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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现场会筹备工作方案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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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现场会筹备工作方案范文篇1

国有农场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自*年以来,各地区按照中央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逐步将国有农场(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农垦企业、华侨农场、国有林场、地方国有农牧渔场等,下同)纳入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范围,通过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免农业税等措施,减轻了国有农场农业职工(以下简称农工)负担,促进了国有农场发展和农工增收。但是,由于一些地区国有农场管理体制不完善、农场与农村地区税费改革不同步等原因,农工负担偏重的问题仍很突出。为切实减轻农工负担,进一步发挥国有农场的作用,促进国有农场改革、发展和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消除束缚农场发展的体制障碍,规范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工负担,推动国有农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实现。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一政策、规范分配的原则,全面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规定,规范国有农场与农工的分配关系,切实保障农工合法权益。坚持各负其责、适当补助的原则,按隶属关系由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国有农场由于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收入,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原则,各地区可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改革措施和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

(三)总体要求。各地区要在*年内全面实施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并实现“三个确保”:一是取消国有农场的农业税,并将农工承担的土地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下同)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即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乡村道路建设等五项)的收费全部免除,确保将农工较重的负担减下来。二是推进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和各项配套改革,确保农工负担减轻后不反弹。三是逐步理顺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确保国有农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社会稳定。

二、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全面落实取消农业税政策。*年,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1号)和《国务院关于*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4号)的要求,将国有农场纳入取消农业税政策的实施范围。对在土地承包费外由农工自行缴纳的农业税和在土地承包费内由国有农场统一缴纳的农业税均予以取消。

(二)免除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从*年起,对国有农场通过收取土地承包费等形式由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予以免除。国有农场要采取绝大多数农工愿意接受的形式和方法,将免除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的好处全部落实给承包土地的农工,严禁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加重农工负担。

(三)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予以补助。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直属农垦企业因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而减少的收入,由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对地方所属的国有农场因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而减少的收入,参照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有关政策,适当考虑国有农场的历史因素,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清理和规范国有农场对农工的其他各种收费。严格控制和清理国有农场面向农工的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确属必要的,应由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按隶属关系报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要印制农工负担手册,凡手册之外的收费,农工均可拒付。清理规范收费工作由农业部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负责。

三、积极落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逐步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积极创造条件分离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切实减轻农工负担。对地处边陲、担负屯垦戍边任务的国有农场,要继续加强其履行职责所必要的职能,提高其综合保障能力。

(二)进一步推进国有农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要积极调整国有农场(团场)组织结构,减少管理层次和人员,降低管理成本。要推行国有农场(团场)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实行生产经营性与非生产经营性支出分账核算,规范各项支出,严格控制管理费用增长,防止管理费膨胀侵蚀税费改革带给农工的好处。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税费改革政策得到认真执行。建立和完善农工负担监管机制,切实防止国有农场通过提高承包费、增加管理费等方式变相增加农工负担。国有农场要实行涉农负担公示制度,按照场务公开、财务公开的要求,以农场(团场)、生产队(连队)为单位设置税费改革政策公开栏和监督电话,公布农工负担的具体项目、标准和数额,接受农工和社会监督。对加重农工负担的行为,有关部门要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2〕19号)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大对国有农场公益事业的投入。实行税费改革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国有农场内公益事业建设支持的力度,国有农场要继续增加对生产队(连队)内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生产队(连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由农工筹资筹劳进行公益事业建设。

四、切实加强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农业现场会筹备工作方案范文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服务“三农”为核心,以遵循“积极稳妥、政府引导、风险可控、市场运作”为原则,鼓励各类资本在我区投资设立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完善全区金融市场体系,支持区域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先行区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组织领导

试点工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区政府成立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贯彻落实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在试点阶段的各项工作要求,协调指导和组织实施区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全区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组织落实试点各项工作任务,办公室设在财政局。

三、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性质、设立条件及业务规定

(一)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性质

农村小额贷款组织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企业法人,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是“只贷不存”的非金融机构,即只能依靠其资本金发放贷款,而不能吸收公众存款。

(二)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设立条件

1.股东:股东一般为3-5个自然人(党政群机关、金融机构及国家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除外)或企业法人,股东数最多不超过10个。股东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各种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股东用于入股的所有资金必须是自有合法资金。

2.资本金: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2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金为实缴资本,以货币形式出资。

3.营业场所: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应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符合公安等部门的安全标准,且营业场所设在乡镇。

4.从业人员: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主要业务工作人员应不少于5人,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其中,主要负责人年龄在65岁以下、具备中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业务工作4年以上或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金融工作经历2年以上),信贷负责人应从事金融业务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农经工作5年以上,财务人员应持有《会计证》并从事会计财务工作3年以上,其他人员应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主要业务工作人员均应参加省金融办组织的专业培训,对培训合格者颁发上岗证书,实行持证上岗。

5.组织章程: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按章程开展业务经营活动。

(三)农村小额贷款组织业务规定

1.经营范围:仅限于发放贷款,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跨所在区域经营,不得向金融机构借款,试点期间不得从事委托贷款业务。

2.贷款投向:用于支持“三农”贷款的比例不得低于80%;要严格控制大额放贷,单户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资本金的10%,20万元以下的单户小额贷款的金额之和占全部贷款总量的比重不低于70%。

3.贷款利率: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利率由借贷双方自主约定,但必须控制在商业银行同档基准贷款利率4倍以内。

4.资金收付: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应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委托办理现金收付和转账业务,并在业务发生后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农村小额贷款组织不得从事结算业务。

5.会计制度:参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6.风险识别:比照商业银行贷款五级分类办法划分贷款形态,识别贷款风险。

7.盈亏核算:根据贷款五级分类结果足额计提贷款风险准备,并据以核算成本和盈亏。

8.税收:参照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期间税收政策执行。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

根据省、市的有关要求,制定我区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公开招标股东

招投标的各项工作由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招标具体程序为:招标公告,资格审查,出售招标文件,召开招标问答会,投标、开标、评标。招标投标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开标、评标的全过程委托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三)筹建审批

股东确定后,由股东成立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筹建工作组,并做好筹建工作。具体工作程序为:由筹建工作小组向区试点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报经市试点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再报省试点工作小组审批,经省试点工作小组审批后开始筹建。筹备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筹建申请需提交的主要材料有:

1.筹建申请书。载明拟筹建机构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设立形式及目的等基本信息。其中名称应由区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市场前景分析、开业后3年规划(含资产规模、盈利水平、流动性状况、不良占比、资本收益率、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股东基本情况,包括股东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股东发起筹建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有效的书面意见;

3.筹建方案。包括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主要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基本情况,选址方案等;

4.拟设地政府的意见;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开业审批

筹建结束后,筹建工作组向区试点工作小组提出开业申请,经市试点工作小组验收合格并报省试点工作小组审核批准后,由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颁发营业执照。开业申请需提交的主要材料有:

1.开业申请书。载明拟建机构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设立形式及目的等基本信息。

2.创立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通过各项决议和相关情况的简要说明;

3.筹建工作报告;

4.章程草案;

5.法定机构验资报告;

6.股东资格、董事、管理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基本情况;

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7.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五、监督管理

1.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要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月度业务状况表,按季度报送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情况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报表进行非现场检测和分析,并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2.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应与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3.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同时,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4.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5.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6.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的登记注册,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查,确保合规经营。

8.财政部门依照《会计法》和《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进行财务监管,指导监督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接受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和资产评估。

9.财政部门配合银监部门加强对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运行情况的调研分析和业务指导,对其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并将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纳入信贷征信体系。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应定期向信贷征信体系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10.公安、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农村小额贷款组织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市区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对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资本金的监控,防止发生抽逃资本金行为。

六、市场准入、退出

凡符合第三条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设立条件的自然人或企业法人均可以申请设立农村小额贷款组织。

农村小额贷款依法合规运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如果经营不善,连续亏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程序退出。

农村小额贷款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外,省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可对其停止试点,提交工商部门给予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处罚:

1.在经营范围和贷款投向上违反本方案的规定。

2.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高息放贷,牟取暴利。

4.经省、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方案的其他行为。

七、扶持政策

1.在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期间,税收税率参照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期间税收政策执行。

2、小额贷款组织自成立之日起,5年内对其业务收入所征收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

3.对小额贷款组织在设立和业务办理中前5年所发生的区权范围内的各类收费给予优惠。

4.小额贷款组织办理业务、处置抵债资产或因撤并法人机构需要公证、评估和非交易性车辆、房屋等变更过户及工商变更登记的,国土、建设、工商、公安等部门要给予积极主动地配合和服务,其中,小额贷款组织从成立之日起,前5年内属于非交易性权属变化的财产转移所征收的契税给予等额奖励。

5.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社银行要对小额贷款组织的发展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涉及提现、转账、质押等业务要提供便捷服务。

6.相关部门要及时为小额贷款组织提业政策信息服务,明确小额贷款组织的功能定位及发展方向,引导小额贷款投向农村新兴产业,同时向小额贷款组织推荐信誉好、有发展潜力、有融资需求的企业。

7.对小额贷款组织在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方面成绩显著的,区政府将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一定的奖励。

8.各乡镇、各部门要积极为小额贷款组织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最大限度地支持小额贷款组织的发展。

八、实施进度安排

1.2008年8月,将《*区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上报市金融办审查。

2.2008年9月,组织招标,确定发起人,组建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筹建工作组,拟定筹建方案,报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农业现场会筹备工作方案范文

一、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筹建过

义乌市农村合作银行是在原义乌市信用联社的基础上于2003年11月开始筹建的,在义乌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密切关注和全程指导下,历时近一年时间基本完成了筹建工作。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义乌市信用联社被确定为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单位后,义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成立由市长吴蔚荣任组长,副市长王奎明、朱江龙任副组长,有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义乌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领导小组。抽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一名业务骨干组建改革指导小组,指导、协调义乌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工作。4月26日,成立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筹建工作,为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了组织保证。

(二)认真研究,制定方案。市改制领导小组根据(国发〔2003〕1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的精神,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并结合义乌市实际,制定了《义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于3月12日上报浙江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4月6日获得批准。4月27日,义乌市政府召开了全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会议。至此,义乌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全面启动。

(三)全面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浙江省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指导意见》,义乌市农村信用社于20*年2月10日开始清产。在信用社自查的基础上,聘请具有评估金融企业资质的金华安泰资产评估公司、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对义乌市农村信用联社和下辖农村信用社的全部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进行清查。4月底,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并形成《义乌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清产核资报告书》和《义乌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净资产确认书》。经义乌市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信用联社和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三方确认,并通过金华银监分局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的验收。

(四)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具体的筹建工作。

一是研究制定筹建方案。根据《浙江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批复书》关于同意组建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的意见,按照《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结合《义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研究制定《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筹建方案》和《义乌农村合作银行可行性报告》等有关筹建材料。

二是召开原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4月下旬,义乌农村信用联社及所辖农村信用社分别召开原社员代表大会,并完成以下几项工作。(1)审议通过取消自身法人资格,与联社及其下辖各信用社合并,组建成立义乌农村合作银行,所有债权债务由合并组建后的义乌农村合作银行承继。(2)审议通过原信用社社员股金清理方案。(3)授权委托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工作小组向银监机构提出合并组建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的申请。

三是全面清理原信用社社员股金。对于原信用社社员股金,分四类情况处置:一是对愿意入股义乌银行的社员,自然人股将股金额增资至1000元、法人股将股金额增资至10000元,作为义乌银行的资格股。二是对不愿入股义乌银行的社员,股金予以同额清退。三是对既不愿增资又不愿退股的,将股金统一转入专户集中管理。列专户管理的股金,只享受分红,不享受股东的其他权利。四是以生产队名义入股的股金,原则上予以清退;不愿清退的转入专户集中管理。列专户管理的股金,只享受分红,不享受股东的其他权利。上述方案经联社及各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4月28日,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工作小组与各农村信用社联合公告,4月28日—5月10日,全面开展农村信用社股金清理工作。据统计,2003年末实际应清理股金24676户、5781.2万元,已清理21310户、5779.3万元,占应清理户数的86.36%、占应清理股金的99.97%,未清理股金3366户、19559.3元。

四是确定股金募集方案和募股对象,发起设立农村合作银行。义乌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领导小组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严格设定入股条件,精心研究募股方案。为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决定对义乌农村合作银行股金募集的全过程实行公开操作,即:公开增资扩股方案和增资扩股指标,公开符合条件要求申请入股的法人、自然人名单,在《小商品世界报》上进行公告,并由银监办事处、纪委监察局、审计局组成入股资格审查监督组,负责对整个资格审查过程、结果进行全程监督。7月2日至7月9日,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工作小组对申请募集义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社会自然人股金资格认定结果在《小商品世界报》上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经义乌农村合作银行资格审查监督组认定,符合募集义乌农村合作银行法人股资格131家法人,社会自然人4749人,其中:重点客户1666人、非重点客户3083人。根据银监会意见,义乌农村合作银行以发起形式设立,符合募股条件的法人和自然人在自愿的前提下于7月14日前签订了《义乌农村合作银行发起人协议书》,认购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的发起人股份,自愿发起设立义乌农村合作银行。

五是及时上报筹建申请。上述各项工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完成后,经浙江银监局审核同意,于8月4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报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筹建申请,8月4日申请核准。9月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筹建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的批复》,同意筹建浙江义乌农村合作银行。

六是完成筹建准备工作。筹建申请批复后,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立即开展各项筹建工作,向发起人募集股份,起草章程(草案)、股东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和义乌农村合作银行主要管理制度,选举产生了义乌农村合作银行中国教育资源网点73家,其中1家营业部、38家支行、34家分理处,分别为营业部、宾王支行、长春支行、春江支行、梅湖支行、稠城支行、大桥支行、城中支行、江滨支行、商城支行、城北支行、城站支行、陈塘支行、福田支行、下骆宅支行、尚经支行、荷叶塘支行、江东支行、青口支行、九联支行、稠江支行、杨村支行、江湾支行、后宅支行、城西支行、东河支行、夏演支行、上溪支行、吴店支行、义亭支行、佛堂支行、赤岸支行、苏溪支行、大陈支行、廿三里支行、北苑支行、前洪支行、柳青支行、凯吉支行、香港城分理处、商贸分理处、长江分理处、广南分理处、徐江分理处、东江分理处、绣城分理处、锦都分理处、官塘分理处、鹏城分理处、湖门分理处、塘李分理处、新凉亭分理处、杭畴分理处、王阡分理处、畈田朱分理处、新世纪分理处、合作分理处、田心分理处、王宅分理处、塔山分理处、倍磊分理处、毛陈分理处、东朱分理处、毛店分理处、溪南分理处、巧溪分理处、联合分理处、楂林分理处、东塘分理处、华溪分理处、中新街分理处、群星分理处、城东分理处。

义乌农村合作银行拟配备高级管理人员名,其中董事长1人,监事长1人,行长1人,副行长2人;财务、信贷、审计部门负责人各1名,营业部、支行正、副行长78人。义乌农村合作银行配备从业人员864人,具有从事过1年以上金融工作的人员占98%以上,本科以上学历人员约占14%,大专学历人员约占60%以上,中专学历人员约占17%,中专以下学历人员约占9%。从业人员中,经济类专业从业人员约占23%,法律类专业人约占0.1%,计算机类专业从业人员约占0.6%,财会类专业约占28%,其中专业人员约占53%。

(五)拟定主要管理制度。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按照银行经营管理、风险控制的要求,起草了《义乌农村合作银行股东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义乌农村合作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职责》、《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职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职责》、《义乌农村合作银行行长办公会议制度(草案)》以及《义乌农村合作银行信贷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草案)》、《义乌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草案)》、《义乌农村合作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草案)》、《义乌农村合作银行财务管理办法(草案)》、《义乌农村合作银行会计基本制度操作规程(草案)》、《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稽核工作管理规定(草案)》、《义乌农村合作银行安全保卫工作实施办法(草案)》、《义乌农村合作银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草案)》、《义乌农村合作银行员工聘任聘用管理办法》等主要管理制度,将分别在一届一次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上审议通过。

(六)制定了经营方针及发展规划。义乌农村合作银行将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的经营理念,坚持“质量第

一、稳健发展”的经营方针,进一步突出信贷支农这一工作重点,力争办成功能齐全、业绩优良、运营安全、服务优质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精品银行。具体目标是,至2006年末,总资产达到亿元,总负债达到亿元,存款规模达到160亿元,贷款规模达到115亿元左右,20*—2006年,分别实现利润1亿元、1.3亿元和1.6亿元,不良贷款分别控制在2.0%、1.8%和1.5%以内,农业贷款分别达到6.5亿元、8亿元和9.45亿元,占各项贷款分别为7.2%、7.8%和8.22%。经营方针符合《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精神,发展计划切实可行,特别是能够充分保障支农信贷,达到“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改革目的。

三、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工作主要体会

(一)领导重视、部门配合。义乌作为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先行试点,各级领导非常重视和关心。银监会、省政府和省联社领导多次到义乌视察和调研,听取有关改革工作的情况汇报,提出了改革工作的时间要求,对改革工作进行细致的部署,并对改革中碰到的问题和困难进行认真的研究,提出了解决意见。金华银监分局、省联社金华办事处对筹建工作全程予以深入指导、大力支持。市委、市政府把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多次听取筹建工作的情况汇报,对筹建工作进行细致的部署,人大、政协、纪委也高度重视和支持,确保了筹建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市财政、工商、城建、土管、税务、人劳、审计等部门对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的组建工作给予了极大的重视和支持,在政策把握上给予积极地指导,为筹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证。

(二)积极稳妥、严谨规范。为切实把握改革原则和政策,严格按照国务院和银监会的规定筹建义乌农村合作银行,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筹建工作小组及办公室先后召开会议数十次,特别是增资扩股方案、股金募集方案和股东资格认定方案,在充分酝酿、统筹考虑的基础上,几易其稿,最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并向人大、政协作了汇报。

(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重点宣传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所作的贡献,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市政府专门召开了义乌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会议,全面部署义乌的改革试点工作,动员各级各部门支持这次农村信用社改革。通过宣传,各镇、街道,各部门对改革高度重视,广大原信用社社员和客户也对改革予以理解和支持,使信用社的业务经营活动得以正常开展。

四、下阶段工作安排:

一是积极做好开业准备。收集、整理、装订开业申报材料,于月日前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待银监会批复后,凭新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向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申领营业执照。并立即召开成立大会,正式开业。

二是抓紧完善机构设置。根据义乌农村合作银行的经营管理职能,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适当调整”的原则,对分支机构进行适当重组,达到既确保安全经营、又促进业务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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