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健词:三元归责危险责任二元四分
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理的传统侵权行为法一元论思想对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的繁荣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随着历史的车轮由近代推进到现代乃至目前,社会生活已由商品经济发展成为市场经济.并且市场经济全球化的速度不断加剧.原来商品经济时代人与人间的简单侵权行为在市民生活中已降到次要地位而人们在一般社会活动中,不得不惶恐于以现代高科技为背景的各种场所的侵害事中:环境污染.核子损害,航空事故等等。面对这些侵害,传统侵权行为法对此一筹莫展.不知所措.难道传统侵权行为法真的陷入了危机吗?如果我国在经济的发展上既必须完成商品经济的转型又必须与现代市场经济接轨.那么在20世纪80年代初民法通则中以三元归责原则为基础的侵权行为法又将何去何去?这些都是我们在下面要加以检讨的问题。
一、传统侵权行为法危机的实质
侵权行为法面临着危机并不是英国剑桥大学Jolowicz教授所指侵权行为法因社会安全制度继续扩张所遭受生存上之威胁而恰如王泽鉴教授所言:“台湾侵权行为法之危机来自于其承受了过分繁重之任务。由于现代社会意外灾害之巨大性.频繁性及技术性.以过失责任主义为基础之传统侵权行为殊难合理、有效地填补所生之损害。”所谓侵权行为法危机的症结就在于“过失”责任的一统天下。由于欧陆民法典制定之际正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蓬勃发展之时立法者对个人行动的限制与经济活动的自由发展这二者之间只有谋求某种平衡社会才能繁荣进步。因此.法国法系民法典和德国法系民法典以及瑞士民法典都只在其侵权行为中规定了“过失”责任即只有人的道德的可受非难性才能作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但理论是灰色的,而生活之金树常青民法典仅仅是立法者对所预想的市民生活之抽象概括无法与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一一对应。为此.德国民法在过失责任一元论的基础.又规定了违反保护他人法律规定的侵权责任。也就是违法即视为过失的理论.法国民法在过失责任一元论的前提下.创造了无生物责任法则:物之行为责任,并非基于过失责任而系本于“过失推定”或“法定责任推定”之运用故被害人无庸证明其保管人有无过失。反之.该保管人除证明损害系出于不可抗力或被害人之过失者外.均应负赔偿责任。日本民法典上之侵权行为原理虽力主贯彻过失责任主义但仍以过失推定法理之大量运用无过失责任类型之保留及特别立法发展之“期待”。来诠释过失责任。可见传统侵权行为法以过失“作为归责原则的一元论思想在欧陆民法典制定不久就已显示其力不从心之态。更不用说在当代高科技所编织成的人造环境中.人们在其中既受其益又时刻面临突如其来的巨大伤害时.此情此景“过失”责任对之只能有无语话凄凉之感。我们从伦理哲学上去寻根,则发现“过失”责任归责原一元论源于康德、黑格尔哲学中关于理性人的论证。“黑格尔认为”这样看来,不法就是把自己设定为独立的东西的那种本质的假象。当假象只是潜在的而非自觉的.即我以不法为法时.这就是无犯意的不法。这时对法说来是假象.而对我说来却不是假象。第二种的不法是诈欺。这时它对法自身来说不是什么假象.实际情形是我对他人造成了假象。诈欺和犯罪的区别在于.前者在其行为的形式中还承认有法.而在犯罪则连这一点也没有。黑格尔此处所指的无犯意的不法和诈欺就是民事责任上的一种过错(故意和过失).作为一个理性人.这是不允许的。这实际上是对自己的一种否定.通过自己责任的承担.“不法就消失了,法乃获得某种巩固而有效的东西的规定”。同时.这也是对你自身人格的一种尊重。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传统侵权行为法的过失责任原则的最后精神之柱就是近代伦理哲学中这种理性人的假设。这种假设是奠基于简单的市民社会生活的抽象概括.这种过失责任原则在解决市民社会中的共同侵权行为中就已显得捉襟见肘.如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是否具有共同过失而承担连带侵权行为责任就有意思说和客观行为说之争。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出发.通说采取过失推定的方式使“共同侵权行为之承担连带责任”。总之。传统侵权行为法的“过失”责任原则一元论规定太过于抽象并且行为人是否具有过失.必须要根据一系列客观事实来进行推定英美法上采取事实自证原则.然后这种极具主观心理色彩的过失“才能得以客观化。
所以根本的出路在于.在于抛弃根深蒂固的“过失责任是常态.无过失责任是例外”这一短见.从理论束缚的牢笼中走出来用过失责任和危险责任二元归责论的思想来修正传统侵权行为.则侵权行为法必将迎来一个灿烂的明天!
二、基于危险责任的二元四分法对我国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重塑
1危险责任的提出
前面已述及过失责任一统天下的地位旱已开始动摇现代社会面对的是大量危险活动所产生的危险责任。何谓危险责任.邱聪智教授定义为:“危险活动主体.因危险活动事故.致侵害一般社会大众之权益而就其所生损害应负的赔偿责任。”此定义.明显地将契约内的责任和基于社会体制建立的保障制度排除在外规范对象是危险活动的推动者和最大受益者所造成的契约外第三人之损害。但我国的民法学者梁慧星教授坚决否认基于安全注意义务而产生的危险责任的实益性.他认为关于矿害制作物损害.公害已有行政法规和特别法规定.并且它们采取的就是无过失责任原则。因此,危险责任的提出无异于画蛇添足。对此种观点本人不敢苟同,2004年四川温江化工厂爆炸污染沱江水源,造成整个内江地区连续两个月靠政府从外地运水救济,但水污染造成沱江上游沿岸农民的农田大量鱼类死亡.倘若不靠侵权行为法上的危险归责原则来解决,仅靠行政法规就能妥善解决吗?按照梁先生的意见.大量损害赔偿都有行政法规规定,吾人可以高枕无忧矣这样不仅侵权行为法将要完蛋,而且最后民法都要退出历史舞台。根据梁慧星教授及一部分国外学者的观点由于社会保险、社会安全体制的广泛建立,因此,损害赔偿之归责原理乃至于危险归责之无过失责任主义理论即无再加探讨的必要。在我看来这又未必尽然盖危险的社会化,其意义乃表现于赔偿如何实现的层面。在逻辑原理上,其与归责原则的探讨,乃系不同层次的问题.纵使侵权行为法则,因损害赔偿的实现手段完全社会化使归责原理的理论,在现实上并不发生作用,但对其理论之存在,亦无加以否定的理由。何况赔偿的社会化.目前尚在发展之中,距离其应有的理想尚属遥远。尤其在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实质的商品经济时期).社安全体制的建立还处于草创阶段。更应大力倡导危险归责原理的建设.乃至民法通则中侵权行为归责原理的重整,仍然具重大的现实意义。
2我国侵权行为法三元归责原则的检讨
我国1987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秉承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宗旨,参考西方选进国家的民事立法,在第六章民事责任中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共有17个条文,约占民法通则全部条文六分之一,由此可知侵权行为法的重要性。就整个侵权行为法的构成而言:“它实行的是三元制归责原则,即过失责任.无过失责任和公平责任。”下面将根据危险归责之无过失主义理论对以下原则进行检讨:
首先,关于过失责任,它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这些被运用于传统的市民生活交易领域内的法则,应当维持过失责任的独立地位。
其次,关于无过责任,早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极有思想的民法学者王卫国教授就已提出严厉批评‘错推定没有脱离过错责原则的轨道,而只是适用过错原则的一种方法,无过错责任超越了过错责任原则,并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它在逻辑上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此语可谓击中了过失责任一元论的要害,按照黑格尔关于不法的理性论证,行为人没有犯意和诈欺的过错,却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这无论在法哲学上还是当时理性的民法典上都将会理屈词穷。既然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初衷是为了克服过错责任对受害人照顾不周的缺陷,加强对受害人的法律援助。那么,为什么偏偏在不可抗力等情况下又不去援助他们了呢?这说明无过失的使用加重了过失一词使用的混乱,应该加以摒弃。概念不能适应生活,就应该用新的概念来取代它。对危险责任、产品责任、和公害责任都应该适用危险责任原则来取代无过失责任原则的提法。对于动物饲养人责任,也应该纳入危险责任归责原则之下。中国现代市场经济的确造成了两极分化的严重局面,富者能够满街狼犬”,自由驰骋,各种宠物,尾随于后,一般小民,行走其间,不得不战战兢兢恐遭不测,让这些宠物的控制者承担危险责任事所当然。
再次,关于公平责任,王泽鉴教授认为是我国大陆侵权行为规则的特色,西方国家的侵权行为法基本上不采此项原则。但我国侵权行为法规则原则的严重问题也就出在这里。公平分担责任主义作为无过失赔偿之归责原理,无疑是对欧陆民法传统侵权行为法过失责任原则即黑格尔伦理哲学上所阐述的不法必须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封杀,使过失一元论的逻辑体系更加失调且因概念过于模糊,易启法官擅断,而造成法律生活上的不安定。并且公平作为一种道德理念,人类永恒追求的正义,自有其更高的层面和价值导向,实不宜作为归责原理之依据说明。可以说传统侵权行为法的过失责任原则未尝不起于公平原则的利益衡量。因此,我国侵权行为法公平原则所适用的范围: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过当的适当责任、监护人之适当责任完全可以纳入危险归责之范畴。监护人之适当责任在我国目前传统价值体系已崩溃,新的价值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之际,青少年的思想极其混乱,吸毒、暴力等反社会的现象相当严重。这种盲目的反社会性给很多家庭、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灾难,此种时代环境下的监护人之适当责任不能不说具有危险责任的严重因素。
关键词:危险品;化学品;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TQ086.5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32(C)-0118-01
一、危险化学品概念及类型划分
(一)危险化学品的概念。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化学品。
(二)化学品危险性类别的划分。《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GB/13690―1992)将危险化学品分为8类。分别是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第8类,腐蚀品。
二、典型爆炸分析
(一)分解爆炸性气体爆炸。某些单一成分的气体,在一定的温度下对其施加一定压力时则会产生分解爆炸。这主要是由于物质的分解热的产生而引起的,产生分解爆炸并不需要助燃性气体存在。在高压下容易产生分解爆炸的气体,当压力低于某数值时则不会发生分解爆炸,这时的压力称为分解爆炸的临界压力。各种具有分解爆炸特性气体的临界压力是不同,如乙炔分解爆炸的临界压力是1.4MPa,其反应式如下:C2H22C(固)+H2十226kJ。(二)粉尘爆炸。粉尘爆炸是悬浮在空气中的可燃性固体微粒接触到火焰(明火)或电火花等点火源时发生的爆炸。金属粉尘、煤粉、塑料粉尘、有机物粉尘、纤维粉尘及农副产品谷物面粉等都可能造成粉尘爆炸事故。(三)蒸气云爆炸。可燃气体遇点火源被点燃后,若发生层流或近似层流燃烧,这种速度太低,不足以产生显著的爆炸超压,在这种条件下蒸气云仅仅是燃烧,在燃烧传播过程中,由于遇到障碍物或受到局部约束,引起局部紊流,火焰与火焰相互作用产生更高的体积燃烧速率,使膨胀流加剧,而这又使紊流更强,从而又能导致更高的体积燃烧速率,结果火焰传播速度不断提高,可达到层流燃烧的十几倍乃至几十倍,发生爆炸反应。
一般要发生带破坏性超压的蒸气云爆炸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泄漏物必须可燃且具备适当的温度和压力条件;2、必须在点燃之前即扩散阶段形成一个足够大的云团,如果在一个工艺区域内发生泄漏,经过一段延迟时间形成云团后再点燃,则往往会产生剧烈的爆炸;3、产生的足够数量的云团处于该物质的爆炸极限范围内才能产生显著的超压。蒸气云团可分为3个区域:泄漏点周围是富集区,云团边缘是贫集区,介于两者之间的区域内的云团处于爆炸极限范围内。这部分蒸气云所占的比例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泄漏物的种类和数量、泄漏时的压力、泄漏孔径的大小、云团受约束程度以及风速、湿度和其他环境条件。
三、强化夏季危险化学品的监管
一是重新调查登记,充实经营单位档案。通过发放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表,对经营单位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变更情况进行及时更新,督促未持证上岗的人员及时参加培训,合法经营危险化学品;二是核准换证时间,建立换证提醒软件。实际检查中经常发现,较多经营单位由于责任心不强、人员经常变动以及内部管理缺失等原因,往往等到工商营业执照年审时,才想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不能及时换证,造成无证经营行为而被行政处罚。主观上经营单位没有故意,客观上经营者实际违规。为更好地服务企业,应“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换证时间提醒”软件,发现经营单位“亮红灯”后,以书面通知的形式,提前3个月提醒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三是核查经营范围,规范按证经营行为。通过对许可证经营范围和实际经营品种核查,监督经营单位按照规定的类别经营危险化学品,严禁超范围经营,并通过月报、季报和突击查对的方式,使各单位严格在许可范围内经营;四是检查储存状况,依法责令安全评价。检查中,对有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单位,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储存场所安全状况、消防安全验收材料、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现状,重点检查安全评价报告的时间、内容和有效性,对未进行安全评价和评价报告过期的储存单位,一经检查发现立即发出整改指令,限期进行安全评价和督促备案;五是开展降温行动,确保危险品储存安全。对全区的液化气、乙炔气、氧气、液氧、液氩、乙醇和储油罐储存装置进行降温专项检查,在天气预报温度超过37度时,要求各储存单位必须在高温时段采取喷淋降温措施,指定专人查看喷淋时间、仪表压力和仪表温度,高温期间严禁进行危险化学品储罐的生产作业行为,确保安全。
四、中心城区不宜批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从便民、安全角度考虑,从事油漆、农药、工业气体交易的市场将被划定专门区域,用于油漆、农药、工业气体等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和储存。各市级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将通过财政、税收、差别水电价等经济手段,推动现有园区外化工企业限时迁入化工园区;对工艺落后、设备设施简陋、安全防护距离不够、化工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到位的企业,将被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落实整改或无法整改到位的企业,我市将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并予以关闭。
作者单位:长庆油田培训中心
参考文献:
[1]陈家强.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及其处置[J].化工标准.计量.质量,2005,(05).
关键词:化工工艺;安全设计;危险因素;解决对策
在现阶段的化工工艺设计过程中,对于化工工艺设计过程中的安全性越来越重视,在实践中要对相关工艺安全设计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系统的分析,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进而提出具有一定实践意义的解决对策。
1化工工艺设计的主要类别
1.1概念设计
所谓的概念设计就是通过模拟具体的工业生产设备状况开展实施的一种技术手段。概念设计一般会在设计过程中开展并实施,其主要目的就是要提升整体的工艺条件以及相关生产路线的合理性。
1.2中试设计
中试内容与相关任务主要就是对小试中已经确立的相关条件以及工艺路线进行系统的检查,对于具体的产品进行系统的考核,了解其主要性能,对于具体的工艺系统的持续性以及可靠性进行探究,进而收集到相关工艺需求的数据,这些内容与系列内容可以作为整个检验部分,也可以对其进行部分的检验,具体操作要根据实际情况开展。
1.3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就是基于相关化工项目设计中的初始阶段进行优化,其主要成果为总概算书以及初步设计的说明书。主要是对相关化工工艺的设计的技术与经济进行计算。
1.4施工图设计
主要就是根据相关审批意见,将初步设计过程的具体设计计划与原则进行确定,在实践中要基具体的操作要求,明确具体的布置以及施工方式,明确具体的方法,解决各种初步设计问题。
2化工工艺设计中的安全问题与对策
化工工艺设计中主要存在的安全问题就是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以及一些可以造成安全损失的不稳定要素。对此要提升对整个化工工艺设计的重视,加强对其危险意识的重视,通过科学的方式与手段,对其进行系统的控制,避免各种安全隐患问题的出现,在操作过程中,要尽可能的应用一些具有一定安全性的工艺技术与手段,要避免危险产品的应用,同时,在化工工艺设计中要采取与其相匹配的安全措施。
2.1化工工艺相关物料中存在的安全问题与控制对策
化工工艺在生产过程中要使用不同的原材料与半成品,这些物料应用中都是通过各种不同状态存在的,主要可以分为气态、液态以及固态三种形式。在相关物质具备特定的物质与化学性质与特定的状态之下,才可以判定其是否具有危害。因此,要对一些具有一定危害特征的物质进行详细的分析,对其具体状态进行了解与掌握,进而了解此种物质的稳定性与化学反应,对其毒性进行识别,通过科学的分析与评价,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各种危险问题发生。
2.2化工工艺设计路线存在的安全问题与控制对策
化工工艺设计中的一种反应会对多种不同的工艺路线产生影响,对此在相关设计过程中,要对其进行综合考量,选择较为合适的生产路线,要尽可能的将各种危害降低到最小。工艺设计要对相关物料以及生产条件与设施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要尽可能的使用一些危害相对较低的物料。同时要通过各种全新的设施与技术手段,降低废气、废水以及废渣的总排放量,要在合理范围之内对其进行回收时候,提升资源的最大利用率,进而避免对环境造成过度的污染。
2.3化工工艺设计中反应设备存在的安全问题与控制对策
化工反应是产品生产过程中最为关键的内容,在实践中主要就是通过各种化学反应获得一定的产物,整个过程在操作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安全性问题,如果不足够的重视,会导致各种安全事物问题的产生,对此在进行相关反应设备的设计与选择过中要进行科学的设计与分析,避免各种问题的出现。在相关化工设计中存在着各种不同种类的化学反应,这也就直接给安全控制与管理问题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同时,在化工反应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反应失控危机,也就是说提升对相关反应物的整体反应速度与热效应的控制,是十分重要的。
3结束语
在化工工艺设计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政策,保障操作的标准性,提升整个工艺设计的安全性,加强重视,对设计方案中的漏洞与缺点进行完善,在根本上避免各种事故与问题的产生。熟练掌握相关设计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保障化工工艺的整体安全性。
作者:孟佳单位:众一阿美科福斯特惠勒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