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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管理工作职责范例(3篇)

栏目:工作范文

农业管理工作职责范文篇1

第一条为规范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提高农机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根据《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从事农机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劳动者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进行考核与评价,并对通过者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在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框架内进行。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全国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农业部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以下简称部农机指导站)负责业务指导;各省(区、市)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各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负责执行实施。

第四条农机行业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资市场秩序,以及技术性强、服务质量要求高、关系广大消费者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业(领域),逐步提出职业技能资格要求。

第五条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保证鉴定质量,为农机从业人员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第六条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经费并逐步形成稳定增长的投入机制,不断加强对鉴定站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鉴定工作条件,推动农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健康发展。

第七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农机行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制定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范;

(二)负责农机行业国家(行业)职业标准、培训教材以及鉴定试题库的编制开发工作;

(三)组织、指导农机行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并对鉴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部农机指导站负责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业务指导。

(一)组织、指导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工作;

(二)负责鉴定站的建设规划与业务管理,提出鉴定站设立的具体条件,并负责资格初审,指导鉴定站开展工作;

(三)承担农机行业国家(行业)职业标准、培训教材以及鉴定试题库的编制开发工作,负责农机行业鉴定试题库的运行与维护;

(四)负责组织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

(五)负责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结果的初审、职业资格证书的办理和鉴定信息统计工作。

(六)开展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工作。

第十条省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制定本地区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范;

(二)负责本地区鉴定站、工作站、培训鉴定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三)负责本地区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与质量督导员的管理;

(四)组织、指导本地区开展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并对鉴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鉴定执行机构

第十一条鉴定站是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规定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一)执行国家和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政策、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三)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交鉴定情况统计数据和工作报告等材料。

第十二条鉴定站的设立应根据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发展的需要合理布局,原则上每省(区、市)至少应设立一个鉴定站。鉴定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相适应的,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考核场地、检测仪器等设备设施;

(二)具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三)具有熟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专(兼)职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鉴定站的单位,应提交书面申请、可行性分析报告,填写《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见附件1),经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报部农机指导站初审,经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同意,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汇总审核后,报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审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并核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授予全国统一的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第十四条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原则上由承建单位主管领导担任,由部农机指导站聘任,报部鉴定中心备案。站长的聘任由承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农机职业技能鉴定站站长审批登记表》(见附件2),经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部农机指导站审定,确定聘任关系,并颁发站长聘书。当出现人事调整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站长时,按上述程序办理鉴定站站长转聘手续。

(一)鉴定站应建立健全考务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以及与农业部有关规定配套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鉴定站应使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进行鉴定数据上报、信息统计及日常管理。

(三)鉴定站应配备专兼职的财务管理人员,并严格执行所在地区有关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主要用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试题试卷、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鉴定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方面。

(四)鉴定站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的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按照鉴定程序组织实施鉴定工作。

鉴定站有独立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影响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五)鉴定站开展鉴定所用试题必须从国家或行业题库中提取,并按有关要求做好试卷的申请、运送、保管和使用。未建立试题库的职业,试题由部农机指导站组织专家编制,经审核确认后使用。

(六)鉴定站应从获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聘用考评人员,并实行考评人员回避制度。

(七)鉴定站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当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送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并抄报部农机指导站。

(八)鉴定站应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逐步推行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制度。

第十五条鉴定站应接受部鉴定中心和部农机指导站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鉴定站实行定期评估制度。评估工作由部鉴定中心和部农机指导站共同组织实施。评估内容应包括鉴定站的能力建设、考务管理、考评人员管理、质量管理及违规事件处理等多个方面。评估方式采取自评和抽查相结合的形式。评估结果作为换发鉴定许可证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工作站和培训鉴定基地是经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鉴定站的分支机构。在归属鉴定站的组织管理下,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一)工作站和培训鉴定基地的设立由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兼顾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度、工作基础、工作方便性等因素,合理布局。

(二)工作站和培训鉴定基地由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指定归属鉴定站。其设立由承建单位提出申请,经归属鉴定站审核,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批准,报部农机指导站备案。其鉴定场地、设施设备及人员能力等应与其所开展培训鉴定职业(工种)和等级相适应,具体设立条件和程序由省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归属鉴定站作出规定。

(三)工作站和培训鉴定基地应按照归属鉴定站的各项管理要求开展工作,并接受其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鉴定站应在各项管理制度中明确下设工作站、培训鉴定基地的职责、任务和要求,并对其工作质量负责。

第四章考评人员

第十七条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的职业、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价的人员。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两个等级。考评员可以承担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可以承担各等级的考核、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考评人员实行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制度。考评人员资格的获取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填写《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审批登记表》(见附件3),经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参加部农机指导站组织的统一培训并考试合格,经部鉴定中心资格认证,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发国家统一的考评员资格证(卡)。考评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二)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技术和方法,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

(三)具有二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高级考评员应具有一级职业资格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十九条考评人员的职责要求:

(一)考核鉴定前,考评人员应熟悉本次鉴定职业(工种)的项目、内容、要求及评定标准,查验考核场地、设备、仪器及考核所用材料。

(二)考评人员在执行鉴定考评时应佩戴证卡,严格遵守考评人员守则和考场规则,独立完成各自负责的任务,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及要求逐项测评打分,认真填写考评记录并签名。

考评人员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的非正当要求,对鉴定对象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可给予劝告、警告、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鉴定结束后,考评人员应及时反映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四)考评人员应加强职业技能鉴定业务知识、专业理论和操作技能的学习,不断提高鉴定工作水平。

第二十条考评人员的聘用管理:

(一)实行聘任制。由鉴定站与考评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合同文本样式可参阅附件4),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每个聘期不超过三年。考评人员每次实施鉴定考评后,鉴定站可参考当地主管部门制定的补助标准给予津贴补助。

(二)实行“培考分开”。考评人员不得对本人参与培训的人员进行鉴定。

(三)实行回避制度。考评人员在遇到直系亲属被鉴定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四)实行年度评估。鉴定站应对所聘用的考评人员建立年度考绩档案,每年的12月20日前对考评人员的工作业绩和称职情况进行年度评议(样式参见附件5),评议结果应作为考评员续聘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考评人员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应申请换发考评员资格证(卡)或经过再培训重新取得考评员资格证(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换发证(卡):

(一)凡年度评估良好及以上,并每年参加考评工作三次及以上的;

(二)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深入研究并公开发表相关文章或论文的;

(三)参与国家(行业)职业标准、培训教材、鉴定试题编写工作的。

符合直接换证(卡)条件的考评人员,需填写《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有效期满换证(卡)审批表》(见附件6),附本人资格有效期内的考评工作总结、技术成果复印件和本人考评员原证(卡)、聘任合同等材料,经受聘鉴定站初审,省级农机主管部门、部农机指导站、部鉴定中心复审,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准后,换发新的考评员证(卡)。

资格有效期满考评员换证(卡)工作每年6月份进行一次。

第五章鉴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鉴定站应于每次鉴定前对鉴定工作进行策划,制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本次鉴定的职业名称、等级;预计鉴定的人数;考生来源;鉴定时间、地点;考场的准备;考务人员和考评人员的拟使用计划安排;报名及资格审查等。

第二十三条鉴定站应在每次实施鉴定前30日公告或通知。内容包括:

(一)鉴定职业(工种)的名称、等级;

(二)鉴定对象的申报条件;

(三)报名地点、时限,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鉴定方法和参考教材;

(五)鉴定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四条鉴定站自鉴定公告或通知之日起组织报名。申请人填写《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审批表》(见附件7),并附上身份证、学业证明、现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本人证件照片3张(小2寸,用于申报审批表、准考证、证书),到指定地点向鉴定站提出申请。

鉴定站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条件者的基本信息录入“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并将《上报报名数据》报送部农机指导站,同时打印《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花名册》和《准考证》(准考证应贴有本人小2寸证件照片并加盖鉴定站印章)。

第二十五条每次实施考核鉴定前,由鉴定站根据所鉴定的职业(工种)和鉴定对象数量组建若干个考评小组。考评小组成员由获得考评员资格的人员担任,在受聘鉴定站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考评小组至少由3人组成,设组长1名。组长由鉴定站从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和从事三次以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验的考评人员中指定。组长全面负责考评小组的工作,并具有最终裁决有争议技术问题的权力。

(二)同一考评小组从事同一职业(工种)考评工作不得连续超过三次。

(三)考评小组应接受鉴定站及质量督导员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鉴定站应于鉴定实施前一周,通过《试卷需求报告》向部农机指导站申请提取试卷,并按国家有关印刷、复制秘密载体的规定由专人印制或监印。

鉴定站要由专人接收和保管试卷,试卷运行的各个环节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一旦发生失密,须立即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鉴定站应依据考生数量和鉴定任务要求,按时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场地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主要包括考场设置、考务人员安排、鉴定所需物品和后勤服务等内容。

鉴定站应提前向上级或当地农机主管部门申请派遣质量督导员,负责现场督考工作。

第二十八条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到指定的场所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职业技能鉴定分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两项。理论考试采用单人单桌闭卷笔试方式;操作技能考试一般采用现场考核、典型作业项目或模拟操作考试,并辅之以口试答辩等形式。两项成绩均达到60分以上者,即通过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还应通过专家组评审。

理论知识考试监考人员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试考场简况表》。理论知识考试阅卷采用流水作业形式。操作技能考试考评小组依据考评规范组织考评工作,考评人员根据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并填写《职业技能鉴定实操考试考场简况表》。

第二十九条鉴定站应在每次鉴定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上报成绩数据》报送部农机指导站,同时将《鉴定组织实施情况报告单》(见附件8)和本批的《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一式两份报部农机指导站审核。

第三十条部农机指导站在接到鉴定站呈报的鉴定结果和鉴定人员照片等鉴定合格资料后,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鉴定结果的初审、报部鉴定中心复核并按照统一要求编号和制作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在农业部人事劳动司的委托下进行。

鉴定站负责将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给被鉴定者本人。

第三十一条每次鉴定完毕,鉴定站须将以下资料归档:

(一)鉴定公告(通知);

(二)《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审批表》;

(三)《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花名册》;

(四)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试样卷以及标准答案、评分标准等;

(五)鉴定考生试卷;

(六)《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试考场简况表》、《职业技能鉴定实操考试考场简况表》;

(七)《鉴定组织实施情况报告单》;

(八)《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

归档资料中鉴定考生试卷要至少保存2年,其他资料至少保存5年。

第六章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劳动者就业、从业、任职和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和确定劳动报酬的重要依据。

职业资格分为五个等级。即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第三十三条农机从业人员和相关专业在校生可通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业绩评定、职业技能竞赛等方式申请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对有重大发明、技术创新、获取专利以及攻克技术难关等的劳动者,经部鉴定中心组织专家评定,可获得或晋升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参加部级和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分别取得前20名和前10名的人员,以及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经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认定后,且本职业设有高一级职业资格的,可相应晋升一个职业等级。

第三十四条经农业部核准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其他任何鉴定机构不得重复鉴定。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鉴定的单项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

第三十五条职业资格证书只限本人使用。建立职业资格证书追溯制度,逐步完善证书查询系统。严禁伪造、仿制和违规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对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因遗失、残损以及对外劳务合作等原因需要补发、换发职业资格证书的,证书持有者可向原鉴定站提出申请,并填写《补(换)发农业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申请表》(见附件9),按证书核发程序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申请办理、补换发职业资格证书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交纳证书工本费。

第三十七条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应鼓励农机从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不断提高技能水平,晋升职业资格等级。对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优先安排就业、上岗,优先安排生产、经营承包、示范推广及政府补贴项目等。

第三十八条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复核监督检查制度。对实行就业准入制度职业的持证人员,应加强业务培训和业绩考核,每三年由鉴定站复核一次。鉴定站不得额外收取费用。

第七章质量督导

第三十九条鉴定质量督导是指由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委派质量督导员,对鉴定站贯彻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法规、政策和国家(行业)职业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质量督导分为现场督考和不定期检查两种形式。

第四十条质量督导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和质量督导等内容的培训。质量督导员由各级农机主管部门推荐,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核和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国家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资格。质量督导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掌握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技术方法;

(三)从事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和技术工作两年以上或从事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三年以上且年度考评合格;

(四)服从安排,能按照派出机构要求完成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任务。

质量督导员证(卡)有效期三年。期满后,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核发。

第四十一条质量督导员的工作职责:

(一)对鉴定站贯彻执行职业技能鉴定法规和政策的情况实施督导;

(二)对鉴定站的运行条件、鉴定范围、考务管理、考评人员资格、被鉴定人员资格审查和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等情况进行督导;

(三)受委托,对群众举报的职业技能鉴定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向委托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提出建议。

第四十二条鉴定站实施鉴定时,应有上级或当地农机主管部门委派的质量督导员负责现场督考。质量督导员在现场督考过程中,应对考务管理程序、考评人员资格、申请鉴定人员资格等进行审查;对考评人员的违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遇有严重影响鉴定质量的问题,应提请派出机构进行处理,或经派出机构授权直接进行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质量督导员在现场督考后,应填写《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考报告》(见附件10),报质量督导员派出机构备案。

第四十三条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组织质量督导员不定期对鉴定站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并开展实地调查。

第四十四条质量督导员执行督导任务时,应佩戴胸卡,认真履行督导职责,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具有考评员资格的质量督导员,在执行督导任务时,不能兼任同场次考评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各鉴定站要支持、配合质量督导员开展工作,向督导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有关资料。在质量督导工作中,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督导员可提请派出机构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一)拒绝向质量督导员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

(二)阻挠有关人员向质量督导员反映情况的;

(三)对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采纳、不予改进的;

(四)弄虚作假、干扰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

(五)打击、报复质量督导员的;

(六)其他影响质量督导工作的行为。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农机行业依据《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评比表彰工作。

第四十六条建立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违规处罚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站,由省级农机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或停止鉴定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报国家主管部门核准,取消其职业技能鉴定资质。

(一)取得相应鉴定资质后,两年内未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

(二)超越规定范围开展鉴定工作的;

(三)管理混乱,难以保证鉴定质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鉴定过程中有非法牟利、弄虚作假、、滥收费用、伪造证书等行为的;

(五)在工作中欺上瞒下,不向主管部门提供真实情况的。

第四十七条农机行业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实行就业准入制度职业(工种)工作的,农机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条对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表现优秀的考评人员、质量督导员和管理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推荐全国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先进个人的依据。对违反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工作守则、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提请主管部门取消有关资格,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附则

农业管理工作职责范文

[关键词]农业;专项资金;问题;对策

一、问题

1、争取农业专项资金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调查显示,由于农业专项资金涉及到的种类多且分属不同职能部门管辖,主要有财政、农业、林业、水利和农业综合开发办等部门。各职能部门为争取上级多下拨资金,往往会经常上下跑动,由此产生的费用较大,例如招待、住宿费、差旅费和业务联系费等等。特别是这种所谓的业务联系费,所占的比例就更大,而实际上这种业务联系费很大一部分是争取项目资金人员的个人开支。由于这些费用绝大部分又都是在农业专项资金中开支,这样一来,就这些费用从农业专项资金中所支付的金额就相当的惊人。

2、使用农业专项资金中存在的问题。

农业专项资金理应专款专用,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由于一些职能部门因本身经费不足,就想方设法立项目,争资金,一旦资金到位后,这些单位负责人就认为资金是自己争取来,资金怎么使用,自己说了算,于是便挤占、挪用项目资金来弥补单位的经费不足,导致资金的管理出现问题,有的用作了单位创收的资金,有的进入了小金库,用于购买超标高档办公用品,超标准报销旅差费、会议费和发奖金及其他福利等等。这样一来真正具体落实到项目上的资金就寥寥无几,从而造成了项目的规模和质量往往达不到要求,引起了群众的强烈不满。

3、截留私分、贪污挪用农业专项资金的问题。

根据近几年来我们所查办的涉农资金案件的特点来看,主要表现在:一是截留私分农业专项资金。一些职能部门由于看到上级下拨的农业专项资金数量多、金额大,于是就挖空心思、想方设法进行截留私分。例如我们在查处某农业开发办私分国有资产一案中,发现该单位就是采取截留资金的方法,将农业项目资金30万余元以给单位人员搞福利建房的名义进行集体私分;二是弄虚作假,套取项目资金。一些具体落实项目的经办人员往往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司机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例如我们在查处一起贪污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时发现某林业工作站一工作人就是凭借自己掌握有落实退耕还林项目指标的工作之便,采取移花接木的手段,伙同他人骗取上级下拨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达5万余元进行私分。

二、对策

针对农业专项资金中出现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对策:

1、应设立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专职机构。

鉴于目前农业专项资金涉及到的职能部门较多,为规范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笔者认为应当由政府设立农业专项资金专职管理机构,统一调度规划、统筹对农业专项资金的争取、安排和使用,这样有利于减少各职能部门在争取专项资金方面的滥开支,乱花费的现象。具体为:一是人员组成。由政府牵头,抽调各职能部门部分人员组成。二是资金申报。农业专项资金由专职机构以各职能部门的名义统一负责申报,申报的材料必须真实、科学和完整,并随时跟踪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情况。三是资金使用。应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使用,报销用的发票必是与农业项目有关的合法票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票据,一概不予报销,严禁开支其他经费。

2、强化对农业专项资金的监管意识和措施。

当前,由于对农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主要是实行内部监督,实际上也就是各职能部门自己监督自己,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因此,怎样实施农业建设项目,如何发放农业专项资金,都是各职能部门自己说了算。针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首先应加大各职能部门自身的监督力度。有必要定期对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和具体资金经办人进行一次有关专项资金如何使用以及违规使用后果的警惕性教育培训,使其强化专款专用的意识,明确擅自截留,挤占挪用农业专项资金是违法的,严重的还要负法律责任。从而在思想上筑起一道牢固的防线。其次,各职能部门应建立一整套严格管理项目的全程监控措施,让资金和项目的运行公开、阳光化,提高其透明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再次,应严格推行农业专项资金使用的公示、定期报告和检查验收措施。杜绝在项目执行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套取项目资金的现象,一旦发现该职能部门或工作人员有截留私分、贪污挪用和挤占农业专项资金的情况予以坚决制止,够得上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检察机关查处。

3、进一步完善农业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度。

目前,由于对农业专项资金的监管制度还仅仅是停留在各职能部门本身制定的一些文件规定的基础上。为此,有必要完善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具体为:一是建立资金保管封闭化管理制度。农业专项资金一经上级拨付到位后,就将该资金储存到专户上管理,并与各职能部门的经费、资金彻底分离,实行专户存储、核算和计帐,非涉及到农业项目不得擅自动用,确保资金的安全。二是建立资金拨付使用审批制度。资金的拨付使用必须是有具体农业项目施工人员的申请,资金专管人员会同项目验收人员到现场核实,最后报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批报帐并拨付。三是建立农业专项资金全程监督审计制度。各职能部门对于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全过程必须邀请审计部门进行跟踪审计监督,重大资金的拨付使用过程还应当邀请纪检、检察机关进行现场监督,资金的支付必须有审计监督部门的结论作为依据,否则不得支付。

农业管理工作职责范文

农村经营管理,为农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此项工作落实到位,对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战略、调整农村经济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升农户综合素质、增加居民的经济收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等,都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自2014年以来,海伦市在农业生产上不断调优种植结构、优化种植模式,大力发展效益型农业和科技型农业,积极引导农民通过结构调整和科技种植增收致富,各县镇在加强农村经营管理方面取得不错的成果。但是,同样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直接影响到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文章分析问题,指出改革建议,以供参考和借鉴。

2海伦农村经营管理存在的问题

2.1管理重视度不够

现阶段,农村税费改革了,农经管理任务轻了,领导重视度骤然降低,导致对农经管理的内容、作用、任务等,都有了很大的懈怠。同样正是因此,土地承包纠纷、农村财务管理等案件,较前几年不减反增。

2.2管理关系未理顺

管理体制不顺,工作难以落实,乡镇农经站合并建中心,“上分下合,貌合神离”。在一定时期内,统一建立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承担起统筹协调的职能,存在多方面的“磨合”和较多的困难。主要原因是工作职能不同和原有各站的资产、债权债务等内部利益矛盾较多。有的地方在村级取消了副主任、使管理土地承包和农村财务等工作岗位的业务人员缺位。由于体制不健全,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很难落实。

2.3软硬件设施未落实

农业经营管理工作中,涉及到的软硬件建设配置不到位。一方面,办公设备条件差,不少乡镇办公场所紧缺、办公用具简陋。现代化电算、信息设备等购置不足,综合服务手段落后。另一方面,现任经营管理岗位,不少由非专业人员占岗。加上后期,教育培训未跟上,综合素质能力水平差。急需“充电”更新知识,加强能力建设。

2.4经费投入无保障

在地方农经体系建设中,普遍存在经费投入不足的问题。经调查证实:乡镇农经管理人员,无论在工资、待遇等各方面,离县城干部都存在不小的差距。同样,因为工资、待遇的不到位,直接影响到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直接影响农村经营管理的顺利进行。

3海伦农村经营管理发展对策

3.1领导重视,强化管理

农村经营管理的目的,旨在协调社会组织及成员间的利益关系。当前,市场经济发展迅猛,农村各组织及成员间的矛盾突出,在较长一段时间内经营管理的工作都不能掉以轻心。这方面工作做好了,对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战略、调整农村经济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升农户综合素质、增加居民的经济收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等,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总之,经济越发达,管理越重要。由此,各级领导应提高认识,重视农村经营管理,树立科学发展观,及时调整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农村管理工作落实到实处。

3.2增加投入,保障运营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工作,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点所在,在维护现有建设成果方面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而就农村经营管理现状,普遍存在投入不足的问题,难以保障新农村建设的正常运行。由此,农村经营管理作为惠民政策,应逐渐增加资金投入。保障基层农经工作的正常进行,尤其在工资、福利、待遇等各方面,都应确保与县城干部的同等待遇。同时,将经费投入纳入到预算中,解决购置电算、信息设备等经费投入。

3.3稳定机构,理顺关系

农村人口基数大,经营种类繁多,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提升产质降低能耗,实现农业产业规模化、专业化发展,同样还任重而道远。由此,当前应审时度势,注意稳定机构结构,理顺上下级关系。明确工作职责,责任落实具体。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综合管理农村经营管理涉及的人、材、物,负责相关资源的调度和编排,督促农经管理站履行好现有职责,完成上级安排的工作任务。农业部门的职责,安排农经干部的工作任务,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定期组织考核,负责人员的调整和审核,负责监督农业部门的行政执法。

3.4重视培训,提高素质

在清理、整顿农经干部队伍的基础上。针对目前业务骨干较少、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普遍有“不适应”的问题。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有关方面的配合和支持下,分层次、多途径、多形式对现有农经管理干部进行专业技能、思想道德、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学习现代经营管理的理念、知识和技能。掌握现代管理的手段和方法。通过培训和教育,提高综合业务素质,提高农村工作水平,建立一支“扎根农村、熟悉农业、贴近农民”的农经队伍。

3.5定岗定责,强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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