设施、公共绿地维护管理工作,强化执法力度和监管体系建设,深入开展综合整治专项执法行动,全面推行城建、公安、交警执法联动,坚决查处破坏公共设施违法行为。通过舆论和自媒体监督模式,进行违规和不文明事件曝光,并加强宣传教育。

(四)建立长效机制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坚持整治与管理同步发力,建立整治提升管控长效机制,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研究,认真落实责任,细化任务分工,通过密切配合,形成上下协同、齐抓共管、通力合作的局面,共同推进此项工作逐见成效。

(五)规范日常管理

各级各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按照长效管理机制内容和整治提升后成果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后期将对XX街进行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地管理。

(六)按时完成整治任务

XX街整治提升工作要在2019年9月下旬完成。

附件:XX区XX街整治提升工作领导组成员名单

附件

XX区XX街整治提升工作领导组成员名单

为确保XX区XX街整治提升工作顺利推进,成立XX区XX街整治提升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长:XX

区委副书记、区长

常务副组长:XX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XX

副区长、区公安局局长

员:XX

区重点办公室主任

XX

区住建局局长

XX

区发改局局长

XX

区财政局局长

XX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XX

市生态环境局XX分局局长

XX

区公安局副局长、交警大队长

XX

XX乡政府乡长

XX

XX办事处主任

XX

市政道路照明设计规范范文

【关键词】市政道路;计量工作;常见问题

导论:

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预先签订的合同中,都会针对工程计量的方法和具体数量做出规定,同时还需要提前约定的还有交工期限和计量方法。近几年我国的市政道路发展很快,在道路的数量、质量、功能上都很大增长。虽然我国的市政道路工程发展的势头很好,但在工程计量上存在一些缺陷,比如承包商和业主间的合同签订、工程款计算等问题。

1、市政道路计量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分析

1.1道路计量工作没能按据实计量规则开展

市政道路计量工作最基本的规则之一是据实际量。而对于市政道路工程来说,由于施工线路长、涉及地段多、工程量大、施工时间长、多次计量等多种原因,单纯根据实际施工量进行计量的话,很有可能会出现计量失误。根据实际工程量进行计算,需要计量人员长期、多次前往施工实地进行数据采集,这样做既耗时又费力,效率很低;而现在许多计量人员在进行工程计量时使用的手法比较落后,对那些因素能够对工程计量造成影响认知不明确,无法正确评估时间和材料、设备的价值,导致工程计量计算出错。而有时还会因为计量人员计算总量没有超过清单,对细节处不与关注,导致计量结果出现一定误差。

1.2图纸的工程数量无法满足计量工作需要

在市政道路工程的设计图纸中,一般会对施工中各个阶段的数量给出具体出具,并作为招投标方案的重要参考数据被纳入考虑。但在进行实际的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发现设计图纸本身存在质量缺陷,包括图纸不符合实际情况、设计方案无法实现等问题,导致最终的施工与图纸间存在一定差异,其中哪些需要重新计量而哪些不需要没有被明确的区分出来。这些问题如果没有及时解决,问题延续到合同中,就会导致计量清单上的数据出现与实际工程脱节的情况,导致工程计量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现在许多计量人员只针对整个工程进行计量控制,而后期增建的工程,承包商会提出增补,但这方面的数据经常被当做正常数据进行计量。

1.3图纸设计的隐蔽工程的规模小于实际隐蔽工程规模国家的相关计量规范,对市政道路的具体工程项目,该如何开展尽量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但针对工作人员应该完成哪些方面的工作,怎么做好计量控制工作等问题,规定中都比较模糊。根据这些规定进行市政道路计量工作,会使计量工作出现种种疏忽,如施工开始前,应该测量施工地带的原始标高,但这项工作经常会被忽略,或者在道路施工全线只抽几个点进行测量。而有时面对施工中与设计图纸有所差距的情况,计量人员也没有在施工后重复进行检测,这就导致原地面开挖后,一旦承包人提出规模增加的要求,则无法进行核查。

1.4计量规定不明确所引发的纠纷问题

国家交通部门颁布的计量工作相关规范,在其中包括了一定的计量要求,但这些要求都不够细致,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比如有规定:有发包人负责按实际情况将外部供水、供电线路接至施工范围50m左右,施工场地内部水管、供电线路及相关设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而在实际进行施工时,由于线路不经过施工内场,再加上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线路长,施工人员就会对规定中所说的50m的施工范围产生疑虑,分不清这个要求是针对施工的每一个场地还是某个地段,这就会引发对施工现场供水、供电的矛盾。另外,关于市政道路中涉及桥梁施工,香瓜规定中对于工程计量的界定比较模糊,所以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时常发生建设部门和施工单位的纠纷,导致最终核算工程成本时,审核部门削减费用。

1.5变更工程的计量工作比较混乱

在市政道路施工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变更施工的情况。这就导致在计量人员进行计量工作时,容易犯重复计量、将增减的工程计入工程计量等错误。这方面的例子有很多,如在设计出现变更时,因为流程拖沓或是申报不及时,导致承包商为了完成数据和申报,在将渗土灰改为素土时,会先按照原先渗灰土的量进行申报,等到批复回复后,再重新按照素土的量进行申报,这方面的数据容易在最终结算计量时发生重复计量。这也就意味着计量工作的工作量增加了,却连原本应有的效果都没有达到,事倍功半。

2、提高市政道路计量工作水平的建议和措施

2.1健全完善市政道路计量规定

解决问题需要遵循一定的规章,其中,系统适用规则是问题得以圆满解决的基础保障。因此,要提高市政道路计量工作水平,就应该完善市政道路计量的相关规定。这首先需要政府部门重视相关的制度完善工作,在行业内建立统一的规范,方便对工作进行管理。其次建设单位需要组织专业的团队,在我国交通运行的基础上,参考国内外的先进道路建设经验,结合具体工程的要求,完成工程的设计和工程量预算。同时,施工单位要对计量人员的工作进行管理,规范他们的工作流程和细节要求。

2.2按照据实计量的要求开展市政道路的计量工作

虽然计量工作并没有固定的规范,但计量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很多的都不会按照已有的规定进行,这大多是因为工作人员对计量规范不熟悉,或者认为按照规定工作比较麻烦,再或者本身没有接受足够的教育培训,和个人素质低劣等问题。因此为了更好的提高工程计量工作的工作效率和水平,就需要加强对计量人员的业务培训和道德教育,引导他们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工作,并在日常生活中自觉地提升自己的技能水平和文化道德素养,确保计量工作人员按照据实计量原则开展计量工作。

2.3建立市政道路隐蔽工程多方联测和确认机制

我们知道,市政道路施工中涉及许多隐蔽工程的施工。因此,在隐蔽工程施工之前,需要由专业的技术部门对底线进行测绘,及时修正设计图纸上与实际情况的误差,并形成应的约束机制,避免出现谎报工程内容和规模的状况发生。

2.4设计规范的图纸,加强图纸复核工作

在进行计量工作时,图纸文件中包含的数量表是一个很重要的参考依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过程中,工程数量表中的数据经常不回被再次核实而是被直接采用。因此就必须要保证相关的数据真实准确。对于规范设计图纸而言,建筑单位需要提前告知设计单位对项目的要求,给设计单位留出时间考察现场的实际情况、计算计量口径的时间,分节段开展图纸的绘制工作。同时,业主应当要求监理工程师在审批计量证件之前,对已有的设计图纸中的工程数量表进行复核。

2.5单独计量设计变更的工程

在上文中笔者分析指出,在市政道路施工过程中,有时会遇到工程变更的情况;工程变更很容易导致计量工作的重复,增加了工作量,但没有收到实际的计量工作成效。因为,为了避免对变更工程重复计量,可采取对变更工程单独计量的方式,在没有工程变更通知的前提下,必须按照合同开展计量工作,而对于有变更通知的工程,则进行单独的计量。

3、结语

我国城镇化发展速度和快,而无论是在城市还是乡村,对市政道路的需求量都会逐渐增加,而我国目前的市政道路工程计量工作的普遍水平还不足以满足社会和市场的需求。目前市政道路计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政府法规不明确、缺乏固定计量标准、没有固定的流程顺序,计量人员在进行工作时,更多的是依靠工作经验。因为没有统一的规范,也不受相关部门的重视,所以在实际工作中效率很低。市政道路的承包商必须正视这些存在的问题,采取科学有效的对策和措施,填补计量工作中的漏洞,确保市政道路工程的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1]高德风.公路工程计量工作中常见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公路交通科技(应用技术版),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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