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275;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409(2017)04-0042-05
Abstract:Thispaperputsforwardamethodofvalueevaluationundertheconditionofincompletemarket,approximateevaluation.BasedonthepositiveanalysisofastrategicM&Acaseofaphotovoltaicenterprise,resultsfindthat,firstly,comparetothetraditionalrealoptionsmethod,thismethodcanimprovetheeffectofassessment.Secondly,itcannotbeignoredthattheimpactofearningsvolatilityoftheprojectassetstotheevaluationresult.Thirdly,thetraditionalrealoptionsmethodoverestimatevalueofthetargetenterprise,andcausedthelossofM&Acompanies.
Keywords:strategicmergersandacquisitions;valueevaluation;realoptions;approximateevaluationmethod
引言
并?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本运营方式是企业进行资产增值的常见投资行为。根据动机可将并购分为战略并购和财务并购,其中战略并购是指企业出于自身发展需要而采取的决策行为。企业采取战略并购措施的主要目的包括:提高盈利水平、减少企业面对的不确定性和扩大市场占有份额[1]。Mckinsey和Companv指出由于目标企业价值不能被合理评估或并购后对目标企业管理不善而导致企业不能继续增值,实际中的大部分战略并购往往不会成功[2]。因而,合理的评估目标企业价值是并购成功的关键[3]。虽然基于传统实物期权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合理评估战略并购中的目标企业价值。然而,在现实中,关于目标企业的全部信息较难获得,这就为应用传统实物期权方法带来了阻力。基于此,本文通过构建不完全信息下的战略并购中的目标企业价值近似评估模型,为避免目标企业价值被高估或者低估提供更符合实际的决策参考。另外,本文的关注点在于战略并购,以下简称并购。
国内外对实物期权模型在并购中的价值评估应用方面进行了大量研究。其方法主要基于传统或者修正后的金融期权模型。Elmar等人应用博弈论和金融期权分析方法研究了企业并购中的额外对价问题,指出最优价值变化是一个由不确定性决定的动态过程[4]。刘焰和俞力峰等人根据并购的自身特点,调整了B-S-M金融期权模型中的有关变量并将其应用到成长性企业并购价值评估案例中[5]。赵敏和唐元虎等人构建了高科技企业并购中的实物期权价值评估模型,指出目标企业价值等于并购中的机会价值和并购前的目标企业的期权价值之和[6]。Sean和Jeff应用增长期权模型研究了高科技企业的并购风险,指出具有高增长期权的企业不会成为被并购的对象[7]。候汉坡和邱菀华给出了并购中的目标企业价值评估的实物期权模型[8]。王竞达和瞿卫菁以我国2010年和2011年创业板公司并购价值评估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对整体评
估和交易定价进行了描述性统计,提出应综合运用各种评估方法对不同行业的目标企业进行评估[9]。于研在阐述了国内外跨国并购发展趋势的基础上,讨论了我国企业跨国并购中的目标企业价值评估和战略决策方法,同时指出可将企业面临的新一轮的投资机会视为一个隐蔽的实物期权[10],进而为我国企业海外并购提供决策参考和理论指导。综上所述,研究者大都从完全信息下的模型出发,忽略了不完全信息对并购价值评估的影响,且这些评估方法隐含的重要假设(假设信息在理想状态下传递,期权可以在公开市场上交易以及市场是完全竞争状态等)在当前公开的市场上几乎无法实现[11]。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实物期权及其标的资产没有固定的交易场所,而交易场所是否存在决定了信息的传递方式[12]。实物市场的信息对并购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并购本身就是一种信息消费型决策行为,特别需要信息的支撑[13]。基于以上理由,Neftic应用概率分布将影响资产价值的信息分为“普通信息”和“突发信息”,并指出目标企业价值同时受到这两种概率事件的影响[14]。显然,事件大小及其发生概率等信息的传递过程和假设受到市场完全性约束。因此,直接利用完全市场条件下的实物期权模型不能正确地评估目标企业价值,甚至会造成严重错误,从而影响投资效果,最终会导致并购企业的破产[15]。正如Klaus和Xinfeng研究所揭示的,完全市场假设会影响资产价格随机变动过程[16-20],这是评估结果是否切合实际的关键所在。
针对非完全市场条件下的资产定价理论,国内外研究者也提出了一些价值评估模型,大致可分为:修正后的传统期权模型、ε-套利评估模型、区间评估模型和不可交易资产价值评估模型[21]。其中修正后的传统期权模型的基本思想是根据市场信息和投资者的理性程度放宽传统期权模型的参数假设[22-24];ε-套利评估模型的基本思想是对于任意期权,如果对于任意给定的正数ε,能构造一个资产组合满足资产组合的价值与期权价值之差的绝对值小于等于ε,那么该资产组合就是一个ε-不完全复制策略且该复制策略与标的资产初期的价格向量的内积就是期权的价格;区间评估模型的基本思想是建立在无套利定价原理基础上,且认为由于完全复制策略不存在于非完全市场内,期权价格应该在某个区间内,该区间的上限和下限分别为买方和卖方的无套利定价的期权价值;不可交易资产价值评估模型的基本思想是由于不可交易资产不能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交易,因此传统的期权定价模型的风险中性假设条件不符合实际情况。期权价格由资产的未来收益的现金流的现值决定且将投资人对标的资产的期望收益引入传统期权模型有助于合理定价。分析以上模型后发现存在两方面缺陷:①没有明确给出非完全市场下的信息传递方式。信息的传递方式是否合理决定着资产价值评估的准确性[25]。②将投资者的期望收益纳入资产价值衡量中具有不合理性。这种不合理性主要表现在:虽然将投资者主观认识纳入到价值评估中更能贴近实际,但在公开市场上的投资者期望差异较大且具有相互影响的效应(如羊群效应)[26]。另外,将整个市场上的投资者的期望收益进行分类和量化更是非常困难。
分析以上文献后发现,当前研究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①非完全市场上的不可交易资产的价格信息按照怎样的方式进行传递;②战略并购中的目标企业价值应该怎样衡量。本文从一个新的角度提出战略并购中的目标企业价值评估方法――近似评估法。首先,针对非完全市场条件下的并购中的目标企业价值信息变化特征,应用实物期权近似评估法构建了非完全市场条件下的评估模型;其次,将待定价的标的资产与某种相关商品的价格联系起来,并将其作为指定标的资产的“孪生资产”(这里的“孪生资产”是指市场中与该实物期权标的资产最为相关的可交易资产),进而解决了传统评估方法遇到的以上两个问题,使评估结果更切合实际。
1近似评估模型的建立
非完全市场下的企业并购是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常见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政府,特别是各级政府对企业并购的介入。各级地方政府凭借对当地企业具有经营、人事管理和税收等方面的责任,并用其政治资源、信用担保、获取信息量和信息质量的优势对并购企业进行行政协调[27]。从而导致了非完全市场下的企业并购有别于金融市场的价值评估,该差异主要表现在目标企业属于成长型企业(否则将会倒闭,没有被政府担保和并购的价值)、并购双方对信息的掌握程度不对称、并购后的收益难以确定、并购企业并没有完全丧失自主权以及信息不是按照平滑方式到来等。
1.1模型的基本假设
为了使评估结果更贴近实际,根据并购特征现做如下假设:
①目标企业属于成长型企业,资产价格St为一个在滤波Ft下适应的右连续下鞅,这里Ft表示企业能连续获得的一簇信息集合。
②?m然并购后的收益不确定,但资产价格不会无限增长,即对任何0≤t≤T(这里T表示投资有效期),资产价格的期望满足E(St)
③企业难以获得目标企业未来发展的全部准确信息且并购双方拥有的信息质量和准确程度不同,因而市场存在套利机会。
④虽然市场为非完全的,但企业可通过付出成本、学习、咨询等途径进一步搜集信息,进而新的市场信息不断被并购双方所掌握。因而,根据多布分解定理[28],可将St分解为下列形式:
2实证研究
2012年欧美国家对我国光伏产业的“双反”调查使得我国光伏产业受到严重冲击。对此我国政府宣布将开始大举整合中国太阳能产业,大力鼓励中国大型光伏板制造商进行并购并大量减少提供给这些企业的补贴。下面以我国某光伏企业并购案例展开并购中的目标企业价值评估的实证研究。
某光伏企业为了进入某一领域,对拥有某一专利权的目标企业进行战略并购。通过对目标企业的调查发现:该投资的投资有效期为T=6(年),无风险利率r=8%,公开市场上的“孪生资产”单价为1320元,资产收益波动率σ为30%,企业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为20%。预计6年后残值为1819万元。分析后认为若并购成功,该光伏企业拥有在三年期内灵活投资的权利并使企业价值增加。最终认为,该并购成功后不再对目标企业进行再投资或在第三年末投资1000万元行使专利权。在这两种情形下的预计现金流量如表1所示。
由近似评估方法和传统实物期权法的比较可见,除项目资产收益波动率以外的其他参数都较容易确定。另外,由于项目资产收益波动率的存在,项目机会价值的存在才有意义,即对项目的机会价值评估才成为可实现的目标。因此,有必要比较不同波动率下的两种评估方法(传统评估法和近似定价法)的差异,该趋势见图1。
图1表明,当项目资产收益波动率增大时,这两种方法下的项目机会价值都增大;传统实物期权法对项目机会的评估值始终大于近似定价法的评估值;存在鞅测度时的项目机会评估价值大于不存在鞅测度时的项目机会评估值。该结论说明项目资产收益波动率对项目机会价值的评估结果产生的影响不能被忽略。
关键词:实物期权;R&D项目;评估方法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6月13日
研发投入(R&D)项目的评估在资产评估领域一直是一个难点。传统的评估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但是,由于R&D项目在研发、投入及运行过程中有高风险性、高投入性和不确定性等诸多特征,使得传统的评估方法在评估R&D项目的过程中出现很多预估方面的问题,并且R&D项目在运行过程中有很强的选择性,因此用传统的评估方法并不能很好地分析出R&D项目真正的内在价值。而实物期权法相对来说更加适合R&D项目的评估。在国外一些国家,实物期权在R&D项目的评估上已成为一个重要方法,国内的学者也逐渐关注这方面领域,并在实践中加以运用。因此,研究实物期权方法在R&D项目评估上的应用有助于我们在实务中更好地解决相关问题,提高专业技能。
一、实物期权理论的提出及其发展
Black和Scholes于1973年发表了期权定价与公司债务方面的论文。随后Merton也发表了关于期权的理性定价问题的文章。这两篇文章奠定了期权定价的理论基础。当期权的原理和方法应用到实物方面之后,实物期权的理论研究也随之出现,逐渐成为学者们探索的新领域。
1974年Arrow和Fisher率先提出了实物期权的思想,他们认为正是由于不确定性的存在,才使得那些受环境影响的经济活动的净收益减少,因此对于那些不确定环境下的不可逆的投资决策,延迟投资可能会使未来收益增加,是有价值的。
1977年Myers在文章中首次提出了实物期权理论。他指出,当评估的项目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属性时,评估出的价值趋于低估了项目的价值。他提出,企业投资虽然没有像金融期权合约那样的形式,但由于很多项目也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因此仍有一定类似金融期权的特性。因此,可以运用期权定价相关技术来进行价值评估。
在此之后,很多学者不断进行有关实物期权在评估领域的研究并取得了很多成果。实物期权的理论方法在近些年来被学者们广泛地应用,来试图解决多个领域的投资问题分析。
二、实物期权在R&D领域的研究应用
由于不确定性和战略性是企业研发管理的主要特征,因此20世纪八十年代至今,在R&D项目上的实物期权评估研究也逐渐增多。Teisberg、Kolbe和Morris于1991年针对R&D项目中的复合期权特性进行了研究。1997年和1998年,Penning和Lint发表了两篇文章分别论述了在研发项目上采用B-S模型的弊端,认为B-S模型的假设不适合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因此他们建议用非连续跳跃程序来反映R&D项目的波动性。
除此以外,实物期权在研发项目上的应用已经被国外的很多大型投资及咨询公司采用。沃顿商学院的StrategicTechnologyAssessmentReview(STAR)评估系统已经为很多知名企业做了高技术项目研发的评估工作。
通过研究近些年国外学者有关方面的文章发现,他们对于实物期权方法在各个领域R&D项目上的应用已经有了较深的探索和研究,但从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实物期权理论的应用仍处于研究阶段,仍没有成熟地运用到市场中。
三、传统评估方法在R&D项目评估上的局限性
我们所熟悉的三种评估方法是针对被评估目标的不同时态研究其价值。收益法是基于未来的收益来确定价值量;成本法是针对过去的投入情况来计算价值;市场法是基于评估时点市场上相似的可比对象的状况来比较、修正目标的价值。但三种评估方法在评估R&D项目时却存在种种问题。
(一)收益法。在持续经营假设的前提下,根据其未来预计收益及变现值的折现来计算项目的价值。
根据此公式可以看出,在运用收益法推算R&D项目价值的时候,评估年份的收益率及收益的折现率是关键因素。
1、预期收益。在进行价值评估时,项目的预期收益是由企业相关人员以及评估人员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推算出来的,国内的情况大部分是由企业财务人员预测,评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这就造成了在评估过程中很大的主观成分。针对R&D项目的评估,未来的投资发展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以及高风险性,其未来的收益可能会出现预测上的大幅变动,这就会使评估结果有很大的差异。
2、折现率。在收益法评估R&D项目价值的过程中,收益率是尤为重要的元素。根据资本资产定价模型:
在计算折现率过程中需要用到现行的无风险报酬率、市场期望报酬率的历史平均值、无风险报酬率以及被评估企业及其行业所存在的系统风险。但在实际操作中,每一个值的确定都存在着诸多问题。
关键词:物业税计税依据评估
一、物业税与不动产评估
世界上对不动产征收财产税的国家中,大多数国家采用以土地和房产的市场价值作为计税依据的方式,少数国家和地区采用的是非市场价值,如俄罗斯采用的是账面价值,美国加州采用的是不动产的获得成本。我国现行房产税是以房产的账面原值按一定比例给予扣除后作为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纳税人占有的土地面积课税,这使得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成为最缺乏弹性的税种。物业税合理、准确的计税依据应是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市场价值,市场价值是通过评估得出的,但“评估值”不止市场价值一种价值类型。
以评估得出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市场价值作为物业税的计税依据,使得物业税和评估紧密联系起来。
物业税并非第一个利用不动产评估的税种,在我国现行的土地增值税中,就有对需要进行评估的情况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三)转让房地产的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①现行房产税也有用到评估的情况:在确定房产原值时,“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②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土地增值税和房产税中的评估是在个别需要的基础上进行的,所涉及的范围有限,而且房产税中的评估是在恢复原值目的下的评估。
物业税税基评估是大规模的、覆盖所有应税不动产的评估,开征物业税使税基评估首次在税收行政中具有了关键的意义。
二、物业税立法中的评估问题
(一)不动产的市场价值
物业税的计税依据是一定时点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市场价值,除这一点外,税法还应进一步对市场价值作出明确的界定,其意义是一方面便于纳税人正确理解和接受;另一方面便于评估人员在评估工作中统一认识,以确保评估值以及纳税依据的准确性,保证不同征税对象纳税依据的可比性。
(二)税基评估的责任划分和评估主体
物业税作为地方税,其税基评估的责任由哪级政府履行应在税法中明确。各国不动产税基评估责任的归属情况不同,在美国,评估由地方政府或县级政府负责;在欧洲有些国家,虽然财产税(包括不动产税)是由地方政府征收的,但评估的责任一般在中央政府,这些国家有英国、德国、法国和丹麦,而荷兰是由市级政府进行评估的。确定由哪级政府承担税基评估责任应当考虑的问题是:一个评估机构服务于多大的范围能够符合税收效率原则。税基评估责任划分的目标应是能保证房地产的评估值符合其市场价值,以保证税款的准确征收和减少纳税人要求复议带来的行政成本。由较低级次的政府负责较小范围的物业税税基评估,可能在评估的准确性上有优势,但分散评估同时也会带来评估成本的增加,因此必须权衡考虑收益和成本问题。
物业税的税基评估由谁来进行是值得讨论的问题。国际上的经验主要是,有的国家设立专门机构从事不动产税基的评估,如在澳大利亚,各州设立总评估师办公室,其职责之一就是为纳税提供税基价值,总评估师是由州议会任命,对州长负责③;英国设立中央、大区和区三个层次的评估办公室,其中中央和大区级的评估办公室主要进行管理协调工作,区级的评估办公室具体承担其辖区内的税基评估工作④。有的国家财产税税基评估的责任在较低级次的地方政府,此时地方政府出于节省成本、提高税务行政效率考虑,倾向于委托社会评估机构评估税基。虽然成本是选择评估主体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但无论是设立专门的税基评估机构,还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估,最主要的问题是必须明确评估机构的责任。责任界定的缺乏往往会带来比即时的显性成本更大的后期成本或效率损失。
(三)物业税税基评估周期
物业税是以不动产的市场价值为征税依据的,因此评估应定期进行。如果两次评估之间的间隔太长,将会引起两方面的问题:一是通货膨胀和其他市场因素变化使财产价值上涨,仍以原评估值为计税依据会侵蚀税收;另一个是由于不同财产市场价值上涨的幅度不同,仍以原评估值为计税依据会导致纳税人之间的相对不公平。将应税财产值指数化,从而和通货膨胀或估计的市价上涨联系起来可以部分地解决第一个问题,但真正能解决这两个问题的是进行财产的重新评估。从实行财产税的国家来看,法国最近一次的财产税税基评估发生在1970年,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每年对应税财产值作指数化调整;美国的一些地方每年或每两年进行一次财产税税基的重新评估;在丹麦,1982~1998年之间每个不评估的年份实行指数调整,从1998年开始每年都进行全面的重新评估。⑤决定评估间隔时间的因素大概有两个:一是财产市场价值变化的频繁程度和变化的幅度、不同财产市场价值起伏的均衡程度,这是与市场有关的变量;二是进行重新评估的成本。由于市场情况的难预料性,成本因素往往成为决定评估间隔时间的关键。当前计算机技术在评估中的应用,使得开展大规模的财产税税基评估的成本大大降低,这有利于合理增加评估密度,提高财产税税基评估的准确性和保证财产税征收的公平性。
我国在物业税立法时,应在税法中明确规定税基评估的周期。若法律上缺少对评估周期的明文规定,则将在实际操作中出现随意性,既可能发生税务部门为完成税收收入而随意进行评估,从而使物业税的税基评估失去公信的情况;也可能发生税务部门畏于重新评估的工作量而长期怠于评估,致使侵蚀税收收入和损害公平的问题。
(四)申诉安排
物业税的纳税人可能对税基评估的结果存在异议,税法应作出安排以保证纳税人对评估结果申诉的权利。首先,保证纳税人的知情权,税务机关对物业税税基进行评估后,应及时向纳税人通报其房地产评估情况,以便纳税人决定是否申诉;其次,设计简单高效的申诉程序,指定专门的机构或人员处理纳税人申诉。
三、物业税税基评估方法和技术
(一)基本评估方法
税基评估可以采用三种基本的评估方法,即市场比较法、收入法和重置成本法。市场比较法需要在房地产市场中寻找与待估房地产类似的实际交易,分析待估房地产与实际交易的房地产的差异,针对这些差异对实际交易价格进行调整从而得出待估房地产的价值。由于评估市场价值惟一直接的证据是实际交易价格,因而市场比较法从理论上讲优于其它两种方法,但市场比较法对房地产市场的发育程度(足够多的卖方、足够多的买方、足够多的交易等)和信息的可获得性、完备性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当由于缺乏足够的交易信息而无法使用市场比较法时,可使用收入法,将实际或预期的从待估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租金或其他形式)资本化为其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成本法往往是在上述两种方法都受到限制而无法使用时采取的,它由重新取得土地使用权或重新建造房产所需的成本减除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等得出应税房地产的评估价值。
(二)税基评估技术——批量评估
同其他目的的评估不同,为得出物业税的税基,要求同时对大量的房地产进行评估,工作量大且密集;另外其他评估行为中往往对特定房地产进行个别评估,个别评估的成本对于税收行政来说是难以接受的。为保证物业税的行政效率,需要将其征管成本中的评估成本有效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控制评估成本的目的是通过运用批量评估(massassessment)来实现的。
在对不动产征收财产税的国家中,税基的批量评估已被广泛应用。批量评估的过程包括三个步骤:(1)对辖区内所有不动产进行基本描述,内容包括不动产位置、土地面积和允许用途、建筑物的面积、年代、材料、质量等,大量不动产的基本信息经过整理,储存在特定的数据库中,这样的数据库一般被称为财政房地产簿(fiscalcadastre);(2)收集市场信息,包括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市场租金水平和建造成本信息等;(3)估价,首先要进行市场分析。市场分析的目的是要确定位置、土地面积、建筑物面积和质量,以及其他种种因素对不动产市场价值的影响,分析的结果是将上述各因素和市场价值的关系通过估价模型的方式表现出来。估价模型可能是数学模型,也可能是列示各种类型的土地和房产的单位面积价值的图表。一旦估价模型建立,就可以将待估不动产基本信息逐个输入,得出评估值。值得注意的是,对上述批量评估得出的评估值,评估人员需要进行适当检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市场价值,对具有明显特性(特殊位置、特殊用途等)的不动产更需要仔细的复查。
很明显,批量评估并非是笼统地分块评估,它承认各项不动产的个性,并通过估价模型将不动产个性对其市场价值的影响切实地表现出来。
当今各国的税基批量评估是同计算机技术紧密结合的,二者的结合产生了计算机辅助批量评估技术(CAMA,computer-aidedmassassessment)。应用这一技术,需要将相关市场交易信息储存在计算机的数据库中,由计算机利用回归技术进行市场分析,构造估价模型,在待估不动产的基本信息输入后,计算机就可以输出其评估值了。CAMA技术的广泛应用大大提高了税基评估效率,降低了评估成本,同时也增加了税基评估的透明度,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干扰。
四、当前亟待开展的工作
对应税不动产进行大规模的评估是我们在以前的税务工作中未曾试过的。充分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技术,事先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是物业税顺利征收的关键。如上所述,物业税税基评估中需要大量的、详尽的不动产基本信息和较长时期内的市场信息,这些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储存工作必须提前于物业税开征的时间进行。因此当前各地亟待着手建立完善不动产基本信息和市场信息数据库。另外完备的不动产产权登记虽然并不是税基评估的必要条件,却是物业税征收的关键,因此也是相关部门面临的重要任务。
参考文献
(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赴澳培训团考察报告《澳大利亚的资产评估业》,《中国资产评估》2000年6月。
(2)张燕“税基评估的探讨”,《资产评估准则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