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作文网

医疗服务管理办法(收集3篇)

栏目:实用范文

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范文篇1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取得定点资格,由市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确定,并签订协议,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具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在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根据参保人员的选择意向统筹确定定点医疗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医疗服务协议;审核、结算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负责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

第四条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应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经总后卫生部批准有资格对社会开放的、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取得定点资格的,可以作为定点医疗机构供本单位参保人员选择。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符合本市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三)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有药品、医用设备、医用材料、医疗统计、病案、财务管理等医疗服务管理制度;有符合本市医疗质量管理标准的常见病诊疗常规。

(四)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物价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收费标准,经物价部门检查合格。、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还应取得《中国人民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

(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有根据业务量配备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成立由主管院长(主任)负责的医疗保险内部管理部门;有满足医疗保险需要的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第七条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提供《中国人民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

(二)医疗机构评审合格证书及复印件。

(三)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市物价管理部门单独批准的医疗机构收费价格证明材料(列入市物价局、市卫生局现行的《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除外)。

(五)本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目录和常见病诊疗常规目录。

(六)上年度业务收支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单病种等有关资料,以及可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七)单价收费在200元以上的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八)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医疗机构注册地以外的分支机构应单独提出申请。

第八条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医疗机构的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的,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书面征求区、县卫生、财政部门的意见,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九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收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送的审核意见和医疗机构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同时书面征求市卫生、财政部门的意见,并作出决定。如有特殊情况,可顺延30个工作日。

第十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

《资格证书》实行年检制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重新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对已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后转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其原定点资格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合并,以及名称、地址、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医疗服务能力、医院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应当自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变更书》到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在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根据参保人员的意愿统筹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第十三条市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医疗服务协议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医疗费用支付标准以及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协议有效期为一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3个月通知对方和参保人员,并报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工作,配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要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各项规定,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出院结算单和票据;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单独建账,及时、准确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有关资料和统计报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监测网;严格执行本市医疗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市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应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和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卫生、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范文篇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2条规定,条例(指《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国家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制定并实施不同的财税、价格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同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并按扣除财政补助和药品差价收入后的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享受政府补助,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财务监督管理。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界定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机构整体划分。划分的主要依据是医疗机构的经营目的、服务任务,以及执行不同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2.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完成政府交付的其他任务,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这二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提供少量的非基本医疗服务;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特殊情况时,各类医疗机构均有义务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3.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同级政府给予的财政补助,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享受政府财政补助。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财政部、卫生部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参照执行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3条第2项规定规定,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根据上述规定,国有医疗机构是指由人民政府投资设立,符合条例和细则规定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只能举办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属于公益事业。

二、国有医疗机构产权改革的趋势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6条规定,转变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机制。扩大公立医疗机构的运营自,实行公立医疗机构的自主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根据任职标准,采用公开竞争、择优聘任为主的多种形式任用医院院长,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内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服务标准,规范医疗行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加强医疗机构的经济管理,进行成本核算,有效利用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行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凡社会能有效提供的后勤保障,都应逐步交由社会去办,也可通过医院联合,

组建社会化的后勤服务集团。

深化医疗机构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定编定岗,公开岗位标准,鼓励员工竞争,实行双向选择,逐级聘用并签订合同。严格执行内部考核制度和患者反馈制度,员工收入要与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劳动贡献等挂钩。医疗机构也应减人增效,转岗人员的待遇及再就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第3条规定,做好与现有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的衔接工作

现有医疗机构性质的划分应遵循如下原则:自愿选择和政府核定相结合;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我国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体和主导地位;符合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1.现有政府举办的承担基本医疗任务、代表区域性或国家水平的医疗机构,经同级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医疗需求予以核定,可继续由政府兴办,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余的可自愿选择核定为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2.社会捐资兴办的医疗机构一般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3.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为本单位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一般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社会开放的,由其自愿选择并经当地卫生行政等部门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4.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医疗机构,由其自愿选择并经卫生行政等部门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5.城镇个体诊所、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6.国有或集体资产与医疗机构职工集资合办的医疗机构(包括联合诊所),由其自愿选择并经卫生行政和财政部门核准可改造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转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7.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已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举办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的,应停办或经卫生行政和财政等部门批准转为独立法人单位。

第4条规定,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相关制度

1.加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国有资产监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国有资产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不得自行处置、转移、出租或变更用途;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变成营利性医疗机构,涉及的国有资产,必须经财政部门批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从营利性医疗机构中退出的国有资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解散后的国有资产,经卫生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后可继续用于发展卫生事业。

2.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职工工资等收入的分配办法。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在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工资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自主确定各类人员的内部分配办法;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单位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原则的前提下,确定工资分配办法。要将管理要素、技术要素、现任要素等纳入分配因素确定岗位工资,按岗定酬,并将工资待遇计入医疗服务成本。

3.改革医疗机构管理体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政府依法管理卫生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打破医疗机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加强全行业管理。按照转变职能、政事分开的要求,在实施医疗机构分类管理过程中,积极探索建立权责明晰、富有生机的医疗机构组织管理体制,如实行医疗管理委员会、理事会、董事会等管理形式,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管理的法人实体。

医疗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和对医疗机构实行分类管理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有许多开创性的工作要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加强领导,总结经验,稳步推开,保证分类管理工作的平稳实施。

由此可见,扩大国有医疗机构的运营自,并对其产权进行改革是大势所趋。

三、国有医疗机构产权改革后面临的两难选择

实践中国有医疗机构产权改革的形式多种多样,但职工出资购买国有资产的一部或全部,从而形成国有资产与职工个人资产的联合或者是全部由职工出资是其主要形式。如上所述,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和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因此,在产权明晰后,其选择的是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在法律上会产生两难选择。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面临的两难选择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同级财政给予合理补助。

职工个人投资的目的是为了取得收益。但投资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却不以营利为目的,此时职工个人投资收益的目的不能实现。

因此,在此存在公益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面临是保护公众利益还是个人利益的两难选择。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面临的两难选择

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以营利为目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

职工个人投资在营利性医疗机构中其其利益能够得到实现。但要照章纳税。

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补助的情况下,营利性医疗机构却照章纳税,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因不公平的法律地位,造成同是为公众利益服务的医疗机构之间的利益失衡,使个人利益受到损害。因此,面临是特别保护国有资产,还是国有资产与个人资产受同一保护的两难选择。

医疗服务管理办法范文篇3

一、基本情况

县医疗保障局是县政府医疗保障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能是规,执行医疗保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具体办法,拟订全县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监督强化全县医疗保障基金运行管理,保持医疗保障基金总体收支平衡。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全省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并监督管理;拟订全县特殊医用材料、特殊检查和治疗、医院制剂等相关目录和支付标准并监督实施。执行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制度。监督全县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实施。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拟订全县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医疗保障定点机构管理。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监督管理全县医保经办服务工作。负责规划实施全县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大数据管理和应用。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医疗保障局内设四个股室(办公室;规划财务股;政策法规与经办指导股、医药价格与服务管理股;基金监管股、医保大数据与异地就医管理股),下设一个事业局(县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度。为全面落实县委、政府对肺炎工作的安排部署,积极响应,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局长泽仁尼玛同志为组长,马海日蒸、马春红、唐振华同志为副组长、各股室股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由洛绒银巴同志负责日常工作。(二)强化窗口服务,增强防控意识。强化风险意识,积极应对防范,切实做好医疗保障公共事务窗口服务的疫情防控安全措施,加大服务场所预防性消毒和通风力度。充分发挥“一网通办”平台作用,推行不见面服务,减少非必须的现场办理,科学安排业务办理流程,避免出现人员密集办理业务情况。单位窗口防控重点区域要安排人员值班,控制人流,做好引导,为一线工作人员配备口罩、手套等必备物资,对进入服务大厅的办事人员落实体温测量,设立废旧口罩回收桶等措施。加强对疫情科学防护措施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干部职工个人防护意识。(三)组织学习、强化防控意识。按照县肺炎疫情“2332”防控工作总体格局的要求,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县抗击肺炎实用手册》等相关学习材料、要求干部熟记材料做到知会应会。

三、存在问题

作为民生及窗口服务部门,到人社服务大厅办事的人员流动量大,疫情防控工作存在一定的难度。

  • 上一篇:妈妈爱干净的作文(收集2篇)
  • 下一篇:病案管理综述(收集3篇)
  •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本站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