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传统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是教学理念比较落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传统教学理念主要体现为以教师为主体,以教材为中心,以课堂讲授为主导,以传授知识为方向,以学生学会为目标。当然,这也是我国法科教学的传统模式。我国属于大陆法系,注重法律的抽象性、结构性和体系性,因此必须首先由教师以指定教材为基础,进行系统课堂讲授,才能使学生对法学的整体架构和基本内容形成整体性的知识架构。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综合性、发展性、实践性、应用性学科,传统的以知识传授为主导的教学理念已不能适应其教学要求。
二是教学设计比较固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传统教学的课程设计一般是选定一本教材,按教材编排的顺序拟定相应的教学大纲,然后按教学大纲的设计进行按部就班的课堂讲授。在教学内容上,也有很多教师加入案例讨论和外出考察等特色内容,但总体依然趋于固定化。
三是教学方式比较保守。当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还停留在以教师讲授为主的阶段,教学方式比较陈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综合性的交叉学科,大量涉及污染控制、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等自然科学以及经济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知识,显现出高度的专业化,因此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理解和运用,依靠单纯的课堂讲授性理论教学无法实现的,很容易产生填鸭式满堂灌的负面效果。
四是考核方式比较僵硬。“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虽然于2007年被教育部确定为16门法学核心课程之一,但目前大多数高等院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依然定性为考查课,其课程考核方式一般是平时考核与期末考核分相结合,平时考核占20%-30%,期末考核占70%-80%。平时考核注重到课率和课堂参与度,期末考核一般采取开卷考试或撰写论文的形式。最终总成绩经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加总后得出,90分以上者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此种课程考核方式为法学类考查课的通例,但日趋僵化,不能契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学科特点,对教学效果的检验流于表面。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教学改革的原则
一是理论性与实践性并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教学的理论性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应适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交叉性、综合性学科特点,除了深刻融汇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传统部门法的法学基础之外,还应广泛吸收包括哲学、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等人文社会科学,以及污染控制工程、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环境技术规程等相关的自然科学的理论知识,使之更好地服务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理论和制度的构建、健全、完善、理解和应用。同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服务于环境法制建设和环境保护实务的需要,是体现在环境立法、环境执法、环境司法、环境守法、环境法律监督等方面,并最终作用于我国的环保实践。
二是现实性与前瞻性兼顾。“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教学的现实性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的教学应立足于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发展的实务需求,适应当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学科理论发展需要,从而使学生的知识结构契合现实需要,为学生毕业后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相关的理论研究与法律实务提供基本的知识储备与学理支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教学的前瞻性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的教学还应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领域理论与实务发展的最新趋势,因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个新兴学科,现实需求又较为急迫,所以理论层面和实务层面的知识内容的更新频率相对较快,只有时刻关注其发展前沿,才能够更好地培养符合现实发展需要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人才。
三是普适性与独特性结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的教学的普适性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的教学内容应当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方法进行全覆盖,保证学生受到比较系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育,满足学生毕业后从事环境资源保护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工作所需。同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的教学还应具有独特性。独特性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的教学中,要因地制宜、有的放矢,不同的开课院校、不同的上课老师与不同的授课对象,都会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教与学形成不同的侧重点。这是地方性知识理论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中的体现。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改革的具体构想
一是教学理念的更新。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课程特点出发,我们认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在教学理念上应努力实现五个转变,由以教师讲授为主变为教师与学生共同探讨,由以教材为主变为教材和课外资料并重,由以课堂为主变为课堂与课外相结合,由以传授知识为主变为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兼顾,由以学会为目的变为以会学为目的。
二是课程设计的调整。按教师与学生共同探讨等教学理念,“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的课程设计为四个关键环节:首先是创设问题情境,将每个教学单位的相应内容都体现到具体的问题中,从而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其次是引导学生查阅资料,梳理总结,鼓励学生按自己的知识结构形成自己的理解,诱发学生思维火花;再次指导学生进行相互辩驳,并在此基础上对所学知识形成更深入认识;最后通过扩展讨论,将所学知识应用到更多实际例子中,培养学生综合运用能力。
三是教学方式的改进。如前所述,传统的教师讲授为主的教学方式已不适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课程教学的需要,应转变为教师与学生共同探讨式的教学方式。这种教学方式通过把学习内容设置到相应的问题背景中,让学生自己通过努力解决真实性的环境法律问题,从而形成解决环境法律实际问题的技能,并形成自主学习的能力。这种教学模式在案例教学中最能得到充分体现。比如以当前社会比较关注的新安特大水污染案为例,首先让学生自行查阅案例相关资料,然后布置相应的问题:污染是怎么产生的?污染主体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污染受害者应该如何索赔?政府应该如何处理?相关应对的环境法律规范是否存在不足,应该如何完善?这些问题由学生分组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解答思路,然后再课堂组织讨论。
四是考核方式的完善。为了充分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的教学效果,并促进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应对当前的课程考核方式予以进一步完善。传统的考核方式配合了“老师讲、学生听”的传统教学方式,而“老师引导、学生主体”的新教学方式下,学生的学习表现主要体现在平时的研讨中,因此应由期末考核为主变为以平时考核为主,由考核识记、理解能力为主变为考核运用能力为主,由考核课堂表现为主变为课内与课外表现并重。
四、结语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比较突出的学科,也是一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性的综合学科,同时,它还是一门历史短、基础薄弱的新兴法学部门。这些特点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面临着与其他法学学科相比更为复杂和艰巨的挑战。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师只有与时俱进、因地制宜地更新观念、创造特色,不断探索和改进教学的思路和方法,才能适应新形势下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人才培养的新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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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肖永平.法律的教与学之革命.法学评论.2003(3).
军事医学信息资源优化的发展动力,一方面来源于军事医学信息资源优化的内在动力,另一方面来源于环境系统对军事医学信息资源优化的推动力。军事医学信息资源优化自成系统,同时又是军事医学系统、信息资源系统的子系统,因此军事医学信息资源的两大系统环境是军事医学环境、信息资源环境。此外,军事医学和信息资源的系统环境也是军事医学信息资源优化的系统环境。军事任务的需求牵引、科学技术的发展驱动和系统自身的演化运动是军事医学发展的三大动力,军事医学的系统环境包括军事环境、医学环境、其他科学技术环境等;信息资源的系统环境包括经济环境、信息科技环境等,因此军事医学信息资源优化的系统环境包括军事医学环境、信息科技环境、经济环境、信息资源环境。其中,军事医学环境为需求环境,信息科技环境为驱动环境,经济环境为支撑环境,信息资源环境为本体环境。
1需求环境为军事医学环境
满足军事医学信息需求,支撑军事医学发展是军事医学信息资源优化的系统目标,也是军事医学信息资源优化的外在牵引力和发展推动力。军事医学信息资源的优化指的是根据军事医学信息资源建设的职能任务和用户需求,调整信息资源的采集范围、重点,进行军事医学特色资源的整合、组织与揭示,军事医学信息资源建设的职能任务随着军事医学任务的演化而不断变化,因此军事医学环境是军事医学信息资源优化的需求环境。
军事医学的发展需求主要来源于军事斗争卫勤准备、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卫勤保障,军事医学信息资源优化应满足军事斗争卫勤准备、非战争军事行动的卫勤保障的信息需求。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加快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高度关注海洋、太空、网络空间安全,提高以打赢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能力为核心的多样化军事任务能力。根据军事斗争卫勤保障的需求,军事医学应加强战场急救医学、三防医学救援技术和装备的研究、海上后送平台和装备研究、加强信息化诊疗装备研制。非战争军事行动是当今军事力量运用的重要方式,反恐怖战争卫勤保障成为军事医学的新任务,反核化生恐怖的卫勤保障是军事医学的重点,防生物恐怖的卫勤保障是军事医学的难点。军事医学应提供相应的医学保障,扩展军事医学研究的范围,从以往单纯的战伤救治研究向多领域扩展,提高应对多种环境危害和恶劣环境条件的救治能力。军事医学信息资源的优化就是要突出保障军事斗争卫勤准备和非战争军事行动迫切需要的信息资源。
2驱动环境为信息科技环境
军事医学信息资源优化系统同时是军事医学、信息资源系统的子系统,因此军事医学信息资源优化的信息科技环境包括影响军事医学发展的信息科技以及影响资源建设发展的信息科技两类。信息科技环境主要是通过输入科学理论、技术方法,提供操作平台和设施等,为军事医学信息资源优化提供支撑和促进力。
(1)影响军事医学发展的信息科技
科技发展是军事医学的发展推动力,决定了军事医学的科学可能性和技术可行性。信息科技为军事医学信息资源优化研究成果的应用,提供了必要的技术基础。军队战时卫勤中,卫勤组织指挥自动化系统、野战远程医疗系统、创伤救治信息管理系统、伤病员后送系统等都离不开信息技术的支撑,信息技术的发展直接决定着战时卫勤的保障能力;信息化战争中,高功率微波、电磁脉冲武器等信息对抗武器所导致的人体生物效应是军事医学需要解决的新问题;生物信息学、计算生物学为军事医学基础研究提供理论和方法。2000年,美国国防部颁布的《国防科学技术战略》指出,未来新一轮军事革命将以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纳米技术等为支撑,以达到掌握战斗空间态势的目的。军事医学信息资源优化要密切关注现实战时卫勤和未来军事革命相关的信息技术,搜集、组织、加工这部分信息资源,以支撑军事医学中与信息技术相关的研究,为打赢未来信息条件下局部战争的卫勤保障提供强有力的信息资源支撑。
(2)影响资源建设发展的信息科技
信息技术的发展促进了资源存储及检索技术、图书馆集成管理技术的发展,加速了图书馆的信息服务演化进程。影响图书馆的信息科技主要包括信息资源存储技术、信息资源检索技术、图书馆集成管理系统、射频识别技术RFID技术,移动设备技术等。
信息存储和传播等信息技术影响了信息资源的载体形式,改变了图书馆的馆藏结构,促使馆藏资源由纸本资源向电子资源的转变。军事医学信息资源建设也经历了从纸本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到纸本与电子资源并存、并逐步向电子资源为主的过渡,馆藏资源由实体资源向以商业数据库为代表的虚拟馆藏发展。资源检索技术的发展提高了馆藏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程度,从最早美国国家医学图书馆出版的《医学索引》到联机信息检索系统MEDLINE,再到网上免费生物医学数据库PubMed,军事医学文献检索工具经历了文摘、索引等手工检索、计算机检索阶段、网络信息检索三个发展阶段。
图书馆集成管理系统、射频识别技术RFID技术、移动设备技术等促使信息资源服务方式的阶梯式进化发展,军事医学信息资源优化除了对信息资源本身的优化,也包括对信息资源服务的优化,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将传统资源服务延伸到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电子书阅读器等移动终端设备,进一步提高了军事医学信息资源的利用率,并配合信息服务的提升对军事医学信息资源种类、结构进行相应的调整。
3支撑环境为经济环境
军事医学信息资源优化必须以资金作为基础,采购资金是维持军事医学信息资源建设存在和发展的重要社会环境,也是军事医学信息资源优化赖以生存的条件。采购经费是军事医学信息资源优化实践所需的资金,是保证军事医学信息资源不断得到优化的重要物质条件,军事医学信息资源优化的效果除了依赖于馆员对军事医学信息资源优化知识的掌握程度,也取决于资源采购经费等物质支撑条件,采购经费是否充分直接决定着军事医学信息资源优化的效果。
信息资源的采购经费数量可反映出特定时代或国家信息资源优化的水平。横向比较国内外的专业图书馆强馆,如美国国家医学图书馆、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医学科学院,其馆藏资源的质量和数量基本与其采购经费投入成正比。2013年,美国国家医学图书馆采购经费达3.7亿美金;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资源采购经费1.3亿元。2012年,中国医学科学院图书馆资源采购经费为4600万元,且每年还有_5%的固定涨幅,解放军医学图书馆的资源采购经费只有约1500万元。与国内外医学强馆采购经费上的巨大差距,成为军事医学信息资源优化的最大掣肘,在资源价格不断上涨的经济形式下,有限的资源采购经费使军事医学信息资源的优化需求更加强烈。
4本体环境为信息资源环境
军事医学信息资源属于信息资源的一种,信息资源建设的演化和发展必然对军事医学信息资源优化产生直接的影响和作用。信息资源对军事医学信息资源优化的影响体现在资源建设基础理论、信息资源建设实践、文献共建共享实践、信息资源建设环境的发展影响。
(1)信息资源基础理论
信息资源建设的理论研究经历了从藏书建设、文献资源建设、信息资源建设3个阶段。20世纪60年代“藏书建设”被首次提出,指的是根据图书馆的任务与读者需求,建立、发展、组织藏书体系的全过程。70年代,藏书的选择、剔旧等开始受到关注,书目控制论、藏书稳定状态理论在这一阶段产生了重大影响。藏书结构理论在70年代后期得到初步应用,指的是图书馆藏书体系中,不同藏书成分、不同收藏水平的馆藏的组织形式、相互关系及其在馆藏的比例,包括藏书的学科结构、等级结构、复本结构等、藏书结构设计等。80年代,“藏书建设”发展成为“文献资源建设”,指的是依据图书情报机构的任务与服务对象、整个社会的文献情报需求,系统搜集、加工、组织、管理文献资源,建立具有特定功能藏书体系的全过程,文献资源建设有了学科化趋势,并获得了独立的学科地位。90年代至今,信息环境产生巨大变化,网络迅速发展,“文献资源建设”深化为“信息资源建设”,指的是对处于无序状态的各种媒介信息进行有机搜集、加工、组织的活动,数字资源建设成为研究热点(包括数字资源的共建共享、数字化信息资源的建设、数字图书馆的运行模式等)。军事医学信息资源建设的发展基本也分为藏书建设、文献资源建设、信息资源建设3个阶段。
(2)信息资源建设实践
信息资源建设实践主要资源的搜集、检索、组织和揭示,20世纪80年代以来,馆藏建设从传统的文献搜集、整理、编目、图书馆管理等向知识服务、信息管理领域拓展,数字环境下知识组织与揭示的方法、知识单元的自动标引与检索、数字资源的采集、保管与利用等得到迅速发展。信息资源建设的发展为军事医学信息资源优化提供了数字化、网络化的物质技术基础,伴随数据库技术、多媒体信息技术、元数据等研究的深入,网络信息检索的出现和网络信息检索工具的研制成功,军事医学信息资源建设进入基于大数据挖掘的深层次信息信息处理与检索的高级发展阶段。
(3)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是信息资源优化的重要内容,军事医学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基本与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同步发展。解放军医学图书馆既承担国家生物医学信息资源建设共建共享的任务,也是军队系统医学图书馆资源共建共享的主导机构。
1983年,中国医学科学院图书馆开始编制《全国外文生物医学期刊联合目录》,收录高等医药院校、医院、科研单位、中华医学会、军队医学院校及科研单位的生物医学信息资源。1998年,CALIS全国医学文献信息中心成立,建立了高等院校医学文献联合保障体系;2000年,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NSTL成立,负责收藏理、工、农、医各学科的信息资源,面向全国开展科技信息服务。
军事医学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主要是代表军队医学图书馆系统参与全国或地区图书馆网络的建设,与军队系统医学图书馆进行联合采购与资源共享。军内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1990年解放军医学图书馆成立,通过召开全军医学期刊工作研讨会,制定了全军医学情报网馆际互借、文献传递服务规则,开始实施军内医学图书馆的馆际互借;1993年,《全军生物医学外文期刊联合目录》出版发行;1998年,“全军医学图书馆文献资源共享协作网”正式成立,解放军医学图书馆和各军医大学图书馆负责全军外文期刊的协调订购以及联合目录的编制。解放军医学图书馆与地方图书馆的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始于21世纪初,2000年解放军医学图书馆与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达成协议,《全军生物医学外文期刊联合数据库》并入《全国期刊联合目录数据库》,2004年参与CALIS的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
(4)信息资源建设的环境
军事医学信息资源优化系统是信息资源建设的子系统,因此信息资源建设环境是军事医学信息资源优化的系统环境,与军事医学信息资源优化系统进行物质和能量交换,对军事医学信息资源优化系统产生直接影响。
用户信息需求模式。数字环境下信息获取渠道与便利性不断提高,以网格、云计算、语义网、本体与关联数据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开启了E-Science时代,用户不再将图书馆作为信息资源的首要来源,更习惯使用搜索引擎检索数字资源,希望图书馆能够整合各类异构的信息资源,通过关联、语义、逻辑推理与可视化手段辅助知识发现与科学研究,满足其问题结构及知识边界模糊、无法使用明确的检索式的信息需求。用户需求决定图书馆的服务模式,而服务模式又决定资源建设模式。军事医学信息资源建设同样面对用户信息需求的这种变化,军事医学信息资源体系要从集中式向分布式、从平台化向工具化转变。
一、法学本科人才教学培养目标与法律职业技能培育
(一)关于法学本科教学人才培养目标的争论
我国法学学术界对法学本科教育应该是通识教育还是纯粹职业教育的讨论由来已久,有泾渭分明的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法学教育是通识教育,他们认为法学教育即通过对学生的科学和人文知识的教育、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等知识的传授,从而塑造优秀的法律人。第二种观点则主张法学教育是纯粹职业教育,他们认为法学教育即传授给学生作为法律职业者最基本的技能和素养,其中最重要的是传授给学生法律职业者特有的思维方式。[1]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通识教育观是与现代大学精神和功能相适应的教育理念,但法学教育仍然是一种专业教育,且具有较强的职业倾向性,这就使得理想的法学本科教育应是在通识教育的基础上,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使之在掌握法律基础理论知识、原理和制度的同时,具备法律职业者的技能、素质和法律思维方式。因此,在法学本科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必须成为其最重要的目标之一。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设计中法律职业技能培育的必要性
随着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严峻、资源的日渐枯竭,国家、社会及民众对环境保护问题的关注和担忧越来越多。与此相呼应,无论是国家层面的环境立法、执法及司法,还是公民层面的环境守法;无论在公民的环境维权领域,还是在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领域,对相应人才的需求与日俱增,但高素养的相关应用型法律人才却是匮乏的。因此,培育具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职业技能的人才,可以满足环境友好型社会对此类人才的需要,同时也能拓宽就业途径,有效缓解法科毕业生就业难的困境。[2]然而,传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设计无法满足这样的需求,因此有必要创新其教学设计,使之适应培育法律职业技能的要求。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作为2007年教育部增列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是随着环境科学的产生和发展,逐渐与法学融合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新兴学科。正因其与环境科学联系密切,使其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的特征就是自然科学色彩浓厚。因此,从法学角度研究环境与资源问题及其导致的社会关系和具体应对法律对策,必须以传统法律理念为基础再结合自然科学的原理和方法进行,将多学科研究的成果和方法融会贯通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之中,这也是决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交叉、边缘学科地位的主要原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交叉、边缘学科的独有特点增加了该学科教学的难度。因与其他法学学科相比要求更高,这就要求学生在学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时,必须同时掌握环境科学学科的相关知识。同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应用法学,与理论法学不同,其最大的特点是实践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学科特征表现为独特的现实性、制度性、应用性,正是因为这些特征的存在,所以对于法学本科学生来说,仅仅掌握课本所描述的原理和法规是远远不够的,学生需要在掌握更广泛知识的基础上,结合法律思维进行思考,并能学以致用处理现实的环境法律问题。[3]河北经贸大学在2015年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设置为必修课程,较其他法学学科,其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师在教学中贯彻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在进行教学设计时必须与此目标相适应。
当然,法律职业技能的最终获得是全部法学课程教学合力的结果。每一门法学课程,特别是教育部确立的若干门法学教育核心课程的法学教师都应从各自的学科特点出发,为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习得而努力,并使这种努力在教学设计中得到具体的体现。如果不对传统教学模式设计进行有益的改革,法律职业技能的培育只能停留在“纸上谈兵”阶段;当然,没有对法律职业技能的正确理解,教学设计也必然带有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传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设计
(一)传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设计的基本状况
传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与培育学生法学职业技能的要求还有较大距离,在教学设计上,基本上仍局限于传统的灌输模式,忽视实践对法学教学的重要指导作用,教学中虽然涵盖了许多相关案例,但案例通常或者缺少代表性和典型性,或者应用较为简单、机械,只能有助于学生对某一知识点的理解,不利于激发学生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和总结。总之,在传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设计中,没有完全体现法学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与应用综合能力的要求,法律理论、法律伦理与法律实践相统一教育目标的实现仍需努力;也没有全面把握该课程作为应用法学课程的教学特色,不能做到理论与实践的充分结合进而突出应用法学的操作性;还没有充分挖掘课堂教学的引导功能,忽视教学方法的多样性;也没有调适师生的课堂角色,教师没有做到自觉应变,还学生以主体地位。[4]因此,必须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设计进行改革,增强对学生综合实践能力的培养,以适应培育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要求。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设计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1.师资来源结构单一。在我国,传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师资大多来源于法学的本科、硕士、博士应届毕业生。他们的理论功底相对扎实,但实践操作能力不足,课堂上通常也只能利用一些二手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案例材料,这就使其所授理论大多缺乏生动性,教师教得呆板,学生学得枯燥。可以说,传统的高校师资来源迅速弥补了法学师资的不足,但教师缺乏职业背景,缺乏法律实践经验,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中法律职业技能培育的一个最大障碍。
2.教育主体单一。我国目前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育师资以学校教师为主体,没有吸纳过多的社会资源参与其中。这种情况极易导致学生的思维方式单一,重判断推理和演绎推理,缺乏对于解决环境与资源社会纠纷中的细节处理及事实分析的技能。因此,应当让社会资源参与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育中来,丰富师资队伍的构成。
三、法律职业技能培育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设计中的具体实践
(一)坚决摒弃纯粹理论灌输式的教学设计
与国内其他法学学科的教学设计相同,灌输式教学法一直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设计中的主要方式。这种教学设计至今未退出主流地位是有原因的,如其授课的信息容量很大、授课内容有体系、教学进度比较容易控制、能够和其他教学方法灵活兼容等,且这些优势不是其他教学方法可以轻易取代的。[5]这也导致像案例教学法、辩论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等教学方法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设计中较少被广泛应用,同时这些教学方法对教师的教学能力要求都比较高,需要教师提前作好充分的准备,比如合适案例的选择、问题的科学设计、思考和讨论的有效引导、较强的课堂驾驭能力等。
法学教育的终极目的应当是使学生学会如何去认知和运用法律,而不是灌输纯粹的、既定的、凝固的“一堆”知识,西方国家法学教育发展的历史轨迹可以作为我们有益的参照对象,其要义就是要避免形式主义,走务实之路。在此种教育理念下重新审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它既有根基深厚的基础理论部分,同时也有枝繁叶茂的应用理论部分,因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师在教学设计中更应注意摒弃纯粹理论灌输式的教学设计。
(二)灵活运用体现职业能力培养的教学设计
学生在有一定责任或任务的角色中学习,学习的动力将会更大,学习也将变得更为主动,这是现代教育心理学家的普遍认识。因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师在教学设计上首先要在思想上实现教学思维的转换,在教学过程中尽最大可能地赋予学生以责任,从而促使学生变被动吸取知识为主动学习和运用知识。适应此种变化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设计可以有多种,比如案例教学法、辩论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等。
案例教学法即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就涉及某个具体知识点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讨论的教学方法,通过教师讲授和学生讨论,让该知识点在学生的认知体系中形成一种容知识、实践、理性为一体的立体范畴。为实现该教学目的,教师在讲授每一个重要知识点时,有必要援引一个经典环境案例,或者近期发生的影响重大的环境事件,并对案例进行问题设定,挖掘案例中反映的多层面问题,实现选取案例的利用价值。另外,为揭示知识深刻的理论背景,教师的讲授应穿透知识点的表面语义,将其放在具有学科整体性的参照系统中进行讨论,加强学生学习的系统性和全面性。同样,为揭示一些深层次的社会背景,在理论知识的讲授时,还应结合对相关社会事件和国内外形势的介绍,这样有利于学生理解某些环境制度或者环境法律法规制定背后的精神和意旨,有利于学生更好地理解立法内容,更有利于学生以历史和发展的角度分析环境法律制度的现实作用及其优势和缺陷。同样,在日常教学中就应培养学生自觉关注和跟踪环境立法最新进展的习惯,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热情。
辩论教学法主要是就学科内重大学术或实践问题把学生分成正反两方,按照辩论赛的规则,利用课堂时间进行辩论,这是培养学生逻辑思辩能力的有效方法。这种教学设计将学生置身于极具挑战和对抗的思辨氛围之中,从而有效地激发学生学习思考问题的主动性。在这个过程中,学生必须对辩论的议题作充分准备和讨论、查阅大量的相关资料,在无形中促进其对相关知识的积累和掌握。而且,学生通过对如何以最思辩的方式阐明本方论点、充分揣摩并有力反驳对方观点等问题的认真思考和准备,使得这种面临竞争时的讨论与一般课堂讨论相比更具深度、广度和全面性。当前,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实务领域都还存在许多争议点,比如环境权、公益诉讼之公益内涵、环保法庭的设立是否具有必要性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一个新兴法律部门,在它走向成熟的过程中存在众多需要验证或辨明的问题,这为我们在教学过程中使用辩论教学法提供了沃土。理不辨不明,在课堂辩论的过程中,相信每一个参与其中的学生都会逐渐养成对学习内容进行全面、深刻、具有反向性和多维性的思维习惯。
模拟法庭教学法是指教师在精心选择和设计相关案例的基础上,指导学生对案件开庭审理过程进行实际演练,并在此过程中自觉转换身份进行诉讼的教学方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采用模拟法庭教学法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运用环境法律知识解决实际法律案例的能力,提高学生环境司法职业能力;在着重培养学生职业能力的同时,还可以培育其独立分析、解决问题以及语言表达、思辨等综合能力和素质,学生通过生动、直观的模拟司法行为,加深了对陈列于教科书上抽象的学术理念和法学精神的深刻理解,培养学生经验式学习的能力和凭借经验进行反思的能力;在模拟司法实践的过程中,现代法律意识或者学术理念内化为学生职业人格的构成部分,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实践教学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自身创造实践机会,从而将实践教学真正落实到实处。采用模拟法庭教学法应该注意几个问题:教师设计案例应该以真实典型案例为基础,但应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加工,使所用案例既有实践性,又有学术理念和法学精神内涵;模拟法庭教学法虽然隶属于程序法范畴,但教师在设计案例时,必须突出本课程所涉及的实体规则,使该模拟实践过程既有程序法理念,又有实体法精神,这也是各实体部门法学教学的本质要求;模拟法庭教学过程结束后,教师应及时进行总结和评论,这种先学生实践后教师予以评论的模式,是培育学生独立职业思考、实践能力以及职业自信的有效途径,而且教师的评论和总结又可以引导学生对自己先前行为的反思及总结,从而全面提升法律素养。因此,这种教学设计在培养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理念、传授环境法律知识的过程中,循序渐进地训练学生掌握并运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思维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其日后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实践或研究工作,做好方法论方面的准备,从而真正实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目的,培养真正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专业应用型法律人才。[6]
(三)借助外力强化课程的实践性
对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而言,强烈的实践性特色决定了实践型教学法是其重要的辅助性教学方法。这就需要在课堂外创造条件为学生学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知识增加实践机会和实践平台,比如请与环保有关的法律人才进校园,在校内设立环境保护公益组织与鼓励学生进行环保调研等。
1.邀请与环保有关的法律人才进校园。通过聘任法律事务部门业务精湛、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公司法务人员等为学校的兼职教师,这对于充实法学师资、加强法律职业化教育、培养技能熟练的法律事务人才而言,是一种易于操作、见效快、比较稳妥的方法。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来说,目前为数不多的案件来源更需要专业部门人员的讲授,从而让学生及时准确地了解相关案情和处理结果。
兼职教师的授课可依以下方式进行:第一,讲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实务性课程,每学期根据学校的教学计划安排有合作关系的法律实务部门派员以固定学时来校为学生上课;第二,学校于每学期固定邀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业人员来校为教师和学生开办相关《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实务知识和专业技能专题讲座;第三,当地设有环保法庭的,可以聘请环保法庭的法官担任学校《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指导老师,同时让学校合作单位定期接受和安排学生旁听庭审,指导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活动,让学生在假期见习和毕业实习期间担任见习和实习导师。这样可以解决目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教学师资来源单一和教育主体单一的困扰,给学生的学习带来更多的实践机会和实践指导,更好地实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职业技能的习得。[7]
为实现兼职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邀请与环境有关的人才进校园应做好如下工作。严格选聘兼职教师的条件,规范聘任程序,制定科学的付酬标准,并根据学校的教学要求不断调整兼职教师队伍的构成与数量,使兼职教师真正参与并有助于教学工作,提高教学水平,充分发挥他们对于培育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学生职业技能的作用。比如,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为数不多的仅受理环境诉讼的律师事务所,他们的律师团队经验丰富,专业性强,河北经贸大学可以与之建立长久的合作关系。
2.在校内设立环境保护公益组织。于2015年1月1日生效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虽然此条规定对于社会组织还是有一定条件要求的,但相对来说较容易实现,学校可以组织成立一个环境公益组织,跟学生社团类似,以此作为各类环境保护有关课程(包括但是不限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课程)教学的一个实践平台。虽然社团成立的前五年不能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但此期间社团需积极关注各种环境公益诉讼的审理及动态,可为以后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积累经验。因此,《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师在教学设计中也要着重对学生进行这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为今后进行环境公益诉讼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