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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公共建筑(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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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公共建筑篇1

回顾总结近年来的四城联创”和建设工作,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之一是认真贯彻全市经济工作会议和3月18日晋中市建设工作、4月9日晋中市引深“四城联创”工作会议精神。安排布置今后一段时期全市四城联创”和建设工作的主要任务,理清发展思路,再掀乡村建设和管理的新高潮,进一步确立我市大太原都市圈南部区域性中心乡村的地位。一会,秦市长还要就建设工作作重要讲话,要认真贯彻落实。下面,先讲几点意见。

一、近年来全市“四城联创”和建设工作的简要回顾

市委、市政府提出了一年打基础,2006年。三年出形象,五年大变样”乡村建设目标,全市投资15亿元相继铺开了路桥建设、公用设施、绿化美化等30项重点工程,经过三年的奋力实施,30项工程累计完成投资12.5亿元,有23项全部完工,三年出形象”目标全面实现,乡村形象得到迅速改善,功能和品位得到全面提升。可以说,过去的三年是城建史上投资力度最大、乡村空间扩张最快、乡村特色塑造最明显、乡村面貌改善最显著、人民群众从城建中得到实惠最多的时期。概括起来讲,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特点:

(一)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大。中等乡村框架基本拉开。三年来,全市累计投资4.2亿元用于乡村路桥的建设和改造,新建总里程35公里,改造20公里,三贤大道、高架桥、南外环、西外环、金融路延伸等道路相继建成,对新华街、新建路、绵山街、文明街、高速路连接线等乡村主次干道和14条小街小巷实施了全面改造。以这些道路为依托,乡村规划区面积达到50平方公里,初步构筑起中等城市的发展框架。特别是总投资2亿元的三贤大道成为乃至晋中规范最高的景观大道和介孝汾城镇组群建设的骨干道路。目前,市拥有乡村主干道路共计110公里,道路总面积146万平米,人均道路面积达到11.2平方米,高于国家园林乡村要求的9平方米。二是公用设施更加健全,乡村功能日趋完善。投资2.5亿元实施乡村集中供热工程,装置完成三台75吨锅炉,铺设主管网21公里,建成换热站26个,实现供热面积280万平米,加上现有汾矿集团100万平米的集中供热面积,全市集中供热总面积达到380万平米。投资1300万元实施了乡村第二气源厂供气工程,乡村燃气普及率达到90%与中石油就天然气接入达成框架协议,年内将正式接入。兴地引水工程正全部完工,新建成谢峪水厂,乡村供水能力达到4万立方米/日。投资4700万元完成了乡村污水处置厂建设,投资2.1亿元建成全省县级乡村中首个垃圾焚烧电厂。三是园林环卫装备迈上新台阶,乡村景观亮化效果显著。投资1500余万元用于乡村园林、环卫设施建设,新增各类机械40余台,装备水平走在全省县级乡村前列。投资1300万元对三贤大道、旧城区主要街道、绵山街、北坛路、新华街等主干道路灯进行亮化建设和改造,全市新增、改造路灯1800盏,景观灯1000盏,极大地方便了广大市民和生活,提升乡村的街景亮化水平。

(二)城乡规划调控有力。请名家、找高手做规划,2006年以来,先后投资近3000万元委托同济大学、清华大学、天津大学、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院等全国一流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完成了市乡村总体规划》市旧城维护与改造总体布局规划》市乡村道路建设规划》市城市绿地、供热、供水、供气、消防、排水专项规划》义安镇、三佳乡城镇建设规划》等30余项,基本形成乡村总规、专业规划、详细规划相互衔接、相融互补的城乡规划体系。积极推进“阳光规划”成立了市乡村规划委员会,组建了市乡村规划评审专家库,定期对乡村建设项目进行集中审核,初步行成了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科学决策,依法审批”规划审核体系。城乡规划指导下,全市城乡建设更加规范有序,节点、立面及整体建设更加合理,建设品位逐步提升。同时,加快推进村镇建设步伐加快,近三年来,全市完成村镇建设投资2.9亿元。全市各乡镇新修建道路40多条,全长近200公里,一会曹市长还要对全市的公路建设进行总结;累计铺设给排水管道11公里,下水道12公里,自来水通水率达97%新增商住房面积5万平方米,生产建筑面积1平方米,公共建筑面积3.5平方米。同时,农村环境整治深入推进,高标准建成60个生态示范园林村,使村镇面貌发生了明显变化,村镇的服务功能进一步增强。

(三)园林乡村建设效果卓著。采取规划建绿、拆违还绿、拆墙透绿、见缝插绿等方式,加快园林乡村建设步伐,乡村景观水平显著提升,200620072010年连续三年新增乡村绿地超越100万平米。完成了新华街、绵山街、新建路等道路的绿化改造工程,建成了乡村内环景观带。三贤大道景观绿化成为一大亮点,完成投资2000万元,新增绿化面积60万平米。实施了迎宾广场新建、火车站广场、东城公园、汾秀公园改造等一大批乡村绿化重点工程。目前,市建成区公共绿地面积达到610万平方米,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绿地率达到3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8.7平方米,全部达到园林乡村规范,并于去年顺利通过了省级园林乡村的验收。

(四)建设与管理并重。晋中市率先提出了四城联创”目标,去年,市被授予省级卫生城市,并通过了省级园林乡村的考核验收,同时,四城联创”工作受晋中市政府惩处,乡村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升。一是乡村环境卫生明显改善。全市道路保洁总面积达到235万平米,较2006年的两倍还多,南北河沿街、裕华路、西大街等重点路段实现了24小时全天候保洁。乡村道路的机械化清扫率达到60%以上,对主要路段实行了一扫四保、一冲两洒”二是市场经营秩序明显改善。投资4500万元新建南街金属构件、鑫东方建材、长鸿家具等5个9万平米专业、便民市场,城区汽修汽配、殡葬服务等行业实现了划行归市。对城区临时摊点全部实行备案管理,定街道、定区域、定时间经营,完全解决了北坛路临时摊点占道经营问题。三是道路交通秩序明显改善。投资1400万元实施了交通指挥中心、天眼工程”建设,新增、改造红绿灯20套,新增隔离护栏10公里,深入实施疏通工程,规范货运车辆在城区行驶,对城市的主要出入口安排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切实提高了管理的效果。四是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全市累计新增乡村住宅面积180万平米,世纪馨园、盛华丽园、福馨园、宏顺家园等一批高标准居住小区相继建成入住,乡村人均住宅面积达到28平方米。开工经济适用房3.3万平米、400套,廉租房1.7万平米、400套。

(五)城建筹融资渠道拓宽。群众参与,社会化运作”方式进行,完成了定阳路、南北文明街、融路延伸段的改造和建设。采用民间资本,完成了乡村集中供热、污水处置、垃圾发电厂的建设。利用国家开发银行1.7亿元的贷款用于乡村路桥等基础设施建设。采取产权置换方式新建成全市标准一流的北坛小学。引进福建乐辉、北京浙温工贸公司公司参与投资我市南北河沿改造,两家公司合计投资额超越4亿元。

凝聚着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辛勤付出和汗水,同志们上述成果的取得。得益于各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此,对大家付出的努力表示衷心的感谢!需要注意的目前,市的建设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示在一是市政基础设施仍然单薄,供热、供气、供电不能满足乡村快速发展的需要,乡村排水管网的改造这两年比较滞后。二是乡村个性不够鲜明,特色、精品不够突出,功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特别是与近邻孝义市相比,路网等基础设施上还有一定差异。三是城中村”和城效结合部规划和建设管理相对单薄,违法建设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还相当突出。四是乡村管理“韧”劲不够,脏、乱、差”现象时有反弹。五是小城镇建设管理粗放的问题比较突出。这些问题,都为我今后的工作提出了挑战。

二、真抓实干,掌握关键。全力推进2011年全市“四城联创”和建设工作

重点围绕“五年大变化”要求,2011年的四城联创”和建设工作要依照打造大太原都市圈南部区域性中心乡村、介孝汾城镇组群核心乡村和担当晋中建设山西中部最具活力的经济带和乡村群龙头的目标。完成现有城建重点工程建设,扎实推进一批新的道路建设和改造、公用设施、乡村绿化、便民利民等重点工程,进一步凸现的中心乡村、功能乡村、特色乡村”地位。要突出“四城联创”载体功能,力争再用二到三年的时间完成“四城联创”工作。为此,要抓好以下十项工作:

重点加大五个片区控制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力度。继续对城区地图进行补测,1科学编制城乡规划。依照《城乡规划法》要求。为明年《乡村总体规划》修编做好准备。要突出乡村特色,加强人文景观的维护,重视大型建筑物和标志性建筑的设计,尽快完成文体中心的规划设计;加强街景设计,统一管理,形成一街一景的风格,一街一景的特色。要注重小城镇的规划建设,未完成小城镇规划编制的6个镇今年要启动完成。强化规划管理,严把建设项目选址、方案评审关,所有建设项目必需经市规划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继续加强建设项目的批后管理,对无证开工、随意调整规划、改变用地性质,侵占绿地,随意提高建筑密度等违反规划的行为要进行查处。规划执法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执法一定要严,对乱搭乱建决不能姑息迁就。要加大对违法违章建筑的整治力度,对违法建筑,要做到露头就拆,毫不手软,市执法大队要尽快完成已明确的绵山街等路段几处违法建筑的撤除工作。

消除断头路,2完善配套、整合改造市政设施。一是继续推进乡村路网建设。完成在建的军民路、史公路、西外环延伸、北坛西路延伸、迎翠街延伸、经天路延伸6条道路。优化、完善乡村道路网络。同时,新开工军民路(新华街—经天街段)新建工程,实施南北河沿街道路改造,形成乡村外环道路网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乡村内部的路网通行条件。二是加快实施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设施改造。规范乡村供热、供气的运行体制,完善监管制度,保证平安、稳定、有序运行。今年,要投资1亿元开工乡村第二热源厂,新增供热面积170万平米,确保新建成的住宅小区有稳定热源。积极推进天然气接入工程,年内争取正式供气。加快推进乡村电网改造,完成定阳变电站建设,启动南北河沿街变电站,解决南北河沿街供电问题。对西南排干和中排干纬二路段进行改造,提高乡村防洪能力。实施乡村污水处置厂配套工程建设,推进中水回用工程。

全面完成省级园林乡村创立的基础上向全国园林乡村迈进。一是要投资3000万元建设占地面积40万平米的汾河湿地公园,3高标准、高品位实施乡村绿化。巩固乡村绿化取得的成果。打造全省一流的滨河景观带。二是要完成军民路、史公路、北坛路延伸等新建道路绿化,新增绿地10万平米;对北坛路、新建路等城区主干道的绿化进行改造,提升品位。三是要对现有的汾秀公园、东城公园、迎宾广场要增加精品景观、提升人文气息。四是要新增一中、盛华丽园等一批园林式、花园式单位和小区。五是要加强乡村绿地的常态管理,提高绿地管护水平,适时做好乡村绿地的更新、补栽、增绿工作。

加快保证性住房建设的精神,4扎实推进利民惠民工程。一是要全面贯彻国家扩大内需。建的400套3.3万平米、经济适用房和400套2万平米廉租住房要确保完工,同时,新开工或回购一批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二是要继续加大小街小巷的改造力度,今年要完成5条小街小巷的改造。三是要完成新建路、体育路、金融路、金华街的路灯改造,基本完成城区的亮化工程建设。四是要新增一批便民市场停车场、公厕、垃圾箱等服务设施。旧城区、绵山街、金融街等街道新建2-3个小型便民市场,文明街、光明路等占道摊点全部进入,完全解决马路市场乱摆乱设的问题。新布局建设一批公厕,目前,市的万人拥有公厕仅有2座,离国家园林乡村和优秀旅游乡村的规范差了一半,通过今年的努力,这项指标上争取全面达标。

推进文化旅游工程,5积极实施文化旅游工程。着眼于打造的乡村亮点、文化精品和旅游景点。提升乡村品位,全面推进中国优秀旅游乡村创立。总投资1.5亿元的文体中心5月份以前完成规划设计,争取上半年正式开工。实施好后土庙、祆神楼广场的建设,增加绿化景观和停车场。做好张壁古堡的深度开发,打造精品景区,今年要新建总面积5000平米的停车场。加快推进天竣山风景区的维护开发工作,五一”前文风塔的修复工作要全面启动。市旅游局要在6月底前牵头完成新增20块旅游标识标牌的任务。

加快道路、绿化、电力、供水、通讯、环卫等基础设施的建设,6加强村镇基础设施建设。要从规划入手。不时完善城镇功能,以增强对周边农村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加快城镇化进程。要依照分类指导,梯次推进的原则,抓好村镇建设。城关、宋古、绵山等城区乡镇要协调好镇区与城市建设的发展。义安、张兰、义棠等基础水平比较好的水平,完善公用设施建筑的基础上,要在建筑的控制上下功夫,明确风貌、形态,要细化到建筑的高度、体量、形象和颜色等指标,形成整体、协调的风格。龙凤镇要加大张壁古堡的维护与开发。

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7提升市容环境卫生水平。从严从细治理乡村乱扔、乱倒、乱贴、乱画等现象。一是要继续加大环卫机械的投入力度。全面落实主次干道“一扫四保”一冲两洒”清扫保洁规范,巩固好去年乡村环境整治的效果。城关、宋古、绵山等乡镇要抓好“城中村”卫生整治,有条件的村要全部纳入乡村环卫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城中村”环境卫生问题。二是要清理好城市“牛皮癣”坚决杜绝和清除好城区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上乱贴各类小广告和乱喷制贩假证电话号码。环卫部门要做好乡村主要街道的小广告清理,各办事处要做好小街小巷的清理工作。公安、城管部门要实行重点地段重点守护,重点问题重点治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消除乡村“牛皮癣”三是要落实好“门前三包”责任制。全市各单位都要牢固树立“守土有责”意识,高度重视“门前三包”管理工作,把“门前三包”管理作为本部门工作的重要组成局部,切实履行职责,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负责主抓,把工作落到实处。环卫部门要负责督促临街商业门店做好“门前三包”确保乡村主次干道的整洁、有序。

努力形成严格科学、高效、规范的乡村道路交通管理格局。今年5月底前,8规范乡村交通管理。加快交通管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完成总投资1400万元的城区交通监控中心建设,启用电子警察系统,将乡村道路交通管理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交警部门要抽调警力集中整治车辆乱停乱放、随意调头等交通违章行为,查处超载、抛洒车辆。环卫部门和执法大队要规范城区商业街自行车的停放,切实提高管理效果。

规划部门负责对乡村主干道、商场等重点区域的户外广告,9开展乡村广告整治。一是要减量。当前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突出问题是过多过乱。要全面撤除取缔过街的龙门架广告;园林部门负责对绿化带、人行道上的广告进行排查。对未按规定顺序审批设置的广告、存在平安隐患的广告一律予以清除,对影响视觉景观的广告,一律要清除或整改。二是要规范。规划部门要对乡村重点部位的户外广告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置,每条街道、每个区域都明确一定的数量、体量、色彩、高度等,防止整齐不齐,高低不一,色彩混乱。要边整治,边完善,及时规范管理顺序,出台相关政策,提高管理水平。

今后要鼓励建设把一批占地面积较大、功能设施齐全的精品住宅小区,实现房地产开由数量型向效益型、精品型转变,推动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继续发展。二是要高度重视建筑工程平安生产,严防建筑平安事故发生,所有建筑工程必需操持“一书两证”后方可开工建设,属违章建设的要立即停工,限期整改。对手续完善的项目,要落实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要加大对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业继续健康发展。三是要规范工地施工现场管理。建筑资料不得乱堆乱放,10规范房地产开发和建筑工程工地管理。一是规范住宅小区开发。更不得占用乡村道路、人行道,运输车辆不得飞扬洒漏,建筑工地封闭作业,工地出入口和场内道路硬化,建筑四周必需设置质量合格的平安网、封闭网和平安防护通道。建设部门要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对存在问题的要及时进行纠处。

三、迎难而上,坚定信心。确保完成2011年的工作任务

四城联创”和各项建设任务完成的好坏直接影响到五年大变样”目标的实现,2011年是十一五”规划实施的关键之年。同时,2011年也是经济社会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更是检验我队伍的能力、水平和责任意识、敬业精神的重要之年。只有坚定信心,强化责任,齐心协力,埋头苦干,迎难而上,才干确保2011年各项任务的圆满完在

(一)进一步增强城建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乡村面貌是一个乡村综合实力的体现。与建设区域性中心乡村的要求相比,与全市人民的迫切愿望相比,特别是依照“五年大变样”目标要求,任务仍然艰巨。建设系统广大干部思想上必需高度重视,认识上更加清醒,行动上更加自觉,措施上更加有力。今年的各项工作任务已经分解到建设系统各单位,并明确了相关负责同志,大家对各自承担的具体工作,必需要倾注真心,使上真劲,多下实招。

(二)更新观念。努力破解资金、土地瓶颈。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拓宽思路,广开渠道,不时探索经营乡村的路子,积极筹措城建资金,保证项目建设,尽快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多元投资格局。一是要积极向上争取。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和城市供热、供气、污水处置等公用设施建设上要充分利用政策,千方百计争取国家投资。二是要激活土地市场。实行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聚集建设资金。三是要招商引资。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乡村建设,拓宽筹资渠道,把城市道路、广场、公园以及绿化、美化等基础设施与城建开发建设项目捆绑在一起,整体考虑,统筹布置。四是乡村绿化、市政养护、环卫等方面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社会化服务”运行机制。

(三)加强乡村建设与管理的队伍建设。创新乡村管理的机制,整合组建市政管理处、城乡规划监察大队、环境卫生监察大队,强化乡村规划、卫生、公用设施的管理。要重视乡村规划建设人才的培养和培训,公开招考一批乡村规划设计、园林管理人才,形成一大批有效服务乡村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人才队伍。城建、规划、园林、环卫、交警等单位要加强现有人员队伍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的人员管理、绩效考核、定岗定职等一系列制度,努力打造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队伍。

乡村公共建筑篇2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县城规划区外县境内所有村镇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全县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建设局的业务指导或委托下履行管理职责,严格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管理”原则,县国土、安监、质监、供电、公路等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形成村镇建设管理工作联动机制。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村镇规划以及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村镇各项建设的,应当遵守土地、水利和公路管理及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建制镇规划区、乡集镇和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土地建设自住房的按以下程序报建审批:

1、建房户提出申请,村委会签署意见;

2、乡镇政府的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接到农户建房申请后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等相关单位到现场勘察,符合规划的由各相关单位在《县村镇农(居)民建房规划用地审批表》上分别签署意见,督促建房户使用全县推广的通用建筑设计图、签署房屋建筑施工安全承诺书;

3、资料齐全后由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建制镇规划区内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集镇和村庄规划区内占用农用地的实行一书一证”(《省村镇农(居)民建房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省农(居)民建房开工许可证》),乡集镇和村庄规划区使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的实行一证”(《省农(居)民建房开工许可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4、乡镇国土资源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5、建房户取得规划、用地及其他必须审批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确定日期报乡镇建设管理机构申请放线动工,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接到农户申请后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等有关单位参加放线;

6、工程完工后由乡镇建设管理机构组织相关单位按照规定进行验收。

第六条建制镇规划区、乡集镇和村庄规划区以外的使用集体土地建设自住房的建设用地按以下程序报建审批:

1、建房户提出申请,村委会签署意见;

2、乡镇政府的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接到农户建房申请后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等相关单位到现场勘察,符合规划的由各相关单位在《县村镇农(居)民建房规划用地审批表》上分别签署意见,督促建房户使用全县推广的通用建筑设计图、签署房屋建筑施工安全承诺书;

3、资料齐全后,由建房户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建房户取得用地审批手续和其他必须审批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确定日期报乡镇建设管理机构申请放线动工,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接到农户申请后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等有关单位参加放线;

4、工程完工后由乡镇建设管理机构组织相关单位按照规定进行验收。

第七条对使用国有土地或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建设项目一律依照《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报建和用地审批。

第八条对在国道、省道、县道沿线建房的单位和个人,其建筑物边缘距公路两侧边沟外的最小间距各为: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村道3-5米。

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在进行建设规划用地审批时对达不到公路间距要求的,要通知建房申请人到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在建房申请人取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建房的审批手续后,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方可进行规划用地审批。

第九条对在输变电线路附近建房的单位和个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在进行建设规划用地审批时,要组织乡镇供电所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看,由乡镇供电所或有关单位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规定提出明确意见后,乡镇建设管理机构方可进行规划用地审批,并在建房户进行动工放线和验收时组织乡镇供电所参加放线和验收。

第十条全县农村村民建房统一使用《县村镇农(居)民建房规划用地审批表》和《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呈报表》,农民建房时到乡镇建设管理机构一次性领取表格。

按照《城乡规划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在县建设局办理的审批手续,统一由县建设局委托乡镇办理和发放,各乡镇于每年年底向县建设局书面报告委托办理的审批和办证情况。

第十一条各乡镇在办理所有审批手续时,只能按照政策规定收取工本费,不得违规向农户收费或变相收费。

第十二条参与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乡镇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制定村镇建设规划管理规定和相关措施,严格规划用地审批程序,负责村民建房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发放工作,接受县建设局委托负责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2、县建设局:负责对全县村镇建设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督办;对乡镇建设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对乡镇发放的规划审批手续的备案情况进行审查。

3、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安排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履行对村镇建设用地管理的职能,严把土地审批关口,严格执行先规划、后批地、再建设”的建设程序,对未取得相关建设规划手续的不得批准用地。

4、县安监局:负责对全县村镇建设安全实行综合监督管理,协调配合建设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抓好村镇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5、县质监局:负责履行对全县村镇建设建筑产品的质量技术检查工作,对不合格建材产品严格查处。负责本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对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进行检测,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工作。

乡村公共建筑篇3

一、牢固树立抓规划就是抓发展的理念。

(一)新一轮市乡村总体规划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实施。一年来。依照统筹城乡发展的理念,抓好全域的发展规划。今年9月,新一轮《市乡村总体规划(2008-2022已获自治区批复实施,规划到2022年,建设用地规模为108平方公里,人口为105万人。

(二)抓好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加快推进了县域规划编制和修订,规划编制数量和水平大幅提升,实现了规划出优势出效益的目标。去年,共开展了10项规划项目的编制工作。组织编制了市二环北路两侧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市二环路(玉梧路口至玉公公路段)两侧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以及《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玉柴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控规。旧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已上报市政府,待批复后将开展规划的编制。这些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市本级将实现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控规全覆盖。同时,编制完成了城区道路专项规划》市乡村防震减灾专项规划》城区燃气专项规划》等专项规划,组织编制了玉柴广场修建性详细规划》云天文化城周围环境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火车站周边用地规划》等乡村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创新规划管理。市住建委积极开展规划法规宣传,不时增强市民规划法制意识。对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都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论证,并通过网络、公示栏或报刊等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充分体现规划审批及修改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依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停止了私人竹筒房的报建审批工作,并根据实际草拟了市关于私人竹筒房建设管理规定》

(四)转变作风。切实提高规划审批时效。去年,共办结各类规划许可和服务项目834件,其中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4件,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64件,私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件,私人用地规划许可证348件,审批总平面规划图112份,规划用地红线面积151.39万平方米。

二、开展城乡一体化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

(一)积极组织开展城乡一体化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依照市委、市政府的安排。占自治区下达目标任务的103.34%随着中心城区迎宾大道二期、民主北路等城区路网改造工程的竣工,二环路南段、玉福大道等项目的稳步推进,乡村品位明显提升。市城镇人均道路拥有面积大幅提高,目前,乡村建成区乡村道路长度达343公里,道路面积为655万平方米。

(二)坚持先行先试。村城乡一体化试点工作初见效果,湿地公园、狮子山公园、龟山公园三个公园的规划建设也在紧张有序地推进,新区框架初步显现。与此同时,大力推进玉柴新区、龙潭新区规划建设,进一步完善园区、新区一体化设施,努力形成三化互动、城乡互动发展的良好局面。

(三)着力抓好旧城区断头路、瓶颈路的建设。继续围绕“点亮老百姓门前灯、铺平群众门前路”目标,着力抓好旧城区断头路、瓶颈路的建设,切实为民办实事好事。重点改造建设了金港桥北段、美林街北段、麒麟里3条街道。玉龙沟和金旺路的改造因牵涉到征地拆迁问题和资金预算缺乏,所以未能按时开工建设。经过多方协调,目前正在抓紧推进。

(四)全面推进污水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城镇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工作在全区处于领先地位。总投资15.88亿元的全市14个污水垃圾处置设施项目全部投产运行。

三、积极引导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一)加大投资力度。市房地产开发继续呈现良好发展态势。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到212家,其中城区139家,县市73家。去年,全市共完成房地产投资85.02亿元,同比增长28%占自治区下达全年目标任务的100.3%全市共批准商品房预售项目40个,预售面积166万平方米,同比增长41%其中商品住房155万平方米,同比增长77%城区批准商品房预售项目20个,预售面积85.7万平方米,占全市批准预售面积52%同比增长85%去年,全市商品房完成销售面积238万平方米,同比增长37%其中,城区完成商品房销售面积122万平方米,同比增长31%全市普通商品住宅均价2304元/㎡,其中城区均价2618元/㎡(包括团购房部分)

(二)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市场监管。一是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商品房预销售的监督管理。同时,举办商品房销售人员岗位培训班,加强对商品房销售人员的教育培训,坚决制止各种违规销售商品房行为。二是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情况的检查,去年,共抽查城区20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24个项目,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加快培育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规范中介服务行为。目前,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到28家,其中房地产评估机构25家,房地产经纪机构3家;物业管理企业72家,全市实施物业管理的项目153个,物业管理总面积达749.14万平方米。四是积极指导房地产开发小区召开业主大会和成立业主委员会。去年,全市成立业主委员会32个,其中去年新成立4个。五是加强乡村白蚁防治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白蚁防治收费管理工作,推动新建房屋白蚁预防收费进入市政务中心办理,改变了无序竞争局面。

(三)抓好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和直管公房平安管理。一是认真履行职责。共料理房产初始审批7123件,房产发证8904件。二是进一步完善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确保公房的平安使用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强合同的管理,提高契约管理的覆盖面和效率。城区全年签订住宅直管公房租赁合同1130份,签订率达99.9%为依法管房提供有力的依据。抓好房屋平安管理,全年无出现平安质量事故,无影响公产的经营和使用,为公房的正常运营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四、切实加强住房保证体系建设。

(一)全面推进廉租住房保证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年度任务。去年,市廉租住房建设任务为5个项目共1313套,建筑面积6.5万平方米,总投资7940万元。去年底,市5个廉租住房项目已全部按时开工建设,共完成投资3839.6万元,占总投资的48.4%较好地完成了年度任务。二是认真做好租赁补贴发放工作,超额完成了发放任务。去年,市完成新增租赁补贴发放1529户,累计完成租赁补贴5112户,超额完成了发放任务。三是做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积极解决乡村低收入家庭住房难的问题。去年,市严格依照申请、核实、公示、抽签、配租等程序,共安排811户乡村低收入家庭入住廉租房,解决了住房难的问题,其中市本级共安排280户乡村低收入家庭入住廉租房。四是积极筹措廉租住房保证资金,有效缓解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困难的问题。去年,共争取中央及自治区廉租住房资金补助4731万元,其中中央3249万元,自治区1482万元。目前止,全市累计争取到中央和自治区专项资金1.8192亿元,其中城区争取4022万元,有效缓解了市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困难的问题。

(二)全力抓好经济适用房建设。去年。其中经济适用住房7000万元,危旧房改住房改造1000万元,棚户区改造1000万元。委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规范审批顺序,严格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去年,超额完成了自治区下达给我市经济适用房建设任务,截止12月底,市共建设经济适用房707套,面积6.81万平方米、完成投资7119万元,完成全年总任务101.7%此外,还抓紧开工建设危旧房改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棚户区改造等保证性住房。

五、强化建筑市场监管。

(一)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积极实施资本运营战略,千方百计加快形成大建筑产业格局,进一步鼓励和扶持企业升级和增项,提高企业竞争力。截止去年,全市建筑企业发展到90家,其中一级企业6家,二级企业31家,三级企业43家,劳务公司10家。去年,共扶持2家建筑业企业从二级资质升为一级资质,1家企业从三级资质升为二级资质,企业资质增项共49项,有效促进了建筑企业的发展。去年,全市建筑业实现产值约76亿元,同比增长15%同时,狠抓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检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切实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监管,积极扶持发展本市勘察设计单位做强做大。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高效完成建设工程监管任务。建立并完善了严格的工程报建制度,以立项审批、规划许可等为前置条件,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质量平安报监、工程监理、合同备案、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把关,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监管,规范各方主体的建设行为。去年,全市共核发施工许可证463项,合计建筑面积390.32万平方米,总造价48.54亿元,其中城区新报建开工工程90项,合计建筑面积200.31万平方米,总造价24.3亿元。全市报建工程料理施工许可证率、应招标工程招标投标率、应公开招标工程公开招标投标率、报建工程报监率、竣工验收合格率、备案率、工程监理率等七个指标均达100%进一步完善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的长效机制,抓好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工程款的治理。去年,全市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工程款的纠纷9件,及时化解了矛盾。

(三)强化施工监管。做好排水及塌方、滑坡等灾害防御工作,确保建筑施工平安。加强施工现场平安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认真开展平安生产大检查和“三项行动”专项治理工作。严格执行平安生产许可证制度,特别是针对全年强降雨天气频繁的情况,去年共开展建筑施工平安生产大检查9次,检查项目386项(次)发出停工、整改等通知书153份,及时消除了各种平安隐患。二是加强工程质量监督,不时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提高工程质量。加强对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实物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检查制度、验收监督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开展全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确保各环节监控到位有效。积极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执法检查。特别是对污水处置工程和垃圾处置工程等国家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进行重点监督、重点检查,确保重点工程按“优质工程”平安工程”规范进行建设。加强对建筑材料、产品特别建筑节能资料、产品的检测,防止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和建筑节能规范行为的发生。三是积极开展质量评优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创优意识。共评出2009年度市优良工程37项。四是大力推行预拌混凝土应用,促进散装水泥事业发展,减少乡村噪音和环境污染,美化乡村环境。五是强化职工业务培训,有效提高各从业人员特别是建筑农民工的平安意识和防护水平。

(四)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墙材先行”思路,建立执行建筑节能规范许诺制度,积极开展建筑节能专项大检查,去年共开展大检查3次,检查项目179项(次)积极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应用,开展绿色建筑示范和建筑节能示范。去年,全市征收墙改基金2338万元,核退基金54.81万元。全市新型墙体资料企业生产能力12.19亿块标砖;全市新型墙材产量13.07亿标准砖,实现节地2160亩,节约规范煤8.1万吨,减少SO2排放3267吨,确保了十一五”市建筑节能减排任务的完成。

六、以燃气、供水为重点。

(一)加强供气管理。始终把燃气平安生产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大力开展供气管理大检查,努力确保燃气平安。去年,共组织开展了燃气平安大检查6次,开展专项整治5次,加强对全市34家液化石油气企业的行业管理,积极推进燃气管网建设,提高燃气普及率。目前,中燃公司在城区铺设了中压管道125多公里,庭院管网148公里,管网覆盖用户数8万多户,已经装置4万户,合同用户5万户。实现通气点火小区95个,通气点火居民用户1.7万户,商业用户54家。目前已基本完成管道骨架基础网络,管道天燃气将全面覆盖中心城区范围,受益用户将达到8万户以上。

(二)狠抓平安优质供水。始终把供水平安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全力抓好乡村供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去年,城区供水设备完好率100%维修及时率100%水质综合合格率99.8%比国家规范高出4.8个百分点,管网压力合格率100%,比国家规范高出5个百分点,全年无供水平安事故发生。

七、以城乡风貌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为重点。

(一)全力抓好城乡风貌改造。去年。全力推进城乡风貌改造工作。至10月31日止,市13个自治区级综合整治示范村已全部完成改造任务,共完成投资3381.59万元;完成改造2486户;建成篮球场、广场、新家庭文化屋及农家书屋13间、远程教育终端站、开展了新农村示范建设和村屯道路硬化及一系列基础设施建设,较好地完成了自治区下达的城乡风貌改造工作任务。

(二)着力抓好农村危房改造。去年。委高度重视,层层宣传发动,落实市、县级配套的财政补助资金,加强联合督查,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走在全区的前列,11月30日,市按计划全面完成了自治区下达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任务,全区排名第一。

八、全力抓好平安生产、乡村拆迁和工作。

(一)认真贯彻落实平安生产工作责任制。一方面强化平安责任。住建委与委属各企事业单位签订了平安生产责任状,进一步落实平安生产措施,明确平安生产责任。另一方面,重点加强对建筑施工平安、乡村公用事业(燃气、供水)平安、房屋工程质量平安等方面的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种平安隐患。

二)抓好乡村拆迁工作和涉军人员、企业改制分流人员思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一是大力推进旧城改造拆迁。重点是抓好民主北路道路拓宽改造工程岭南运输公司城北客运站的拆迁工作,协调有关部门为该公司重新操持了选址、立项和征地供地等工作。同时,抓好民主南路罐头厂路段房屋拆迁以及教育东路和人民东路的拆迁工作,配合做好至铁山港铁路(段)征地拆迁工作,做好玉柴广场拆迁的调查摸底和准备工作,二是全力抓好城镇拆迁和矛盾纠纷的排查处置,特别是抓好东门广场和州佩小区等拆迁遗留问题,有效预防发生,确保社会稳定。三是认真做好涉军人员和企业改制分流人员的思想工作,以及反工作,着力化解房地产物业矛盾纠纷,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三)抓好法制、和档案管理工作。完成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提出修改建议等工作,去年,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共计30余件,按期办复率100%同时,认真做好我委行政及民事案件应诉工作。二是加强法律法规宣传,顺利通过了市普法办对我委“五五”普法的检查验收,积极组织各县(市区)建设系统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换证统计及资格培训。三是加大对群众投诉案件的处置力度,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抓好各类群众直接来信和办转办群众来信处置工作,处置率达100%四是抓好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全市建设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五是认真做好城建和房产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及时归档。

九、加强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

狠抓干部队伍和机关作风建设。同时,一是认真组织开展“创先争优”工作落实年--绩效攻坚年”活动。开展以行动学习法推进“双型”领导班子建设试点工作中,委以“市城乡规划一体化实践与探索”为主题,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做到行动中学习、学习中行动,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中,进一步增强了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的信心和本领。二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了委系统党委、党支部、工会等组织。三是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不时增强广大干部职工党纪国法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重点抓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和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调整容积率专项治理工作。四是继续规范行政行为,抓好政务服务工作。重点抓好政务中心服务窗口建设,严格遵守两集中,一充分,八公开”等制度,全面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实现了双向”目标,即向住建委服务窗口授权100%现场按时办结率100%五是积极推行“一岗三责”制度,要求领导干部职工做到完成本职工作不含糊;落实党风廉政责任不丢丑;维护社会稳定不添乱。去年,委先后获得了全区建设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区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工作先进集体。

十、存在困难和问题

城乡规划特别是小城镇和新农村规划的编制跟不上城市发展的需要。二是乡村建设资金投入和筹措有待加强。三是房屋产权登记手段落后,一是市城镇化水平低、品位不高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尚未建立电脑登记系统,影响了登记工作的规范和效率。四是廉租住房项目建设推进不够平衡,廉租住房项目新增规模用地落实困难,廉租住房保证专项补助资金利用率低。五是建筑市场整治有待加强,局部国有建筑企业和集体建筑企业尚未改制,企业包袱重。六是房屋拆迁、企业改制、房地产纠纷等问题逐步显现,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因素有待消除。

十一、年工作思路

(一)牢固树立抓规划就是抓发展的理念。完善各种专项规划,加快控制性规划的编制步伐,实现规划体系的完整性,争取对108平方公里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实现控制性规划的全覆盖。重点抓好二环北路迎宾大道两侧500米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玉福大道两侧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等11个控制性详细规划,为更好地经营乡村发明条件。加快编制玉柴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和龙潭新区发展规划。依照“全域”理念,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编制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各项规划,形成城乡一体的规划体系和执行监督体系,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实施和监管全覆盖。

(二)突出重点。努力推动一批新的乡村基础设施项目开工建设。围绕创建宜居城市,把创建国家森林乡村、国家生态园林乡村、城乡风貌改造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平台结合起来,重点抓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园林绿化景观工程项目、乡村道路排水设施改造、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工程、商贸物流、房地产开发等六大类项目的建设。建设范围上,以玉东新区、江南区、玉柴新区为重点,城区全方位铺开,拉开乡村发展框架,拓展乡村发展空间,提高中心乡村首位度,奠定区域性中心乡村地位。

(三)加大乡村园林绿化和景观项目建设力度。加快建设一批乡村生态和绿化景观等重大绿化、美化项目,扎实推进南流江、清湾江百里景观长廊和城区东西南北各个公园的规划建设,抓好主要道路绿化配套改造,抓好城区主要路口绿化、美化工程,改善人居环境,提高乡村品位,打造新的乡村亮丽风景线。重点抓好玉东新区狮山公园、湿地公园、龟山公园的续建,以及西郊公园、牛运岭公园、朱砂垌公园的规划建设。抓好人民东路延长线、教育东路延长线、玉东大道的道路绿化配套,以及江滨路、广场东路城乡风貌改造。

(四)加快乡村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项目的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乡村功能。抓好破损道路设施的维修改造,有重点地抓好老城区教育中路片、城站路片的排水系统配套建设和改造,着力解决城区内涝严重的问题。加快郁江引水工程、市第二污水处置厂等城市供水、污水处置及配套设施建设。多方筹集资金,加快中小学校建设。重点建设江南区中小学、江岸小学、玉东新区小学等3所中小学校和抓好为民办实事工程项目建设,切实保证和改进民生。

(五)坚持科学引导。提升乡村品位,发展壮大乡村经济。加快城区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进一步发展壮大乡村经济,改善人居环境和创业环境,培植乡村运营商。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从严执行商品房销售规定。全力以赴加快推进廉租住房、危旧房改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乡村公共建筑篇4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是指县内已挂牌保护的村庄落和建筑。未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文化、建设、文物、民族宗教事务等有关部门已挂牌保护,或者暂未挂牌但认定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民居、祠堂、寺庙等传统建筑物参照执行。

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集体和私人所有的历史建筑,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的保护、开发和利用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四条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保护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历史文化遗产的继承、保护与新农村建设及经济发展的关系。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领导和监督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的保护实施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村及历史建筑保护专门组织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建设、规划、文化、文物、民族宗教事务、交通、旅游、公安、林业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所承担的保护历史文化名村及历史建筑的职责,维护历史文化名村及历史建筑管理秩序。

历史文化名村可依法订立保护历史文化名村的乡规民约。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村及历史建筑普查工作。县建设、文化、文物、民族宗教事务等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历史建筑档案。

第七条县规划、文物部门应根据历史文化名村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别申报确定为不同保护级别,进行挂牌保护。其他具有一定文化、艺术、科学价值的历史建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告知历史建筑的所有者、使用者妥善保护,并予以登记和公布。

第八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村及历史建筑的保护,对在保护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条县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县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规划范围应包含核心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严格限制在核心保护区内进行各类新建建设活动。

在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名村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对其格局和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

对于按规划要求新建体现民族特色、传统风貌的民居建筑,县人民政府应给予业主适当奖励;对违反规划在规划区内乱搭乱建或进行其他违章建设的,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历史建筑的维修遵循“尊重原状、修旧如故”的要求,坚持“原结构、原材料、原工艺、原风貌”的原则,并注重与街(巷)道立面、古树、院墙等周边环境相协调。

历史建筑的改建和装修要接受建设、文化、文物等部门的指导。

第十一条对在原地不利于永久保护的历史建筑,可以易地迁移保护。迁移历史建筑,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属文物保护单位的,应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备案,经备案后拆除或迁移的历史建筑,应当做好测绘、记录、影象资料收集工作。

第十二条鼓励充分利用历史文化名村及历史建筑独特的资源优势,开发特色乡村旅游、开办博物馆、专题陈列馆、民俗馆等特色文化旅游项目,拓展历史建筑使用功能,激活历史文化名村及历史建筑保护利用机制。

第十三条历史文化名村核心保护区应配备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历史建筑的所有者、使用者应负责消防安全,县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检查、指导历史文化名村及历史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历史建筑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注意历史建筑的质量安全。发现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时,应及时向县规划、文物部门报告。县规划、文物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技术人员对历史建筑的安全使用等级进行鉴定,制定具体措施,由所有人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和修缮。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可以申请由保护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和修缮,或由县人民政府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第十五条对下列重要历史遗址(迹)应当设置纪念标志,具有特别重大历史价值的可以恢复:

(一)重大历史事件的发生地点、名人故居或者其他重要活动场所;

(二)历史上有重要影响的行政、军事、文化教育机构或者其他团体的重要场所;

(三)代表湘南地区一定历史时期高水平的建筑、桥梁和有影响的园林建筑场所;

(四)有价值的考古发掘或者发现的场所;

(五)已消失的老街。

乡村公共建筑篇5

第一条为加强乡村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促进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村建设必须从实际出发,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生态环境,统筹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除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乡村。

凡是乡村规划、居民住宅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建设以及其他建设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乡村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依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所有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及不同规模的村庄及其所辖范围。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应根据国家规定设乡村建设管理机构或者设专人负责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在乡村建设中,提倡结合当地特点,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新技术。

第二章乡村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乡(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是乡村建设的依据,所有的乡村都必须编制规划,按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和下达的用地指标,安排乡村建设用地,有计划地进行建设。

第八条乡村规划分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总体规划应与县城规划、县农业区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总体规划确定乡村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建设规划应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按乡、村分级制定,具体安排乡村的各项建设。

第九条乡村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第十条乡(镇)总体规划与建设规划,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乡村规划一经批准,必须认真组织实施。根据社会与经济发展需要,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乡村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对涉及乡村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乡村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单项工程土建总投资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工程设计选址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上述标准以下设计选址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单项工程超过二千平方米或者土建投资二百万元以上的设计选址,须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凡在乡村规划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和公用设施,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按本条例第十二条权限规定报批。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再按土地管理权限和批报程序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村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住宅,必须由本人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个人建房申请表。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非耕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乡村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建房许可证。

凡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提出用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履行用地手续,并按规定交纳税费。乡(镇)规划管理人员现场定位放线后,方可开工。

第十五条凡在乡村规划范围内临时用地,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签发临时用地许可证,按土地审批权限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不准建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筑物。

第十六条乡村建设必须节约用地,提倡按规划建楼房,有条件的应当多建楼房。

必须充分利用空闲宅基地,凡空闲面积过大和进深过长的宅基地均应规划插建,原使用户符合建房条件的应就地插建。

第十七条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村均应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和管理乡村建设档案。

第三章乡村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乡村建设的设计和施工应坚持质量标准。凡乡村楼房及跨度、跨径在九米以上或者高度在四点五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应遵循国家设计与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工艺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

第十九条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筑工程设计,不得更改。确需修改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较大变更,还应报请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必须确保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术规范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第二十一条承担乡村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在乡村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技术等级资质证书或者其他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在村庄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房屋必须符合规划要求;暂时没有规划的,由村确定位置、房基标高和房屋建筑形式。

第二十三条凡需改变乡所在地建筑物使用性质,变更规划部门审定的方案,必须经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乡村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自取得开工批准文件之日起一年内开工。逾期未开工的,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条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乡村单层平瓦房住宅以外的建设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工程竣工后,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乡村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五条在乡村规划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认真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乡镇企业应合理布局,防治污染,不得破坏生态环境。新建、扩建、改建的乡镇企业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排放的废气、废水、废碴及其他有害物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乡村内的矿产资源、风景资源、文化古迹、军事设施、国家测绘标志、地下管道、电力设施、通讯线路和其他公用设施,不得损坏。

第二十七条乡村应重视道路、排水和抗御灾害等设施建设,并保持完好。

第二十八条从乡村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必须用于乡村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乡村环境卫生工作,必须有人负责,主要道路、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不得乱倒乱堆粪便、垃圾、柴草和建筑材料。广场、集市、学校、车站、影剧院等较大公共场所,应设置必要的环卫设施。环卫设施不得侵占破坏。

第三十条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乡村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保护乡村饮用水源,逐步做到集中供水或者自来水入户,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二条乡村建设规划区内应搞好植树造林,绿化美化环境,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在乡村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在乡村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乡村规划的,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建筑物或者没收非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已影响乡村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投资总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十倍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而承担设计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损坏乡村房屋、公共设施,情节较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赔偿,并根据情况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对在乡村规划内的主要道路、公共场所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或者建筑材料,破坏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负责赔偿。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投资总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以及拒绝、妨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侮辱、殴打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乡村公共建筑篇6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农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个人住房建设(以下简称农村个人建房),是指本市农村范围内(含国营农场、国营林场、国营牧场、国营渔场以及农村集镇等)居民自行新建、迁建、扩建、改建和翻建住房。

第三条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和县(区)土地管理部门是市和县(区)行政区域内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的主管机关。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和县(区)规划管理部门是市和县(区)行政区域内农村个人住房规划建设的主管机关。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个人建房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个人建房应当根据乡(镇)和村庄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第五条农村个人建房应当使用原宅基地和其他非耕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农村个人建房所使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根据国家建设或者乡(镇)、村庄建设规划,农村个人建房需要调整宅基地、承包地、自留地、竹园地时,原土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六条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应当根据市计划委员会和市房地局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由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分解落实到乡(镇)人民政府。

第七条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八条农村个人建房审批实行公开办事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建房用地户数、用地计划指标、宅基地面积、建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情况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农村个人建房的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居民户,可以申请建房用地:

(一)垦区移民户和因国家建设或者乡(镇)村集体建设拆迁的居民户;

(二)低于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的居民户;

(三)同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未婚者,其中一人已达到结婚年龄,要求分户建房的居民户;

(四)县(区)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建房用地的其他居民户。

第十条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接到建房申请后,应当征求村民小组的意见,经集体讨论并在《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农村个人建房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用地面积、建房位置、建筑面积标准以及房屋的层数、高度等进行审核,并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农村个人建房使用原宅基地、其他非耕地,以及不需要申请用地的房屋加层、房屋翻建、建造围墙等,由乡(镇)人民政府在1个月内审批。

(二)农村个人建房使用耕地(包括自留地,下同)或者国有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个月内征求县(区)规划管理部门的选址定点意见,并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三)农村个人建房既使用原宅基地、其他非耕地,又使用耕地、国有土地的,以及在集镇范围内申请建房用地的,按前项规定办理。

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经批准后,由批准用地机关发给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许可证》。

第十三条市属的国营农场、国营林场、国营牧场、国营渔场职工申请建房用地的,由所在国营农场、国营林场、国营牧场、国营渔场报送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移送市房地局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县(区)属的国营农场、国营林场、国营牧场、国营渔场职工申请建房用地的,由当地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经审核不同意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申请的,由审批建房用地的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建房申请人。

第十五条不需要申请用地的房屋加层、房屋翻修、建造围墙等,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领取《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许可证》。

第十六条农村个人建房应当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农村个人建房用地还应当缴纳建房用地保证金。建房用地保证金收取标准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农村个人建房应当在取得《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竣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竣工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可延长竣工期;延长期限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农村个人建房应当在开工前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并严格按照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许可证》规定的宅基地面积、建房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房屋的位置以及层数、高度等进行施工。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开工日期报告后,应当到现场进行查验。住房竣工后经检查符合本办法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发给《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退还建房用地保证金。

第十九条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村镇建设规划要求的农村个人建房户,应当在原址建设,不得移地迁建。

第二十条移地迁建住房的农村个人建房户,应当在新建房屋竣工后3个月内,拆除原有住房,退还宅基地。

第二十一条符合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条件的农村居民户,可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他人房屋。经批准后,买卖双方应当在2个月内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和房屋买卖交易手续。

第二十二条因全部或者部分出卖、出租自住房屋造成居住困难或者将原居住房屋改为其他用途的农村居民户,不得申请建房用地,也不得申请房屋扩建或者加层。

无本村民小组户口的农村房屋不得扩建。

第二十三条农村个人建造2层或者2层以上住房的,应当有设计单位设计或者审核过的设计图纸。

第三章建房用地标准和规划技术规定

第二十四条农村个人建房按不同的地区、户型和人口计算宅基地总面积。宅基地总面积包括建筑占地面积和屋前屋后占地面积。

建筑占地面积系指居室、灶间、卫生间、楼梯、阳台等占地面积;屋前屋后占地面积系指建筑占地面积以外的副业棚舍、晒场、沼气池、化粪池、围墙等占地面积。

建筑占地不得超过批准的面积标准;屋前屋后占地面积不得擅自调整使用。

第二十五条建筑占地面积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住房、独立的灶间、独立的卫生间等建筑占地面积,按外墙勒脚的水平面积计算;

(二)室外有顶盖、有立柱的走廊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三)有立柱的阳台、内阳台、平台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无立柱、无顶盖的室外走道和无立柱的阳台不计建筑占地面积,但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范围。

有围墙的住宅按围墙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宅基地面积;无围墙的住宅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算宅基地面积。

第二十六条农村个人建房户可申请建房用地的人数按常住户口计算,其中领取本市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建房用地按2人计算。下列非常住户口人员,可计入用地人数:

(一)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在校学生;

(二)在城镇工作,但未分配住房的配偶;

(三)要求与子女同住的居住他处的老人(同住子女以后不得与老人分户建房,老人户口不得重复计算建房用地人数或者分摊给其他子女);

(四)返回农村原籍定居的港、澳、台同胞;

(五)县(区)人民政府规定可予计算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七条蔬菜区(包括国营农场、国营林场、国营牧场、国营渔场)农村个人建房户的建房用地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4人户或者4人以下户的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不符合分户条件的5人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二)6人户的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不符合分户条件的6人以上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粮棉区农村个人建房户的建房用地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4人户或者4人以下户的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不符合分户条件的5人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二)6人户的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不符合分户条件的6人以上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农村集镇个人建房户用地以建筑占地面积为准。4人或者4人以下户的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4平方米。不符合分户条件的4人以上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建筑占地面积。

不符合分户条件的建房户增加建筑面积的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需原地翻建或者按规划移地迁建住房的,应当办理用地手续,并按前条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围垦不满5年的垦区,移民房屋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25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围垦满5年的垦区,按粮棉区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经批准买房或者建新房时保留原住房的宅基地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合并为一户计算。

第三十一条农村个人建房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4至1.6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

集镇、老宅基地按前款标准改建确有困难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房屋间距可适当缩小。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倍。

集镇建房的建筑间距用地属于公用土地,不得擅自占用。

第三十二条农村个人建房每层的高度不得超过3.3米。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一般为1.5米,最多不得超过2米。

第三十三条农村个人建房确需建围墙的,不得妨碍公共通道,不得影响四邻通风采光,不得将自留地、竹园地、承包地等农业用地圈进围墙,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范围。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对非法占地建房的干部,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农村个人建房占用土地超过批准的用地面积标准的,多占的土地按照非法占地处理。

第三十五条无权批准或者越权批准建房用地的单位和个人,非法批准的建房用地文件无效。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地处理。对非法批准建房用地的单位主管人员或者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农村居民未经批准以买卖房屋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设施,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非法占地处理,其建房用地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三十八条农村个人建房逾期未竣工,且未申请延长竣工期的,按超过竣工期每月100元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三十九条农村个人建房户未取得《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许可证》擅自建房、严重影响乡(镇)和村庄建设规划的,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章建筑;影响乡(镇)和村庄建设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补办《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许可证》,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5%至10%的罚款。

第四十条农村个人建房户违反《农村个人住房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超过层数等严重影响乡(镇)和村庄规划的,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影响乡(镇)和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5%至20%的罚款,其建房用地保证金不予退还。

房屋层高或者室内地坪标高超过规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2%至10%的罚款,其建房用地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十一条修建围墙占用公用通道或者妨碍公共交通的,责令限期拆除。

第四十二条被责令限期拆除房屋或者违法建筑的农村居民逾期不拆除的,乡(镇)人民政府可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认为应当由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权直接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拒绝、阻碍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农村专业户、个体工商户建造生产经营性房屋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片建设农民新村(包括商品房或者集资建房)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施行前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编制的农村居民点建设规划继续施行。本办法施行后重新编制、调整、修改的农村居民点建设规划,有关个人住房建设的标准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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