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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监督检查方案范例(3篇)

栏目:工作范文

财务监督检查方案范文

(一)完善监督检查制度,规范财政监督管理

1.完善执法检查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出台了《成华区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成华区财政局执法权限》,明确了区财政局执法责任和执法权限、局领导执法责任、行政执法科室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

2.规范监督管理。一是将财政监管检查工作纳入目标管理,明确专职科室和业务科室的财政监管职责,监察科负责制定财政年度检查计划,协调财政监督工作,督促检查计划落实。业务科室结合职能工作,强化财政资金监管,负责按计划实施年度检查和上级财政部门对口处(室)布置的专项检查,形成了财政监督工作人人有责的工作局面。二是强化专职监督。监察科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开展预算执行情况、财政资金运行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面达到有预算管理职能的机构数量的30%。监督的范围涵盖财政收支以及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的全过程。三是整合监督资源,密切与区监察局、区审计局联系工作,沟通信息,拓宽监督渠道。

(二)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1.扎实开展专项资金检查工作。一是按照区委财经领导小组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要求,对年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相关业务科室抽调18人组成6个检查小组,对全区19个区本级、4个街道办事处进行了检查,对预算收入是否及时入账、是否严格执行支出预算、是否按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是否严格遵守财政、财务制度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并对单位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进行限期整改,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是扩大内需及灾后重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会计信息质量、银行账户管理情况等进行了检查。三是对年教师绩效工资、社区用房建设、办案补助经费、小流域治理经费、家电下乡以及村级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管理改革经费等等项目进行跟踪监督,进一步规范了资金管理。

2.贯彻落实“小金库”治理“回头看”工作。一是按照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安排了我区“小金库”治理“回头看”自查自纠工作,并向市治理办上报我区“小金库”治理“回头看”工作自查阶段总结报告。二是委托中介机构抽调注册会计师组成检查小组对我区单位开展重点检查。三是做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回头看”工作。四是对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小金库”治理工作,做好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

3.配合相关科室开展我区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基金等专项检查工作,并按时上报重点检查报告。

(三)夯实监督基础工作,促进规范化服务

1.进一步规范内部财政执法。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成华区财政检查工作办法》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在执法中严格按财政检查程序实施检查,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财务监督检查方案范文

一、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几点做法

1、努力搞好机构和队伍建设。抓好机构和队伍建设,是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先决条件。随着财政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公共财政框架的建立,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越来越重要。为了适应新形势对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市于*年初成立了副局级建制的财政监督局,加挂*市人民政府财税督查办公室牌子,行使监督和协税两种职能。自监督局成立之日起,就把理顺所属县(市、区)财政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经过近五年的不懈努力,现5个县(市、区)都成立了财政监督局,同时加挂政府财税督查室牌子,其中洮北区、洮南市为正科级建制,大安市、镇赉县和通榆县为副科级建制。现在,全市财政监督系统的人员编制为80人,实有人数84人,平均每个监督机构14人。在机构建立健全后,我们又下大气力抓了干部队伍建设。一抓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二抓班子建设。要求班子成员必须以身作则,廉洁自律。率先垂范严格要求自己,要求职工做的事,班子成员身体力行首先做到,禁止职工做的事,班子成员坚决不做;三抓制度建设。制定了《财政监督检查人员行为规范》和《财政监督局办事纪律》,严格按照《财政检查工作规则》进行监督检查,并制定了《财务管理》、《公务用车管理》等七项管理制度,确保工作协调有序进行;四抓人员素质的提高。监督局成立后,党支部就提出了“内提素质,外树形象”的口号,要求加强政策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努力提高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通过抓干部队伍建设,几年来,全系统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了很大提高,市财政监督局有5名非党积极分子加入了党组织,有5名同志参加省委党校举办的在职研究生班学习,有4名同志获得了法律专业研究生毕业文凭,一名同志获得了经济管理专业研究生毕业文凭。

2、努力抓好协税和财政增收工作。为了充分发挥*市政府赋予财政监督局的协税职能,促进*经济跨越式发展,*市财政监督局自成立以来就关口前移,在协税上下了不少功夫。我们建立了税源档案,设专人常年抓税源调查;在实施检查时,注重检查财税政策执行情况和纳税人完税情况,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积极清理陈欠税款,促进了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二一年、二二年、二三年、二四年全市一般预算全口径财政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18.9%、35.9%、17.8%和16%。

3、认真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首先,突出检点。几年来,*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都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突出工作重点难点,提出年度工作计划要点,并按此逐项实施。一是开展了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二是积极开展“收支两条线”落实情况检查;三是不断加大对农村乡镇财政财务收支情况检查工作力度;四是努力搞好涉及教育、医疗卫生、民政、社保、农业、林业、畜牧、水利等部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五是加强财政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财政部内部检查面最少不低于30%的要求,每年都与审计局衔接,5个县(市、区)每年安排检查2—3个县(市、区),对财政预算编制、执行及预算单位财务收支、内部控制制度和会计信息质量进行检查。到目前为止,5个县(市、区)及市局已普遍检查了一次,有的县(市、区)已经检查了两次。通过内部检查,对建立健全自身管理制度,规范财政资金分配程序,理顺财政拨款渠道,堵塞管理漏洞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六是及时受理、依法查处群众举报案件。财政监督局自成立以来,累计受理群众举报案件58起,收缴入库金额达122万元。其次,适时调整检查的方式方法。一是每项检查工作开始前都要召开局务会或召开县(市、区)财政监督局长参加的衔接会,讲清检查的重点、难点和应该注意的相关事项,检查分组以老带新,注重检查组的整体实力;二是检查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同地抽来的检查人员不安排在同一个检查组,并实行异地检查;三是检查前对全体参检人员进行统一部署与指导,将搜集筛选的资料及财政规章复印下发到各组,并采取“以会代训”方式进行检查前培训;四是实行例会制度。各检查组每周六定期进行沟通,信息共享、资料互补,确保各检查组的检查质量;五是规范检查工作秩序。要求每个检查组必须完成三项工作任务,即:一要制作出一套内容详实的工作底稿;二要填制一张被检查单位违纪事实情况表;三要写出一份定性准确的财政检查报告书。再次,做好相关审理工作。对检查相关资料进行严格审理,需要补充的资料必须按时补充完毕,缺少相关手续的补办手续,将审核后的一整套检查资料归档立卷,以备查证。

4、进一步协调好与各方面关系。财政监督检查涉及面比较宽泛,按《会计法》“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的要求,可以说有经济业务发生并实行会计核算的法人单位都在监督检查范围之内,都是财政监督检查的客体(对象)。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一是需要财政部门领导乃至各级党委、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和全力支持,做财政监督检查人员的“主心骨”;同时,财政监督局也要及时向领导汇报,沟通情况,尽全力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争得领导的关怀和支持。二是需要处理好财政监督检查与财务内部各职能科室之间的关系。财政部门各职能科室对财政管理相对人进行日常监管,而财政监督机构对财政管理相对人实施专项检查,是对日常管理、监控质量的再监督。二者目的是相同的。基于此,财政监督局成立以来每年都主动与财政部门内设各职能科室协商财政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充分发挥日常监控和专项监督两种职能作用,将当年财政管理工作重点纳入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中来。去年11~12月份,按市财政局和监察局安排,由监督局牵头、罚没科配合,对市直执罚各单位领用罚没票据、罚没收缴情况、扣押财物收管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后,提出了建设性的整改意见。三是需要其他财政监督主体的相互配合与协作。由于检查的角度不同,在实际检查过程中,要处理好与其他经济监督主体的关系。要处理好财政监督与审计的关系。每年年初,我们都主动与同级审计部门衔接一次当年的各自检查工作计划,两部门以服从于各自上级主管部门和照顾两部门各自工作重点为原则,各自修改原定计划,避免重复检查;处理好财政监督与国、地税的关系。每年年初分别与国税局、地税局商讨当年税收计划,制定上缴抵押金等保障措施,年终按财政收入均衡缴库考核办法兑现奖罚,激励税收征管部门做好本职工作,达到增收的目的。四是需要财政管理相对人的理解认可。财政监督检查既要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又要对财政管理相对人未按有关财经法律、行政法规及财政性规章办事,给国家资金造成损失浪费或应取得的效益而因工作失误未达到预期目的给予处罚。同时在开展监督检查时应依法保护好财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按《财政检查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公正合理地做出处罚,取得财政管理相对人的理解和认可。大力推崇“顺茬”法,妥善地处理好相关的检查事宜,如期完成各项检查任务。五是需要协调好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关系。近几年来,财政监督局与市检察院、纪检委、监察局、公安局等部门密切配合,受理、查处群众举报和逃税等违法违纪案件,加大了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为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六是需要处理好财政监督系统的上下级关系。*市财政监督局树立全局思想,积极配合省局安排的各项检查,几年来,共派出10人次分别参加省级收入专项检查、省直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长春市商业银行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检查和各地区低保资金使用情况的交叉检查;对省局组织的土地、技术监督、工商、药品监督等系统会计信息质量联动检查精心组织,搞好协调,力争尽善尽美地完成;对省局委托受理群众举报案件、对全市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缴情况的专项检查和对*师范学院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都按省局部署高质量完成。同时,还注重协调好与各县(市、区)财政监督局的关系,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市财政监督局每年年初都起草《关于开展“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落实情况的意见》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转发文件,全市所有执收执罚部门先自查,然后由市财政监督局进行重点检查或复查。经过几年的磨合与合作,由原来不理解,工作顶拖,到现在的相互配合、上下形成合力抓好县级“收支两条线”落实情况检查工作。这样,既解决了当地检查容易处理难的问题,又督促了各县(市、区)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促进了整体执法效力的提高。

二、强化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几点体会

1、加强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和队伍建设是开展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先决条件。机构不健全或职能不明确,搞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只能是一句空话,虽然现在从上到下机构进一步得到理顺,但机构设置、职能发挥等始终困扰着财政监督检查工作;队伍建设也严重滞后于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目前的问题是:老同志经验丰富,但掌握知识很难适应飞速发展的财税改革需要;年轻同志接受新生事物快,但又略显经验不足,所以在队伍建设方面还需花大气力,搞好新老交替的衔接,要抓紧培训一支德才兼备的老中青相结合的特别能战斗的监督检查队伍。同时,要抓好财政监督检查干部的系列培训工作。首先要抓好今年新施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培训工作;其次要对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规章进行全方位地培训;再次要以老带新,不断增强新同志的实际工作经验。

2、财政监督工作定位准确是充分发挥监督检查职能的客观要求。在现阶段,仍应按财政部领导提出的要准确把握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定位,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更不“错位”的新的定位理念,进一步明确财政监督机构的地位和作用,结合当地经济工作实际,不断强化对财政收入、财政支出、会计信息以及财政内部的监督检查,借以规范会计行为,扩大增收节支成果,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革行政执法体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行综合执法试点的要求,在开展财政监督检查方面要创造条件,开拓进取。首先实行财政系统内部的综合性执法,中央和地方财政可以组成综合检查组,采取联合检查,检查成果共享,按照预算级次缴库。在此基础上,逐步实行财经领域的综合性执法试点,组成由财政、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参加的综合监督检查组,对某项检查事宜按各自工作分工一并进行检查,经检查整理分类后,撰写综合检查报告,对被检查单位各项财经违纪问题做出一份综合的处罚决定,相对集中处罚权。这样,才能将多个部门密切配合落到实处,创建经济软环境,降低检查成本,达到财政监督检查的预期效果。

3、进一步协调好各方面关系是搞好财政监督的重要保障。财政监督涉及的领域比较广泛,一是要注重与相关部门的业务沟通与衔接;二是取得被查单位的理解。在检查中严格按照《财政检查工作规则》规定的程序办事,进一步规范检查人员行为,做到检查、处理、处罚程序合法,并对检查出问题的处理要依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合规,有法可依,以此来赢得被检查单位的理解和支持;三是及时向政府领导汇报工作,得到领导的重视、关怀和支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开展起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财务监督检查方案范文篇3

(一)监督力度不平衡

刑事立案标志着刑事诉讼各项工作的正式启动,是刑事诉讼监督的起点和基础,正因为如此,检察机关一向十分重视立案监督工作。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与对检察机关内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立案监督却存在着不平衡状态,即侧重于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而疏于对本机关内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立案监督。

(二)绩效考核机制的偏颇

职务犯罪查处成果和法律监督效果是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绩效考核标准中的重要方面。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力度大,有利提高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的考核成绩,而对本单位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立案监督力度大,不仅影响侦查部门的工作业绩,而且有可能影响到单位整体形象和考核成绩。尤其是对“立了又撤”的案件进行监督,得到的负面评价更是难以承受。现有的考核机制没有全面客观地考虑撤案的事由,不加区分地一概对撤案作出否定性的认定并给予扣分,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对立案监督本身就有抵触的情况下,立案监督部门则更愿意加大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力度以获得高分,从而消极对待对本单位职务犯罪立案监督工作。

(三)职务犯罪立案监督随意性较大

检察机关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应当以被监督的案件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和两高规定的刑事立案条件为前提进行审查。对职务犯罪案件应否立案的审查监督也应遵循此项原则。实践中,个别检察院认为侦查监督部门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并列为检察院内设部门,侦查监督部门虽有监督权,但应尽量避免干扰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初查和立案侦查工作,以保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放手办案,多出成绩。

(四)违法使用立案裁量权

《刑法》对一些犯罪规定了明确的成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等有关机关也对部分犯罪规定了明确的立案标准。立案标准实际上是立案事实条件的具体化,是确定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的具体标准。一般而言,只要达到了立案标准,就应当决定立案。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人为提高或降低某些犯罪的立案标准,其中当然包括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比如,有的经济发达地区的检察机关,对涉嫌贪污、受贿的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根本就不立案侦查,只要求嫌疑人退出赃款就结束初查,作出不立案的决定。有的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为了确保不办错案,将刑事诉讼法规定“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标准提升至移送的高度,为此不惜在立案前就采取立案后才能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来确保查清事实和固定证据,等到各种证据形成锁链,事实也基本查清后,再作出立案决定。笔者认为,在无立案裁量权法律依据的情形下,这些在立案标准和条件上突破立法的作法明显带有“审前预断”之嫌,违背了立案标准或然性的要求,是一种违法使用立案裁量权的行为,一方面会造成不良的社会效果,另一方面会造成部分证据的获取存在程序违法现象,极易在审查或庭审时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势必会导致办案质量出现问题,案件最终处理结果也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五)是否立案的决策中存在经济利益因素

有的检察院因经费短缺或者受经济利益驱动,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采取有选择立案的方式。对被查对象的违法行为虽已达到立案标准,但能积极向检察机关交清或多交违法违纪款项的,不予立案。对不能及时交清违法所得的,则立案侦查。对有多名被查对象且都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有的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为创收,只对其中一名或部分被查对象立案侦查,以此形成强烈暗示,促使所有被查对象积极交纳案款。有的被查对象甚至以主动多交案款换取检察机关对自己的行为不予立案或者即使立案也采取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并给予最轻的处理。这种将立案变成经济交易的作法,无非是想通过办案获得案款,再上交财政后争取合法的返还款项,为本单位建设和人员福利待遇博取最大的收益。当是否立案的决策中隐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因素后,立案监督就显得脆弱无力,难以发挥应有的效用。

(六)法律规定不完善

最高人民检察院为适应新刑诉法的要求,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进行修改时,在规定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的基础上,增加了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的内容,但仍不能有效解决立案监督滞后性和对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制约力弱的问题。从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看,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中第17条第一款也规定,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包括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但并未规定检察机关在对直接受理初查的案件决定是否立案时必须告知人民监督员。在无被调查人向人民监督员反映问题的情况下,人民监督员既无从知晓,也无法监督。

二、完善职务犯罪立案监督的对策

(一)平衡内外监督力度,完善考评考核机制

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权,目的就是希望通过监督机制有效地控制权力滥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在履行职能时也同样存在权力滥用问题,因此,要转变过去那种重对外监督,轻对内监督的错误倾向,始终保持监督工作的平衡发展。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具有依法查处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职责,肩负着反腐倡廉的重任,理应在办案中廉洁、公正、文明执法,要比公安机关更加自觉地接受监督。检察机关的领导和立案监督部门也应树立正确的监督意识,依法、适度、有效地开展立案监督,要以“比监督别人更严格的要求来监督自己”的心态,在工作中主动监督、善于监督、敢于监督,决不护短。检察机关还应不断完善绩效考核机制,调整不合理的考评指标,提升职务犯罪立案监督工作在整体考评体系中的比重,正确分析撤案事由,对错立和合法合理撤案区分情况分别考评,避免为追求政绩而使立案监督失去公正性的情况出现,切实解决立案监督失衡的问题。

(二)立案监督关口前移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立案监督的启动有三种情形:一是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在审查批捕、时发现有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或者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问题。二是经过法庭审理有新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职务犯罪,检察机关撤回后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时发现存在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问题。三是公民、单位申诉、控告。这三种情形都具有滞后性的特点,表明立案监督主要是一种事后监督形式。为加强对职务犯罪立案活动的监督,有必要将监督工作关口前移。比如,监督部门可以对一些社会影响大、被查对象多的案件提前了解情况,适时派员出席侦查部门的立案讨论会议,加强对提请批捕案件的证据审查力度等,通过关口前移,加强前瞻性和监督力度,促进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改进工作,依法办案。当然,监督部门也要明确诉讼监督只是一种保障性、补充性的权力,应避免过度地进行立案监督,以监督权代替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初查权和侦查权,而应该在立案监督活动中,以适度监督为原则,监督制约而不越权替代,保障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和立案监督工作都能协调顺利开展。

(三)排除启动立案程序裁量权

首先在立法上排除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裁量权,立案作为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前提和基础,当然应当坚持排除裁量权这一原则,一切诉讼行为都应放在立案之后进行规范。既不能通过提高立案标准对一些案件不立案,也不能为确保办“铁案”而置侦查于立案之前,用标准替代立案标准,更不能滥用强制措施。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规定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对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违法使用立案裁量权,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以及在立案前后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要及时向检察长汇报,要求侦查部门说明理由并督促纠正错误,依法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在立案监督过程中,发现侦查人员涉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职务犯罪的,依法层报上级检察机关立案查处。

(四)制定切实可行的立案监督操作规程

一是建立检察机关内部职务犯罪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和监督制约制度。控告申诉、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公诉、纪检监察等部门在立案监督、侦查监督上应加强协调,制定统一完善、便于操作的内部信息通报和监督制约规定,按规定定期相互通报线索初查、立案侦查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批捕、等情况,重大案件随时通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建立职务犯罪案件信息共享平台,随时掌握侦查部门办案流程运行情况。发现在立案方面存在问题后,要按规定开展监督,用制度来管权、管事、管人,努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保障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不出问题,确保检察权的正确实施。二是建立巡回走访制度、业务部门与社区对口联系制度和职能宣传制度,在当前检察机关开展的“六进”活动中引入社会和群众监督,增强立案监督的社会基础。三是加强与检察联络员和人民监督员联系制度。检察机关可在重点单位和敏感行业聘任检察联络员,建立检察联络办公室,不断延伸法律监督触角,扩大监督空间和办案空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第17条的规定,人民监督员对检察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实施监督。监督部门应积极加强与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人民监督员和检察联络员的联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认真听取人民监督员对侦查部门立案工作的建议和检察联络员的信息反馈,及时发现问题并开展立案监督工作。

(五)充分行使立案监督调查权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和《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中,都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中可以调查、核实侦查机关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赋予了侦查监督部门和控告申诉部门在进行立案监督时享有调查权,以保证立案监督的准确性,但这些规定又过于原则,在实践中不便操作,需要监督部门不断开拓工作思路,在实践中灵活掌握和执行。由于对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立案监督属于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在履行监督职责时遇到的阻力比较大,所以调查权的行使需要在提高发现问题能力的基础上,争取主管检察长对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的坚定支持,并在限定的时间内充分行使立案监督调查权,全力完成调查任务。调查结束后应当制作调查报告,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从性质上看,立案监督调查权是立案监督权的辅权力,调查结束并不表明立案监督工作的结束,监督部门还应跟踪督促,按照检察长或检委会的决定落实处理结果,以保证监督实效。

(六)加大对检察机关的财务监督和经费保障力度,消除为创收办案的利益根源

检察机关财务、侦查、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处理扣押冻结的款物,做到“一案一清,一事一清”,对扣押冻结款物的名称、种类、数量等特征要逐案逐项详细登记,移交财务和上缴财政又返还的,要数据准确,列清明细,往来票据手续要入账和装卷,做到财务和卷宗相映相符,随时备查。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发挥作用,应对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处理进行全程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指出和监督纠正,对违法违纪人员要坚决处理。同时可根据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程序特点建立起完善的管理监督制度,尤其要对那些已收缴了违法违纪款项却没有立案的案件必须重点检查,在实践中不断强化监督管理,使“软约束”上升为“硬约束”,取得约束检察人员执法行为的实效,最大限度地减少检察人员在立案环节上的违法违纪现象。上级检察机关也应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专项检查力度,使类似的检查常态化,还要以检查结果为依据,注重对立案监督开展情况的调研,进一步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另外,国家应落实从优待检政策,增加对检察机关的财政支持。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加大对基层检察院尤其是中西部经济落后地区检察院的办公经费保障力度,按实际需要逐年增加财政投入,彻底解除检察机关的后顾之忧和制约检察机关发展的瓶颈,根除为创收而决定是否立案和违规违法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现象的利益基础。

(七)完善立案监督法律规定

刑诉法应当增加检察机关接到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或申诉时有提前介入调查的权力。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可增加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初查后应将是否立案的决定向侦查监督部门报告备案的条款,以增强监督部门的主动性和立案监督力度。人民监督员工作规定中应完善人民监督员实施监督的途径,比如可以规定,检察机关每年可以定期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职务犯罪案件立案工作评析会,主动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也可规定被查对象对检察机关是否立案的决定有异议时,检察机关应主动告知其可以申请听证会,或者向人民监督员申请立案监督等。职务犯罪立案监督法律规定的完善,还必须考虑其适用条件,而不能过度扩张监督的范围和内涵,以至于干扰正常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应在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基础上,确保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无障碍地开展,以顺应当前打击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的紧迫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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