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提高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在我市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第三条任何公民和单位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主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调联络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时,及时了解情况,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市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组织协调、落实全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对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工作,清理和维护交通秩序,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保障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所需的通讯和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确保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市建设局负责协调和指导涉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工作,确保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垃圾与污水处理、公共客运、园林绿化等安全正常运行。
市交通局负责为应急交通工具提供便捷畅通的运输通道,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迅速到达。
市水利局负责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地表水和生活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确保生活用水水源安全。
市农牧局负责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草场、农田、渔业水域、野生水生生物、畜禽养殖等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森林、林地、野生陆生动物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为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市气象局负责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提供环境应急所需的气象数据。
第六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主要由环境监理部门和环境监测部门组成。
第七条各县(区)政府应由主管领导负责,组建与市级机构相对应的应急指挥系统。
第三章预测预报
第八条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市内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境外但有可能对我市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上报。
第四章应急响应
第九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第十条市、县(区)应急指挥部力、公室应指定联络员、公布值班电话,落实值班制度。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手机要24小时开机,保证能随时联系,所有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待命。
第十一条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等级划分标准
(一)I级(特大):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因危险化学品(含剧)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二)II级(重大):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三)Ⅲ级(较大):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四)Ⅳ级(一般):发生3人以下死亡;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第十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已经发生,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预警公告:达到III级预警标准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预警公告;达到II级及以上预警标准时,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授权负责预警公告。
第十四条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大(1级响应)、重大(11级响应)、较大(111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上报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应急响应程序
应急指挥部得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初步确定事件性质、级别,提出庐动应急预案、启动预案级别的建议,逐级上报,并请示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决定启动后,应急指挥部要尽快组织实施,并成立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政府领导参加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行动。
(一)应急准备工作
开通市应急指挥部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同时报省环保局: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指导观场应急救援。
(二)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指挥部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刘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判定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三)处置措施
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相关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及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生物物种安全环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船舶、港口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按交通部制定的《中国船舶污染应急计划》组织实施;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放射性废物辐射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四)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五)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
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第十六条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一)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县(区)应急指挥部要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较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将环境事件报省政府,并抄送省环保局。
(三)应急过程评价。参与一般环境事件和较大环境事件,配合特大、重大环境事件的应急过程评价。
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应急过程记录;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第五章后期处置
第一条为提高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环境保护条例》和《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在我市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第三条任何公民和单位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主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要负责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协调联络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时,及时了解情况,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市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组织协调、落实全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对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工作,清理和维护交通秩序,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保障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所需的通讯和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确保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市建设局负责协调和指导涉及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工作,确保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垃圾与污水处理、公共客运、园林绿化等安全正常运行。
市交通局负责为应急交通工具提供便捷畅通的运输通道,确保应急人员和物资迅速到达。
市水利局负责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地表水和生活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确保生活用水水源安全。
市农牧局负责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草场、农田、渔业水域、野生水生生物、畜禽养殖等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涉及森林、林地、野生陆生动物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及时为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市气象局负责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提供环境应急所需的气象数据。
第六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主要由环境监理部门和环境监测部门组成。
第七条各县(区)政府应由主管领导负责,组建与市级机构相对应的应急指挥系统。
第三章预测预报
第八条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市内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境外但有可能对我市造成环境影响事件信息的收集与上报。
第四章应急响应
第九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第十条市、县(区)应急指挥部力、公室应指定联络员、公布值班电话,落实值班制度。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手机要24小时开机,保证能随时联系,所有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待命。
第十一条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要求报送,并抄送同级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等级划分标准
(三)Ⅲ级(较大):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四)Ⅳ级(一般):发生3人以下死亡;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第十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已经发生,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预警公告:达到III级预警标准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预警公告;达到II级及以上预警标准时,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授权负责预警公告。
第十四条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大(1级响应)、重大(11级响应)、较大(111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Ⅱ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上报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应急响应程序
应急指挥部得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初步确定事件性质、级别,提出庐动应急预案、启动预案级别的建议,逐级上报,并请示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决定启动后,应急指挥部要尽快组织实施,并成立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政府领导参加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应急行动。
(一)应急准备工作
开通市应急指挥部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同时报省环保局: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指导观场应急救援。
(二)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指挥部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刘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判定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三)处置措施
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相关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及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生物物种安全环境应急预案》组织实施:船舶、港口污染突发事件的处置,按交通部制定的《中国船舶污染应急计划》组织实施;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放射性废物辐射事件的处置,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四)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五)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批准;
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第十六条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一)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市、县(区)应急指挥部要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较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5天内,将环境事件报省政府,并抄送省环保局。
(三)应急过程评价。参与一般环境事件和较大环境事件,配合特大、重大环境事件的应急过程评价。
评价的基本依据:一是环境应急过程记录;二是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总结报告;三是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情况;四是环境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五是公众的反映等。得出的主要结论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环境事件等级;二是环境应急总任务及部分任务完成情况;三是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要求;四是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与方法是否得当;五是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六是环境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七是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八是成功或失败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结论等。
第五章后期处置
第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关键词:环境污染;应急管理;农村;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X5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432(2010)-10-0128-2
0前言
中国农业的发展仍然高度依赖资源和环境,资源和环境为农业发展和农民生计持续提供着直接和基本的物质基础。
环境污染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是指由于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将某种物质和能量直接或间接引入农业生产相关区域,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农田土壤、农田水域、农区大气等受到污染,农业生产受到损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1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由于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环境问题日前恶化,环境承载容量越来越小,日益受到各地政府和人民群众的高度关注。
1.1化肥农药泛滥使用带来的生产污染
当前,为片面追求农业高产,化肥、农药、激素等大量化工产品广泛使用于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同时,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各种劣质化肥通过不法渠道流入到农业生产中,导致了化肥利用率低、流失率高,农药残留量高、分解不彻底,导致了农田土壤污染、水体有机污染和空气污染等。引起土壤沙化、板结,水体富营养化甚至有的地方危及到地下水的安全。同时,农村还容易产生大量的畜禽粪便的排放。
1.2基础设施建设不力带来的生活污染。
小城镇和农村聚居点进程的加快与环境管理的步伐的脱节,小城镇和农村聚居点的生活污染物则因为基础设施和管制的缺失一般直接排入周边环境中,造成严重的“脏乱差”现象。这种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管理落后于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水平的现象并没有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而改善,其对人群健康的威胁在与日俱增。
1.3工业布局不合理带来的工业污染。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各地不惜以工业污染为代价,在当地政府片面追求GDP的政策支持下,广大农村地区兴建了很多没有技术含量,没有合法手续的工业企业,对农村环境造成了非常严重的破坏。在江浙东部地区表现得尤为突击。且由于工业企业布局不合理,污染物处理率也显著低于工业污染物平均处理率,危害十分大。在环保力度不断加大的今天,不少污染企业逐步向西部落后工区转移。
另外,农村由于污水灌溉和堆置固体废弃物,大量承受了工业污染的转移,导致了土壤的重金属污染以及延伸的食品污染。
2建立健全农村环境应急污染管理体系
我国的环境管理体系早期是建立在城市污染防治上的,对农村污染来说,还显得比较薄弱。对农村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理,已是当前刻不容缓的大事。
2.1明确应急处置主要内容
农村环境污染应急管理,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联防、应急机制,根据“预防为主、快速应对”的原则,通常来说,农村环境应急污染,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因自然灾害影响而造成的农业生产环境污染事故;
(2)化肥、农药、疫苗、生物制剂等农业投入品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过程中造成大面积污染农业生产环境的事故;
(3)影响农业生产的耕地、大气、水质等的严重污染事故;
(4)其它突发性的农业环境污染事故。
2.2明确各级职责要求
保护环境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人要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坚决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要将辖区环境质量作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人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环境保护问题,并形成制度。对农村环境污染应急管理而言。我们认为,要从村一级政权组织开始,层层建立农村环境应急污染管理的预案,并进行推演,有条件的可定期组织演习。并对可能的污染事故进行分级细化,层层明确职责,做到处事不惊,从容处置。
2.3强化处置突发事故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考虑以乡镇一级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农业环境污染事件负责。对突发性农业环境污染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以环境部门和当地政府部门为主,农业部门积极配合。一是快报告。在接到突发农业环境污染事件报警后,值班人员第一时间向上级环保局和本级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对严重环境污染事故要根据预案及时向有关政府报告。二是快出击。接到报告后,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带领小组成员协同环保部门,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三是快处置。从接到报告开始,要根据预案和现场情况,灵活机动快速处置,但不得蛮干,不得瞒报。要迅速开展现场控制、调查和污染处置,尽快控制污染扩大。四是快恢复。污染事件发生后,要及时调查分析事件对当地危害状况,提出切实可行救治措施。
3当前农村环境应急污染处置的思考
农村现代化的特点以及农村环境污染的特点,导致目前的环境管理体系难以应对污染问题。主要原因:一是工业依托农村增长,发展速度快于农业发展;二是居民点集中建设速度快于环保基本设施建设;三是化学药品在农业生产中的无序应用及畜禽粪便排放污染。
从国内外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比较中发现,我国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虽然取得了长足发展,但由于起步晚,比发达国家还有一定差距。因此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经验,更新应急管理理念,认真吸取环境污染事故教训,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3.1想法扩大防治资金来源
长期以来,中国污染防治投资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致使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欠帐较多。由于环境保护尤其农村环境保护本身是一项公共事业,属于责任主体难以判别或责任主体太多、公益性很强、没有投资回报或投资回报率较小的领域,对社会资金缺乏吸引力,政府必须发挥主导投资作用。
3.2建立有效的市场处置手段
农村环境应急处理,说到底,还是要把功夫下在平时,从源头治理开始。对农村集中居民点或者进驻农村的工业企业,可以参照我国现行现成的城市建设和城市工业治理情况在政策进行引导:如排污费返还使用、污水处理厂建设时征地低价或无偿、运行中免税免排污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还可以申请用财政资金对贷款贴息等。
3.3建立高效的污染治理手段
农村的三类环境污染,套用解决城市污染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污染的主要手段――末端治理――都存在技术、经济障碍。除了面源污染难以收集污染物外,其它类污染用末端治理常会出现既治不起,也治不净的情况: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污染治理由于其污染排放的集中性、污染物相对的单一性和企业经营相对的大规模等特点,末端治理方法在多数情况下是适用的甚至惟一的。而农村的生活污染、乡镇企业污染以及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采用末端治理则会因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最小经济规模限制以及高折旧率限制而不可行。
3.4建立有效的救援队伍
与城市应急污染处置不同,大多数农村由于地外偏僻、交通不便、通信落后,而且人员居住相对分散。一旦发生重大突发污染事故,外来救援力量的支援必定会受到影响。比如在通知、带路、引导、避难地选择等方面,都要比其他预案做得更细更扎实。可考虑以村组为单位,建立临时避难点,积极开展先行自救,等待外部救援。要在易发生突发环境污染的化工厂、公路交通干道旁,更要加强对村民应急自救能力的培训。可通过对学生知识传授、开展骨干演习、加大宣传力度等,减少守灾害损失。
4结束语
突发事件也是有一定的规律可循的。再偶然的突发事件也会有预警信号,再难处置的突发事件也有最妥善的处置办法。最好的危机管理就是避免危机。突然事件发生时的处置水平,有赖于应急预案的日常准备,有赖于领导的责任意识。
当前我国已进入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应急管理问题值得高度重视。面对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经济、环境及人们生命和健康等巨大灾难,国外各国政府尤其美国、日本、俄罗斯等发达国家适时制定了一系列应急管理措施,从机构、法律、政策措施等方面逐步建立起相应的应急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思想,认真贯彻“积极预防、高效处置”的方针,以保护公众、保护环境为目标,迅速果断地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加强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综合能力,提高紧急救援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迅速有效地处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对农村环境污染,如果没有及时采取相应对策,将严重阻碍和谐社会发展,应该大力加大建立健全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和管理的应急体系。明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原因及污染物质后,各级农业环境污染应急指挥部应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当地政府制定污染整治方案,对污染水体、土壤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进行治理与修复,使受污染的水体、土壤尽快恢复原有功能。
大力推动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实现农村的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才是农村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处置的最佳途径。
参考文献
[1]赵晓艳.城市水源地典型污染物的生物监测与预警研究[D].暨南大学,2009.
[2]高峻.现代社会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利条件、难点与对策[J].长江论坛,2003,(04).
[3]张勇,王东宇,杨凯.美国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管理及其借鉴[J].中国给水排水,2006,(16).
[4]任晓冬,高新才.中国农村环境问题及政策分析[J].经济体制改革,20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