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激及PTSD的外周标记物
许多研究表明PTSD患者的下丘脑垂体肾上腺轴(hypothalamic-pituitary-adrenal,HPA)和交感肾上腺髓质系统(sympathetic-adrenal-medullary,SAM)将发生改变(Pace&Heim,2011)。应激源急性暴露后,可出现典型的应激生理反应,包括交感活动增强,副交感活动减弱,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皮质醇和儿茶酚胺释放增加,同时外周终端器官在自主神经的调节下也出现适应性反应,从而保证躯体紧急应对刺激的需要。应激反应的一个关键特征是由皮质醇负反馈抑制发起的自动调节,使得急性应激源结束后应激相关反应恢复至基线水平(Munck,Guyre,&Holbrook,1984)。研究显示,相对于正常人,患慢性PTSD的老兵在基线状态及面对创伤触发事件时,其外周儿茶酚胺水平及其他自主性生理指标均增高(O'Donnell,Hegadoren,&Coupland,2004)。目前还不清楚,已没有了实际的应激源(如战争),患PTSD的创伤幸存者体内生理内稳态为何没有达成。
PTSD患者外周血清皮质醇水平较低已被许多研究报道所证实(Yehuda,Teicher,Trestman,Levengood,&Siever,1996),面对下降的皮质醇信号,患者交感神经和中枢CRF活性增强。而且PTSD与皮质醇负反馈抑制增强还有关联,可能是由GR反应性增强造成的(Yehuda,2005)。一些前瞻性纵向研究提示PTSD的皮质醇相关改变可能反映了先前存在的易感因素。例如,对大屠杀幸存者后代的研究显示,与父母未患PTSD的相比,父母患PTSD的成年子女有着较低的皮质醇水平,并且服用地塞米松后皮质醇抑制增强(Yehuda,Blair,&Labinsky,2007);对摩托车事故的研究表明,与未发展成PTSD人员相比,后来发展成PTSD的人在事故发生后几小时内血清皮质醇水平较低;还有对在世贸中心911恐怖袭击中分娩的新生儿进行研究发现,较低的皮质醇水平出现在其母亲发展成PTSD的新生儿身上(Yehudaetal.,2005)。
如果皮质醇有利于制约交感神经系统(SNS)的应激反应,降低的皮质醇信号可能阻止了生理内稳态的复原。因为肾上腺素有利于那些威胁性记忆的巩固(McGaugh&Roozendaal,2002),SNS反应的制约失败可能导致编码更牢固,从而带来对事件感受更深的悲痛记忆。如果皮质醇低水平代表了一个先前存在的特征,经历创伤时被再度加强,从而不能正常制约SNS对创伤提示物的反应,那么就使―闪回或过度激惹等PTSD症状得以保持,使得疾病中常出现的回避症状得到复述。
二、PTSD脑机制的研究
1.海马
与正常人相比,PTSD患者海马体积更小,可能代表一个先前存在的PTSD易感标记。支持这种可能性的最有力证据来自对创伤暴露不一致的单卵双胞胎的研究,这些双胞胎两兄弟中均有一人暴露过创伤,而另一人未暴露过创伤,结果显示PTSD的严重程度与患者及其未暴露于创伤的单卵同胞兄弟的海马容积存在高度负相关,PTSD双胞胎对的海马容积小于无PTSD双胞胎对(Gilbertsonetal.,2002)。慢性应激的研究也表明,特质焦虑个体的海马形态出现双侧萎缩,复杂认知功能下降(王丽杰等,2011)。如果海马容积下降与PTSD相关的认知能力或缺陷有联系,它可能使人难以以一种有利恢复的方式去重新解释创伤经历或把创伤经历放在特定的场景下来考虑。即使在原来创伤事件消失的情况下,认知适应性受到限制也会阻碍创伤后的恢复。
2.杏仁核
过去30年神经科学家对于杏仁核(amygdala)的理解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基本一致认为杏仁核是情绪调控的主要组成部分(Ressler,2010)。巴浦洛夫的经典条件恐惧是一个理解恐惧的神经生物机制以及恐惧记忆强度主要工具(Johnson,McGuire,Lazarus,&Palmer,2012)。借用经典条件反射理论来解释PTSD患者持续存在的恐惧反应。个体起初面对创伤性事件(非条件刺激,US)出现警觉增高和恐惧反应(非条件恐惧反应,UR),后来在创伤事件过去很久后,遇到创伤相关线索(条件刺激,CS)时仍然出现条件化警觉和恐惧反应(条件恐惧反应,CR)。动物模型研究显示(Maren,2001),CS和US多次联结,来自CS和US通道的信息汇集到杏仁核的外侧核(LA),致其出现突触可塑性改变,从而形成条件恐惧反射。当个体后来再暴露于CS时,LA的活性通过杏仁核内部直接或间接通路传递到中央杏仁核,而后者又与下丘脑和脑干中控制着行为、自主神经系统及中枢警觉反应的结构相连接,最后让机体出现应对威胁的反应。儿茶酚胺、ACTH和皮质醇通过上述神经环路释放入血液,其中杏仁核对威胁的加工处理是关键一步。同样,对人脑的研究也同样显示了杏仁核在恐惧条件反射中起着关键作用(Phelps,2006)。
3.内侧前额叶皮质(medialprefrontalcortex,mPFC)
由经典条件反射理论可知,条件化了的恐惧反应可以消退,而消退是一个主动过程,其涉及到新的学习。对啮齿动物的研究显示,mPFC的损害干扰了恐惧消退,使用药物破坏mPFC或杏仁核中的记忆也出现相同结果(Myers&Davis,2007)。近来对人脑的研究同样显示,mPFC和杏仁核脑区参与了恐惧消退,并且mPFC区域的大小与消退的快慢有关(Miladetal.,2005)。如啮齿动物暴露于威胁刺激相关提示物时一样,与正常人相比,PTSD患者面对个体化了的创伤脚本或战斗声音时表现出mPFC(尤其是ACC膝部)激活减弱,在面对更加普遍的负性刺激,该脑区的活动同样降低(Bremneretal.,1999)。总的来说,动物及人的研究表明,恐惧障碍可能与mPFC的功能不良有关,使其难以消退或者调节已获得的恐惧反应。
4.恐惧反应神经环路
研究表明PTSD与个体增强的恐惧学习以及条件恐惧获得后恐惧负载(FearLoad)提高有很大的关系(Norrholmetal.,2011);早期恐惧是PTSD回避行为长期改变的预测性指标(Chen,Li,Y.H.,Li,S.,&Kiroac,2012)。海马和mPFC可调节杏仁核对威胁刺激的恐惧反应,它们一起参与了恐惧反应神经环路的组建。三者相互关系及各自作用是,杏仁核主司威胁刺激的加工处理,并且通过与下丘脑和脑干的联系,最终使机体出现战斗/逃跑反应;海马则为杏仁核的恐惧反应提供场景性的前提,如当同样面对一条蛇时,个体可根据是发生在野外或动物园的不同场景而表现出不同的恐惧反应;而mPFC控制杏仁核恐惧反应程度,包括恐惧消退过程中的调节。动物研究显示,慢性应激影响了mPFC和杏仁核环路,导致mPFC内的树突数目下降,而杏仁核树突分支增多(Radleyetal.,2004;Vyas,Mitra,ShankaranarayanaRao,&Chattarji,2002),由此,慢性应激源的暴露,不仅引起杏仁核对威胁的过度恐惧反应,还使得mPFC对这些反应的调节能力减弱。还有研究显示,威胁相关刺激所发生的场景可经由海马的神经投射来调控杏仁核反应。海马的场景加工过程可区分刺激事件是发生在安全或是危险的场景中,这一加工过程的失效部分解释了为什么PTSD患者对创伤相关触发刺激事件出现过度反应。
三、由实验室到临床的PTSD转化治疗途径
基于临床神经科学资料,近来已有几个生物学途径来预防PTSD。首先就是针对PTSD患者外周皮质醇低水平,临床随机试验已证实了皮质醇对预防创伤体验的反复重现有特效(Schellingetal.,2006;deQuervain,2006)。有一动物实验,在大鼠暴露单一慢性应激之前给其使用GR拮抗剂,可预防潜在的由杏仁核形成的恐惧条件反射和海马长时程增强(LTP)的损害,加强对HPA的抑制以及提高海马GR的表达(Kohdaetal.,2007)。GR信号的敏感性和GR拮抗剂的失调是PTSD病理生理因素之一(Haugeretal.,2012)。考虑GR受体在创伤的记忆加工及在PTSD病理生理中所起的作用,GR阻断剂,如米非司酮,将来也许是PTSD的治疗途径之一。
儿茶酚胺类药物如普萘洛尔,胍法辛可更直接地限制创伤后急感神经系统活动,但是这些药物似乎并不能预防PTSD的发生(Neylanetal.,2006;Pitmanetal.,2002;Vaivaetal.,2003),其中一个随机试验显示,普萘洛尔只是阻碍了PTSD相关心理生理改变的发展。然而,动物实验显示,这些药物有改善恐惧条件反射的效果(Neylanetal.,2006);这种人类与动物实验的不一致结果,可能反映了人的复杂性,但同时,还不能否认这一途径的前景。最终PTSD的生物学机制预防可能要求广泛因素的识别,甚至包括潜在的基因或基因表达修饰等因素,这些是致使生理内稳态无法正常恢复的基础。基于PTSD交感神经系统改变的研究,可以预测儿茶酚胺类药物对这些改变应该有效,尽管α2肾上腺能受体拮抗剂的有关结果不一致,但α1受体拮抗剂如哌唑嗪,显得很有效果,尤其是在减轻PTSD的恶梦方面(Raskindetal.,2003),这一效应在动物实验中也得到验证(Manion,Gamble,&Li,2007)。还有研究显示糖皮质激素对慢性PTSD症状有效,但这一效果似乎与糖皮质激素诱发的记忆抑制更加相关,而不是它对应激反应的制约作用。
恐惧条件反射相关的研究进展,包括基础和临床神经科学方面,也许在将来可以为辅的心理治疗方法提供策略。临床上一个常用的PTSD治疗方法认知行为治疗就是着眼于促进恐惧反应的消退。然而,由于其失访率高,这一方法常常很难开展,需要病人有很强的毅力,而且需要注意的是,消退的恐惧反应也可能出现自然恢复。如果由几种方法共同协助进行恐惧反应消退,如心理治疗配合短期药物,消退成功率可能会增加。部分NMDA激动剂,环丝氨酸(DCS)就是一个可以考虑的药物。该药物可以有助于大鼠的消退训练,也可以促进焦虑障碍患者的恐怖反应更快消退(Ressleretal.,2004)。一个探索性的临床试验发现DCS在治疗PTSD上有些功效(Heresco-Levyetal.,2002)。尽管该药很有应用前景,但还需更多的工作来研究怎样最好的使用DCS来治疗PTSD,以及它的功效究竟有何。
另外一个基于动物研究的方法涉及到阻断记忆的再巩固过程。最初动物实验中大部分使用蛋白合成阻滞剂,后来对大鼠的研究显示β受体拮抗剂普萘洛尔可以有效地阻断记忆巩固过程,无论是腹腔内或是直接杏仁核内给药(Debiec&LeDoux,2004)。普萘洛尔被认为可以通过蛋白激酶负性调节蛋白合成,从而模拟蛋白合成阻滞剂的作用。尽管已有报道称普萘洛尔在预防PTSD发生上有些效果,对慢性PTSD而言,其阻断记忆再巩固途径可能更有潜在的用途,因为它将药物和创伤记忆的提取联系起来了。一个试验性研究论证了普萘洛尔对PTSD患者具有部分功效(Brunetetal.,2008)。
除了以上几个生物学途径外,20年的研究表明,暴露疗法和正念(mindfulness)疗法对PTSD有效。一种具体的暴露疗法——延长暴露疗法(prolongedexposure,PE)在很多不同的创伤人群的对照实验中已经证明了它的有效性(Powers,Halpern,Ferenschak,Gillihan,&Foa,2010)。有4个RCT实验证明了PE在老兵PTSD的治疗中起作用,有效地减少了PTSD症状,接受PE治疗后的个体可能不再符合PTSD的诊断标准(Steenkamp&Litz,2013)。有很多的研究支持使用正念机制来表述幸存者的PTSD症状和回避行为,学会观察和解释自身内部的想法、情绪和身体感觉对于PTSD的治疗是非常重要的。患者的大脑活动较多与以当前为中心的即时经验联系,暗示了与躯体感觉经验保持更多的客观性和分离;可能帮助个体更有效的从事不同信息加工或者从不同的信息加工中脱离开来(Thompson&Waltz,2010)。有研究者关注了正念因素的改变(Changesinfacetsofmindfulness)与PTSD治疗效果之间的关系,对48个部队老兵的PTSD住院患者研究发现,正念因素的改变能解释治疗后PTSD和抑郁症状的19%~24%。而且意识行为(actingwithawareness)的改变对PTSD症状严重性起到一个独特的作用,而无判断接收(nonjudgmentalacceptance)的改变对抑郁症状的严重性起到一个独特的作用(Bodenetal.,2012)。采用身心桥技术(mind-bodybridging,MBB)集中于睡眠,能改善睡眠和PTSD症状(Nakamura,Lipschitz,Landward,Kuhn,&West,2011);对美国卡特里娜飓风后20名幸存者经过8周的系统正念训练,发现幸存者的PTSD症状、焦虑症状有了很大的改变(Waeldeetal.,2008)。对低收入的非裔美国女性PTSD患者采取正念减压法(mindfulness-basedstressreduction,MBSR)有助于PTSD症状的改变(Dutton,Bermudez,Matás,Majid,&Myers,2013)。因此,就较少人力、物力消耗而言,正念治疗对现今自然灾害、战争频繁的社会无疑有着积极意义。但是以后的研究主要是去提高已有方案的有效性,尤其在特定的人群内的具体应用,同时发展针对那些不能从传统方案中受益个体的新方法。
四、展望
由实验室研究向临床应用的转化过程中,一个主要局限和转化缺口体现在,它们更着重强调创伤暴露的经典生物学后果。但对PTSD而言,一个关键问题是为什么只有一小部分人发展成PTSD:极少数研究探讨了PTSD的保护因素,对警察行业研究发现积极的世界观、良好的社会功能可能预防PTSD的发生(Yuanetal.,2011);对PTSD的条件性恐惧研究发现存在明显的性别差异(Inslichtetal.,2013);因此,应激源暴露后,那些调查亚群体之间个体差异或表型差异的动物模型,可能提供了更多的信息。尽管PTSD动物模型的标准早在十多年前已建立,但基于面对相同应激源来检测个体差异的PTSD动物模型还不太多(Porges,2006)。
关键词: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控制对策
Theinternationalterrorismcrime?anditscountermeasures
Abstract:Theinternationalterrorismcrimeistheseverechallengetooursociety,9.11terroristattackstookplaceinU.S.A.pushedthischallengetothepeak.Theauthorattemptstoanalyzetheconcept,characteristicandcauseofsuchcrimetheoretically,exploreitsessence,andthenproposepointedlyseveralmeasurestocontrolit.Facingthechallenge,inordertoattackterrorismandsafeguardtheworldpeace,theinternationalsocietyshouldmakeextensivecooperationactively,discussandconstructtheinternationalconventionoftheanti-terrorism,obeytheneworderofthecontemporaryinternationallawtogether,adopttheappropriateactiononthetrackoftheUnitedNations.
Keyword:Internationalterrorism,crime,countermeasure
作为特殊的跨国暴力犯罪,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已成为整个国际社会所面临的最严峻威胁。恐怖活动由来已久,但到20世纪后半叶,才以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在世界范围内出现。[1]据统计,90年代,虽然和平与发展已成为世界公认的主题,但恐怖活动依然猖獗。仅在1995年,全世界平均每天发生17起严重爆炸事件,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万美元以上。[2]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不仅表现在数量上,更表现在它导致社会动荡不安,并大量引起国际纠纷,加深国家、地区、民族以及宗教之间的矛盾,成为威胁世界和平的一个危险因素。
一、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
据不完全统计,世界各国对恐怖主义犯罪所下的定义约有110余种,譬如:
英国《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认为:“对各国政府、公众和个人使用令人莫测的暴力讹诈或威胁,以达到某种特定目的的政治手段。各种政治组织、民主团体、宗教狂热者和革命者、追求正义者以及军队或警察都可以利用恐怖主义。”
美国国务院将“恐怖主义”解释为:“由组织或人为了政治目的有预谋地针对非战斗人员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通过这种行为试图对他人产生影响。”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及反恐怖研究中心认为,只要是“为达到某种政治目的,对第三者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的行为,就属于恐怖主义的范畴。并且指明,“对第三者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是恐怖活动不同于其他暴力活动的最突出特征,强调“政治目的”是为了与普通刑事犯罪有所区别。[3]
然而到目前为止,仍无一种为大多数国家政府所接受的定义。在反恐斗争中,尤其是在国际反恐合作中,这些分歧成了一个沉重的羁绊。笔者认为,“恐怖主义”是“某种组织或个人为了达到某种特定目的(并非一定是政治目的)或实现某种利益,对一国政府、社会公众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相要挟,使人丧失基本安全感的战争以外的有预谋、有组织的犯罪行为。”
二、恐怖主义犯罪的特征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在全世界频繁发生,虽然其具体犯罪行为人、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等均有所不同,但我们仍可以从整体上把握其共同特征。
(一)国际性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大多发生在多个国家,或者由国际犯罪集团策划实施,犯罪分子的活动也
是由一国转战到另一国,在若干国家范围内完成同一项犯罪计划。
恐怖活动的国际化是和恐怖组织及现代社会的全球化密切相连的。一方面,恐怖活动,尤其是国际恐怖活动多由恐怖组织策划实施。这些恐怖组织有的势力庞大,渗透到多个国家或地区;有的为共同或类似的信仰所指引,彼此在不同国家或地区间遥相呼应,加强了恐怖活动的国际性。另一方面,现代社会的全球化也为恐怖活动国际化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条件。另外,金融交易的国际化使犯罪分子得以方便地获取和调配恐怖活动所需的资金。此外,通讯的国际化也使犯罪分子能够跨越国境来控制恐怖活动,从而在世界范围内有效地进行恐怖犯罪。
(二)普遍意识形态性
恐怖活动本身并不是目标,它只是一种手段,犯罪分子会不惜任何代价去实现其犯罪的根本目标。在国际恐怖主义事件中,行为实施者之所以诉诸暴力恐怖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出于意识形态的动机,即在政治、宗教、民族等情感的驱使下或为了达到其特定的政治、宗教、民族等目标而使用暴力恐怖手段。
(三)活动手段暴力性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是为了“制造恐惧和惊慌以影响公众情绪,以求影响国家、政府内外政策”,为此恐怖活动的实施者必须借助极端暴力活动或暴力威胁。这种“暴力性”在人群引起巨大反应并给人们极为深刻的印象,因此它虽然不是恐怖活动的本质特征,但却足以成为最明显的特征之一。
(四)犯罪形式多样性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犯罪,而是一类犯罪的统称,其行为方式主要是暗杀、绑架、爆炸、破坏等。这类犯罪具体包括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劫持人质罪、劫持航空器罪、海盗罪等,形式多样。
(五)有组织性
一般的恐怖活动,组织性或许尚不明显。而对于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而言,这一点几乎是必不可少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往往以严密的组织形式出现,它往往是专门从事恐怖主义活动的组织发起和策划的,并以组织形式具体实施出的。这类活动一般都是有备而发,即事先经过精心策划和严密的准备工作,在实施中也往往有某种摇控指挥或其他人的密切配合,实施后也有专人负责逃跑藏匿的安置工作,[4]因而其具有高度的组织性。
三、恐怖主义犯罪产生的原因
恐怖活动的日益猖獗以及其严重的破坏性,使人们开始思考其存在的原因。巴基斯坦总统穆沙拉夫一语中的,“恐怖主义源于贫困和无助,源于许多悬而未决的纷争。”事实证明,恐怖主义的产生确实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根源。
(一)意识形态差异
虽然当前恐怖主义十分猖獗,但没有一个组织承认自己是恐怖组织,所有极端主义组织都有自己的理论。从现代恐怖主义兴起至今,恐怖主义组织一直宣称“恐怖主义是弱者反抗强权的武器,”“恐怖主义是反西方的战争”,他们大多都是以解放被压迫的劳苦大众、反帝国主义为理由,以改变不合理的社会制度为目标,以暗杀、绑架以及爆炸等手段攻击执政当局。
(二)宗教、历史、文化价值观的冲突
伊斯兰教与基督教都具有排他性,这两大教派间的敌对根深蒂固。历史上,基督教的欧洲与伊斯兰教的中东之间的冲突持续了数千年,两者你争我夺,难得一刻安宁。“伊斯兰和西方之间冲突再起的原因,在于权力和文化的根本问题……只要伊斯兰仍是伊斯兰,西方仍是西方,这两大文明和生活方式之间的根本冲突将决定未来他们之间的关系。”[5]因为从意识形态上,伊斯兰主义运动与西方尤其是美国的价值观根本对立。宗教极度思潮以遭到“文化侵略”和“宗教压迫”为借口,利用人们虔诚的信仰,打着宗教旗号进行恐怖活动,以实现一定的政治目的或其他目的。
(三)民族问题以及领土争端
由民族问题引发的恐怖活动频发,以恐怖手段进行民族分裂活动已成为当今世界最难解决的痼疾。极端民族分裂主义进行恐怖活动的理论是“争取民族自决权”、“建立单一民族国家”。比如阿拉伯社会就普遍认为,只要是为了解放被占领土,可以采取一切手段。于是产生了一种“一方的是另一方的自由斗士”的观点。
另外,由于恐怖主义具有深刻的社会因素,不仅掺杂着种族、民族、宗教、领土争端等诸多并不是短期内就能解决的问题,而且某些超级大国不断推行“一超独霸”的战略,更加激化了各种矛盾,也是恐怖活动猖獗的原因之一。
四、恐怖主义犯罪的控制对策目前,恐怖主义在世界范围内还难以彻底铲除,现实的问题是如何防范和控制恐怖活动。因为如果不采取措施同恐怖主义进行斗争,民主社会可能遭到损害甚至毁灭;但反击过度,也可能对民主形成威胁甚至导致民主社会的毁灭。所以,反恐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防范可能发生的恐怖行动;二是在事件发生后能高效率地做出反应。
(一)加强国际合作,缔结国际公约,建立反恐联盟
>当前,各国针对反恐采取了诸多措施,但仍未能完全遏制恐怖活动的肆虐。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恐怖活动随着经济全球化而日益国际化,依靠一个国家的努力很难解决这个难题。目前,缺乏有效的国际反恐合作机制,成为制约反恐行动的一个瓶颈。
1、加强反恐怖情报的收集、合作与交流
在反恐斗争中,如何识别是相当重要的。这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信息合作,而最重要的是如何获得及时而准确的情报。美国国务院反恐办公室前主任安东尼·奎因顿指出:“如果我们要事先对可能发生的事情有所了解的话,最关键的是准确且最新的情报。否则,我们既不能采取必要的反击措施,也得不到足够的资料作为在某种现实的危机中决策的依据。”乔治顿大学战略和国际研究中心执行理事罗勃特·库伯曼也认为:“情报是防御的前沿。”为了识破恐怖活动的预谋,除了充足的人员及物资和资金保障外,通过立法赋予反恐机构拦截通讯、窃听电话、监视不同国家间异常的资金流动等权力也是十分必要的。
2、加强边界安全控制
世界各国对恐怖主义认识的不统一以及恐怖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第三势力的资助,这使得可以自由地穿越国境,而警察却无此权利。因此,加强边界安全控制,有针对性的禁止移民入境、限制飞机着陆权以及强制性的贸易限制等手段,就显得十分必要,以切断的交通线、运输线和补给线。
3、切断恐怖主义组织的经费来源
跨国恐怖犯罪活动与贩毒、走私、洗钱更加频繁地联成一体,其目的是为了筹集经费以维持恐怖活动的开支。因此,广泛开展反走私、贩毒、洗钱犯罪,切断恐怖组织的经费来源,对于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就显得尤为重要。
4、加强国际司法协助,逮捕、引渡从事恐怖活动的犯罪分子
国际社会应采取共同的行动防止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将所有策划、筹资支持或从事恐怖活动的人以及使用武器犯罪的人排除在政治庇护之外,修订引渡协定,确保将他们逮捕、或引渡。
5、加强联合国的作用,开展区域性合作,建立反恐联盟
由于各国对恐怖主义的认识不统一,国家间的反恐合作缺少具体的对象;另外,恐怖活动常常得到第三势力的资助,使得恐怖组织有资金购买武器弹药和建立恐怖基地;同时,外部势力的干预,限制了国家打击恐怖主义的力度。正是由于恐怖主义问题大多带有国际因素,在国际反恐斗争中更应开展区域性国际合作,充分发挥联合国的作用。首先,应统一对恐怖主义的认识,消除双重标准,谴责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行径,使得恐怖主义失去道义上的支持;其次,应要求成员国协助其他国家打击恐怖活动,切断恐怖组织与外界的一切联系;最后,任何国家无权干预、也不要干预他国范围内的事务,由国家人民自己决定自己的前途与命运。只有这样,才能使国际反恐合作的协议发挥切实作用,从而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国际反恐合作机制。
(二)建立反恐部队,完善反恐机制
以美国为例,美国政府防范恐怖主义的对应机构有二:一是政策决定机构。成立国务院领导的包括司法部、联邦调查局、国防部、能源部、交通部、中央情报局、国家安全局等机构。二是政策执行机构。恐怖活动发生后,由相应机构处理。如国务院管辖海外事件,司法部及联邦调查局管辖国内恐怖案件,国内劫机事件由联邦航空局处理。1999年,美国政府为了更有效地遏制和反击国际恐怖势力,提高国家整体反恐怖能力,建立了以联邦调查局为主的反恐机制,并出台了一系列反恐政策与措施,如增加反恐经费、加强防范信息恐怖活动和核恐怖袭击等等。
此外,英国、俄罗斯、德国、印度等国家也建立了反恐机构,创建了反恐特种部队。事实证明,这样不仅提高了快速反应能力,而且增强了国家整体反恐能力,为有效遏制和打击恐怖主义奠定了基础。
(三)完善刑事立法,将恐怖主义活动规定为特殊的刑事犯罪
国际社会对恐怖活动性质的认识并不统一,即把恐怖活动作为刑事犯罪看待还是当作政治活动处理。许多国家采取颁布反恐怖法来解决定性问题,以解决法律上的难点。实际上,较好的解决方法是把恐怖活动作为特殊的刑事犯罪来对待。美国和中国既是如此。美国国会通过了《综合性犯罪防止法》及《反国际恐怖活动法》两项立法,联邦调查局根据刑法中250多项条文的规定开展调查和收集情报。2001年底,中国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三),严惩恐怖犯罪。因为从长远的战略角度看,军事行动是有风险的,可能导致第三势力的介入,甚至是更疯狂的恐怖活动。按照法律程序办事,不仅可以避免过分使用武力,而且可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交流情报,提高处理恐怖事件的能力。
另外,国际社会在打击恐怖主义的行动中,应追根溯源,从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着手。要消除恐怖主义,必须解决国家间的贫富悬殊,必须公正合理地解决争端,如中东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恐怖主义产生的根源,遏制恐怖活动的蔓延,保证全球反恐斗争的最终胜利,维护人类的发展与安宁。
参考文献:
[1]参见[法]安德鲁.博萨著,陈正云、孙丽波等译,《跨国犯罪与刑法》,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11月版,第14页。
[2]参见赵永琛主编.《跨国犯罪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69页。
[3]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反恐怖研究中心《国际恐怖主义与反恐怖斗争》[Z].北京:时事出版社,2001.3-4。
[4]赵永琛主编.《跨国犯罪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78页。
[5](美)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234.
[6]赵秉志主编:《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理论与立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7]邵沙平:《控制恐怖主义犯罪与国际法律合作——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向》,《求索》,2002年01期
[8]莫洪宪:《国际社会反恐怖活动组织犯罪及我国刑事立法》,《法学评论》,1999年04期
[9]翁星、王晓、潘建珍:《论依法控制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现代国际关系》,2002年08期
关键词:恐怖主义;防范机制;国际合作
中图分类号:D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6)03-0043-04
“暴力恐怖主义势力,民族分裂主义势力,极端宗教主义势力”这,在当今世界可谓狂妄至极。他们无视文明世界的一切,蔑视文明世界的一切成果。对世俗国家、对文明社会、对整个人类充满了仇恨,对全世界人民都犯下了不可饶恕的罪行。
此自20世纪60年代末产生至今,他们从兴起、发展,到今天正如“瘟疫”般地向全世界蔓延。他们打着宗教“原教旨主义”的幌子,以极其凶残的面目出现,用所谓民族独立来蛊惑蒙蔽一些人,让他们当替罪羊来进行所谓“圣战”。他们意欲通过暴力恐怖手段来建立起他们自己的所谓国家。
在我国对于势力而言:“分裂是其目的,宗教是其外衣,恐怖是其手段。”三者互为彼此,相互渗透,相互交融,而所采取的手段方式,都不过是通过暴力以达到恐怖之效果,最终实现他们的野心和欲望。
他们虽然打着宗教的幌子,但他们却暴力、血腥、残忍。视人的生命如草芥,对于人类的残害所采用的手段可谓无所不用其极。他们所实行的爆炸、袭杀、暗杀、投毒、绑架、斩首、纵火、劫机、炸机、制造骚乱、暴乱以至于战争等,这些滥杀无辜的罪恶都早已昭彰于天下。
他们虽然打着民族独立的旗号,但他们要的只是自己的所谓“民族的独立”,而绝非要其他民族的独立。他们利用一些人对宗教的狂热,大力散布歪理邪说。他们鼓吹发动所谓“圣战”其目的就是要文明,进一步建立政权,建立起他们自己的所谓国家。可以肯定地说:“暴力恐怖主义势力”以人类为敌的本质决不会改变,如今其手段也越来越凶恶、残忍、极端。因此我们要在反恐斗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要看清其本质,揭露其目的,防范其企图。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牢牢掌握反恐防暴的主动权,才能建立起一个最为有效的应对暴力恐怖主义势力的防范机制。以此来维护国际文明社会的和平和法律尊严,保障人们都能生活在正常安宁祥和的生存环境中。
一、暴力恐怖主义势力的兴起、发展、蔓延
(一)暴力恐怖主义势力的兴起
当今暴力恐怖主义势力,从恐怖活动(即单纯的恐怖行为)到恐怖主义(即以恐怖为暴力目的的指导思想)到恐怖主义势力(即今天已经形成一定气候的恐怖力量),它的兴起、发展、蔓延,是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
历史地看,冷战结束,旧有的世界格局被打破,美国成为世界上唯一超级大国。由此,过去那种由意识形态而产生的东西方两大阵营的矛盾冲突,被种族的宗教的价值观的不同所取代,在这一历史变换的背景下,恐怖主义势力悄然兴起。
我们知道,现代世界的文化价值是社会先进生产力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产物,是人类社会发展进入现代化过程中的必然结果,它具有鲜明的现代性。对于一些政治、经济、文化落后,生产力不发达,且带有一定蒙昧未开的国家和地区的人们而言,进步的现代文化价值就是洪水猛兽。尤其是发达国家过高的离婚率,及20世纪六七十年代兴起的性解放运动和女性主义浪潮,以及文明社会对性的公开和容忍等。这对妇女只是男人们的附属品,并对“性”持保守态度的落后、封闭的国家和地区的人们而言,这些都是不可想象和绝对不能接受的。这一切,无疑在文化价值取向上使二者产生了极大分歧与激烈矛盾,这自然就给少数恐怖主义分子实行恐怖活动以文化上的理论根据。
狂热的宗教激情与宗教矛盾,也是恐怖主义势力产生的本质原因之一。即恐怖主义势力针对现代世界所发动的恐怖主义活动,基本上都带有强烈的宗教矛盾和反基督教的宗教情结。
总之,与现代化世界相对立的是一个保守、封闭、落后的世界,这两个世界势同水火的价值取向就决定二者必处于尖锐的矛盾斗争中。尤其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这种矛盾斗争的结果就是有些落后国家和地区对文明社会鲜明的现代性感到害怕进而强力拒绝,最终只能使它走向更加保守和封闭。故此,作为一个贫弱、落后又无助、无奈,且带有一定蒙昧未开的落后世界,对于文明世界,就决定了它只能采取恐怖主义手段。
就现实而言,经济上的极度贫穷,教育上的严重缺失,文化观念上的过于陈腐,恶劣的政治文化环境及美国的单边主义行为等,都是产生恐怖主义势力最现实最直接的原因。
在那些极度落后的国家和地区,人们由于贫穷不能受到良好教育,加上思想观念陈腐,对先进文明的拒绝乃是必然,他们的人生陷入极度的绝望之中。故在一些别有用心之人的蛊惑下,就不难出现亡命之徒,出现暴力活动,产生恐怖主义,形成恐怖主义势力。
现实世界的“经济全球化”也使得一些人口过剩,财富资源分配不均的落后国家和地区,成为当今国际社会中最为贫穷的国家和地区。尤其是现代城市化进程,发展中国家数以百万计的农民涌入城市,沦为社会最底层的城市贫民,再加上战争造成的难民数量急剧增加。如在阿富汗和巴勒斯坦其难民数量就占世界的一半以上,分别达到数百万。就是这些贫穷落后的土地才使得暴力恐怖势力得以生长。事实说明:暴力恐怖主义势力对文明国家的仇恨,就是世界上穷人与富人之间激烈矛盾冲突的鲜明反映。所以说暴力恐怖主义势力的产生,其根源就在这些被文明世界遗忘的人群中。就这一点而言,恐怖与贫困有着必然的联系。
在教育方面,这些落后国家和地区教育极不发达,国家对青少年的教育无力负担。青少年的教育大多由宗教学校免费提供,而一些宗教学校的教育正是灌输恐怖主义和圣战思想的,结果只能是培养出更多的。所以有人说:“因为经济原因,贫困的人最可能有犯普通罪的动机,而受过教育的人最可能从事恐怖主义,因为他们拥有复杂而偏激的思想并形成强烈的政治激情。”
政教合一的文化往往造成恶劣的政治环境,这也是滋生恐怖主义势力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在一些后国家和地区,政教合一的统治非常严重,在这种统治下的人民不可能有自由的意识和较高的文化知识,故此很容易产生极端思想。就是说:恐怖主义势力之兴起、发展、蔓延同他的政治文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在这些地区,政治腐败,社会不公,民众存在着强烈仇恨心理。这些地区的人民大多是在独裁专制下生存,长期的愚民政策致使其文化与精神陷入双重危机。其结果就是极端民族情绪暴涨与狭隘民族主义盛行,社会崇尚暴力,最终表现出来的就是强烈的反人类情绪。
美国的单边主义行为对恐怖主义势力的兴起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苏联解体,东西方两大冷战阵营消亡。美国在当今世界的特殊地位及其在全球的利益,他的单边主义行为就成必然。因此,也就不免招致其他国家的不满。故才有美国“9・11”事件的发生和“9・11”事件后发生在世界各地的恐怖主义势力所制造的大规模的暴力恐怖事件等。
从多种角度看,恐怖主义势力的形成与经济上的贫穷落后,文化知识上的贫乏愚昧、思想观念上的过于陈腐,政治上的专制独裁及美国单边主义行为都有着一定的必然联系。
(二)暴力恐怖主义势力的发展
从1988年“”的建立,到一度夺取阿富汗政权,到今天建立的ISIS伊斯兰国。二十多年时间,恐怖主义势力已发展成一支不可小觑的具有世界性的破坏力量。
(AL-Qaeda)1988年创建于阿富汗。该组织创立不久,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建立十多处训练基地。以“9・11”事件为主要标志,到目前为止,该组织规模已在近七十个国家建有恐怖据点,其活动范围遍布全世界。拉登的死虽然对该组织造成一定的重创,但该组织并未停止活动。(Taliban波斯语即学生)又称学生军。1994年11月登上历史舞台。其时只有学生军800人。1996年9月就夺取了阿富汗政权。夺权后的实行极端宗教统治。其上台后就颁布政令禁止电影、电视,严控娱乐活动;男人必须蓄须,女人必须蒙面并不允许接受教育和就业且会因通奸被处死。小偷会按照伊斯兰教律例被截肢。禁绝拍照,就是随意谈笑也遭到谴责。无视世界呼吁,肆意炸毁世界文化遗产巴米扬大佛。2001年“9・11”事件后,在美军事打击下,政权。此后一些残余长期隐藏于山区,从2006年开始通过鸦片东山再起,似有卷土重来之势。
ISIS黎凡特伊斯兰国乘叙利亚内战之机,在一些大财阀的支持下,黎凡特伊斯兰国悄然壮大,现在正威胁着伊拉克现政权。2013年4月,其宣布为“伊拉克和大叙利亚伊斯兰国”(英文缩写为ISIS)。其首领贝克尔・巴格达迪为国家的领导人,即“哈里发”。
ISIS以其残暴的手段屠杀平民,虐待妇女,斩首示众是他们的惯用方法。他们可以悍然公开枪杀平民,屠杀异教徒,并强征妇女为。在其掌控地区,禁止平民吸烟,骚扰不戴面纱的妇女,还实施最严厉的惩罚行为,如砍头等。在摩苏尔估计有四百万十一岁至四十六岁的女性被强制接受割礼。该组织的头领巴格达迪还地声称:“这是为了使她们‘远离放荡及不道德’的生活”。即使已经怀孕8个月的女子也难免沦为ISIS的。
2014年10月,他们尽冒天下之大不韪建起奴隶市场,用作贩卖基督徒、雅兹迪人及其他少数族裔的妇孺。这些妇孺作为战利品,每人售价只约十美元。在被出售之前,妇女已多番遭受武装分子。如此之残暴在21世纪的确让人感到触目惊心。
(三)暴力恐怖主义势力的蔓延
以“9・11”事件为标志,“9・11”事件前,暴力恐怖主义势力还仅限于中东、中亚等地区。也仅限于部分人行为,还未形成较大规模的组织形式,还未造成较大的世界影响。自“9・11”事件后,势力在世界上开始具有重大而广泛的影响,并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组织形式。如“”及后来的,再到今天的伊斯兰国,也不过是十几年的时间。
当今暴力恐怖主义势力已蔓延至全世界,以地区划分,在非洲以北部和东部为主;在欧洲以中部为主,在亚洲以西部、中部、南部和东南部为主及拉丁美洲等。目前,全世界已有恐怖主义组织逾一千个,大的有影响的也不下几十个。全世界已有近一百四十个国家的公民成为势力的受害者。近几年来,我国新疆“东突”分裂主义势力,也极度嚣张,暴力恐怖事件也是发生频繁。
尤其最近几年,势力不仅组织名目繁多,而且人员结构变化亦非常之大,原以中东、中亚地区人员为主,现在已蔓延到欧美地区,其中包括英国人、美国人、西欧人、东欧人等。由此可见势力的形成、发展、蔓延及其速度和结构变化是很惊人的。
二、暴力恐怖主义势力的危害
我们知道恐怖主义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它对于整个人类社会,对于人的生命,对于人们的正常生活都构成了巨大的危害。对整个国际秩序,对各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造成的危害更是巨大的。他们用暴力制造恐怖,使人们长期生活于恐怖中。他们制造民族分裂,制造种族屠杀,实行种族相残,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可谓无恶不作。对于世界人民,它的危害是全面的。
当今,恐怖主义势力对世界各国人民的生命安全已构成直接威胁。如今恐怖主义势力已经国际化,现在世界上已经有近一百四十个国家的公民不同程度受到其危害。当今它已形成一股对整个人类世界有着强烈仇恨的国际恐怖主义势力,它已成为民族与宗教极端主义相结合的跨国犯罪组织。其追随者已遍及中东、北非、西亚、南亚乃至欧美许多国家。就是说,与传统战争不同,反恐战争是在向一股国际恐怖主义势力开战。这股恐怖主义势力除去爆炸、暗杀、绑架、杀人等表象外,更深层的是它危害着全人类的健康发展,危害着全世界的文明进步以及人类不断地自我完善,阻碍着人类社会的前进步伐。
有人说:“没有恐惧就是幸福。”在他们的恐怖活动下,人们时时处处充满着恐惧,何谈幸福?在二战中,面对法西斯的残暴,美国时任总统罗斯福就曾大声地说:“要有消除恐惧的权力”。今天面对恐怖主义势力,我们仍可以大声说,我们每一个社会的公民,同样有消除恐怖的权力。
尤其是“9・11”事件后,势力针对世界各国人民的恐怖袭击事件有增无减,每年死亡人数也在不断增加。常规恐怖活动的杀伤力与破坏力已充分显现,同时,大规模杀伤性恐怖活动出现的概率亦在增加。一些恐怖组织已超越传统,在利用互联网结成跨地区、跨国界的恐怖组织。在从事网络恐怖犯罪活动的同时,他们也对互联网系统进行攻击,使网络瘫痪,甚至干扰攻击通信卫星等以达到恐怖效果。恐怖手段多样化带来的大范围的心理恐慌,直接危害着人们的正常生活。当前它的活动策略也在不断变化,手法也越来越野蛮、残暴。在恐怖主义势力用滥杀无辜来追求更大规模的血腥效果的同时,也就达到了恐怖主义活动的大范围的恐慌效应。它不仅给人们心理以巨大冲击,更重要的是使社会动荡,人心惶惶,严重危害着人们的正常生活。
如今恐怖阴影已笼罩全世界,集中表现在它已成为一股国际恐怖主义势力。他们以绑架、暗杀、爆炸等极其残忍的手段制造大规模恐慌的同时,又与买卖、武器走私、人口贩卖等跨国的有组织犯罪相联系,致使一些国家和地区陷于长期的动乱。如今世界各国随着全球化、信息化、多极化的发展联系更加紧密,相互依赖性不断增强,故遭受跨国性威胁的因素也在增多,而恐怖主义就是其中最突出的因素。在今天恐怖主义势力的全球化危害已充分证明,它破坏的是整个文明世界的秩序,威胁的是全球的人类安全,他已成为全球性公害,是世界公敌。
三、应对暴力恐怖主义势力的防范机制
(一)建立起以联合国为主导的世界性反恐防范机制
当今,暴力恐怖主义势力已蔓延至全世界,故反恐防暴绝不是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就能解决的问题。他必须要整个世界联合起来,共同打击和防范才能有效地遏制势力,故此联合国的地位和作用绝不可低估。作为全球化最大的受益者,美国、欧洲也包括中国,都要在联合国的统一主导下,相互配合,共同努力,建立起一个反恐防爆的有机整体。为了各个国家的自身利益,为了世界人民的和平幸福,反恐防暴任务必须要世界各国人民共同承担。
国际社会一定要在联合国统一主导下,一致行动,积极应对恐怖主义威胁,要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坚决打击。为了解决当前反恐斗争中存在的问题,使国际反恐合作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联合国要起决定性的主导作用。因为联合国是二战结束后经过近七十年的发展几乎涵盖了世界上所有国家和地区的最为广泛的国际政治机构,其作用也非常广泛。而且联合国拟定的12项反恐国际公约,也为联合国在国际反恐斗争中的主导作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因此,以联合国为框架,建立和完善全球性的反恐斗争合作防范机制,是彻底解决恐怖主义问题的根本出路。
在全球化的今天,在国际反恐斗争中,国际社会是否能统一行动,能否形成反恐合力,大国的作用是极其重要的。作为现存国际秩序的最大受益者,为了更好地维护现存国际秩序、规则、道义,大国无论如何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这就要求大国要在联合国主导下,依据联合国反恐国际公约之规则,坐下来共同制定一个统一的反恐防暴标准,不能在反恐防暴上设有双重标准,否则就容易产生混乱,给恐怖主义势力以可乘之机,达不到彻底打击恐怖主义势力的最佳效果。
今天,跨国性的恐怖活动,正威胁着每一个国家,故只有各个国家通力合作才能更好地应对恐怖活动。我们同恐怖主义势力的斗争是长期的、复杂的,是十分残酷的。打击恐怖主义势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保护人类社会的文明成果,是所有文明世界的人们共同的责任。故除在联合国的统一主导下,世界各国共同行动外,各个国家也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况,采取地区性的反恐联合行动。如中国、俄罗斯和中亚等国发起的“上合组织”对打击车臣及我国“东突”恐怖主义势力都是极为有效的地区合作形式。“上合组织”反恐防暴机制运行的成功,应成为地区反恐防爆的样板,用以为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借鉴、仿效是有必要的。
(二)建立起在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国内反恐防范机制
根据本国国情建立起国内反恐防范机制、在积极支持和参与国际反恐合作的基础上,在贯彻“国际社会应加强合作共同打击国际恐怖活动”方针的前提下,我国的反恐政策和防范措施应该是:既对国际反恐活动我们坚决支持积极参与,又在地区反恐方面加强合作共同应对,而对我国国内的反恐斗争一定要实行标本兼治。要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诸多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综合治理,在中央政府的领导下,打一场反恐防暴的人民战争。
在我国针对“东突”的恐怖主义势力,我们必须牢牢掌握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势力的主动权,采取切实有力和有效的措施打击恐怖主义势力。在宗教问题上,既要坚持自由,又要防止宗教被恐怖主义势力利用。要充分使人们认清恐怖主义势力同完全是两回事。大力加强爱国主义教育,要坚决抵制国际恐怖主义势力利用宗教对我国进行渗透。对宣传宗教极端主义的现象和打着宗教旗号从事违法活动的行为要及时依法打击,遏止其蔓延。
在内地即还未出现恐怖主义势力的地区,各级政府,各级组织,要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协调配合,步调一致。要广泛宣讲恐怖主义势力的残忍性与脆弱性。要动员群众严防死守,在还没有构成恐怖危害时,就把它消除在萌芽状态,使其没有产生的土壤。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反恐教育是最为有效的防范措施之一。要开动应有的教育机器,利用多种教育手段,抓住一切有利时机,包括家庭、学校、机关、社会团体等大肆宣讲恐怖主义势力的危害,使人民群众都对恐怖主义势力有一个清醒地认识和了解,使人们既有清晰地防范意识,又有稳健地防范手段。把全国编织成一张防范恐怖主义势力的大网,使势力没有泛滥余地。
积极应对恐怖主义势力的产生及其危害,进行反恐宣传是十分必要的。通过宣传使群众明确恐怖主义势力的危害;明确他们借以破坏社会秩序稳定、扩大其在社会上和国际上的影响。揭露他们借用极端宗教主义以蛊惑信教群众,以扩大其力量,把群众当作进行所谓“圣战”的工具。通过宣传组织,使广大群众在同恐怖主义势力斗争时,都能按照预定的部署稳步进行;要反复宣传其反文明,、反人类的本质。我们的工作重心应该是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使“恐怖主义势力”失去存在的基础,实现社会的稳定和社会进步。大家须知,我国也是恐怖主义的受害者。坚决反对各种形式的恐怖主义,对我国来说一定要立场坚定,旗帜鲜明,不能有半点的含糊。中国也是遭到“”“”等民族分裂主义和极端势力的恐怖袭击的国家,我国受到的社会经济损失也是很严重的。因此,无论是出于国际义务和责任,还是出于维护本国的利益,我们都必须坚决反对恐怖主义,对于恐怖主义活动时刻保持高度警惕。
恐怖主义势力危害的既然是全人类,那么对于每一个人而言,反恐防恐就是所有人的责任和义务。今天的反恐战争,不同于传统的战争,它是非传统性的,具有现代蔽性突发性特点。故需要我们也一定要具有现代思维、现代眼光,以现代的方式去应对。如网络恐怖主义,就充分显示了它的现代性。从这一点看,恐怖主义势力是无孔不入的,他绝不可能放弃半点可乘之机。这就要求我们所有的人,时刻提高警惕,每一个人都不要忘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不要忘记自己是反恐防爆斗争中的一名斗士。
(三)建立起全球性的全民反恐防范机制
全世界要在联合国的统一主导下,建立起世界性的反恐防范机制;根据地区反恐性质,各地区要建立起地区性反恐防范机制;根据各国不同的国情,各个国家建立起自己国家的反恐防范机制,如此全球性的全民反恐防暴机制自然而然地就形成了。
要彻底消灭势力,要使全世界所有国家的人们都能毫无恐惧地幸福生活,就需要所有国家的公民都能积极参与到这一斗争中来。如此需要我们要有一定的联系方式,以使反恐行动能取得基本一致。就世界而言,利用互联网进行信息传递是最适合不过的。这一方法也同样适合地区性反恐,更适合每一个国家自己的反恐防范机制的运行。因为对于信息的供应及传递,互联网是最快捷最为方便最广泛的。通过互联网,人们可以迅速了解信息,同时也是对恐怖主义势力利用互联网进行恐怖活动的一个重要的反制。
有人说:“信心是命运的主宰”“自信是迈向成功的第一步”。是的,我们首先要确立反恐防暴的坚定信心,自信反恐防爆斗争一定会取得最后的胜利,如此我们才能把反恐防爆斗争有效地进行下去。反恐防暴是当今国际社会的首要任务,能否在联合国的统一主导下最后消除暴力恐怖主义势力,是每一个公民所必须思考的。我们要有信心有自信相信反恐斗争在全球范围内必定取得最后胜利。
既然恐怖主义势力已经产生,并且正在蔓延。那么作为恐怖主义势力的受害者,我们就应当共同携起手来积极应对。在他将要出现时,把他消灭在萌芽状态。一旦他出现后,就一定要毫不留情地及时打击,因为这关系着世界上所有爱好和平的人们的生命安全。这就要求世界的每一个公民必须要把反恐防恐意识变成自觉行动,切不可以事不关己的消极态度应对。因为恐怖行为,恐怖事件随时都可能在你我的身边出现,恐怖的血腥味随时都可能扑鼻而来。雅斯贝尔斯说过:“我有罪,因为当灾难发生时我在场,并且我活着。”是的,我们在反恐斗争中绝不能留下负罪感,让我们生活得心底不安,要告诫人们势力虽然十分凶残但并不可怕。要使每一个国家的公民都从自身做起,如此,全球性的应对恐怖主义势力的防范机制自然形成。
恐惧是野蛮社会的产物,文明社会是没有恐惧的社会,故消除恐惧是我们每一个文明社会公民的固有权力。
参考文献:
2014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建议应尽快出台“国家反恐法”。据国内媒体报道,2005年,我国“反恐怖法”的框架结构就已经完成,但出于解决如何界定基础概念和设计特殊的反恐措施等需要,这部法律迟迟未出台。
3月9日,针对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制定反恐法的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接受采访时表示,全国人大将根据反恐工作实际需要,在广泛听取意见、研究法律调整范围等问题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目前,我国反恐立法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标志是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意味着我国开始迈出制定专门反恐法的步伐。”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研究院院长赵秉志在接受《瞭望东方周刊》采访时说。
这是一部什么性质的法律?它该如何制定?它的出台对完善我国反恐体系会起到怎样的作用?本刊记者采访数位长期关注反恐立法的学者,对此进行了分析。
形势严峻,必须专门立法
恐怖主义进入中国,最早可追溯到新中国成立初期。
“可以说,新中国成立时就开始了反恐工作,特别是新政府建立初期,外国在华的间谍特务和留在大陆的残余势力,进行各种恐怖活动。但是上世纪60、70年代之前,中国人很少知道或提及‘恐怖主义’。”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原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梁淑英向《瞭望东方周刊》介绍。
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加大,我国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飞速发展,犯罪手段和范围也多了起来。
“东突打响了恐怖主义的第一枪。”上海国际问题研究中心理事会副主席潘光说,“可以认为,中国当时才真正意识到了恐怖主义。”
根据国新办资料《“东突”恐怖势力难脱罪责》,自1990年至2001年,境内外“东突”恐怖势力在中国新疆境内制造了至少200起恐怖暴力事件,造成162人丧生、440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中包括在公共场所引爆炸弹等事件。
“上世纪90年代,国内有一种看法,即中国的恐怖主义只发生在新疆,全国范围没有严重的恐怖主义。所以,当时没有真正形成国家反恐战略,反恐工作局限在新疆等局部范围,主要目标是‘东突’。”潘光说。
2009年在乌鲁木齐发生的“7·5”事件,是近几年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影响最大、手段残忍、伤亡最严重的一起暴力恐怖事件,共造成197人死亡、1700多人受伤,331个店铺和1325辆汽车被砸烧,众多市政公共设施被损毁。
2013年的“10·28”恐怖袭击事件和刚刚发生不久的“3·01”昆明案都证明了一点,我国境内的恐怖活动犯罪进入了新的严重危害期。
“特别是2013年以来,‘东突’恐怖势力开始走出边疆地区,相继在北京、昆明等地实施暴力恐怖犯罪,并以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为侵害对象。这意味着,恐怖活动向我国内地渗透成为现实,对我国的安全与稳定构成了严重威胁,迫切需要更有力的法律武器予以应对。”赵秉志对《瞭望东方周刊》说。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安全与军控研究所所长李伟告诉《瞭望东方周刊》:“我国一直都有很明确的反恐原则,但是对具体的局部问题的认识,比如对恐怖主义的严重程度和我们掌控程度的认识,有不足之处。而从国际社会看,‘9·11’以后不论是整体认识还是防治措施上都有了明显的提高。”
“9·11”后第45天,时任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两院通过的《美国爱国者法案》,该法又被广泛称作《反恐怖法》。俄罗斯在1998年就通过了联邦反恐法,2004年又提出根据新的形势对该法作进一步的修改。德、法、日、英、南非等国家也都陆续通过了反恐专门立法。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先后通过了《2002年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和《2004年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修订)条例》;澳门特别行政区于2006年通过了《预防及遏止恐怖主义犯罪法》。
从“协调小组”到“领导小组”
数次恐怖袭击事件造成的危害远远超过了普通形式犯罪的损害和影响,在此背景下,虽然“反恐法”还未出台,但中国反恐机制建设也加快了步伐。
“公安部成立了反恐局,外交部成立了涉外事务安全司,地方也建立了相应的反恐机构,保证在遇恐怖袭击时各部门能协调一致。”梁淑英说,“目前部级、地区级、作战部队等层次的反恐机构已经建立,一旦这些机构高效运作起来,无论中国哪个地区发生恐怖袭击,应急系统都将迅速启动,确保反恐行动的实施。”
在我国反恐体系占据举足轻重作用的机构是2001年成立的国家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其小组办公室设立在公安部反恐局,承担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2013年,国家反恐怖协调小组更名为国家反恐怖领导小组。
“这些调整体现了中国对反恐工作的重视,对恐怖主义在中国境内的严重危害程度上升到了一个新的认识层面。更名后的国家反恐怖领导小组能更好协调各职能部门,调动部级资源对重点地区反恐工作进行有针对性的加强。”李伟说。
国家反恐领导小组是国务院的议事协调机构。据李伟介绍,国家反恐领导小组由国务委员领导,下属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具体执行领导小组的政策、意见和决议。
反恐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将包括公安、安全、武警、军队、外交机构等职能部门,还会有交通、卫生、民政等配合单位。在反恐方面,领导小组对成员单位进行直接领导,这将有利于各单位在收集情报、应对恐怖威胁、处置善后等方面各司其职、提高效率。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设立的国家安全委员会,是新中国成立后维护整个国家安全问题上出现的最大的一次结构性改革。在统筹协调整体国家安全、顶层战略上将会发挥极为关键和重要的作用,可以改变以前我们在面对国家安全问题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现状,必须要统筹我们面临的各种威胁,其中就包括恐怖主义威胁。”李伟说。
组建专门的反恐机构,对恐怖袭击的快速反应机制产生的效果相当明显。
“2009年的‘7·5’事件发生后,虽然立即成立了善后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但截至当年8月3日,首批83名犯罪嫌疑人才被批准逮捕。而刚发生不久的昆明案,在30个小时之内就侦破案件,逮捕了犯罪嫌疑人。虽然两起案件的严重程度不同,但从中也能看出,不到5年的时间里,国家对恐怖袭击的快速反应机制在逐渐完善。”梁淑英说。
全民意识与国际协作
除相关部门构建反恐系统外,对于中国政府,反恐方面的工作还包括培养公民的自我安全意识、与其他国家间在反恐方面的协调互动。
观察近几起恐怖袭击事件中的群众应急反应和处理方法,可以看出我国民众严重缺乏反恐意识和科学的逃生技能。
“反恐机制中的防范预警、快速反应、后果处理和全民教育这几个方面,我们最缺乏的是全民教育。”李伟说,“近几年的几起恐怖袭击,我们还没有把全民反恐安全意识作为顶层设计以各种形式落实下来,目前没有一个部级的培养公民安全意识的整体机制,这个战略还没有形成。”
李伟建议,中国公民的安全意识培养要包含野外求生、逃生和救助(自我救助和相互救助)三个方面。
“安全是和谐社会最根本的一个基础,全民安全意识,应该贯穿从幼儿园到整个教育过程的结束,这样才会使得公民在面对突发事件时会有一种条件反射的应对措施,比如日本的防震减灾的安全意识教育,其他国家的童子军夏令营,就是培养孩子从小知道在不同突发事件过程中需要做什么。”李伟说。
赵秉志举例,公安部反恐怖局曾经印发《公民防范恐怖袭击手册》,就是一个很好的尝试,可以引导社会公众采取正确措施规避危险,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恐怖活动的危害程度。
除了国内反恐体系的建立,作为联合国的会员国和安全理事会的常任理事国,中国高度重视反恐国际合作,参加联合国主持制定的或国际会议通过的反恐怖国际公约。例如2001年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等一系列公约、条约。
近年来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哈萨克斯坦、中国、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边防部门在多边和双边合作领域及时互通情报信息,协调行动,在维护边境秩序、防范打击恐怖主义等跨国犯罪方面进行了合作。
中国与周边国家的反恐合作一直比较顺利,但在打击以“世维会”为首的东突势力上,我国与欧美国家的合作面临诸多困境。
“一些欧美国家基于自身的利益和自己的价值取向,即‘反恐双重标准’,使得我国和欧美国家合作反恐时遇到很大阻碍。比如以‘世维会’为首的东突势力在西方国家得到非政府组织资金上的援助等,这种障碍还要进一步的逾越,需要西方国家在反恐合作方面拿出诚意和行动。”李伟说。
反恐法首先是一部预防法
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为了有效遏制和打击恐怖活动所通过的一系列公约、条约和决议,如《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就列举了特定行为,要求缔约国在本国国内法中将该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赵秉志认为,我国要在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对照国际反恐公约、决议的要求,推进反恐立法的完善。
“9·11”事件后,美国、俄罗斯、英国等国均通过新的专门立法促进反恐怖工作的开展。尽管各国和地区反恐法的内容各具特色,但在概念界定、反恐怖措施的设置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共同之处,甚至具备某种规律性。
赵秉志分析,恐怖主义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它更具有较为浓厚的社会政治色彩。如2001年《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就使用了“恐怖主义”的概念,并对此进行明确界定。国际社会对恐怖主义的认识经历了一个逐渐淡化政治色彩的过程。
早期国际社会通常认为恐怖主义具有某种政治目标或政治目的,影响了国际反恐合作的开展。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突出恐怖主义“制造社会恐慌”的特点,呈现出“去政治化”趋势。
“从法律视角来看,我国反恐法律体系使用的专门概念主要包括‘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犯罪’等。根据2011年出台的《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的规定,恐怖活动包括采取暴力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暴力恐怖活动’。同时,恐怖活动还包括破坏、恐吓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行为。”赵秉志说。
对恐怖活动进行明确的界定后,迈出了反恐立法的第一步,下一步就是如何制定这部法律的问题。
反恐法不同于我国任何一部法律。“从犯罪术语来说,其他犯罪是隐性犯罪活动,但是恐怖袭击是显性犯罪活动,公开实施恐怖袭击。恐怖犯罪实施之前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组织活动的严密性,发生后最突出的是突发性和显性的影响和危害。正是这些特殊性,使得以往打击犯罪的法律在面对恐怖威胁时有明显的不足。”李伟说。
目前我国对犯罪处罚的法律主要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刑法》对恐怖犯罪进行了入罪,还有刑法处罚,我称之为威慑性法律,不犯罪就不会受到刑法的惩处,犯了罪就要依法惩处。我国《刑法》最高的处罚就是死刑,但是死刑对不具备威慑效果,因为以死作为所谓自身追求,所以《刑法》很难威慑。”李伟说,“这样,对恐怖活动就要有另一部法律来制裁,这部法律是一部预防法而不是威慑法,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及时遏制恐怖活动的发生才是最终目的。”
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公民权利的不当限缩
在赵秉志看来,“反恐法”之所以久久未出台,是因为它和其他法律存在两点最大的不同:一是反恐怖工作牵涉面广、情况复杂,涉及行政法、刑事法、军事法等多种法律关系,在反恐立法过程中,需要使反恐法与原有的法律法规保持衔接,以保持我国法律体系的内部和谐,避免与相关条款存在重复、交叉乃至矛盾之处。
二是反恐法是一部动用最优势国家权力防治恐怖活动的法律,除了常规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之外,甚至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和民兵组织等力量,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公民权利的不当限缩,或是影响国家法治建设的正确走向。既要确保预防和惩治恐怖活动,又要做到充分保障人权,是我国反恐立法的难点之一。
“长期以来,我国对恐怖活动犯罪的规定主要存在于刑事法领域。在实体法方面,我国近年来通过了一系列刑法修正案,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进行修订,增设资助恐怖活动罪,并且将恐怖活动犯罪规定为特殊累犯;在程序法方面,2013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是有七个条款明确涉及恐怖活动犯罪的追诉,包括级别管辖、律师会见、证人保护、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等内容。”赵秉志向《瞭望东方周刊》介绍。
在制定反恐法的过程中,要对中国近年来实际工作中的一些有效做法,如认定恐怖组织和、冻结涉恐资产、恢复社会秩序等做法及时纳入法制轨道,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同时要对反恐工作的发展趋势进行科学预测,将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恐怖活动,全部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此外,可以通过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包括增设恐怖活动罪之专门罪名,加大对恐怖活动的制裁力度。
关键词:新疆边境地区;“东突”恐怖势力;反恐
近年来,以“东突”为主的恐怖势力,在新疆边境地区实施的恐怖破坏活动频繁发生,骚乱、爆炸、暗杀等暴力恐怖案件急剧增多,对我国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造成了很大威胁。
一、当前新疆边境地区反恐斗争面临的形势
(一)恐怖主义活动十分猖獗
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东突”为主的恐怖分裂活动进入一个空前活跃期。新疆境内外的“东突”恐怖势力以实现建立所谓“东突厥斯坦国”为目的,策划、组织、发动了一系列爆炸、暗杀、纵火、投毒、袭击、骚乱及暴乱等恐怖暴力事件。据不完全统计,1990年至2001年,在中国新疆境内制造了200余起暴力恐怖事件,造成各民族群众、基层干部、宗教人士等162人丧生,440多人受伤。2002年后,新疆境内暴力恐怖事件不断,尤其是2008年8月针对北京奥运会更是制造了多起暴力恐怖事件:如8月4日,“东突”在喀什制造重大袭击事件,16名公安武警被杀、16人受伤;8月10日、8月12日、8月27日“东突”恐怖主义分子又接连制造恐怖事端,袭击目标直指我边防武警、公安等国家机关,气焰十分嚣张。
(二)恐怖活动组织受到的支持
一些对我国持有敌对态度的国家,以种种名义支持披着民族、宗教外衣的“”分子对我国新疆的分裂行为,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主要表现:一是搜集我方情报。境内外“东突”势力与美中央情报局等相勾结,加紧搜集我民族、宗教、人权和维权等方面的信息,为他们进行所谓“揭露中国政府在东突厥斯坦践踏人权”的阴谋提供证据;二是制造国际舆论,进行反动宣传。如“美国之音”、英国BBC、德国“自由亚洲之声”以及伊朗、土耳其等伊斯兰国家的电台,都开设了针对新疆问题的维语广播节目,多达74个频道,不间断地进行反动宣传。三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敌对势力执行反恐双重标准。一方面认定“东突”为恐怖主义组织,另一方面又为“东突”分子提供生存的土壤和发展的空间,为“东突”囚犯提供避难所,助长了“东突”恐怖组织的嚣张气焰。
(三)地处恐怖活动高危地带
新疆地处亚欧大陆中心,周边与蒙古、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俄罗斯八个国家接壤。由于其特殊的地理环境,该地区跨国民族问题、宗教问题等错综复杂,且多有国际背景。21世纪初,国际恐怖与反恐怖斗争主要集中在中亚、中东这一“高危地带”。近年来,这一地带是世界上恐怖活动最为剧烈的地区,发生的恐怖事件就占世界恐怖事件总数的91%、死亡人数占总数的96%、受伤人数占世界总数的91%。因此,新疆边境地区的反恐斗争任重道远责任艰巨。
二、新疆边境地区反恐怖斗争的对策
(一)加强反恐宣传教育
由于新疆边境地区特殊的民族、宗教渊源,“东突”往往藏匿于少数民族群众之中,他们“聚则为恐,散则为民”,使我防范和应对十分困难。因此,我们必须树立和坚持“合力制恐”思想,积极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共同防范和应对恐怖活动。公安边防部队要通过边防派出所民警走访边境辖区和边防检查站检查出入境人员等时机,扎实开展群众性防恐、反恐教育,特别是要教育少数民族群众增强防范意识,发现可疑人员及时报告,为防范和应对恐怖活动奠定坚定的社会基础,从而使“东突”恐怖势力减少乃至丧失生存与活动空间。
(二)加强反恐力量建设
建立一支政治坚定、编组合理、训练有素、装备精良的反恐力量,是反恐斗争取得胜利的首要前提。公安边防部队作为反恐作战的主要力量之一,必须适应反恐怖任务的需要,按照“精兵、精装、精训”原则,加强反恐应急分队建设,不断提高反恐制胜能力,确保“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反恐力量建设的重点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建立科学高效的指挥机制。科学的指挥机制主要包括合理的运行机制和密切的协调配合。在运行机制上,为保障指挥顺畅、各种参战力量密切配合,要建立统一的指挥机构和规范的工作程序,明确指挥关系,科学编组并合理区分任务,统一计划、统一行动,充分发挥各种力量的特长和整体优势适应反恐任务的需要。二是建设军警民联合反恐力量。军警民联合反恐力量是反恐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恐怖主义活动的隐蔽性决定了反恐斗争是一场特殊的人民战争。在加强全民反恐教育、增强全民反恐意识的基础上,应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和联防安全体系,以公安、安全、武警和城市社区、企业治安联防人员为基本力量组成联合反恐力量,形成全民监督、重点防范的反恐、制恐网络,有针对性地开展社会治安专项治理整顿,确保在投入力量、武器装备、战法手段等方面对形成绝对优势。
(三)加大综合治理力度,挤压恐怖势力生存空间
一是依法加强宗教场所的管理。由于“东突”经常利用清真寺等宗教场所,进行非法宗教活动,从事反动宣传,煽动民众闹事,所以对宗教场所必须高度重视,依法加强管理,规范宗教活动,坚决打击和取缔非法宗教活动,以保证合法宗教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是加大对文化领域的治理力度。当前,“东突”加紧了与我在文化领域的争夺,制造非法音像制品、出版物,进行非法宣传和反动演说,甚至在校园里也出现了一些反动言论、歪理邪说,严重腐蚀、侵蚀着民众的思想。因此,必须对边境辖区认真排查,严厉整治,坚决扫除文化垃圾,整顿教育系统,以媒体、院校为主战场,指派专人负责,严格治理,坚决清理和打击非法宗教出版物。
三是加强出入境检查。“东突”大批的“援助”物资,都是从境外经边境的一些口岸、通道直接进来的,境内外“东突”分子勾结、集会、培训等的出入境以及进行非法交易,枪弹、等的走私、贩运也必经边境口岸、通道。因此,在加强边检工作方面,公安边防部队要认真落实查控措施,严查过境人员、物资,严防敌对分子利用伪假护照潜入潜出,坚决切断“东突”内外联系,卡断违禁物资的流动、交易渠道。同时还要加强边境巡逻,严防利用通道、便道等偷运武器弹药和物资。
(四)加强双边和多边反恐合作
加强与中亚各国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领域的双边和多边合作,在“上海合作组织”的框架下,建立切实可行的各级执法、情报、军事等机构的合作机制,与有关国家建立情报交流机制,拓展恐怖主义情报信息获取渠道,尽可能准确地掌握恐怖组织的动向;加强军事合作,设立军事观察机构,成立联合反恐指挥中心,定期举行联合反恐演习等。同时在反恐人员培训、装备配备以及反恐怖业务理论方面加强交流,在交流中不断提高反恐怖作战能力。
(作者单位:武警学院部队管理系)
参考文献:
[1]李志坚.“东突”恐怖组织发展趋势及对策思考[J].中国特警,2009(3).
尽管我国没有陷入世界矛盾的激流之中,但国际恐怖主义的阴霾也不时渗透到我国的某些地区,曾沉寂多年的民族分裂主义思潮,如今被的恐怖主义首领看中,他们互相勾结,沆瀣一气,企图在我国一些地区制造事端,严重地危害着各族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预防及遏制恐怖与暴力活动,防患于未然势在必行。
恐怖主义活动和暴力犯罪事件的频发,对公安警务和反恐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走“科技强警”之路已成为我国公安系统的共识。而设计研制无人机装备,无疑为卫国保家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当代国际恐怖主义的最大特征,是以疯狂暴力犯罪的方式威胁文明社会,他们针对所有民众不加选择地实施恐怖暴力,不在乎受害人是谁,只要能达到威胁文明社会的政治目的,都可以肆意滥杀无辜。而恐怖和暴力行为的起因往往是道德恐怖主义犯罪,犯罪分子以道德为武器制造公众对某些群体或个人的愤恨,从而将这些特定群体或个人置于道德恐怖中—这种做法在网络中表现得特别明显,其实质是一种社会排斥,这种做法会掩盖事实真相……彻底解决恐怖主义的病原体要依靠文明的感召力,要靠社会健康肌体的化解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