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人的现代化;新型职业农民
一、人的现代化视角下新型职业农民基本概述
人的现代化不仅是个系统概念,同时还是个社会历史概念,它在不同的社会或不同社会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都有其不同的质的规定性或特点。它既可以指农业时代的人向工业时代的人的转变,也可以指工业时代的人向信息时代的人的转型。马克斯・韦伯及其弟子认为,现代化主要“是一种心理态度、价值观和思想的改变过程”,是代表我们这个历史时代的一种文明的形式,是理性化,美国社会学家英格尔斯进一步将其归结为人的素质方面的改变,即从传统人到现代人的转变。英格尔斯认为,人的现代化过程就是个人改变原来的价值观念,形成与现代化相适应的新的价值观念的过程。在中国全面建设现代化的特殊历史背景下,促进人的现代化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人的现代性中最为本质的部分包含价值取向、心理状态、行为方式、生活方式等各方面,总结为精神层面上的东西。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农民投身城市,加之人民的物质文化需求带到一定程度的满足之后,更多地渴望到外面去追求自我理想。目前农村出现了老龄化、空壳化的现象,农村大量土地出现撂荒现象。以此下去农村将后继无人,谁来种地成为了危及农村地区发展,威胁粮食安全的大问题。因为虽然国家已基本实现小康,但是主要农产品供求仍然处于“总量基本平衡、结构性紧缺”的状况。而粮食的用途越来越广,不仅仅体现在民以食为天,也已成为新能源的材料,国际间的竞争也离不开粮食的竞争。
现代化的农业生产已经不再是单一农户手工劳动,而是朝着多元参与、规模化生产、科技农具转变。然而农村懂现代化的人才却很少,科技文化水平低,导致不能发挥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具有较强市场意识,懂经营管理、有技术能力的新型职业农民对于加快推动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因此必须要加快培养新一代新型职业农民,为建设新农村发挥更大的作用。在农村,建设现代化农村的便是要培育具有自主性、独立性、创新性的新型农民。新型职业农民与人的现代化密切相关,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过程就是人的现代化的过程。要以人为核心,培育具有科技文化知识,懂得经营,运用科技发展农业,培育具有现代人格的农民,推进农业现代化。现代化的本质是人的现代化,农业现代化的关键是农民的现代化。农民现代化作为我国现代化过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只有这一最大社会群体实现了现代化,整个国家才能最终实现现代化。
二、从人的现代化探析新型职业农民培养
从人的现代化视角出发,用新的理念来培育具有现代化素养和视野的新型职业农民,提高农民的政治素质、经济实力、社会地位、创新意识,科技兴农。全方位塑造新型农民形象,增强农民的自豪感、幸福感,去除对于农民的偏见甚至歧视。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培育好新型农民,以人为本,增加农民幸福感。俗话说得好“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养猪可以成为私营大户,种庄稼可以走出国门,做科学家可以研发高科技,不管是科学家还是普通的农民都是社会进步的推动者。每个职业身份都有其光辉的作用。
共产主义目标要求最终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因而人的现代化是社会现代化最终的目标和归宿,而农民又是人类群体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实现人的现代化,必须要培育好现代新型农民。农民是社会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备的现代化意识素质对推进农村发展、农业现代化起到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在思想上当代农民必须要具备人的现代化意识。人的现代化要求人的思想观念、素质及行为能够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要发展好农村,必须要以人的现代化为指导,培育新型农民,转变农民传统的生产生活观念,增强农民现代化的思维意识,提高农民生产能力,运用现代化科技来发展农业,建设好美丽农村。农村农业经济,农具、农业生产要想实现现代化生产,说到底要靠农民来实现,靠人的现代化。农民具备现代化的生产观念,素质能力,农业科学技术,就一定能够推进社会现代化。没有人的现代化,一切的现代化都很难实现和持久存在,农村不培养具备现代化素质的新型农民,也就很难建设好新农村。新型职业农民的培养有利于农业现代化,进而推动人的现代化。人的现代化是国家现代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至关重要点。
从宏观层面来说,国家应该给予农民政策上的扶持,增加财政农业投入,减少税收。对农民进行技术培训。给予回乡创业的农民和大学生贷款利息的减免,以及提供技术型指导。帮扶农村地区道路与物流的搭建。结合国情,加快形成支持政策与措施体系,充分发挥职业技术学校的主阵地作用,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保障农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提升职业农民的社会地位。其次,应该借鉴学习国际上其它国家的正确做法引导职业农民的形成。此外,除了帮助农民学习运用现代科技,具有市场敏感度,还应该注意培育农民的思想文化素质,环保意识。善于开发当地特色经济,因地制宜,灵活生产。
三、结束语
路漫漫其修远兮,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必将上下而求索。但是坚信未来的中国必然是美丽中国,未来的农民必然是职业性的农民,没有身份地位的差别,就像古语所言:术业有不同,人各有专攻。土地将不是农民的束缚,而是实现自我的基地。伴随着人的现代化,农民会越来越好,农业现代化也必将会很快实现。
参考文献:
[1]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M].商务印书馆,1997
[2]英格尔斯.人的现代化[M].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
[3]萧扬,胡志明.文化学导论[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88
[4]雷晓燕,尤海军.浅析人的现代化[J].社科纵横(新理论版),2007,02:3738
[5]李泳梅.人的现代化视域下的大学生素质教育[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版),2007,01:141144+148
[6]庄西真.从农民到新型职业农民[J].职教论坛,2015,10:2328
关键词:美好乡村;产业化;农业
1.美好乡村建设背景下的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相关概念
1.1美好乡村建设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美好乡村建设主要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为方略,以增加农民收入、提升农民生活品质为核心,以村庄建设、环境整治和农田整理为突破口,同步推进产业发展和社会管理,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乡村,努力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农民幸福生活美好家园的新农村发展战略。
美好乡村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建设“生态宜居村庄美、兴业富民生活美、文明和谐乡风美”的美好乡村。建设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首先坚持以人为本,农民主体,始终把维护农民切身利益放在首位;其次,坚持城乡一体,统筹发展,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和美好乡村建设;第三,坚持规划引领,示范带动,强化规划的引领和指导作用,科学编制美好乡村建设规划,切实做到先规划后建设、不规划不建设;最后,坚持生态优先,彰显特色。
1.2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内涵和特征
农业产业化(AgriuctluralIntgeratino)的概念最早出现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农业产业化是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主导产业、产品为重点,优化组合各种生产要素,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把产供销、贸工农、经科教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一条龙”的经营体制,使农业走上自我发展、自我积累、自我约束、自我调节的良性发展轨道的现代化经营方式和产业组织形式。
农业产业化建设的基本思路确定主导产业,实行区域布局,依靠龙头带动,发展规模经营,实行市场牵龙头,龙头带动基地,基地连农户的产业组织形式。其主要特征是科技含量高、产供销一体化程度高、综合经济效益高的新型农业发展模式。
2.美好农村建设背景下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模式探讨
2.1发展一村一品。落实美好乡村建设
农业产业化要求农业发展的上下游的高度集成和综合,按照美好乡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建设原则,按照发展一村一品的总体指导思想,重点打造区域农业集聚区。根据每个乡村的特点和产业结构策略,着力打造农产品从生产、加工、销售到后期市场拓展等比较完整的产业链条,带动了农业功能拓展,产业领域拓展,综合经济效益提高,形成长产业链,高集成度,产、加、销各个环节紧密结合,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加工增值率不断提高的现代农业发展模式,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增收,农村面貌不断改善。
2.2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促进美好乡村建设
传统农业以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为主导产业,其盈利模式较为单一,受市场变化和整体经济环境的影响较大,为进一步改善农村产业结构,加大农村农业市场的抗风险能力,需要不断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速度和强度。通过发展多种农业,提升农业生产的整体效益,通过发展农业旅游产业、农家乐、农产品工艺品等高附加值的新型农业产业,不断拓宽农业发展的深度和广度,在改善农村居民收入、改善农村面貌的同时,加快城乡统筹发展,转变“二元化”发展的整体面貌,推动农村土地整治、农村综合开发、危房改造和农村清洁工程等美好乡村建设工程的逐步落实,为建设和谐、幸福的农业、农村发展环境贡献力量。
2.3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推动美好乡村建设
农业标准化建设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现代农业的基本要求,是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保证农产品安全,满足现代市场竞争需要的前提条件。因此,为推动农业的产业化发展,必须积极探索和制定农产品标准化体系建设,严格推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同时,积极探索创新种养模式,按照相关标准大力发展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逐步实行市场准人制度。
2.4完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保障美好乡村建设
农业产业化发展目前最大的瓶颈和难处就是农业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农业企业做大做强的原始动力来源于创业者的聪明才智和激情,推动力就是外部资金的投入,为改善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整体发展环境,必须完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探索发展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健全完善担保体系,探索龙头企业融资担保的有效形式,同时,大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提高农业企业抗风险能力。
关键词:职业农民队伍建设必要性发展建议
中图分类号:D4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当前,我国农业发展面临着“谁来种地”、“怎样种好地”等现实问题。为此,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力图通过全党全社会的努力,培育出新一代能以农为业、以农为生、以农为根、以农为本的职业农民,解决农业发展中面临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问题,以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实现农村全面进步。
一、职业农民的内涵界定
(一)我国农民概念的发展
五千余年的中国文明史始终是农耕文明史。农民在社会阶层中始终是一种身份与职业的混合体,他们生活在农村,从事的是农业生产。195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明确了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二元结构”的户籍管理体制:具有农村户口的居民就是农民,这是我国法律确认“农民”的唯一标准。2005年农业部《关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意见》中提出培养“职业农民”的概念,其主要内容:培养农村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在生产、经营、服务以及农村社会发展等领域,起示范带头作用的专业农民。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培养“新型农民”,“新型农民”是宏观上的一个概念,强调的是一种身份,指从事新时期农业生产、经营等“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民。而随着农业产业化、现代化的发展过程,也有“农民职业化”的提出。这些与农民有关的概念和大规模国家教育培训紧密结合,广大农民科技、文化等低素质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从而为推动农业稳步发展、实现农民持续增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职业农民的内涵
百度百科将职业农民定义为:将农业作为产业进行经营,并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规则来获取报酬,以期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职业农民作为一个特定概念,隐含着三个前提条件:一是必须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二是必须以获取经济利润为目的;三是必须作为一种独立的职业。其基本特征是长期以农为业,具有一定的资源资料,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有一定的投资能力,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生产。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新型农民”、“专业农民”、“农民职业化”等都还不能突破“传统农民”的范畴。传统农民是社会学意义上的身份农民;而职业农民更类似于经济学意义上的理性职业经济人。两者的主要区别是:一是传统农民世袭,有不可选择性,即“农之子之为农”;而职业农民是劳动者自我选择,有自主性。二是传统农民土生土长,他们聚村而居,成群而落,有封闭性;而职业农民既可以是本地人员,也可以是外地农民、城镇居民,可自由流动,有开放性。三是传统农民对于经营素质、科技知识、资金投入等方面可有可无,可多可少,几乎没有什么约束;而职业农民在经营素质、科技知识、劳动技能、管理经验、资金投入等方面或某一方面则须具备良好的条件,有很强的约束性。
二、加强职业农民队伍培育的必要性
(一)加强培育职业农民队伍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选择
党的十报告指出,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必须统筹考虑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由于我国长期城乡割据的二元体制,导致农村生产要素价值被低估,农村土地、资金、高素质劳动力等优质资源向城市聚集,特别是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规模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关键农时缺人手,现代农业缺人才,新农村建设缺人力问题日显普遍。据农业部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农户调查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粮食主产区26%的农户已经退出了粮食生产,面积在10亩以下的自给自足的粮户占农户总数的47.6%,耕种规模小而分散,制约着产业布局的调整。只有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促进各生产要素向农业特别是粮食领域合理配置,发挥惠农政策的集群效应,才能稳定我国农业和粮食生产队伍,吸引高素质人才向农村流动,提高农产品生产效率,长期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
(二)加强培育职业农民队伍是解决好农民问题的客观要求
“三农”问题中的农民问题,主要是收入太低的问题,尤其是农业的收入太低,导致大量高素质农民转移就业,造成农村空心化、农业兼业化。据有关资料统计,2012年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占比己下降到46.2%,但仍是农民收入的主要组成;工资性收入占比上升到42.5%,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推动力;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虽然也在增长,但两者之和仅占11.3%,农民收入来源已从单纯种养向家庭经营与工资性收入为主的格局转变。今后,随着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的加快,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占比还将继续下降,大多数兼业小农种地只图解决口粮,不再把精耕细作、追求高产作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加强培育职业农民队伍建设,有助于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规模化水平,进而提升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拓宽农业获利空间,缩小种粮、养猪农民与城镇居民收入的差距,通过增加农业比较效益,提高务农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因此,培育职业农民队伍不但可以解决“谁来种地”的问题。
(三)加强培育职业农民队伍是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迫切需要
农民是发展现代农业的主体。当前,我国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一方面,尽管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超过了50%,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落后20个百分点;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为54.8%,农业现代化国家几乎达到100%,差距更加明显。随着传统小农生产加快向社会化大生产转变,现代农业对能够掌握应用现代农业科技、能够操作使用现代农业物质装备的新型职业农民需要更加迫切。另一方面,随着较大规模生产的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逐渐增多,农业生产加大向产前、产后延伸,分工分业成为发展趋势,具有先进耕作技术和经营管理技术,拥有较强市场经营能力,善于学习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的新型职业农民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现实需求,加快培育职业农民队伍,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形成,有利于加速现代科技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有利于推进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技能化的现代农业发展。
(四)加强培育职业农民队伍是推动农村全面进步的重要举措
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农村空心化、农业兼职化、农民老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这是各级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一个大问题,也是必须加快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这直接关系到农业和农村的持续健康发展。而培育职业农民就是培养未来现代农业发展的后继者,对于推动农村全面进步,实现“四化”同步发展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是一项十分迫切的根本性、基础性、战略性、持久性工程。只有加快培育一大批爱农、懂农、务农的职业农民,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农业和农村后继有人,从而为推动农业稳步发展、实现农民持续增收、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加强培育职业农民队伍建设的探索和建议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在我国农业和农村发生深刻变革过程中产生的一项新事物、新课题,它不是一项简单的教育培训任务,而是涉及农民教育培训、农村土地、税收、金融、保险、社会管理、社会保障等在内的政策创新与制度探索,它将伴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全过程,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基础性战略任务。因此,必须把加强培育职业农民队伍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积极探索培育职业农民的新方法、新途径,加快构筑面向新世纪的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新局面。
(一)探索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有效途径
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目标是要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民,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应从以下三个层次有针对性地展开:首先,要对当前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规模经营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组织中生产经营决策者进行培育,这方面可以借鉴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的法人经营组织的培育经验,特别是注重实用技术的推广与经营管理的提升。其次,需要解决中国农业继承者的问题,从长远的角度培育未来的新型职业农民。欲回乡从事农业的年轻劳动力,农业大专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生中存在潜在的农业从业人员,可能会是未来农业的经营者,要对其进行培育、引导,鼓励其从事农业。对这类人员培训可以借鉴日本和我国台湾的培育回乡青年等“新规就农”人员的经验,对这类人员除了技能的培训外,必须要为他们成为职业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政策与制度条件。第三,围绕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必须对农民培训机构的培训人员、课程以及培训方式进行改造,改变过去的农民培训仅仅重视学历的获得、单纯生产技术培训等方式,使其更好地适应职业农民培育的需要。
(二)探索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制度体系
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需要从制度、认定管理、政策等层面进行引导和扶持,重点是要构建教育培训、认定管理、扶持政策等相互衔接、有机联系的国家制度体系。首先要构建教育培训制度。在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过程中,提高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综合素质是一个重要环节,要把教育培训农民作为一项基本且长期的制度来设计,重点解决好培训对象、培训模式以及培训主体的问题。其次要加强认定管理,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认定管理,既有利于明确教育培训对象和目标要求,也有利于保障新型职业农民优先享受优惠政策,以及有效履行社会义务。一是确定认定标准。应结合当地农业生产经营水平,提出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条件。根据农民从业年龄、能力素质、经营规模、产出效益,分产业、分区域构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指标体系,制定认定标准,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进行认定。二是实施动态管理。对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应建立信息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定期考核评估,建立起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体制。第三要制定扶持政策。从各方面进行扶持是发达国家农民职业道路的通行做法。一是确定土地流转和稳定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只有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制度,确立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法律地位,在此基础上进行土地流转,实现适度规模经营,才能营造职业农民存在和生成的法律环境。二是生产扶持。应在稳定现有各项惠农政策的基础上,将新增的农业补贴向新型职业农民进行倾斜。三是金融扶持。应持续增加农村信贷投入,建立担保基金,解决新型职业农民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融资困难。四是农业保险扶持。应扩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农业险种和覆盖面,给予充分的优惠,使其应保尽保。五是社会保障扶持。应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比例,提高公共服务标准,切实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三)创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良好环境
新型职业农民的成长需要特定的社会环境,就目前的情况而言,为促进职业农民的成长,迫切需要创造三方面的社会环境条件。第一,充分的社会尊重。培养一代新型的职业农民,鼓励有文化和有农业生产技能的青壮年农民留在农村,事关农业的长远发展,应作为一项基础性重大工程来抓,这就需要研究农民为什么离开农业,农业如何增加对农民的吸引力。除了收入的原因,农民社会地位低是农村劳动力离开农业的重要原因。因此,给农民充分的社会尊重和应有的社会地位,是新型职业农民成长必需的社会环境。在目前情况下,提高新型职业农民的社会地位需要采取综合措施。首先是经济收入的提高。新型职业农民的收入要通过经营规模的扩大、农产品质量的提高和政府扶持得以实现;其次是生活环境的改善。要推动城乡一体化,把公共服务延伸到乡村,使农民享受到同等的公共服务,建设美丽乡村。其三是提高新型职业农民的门槛。实行新型职业农民准入制度,使新型职业农民成为受人羡慕的职业。第二,系统的学习条件。新型职业农民难以自然形成,需要政府的扶持和专门的教育培养,这是由新型职业农民的特点和责任所决定的。新型职业农民要接受全面的农业教育,而不是片面的农业教育;新型职业农民应接受系统的农业教育,而不是专题教育或零散的技术职能培训。这需要专门的培训机构针对职业农民的需要,制定培训方案,为职业农民提高自身素质提供有效的培训与教育服务。目前,中国的新型职业农民主体是50岁左右的承包大户和专业户,他们具有丰富的农业生产经验,对农业和农村有着深厚的感情,在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把他们培养成新型职业农民,不仅有利于农业文化的传承,也有利于农业后继者的培养。第三,城乡一体化流动的环境。新型职业农民来源可以是多元化的,应彻底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壁垒,在鼓励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成为新的城市市民的同时,也应鼓励城镇人才到农村经营农业成为新型职业农民,真正实现城乡人才的双向流动。只有创造有利条件使农村富余劳动力离开农村彻底融入城镇,才能为新型职业农民的成长提供空间;只有鼓励和支持致力于从事农业的人才到农村创业,农业才能获得持续健康发展。
(四)借鉴发达国家职业农民培育的经验
发达国家高度重视对农民的职业教育。英国、法国、德国主要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立法保障并奖励激励,设专门教育管理机构和足够的经费保障,以核心农户为重点,开展农民创业培植,实行农业职业资格与职业准入制度。日本则把发展农业教育、培养职业农民作为振兴农村和农业、适应现代化农业发展、挽回农业地位下降的根本措施;重审和重视农业的价值,设立国内外留学制度等,采取措施普及提高农业技术,鼓励农协对塑造新型现代化农民进行全方位的培养,推进小学、中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农学院间的联系。美国主要是从科教兴农及法律的角度,推动现代农业的发展;鼓励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对农村的青年和在农场工作的成年人接受正规的职业教育;立法把农学院、农业试验站、农业推广站建成完善而庞大的农业教育、研究与推广体系。
参考文献:
1.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
2.农业部副部长张桃林在培育职业农民座谈会上的讲话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4.张瑞春郭顺明.培育新型农民的思路与对策研究.安徽农业科学研究2007,35(32):10499-10500,10502.
注:该文是山东省软科学项目《山东省以科技创新引领支撑现代农业建设的社会评价系统及决策支持研究》的子课题项目编号:2012RKA06007
作者简介:殷倩(1986-),女,山东济宁人,中共中央党校科学社会主义专业2010级博士研究生;于安龙(1986-),男,山东临沂人,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专业2012级博士研究生。
摘要:从革命战争年代到改革开放初期,“基层民主”概念历经了长期的理论积淀和实践探索。20世纪80年代,“基层民主”概念正式提出,其理论内涵在实践中逐渐深化,形成了两个层面、三个领域、四个环节为主的丰富内涵,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关键词:基层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中图分类号:D6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605(2012)12-0036-05
基层民主不仅是一种基层自治和民主管理制度,而且是国家民主制度在基层的具体化体现,是社会主义民主广泛而深刻的实践。一方面,基层民主建设过程中探索出来的新思路和新制度,能为高层民主建设提供宝贵的经验;另一方面,基层民主建设中产生的问题和教训,也能够成为高层民主建设的警示。所以有人认为基层民主的探索实践是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突破口。[1]目前,学术界关于基层民主理论的研究已取得丰硕成果,但对于“基层民主”概念的提出过程及实践意义关注较少。本文通过梳理“基层民主”概念提出的历程及逐渐丰富的多层含义,凸显其概念提出的现实意义,以期抛砖引玉,加强基层民主研究。
一、“基层民主”概念提出前的
理论积淀及实践探索
我们党自成立以来就一直非常重视基层民主问题,在革命战争时期,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是中国共产党增强自身战斗力、获取政权合法性的重要途径。虽然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们并没有明确使用“基层民主”这个概念,但是,基层民主的实践很早就开始了。
同志在领导中国革命的过程中对民主的重要性有深刻的认识,他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中国缺少的东西固然很多,但是主要的就是少了两件东西:一件是独立,一件是民主。”所以,“现在我们全国人民所要的东西,主要的是独立和民主”[2]。在确立了农村包围城市的革命道路后,其基层民主思想首先在农村斗争实践中萌芽、生长,并为以后将其应用于城市管理中积累了丰富经验。
1927年3月,在发表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详细介绍了在农民协会领导下的农村,湖南农民做了“打土豪、分田地、废苛捐、修道路”等十四件大事。这是广大农民在农村建立民主新秩序的开始。“农民协会的民众参加县政,主持乡民会议的运动。民众已经开始自主管理自己的事,甚至打官司,交钱粮,减租,阻谷,办学堂,兴水利……都要自己来管。”[3]在乡苏维埃政权建设过程中,非常重视中央苏区的选举工作,并提出了做好选举工作应该从选前、选中、选后几个方面同时入手。比如,选前做好宣传鼓动工作,组织动员最基层的工人、农民参加选举等。抗日战争爆发后,号召各根据地实行彻底的民主制度,最重要的是实行民主选举制度,他在《陕甘宁边区政府为改选及选举各级参议会的指示信》中强调,民主政治选举是第一位的,“如果有人轻视选举,或者说不要选举,那就等于说不要民主。不要民主就等于不要革命”[4]。在他的组织领导下,陕甘宁边区从1937年实行选举制度,并制定了《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随后晋察冀、冀鲁豫、晋绥、晋西北、山东区、苏中区等各抗日根据地都制定了本地的选举法规。在农村,部分根据地实行了村代表会制。总体来看,民主革命时期,的基层民主思想尚在探索阶段。
新中国成立后,的基层民主思想继续发展。因重心转移到城市,基层民主思想主要体现在企业民主管理、社队民主管理方面。[5]为巩固人民民主政权,调动基层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建国之初就在城市设立了街道居民委员会,并制定颁布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在的指导下,1957年3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民主办社几个事项的通知》,要求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社队经营管理,农业合作社要按时公开财政收支,让群众参与评议,防止少数干部独揽财政支配大权;社队在决定重要问题时必须同群众商量,实行民主决策,既要考虑国家的计划和政策,又要照顾到农民的意愿和利益。一个月后,中共中央又了《关于研究有关工人阶级的几个重要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必须扩大企业管理工作中的民主,扩大职工群众参加企业管理的权利,发挥职工群众对于企业行政的监督作用。”[6]这标志着以职工代表大会为核心的企事业基层民主建设的起步。的基层民主思想经历了一个从农村到城市的发展路径。
邓小平同样十分重视基层民主建设。1978年底,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当前最迫切的是扩大厂矿企业和生产队的自,使每一个工厂和生产队能够千方百计地发挥主动创新精神。”[7]146邓小平虽然没有明确使用“基层民主”的概念,但他的每句话都体现了基层民主的理念,对“基层民主”概念的提出有着重大的理论引导作用。
邓小平也高度关注村级民主。他强调指出:“一切工作的基础在村,我们必须注意村级工作的领导。……村级工作是很复杂的,各级党必须继续研究与解决村的工作问题。”[8]如何在农村加强党的领导,推行民主制度呢?邓小平说:“把权利下放给基层和人民,在农村就是下放给农民,这就是最大的民主。我们讲社会主义民主,这就是一个重要内容。”[9]在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方面,邓小平继承了的思想,强调工人要直接参与管理。“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我们所有的企业必须毫无例外地实行民主管理,使集中领导和民主管理结合起来。今后企业的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都要由本车间、工段和班组的工人选举产生。企业的重大问题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企业的领导干部要在大会上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的批评和监督……工会再不是有些人所认为那种可有可无的组织了。”[7]137在邓小平的领导下,基层民主进入了发展的快车道,仅1980-1989年十年间,就先后颁布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保障基层民主的法律法规。经过多年的民主实践,“基层民主”概念已是呼之欲出。
二、“基层民主”概念的提出及内涵的逐步丰富
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总结建国32年的历史指出:“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特别要着重努力发展各城乡企业中劳动群众对于企业事务的民主管理。”[8]这是“基层民主”概念的雏形,是对基层民主思想的最朴实的表述。1982年,党的十二大报告中关于基层民主的内容更加充实,目标更加明确:“社会主义民主要扩大到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展各个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发展基层生活的群众自治。”[9]1983年6月,彭真同志在一次讲话中,首次公开使用“基层民主”一词。他说:“在广大农村,要按照宪法的规定,有准备有步骤地实行政社分开,召开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乡政府。这项改革要有利于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和乡政权,发展农村经济,活跃农村基层民主生活。”[10]477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确立了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目标,同时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下放权力,调动基层群众的积极性。为此,“要充分发挥群众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逐步做到群众的事情由群众自己依法去办”[11]39。这种表述实际上已揭示出了“基层民主”的内涵,即“做到群众的事情由群众自己依法去办”。1988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继承了十三大的思想,指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首先要着眼于基础和群众的积极性,扩大基层民主,使基层民主生活制度化,保证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广大群众当家作主。”[11]167这是“基层民主”首次公开出现在中央正式文献中。
1992年,十四大报告进一步界定了基层民主的范围,报告指出:“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切实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作用。”[12]把基层民主中的“基层”初步界定在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这三个领域。此后,党对于基层民主范畴的认识经历了一个逐步深化但略有反复的过程。1997年,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总结我国城乡基层民主建设的经验,阐明了加强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意义:“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关于基层民主建设的内容和发展方向,强调:“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政务公开和财务公开,让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13]与十四大相比,十五大关于基层民主的内容更加具体,形式更加完整,尤其是在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这三个领域之外增加了“城乡基层政权机关”这个层面和领域。基层民主开始走向以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为特征的成熟化发展阶段,实现了从“静悄悄革命”到大张旗鼓地推行的历史性跨越。1998年在安徽考察工作时再次强调:“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也是充分发挥农民积极性、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确保农村长治久安的一件带根本性的大事。”[14]提出要在农村抓好村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村民议事和村务公开制度等村级民主制度建设,并将农村民主建设概括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环节,为基层民主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
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将发展基层民主建设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认为“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15]。在基层民主的内涵方面,十六大延续了十四大的思想,把基层民主中的“基层”界定在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这三个领域。2004年9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则强调要“扩大基层民主,完善基层政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制度”[16],与十五大的思想一致。这说明党对基层民主的内涵和范围的认识略有曲折性和反复性,究其原因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缺乏经验,对基层民主建设特点和规律的把握不够充分。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任务更加艰巨。反复强调:“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依法保证人民群众在基层政权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中依法直接行使民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17]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同志进一步指出,发展基层民主,就是“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18]490。可见,基层民主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社会组织”也被纳入其中。此外,十七大报告将基层民主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提出必须把基层民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18]23,并且把基层民主作为2022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重要内容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方面。在报告中,基层民主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起被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重要内容。这在党的历届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是第一次如此郑重地强调基层民主的重要性,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发展基层民主的高度重视。
目前关于基层民主的内涵,学术界仍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是从社会结构的角度出发,将基层民主主要概括为三个方面的内容,即“以村民委员会为核心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以社区居民自治为核心的城市基层民主建设”和“以职工代表大会为核心的企事业基层民主建设”[19]。这是对基层民主范围的狭义理解。第二种着重从基层民主的政治制度和民主实践着眼,认为基层民主应该包括基层政权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一些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团体。这种观点与第一种相比,主体范围更加扩大,是对基层民主广泛意义上的理解。如魏宪朝认为基层民主至少涵盖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城乡基层政权机关”;二是“基层群众自治”;三是“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等。[20]徐勇、刘义强将基层民主概括为农村村民自治、城市社区自治、县乡人大直接选举制度、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以及基层公共管理中的公众参与五个场域。[21]戴桂斌则将基层民主总结为六个层面,包括农村的村民自治、城市的居民自治、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基层政权民主建设、基层社会组织民主建设和基层党内民主建设。[22]学者们的不同观点源于党在不同时期对“基层民主”的不同理解,这也恰恰表明随着党对基层民主认识的不断提高,“基层民主”的涵义在不断发展、充实,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根据中央的文件精神,结合多年的实践探索,我们认为基层是与地方和中央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基层民主应该包括基层这一层次范围内所有领域的民主。从中国现阶段的具体实际出发,基层民主的范畴可以概括为两个层面、三个领域和四个环节。两个层面是指人民民主和党内民主;三个领域包括以农村村民自治、城市社区自治、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以及基层社会组织民主建设为主的社会民主,以基层政权民主建设为主的国家民主和以基层党内民主建设为主的政党民主;四个环节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最终实现广大基层群众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维护基层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
三、“基层民主”概念提出的现实意义
在民主政治建设所涉及的诸多概念中,进一步明确“基层民主”的内涵和边界,对于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顺利发展,实现政治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为我们准确理解民主提供了新的视角。基层民主制度是对民主的真正复兴,它将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精髓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是在对西方民主理论辩证扬弃的过程中逐步提出来的,极大地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基层民主从此摆脱了辅、补充性的地位,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四项基本制度之一。正如彭真同志所言:“我国人民如何行使民利,当家作主,这是一个很大的根本问题,我看最基本的是两个方面:一方面,十亿人民通过他们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另一方面,在基层实行群众自治,群众的事情由群众自己依法去办,由群众自己直接行使民利。”[10]607-608把代议制民主与基层民主结合起来,使民主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内实现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推动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建设事业向前发展,这反映了党对民主政治建设客观规律和发展趋势的把握越来越深刻,越来越科学。
其次,是社会主义民主广泛性和真实性的又一力证。广泛性和真实性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天然优势,这在基层民主身上得到了充分体现。就广泛性而言,截至2007年底,我国农村有61万多个村民委员会,城市有8万多个社区居民委员会。85%的农村建立了实施民主决策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90%以上的农村建立了保障民主监督的村民理财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等组织,村务公开、民主评议等活动普遍开展。89%的城市社区建立了居民(成员)代表大会,64%的社区建立了协商议事委员会,22%的社区建立了业主委员会,居民评议会、社区听证会等城市基层民主形式普遍推行。[23]不分性别、职业、年龄、阶层的全民参与,是对西方金钱民主的超越,在程序上和内容上充分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就真实性而言,基层群众在城乡基层政权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基层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的民利,包括政治民主、经济民主、文化民主、教育民主等各方面权利,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要办什么不办什么,先办什么后办什么,完全交给群众自己去办,让广大群众的观点、想法和意见真正表达出来,这就实现了民主的真实性和彻底性,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终极价值目标——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
最后,有助于促进基层民主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基层历来是民主政治的发源地和试验田。民主精神的培育、民主素质的锻炼、民主实践的操作,都是在基层产生、在基层发展、在基层得到检验的。”[24]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使依附意识、臣民意识、政治冷漠意识等消极观念至今沉淀在国人心里。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原因,基层群众的民主精神、平等意识和政治参与的诉求都非常薄弱,而人们的思想狭隘、因循守旧、冷漠麻木等特征却比较明显,尤其是广大农民,一直以来过着一种“有损尊严的、停滞不前的、单调苟安的生活”[25]。要提高基层群众的地位,促进基层群众的解放,就必须在政治体制改革中积极推进基层民主建设,保障广大基层群众的民利,推动基层群众自我改造、自我教育,这不仅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也直接关系到我国民主建设全局。近些年来的实践表明,在基层开展的民主政治实践,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植根于我国现实基础之上,推动基层群众的角色由传统的政治的受动者、非制度化参与者向政治的主动者、制度化参与者转变,基层群众的民主意识得到极大增强,民主素质得到极大提高。虽然这个过程还没有完成,还存在不少问题,但不可否认,基层民主建设是“很实用的民主训练班”,群众自治是“最大的民主演习”。民主治理制度一旦扎根基层,基层群众的民利一旦落到实处,基层民主就有可能从抽象的“纸上权力”变成有效的实际行动,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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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现代农业;服务业理论;研究综述
一、国外现代农业服务业的研究现状及简要评述
(一)现代农业的相关理论基础
理论界一般认为,世界农业发展历程可以分为:原始农业、传统农业以及以机械化、科技化、商品化、知识化、可持续发展为特征的现代农业三个阶段。其中,现代农业的相关理论基础如下:首先,1958年,W.W.科克伦从农业技术扩散的角度来谈改造传统农业为现代农业,提出了“农业踏轮理论”。同年,G.L.约翰逊又提出了“农业固定资产说”,它既是对前者的补充,又是挑战。其次,美国著名农业经济学家西奥多.W.舒尔茨(TheodoreSchultz)在20世纪60年代在其著作《改造传统农业》中提出的增长理论被称为“高收益投入理论”。同时,美国农业经济学家约翰·梅勒(John.Mdlor)在20世纪60年代指出,传统农业转变为现代农业的关键是促进技术进步。此外,20世纪70年代初,日本速水佑次郎(YujiroHayami)和美国弗农·拉坦(vernonw。ruttan)指出,土地相对丰富而劳动相对稀缺的国家应走资本密集型技术进步的道路,而土地相对稀缺、劳动力相对丰富的国家应走劳动密集型技术进步的道路。
(二)服务业相关理论基础
服务业的概念最早源于西方“第三产业”这个概念,早在17世纪末(1690年)威廉·配弟(WillianPetty)就阐述了有关第三产业的一些思想。此后,萨伊(J.Say)、西斯蒙弟(Sismondi)、李斯特(List)、西尼尔(Senior)以及马克思等经济学家都从不同的角度对第三产业进行过分析,并在不同程度上揭示了第三产业经济范畴所涉及的经济规律。而第三产业的蓬勃兴起及其理论的发展和完善是近几十年的事,从1935年英国经济学家埃伦·费希尔最先提出“第三产业”的概念到1957年克拉克把第三产业称作“服务性产业”,发现“克拉克定律”,西方第三产业的理论才初具体系,战后,第三产业理论随实践的发展进一步深化。美国经济学家富克斯(V.Fuchs)1968出版的经典著作《服务经济学》,以及日本经济学家饭盛信南1978年出版的的《第三产业》等都使我们从一个更广泛的角度透视当代西方第三产业理论的概貌。
(三)现代农业服务业相关研究
农业服务业作为现代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拓展农业外部功能、提升农业产业地位、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作用。国外对现代农业服务业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研究
Risdon、ThomasEponou等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分成前后衔接的阶段,DavidBennett(2002)却认为成果转化是一个交易过程,而Bertmetz(1992)则认为成果转化是一个社会过程;其次,RobertK(1995)则研究了成果转化效果的评价和计量问题;而ToshihikoMukoyama(2002)就决定成果转化速度的因素进行了数量分析;TenkirRenger(2002)还利用数学方法研究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农产品的价格变化之间的关系;ThomasEponou(2002)则指出造成转化低效的深层次的原因主要有:缺少系统论的观点和高效的领导责任体系,缺少透明的共同遵守的科技政策,对转化过程的战略研究和科学管理不适应,强调农民参与,以农民需求为动力不够。BertMetz(2003)研究了政府的规制建设、自由贸易政策、教育等因素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2.农业信息的相关研究
由于农村社会环境的特殊性——远离城市、居住分散、交通与通讯设施相对落后,如何在农村有效地实施信息服务便成为长期困扰决策者和信息服务人员的问题。在大多数国家,针对农业信息需求开展的服务主要由政府的农业管理部门、研究部门、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或专门的农业信息中心承担。例如,1988年美国农业部在位于马里兰的国家农业图书馆建立了农村信息中心(theRuralInformationCenter,简称RIC),面向农村政府官员和农村社区提供信息服务。在非洲,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被很多研究确认为传播农业科技信息的主要渠道,但是Sturges和Chimseu认为有些研究高估了技术推广部门的作用。
3.农业物流的相关研究
国外对农业物流的研究正在兴起,主要体现在对于农业物流和农产品物流概念的界定上,一般认为农业物流是指从农业生产资料的采购、农业生产的组织到农产品加工、储运、分销等,实现从生产地到消费地、生产者到消费者过程中所形成的物质流动;农产品物流是指为了满足用户需求,实现农产品价值而进行的农产品物质实体及相关信息从生产者到消费者之间的物理性经济活动。具体地说,它包括农产品生产、收购、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配送、流通加工、分销、信息活动等一系列环节,并且在这一过程中实现了农产品价值增值和组织目标。因此从概念上来看农产品物流是农业物流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ArloBiere认为农业贸易物流是农业贸易课程中单独的一门课,物流和供应链管理的重要性使得其非常重要,他并为此设计了教学大纲。
4.农业旅游的相关研究
国外关于农业旅游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其供需动机以及营销三个方面。首先,Pearce(1990)、Oppermann(1995)等认为20世纪90年代以前,应对农场危机、实现农业多元化经营、补贴农业收入以及追求经济利益是农业旅游经营者的主要动机;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经营动机呈现出多元化,涵盖经济、文化、政治等多个方面。其次,Oppermann(1996)认为少数旅游者选择农业旅游是出于经济动机;Swarbrooke(1996)研究了其社会文化动机具体包含的方面;Murphy、Sharpley等指出某些旅游者是出于环境动机。再次,Frater(1983)、Streckfuss(1997)认为因农业旅游产品具有半公共品的性质,因此政府是农业旅游营销的主体。而目前国外对农业旅游形象和农业旅游品牌的研究主要关注了现代媒体对旅游形象的影响和农业品牌的打造。
5.农业保险的相关研究
马克思(KarlHeinrichMarx,19世纪70年代)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的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就具有农业保险费或农业保险基金的意义;而且,农业保护理论、福利经济理论、新制度经济理论、国家干预与市场机制理论等都对农业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行了论述。其次,Nelson和Loehman曾经说过:在理论上,农业保险是一种有效的风险分摊机制,然而在实践中,农业保险却成为一种将损失转嫁给政府或则其他保险机构的高成本的风险转移机制;Schacht(1990)认为农业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很难防范而且会降低农业保险的效用。现在很多国家支持事实农作物一切险这类保险计划的主要论据并不是该计划能够提高农民或者其他人的福利,而是更多地强调有必要用保险计划取代政府灾害救济。
二、近年来中国理论界的有关研究
(一)现代农业的相关研究成果
国内有关现代农业的研究成果比较多。其中,张培刚(2001)从工业化对农业影响的角度,探讨了关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问题。他认为:改造传统农业的实质是一个资本化的过程;引导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长期诱因,是工业化和城市化所引起的对农产品需求的增加,以及由此而导致的价格上升。此外,中国理论界对现代农业的内涵进行了研究,综合各家观点,现代农业的内涵可概括如下:现代农业以现代科学技术和先进技术装备为支撑,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资源产出率和商品率为途径,以确保农产品供给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是在市场机制与政府调控的综合作用下,实行集约化生产,产加销为一体,运用现代管理方式管理的一个多元化的产业形态和多功能的产业体系。
(二)现代服务业的主要研究成果
国内关于现代服务业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最近几年,主要研究成果体现在现代服务业的特征、作用及内涵等方面,并在很多方面有了共识。首先,朱晓青、周勇等认为现代服务业具有高技术性、知识性、新兴性、网络化、阶段性等特征;韩云(2005)认为发展现代服务业是推进产业集聚的重要举措;而盛世豪、张树林等指出现代服务业具有聚集优势和聚集效应,是推动当代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此外,刘重(2005)提出现代服务业是一个相对动态的概念,是第三产业的延伸和发展;裴(2006)认为现代服务业与新型工业化之间存在耦合现象,并且随着专业化分工的加深,企业外包成为一种趋势。另外一些学者则研究了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战略。
(三)现代农业服务业相关研究
1.关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研究
周衍平(1997)等把农业技术分为“私人技术”、纯粹“公共技术”和“半公共技术”,相应地提出采市场机制、政府干预机制、市场与政府半干预相结合的三种成果转化机制。从这个角度出发进行研究的还有马扬、陈希平等。而从成果转化面临的困难出发并提出解决对策的研究主要有:王俊明(1994)提出强化行政指导职能、完善推广体系、拓宽转化渠道、增加资金投入等对策;顾焕章(1997)提出要完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供求机制;尹利军(2001)提出建立开放的农业科研机制、信息传递机制、利益驱动机制和农业风险投资机制。此外,也有不少研究者从某个侧面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研究。如:李宁宁(1999)对成果转化的不同主体特征进行研究比较;马立人(2000)研究了组织管理对成果转化的影响等。
2.农业信息服务的相关研究
谭英、钟永玲等在考察特定模式的基础上,提出新的信息服务模式。综合来看,主要有两种农业信息服务模式:一是由三个以上的信息传播主体通过相应的信息传播渠道,共同为农户提供科技信息的服务模式;二是由农村产业协会牵头组织、由协会聘请兼职信息员负责收集与传播信息的服务模式。在考察农民信息需求和信息获取渠道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服务模式的研究主要有:赵继海(2001)等提出培育农业信息网络的“中继”机构;邵芳(2003)认为上海农村信息服务应特别注重上海农业网和上海农科热线、沪郊成人教育培训基地、市场信息服务体系三大版块的建设。彭光芒(2006)则提出培育农村意见领袖并把他们置于信息传播的关键地位。对此进行研究的还有李建军和倪莉等。
3.农业物流的相关研究
姜大立、张剑芳等(2004)同时从农业行业物流管理的角度,提出农业行业物流管理应通过农资连锁经营配送管理、农业产业化经营管理和农产品物流管理来开展,并提出了农资企业的连锁经营、订单农业、产业化生产、农产品批发四类农业物流运作模式。赵黎明、徐青青(2003)对中国区域农业物流体系进行了设计,对区域现代物流信息平台功能进行了设定,并进一步研究了大农业物流的产业链结构。此外,李学工、刘伟芳(2003)认为农产品营销需要借助现代物流及其供应链来解决;罗其友、陶陶(2004)将农产品物流支持政策与农业资源储蓄支持政策、农业生产支持政策、农村社会支持政策并列为发展高效农业的四大政策体系;谢培秀(2003)提出要用现代企业制度培育多种所有制农业物流企业。
4.农业旅游的相关研究
由于研究角度的不同,各专家学者对农业旅游概念的论述也有差异,何景明和李立华对此综述为四大类,查芳和肖佑兴也对此进行了探讨。此外,潘秋玲(1999)对中国农业旅游产品供需特征进行了分析研究;高曾伟和王志民(2001)对农业旅游资源的特性进行了阐述。何景明和李立华(2002)认为,中国农业旅游发展动因主要是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维护农村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李慧欣(2003)探讨了农业旅游增加农民收入问题;张成君和萍(2001)认为农业旅游将成为中国农村经济新增长点。郑群明、梅虎等探讨了农业旅游的开发模式并提出针对现状的开发对策。此外,卢云亭、何景明等国内专家学者对农业旅游也进行了大量实证研究,并提出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5.农业保险的相关研究
关于农业保险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其属性及外部性、农业巨灾风险管理及发展模式三个方面。首先,李军(1996)认为它应当属于准公共物品,而不属于私人物品;庹国柱、王国军(2002)指出农业保险产品是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的一种物品,但更多地趋近于公共物品的结论。其次,关于农业巨灾风险管理的研究,目前理论界有三种观点:一是建立中国农业再保险体系;二是设立农业保险风险保障基金,分散农业保险巨灾风险;三是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再次,目前理论界对中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政府论”模式;二是“商业论”模式;三是“相互和合作农业保险论”模式;四是“过渡论”模式;五是“层次论”模式;六是“区域论”模式。此外,庹国柱、冯文丽等探讨了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成因。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综上所述,现代农业有着传统农业所无法比拟的优势和发展潜力,在这一点上国内外已有共识。而且,随着服务业理论的不断发展,国内外有关现代服务业的概念、内涵、发展模式以及效用评价机制等的理论也日益完善。但是,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国内外有关现代农业服务业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农业科技、农业旅游、农业保险三个微观领域,而有关农业物流和农业信息的研究则显得相对较少。尤其是中国在农业信息的提供渠道、农业科技的创新方法、农业保险和农业物流的可行性措施等方面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此外,国内外对现代农业服务业微观层面的研究相对多一些,而对现代农业服务业的宏观层面和中观层面的系统的研究则显得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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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农村人口安全问题的提出
随着全球人口、资源、环境等问题的日益严峻,除了国家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等为主要内容的人类传统的安全观以外,国家的土地安全、粮食安全、环境安全等非传统安全日益得到广泛关注。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总数的70%,因此,农村人口安全问题必须得到更广泛的重视。
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农村人口问题除继续控制人口数量外,人口结构、人口素质、人口迁移流动等问题也日益突出。2003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张维庆主任在“人口、社会与SARS”学术研讨会上,明确指出了“人口安全”的概念:“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国家安全不因人口问题而受损害,能够避免或化解人口方面可能出现的局部性或全局性的危机”。农村人口安全是在人口安全这个概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关系到我国发展农村经济和农业的非传统安全。现阶段我国农村地区面临一系列的人口安全问题。即农村生育率问题、农村人口就业问题日益突出、就业结构不合理、人口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等。
2社会主义新农村对我国农村人口安全的积极意义
2.1建设新农村,有利于加快人口城市化进程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
我国是农业人口的大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稳定目前的总和生育率,维护我国农村人口安全具有重要作用。我国的城市化不仅仅是农村人口进城的问题,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驱动力。农村人口控制和发展的目标,是最终实现人口的可持续发展。建设新农村不仅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还同时统筹发展城乡社会经济。随着城乡合作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为城市的现代化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有利于城市地区扩大社会再生产。通过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定向流动,为农村人口安全提供了合理的人口结构,特别是劳动力的结构,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2.2建设新农村,既有效控制农村人口数量,又能提高农村人口素质
控制人口数量是确保我国农村人口安全的前提条件。建设新农村不仅有利于降低农村地区的生育率,有效控制农村地区的人口增长,还可以促进农村人口改变传统生育观念,我国的农村人口基数较大,改革开放以来,政府部门通过各种政策对农村人口数量的控制取得了巨大成就。我国农村地区经济比较落后,无论是身体素质还是科学文化素质,农村人口与城镇人口相比相差很多。建设新农村在提高农民收入的基础上,加强农村人口的素质教育,有效控制农村人口增长,使农村人口安全得到保障,这对扩大农村地区社会再生产和社会经济发展也有促进作用。
2.3建设新农村,有利于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推广和完善
随着农村人白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其养老观念和养老模式也开始发生变化,从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向社会养老转变。我国农村人口达8.69亿,其中60岁以上农村人口大约有6083万人,其绝对数是城镇老年人口的两倍。由此可见,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关系到广大农村人口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大问题。农村地区的养老问题是确保我国农村人口安全的关键所在,也是体现社会主义新农村优越性的重要表现。所以除了继续发挥农村家庭养老和土地保障这两种关系方式功能外,还要运用社会养老制度为农民提供一种新的养老方式,并通过制度创新,来探索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新途径。
3我国农村人口安全对建设新农村的影响
关键词:社会主义新农村三农农联
当前,在讨论“三农”问题时,往往是就“三农”谈“三农”,极少有学者在探析“三农”出路时论及邓小平早在1990年就提出的关于中国农村改革“两个飞跃”的设想。同样,十六届五中全会虽然首次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但通篇没有“两个飞跃”的字样。由此,可以定论“新农村”绝对“新”不到哪里去,必然会沦为过去所提的“三农”问题的翻版。不过唯一区别在于“三农”侧重指问题,是一个问题性概念,而“新农村”则是个目标性命题。
(一)“三农顽症”告诉我们什么
在对“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解读上,笔者发现虽然参与解读的学者很多,但都是整齐划一的认识。极少有从“新农村”这个概念提出的背景中掘出“新意”来。就其原因来说,大概中央对“新农村”概念的提出本身就是以往“三农”改革的继续,本无新意,当然,也就嚼不出新味道。倘若真如此,恐怕“十一五”后,当我们在盘点五年来的成果时,“三农”处境不比现在更进一步恶化已是大幸。尽管凭心而论无论政界还是学界可能在这五年中就所谓的“新农村”这个“宏伟目标”花了不少心血,但五年后的现实并不会为我们的“劳苦”而有所改善。这样没招“十二五”还得痛定思痛再抛出个“建设社会主义新新农村”的概念来,然后焦头烂额再五年。
多年来笔者一直在呼吁重新审视“三农”的根本矛盾和政策。早在五年前,当在武汉目睹了李昌平声泪俱下写给朱?基总理的“万言书”后,曾花了近两个多月时间到四川、湖北、新疆等省实地考察。在考察后,提出了系统的农村改革设想,即“农联”模式化的初步构想,同时预言如果中国的农村不迅速渐趋式向“农联”模式迈进,任何改革措施只会使“三农”问题积重难返,政府陷入“三农”发展的泥潭只会越来越深。五年过去了,“三农”依旧是焦点,唯一变的是李昌平换成了吴春桃夫妇,而原来的李昌平也过上了甚是体面的生活。李昌平走了,吴春桃夫妇来了又去了,五年后又会是谁呢?“三农”问题为何成了“顽症”?根本原因何在?其实笔者之一在《经济学消息报》(总第672期)中已就此问题作过专题论述,并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的“三农”问题核心不在农民问题,而在农村问题,也即农村的长远发展问题,而不是我们“年年提、月月提、日日提”的“如何提高农民收入的问题”。这是个很严重的本质问题把握上的偏差。如果不针对主要矛盾即“小生产与大市场”矛盾的解决去改去革,而仅仅“为增加收入而改革”那么再动听的宏伟大计也必然无济于事。
(二)权威专家对“新农村”运动的解读
如今,十六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命题,这无疑是一个实质性解决“三农”问题的良好契机。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概念的提出并不意味着实现“第二个飞跃”已提上议事日程,关键得看这是个什么样的“新农村”。
就“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解读,怎样才是正解呢?应该说来,最能代表学界、政界对“社会主义新农村”权威解读的无疑是林毅夫、张红宇、丁力等学界和政界名流在《21世纪经济报道》《社会主义新农村之路》专题中的系列阐释。从文中对嘉宾的介绍可知,林毅夫是以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张红宇以农业部政策法规司巡视员、丁力以农业部农垦局副局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的身份参与了“新农村”的解读。应该说来凭资历和阅历这三位对“三农”都是极具话语权的,他们对“新农村”或“三农”的理解无疑最具代表性和权威性。关于“新农村”的形成背景林毅夫教授从“三农”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行分析,他认为提出“新农村”是城乡差距的扩大以及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现实要求。张红宇和丁力二位则从农村的发展要求来阐释“新农村”的意义。就如何实现和建设“新农村”,林毅夫认为,“要真正缩小城乡差距,最重要的,最持续的就是必须减少农民,将农村里大量劳动力转移出来”。但笔者认为,减少农民是必然的,而最关键的是如何减少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而不是泛化概念下的“农民”。当然这不仅仅是缩小城乡差距的需要,更是农村社会长远发展的必然。在就如何构建新农村这个问题时林毅夫认为,政府应当增加对农村基础建设项目的投入,认为这是“把钱用到能产生‘四两拨千斤’的地方,因为这样建设能够创造许多就业机会,增加农民收入”。张红宇的认识也如出一辙,认为要启动农村市场核心是提高农民的收入,并指出提高农民收入的两条道路:“一是农业内部收入,二是非农业收入,要求政策上要多予少取。比如,拓展补贴范围和增加新的补贴等”。丁力认为,新农村下农民要转变为新型农民,生活方式生活环境等都得有新的转变。颇有新意的是,丁力指出建设新农村实际上是农村“就地城市化”。丁力的认识无疑已经接近基于“两个飞跃”设想下新农村的真正内涵。尽管三位“三农”专家解读“社会主义新农村之路”在许多方面都具有相当的远见卓识。但从总体上看“三位”专家对新农村的把握,更多地仍着眼于现实中“三农”问题的解决,对“新农村运动”的认识仍然还停留在“三农”改革的修补之上,并没有更多的新意和重大突破。但却能代表了当前相当多政学界人士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观点。由此可见,正如笔者所担心的,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并没有着眼于邓小平“两个飞跃”的设想。
(三)“新农村”的意义应该何在
笔者认为:“新农村”必须实施新的农村发展战略才能谓之“新”,应该是对以往“三农”改革的重新审视和再定位而不是当前“三农”改革的继续。“新农村”概念的提出应该是一场农村的革命,一场基于邓小平所提出的“两个飞跃”设想的革命式改革。只有从这个意义上理解的“新农村运动”才具有真正的历史意义,才能切中“三农顽症”的要害。否则,任何意义上的“新农村”都将是以往“三农”提法的继续,而“社会主义新农村”则会沦为“表决心”的漂亮口号,从而失去任何实质性意义。
在改革中,无论政界还是学界似乎都存在一种心理偏好,即总喜欢将一项政策措施的意义夸大,并将其与历史上某次重大的变革作“战略意义”上的等量齐观。比如,不少学者将“费税改革”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继、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之后农村的“第三次重大变革”。可实际上“费税改革”在解决“三农”问题上作用极为有限,即便全部免除农业税并不断地再给农民补助,它的作用也仅仅只能停留在“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上。要不“费税改革”已经被“深化”了这么多次,“三农”问题却反而越来越突出了呢?故解决“三农”问题不是“千方百计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这么简单。“三农”的结症在于长期以来“小生产和大市场”的矛盾。当前最广大的农村仍然无法摆脱“个体家户生产”的小农经济模式,这样的“小生产”是无法应对越来越开放有序的“大市场”的。如果不走真正?“产销一体化”并尽快实现专业化大生产,那么“农户经济”必然会走向没落,“费税改革”是挽救不了“小农经济”的。
如前文分析,当前对“新农村”的解读文献中除了一些套话和官话外,大多没有深入到“新农村”的实质,认识的层次不深。目前看来“新农村”的提出仅仅是基于当前“三农”问题的日益尖锐,党中央对“三农”问题的再度重视而已。其意义顶多只能同在西部发展严重不平衡后提出“西部大开发”,在东北老工业基地深陷发展的泥潭后提出“振兴东北”一样。所以在“三农”问题处境日益恶化后提出“新农村”,在逻辑上是不难理解的。这样的解读中“新农村运动”只能与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等国家的宏观战略调整相并列。当然,仅停留在这个层次上的解读绝对是不够的。
按照笔者的理解,如果真要纳入“三次重大变革”?比较的话,那么土地革命、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无疑是两次重大变革,第三次重大变革是什么呢?这就是邓小平“两次飞跃”所设想的第二次飞跃,即“集体经济”。当然,这里的“集体经济”绝不应该是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实施以前的那个“集体经济”,而是具有现代公司制特征的有广泛农民参与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产销一体化”组织,也就是后文所提出的“农联”。此次十六大五中全会所提出的“新农村”建设虽然没有提到“两个飞跃”的思想,但仍可视为实现“第二次飞跃”的一个重要契机。如果新农村的意义是为了实现“第二次飞跃”的话,无疑“十一五”就是“第三次重大变革”的历史时期。
(四)如何将“两个飞跃”的设想融入“新农村运动”
1990年邓小平首次系统提出中国农业改革与发展需要有“两个飞跃”的思想,第一个飞跃,是废除,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邓小平关于农业“两个飞跃”的重要论断是其农业发展战略的高度概括和总结。二十多年的改革实践证明,要解决历史积累的“三农”问题,不可能再拘泥目前这种常规办法,小搞小闹,否则是难以实现“第二次飞跃”!必须施以大手笔、出手非凡,才能振奋人心,才能彻底改变农村发展的旧观念,才能尽快改善“三农”形势和城乡关系,收到事半功倍之效。为此探寻和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模式就必须有新的纬度:
第一,把发展农村和农业生产力尤其是农业生产力作为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农民问题可以通过民工输出等多种方式来解决,但农村问题却只有一条路可走,那就是发展农村生产力尤其是农业生产力。没有农业生产力的真正提高一切改革都将是事倍功半、收效甚微。提高农业生产力的一个具体要求就是要实现农业生产的专业化、机械化、自动化和具有规模经济的大生产。这是我们“新农村”建设必须首先要考虑的问题,那种认为我国农村劳动力众多、人均耕地少,没有必要实现农业专业化、机械化、自动化和规模化的大生产是极端错误的。这种认识只会把农村引向死胡同。
第二,必须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办事,而不是一味的帮扶。市场原则的重要方面主要体现在尊重市场主体的自,还农民自己决定如何发展自己的权利,让农民自主自愿自发走向专业合作组织。要强调合理引导下的农民自治和自由组织,不能靠行政手段强迫农民实行生产和销售的联合。再就是必须遵循平等原则,包括市场主体即农民地位身份的平等和产品、服务交换的平等。为此要彻底废除“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不公平、不公正的户籍制度,还农民国民待遇,同时实现农业产品的商品化避免农产品和工业产品的“剪刀差”现象,实行等价交换。
第三,必须坚持走集体化、公司制的道路。走集体化的道路是实现农业产业化、机械化、自动化和规模经济以及有效解决农村中“小生产与大市场”矛盾的必由之路;而公司制的组织方式是实现农业生产现代化管理的保证也是建立现代化农村的必然要求。让农民自主自愿组织成立农村联合经营有限公司(简称“农联”)使之成为在性质和职能上区别于当前乡镇企业、中介组织、农业协会以及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的农村集体组织。农民可以通过土地、资产、技术、资金、劳动力以及农产品等入股“农联”,成为“农联”股东或固定员工并享受获利分红的权利。需要强调一点:“农联”是一个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的生产型经济实体,是联系分散农户、逐步实现土地集中、生产环节的统一生产经营以及流通环节的一体化管理等职能于一身的集体组织。
第四,必须以积极而稳妥的土地政策制度创新为依托。这是农村改革与发展新模式成功与否的关键一着。没有土地使用权的集中就不会有农业产业化,更不可能实现农业生产的机械化、自动化,也就不可能实现最大程度的规模经济。而土地使用权的集中关键在于土地流转的真正实现。为此要在家庭联产责任制下在保证农户原始承包关系不变的情况下积极探索有效的土地流转和集中方式。让农户拥有完全的租赁权、入股权、抵押权和继承权,使土地不仅仅成为“温饱”的保障,更要成为农民长期收益的保障。由于我国农民的自我发展能力差,所以在土地流转中要强调确保土地给农民带来长期收益权,要积极探索实践用土地买社会保险,以土地作资产入股分红、拿土地使用权换工作岗位等方式来保证农民的长期利益,避免简单的一次性现金补偿。
第五,充分发挥外部力量的引导、规范和约束作用。农业要实现产业化、农村要城市化、农民要变为市民、小生产要变成社会化的大生产,在当前必须要强调政府的引导和规范作用。“政府搭台,农民唱戏”是农村改革与发展新型模式的必然要求。鉴于国有企业的改革教训新型的农村改革与发展模式(也即“农联”模式)下政府部门要转变观念,尤其是乡一级政府的行政职能要淡化,或考虑取消部分地方乡政府的行政设置,只设立区县政府各职能部门在乡的驻点或办事处,并且要突出强调其科技服务和经济引导的功能,充分发挥规范市场、维护农民权益的作用。另外要多途径、多渠道地实现农联与城市企业、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三资企业等其它经济实体的业务合作,共同融入乡村城市化建设,实现各经济实体相互竞争、相互补充、相互合作、彼此服务,从而全面繁荣农村经济,达到真正“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效果和目的。
实现“两个飞跃”的构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即坚持走“农联”模式化的改革道路无疑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新农村的理论探索。它的目的在于长远着手通过解决农村中“小生产和大市场”矛盾,实现中国特色的农村产业化、工业化、城镇化和农村现代化。为此,只有在此基础上建立的“新农村”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新农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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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事物总有历史和未来。城市演进到今天,人们的生活、工作需求日益智慧化,所以大家提出了智慧城市的概念。在这里,我对未来智慧城市的一些功能定位做一点思考性的介绍。
融合信息化和城市化
当人类文明还处在农业社会的时候,城市就出现了路网。当时的路需要承担两种职能:交通和通信,也就是说通信网和路网是合在一起的。所谓五百里加急快报,就是当时一种典型的通信方式。后来通信网才从路网中分离出来。
到了工业社会,城市基础设施的网络越来越多,增加了水网、电网、热电网等,城市功能越来越完整,对人们生活的支撑力度也越来越强。
目前,我们正处于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转变的过渡期。从城市的各种网络来看,信息通信网异军突起,正显现出越来越大的威力。因为信息通信网可以整合并加强其他网络的作用,所以地位越来越重要。信息通信网可以分成通信网、广电网、互联网、物联网等,自产生以来,这几个网络分分合合,但发展趋势是会走向融合。目前这几个网络还在各自起作用,这是一个过渡期。
负责向人们提供信息服务的网络,将对其他所有网络实施智能化,之后人们的社会生活将进入一个新的社会形态,即信息社会。信息社会中的城市,就是智慧城市。
那么什么叫智慧城市呢?智慧城市就是用信息化手段,对现代城市的功能、形态、布局、运行、管理等方面进行重新整合和改造,使它变成一个智能化的新型城市,这种城市更有利于人们在信息时代生活和工作。简单地说,智慧城市就是信息化和城市化融合的结果。
整合城市和农村优势
基于几千年来城市的演进情况,我们可以预判一下未来城市的发展形态。当信息化手段或智能化工具将城市真正完全改造时,人们将进入信息社会。我们可以构想一下:现在我们生活的工业社会城市,可能要经历一次全新的回归过程,这个回归过程当然是更高层次的,而不是回到原来的农业社会的模式。
这样一种回归,我们可以称之为生态化回归。为了实现这种回归,人们提出一些新的城市概念和理念,比如田园城市。田园城市这个概念是我两年前在成都听到的,当时,这个概念引起我非常多的联想。既然有田园城市,是不是也可以有森林城市、草原城市、湿地城市等呢?
智慧城市是信息网络发展到一定阶段对城市做出的贡献。目前这种城市演进过程还在快速推进中,所以我们可以从城市的空间布局、城市生态化、城市与乡村的融合等方面,对人们的生活方式进行展望。
未来的城市到底有多大?是大城市好,还是中小城市好?这些问题可能没有一个确切的答案。但从一个例子中,或许我们能找到答案。今年5月8号,我国第一个村级市挂牌了,这个村是河南濮阳县庆祖镇西辛庄村。通过这个事情,我们可以谈谈农村信息化和城镇化后的智慧城市概念。
这个村支部书记是一名人大代表,他说他们之所以将农村改为城市,是为了能让农民当市民,他认为在九亿农民中,八亿人都想当市民。农民想当市民这种想法很正当。从城市化未来的实现模式来看,从智慧城市的角度去看,工业化可以让农业实现产业化,农业产业化以后,必然要求农村实现城镇化或城市化。因此,大量农民在客观上需要农村城市化,这种城市不需要是很大的城市,一个中小城市、小型城市也是可以的。农村城市化就是信息化追求的目标,利用信息化手段不仅可以助力农村城市化,还可以让它智能化。
目前不少城市存在严重的污染、拥堵等问题。套用上述村支部书记的话,我认为在五亿的市民中,有四亿人向往着农村蓝天白云、绿树青草的田园生活。
未来,在建设智慧城市、新型城市的进程中,我们应该把城市和农村的优点整合在一起,逐步解决目前在城市中普遍存在的工业社会的问题。
突破物流和信息流
田园和城市看似是两个相对的概念,我们如何实现建设田园城市的梦想呢?要做到这一点,我认为要突破两个主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一个是物流,一个是信息流。
目前来看,物流主要靠汽车、火车高速化以及现代航空业的发展来逐步完善。这些交通工具的发展可以缩小空间距离。而信息化可以把空间距离降至零,因为信息具有流动性,可以即时获取。信息网络的普及可以把城市的信息鸿沟填平,使得人们在时间和空间上都可以没有障碍地获取信息。信息网络具有智能化的能力,可以使得城市的其他基础设施,比如水网、电网、汽网、路网等,都实现智能化。
基础设施智能化加上科学的城市管理方法,可以使城市和农村其他方面的生活设备实现智能化。当农村的基础设施全部实现智能化后,农民跟市民在生活设施的使用上就没有太大的区别了。我们坚信这个愿景是能实现的,关键是我们要努力。
目前,我们正处在工业化和信息化高度融合的发展时代,没有必要走老的城市化道路——先实现一个工业化城市,然后再将其改造成信息化城市。我们可以走城市化跟信息化融合发展的新型城市化道路。新一代信息技术,特别是云计算、物联网等发展和成熟,能够加速信息化发展的进程,进一步推进智慧城市快速发展。
针对我国目前的城市化发展进程,我认为建设智慧城市,可以从两个途径来实现。
一是针对现有城市。建设一座城市的成本很高,对已经建成的城市,我们不可能将其大楼拆掉,使之变成田园。因为现有的城市在整体格局上不可能进行大调整,因此我们只能运用信息化手段和创新管理理念对其进行改造,逐步解决城市存在的问题,使其在生态环境接近田园。
[关键词]乡村文化产业;资源;现代性;重构
[作者简介]李佳,云南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教师,博士,云南昆明650091
[中图分类号]G1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434(2012)01-0077-05
传统经济理论从要素、技术和制度三个层次解释经济增长。人类经济的演进路线,就是制度、技术和生产要素交互作用的过程。资源作为生产要素,始终居于核心,有效的资源配置是经济发展的要义。资源是一个流变的概念,随着人类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的不断变化和对资源理解的不断深入,资源的内涵也在发展变化。目前,文化产业成为经济发展的引擎,文化作为一种资源日益受到重视,甚至有的学者声称文化是决定经济长期增长与衰退的关键性因素和最终解释变量。因此,文化作为现代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逐渐纳入经济分析框架中。
乡村文化资源是具有开发潜力的物质性或非物质性存在。资源并不等同于产品,更不等同于产业,一些文化资源并不一定以产品的形式存在,甚至不一定有物质的载体。在资源和产业之间,还有一个转换的过程。通过转换,静态的文化资源成为经济发展的要素,这个过程,就是乡村文化资源的产业化过程。从乡村文化资源到文化产品、文化产业的转化,需经过一个比较长的链条,通过对乡村文化资源的适度组织化、技术化,才能实现从资源层面向产品层面、产业层面的转化。既有的分析往往落脚到资源层面,这是必不可少的分析,因为产业的发展必然从资源开始,资源是产业的主要禀赋条件。但是仅仅限于资源层面的梳理,就不足以说明产业形成的机理。
乡村文化产业化的过程中,应进行现代性的重构。现代性的概念有着内在的冲突,第一种概念是作为西方文明历史中某个阶段的现代性,它是科技进步的产物,经济和社会变迁的产物。另一种是作为美学概念的现代性,对前者持否定立场,两种概念的现代性之间一直存在无法化约的敌对性。反映在文化产业的概念争议中,逐渐沿着两个方向分化,一个方向承袭了法兰克福学派对文化产品生产的批判态度,另一派则放弃了意识形态的维度,从技术和经济上关注文化产业作为产业形态的生产与流通、传播与消费等实践问题。乡村文化产业的现代转型,应是两种现代性概念的融通与结合。
一、乡村文化现代性重构的困厄
对乡村文化来说,产业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历史上对乡村文化的同化、涵化及丑化,当今对乡村文化的伪化等因素都对文化产业的开发形成了不利的条件。从泛化的意义上,可以笼统地认为乡村文化是丰厚的,但具体化到是否可以进行乡村文化产业化的开发,就需要认真的分析。这个分析不仅涉及资源本身,还涉及社会文化历史的方方面面,综合的因素影响了产业化开发的程度和规模。例如。文化资源的存量如何?这些文化资源是否具有产业化开发的条件?文化资源的原真性是否还存在?是否有伪民俗文化?目前,乡村文化在内容、形式和功效上。都明显地日渐式微了,很大程度上仅仅作为一种符号存在。随着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其伦理、礼俗、风习的制度功能在丧失,传统的集体记忆、社会资本的惯性力量在削弱,乡土秩序的转变过程伴随着严重的制度缺损,社会生活的传统格式与现代趋向呈现出失谐的状态。从产业化开发来说,乡村文化产业的现代性重构困厄重重。
(一)乡村文化现代产业基础的缺失
乡村文化,是源于乡土并依存于乡土的文化,具有很强的在地性,具体而言是存活于乡村田间地头。以活态形式存在于乡村民众日常生活之中,体现村民生活方式和精神意识的文化。乡村文化在内容上表达的通常是一种俗文化的内涵,并与传统的宗法观念和家族血亲相联系。乡村文化事实上也就由各种俗文化和传统文化相融合而形成。这使乡村文化具有明显的体现乡村生活方式、人际关系和生活情趣的乡土情结,合并内敛为乡土文化意识。乡村文化的物质层面包括乡村山水风貌、乡村聚落、乡村建筑、民间民俗工艺品等;行为文化层面包括生活习惯、传统文艺表演、传统节日等;制度文化层面包括生产生活组织方式、社会规范、乡约村规等。
乡村文化是一整套生活方式或生活仪式,以一种自在状态存在。但在经济发展的话语体系中,乡村文化不可避免地裹挟到经济发展潮流中来,丰厚的乡村文化资源如何与资本为逻辑的现代产业嫁接,进而探索发挥比较优势,实现区域经济增长,成为乡村经济发展的重点之一。乡村文化被抽象为一种符号,从日常生活中剥离出来,以资源的面目示人,力图以产业化的方式,进入到主流经济中来。
但是,从根源来看,乡村文化是外化于产业化的。文化产业发端于城市,是工业化的产物,大规模复制建立在技术和资本的基础之上,依托大规模复制技术和数字化生产手段,以及源于大工厂的微观组织方式,构成文化产业发展的主流,促进了网络、信息技术、动漫游戏、数字音乐等资本和技术密集型新兴文化产业迅速崛起。
芬兰学者芮佳莉娜・罗玛建立了文化产业的金字塔模型。在模型中,文化产业处于金字塔的顶端,处于塔底的是由经济、技术和艺术组成的三角,这个三角支撑了文化产业。模型直观地反映了经济、艺术和技术是文化产业的决定性因素。文化产业的发展是建立在物质生产和技术手段发展的前提之上的,作为一个产业,其经济的资本的逻辑尤其突出。
乡村的生产方式是传统农业,依附于传统农业之上的乡村文化要实现产业化的难度是很大的。在现代化的浪潮中,乡村文化的价值受到重新评估,具有产业化价值的乡村文化可能从整个传统农业系统中实现独立,成为新的产业发展门类。但乡村文化产业的发展是借助了现代社会对文化的消费需求,不具有产业发展的内生性,也不是自然演化的结果。同时,乡村文化是附着在乡村生产方式之上的,乡村文化产业化,先要把文化从生产生活中剥离出来,再通过资本的运作,实现资源向产品的转化。因此,发展乡村文化产业意味着传统资源与自然生发条件的剥离及与现代生产方式的嫁接,这需要复杂的制度设计和恰当市场运作,是非常困难的。
乡村文化丰厚的地区,往往是贫困地区,物质的贫困与文化的独特织在一起。贫困地区意味着资金等生产要素的匮乏。西部很多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地域偏远,交通阻塞,生产方式落后,割裂了与外界的联系,这些地区特定的封闭性使其无法内生出诱致性制度变迁。而只能选择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模式及其相应的一套制
度及习俗安排。因为在这种封闭的经济中,习俗已经是成本最低的制度了。这种非正式制度的长期固化,不仅严重阻碍了这一地区的技术进步,而且,这一结果反过来又加剧了制度本身的进一步固化,从而形成制度和技术的超稳定的均衡,形成典型的“习俗经济”。这些从经济角度的判断,说明了乡村贫困的起源。但正是这种落后的、与外界缺乏制度及生产要素交换的生产方式,孕育了丰富多彩的文化,“非正式制度”来源于自然经济模式及其相应的一套制度与习俗安排,它不仅是文化独特性的结果,也是原因。在产业化发展的逻辑下,既要消除经济上的贫困,同时又要把贫困地区生产方式所产生的丰富多彩的文化事象纳入和嵌合到现代的产业化逻辑中,这本身就是一个悖论。
(二)乡村文化的日益消解与损耗
由于二元经济结构的形成和固化,乡村经济结构的落后性,决定了其在文化领域的弱势。对乡村文化否定源自对乡村经济发展落后的否定,乡村文化日益边缘化。乡村和城市的概念超越了简单的地域概念,价值取向城市化,城市文化以优势的态势居于乡村文化之上。乡村文化的价值被忽视,甚至被否定,乡村文化甚至与“野蛮”、“贫穷”、“落后”等价值判断相联系,这进一步强化了既有的城乡差异,并使对这种差异的消除合理化。既然乡村文化是劣于城市文化的,那么,以城市文化为蓝本改造乡村文化就获得了合法性基础,城市一次次把“文明”的观点带入乡村,结果造成乡村文化凋敝,并趋同于城市文化。改革开放后,“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理念取代了前一阶段的政治话语,乡村文化努力融入以城市为主导的经济发展逻辑中,乡村社会的文化内涵在以发展为中心的现代化框架中被遮蔽和隐匿。
二、乡村文化现代性重构的契机
(一)本土文化价值观的复兴推动了乡村文化产业的重构
二次世界大战后,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化进程加快,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某种价值观的趋同,多样性的文化、多元化的价值体系逐渐被消解。但乡村文化产业的重构契机同样来自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乡土文化既受到全球化进程的挤压。同时本土文化价值观日益受到重视并形成复兴的态势,为文化的保护开发并转化为经济利益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契机。
不论承认与否,现代化是当今的主流话语,乡村文化的价值是在现代化的进程中得以彰显的,现代文化是乡土文化的“他者”,通过他者之眼,我们意识到自身文化的价值。爱德华・萨义德说:“每一种文化的发展和维护都需要一种与其相异质并且与其相竞争的另一个自我(alterego)的存在。自我身份的建构牵涉到与自己相反的‘他者’身份的建构,而且总是牵涉到对与‘我们’不同的特质的不断阐释和再阐释。每一个时代和社会都重新创造自己的‘他者’,因此,自我身份或‘他者’身份绝非静止的东西。”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现代性看似是摧毁乡村文化的力量,但同时,也借现代性之手,成就了乡村文化,乡村文化与现代性既包含着成就对方的力量,又彼此背离和否定。正是在这样的过程中,完成相互的形塑。
全球化、现代化与乡村文化,两组看似矛盾的概念以各自的逻辑各自前进,并行不悖,并微妙地改变着彼此的边界。在全球化和现代化背景下,乡村文化在与各种力量的博弈中,仍然按照自身的逻辑和惯性延续着,并不断地转换着形式,促进了乡村文化的自觉和自我认同。例如在旅游业发展的潮流中,村寨对自身的文化有了认同,发掘文化资源,传承民族文化。村民们投入了极大的热情,以各种形式恢复、传承民族传统文化,一些地区开办少数民族文字夜校,恢复了传统节日活动和祭天、祭神、祭祖等仪式。
(二)经济利益的诉求为乡村文化产业重构提供了动力
20世纪70年代末,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以后,农村社会激发了巨大的活力,经济迅速发展。在没有国家的直接参与资源再分配的情况下,如何在形成增量的条件下重新组合农村的生产要,素,激活乡村文化资源禀赋,趋迎世界消费潮流,是摆在农民面前的新课题。同时,民间信仰的复苏,使湮没很久的乡村文化传统活动重新开展,这些传统文化根植于区域性的天时、节气、农事、物产、历史、人文及地理交通,具有文化及经济生态上的自然合理性,与乡村的生产、人际、经济交换丝丝入扣。这一时期的文化复苏,是基于自然的文化传统,没有功利的性质。2000年以来,随着全球化格局中乡土文化的重新被审视。各地纷纷出台了关于发展文化产业的政策,乡村文化作为可资开发的资源,成为乡村经济发展的另一个途径,乡村文化产业化的进程加剧。同时。在市场化条件下,曾经非常封闭的乡村社会开始与外界有了联系,村民们产生了经济上的诉求,看到潜藏在乡村文化中的经济机遇,不可抑制地产生盈利的冲动。在经济利益的刺激下,一些已经式微甚至消亡的乡村文化事象被激活,这一时期的乡村文化复苏带有极大的功利性。
云南弥勒西三镇蚂蚁村民委员会可邑村小组是彝族支系阿细人聚居的山寨,可邑村经济发展水平很低,长期处于贫困状态。由于地理隔绝,可邑村的民族文化生态保存比较完整,村里仍然有毕摩和巫师,密枝节、祭火节、先基对唱等风俗孕育并生长在彝族阿细人居住的地方。这里是享誉海内外的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阿细跳月”的故乡,20世纪50年代阿细跳月的名声遍传海内外,影响相当大。但之后,由于政治和文化领域对传统民俗文化的批判,阿细跳月和祭火等仪式几乎都销声匿迹了。近年来,沉寂很多年的阿细跳月和祭火仪式又重新复苏,但这些仪式已经不仅仅是婚俗或祈福消灾的简单原始仪式,而是带有表演性质,以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要动机。
除了城市人群为消费乡村文化的主要对象外,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广大农村人民群众内生出文化消费的需求,特别是在婚丧嫁娶等民俗活动中,农民所需要的文化产品与市场提供的文化产品格格不入,于是本土文化活动开始出现。契合了市场的需求,获得不错的经济收益。典型代表如曲靖农村文化户现象,从事民族民间歌舞、小戏、小品、曲艺演出,以及图书借阅、电影录像放映等文化服务、经营活动,以农民“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我管理、自我发展”方式发展起来。截至2009年底,全市农村文化户(联合体)已发展到1667个,从业人员达2万多人,年演出场次20余万次,经营总收入近亿元,被、文化部称为“曲靖农村文化现象”。
在来自市场、政府和本土等多种力量的相互作用和博弈下,乡村文化产业的发展呈现复杂的走势,各种力量的消长决定了乡村文化产业的态势。或隐蔽或明显地影响着文化产业的形式和内容,不论是否还能保持着文化的原真性,乡村文化已经被裹挟进市场及其以市场为中心的派生力量中去。文化本来就是流变的过程,在产业形态的成长中,必然会有一些文化事象被激活、被消解或者被重构,在新的社会条件下,这几乎是无可避免的。
三、乡村文化现代性重构的路径
乡村文化产业的现代性重构。一方面是对乡村文化空间和文化意象的重构。乡村文化产业实质是精神产品的再生产,在乡村文化凋敝与繁荣、再生与蜕变的复杂进程中,精神性的重构尤为重要,失却了精神性的重构,乡村文化的产业化无异于建造空中楼阁;另一方面要进行制度性的重构,即对乡村文化产业的产业政策、产业组织、产业发展等方面进行宏观的建构,同时在市场、投资、消费等中观和微观的层次上建构,建立起符合现代产业方式的合理体系。
(一)乡村空间与乡村意象的重构
乡村文化空间和文化意象是乡村地区的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和制度文化在历史上形成的结构系统,与自然地理、社会环境相辅相成、彼此依存。从经济活动取向来看,乡村往往被定义为以传统农业为生计方式的区域,但社会文化取向方面的涵义往往被忽略。我国传统文化中,乡村是个保存了大量传统习俗、价值观的地方,是一个意义的聚集地,有很多宝贵的伦理资源。把乡村作为对于一种存在的或者是令人怀念的文化符号和生活状态的向往,是对于乡村概念的又一种宏观上的理解。从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乡村建设运动开始,便有学者体现了这种倾向,他们赋予了一种对于乡村文化和乡村状态的形而上意义的很强烈的情感。
因此,乡村是一个复杂的、承载很多意义的表达,乡村不等同于农村。农村只是从经济活动方式进行界定,而乡村的概念是历史的、动态的,不仅是综合的经济体,也是社会、政治、风俗等意义的集合,同时也包括了空间,即自然环境的因素。在某种意义上,乡村和农村可作为同样概念使用,但乡村显然比农村的外延大得多,囊括了地域、文化、社会等多方面的内容,甚至包含着某种价值观念的判断。从对乡村的认识,可以了解整个中华文明的根基,美国传教士明恩浦(A.H.Smith)是反映西方中国观转变的一个标志性人物。1899年,他出版了《中国乡村生活》(VillageLifeinChina)一书,以自己在中国乡村的亲身经历和对中国乡村敏锐的观察,对中国乡村进行了精彩、生动的描述,明确提出“中国乡村是这个帝国的缩影,考察乡村是认识中国的最佳切入点和关键”。而在另一部以中国乡村生活为素材写成的著作《中国人德行》(ChineseChar-acteristics)中,他更明确地指出,在村庄比在城市更易于了解中国人的生活知识,必须把村庄看作是中国社会生活的一个基本单位。
在中国传统社会,乡村的文化秩序主要靠地方士绅通过宗族关系来维系。在器物技术水平非常低下的传统社会里,乡村成为社会文化的主要发源地,在中国浩如烟海的传统文化精华中,许多文化素材都来源于田园乡野,广大乡村常常是学术、文化的主要场所。同时,城市的官僚士绅阶层与乡村的家族有着不可分割的血缘纽带,所以,才有了“卸甲归田”、“衣锦还乡”、“落叶归根”等生活理念。新中国成立以后,形成二元城乡分割,进而形成城乡对立的价值体系,乡村作为一个特别的符号,才与城市对立。
我国广大地区,农业仍然是主导产业,乡村的文化生态与农耕习作密切相连,而市场经济主导的文化产业与农民的节庆、休闲及祭奠等活动的节律不相吻合,加之传统社会的逐渐消解,农耕文化逐渐被市场经济所取代,滋养乡村文化的原生形态的环境瓦解,一系列与乡土信仰、道德、习俗和生活方式相关的审美活动,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和人文基础。在市场化语境中。文化持有者对自身文化往往缺乏自知,倾向于强势的文化,强势文化逐渐侵蚀乡村文化,改变着乡村文化生态。乡村的文化空间和文化意象逐渐变得模糊和摇摆,因此,要改变对乡村文化的毁弃和吞噬的状态,重建乡村的文化空间和文化意象至关重要。
(二)乡村文化产业现代生产方式的重构
我国乡村文化的比较优势主要是基于资源,发展的模式大多为资源依赖型。资源有不可复制性,但比较优势理论的重心并不在于资源的比较,而在于依托资源生产的产品和服务的成本。我国虽然有丰富的文化资源,但是我们缺乏的是将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的能力。资源禀赋是一把双刃剑,资源禀赋决定的产业结构一旦形成,就会出现由于强化资源禀赋而产生惰性,压抑创造性,造成相对贫困状况。新兴古典经济学把这种状况称之为“自增强机制”。正是资源禀赋的“自增强机制”,使它陷入“比较优势陷阱”。
内卷化(involution),又译为“过密化”,是近年来在中国社会学研究领域被认为“和中国社会的某些特色联系密切且使用频率较高、影响较广泛的概念”,1这一概念随着黄宗智研究20世纪中国农村社会变迁的著作《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在国内的出版,引起了国内学者的注意,美国学者杜赞奇研究20世纪上半期华北农村社会变迁的著作《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9年的华北》在国内出版后,吸引了更多的国内学者使用内卷化这一概念对中国社会进行研究。一,内卷化的概念、内涵内卷化一词源于美国人类学家吉尔茨(ChiffordGeertz)《农业内卷化》(AgriculturalInvolution)。根据吉尔茨的定义,“内卷化”是指一种社会或文化模式在某一发展阶段达到一种确定的形式后,便停滞不前或无法转化为另一种高级模式的现象。2黄宗智在《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把内卷化这一概念用于中国经济发展与社会变迁的研究,他把通过在有限的土地上投入大量的劳动力来获得总产量增长的方式,即边际效益递减的方式,称为没有发展的增长即“内卷化”。黄宗智认为明清以来,在人口的压力下,中国的小农经济逐渐变成一种“糊口经济”。几个世纪以来中国农村经济的商品化并不是“资本主义的萌芽”,而是贫困的小农为了生存而不得以的选择,商品化并没有打破小农的经营体制而是进一步强化了它。他认为有必要对几个世纪以来的农业商品化做出区分,为了以现金或实物向不在村的地主缴租而从事的市场行为可称之为“剥削推动的商品化”,为了支付生产和维持生活的直接开支而从事的市场行为可称之为“生存推动的商品化”,为牟利而出售满足租税、生产费用和消费需求之后的剩余农产品可称之为“牟利推动的商品化”。黄宗智的研究及国内学者研究都表明,无论是华北还是长江三角洲地区,“剥削推动的商品化”都是农业商品化的主要形式。这种商品化“是谋求活命的理性行为,而不是追求最大利润的理性行为。”3黄宗智在使用这一概念研究中国农业经济与社会变迁时,拓展了这一概念的内涵,使之对研究对象有更强的解释力,并非是使“内卷化的含义已经变得复杂而含混,由此产生出一些更加纠缠不清的问题。”4杜赞奇在《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9年的华北》中,提出了国家政权内卷化的概念。他认为在其著作中,内卷化这个概念不完全符合吉尔茨的定义,自己只是借用这个词,它所揭示的现象已脱离了原词意义。“政权内卷化”与农业内卷化的主要相似之处在于:没有实际发展的增长(即效益并未提高);固定方式(如赢利型国家经纪)的再生和勉强维持。其不同之处在于正规化和合理化的机构与内卷化力量常处于冲突之中;功能障碍与内卷化过程同时出现。5进入20世纪的国家政权不是靠提高自身效率来扩大财政收入,而是靠扩大外延——增设机构和增加税种来增加收入,这样做的后果是导致了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伴随着“赢利型经纪人”贪污贿赂的增长,这是国家政权内卷化在财政收入方面表现,它表明20世纪以来中国国家政权现代化的努力遭到了失败。本文借用杜赞奇的“国家政权内卷化”这一概念并延着杜赞奇的思路,探讨国家政权的变迁问题。杜赞奇认为20世纪上半期,中国的地方国家政权是内卷化了的,新中国成立后,铲除了国家经纪人体制,完成了国家政权的建设任务,“共产党政权的建立标志着政权‘内卷化’扩张的终结”。6同国家政权内卷化概念相对是国家政权现代化。“现代化”一词在英语里是一个动态的名词:modernization意为tomakemodern,即“成为现代的”之意,因此,“现代化”可理解为“获得现代性的过程”。现代化理论是近半个世纪以来的一种主流发展理论,主要是对发达国家发展经验的总结和归纳,尽管从它诞生之起就带有意识形态的印记,并且在指导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实际进程中
关键词:农村非正规金融;民间金融;地下金融市场
文章编号:1003-4625(2011)03-0008-05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在美国学者麦金农(1973)的金融发展理论中,曾把发展中国家的金融系统划分为二元式金融结构,即一部分是以商业银行等为代表的有组织的现代化金融组织及金融市场,另一部分则是以私人借贷、合会、钱庄等为代表的传统金融组织和金融市场。对于麦金农所说的传统金融市场部分,许多学者有着不同的理解,也相应地提出了不同的概念,尤其国内研究更是如此。称谓亦是多种多样,如有非正规金融市场(InformalFinancialMarket)、灰黑色金融市场(GrayandBlackFinance)、地下金融市场(UndergroundFinance)、民间金融(FolkFinance)等。这些概念的研究对象大体一致,但其侧重点和观察的角度又有所不同。其中国内普遍使用的是非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两个概念,为了避免这两个概念的混淆及研究的需要,在此有必要对它们进行相应区分。
一、非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概念辨析
非正规金融概念与正规金融相对应,在国外文献中使用的较普遍,有时也将二者称为非正式金融和正式金融,而民间金融概念在国内学术界以及媒体中使用得较为普遍。事实上非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因经济交易的需要,由下而上自发形成,即都具有内生性。而区别则表现在对其概念界定的角度不同。首先,从相关的文献上看,正规与非正规金融主要是从法律或者政府监管的角度进行分析,即某一金融组织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而国有(官方)金融与民间金融则主要从所有制的角度进行分析,即由某一金融组织的产权主体归谁所有进行界定。其次,两者的差异与国内外的习惯用语有关,在国外主要是从“法”的意识上界定;而在国内很大程度上包含着原有的意识形态成分即“所有制色彩”,长期以来在人们的意识中国有(官方)与民间是一个鲜明对立的概念,非国有的则就是民间的,如我们在经济体中有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的称谓,因此相对应地在金融领域就使用了国有金融与民间金融的概念。
因此非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概念实际上是从两个角度进行界定,两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内在逻辑关系,从具体的金融组织形式上看,两者在大部分情况下是重合的,如私人借贷、钱背、合会、互助会、私人典当、私人钱庄等既属于非正规金融又属于民间金融。但两者又存在不一致之处,如民生银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从所有制或产权角度上属于民间金融,但是它们已被官方承认,并纳入了官方的监管范畴,因此它们又属于正规金融组织;而如20世纪90年代我国商业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形成之初的行为,初期并没有纳入官方的监管范围,属于非正规金融活动的范畴,但是它们又不属于民间金融,因为其行为主体本身是以国有形式存在(如四大国有银行)。
按照以上思路,我们认为非正规金融并不代表就是民间金融,同时正规金融也并不意味着就是国有金融,两者之间概念不存在等价关系。为了保持与国际上的学术惯例相一致,以及避免公有或私有等国内意识形态上的争论,我们运用非正规金融这一概念。在本文中我们把非正规金融理解为由于市场主体交易需要,在经济体内部由下而上自发形成,但不被监管当局所认可,并以隐蔽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来取得收益的金融中介组织及其行为活动。对于参与、贩毒、洗钱等地下违法交易活动的黑色金融活动既不能得到现行制度规则的许可,更不具有经济合理性,不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二、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演变分析
我国非正规金融活动历史悠久,分布广泛,而且组织形式多种多样。依据各种形式出现的历史时间先后顺序,相对应的组织化程度,以及与不同时期经济发展状况的功能演变,农村中非正规金融经历了民间自由借贷、各种合会、钱背、钱庄等由简单组织到复杂组织的历史演变过程。
在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变迁的过程中,农村非正规金融的两种功能属性即社会属性和经济属性的地位也发生了相应的转变。在民间私人借贷阶段,其起源于农村乡土社会,主要表现为亲戚、朋友之间的交情借贷,这种借贷方式几乎没有利息。可以认为在私人借贷方式中,交情借贷是源于农村非正规金融存在的最原始意义,这个阶段的借贷需求基本上是以平滑生活需求为主,生存性借贷是其基本要义。因此这个阶段,刚从农村乡土社会中脱胎而产生的农村非正规金融,其社会属性远远高于它在高利贷所表现出的经济属性,其社会属性是其主要表现形式。
但伴随着农村经济逐渐发展,农村非正规金融开始以合会形式出现时,其经济属性日益突出,而且开始超过原有的社会。在这个阶段,合会分成了两种不同模式,一种是互质如轮会等,这实际上是从民间私人借贷中的社会属性发展而来。另一种是以赢利性为主要目的抬会等形式,这种形式在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地区,其规模影响越大,如在浙江、福建、广东等地。这意味着随着市场规模扩大,农村非正规金融逐渐脱离了原来“乡土气息”的社会属性,经济属性日益重要。
当农户收入水平提高到一定程度,大多数交易者将倾向于节约人情成本,更愿意通过支付利息的商业行为来完成交易,于是原先的友情无息借贷逐渐向有息方向发展。因此当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到钱庄形式时,原有的社会性属性已基本上不存在,基本上是一种纯粹的经济性组织。所以农村非正规金融变迁的历程是其从乡土社会中产生,由最初的社会属性为主导,然后从其社会属性中衍生出经济属性,最终又脱离原始的社会属性演变成为具有经济属性的金融组织。
同时伴随这一过程,也是信用类型发生变化的过程。在起初,农村非正规金融市场中所表现的只是简单的人与人之间的直接关系,交易基本以口头协议为主,我们可以把这种信用类型理解为简单的关系型信用。当农村非正规金融以合会的形式出现时,由于市场交易规模扩大和其经济功能逐渐增强,原来依托于社会属性的“简单关系型信用”将难以保证交易任务的完成。于是出现了一些简单、松散的章程安排,原来的口头协议也逐渐转变为签字协议,与原来的相比,可以理解为“复杂的关系型信用”。当其进一步发展到钱庄等形式时,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属性已经主要表现为经济意义上的属性,在这一
属性下形成的信用实际上已经具备了今天金融现代信用所具有的功能,可以认为是“准契约型信用”。因此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化的进程中,实际上是其属性由以社会属性为主,发展到社会属性与经济属性并存,最后转变为以经济属性为主;信用类型从简单的关系型信用,到复杂的关系型信用,再到准契约型信用的过程,具体如表1所示。
三、农村非正规金融的规模分析
由于非正规金融交易活动具有隐蔽性等特征,使得对其资料和数据的搜集十分困难,因此其真正的市场规模也就难以确定,目前大部分数据主要是通过调研获得。表2显示了亚洲发展银行和世界银行在1990年的一组数据,这些数据表明在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农村非正规金融是一个普遍的现象,而且在各国农村金融市场中占有重要地位。
中国非正规金融主要存在于农村和中小城市,尤其在沿海地区如浙江、福建、广东等地更为普遍,国内学者大部分通过案例调查的方式进行,在此基础上再进行推算,近年来部分学者的调查情况如表3所示。
此外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2003)对全国20个省份的实地调查,发现全国地下信贷的绝对规模在7450-8300亿元之间;若按照郭沛(2004)年估计,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规模从1997年到2002年,按窄口径计算大致在1802亿元至2001亿元之间,按宽口径计算规模大概在2238亿元至2750亿元之间。我们根据农村固定观察点的数据,可以得到关于农村非正规金融规模的一个更为长期发展状况,如图1所示,从中可以发现农村非正规金融在农村金融市场中的地位在不断加强。
上图中反映了自1986年以来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趋势,从地区差异上看,可以发现非正规金融在农户整个借款比重中,东部地区的比重最高,中部次之,西部较低,而且从1989年开始东中西部各地区所占比都已超过了一半。从全国趋势上看,农村非正规金融呈现出递增的趋势充分反映了农村非正规金融在平滑农户的消费与生产中所起的作用,显示出其在农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在分散化的农村金融市场中,非正规金融基于在信息和履约机制上的相对优势,使得它与正规金融相比更能节约交易费用,降低违约率。在一定程度上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有利于农村社会资本的形成和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正如IFAD(2001)指出,在中国,农民来自非正规市场的贷款大约为来自正规信贷机构的四倍,对于农民来说,非正规金融市场的重要性远远超过正规金融市场。
四、政策选择分析
(一)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变迁的三种可能方向
从各个国家和地区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经验来看,大致有三个可能的演化方向(姜旭朝,2004)。第一种方向是一部分非正规金融组织继续保持其互助合作的“原始形态”,如以轮转会等形式,作为一种临时性松散组织,只在约定的时期内存在。这主要是由于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现代主流正规金融组织不愿进入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地区,而国家实施的政策性金融尚不完善,使得这些具有传统互质的非正规金融组织得以存在。
第二种方向是由互组织演变为非法的地下金融,以诈骗或洗钱等为目的的各种合会,则其形成机制和背景较为复杂。这种形式在经济发展较快而政府金融监管缺乏效率的地区比较普遍。严格地讲,这种形式属于本文定义中的广义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形式,已经脱离了经典意义上的非正规金融,属于非法范畴,不是本文讨论的对象。
第三种方向是从具有合作性质的非正规金融逐渐演变为带有商业性质的正规金融组织。其运作机制在转变过程中也会发生较大变化,如从轮转模式(Rotating)转变为非轮转模式(Non-rotating);从短期金融组织转变为永久性金融机构;从只存不贷变为存贷结合;从定期运营转变为每日运营等(Seibel,1999),这种存在形式有如日本的“无尽”、韩国的“契”、中国台湾地区的合会公司等。
(二)政策选择
中国的金融制度变迁历程已经告诉我们,其并不是简单的遵循节约交易费用和增进资源配置效率的路径,而是与按照政府的偏好密切相关。显然政府的介入要么推动金融制度向更为有效率的方向演进,要么阻碍这种进程(官兵,2005)。因此,政府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甚至决定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变迁方向。与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变迁的三种方向相对应,政府亦有三种政策性选择。
第一种是政府采取放任自由政策,在农村非正规金融演进中充当无为之手,无所作为。在这种政策下,政府完全不干预,任其自由发展。但农村非正规金融是基于特殊信任基础上的,当其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就会存在社会资本“失灵”现象,如发生的各种倒会风潮,都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由于这种形式长期得不到法律认可,交易契约又不能受到政府有效保护,这使得农村非正规金融很可能被一些食利者或金融诈骗分子所利用,偏离其原有的发展轨道,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二种政策选择是采取强行干预政策,无所不为。事实上,这种强行“拔高”做法亦会中断农村非正规金融原本正常的演进方向。经典的案例是20世纪80年代在中国农村中兴起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合作基金会曾在缓解农村资金紧张等方面都起到了促进作用。在1990-1996年间全国农村基金合作会的支农资金合计达63.2%,远远高于农行、农信社同期支农的比重,但由于地方政府的强行行政干预导致了其最终失败(温铁军,2000)。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地方政府强行介入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行为,打断了农村非正规金融演进的正常路径,正是这种不正当干预造成了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最终衰弱。
第三种是政府采取有所作为的政策。前面分析了对于农村非正规金融变迁,政府采取“不作为”或“无所不为”的政策都不能使其从“关系型信用”演变成“契约型信用”。因此,政府应当意识到既然执意打压非正规金融和任其自由发展都无法解决问题,那么可考虑根据各地农村经济发展状况,适当降低市场准入条件,引导并扶持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对各种不同形式的农村非正规金融交易给予法律上的有效保护。将其信用关系纳入到正式制度的调节范围,使其最终成为中国农村金融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
五、结论性评语
农村金融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府“有形的手”与市场“无形的手”的脱节。现在农村金融组织机构中遇到的问题是:已有的正规金融组织由于产权的模糊性,难以有效行使所有权、控制权与监督权;同时非正规金融组织的产权虽是独立完整的,但却得不到法律应有的保护,而正是因为这种不被认同使得这种组织只能以非正规或地下的形式进行隐蔽活动,这种不规范的交易方式极大地提高了农村非正规金融市场中的交易成本。
关键词:农民;法治观念;研究综述
对农民的法治意识进行研究,首先要对法治意识这个概念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法治意识是人们在社会实践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有关法治的观念、知识、思想和心态的总称,它主要是指民众对法律的情感、对法律现象的评价和对法律规范的理解,这种意识属于较高层次的意识,它反映的是公民对法律规范认识水平的高低以及由于此种认识而产生的对法律情感的好恶,法治意识是现代民主政治生活健康运转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农民的法治意识主要包括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对法律的情感、对法效果的期待、对法行为的评价、对自身权利和义务的看法等。
一直以来,农村和农民问题关系着中国发展的大局。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中,农民法治意识的提升是其中的重点问题。加强对农民法治观念的研究,进一步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将学界对农民法治观念大量研究进行比较系统的综述,期望能让研究者对前期的研究成果有个比较系统的总览,进而对学界下一步的农民法治观念研究提供支撑。
一、农民法治观念研究的背景
新时期,在我国社会大转型的时代背景下,城乡一体化与市场经济占据主导地位,农民法律意识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我国新农村建设以及法治社会的建设与发展。长期以来,由于经济状况、文化状况、社会环境以及历史因素等方面的原因,农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在相当程度上还落后于城镇居民,在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下,加强对农民法治观念的研究,提高和改善农民法治观念,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环节。
新形势下,国家的法治化发展要求不断提高农民的法治观念,培养农民正确的法治意识,引导农民开展合法的生产活动。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围绕做好“三农”工作,要加强农村法治建设,提高农村基层法治水平。农民的法治观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农民素质的内在要求,作为一种法律精神与文化,它不仅直接影响着农村的法治化进程,而且是和谐农村构建中持续发生作用的至关重要的因素之一。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还比较落后,农民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也比较淡薄,对法律的认识程度不够,在面对法律现象时不能正确认识事件性质,更不能熟练自如地运用法律抵抗不法侵犯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有的甚至因不知法、不懂法而陷入法律制裁之中。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在培养新农民。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是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与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农村的必然选择。培养社会主义新时期下的新农民,必须不断加强农民的素质教育以及法制教育,必须在提高农民自身素质的同时加大力度培养农民的法治观念,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使社会主义新时期的农民在思想上做到懂法、知法,在行为上做到守法、护法,共同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二、农民法治观念基本现状与问题研究
王永明、李丽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法治意识现状及原因探析》中对农民法治观念的现状作了积极与消极方面的分析。其积极方面体现在:在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法治意识也有了很大的进步,尤其是从1986年开始到现在,长时期的普法极大地促进了农民法治意识的提高,农民对法律、法治的认识在不断发展、深化;农民法治观念现状的消极方面包括有:轻法意识、轻诉避讼意识、重情意识、重权力轻权利意识、清官意识等。
陶爱萍在《对农民法治意识及其现状的再认识――来自江苏农村的实证究》中提到,当前,我国农民的传统法律观念正逐步被现代法治意识所取代,这也是我国农民法治意识的积极发展方面,主要包括有:1.农民对法与法治并非一无所知,当前农民对法律与法治的了解逐渐增多,对其认识也较以往全面、科学;2.农民对法与法治不再排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法治理念逐渐被农民认同和接受,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绝大多数农民的共识;3.法律在农民心目中的地位逐渐提高,法律在农民心目中的地位已经逐渐超过了权力、政策以及乡规民俗和习惯,大多数农民都不再“轻法”;4.农民的守法意识有了很大提高;5.农民对待诉讼的态度逐渐理性。
刘荣华在《当代中国农民法律素质教育研究》一文中从农民接受法律教育的角度来分析农民的法治观念现状,其观点主要有:1.受教育者主体法律素质偏低;2.教育者主体缺失;3.教育方法缺少多样性;4.教育内容缺少针对性;5.教育环境复杂等方面。
张建华在《村民自治进程中法治意识问题研究》中对农民法治观念中存在的问题也概括为:1.缺乏对法律的有效认知和认同;2.轻法意识普遍存在;3.重权力而轻权利;4.畏法意识也有存在;5.避讼息诉意识仍很普遍;6.人治意识影响依然较深。
李育全、马雁在《农民法治观念的误区及其引导》中针对农民法治观念中的几大误区进行概括论述,主要观点有:1.在农民的法治观念中,相信人比相信法律更重要,缺乏法律至上的观念;2.相信政策比法律更有效,农民对政策持肯定态度,而对法律持怀疑态度;3.农民的道德情感重于法律理性,法律道德化的倾向十分明显;4.农民主动参与法治建设的程度还很低,被动适应我国社会法治化的局面还没有根本性改变;5.希望严惩犯罪,维护社会安宁和渴望实现法治的愿望与潜意识中规避法律的双重法律心理并存;6.农民相对更注重法律调整的结果,而轻视法律调整的过程。
李友谊在《我国新农村建设中的民主法治建设的现状与改进对策》中,以我国新农村建设为背景,分析在这一进程中农民法治意识存在的问题。其观点主要包括:1.农民法治观念整体上比较淡薄。一方面,法律在农民心中还未获得应有的地位,农民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另一方面,农民普遍权利意识淡薄,缺乏维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2.农村法律服务体系不完善;3.农村干部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比较弱;4.农村民主法律制度不健全。
三、增强农民法治观念解决的对策研究
王春伟,郭国庆,丁照勇在《新农村建设中培育农民法治意识的对策思考》中针对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加强农民法治意识提出如下对策:1.大力发展农村市场经济,夯实经济基础,加快现代农业建设;2.健全村民自治制度,完善政治基础;3.大力发展农村文化教育事业,打好文化基础。加强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丰富农民文化活动内容;4.大力发展农村学校教育;5.继续深入开展普法教育;6.打破城乡二元体制,奠定制度基础;7.完善农村法制体系建设,健全法制基础。
李育全、马雁在《农民法治观念的误区及其引导》中提到,引导农民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要做到:1.坚持“两手抓”,“一手抓”引导农民致富奔小康,“一手抓”农民法律素质的培养;2.加强乡村干部的教育和管理,提高依法治村、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为农民树立守法、用法的典范形象;3.加强对农民的文化教育,引导农民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增强理性精神,提高法治意识,塑造新型的现代农民;4.加强普法和法治宣传教育力度,营造农村法治环境,引导农民树立法律至上的信仰。
贾翠,张国民在《新时期农民法制观念教育的路径探析》中对于解决农民法治观念中存在的问题,增强农民法治观念提出对策分析:1.提高思想认识,加快农村法制法规建设;2.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农村普法队伍建设;3.注重适当投入,促进农村普法硬件建设;4.突出工作重点,强化农村法制宣传活动;5.搞好基础工程,提高农民整体文化素质。
戚忠娇、王河在《提高农民法治素质培养新型农民》中,针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提高农民法治素质提出了对策分析:首先,健全法律运行机制,使农民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其次,改善普法方式。最后,为贫困农民提供特别法律援助。
王传开在《我国新时期农民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对于当前全面深化改革,深入开展农民法制教育,弘扬法治精神,从宏观上提出了一系列的对策:制定农民法制教育规划;深化农村法制教育活动;建设农村法制教育队伍;提高农民整体文化素质;加强农村法治服务力度;强化农民工会组织建设。
四、农民法治观念研究的不足之处
以上观点对于我国农民法治观念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的策略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对于我们研究农民法治观念问题提供了丰富的知识借鉴。但是在这些观点研究中,对于提高农民的法治意识往往只是侧重于进行法治宣传。但是法治观念的形成不只是单向的教育和灌输过程,它同样需要受众自觉接受的意识。所以片面强调对农民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而不考虑农民的心理反应,教育与宣传的效果将大打折扣。
五、我的研究思路
对农民法治观念进行研究,首先对法治观念这一概念进行阐述,分析研究这一现象的背景,并阐述其必要性。其次,对当前构建法治社会进程中,农民法治观念存在的问题进行概括,主要包括:缺乏对法律的有效认同;人治意识影响较深;法律道德化的倾向明显;重权力而轻权利;法治教育环节问题较多。最后,根据农民法治意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夯实经济基础;健全村民自治制度,完善政治基础;打破城乡二元体制,奠定制度基础;提高农民思想意识,引导自觉接受法治教育;完善农村法制体系建设,营造良好法制环境。(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参考文献:
[1]王永明,李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民法治意识现状及原因探析[J].学术交流,2010,01:57-61.
[2]陶爱萍.对农民法治意识及其现状的再认识――来自江苏农村的实证研究[J].行政与法,2008,12:67-70.
[3]刘荣华.当代中国农民法律素质教育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3.
[4]张建华.村民自治进程中法治意识问题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3.
[5]李育全,马雁.农民法治观念的误区及其引导[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02:89-93.
[6]李友谊.我国新农村建设中的民主法治建设的现状与改进对策[J].前沿,2013,07:36-39.
[7]王春伟,郭国庆,丁照勇.新农村建设中培育农民法治意识的对策思考[J].理论月刊,2009,09:166-170.
[8]贾翠,张国民.新时期农民法制观念教育的路径探析[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3,09:12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