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村庄规划;建设;问题;思考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
1、河北省村庄规划建设的背景
河北省是首都经济圈的重要组成部分,河北省的城镇化率在全国处于中等水平,远低于北京市和天津市,河北省既有大面积的山区和平原广阔的平原,还有具有生态作用的湿地,通过村庄规划建设促进不同区域城乡协调发展具有更为特殊现实意义。河北省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技术导则,如《河北省农村新民居规划建设指导意见》、2010年《河北省镇、乡、村规划编制导则》、2012年4月《河北省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等,2013年4月《河北省农村面貌改造提升技术导则》在编中,对我省各地村庄规划和建设提供了一定的技术支撑。但是,受各种因素影响,各地编制的规划成果质量良莠不齐,有的不具有操作性和实施性,难以科学指导村庄建设发展。
2、河北村庄规划与建设存在问题
2.1村庄分类不明确,导致村庄建设方向不明确
当前村庄规划缺少上位规划科学指导,各地编制村庄规划基本依据县(市)域镇村体系规划、镇(乡)总体规划,而上述规划对村庄建设要求较为笼统,有的对村庄发展类别确定牵强,究其原因主要是规划编制未深入调查农村发展情况或根据长官意志确定村庄布点,最终导致村庄规划时依据不足,村庄建设方向不明确。
2.2规划内容与深度不够,导致规划流于形式
村庄规划内容与深度一直为规划者探讨的对象,由于受规划水平和要求的影响,各地规划编制成果存在很大差异。有的村庄规划说明书仅十多页,对村庄产业、人口、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住宅建设等内容蜻蜓点水般加以描述,无实质内容,致使规划无法实施;由于规划师不了解当地资源环境、风俗习惯等,有的规划不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甚至有的照搬城市模式,将城市规划理念引入农村,导致农村风貌特色的丧失,容易形成“千村一面”现象。
2.3注重村庄建设,而忽视产业发展的核心要求
部分地区在建设过程中存在一定误区,有相当部分基层政府将村庄建设当成一项任务,而没有结合自身资源、环境、经济条件进行深入分析,忽视了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应是经济建设,片面的将建设核心完全投向基础设施的建设上,盲从于农村建设的潮流,使得农村建设难以做到有的放矢,难以实现由“输血”向“造血”功能转变,最终导致新农村建设缺乏经济支撑,各项工作无法有序开展。
2.4重视新村建设,而忽视村庄的乡土文化传承
由于规划师对村庄调研不深入,难以全面了解当地的乡土文化资源,规划方案往往忽视对村庄乡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同时,各地在村庄建设时,对村落的乡土文化保护不够,尤其在发展条件较好地区,部分政府为了快速改变农村面貌,往往采取拆老村建新村的模式,抛弃原有道路肌理,易造成乡土文化遗存(物质的、非物质文化遗存)被摧毁、被遗忘的绝境。
2.5村庄规划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度不高
当前,部分地区村庄规划受城市规划思想影响,往往采取大尺度、大空间的公共建筑,与现有村庄建设格格不入,造成设施的浪费。有的规划不重视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认为农村为集体土地,用地条件宽松,可以随意建设的错误判断,直接影响规划成果。
3、新形势下对村庄规划和建设的新思考
3.1上位规划应明确村庄类型,提出村庄发展要求
以县(市)域为单位,科学编制镇村体系规划,以地理位置、人口规模、经济条件、耕作半径、设施配套、搬迁成本、城镇化能力等因素,附值给予权重,采取层次分析法进行打分[2],确定村庄发展条件,明确村庄发展类型。按大类可以分为规划布点村庄即永久保留,非规划布点村庄即远期撤并或自然消亡的村庄;按建设类型可分为原址改造型、异地搬迁型、合并提升型、保护修建型等,提出规划布点村庄建设具体要求,村庄有机更新规划设计与建设设想,非布点村庄采取先过渡后搬迁的思路[3],明确整治目标、整治内容。因此,各地应进一步出台村庄布点实施细则,提出村庄建设的具体要求。
3.2村庄规划应体现农民主体地位,实现农民全过程参与规划编制
农民是村庄组成要素的创建者,是村庄形成其历史特性的行为主体,他们更是规划实施的受益、责任主体,为此村庄规划与建设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积极鼓励农民主动参与到规划过程中。为此,在新一轮村庄规划中要扬弃传统村庄规划所涉及到的前期调研、方案编制阶段过程的参与方式,应进一步延伸到对整个方案实施及整个过程的参与信息反馈,可通过宣传工作、农民会议、问卷调查、入户访谈等方式,全面了解农民的想法及诉求,通过规划初步方案、方案改善和深化、方案落实公布等过程,邀请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参加,通过对方案讲解以及村民意见反馈,真正做到农民在整个规划编制中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从而使规划方案更具可操作性和实施性。
3.3规划要结合村庄实际,避免急功近利
规划应综合考虑村庄自然资源、经济、社会、土地、产业、人文特色等本底条件,全面分析上位规划相关要求和发展优劣势,确定村庄规划的空间布局、功能结构、交通组织、绿化景观等各方面,综合考虑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亟需性、公益性和经济可承受性。
规划应重点考虑以下几方面:一、要突出村庄空间环境特色,即注重村庄自然环境、历史文化环境、建筑风貌和经济结构等元素提取,及协调村庄与周边环境关系;二、要尊重村庄传统布局,体现地域文化特色,避免大拆大建。应全面分析村庄原有道路格局、建筑肌理、传统街巷空间、村庄边界,规划设计出村庄整体形态及亲切宜人的空间尺度,避免采用照搬城镇的尺度,避免大“体量”建筑随意布置,避免贪大求洋,造成土地不集约利用;三、要突出促进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的目的。发展农村经济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的,也是规划题中之义,规划应建立在区域经济和县域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全面挖掘村庄经济发展特色和经济价值。避免盲目移植外来产业,提高本土特色产业升级和产业链延伸;四、要突出改善农民生活的目标,应本着完善村民亟需的设施入手,同时考虑设施能否依托区域设施和城市设施,单独建设的经济性和经济承受能力。
3.4规划师应与村庄确立长期的技术指导关系
农村规划作为村庄建设的重要纲领性文件,发挥着龙头作用和统筹作用。村庄规划中需要能深入了解基层情况、擅长进行行政部门和农村基层沟通的“农村社区规划师”[4]。河北省可以借鉴台北、深圳城市“社区规划师”植根基层、双向沟通的工作模式,培养一批有空间规划和农村营造专业理念和经验、有服务农村精神、对当地环境了解及浓厚地域情感的农村规划师,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充当宣传者、反馈者、协调者,确定与服务村庄有长期技术指导关系。同时,可以加大对各县“市”规划室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使其担起新农村规划的担子,发挥其熟悉当地人文历史、风俗习惯、建筑肌理,方便与规划对象沟通和技术指导的优势。
3.5村庄建设要坚持分类指导,分布实施
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不论哪个地区都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由于各地村庄建设和发展差异较大,为此,在建设过程中要坚持分类指导,根据村庄类型和发展条件,明确各类村庄近期建设项目和建设时序,避免大拆大建行为。当前河北省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也是新农村建设的一种形式,短期内可以改变村庄的村容村貌,提高农村人居环境,但如何才能形成农村环境整洁的长效机制,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本人认为紧靠上级拨款、帮扶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增强村庄的自身发展动力,转变传统的靠“输血”思路,增强“造血”功能,因此,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重视村庄产业的发展,提高县域经济对村庄发展的带动作用。
参考文献:
[1]张万方.中国新农村规划建设简明实用教程[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2]李建伟,李海燕,刘兴昌.层次分析法在迁村并点中的应用[J].城市规划2004,(9)98-100
[3]毛桂龙,刘扣生.村庄有机更新的思路与对策研究[J].小城镇建设2012,(5):65-69
第一条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倡在村庄和集镇建设中,结合当地特点,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建设;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庄、集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应当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第十条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县域规划,应当包括村庄,集镇建设体系规划。
第十一条编制村庄、集镇规划,一般分为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第十二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是乡级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布点,村庄和集镇的位置、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集镇的交通、供水、供电、商业、绿化等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第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应当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
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用地规划,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近期建设工程以及重点地段建设具体安排。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供水、供电、道路、绿化、环境卫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五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同意,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村庄、集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村庄、集镇规划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七条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章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兴建乡(镇)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二十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四章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2层(含2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建筑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的规定,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应当符合紧凑、合理、卫生和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明,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须经历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第二十六条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集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的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庄、集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
第三十条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不得损坏。
第三十五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庄、集镇建设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等及时整理归档。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2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一条损坏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管道等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仪;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未设镇建制的国营农场场部、国营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国营农场、国营林场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关键词:陕北山区,村庄布点
村庄布点规划是实现土地整理和复垦、规范村庄建设、提高农村建设水平和村民生活质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城乡统筹的重要手段。随着城乡统筹的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政策的推广,村庄布点规划的必要性更加突显。本文以延安市延长县县域村庄布点规划为例,研究陕北山区以县域为规划范围的村庄布点规划的规划重点和规划措施等。
1、概况
1.1陕北地区概况
陕北地区包括榆林和延安两市的行政区划范围,总面积为80615平方公里,约占陕西省面积的39%。陕北地区地质构造属鄂尔多斯地台。全区蕴藏丰富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资源和岩盐、高岭土等矿产资源。截至2009年底,陕北地区有2区23县,186个乡,199个镇,10个街道办事处,8864个村民委员会,212个居民委员会,432.8万农业人口,占陕北总人口的73.6%。
1.2延长县概况
延长县位于陕西省北部,延安市东部。全县地处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地势由西北向东南倾斜,海拔一般为600-1100米。全县地貌主要有4大类型:河谷阶地、黄土宽梁残塬、黄土梁峁丘陵、黄土覆盖石质丘陵。矿产资源有石油、天然气、煤、瓷土、石灰石、石英砂、铜、砂、石等资源。
延长县辖6镇6乡,288个行政村,722个自然村,现有153578人,其中农业人口122045人,占总人口的79.5%。
2、村庄分布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分布现状
①河谷阶地地区均质性分布。
这一地区地面平坦,土层较厚,土质肥沃,水利条件较好,村庄之间联系便利,村庄建设条件良好,基础设施相对完善。
②黄土覆盖石质丘陵地区随地形分散布局。
这一地区悬崖峭壁矗立毗连、石质出露,植被极差,水土流失严重,因此村庄建设用地少、村庄之间分布较散、道路交通困难,很难形成大规模的村庄。
③黄土宽梁残原地区和黄土梁峁丘陵地区为混合型布局
黄土宽梁残原地区村庄主要伴山建设,因而村庄内部建设用地少,道路坡度大。黄土梁峁丘陵地区是因冲积、风积黄土推积形成比较宽阔的平坦谷地,纵坡小,黄土层厚,村庄之间交通相对便利,村庄较容易形成规模,有利于发展和扩大村庄的用地规模。
2.2现状村庄存在的问题
①由于受地形限制,山区村庄布局较散。
②大多数台地村和山地村建设条件不好。
③村庄内部布局混乱。
④村庄实际居住率较低,不少村庄成为“留守村”
3、村庄布点规划的思考
3.1影响村庄布点的因素
①自然地理环境因素。
自然地理环境因素形成了对村庄空间形态的刚性约束,如山地地区的村庄呈斑状分布。而用地相对平坦且近水源(河流、水塘)的地方,村庄规模可以适当的扩大。
②各类设施条件因素。
各类设施包括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其中道路交通条件是最重要的影响因素,县域存在居民点沿道路分布的现象。规划遵循这一现象,对这些村子予以保留,并依托便利的交通条件优先发展。另外,建立完善的层级式的公共服务设施体系才能最终提高农村居民的生产和生活水平。
③经济条件因素。
一方面,将居民安置在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有利于资源的进一步整合;另一方面,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村庄,其基础设施水平也较高,房屋建筑质量较好,将居民点安排到这样的村庄,有利于降低改造成本。如县域西部经济条件较好,规划对该地区以完善该区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配套为主。
④文化因素
不同区域的居民长期以来形成了具有不同文化特征的思想方式、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规划尊重这一特点,寻找和保护重要的乡村文化载体,力求建立适合现代化发展的农村居住模式。
3.2村庄布点思路
①结合小城镇建设,吸引居民进城,改善生活条件。
在加速小城镇建设的同时,通过优先就业等优惠政策,吸引条件较艰苦、公共服务设施不健全的自然村居民到城镇居住。
②通过中心村、小城镇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引导居民聚集。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优先考虑中心村的基础设施和各种服务设施的建设,吸引鼓励居民向中心村聚集,享受良好的服务设施。
③结合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实现劳动力的合理分布。
政府安置退耕农民时,可将其安排于中心村或条件较好的基层村,使其在得到政府补贴的同时,可以从事其他产业,以实现自救,改善生活。
④通过产业的拉动,劳动力身份的置换,实现村民的转移。
产业的发展可以为社会提供了较多的就业机会,政府可将其统一支配,奖励给那些响应政府号召又能满足招工需求的家庭,解决村民搬迁问题。
⑤通过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实现村庄聚集。
以行政村为单位,形成若干个分工详细的集约化生产集团,有利于形成相对集中的村民点。
⑥合理搬迁、合并村庄。
对于存在以下情况的村庄实行整体搬迁或异地建设:有安全隐患;交通不便;处于生态风景区;规模很小;公共服务设施较缺乏且条件较差。
⑦对于条件较好的村庄适当扩大现状规模,并延续村庄风格。
3.3村镇体系与村庄规模
3.2.1村镇体系
合理完善的村镇体系有利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实现层级的系统布置。规划城镇体系由一级城镇、二级城镇、三级城镇三个等级构成。村庄等级的划分则主要依据村镇规划标准等相关技术依据,并考虑区内村庄的实际情况,将村庄划分为中心村和基层村二类,并与城镇体系相衔接,形成以下两个等级体系:
建制镇-中心村-基层村;
集镇(乡政府驻地)-中心村-基层村;
3.2.2中心村的确立
中心村的设置主要考虑村庄的交通区位条件、资源条件、现状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各类设施服务半径和农作半径、集贸市场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并参照《陕西省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导则》和《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等相关规范,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情况下,对其建设标准提出相应要求。
3.2.3村庄规模
用地有限,是陕北山区村庄的发展的极大瓶颈,因此确定合理的村庄规模、数量对于村庄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规划到2030年规划区的农村人口由现状的11.1万人减少到7.2万人,减少了3.9万人。
延长县现状与规划村庄人口变化图
3.4迁村并点
3.4.1迁村并点的思路
(1)以农村现代化为方向,加快村庄集约化利用与建设。
(2)组合村庄用地,加强农村居民点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水平。
(3)以节约土地为目的,改变现有村庄的分散布局。
3.4.2迁移流向
迁村并点是村庄布点规划中的关键问题,也是难点问题。因而在规划中注重通过产业发展,通过提高基础设施水平、提高社会服务水平、提供就业机会等方式,按照城-镇-乡-中心村的顺序,引导人口集中,鼓励而不强制。
4、村庄布点的政策实施与保障措施
4.1先试点,后推广,以新村的示范效应带动整个区域的村庄改造和建设。
4.2城乡统筹,镇村统筹,合理安排村庄人口,引导人口向中心村集中。
4.3推动中心村建设,严控非保留村庄或预期搬迁村庄的住宅建设行为。
4.4加大资金投放力度,扩大融资渠道,在基础设施建设和拆迁补偿上给予村庄大力的支持和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