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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工作督察报告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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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工作督察报告范文

二、在检察制度方面

我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任务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建国以来,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刑事审判工作,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打击刑事犯罪。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进行,检察机关也正在进行改革。

检察制度改革的中心,在于增强法律监督的职能保证依照怯律独立行使检察权.完善法律监督的程序和手段,增强法律监督的效力,除了对刑事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外,还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最高检察院还将酝酿起草亏检察官法。

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建立了法纪检察厅、控告申诉检察厅、民事行政检察厅.为了配合政治体制改革的进行,保持党和国家机关的廉洁、高效、遵纪守法,加强了干部法纪的检察工作.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置控告申诉厅。在各检察院分院设立了举报中心或举报电话,发动群众检举、控告,疏通检察、监督的各个环节,及时查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违法犯罪活动,纠正国家干部中的一切腐化现象。改进控告申诉工作,纠正冤假错案.截止今年8月8日,全国已有356个检察机关设立了举报沛毛构或举报电话,共受理群众举报的各类案件线索3001件。这种举报制度,已经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它将成为人民检察院侦查案件的重要线索之一。

三、律师制度方面

我国的律师制度还处在一个发展阶段,随着国家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和政治、经济领域内改革逐步深人,我国人民的社会生活正日益向法律化发展.律师工作适应时代和形势的需要,也日趋社会化,主要表现在律师工作开展了面向全社会的服务。这就要求律师机构必须采取机动灵活的形式,以适应社会的需要,因此,改革旧的律师机构体制便成为当前律师制度改革的首要问题。1988年6月,司法部颁发了嵘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按照这个方案的规定: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由律师人员采用合作形式组成的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主义性质的事业法人组织名以上的专职律师,可以遵循自愿组合的原则请组成律师事务所。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不占国家编制,合作人可以辞去原工作单位职务,或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在试点期间停薪留职.事务所人员一律实行合同制。按照司法部这一文件的规定,北京、天津、上海等城市先后建立了几家合作制的律师事务所,并且已经正式开展业务活动.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建立,在律师的组织机构上打破了律师机构由国家统一包办的唯一形式,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并存,使律师机构多层次化,为律师能够更有效地为社会提供服务和我国律师制度的改革、发展创立了一条新路.

律师制度改革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实行统一律师资格考核,让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与经验的人员取得律师资格,以充实我国的律师队伍。一在律师的资格和职务的关系方面,采取律师资格和职务分离制,即取得了律师的资格,不一定能够执行律师的职务:取得律师资格后,还巡须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聘任为专职律师或兼职律师,才能够执行律师职务.

改革工作督察报告范文

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深入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激发体制机制活力,创新监督执纪方式,强化法规制度保障,不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党员干部在福州市闽清县反腐倡廉警示教育中心接受警示教育

深化“三转”,激发体制机制活力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幕,也对全面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作出总体部署。全会明确提出: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

落实中央部署,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专项小组随之成立。2014年6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对改革作出明确安排。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根据规定和中央要求,不断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全面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聚焦中心任务,回归监督执纪问责的主业。

中央纪委调整内设机构,在行政编制、领导职数总量不变的情况下,增设纪检监察室,新设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执纪监督部门数量和人力进一步加强。省级纪委也相应完成内设机构和人员调整,并从90%的议事协调机构中退了出来,把更多力量投入到党风廉政建设“主战场”。

――抓住“两个责任”,形成党委纪委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首次明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将对全面从严治党的领导体制和责任主体的认识上升到了新高度。

――落实“两个为主”,不断提升纪检监察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为纪检监察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

2013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17.2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8.2万人;2014年,立案22.6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3.2万人;2015年,立案33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3.6万人;2016年,立案41.3万件,处分41.5万人。

5年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结案数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数等,均呈现大幅增长态势。

立足全面,创新监督执纪方式

7月20日,中央纪委通报2017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情况。通报显示,2017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49.2万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27.8万人次,占56.6%;第二种形态占33%;第三种形态占5.7%;第四种形态占4.7%。

按照“四种形态”的分类对纪律审查情况进行通报,这是2017年以来的新做法。把纪律挺在前面,探索实践“四种形态”,是各级纪委创新监督执纪方式的重要体现。

党的十以来,立足于实现党内监督全覆盖,纪检监察机关不断推动党内监督方式方法的改革创新。

推进派驻监督制度改革,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

2014年12月,中央制定出台《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为实现派驻监督全覆盖确定了时间表和路线图。2015年1月,中央纪委在中办、中组部、等中央和家机关首次设立7家派驻机构。同年11月,中办印发方案,明确中央纪委设置47家派驻纪检组,实现对139家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的派驻机构全覆盖。在47家派驻机构中,27家为综合派驻。综合派驻“吃一家的饭,管几家的事”,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

派驻监督的“探头”作用充分彰显。实现全面派驻后的2016年,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共谈话函询2600件次,立案780件,给予纪律处分730人,分别增长134%、38%、56%。

将巡视监督作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赋予巡视制度新的活力。

从探索巡视工作“三个不固定”,到常规巡视的同时又着手开展专项巡视,到开展巡视“回头看”和试点开展“机动式”巡视,再到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视……中央巡视工作不断在改革创新中向纵深发展,新思路、新打法层出不穷,定位越来越明确,站位越来越高。

以中央巡视带动省级巡视、中央和国家机关巡视和市县巡察工作。

截至目前,12轮中央巡视共巡视277个单位党组织,实现了党的历史上首次一届任期内中央巡视全覆盖。各省区市党委顺利完成8362个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任务,实现了一届党委任期巡视全覆盖。已有62个中央单位探索开展了巡视工作。市县巡察共巡察党组织14万多个。

巡视监督的“利剑”作用愈显锋芒。中央纪委立案审查的中管干部案件中,超过60%的问题线索来自于巡视。根据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各地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厅局级干部1225人,县处级干部8684人。

着眼长远,强化法规制度保障

7月14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正式。这是2015年8月修订的巡视工作条例之后再次修订。条例修订吸收巡视工作最新实践、理论和制度创新成果,为推动巡视工作向纵深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指引和保障。2017年3月9日,厦门

市思明区委巡察组工作人员在一

处被巡察单位查阅相关财务资料

实践探索在前,总结提炼在后。

将改革的成果通过党内法规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通过法规制度的保障推动改革不断前进,是党的十以来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重要特征。

5年来,纪律检查领域的党内法规制度密集制定或修订出台,制度的笼子越扎越紧,不断推动管党治党迈向标本兼治。

明确监督执纪的“尺子”。2016年1月1日,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施行,条例把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六大纪律,画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为监督执纪工作提供明确遵循。

打造问责的“板子”。2016年7月,第一部规范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印发,实现了党内问责的制度化、程序化。

构建起系统完备、职责清晰的党内监督体系。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各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及相应监督制度进行清晰界定。

用制度回应“谁来监督纪委”之问。2017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首次对纪委监督执纪工作的全流程、各环节进行明确规定。

实践不断发展,认识不断深化,改革不断深入。

2016年11月,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拉开帷幕。改革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行政监察覆盖范围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律与法律衔接不畅等问题,将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O察全覆盖。

改革工作督察报告范文篇3

(一)完善审计整改报告制度。各级政府每年要根据同级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议和审议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上反映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审计机关每年要向本级政府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受本级政府委托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结果。

(二)建立完善审计整改会议制度。政府每年要召开1至2次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听取审计机关关于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和审计整改结果的汇报,安排部署审计和审计整改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审计、监察、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政务督查等有关部门及当年被审计的部门和单位参加或列席,必要时邀请纪检、组织和检察、法院等部门参加或列席。

(三)推行审计整改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按照政务公开要求,推行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公告制度。审计机关每年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整改情况,除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外,要通过人大、政府、审计机关网站向社会予以公告,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参与审计整改的监督作用。对不积极整改、整改不到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予以通报。

(四)建立完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建立由审计、监察、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工商、政务督查等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合督促整改机制,根据审计机关的通报,履行督促被审计单位和部门落实整改的责任。对审计机关提请协助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并在30日内将整改情况函告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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