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及时准确地贯彻上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安全工作的文件及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充分认识保障青少年儿童的安全,是学校教育工作的首要职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牢固确立“增加设施经费投入,改善校园安全环境,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增强学生自我保护能力”的安全工作方针,继续坚持“制度保证,重在预防”的安全工作思路,以“平安校园”创建活动为载体,以更加扎实有效的工作,确保校园平安。
二、工作目标
1、进一步完善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制度,推动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增强安全教育与管理的实效性,不断提高安全教育管理水平和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2、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力争95%以上学校达到“平安校园”的要求。
3、不发生有学校责任或部分责任的安全事故,不发生校内死亡事故和学生斗殴致死事件,杜绝群死群伤及恶性事故发生,力争在校中小学生犯罪率为“0”;学生非正常死亡率控制在万分之一以内。
4、全区校、园饮食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健康知识培训持证率达100%。
5、新入学入托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率(记录)100%;预防接种证补证率100%。
6、学生平安险投保率力争达到100%,附加住院险达到95%以上。
三、工作措施
1、明确责任,落实安全工作制度。
(1)明确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是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有责任和义务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校园安全工作实行学校一把手负责制,校长要亲自抓安全工作,每学期亲自参加安全隐患排查和分析研究安全工作各2次以上,切实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校长抓安全主要抓好五率:即安全信息管理员的培训率,安全信息的知晓率,安全制度的健全率,安全责任的到位率,安全隐患的整改率。
(2)加强安全管理员队伍建设。学校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交通、饮食、校舍、消防、饮用水、锅炉、实验用品、安全保卫、保健教师等安全管理员的工作职责,要认真组织安全管理员和全体教职工学习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教育局的安全工作制度,要使每个安全管理员明确自己所承担的教育与管理的任务。进一步增强执行制度的主动性,发挥制度管理的效益。
(3)进一步完善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坚持每月召开安全排查例会(有制度有记录),坚持安全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准时向教育局上报前一月情况),安全信息周报制度,定期分析校舍、交通、消防、游泳、治安、饮食、课间活动、师生大型集体活动、季节性传染病等方面可能会出现的问题,根据安全工作动态,确定不同阶段、不同季节的安全工作重点,发现苗头性的问题,极早进行教育和防范,并结合学校实际,落实各类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工作机制和校园救助系统,定期开展安全演练,每学期至少要开展两次有针对性的安全演练(要求演练方案、总结和照片存档,以备考核),确保师生临急不乱,处危不惊。
(4)进一步建立与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学校要根据安全教育与管理的实际,在2010年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与完善学校安全工作规章制度,特别要加强和健全学校交通、消防、实验设施设备、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学校大型活动、消防逃生、学生饮食卫生、预防传染病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严防因管理制度空白和教师的麻痹大意而出现校方责任事故。
2、拓宽思路,确保安全教育到位。
(1)要利用主题班会、黑板报、专题讲座、家长会等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活动。尤其在“安全教育阵地”宣传栏,要及时当月安全教育主题、每周安全教育内容和安全预警信息。主题要突出,专题性要强,把安全教育渗透到每一位教师的教育思想中,渗透到课堂教学中,渗透到学校各个活动中(要求每期安全阵地有照片留底,以备考核)。
(3)把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内容之中。保证每周约有1个课时的安全教育时间,全面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护、自救和互救能力,将安全教育列入学生操行评定的内容(作好记录,以备考核)。
(4)加大力度,开展“平安校园”创建活动。要加大投入,创造条件,全力推动围墙、值班室、视频监控等涉及学校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学校安全设施不达标的,要力争达标,使全区各校均能达到“平安校园”的要求。
(5)加强防震减灾安全教育与应急管理工作。一是把防震减灾宣传教育作为学生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结合乡土教育、科学常识等课程,将防震减灾知识有机纳入教学计划。同时利用校园网、广播、橱窗等载体,积极组织学生开展形式多样、内容广泛的地震科普活动。二是制定科学合理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利用学生课间操等时间开展经常性的集体疏散训练,通过演练熟悉校园应急避险的处置流程,切实提高师生在突发事件时应急、自救自护能力,有效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加强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学校要抓好安全信息管理员、教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通过培训,使安全管理员、广大教职工能掌握安全教育与管理的基本知识,能运用科学理论知识去管理学校安全工作。
(1)安全教育培训要有层次性。对安全管理员、教职工、学生、家长等不同层次的对象,要有不同的培训内容。对安全管理员、广大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不仅要具有知识性,而且要具有理论性与科学性,使安全管理员、广大教职工能掌握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教育与管理方法。对学生及家长的培训,要注重直观,通过对身边的安全防护、安全事故的典型案例分析,提高学生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的自觉性,增强学生预防伤害和避免危险的能力,提高学生的自护自救能力和家长的监护水平。
(2)安全培训内容要具有理论性。要充分发挥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在安全教育工作中的作用。全体教职工要掌握有关安全教育的法律、法规、文件的有关知识,学会运用政策规范安全教育与管理。
(3)安全管理的方法指导要具有针对性。学校要根据平时的安全工作,分析总结学校安全工作中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学校安全管理要突出责任、制度的落实,突出教育与防范,突出细节管理,要将学校每个岗位的安全责任,逐条细化,分解到人、落实到每项工作、每个环节之中。
4、注重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安全教育与管理要十分重视安全隐患的整改。平时,要仔细观察、及时发现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不轻易放过任何一个安全隐患,确保防患于未然。
(1)提高警惕,预防校园侵害。一是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健全外来人员登记制度,加强夜间巡逻,严把校门关。
(2)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严防食物中毒。学校领导要高度重视饮食饮水安全,做好防范工作。
(3)加强交通安全管理,进一步做好交通安全知识教育,规范学生上放学乘车管理。严格车辆进出校门,严禁非机动车进入校区,严禁社会车辆、家长自备车进入校内接送学生。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对在校外兜接学生的非客运车辆进行记录举报,同时通过与家长签订责任状、发告家长书\开家长会等形式告知家长有关安全防范知识、监护责任。严格制止12周岁以下学生骑车,教育学生不骑机动车,中学生骑自行车须经家长申请。
(4)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做好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学校要认真,排查一切可能引发火灾的安全隐患,将消防工作抓到实处,确保消防设施齐备,疏散通道畅通。
(5)加强校舍、围墙等基础设施的排查工作,确保将安全隐患消灭于萌芽之中。
(5)切实加强防溺水教育,避免溺水事故发生。做实“四个一”制度,即开设一次安全游泳和救护知识讲座,召开一次游泳安全主题班会,举行一次溺水救护演练,向家长发一封加强对子女游泳安全管理的信。
(6)切实加强学生安全管理,确保学生人身财产安全。一是建立健全学生安全信息档案,充分发挥档案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学校要专门学生信息工作管理档案。制订和完善点名册、安全检查记录、日常工作检查记录、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学生基本情况一览表等表册制度。做到事事有记载,事事有人管,有章可循,发现问题能及时处理。二是培养学生良好生活习惯,为学生健康成长奠定基础。继续对学生进行“三生”教育和“四学四美”教育,即生命、生存、生活;学会关爱、学会清洁、学会自理、学会自护;心灵美、语言美、仪表美、环境美。三是加强环境卫生建设,预防疫病发生。校、园要加强教学环境的消毒、通风工作,确保空气新鲜。对学生有计划的进行健康教育和疾病预防专题讲座,预防学生常见传染病的发生。
5、结合实际,扎实做好安全工作。
2015年,全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要以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刻领会省、市、区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紧紧围绕《2010-2022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要求,严格遵循学校安全工作“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牢固树立学校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继续强化“学校——家庭——社会”安全网络建设,着力抓好常规管理工作,以学校为主阵地广泛开展“认清安全形势,加大治理力度,实现长治久安”的安全教育活动,以创建“安全文明校园”为载体,以整治安全隐患为重点,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应急预案,推动安全工作向纵深发展,不断提高全区学校安全管理水平、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确保教育系统安全稳定。
二、工作目标
全面提升学校安全管理水平,不断增强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及时消除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不断增强校园内外安全稳定;确保无重、特大校园安全事故和校内外发生;确保学生伤害事故起数和意外伤亡人数平稳下降;确保校方责任事故和涉校师生安全事故经济损失明显下降。
三、工作要点
(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机构、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安全应急预案。
(二)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为核心的学校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层层落实安全职责,层层签订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签订率达100%。
(三)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学校校长或安办主任参加国家、省、市安全管理培训一次以上,各校开展应急演练活动做到常态化。
(四)积极开展好“百日安全生产”、“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全教育警示月”、“百日安全无事故”、“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年”、防溺水教育、消防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安全知识竞赛等安全专项活动。
(五)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青春期教育,提升生命安全意识,不定期加强对安全课的抽查。
(六)建立家校联系制度,尤其要加强与住校生及特殊家庭子女监护人联系,预防突发事件发生。
(七)加大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力度,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八)抓实食品安全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食堂进货索票、索证率达100%;食堂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齐备并有效;食堂从业人员卫生健康知识培训合格率达100%;学校配备食品营养师,为师生提供营养配餐。
(九)落实好保险工作,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率力争达到95%以上,校方责任险达到100%,中职学校学生实习保险率达100%。
(十)强化疾病防控和疫苗接种查验工作,有效控制传染性疾病在学校流行蔓延。
(十一)进一步改善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十二)健全安全工作台帐,加强安全防范和隐患整改。
(十三)加强校园护卫的管理与培训,加强校园监控设施的使用和管理。
(十四)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构筑完善的治安联防网络,定时召开联席会议,每年检查不少于3次。
(十五)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检查,每月不少于3次。
(十六)加强师生法制教育,防止师生出现违法犯罪事件。
(十七)进一步深化开展“平安度假”和“平安回家”活动,探索学生自主安全教育模式和自主安全管理机制。
(十八)抓好学校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工作,并力争在国家、省、市、区网站或报刊上登载。
四、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严格奖惩制度
各学校校长(园长)是本学校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本着对师生生命财产和教育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神圣职责,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抓实以校长(园长)为组长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成员组成的工作小组所开展的工作;必须将安全工作作为教职工绩效工资发放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必须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各部门、全体教职工和学生家长,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强化岗位职责,认真落实安全工作“一岗双责”责任制,做到责任清楚,任务明确,形成安全责任人人担,安全工作人人抓的良好局面,确保安全工作三个到位:即思想认识到位、职责落实到位、检查督促到位,构建齐抓共管网络体系。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师生防范能力
各学校要通过校园宣传阵地,大张旗鼓地宣传党和国家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政策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普及各类安全常识。结合安全课程内容组织各种实践活动,在师生中深入开展以“讲一个安全故事、提一条安全建议、查一起安全隐患、写一条安全标语、当一天安全检查员”为主要内容的“五个一”活动,调动师生关心、参与安全工作的积极性。
1.切实加强安全教育课程管理。严格按照要求开设《生活-生命与安全》课程,在教学内容和形式上做到“四个结合”,即课程教学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与思想品德教育相结合、与行为养成教育相结合、与安全实践活动相结合;做到教学计划、课时、教材、教师、教案、考核“六落实”,进一步加强安全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教师专业素养。
2.认真开展安全专题教育。今年学校安全教育工作重点仍然突出六个专题:防溺水、防火灾、防踩踏、防疾病、防交通事故、防自然灾害。各校要结合时令特点,将六项专题教育贯穿于学校学期教学活动中。各项专题教育要采取发放《致家长的公开信》、召开家长会、开展主题班会、办讲座、进课堂、阵地宣传、资料宣传等多种形式进行,活动开展要有较详尽的过程记录。
3.认真开展安全教育专项活动。各校要按照区教育局的统一部署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好“百日安全整治”、“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全教育警示月”、“百日安全无事故”、“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年”、安全知识竞赛等专项活动,切实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4.切实加强学生上学放学及节假日期间安全教育工作。一是各校要坚持与学生及监护人分别签订《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协议书》,强化学生自律行为,督促监护人教育与监管职责;二是在放长假前,可通过家长会、《告家长书》、短信平台等方式,督促监护人向子女普及交通、防溺水、防火灾、防触电、防自然灾害、疾病防控等安全知识和防范知识;三是建立特殊家庭学生(单亲、离异家庭子女、留守儿童、残疾儿童、生活特困学生)家校联系制度,并通过电话或家访的方式,随时了解学生动态,督促家长或委托监护人及时履行职责,确保学生平安回家,平安度假。
5.强化学生“热爱生命、珍惜生命”教育。各校要将生命安全意识教育渗透到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可通过课堂教学、讲座、活动等形式,教育学生认识生命、珍惜生命、尊重生命、热爱生命,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关注学生成长历程,预防学生采取极端方式伤害自己,伤害他人的事件发生。
6.积极开展学生法制教育。各校要以“警校共育”为基地,加强与公安、司法部门联系,落实校园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积极开展交通、禁毒、防邪、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等教育,提高学生应对社会安全事故和预防不法侵害的意识和能力。
(三)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全面提高校园安全防范水平
1.加强校园设施安全建设。各校(园)在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中,要严格执行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和有关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严禁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穿越校区。各学校全面建立校舍安全档案。
2.加强校园安全设施建设。加大对安全工作保障投入力度,加强“三防”建设,按照标准加强安全设施设备配备、保养、维修等,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开展“四个一”项目建设,即每所学校配备1名专职保安;50%的学校建成一个与教育部门视频联网调度中心联网的监控系统;40%的学校建成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系统;30%的学校建设一个卫生保健室。
(四)大力加强安全管理队伍培训,提升管理水平
1.各校要制订安全工作培训计划,组织教师、安全工作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认真学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及《省学校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区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区学校教育教学事故等级认定及责任追究办法》等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上级安全工作文件精神,开展相关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加强校园护卫管理与培训。校园护卫来自社会不同阶层,其文化层次、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工作能力等方面良莠不齐。各校必须加强校园护卫的管理与经常性培训。一是要求护卫参加学校必要的工作会议、集体学习,提高其对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文件精神、职业道德等认识;二是要求其自觉学习《校园安全知识守则》《校园护卫工作守则》,进一步明确工作性质、职责、工作技巧等;三是要求其熟练掌握监控设施、警用器械的使用与管理等,实行查看监控视频登记制度;四是学校要制订相应的考核办法,定期对护卫工作进行测评,促使护卫遵纪守法、明确职责、敬业爱岗,热情服务。
(五)注重过程,强化细节,着力抓好日常管理
1.切实加强留守学生的日常管理。各校要继续结合“留守学生”关爱行动的开展,加强与其监护人联系,签订留守学生监护责任书。学校应加强留守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心理疏导,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专题教育活动,提高“留守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同时,各校要密切联系乡镇(街道)、村、组、居委会,形成联动机制,共同加强“留守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防止学生在家因监护人监管不力发生安全事故。
2.切实加强校园门卫与治安管理。坚持来人来访询查登记,随时加强巡逻,严防外来人员无故进入校园,严防可疑人员或犯罪分子到校伺机伤害师生员工;没有围墙或围墙不结实,有安全隐患的学校要切实加强值班巡查;各校要认真开展“禁止刀具进校园”专项活动,积极排查和化解校园治安隐患。
3.切实加强住校生安全管理。寄宿制学校要健全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强化宿舍管理员安全责任意识和管理能力,提高学生宿舍管理服务水平。宿舍管理员要认真坚持就寝前点名、查夜和陪寝制度,做好学生宿舍管理记载,做好学生夜间突发疾病的防治工作。学校要重视学生宿舍清洁卫生及传染病防控,要加强对学生宿舍用电、消防等方面的设施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
4.切实加强校园消防安全管理。各校(园)要大力开展《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的学习活动,并结合实际,深入推进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全面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继续开展校内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织开展好消防演练,不断提高本单位扑救初起火灾和引导师生疏散的能力。完善校内消防设施和安全疏散通道建设,配齐常用灭火器材,落实好防火教育,决不允许在校内乱拉乱接电线和在宿舍使用明火,严禁学生在野外活动中使用明火,坚决遏制学校重特大火灾的发生。
5.切实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各校要在校园内及校门口道路危险路段设立相关警示标志,防止意外交通事故发生。师生外出集体活动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和安全应急预案,并经教育局审批后方可实施。继续加强交通安全管理,教育师生不乘“三无”车辆、超载车辆和其它非客运车车辆,发现违规车辆载客要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举报。农村寄宿制学校放归宿假时,要主动联系交管部门,加大载运学生车辆(船)查处力度,防止交通事故发生。拥有校车的民办学校、幼儿园要严格按照校车管理相关要求,切实加强校车管理,坚决制止交通违法行为。
6.切实加强防溺水工作。各校在认真落实防溺水专题教育的同时,要切实加强防溺水安全管理。一是要以家长会、家长学校和给家长一封公开信等形式,提醒防溺水安全注意事项,督促家长切实落实对子女的监护;二是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附近可能发生溺水事件的水塘、河流等地段进行安全检查并设立防溺水警示牌,争取当地政府、村(社)加强巡河(塘)力度;三是要建立学生上学、放学路队制度和教师巡逻制度,严防学生私自下水游泳。
7.切实加强预防青少年儿童遭受工作。各学校、幼儿园要积极通过课堂教学、讲座、班队会、主题活动、编发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性知识教育、预防犯教育,提高师生、家长对犯犯罪的认识。教育学生特别是女学生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了解预防犯的知识,知晓什么是犯,遭遇犯后如何寻求他人帮助。外出时尽量结伴而行,离家时一定要告诉父母返回时间、和谁在一起、联系方式等,牢记父母电话及报警电话。各学校、幼儿园要积极协同配合,努力构建教育、公安、共青团、妇联、家庭、社会六位一体的保护中小学生工作机制,做到安全监管全覆盖。
8.切实加强学校楼道安全管理。各校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学校楼道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高度重视课间休息、集体活动、集中放学以及紧急疏散时的楼道安全问题,完善楼道安全设施和标识,并加强巡视,开展好应急疏散演练活动,防止发生拥挤踩蹋事件。
9.切实加强学校卫生安全管理。各校要以“改善学校生活卫生设施”为抓手,完善校园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实现饮水管网化、厕所卫生化、厨房功能规范化、学生生活行为文明化。
(1)进一步规范食堂安全管理,完善并落实好饮食卫生安全制度、饮食服务岗位职责、集中配送制度、食品检验制度等,建立好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将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并重点把好五关:原料检验关、食品储存关、生产加工关、保质供给关、从业人员准入关。要坚持开展好试尝和规范留样制度,坚决防止学生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同时,要聘请营养师,为师生提供营养配餐。
(2)进一步加强疾病防控工作,成立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相关制度,落实专人管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增强自我防护能力。二是进一步修定应急预案,认真落实晨检制度。对有症状的学生,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建立健全因病缺勤缺课、病因追查和登记制度,了解学生的病情及其变化情况,努力做到不让一个发病学生延缓或失去治疗时机,不让一名学生在学校交叉感染。三是做好学生体检和疫苗接种查验工作。
10.切实加强校园课间安全巡视管理制度建设。各校要按照《关于建立校园课间安全巡视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校园课间安全巡视管理制度建设,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防止发生校园课间安全事件。
(六)切实加强警校共育和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工作
各校要按照“警校共育”工作的要求,加强与当地公安部门联系,学校“警校共育办公室”建设完成率要达100%;100%的学校要配备法制副校长或辅导员,落实好学生的安全、法制教育和学校的内保工作,保障学校财产和师生生命安全;各校要积极配合安监、公安、文化、卫生、国土、工商、建设、食药等部门及当地党委、政府,全面整治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积极加强校园周边网吧、地质灾害监控和防范,加强校园及周边交通、治安、消防、建筑、小摊小贩等安全隐患整治,构筑完善的治安联防网络。城区学校要主动联系公安交警部门,继续推进“三见警”行动,坚持路队制放学,缓解学生上放学高峰期校门周边拥堵压力。
(七)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形成良好安全氛围
一是构建校园安全物质文化,二是创建校园安全制度文化,三是规范校园安全行为文化。通过开展“推进校园安全文化建设”活动,力争在学校形成“学安全法规、讲安全常识、防安全事故,创和谐校园”的良好安全文化氛围。让教师具有强烈的安全意识和高尚的职业道德;让学生具有文明的行为习惯、明确的安全理念、良好的道德情操和较强的辨别是非能力,并通过他们带动家庭,影响社会,增强全社会的安全意识,促进“珍惜生命,安全第一”的社会风尚的形成。
(八)加强督查指导,切实提高安全工作效率
1.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全方位督查和整治。教育局将继续加强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方位督查和整治。重点放在门卫管理、楼道管理、学生宿舍管理、食堂管理、教学设施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周边环境治理以及管理制度建设、管理机构建设等方面。各校要经常开展安全自查自纠,坚持安全隐患日查制度,建好安全隐患台帐,对于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2.加强“三个重点”的督查指导。教育局将加强对学校安全管理涉及的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人员进行督查,并提出具体工作指导意见。重点时段:学期开学、学期结束、课间休息、清明节、五一节、六一节、国庆节、中秋节、元旦节、春节以及高温高热、低温冰冻季节等;重点区域:门卫、食堂、宿舍、厕所、楼道、校园周边、家校途中等;重点人员:保安、门卫、水电工、宿舍管理员、食品从业人员、锅炉工等。
3.加大对安全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学校因管理不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久拖不改的,以及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区教育局将对相关责任人员严格问责。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教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学校安全工作,履行学校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第八条公安机关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学校做好校园保卫工作,及时依法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
(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协助学校处理校园突发事件。
第九条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第十条建设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学校建筑、燃气设施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排除;
(二)指导校舍安全检查鉴定工作;
(三)加强对学校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四)依法督促学校定期检验、维修和更新学校相关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学校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公安、卫生、交通、建设等部门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报与学校安全管理相关的社会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况,提出具体预防要求。
第十三条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等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维护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良好环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学校安全教育职责。
第十四条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
(二)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
(三)定期对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的,及时予以维修;对确认的危房,及时予以改造。
举办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条件的,学校举办者应当为学校购买责任保险。
第三章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实行校长负责制;应当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健全门卫制度,建立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制度,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学校门卫应当由专职保安或者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按照规定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或者损毁的,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学校应当严格建立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制度,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卫生(保健)室。
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以及有吸毒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五条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条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统一标识。标识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条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在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针对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护教育。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的安全教育,对寄宿学生进行防火、防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应对不法侵害。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规则和行为规范。
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和体验,使学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提高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学校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地方戏水、游泳的安全卫生教育。
第四十二条学校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
学校应当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第四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员、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四十五条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条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听取学校和社会各界关于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建设工程的执法检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在学校围墙或者建筑物边建设工程,在校园周边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把学校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增设治安岗亭和报警点,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处置扰乱学校秩序和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十条公安、建设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规范的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人行横线,根据需要设置交通信号灯、减速带、过街天桥等设施。
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上下学时间,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协管人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和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地区交通工具的监督管理,禁止没有资质的车船搭载学生。
第五十二条文化部门依法禁止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并依法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十三条新闻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取缔学校周边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无证照摊点,查处学校周边制售含有色情、凶杀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校园周边饮食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取缔非法经营的小卖部、饮食摊点。
第七章安全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六条校园内发生火灾、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灾害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教职工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七条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发生教职工和学生伤亡等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十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学校安全工作和学生伤亡事故情况。
第八章奖励与责任
第六十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一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学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学生和教职工伤亡的;
(二)发生事故后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瞒报、谎报或者缓报重大事故的;
(四)妨碍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拒绝或者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