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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决策的重要意义(6篇)

栏目:实用范文

科学决策的重要意义篇1

关键词:劳动经济学;经济发展;新价值;重要意义

中图分类号:F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作为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劳动经济学是其中一个发展历史比较悠久的分支。劳动关系问题是我国面临的重大经济问题之一。劳动力问题的研究,不仅正在趋向经济学研究当中,而且劳动经济科学理论已日益成为我国制定各项经济社会政策的主要依据。在当代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面临着两个方面的挑战:一是国家经济正在向世界经济转化,做为一种发展趋势,都将进入世界经济活动的大竟赛、大角逐之中,二是对即将到来的世界新技术革命的发展,使所有国家都有一个迎接挑战、缩短距离,让自己的经济发展能够在新的起

点上腾飞的严峻问题。影响这两个挑战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从经济学角度看,主要是看有没有一支高科学研究、高技术开发、高生产效率的现代化高素养的劳动人才大军。尽管如此,劳动经济学仍然是当前经济研究领域中非常活跃的一门学科。劳动经济学所研究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劳动者为了获取生活资料而进行劳动的经济过程。劳动经济学研究对于社会经济发展中一些现象的分析具有极强的理论性,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

劳动经济学研究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意义

劳动经济学为劳动经济问题的有效解决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法

劳动者参与经济活动,势必会产生一定的劳动关系,可以说劳动经济问题几乎贯穿于人们的整个生命,对于劳动者的现在以及未来生活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劳动者在日常劳动经济过程中就会逐渐发现:一个国家能否推动自身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国家对劳动管理与劳动者之间关系的协调程度。要想实现社会劳动关系的良好发展,不断优化社会劳动力资源的配置,科学解决劳动经济纠纷等问题,首先应当具备一套科学的、合理的、具有较强实践性的理论体系,而劳动经济学正是这一科学体系的充分体现,为劳动经济问题的有效解决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法。

2、劳动经济学为国家经济政策的制定与完善提供理论基础

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发展到当前的社会主义社会,离不开物质资料的生产,劳动者通过自身的劳动进行产品的生产或者劳务的供给,从而实现了人们对于物质文化生活的广泛需求。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到,在任何一种社会发展状态下,国家都应当充分发挥其经济管理职能,通过出台一系列的经济政策或者社会规范对社会劳动进行直接或者间接的分配。比如建立什么样的劳功关系,让劳劝者以怎样的方式与生产资料结合,劳功过程及其劳功协作如何组织与分工,实行何种劳功报酬分配原则,制定怎样的制度、规则、纪律来处理相应经济关系等。这一

切工作都是首先通过制定各种经济的社会的政策表现出来。而这些政策制订的理论依据,则主要是来自于劳:)]经济研究的成果,来自于劳功经济理论科学原理。社会实践表明,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尤其是关于劳动力、劳功组织方面的经济、社会政策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每一个劳功者的劳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及其发挥的程度,从而直接影响到生产劳为的经济社会效益的高低。所以,在理论上,不仅经济学家们称劳动经济学是极有价值的、实证性的政策科

学,在实践上,任何一个国家也都历来十分重视劳功力问题、并把它作为制订和完善各种政策的基础和依据。

3、劳动经济学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劳动经济学的研究对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来说,具有重要意义。马克思曾经把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之后建立的国家,称之为“劳动共和国”,马克思主义科学的理论体系,又是建立在对劳动问题的研究基础之上的,并在劳动发展史中找到了理解全部社会史的锁钥。社会主义国家开展劳动经济学的深人研究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有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的指导,研究劳动经济现象,解决劳动方面的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极大的优势。我们正是通过对社会主义劳动经济科学的积极研究与探索,才得以不断的发展和完善着社会主义的经济学说,坚持着社会主义道路,推动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向前发展。

4、劳动经济学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在我国,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劳动问题和劳动经济研究,劳动问题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不断增长。无论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制定,还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实施。无论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经济制度的完善,还是具体经济体制改革内容步骤的推进,劳动问题都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在历届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报告等文献里,以及党和国家的高层领导的讲话中,都不止一次地强调解决劳动方面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特别是党的十一

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模式和新的经济运行机侧的确立,为劳动经济的研究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与条件。一些重大的难度较高的劳动经济问题都得到了较好的处理。但是,也应看到,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及其困难仍是繁多复杂的。如由于劳动力数量多与经济发展水平低的矛盾,造成的持续的劳动就业压力问题,由于人口多,实行“低工资、多就业”,造成的劳动效率、经济效益不高的问题,由于劳动生产率低与国民收入增长速度慢,造成的平均工资水平低、

保险福利难以明显改善的问题,等。劳动经济问题直接涉及到人们的切身利益,对这些问题要从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立场出发,充分利用我们研究劳动经济问题的优势与社公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劳功问题的实际,积极地、逐步地加以解决。

总结

通过上述几个部分的分析与论述,我们可以看到,劳动经济学研究在经济发展中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是不容忽视的。我们应当充分意识到劳动经济学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科学运用这一理论体系有效解决经济发展中的劳动经济问题。特别是在我们当前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转型期,正确认识劳动经济学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意义,不断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劳动经济理论体系,会对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提供强大的理论支持。因此,在今夭,正确认识和研究劳动经济学的经济学地位与学科意义,探索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劳功经济科学,就成为非常迫切重要的课题。没有系统的、科学的劳动经济学理论知识体系,就不会有社会主义劳功经济问题的有效处理,而劳动经济理论研究的滞后性,又往往会影响到经济休制改革,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实质性进展。

参考文献

[l]袁伦渠,林原.劳动经济学的形成与发展[J].中国流通经济,2011(06).

科学决策的重要意义篇2

科学逻辑作为一门思维科学,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必然起着重大的作用。然而,在长期的行政实践中,却极少受到人们的重视,以致在历史及现实中产生了种种悲剧。本文就科学逻辑在行政决策中的应用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

[关键词]

行政决策科学逻辑程序化

[正文]

一、问题的引入

迄今为止,每每谈到科学逻辑的应用问题,人们往往只是局限于自然科学领域。如果综观人类历史,人类社会科学的发展应该早于自然科学。自从人类社会形成起,人们就开始了对社会的研究,社会科学就应运而生了;而真正意义上的自然科学则诞生于近代工业革命的前后。此后,社会科学便与自然科学产生了分道扬镳,而且逐渐形成了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而作为一种方法论的科学逻辑则成了自然科学的专利,进而与社会科学“绝缘”。

但随着近代社会科学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感觉到社会科学要健康发展必须拥有自己的一套完整的方法论。本文所要探讨的正是这一种被认为是自然科学专利的科学逻辑,在社会科学领域中依然是可以生根发芽的,并且是必不可少的。

二、行政决策中应用科学逻辑的必要性

决策就是决策主体根据自己所处的条件和环境在多个可能中的行动方案中选择一个符合自己偏好的行动方案的过程。它是研究决策的一般规律并借以指导人们实施合理决策的一门科学。所以决策应该是一门社会科学。又因为决策并非如其他实验科学一样具有“可观性”,因此,决策又是人们的一项高级的思维活动。人们的这项思维活动既要考虑到以前的经验事实,又要注重当前的社会环境,还要对将来可能产生的影响有一个基本的预见。尤其政府行为的行政决策,更是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行政决策必须是科学的,必须是一个合乎逻辑思维方式的过程,必须是要照顾广大人民群众意愿的。这样,科学逻辑便可以在行政决策中发挥重要作用。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所谓的逻辑思维方式,是指逻辑思维形式、规律和方法之间相互作用所形成的用于指导人类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思维方式。它具体包含知识、经验、问题情景和对事物结果的推测等因素的参与。而行政决策的本身就是一个从经验到现实,再到未来的分析与综合过程,可见,行政决策的过程必然也是一个逻辑思维的过程。

三、科学逻辑要求行政决策程序化与非程序化相结合

程序化决策是指反复出现的,具有一定结构且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加以解决的决策。因为科学逻辑是一门关于思维的科学,人类思维活动是应该遵循一定规律的。这种理性的形式要求行政决策过程也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在这个程序中准确运行,从而得出合理的决策。

比如在日常的行政活动中,一些或者有大部分都是操作中可以反复的(如:政府年度总结报告、政府官员换届选举、一般职位的聘任等)这些行政行为的决策就应该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并且根据各方面的数据资料作出精确合理的安排。这样才能够避免行政决策中产生不必要的偏差,进而符合逻辑的理性要求。

然而,另一方面,由于行政决策所面临的是一个复杂的、变动不居的信息社会,对信息的分析和处理仅仅用程序化的方式是远远不够的。尤其是在突发性事件中,必须迅速作出决策的时候,就不可能根据原有的一系列程序进行决策了。比如在98年长江大洪灾中,在每一次紧急情况下,我们党和政府的决策层就充分表现出其决策的智慧,设想在当时的情况下,如果再循规蹈矩的按照一般的程序化决策进行,那么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必将受到更大的损失。

非程序化决策是指结构性不好,非重复出现的,而且通常是必要重要的决策。因此决策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时,也就是在以前决策中从没遇到过的问题时,打破程序化也是十分必要的,这样的行政决策才更具有弹性,更具有灵活性和创造性。比如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中,邓小平等中央领导作出了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这样的决策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一项前所未有的、创造性的重大决策,因此,这也不可能通过十分程序化的过程来决定,而只能够“摸石头过河”。否则,一切都那么循规蹈矩就只会“贻误战机”。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行政决策的程序化的打破非但没有违反科学逻辑的理性,相反地,这样才是逻辑理性的重要体现。因为科学的思维既要求人们按照一定的规律办事,也要求人们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创造性,不做规律的奴隶。

四、科学逻辑要求行政决策放弃最优化而争取满意性原则

人们都知道,在大多数重要的行政决策中,有绝大部分都是不确定性的决策。这主要是由以下几方面造成的:首先,行政决策要求有充分的信息,而对许多问题尤其是突发性问题或新出现的问题时,决策对象的信息往往是不完全的,甚至有些信息是错误的;其次,行政决策是一个集体决策而不是个人决策的过程,这样决策者之间就有一定的互动关系,这种互动关系也不可能是绝对协调的。因此,基于以上种种原因,最优化的决策是永远也不可能达到的。在决策的实践中,行政决策一定是在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下进行的,如果我们等到了接近于最优化决策之后才作出决策,那么我们永远也不可能作出一项决策。

我们党和政府在历史上有过太多这样的失误。比如在50、60年代提出的“超英赶美”政策、“跑步进入社会主义”、“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这种种行政决策都是在盲目地追求所谓的最优化。在这种行政决策中尤其是关乎国家大政方针上,一味追求“最优化”是不合乎实际的。因此,我们的行政决策只能坚持相对满意的决策原则。

五、行政决策中非逻辑——直觉、情感因素的应用

尽管,严格按照科学的思维方式进行行政决策可以减少失误,达到精确,但是,决策毕竟是人的行动,人并不是按照机器那样规律地运行、规律地产生的。因此,行政决策过程中,人的主观因素是不可忽视的。“我们认为在行政决策科学化的道路上,对于人际互动和情景定义的困难,文化背景和价值选择等诸多因素所造成的行政决策过程中,偏好的整合必须要加强。同时实际生活中的决策活动又对行政决策的偏好整合手段以来增多。特别是当前我国国家公共行政部门和利益集团的领导群体决策出现种种失误,都与偏好没有提高到交好的整合有一定的关系。因此,从行为决策论和心理决策论角度,通过对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偏好整合研究,去回避行政决策中的风险显得十分重要。”

按马克斯·韦伯的行为类型,人们的现实行动可以分为四中类型:价值合理的行为,目标合理的行为,传统的行为,情感的行为。前两种是理性的行为,后两种是情感的行为。就决策的行为来说,一般都是理性的行为,然而理性的人们在决策过程中,由于其活动本身的非人格因素和利益关系,导致人们的非理性化倾向,使得感情行动也出现在决策过程中。

合理性成为人们追求的目标,但是在合理欲望指导下创造出的各种行政决策支持系统并不能完全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在行政决策中,情感的人和理性的人交织在一起,既给决策埋下了风险,又为我们研究决策科学,进行风险防御留下了空间。因此,行政决策中,我们应该充分发挥人的“非逻辑因素”的积极作用,发挥人作为一种“会思维的动物”的优势,使得行政决策更加优化可行。同时又应该防止人在决策过程中过度夸大主观情感因素,虽然主观的直觉与情感因素是能够触发创新的源泉,但是,客观的环境依然是不可忽视的。

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行政决策中的直觉、情感因素虽然是触发决策者创新灵感的一个源泉,而由于个人利益的诱惑,这又会成为行政决策不公正的祸首。所以,直觉、情感因素的应用就应该在一定科学的机制指导下进行。因此,从更高的层次看来,这种非逻辑因素的应用又必须是在一个更大的逻辑范围内进行

六、行政决策中决策者错觉的产生与避免

行政决策中的错觉是指一种认识的偏差,又可称之为认识的偏误。偏误不同与错误,它是人们不自觉产生的,如同人们看东西时会产生错觉一样。但是,这种错觉的存在却很可能给行政决策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行政决策中认识的偏误造成决策者产生错觉的原因有多种,按照行政决策的过程来划分可以分为:信息获取阶段的认知偏差;信息加工阶段的认知偏差;信息输出阶段的认知偏差;信息反馈阶段的认知偏差。下面我们以一些具体的历史事件来说明。

在50年代末,我国广大农村兴起了“浮夸风”的热潮,当时曾经出现过“亩产13万斤”的超历史记录,“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等一些荒唐的口号随处可见。分析这种历史现象我们可以发觉,这首先是行政决策者在信息加工上出现了认知偏误,因为国外资本主义的亩产量都很高,而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优越,所以生产力一定比资本主义高。于是,就在行政决策中指定了一些不合实际的行政目标。在信息输出中又出现了“如意算盘”的错觉,感到事情会按照自己的意愿出现,并且认为未来的一切都已经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就强烈要求人们按质按量完成。而另一方面,广大人民在“革命热情”的鼓舞下,“积极响应党的号召”,于是,就在信息的反馈中造成了行政决策者的错觉,认为这样的行政目标真正实现了,吸收了这一信息,进而又在下一步的行政决策中提出更高的指标。这样的恶性循环就导致了当年许许多多荒谬和悲惨的事件发生。

回顾这一历史,我们应该得到深刻而沉痛的教训。行政决策的“错觉”一定要尽量克服,尽管由于客观的原因,我们不可能绝对避免“错觉”的产生,但是只要决策者稍加注意,像“浮夸风”、“”(错觉:阶级矛盾已经上升为重要矛盾)这样的行政决策是绝对不可能出现的。

具体地,本文认为可以从下面几方面着手:

1、信息获取的渠道要开阔。这要求实行决策民主化,广开言路,利用群众雪亮的眼睛去发现和纠正行政决策中的偏误。

2、信息加工要透明化、科学化。这主要是克服以前的“黑箱操作”,决策要在广大人民的视野之下进行,尤其是关乎人民利益的决策,要让人民知道这个决策是怎样出来的,到底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另一方面,是引进现代的科学技术,如计算机的使用、GDSS决策系统的引进,这样可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精确性,减少技术上的失误。

3、在信息的输出阶段应该按照一定的程序。首先应该对决策实施的环境进行充分了解,同时遵循客观性的原则,不煽动群众的情绪,也不蒙骗群众。或者可以先实验,对不当的地方进行完善,再逐步推广。

4、对反馈的信息应该客观对待。有些决策者喜欢听到好的评价,对不好的信息就听而不闻,这样的危害是极大的。另一方面,应该充分发挥舆论媒体的作用,让群众有自由表达的机会,从而使到行政决策者能够获得真实的反馈信息,进一步采取行政补救措施。

总体上说,行政决策要走上科学化之路,关键就在于决策者自身素质的提高。首先,决策者要培养科学的精神和健全的逻辑思维能力。其次,决策者要具备合乎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知识结构,根除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模式,构建市场经济的思维结构。最后,决策者必须要培养为人民服务的精神,热爱国家,热爱人民。

[参考文献]

1、毛连胜孙涛《逻辑今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2、杨爱华《公共决策》团结出版社2000年版

科学决策的重要意义篇3

【关键词】公共决策者;科学素质;科学执政能力;提升措施

当代社会,各级公共决策者的科学决策、科学执行能力是决定执政党科学执政能力的关键。各级公共决策者的科学执政能力由他们的综合素质所决定。科学素质是各级公共决策者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必要的科学技术知识、基本的科学方法的掌握,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的树立以及处理实际问题、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中国各级公共决策者的科学执政能力是中国共产党整体科学执政能力的核心,只有具备较高科学素质的公共决策者才会具有较高的科学执政能力,所以不断提高公共决策者的科学素质是提升我党科学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

一、科学素质是构成公共决策者科学执政能力的基础

执政是在政党形成以后普遍存在于政党与国家政权之间的政治行为,其实质在于政党控制和行使国家政权。科学执政就是要结合中国实际,不断探索和遵循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以科学的思想、科学的制度、科学的方法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政党的执政能力是政党掌握、控制国家政权的能力,只有科学执政能力的提升才能保证执政党行使好国家政权。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总体目标之一就是要把我们党建设成为科学执政的执政党,把尊重客观规律,从客观实际出发,采取严谨的科学态度作为党科学执政的前提和基础。

党的科学执政能力就是党掌握国家政权,领导国家发展,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管理和文化事业,提出和运用正确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策略,领导制定和实施宪法和法律,采取科学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的能力。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能动作用,公共决策者的科学素质体现了社会意识对社会进步的推动水平。

公共决策者的科学素质高低可以从他们所具备的科学精神、科学态度、科学知识和科学方法,以及四者之间的结构信息构成的整体性来衡量。公共决策者的决策是否科学是衡量科学执政能力的基本前提,缺乏科学意识就会参与一些违背科学的事件,抛弃科学来决策,而只有具备较高科学素质,公共决策者才能正确认识客观规律、遵循客观规律办事,才能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采用科学的方法处理各种矛盾,这也正是科学执政提出的必然要求,所以科学素质是科学执政能力的基本要素。

公共决策者的科学素质要素还渗透在科学执政能力的其他构成要素中发挥着基础作用。加强党的科学执政能力建设就是要结合时代特点和工作实际,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领导干部作为执政主体,他们的个人素质和能力、以及整体合成力构成党的科学执政能力,而个人的这五种能力的提升与其科学素质的高低密不可分,科学素质要素渗透在这五种要素之中发挥基础作用。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是在科技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程度日益高涨的背景下进行的,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首先要正确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和依托力量,并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领导和引导,使体制和机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这就要求公共决策者具备较高的科技素养,了解和掌握国际国内科技、经济发展态势,带领人民群众做到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大问题,这就要求要制定和完善科学的制度,提升公共决策者采用科学方法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能力,只有具备较高的科学素质,公共决策者才能正确认识和领导优先发展教育和科学事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文化环境,推动建立学习型社会,全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才能得到提升,科学知识才能达到传播,科学精神才能在全社会得到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建设才会有基础。只有公共决策者较高的科学素质,才能具有处理实际问题、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公共决策者只有具备一定的科学素质才能准确判断和把握国际科技发展态势,掌握国际经济、政治、法律、文化、军事等各方面的知识,才能制定和执行科学的外交策略,提升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

二、新时期执政对公共决策者科学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

公共决策者是否具备科学素质以及科学素质的高低决定了他们管理公共事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党整体科学执政能力。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及其表现出来的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程度,现代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态势对领导干部的科学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但是有关调查数据表明,公共决策者的科学素质不容乐观。全国地厅级公务员科学素质状况调查结果显示,全国厅局级领导干部中具有科学素质的人数比例为8.2%,但整体上不容乐观,知识老化、对一些基本科技知识的概念理解模糊,对一些前沿科技成果认识偏颇或一知半解,使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进行现代化办公的能力较低,使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决策的意识不强等问题突出。不仅表现为科学知识的掌握不足,而且还表现为科学素质结构的不合理,科学精神、科学意识和科学方法的认识和应用还不足,导致靠经验分析、判断、决策的时候较多;在管理和决策工作中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不足,还没能将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和谐发展作为工作的重心;对科学素质本身的意义认识不足,一些公共决策者认为具有政治素质就够了。其实科学技术对整个社会产生如此深远影响的今天,科学素质已经成为了与新时期我党所肩负的建设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素质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

三、加强公共决策者科学素质建设,提升科学执政能力

《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2年)》旨在全面推动我国公民科学素质建设,通过发展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尽快使全民科学素质在整体上有大幅度的提高,实现到本世纪中叶我国成年公民具备基本科学素质的长远目标。在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行动的任务时提出:在面向领导干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的同时,突出弘扬科学精神,提倡科学态度,讲究科学方法,增强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科学决策的能力;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学习型机关,调动公务员提高自身科学素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终身学习和科学管理的能力。针对领导干部的科技素质现状和他们所肩负的历史使命,指出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积极开展科学文化素质培训。大力开展科学知识、科学精神、科学方法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帮助广大干部进一步扩大知识面,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科学文化素养。

科学决策的重要意义篇4

一、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意义重大

政治协商,在民主理论上,属于协商民主的范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这一论断深刻阐释了我国民主政治的两种表现形式,一为代议民主,以投票为中心;一为协商民主,以对话为中心。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我国作为制度性安排的协商民主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有着强大的生命力。

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支持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提高参政议政实效;加强政协自身建设,发挥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这一论述突出了人民政协的特点和优势,反映了人民政协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独特地位和作用。

而且党的十七大报告在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部分的论述中,提出了“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重要原则。这一原则,包含着深刻的思考和丰富的内涵,体现出了极大的开拓的勇气。应该说,它把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工作提到了新的战略高度,赋予政协新的生命力,是突破性的,意义非常重大。

今年全国两会前夕,总书记又再次强调,要结合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规范政治协商的任务和程序,发挥政治协商在促进科学民主决策中的作用。这是对新时期政协履行好政治协商职能提出的新要求。要履行好这项职能,就必须遵循把政协的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根本原则,这样不仅能切实保障各党派团体和各界人士有序政治参与、平等参政议政的权利,而且能保证党政决策过程中最大限度地吸纳各种意见,反映各方面诉求,使党政更加科学民主地决策,促进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因此将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是贯彻十七大精神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主要内容和原则

将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是一个地方的重大问题要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充分协商,以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其主要内容有:各级党委、政府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大政方针、重要工作部署及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和贯彻执行情况;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报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的执行情况;行政区划变动和重点建设项目、民心工程项目等重大事项;换届时或届中重要人事安排或调整、政协委员的推荐或调整;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问题;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内部的共同事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勤政廉政的情况;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有关单位办理政协建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情况;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提出的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主要程序为:党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或政协党组提出的建议,研究并确定政协协商的议题;政协党组根据党委的统一部署,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通报情况、听取意见;政协要及时整理并报送参加会议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政协报送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主要原则是:坚持重大问题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的“三在前”原则;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及解决事关人民利益的重要问题要先协商后决策,对重要人事安排要先协商后决定,制定关系地方全局的重要政策、规定要先协商后通过的“三在先”原则。

三、目前政协协商中存在的问题

关于认识问题。总体来看,随着改革开放的继续深入,民主意识的不断增强,党委政府和人民政协对政协政治协商的认识越来越深刻,思想上越来越看重,但冷静观察,这些认识仍然停留在低浅层面上,认识上尚未实现根本转变。主要表现在:首先对政协政治协商的地位作用缺乏认识。很少有人将政协的政治协商上升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的高度来认识,往往是把政协政治协商看成是征询意见、接受监督、减少矛盾的机会和手段,有的甚至心存政协政治协商是插手争权、增加麻烦、降低效率、有碍发展的误解。其次对政协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认识不足。对把政治协商纳入党委、人大、政府决策程序,这一政协政治协商重要原则至今未能引起应有重视。党委、人大、政府进行决策的议事规则未按此原则加以修改,政协政治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的规

定难以真正落实,致使政协在政治协商中陷入“一头热”的尴尬境地。再次对不同层级政协政治协商的特殊性未引起足够重视。对政治协商,各级政协满足于中央文件和《政协章程》的相关规定,很少有人意识到政治协商必须从不同政治层面和不同层次的政协组织实际出发,导致区县政协套用全国政协和省市政协的办法,使基层政协将政治协商的某些重要协商内容视为和雷区,而常常满足于情况通报和琐事上的协商。

关于制度问题。目前,全国上下已响亮地提出了政协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问题,“三化”建设作为各级党组织对加强政协政治协商的要求已经十分明确。要求虽然明确,但在实践中具体探索还比较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至今尚

未成功破题。首先一系列重大问题急需破解。例如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的内涵和具体要求,当前还没有明确答案。什么是制度化的政治协商?怎样才算规范化了?政治协商程序化的要求是什么?各级组织文件中均无明确说法。政协政治协商的主体如何界定?各个协商主体应如何对待协商过程中形成的意见建议?这种意见和建议具有何种效力?协商内容在与时俱进中应如何具体化和规范,等等,有许多重大问题需要在解放思想中,通过探索和创新加以破解。其次现有政治协商制度存在“四多四少”现象。一是对政协组织的规定和要求多,对党委、人大、政府的规定和要求少。尤其是对党政领导重视和支持政协政治协商缺少有操作性的程序规定。二是是笼统的要求和原则性规范多,具体可操作的规定少。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组织关于加强政协工作意见的文件及《政协章程》,有关政治协商规定,都是精辟概括和高度浓缩的标准提法,几乎上下一般粗,难以具体遵循和执行。如政协政治协商“三在前三在先”原则仅仅是一句悦耳的口号,无任何具体制度、规范、程序确保其变为现实。对政治协商的“重要”、“重大”问题,由于界定不够,政协与党委政府的理解大相径庭。对不同内容、形式的协商,缺乏与之配套的操作程序。三是引导性规定多,制约性规定少。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组织在政协政治协商的规定中,刚性制约措施缺项,只规定了应该做什么,对不这么做如何处理没有任何说法。如不将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组织和个人,该负什么责任无规定;对该协商而不协商造成决策失误的,谁来查处?如何处理?对协商后报送的意见建议不阅批、不办理落实、不及时反馈有无责任?由谁具体负责?对不调研就协商的劣质协商,是否问责?这样的制度空白,使所有的文件都显得苍白无力。建立完善政治协商工作责任追究制,是制度建设的当务之急和关键所在。

关于执行问题。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组织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出台后,党政组织和政协在贯彻执行政治协商规定方面,有新举措、新内容、新进展,政治协商的计划性、实效性在不断增强。尤其是四川、贵州等省的不少基层政协,已将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的领导干部,甚至党群系统的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的选拔纳入了政协协商的内容,使协商内容获得了实质性拓展。但是,从总体上看,对政治协商规定的执行差距还十分明显。首先在协商规则上不配套。党委、人大、政府普遍未将政协政治协商作为决策必经程序,纳入其各自的议事规则。迄今为止,不经政协政治协商不决策的规定,只是一种美好的期盼。想到了协商,想不到就不协商;高兴了就协商,不高兴就不协商;领导者有空就参加协商,领导者忙了就不参加协商,这是政协政治协商的常态。其次在协商内容上的随意性。由于政协协商的“重要”、“重大”问题规定的笼统性,协商内容在不同地区政协之间的差异较大。一些地区将辖区内“重要”、“重大”问题悉数提请政协协商,一些地区则以党政负责人的兴趣爱好为标准,认为需要让政协协商的就协商,认为不需要政协协商的就不协商。再次以通报代协商,即协商的滞后性。最为典型的是换届人事安排,在尘埃已经落定,上级文件批准领导班子配备方案之后才提请政协协商,谁也说不清楚这是一种什么协商滋味。第四,临时突击性协商。在基层政协,经常发生党委、政府因某项重要工作急需决策,临时通知政协对该事项予以协商。这种协商,不仅将政协搞得手忙脚乱,而且往往只是保证程序实难确保质量的协商。第五,政协不调研就协商。由于协商程序不具体,调查研究未作为协商的前置条件,政协往往忽略这一准备环节,致使协商质量不高,政协声誉受损。

四、贯彻落实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建议

在贯彻落实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过程中,现在已有少数省、市出台了相关规定,有的内容正在逐步实施,有的正在研究探讨。目前,我省及各市也未出台相关的规定。通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把政治协商真正纳入决策程序,促进党政科学民主决策势在必行。为此,建议:

1、扎实开展专题调研。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应围绕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开展专题调研,通过组织相关各部门、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委会、各委员界别组开展多层次地调研视察,进一步研究探讨将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内容、形式和范围,促进政治协商制度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提高政协履行职能的成效,也为党委、政府更好地贯彻落实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提供参考依据。

2、积极争取并创造条件。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建议各级政协积极向党委呼吁,要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列入议事日程,并落到实处。具体讲,就是每年年初,党委、政府、政协三个办公厅(室)就本年度政治协商的内容及议题进行专题协商,拿出具体意见,政协按照规定进行协商并及时反馈意见,促进党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同时,要出台关于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具体办法和建议,形成规范文件,并建立长效机制,为政协进一步拓宽履职范围创造条件,促进政协更好地开展工作。

五、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途径

如何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促进党委、政府决策的科学化?这是人民政协组织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途径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当前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途径之一:切实增强协商意识

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政治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由我国的政治体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和人民政协的性质决定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加强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具有代表

性、广泛性、界别性、组织性和整体性的特点,发挥着其它组织无法替代的作用。因此,党委、政府和人民政协组织要进一步增强政治协商意识,充分认识政治协商在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自觉把政治协商纳入党委、政府决策的必经程序和重要环节,充分运用政治协商这种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广泛发扬民主,充分听取民意,达到民主与集中的统一,进一步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途径之二:始终坚持协商制度

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政治协商是我国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政协的首要职能。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历史进程中,一是要坚定不移地坚持和贯彻“基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协是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政治协商是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的重要体现和要求。因此,党委要加强领导,政府要大力支持,人民政协组织要发挥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履行好政协工作职能。二是要坚持“三在前”、“三在先”的政治协商原则。党委、政府在决定事关全局的大政方针、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决策、社会政治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项时,必须坚持政治协商的“三在前、三在先”原则,即协商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真正做到先协商后决策、先协商后通过、先协商后实施,进一步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三是要坚持和完善政治协商的程序。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政协组织要不断坚持和完善政治协商的有关程序和规范。党委要统一部署和协调,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的组织实施政治协商,使之成为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有效环节。

途径之三:积极提供决策参考

决策是现代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职能和管理活动。科学决策是指按照科学的决策理论和决策规律,遵循科学的决策原则和程序,运用现代科学的决策方法对决策事项进行决断的管理活动。根据决策学理论,科学决策一般要经过发现问题——确定目标——拟定方案——咨询论证——确定方案——组织实施——信息反馈——纠正偏差——总结经验等程序或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咨询论证是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科学决策的关键环节,对整个决策活动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人民政协组织人才荟萃、智力密集,具有建言献策、提供“智囊”的独特优势。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可以有效发挥政协组织在科学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论证和智力支撑作用。政协组织中积聚了一大批专家、学者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这是难得的智力资源。党委、政府要重视和发挥政协委员中专业技术人才的智力资源作用,使“人才库”中的“人才”出库,“智囊团”中的“智囊”解囊,更好地服务于科学决策。一方面,党委、政府要吸收政协委员中的专家、学者参加决策咨询机构,就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建设等有关重大决策事项,在决策前按程序进行分析论证、咨询评估和“议政性”协商。专家、学者要充分运用自己的业务专长,多从专业技术的角度讨论所议事项,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另一方面,政协组织要通过专题调研、提案等形式,就党委、政府重视、人民群众关心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点、热点问题,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及时提供决策参考目标。同时,通过组织委员视察的形式,对党委、政府决策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调研,及时反馈信息,以便党委、政府作出新的决策。

科学决策的重要意义篇5

关键词:程序正义;政府决策程序;价值取向;民主化;科学化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5)09-0004-05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公共行政的哲学基础”(14FZZ007)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谭九生(1973-),男,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公共管理博士后,主要从事公共行政理论研究;

戴娟(1991-),女,湘潭大学公共管理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公共行政理论研究。

政府决策,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管理公共事务的中心环节,是实现政府职能、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手段,影响着全体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近年来,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的角色和职能发生了重大转变,政府决策程序优化的价值日渐凸显。为了确保和增进公共利益最大化,政府决策程序应当建立在正义性的基础之上。以程序正义为基础,优化政府决策程序的主体结构、内容及途径,确保政府决策程序和结果的正当性,这对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程序正义与政府决策程序优化的逻辑关系

罗尔斯曾将正义分为三种类型:形式正义、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形式正义强调坚持平等的管理,实质正义则指对事实、结果平等的价值追求。与形式正义、实质正义相比,程序正义作为一种法律精神或法律理念,强调的是一种‘过程价值’,是评价程序本身正义性的价值标准”,[1]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价值,是“规范政府行为的经常性的、经过实践验证的现实有效的主要途径”。[2]在政府决策制定、评价和修正的过程中,程序正义提倡规则的公正和平等,是政府权力行使的依据,亦是实现正义结果的最佳方法选择。其特征主要包括:第一,程序过程的公开性。“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3]它要求在裁判和决定的每一个阶段及步骤应当公开透明,并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从而增强裁决者的公正心和责任感,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开性,实现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第二,程序价值的中立性。程序的中立性是程序运作的前提和基础,要求裁判者在裁决的过程中,保持超然的中立态度,不得持有任何偏见和私心,不能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厉害关系,保证裁决的公正平等。第三,程序结果接受主体的对等性。所谓对等性,是指接受主体依法行使政治参与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裁决过程中,不能因其性别、年龄和社会地位而存歧视或偏私,必须享受同等的公平的对待,确保程序正义的实现。

程序正义与政府决策程序优化具有内在的逻辑统一性。首先,程序正义是政府决策程序优化的价值取向。一方面,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的目标和任务是维护和增进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决定了政府决策程序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需求,须以程序正义作为价值取向。在制定、评价和修正决策过程中严格遵循程序的正义性原则,有效整合和平衡多元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实现社会资源和利益配置中的正义。同时,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要求政府决策程序以程序正义为价值取向。在政府决策过程中,为各方参与者提供平等的环境和条件,充分调动公民参与政府决策的积极性,强化人民群众的监督,使政府决策程序置于法定程序的约束之下,有效降低政府政策的失误,为公共利益的实现提供更多的方案和可能,促进政治民主化的实现。另一方面,政府决策程序离不开政府权力的影响和作用,具有不稳定性和抽象性等特点,不存在统一的模式。当前,在政府决策过程中,个别政府部门及行政人员存在着谋取私利、随意决策等现象,导致政府决策程序缺乏合法性和正当性,损害公共利益,有悖于程序正义之要求,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公正。因此,需要以程序正义为价值理念,“只有当我们行使符合宪法――宪法的根本内容是所有公民都可以合乎理性地期待大家按照他们视之为理性而合理的,可以接受的原则和理念来认可时,行使的政治权力才是恰当的,是正当有理的”,[4]不断提高政府决策程序的科学化和合理化水平。

其次,程序正义是判断政府决策程序优化的评判标准。就技术性层面而言,政府决策程序应当有科学的依据和评价标准,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步骤,按照政府决策程序本身的规律进行决策。在这个过程中,只要有政府决策的存在,就有程序的存在。程序的正义与否成为了人们判断政府决策好坏的重要标志。只有在科学合理的符合程序正义的规则和标准的导向下,政府决策程序才是体现民意的,才具有合法性,才能正确规范和引导社会实践。合理和合法的政府决策程序,正是程序正义所呈现的基本状态。在价值层面上,政府决策程序存在着自身独有的内在价值,要求决策程序必须符合程序的正义性,强调程序本身的价值而非结果的正义,是政府决策过程中最基本的程序性要求。同时,随着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张,肯定价值层面上政府决策程序,强调程序的正当性,是规范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益的必然选择。

再次,程序正义是政府决策程序优化的重要保证。“如果可能的话,人们宁愿选择通过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项暴力的实体法,也不愿意选择通过不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项较为宽容的实体法。”[5]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法治的本质特征是程序之治,在政府决策过程中,公共利益的维护、达成和实现都需要程序的规范和指引。程序的正义性并不在于得出哪种结果,而是政府决策程序中依何种步骤作出选择和决策。一方面,程序正义为利益调节提供指引。程序正义以自身的原则为公共利益调整提供完善的规则和程序,由它构成的政府决策程序是公开理性无偏私的,从根本上防止了行政权力的不当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的权益,提高政府决策过程的合法和正当化程度,保证政府决策结果的正当性。另一方面,程序正义倡导过程自身的建设。在政府决策过程中,强调过程的正义性,要求政府决策过程必须符合法律或传统的规范,为决策过程提供正义、准确、有效的规则,避免随意决策,是权力行使的重要规则和依据,能够有效提高决策的效率,最大程度地保障决策程序的科学性。

程序正义与政府决策程序内在的逻辑统一关系,揭示了程序正义是政府决策程序优化的基本价值追求、判断标准和重要保证,直接反映了建设法治国家对政府决策程序过程中权力公正行使的最起码要求,为政府决策程序优化指明了科学的方向和出路。

二、程序正义范畴中政府决策程序优化的主体结构与内容

在政府决策过程中,程序正义具有工具性价值和内在价值的双重属性。程序的工具性价值,是指“将应然的权利与义务转化为实然的权利与义务,将静态的宪法与行政法律制度转化为动态的政策过程,实现对公共权力的合理性限制”,[6]发挥程序自治、理性选择等功能的作用,确保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和追求。程序自治,即通过设计和分配参与者的角色和职能,排除各种外在因素和环境的影响,产生以平等对话、自主判断为特征的理性程序过程,达成对程序所面临问题的一致看法和结果。程序的理性选择功能则指的是从众多比较方案和选择对象中,选择出合适的、有利于公共利益实现的决策方案,从而使决策结果更具理性化的功能。程序的内在性价值即正义标准,是相对于产生结果之外的独立价值,是指程序本身的内在品质或内在的善,包括对公共利益和追求、公民尊严和权利的维护、社会秩序的构建等。程序正义价值的双重属性,构成了政府决策程序正义的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优化政府决策程序的基础和必然选择。

1政府决策程序优化的主体结构。政府决策程序是一个系统连贯的过程,是决策主体根据一定的决策规则形成的有机整体。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政府决策程序就是决策主体按照程序进行决策的过程。因此,优化政府决策程序,首先需要的是在程序正义的价值理念和规则的指引下,优化政府决策主体的结构,扩大和完善政府决策主体的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实现多元化的民主科学决策,最大程度地维护公共利益。政府决策主体多元化,是指决策过程中,决策主体绝非仅仅限于政府决策人员或某一特定机构,社会组织与公民同样是决策过程的参与者,与政府在地位上是平等的,直接或间接参与社会利益的分配。这既是程序正义理念的最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当前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趋势。

首先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性主体作用。在我国,政府掌握有丰富详尽的社会信息,是政府决策程序中法定主体,是决策过程的主导者和参与者。因此,优化政府决策程序的主体结构,应当在程序正义理念的指导下,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性主体的作用。具体而言,一是决策过程价值中立。价值中立,是指在政府决策过程中,行政人员没有自己独立的价值标准,政府必须平等对待各方参与者,在态度上保持中立,无偏无私地对待当事人。在政府决策过程中,政府的作用在于给不同利益主体提供平等参与和表达的机会,保障公民平等协商的实现,推动共识的形成,形成公共理性的价值。同时,政府价值的中立性,要求政府不能运用公共权力左右利益主体的利益要求,在政策过程中只能起到主持者和平衡者的角色,而不是带有主观色彩地推动民意的表达和协商。二是决策过程和信息公开。一方面,政府决策程序公开,即政府决策程序的每一个环节都应当向社会公开,包括形式公开和实质公开两个方面。形式公开,即政府决策程序的每一个阶段和环节(包括信息采集程序,研究论证程序以及决策抉择程序等)都以公民看得见的方式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实质公开,则指在政府决策过程中,不仅具有形式公开的基本要素,而且要求公开政府选择和决定相关方案的依据和原由,将政府决策过程中的进展、思路、价值判断和取向公之于众。二者形成辩证统一的关系,前者是基础和前提,后者则是目标和归依,当政府决策程序以上述公开、公正、透明的方式展开时,政策结果即各决策主体理性思考过的决定,具有合意性与合理性特征。另一方面,政府决策信息公开,是指除保密信息外,各种信息都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充分调动公众的积极性,引导他们主动参与并讨论政府决策的制定,使政府决策程序暴露于阳光之下,增强政府决策程序的透明度,避免行政权力的不当使用,充分保证政府政策的公共性。

其次,要尊重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参与性主体地位。“与程序的结果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因该结果而蒙受不利影响的人,都有权参与该程序并得到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以及反驳对方提出之主张和证据的机会。”[7]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政府的角色和职能日渐改变。社会组织作为公共事务的承担者,理应参与政府决策,与政府、公民共同决定公共利益的分配,保证决策程序和结果的正当性,提高政府决策的效率。同时,就公民自身而言,一是通过尊重公民参与和决定政策的权利,让公民自由平等地表达自身的观点和意见,可以彰显政府政策制定过程的公正性,提高政府决策结果的满意度和合法性;二是在倡导服务型政府的背景下,公民通过行使其当家作主的权利,可以逐渐理解、信任和支持政府的决策程序和结果,提高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减少政府决策过程中不必要的冲突和摩擦。三是从公民参与和决定决策本身来看,它是一种具有价值的活动,能够提高公民对政府决策程序的信任感和参与感,强化了政府决策程序自身的正义性。

总之,以程序正义为价值取向与评判标准,政府决策程序优化的主体结构是:政府作为主导者,应从全局性、整体性和长远性的视角出发,推动决策程序的顺利展开,保证程序的正当性。社会组织和公民作为政府决策的参与者,从自身的根本利益出发,将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参与决策程序,提供各种意见和建议,弥补政府知识和信息方面的不足,限制政府权力,提高政府决策过程和结果的质量。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政府是决策过程的绝对性主体,起到主干性的作用,社会组织和公众是相对性主体,起到支撑性的作用。二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既遵循了程序正义理念中过程公开、价值中立、民主参与的规则程序,亦是公正参政、民主行政的重要组成环节。

2政府决策程序优化的内容。优化政府决策程序,应当以程序正义的价值取向为导向,以发现问题,确立目标;拟定备选方案;方案评价、选择、修正完善等程序环节为核心,建立正当的、科学合理的程序规则。

第一,发现问题,确立目标阶段。该阶段是政府决策程序的起点。发现问题就是寻找政府决策制定的理由,发现政府活动中现实状态和可能达到水平之间的差距。确立目标则指决策主体根据现实需要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一种预设的希望状态,为方案的选择提供衡量的标准。在这一阶段中,需要根据程序正义的价值取向,充分发挥各政府决策主体的作用,平等对话,自由判断,确定科学合理的决策目标。这是因为公共利益作为政府决策程序中各种力量的平衡点,需要在程序过程中分配各种角色的权利义务,防止公权力的恣意行使。通过平等的对话,有效发现问题,确定目标,避免与预期公共利益产生偏差。首先,就政府而言,应当为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平等对话的渠道和平台,倾听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利益诉求,保持价值的中立和信息的公开。其次,就社会组织和公民来说,根据切身的利益诉求和社会公共利益,发现问题,尤其应当发挥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有针对性地指出面临的问题,实现专家、公民、社会组织以及政府决策者的良性互动。再次,在各个决策主体的密切配合下,分清主次,兼顾各方决策主体的需要,协调目标确定过程中的矛盾,明确而无歧义地将政府决策目标表述出来。

第二,拟定方案阶段。在这个阶段,程序的内在性价值得以凸显,包括对公民尊严和权利的维护,对程序规则的遵守等内容。具体而言,方案的形成离不开预测与创新,需要决策主体拥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发挥创造精神和创造能力,形成切实可行的备选方案。一方面,在方案的酝酿构思阶段,充分尊重社会组织和公民权利,广泛采集多种可能的策略设想和构思,发挥创造性的精神和能力,克服决策方案理性不足的缺陷,保证决策程序和结果的正当性。另一方面,在方案的形成阶段,由于程序的本质体现为过程性和交涉性,决策方案的形成源于公共慎思,重点不在于产生何种结果,而在于依据程序进行选择和决定。方案的形成,既限制了政府权力,又使公民权利和智慧得以发挥,促进了完善、具体、详细方案的具体化和细致化。

第三,方案评价、选择、修正和完善阶段。在政府决策方案的评价、选择和修正阶段,必须以公共利益作为价值取向。程序的理性选择功能则指的是从多个备选方案中,选择出更合适的公共利益决策方案,从而使决策结果更具理性化的功能。因此,需要以程序的理性选择功能作为导向和保障。首先,在方案的评价阶段,程序创造了一个公平对等的环境,使得各方的意见、信息和利益诉求得到关注和考虑,从而保证方案的理性程度。具体来说,应当以真值性评价和价值性评价为评价尺度。真值性评价,即以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为标准,评价尺度具有独立性和外在性,避免争论的发生。而价值性评价则强调有各决策主体的需要,对方案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价,保证决策方案的优越、合意。这两种方式是选择和修正方案的基础,是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方式。其次,程序结构具有公开性,确保整个阶段的合理性程度。依系统观点而言,方案的修正、选择和完善是一个动态的连续过程,需要以公共利益作为价值取向,充分考虑方案的可行性和价值的高低,通过加工整理决策过程中的各种信息,预测方案的风险和不良后果,不断修正方案的不足和偏差,才能保证决策方案的正确性和可行性。最后,程序能很大程度上调动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参与热情。方案的评价、选择和修正过程,需要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积极参与,从而把不合理因素降至最低。强调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参与性主体地位,能提高他们的政治参与热情,有助于自身利益的维护,推动决策程序的展开和实现,同时,民主的政治程序将得以体现,决策失误会进一步减小。反之,如果缺少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方案的评价和选择很有可能缺乏应有的理性,政府决策过程的不合理因素难以得到及时纠正。

三、程序正义视角下我国政府决策程序的优化途径

目前,我国政府决策程序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缺乏程序正义理念指导,政府决策主体单一,缺乏独立民主的公共舆论体系等。需要在程序正义理念的指导下,优化政府决策程序,确保政府政策结果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1树立程序正义理念,为政府决策程序优化提供理念指导。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行政权力日渐影响着公共生活的方方面面,政府决策作为国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中心环节,正当的决策程序已经成为了政府决策过程中不必可少的规则和依据。因此,树立程序正义理念,是优化政府决策程序的必然选择。一方面,要正确认识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在现代社会,程序正义除了具备工具价值,同时也拥有实质正义的内涵。程序正义价值的相对独立性,强调在实质正义的价值目标得到确定后,注重程序正义的优先,在整个政府决策过程中,体现为对法律的接受。这种独立性价值具体表现为:一是程序正义的象征性。程序正义在现实生活中具有很强的教化功能,体现为法对于人民法律观念和意识的培育,依法行政观念的形成等。二是程序的价值在于制约公共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程序正义要求在政府决策过程中,政府给公民提供平等参与和表达的机会,保证决策过程的公开、透明。三是法律程序要素具有独立性,要求政府必须遵守各项法律规章,依法行使权力,保证法律程序的威信和尊严。另一方面,要在政府决策过程中培养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程序理念。在推进政府决策程序法制化的同时,加强司法机关的监督力度,使政府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范。在此基础之上,切实加强公民的参与意识,树立法律观念,积极鼓励其依法参与政府决策过程。

2构建公共舆论体系,确保政府决策程序的公开性。言论自由和公众舆论是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依据,缺乏舆论自由的公民,既无法有效参与政府政策过程,亦失去了对决策过程的监督及建议权,难以保证政府政策的公共性。所以,公共舆论虽然本身不具备公共权力的性质,但它却是公民制约公共权力的重要方式和途径。“没有自由舆论的自由选举毫无意义可言。”[8]因此,在政府决策过程中,需要建设独立民主的公共舆论体系,确保政府决策程序的公开性。主要包括:首先,培育健全的公众舆论领域。所谓公众舆论,也称公共舆论,指的是公民中多数人对某一问题的看法或倾向,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公众舆论虽然不具有决定性的支配力量,却对政府决策具有重大的作用和影响。因此,如果没有一个健康的公众领域,公民就无法形成公众舆论,无法规范政府决策过程中的行为。在我国,公众领域的形成需要党和国家的积极指引和培育,引导公共舆论发挥积极作用,利用法律法规规范政府决策活动的行为和边界。其次,建设独立民主的舆论表达机制。独立民主的舆论表达,是判断民意正确有效表达的重要方式。需要不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政府对公共舆论的规范管理,防止民意被扭曲和误解。再次,建立健全舆论信息表达体系。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因此,需要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作用,建立多种信息收集的方式和渠道,特别是利用互联网,收集社会成员的各种利益诉求和意见建议,全面而充分地了解当前公众舆论的状态,在政府决策过程中予以及时的采纳和回应。

3完善公民参与制度,保障政府决策程序民主化。公民参与政府决策,是保证政府决策程序正义性的重要条件。如何使公民有效参与并进行决策呢?在发现问题,确立目标,拟定备选方案阶段:一是让公民参与选举,这是最直接和普遍的方式。二是改进制度,鼓励人民通过,接触政府及政府官员,表达利益诉求,从而影响政府决策。三是政府应当开拓多种渠道和途径,激励广大人民群众表达想法和意见,同时,在政策过程中将公民意见纳入参考范围。四是专家咨询。现代决策日趋专业化、复杂化和多变化,需要涉及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因此,必须发挥大学和科研机构中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在政府决策过程中,认真听取专家的意见,提高政府决策结果的质量,保障政府决策过程的科学性。要看到,仅通过多种途径让公众表达意见和诉求是远远不够的,在方案评价、选择和完善阶段,需要进一步强化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提高民众参与的有效性。具体而言,要不断向公民反馈方案选择、修正和完善等方面的信息,及时听取并采纳公民意见,真正把公民意见作为方案确定和完善的重要依据,将参与政府决策变成公民的自觉行为,使公民参与落到实处。

4建立合理规范的程序正义制度,推动政府决策程序科学化。一是公开制度。在政府决策过程中,除了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主动公开决策过程,政策选择的依据和理由,实现公民对决策过程的监督。二是决策咨询制度。要求在政府决策过程中,建立健全的咨询机构,保证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包括支持鼓励民间咨询机构的多样性,提高政府决策咨询机构的有效性,同时,引入政府决策过程中的专家咨询程序,保证政府决策符合现实的需要。三是听证制度。听证制度是体现程序正义的最基本方式,是扩大决策参与,增加决策过程透明度的重要途径。当前,应当注意培养和树立公民的听证意识,从源头上做起,还原听证本身的面目,逐步扩大听证制度的范围。四是评估反馈制度。所谓评估反馈制度,是指立足于政府决策的整个过程,对其进行科学仔细的评估。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评估机构的行为,不断健全政策信息反馈体系,形成决策机关与评估机构间的良性互动,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五是监督制度。人非天使,亦非圣贤,在缺乏监督的情境下,很难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因此,在充分发挥政府主导性主体作用的同时,必须不断加强对权力监督的力度,这既是政府决策程序和结果合法性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的保证。一方面要切实履行内部监督,在政府系统内部形成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督模式,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在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的同时,加强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审查,注重非权力机关的监督,尤其是社会媒体和舆论的监督。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政府决策程序进行有效的监督,从而最大程度地优化政府决策程序。

结语

以程序正义为价值取向,不断健全和优化政府决策程序,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在优化政府决策程序的具体探索和实践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打破传统决策观念和制度的束缚,而且还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将程序正义理论和具体实践紧密结合,坚持理论创新,与时俱进,探索优化政府决策程序的科学方法和途径,从而不断推动政府决策程序和结果的正当性。

参考文献:

[1]程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53-54.

[2]张国庆.现代公共政策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146.

[3]程瑞华.看得见的正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2.

[4][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上海:译林出版社,2001∶230.

[5]王佃利,曹现强.公共政策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323.

[6].现代国家建构的制度保障:程序正义[J].云南社会科学,2010,(5).

科学决策的重要意义篇6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坚决响应中央和自治区的号召,以饱满热情、高昂斗志、扎实作风投入到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在学习活动中,要抓好学习,提高认识,转变观念;要立足岗位,解决问题,突出成效。

抓好学习,坚持科学发展观。在学习活动中,围绕“推动科学发展,构筑新高地,打造新一极”这一主题,从提高思想认识、解决突出问题、创新体制机制和促进科学发展出发,认真学习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明确学习实践活动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目的要求、基本原则、方法步骤和基本要求。在学习活动中,认真地学习《邓小平论科学发展》、《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学书记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总书记视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学理在*考察指导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学习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和自治区党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学好《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观活动领导干部学习文件选编》,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通过学习,把科学发展观与正确的群众观、政绩观、机遇观结合起来,牢固树立正确的群众观、政绩观、机遇观。在学习活动中,积极地参加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专题培训、支部组织生活会,听好辅导报告,抓好个人自学,做到联系实际学、带着问题学,增强学习实效。

认清形势,提高思想认识。当前,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处于历史上最好的时期,科技事业取得长足进步。但是,我区科技事业发展与先进地区还有很大的差距,我区科技创新能力还不强,科技成果转化水平不高,科技对传统产业升级和新兴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还较低等问题仍然突出。在新的形势下,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找准差距,认识不足,加快发展科技事业。一是认识到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二是认识到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改革开放,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三是认识到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做好科学发展三年计划的根本。自治区做出全面实施科学发展三年计划的决定,要求科技工作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新的实践、推动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本领,以新的思路和举措推进全区科技工作科学发展、加快发展、跨越发展,为加快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步伐,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提供科技支撑。

转变观念,树立创新意识。这次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要着力转变不符合、不适应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思想观念。自己感觉到:对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理解还不够深,思想观念、能力素质还不完全适应、不完全符合科技工作要求,科技管理手段和创新服务能力与当前自主创新工作还不完全适应、不完全符合。因此,必须通过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开展调查研究,梳理工作思路,找准突出问题,把握发展趋势,树立创新意识。一是要树立发展是第一要义的意识。当前,在自主创新中,要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掌握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真正地实现科技的“支撑”和“引领”的强大优势。二要树立坚持以人为本的意识。从实施人才战略的目标出发,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人尽其用的政策环境和激励机制;从问计于民实施科技惠民工程出发,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和文化需求,依靠科技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科技进步的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三要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意识。科技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就要不断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增强科技实力,将创新要素聚集与区域发展结合起来,培育新区域,形成新增长极。四是要树立坚持统筹兼顾的意识。提高科技资源利用,加强科技资源优化配置,必须加强统筹协调,注意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协调推进。

立足岗位,解决问题,突出成效。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就是要解决突出问题。目前,困扰我区科技发展因素主要是科技发展能力不强、科技综合实力和科技进步水平还比较低。因此,要把提高我区科技发展综合水平作为抓手和载体,把加快科技创新能力和科技进步水平作为当前最紧迫的任务,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主要抓好制定*科学发展科技三年计划,切实解决好科技的投入产出、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形成、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化、科技氛围的营造等方面的问题,提高我区的科技综合进步水平,增强对经济社会的支撑作用。在办公室工作岗位上,就个人而言,就是要在本职工作中,通过不断的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机制创新,进一步解放思想,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提高“三服务”水平。

一要创新服务理念。创新服务理念就要转变思维方式,从原来的“领导交办,办就办好”的思维方式向“怎样去办、怎样办好”的方式转变,围绕全厅中心工作,做好工作计划,有安排、有检查,保证工作有条不紊,落到实处。在调查研究上要密切关注及时反映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新观念、新变化、新动向;在出谋划策上要紧紧围绕厅中心工作和群众关注的问题,提出新思路、新对策、新举措;在协调工作上要有新办法、新手段、新途径;在文字工作上要有新思想、新观点、新语言。就自己从事的文稿起草工作而言,就是要对上级的新精神、新文件,先学一步,学深一步,用新精神、新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更新自己的观念和思维,更好地为领导搞好服务。创新服务理念就要强化效率意识。办公室是全厅的核心部门,工作效率的高低对于工作的成效起着很大的作用。因此,必须进一步增强时间观念,保持高节奏运转的工作态势,强化效率意识,营造严谨求实的工作氛围,真正把办公室的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实现效率和效益的有机统一。创新服务理念要强化协调意识。协调的目的在于统一认识,统一步调,严格纪律,帮助领导解决日常工作中出现的扯皮、推诿现象,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顺利实施。部门与部门之间、上级与下级之间、下级与上级之间的联系与交往中日益增强,只有充分重视协调作用,才能在频繁的交往中,架起融洽关系的桥梁,为领导、为机关、为基层和群众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

二要创新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方式就是要突出服务的超前性、全局性和针对性,实现服务方式的三大转变:首先是由被动服务到主动服务转变。立足于对事物发展的超前把握,对有关工作早考虑、早研究、早动手,努力在被动中争取主动。尤其应当在增强政治敏感性上体现主动服务,在重大问题上发挥主心骨作用;在增强工作的计划性上体现主动服务,做到长计划、短安排,计划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在增强辅助决策的科学性上体现主动服务,为领导决策提供充分、准确的依据。其次是由决策的单项服务到决策全过程的服务转变。办公室的服务工作应该体现在决策前、决策中、决策后服务的全过程。决策前要拿出高质量的参谋预案,准确、及时、全面地向上级反映情况,提供决策建议;决策中要进行高水平的综合协调,理顺各方面的关系,严格把好决策中的各个关口;决策后要高效率地抓好贯彻落实,使上级决策变成各部门、各基层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实际行动。最后要由一般到优质服务转变。优质服务应当是一流的服务,优质服务不仅仅体现在上传下达、办文办会上,更应体现在推动科学决策、完善决策上,体现在当高参、设大谋上。把服务于全局的中心工作和服务于干部群众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参与政务”、“管理事务”、“搞好服务”三大职能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做到调研围绕中心转,协调围绕领导转,服务围绕大家转,信息围绕决策转,从而使工作目标更明确,重点更突出;紧紧围绕全厅的总体部署和中心工作,狠抓那些带有全局性和根本性的问题,把领导关注的问题、群众关心的问题找准,并提供切实可靠的解决预案,促成问题的解决。特别是要善于突破原有的思维定式以及传统观念的束缚,做到能办大事,会办难事,敢办新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领导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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