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在同一座大楼办公,张先生和伟嘉安捷的网络理财师林涛关系不错。得知张先生的来意之后,林涛首先为他讲了不同的贷款方式有什么区别。林涛指出,市场上主要有两种房贷方式: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和普通商业住房按揭贷款(以下称商贷)。两者的最大不同是贷款主体,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提供方是当地的住房公积金中心,银行在按揭过程中只是起一个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中间人角色。商贷的资金提供方是商业银行本身,银行既是贷款的资金提供方,又负责贷款发放和回收。
公积金贷款VS商贷
与商贷相比,公积金贷款具有以下明显特征。
利率低
从利率来看,公积金贷款的利率要低得多。目前5年以上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是3.87%,而商贷的基准利率是5.94%。虽然目前银行普遍给信用良好的客户以7折房贷利率优惠,但7折后商贷的利率为4.158%,相比之下公积金贷款仍然要低0.288个百分点。
准入严格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准入资格更为严格,办理手续也会更多一些。
准入条件以苏州的住房公积金准入条件为例,要享受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一是借款人申请之月前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二是购房首期付款,新建普通住房不低于20%,二手房不低于30%;三是已提供贷款担保,四是未发生或已还清公积金贷款。另外,夫妻中一方取得了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夫妻双方均不能再获得公积金贷款。因为,住房是夫妻双方共同资产,贷款是双方共同的债务,要以家庭收入偿还,在贷款未还清之前再贷款,很有可能影响还款能力。但是,当还清了贷款本息后,如果再次购买住房,可以继续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
办理手续在实际办理过程中,往往是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委托当地银行发放,公积金中心负责受理审批、银行负责资金的发放和回收。所以办理的手续可能繁琐一点,贷款申请人要在住房公积金中心、置业担保机构和银行间多次往返;而商贷款是银行一家承办,一般而言,大部分银行都能提供一站式服务,贷款人在一家银行就可以办妥所有手续。
在购买新建普通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须提供以下这些材料:《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的贷款银行留存文本;首付款收据;夫妻双方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如申请人为单身,应出具单身证明;如以共同共有产申请贷款的,还应提供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应在预付首期房款到付清全部购房款期间申请办理,对因特殊原因而无法在上述期间办理,经批准,可从截止日起顺延3个月。
额度有限制
住房公积金中心会根据夫妻双方的年龄,工作单位的性质,每月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多少确定其申请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有最高额度限制,每个地区有所差异。如在苏州,公积金贷款最高申请额度是42万元,其中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申请额度为30万元。由于张先生在北京,根据公积金月缴存额度350元,计算出他们能够贷到35万元。
可申请组合贷
林涛指出,公积金贷款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对于符合申请条件而且额度在最高限额以内的贷款人,公积金贷款成为首选。而对贷款额度超过最高限额的贷款人,由于公积金贷款和商贷不能同时申请,长期以来就不得不忍痛放弃公积金贷款。
为了弥补这种缺憾,自2008年以来,一种新的房贷方式――组合贷在北京等地兴起。所谓组合贷,就是公积金与商贷共同贷款的一种方式。当借款人公积金缴存额度不够或者超出最高额度标准时,可以通过组合贷解决。其中利率部分按各自贷款方式分开计算,达到既能节省首付款压力,又能获得合理月供的一种贷款方式。
组合贷和商贷相比,可以节省不少的利息,如附表所示。根据张先生的情况,林涛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财务制度;建立建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降低运作风脸,保证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确保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编制住房公积金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年度预决算;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防范风险;严格执行住房委员会批准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管理费用预算,控制管理费用支出。努力降低住房公积金运作成本。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公积金中心的财务主管部门;公积金中心的全部财务活动应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臂理。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应严格实行分立账户,单独核算。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预算是指经住房委员会批准的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公积金中心应于年度终了前,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住房公积金收支预测,编制下一年度住房公积金收支预算。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
第十条公积金中心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建议,上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草案,经住房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公积金中心批复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公积金中心应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公积金中心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说明情况,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资产和负债
第十二条资产是指公积金中心在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委托存款、委托贷款和国家债券。
第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缴存、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管理制度,保证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和安全、完整。
第十四条公积金中心应按国家政策规定在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业务,建立健全委托贷款监控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按期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五条用住房公积金购买的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入账。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负债是指公积金中心委托受托银行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应及时为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辙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七条公积金中心应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委托存款账户、委托贷款账户,加强住房公积金的核算与管理。
第十八条公积金中心应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明细账、单位明细账和总账,定期与银行对账,保证账账相符。
第十九条公积金中心应及时提供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按期与单位校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第四章业务收入和支出
第二十条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收入包括委托存款利息收入、委托债款利息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委托存款利息收入是指公积金中心将住房公积金存入受委托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是指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委托存贷款利息接国家规定的利率和期限计算。
(三)国家债券利息收入是指公积金中心经住房委员会批准,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家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除上述收入外的收入,如: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的罚息收入、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罚款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支出包括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和手续费支出。
(一)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是指按国家规定应支付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利息。
(二)手续费支出是指公积金中心按照规定支付给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和委托贷款手续费。
第五章增值收益及其分配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全额存入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全额计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
(二)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
(三)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不得低于60%,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确定。
第二十五条住房公积金呆账贷款,由公积金中心提供详实资料,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核销。具体核销办法按财政部规定执行。
核销后又收回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本金和利息收入,应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
第二十六条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由公积金中心按规定测定提出年度管理费用上缴额度,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上交财政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
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后,上交本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拨给廉租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
第六章管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公积金中心应在本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管理费用支出专户,专门用于接收本级财政拨付的管理费用,反映管理费用的财务收支。
第二十九条管理费用收入包括本级财政拨款和管理费用支出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三十条管理费用支出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其他费用和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是指公积金中心从财政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资金。
公积金中心的管理费用财务收支,应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公积金中心当年结余的管理费用,应按国家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三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应接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做好固定资产的核算。
第三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现金和存款的管理,并按规定及时清理往来款项。
第三十四条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支出预算执行。管理费用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公积金中心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说明情况,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公积金中心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第七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五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住房公积金财务状况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公积金中心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报告和管理费用财务收支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提交住房委员会审议后,于3月底以前向社会公布。
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住房公积金收支情况表、收益分配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住房公积金归集、运用情况,收益分配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财务事项。
财务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住房公积金归集率、住房公积金收益率、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率、住房公积金委托存贷款比率等。
第三十七条管理费用财务收支报裹包括资产负债表、管理费用支出明细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管理费用收支结余及分配情况,各项财产物资的变动情况,财务分析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财务事项。
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比率、人员经费支出与公用经费支出分别占管理费用的比率。
第八章财务监督
第三十八条公积金中心应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公积金中心下列行为属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集中使用和运作住房公积金以外的住房资金;
(二)在指定委托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开户,并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等金融业务;
(三)直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借款业务;
(四)直接或委托银行办理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用住房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或借款业务;
(五)不执行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
(六)转移、挪用住房公积金本金、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七)截留、坐支业务收入或增值收益;
(八)在业务收入或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坐支管理费用;
(九)列支公积金中心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费用,擅自扩大开支标准和范围;
(十)擅自设立项目乱收费;
(十一)超越规定标准和范围支付手续费;
(十二)向他人提供担保或抵押贷款;
(十三)不按规定与受托银行签定委托合同;
(十四)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十五)不按规定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
(十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制度的行为。
第四十条有第三十九条所列行为的,除限期纠正外,应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有(一)至(六)条行为的,必须限期追回违纪资金;有违法所得的,要没收违法所得。
(二)有(七)至(十一)条行为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对第三十九条所列违纪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对公积金中心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的罚款和没收的非法所得,上缴本级财政。
第四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公积金中心发生划转撤并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做好债权债务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一条为推动成都市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住房信贷体系,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信贷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时,由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合同)为其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偿还本息的责任。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成都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在贷款银行开立储蓄存款帐户(或交纳住房公积金存款),存款余额占购买住房所需金额的比例不低于40%,并以此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五、担保公司同意作为借款人偿还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六、贷款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应向贷款银行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的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担保公司同意保证的书面意见;
五、借款人在贷款银行所属营业机构的存款单据;
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七、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或资料。
第三章贷款程序
第六条借款人应到担保公司领取《成都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申请书》(一式三份),向贷款银行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交第五条规定的资料。贷款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银行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七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借款人须将申请交成都市住房制度改革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房改资金中心)初审,由房改资金中心委托银行对贷款进行调查,经房改资金中心审批同意后委托银行办理。
第八条在借款申请批准后,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并办理合同公证、房屋保险等手续。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银行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数额,不得高于实际购房价款的60%,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住房公积金的2倍,且其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6万元。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由房改资金中心或贷款银行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
第十二条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的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贷款偿还
第十三条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如借款人提前还款,要事前征得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同意,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借款人应在双方约定贷款期限内,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
n
I(1+I)
R=P————————
n
(1+I)-1
其中:R每月还款额;
P借款额;
I贷款月利率;
n按月计算的贷款期限。
第十五条还款方式。
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个人储蓄还贷专户,专项用于还贷,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由银行按月扣收。
一、可由借款人每月用现金存入还贷专户,用于还贷;
二、还款期内,借款人可按年支用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转帐方式,转存入还贷专户;
三、可由借款人所在单位依据借款合同签订委托代扣协议书,由借款人所在单位每月从借款人工资中代扣,转入还贷专户,用于还贷。
第十六条借款人可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一、借款人应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书面通知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该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二、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贷款人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贷款的期限计收利息。
第十七条在还款期限内,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的,在接到贷款银行发出的催交通知书后,必须立即补付欠交的贷款本息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
第六章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第十八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和担保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未达成协议之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九条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条借款人按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终止。
第七章贷款保证
第二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担保公司负连带偿还责任:
一、借款人连续三个月以上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违约时,贷款银行根据违约性质、程度、金额采用下列一种或数种方式处理: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中止借款人提取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三、处以罚息;
四、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五、按照法律程序追偿贷款本息。
第八章其它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只适用于成都市城镇居民购买自住普通住房,不适用于城镇居民维修、自建或购买豪华住房。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分行和成都市住房制度改革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市分行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成都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组合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为了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推进房地产业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按照《成都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担保贷款细则)有关规定,决定推出住房公积金和银行经营性资金相结合的个人住房置业担保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为便于开办此项业务,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组合贷款由职工住房公积金和银行信贷资金按一定比例组合放贷,并由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组合比例由成都市住房制度改革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房改资金中心)和贷款银行共同确定。
二、组合贷款根据其资金来源的不同和利率的差异,分别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和商业信贷资金借款合同,核算上分帐核算。
三、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贷款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贷款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加1.8个百分点;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加2.16个百分点;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加2.34个百分点;期限为10至15年(含15年)的,加2.88个百分点;期限为15至20年(含20年)的,加3.42个百分点;
四、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执行。即,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下(含1年)的,执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执行6个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执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执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0以上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
五、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六、个人住房置业担保组合贷款程序(一)申请。
借款人到担保公司领取《成都市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申请书》(一式三份),并提交担保贷款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材料,由担保公司确定是否愿意为其担保。
(二)初审。
由房改资金中心及贷款银行对申请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初审内容包括:
1.审核借款人及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2.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和期限;
3.确定商业信贷资金贷款额度和期限。
(三)调查及审批。
1.初审合格后,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对贷款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
①购房行为是否合法;
②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审批:
由房改资金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审批,银行对商业信贷资金贷款进行审批。
3.借款人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并办理合同公证、房屋保险等手续。
(四)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1.房改资金中心与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2.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组合商业信贷资金借款合同。
(五)划拨贷款。
1.借款合同生效后,房改资金中心将资金划入房改资金中心委托贷款基金户,再由贷款银行按借款合同拨付到购房合同指定售房单位帐户;
2.贷款银行将组合商业信贷资金划入购房合同指定售房单位帐户。
七、贷款发放后,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要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的情况进行追踪和检查。
八、贷款的偿还1.借款人在贷款银行所属储蓄机构开立个人储蓄帐户,并存入足够还款资金,贷款银行按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时间,按月从借款人储蓄帐户扣收。如借款人提前还款,要事前征得贷款银行和担保公司同意。
2.借款人应在双方约定贷款期限内,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
n
I(1+I)
R=P————————
n
(1+I)-1
其中:R每月还款额;
P借款额;
I贷款月利率;
n按月计算的贷款期限。
3.还款方式:
贷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个人储蓄还贷专户,专项用于还贷,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由银行按月扣收。
①可由借款人每月用现金存入还贷专户,用于还贷;
②还款期内,借款人可按年支用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转帐方式,转存入还贷专户;
③可由借款人所在单位依据借款合同签订委托代扣协议书,由借款人所在单位每月从借款人工资中代扣,转入还贷专户,用于还贷。
4.当借款人储蓄帐户中存款不够扣收时,由贷款银行会计部门在扣款的次月向信贷部门提交拖欠贷款本息的清单,由信贷部门组织催收。
今年年初,在某大学工作的小王老师和未婚妻看中了一套150万元的次新房,希望作为他们的婚房。按照小王老师的打算,支付三成的首付后,两人可以申请105万元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手头上还留有20万元的资金,进行装修应该是绰绰有余了。
不过小王老师找到贷款银行后才发现,自己的购房预算制订得过于紧张了。由于购买的是二手房,银行在审核贷款额度时是依据评估价格来确定,而不是实际成交价格。如小王老师的这套房产,评估出来的价格在140万元。同时,小王老师希望申请到七折的优惠利率,但由于所购住房的面积大于90平方米,以及银行为小王老师所评定的客户等级,银行至多可以给小王95万元贷款额度。
“如果减少首付款,那么银行可能就要提高贷款利率。”经过考虑,小王老师决定用装修款补上贷款额度的不足,但是自己的装修计划就可能受到影响了,装修款的缺口又该如何弥补呢?
小王老师的考虑是能不能找到一些申请手续相对简单,同时利率和手续费成本不高的方式,获得一笔10万元左右的装修贷款。
公积金装修贷款
公积金装修贷款是上海公积金中心比较有特色的业务之一,又称大装修贷款,符合条件的公积金缴存人可以申请到最高额度为30万元的公积金装修贷款,同时贷款利率按照公积金贷款利率来计算。因此,对于希望筹措装修款的人来说,这是一种成本较低的融资方式。公积金装修贷款还有一个优势在于贷款年限较长,最长可以达到15年,比起其他的装修贷款品种来说,更能够降低贷款人的还贷负担。
但是,公积金装修贷款的申请条件限制比较多。理论上,公积金装修贷款的最高额度可以达到30万元,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根据目前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实施办法,公积金装修贷款的可贷额度不仅由缴存人账户上的余额来决定――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之和的40倍,补充公积金余额之和的20倍;最重要的是,公积金装修贷款一般不得超过每平方米1000元的装修标准,以一套120平方米的住宅举例,最高可获批的公积金装修贷款额度为12万元。
但是,像小王老师这样的贷款人,如果在购房时已经申请了商业住房贷款、公积金住房贷款,那么再申请公积金装修贷款就属于“2+1”贷款,对于一手房的购买者来说,“2+1”贷款的比例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80%,而二手房的购买者则“2+1”贷款的比例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70%。如果在办理住房贷款时,已经申请了较高的贷款额度,那么可能就无法再进行公积金装修贷款的申请了。
申请公积金装修贷款的手续也比较复杂,一般需要有担保公司的担保,方可进行申请,同时也需要支出一笔不低的担保费用。受限于每平方米1000元的最高贷款标准,这笔担保费占总贷款的比例还是比较高的。
信用卡家装贷款
商业银行所发放的商业装修贷款份额很小,而一些信用卡中心则是看上了这一市场,以信用卡作为载体,并通过与家装商户合作的方式办理家装贷款业务。信用卡家装贷款的额度也较高,最高可达到20万元。因此,在审核与发放时与一般的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还是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建行龙卡的“龙卡家装分期付”是龙卡信用卡的一项特色业务。通过与全国范围内多个家装商户的合作进行放款,最高额度可以达到20万元。“龙卡家装分期付”是在各个家装商户的门店进行申请,根据不同贷款人的情况,可以提交不同的资料,如未持有房产证的情况下,贷款人需要提交的资料有房屋销售(预售)合同、银行贷款合同(贷款买房情况下)、全款付款发票、身份证、工作证明、合作商户出具的上门测量设计费发票或定金收据;已经持有房产证的,则凭房产证、身份证、工作证明、设计费发票或是定金收据进行申请。接到银行的审批通知后,贷款人与所选择的商户签订装修合同;银行放款后,在商户专设的POS机上刷取建行龙卡即可完成支付。目前“龙卡家装分期付”业务的总分期额度为2万~20万元,这一额度一方面与装修合同的金额相关,更重要的是贷款人的资信状况。而分期付的期限为6期(月)、12期(月)、24期(月)三种。
对于选择家装分期付的客户来说,手续费是最主要的一项成本。记者了解到,不同的家装商户,对于手续费制订的比例是不相同的。以上海为例,在好美家系列门店进行这一业务的申请,6个月、12个月、24个月分期所需要支付的手续费比例分别为0、2.5%和7%。值得一提的是,这笔手续费为一次性收取,在分期支付的第一期账单中就必须进行支付。如果以贷款5万元为例,除6个月分期为免息外,12个月分期总共需要支付的手续费为1250元,24个月分期则需要支付的手续费为3500元。同时,装修款项会分期到各期账单中,进行支付。
建行介绍说,这一装修贷款额度与信用卡的额度相独立,因此不会影响到龙卡信用卡的使用。如果贷款人没有建行信用卡,对于无卡优质客户,还可在各家家装商户门店即办卡即申请。
招行信用卡中心所推出的“家装易”业务,进入这一市场的时间较早。两款产品比较之下,从申请的流程上看基本相似,都可在指定的家装商户进行办理,但在家装贷款的额度和费用、分期上,招行的“家装易”产品更加细化。以最早与招行开展合作的百安居为例,“家装易”贷款可以分为大额分期付款和普通分期付款两种,其中大额分期付款的额度为1万~10万元,普通分期付款的额度为0.5万~5万元。其中大额分期付款的手续较为复杂,需要贷款人提供身份证明、家装合同等等,分期期限为12期和24期两种,使用的分期费用分别为4%和8.5%。但是“家装易”大额分期付款最大的一个特色在于可提供6个月的延期还款业务,即分期还款可在消费6个月后开始偿还,同时不再额外收取手续费。6个月的延期还款时间,对于刚刚购房、装修的贷款人来说,还是可以起到一些缓解压力的作用。
但是如果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比较,招行的“家装易”较建行的“龙卡家装分期付”来说,分期费用水平较高。如以好美家为例,“家装易”中12个月+6个月延期,共需要的手续费为分期总金额的3.5%、“龙卡家装分期付”为2.5%;“家装易”24个月+6个月延期手续费为8%,“龙卡家装分期付”为7%。对于不需要使用延期还款的贷款人来说,建行这一业务成本更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确公积金银行卡使用责任,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和《xxxx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xxxx(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xxxx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缴存公积金的公司及托管单位职工。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三条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司职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职工因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或者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为产权人或产权人配偶。
以受赠、继承等非购买方式取得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
(六)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七)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重病、大病”仅限: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第五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三章提取证明材料
第六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除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xxxx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外,还应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分别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职工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共同借款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原件(购买非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或房屋产权证原件,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职工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还应提供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
第七条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
2.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原件、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第八条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职工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xxxx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原件。
(二)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还款明细原件(加盖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或银行印章)。
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提供借款合同原件、提前还款凭证原件(加盖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或银行印章)。
(三)偿还本市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原件(偿还住房贷款的银行存折或加盖银行印章的住房贷款还款明细)。
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市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件、银行出具的提前还款凭证原件(加盖银行印章)。
偿还、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异地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还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或房屋产权证原件、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第九条离休、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原件。
第十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第十一条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其移民批准文件原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原件。无法出具上述证明文件的,应提供护照和国内原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注销户籍的证明原件。
第十二条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
第十三条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含2年)以上的,应提供失业登记部门出具的失业登记满2年的失业证明原件。换发证件的,应提供换发后的失业证明原件和失业登记部门出具的《职工失业情况确认书》原件。
第十四条户籍迁出本市或户籍不在本市,且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户籍迁出本市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迁移证明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个人异地社保缴纳证明原件。
(二)户籍不在本市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户口簿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或个人异地社保缴纳证明原件。
第十五条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加盖医院病案室章、医务处章或门诊办公室章的住院病案(未住院的需提供包含各种诊断报告的病历证明)原件及加盖医院收费业务章的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
第十六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经公证的住房公积金继承书或经公证的遗赠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其他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对继承或遗赠有争议的,还应提供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章提取额度
第十七条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载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共有房屋产权的,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第十八条职工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含提前还款金额)。
职工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提前还款凭证所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还款金额。
职工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九条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可提取账户全部余额。
第二十条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申请人可提取医疗费用结算单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患者实际支付医疗费用结算单列明的自负部分。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一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向公司矿区服务事业部计划财务部提出申请,经公司矿区服务事业部财务予以核实后,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代职工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十二条使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贷款银行为建设银行、交通银行xxxx分行和农业银行xxxx分行)购买本市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借款人及配偶,可申请使用网上营业厅自助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具体提取办法详见附件1。
第六章公积金银行卡管理
第二十三条自2010年开始,中国建设银行xxxx市分行与xx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发行公积金龙卡,公司于2010年3月为职工办理并发放了住房公积金龙卡。此卡是面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个人发放的,集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提取、还贷等功能与个人储蓄、结算和消费功能于一身的多功能联名借记卡。
第二十四条职工购房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并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了还款协议,可以按合同规定将本年度还贷额自动划转到建行公积金联名卡或者是其他银行签约的联名卡,不需要办理提取公积金手续。
第二十五条没有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还款协议的,或购房贷款为商业性贷款的不能自动划转还贷额,公积金的提取仍由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统一办理。
第二十六条以前年度办理了公积金贷款,如需要办理自动划付贷款业务,贷款人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公积金龙卡原件及复印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协议,申请自动划拨还贷。
第二十七条公司负责办理并发放建行公积金龙卡,公积金金龙卡由职工个人负责保管,具体使用、保管等说明详见附件2。
第二十八条建设银行已推出“自助发卡机”,公司职工持本人身份证、手机,即可通过自助发卡机办理公积金联名卡。公司还没有办理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可到建设银行xxxx支行(xxxx市郑州东路39号)自行办理,办理业务时,必须本人办理,不可代办。
第二十九条xxxx市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已经上线,关注此账号,可以提供更便捷的公积金微信服务。二维码和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3。
第七章附则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职工住房建设,保障职工对住房的基本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市工作并且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及其所在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职工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安全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职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单位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查询、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有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职工所在单位有按照规定查询、融通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第二章管理组织
第七条本市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领导机构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上海市住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和措施;
(二)审议确定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规划和计划;
(三)审议确定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四)监督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
(五)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市住房委员会领导下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事业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归还;
(二)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的规划和计划;
(三)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的申请;
(五)监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借贷和结算;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存款、贷款利率;
(八)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工作;
(九)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十)执行市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市住房委员会设立住房公积金监督委员会,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的帐户设立、缴存、借贷、结算、归还等业务,由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承办。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承办前款业务,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十一条凡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对象,均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且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
新建立的单位应当自建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且在办妥缴存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
单位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
第十三条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形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单位,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变更或者注销缴存登记,并且在办妥手续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等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职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的上下限,每年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市住房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其每月工资收入中代为扣除。
单位为职工缴存和代扣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自发放月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存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并且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不得逾期缴存或者漏缴、少缴。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受托银行之日起计息。
住房公积金的存款、贷款利率,每年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经市住房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且按照国家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第十七条制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计划,应当优先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第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和第二款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的,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应当同时注销。
第十九条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户成员或者非同户的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且为提取人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或者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第二十一条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在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应当提供担保。
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单位,在建造或者购买职工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应当提供担保。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职工或者单位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贷款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统一建设职工住房。该职工住房应当以成本价向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单位或者居住困难的职工出售。
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购买的职工住房应当用于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不得营利。
使用住房公积金统一建造和出售职工住房的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购买国债或者委托金融机构进行保值、增值运营,增值收益纳入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建立风险储备金。
住房公积金用于保值、增值运营的比例,由市住房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作为职工工资列入破产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
第五章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受托银行对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应当每年6月30日结算,并且向职工送交结算清单,告知职工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职工向受托银行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和单位向受托银行查询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时,受托银行应当无偿受理。
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发现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受托银行或者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复核,受托银行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无偿受理,并且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八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委托合同对受托银行进行检查、核实,并且督促受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有关业务。
受托银行应当按期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存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三)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和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第三十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造或者购买职工住房的情况实施监督。
职工发现单位有挪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的,可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
第三十一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并且向市住房委员会报告。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对住房公积金进行核算,并且向市住房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应当接受财政、税务、审计和金融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9月,将经市住房委员会审核同意的上一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登报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存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责令限期补缴本息,并且自应缴存之日起按日处以未缴存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将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或者住房公积金贷款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返还本息,并且处以挪用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五)隐瞒事实,出具住房公积金虚假提取证明的,处以违法提取金额二至三倍的罚款。
有前款第(四)、(五)项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收其非法所得,并且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所提金额,并且处以所提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所提金额,并且处以所提金额一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受托银行违反委托合同的约定或者有其他过错行为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照委托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因受托银行的过错造成提取人或者借款人经济损失的,受托银行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受托银行在承办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时,违反有关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金融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市住房委员会责令其纠正,并且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没款收入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联法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自每年的7月1日起,至下一年的6月30日止。
第四十二条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
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和第二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三条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本决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计算方法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是指由住房资金管理部门运用房改资金,委托银行向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住房资金管理部门的不同分类,有以下三种: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在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后,应保留400元以上的生活费,同时按照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个人收入核定的规定(按公积金缴存额和缴存比例反推),可以得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金额计算公式:
最高贷款金额(万元)(个人月公积金缴存额/缴存比例-400)/Ai
上述公式中贷款金额需是万元的整数倍,Ai为贷款壹万元相应贷款年月均还款额(具体见表一),i=1、2、3、4、、30,缴存比例为0.16。
另根据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单笔贷款金额最高额度为40万元,对于《个人信用评估报告》评定的信用等级为AAA级和AA级的借款申请人,最高贷款额度在40万元的基础上分别上浮30%和15%,但单笔贷款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屋评估值的90%。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由申请人申请,由资金管理中心根据申请人的收入状况、申请贷款额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0年,且年龄加贷款年限不得超过65年。同时按中心规定,借款人家庭税后月收入在20xx元(含)以下的,每月最低还款额不低于家庭税后月收入的20%,借款人家庭税后月收入在20xx元至5000元(含)的,每月最低还款额不低于家庭税后月收入的25%,借款人家庭税后月收入在5000元以上的,每月最低还款额不低于家庭税后月收入的30%。借款人的贷款期限须同时符合上述最低还款额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