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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新规范例(3篇)

栏目:工作范文

公积金贷款新规范文

关键词:公积金;贷款;档案;管理

公积金贷款是指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职工以其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通过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通过履行一定审批手续,以贷款的方式用于职工筹集住房资金和提高职工的购房能力,从而解决职工住房难的问题。建立公积金贷款档案是为了把各方在借贷中的权利、义务真实地记录下来。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的概念和作用

档案,是一种文件材料和凭证。运用公积金开展贷款业务是深受广大职工欢迎的一项惠民举措,有贷款行为就必然会产生很多文件材料和凭证,这些资料就是公积金贷款档案的组成部分。总的说来,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作用:

(一)贷款档案是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的凭证

贷款档案保存了贷款人的资料,具备一定的法律效用。如果当事人违约,或者未能履行义务,就可依据贷款档案采取一定的行动来降低风险。所以说,档案的完整程度决定着贷款风险的高低。

(二)贷款档案是住房公积金规范化管理的基础

我国自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通过多年来的积累,目前公积金数额已非常庞大。住房问题涉及到职工自身利益,如何管好用好这些资金意义重大。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档案管理是公积金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贷款档案的规范化管理程度如何,直接影响到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可以说牵一发而动全身。

(三)贷款档案是加强贷后跟踪管理的依据

目前,我国公积金管理机构大多推行终身制贷款,而实现这一机制的载体就是贷款档案。由于还款时间长短不一和人员变迁等因素影响,增加了贷款档案跟踪管理的复杂性,同时也进一步凸显了完善贷款档案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否则,贷后管理就是一纸空谈。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的特点

(一)长期性

公积金贷款档案是需要长期保存的文件,档案内容需要不断完善、修改、补充,直到贷款还清为止,体现了档案管理的长期性。

(二)复杂性

公积金贷款档案是在不断完善各种手续的过程中逐渐完成的,其中涉及到的部门众多,材料复杂多样,来自不同业务部门的各类凭证、票据以及不同行业的资料,很难做到外观上和格式上的完全统一。

(三)动态性

公积金贷款档案会根据个人需求和请求的改变而改变,到还清贷款时档案不可能一成不变,这就要求档案管理者眼勤手勤,对每一卷档案都要实行动态化管理。

三、公积金贷款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档案的重视不够

在我国,很多人都会有这样一种认识:档案嘛,只要不丢失、不泄密就足够了,当有关部门来查阅的时候,能够找得到就行了。这种观念在很多档案管理员甚至领导心中根深蒂固贻害无穷,是档案规范化管理理念的大敌。

(二)档案的不完整和不准确

在收集、整理、审核档案的过程中,资料不完整的情况时常出现。有些职工认为个别项目不必填写,自作主张地不填或者随便填;有些职工则在填写内容(比如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后不能主动申报修改,造成了档案信息的不完整和不准确。

(三)管理人员力量薄弱

很多大型的档案室管理人员明显不够,人手不足,加之不少档案管理人员没有受过专业培训,常常造成档案不能及时归档和完善,直接影响到档案的管理水平。

(四)查阅制度不严格

国家对档案的查阅制度有着严格的规定,但是据笔者调查了解,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贷款档案管理员不能严格按照规范程序调阅档案,这样极易造成档案丢失和贷款人信息泄露。

四、进一步完善公积金贷款档案管理

面对迅猛发展的商品房交易和不断暴增的公积金贷款业务,如何完善公积金贷款档案管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这就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不仅要严格执行档案管理流程,更要使档案的管理设计符合自身的业务需要。

(一)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有两大要求,即真实性和齐全性,对贷款档案来说这点尤为重要。如果贷款档案不完整或者缺失,就意味着房贷资金面临风险。为了保证房贷资金安全,就必须建立健全科学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由专业人员进行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等工作,确保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齐全。

(二)安全保管贷款档案

公积金贷款档案不但涉及金额较大,而且牵涉众多职工的切身利益。做好档案管理的制度设计之后,档案的硬件安全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档案库要具备防霉、防水、防火、防潮、防盗等基本条件,如果是数字化管理的单位,信息安全还应排在首位。

(三)严格执行查阅审批制度

公积金贷款档案是为了基于特殊信贷关系之上而建立起来的,其特殊性决定了它的查阅审批制度相较于其他档案更加严格。首先,作为一种职工个人贷款档案,它要求管理人员应为客户信息保密。因此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档案借阅规定,不论任何人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在查阅档案之前必须经过公积金档案管理部门批准。一旦出现由于档案泄密造成经济损失和纠纷的情况,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同时严格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四)规范整理档案

贷款档案不如个人档案那么多,但也应该严格按照管理规范来执行,不能因为量少而采取多人一袋的方法进行保存。在此基础上,档案管理人员每年还要定期逐卷整理核对资料,避免因损毁、丢失造成损失。同时要加快推进档案管理的数字化和信息化,跟上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真正做到与时俱进。

结语:

档案管理尤为重要,它不仅代表着一个单位在某个发展时期的管理水平,更是一个部门、一个城市,甚至一个国家发展水平的体现。我们应该用全新的视角来看待档案管理,积极探索施行适应现代化要求的新型管理模式,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韦志国.文书与档案管理,2011(12)

公积金贷款新规范文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10月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要求各地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明确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同时,此次《通知》还取消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有关人士认为,这些费用所占比例虽然不是特别大,但对购房者来说,还是会减少许多负担。这些收费项目的取消,不只是购房成本的降低,还可以简化许多手续与环节,为居民节约不少时间,带来许多好处。

门槛降低益于职工流动性需要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提高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缴存职工的基本权益。当前,各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不平衡,部分城市对贷款条件要求过严,住房贷款发放率较低,影响了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削弱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作用。为此,《通知》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同时,按照支持基本住房消费原则,《通知》强调,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按照支持基本住房消费、资金充分运用等原则,《通知》要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当前,职工跨地区流动日益增强,在就业地缴存、回原籍购房需求增多。为适应职工流动性需要,《通知》要求,各地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即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按照《条例》规定,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通知》要求,未按照《条例》规定调整到位的分支机构,要尽快纳入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制度、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核算。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筹使用分支机构的住房公积金。针对部分城市贷款发放率较高、资金流动性紧张,职工贷款排队轮候等现象,《通知》要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在85%以上的城市,要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协调商业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尽快联网,实现信息共享,简化贷款办理程序,缩短贷款办理周期。健全贷款服务制度,完善服务手段,向缴存职工提供数据查询、业务咨询、还款提示、投诉举报等服务。

门槛降低给住房消费带来利好

《通知》后,笔者在当地有关部门采访了解到,由于当地公积金使用率偏高,提高首套房贷款额度的可能性不大。根据目前的政策,对于在省内异地缴存满一年在本市购房的市民来说,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但是,有不少市民有这样的疑问;因工作变动,在外地缴存了不少公积金,需要在本市买房,公积金能不能用来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称,根据目前的政策,对于在省内异地缴存满一年在本市购房的市民来说,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按规定,凡购买本地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并已办理网上签约的省内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公积金缴存地管理中心开具无贷款证明和公积金正常缴存证明后,可以在当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此外,如果市民是在居住所在地缴纳的公积金,想在省内其他城市买房,是否可以使用居住所在地的公积金进行贷款,具体要看外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政策,政策允许就可公贷,不允许就无法公贷。

在公积金的异地提取上,当地也有具体的政策。如果是在本市缴纳的公积金,想在外地用来买房,本市账户的余额也是可以提取的。在提取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购房合同、机打发票、完税证明和房产证。房产证要在取得后三年以内,如果房产证过了三年有效期,也无法提取余额。笔者了解到,目前住房公积金都是属地化管理,各地的公积金管理和资金运行相对来说都是独立的,政策也各不相同,在公积金的异地使用上存在一定的门槛和不便。如果未来能建立统一的公积金平台,就能真正实现完全的异地使用。

根据目前的贷款条件,不少刚参加工作想买房的年轻人受限比较大。很多年轻人工作单位缴存公积金额度较高,即便没有连续缴存12个月,缴存到6个月就能贷到25万元,但是受12个月的限制无法公贷,影响了买房计划。有关人士分析,相比12个月的缴存时间,缴存6个月后账户里面的余额也会少很多。本市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式为账户余额的15倍,连续缴存时间短,可贷的公积金额度就相对会少,这是客观存在的问题。总的来说,公贷释放的信号是利好,在很大程度上可影响到购房者的购房预期。

门槛降低与新房贷政策起到“叠加效应”,针对部分城市贷款发放率较高、资金流动性紧张、职工贷款排队轮候等现象,《通知》要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在85%以上的城市,要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协调商业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各地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即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此次新规明确降低或取消多个项目收费,如降低贷款中间费用,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表示,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各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考核,定期进行现场专项检查。

对此次出台的新规,业内专家表示,此次贷款门槛的降低,可与之前松绑房贷的政策起到一个“叠加效应”,对楼市起到一个加温、助热的效果。但目前房市过于低迷,充分回暖还需一个过程。如今,人们工作的流动性日益增强,许多人在就业地缴存公积金、却因房价过高等原因而选择回原籍购房,许多公积金费用白白缴存。新规定提出,各地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这样职工就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异地贷款的细则,都会由各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制定和决策,因此说,该政策会对全国房地产市场的交易量起到促进作用,对于工作变动的居民也更加公平。

公积金贷款新规范文篇3

第一条为加快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经济适用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是指全省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下同)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向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购买自用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形式。职工大修理自用住房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押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四条职工个人在购买自用经济适用住房时,可先向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申请支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购房资金不足部分,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贷款。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的规模,要按照资金自求平衡的原则,在保证公积金个人合法支取的前提下确定。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应编制贷款规模计划,经同级房改委员会批准后,报省房改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贷款对象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的职工。

第七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二)本人住房公积金已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住地所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年以上;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备支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首期房价款30%的自有资金;

(五)对自有住房进行大修的,应出具自有住房房屋产权证;

(六)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物,或由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时,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下列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三)单位出据的有关借款人的职业及收入情况证明;

(四)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有效批准文件;

(五)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或资料。

第三章贷款程序

第九条借款人首先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受委托银行。经审查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即贷款人)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对审查不合格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向借款人说明原因,并退还借款人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银行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明确委托方和受委托银行的权利和义务。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直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每个借款人贷款的限额,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夫妇双方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或夫妇双方年工资收入数额的4倍。

第十二条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办妥划款手续(即签订了借款合同及相应的抵押、保证合同)以后,在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或大修理住房时,由贷款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或大修理施工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第四章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期限,一般控制在3年至10年,由贷款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后,贷款期限可延长到10年以上,但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十四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行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办法。具体还本付息计划,由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第五章贷款的担保与保险

第十六条借款人须以所购自用住房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财产和有价证券作为抵押物或质押物,与贷款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借款人以房屋作抵押的,在合同签订前还须办理房屋财产保险,保险期限应不短于贷款期限。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第十八条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时止。在抵押期内,借款人对设定的抵押财产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物。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第十九条质押合同中,属动产质押的,自质押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属权利质押的,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其中按规定须向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的,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对设定的质押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押物如有损坏、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物或质押物,或以购买自用住房作为抵押物而未办理财产保险的,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第六章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若借款人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

第二十四条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的部分,贷款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二十五条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二十六条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押物应返还抵押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或经营性用房,也不得用于住房的内部装饰。

第三十条受委托银行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各占一定比例的组合贷款办法,以增加住房贷款资金量。

第三十一条省、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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