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诚信还贷
中图分类号:G40-054文献标识码:A
国家助学贷款是对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一项重要帮扶政策,体现党和国家对青年的关爱。而高校助学贷款工作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常规事务性工作,包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贷款申请、审批、签约、发放以及贷后管理等。二是思想教育工作,主要是诚信教育和感恩教育,某些高校还有创业、就业教育,在学校开设爱心超市等方式,引导学生参与创业、就业活动,在校期间培养适应社会的各项能力。随着国家帮扶政策的日益完善,高校对助学贷款工作的日益重视,常规性事务工作流程也日趋完善。因此,国家与社会对高校助学贷款工作的评价往往侧重于思想教育工作上,尤其以学生毕业后的违约率为标尺,学生的违约率高低不仅影响个人诚信记录,而且对学校社会声誉、学生的社会评价、学生资助工作的评价、日后贷款发放规模等诸多方面有所影响。因此,在加强学生诚信教育的同时,也要加强贷后管理工作,尤其要特别重视贷款毕业生的还款确认工作。
贷款毕业生还款确认工作是高校对申请过国家助学贷款的大四学生诚信教育及信息收集的最后一环,是确保学生毕业后诚信还贷的重要保证。贷款毕业生还款确认工作主要有四部分:一是学生家庭信息收集,包括本人的联系方式、家长的联系方式、其他联系人的方式;二是学生家庭信息的核对,对学生提交的个人信息、家长联系方式、其他联系人的方式都必须一一核对,这是在学生出现违约情况而无法联系时,能及时通知的保证;三是主题诚信教育活动,通过举办主题诚信教育活动,从思想教育上提醒学生维护清白的征信记录;学生签署还款确认书等材料,从法律上承认存在贷款的法律事实;四是资料整理存放,主要是对核对无误后的学生家庭信息保密存档,还有学生签署后的确认书等材料须归档储存。在上述四项工作中,毕业生家庭信息核对工作尤为重要。
一、助学贷款毕业生家庭信息核对工作的目的
笔者认为,工作的目的在于争取对方理解、支持校方的助学贷款工作,使校方与家长方结成“统一战线”,校内外共同督促学生诚信还贷。我们在毕业生家庭信息核对中,工作人员没有正确认识到此项工作的真正目的,认为学生向国家申请助学贷款,确保学生诚信还贷是家长应尽的义务,而且学校在学生毕业前是处于管理地位,因而往往以“强势”的角色与家长或联系人沟通,“敌对”的状态立即呈现。其实,这种紧张的情形完全可以避免。作为教育工作者,学生是我们培养出来的精英,从师德的角度来说,我们当然希望学生能在社会上有所成就,能够希望学生在社会上留个清白记录;而作为家长,同样认为自己孩子是前途无限的,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在社会上有一番作为,而不希望因为助学贷款的合同违约而导致征信黑名单中留下污点。因此,在为学生着想这一点上,校方与家长的态度是一致的,既然并不矛盾,在信息核对工作中,我们更应争取对方的理解和支持,让对方清楚我们的来意是非敌意而是善意,让对方清楚我们的工作的内容及日后需要协助的地方。只有争取到家长或者其他联系人的认同,结成“统一战线”,学生毕业后的还本付息工作才有了内外的双重保障。
二、助学贷款毕业生家庭信息核对工作的原则
上文已述,还款确认工作是确保学生毕业后按时还本付息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毕业生的家庭信息核对更是重中之重,因而,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则。
(一)认真细致原则。
认真细致原则,不仅是核对工作的原则,还是贯穿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始终。由于贷款是民事法律行为,国家已结合法律对助学贷款工作的流程规范化,相关的文件如《家长承诺书》、《家庭经济困难证明》都可以提供既定版式,因此并无太多可以灵活处理的地方。然而,每年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众多,需要收集、审核、汇总的材料也很多,而且这些工作,比如说审核学生是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需要持有认真细致的态度。以还款确认工作中的学生家庭信息核对工作为例,每个学生需要提交除本人外至少三个联系方式(父亲、母亲、除父母外有血缘关系的其他联系人),我们都必须一一拨打,告诉对方这是信息核对工作,提示对方在学生毕业后要督促其按时归还利息和本金。机械式的工作却是最稳健的保障,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有认真细致态度。
(二)角色代入原则。
家庭信息核对工作的目的是争取对方的理解和支持,结成“统一战线”。因此,在开展此项工作时,可以把握角色代入原则。角色代入原则在工作中的要求是,要从学生或者家长的角度出发,解释我们的工作,特别是就某些关键点上,如影响学生诚信记录、有可能被等方面,代入学生本人或者家长的角色去谈感受和不良后果,引起对方的共鸣,让对方切身处地感受到后果的严重性。角色代入的优点是,减低对方的“敌意”、拉近双方的距离,站在对方立场为对方着想,比说教式的讲解更能收到预期效果。
(三)锲而不舍原则。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均来自经济困难家庭,而他们的家长大多文化程度偏低,即使国家、学校已加大宣传力度,但在学生申请助学贷款时,家长因文化程度原因只能对学生要求言听计从,也许他们并不了解何谓国家助学贷款,便在“家长签字”一栏签上了名字。因此,在信息核对工作中,我们要说明解释的内容,家长未必能马上理解,部分不理解的家长甚至不愿意倾听,这就要求我们坚持锲而不舍的原则,尽可能地多次与家长沟通,哪怕每次只能解释一个情形,也要试着把情况解释清楚,因为只要家长能听进去一次,也许能多帮助一个学生,免于在征信系统上留下不良记录。
(四)耐心倾听和解释原则。
在实际工作中,因对方理解能力的不同,每次核对工作的时间也长短不一。特别是对国家助学贷款了解不深的家长,会询问更多关于政策方面的问题,还有的得知是学校来访,会顺带询问学生的在校情况。如果是因学生违约而联系家长时,部分家长更会向工作人员倒“苦水”——诉说家庭经济困难及学生就业困难等情况。在种种情况下,我们须保持一颗耐心去解释和倾听,因为工作的目的是争取对方的支持和理解,耐心的倾听和解释,不仅是对对方的一种尊重,而且更是诚意的表现,让对方感受到我们的工作并非流于形式,而是诚心地帮助学生的。
关键词:电气自动化技术;技能训练教程;专业建设
1专业技能训练教程开发的目的与意义
2016年5月11日,由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职业院校技能训练教程开发研讨会在长沙召开。省内有关专家、职业院校及行业企业代表共80余人参加了研讨会。省教科院院长石灯明在讲话中指出,本次开发的系列教程,是基于对职业教育以及产业发展趋势的深入研究,集中解决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动手能力以及职业教育如何适应产业转型升级需求,培养合格技术技能人才等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省教科院职成所所长刘显泽针对此次开发的“职业院校教师实践能力培训”、“职业院校学生技能训练”、“‘中国制造2025’新技术应用”等三类系列教程,作了题为《关于技能训练》的专题讲座,从技能形成的一般规律出发,就教程的编写理念、基本思路和框架作了详细解读。
2专业技能训练教程开发的原则
2.1科学性原则
遵循职业教育及学生认知的规律,专业技能训练教程的内容选择科学、方法运用合理,符合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专业技能训练教程的内容设计不需要面面俱到,应突出对应职业岗位的专业基本技能、岗位核心技能、跨岗位综合技能的训练。
2.2发展性原则
训练教程的项目应具有前瞻性,能充分反映技术提升和社会发展的趋势,充分体现职业岗位和职业教育的发展趋势,为职业院校学生技能训练工作的实施预留拓展空间,这样有助于促进职业院校相关专业的发展,有助于专业与行业、产业的对接。
2.3可操作性原则
训练教程的项目应符合省内相关行业技术和设备的实际情况,便于学生技能训练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要特别注意训练项目、案例等需来源于企业现场和岗位的真实项目。
2.4规范性原则
训练教程中所涉及的技术要求和专业术语必须符合最新的国家标准或技术规范,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文字表达应准确规范,层次清晰,逻辑严密,文本格式和内容符合相关要求。
2.5指导性原则
训练教程对相关专业的技能训练目的、模式、内容、实施过程、考核评价等方面的改革应具有指导性作用。
2.6验证性原则
教程开发的主持单位应至少选取3所有代表性的学校(国家示范(骨干)校、省示范(骨干)校、相对偏远的地市学校),按照省厅组织技能抽查的方式进行项目测试,对其成绩进行统计分析,查找教程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并广泛征求全省相关院校相关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3专业技能训练教程开发的过程
3.1组建企业、院校联合的开发团队
由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职成教研所、湖南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牵头,联合中车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和省内9所相关高职示范、骨干、卓越院校,组建企业、院校联合的开发团队。
3.2按照项目负责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
项目组按照项目负责制,制定了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项目、工作内容和要求、负责人、审核人、统稿人等,严格按照设定的时间节点和开发内容控制项目开发进度。表1为具体的项目工作方案。
3.3研讨论证、测试验证
电气自动化技术专业学生技能训练教程的初稿完成后,广泛、及时地收集相关高职院校及企业专家的意见,邀请企业专家、职教专家、技术技能专家等专业人士,从教程开发的科学性、发展性、可操作性、规范性等方面,反复组织研讨、反馈意见,并不断进行修改及优化,再交由省教育科学研究院职成所牵头完成教程的鉴定工作。最后还需要对教程中的每个鲜蘑菇进行测试,从而验证项目的准确性、难易程度、考核标准等。
4结束语
开发职业院校学生专业技能训练教程,有助于统一相关专业学生技能训练的标准、方法步骤、评价标准等,提高了湖南省职业院校专业建设水平,健全了职业教育技能训练质量的评价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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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范巧艳,崔璇.基于国家职业标准的电气自动化实训课程开发[J].电子制作,2015(01).
[关键词]《音乐之声》;会话原则;人物对话;形象塑造
美国电影《音乐之声》可谓是一部经典的脍炙人口的佳作,电影中的美妙歌曲,迤逦的自然风光和高尚的爱国情怀一直受到了观众的喜爱。电影《音乐之声》为我们讲述了玛利亚修女作为一名家庭教师来到了退役海军上校冯·特拉普的家中,电影中有着大量的人物语言对白,为观众塑造了一个个惟妙惟肖、栩栩如生的人物形象——心地纯洁善良、性格直率的修女玛利亚的形象,因为承受丧妻之痛而沉默不言的上校先生,喜欢捉弄老师但是心地纯洁的孩子们。下面本文将选取电影《音乐之声》中的一些人物对话,并且在格莱斯的语言会话准则的指导下,对这些会话中的语言含义进行分析,并且对人物形象塑造作用进行解读。
一、有关电影《音乐之声》中
人物会话原则的总体概述电影《音乐之声》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塑造修女玛利亚这个形象,所以在玛利亚和不同的人物进行话语对白是发生在不同的场景之中的,这样就体现了人物的不同形象,也从不同的角度对修女玛利亚这一形象进行了塑造,玛利亚的对话主要是围绕玛利亚和孩子们、玛利亚和上校先生、玛利亚和女管家之间的对话展开的。
美国的语言哲学家格莱斯曾经说过:“所有的言语交际行为都是朝着一定的目标进行的,说话人和听话人之间有着一种不谋而合的默契,所以双方在进行言语会话的时候必定要遵守一定的原则,并且这种原则叫做会话的合作原则。”关于格莱斯提出来的语言会话原则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语言的质量原则。说话人要尽可能地说真话,这就需要说话人不要说一些自己都不会相信的语言以及不要说缺乏真凭实据的话语;第二,语言的数量原则。说话人要按照当前话语交流的目的进行语言的输出,进行有效信息的提供,不要说一些所需求信息以外的话语;第三,语言的关联原则。说话人要说和话题相关的语言,不要东拉西扯;第四,语言的表达方式准则。说话要清晰明了,这就需要说话人不要使用一些会产生歧义的词语,不要语言晦涩难懂,说话要有条理。
一般来讲,人们在言语交际的过程中,只要遵守了以上的会话原则就可以实现高效率的话语交际和沟通,然而在实际的语言交际过程中,我们会发现人们会经常违反以上所说的会话原则。对于以上的会话合作原则的违反经常要求听话人要摆脱说话人字面含义的束缚,从更深层次的角度来领悟说话人的内在含义和语义,这也就是我们经常所说的“话外之音”。
二、对电影《音乐之声》中人物对话的语言解析
(一)有关玛利亚和孩子们之间的对话分析
当修女玛利亚第一次到上校先生家里的时候,上校带着玛利亚和孩子们见面以后就离开了,所以玛利亚在第一次见到孩子以后就做了一个自我介绍:
玛利亚:好!孩子们,现在这里就剩下我们了,现在请大家再次给我说一下你们的姓名和年龄。
丽莎:我是丽莎,我已经16岁了。我不需要任何家庭老师。
菲瑞克瑞:我就是菲瑞克瑞,我已经14岁了。我变得无可救药了。
路易莎:碧姬塔是我。
碧姬塔:……嗯,我是碧姬塔……我10岁了……我感觉你穿的裙子是我见到过最难看的了。
库特:库特。我11岁了。我也已经是无可救药了。
玛塔:我是玛塔。在周二我就10岁了。我非常喜欢红色的小伞。
在玛利亚询问孩子的名字和年龄的这一过程中,作为上校大女儿的丽莎首先进行了回答,除了传递给玛利亚自己的名字和年龄之外,还附加了一句“我不需要什么家庭老师”,很显然这一会话违反了合作原则中的语言数量原则和语言关联原则——提供给了听话人多余的信息,并且是和问题没有任何关系的。在后面紧接着介绍自己的二儿子菲瑞克瑞的回答中同样也违反了合作原则中的这两个原则,因为他的回答中带有“我变得无可救药了”这样既多余又和交谈主题没有任何关系的信息。同样的道理,上校的四女儿碧姬塔、五儿子库特和六女儿玛塔的回答也都违反了合作原则中的语言数量原则和语言质量原则。有所不同的是,碧姬塔话语中的“我感觉你穿的裙子是我见到过最难看的了”和库特说自己是“无可救药了”都带有明显的敌对的意思,六女儿的回答中说了一句“我非常喜欢红色的小伞”,语气就显得友好得多了。三女儿路易莎的回答则是严重违反了会话的质量准则,因为说了假话,欺骗玛利亚说自己是“碧姬塔”。
当玛利亚听完孩子的介绍以后,坦白地告诉大家自己并没有做过家庭教师,没有任何经验,所以希望大家可以给他提出一些建议:
玛利亚:我还从来没有做过家庭教师。……所以,希望你们可以给我提一些建议。
路易莎:嗯,最好的开始就是要确信地告诉父亲不要管我们的事情。
菲瑞克瑞:你坚决不能准时开始午餐。
碧姬塔:坚决不能不发声音喝汤。
库特:在吃甜点的时候,一定要挖你的鼻孔。
葛特儿:不要理会他们任何人说的话,玛利亚。
从这群孩子的回答中,我们可以发现路易莎、菲瑞克瑞、碧姬塔和库特都违反了会话原则中的质量原则,因为他们都建议玛利亚做那些他们都知道不应该去做的事情,但是只有小女儿葛特儿的回答没有违反合作原则,因为她提供了最为真实有效的信息。
(二)有关玛利亚和上校之间的对话分析
当玛利亚来到餐厅吃饭的时候,突然被这群淘气的孩子放在坐椅上的松果着实吓了一跳,不禁失声大叫起来,这完全不符合上流社会的行为规范,所以,上校就略带调侃的语气说道:
上校:如此迷人的仪式?是不是在修道院里面学的啊?
玛利亚:不,嗯……这是风湿病犯了的缘故。
玛利亚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举止都是孩子们恶作剧的结果,但是玛利亚并没有给上校说出实情,并且说自己因为是风湿病的缘故来掩饰。玛利亚的这一掩饰没有让孩子们在自己的父亲面前出丑,这就为他们日后的和谐共处打下了一定的基础,但是玛利亚的回答明显违反了会话的质量原则,因为玛利亚提供了虚假的信息。
在玛利亚坐下来以后,玛利亚又语气轻松地提到了淘气孩子们放在她口袋里面的青蛙,并且诙谐说道:“谢谢孩子们送给她的见面礼物。”听到玛利亚这样说,本来想吓唬玛利亚的孩子们突然感到心里愧疚都哭泣了,上校不知道是什么缘故,所以着急地让玛利亚问问是不是大家吃饭消化不良了:
上校:玛利亚老师,是不是非要在吃饭的时候或者只是吃饭的时候,我们都要通过这样奇妙的消化不良来看这个新世界呢?
玛利亚:先生,他们都没有事。他们只是高兴罢了!
很明显,玛利亚对此故作镇定,并且诙谐地回答道:“孩子们只是因为高兴罢了。”这样的回答既违反了语言数量准则,也违反了语言的质量原则,因为玛利亚并没有提供和主题相关的真实信息,所以也违反了语言的关联原则,这个回答和问题也没有任何的关系。
(三)有关玛利亚和女管家之间的对话分析
当女管家给玛利亚送来上校给自己做衣服的布料的时候,玛利亚咨询女管家道自己是否可以再向上校要一些布料:
玛利亚:嗯,您认为我再向上校先生要一些多的做衣服的布料,上校先生他会同意我的要求吗?
女管家:一个家庭教师需要多少的衣服布料呢?
对于玛利亚提问的问题,女管家并没有从正面回答:“会”还是“不会”,这就违反了会话原则中的语言质量原则和语言关联原则,反而反问道玛利亚:“一个家庭教师需要多少的衣服布料呢?”女管家的话语略带轻蔑的语气,从而将女管家感觉自己身为上流社会的管家的自居地位的形象特点进行了鲜明的表现。
后来,女管家告诉玛利亚,在上校的妻子去世以后,上校就变得郁郁寡欢,沉默不语,打理家务和管理孩子就像是管理军队一样刻板,没有生机:
女管家:当主人的妻子去世了以后,主人就像是管理一支军队一样来经营着这个家庭,只有命令和训斥。家里从此没有了音乐声,没有了欢笑声,不准出现一切可以勾起他想念妻子的东西存在,特别是孩子们。
玛利亚:这是多么的武断没有道理啊。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女管家:啊……嗯,你感觉你的房子怎么样啊玛利亚?
听到女管家的话语后,玛利亚直接说出了:“这是多么的武断没有道理啊。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对于这样的话语,女管家在沉默了片刻之后,略带忧郁地转了话题,问到了玛利亚:“你感觉你的房子怎么样啊?”女管家的回答故意违反了语言会话原则中的关联原则,说了一句和对话完全没有任何关系的话语。从这一段具有玩味性的对话中,我们看到了女管家世故圆滑的形象和玛利亚单纯坦率的性格特点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三、结语
我们通过在英语语言学对话合作原则的指导下,选取了电影《音乐之声》中具有代表性的三组人物语言对话:玛利亚和孩子们之间的对话、玛利亚和上校之间的对话和玛利亚和女管家之间的对话为载体进行分析,我们会发现当人物的会话语言违反了交际的语言准则的时候,往往话语里面会带有其他的含义,这些隐藏的含义对于电影中人物形象的塑造和性格特点的烘托有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电影《音乐之声》中,孩子们为了接近自己的父亲,所以故意和家庭教师之间闹不和,当第一次和玛利亚接触的时候就在语言上给玛利亚一个下马威,违反了语言的质量原则和数量原则。在玛利亚和上校的对话中,玛利亚的语言也违法了语言的质量原则,目的则是为了保护孩子们,这让我们看到了玛利亚善良仁慈的形象,玛利亚与女管家之间的对话则更加凸显了自己的单纯和女管家的圆滑世故。因此,看似平常的电影人物对白,但是往往暗藏玄机,也通过对话将人物的形象刻画得入木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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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法律责任
学校体育是学校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是国家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体育教学不仅是国家人才培养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对提高整个民族素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体育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学校体育活动中存在着伤害事故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因素,有的是可预见的,有的无法预见.这就是学校和体育教师所要承受的一种风险。因此,从法律上了解责任事故及其范围,明确法律责任,正确处理和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对于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学校、体育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是非常迫切的。如何处理和防范这类事故。已经成为学校、家庭和社会都极为关注的重要J司题。
1.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范围及类型
2002年出台的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条明确了学生伤害事故的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在学校正常的体育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2)非授课时间(即课间休息或课外活动时)学生在校园内进行身体活动时受伤的事故:3)由于学校管理不善造成的学生身体伤害事故;4)由于教师的不当教育行为对学生身体造成的伤害事故。在这几类事故中,责任追究处理引起争议较多的是第二类和第三类。
2.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
2.1学校方面的原因
2.1.1对于存在明显责任的伤害事故。如学校或教师对事故隐患没有及时认真检查,没有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学校卫生保健制度不健全,对易发生事故项目的教学、训练、比赛组织不当,对学生要求不严格,没有严格按教学大纲组织教学.责任心不够强。
2.1.2明知存有事故隐患.但没有采取相应有效的防范措施,如运动场地的器材、场地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学校没有及时保养维修,造成伤害:学校或教师没有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意识教育,学校、教师玩忽职守,不能尽职尽责,存有严重的失职、渎职行为,或辱骂、殴打、体罚学生等,给他人身心安全造成严重伤害。
2.2学生自身方面的原因
学生不遵守纪律,不按教师规定的要求进行锻炼或训练等,或由于学生有先天性疾病等自身健康方面的原因,在参加体育活动时发生了伤害事故:还有些学生有特殊疾病或器质性疾病,不好意思说或者没有意识到隐瞒实情的后果,思想上存有侥幸心理.学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教学计划正常组织体育课,属于正当的教学活动,结果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由学生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其事故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l1条第1款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大学生一般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应当充分预见到隐瞒自己的病情会产生的后果。学校并无过错行为和不当之处.也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3不可预见的意外原因
体育活动本身激烈的竞争性,再加上一些客观上所不能预见的意外情况,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伤害事故。依据《民法通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此类情况应运用公平责任原则处理。如足球课中,足球守门员在扑球时不幸头部撞到了球门柱上,造成的学生人生伤害就纯属意外事故《办法》第12条第5款、6款规定:“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3.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
在学校体育中的责任事故处理中进行事故责任界定时.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凭主观臆想来判定事故的责任。在进行事故责任界定时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归责原则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3款,132条规定,以及有关特别法的规定,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3.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同时适用于侵权行为责任和违约行为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民事立法已把过错责任原则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并确认其作为一般归责原则的法律地位。其含义在于:过错责任不仅是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而且是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要件,同时,也以过错作为确定行为人的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过错是指行为人表现出的违背法律与道德的主观心理状态,从其形式上看有过失与故意两种。学校或教师在管理教育活动中有行为过错,致使学生伤亡事故的发生,学校应当依据其行为过错程度而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如果学校疏于对体育场地、器材等的维护和管理,或者体育教师在学校体育活动中未尽到应尽的义务,由此而发生的体育伤害事故.则学校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过错,其法律责任不可推卸。
3.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为客观责任、严格责任、结果责任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无过错的行为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指当发生损害后,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失,又不考虑受害人过失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其目的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学生在校期间进行体育活动时造成伤害,是一种监护责任,适用特殊的民事责任中的监护责任。因此,学校也要承担不伤害的民事责任给予受伤害者一定程度的补偿。显然,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是十分有意义的。但这一原则不能滥用.如果行为人无过错,但只要一有损害就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那么将会造成新的不公平
[关键字]零择校义务教育公办教育公平均衡发展
一、背景简介
2012年3月20日A市B区教育局公布了2012年中小学招生细则,明确表示公办中小学不能择校。在就近入学的原则下,B区公办小学,实行招生双学区制、公办初中联片招生等办法。同时辖区六所基地学校,招收特长生。有特长潜质的学生,可以报名特长生招生。
4月6日下午,A市教育局召集媒体《A市治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择校乱收费工作方案》,明确公办中小学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范围接受报名和招生,不招收择校生。政策一出台,引来了社会的普遍热议。有人直呼“给力”,也有不少人表示无奈和失望。据相关负责人介绍,“零择校”政策的推出意在治理教育乱收费现象,促进教育公平和实现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本文将对这一政策的有效性进行分析。
二、有效性分析
(一)教育政策的有效性
所谓教育政策的有效性是指“教育政策活动以最小的代价获得具有最大化正价值的政策结果,实现教育政策功能和效益的最大化”①。教育政策的有效性内在地包含了政策活动质的方面和量的方面的内容,即有效的教育政策不仅具有高效率,表现为高效地解决教育问题,实现教育目的;而且确保政策结果的高质量,高水平,即表现为政策活动意图解决的问题被恰当地解决,教育目的得到充分实现,政策活动没有造成新的教育问题或其他问题,即有效的教育政策没有带来副作用。因此,本文关于“零择校”政策的“有效性分析”可以理解为“‘零择校’政策如何(是否)能保质保量地解决‘教育乱收费、择校损公平、资源不均衡’等教育问题,实现‘杜绝乱收费、政策促公平、均衡保发展’等教育目的”。
(二)“零择校”政策的有效性分析
1.杜绝乱收费
教育乱收费现象在我国教育资源缺乏的国情下由来已久。尽管国家明文规定,“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和小学必须坚持就近入学的原则,不准招收‘择校生’”,但择校的热潮一直在现实中涌动。一方面学校把择校费作为一种筛选工具,以此来遏制大批择校生,并趁机收取高额的择校费,改善自身的办学条件;另一方面,家长重视教育,不惜一切为孩子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择校满足了他们对高质量教育的需求。但由于择校过程的金钱错综关系激发了社会的不满情绪,这一问题急需解决。
A市教育局为此采取“一禁了之”的做法显然从理论上是最彻底的解决方法。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但是,择校现象轰轰烈烈,久禁不止,必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由于择校产生乱收费现象而禁止择校,这种因噎废食的做法和解决问题的逻辑是值得商榷的,它不能实现教育政策功能和效益的最大化。
2.政策促公平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是社会公平在教育领域的延伸,也是达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和途径。从教育本体的角度看,教育公平是指教育活动中对待每个教育对象的公平和对教育对象评价的公平,即通常所说的“因材施教”。田正平,李江源②认为,现代意义上的教育公平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的内容和规则。
第一,受教育权力的保证,即保证原则。其中最主要的是受教育的自由权,具体表现为受教育者有选择教育形式的自由权;有选择学校的自由权;有权接受他认为是好的、适合其发展的教育自由;还包括受教育的要求权,即要求相同的就学机会、教育条件,得到相同的教育效果,消除个体间差异的权利和受到适合其发展的教育的权利。从这一角度来看,“零择校”政策恰恰否定了学生家长的自由选择权,是对受教育者应有的“他认为是好的、适合其发展的教育自由”的剥夺。因此可以说,“零择校”政策在这一层面上损害了教育公平。
第二,机会平等,即事前的原则。其含义是从总体上来说,每个受教育者都应有大致相同的基本教育机会。义务教育阶段的机会平等要求政府必须确保每个适龄儿童都接受一定程度和质量的义务教育,保证每个人平等地接受基本的“保底教育”。在此基础上,教育公平并不否认教育差别的存在,否则是对教育公平的极端化,既不合理也不具有现实性。浙江省把实现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作为一项目标列入《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2年)》当中。作为省会城市,A市市区的义务教育无疑实现了事前原则中“保证每个人平等地接受基本的‘保底教育’”的要求。由此可见,从机会平等这一内容来看,A市中小学已经实现了基本的教育公平。家长普遍认为择校损害了教育公平实际上是对更高层次教育公平的追求。从优质教育依然稀缺的角度看,国家、地方尚不具备提供更高层次教育公平的追求。A市市区的中小学也是各有特色,不尽相同。而差别教育既符合自由的理念,又符合现实的原则。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关于特权阶层挤占优质教育资源,损害教育公平的说法是不成立的。允许择校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激励学校改革创新,提高教学质量的积极性。
第三,按能力进行分配,即事后的原则。它是对现有资源按照能力进行分配的原则。这一原则存在的前提是国家尚无力保障义务教育后各阶段教育机会均等,只有通过合理合法的分配让一部分学勤业精者优先进入更高层次的学校,接受更高层次的教育。可见,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存在教育机会按能力分配的问题。但是,正如家长们担心的,优质义务教育资源是稀缺的,如何分配这种有限的教育机会才“公平”呢?从已有经验看来,严格按能力进行分配是对优质义务教育资源最公平的分配。因此可以说,推行“零择校”,事实上否认了“事后的原则”,将优质教育资源的分配交给了儿童不可选择的“代际转让机会”——户口及家庭住处,显失公平。
第四,补偿原则,即以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不利地位群体的利益为标准来确定交易的分配。它立足于教育的整体利益,对教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不利群体的教育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偿,使不利群体普遍地得到由教育所带来的收益。教育中的“不利群体”包括贫困家庭学生、流动人口子女等。“零择校”政策要求所有学生按照“住户一致”原则实行就近入学。这一政策势必损害了“不利群体”的利益,与补偿原则相悖。
通过以上对教育公平四个方面内容的分析可以看出,“零择校”政策无法显著地促进教育公平,反而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择校体现的教育公平状态。
3.均衡保发展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主要指一定区域内学校之间和群体之间的均衡发展,它是相对于目前现实存在的教育需求与优质资源供给严重不均衡而提出的教育理念,主要表现东西部教育不均衡和城乡教育不均衡。我省已将“实现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作为一项战略目标写入《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2年)》当中。据A市教育局初教处处长C介绍,A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走在全省前列。均衡发展的视角已经从量转到质,从低标准迈向高水平。实现高水平的均衡发展,它应该是积极发展而不是限制发展。以限制优质学校发展来试图达到均衡的方式不是均衡发展的真正内涵。实现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就是要求政府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位学生,特别是要加大对薄弱学校的各方面教育支持。A市内各中小学在教学的总体质量上存在差别,政府应当在保障优质学校继续向前发展的前提下,加大力度扶持相对薄弱学校,尤其在教育经费、师资方面给予帮助。“零择校”政策采用行政强制手段,禁止学生在公办中小学内部进行择校,一律按照就近入学原则进入指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这一政策能够有效限制生源流失(公办学校之间),为均衡发展提供了生源均衡的保障。但如许多家长所担忧的,“零择校”政策有可能导致公办学校之间的“零竞争”,尤其是薄弱学校会因此缺乏改革的动力和提升教学质量的积极性,“零择校”政策对实现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的作用并不显著。
四、总结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零择校”并不能实现人们赋予的殷切希望。它在解决教育乱收费方面存在形式过于极端的问题;在教育公平方面存在破坏了原有的相对的教育公平格局;对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不具有长效的积极推动作用。相反,允许择校或许能有助于实现人们的期望,当然必须有相配套的确保择校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的制度保障。教育乱收费问题的解决思路是加强教育部门的管理引导,公开收费明细,允许社会监督,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做出反馈,同时要加强对乱收费学校负责人的批评教育,必要时进行相应的处罚;在确保教育公平方面,允许择校首先肯定了受教育者的自由选择权,每一位受教育者都有权利去选择接受他认为是好的、适合其发展的教育。在确保每一位学生都能接受国家提供的最基本的义务教育的基础上,以“就近入学”为第一录取原则,学生能力(或不利群体优先)为第二录取原则,体现事后(或补偿)原则,分配优质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公平。对于择校,我们不能因为其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而一禁了之;允许学生择校,是将自由竞争机制引入学校,有利于学校间形成良性竞争氛围,激励相对薄弱学校改进教学方式,加强师资培训,提升教学质量,实现义务教育高水平均衡发展。当然,从教育均衡发展的长远角度来看,校际间的教学质量差别将不断缩小,届时“择校”这一现象将自然退出人们的视野,那时的“零择校”将真正是大众的选择,理性选择的结果。
[注释]
①刘复兴.教育政策的边界与价值向度[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2(1):74
②田正平,李江源.教育公平新论[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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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是一个永恒的课题,家长学校是有效科学实施家庭教育的重要保证。家长学校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家长学校是成人教育的继续,也是特殊的成人教育,家长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孩子的素质,孩子的成长不能只靠学校、教师的教育,更主要的是来自于家庭的教育。所以,我们希望看到上级领导给与足够的重视,组建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家庭教育教师队伍,来承担家长学校的教学任务,使家长也能得到良好的教育。提高每一个家庭的家教水平,就会很快的提高我们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
一、组织多种活动,提高家长素质
为了解决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脱节的问题,巩固家长学校的教学效果,我校积极而有计划地组织有关活动,让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增加学校与家庭、家庭与家庭之间的联系与沟通,使我校家长学校办出了特色。
1、组织家长参与学校德育活动。去年以来,先后邀请部分家长去虎门鸦片战争纪念绾和步步高电子厂等地参观,清明节和学生一起去将军山烈士陵园扫墓。
2、组织家长座谈教育经验。每位家长在教育子女方面都会有自己的感受,尤其是品学兼优的学生家长一定感受更深,把这些感受说出来,互相学习,互相启发,对提高家长的教育水平肯定很有帮助。这学期,我们首先请十佳学生的家长谈自己的教子经验,并将一些好的经验在“家教文摘”上分期刊登,供更多的家长学习取经。
3、邀请家长观看学校的文艺节目和大型活动。每学期,学校举行文艺表演,都邀请家长观看、指导,学校的重要节日,重要活动,也请家长参加,如“六?一”儿童节,一般都要举行家长和学生同乐的节目,在这种联欢中,家长与教师、学生之间的距离更近了,有利于相互沟通,有利于家庭教育的改善。
4、设立家长意见箱,建立家长接待日,多方面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以改进学校工作。今年三月份,举行了全校家长开放课,家长们自觉到班级听课,与老师交流,支持班级工作,学校领导善于采纳家长的好建议,以改进学校工作。
5、督促教师做好家访工作。学校制定了家访制度,要求教师把家访工作当作重要的教育活动,班主任每学期要进行普访一次,并要做好记录。通过家访,沟通了教师与家庭的联系,促进家长对学校工作的理解和家教方法的改善。
二、提供学习资料,加强正面引导
我校学生来自全国各地,家长素质参差不齐,我校家长学校从提供学习资料入手,帮助家长学习、提高,给家长以正面引导。我们的做法是:
1、创办“家教文摘”,报道学校新闻,摘录报刊上的家教内容,刊登家长的教子心得等。由于该刊内容接近家长,符合家长的需要,因而颇爱家长的喜爱,家长们反映,读了这些家教短文后,自己好象明白了许多道理。
2、学校图书室向家长开放,并增加家庭教育方面的书报杂志,供家长阅读,图书室还向学生家长介绍部分图书报刊,方便家长借阅。
3、向家长推荐书刊报纸,引导家长多读好书,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水平,丰富家庭的文化生活。几年来,我们先后向家长推荐介绍有关家庭教育方面的图书300多种,健康、有益的书刊不断进入普通百姓家,不少家长搓麻将、逛舞厅的时间因此而减少。
4、建立合理的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我们确立了教师队伍标准,制定了家长学校班主任制度,家长学校学员考核制度,优秀家长奖评比制度。每个班级成立家长委员会,制定家长委员会例会制度,结合外地经验和县家长学校领导小组的要求,我校还制定了家长学校班主任工作考核细则,在工作中严格要求去做。
5、关注残缺家庭,实行特殊保护。对于单亲家庭,一方面给学生以特殊关照,按照规定发放生活补助,另一方面要求其父母改变偏颇的教育方法,并组织力量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对于孤儿,学校从经济、生活、学习等诸方面实行全方位的特殊关照和教育,动员学生捐助,积极组织他们参加集体活动,并严格要求他们,加强与其祖辈联系,不因孤儿而姑息。
6、电网传书式。对于父母在外打工而学校确定有必要同其家长交流,家长学校则设立了家访联系电话和开办了家长学校网页,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与家长进行直接对话,互动交流,及时沟通,消除了家长与孩子、教师与学生、家长与教师的隔阂和心理障碍,加强学校与家长之间的沟通,架起学校与家庭、父母与子女之间沟通的桥梁。
三、成果显著:
1、家长的教子观念和教子方法有了新的提高。由于学校领导重视,家长学校工作完善了家长学校设施,规范了家长学校的管理,并不断的总结经验教训,改进教学方式和方法,使家长学校越来越有吸引力,家长们通过家长学校的培训,普遍更新了教子观念,增长了家教知识,改进了家教方法,提高了科学教子水平,实现了家庭教育方式的转变,优化了学生在家庭受教育的环境。
2、学生的行为习惯和学业成绩有了新的进步。通过家长学校的学习,学生成了先进教育理念的最大受益者,孩子们在良好的教育环境中健康成长,学生的礼貌、礼节、礼仪和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有了明显的提高。
一、理性思考,依据发展性教育理念明确改革评价目的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对人才的发展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使学生能更适应现代社会,改革评价体系,用科学的评价机制来全面评价学生就显得尤为重要。基于这种时代要求我校做如下两点思考:
第一,学生评价是对学生学习进展与行为变化的评价,是学校教育评价的核心。评价不仅要关注学生的学业成绩,而且对学生在掌握知识技能发展情况的评价也应该得到关注和重视。
第二,“责任教育”作为我校的办学理念,它着力引导我校学生形成对集体负责、对他人负责、对自己负责的高度责任意识,这就促使我们对学生制定的评价机制必须站在“对学生终身发展负责”的高度做出新的思考,让孩子在更完善的一种激励性评价机制下健康、快乐、幸福地成长。
二、务实探索,科学构建学生发展性综合评价模式
几年来,我们从学校实际出发,研制了二实验小学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相继对学生评价的原则、评价的内容、评价的主体、评价的方式、评价的效果检测等几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实践,逐步形成了“两册四级四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模式。
(一)确定指导性的评价原则,作为改革评价机制的理论依据
“建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价体系”,这是我校领导研究制定《学生激励性评价工作方案》的初衷,它主要以“导行卡”为激励手段,以“学生激励性评价导行手册”为载体,在全校范围推广,融合各学科,建立共同一致的评价标准,使评价形成合力,从而促进学生更好地发展。考虑原有学生评价的不足和局限,我校特确立了四条评价原则:主体性原则、激励性原则、发展性原则、系统性原则,力求体现发展、科学的评价思想,它将作为教师实施学生评价改革的理论依据。
(二)设计多样的评价内容,形成多维的评价体系
评价的目的是促进,是激励,是为了更好地改进教与学的方式,促进学生更好地发展。明确对学生学习的评价内容是实施评价工作的第一步。因此,我们在评价内容的选择上,充分考虑“知识和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整合,把学生的课堂表现、考试成绩、实践能力确定为学业评价的结构。
“导行卡”评价共分四级评价体系:红卡,绿卡,校园之星”徽章,“形象大使”徽章。这是个长期积累的过程,需要学生坚持不懈的努力,同时也需要老师们一如既往的坚持,这样学生良好的习惯就在不知不觉中得以形成。实施时,师生可参照学校下发的《导行评比细则》标准进行奖励,提倡因人而异,因班制宜。
(三)关注多元的评价主体,构建四位一体互动参与的评价
我们在进行评价改革的时候,力求鼓励学生,让本人、同学、家长、教师等都参与到评价中来,将评价变成群体共同参与的过程,形成四位一体的评价网络。
自己评价自己,正确认识自我。
同学评价同学,学会互相欣赏。
学校调动各学科教师都参与评价,关注并激励每位学生尤其学困生在学习、活动中的点滴进步。
家长评价孩子,加强相互沟通。《导行手册》中每月邀请家长寄语,一方面为家长和教师全面了解学生在家、在校表现提供了方便;另一方面,家长对孩子这种书面式的对话常常会产生巨大的激励作用。
(四)采用灵活的评价方式,形成独特的、开放的评价
为使四星级评价体系的构建落到实处,学校以“导行卡”为激励手段,以《学生激励性评价导行手册》为载体,在全校范围推广,融合各学科,建立共同一致的评价标准,使评价形成合力,同时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册》,收集学生的平时学习、纪律、生活、活动的表现材料,加深了对学生的了解和科学评价,从而促进学生更好地发展。
《学生激励性评价导行手册》是学校为学生量身设计印制的,每人每学期一本,根据年龄特点分低、高年级两个版本。由学生自己随时记录获得红卡的原因、时间等内容。定期开展阶段性的回顾和展示:每周一小结、每月一评比、每学期一表彰。此外,我校各个班级利用教室墙壁,开辟出评价专栏,这更直观的让学生知道自己和同学的差距,激励更多的学生学习先进,心中始终拥有“前进的力量”。
三、评价效果显著,亮点突出
第一,通过学生评价改革,促进了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会计原则;教育成本;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是培养人才的场所,比较注重社会效益。然而,高校的可持续发展也离不开经济效益的实现,因此各高校要积极进行教育成本的核算和管理。但是,高校进行成本核算只有遵循特定的会计原则才能控制教育成本、改善内部管理,才能发挥有限资源的最大效益。
高等学校教育成本核算作为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的一部分,应按照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进行。由于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是建立在主体非经营性活动基本不核算成本基础之上的,所以有些会计原则与核算成本的要求产生了冲突。为了保证教育成本核算的质量,高等学校在遵循现行会计准则规定的大部分会计原则基础上,还须遵循以下会计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对经营性收支业务的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从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高等学校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同时存在着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两种处理原则,对预算资金的收支处理按照收付实现制处理,对经营活动收入和支出的处理按权责发生制进行。那么什么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呢?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主编的《会计》(2005)一书中对权责发生制的界定:“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权责发生制是依据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两个基本前提来正确划分不同会计期间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的归属,并运用一些诸如应收、应付、预提、待摊等项目来记录由此形成的资产和负债等会计要素。
收付实现制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为标准来处理经济业务,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计算本期盈亏的会计处理基础。在现金收付的基础上,凡在本期实际以现款付出的费用,不论其是否在本期收入中获得补偿均应作为本期应计费用处理;凡在本期实际收到的现款收入,不论其是否属于本期均应作为本期应计的收入处理;反之,凡本期还没有以现款收到的收入和没有用现款支付的费用,即使它归属于本期,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收付实现制是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一种确认基础。企业经营活动不是一次而是多次,而其损益的记录又要分期进行,每期的损益计算理应反映所有属于本期的真实经营业绩,收付实现制显然不能完全做到这一点。因此,权责发生制能更加准确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高等学校之所以采用收付实现制是因为有这样的一个假设:高等学校会计核算要反映和监督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分配领域里国家预算资金的运动,以本期实际收到和实际支出的资金作为核算的数据,准确地反映报告期的预算经费收支情况,以检查国家预算中有关教育经费的执行情况及其结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收付实现制并没有准确反映学校的收支情况,导致账面的资产和负债与实际不符。例如高等学校学生欠缴的学费不在账面反映。目前学生欠费额相当大,少计了学校资产。另外,固定资产一次性全部计入支出,导致当期支出数额庞大,并且固定资产只核算账面原值,不计提折旧,同时通过固定基金核算的固定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的价值,通过提取修购基金来维持固定资产的再生产,使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严重脱节。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实际经济交易与流转发生背离的情况非常普遍,以信用为基础的现代结算方式种类繁多,各种应收未收、应付未付、预提和待摊的交易与经济事项和现金流转的背离程度相当大。要准确反映和核算高等学校的教育成本,采用企业成本核算中普遍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成为一种必然。采用权责发生制是高等学校进行教育成本核算、收支配比的需要。它不仅有助于进行正确核算教育成本,而且能如实反映高等学校在教育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责任。学校的教学仪器设备、房屋、图书等,在一定时期内均为一次性投入,是投入在先,使用在后。对这些固定资产通过“累计折旧”会计科目来核算。这样才能真实反映学校固定资产的净值。另外,对银行贷款利息的偿还和欠发工资等这类负债,在收付实现制下只在偿还时才计入账簿,低估了财务风险,而在权责发生制下每月都要计入账簿,可以全面反映高等学校的债务状况和各期教育成本水平。
二、收益成本配合原则
收益成本配合原则又称配比原则,它要求费用与其相关收益相匹配,即将某一会计期间的费用或归集于某些对象上的费用与有关的收入或产出相匹配、相比较。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或产出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配比原则是根据收入或产出和费用的内在联系,要求将一定时期的收入或产出与为取得收入或产出所发生的费用在同一期间进行确认和计量。
收益成本配合原则作为会计要素的确认要求,用于利润确定。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会带来一定的收入,也必然要发生相应的费用。有利得必有所费,所费是为了所得,两者是对立的统一,利润正是所得比较所费的结果。收益成本配合原则的依据是受益原则,即谁受益,费用归谁负担。受益原则承认得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并非所有费用与收入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须按照收益成本配合原则区分有因果联系的直接成本费用和没有直接联系的间接成本费用。直接费用与收入进行直接配比来确定本期损益;间接费用则通过判断而采用适当合理的标准,首先在各个产品和各期收入之间进行分摊,然后用收入成本配合来确定损益。
在实际工作中收益成本配合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因果配合,将收入或产出与其对应的成本相配比;二是时间配合,将一定时期的收入或产出与同时期的成本费用相配合。例如为培养教育学专业学生所发生的支出不能计入外语专业学生的培养成本中去,把与培养学生无关的费用,在计算成本时剔除。本学期购买的教学用品支出不能计入下学期中去。
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一般原则第十七条规定:“有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其经营支出与相关的收入应当配比”,并没有对高等学校进行成本核算必须遵循收益成本配合原则进行规定。但是在核算教育成本时采用这一核算原则,能够准确分析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关系,准确计算出一个时期或某一项教育产品成本。高等学校各项成本的计量必须在确定成本对象之后合理、准确地应用收益成本配合原则,将教育的费用与教育的收益相配合、将科研的费用与新知识的产出或技术改进相配合。
三、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
收益性支出又称“收益支出”,是指企业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其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因而由本年收益补偿的各项支出。这些支出发生时,都应记入当年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资本性支出是指取得的财产或劳务的效益涉及多个会计期间所发生的支出,这类支出应予以资本化,先计入资产类科目,然后,再分期按所得到的效益,转入适当的费用科目。资本性支出是与收益性支出相对称的。它是指单位发生其效益及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的各项支出,包括构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支出。
收益性支出不同于资本性支出,前者全部由当年的营业收入补偿,后者先记作资产,通过计提折旧或摊销分年摊入各年成本费用。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是为了正确计算各年损益和正确反映资产的价值。如把收益性支出作为资本性支出,结果是少计了当期费用,多计了资产价值,虚增利润;反之,则多计了当期费用,少计了资产价值,虚减利润。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要求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期间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计入本会计期间的费用成本;凡是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期间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并在产生效益的几个会计期间内均衡地摊销,分别计入几个会计期间的费用成本。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以及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开支。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基本建设支出。”但是目前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没有对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进行区分。依据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划分标准,可以确定事业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基本建设的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而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单位支出根据配比原则不能计入教育成本。
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重要意义在于正确确定哪些支出应计入当期成本,哪些支出不能计入当期成本。要准确核算教育成本,就必须遵循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原则。高等学校的支出中,也存在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要准确地核算教育成本,也必须遵循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原则。
四、专款专用原则
专款专用原则是指对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反映。这条原则是事业单位会计特有的一条准则,它只存在于事业单位会计。这是高等学校成本核算区别于一般企业的重要特点之一,对于国家指定用途的各类专项资金和专用基金,应当根据指定用途使用,不能挪作他用。专款专用原则对于高等学校的资金使用权限固然有所削弱,但却是出资者对其资金使用的一种约束和控制,是对高等学校不要求投资回报的资金使用的一种要求,是出资者权利的体现。
在资金投入主体较多,投入项目较多的高等学校,必须按资金取得时规定的不同用途使用资金,专款专用并专设账户;会计报表应单独反映其取得、使用情况,从而保证专用资金的使用效果。“专款专用”原则是预算会计特有的会计原则,充分体现了非营利组织按出资人意愿使用资金的思想。高等学校在进行教育成本核算的过程中一定要遵循此项原则,保证国家利益的顺利实现。
权责发生制原则、收益成本配合原则、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专款专用原则是密切相关的,它们从不同方面规范会计主体,正确地核算收入和成本,是高等学校核算教育成本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四项基本原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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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校自主管理权自由裁量权使用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
TheUseofDiscretioninCollegeStudentsManagement
WANGWenjian
(NanjingXiaozhuangCollege,Nanjing,Jiangsu211171)
AbstractUniversitiesofteninvolvedinthemanagementdiscretion,thereisnodoubtaboutitslegitimacy,butlegitimacyproblemsareworthyofattention.Initspracticalapplication,anymisinterpretationoftherulesandregulationsledtotheimproperuseofdiscretion.Inthispaper,thecasecitedintheproposedusediscretioninwhatmisuseofterms,theirmisuseofthelegalrightsofstudentscausedwhat,andtoexploreitscausesandthemisuseofthelawschooltheprincipleoftheexerciseofdiscretion,makediscretiontoresolveimproperuseofuniversityappropriatemeasuresandcountermeasures.
Keywordscolleges;self-management;discretion;use
1高校自由裁量权误用的现状
国家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学生管理的法律、法规中明确指出学校对学生管理拥有诸多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说明的是学校在具体管理过程中,可以秉承授权的原则和精神,对存在和发生的相关现象,相关问题做出自己的理解、判断,制定相应的行为规范。依据定义项的内涵,“自由裁量”实际上是“有限自由”,不能超越国家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不能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原则和精神。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学校的日常管理活动中,很大程度上涉及到自由裁量权的不当使用,这些现象的普遍存在,让人对学生管理的自由裁量权不得不反思。
对于学生,学校管理无疑处于强制地位,如何限制管理者权力,防止其滥用权力,使学校管理的重要内容,这在我国的一系列的教育法律法规中强调的不够。尤其是如何开除学生,所有法律都没有提及,没有明确的规定和阐释。从实践中看,高校普遍存在学校管理者滥用权力、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下面就列举关于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而引起关注的几个案例:
1.1自主招生权的使用不当
案例重现:实行高校自主招生后,高校自力的扩大使各种腐败现象找到了更大的生存空间,出现的舞弊现象造成了竞争的不公平。这些问题在试点过程中确实存在,比如,自主招生试点之前,教育部曾允许进入“211工程”的部分重点大学拥有2%的招生机动指标,但遗憾的是许多高校将指标用在了关系户身上,搞了不正之风,致使教育部于2001年取消了所有高校的机动指标。
“自主招生”意味着高校在招生选拔录取中享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就意味着将出现把这种自由裁量权妄自使用的现象,高校为了创收,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向学生收取不合理的费用,钱权交易等行为可能会愈演愈烈;自主招生在具体操作中其人为因素随之增加,招收什么学生,自主招生的标准是什么,这些都由高校自己说了算,也可以说是由高校某些领导人说了算,这就很难保证自主招生的客观与公正。
1.2学位授予权的使用不当
案例重现: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于1996年1月24日召开会议,对本校29名博士学位申请者的论文进行审核。学校学位委员会作出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于是北京大学对刘燕文不予颁发博士生毕业证书,只颁发博士生结业证书。刘燕文对此不服,于1999年9月24日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要求北京大学为其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博士学位证书。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北京大学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向刘燕文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责令被告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是否批准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议审查后重新做出决定。
刘燕文案中,学校制定的是学业方面的严格的标准,这属于学术上的自由裁量权,应当没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抵触,是否这样就万事大吉了?并非如此,对于这个有着更高标准的规则,学校并没有提供相应的救济机制,这同样成为了一审法院判决的依据。
1.3纪律处分权的使用不合理
案件重现:重庆邮电学院大二女生李静2002年10月初突然腹痛去校医院治疗检查,后被校医怀疑为怀孕,李静住进地方医院,确诊是宫外孕,做了手术。学校以严肃校规、校纪为由,依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该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等规定,给予两名当事学生李静、张军勒令退学的处分。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学校撤销处分决定。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初裁定驳回。本案中,尽管学校称处分是依据校规及相关规定做出的,符合法律,对学生处理的整个过程都是合法的,是依据教委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文件执行的。但是,我们清楚的看到,新《规定》中第五章奖励和处分所列的纪律处分的五个种类是没有退学的,这就等于说退学不是纪律处分,学校却将退学纳入校规的处分中,认为成年大学生发生婚前性关系属于“道德败坏”,应受到校规的纪律处分,这种说法是受到舆论的普遍指责的,学校的关于纪律处分权的使用在这时候就表现出了错误的结果,在这方面,学校的自由裁量权误用了,应该说,“严格”不是学校自由裁量权的座向标,国家法律、法规才是学校自由裁量权的限定词。学校不能为自己的所谓“严格管理”任意制造借口驱逐学生,在授权之外任意扩大自由裁量权,制定比法律、法规更严格的规定。
2高校在行使自由裁量权中的基本原则
2.1法律优先原则
所谓法律优先原则,是行政应受既存法律的约束,不能与法律相抵触,与法律相抵触的行政行为原则上是可以撤销和可以诉讼的。虽然我们都知道学校不同于社会,学校具有自己的教育宗旨、教育目的。在保证维护校园秩序、优化学校生活环境方面学校拥有自己的利益,并且法律赋予学校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为学校的教育管理预留一定的空间。但是学校出现的某些具体情景却被怀疑是利用自由裁量权作为一种为自己辩护、借口、寻求合法的依据,这让我们不寻思学校在制定规章制度之时是否遵循了某种原则。法律优先这一原则已被我国的司法实践所确认。我国高校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管理学生时,必须首先将管理行为纳入法律监督之下,如果出现高校制定的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自治规章应当属无效,遵循法律优先原则,是法律对高校管理的最基本的要求。
2.2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指高校内部规则的制定、实施、规则内容、处分标准等均应体现公正合理的法理精神。例如某些高校把因上课迟到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的处分,或者禁止男女学生谈恋爱,把男女学生在校内牵手视为违纪,予以通报批评或处分,这实际是用“从严治校”来作为其妄自使用自由裁量权的借口,我们讲“严格”它必须要有个度,学校制订校规时不能只以“严格”作为自由裁量权的座向标,如果不遵循合理性原则,学校的自由裁量权往往会打着“合法”的旗号而侵犯学生利益。
2.3平等、公平原则
尊重学生的自由和人权,尊重法律赋予的每个公民的平等法律地位,是发展学生健康人格的需要,是培养学生民主自由精神,塑造完美个性的需要,更是法治社会的要求。因此,在学生的管理工作中,高校一方面应明确告诉学生,他们在学校里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应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另一方面,对学生的合法权益也要予以维护。一些高校在管理学生时例如处分时,设定了多重标准,这样就明显违背了平等、公平的原则,自由裁量是有限自由,不得任意妄为,不得优待或歧视有关学生,而应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
2.4遵循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核心是指学校在实施管理行为时,要兼顾管理目标的实现和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可能对学生的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当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学校实施管理行为的时候,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而是为了教育人,要从帮助和关心学生的角度出发,体现一种人文精神和对学生的人文关怀。
2.5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原是学校实施的程序与当事人的权益性质相适应,在关涉学生非重要权益的案件中,只需适用非正式程序。如学校行政行为关涉学生在重大权益时,应适用正式程序。在现实中,学生涉嫌违反校规、校纪,经过校方确定,一般就直接做出决定处理,其中没有允许学生就事实进行陈述及申辩的机会,带有极大的随意性、武断性。高校学生管理中的正当程序是学生权利保障的基本要求,是对学生人文关怀的具体表现,在学生管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上,都应有符合法治精神的程序方面的规定。没有正当程序就不是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管理秩序,就不可能有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
3解决高校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问题的对策
3.1高校管理工作需要创新
学校自身要转变姿势,树立起平等公正的观念,在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的程序上树立以学生为中心,对制度的合法性进行不断完善,对学生的管理权必须通过双方认可的方式来设定,或已经设定的应当在学生入学前告知并对认可的学生要求予以承诺,不断提高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体现与时俱进的创新思想。
3.2强化高等院校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权力的历史表明:“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通过这句话我们就可以看出这是在强调高校在权力的运用过程中的合法性问题。用法律眼光审视校规,避免高校管理运行的无序性和随意性,避免高校管理人员对自由裁量权的妄自使用,准确把握管理权限的方式方法,强化监督力度,建立科学、严谨、合理、合法的程序机制。
3.3建立完善维护学生权益的救济途径
学生进入大学后,高校与学生实际上是处于一种非平等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高校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着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不当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此时,学生需要有效的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无救济就无权利,若学生的权利被侵害而无法获得救济,则学生权利不复存在。因此畅通的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渠道是保证受教育权充分实现的重要手段,首先,高校校内建立完善的行政申诉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学生对于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认为不服时,可以向校内的行政部门提起申诉,通过申诉制度渠道未获救济者,可以进一步提出行政复议,这是教育行政救济的两大重要渠道。其次,在教育行政救济未达到救济目的时,司法救济就成了正义的最后守护神,著名法学家贺卫方对刘燕文案件进行的评论中说道:“由于大学明显行使着实际的裁判权和处分权,这样的权力能够给学生带来直接的影响,所以在涉及到学生的权利(包括他能否获得学位,能否获得毕业证书等方面)时,应该让那些认为相关处置不公平的人有一个另外提出质疑的途径,就是由一个中立的第三方对相关决策的合法性做出审查和裁判,从而使纠纷得到公正的解决。从法制社会的逻辑看,这个中立的第三方当然应当是法院。”因此认为,司法救济是最公正的途径,是学生权益的最终保障,对于违法的高校管理行为,学生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以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参考文献
关键词:高校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合法性问题与对策
前言:
高等学校行政管理是在注重教学管理效率的基础中提出的,是学校为了实现教学目标,依照制定的相关制度,运用可行性手段和举措,发挥管理和行政职能,充分利用各种现有的资源来实现预定目标的组织活动。由此可知,高校行政管理是高校工作中即为关键的一个环节,是一个多层次、高难度的复杂化性系统,因此,高校行政管理是实现其教书育人、科研创新两大功能的基础与保障,是学校管理系统中承上启下、协调左右的桥梁和纽带。然而,从高校行政管理的发展方向来看,现代高校行政管理的重心不仅仅关注于管理的效率,也将高校行政管理本身的合理性、合法性纳入到自审、自查的范畴,以促进高校管理的全面发展和规范。而这种合理性、合法性的审查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在对高校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的审查上。
高校规章制度是高校为了组织和处理各项行政管理工作,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的,在全校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从此定义可以看出,首先,高校规章制度是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所谓规范性文件,是指具有高校范围内普遍有效性并能够反复适用的规则;其次,高校规章是一定的高校主体依照一定的合法程序才能制定的规范;最后,高校规章制定的目的和宗旨是为了组织和处理学校的行政管理工作,规范行政管理权的有效运行。从我国法律制度和高等教育体制的现实状况来看,与高校教职员工及学生有关的规范主要包括如下两大类:一类是属于法的范畴的规范性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调整高校行政管理的文件;以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范畴的地方教育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则。另一类则不属于法的范畴,是学校自行制定的内部教育处理规章制度。这两方面的规范都是高校教职员工、学生必须遵守的,也是他们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的强有力保障,特别是高校内部的规章制度,更是与广大教职员工、学生息息相关。
一、高校规章制定权概述
(一)公立高校规章制度的性质
公立高校通过内部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是其约束内部成员的主要方式,是落实高等学校教育管理职能的细化手段的行为作出的规定和约束。作为高等学校的内部规则,是高等学校自治管理权的延伸和体现,是高等学校日常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和行为准则。它本质上来说,虽具有预先设定性、一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但不具有法的全部属性,不属于法的范畴,不属于行政法的渊源,也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和参照,但是作为内部管理范畴和自制规则,在合法的前提下,高等学校规章制度可被认为是对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一种补充或完善,并对内部成员具有约束力,是对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有益拓展。
(二)高校规范制定权的合法依据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公立的高校被定性为依法享有自主管理权的事业单位,校规制定权是其自主管理权的主要组成部分和重要体现。根据行政法上两个重要的原则,即法治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公立高校制定校规的权力必须来自于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否则就会失去其制定的依据并丧失其应有的效力。纵观我国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的体系,从法的效力层次上看,依法由以下几种:第一、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宪法第19条第2款、第89条第7款规定了国家发展高等教育、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赋予国务院管理教育工作的权力。第二、《教育法》,《教育法》是我国教育体制的重要单行法,其第28条、第42条规定和赋予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制定自己的章程进行自主管理的权利,还规定受教育者应当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该法第41条、第53条在规定了高等学校的校长行使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等6项权力,同时要求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第四,国家教育部2005年3月25日新修改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8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综上,我国从宪法到行政规章,从人大立法到部委立法都赋予高等学校校规制定权。
二、高校规章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加快,高校学生权利意识增强,状告母校的案件也逐年上升,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在这一系列案件中,大多以高校败诉告终,法院判决高校败诉的主要理由则是高校内部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从而暴露出现行高校管理规范中的诸多问题。鉴于此,笔者认为只有规范和完善高校管理规章制度,实现高校校规法治化,才能减少高校与其成员之间的法律纠纷,才能更好地推进依法治校。
(一)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规范,管理不到位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规范是影响规章制度质量提高的瓶颈!。目前许多高校制定规章制度时,一般是职能部门认为工作需要了,就提出并组织人员起草相应的规章制度,在一定范围内讨论和征求意见并修改,经主管学校领导同意或有关会议审议后由该职能部门颁布实施。这样的程序在几个主要环节上存在明显问题。一是没有立项审批环节,对拟制定的规章制度缺乏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审查;二是对草案内容的审查机制不健全,使得草案带病!接受最终的审议;三是征求意见工作由于没有法规部门或人员的参与,往往征求意见的过程和对意见的处理上受到起草部门意愿的影响,有时难以起到真正的效果。四是没有严肃正规的颁布实施环节,由学校为主体制定的规章制度简单由职能部门发文颁布实施;五是没有实施后的审查、解释、修订和废止等环节。所以,按照这样的程序来制定规章制度就显得十分的随意,规章制度的质量也难以保证。制定规章制度十分重要,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疏于管理,规章制度不仅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用,有时甚至会产生负面作用。比如,该修订的时候不进行修订或是该整合的时候不进行整合;规章制度已不执行但迟迟不正式废止;甚至有的规章制度从一开始就没有很好地执行过,形同虚设;多年不进行规章制度的汇编工作,搞不清全校到底有多少规章制度,查阅和使用也十分困难;等等。以上问题,会造成学校规章制度混乱,丧失权威性,执行中有困难或矛盾,降低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二)规章制度的体系不完善
在国家社会、经济和文化建设中发挥越来越的作用,高校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职能的内涵和范围不断扩充,各类机构不断增加,需要处理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相应的规章制度建设没有能够及时跟上,所以造成许多高校规章制度体系的不完善。一是缺少一些重要的宏观的规章制度。比如,学校的章程、议事规则,对各领导小组、委员会、职能部门职责的规定,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等。二是对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办法,使得这些规定无法真正落实。三是缺少工作指南性质的文件,许多具体的工作该怎么做,没有文字表述,一直以来是老人传新人。而且对于新矛盾、新问题的处理,很多停留在作为个案处理的层面上,没有很好地归纳总结,将其上升为一种规定或制度。规章制度体系不完善的另一种表现是重复或交叉制定规章制度,属于补充规定性质的规章制度太多。
(三)存在合法性或合理性问题
高校规章制度除了存在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情况外,在其合法性和合理性方面存在以下问题。首先是制定文件的主体混乱问题。高校管理涉及的工作方方面面,但对于哪些规章制度必须由学校制定,哪些授权由职能部门制定这个重要问题,许多高校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混乱。例如,某高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是由教务处制定的,缺乏权威性。甚至有职能部门修改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情况。如某高校关于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制定时是经过校长工作会议通过的,但后来多次被研究生院修订。二是内容不一致或冲突问题。在多数高校的规章制度中,或多或少存在规章制度内容不一致或冲突的问题。一种情况是不同职能部门制定的文件之间内容不一致或冲突,另一种情况是同一职能部门先后制定的文件之间内容不一致或冲突。由此可见,在制定和实施规章制度的时候,必须考虑遵循正当程序,否则即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学校的管理行为或决定却不合法。三是规章制度实施日期问题。一个规章制度的实施日期是规章制度不可缺失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规章制度作为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其实施日期应当有明确的记载,尤其是涉及到学籍、奖惩、人事、福利等方面的事情时显得尤为重要。
三、完善公立高校规章制度的建议
鉴于公立高校规章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以及现实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仅从法律角度对完善我国公立高校规章制度提出如下建议。
(一)更新观念,以尊重和维护学生的权益为中心
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已经不再是简单的管理者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而是一种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为教育者,应当将尊重和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其首要任务。具体落实到高校的规章制度建设方面,高校应确立以学生确立为主体、尊重学生权利的制度体系。转贴于
(二)依法治校,引入依法行政原则
正当程序是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依法治校的重要保障。针对我国公立高校目前普遍存在的程序瑕疵,建议高校在制定和实施规章制度时,必须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否则即使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学校管理行为也会因为程序要件的缺失而归于无效。基于正当程序原则,高校规章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应当包含:告知相对人所实施行为的根据和理由、送达、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权利、举行听证及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程序。当然,对于不同的事项,具体程序也不同。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不但可以促进高校实施规章制度更加公正、合理、规范,而且更有利于对学生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
比例原则源于德国行政法,目前已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纳。广义的比例原则,一般多细分为:适合性、必要性和狭义比例性。比例原则的引入有助于权衡高校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以大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性行为而被校方处分为例,如果适用比例原则,就可以从处分的适应性和目的性、处分手段的温和性和最小侵害性以及不同法益比较这三个方面对校方的规定作出较好的权衡。比例原则的引入既可以在校方制定规章制度时亦可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这样就可以对学校相关权利的行使达到事前预防和事后监督的双重作用。
(三)注重协调,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要建立和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为使将来自治规则受到适当的限制与监督,仍然需要确定法律保留事项、政府法规规章可以规定的事项以及自治事项。并在事项划分基础上,建构一种各层次规则有效运作的制度:法律规定或者授权政府规定由其保留的事项,但绝对保留的必须由法律规定;政府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可自行规定有关事宜,但以不侵扰学校自治为限;学校就自治事宜制定学校规则,只要在自治范围之内,学校规则在法律、法规、规章留下的空隙内进行的填补,当承认其效力。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某个事项是否属于自治范围,并非完全从实体上予以考虑,也绝非固定化。
(四)深入改革,建立规章立、改、废程序
1.立项和起草。高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确认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可以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起草;职能部门、单位认为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应当向学校提出立项建议,对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学校法制部门审核;立项审核通过且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由有关职能部门、单位具体负责起草。起草部门或单位应当就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涉及其他部门或单位职责的,应当征求其他部门或单位的意见。起草部门或单位与其他部门或单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规章制度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2.审核。规章制度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部门或单位将规章制度草案、说明以及有关材料,报学校法制部门初审。报请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由起草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或单位共同起草的,由几个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规章制度草案经初审通过后,由主管校领导主持,召开由起草部门或单位、有关专家、规章制度的管理服务对象代表等参加的专题办公会,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审议。涉及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实行公示制,向全校公布,征求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
3.决定、公布与解释。规章制度草案经审核后,应由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报请校长或党委书记审阅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的规章制度,由学校按照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印发文件,予以公布。规章制度解释权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统一行使。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可以授权职能部门、单位对规章制度进行具体解释。
4.修改和废止。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单位应当经常对规章制度进行清理,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对已公布的规章制度及时修改或废止。规章制度修改或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新的规章制度,在新的规章制度中明确原规章制度废止的时间。
四、结语
行政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高校管理发展中的必由之路,总之,重视并加强高校规章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是实现依法治校的重要前提,有利于促进高校管理工作科学、规范和高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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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见罗豪才,毕洪海.通过软法的治理[J].法学家,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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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朱四倍.管理者的权力与大学生的权利[N].大众日报,2005-03-3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已于20*年*月*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是重新修订《XX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方案》(以下简称《评估方案》)的法律依据。
2.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对学校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目标及工作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这是组织评估的工作依据。
3.根据已评估高校的工作实践经验,考虑到语言文字规范化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应按照语言文字的内在规律,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工作,因此,对现阶段高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应从合格达标评估开始,逐步提高。
二.评估目的
语言文字工作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落实科教兴市战略、推进现代化建设事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高校是人才聚集的文化知识高地,也是语言文字应用的重要领域之一,在语言文字规范化方面理应做得更好一点,在全社会发挥示范和表率作用。
1.进一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提高广大师生对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知晓率,牢固树立语言文字使用中的国家意识、法制意识和现代意识。
2.进一步加强学校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加大管理力度,健全机构,建章立制,把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纳入学校的培养目标和有关课程标准,纳入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纳入学校工作日程和常规管理,渗透到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社会实践等教育活动中,使语言文字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3.进一步推动高校提高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努力创建规范文明的语言文字应用环境,使学校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水平适应XX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要求,在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方面发挥基础、示范作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做出贡献。
三、评估内涵及标准
从评估目的出发,重点评估学校在开展语言文字工作过程中的工作定位、宣传力度、管理体制、工作措施以及工作效果等五个方面的情况。整个评估指标体系分为两级指标,其中一级指标五项,二级指标14项。为突出评估重点,二级指标中,有6项为核心指标(注有*号)。(详见《XX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指标内涵及标准》)。
四、评估的基本原则
1.坚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的指导思想,把评估作为推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手段。
2.采取学校自评和专家评估相结合的原则。在学校自查整改、推进工作、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专家组进校进行实地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作出综合性考察结论建议,既充分肯定成绩,又要实事求是指出存在问题以及今后的努力方向。
3.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定量指标是定性评价的依据,定性指标则从发展性角度进行分析,给学校以可持续发展的工作导向,通过定量与定性的综合考察和分析对学校进行科学、客观、全面的评价。
4.坚持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的原则,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反对走过场。
五、评估的实施
(一)组织领导
1.评估工作由XX市教育委员会和XX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共同领导。由XX市教育委员会高等教育处和语言文字管理处具体负责。XX市教育委员会和XX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审定评估方案,批准和宣布评估结论,接受和处理评估仲裁事宜。
2.XX市教育委员会和XX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委托XX市教育评估院负责组织评估工作。
(二)评估期
评估期一般为3年,学校接受评估时须提供3年的工作资料。
(三)评估结论
1.评估结论分为合格(达标)、暂缓通过和不合格三种。
(1)凡每条二级指标有三分之二以上专家组成员评审为合格,则该条指标为合格。
(2)14条二级指标≥75%评定为合格(即11条),则学校总评为合格(达标)。
(3)14条二级指标中有9-10条评定为合格,则学校总评为暂缓通过。
(4)14条二级指标中只有8条及8条以下评定为合格,则学校总评为不合格(未达标)。
(5)6条核心指标其中有任何一条评定为不合格,则学校总评为暂缓通过。
(6)6条核心指标其中有任何2条及2条以上评定为不合格,则学校总评为不合格(未达标)。
一、家校联系制度
(一)家访制度
1、家访次数:班主任定期对学生家庭进行家访,原则上每学期对每位学生家访一次。遇到情况随时沟通。
2、家访内容:学生在校表现通报、学生成绩情况通报、学生近期情况通报和沟通,了解学生在家情况、了解学生社会交往情况,了解学生对学校有关方面政策向家长传达情况,其他重要方面情况的沟通和通报。
3、家访形式:一般采取到家家访形式,或者利用电话形式、以及采取邀请家长来校等方式。家访时间可以在放假期间,也可以在行课期间。
(二)家长会制度
1、家长会次数:每班每期召开一次,如学校有统一安排除外。原则上一年级和七年级、六年级和九年级每期2次,一般家长会安排在期中考试之后。也可以根据班级情况,临时安排家长会。
2、家长会内容:宣传学校教育教学等方面的新举措、新成绩,
通报学生成绩表现、文明素质表现、其他重点情况表现,了解学生在家情况、社会交往情况、近期动向,指导家长有关家庭教育方面的方法技巧。
3、家长会形式:一般采取各班召开的方式,副班主任老师和任课老师必须参加,原则上邀请蹲点年级行政领导参加。可以光学生家长参加,也可以采取学生家长、学生共同参加的形式。也可以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家长各方面动向。
4、家长会要求:班主任要做好家长会的会场布置,原则上在本班教室召开。家长会要求做好记录,尤其做好家长关于学校发展、管理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的记录和搜集,班主任负责上报学校进行梳理汇总,便于学校工作。家长会记录要求上交存档。
(三)家长访校制度
1、家长访校时间:家长访校一般在课余或者休息时间。原则上上课时间不接待家长访校。
2、家长来访的接待:原则上对应班级班主任或者副班主任接待,也可以由任课老师接待。基本程序是家长先行到门卫室进行登记,由家长或者门卫室联系相关教师,相关教师约定在指定地点进行接待,一般在门卫室或者办公室接待。如有其它问题需要向学校反映,原则上向当周行政值周领导反映并进行接待处理。
3、家长访校内容:了解学校发展、管理等方面的举措,了解班级管理情况,沟通学生在校、在家表现,了解学生成绩,对学校、班级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重大情况通报制度
1、重大情况通报内容:是指有关学校发展、工作管理方面的重大举措、重要改变、需要家长注意的重点内容、需要家长配合的重大事件、学生重大问题和情况等。如超过2天以上全校放假、大面积疫情爆发、需要特别注意的安全防范、班级的扩充或撤并、作息时间大调整、学生重大违纪、上级有关需要家长传达文件精神等等。
2、重大情况通报形式:根据时间松紧、重要程度、范围大小等方面灵活确定。如发放《告家长书》、电话联系邀请或要求、广播电视通知宣传、广告标语等。
(五)家长委员会制度
1、家长委员会的组建:家长委员会由学生家长和班主任老师共同推荐,选择家长当中威信高、责任心强、乐于负责家庭和学校联系工作的家长同志担任。家长委员会原则上设主任一名,委员8名。(每个年级一名)。家长委员会由全体家长推荐,由学校征求各方面情况,邀请商讨确定。
2、家长委员会的职能
(1)关心和扶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支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2)积极参与学校管理,为学校发展出谋划策。
(3)组织家长对全体教职工以及学校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广大家长要求,并通过健康有效渠道提出合理化建议,让学校及时了解家长的心声。
(4)积极带领广大家长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以及家长学校
的活动,促进学校与社区、家庭建立更加密切的联系。
(5)做好学校宣传工作,扩大学校影响和知名度。
(6)协助学校办好家长学校,让广大家长学习必要的抚育、培养、教育子女的科学知识。
(7)做好家教工作,在全体家长当中起到表率作用。
3、家长委员会任期:原则上2年一届。如有特殊情况,可以进行补充推选。
4、家长委员会的召开:原则上每期召开一次,学校重大活动邀请列席。
(六)弱势学生帮扶制度
1、弱势学生:是指在生活、学习上有困难或者出现异常现象的学生群体。例如经常违纪学生、家庭生活困难学生、学习特别困难学生、留守儿童中的问题学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