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指出,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三条要求,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二章建筑许可第八条中指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第五章专门针对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做了规定,内容如下:
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此处列出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以做对比: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中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做了规定,其中多项条款涉及建筑质量安全:
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第七章对违反该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规定:
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
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应明确其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和考核奖惩等要求。
第四条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
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活动。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并分别在企业和工程项目存档备查。
第七条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对于有分公司(非独立法人)的企业集团,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带班检查。
本条所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详见《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87号)的规定。
第八条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督促工程项目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险情和隐患。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项目负责人在同一时期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要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未执行带班制度的企业和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的施工现场带班要求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键词:建筑行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安全生产管理。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众所周知,建筑行业属于施工作业危险性较大的行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业厂房结构越来越复杂,民有建筑越建越高,建筑行业所面临的安全管理形势趋于严峻,在这种大环境下,实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以促进建筑行业安全管理。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功在国家、利在企业,真正成了企业生产的“安全网”和解除职工后顾之忧的“避风港”、“保护伞”。
1实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目前我市建筑行业基本上实施了意外伤害保险。
2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提高建筑业安全生产意识的重要举措
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从表面上看不是什么了不起的大事。而究其实质,这项政策的出台,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建筑工人的关心和爱护。就企业而言,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也不仅仅是几个钱的问题,而是企业法人从意识上对职工的保护,对职工的尊重。同时企业在生产中风险来自四面八方,而较大的风险是职工发生事故后的经济补偿。高明的企业家要善于转嫁风险,获得发展;实施职工人身意外保险正是企业避免风险的重要措施。由于企业负责人认识的提高,本市的这项保险工作才得以顺利落实。1998年刚开始落实《建筑法》推行意外伤害保险时,就算登门相求,都常被拒之门外,第一年全公司有百十余项工程,参与投保的仅21家,占21%,投保金额不足20万。为此,公司规定将投保与否作为企业评先和工程评优、企业晋升等的先决条件,而保险公司积极的及时理赔也使企业见到了保险的曙光。自第二年开始,工程开工投保率不断提高,至今已达100%,投保金额已逾百万元。这表明,企业领导重视安全生产,把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作为自己的责任,摆在工作重要位置来抓,是安全意识提高的象征。
3做到及时理赔才能激发企业投保的积极性
企业投保的目的是为了转嫁风险。刚开始实施时,不少企业半信半疑,怕兑现困难,抱着等等再说的态度。正巧,某建筑施工企业发生一起重伤事故,致使一工人严重脑震荡。根据理赔条件,保险公司应支付8万元以上的赔偿费,经保险公司与人民医院医疗鉴定确认,在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大会上履行了理赔,伤者一次获得8.3万元的保险金。此举震动了全市建筑企业,从而提高了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积极性,各企业纷纷主动上门投保,顿时形成建筑业的投保高峰。有的职工说得好:“建筑企业不景气,出了事故赔不起钱,企业生存也难保;这下可好了,花一点点钱投保,出了事故保险公司跑不了,企业也可睡个安稳觉。”
4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促进了建筑业的安全管理
意外伤害保险推行十几年来,对建筑业安全管理起到了促进作用。
4.1规范了企业用工制度。过去工地用工混乱,可以到街上随便雇用民工,领导却不知晓,出了事故却给企业带来麻烦。如今投保索赔要查“三教”(三级安全教育),查合同(安全生产四级合同),查受害人工资表。由于实施了“三查”,企业用工逐步规范,即使对临时工也要进行教育上岗,签订安全合同,否则出了事故主管部门及保险部门都不承认,所有费用均由项目经理负责赔偿。由于采取了这一管理措施,施工现场用人得以规范,安全教育得到落实,合同得以兑现。
4.2行业对工程“纳轨”管理率提高。在过去的行业安全管理中,常常出现工程不上报,行业管不了,致使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安全防护无法达标,文明施工无法实施,职工在十分危险的环境下进行施工,控制事故发生成为一句空话。实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隐瞒不报的工程大为减少,过去“纳轨”率一般仅达到54%―78%,如今可达95%以上,企业接受行业管理的意识大为提高。其原因有三。一是,企业必须依靠行业,一旦发生事故必须由行业主管部门签意见;二是,企业不实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行业主管部门可对其一票否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评先、评优及等级晋升;三是,凡不报工程,保险公司应不接受投保,其风险由企业承担,一旦发生事故,企业不仅要赔钱,赔时间,而且问题难以解决。
4.3规范了全市工伤事故的赔偿标准。过去出了事故家属亲友讲条件,企业领导搞协商,终日苦口婆心的说服,也难统一认识。前几年,本市在某工地出现了死亡事故,死者家属要30万元抚恤金,并去了20多个“亲戚朋友”到市政府静坐,经过一周的谈判,总算以15万元解决了这起事故。事后简单计算,加上其他开支,共支付21万元;各方花去的精力更无法用金钱来计量。去年该公司钢结构吊装项目施工时,由于商谈报价误了缴费期,原定下周一缴费,可就在星期日发生了一起轻伤事故,最后没有得到赔付,企业白白损失了上万元。如今,施工作业队签定施工合同的同时,就要求办理入场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在施工企业发生事故,首先按程序上报,调查组进场调查,保险公司与主管部门经过调查、取证、按标准确定理赔金额,既节约了时间,企业也有更多的时间来吸取事故教训。从近几年处理几起事故赔偿情况看,伤者、企业、保险公司做到了三满意。
4.4实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安全生产责任制得以落实。实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规定了工程的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的安全责任,出了事故经调查属于其责任的,要负责赔偿一定数额的费用(保险公司出的费用按规定支付)。从而促进了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制度得以落实,并大大激发了工程管理人员抓安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5健全了事故统计上报制度,使其准确真实。自实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来,各企业的事故统计报表上报率由原来的78%上升为98%,事故准确率也呈上升的趋势。过去,一些企业事故隐瞒不报,或化大为小,化重为轻,事故报表不及时也不准确。如今,实行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事故上报及时了,因为在市建委及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文件上规定:死亡事故上报时间为24小时,重(轻)伤事故上报时间为5天,逾期不报者视隐瞒事故论处,不但没有理赔,还要予以罚款。
实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促进企业的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又可控制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广大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企业安全管理也走上良性循环的道路。近三年中,该公司死亡事故为零,重伤事故为零,一般事故频率在1‰,未发生火灾、中毒、触电及机械伤害等事故,安全生产形势有了好转,安全生产管理已初见成效。今后,企业会继续加大办理人生意外伤害保险的管理力度,使之成为全市建筑工人的“避风港”、“保护伞”。
上半年建管科在局党委的正确领导下,顺利完成上半年度工作计划,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1、建筑行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上半年,紧紧围绕我区经济发展这个大局,狠抓建筑业发展。200X年1~3月全区建筑业总产值2.1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8%左右,创历史新高。
2、依法行政,强化对建筑市场监管工作。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管力度,严肃行政纪律,在巩固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房地产项目管理成果基础上,重点加强了对定海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200X年1—6月已办理工程报建26个,办理施工许可证17项,建筑面积74118平方米,办理竣工备案工程8个,建筑面积26832平方米。
继续规范整顿乡镇建筑市场秩序。在200X年全区开展建筑市场秩序整顿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建设部、省建设厅、市城建委的要求,深入开展了全市建设工程综合执法等大检查,重点检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上半年共组织质量安全大检查4次,分市场行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三个方面,对全区乡镇、定海工业园区在建工程进行检查,共检查在建工程45个,建筑面积14万平方米,查出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10个,对查出来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了认真查处,有力地打击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3、建筑企业结构调整初见成效。按照“调整规模、调控结构”的总体要求,严格控制低资质企业和违规行为的企业,重点扶持市广宇建筑公司、舟山弘业建设工程公司、市博宇建筑工程公司、市大沙建筑工程公司等四家骨干企业,全面调整建筑企业的规模、等级、专业。严格控制总承包企业,引导总承包三级企业晋升二级,鼓励发展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今年新增专业分包企业1家(舟山龙飞土石方工程公司)。到6月止,全区共有建筑企业38家,其中总承包企业15家,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23家。
4、强化施工安全管理,确保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落实逐级负责制,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与区属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燃气企业负责人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职责。进一步理顺我局与建筑施工企业、燃气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了安全管理工作各项制度,完善施工安全评价制度。
5、强化行业管理,服务建筑企业。针对区属行业管理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低、专业技术人员少、管理水平落后等特点,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在企业资质管理上对企业进行政策扶持,重点对舟山弘业建设工程公司建筑总承包三级晋升二级进行业务指导。在建筑业税收问题上积极向区政府、区财政部门反映,并根据区政府指示完成《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征求稿)。针对区属建筑行业高学历专业技术、管理人才缺乏现状,继续做好与浙江海洋学院、武汉理工大学联合办学工作。
6、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为鼓励建筑业企业走多种经营之路,积极开拓外地建筑市场,5月我科随局领导赴湖北荆门、安徽合肥进行考察,考察组一行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深层次交流,并实地参观了我区建筑企业施工项目,与房地产业主、建筑施工企业进行了座谈,为下一步服务外拓企业积累了经验。目前我区建筑企业市广宇建筑公司、浙江弘业建设工程公司、市大沙建筑公司、市第五建筑公司等四家企业已分别在山东烟台、安徽合肥、湖北荆门、杭州、余等地开展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业务。
7、继续加大解决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力度。根据国务院、省、市有关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通知要求,继续开展解决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专项治理工作。建立了协调机制,制定了清欠计划和工作措施,认真组织落实,使清欠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根据国务院和建设部的要求,从200X年开始,清欠工作的统计分析和目标考核以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填报情况为依据。按照网上统计,我区除去临城街道共有拖欠项目24个,拖欠额为1188.9916万元,其中政府拖欠项目23个(涉及交通1个,教育3个,水利17个,政府用房2个),其它拖欠项目1个(工业),截止今年一季度共有4个项目完成全部还款,11个项目部分还款,已清欠291万元,拖欠农民工工资为零。
8、深入开展燃气市场的整顿清理活动。加大燃气安全宣传力度,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狠抓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上半年共进行4次安全大检查。重点对各储配站、销售网点及运输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促使乡镇燃气企业建设规范化、正常化。
9、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的作用,规范行业管理。区建筑业协会组织座谈会2次,结合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和局专项整治活动,举办施工临时用电培训班2次,特别是在白泉“万金湖花苑”施工现场对区属建筑施工企业部分项目经理、安全员、电工的施工临时用电培训,为下半年开展施工临时用电专项整治打下良好基础。区土木建筑学会开展了房屋鉴定工作。全年共鉴定房屋30幢,建筑面积近1.2万平方米。特别是开展对企业厂房鉴定工作,对解决历史遗留“三无”工程,盘活乡镇工商企业资产,促进全区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9、加强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新风。深入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认真学习执行新的,加强建管队伍建设,提高科室的凝聚力、吸引力和战斗力。进一步抓好源头治理腐败和深化预防工作,继续深入开展源头治理工作。结合民主评议行风建设工作,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以职业道德建设为基础,以诚信建设为重点,以创建文明行业为目标,按照巩固、提高、深化、延伸的工作思路,继续深入开展树行业新风,让人民满意主题活动。提案、信息、等工作卓有成效。到六月底共办理政协议案提案1份。刊登信息1条。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建管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
1、建筑市场、燃气市场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整顿。建设单位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问题还时有发生;个别乡镇“三无”工程仍然存在;质量、安全管理形势还十分严峻;建筑市场管理的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燃气储灌、充装、使用等的管理环节还存在许多问题,监管力量薄弱。
一、工作范围和目标
2008年我区建设安全专项治理的工作范围:全区所有依法应当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农民集居区、建筑拆除工程施工现场。专项治理的内容是:以近年来高处坠落、起重设备事故、房屋拆除事故等较多发的事故类型为重点,同时针对触电、物体打击等易发事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开展专项治理,杜绝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实现我区建筑领域内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专项治理的目标是:针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重大危险源,强化工程项目管理,杜绝较大等级以上重大伤亡事故,控制和减少一般事故,全区建筑业安全生产形势好于往年。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建设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区建设局、区安监局、区政府办等部门为成员,成立区建设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三、专项治理措施
1、切实转变思想观念,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随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越来越明确。安全生产是个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各部门应该联动,齐抓共管,认真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规范监管行为,加大监管力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把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落实到实处。施工企业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企业要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每个项目、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职工。
2、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规范安全生产监管行为。
要以宣传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为主线,继续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全系统,全行业的安全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监管,督促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规范行为,提高整个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设、施工、拆除等各方主体必须学习《导则》,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学习,并迅速投入到施工实践中去。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把好建筑市场准入关。严禁无资质、无安全许可证的单位承接工程,严禁借资质投标。同时要加强发证后的跟踪管理,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时,提请原发证机关依法实施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针对高发事故,重点开展专项治理
加强起重机械管理。要认真做好“两登记一备案”工作,通过起重机械产权登记、安装前备案、安装后登记工作,杜绝无资质拆装行为,督促起重机械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拆装单位规范租赁、拆装、使用等合同行为,严格把好拆装方案的审批关、拆装队伍的资质关,落实“谁审批,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检测,谁负责”等原则,从源头上抓紧抓实。施工企业要加大机务管理人员培养,加强起重设备的隐患排查和整改管理,杜绝起重机械拆装过程中的机毁人亡事故,减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的事故。
继续认真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规范》。严格制定高处作业防护方案并认真执行,防止高处坠落。每一个施工现场都要针对施工作业中可能出现的洞口、临边、操作平台等部位的高处作业情况,制定防范方案,要特别注意做好烟道井、管道井等井体砌筑后的内侧水平防护工作,防护方案需经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高处作业防范方案进行防护。全面禁止使用简易溜槽,施工企业要采用安全、科学的技术方法解决物料的垂直运输和水平运输问题。凡是发现施工现场使用简易溜槽的,一律责令拆除,施工现场不得参与文明工地评比。
重点做好土方坍塌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的预防工作。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办法》、《建筑工地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等规定,严格土方开挖、模板系统等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批、审查手续,对开挖深度大于5米、支模高度大于8米的施工方案,必须组织专家论证。土方开挖、平整等作业过程要派专人监护,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完毕必须经施工、监理等单位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砼浇筑。
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防止房屋拆除事故。街办(乡)要督促建设单位、拆迁公司把拆除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操作人员上岗证作为承接工程的入门关,把做好拆除现场的封闭管理和拆除企业的现场防护作为监管重点,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减少各类事故发生。拆除企业要积极做好拆除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使从业人员懂得拆除作业的基本要求和安全防范知识,根据拆除作业的进度,及时告知作业人员不同工序的拆除要求、安全防护和拆除作业的危险性。
4、加快淘汰落后工艺、设备
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659号)的要求,加快淘汰落后工艺设备,推广使用安全性能可靠的设备,提高安全生产的本质安全度。凡是达到年限又没有由相应资质评估机构出具评估合格证明的设备,一律不再进行使用登记,已经安装的要予以拆除。
5、进一步前移安全监督关口,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⑴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发包行为,必须把工程发给具有相应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承担,依法为施工企业提供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费。工程建设和房屋拆迁、拆除工程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依法办理各项法定手续。
⑵强化市场准入制度。建设工程的施工(含拆除)必须具有相应的企业资质,施工企业必须具有安全许可证。严禁出让企业资质或允许他人挂靠,严禁违法转包和分包,肢解工程。
⑶加强执业资格人员管理,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在主体施工阶段,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不得在其他项目兼职。中标的项目经理除辞职或被单位除名的,确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工作不力被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被依法吊销资格等级证书、降低资质等级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因涉嫌违法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等情况外,不得更换。
⑷采取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各施工企业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要把一线作业人员、尤其是农民工作为培训的重点。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建筑行业强制性标准、行业规范。要通过宣传、教育、培训、考核等工作,提高广大建筑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和规避事故的能力,形成人人关心和重视安全的良好氛围。
6、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
一要依法加强检查指导,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利用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的契机,督促施工企业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并有效运行,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二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凡是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得进入市场承接工程。三要严格执行事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制度,凡是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单位,都应当按照建设部规定,由发证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7、严格监管,开展建设安全专项监督检查活动。
各企业项目施工现场要按规定配足专职安全员,负责日常检查监督工作。重点检查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行业规范的执行、安全教育培训、班组安全活动、事故隐患整改等情况。要强化多层次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检查要做到作业班组每天一次、项目经理部每周一次、企业或分公司每月一次、各街道(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特殊时期、特殊季节还要加大检查得频次。要加大监督整改及行政处罚力度,通过检查整改,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8、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积极创建文明工地。
按照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加强政策引导,研究制定激励措施,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足额支付安全生产的费用,推动建筑业企业加大安全投入,逐步推行安全防护设施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有效遏制高坠、坍塌事故的多发态势,促使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上档次、上水平,扩大文明工地创建力度。
9、加大处罚力度,严肃查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通报和处理各类事故,同时依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经济、资质、执业资格的处罚力度。对属于我区管理的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一般性安全生产事故,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事故主要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进行企业资质和从业资格的处罚,同时对主要责任单位或主要责任人员并处不低于五万元的罚款。对违法单位实行重罚,迫使企业自觉加大安全投入,提高现场管理水平。按照建设部要求,提请发证机关暂扣事故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0、认真做好村镇建筑安全和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专项治理工作。
进一步明确各街办(乡)对村镇建设和农民集中居住区及工业集中区建设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均要按规定进行报建,街办(乡)要进一步明确管理部门,落实专人管理街办(乡)和村的自建项目,督促施工(含房屋拆卸和装饰装修)单位报建,并负责报建前的安全监管,对由于受土地指标限制、不具备办理报建手续的建设项目,各街办(乡)要重点督察,强化管理,对既不报建又不服从监管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施工,要确保从管理体制上来理顺关系,使村镇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上不出现盲点,从而做到职责明确,抓住薄弱环节,对症下药,事半功倍地解决问题。要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特别是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审批管理,坚持依法行政,督促村镇建设工程的各方主体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坚决查处村镇建设和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时间部署
第一阶段(1~3月):组织发动。各街办(乡)、各单位、各施工企业进行宣传、动员、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层层部署动员,全面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治理。
第二阶段(4~10月):检查整改。各街办(乡)、各单位、各施工企业要结合“全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组织安全生产检查,重点检查安全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施工方案、安全防护设施等,对查出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行为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合格率达到100%。其中一二级企业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30%以上;三级企业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20%以上。
2、依据《辽宁省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树立30个以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样板施工现场,带动本地区建筑施工现场达到标准。
3、杜绝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指定淘汰的吊车。
4、死亡事故结案率达到100%。5、建筑工程事故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控制在7人以内,减少一般事故,遏制三级以上重大事故发生,杜绝特大伤亡事故。为实现上述工作目标,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条例》,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工作《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对于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意义。为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使广大干部职工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建委决定于上半年分期举办《条例》学习培训班,并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广泛进行宣传。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学习贯彻《条例》工作计划,企业内部要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班。特别是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要针对实际,开展好全员学习活动,重点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教育。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是2009年安全生产检查的一个重点。各企业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同时要在责任制的落实上下大力气,不断探索,制定出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落实办法,使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三、进一步加大检查监管和处罚力度2009年继续落实辽宁省建设系统“十五”期间安全达标方案,广泛开展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和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同时转变工作重点和工作方法,从重点监督检查企业施工过程实体安全,转变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