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雄辩词;逻辑;文化地位和作用
中图分类号:120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315(2015)08-144-001
一、哈萨克雄辩词的理论和实际应用价值
从文化传递的角度讲,当前弘扬民族文化产业已成为社会工作的重要内容,人类终将要认同经济建设和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开发的辩证关系:经济和文化的关系在于相铺相成,并列发展。在全社会都在提倡“让民族文化活起来,创造出经济价值”的大好背景下,我们提出要研究哈萨克雄辩词的逻辑基础,通过逻辑学的概念、判断、推理等规律、假设,借助逻辑分析、语义分析等逻辑学的理论验证哈萨克雄辩词在民族文化中的作用,用新视点探究哈萨克语言文化的传播性和继承性,这对于宝贵的文化资源产业化极为重要。同时,从课题的科学价值上来说,通过研究还可以促进不同民族之间的文化对话。我们所选的绝大部分雄辩词都具有趣味盎然的逻辑思辨,其生动性、知识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逻辑的正确推理,逻辑学本身离不开“真”这个概念。哈萨克雄辩词的核心内涵就是如何使用“真”这个概念,并运用科学的实例加强它的说服力,使得某种客观意识推向逻辑的真理。
二、哈萨克雄辩词的研究意义和社会价值
口头传承的文化是一个民族的重要特征,是民族生命力、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哈萨克族非物质文化及优秀的传统文化得到了传承和弘扬,在这样一个大好形势下,对哈萨克雄辩词及它所投射出的社会价值的挖掘和保护,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当务之急。
目前,学术界对哈萨克族雄辩词的发展和演变、内容的涵盖面、社会效益和传承路线的看法不一致,哈萨克斯坦的学者有一些整合性的研究。他们对雄辩词的研究方向以及概念范畴做出了一些界定;一是认为应该从民间文学的角度来研究和解释,二是认为研究的起点必须以它的社会效益为基础。例如:巴勒塔拜・阿达木拜耶夫的《哈萨克口才艺术》、尼沙恩别克・图热胡勒《毕官雄辩词是智慧的结晶》、赛力克・尼格穆夫的《哈萨克口才艺术》、古丽巴努・胡斯木娃的《哈萨克口才艺术的基础》等。以上学者在各自的著作中都提到了哈萨克雄辩词的社会功能和效益,并通过研究推断出雄辩词具有生动活泼,严谨周密,精言妙语,阐释理念的主要特色。但是,对于雄辩词的功能及涵盖的逻辑哲学思想还缺乏认识。换言之,哈萨克雄辩词在当时重大的争端(包括部落之间的山、水、地、婚姻、寡妇孤儿的纠纷等问题)中的威力极其强大,基本上凸显唇枪舌剑之技,时常发挥出“一言之辩重于九鼎之宝,三寸之舌强于百万之师”的社会作用。
众所周知,逻辑是人类长期思维经验的总和,是正确思维与成功交际的理论与工具,它以特有的性质和功能服务于社会,对提高人的基本素质、培育人的理性和科学精神有重要作用。哈萨克雄辩词正好建立在这样的理论基础上,同样是哈萨克民族智慧的结晶,作为哈萨克口头文学的瑰宝雄辩词,产生于人们的形象思维,是雄辩家运用形象思维进行口头创作的成果,但这种形象思维并非与逻辑思维相对立,二者也有其一致之处。它通过形象结合方式来反映现实生活,同样通过运用概念的逻辑规律来揭示对象和客观世界的本质。它通过人们在实践的基础上产生的理性认识,表达和论证的思想中心明确、结构严密、具有很强的说服力。雄辩词通过这样的逻辑智力,把哈萨克族社会认识、伦理道德观念相互交替在一起,让人们领悟其中较为明显的哲学意义。然而,雄辩词的逻辑概念、判断、推理、论证非常显著,它在哈萨克语言文化中的地位很高。人们可通过哈萨克雄辩词引导出不同时代、不同部落,不同背景下的草原文化密码和生成模式。
哈萨克雄辩词的内容和它的教育意义极其深奥,对历史上的哈萨克著名雄辩家的生平、口头才艺、独特的思维方式、丰富的哲理进行辨析,并根据它是诗词与白话文形式出现的一些文本进行搜集、保护,对蕴藏在其他文学载体中的残留采取挖掘,对雄辩词和毕官雄辩家在哈萨克文化中的地位进行分析研究,通过对哈萨克毕官雄辩家的逻辑思辨能力和他们创制的雄辩分析,筛选出雄辩词内涵中的教育思想。把他们超凡脱俗的智慧,正确、严密、开阔、丰富、敏捷的思维能力,深入浅出、周密妥帖的雄辩技巧提炼出来,为我们认识、选择和判断事物的要素能够起到一定的帮助。
众所周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正是利用辩证法才揭示了隐藏在商品中的矛盾,从而发现了剩余价值及其,并进一步揭示了资本主义的一切矛盾。因此,恩格斯在《辩证法》中指出,所谓主观辩证法即辩证的思维,不过是客观辩证法在人们思维中的反映而已。很简单的例子莫过于一块磁铁,截然对立的两极就存在于同一个物体之中,无论你怎么将它分解,原来的两极仍然不变。然而,事实上正是中国人在全人类首先认识到了磁铁的这种特性才发明了指南针,中国人对大自然中“到处盛行的”客观的阴阳关系具有最敏锐的经验观察能力,客观辩证法最早反映到中国人的头脑中来的,从而形成了中国哲学中的逻辑——这就是中国人超越形式逻辑的根深蒂固的辩证思维逻辑。
包括爱因斯坦在内的一些中外学者不厌其烦地指出,中国是一个缺少逻辑思维的民族,他们在这里所说的“逻辑思维”主要指的是形式逻辑。然而,正像斯大林在《马克思主义和语言学》一文中所指出的那样:形式逻辑和辩证法本来就是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是对立的统一,不可能只存在形式逻辑而没有辩证逻辑的思维,也不可能只存在着辩证逻辑而没有形式逻辑的思维。那种认为中国没有形式逻辑的主要理由在于中国缺少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的演绎法则。三段论的演绎法是一种最朴素、最基本的推理形式,无论在《易经》还是在墨家的著作中我们都不难找到这种的。如《易经》根据观物取象原则认为凡是阳刚的事物都可用一长横“一”符号表示。凡是阴柔事物都用两短横“--”符号表示,太阳是阳刚的事物,所以用符号“一”表示,月亮是阴柔的事物,所以用两短横符号“--”表示,此处便用归纳结论作演绎推理的前提。整部《易经》的判卦方式虽然充满着矛盾法则,但都不离演绎和归纳的思维法则。
章太炎认为《墨经》充满着“三段论”,大故就是大前提,小故就是小前提,胡适举《墨子》一书中“狗也,犬也,杀狗非杀犬也”、“盗,人也,爱盗,非爱人,……杀盗非杀人也”等判断句为例否定了章太炎的说法①但是,胡适不懂得《墨经》中包含着矛盾的逻辑已超越了形式主义的不包含矛盾的逻辑,是一种比形式逻辑更高级的逻辑。尽管如此,我们不能就此否定《墨子》无亚里士多德所说的那种不包含矛盾的逻辑。不少学者指出,先秦墨家在形式逻辑的应用上,比亚里士多德毫不逊色,如张静虚就以墨子《耕柱》篇中的一组判断为例指出《墨子》一书中确凿无误地运用了三段论的演绎推理逻辑。②
近代以来,人们总是把形式逻辑看得十分深奥,当然,形式逻辑的系统化是始自希腊哲学中经阿拉伯学者传下来的一项宝贵的人类文化遗产,比较之下,中国哲学中的形式逻辑体系不完备。但是,每个人的思维都自觉地不自觉地使用着形式逻辑,恩格斯说过,形式逻辑的思维甚至在动物那里都有:普通逻辑(形式逻辑)所承认的一切手段对人和高等动物是完全一样的,只是程度不同而己。“相反地,辩证法思维——正因为它是概念本性的研究为前提——只对于人才是可能的,并且只对于较高发展的人(佛教徒和希腊人)才是可能的。而其充分的发展还晚得多,在哲学中才达到。”③恩格斯在这里明确指出形式逻辑是思维的低级阶段,辩证法是思维的高级阶段,创造了这种高级思维形式的巨大成就有希腊人的一份,但恩格斯却首先把它归功于“佛教徒”的发明,——这是发人寻味的。
众所周知,印度佛学传到中国来的逻辑学的代表性成果是“因明学”,而“因明学”所阐明的实为一种形式逻辑。应该说,佛教逻辑中已经包含着一些辩证思维的因素,但佛学辩证法主要生长和发育在中国,宋明新儒学的辩证法内在地包容了儒释道三家辩证学说的精髓,其中有华严宗的“共相和殊相”的辩证法、道家关于矛盾及其转化的辩证法以及儒家的“正反合”的思想等等。在西方人的眼里,“佛教徒”并非特指印度人,当英国对印度实行殖民统治时,佛教在印度早已绝灭几个世纪了。恩格斯的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佛教国家,当时欧洲人所接触的佛教资料有许多来自中国,如德国诗人海涅在法国大革命的感召下写道:“当革命的波涛在巴黎,在这个人类的大洋中汹涌沸腾的时候,那时莱因河那边底德国人的心脏也吼动着了。……他们站在中国制造的佛像之下,这佛像对着全无感觉的瓷器、茶器、咖啡壶和任何的东西,都像无所不知似地点着头。”④这里的佛像和瓷器、茶器、咖啡壶都是从中国传来的,恩格斯所说的那些发明了辩证逻辑的“佛教徒”是对包括中国人在内的东方人的泛称,实际上就是指的中国人。这无疑在说:中国是辩证逻辑(辩证法)的发源地。
马克思的辩证法来自黑格尔哲学的“合理内核”,但是,它与黑格尔的辩证法有着本质差异,即把黑格尔“头足倒置”的体系又颠倒了过来,从而把辩证法与唯物论相结合,所以列宁指出,辩证法也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和逻辑学。⑤有趣的是:黑格尔正是否定了中国哲学中具有唯物主义趋向的“实在”论,而悄悄吸取了东方哲学的辩证法。这种被黑格尔颠倒了的哲学在马克思主义那里被再颠倒,那就是在唯物的实在论基础上辩证的思维和辩证的认识论。这至少在表面上完全是对儒学辩证法的“复归”。
儒家的辩证法有如下特点:
第一,儒家辩证法来源于客观辩证法。所谓客观辩证法正是潜藏在客观事物内部的对立统一。如儒家经典《周易》中所讲的变化即指的日月、暑寒、男女、天地和万物等现象的运作,所谓阴阳变化之“道”就是通过“观于天文,察于地理”的抽象,这种观念了整个哲学思想发展史。如王夫之在论证自己的辩证法和物质不灭及转化的思想时,总是以自然现象为立论的先决前提,此与恩格斯论证辩证法的完全一致。这一点,恰是黑格尔所拼命否定儒学的地方,黑格尔认为:中国哲学“精神”太少,中国哲学总不能摆脱物质实在性,“道”不是西方哲学的“逻格斯”,而是老子所说的“有物混成”的“物”。作为“理神论”代表者的黑格尔,他所说的中国哲学缺乏“精神”,实际上就是说中国哲学是一种无神论和唯物论的哲学,一种非宗教的哲学,而“唯物论”在当时的西方恰是一个贬义词。应该说,黑格尔对中国儒家哲学超越性的一面并无深究,但就他指责中国哲学倾向于唯物主义这一点来说,并非没有道理。因为中国哲学尤其是儒家哲学,其“观物取像”的法则始终是把客观世界看成第一性的。
第二,中国哲学强调主观辩证法与客观辩证法的一致,如《周易》认为变化之道“百姓日用而不知”,也就是说,辩证法在主体行为中达到了高度自觉的一致;张载认为“二端故有感;本一,故能合”(《正蒙·太和》),又说:“见闻之知,乃物交而知,非德性之知。”(《正蒙·心》)这里,他一方面强调了客观辩证法的第一性,另一方面表述了主观辩证法依赖、同一于客观辩证法。王夫之认为“所固以发能”、“能必副其所”,也正是道出了这层意思。此外,朱熹、王阳明、王夫之等人的“知行”观中,尽管表述不一,侧重点不同,但都揭示了思维过程中主客观统一的应然性。这一点,后来被拿来跟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相结合,形成了的哲学思想,其中,本人所特别偏好的“主观能动性”的命题,应该说是对中国传统哲学的一个具有创新性的继承和发展。另外,中国哲学在对运动、变化、联系、矛盾、转化、内因,对立统一、个别一般等关于辩证法的基本观念上与现行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中的表述都大体一致。
第三,中国哲学强调辩证法的性。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辩证法是一种锐利的思想武器,列宁说:“马克思的辩证法是最新的进化论,它正是不容许对事物作孤立的即片面的、歪曲的考察。”⑥因而,马克思的辩证法给人们提供了一种普遍适用的思想方法论。儒学辩证法是中国人智慧的最高科学,儒学强调对任何事物都要作整体性的动态思维考察,所谓“物生有两,相反相成”、“天地之化,日新其德”、“合二为一、一分为二”,再如“中庸之道,勿失其偏”等等高度浓缩的警句就是中国人观察、把握事物的普遍方法,所以王夫之说“万物之成,以错综而成用”——即点明普遍联系的观点是一种实用的理性法则,所谓“《易》以道阴阳,圣人则之”亦是此意。这样一种实用理性精神,不恰在儒家那里十分明显,在老子哲学、兵家、法家哲学中都具有十分突出的地位。兵家重实战,自成一套系统的兵家辩证法;法家重耕战和威权,“法、术、势、利”充满着辩证思维。至于老子哲学,剥开其遁世趋向的外衣,他的所有辩证命题,都是为“南面而王”服务的,如“无为而无不为”、“无治而无不治”、“将欲取之,必先予之”、“治大国若烹小鲜”等,辩证思维在这里都成了一种彻底的实用法则。当黑格尔说阴阳辩证法是中国人“最高的科学”时,多半是指的这样一层价值。当我们常以无往而不胜的“中国人的智慧”而自豪时,也即指的中国人的这种思维。
第四,“对立统一”是辩证法的核心。在中国哲学中,无论是儒家还是道家,抑或先秦的兵家、名家,后世的佛家,等等,都强调对立双方的统一。《易经》说“一阴一阳谓之道”,《道德经》强调“负阴抱阳,冲气为和”——相传朱熹弟子蔡元定在四川寻来的道家陈抟留下来的“太极图”,合阴阳鱼为一环,阴阳和合相抱,阴中有阳,阴中有阳,阴盛阳衰,阳盛阴衰——即用图例形象地揭示了阴阳对立统一的深刻原理。这个图流传到世界各地,到了近代,有的科学组织把它作为会徽,有的国家把它作为国旗。对立统一,和合一体,和而不同,即“一分为二”又“合二为一”——统一中包容着黑白分明、截然为二的两种对立势力——这正是“太极图”和阴阳辩证法要向人们开显的科学道理。列宁说,对立统一是辩证法的核心,中国哲学的阴阳辩证法早就具备了这一核心,而在西方哲学中,直到黑格尔和马克思才发现和了这一点,尽管它比中国的阴阳辩证法更加高级化、体系化、科学化、近代化了,但在核心原理上,阐明的仍然是“对立统一”。
儒学辩证法与“科学辩证法”也有一些类似和相同的命题。如朱熹对辩证法有着许多精辟的,他的关于“万个是一个,一个是万个”的命题即恩格斯所提出的“一与多”的命题,作为一种形而上的普适性,“理”是“一”,但就宇宙的无穷性而讲,“理”又是万,是“多”。对此,窦宗仪先生指出:“令人惊讶的是,当恩格斯明确指出‘一在多中,多在一中’时,他并不孤立。”⑦意在指出早在恩格斯的见解之前,朱熹已经阐明这一点了。“一与多”的关系实际上没出共、殊关系范畴——此为整个新儒学讨论的核心。在这一点上,儒学与唯物辩证法采取了完全相同的方法并提出了相同的命题,但在出发点上,儒家中的实学辩证法与“实践唯物主义”的辩证法更为一致,实学的辩证法认识论(如王夫之的哲学)主张对事物作具体分析,主张“即物穷理”、“尽器求道”即主张“实事求是”,这正是所阐述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精髓——“具体地分析具体的事物”。
当然,儒学辩证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分化为两个路向,一派是思辨的路向,一派是经验主义的路向。思辨的路向趋向于概念辩证法,这在本质上更接近于黑格尔主义,如朱熹的“一与多”的关系,陆九渊的“吾心即宇宙”的观点,以及后世王阳明“心即理”的命题等,其出发点与黑格尔理解的“一与多”颇具辙合之处。黑格尔还在《老子》一书中发现了“一与多”的关系,于是他联想到了他的“绝对理念”及其与具体事物的关系,从而充分显示了其理性的“泛神论”的思想与朱熹理性的“泛”思想如出一辙,它跟儒学中的玄学方向相一致。朱熹哲学带有明显的二元的特征,后世中国的玄学跟他有关系,但后世的实学鼻祖也是他。实学的方向就是经验主义的方向,以明清时期的“经世致用”之学为代表,形成了接引西方科学主义的重要的民族思想源头。
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改造的黑格尔辩证法的三大基本规律,在以儒学为代表的中国哲学中都有现成案例。像朱熹、方以智、王夫之所提出的“一分为二”和“合而为一”命题就是对立统一规律的不同侧面的表述,《内经》中“阳盛为阴,阴盛为阳”的命题阐明了典型“否定之否定”规律,王夫之“积成久大”和“化渐为著”揭示了量变与质变或渐变与突变的关系……此外,在时空观、运动观、发展观和矛盾双方的相互转化上,儒家都提出了与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相通的见解。应该说,在“科学的辩证法”或辩证逻辑问世之前的二千多年来的各个阶段上,以儒学为代表的中国哲学中的辩证思维无疑在世界上居于领先地位,在人类的思想发展史上谱写了光彩夺目的一页——这就无怪乎黑格尔要把它称为是“中国人的最高科学”了。
以儒学为代表的中国哲学的辩证法于清代王夫之的著作中达到了高峰。王夫之强调“变化日新”、“物极必反”的发展、运动、转化和普遍联系的观点,提出了物质不灭和能量转化的见解,论证了对立统一规律。其理论价值和思想成就直接辐射到中国近现代。但是王夫之的辩证法在宗旨上仍没超出儒家思想的局限。如他指出“一分为二”是“合二而一”的基础,“故合二以一者,即分一为二之所固有矣”,⑧这是说在对立统一规律中统一是以对立为基础的——仅此而论,无疑是正确的,它跟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没有丝毫的不同。不过王夫之的意旨所归并不在“一分为二”上,而在“合二而一”上,如说“一之体立,故两之用行”,这就肯定了统一性是根本和绝对的方面:首先有了统一体,对立面双方的氮蕴相荡才能促进事物的运动和发展。所以王夫之十分赞赏张载“仇必和而解”的观点,指出“太和,和之至也”,⑨从而在根本上削弱和消融了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那种斗争和革命的精神。
孔子的弟子有若曾说“礼之用,和为贵”,“和”、“和合”、“和谐”——这既是儒家辩证法的出发点,也是儒家辩证法的归宿点。在极左路线占统治地位的年代,儒家“和”的方法论、价值观和世界观,从学理层面上升到层面,受到了猛烈地批判,认为它是跟辩证法截然相反的一种“反辩证法”思维方法,唯一的理由就是它过分强调“和”。孰不知,“和合”、“和谐”正是辩证逻辑推理的必然结论。如从价值层面上来看,只要有人类存在,就免不了有对立和争斗,免不了革命和战争,但只要有对立和争斗、有革命和战争,就永远抛弃不了“和”的价值和结果。可见,儒家辩证法跟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在逻辑和方法上是一致的,但在价值和结论上是互补的。
如果我们进一步分析,就可发现,儒学辩证法与近代的唯物辩证法最大的同中之异就是儒学辩证法减弱了斗争在事物运动中的重要意义,而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正是立足于揭扬事物的运动、发展、斗争和转化,具有实质上的革命性——马克思有句名言,即“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⑩恩格斯也指出,辩证法就是主观反映客观世界中那些到处盛行着的对立,“这些对立,以其不断斗争和最后的互相转变或向更高形式的转变”决定现实生活,⑩列宁则一再明确指出:“发展是对立面的斗争。”“对立面的统一(一致、同一、同等作用)是有条件的、暂时的、易逝的、相对的。相互排斥的对立面的斗争则是绝对的,正如发展、运动是绝对的一样。”⑩只有斗争、运动、发展和转化事物才处于不断的新陈代谢和向更高阶段进步的过程中。这种斗争、运动、发展和转化的哲学是对现实世界的真实、客观和科学的描述,决不是在主观上追求“仇必仇到底”的唯意志论的情感谊泄。斗争性是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革命灵魂。但是,把斗争性强调过了头,也就失去这个灵魂。因此,儒家“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的和谐观点,正可大补“绝对斗争性”之所缺。
的辩证法思想立足于中国哲学的辩证法去契合和会通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从而赋予了马克思主义的辩证法以鲜明的中国特色。例如,把对立统一规律用儒学哲学成语凝练为“一分为二”,有时也用“相反相成”的命题表述相似的思想。除吸收了儒、老、法等学派丰富的辩证法思想以外,还充分借取了中国传统的军事辩证法思想,此为中国古代真正科学的思想,具有极大的应用价值,这些都构成了辩证法思想的主体来源。如果说,辩证法在黑格尔那里,是一种概念思辨方式,是绝对理念的自我否定,在马克思那里把它改造成为一种唯物主义的认识论,而到了手里则不仅是世界观和认识论,而且是中国共产党的整个革命策略的思想基础和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逻辑。如曾经指出:“对于的磨擦,同志还说了三条原则,第一条出自《老子》,‘不为天下先’,就是要后发制人,不先发制人。第二条出自《左传》,‘退避三舍’,一舍三十里,你打边区我们就退几十里再说。第三条出自《礼记》,‘来而不往非礼也’,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这样,有理,有利,有节,结果坚持了八年抗战。”⑩在这里列举的这三条辩证原则都不是出于马克思主义的原典,而是源于中国的儒家和道家,即中国传统的思想。这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革命性和科学性相结合的方法既来自于中国传统的哲学智慧,应该说是打通近代最先进的辩证思维与中国传统儒家的辩证思维之路的典范。
:
(1)胡适:《先秦名学史》,《胡适学术文集.史》下册,第849页,中华书局,1991
(2)张静盛:《实事求是地中国传统思想》,《哲学思想研究》1986年第2期
(3)《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3卷,第545页
(4)转引自朱谦之:《中国哲学对于欧洲的》,第341页.福建人民出版杜,1969年
(5)(12)《列宁全集)第38卷,第410.408页
(6)《列宁选集》第2卷,第642页
(7)(美)宾宗仪:《擂学与马克思主义》第二版序,第69页
(8)王夫之:《周易传卷》卷五
(9)王夫之:《张子正蔽注·太和篇》。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218页。
【关键词】法庭辩论法律推理逻辑知识应用
法律与逻辑之间的密切关系由来已久,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早期逻辑思想的产生是与法庭论辩以及亚里士多德所说的“会战”紧密联系的。正是法庭辩论中对逻辑的迫切需要直接刺激了逻辑这门学科的产生,逻辑从产生时起就与法律结下了难解之缘。在社会科学领域,除哲学以外,也许没有哪门学科与逻辑之间的关系像法学这样密切。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文化日趋发达,现行控辩式的庭审方式使法庭辩论在内容上更具诉讼特点,更加注重对案件事实全方位的法律论证,于是被视为保护民主与人权、捍卫法庭尊严、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和标志,从而使趋于公证、民主、平等的法庭辩论艺术,更具有雄辩的艺术魅力。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不仅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娴熟的法律知识、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还要具有丰富的逻辑知识、高度的逻辑修养,从而使自己处于庭审辩论的主动地位,顺利完成审判任务。
法庭辩论必须遵循逻辑规律
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律师发表的辩护词,都应合情合理,周密有据,符合逻辑,遵守逻辑的基本规律,即: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这四条逻辑规律是正确思维的必要条件。
遵守同一律就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任何思想与其自身同一,即一个思想反映什么就是反映什么,如果它是真的,那么它就是真的。同一律反映了正确思维必须具有的确定性,违反同一律就会犯偷换概念或转移论题的逻辑错误。
遵守矛盾律就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某事物不可能具有某种属性又具有与此不相容的另一属性,不可能既属于某类事物又不属于某类事物。因此,关于客观事物情况的两种互不相容的思想不可能同时都是真的。矛盾律反映了在同一思维或论证过程中,对同一对象不能包含有相互排斥的两种思想,否则,其中至少有一种思想是假的。违反矛盾律就会犯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
遵守排中律就是在同一思维或论辩过程中任何一种思想和对这种思想的否定,两者之间必有一真,不可能两种思想都是假的。排中律反映了正确思维必须具有明确性。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排中律虽然面对的是一对矛盾关系的命题,但若为下列情况则不适用排中律:第一,如果一对矛盾关系的命题,其主项反映的对象事实上不存在,就不能根据排中律的要求肯定其中必有一真。第二,对复杂问语的回答不适用排中律。违反排中律就会犯模棱两可的逻辑错误。
遵守充足理由律就是在同一思维或论辩过程中任何一个真实的论断,都有它既真实又充分的理由或根据。如果说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主要体现在对论题的要求上,反映了正确思维或论证必须具有的确定性、一致性(或不矛盾性)和明确性,充足理由律则反映了正确思维或论证必须具有的论证性,它是客观事物因果联系的特性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因为客观世界中任何一种事物或现象的出现,都不是无缘无故的,都有它出现的原因,因而,任何一个论断的作出也就不能没有它的理由。这就决定了正确思维必须具有论证性。违反充足理由律所犯的逻辑错误就是思维缺乏论证性,作出的论断无充足理由。由于所谓充足理由就是指既真实又充分的理由,因此,其错误又具体表现为:“理由虚假”,就是以明显为假的命题,甚至以虚构或捏造的事实性命题作为论据,用以证明论题的真实性或正当性而发生的错误。“预期理由”,就是用真实性并不明显,亦即真假尚未确定的命题作为论据,以证明论题真实或正当而发生的逻辑错误。“循环论证”,就是在一个论证过程中,其论据的真实性或正当性又要依赖论题给以证明而发生的逻辑错误。“推不出来”,就是一个论证的论据,与其要证明的论题之间没有逻辑关系,致使“理由”不充分而发生的逻辑错误。
逻辑思维在法庭论辩中的运用
法庭辩论中的辩题,是法庭辩论争辩的问题,是引起辩论双方争论的焦点。从逻辑学的角度来看,他是逻辑立论的论证对象。运用逻辑思维选好辩题是十分关键的。在诉讼中,公诉人和辩护人都在不遗余力地选择正确的论题来占领论辩之役的“制高点”。辩题决定论辩的强度和广度选择适当往往会把握论辩的主动权。在选择论题时我们应遵守下列原则:辩题必须清楚明确,在表达上应是一个语意明确的命题,而不应含糊不清;辩题要始终保持同一,必须具有可信性和可辩性;辩题应有极强的排他性,应选择给对方以致命打击性的辩题。
已确定了一个极富打击性的辩题,接下来就是确立命题了。首先命题必须是真实可靠的,对于依靠逻辑推理而提出的命题,应检验推理所依赖的论据的真实性和推理的正确性;其次,命题应具有确定性、完整性和统一性;再次,在法庭辩论中,当对方理不直勉强而为,不敢坦然抗辩,提出命题时,应抓住对方的把柄而置对方于被动之地。从某种意义上讲,论辩命题如论辩者之人。因此,只有完善辩论者自己,才能完善论辩的命题,完善法庭辩论艺术。
论据是命题的源头。在法庭辩论中所使用的论据,具有法律及法庭诉讼的特点。事实和证据作为法庭辩论的论据,必须具有法律的确定性,符合法律规范,作为论据必须经过法庭的调查和质证,具有法律的确定性。论据的真假关系到论辩的存亡,如果论据本身虚假,就无法证明论题的真实性,就会犯“理由虚假”的逻辑错误。掌握这个标准,可以在法庭中发现和揭露对方的虚假论据,起到“射人先射马”的效应。还要注意论据不能直接或间接包含命题,否则会形成“循环论证”的错误。
论证是联结论据与结论的纽带,也是论辩通向公证通向胜辩的桥梁。从逻辑上讲,只有采取了正确的论证方式,才能将论据与论题紧密地结合起来,论证方式是从论据到论题的严密过渡。严密的论证方式反映着论据与论题的逻辑关系。不论是公诉人还是律师,在法庭辩论中都应善于运用逻辑的基本原理,熟练掌握严密的论证艺术。
法庭辩论中的常用方法
选言证法。它通过证明论题之外的其他命题的虚假,间接证明论题真实或正当的论证方法。例如:在处理一起流氓伤害案件中,辩护人指出在双方殴打中,有许多人对刘某进行殴打,因此,仅认定被告人陈某伤害刘某是毫无根据的。公诉人在答辩中指出的确有许多人对刘某进行殴打,因此刘某的伤情至少有两种情况可能产生:被害人刘某自己造成的,但法医排除了自伤的可能;其他人造成的,根据法医鉴定,造成刘某伤情的直接原因是锐器刺断肌腱而致伤。经调查,除被告人陈某以外,其他参与殴打的人都使用木棍之类的钝器,不可能造成锐器伤,因此,被告人行凶是毫无疑问的。采用选言证法进行论证,论证中既有“破”也有“立”,实则是通过“破”而达到“立”的一种论证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进行论证,不仅达到证明论题真实、正当的目的,而且还可以预先破除有可能影响论题成立的各种命题,从而迫使人们不得不承认、接受论题的真实性或正当性。
归谬法。这种间接反驳是先假定被反驳的论题真实、正当,然后由此引出推断,亦即以被反驳的论题作为前件,引申出的推断作为后件,形成一个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再引用论据证明引申出的推理假,或者引申出的推断明显荒谬或包含逻辑矛盾。这样通过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式,便可推出被反驳的论题虚假或不正当,从而达到反驳的目的。例如:在一起抢劫案中,被害人是一个赌徒,被告人抢劫的是赌资。于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指出,被告人抢劫赃款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公诉人设计了一个归谬法。如果抢劫赃款不具有社会危害性,那么推而广之,任何人都可以用刀顶着赌徒的胸膛,甚至使其死亡,赌徒的生命可以不受法律保护,同理,犯罪所得赃款任何人都可以将其据为己有,甚至可以非法取之,以致分赃也是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而是依法保护的“按劳分配”,这显然是荒谬的。这是一个用归谬法作出的反驳。用归谬法进行反驳可以使得反驳简明有力,因而它是人们广泛运用的一种反驳方法。
>>论逻辑学在大学生素质教育中的重要性探寻教育学逻辑起点研究的“逻辑”浅析中国名著中“狗”字成语的翻译外国街巷的中国名流动的“中国名片”对思想政治教育学中主体定位的逻辑审视探寻大学生创业的“经济学逻辑”《中国逻辑学趣谈》浅议中国古代逻辑学的缺陷“中国名片”的“国际色”行销日本的中国名牌呼唤中国名酒的诚信中国名牌的绿色门槛“老外”眼中的中国名牌化学元素的中国名中国名校的老校长们魅力无比的中国名小吃中国名山文化的特点初探网球的中国名利场相互矛盾的中国名言常见问题解答当前所在位置:中国>教育>大学逻辑教育中的中国名辩学大学逻辑教育中的中国名辩学杂志之家、写作服务和杂志订阅支持对公帐户付款!安全又可靠!document.write("作者:郭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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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辩学或称“名学”、“辩学”,在我国近代时期曾被学术界用来指称西方逻辑,例如严复的译著《穆勒名学》、《名学浅说》,王国维的译著《辩学》。但是,名辩学的原始含义是指中国古代学者基于对推理、论证的研究而形成的一门学问。从学科归类而言,名辩学不属于西学的范畴,是国学的一个构成部分,体现着中华先哲对思维方法的研究。可以说,名辩学反映着在推理、论证层面中国传统文化的特征,体现着中国传统思维方式的个性。在逻辑教育中重视对名辩学(本文对“中国名辩”和“中国逻辑”这两个术语不做严格区分)的讲授,这一主题伴随着教育部在2014年对《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指导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的公布而进一步成为大学逻辑教育中面临的一个主题。《纲要》指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语言习惯、文化传统、思想观念、情感认同的集中体现,凝聚着中华民族普遍认同和广泛接受的道德规范、思想品格和价值取向,具有极为丰富的思想内涵。”“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是构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的重要途径。”[1]二、大学逻辑教育中名辩学的三种存在方式
20世纪50年代初至60年代中期,在我国学术界展开了一场关于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一系列基本问题的大讨论。这场讨论持续了10余年,基本廓清了关于形式逻辑的一些错误看法,对当代中国逻辑教学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诚如《逻辑学大辞典》一书的编者所言:“这一切都为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中期逻辑学在中国的大普及和大发展准备了条件,奠定了必要的前提和基础。”[2]在国内高校开展逻辑教学的过程中,作为世界三大逻辑传统之一的中国名辩学也加入其列。这一时期名辩学在大学逻辑教学中所处的位置,大致分为以下三种情形:附带式、夹带式、省略式。
1.附带式
所谓对中国名辩学的附带式介绍,是指没有把中国名辩学的有关内容作为教材正文的主要内容之一进行编写,而是作为正文的附带形式即附录格式进行介绍。金岳霖主编的《形式逻辑》和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逻辑教研室编写的《形式逻辑》是这种模式的典型。
1979年,人民出版社出版了金岳霖主编的《形式逻辑》;2005年,该书被收入人民出版社的《中国文库》再次印行;2006年,该书由人民出版社重版印刷。《形式逻辑》的初稿完成于1963年,1965年周礼全先生对初稿作了总的修改。作为高等学校文科教材,该书在出版后的一个相当长时期内对我国高校逻辑教学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作为该书作者之一,诸葛殷同先生在25年后谈到该书时这样说道:“从这本书的写作可以看出:中国的知识分子曾经抱着共产主义的伟大理想、为人民服务的无比热情,带着自身的种种弱点和局限,坚忍不拔地、乃至委曲求全地做着科学的逻辑知识的普及工作。”[3]《形式逻辑》一书总共7章,另加1个附录《逻辑史资料》。附录共计5节,在第1节“引言”中对中国名辩学有这样一个总的说明:“中国古代在与古希腊差不多同时产生了逻辑学。这方面的研究和当时关于名词(名)与其所代表的事物(实)的关系(即所谓‘名实关系’)问题的讨论有关。通称为名家的惠施、公孙龙等人和墨翟一派(或称后期墨家)以及先秦最大的唯物主义哲学家荀况等人都对于逻辑问题作过比较系统的研究。特别是后期墨家提出了更加完整的理论。魏晋玄学中有些问题的讨论,如言意之辨,也是与逻辑学的深入研究有关的。”[4]这是1949年以后国内出版的大学逻辑教材中比较早的论述西方逻辑和中国古代名辩的关系,这一观点基本上确定了其后国内同类逻辑教材对二者关系的主流论调。在该书附录的第5节,作者分“公孙龙的逻辑思想”、“后期墨家的逻辑思想”、“荀况的逻辑思想”以及“汉以后逻辑思想的发展”四个专题,对中国古代的名辩学进行了介绍。需要指出,这里对中国名辩的介绍采取了纵向介绍的模式,其介绍是“中国逻辑思想从汉代到清末两千年间的发展的一个极其简单的轮廓”。[5]
1984年,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逻辑教研室编写的《形式逻辑》(修订本)出版发行。和1980年出版的《形式逻辑》初版相比,新版教材增加了一个附录,题目是“逻辑简史”。关于新增的逻辑简史部分,在该书《修订说明》中有这样的解释:“为了扩大读者的逻辑知识,加深对于形式逻辑的理解”[6]。在附录《逻辑简史》的开头部分,有这样的说明:“逻辑学是一门具有悠久历史的科学。从公元前五世纪前后开始,在世界文明古国中国、印度和希腊,都逐渐地发生和发展了本质相同而形态各异的逻辑学说。”[7]这一说明,可以说是关于世界三大逻辑传统的比较早的表述。和金岳霖主编的《形式逻辑》附录中对中国名辩学的介绍相比,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逻辑教研室编写的《形式逻辑》附录对中国名辩学的介绍在内容方面更加丰富。后者共计5节:第1节“小引”,第2节“邓析、惠施、公孙龙的逻辑思想”,第3节“荀况的概念逻辑学”,第4节“墨家的逻辑学体系”,第5节“其他”。在第5节,有这样一段文字可以被视为作者对大学逻辑教学中引入中国古代名辩学的一个合理性解释:“由于先贤们的努力,使得中国古代逻辑学、印度逻辑学和西方逻辑学这三支逻辑学说,都在中国历史上发生了深刻的作用和影响,使之成为中国思想文化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为这三支逻辑学说的比较和综合研究,提供了历史的前提与资料的基础。”[8]
需要指出,在1995年出版的上述形式逻辑教材修订版中,有关中国名辩学的内容消失了[9]。到2002年,人民大学版形式逻辑教材再一次修订发行,新版教材的内容仍然没有包括有关中国名辩学的内容[10],但是在2003年出版的2002年版《逻辑学》的教学用书中,则包括了中国名辩学的有关内容,并且这一次中国名辩学的内容不是以附录的形式出现,而是放到了有关正文内容的讲授当中。
在《<逻辑学>教学用书》的第1章“绪论”所列的“相关资料”中,包括了对“中国古代逻辑”的介绍。其中,有这样一段话明确阐述中国名辩学和逻辑的关系:“中国在公元前5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的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诸子百家争鸣辩论的热烈场面。各家为了论证己说,诘难论敌,无不讲求争鸣的技巧,辩论的方术,于是产生了中国古代的传统逻辑形态,即所谓名辩之学。《荀子・正名篇》和《墨经》的逻辑思想,是值得重视的。”[11]在《<逻辑学>教学用书》的第6章“逻辑基本规律”所列的“相关资料”中,包括了三方面的内容:(1)《墨经》的思维规律论,(2)“自相矛盾”等成语的来历,(3)“模棱两可”的来历。在第9章“证明与反驳”所列的有关资料中,包括“《墨经》的论证学说”。在第10章“谬误”所列的有关资料中,包括“中国古代的几个谬误论证”、“荀子的谬误论”。
2.夹带式
所谓对中国名辩学的夹带式介绍,是指没有把中国名辩学的有关内容作为独立的内容进行编写,而是在逻辑学教材的某一个章节中作为整体内容之一进行介绍。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普通逻辑》是这种模式的典型。
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吴家国等人编写的《普通逻辑》自从1979年发行第1版后,该书先后于1982年、1986年、1993年进行修订再版。该书是“”后具有广泛影响的高校普通逻辑(形式逻辑)教材,“普通逻辑”的概念由此深入人心。该书在对形式逻辑基础知识进行讲解的过程中,对中国名辩学的知识有极其有限的介绍。以1986年版和1993年版为例。在1986年版的《普通逻辑》中,在第1章“引论”的第5节“逻辑简史”中,有这样的观点:“早在两千多年以前,伴随着生产实践、自然科学和思想论战的发展,以思维和论辩的方法为研究对象的逻辑学就在中国、印度、希腊逐步产生了。”“古代中国是逻辑学的发源地之一。春秋战国时期,有不少学派、学者研究过属于逻辑学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惠施、公孙龙、墨翟和后期墨家、荀况、韩非等人的著作和言论中。其中,以《墨经》对逻辑学的贡献最为卓著。”[12]在1993年版的《普通逻辑》中,第1章“引论”的第1节“传统逻辑与现代逻辑”谈到传统逻辑的产生时有这样的观点:“逻辑学是一门古老的科学,从它产生到如今,已经有两千多年的历史。传统逻辑的发源地有三个,这就是古代的中国、印度和希腊。”“中国早在春秋战国时期,逻辑思想就有很大发展,随之产生逻辑学说,史称‘名辩之学’。主要内容表现在惠施、公孙龙、后期墨家、荀况、韩非等人的著述中。其中,以《墨经》和《正名篇》对逻辑学的贡献最为卓著。”[13]不难看出,两个不同时期出版的《普通逻辑》均肯定了古代中国是逻辑学的发源地之一,尤其是1993年版的《普通逻辑》明确提出古代中国是传统逻辑的三大发祥地之一,春秋战国时期的逻辑思想称之为“名辩之学”。可以说,随着《普通逻辑》教材在高等院校的广泛使用,中国古代逻辑是世界三大逻辑传统之一的观念逐渐深入到愈来愈多的大学生和其他读者之中。但是,和中国逻辑是世界三大逻辑传统之一的观念不大吻合的地方在于:在《普通逻辑》教材中,关于中国名辩学的介绍可以说是微乎其微,两个版本的《普通逻辑》均使用了一个段落,不到310个字。
3.省略式
所谓对中国名辩学的省略式介绍,是指对中国名辩学的内容以极其简单的方式介绍,没有涉及具体内容。在何向东教授主编的《逻辑学教程》(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中,有“逻辑学的发展简史”一节,其中对中国名辩的介绍只有概括性的两句话:“中国逻辑、印度逻辑和古希腊逻辑并称为古代世界三大逻辑传统。中国古代逻辑与印度逻辑虽然都各自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但毕竟还处在向研究抽象形式的方向发展之中,是还未达到发达程度的形式逻辑。”[14]这里,作者一方面肯定了中国逻辑的三大逻辑传统之一这一地位,认为“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就”,但是另一方面,又从“研究抽象形式”的角度对中国逻辑的特点进行了判定,把中国逻辑归类到“未发达程度的形式逻辑”之中,进而也就在客观上给出了该书对中国逻辑采取省略式介绍的理由。需要指出,该书对中国逻辑特点的认识,立足点是“研究抽象形式”,这样的观察角度早在近代时期已经为当时的学人所采纳,只是后者得出的结论似乎更前进了一步。胡适在《中国哲学史大纲》一书中就曾提出了这样的看法:“墨家的名学在世界名学史上,应该占一个重要的位置。法式的(Formal)一方面,自然远不如印度的因明和欧洲的逻辑”。“墨家的名学虽然不重法式,却能把推论的一切根本观念,如‘故’的观念,‘法’的观念,‘类’的观念,‘辩’的方法,都说得很明白透彻。有学理的根本,却没有法式的累赘。”[15]
在黄华新、胡龙彪两位教授编著的《逻辑学教程》中,有“逻辑发展简史”一节,其中对中国名辩学有如下简短的介绍:“中国逻辑、印度逻辑和古希腊逻辑并称为古代世界三大逻辑传统。我国古代和近代学者曾用‘形名之学’、‘名学’、‘辩学’、‘名理’、‘理则学’、‘论理学’等表示逻辑。”“中国古代逻辑与印度逻辑虽然均有特色和成就,但与系统研究理性思维抽象形式的西方逻辑相比,有着很大的差异性。”[16]正是基于对中西逻辑之间“有着很大的差异性”的认识,作者在该书中仅就西方逻辑学的历史演进进行了简要介绍。在张学立教授主编的《大学逻辑》(贵州省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成果)中,有一个关于逻辑学发展阶段的简略介绍,关于中国名辩,其中有如下的说明:“逻辑学是一门古老的科学,从产生到今天,已经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古代的中国、印度、希腊是逻辑学的三大源头,它们向后人展示了人类探索思维形式结构的不同发展道路。”[17]这里首先肯定了中国名辩学的三大逻辑源头之一的地位,接着指出中国名辩学和其他两大逻辑源头的差异:在探索思维形式结构方面沿着不同的道路发展。在南开大学哲学系逻辑学教研室编著的《逻辑学基础教程》(普通高等教育“十五”部级规划教材、南开大学教材建设基础课重点资助项目)中,有“逻辑学的发展及其文化背景”一节。在该节中,有两段文字谈到中国逻辑,一段谈论中国逻辑本身,一段谈论和亚里士多德逻辑相比中国逻辑的特点。关于中国逻辑本身,作者指出:“我国古代文化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得到了突出的发展,这也是历史上著名的百家争鸣时期。当时的思想界十分活跃,学术论辩之风盛行。各派思想家在论辩中十分注重论辩方法的探讨,其中包含丰富的逻辑思想,形成了中国逻辑传统。中国古代逻辑的成就,主要集中于后期墨家及荀子。他们讨论了相当于概念、判断以及推理、论证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学说。”[18]这里,明确提出了“中国逻辑传统”的概念;概括了中国逻辑研究的问题域:相当于西方传统逻辑中的概念、判断以及推理、论证的问题;肯定了中国古代学者在这些问题上的“自己的学说”,也就是肯定了中国逻辑的独立性。三、重建大学逻辑教育中的中国名辩学
1.理论准备
近代以来,随着西方逻辑在中国的传播,名辩学和西方逻辑的关系成为众多学者思考的话题。20世纪90年代之前,学术界关于二者关系的一个基本观点是:中国名辩学是西方逻辑的中国表现形式,中国古代的学者和亚里士多德等西方逻辑学者一样,对逻辑学的产生和发展都做出了各自的贡献。在一个世纪以来的西方逻辑传播以及中国名辩学研究的过程中,学术界关于名辩和逻辑之间的差异性认识逐步深入,而不是仅仅停留在逻辑内容的表述方式之差异方面。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学术界关于中国名辩学自身体系的研究取得了可喜的成果。这些成果,为新时期大学逻辑教育中中国名辩学的系统讲授提供了理论支撑。
1992年,刘培育教授主编的《中国古代哲学精华》出版。该书的《内容简介》指出:“哲学是智慧学,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中国古代哲学精华》是关于中国古代智慧的百科全书。”[19]该书包括6个专题:天道篇、知识篇、名辩篇、伦理篇、美学篇、宗教篇,以专题的方式阐述了“中国古代智慧”的六个方面。其中在“名辩篇”,作者分别讨论了名、辞、说、辩四个主题,提出了研究名辩史的任务和方法[20]。1996年,周云之教授的《名辩学论》出版。该书设两编阐述“正名学(名学)”和“论辩学(辩学)”。前者包括:正名哲学总论;制名之枢要――正名的基本原则;破三惑――违反正名原则之乱名及制止办法。后者包括:论辩哲学总论,以辞抒意――命题学说,以说出故――推理学说;以辩争彼――论证学说;论辩中的逻辑规律和规则。[21]1997年,崔清田教授主编的《名学与辩学》出版。此书的特点是按照“名学篇”和“辩学篇”分别讲述。“名学篇”以人物或者著作为单元,讲述以下人物或者著作单元的名学思想:孔丘、荀况;韩非;《老子》、庄周;宋]、尹文、惠施、公孙龙;墨翟及其后学。“辩学篇”也是以人物或者著作为单元,讲述以下人物或者著作单元的辩学思想:孔丘、荀况;韩非;《老子》、庄周;邓析、惠施、公孙龙;墨翟及其后学。[22]1998年,董志铁教授的《名辩艺术与思维逻辑》出版;2007年,该书修订版发行。在该书中,作者阐述了名辩思想的发端、名辩思想的发展、辩学的建立、名学的建立等内容。和其他同类著作相比,《名辩艺术与思维逻辑》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把名辩学和西方逻辑学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比较。[23]2000年,林铭钧、曾祥云教授合著的《名辩学新探》出版。该书首先对名学和辩学进行概论式阐述,然后分别阐述“中国名学”和“中国辩学”。对“中国名学”的阐述包括:名学的发端、《尹文子》和《管子》的名学、公孙龙的名学、《墨经》的名学、《荀子的名学》。对“中国辩学”的阐述包括:辩学的发端、《墨经》的辩学、战国末期的辩学思想、汉魏时期的辩学思想。[24]
2.基本内容
(1)研究对象、学科性质。名辩学是中国古代思想家建构的一门学问,发轫于先秦,秦汉以后得到继续发展。后期墨家的《小取》篇、荀子的《正名》篇,第一次对名辩学的内容进行了系统研究。立足于说理、论证的方法来阐述名、辞、说、辨,这是后期墨家和荀子的共同之处。这一点,决定了中国古代名辩学的研究对象是名、辞、说、辨,该门学问具有方法论的性质。
(2)理论结构。作为中国古代有关名、辞、说、辨的学术探讨和总结,名辩学的理论结构主要涵盖四部分内容。名:主要包括名的界说、种类、功用;有关名的谬误,正名的方法;名、辞、说、辩的关系。辞:主要包括辞的界说、种类;辞、象、意的关系;辞的使用和理解,有关辞的谬误;历史上的一些著名“诡辞”及其影响。说:主要包括说的作用、界说,说的原则、要求,说的具体类型,有关说的谬误。辩:主要包括辩的界说,辩的目的和作用,辩的类型,辩的原则,辩论术;辩的动态性考察;有关辩的谬误。
(3)中国名辩和西方逻辑的比较。这种比较,建立在中国古代名辩学的整体理论结构之上,着力于名辩学的整体以及其中所包含的逻辑思想和西方逻辑的比较。这种研究,既关注中国名辩和西方逻辑之间的共同性,又关注二者之间的差异性。相应地,这种比较既体现了中西文化在思维方式上的一致性,又展示了中华传统文化在思维方式上的个性和特殊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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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何向东主编.普通逻辑[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16.
[15]胡适.中国哲学史大纲(卷上)[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6:198.
关键词:老子;自然;平衡;辩证逻辑;形式;规律
中图分类号:B8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4-00107-02
老子说“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散发着重视生态平衡、经济结构平衡、收入分配的相对平衡辩证思想的光辉。联想到当今生态失衡、社会失和、心态失衡,再看思维及逻辑,却发现逻辑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平衡”。
一、自然有平衡功能
自然涵盖宏观世界、微观世界,以及生物界(含人类)。
1.宏观、微观的万物世界。宏观的星、云运行和微观的原子、电子运行是一致的,都是乱中有序,周而复始。我们以太阳系为例,就存在三种平衡。
一是吸引力和排斥力的平衡。如吸引力大于排斥力,众行星和卫星都会被吸引到太阳里去了。相反,如排斥力太大,各行星和卫星都会离太阳远去,在太空乱窜。二是向心力和离心力的平衡。当向心力、离心力在一定距离里获得平衡时,行星就会按一定轨迹围绕太阳作周而复始的旋转。同样,卫星也会绕行星作有轨道、有周期的旋转。如果没有这种平衡,向心力太大,行星(含地球)、卫星(含月亮)都会被吸进恒星(含太阳);相反,如离心力太大,众行星、卫星又都会飞到另一个吸引力更大的星系去。第三是作用力和反作用力的平衡。一个小天体因失衡而飞撞地球,撞时有个作用力,同时地球也会产生相当量的反作用力。如果没有这个反作用力,这个小天体就可能穿透地球或毁灭地球;相反,如果作用力、反作用也有限,地球的震动也小,这个小天体冷却后就成了一块陨石,留在地上。再扩大,银河系,乃至周天,也都存在同样的平衡运动。
一个小小的原子,其实很像一个太阳系。中心是原子核(带正电),四周是绕着原子核转的电子(带阴电),阴阳之间产生吸引力,阳与阳,阴与阴具有斥力。阴阳两种力的平衡,产生了电子围绕原子核作等距离旋转;电子与电子因有斥力而互相保持距离。
2.生物世界。生物包括细菌、植物、动物、人类等一切有生有死之物。生物的共性是都由细胞构成。而细胞的共同特点是:获得了必要的条件,就生存、分裂、繁衍;失去了必要条件就死亡。生物界不管如何多姿多彩,但其共有的规律却只有一个:吐故纳新、新陈代谢。而代谢本身就是“失衡—平衡—再失衡—再平衡”的动态过程。
先看植物,有了种子和适量的阳光、空气、水、肥料、不受侵害的环境,就能萌发、生长、开花、结果、成林……这里条件和结果是一个平衡关系,无因无果,条件差发展差,条件好结果好。不守衡而大发展的事例是没有的。再看动物,动物分素食和肉食两种,它们除了需要阳光、空气、水、生存环境等条件外,还需要进食。素食者需草木花果,肉食者需有足量可摄的其他动物,这就形成了一个食物链,链中缺了任意一环,也都会失去了生态平衡,必然给物种带来灭顶之灾。一切生物,包括细菌、菌藻在内,都需要进食,排泄屎、尿、汗和死亡细胞(新陈代谢)。只食不排,也会死亡。
3.人类社会。人是社会动物,人类首先要有生存和发展的动态平衡。生存离不开吃、穿、住等,这就需要社会分工协作进行生活资料的生产。发展有两种,一种是人类自身的发展,一种是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发展。人类自身的发展,需要男女在量和质两方面的平衡。物质生产的发展,又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平衡,两者不平衡就会阻碍发展引发动乱。说到生产,又引出了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平衡,两者只有一边而无另一边,是不能推进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社会的发展,又引出了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适应,不适应就会阻碍发展,直到实现了新的平衡。搞建设是为了人民幸福。但结构不平衡、资源配置不平衡、资金投向不平衡、区域发展不平衡、生态不平衡、贫富扩大生活状态不平衡等,又会影响社会的协调发展。国家的决策部门整天在做什么?发展—平衡—再发展—再平衡—更高发展。
二、逻辑离不开“平衡”
思维是人脑的功能。人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自然和社会普遍存在的“平衡”功能,必然在思维里有所反映。况且,思维本身也是一种自然现象,也离不开平衡。作为知性思维的普通逻辑、数理逻辑和理性思维的辩证逻辑都离不开“平衡”。数学、数理逻辑,少不了公式推演(如公理的证明),其中核心的就是“相似”、“约等”、“相等”、“全等”、“等值”等的平衡检验,没有平衡也就谈不上推演。
辩证逻辑的本质何在?在研究思维如何在对立统一中推进。“对立统一”,用老子的话说叫“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也就是“阴阳动态平衡”。
为了让大多数的朋友都能接受逻辑平衡,我仅从辩证逻辑的角度来考察思维的平衡要求,暂不接触数理逻辑、普通逻辑。但可推知它们同样也离不开平衡。
辩证逻辑是研究理性思维的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辩证法之对立统一等三大规律是它的普遍规律,但它还有具体—抽象—具体及逻辑与历史的一致、分析与综合的统一、归纳与演绎的统一等特殊规律。现在,我就从辩证逻辑体系的主要方面加以探讨。
1.概念(范畴)。辩证概念是具体地反映对象内部的矛盾和对象之间的矛盾关系的概念。最大的概念叫范畴。以“人”为例,普通逻辑的“人”是能制造并使用工具的动物,仅从形式上作抽象同一(平衡)的反映。辩证逻辑的“人”要反映男与女、老与少、汉族与多民族、工人与多职业、智人与猿人等的对立、发展关系,而这些对立统一又反映了对象与对象之间、思维与对象间的动态平衡。
2.判断。辩证判断是对对象矛盾运动的具体情况有所判定的思维形式。以对商品的判断为例。普通逻辑判断为商品是用于交换或出售的劳动产品。仅从形式上表达了抽象同一(平衡)。辩证逻辑对商品的判断则是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对立统一的产品。辩证逻辑的判断既包容知性(普通)逻辑的判断又要判定对象的对立关系和运动变化。这种对象自身的对立统一和思维与对象的对立同一,实则也是一种动态平衡。
3.推理。辩证逻辑的推理主要是分析和综合。当然,在分析和综合过程中,也少不了兼用普通逻辑的演绎、归纳、类比等推理。分析是通过分解剖析出个别矛盾,综合是统合矛盾将以升华。这个升华自然少不了对普通逻辑的演绎、归纳、类比的交替运用,是动态的对立统一运动。是无序—有序的运动,是失衡—平衡—再失衡—再平衡的推导。得出结论则是平衡的相对体现。
4.规律。辩证逻辑的规律很多,普遍规律是辩证法的对立统一等三大规律,特殊规律有相对绝对律等三五个逻辑界尚有争议的规律。为简省篇幅,仅举中国革命为什么要选“新民主主义”为例看看辩证思维对平衡的需要。20世纪40年代,经过参与北伐、土地革命、抗日战争的中共,急切需要为自身确定一个切合国情的建国目标。根据一二次世界大战中帝国主义强占殖民地的悲惨境况,看到了依附列强的不可取。国内当时三座大山压顶,中国民族资产阶级软弱,辛亥革命成功后孙中山又让位袁世凯,蒋汪内斗,汪亲日,蒋亲美,中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学习苏联走共产主义道路,苏共的教条主义指挥又使我屡遭挫折。对照马列教导,社会发展进程是原始共产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中国当时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规模都小。按发展程序中国尚需搞资本主义。走蒋汪的资本主义必然成为帝中国主义的附庸,此路不可选。运用辩证法的三大规律及逻辑与历史相一致等规律,认为选择“新民主主义”可以兼顾社会发展这一逻辑必然和历史演绎的现实。再根据抽象具体规律,也即把从具体实践抽象出来的革命理论再去分析综合当时的具体现实,认为实行由无产阶级通过中国共产党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团结民族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建立人民民主的国家,给予民族资本主义以发展空间的新的资产阶级民主制社会,就能既合社会发展规律,又不沦为殖民地,还可与社会主义接轨。再用相对绝对律,即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经取得共识后正式公布。这一理论因赢得民心而建立了新中国。“”后偏离了,改革开放再复位,这才找到了由新民主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这一“实践—认识”反复的过程中,思维经由了不平衡到平衡的上升运动。得出结论算是相对平衡,出现问题算是打破平衡,经过修正提升又获得了新的平衡。这些都有力地证明了逻辑离不开平衡。
三、平衡是辩证逻辑的协调规律
应把“平衡”定位在逻辑的哪一个位置?“平衡”是可知而不可见的、普遍存在且具有制约功能的、关乎思维正确与否的、可以复制和可以验证的客观存在,应当定性为“规律”。它虽不像概念、判断、推理、证明等有具体形式,但它又潜藏在这些形式由低级向高级的结构(组建)中发挥着协调关系和保证正确的作用。由此,可以将平衡定位为关于辩证逻辑结构的协调规律。现将此新理论,系统化于后。
1.平衡的定义。辩证逻辑平衡律是自然平衡在思维里的反映。是普遍存在于思维形式内部、协调逻辑结构以保证辩证思维正确的规律。
2.平衡律的内涵:辩证平衡涵盖思维形式及结构,发挥协调关系保证思维正确的作用。
3.逻辑平衡的外延(适用范围):思维与事实的一致;每级形式之内部结构的同一与不悖等规则。
4.平衡律的规则:1)平衡律不适用于片语、随想,只适用于辩证思维过程之逻辑形式的内部结构之协调。2)平衡律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内控机制。它要求概念、判断、推理等逻辑形式同级的前后部件具有对应的关系。3)平衡律的作用是保证辩证思维形式的正确、明晰。所以,对思维形式的检验应审视其首尾是否对应。
参考文献:
[1]逻辑学辞典[K].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83.
关键词:马克思;思辨逻辑;人学;辩证法
中图分类号:G41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749(2012)02-0053-04
长期以来学界公认的事实是,马克思扬弃了黑格尔的辩证法,通过对黑格尔概念辩证法的“颠倒”实现了对黑格尔辩证法的唯物主义改造。这一论断是有一定道理的,但仔细分析,其中存在着一个问题:马克思的唯物主义是在什么意义上的唯物主义?是单纯为了解决“物质本体论”的唯物主义,还是为了解决人类解放的唯物主义?前者自上个世纪开始的教科书哲学反思已经被排除了,那么,只剩下后者,即马克思的唯物主义是关于人类解放的唯物主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当我们再一次反省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思辨逻辑的改造的时候,应该立足于马克思的人学立场。本文将对马克思对思辨逻辑的人学改造加以探讨,进一步理解马克思唯物辩证法的实质。
一、黑格尔思辨逻辑解决的基本问题
1.建立关于绝对真理的思辨知识体系
自近代以来,哲学的主题就是探讨形而上学何以可能的问题。即关于心灵、宇宙全体和上帝这三个对象,我们能否形成知识。一直到德国古典哲学,这一问题的解决是诉诸于“逻辑学”来完成的。经过康德和费希特以及谢林的奠基,黑格尔完成了他的关于绝对真理的逻辑学体系,回答了或者说终结了形而上学的知识问题。那么,黑格尔是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的呢?
对绝对真理的认识,在黑格尔那里就是以思辨逻辑的形式进行的。思辨逻辑是逻辑学中的一种,与思辨逻辑相对应并关联的逻辑学是亚里士多德开创的“形式逻辑”。因为形式逻辑是对经验知识有效的思维形式法则,而经验知识的认识是通过知性完成的,所以,形式逻辑又可以称为“知性逻辑”。康德在其《纯粹理性批判》当中,在形而上学何以可能的问题上,主要完成了这样一项工作:他批判地考察了理性的认识能力和界限,其结论是,人类的理性只能认识经验对象,而不能认识超越于经验之上的形而上的对象。也就是说,只有“形式逻辑”才是真理的逻辑,而如果我们用形式逻辑去认识超感性对象,即前文所说的形而上学的三个对象,那么就会形成“幻象”,即思维陷入了矛盾。因此,辨证逻辑在康德看来,并不是真理的逻辑,它仅仅是“幻象的逻辑”。这也就意味着,关于绝对真理来说,到康德那里尚未建立起来知识体系。而这一任务就成了遗留给黑格尔哲学的主题了。
在康德哲学的启发下,黑格尔认为,从前哲学所以不能建立起关于绝对真理的知识体系,其症结就在于,形式逻辑只是对经验对象有效的,而对于形而上学的对象来说,我们必须要发现一种新的逻辑,如果不能发现这一新的逻辑,那么形而上学何以可能的问题,就永远也不能得到解决。为此,黑格尔哲学的基本问题就是对知性的形式逻辑加以改造,使其同时成为绝对真理的逻辑,而非是幻象的逻辑。
思辨逻辑并不是与知性逻辑毫无关联的另外一种逻辑,而是在知性的形式逻辑的基础上,以另外一种思维对其加以改造而形成的逻辑学。所以,在思辨逻辑学当中,所涉及到的基本范畴仍然是知性形式逻辑当中的范畴。但两者的根本区别就在于:知性形式逻辑总是力图排除感性的质料,而寻找单纯思维自身的思维规律,因而是纯粹形式的。这里就出现了认识的经验对象作为质料,与思维的纯粹形式之间的分离的可能。所以,在知性逻辑当中总是有一种“工具论”的色彩。康德也把逻辑看作是真理所以可能的“消极条件”,其原因就在于,逻辑不能提供真理的“积极条件”,即作为认识对象的感性直观,因此只能是真理性认识的消极条件。而思辨逻辑则相反,它同时即是绝对真理的自我显现过程。这样,黑格尔通过思辨逻辑最终建立的是绝对真理的思辨知识体系,从而回到了形而上学何以可能这一基本问题。
2.黑格尔思辨逻辑的神学出发点
黑格尔在《小逻辑》导言中明确指出,“哲学的对象与宗教的对象诚然大体上是相同的。两者皆以真理为对象。”[1]这实际上已经表明了黑格尔哲学的宗教神学的出发点。马克思对此也清楚的指出:“黑格尔从异化出发(在逻辑上就是从无限的东西、抽象的普遍的东西出发),从实体出发,从绝对的和不变的抽象出发,就是说,说得更通俗些,他从宗教和神学出发。”[2]
绝对真理在黑格尔那里来说也就是“上帝”。在基督教当中,上帝的存在是毋庸置疑的,因此是宗教神学的绝对的开端。黑格尔继承了基督教的这一观念,因此绝对真理是“逻辑先在”的绝对开端,而有理性的人充其量是显现绝对真理的环节,也就是说,人的生命意义在于对真理的显现。所以,全部思辨逻辑学就构成了绝对真理自身的显现过程。这与人的现实的物质生活毫无关系,有人把黑格尔的逻辑学称为“无人身的理性”是有道理的。马克思批判黑格尔用绝对精神取代了人本身,辩证法在黑格尔那里不关心人的现实的生存问题,因此辩证法是“头足倒置”的。“辩证法在黑格尔手中神秘化了,但这决不妨碍他第一个全面地有意识地叙述了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在他那里,辩证法是倒立着的。必须把它倒过来,以便发现神秘外壳中的合理内核。”[3]那么,从马克思的观点来看,黑格尔的思辨逻辑究竟有那些弊端?
二、黑格尔思辨逻辑的弊端
1.思辨逻辑的纯形式性
根据逻辑学家的历来观念,逻辑学一般说来都是纯粹形式的东西,它力求排除一切质料的东西。在知性的形式逻辑当中,质料是感性直观对象,而范畴是纯粹的思维形式。而在黑格尔的思辨逻辑学当中,则绝对真理是质料,而思辨的思维规律构成了该种逻辑学的纯形式。这样,学术界一般认为,黑格尔的思辨逻辑学摆脱了抽象的纯粹形式的本性,而是以绝对真理这一质料作为内容的逻辑学,因此,逻辑学也同时就是本体论。这一观点在一定意义上是正确的。但是,如果我们跳出思辨逻辑学的体系,如果立足于人,并把人的感性物质生活看作是质料的话,而不是把绝对真理看作质料,那么,思辨逻辑学就仍然是纯粹形式的东西。因此,归根结底,无论是知性的形式逻辑,还是思辨逻辑,它们全部都符合了逻辑学的本性,即纯粹思维的形式。就这一点来说,我们认为黑格尔的思辨逻辑仍然是纯形式性的,而非有质料内容的。
上述思辨逻辑的纯形式性,决定了它仅仅适用于超验的本体界,而不适用于人的经验界。或者说,它根本上不关心人的现实问题,而这种态度即便成就了人的自由,却也是抽象的精神自由,而不是从事着生产活动的现实的人的自由。尽管黑格尔一再强调真理是具体的,但也只是思维上的具体,他没有把这种具体的自由落实在从事着生产实践活动的人身上。这就是说,黑格尔仅仅为人类的自由提供了一个抽象的一般原理,而没有提供自由的具体原理。后者恰好构成了马克思哲学的根本任务。所以,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当中,集中批判了黑格尔哲学的这一纯粹的形式本性,而把黑格尔的思辨逻辑学引入到了历史领域当中来了。
2.思辨逻辑的非历史性
思辨逻辑学的对象是绝对真理,而绝对真理作为上帝是超时间的,因而也是超历史的。应该说这是思辨逻辑的一个本性。因为绝对真理是不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在这一点上,哲学是与自然科学一致的,也就是说,自然科学的进步并不是自然规律本身的历史发展过程,而只是人类发现自然规律的科学史的过程。就如同数学一样,无论是古代还是近代,数学中的公理都是不能改变的,因而是永恒的真理。对于自然科学来说,除非我们改变自然物的条件,否则自然物所服从的自然规律将是永远不会发生变化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自然界是没有历史的。
思辨逻辑在黑格尔那里一直是被作为严格的“科学”来看待的。哲学家们在形而上学的问题上直到近代仍然陷入争论不休的迷惘状态。其原因就在于,哲学家们没有把形而上学变成一门严格的科学。所以,自康德以来,一直到后来的胡塞尔都致力于把哲学变成一门严格的科学。这样,绝对真理就不再是充满不确定性的主观的“意见”了。哲学是最高贵的学问,如果它不能够以科学的方式确立其合法性,它就不能成为凌驾于一切科学之上的科学桂冠。按照这一思路,黑格尔把他的逻辑学看作是一门严格的科学,这就等于把绝对真理排除在历史性之外了。而历史的特点就在于,它是在时间中完成的人类实践活动的经验总和。与自然物相区别,人是历史性存在。动物没有历史,人则在他所创造的历史当中存在。所以,马克思尖锐地批判,从前的一切哲学家都是非历史的,亦即他们并不关心真正的历史,充其量只是对历史做出了逻辑学下的反思,如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的《历史哲学》并没有真实地进入历史。他只是以最抽象的观念反映了历史,但历史并没有构成黑格尔直接关注的对象。“因为黑格尔根据否定的否定所包含的肯定方面把否定的否定看成真正的和唯一的肯定的东西,而根据它所包含的否定方面把它看成一切存在的唯一真正的活动和自我实现的活动,所以他只是为历史的运动找到抽象的、逻辑的、思辨的表达,这种历史还不是作为一个当作前提的主体的人的现实历史,而只是人的产生的活动、人的形成的历史。”[4]
3.思辨逻辑的非批判性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黑格尔思辨逻辑学的第三个弊端就是它的非批判性。通常说来,黑格尔的思辨逻辑是最具有批判本性的。那么,马克思又为什么说黑格尔哲学是最保守的而非批判的呢?
马克思明确说:“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成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5]因此,黑格尔的思辨逻辑学自然包含了马克思所说的批判本性。但思辨逻辑所给出的却仅仅是批判的纯粹形式的原理。这一原理就是否定之否定原理,它是关于绝对真理如何自我以否定自我的方式实现其自身的过程。在思辨逻辑学的体系当中,每一个环节都注定要扬弃自身进入下一个环节。比如,从“存在”到“本质”,再从“本质”到“概念”这一过程就是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过程。
然而,马克思所说的批判并不仅仅是形而上学内部的否定之否定过程,而是人类社会历史进步当中的否定之否定过程。这一点最明确地体现在马克思的“三形态说”当中。他认为,人类社会历史从最初的“人的依附关系”,经过第一次否定进入了“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而最后在共产主义中回到摆脱对物的以来的人的自由状态,这是否定之否定的最高环节。而这一否定之否定的环节,是通过“物质的批判”来完成的。马克思指出:“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的力量只能用物质来摧毁”。[6]马克思所强调的批判显然不是纯粹哲学的批判,而是物质力量的批判,这就是革命。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的思辨逻辑学显然是非批判的。
上述三个方面是黑格尔思辨逻辑学存在的弊端。实际上,从费尔巴哈就开始对思辨逻辑学的批判,这就是他的人本学的唯物主义。费尔巴哈是对思辨逻辑进行人学改造的第一人。对此马克思称赞道:“创立了真正的唯物主义和实在的科学,因为费尔巴哈也使‘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成了理论的基本原则。”[7]在这一基础上,马克思进一步完成了对思辨逻辑的改造,而改造的平台就是人学。
三、马克思对思辨逻辑的人学改造
1.马克思人学辩证法的主题
黑格尔的哲学主题是绝对真理的知识何以可能,而与黑格尔的哲学主题相区别,马克思的哲学主题是人类的解放何以可能。这是两种哲学各自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与黑格尔哲学的神学出发点不同,马克思哲学的出发点是人而不是神。这就决定了,马克思对思辨逻辑的改造已经跳出了近代形而上学的领域,而是在人学的领域当中对其加以改造,这一改造的结果就是,把思辨逻辑学变成了人学辩证法。
马克思毕生关心的不是与人无关的绝对真理问题,这是显而易见的。如果说马克思的哲学还存在着“本体论”的话,他既不认为人的本体是理性,也不认为是费尔巴哈所说的情感,更不是黑格尔所说的绝对真理,而是从事生产实践的现实的人的解放,具体说,是在资本私有制下生产的人类的解放。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的哲学是人学路向的本体论,而不是神学路向的绝对精神本体论。所以,马克思立足于人学的立场,着手对黑格尔的思辨逻辑进行了人学的改造。
2.人学辩证法是有质料的思辨逻辑
思辨逻辑在黑格尔那里仍然是纯形式的,因为它根本上把人及其历史排除在外了,建构了一个与人无关的绝对真理的思辨知识体系。绝对真理仅仅是思维的形式,而没有任何经验的质料。而马克思则与此相反,他把历史纳入到了辩证法当中,去分析人类社会历史进步的客观规律,这样,一方面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的思辨逻辑;另一方面,又把这一思辨逻辑纳入到了人类社会历史当中,使逻辑学获得了它的经验的质料内容。所以,人学辩证法也就是具有质料作为其内容的思辨逻辑。我们也可以把马克思的人学辩证法称之为“人学思辨逻辑”。它是对黑格尔的思辨逻辑的积极的扬弃。所以,马克思甚至明确宣布,“即把他当作一条‘死狗’了。因此,我要公开承认我是这位伟大思想家的学生。”[8]那么,具体说,马克思是如何改造思辨逻辑的?
3.人学思辨逻辑的内涵
一是人与自然关系的思辨逻辑。在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上,马克思指出,自然并不是与人无关的。“被抽象地理解的,自为的,被确定为与人分隔开来的自然界,对人来说也是无。”[9]这样,人与自然的关系就是,一方面人是自然发展的一个结果;另一方面,也是自然界对人说来的生成过程。这是同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全部历史是为了使‘人’成为感性意识的对象和使‘人作为人’的需要成为需要而作准备的历史(发展的历史)。历史本身是自然史的即自然界生成为人这一过程的一个现实部分。”[10]马克思揭示了人与自然之间彼此互相生成的辩证关系,这构成了马克思人学思辨逻辑的第一个内涵。
二是人与其类本质的思辨逻辑。马克思从来不单纯地考察人的类本质。所谓类本质就是人的有意识的自我决定的精神本质,它是人之为人的普遍性所在。但是,马克思并没有停留在人的类本质上。在对异化劳动的分析当中,马克思指出了人的异化实质上是人与其类本质的分离。当劳动仅仅成为谋生的手段的时候,就使人在劳动当中丧失了他的类本质。这一类本质在劳动当中表现为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因此,马克思认为,类本质必须要扬弃自身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在社会关系当中重新建立一度丧失的类本质,这就是通过社会历史发展,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的“人向人的社会本性复归”的过程。这是马克思人学思辨逻辑的第二个内涵。
三是人与资本关系的思辨逻辑。马克思在其人学思辨逻辑当中,还集中探讨了资本私有制条件下的人与物(资本)的思辨关系。在马克思看来,资本并不是人以外的单纯的物,毋宁说资本是工人创造的“死劳动”,而同样,工人并不是真正的人,而是对于资本家说来的“活资本”。尤其在对商品拜物教的批判当中,马克思揭示了商品背后所包含着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正是通过对人与资本之间的辩证关系的揭示,马克思揭示了资本主义制度走向自我毁灭的必然性。这就是辩证法的运动的批判本性在人与资本关系当中得到了实现。
综上所述,马克思立足于人学的立场对黑格尔的思辨逻辑进行了改造,转变了从前思辨逻辑的神学路向,完成了对思辨逻辑的“颠倒”,探索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辩证规律,以及在这一规律的支配下人类获得解放的辩证运动过程。这是马克思辩证法所实现的革命性变革所在。
参考文献
[1]黑格尔.小逻辑[M].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37.
[2][4][7][9][10]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96,97,116,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