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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办法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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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办法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沿海通航水域的航行安全,及时开展应急扫海测量(以下简称扫测),准确测定航行障碍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的应急扫测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应急扫测是指为保障通航安全,对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突发事件所在水域进行紧急海底全覆盖扫海测量。

第三条应急扫测工作应遵循安全、快速、科学、准确的原则。

应急扫测管理应遵守统一管理与分海区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在中国海事局统一领导下,由天津、上海和广东海事局(以下简称海区海事局)分别负责各自测绘辖区内的应急扫测管理工作。

应急扫测任务由海区海事局的测绘部门(以下简称海事测绘部门)承担或中国海事局统一组织的多个海区海事局的测绘部门承担。

第四条应急扫测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测绘和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

第五条海区海事局应根据本办法建立应急扫测机制,制定应急扫测程序,保持快速高效反应能力。

应急扫测程序应包括反应时间、人员与设备配置要求、各方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应急扫测工作是海事应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服从突发事件发生地分支局以上海事局(以下简称为当地海事局)的统一指挥。当地海事局应为应急扫测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二章启动

第七条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海事测绘部门接到中国海事局命令或当地海事局的要求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扫测程序,组织扫测人员和仪器设备,赶赴事件现场,并按规定的程序将启动情况及时上报中国海事局。

第八条为保持快速有效反应能力,当地海事局应向海事测绘部门提供如下书面信息:

(一)扫测目标(如沉船)的基本信息,包括船舶的国籍、名称、尺寸、船型、装载等;

(二)事件发生时的客观信息,包括位置及报警时间、沉没时间、航速、航向、事故发生时和发生后的气象条件(风速、风向、能见度、海水流向、流速)等;

(三)事件发生海域的地理信息,包括水深、潮流、海底地貌、已(疑)存障碍物情况等;

(四)渔民或船员提供的信息,如漂浮物打捞位置、船舶溢油源头位置等。

(五)其他有助于扫测的据报信息。

第九条海事测绘部门应根据当地海事局提供的事件现场情况和要求,明确扫测范围、技术手段等,制定应急扫测方案。

第十条当地海事局应根据扫测方案扫测航行警(通)告。

第十一条当地海事局负责扫测海域的警戒巡逻工作。必要时,应协助提供扫测船舶、潜水人员和潜水设备等。当扫测要求和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与海事测绘部门沟通。

第十二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海事测绘部门及其所在海区海事局应及时做好应急扫测的信息搜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第三章实施

第十三条海事测绘部门应按照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做好扫测前的仪器校准、安装等准备工作。仪器安装应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保证测量数据的准确可靠。

第十四条扫测船舶的安全由船舶提供方负责。当扫测计划危及船舶安全时,船舶指挥人员可暂停执行扫测计划并及时上报,同时根据情势做出妥当处置,确保扫测船舶和扫测仪器的安全。

第十五条扫测过程中,海事测绘部门应与当地海事局保持信息沟通。

第十六条扫测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第九条规定的应急扫测方案执行,并及时判读、分析测量数据,编写技术报告,绘制相关图纸。

第四章终止

第十七条扫测结束后,海事测绘部门应及时对扫测目标的位置、最浅水深等相关信息做出明确结论,编写报告并提交给当地海事局。

第十八条当地海事局根据扫测结论,决定是否终止应急扫海工作。

第十九条若按照第一次制定的应急扫测方案测量而未达到预期目的,则由当地海事局决定是否启动第二次应急扫测方案,直至终止扫测。

第二十条终止扫测后,海事测绘部门将扫测结果及时上报中国海事局,同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扫测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五章费用

第二十一条海事测绘部门根据国家有关的测绘收费标准计算扫测费用,当地海事局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协助收取。

在应急扫测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必要费用(如船舶费用等)也应列入扫测费用中一并收取。

第二十二条责任方不明确或责任方没有能力承担扫测费用的应急扫测,发生的费用由海区海事局负责,并上报中国海事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之日起实施,2003年的原《沿海通航水域应急扫海测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海事应急测绘启动情况上报表

应急测绘名称

任务来源

任务概况:

备注:

填表人:

测绘办法范文篇2

对比着2010年的总结,地方监管职能和工作大致如下:

1、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省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土资源局下发《关于做好2010年全市测绘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今后的目标任务和实施要求。8月份组建“市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初步开展工作。

2、《市基础测绘规划》及西和、康县、文县、两当、宕昌的基础测绘规划已报批或通过审批。各县区把基础测绘依法纳入同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并启动实施。按照省《基础测绘计划管理办法》,各县区落实好基础测绘计划工作,准备开展武都东江新区和成县河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测绘工作。

3、加强市场监管,实行土地、矿产、测绘综合执法监管。开展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区将《测绘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作为法规教育学习内容,结合“8.29”测绘法宣传日开展社会宣传。对测绘单位资质依法检查,办理年度注册工作。全年共注册丙级单位5家,丁级单位11家,对参与县区土地调查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及时出台基础测绘资料保管使用制度,设立资料管理专柜。结合全国第二次土地大调查工作,举办软件使用和测绘管理业务培训班。

4、配合省测绘局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农村居民点测绘工作。对省局捐赠的市县区2700幅抗震救灾各类地图及时分发到位,保障了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市县区组织配合河北省测绘局对8个县城区和16个重点乡镇实施航摄测图。10月,接收省测绘局移交全市2.5万平方公里航摄影像,20个城镇的大比例尺影像,184个恢复重建村的规划用图,显著提升了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5、问题:一是基础测绘规划工作尚未理顺;二是城建规划中的测绘工作与国土部门的测管职能未理顺;三是编制限制,管理人员未配齐,信息中心性质未落实。

二、11年计划任务

1、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两个《意见》,加强对测绘管理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加强测绘市场的监管;

2、加强测绘成果的管理使用,做好恢复重建的测绘服务保障工作;

3、争取政府对测绘工作的支持,将基础测绘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测绘队伍的业务培训,提高管理工作水平;加强资质监督管理和服务;

测绘办法范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30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8〕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测绘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基础测绘工作

加大基础测绘工作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认真做好基础测绘的统筹规划与协调工作,紧密结合本地区的发展,使基础测绘规划与年度计划、项目实施有机衔接,促进基础测绘规划的顺利实施,搭建本地区信息资源共享的基础平台。市测绘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基础测绘规划与年度计划,和市发展改革委搞好衔接,建好基础测绘数据库;要会同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处理好测量标志用地问题;要会同市科技局制定加强测绘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具体实施办法;要会同市法制办制定测绘执法的规范性文件;要加强对区县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实施的指导、督促,并做好市、区县级基础测绘规划之间的统筹协调,对测绘科技创新给予支持。到年,城区和各县县城1:500—1:2000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实现全覆盖,年更新率达到30%以上。

积极推进“数字”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建设。全面开展地形图更新和数字化改造,建设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

建立健全基础测绘的财政投入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省测绘管理条例》关于基础测绘分级管理的规定,建立我市基础测绘的定期更新以及分级投入机制。市、区县人民政府要将基础测绘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本地区基础测绘规划落实。

二、切实提高测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加强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结合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信息化需求,构建市、区县两级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立和完善市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加大对区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库工作的指导。建设方便快捷的测绘成果分发和应用服务体系,努力拓宽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应用领域,积极为政府决策、经济建设、社会事业、防灾减灾等提供基础地理信息公共产品服务,更好地满足政府、社会和人民生活等方面对基础地理信息公共产品服务的需求。

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加快建立测绘、国土、民政、建设、水利、林业、气象、交通、旅游等掌握相关地理信息的有关部门及军事测绘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建立地理信息中心,提高测绘成果管理、利用水平。充分利用现有的基础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造成浪费。

拓宽测绘服务领域。充分发挥测绘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处理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以及城乡建设、防灾减灾等方面的作用。加强对农村公益性测绘服务,为新农村建设开发适用的测绘产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测绘保障机制,为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处置工作提供及时的地理信息和技术服务。

三、加强测绘成果管理

严格执行测绘成果及目录汇交制度,提供政务和社会需要的基础地理信息服务。加强全市国家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的管理和应用,规范独立坐标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力争年底前在全市建立统一、规范的城市坐标系统。

四、健全测绘管理体制

加强测绘行政管理机构建设,市、区县要按照省编办《关于明确市(州)、县(市、区)测绘管理机构和职能等事项的通知》(川编办〔〕39号)要求建立健全测绘管理机构,进一步落实测绘管理职责、人员和经费,在“十一五”期间基本建立起我市职责清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办事高效的测绘行政管理体系。

五、加强测绘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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