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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借贷利率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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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借贷利率范文

在当前情况下,由于房价走势下降预期明显,一般购房者可继续谨慎观望,而对于有较强刚性需求的购房者来说,拐点的出现使得他们获得了暂时的“买方市场”地位,有了更多选择。

马晓霞指出,楼市低迷,使得各大银行的房贷业务量受到了不同程度影响,但是一些特色房贷产品,如农业银行的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和置换式个人住房贷款等,在弱市中反而受到了更多欢迎。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房贷的首选无疑是公积金贷款,然而其申办难是长期存在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办事程序复杂、时间过长、获得高限额贷款不容易等,这制约了商品房买卖双方申请办理公积金的积极性,尤其在楼市高企时,开发商往往以各种借口将公积金贷款拒之门外。而现在这种情形就不存在了,无论开发商还是银行,对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积极性大为增加,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申办效率也有所提升。

马晓霞介绍说,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有效组合形式,购房人申请贷款的总额往往超出了公积金贷款的总额,其额度不足部分,可以向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其主体仍然:是公积金贷款,因此优点非常突出,首先,它针对纯公积金贷款的额度限制问题,较好地满足了购房者均融资需求。其次,它为客户提供更为优惠的住房贷款利率,可以降低借款成本。

王女士40周岁,以1.5万元/m2的价格购买了一套100m2的商品房,总价150万元,其公积金每月缴交500元,配偶42周岁,每月缴交2500元,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由于是第一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为20%,王女士申请的最高房贷总额为120万元。

王女士可申请的公积金贷款年限:根据公积金贷款规定,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5年,王女士最长贷款年限为55+5-40=20年,其配偶最长贷款年限为60+5-42=23年,则王女士可申请到的最长贷款年限为20年(就低原则)。

王女士可申请的贷款额度:申请人及共有权人月缴存公积金总额×12月×可贷年限×2=(25OO+500)×12×20×2=144万元>80万元(北京市当前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则其公积金贷款额度为80万元,商业性贷款额度为4077元。

公积金贷款20年的基准利率为4.59%,商业性贷款2O年的基准利率为7.2O%。采用等额本息法,则王女士月还款额为5100.14+3149.40=8249.54元,20年的偿还利息总额大致为424034.23+355855.33=779889.56元。

马晓霞指出,如果王女士完全采用商业贷款的方式,则20年等额本息法的月还款额为9448.19元,20年偿还利息总额为1067565.98元。组合贷款法每月节省了1198.65元,20年合计节省利息287676.42元,节息效果非常明显。

置换式个人住房贷款

置换式个人住房贷款是由农行独家推出,是向购买商品住房时全额付款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置换其前期购房非贷款类债务的住房抵押贷款。

马晓霞介绍说,与普通住房贷款业务相比,置换式个人住房贷款共有3大特点:一是营销不受房地产开发商的制约,无需签订楼盘按揭协议,无需开发商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二是先购房办证,后办理贷款;三是可以选择存贷双赢、循环贷款、固定利率房贷等多项配套个人住房贷款产品和其他个人金融服务。办理置换式个人住房贷款时,在首付比例、期限、利率、贷款额度、月还款额和还款方式上,都可以享受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同等条件。

2006年12月,郑先生购买了一套住房,总价值120万元,一次性付款可享受9.8折优惠,他向朋友借了100万元,一次性付了房款。2008年8月,朋友要与人合股开公司,急需一笔注册资金,郑先生一时筹不到那么多钱,经人介绍,他申请了农行的置换式个人住房贷款。农行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表示,以购房时的交易价格为准,郑先生可以申请的最高贷款成数是7成,即84万元,最长贷款年限为30年。因为他购买的是第一套普通商品房,同时信用状况良好,可以享受基准利率下调15%的优惠,即为7.20%×(1-15%)=6.12%。最后郑先生申请了20年80万元的贷款,月还款为5786.97元,20年还款总额为1388872.57元。

马晓霞认为,置换式房贷与抵押消费贷款有相似之处。

首先,置换式房贷同抵押消费贷款相同,都是将房子抵押给银行,然后借到所需资金,缓解资金周转紧张。其次,二者都要求房子是完全产权,不能处于抵押中,但办理置换式房贷的房屋要一次性付清房款,而抵押消费贷款没有这方面要求。

公积金借贷利率范文1篇2

现在的买房贷款利率在国家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执行,通常上浮10%到20%左右,具体上浮比例可以咨询贷款的机构。

国家基准利率如下:

1、一年以内商业贷款年利率:4.35%。

2、一到五年商业贷款年利率:4.75%。

3、五年以上商业贷款年利率:4.90%。

4、五年以下公积金贷款年利率:2.75%。

5、五年以上公积金贷款年利率:3.25%

公积金借贷利率范文篇3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强制储蓄利益补偿公平性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10-074-03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创立以来在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建立职工个人住房资金专户积累机制、促进我国住房金融发展和廉租房建设融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虽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但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问题未获彻底解决的事实严峻考验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国内学术界和公众对其公平性的质疑仍不绝于耳。如何通过建立利益补偿机制来保证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维护中低收入参缴者的利益,对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及推动保障安居工程建设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为何要对住房公积金部分参缴者进行利益补偿

我国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积累的“低存低贷”基金,其制度运行存在着内在的逻辑矛盾。由于按工资一定比例缴存是法定并强制的,没有考虑参缴者收入高低和今后有无能力购房贷款,按月存入的公积金储蓄全部采取低利率计息,不管公积金如何增值,只要参缴者不参与公积金贷款就很难成为公积金的受益对象。事实上,只有那些有能力购房者才可以申请获得公积金贷款,通过低息贷款利息优惠弥补储蓄低息损失并获取房屋增值收益,而这些具备购房能力的人以中等以上收入人群为主。中等以下和低收入人群往往因无力承受房价而难以通过购房贷款的低息福利弥补储蓄低息损失。很多学者经过多地区调查研究证实了上述结论。清华大学教授刘洪玉等(2007)以江苏省常州市的微观抽样数据作为对象,将公积金参缴者的月缴基数由低到高排序,按照七等分收入组的划分标准分为最低收入组、低收入组、中等偏下收入组、中等收入组、中等偏上收入组、高收入组、最高收入组,统计七分组中各组公积金贷款概率,得出参缴者的收入越高其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概率越高,与事实相符,即收入高的家庭有更强的经济能力购买商品房和改善住房条件,所以其公积金贷款的概率也更高。张梅达(2000)从收入层次入手,以北京、上海和合肥三个城市的公积金贷款为案例,发现北京、合肥使用公积金贷款储户中、高收入者占比为40%,中等偏上收入者占比为34%,相应的中等偏下和低收入者只占到26%。在上海使用公积金贷款储户中,高收入者占比为20%,中等偏上收入者占比为58%,中等偏下和低收入者占比为22%。李锋等(2006)对某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统计,得出上年度缴存额位于前10%的高收入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占该年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总户数的12.7%,相比之下缴存额位于后10%的中低收入职工申请贷款的户数仅占当年总贷款户数的1.7%。

可见,在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下,有相当部分的中低收入参缴者,不仅没有享受到公积金福利贷款,还用自己低息存款损失补贴了使用贷款的中高收入参缴者,成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净贡献者”,不仅有失公允,也有悖于住房公积金的互和政策性本质。结果导致公积金的潜在受益人群体只是城市就业人口的一小部分,即主要是那些经济情况较好的国有企业和那些最不可能下岗甚至享受特权的职工。可以说,目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不仅未能提升弱势群体的福利水平,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颠倒了收入再分配的方向,偏离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在目前我国贫富差距已然较大的背景下,自由主义的分配原则易导致社会群体间出现隔阂抵触,损害社会间的团结协作,相比而言,既具有平等主义思想,又强调重视社会最少受惠成员利益的西方罗尔斯主义分配公平观无疑更利于我国社会的发展与安定,其“平等原则”、“差别原则”及“补偿社会最少受惠者”的思想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原则具有借鉴意义。在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下,承担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义务而仍旧无力承担购房成本、且亦不符合廉租房申请标准的这类人群就是该制度的最少受惠者,既然住房公积金已经让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参缴者通过贷款解决自身住房问题,享受到参缴住房公积金的益处,那么对于未能解决住房问题、承受储蓄存款损失的这部分中低收入参缴者,理应在制度内设立额外的利益补偿机制。

二、国际典型住房金融制度利益补偿的经验

在研究住房公积金利益补偿问题之前,有必要先借鉴一下国外相关住房金融经验。纵观全球住房金融的融资模式,主要分为互助储贷、强制储蓄和证券市场筹资三大模式。以美国、日本等为代表的证券市场筹资模式,其住房金融制度高度市场化,住房问题通常通过市场进行解决,不存在利益补偿问题。以新加坡、巴西、马来西亚、墨西哥等为代表的强制储蓄模式则普遍重视利益补偿,按照边沁的强制储蓄理论,强制储蓄抑制储户当前消费愿望,若没有响应公平、合理的利益补偿弥补储户可能产生的损失,就会产生不公平。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互助储贷模式,与我国目前强制性住房公积金制度明显不同,但其在融资奖励、配贷方面的成功经验对缓解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不同参缴者利益分配不公问题也有借鉴意义。

1.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作为强制性储蓄制度中最为典型的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建立于1955年,现已成为一种涵盖多种保障的综合型社会保障制度。新加坡中央公积金配贷机制的特征是“存贷分离、高存低贷”。“存贷分离”是指中央公积金的管理部门是中央公积金局,但其无权向公积金参缴者发放住房贷款,向购买组屋的参缴者发放贷款的只有建屋发展局。因此中央公积金局的运作不依赖于住房贷款的收益,且有政府债券收益提供保证,使其能够为公积金参缴者提供具有一定竞争力的储蓄存款利率。“高存低贷”是指中央公积金局以高于市场化的存款利率向公积金参缴者付给利息,同时建屋发展局以比市场化利率更为优惠的利息为公积金参缴者提供住房贷款。目前公积金存款利率为新加坡国内四家主要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加权平均数,且不低于年利率2.5%,确保公积金不存在储蓄利息损失。贷款利率一般是在公积金存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0.1个百分点,即缴存人申请组屋贷款利率为2.6%,低于市场贷款利率。

在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中,公积金福利功能不仅涵盖了住房保障,还延伸到医疗、养老等各类保险,这种综合型社会保障制度,使得储户在没有获得住房优惠福利时可以从养老、医疗等其他方面得到补偿,有助于实现住房公积金公平地对待每一类参缴者。

2.巴西的失业与保障公积金制度。巴西政府为保障住房投资与信贷资金来源,于1966年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设立一种兼顾失业保险和住房保障的综合性社会保障资金――失业与保障公积金(FGTS,UnemploymentandProvidentFund),属于一种强制性的储蓄制度,由巴西国家银行运作管理。其主要做法是:雇主定期需按照雇员工资的一定比例(8%),将归属于雇员的个人福利基金存入指定机构――保障就业基金会的雇员个人账户。这部分基金由政府转交给巴西的全国住房建设银行进行保管和经营,雇员个人账户的存款可以用来支付失业、养老和医疗费用,并于参缴后6年用于偿还住房贷款。

巴西失业与保障公积金制度属于强制储蓄范畴,但国家住房银行按物价指数对职工账户名义存款进行调整,一般按年利率加3%(通货膨胀率)计息支付存款利息,这种指数化保值机制不仅规避了像我国住房公积金“低存”的利息损失,还有效防范了通货膨胀带来的存款贬值风险。此外,巴西失业与保障公积金并非专款专用,不仅能用于住房贷款、住房补贴,当雇员在结婚、购房、偿还医疗费用和退休的情况下,也可以提取基金会的存款。多元化福利制度弥补了那些不能使用公积金低息贷款雇员的利益损失,对于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利益补偿问题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3.德国的住房储蓄制度。住房储蓄制度是德国运用最广泛、最具有特色的一种政策性住房融资制度。德国住房储蓄制度是储蓄者通过签订自愿储蓄合同,先连续、足额缴存一定数额的资金,在达到一定年限和一定数额要求之后,才有权从该金融机构取得优惠利率住房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在德国,雇员可以在自愿条件下根据自身的收入高低、消费偏好大小、投资欲望强弱,决定是否签订住房储蓄合同。德国同样采用“低存”的融资模式,但为提高储户自愿储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入住房融资体系,德国政府采取了多样化的住房储蓄奖励,包括创设住宅储蓄奖励、雇员储蓄奖和职工资产积累奖,还配套地提供了多种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弥补储蓄存款利息的损失,保护雇员的利益。

德国住房储蓄也采取“低进低出”的运作模式,但在配贷中实行的指数化评分确保了每个储户都有机会获得低息贷款。评分值是反映存款人对储蓄群体所做贡献大小的指标,即存款额越多、存款期越长,评分值就越高,这样就给予了那些长时间存款,但未使用贷款的储户更多地使用贷款的机会,保障了储户存款义务和贷款权利的对称。德国储蓄银行每月计算一次评分值,并按评分值的高低来确认借款人资格和分配贷款顺序。考虑到不同雇员参缴住房储蓄时签订借贷合同的金额也不相同,为公正地评估不同的储贷合同,德国政府按每1000马克的借贷合同所获得的利息额来计算评估值,这样就保证了每个雇员(特别是中低收入阶层)都能得到公正而平等的配贷机会。

三、我国住房公积金参缴者利益补偿方式探讨

住房公积金作为我国住房领域最重要的一项公共政策,应公平地对待每一位缴存者,为其提供公平的住房贷款权利,使其获得相对公平的收益。对于同为储户的终身或长时间未使用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问题的参缴者,既然目前条件下无法解决住房问题,就应该对其储蓄利息损失(出让平等的贷款权利)进行补偿。

1.建立制度内的利益补偿机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相对公平的补偿原则应当是,使得从参与公积金缴存到退休公积金销户使用贷款的储户和未使用贷款的储户都能依据其自身对公积金资金池贡献大小获得相对合理的收益,简而言之就是单位公积金资金池贡献获得的收益对于使用贷款储户和未使用贷款储户是无差异的。对于未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储户来讲利益补偿方式可以有三种选择:第一种是额度补贴,即在储户退休销公积金账户时,一次性补贴一定数额的利息;第二种是利率补贴,即调整未使用贷款储户的储蓄利率,减少其利息损失,使其与使用公积金贷款储户一样获得与贷款优惠相当的收益;第三种是比例补贴,即借鉴德国的住房储蓄制度提供一定比例的缴存额度奖励。

2.逐步推进住房公积金的自愿缴存改革。强制储蓄是住房公积金对不同参缴者收益分配不公的重要根源。从长期来看,高效率的市场化运作是各国政策性住房金融的发展趋势,因此我国也应当逐步推行住房公积金的自愿缴存。这方面的改革在我国己有先例。2006年12月,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上海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上海市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可以自愿缴纳公积金。之后,西安市、北京市、湖州市以及扬州市等先后都通过法律手段规定了城镇工商户以及自由职业者自愿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性。在进行自愿缴存试点的同时,还需要不断改进公积金制度以增强其吸引力,如逐步提高政府对住房公积金的支持力度,根据居民不同的需求,设计不同利率、优惠政策的储蓄品种,或税收减免、股金分红等方式鼓励居民参加住房储蓄,也可以借鉴德国住房储蓄奖励实行多样化奖励政策,给予储户更多的选择机会,减少未使用公积金贷款储户的不公平感受。

3.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进行多元化福利改革。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基本上只能用于住房领域即专款专用,福利范围小,用途少,也是未使用公积金贷款储户遭受福利损失的重要原因。在新加坡、巴西住房金融制度中,这种福利损失主要是通过多功能的“无差异组合”来弥补,即低收入未使用贷款者尽管在购房消费中丧失一定的优先补贴权,但在养老和就业保障方面得到政府的优先权。为此,我们可以借鉴德国、巴西、新加坡的住房金融制度,扩展住房公积金的外延功能,延伸到养老、医疗等社保领域,使得未能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储户从其他方面社保领域得到补偿,同时,也可以提高公积金提取的频率以减少公积金利息损失。如大连市已允许因疾病、子女上大学等造成家庭困难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生活开支;武汉等多地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武汉从2014年7月1日起月收入在1900元以下且从未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定期提取公积金;北京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也放宽,由一年一次进一步放松为三个月提取一次。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推行多远福利化政策,有利于缴存公积金而没有能力买房的居民更为合理地使用住房公积金,减少储蓄存款的利息损失。

4.完善住房公积金配贷机制。以中低收入者为主的未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参缴者与使用贷款参缴者之所以存在利益分配不公问题,是因为储蓄者和借款者是不匹配、不对称的。因此,要完善公积金贷款的配贷款机制,给予未使用贷款的参缴者更多的贷款机会。目前我国公积金贷款审核基本比照商业银行的做法,谁收入高、支付偿还能力强,谁就最有可能得到公积金贷款。在评估贷款额度时通常只考虑到储户的缴存额度、余额以及收入水平等条件,没有全面考虑储户对住房公积金的贡献。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参与者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在配贷方面应采取一些利益补偿的措施,如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降低中低收入者购房首付比例,提高中低收入者购房能力。特别是中低收入者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除了降低首付款比例之外,还应该在保障性住房分配、资格审核过程中给予更多的优惠,通过政府机构或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担保,提高中低收入者获得贷款的能力。还可以尝试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益转让机制,对于没有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以考虑将其贷款的权益转让出去,这样一方面转让费用可以补偿自己缴存公积金的利息损失,另一方面,可以让需要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获得更大比例的公积金贷款。除此之外,也可借鉴德国指数化的配贷机制,建立指数配贷标准,在贷款审核时以存款额与存款时间相乘为基础来衡量客户存款表现对整个住房贷款资金池的贡献度,存款额越多、存款期越长,评分值就越高,这样就给予了那些长时间存款,但未使用贷款的储户更多的使用贷款的机会,保证每个储户都能得到公正平等的配贷机会,保障参缴者权利与义务的对称。

[本文为辽宁省高等学校优秀科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WR2013008)资助。]

参考文献:

[1]李宏洋.让低收入者居者有其屋[N].人民日报,2012.02.01

[2]徐峰,胡昊,丛诚.住房消费中住房公积金的贡献度――以典型城市为例的实证研究[J].建筑经济,2007(4)

[3]刘洪玉.推进与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研究[M].(第一版).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

[4]张达梅.论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利益失衡现象的调控[J].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5)

[5]李峰,李一乔.论住房公积金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J].中国房地产金融,2007(4)

[6]张汉亚,杨萍,汲凤翔,赵培亚,余芳东,翟善清,陈淑清,贾一苇.实现我国城镇住房建设健康发展的思考[J].宏观经济研究,2009(3)

[7]李志明,徐悦.城市中低收入者住房保障:巴西经验及启示[J].学术论坛,2012(3)

公积金借贷利率范文篇4

(一)贷款范围:

1.购买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楼盘(含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需要购房贷款的;

2.购买经房改部门审批可出售的公有住房、集资房,需要购房贷款的;

3.购买房地产交易市场具有产权的二手房,需要购房贷款的。(二)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具备的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2.申请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在6个月以上;

3.购房首付款的金额不低于所购房价30%;

4.签订了购房合同;

5.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6.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7.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额度:

按现行规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1.公积金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购买住房总价款的70%;

2.公积金贷款每户不得超过12万元。

(四)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30年,并且不超过借款人法定离退休年限。

(五)贷款利率:

1―5年的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3.6%;

6―30年的公积金贷款年利率为:4.05%。

(六)贷款保险:

贷款年限1―5年的,保险费率为贷款本息的1‰;

贷款年限6―10年的,保险费率为贷款本息的0.8‰;贷款年限11―20年的,保险费率为贷款本息的0.6‰;贷款年限20年以上的,保险费率为贷款本息的0.4‰;房产抵押保险费须在贷款时一次性付清,若职工提前还清贷款,可按提前年数退还多付保险费。举例:某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8万元,贷款期限10年,该职工应付房产抵押保险费按以下方法计算:

(1)贷款年限为10年的8万元公积金贷款,月均还款额为811.86元;(2)还款期数:10年×12月/年=120个月(3)贷款本息:811.86×120=97423.20元(4)年保险费:97423.20×0.8‰=77.94元/年(5)10年应付保险费合计:77.94×10=779.40元。(七)贷款程序:

1.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先到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核书”,按照规定内容如实填写;

2.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从收到借款人填写好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核书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在一周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由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出具审核意见及《委托贷款通知书》;

3.借款人持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委托贷款通知书》,到受委托银行签定借款合同;

公积金借贷利率范文篇5

一、我市民间借贷的基本情况

(一)融资规模持续扩张

对30个样本点监测数据显示,至2012年末样本点借入资金余额4427万元,同比增长404%。其中,以合同文本形式的借贷资金占比667%,同比提高172个百分点,说明民间借贷行为的规范程度有所提升。从担保方式看,基于灵活便捷的特点,信用方式融资依旧居于主流,占总量的77%,同比提高107个百分点。借贷资金多用于生产经营和投资领域,集中流向农业、工业制造、商贸餐饮等行业。

(二)借贷成本增长较快

从样本点借贷资金加权平均利率的全年走势来看,企业的利率水平普遍高于个人借贷。至2012年末,企业样本点的借贷加权平均利率为263%,同比上升123个百分点;农户样本的借贷加权平均利率为236%,同比上升91个百分点。此外,从我们的走访调查中了解到,辖内多数典当行、投资公司、地下钱庄等“影子银行”的实际借贷利率远高于法律保护的上限,多数公司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法,即借贷合同载明利率在法律规定的4倍以下,其余的以管理费、手续费等名目收取。其中典当行的平均月息可达同期贷款利率的5倍,投资公司、地下钱庄等机构的利率甚至高达13倍。

(三)实际利率与期限关联性不高

一是存在利率与期限倒挂的现象。即借贷期限越短,利率相对越高。在实际借贷中,借贷期限越短的借入者往往需求越急迫,投资公司正是抓住借入者急需融资的心理坐地起价。如某投资公司一个月以内的借款利率为15%,而一年期的借款利率则为10%。二是利率与期限不相关。如某公司办理民间票据贴现,不论期限长短,一律按票面金额的3%收取费用。

二、当前我市民间借贷暴露出的主要问题和风险

(一)房地产企业参与民间借贷比例上升

近两年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银根缩紧等影响,房地产企业特别是地方中小房地产企业现金流日趋紧张。据不完全统计,仅在湘潭县,即有超过七成的当地房地产开发商有不同程度的民间借贷行为。在湘乡市,房地产企业通过民间借贷融入的资金占该市民间融资总量的50-60%。部分民间借贷中介表示,相较于其他固定资产,房产的流通性较强、价值较稳定,是民间借贷抵押物的首选。由此,尽管房地产市场处于下行周期,部分房产开发商面临流动资金难以为继的窘境,但高额的利率回报仍诱惑不少资金借出方铤而走险。

(二)借贷诈骗形式、数量快速递增

由于信息不透明且缺乏外部监管,蓬勃发展的民间借贷市场成为了各类借贷诈骗的“温床”。特别是随着技术手段和信息化程度的不断进步,民间借贷诈骗活动也寻找到了新的载体和方式。一是“网络信贷”诈骗。据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反映,近年来全市网贷诈骗、资金纠纷等案件的报案数每年呈两位数递增,但由于难以掌握经营者的真实信息,导致立案难度较大。二是“信用贷款”诈骗。主要采用虚假诱人条件并配合大肆宣传以达到其吸引受害人的目的,通常利率为单月利息1分至2分左右,年息在10-15%之间,一旦受害人被虚假广告所蒙蔽,对方就以保证金、利息等手段骗取受害人的钱财。三是非法集资活动。今年以来,市打非办陆续收到有关单位的情况报告,同时从舆情监测中了解到多则可疑信息,并就此开展了全面的风险排查和专项整治,联合

处置了“辽宁众声”、“江西兴国将军红集团”等多起事件。

(三)外部监管难度加大

一是资金监测难度较大。民间借贷活动的当事人,如企业、典当行和投资公司,一般都不愿意向外界透露民间借贷数量和方式。企业是怕影响和银行之间的信贷关系,典当行和投资公司则是为了逃避监管,从而导致监管部门难以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真实情况。据业内人士透露,仅湘乡市体系外循环的民间借贷资金就达19亿元。二是监管措施有待完善。尽管目前监管部门针对民间借贷行为制定了系列规章制度,但多属于事后惩戒,事前预防、事中控制的措施较少,因此,监管部门往往只能被动地处理违约事件,难以及时、有效地发现、控制和化解民间借贷风险。

三、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的相关建议

(一)有序引导民间资金“脱虚入实”

民间借贷风险的积聚,很大程度上源于虚拟经济的过渡膨胀。从长远来看,民间借贷“正能量”的有效释放,关键在于“脱虚入实”,在实体经济中找到合适的投资渠道。随着国家稳增长政策的出台,相关行业和领域相继对民间资本放开了限制。建议下阶段加强人民银行与地方政府经济、金融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规范、引导民间资本有序发展,充分调动民间资本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使目前正在暴露风险的民间借贷资金转化为有益的产业资本。

(二)切实完善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与民间借贷问题的交织重叠,导致了民间借贷风险的进一步加剧。负债率高的中小微企业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就很可能成为民间借贷的典型案例。因此,对于众多亟需资金支持的中小微企业而言,一方面坚持在信贷资源配置上继续给予适度倾斜,通过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满足其多样化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加快推进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直接融资业务发展,促进民间资本与民营企业的有效对接。

公积金借贷利率范文篇6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__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_____区(县)____街道(镇)_____路(村)_____弄_____号_____室的住房。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日止。

第四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___%(月利率___%)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存入自筹资金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贷款拨付

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贷款偿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

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后一次本息接清。

(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__万__仟__百__拾__元整。

(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____月份办理一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相同。

储蓄卡,信用卡还款

甲方必须办理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帐户或信用卡帐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

当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须持现金到原贷款经办行还款。

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贷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的住房由丙方提供阶段性保证。在未将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前,如发生借款人违约连续三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丙方须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十日内负责代为清偿。保证期限从贷款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收押之日为止。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甲,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由甲,乙方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甲方购买期房的,应将购房预售合同交乙方保管。

第九条合同公证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公证机关办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证。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事先经一方书面同意(如在保证期间应征得丙方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乙方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贷款挪作他用。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日期:

个人借款合同范本(2)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贷款方、借款方、担保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月息__%,按月收息,利随本清。

第五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借款实际发放和期限以借据分1次发放和收回。借据应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________________

2.还款方式:_____________

第七条保证条款:

借款方请____

_______________作为借款保证方,经贷款方审查,证实保证方具有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借款的能力,保证方有权检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当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时,由保证方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必要时,贷款方可以从保证方的存款帐户内扣收贷款本息。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签订本合同后,贷款方应在借款方提出借据1日内(假日顺延)将贷款放出,转入借款方帐户或由贷款方(银行)开出汇票发放给借款方。如贷款方未按期发放贷款(汇票),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贷款利息的20%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资积压或损失浪费或进行非法经营,贷款方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或从借款方帐户中收贷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转移并违约使用资金,贷款方有权商请其他开户行代为扣款清偿。

3.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方需要将借款展延,应在借款到期前5日向贷款方提出申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收逾期利息和罚息。如企业经营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危及贷款安全时,贷款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第九条合同变更或解除:除《合同法》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据《合同法》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第十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按()项处理。

(1)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借款方必须向贷款方缴纳壹仟圆作为合同履行保证金。

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公积金借贷利率范文篇7

关键词: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措施

1住房抵押贷款存在的风险

住房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它是由住房买卖合同、住房按揭协议、住房按揭贷款合同连接起来的三角关系。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1.1违约风险

违约风险包括被迫违约和理性违约。被迫违约是指借款人的被动行为,支付能力理论认为导致被迫违约是因为支付能力不足。这说明借款人有还款的意愿,但无还款的能力。理性违约是指借款人主动违约,权益理论认为在完善的资本市场上借款人可仅通过比较其住房中特有的权益与抵押贷款债务的大小,作出违约与否的决策。当房地产市场价格上升时,借款人可以转让房屋还清贷款,收回成本并能挣取一定的利润;当房地产市场价格下降时,借款人为了转嫁损失,即使他有偿还能力,他也主动违约拒绝还款。

1.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资金短存长贷难于变现的风险,流动性是银行保证资产质量的一条重要原则。现如今流动性风险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目前我国的住房贷款主要来源于公积金和储蓄存款,银行吸纳的储蓄存款属于短期存款,一般只有三五年,而住房抵押贷款却属于长期贷款。这种短存长贷的行为使银行的流动性非常低,继而带来流动性风险。二是银行持有的资产债权不易变现,极易导致流动性风险。造成银行可能丧失在金融市场更有利的投资机会,增加机会成本带来的损失。

1.3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周期风险是指在国民经济整体水平周而复始的波动过程中产生的风险,相比其他产业,房地产业对于经济周期具有更高的敏感性。经济扩张时,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市场对房地产的需求量增大,房屋的变现不成问题,银行与个人都对未来充满乐观的预期,银行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数量也急剧增加。经济萧条时,失业率上升,居民的收入急剧下降,大量贷款无力偿还,即使已将房屋抵押给银行,也因为房地产业的疲软无法变现。这时抵押风险转变为银行的不良债权和损失,银行则面临大量的“呆坏账”,极易导致银行的信用危机甚至破产。

1.4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利率水平的变动给银行资产价值带来的风险,它是由其业务短存长贷的资本结构所决定的,利率的波动无论是涨还是跌对银行都会带来损失。如果利率上涨,住房抵押贷款的利率也随着上调,就可能增加借款人的偿贷压力,借款额度越高,借款期限越长,其影响程度也就越大,从而增加了违约风险。如果利率下降,借款人又有可能从当前资本市场融资或以低利率重新借款来提前偿还贷款,给银行带来风险,主要表现在,提前贷款的发生使得住房贷款的现金流量发生不确定性,给银行的集约化资产负债带来一定的困难。

2住房抵押贷款风险防范

针对上面所述的这些风险,本文从以下几个角度出发,提出一些防范的措施,使房抵押贷款在为民众有效服务的同时所带来的风险尽量最小化。

2.1违约风险的控制

针对购房者存在违约可能性,我们应从以下两点入手:一是银行在接到购房者的贷款申请后,需要对购房者的基本情况(如收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月供占家庭月收入的比重、购买房屋的用途等)进行详细调查,并根据调查的结果决定贷款与否及合同条款的拟定。二是对置业者的资信进行审核。审核的指标主要有:置业者的家庭总收入及储蓄证明:家庭人口、人均月收入;月供占月收入的比例。

2.2流动性风险的控制

住房抵押贷款期限长,而用于贷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存款及住房公积金,银行存款已处于一个基本稳定的状态。但现有住房公积金制度尚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覆盖率低,来自建设部的数据显示,2007年实际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人数仅有7187.91万;公积金存在应建未建的现象,如一些民营企业还未创建住房公积金制度;归集的公积金较少,普及面不广。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着手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让住房公积金切实地满足消费者实现住房融资需求,降低流动性风险。

2.3经济周期风险的控制

房地产业与经济周期密切相关,应建立个人住房抵押

贷款风险预警系统,防范市场和政策风险。一是建立风险预警的数据库,从各个方面取得数据,不断积累和完善数据的收集整理,为模型开发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开发合适的风险预警模型,对预警区间、警戒线以及指标权重、概率密度函数等设置合理参数;三是建立快速反应和预控机制,对风险预警系统显示的潜在风险进行及时处理和化解,最大程度地降低经济周期给住房抵押贷款带来的风险。

2.4利率风险的控制

针对利率变动带来的风险,银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开发可调整利率抵押贷款,其利率根据市场利率不断变化而作周期性调整。与我国现行的浮动利率相比,它的不同之处在于这种周期性的利率调整将有助于改善银行存贷款期限的匹配状况,可将银行承担的利率上升风险转嫁给借款人,同时借款人承担的利率下降风险也可转嫁给银行。二是开发固定利率抵押贷款,它是指在抵押贷款合同所规定的还贷期限内,贷款利率固定不变的抵押贷款方式。在这种模式下,银行承担了大部分的利率风险,如果银行能够通过获得固定利率资金来源与贷款相匹配(如发行固定利率债券等),可以避免相应的利率错配和流动性风险。

3结论

住房抵押贷款涉及到置业者、银行以及开发商三方的利益,要使其带来的风险降低到最小化,上面所述的防范措施只是其中一部分,我们应该不断完善。总之,三方都应正确处理好业务发展与风险防范的关系,在贷款产品的设计中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强化风险控制,完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品种,使其适合不同的住房需求者,最大限度的确保住房抵押贷款的安全,推动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良性、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许辉.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及防范策略的研究[j].物流科技,2004,(6).

[2]金宁.浅谈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与防范[j].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1).

[3]胡红星.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与防范[j].经济师,2007,(6).

[4]邱娟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与防范[j].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7,(10).

公积金借贷利率范文篇8

【论文关键词】民间借贷;成因;建议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

民间借贷是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在我国,民间借贷一直都很有市场。目前民间借贷非常活跃。据2012年5月15日山西法制报载,以往的民间借贷多发生于亲戚朋友之间,借贷的用途多为日常生活生产周转急需,而现在亲戚朋友之间的借贷已不是民间借贷的主要类型。现在的民间借贷很多情况下是由中间人介绍,出借人和借款人并不谋面,借款与还款全权经由中间人办理,转贷多次的现象也很普遍。很多地方还出现了“职业放贷人”和“食利阶层”,其中不乏公务人员的身影。我国现阶段参与民间借贷的主体混乱远不止以上表述,不少政府主导型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上市公司也都介入了民间借贷业务。现阶段的民间借贷范围已覆盖全国,且利率普遍较高,实际上已经成为高利贷。

由于借贷利率高,已暴露出种种严重问题。如浙江温州、内蒙鄂尔多斯、山东青岛、河南安阳等地相继爆发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老板欠债“跑路”的事件,说明民间借贷风险暴露已经不是个别地区的局部问题。面对风起云涌的民间借贷危局,如何从源头理清民间借贷风险大范围暴露的原因,并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之策,是摆在我国面前的一道迫切需要破解的难题。

二、当前民间借贷活跃的成因分析

当前我国民间借贷为什么如此活跃?我认为,原因是多方面的,究其主要原因有:

第一,高利率是民间借贷活跃的首要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可是,由于在资金盈利思想的驱使下,不少资金拥有者于国家法律而不顾,乘大多数中小企业和急需资金者之危,不断提高借贷利率,致使民间借贷利率也一路走高。例如,据温州银监分局2011年5月对温州民间融资的一份权威调查报告显示,自2011年初以来,民间借贷利率持续高涨。截至3月份,温州民间借贷月平均利率已经达到了15.38‰,比年初增加了1.21‰,创历史新高。又如,去年4月,深圳典当行抵押贷款的月息已达到4%左右,相当于年化利率48%。

第二,融资政策持续收紧是导致当前民间借贷“火爆”的根本原因。为加强国家宏观调控,近年来,国家持续收融资政策。据有关资料,2011年以来,央行通过频繁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收紧银根,信贷资金持续收紧,信贷增速大幅度回落至15%以下的较低水平。除银行表内融资同比减少外,银行表外融资也明显下降。不仅银行融资持续回落,而且其他融资渠道也明显收紧。据人民银行公布的统计数据,2011年前三季度我国全社会融资规模为9.80万亿元,同比减少1.26万亿元。除人民币贷款规模与去年相比明显减少外,信托贷款(同比少增3924亿元)、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同比少增9843亿元)、企业债券(同比少增1373亿元)、股票融资(同比少增113亿元)均出现了明显减少,只有外币贷款(同比多增1849亿元)和委托贷款(同比多增5625亿元)相比去年有明显增加。上述正规融资渠道收紧后,各路企业纷纷到民间高利贷市场寻找资金,结果导致民间借贷异常“火爆”,借贷利率不断攀高。

第三,中小企业融资难一直未得到解决是民间借贷活跃的最直接原因。融资难,难融资,一直是困扰我国中小企业的一大难题。近年来,国际国内经济环境不佳。国外欧债危机持续发酵,欧美各国都勒紧了裤腰带;国内原材料价格节节攀升、招工难、人民币升值压力也进一步加剧了中小企业生存的困境。融资难还与其融资链条上多处梗阻有关,有经济下行期行业性梗阻,还有担保环节梗阻、社会资本投入渠道梗阻。因此融资难、融资成本高成为一道难以跨越的鸿沟,横亘在众多中小企业的面前。为解决这个问题,国家的确花了不少功夫。比如,从央行的数据看,2011年,银行系统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似乎比以往任何一年都大:截至三季度末,中小企业贷款(含票据贴现)余额20.76万亿元,同比增长17.5%,比年初增加2.26万亿元,占全部企业新增贷款的68.4%。那么为什么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仍然存在呢?根本原因是资金的供给和需求不平衡,没有建立完善的金融体系,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不畅通。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导的“大金融”很难满足“数量少,批次多”的中小企业的需求。于是,许多中小企业不得不向民间借贷。

第四,房地产调控政策是导致民间借贷活跃的重要原因。自2010年年初以来,国家连续出台了一系列严厉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通过收紧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渠道(包括“银信合作”贷款、商业银行贷款、债券、股票融资等),来“逼迫”其通过降价销售解决资金周转问题。这项政策实施之后,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渠道大为收窄。由于资金供应紧张,为维持项目开发的资金需求,房地产企业尤其是中小房地产企业,不得不加大在民间借贷市场的融资力度,而民间借贷市场一直都是中小房地产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传统的融资渠道。

三、对民间借贷的对策建议

我认为,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金配置方式,它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在银行、信用社从严控制信贷规模的情况下,随着经济的发展,资金供求矛盾也日益突出,民间借贷以市场需求为基础,调剂市场资金供需矛盾,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解决个人、企业生产及其他急需,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加速社会资金流动和利用,确实起到了拾遗补缺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又存在许多消极作用:加重了企业负担,导致企业资金使用恶性循环;影响正常金融业的发展、造成应征税款的流失;经济纠纷频繁、影响社会稳定,等等。

所以,对于民间借贷我们应当采取“正确引导、兴利抑弊、促进发展”的原则。为此,特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首先,加强民间借贷的“引导”和“疏导”。民间借贷危机凸显出我国在金融改革和金融开放方面还存在很大不足。对待民间自发形成的金融市场,要采取改革的办法对其进行疏导和规范,切忌一味采取“堵”的办法予以压制。一方面,要加强民间借贷的政策“引导”。政策上的引导可以加强人们对于民间借贷有较为全面的认识。要利用政策宣传、融资知识教育、法制建设等多种手段,引导民间借贷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特别是要有效引导民间借贷的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另一方面,各地方政府要积极成立民间借贷登记中心和民间资本的管理中心,认可民间资本,有效的疏导它,推动民间借贷市场的规范化、市场化、阳光化发展,发挥其积极作用。

第二,加大金融改革和开放力度,尽快将民间借贷行为纳入体制内管理。要进一步加大金融改革和开放力度,尽快实现民间借贷合法化,并将其纳入体制内加以管理。民间借贷如地下钱庄的存在,主要是由于金融压抑。温总理说:“民间借贷之所以阻挡不住,就是因为民营企业有需求,而金融机构又不能满足。正门开得不大,那旁门就要开。因此,要彻底化解民间借贷的风险,根本路径是开放金融。加大金融改革和开放力度,尽快将民间借贷行为纳入体制内管理。要通过深化金融体制改革,鼓励多种形式的金融创新,同时取消限制民间资本投资领域的不合理规定。

第三,金融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提高服务水平。金融部门应积极筹措资金,如采取金融资产证券化,提高金融资产流动性,增加金融机构筹措资金管道;或采取存货质押贷款,增强贷款的流动性,降低银行的信贷经营风险等。这些措施均可以有效拓展融资渠道,以满足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同时,金融部门要努力改善服务质量,加大对地方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以缓解资金供求矛盾,要创造条件,积极开拓融资市场,为企业直接融资创造条件。

公积金借贷利率范文1篇9

【关键词】民间金融;高利贷;金融改革

活跃的民间金融对社会经济起到了正反两方面作用:一方面是民间金融对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帮扶地方民营经济起了非常大的正面作用;另一方面是滋生了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起了侵害公众利益、扰乱社会秩序的负面作用。如何让民间金融发挥正面作用、杜绝负面作用,是我们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笔者认为,当前应通过治理和规范,才能更好地发挥民间金融的积极作用,而且迫在眉睫,否则新的民间借贷危机、非法集资大案还会发生。因此,笔者对如何治理和规范民间金融提出相关建议以供参考。

一、分层治理,规范民间金融市场

民间金融的自由性和主体多元化特点决定了民间金融市场的多层次,有学者把民间金融分为正规和非正规的民间金融。正规的民间金融是指已纳入我国正式金融体制内并受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金融活动,如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所从事的金融业务活动。非正规民间金融主要是指合理不合法的“灰色金融”和不合理也不合法的“黑色金融”。“灰色金融”包括互助基金会、社区性融资组织、标会、地下钱庄等,它们在不同程度上解决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不符合目前的法律规定。“黑色金融”是指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金融活动。针对以上民间金融的层次划分,需采取分层的治理和规范措施:

(一)大力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正规民间金融

将农村信用社等民间金融机构转化为大型的农村银行,在城镇农村增设银行机构网点,增加贷款规模,引导民间资金流向正规金融体系。农村银行应在广大乡镇建立营业网点,专门为乡镇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服务。

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和规模,放开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限制。对已具备较大规模和规范运作条件的村镇银行、小贷公司应引导其向农村银行方向发展,逐步开放存款功能,允许吸存,增强其贷款能力。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经营正规民间金融机构,金融服务业向民间资本开放,降低金融业准入门槛。

鼓励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进行业务合作。正规金融应放下架子,有义务帮助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向正规金融转化。

(二)规范“灰色金融”,应阳光化,并引导其向正规民间金融发展

对互助基金会、社区性融资组织、标会、地下钱庄等地下金融进行“招安”规范,对有一定规模的互助基金会、合作基金、社区性融资组织等可以规范发展为社区银行、小贷公司和村镇银行等小型民间金融机构,将其从“地下”引到“地上”,并规范其经营行为,让魔鬼变成天使,促使其向社会提供合法的金融服务。

将大量的“灰色金融”阳光化之后,可以弥补金融机构数量和金融服务的不足。社区银行、村镇银行等小金融机构,是组成中国金融最基本的细胞,它在县级以下的地域运营,风险是可控的。

(三)治理“黑色金融”,斩断其黑手

“黑色金融”是导致民间金融乱象的根源,高利贷、非法集资等已经明确界定为违法犯罪的金融活动应当禁止并予以严刑峻法。

高利贷的危害是致命的。高利贷年60%以上的利率与银行7%年利率的巨差诱惑,不仅使实业资本、银行信贷资金流向这个市场,而且让部分官员、公务员、银行职员等人员也不惜知法犯法、亦趋亦从。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如果按银行年利率7%来计算,民间借贷利率最高可以达到28%。请问有什么行业的利润可以承受这样的受到法律保护的高利率?何况高利贷利率还要高得多。笔者认为4倍的标准应该要修改,降低到2倍,甚至可以更低,也就是说,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2倍,超过的就属于违法的高利贷,我国香港地区的《放债人条例》中就规定了放债利率不得超过规定年息上限6厘以上。对高利贷的治理光靠修改法规是不够的,还要从增加金融服务供给、利率市场化等层面去采取措施,以根治高利贷。

我国法律规定非法集资有两个罪名: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非法集资的定罪标准目前也更加客观,也更具可操作性。从2008年到现在,已有不少非法集资主犯已享受了严刑峻法。当然,有关部门也提出,处置非法集资要建立“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实行综合治理,标本兼治。

二、加快立法,净化民间金融环境

立法和法治,确认民间金融合法地位,把民间金融应纳入法制和金融监管体系,是发展民间金融的必要条件和保障。立法滞后造成民间借贷利率水平畸高,使民间资金投机盛行。高利贷的肆虐,使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明显上升。通过专门立法,有利于规范和监管民间借贷行为,有利于降低民间借贷潜在的信用风险,有利于依法维护企业生产经营和社会环境的稳定。

(一)中央政府部门加快民间金融法制建设

尽快制定颁布实施《民间借贷法》或《放贷人条例》,使民间融资行为有法可依。指定或新设民间金融管理部门,指导开展全国范围内民间金融的治理规范行动,监管各民间金融机构监控和引导民间资金流向。规定好贷款利率的限制条件及放贷人准入门槛的限制条件,使《民间借贷法》或《放贷人条例》真正适用,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改进修正。

对原有的严格管制民间金融的法律法规予以修订。我国管制民间金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贷款通则》、《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认定主要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否”为标准,从而使绝大部分民间金融被定性为非法机构或非法金融行为。以上法律法规对民间金融的严格管制,使其失去了阳光化和合法化运作的空间,迫使民间金融进入地下以非阳光化形式运行。要实现民间金融阳光化发展,就必须对以上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重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认定标准,为其阳光化发展留出法律空间。

(二)地方政府部门积极推出民间金融管理规章制度

2011年12月,浙江出台了国内首个《关于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引导热衷“炒钱”的民资回归实体经济,进入正规金融体系。今年1月,温州出台了《规范引导民间借贷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暂行)》,其中规范引导民间借贷市场的十条措施包括:开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试点、规范民间借贷中介行为、规范中介机构自身借贷行为;规范寄售行、旧物调剂行(店)业务经营、规范注册登记程序、严防超范围经营;规范账户结算,强化资金监管;建立分类综合评价激励机制,完善扶持政策;理顺监管体系,强化监管力度;健全应急预案,做好风险处置等。这些制度体现了民间金融法治化的实践,促使民间金融治理进程的加速。

三、改革创新,发挥民间金融作用

在金融危机和信贷紧缩的大背景下,中国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出现了这样的悖论:急需资金救命的中小企业无法通过合法的主流金融体系获得资金,而那些大企业(上市公司)却能轻易地获得信贷资金,并将其投入民间借贷市场,充当二道贩子,获取暴利;小企业只能通过利率高达60%以上的民间金融市场,获取成本昂贵的资金。这种金融短缺不仅意味着大企业获得了信贷资源的“先占权”,也意味着民间金融本身的存在是有巨大的市场的。

(一)逐步放松金融管制,对国内民营资本开放金融市场

要彻底治理规范民间金融、解决信贷资金套利和高利贷的问题,根本路径是对国内资本放松管制、对民营资本开放金融市场。开放金融需要打破中国金融业垄断的局面,让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鼓励民营资本设立专门服务于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机构,扩大信贷资金供给。民间金融的存在,填补了我国金融体系架构中缺失的部分,是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应将民间金融的发展融入到整个金融体制的改革中去,使民间金融发挥积极作用。

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对农村金融市场投入少,且不断关闭撤出农村亏损网点,农村金融网点及设施普遍匮乏。而外资银行却积极在我国乡镇布点,积极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笔者认为,与其把前景广阔的农村金融市场拱手相让给外资银行,不如鼓励国内民营资本进入。国内民营资本通过设立大量的农村银行、村镇银行、社区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中小型金融机构,一方面向乡镇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是治理和规范民间金融的重要途径。

(二)放开存款利率上限、贷款利率下限,推进利率市场化以遏制高利贷

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已经进行了将近20年,已经基本完成了除存款利率上限、贷款利率下限外的其他所有利率市场化改革。放开存款利率上限有利于吸引民间资金流入正规金融体系,也可提高居民的利息收入;放开贷款利率下限有利于降低企业的利息支出,平滑实体经济利润下滑的冲击。

目前的利率双轨制使商业银行可以获得较高的存贷利差,安享垄断利润,实际不利于商业银行竞争力的培育。因此,必须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尽快取消存款利率限制,建立健全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利率形成机制。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和自主定价权,提高贷款利率市场化程度和信贷风险的补偿能力,并实行存款浮动利率,建立新的市场竞争体系,使资金在同等条件下在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之间合理分布,用市场手段优化资金这一稀缺资源的配置,提高其使用效率。建立统一的市场化利率体系,民间金融利率才能与整体市场利率相接近,才能有效遏制高利贷现象。

因此,通过改革创新,治理和规范好民间金融市场,才能把系统性金融风险降到最低,才能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高晶.关于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的合作分析的文献综述[J].商场现代化.2011年3月总第641期.137.

[2]谭正航,尹珊珊.论民间金融阳光化的法理基础与法律对策[J].科学经济社会.2011年第4期.153.

[3]马光远.没有比金融业不开发更大的风险[N].东方早报.2011年8月12日.第A23版.

[4]杨子帆.温州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及规范研究[J].财金界(学术版).2011年07期.12.

[5]唐立.从温州借贷危机看民间金融法治构建[N].证券时报.2012年1月14日.第A08版

[6]董潇.民间金融“阳光化”或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N].中华工商时报.2011年10月24日.第003版.

[7]刘名斌,开文明.核心利率市场化脚步已至[J].证券市场周刊.2012年第04期.58-59.

公积金借贷利率范文篇10

公积金买房的好处

1、贷款享受低息:购房时可享受低息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一种政策性贷款,具有利率低的明显特点。通常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比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基准利率低2个百分点左右;

2、限制少,选择余地较大:目前,主要商业银行对二手住房贷款的限制较多于住房年龄过高、房地产位置差、房地产实现能力差的二手住房,银行难以申请住房贷款。但对于公积金贷款购房,银行对二手住房年龄的限制相对较小,二手住房年龄和住房贷款年限加起来不超过50年可申请公积金抵押贷款;

3、公积金提前还款规定宽松:公积金提前还款可以申请提前全部还款,提前部分还款,只要符合条件,完整的信息处理非常顺利。此外,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政策宽松,不受时间、金额、次数的限制,借款人可以随时提前还款,不收取借款人的任何费用,商业贷款提前还款一般收取一定的违约金。

公积金买房的缺点

1、账户余额对贷款额度有影响:公积金贷款有限额,一般来说,公积金贷款的金额与贷款人支付的公积金金额和时间有很大关系。如果公积金账户余额太小,可以申请的贷款金额也会减少。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地方差异很大,需要提前咨询所在城市的公积金管理中心;

2、缴存时间有要求:除贷款限额外,如果您想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还应满足一定的存款时间。一些城市规定,公积金申请贷款必须持续存款多长时间。因此,对于一些跳槽的人来说,如果他们计划在未来用公积金贷款买房,他们应该考虑存款时间对申请贷款的影响;

3、手续复杂,周期长,有些开发商不接受:除贷款限额外,如果你想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你还应该满足一定的存款时间。一些城市规定,公积金必须连续存款多长时间才能申请贷款。因此,对于一些跳槽的人来说,如果他们计划将来用公积金贷款买房,他们应该考虑存款时间对贷款申请的影响;

4、跨地区申请公积金贷款有限制:虽然现在国家已经开通了公积金异地贷款,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如果是进行跨地区申请公积金,要向事先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询,询问是否支持跨地区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买房需要什么条件

1、拥有自己专门的公积金账户;

2、申请贷款前,必须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或累计缴纳公积金一年以上;

3、一定要将沒有结清的公积金房贷结清;

4、不能有征信污点;

5、贷款人的年龄和贷款年限之和必须小于70岁;

6、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签订。

公积金借贷利率范文篇11

【关键词】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机构可持续发展

近几年,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新旧“36条”出台后对民间融资的逐步放开,我国的民间借贷活动日益活跃,尤其是在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民间金融组织创新和民间资本投资渠道拓宽等方面取得了很大推进,极大地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困境。然而,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制约民间借贷可持续发展的深层次问题也逐渐显现,如一些地方的民间借贷出现了规模扩大化、审核简单化及逾期贷款增加等不利于民间借贷可持续发展的趋势。对此,积极有效地对影响民间借贷发展的制约因素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目前民间借贷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

(一)民间借贷机构性质定位模糊

目前,我国从事民间借贷的机构主要有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会等。除村镇银行是经过银监局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外,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会均非银监局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中,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以工商企业注册,农村资金互助会则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民办非法人资格,也就是说这些民间借贷机构从性质上说均非金融机构,但他们又都从事民间借贷业务。民间借贷机构性质定位与从事业务的不匹配,造成了这些企业运行中的一系列问题:一是无法享受涉农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和新型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二是无法和银行一样以SHIBOR为基准加点确定利率融资;三是非金融机构定位易产生行政与业务双重管理的矛盾,影响企业可持续性发展。

(二)民间借贷利率高于一般实体经济的资本收益率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等民间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一般是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4倍,远远高于一般实体生产企业5%~10%的资本收益率。如从2013年12月3日的温州指数来看,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为19.24%、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贷款利率为19.44%,农村资金互助会贷款利率为13.20%。因此,民间借贷利率与实体经济资本收益率的不匹配使实体经济向民间金融机构所借贷的往往只能是短期的应急性资金,长期借贷则多数企业感到无法承受,最终导致民间资本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受到限制,民间资本服务于中小微企业成为不可持续。

(三)民间借贷机构运营成本较高

民间借贷机构运营成本较高的原因在于:一是民间借贷机构的融资成本普遍较高。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除注册资本以外,其主要资金来源是银行融资,股东定向借款与同行业拆借等资金来源渠道由于受各种因素制约几乎没有,因此,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成本主要就是银行融资成本。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融资视同一般工商企业,融资利率有一定上浮,再加上开具保函支出,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融资成本大多达到甚至超过10%。以一小额贷款公司从国开行融资为例,其融资利率是月息7‰,折算成年息8.4%,开具保函支出1.5%左右,仅融资成本就接近10%。其他的融资途径如发行私募债融资成本也很高,如温州某县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利率高达9%,加上中介费等融资成本也超过10%。二是日常经营成本和税负较高。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日常经营成本大约占其利息收入的30%左右,税负占其利息收入的33%左右,可见,高额的运营成本促使多数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均定在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倍这一上限。高额的贷款利率要求贷款的使用方向必须是高回报的行业和领域,即至少投资收益率应高于贷款利率,而目前除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可以将20%的资金用于短期财务性投资外,现实的法规制度都将民间借贷机构的服务对象及贷款投放领域定位于投资收益相对较低的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群体。这样,民间借贷机构的融资成本与服务对象定位不匹配导致民间借贷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积极性不高,少数民间借贷机构为完成考核指标甚至出现造假行为。

(四)民间借贷缺乏风险分散转移机制

民间借贷的风险较大,原因在于:一是民间借贷多采用担保贷款形式,一旦整体经济运行出现问题,极易导致抵押担保物的贬值或不能兑现;二是民间借贷对象主要定位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群体,本身抗风险能力就比较弱,加之农业受自然灾害影响大,贷款风险难以控制;三是因民间借贷机构自身管理水平较低而导致的风险。然而,与银行较完善的风险转移机制相比,目前民间借贷机构的借贷风险分散转移机制不够健全,如担保机构不足,保险体系不健全;财政补贴有限,风险补偿较弱。所以,民间借贷风险与风险分散转移机制的不匹配极易导致民间借贷危机。

(五)民间借贷专业人才匮乏

人才是企业生存的根本。民间借贷规模的扩张和机构的快速增加需要大量高素质的金融人才,但民间借贷机构往往由于地理位置较偏、收入水平不高等原因难以吸引高素质的金融人才,导致民间借贷业务发展与金融专业人才数量、质量严重的不匹配。以浙江温州为例,目前大多民间借贷机构除高管层靠吸收一部分专业银行职员或退休人员外,多数从业人员非金融专业出身,金融基本知识缺乏,专业素养不高。这不仅加大了民间借贷机构经营风险,也影响到民间借贷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二、对策建议

要实现民间借贷的可持续发展,建议从以下几方面采取对策:

(一)明确机构属性,强化民间借贷规范化管理

法律地位问题是影响民间借贷机构可持续发展的一个不容忽视的深层次问题。不明确民间借贷机构金融企业性质,就难以享受金融企业的政策,也难以按金融企业的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其后果就是导致这些主要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民间借贷机构税负水平高、融资成本高和管理水平低,直接影响民间借贷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建议通过立法明确民间借贷机构金融企业性质。

(二)创新融资模式,降低民间借贷机构融资成本

具体可从以下几个层面展开:一是对能转制为村镇银行的民间金融机构,积极创造条件(包括主发起人条件的突破)助推转制升级。二是对符合上市、定向发债等直接融资条件的民间借贷机构,积极探索直接融资方式。三是探索民间借贷机构与银行合作的新模式,如由国家财政、政策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小额贷款再融资基金,相关部门出台政策鼓励银行尤其是政策性银行向民间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降低融资成本。通过民间金融机构组织创新、融资模式组合创新和与银行合作深化,降低民间借贷融资成本,进而实现民间借贷与实体经济及服务定位的匹配。

(三)加大财政扶持,降低民间借贷机构税负水平

首先,在强化内部管理,降低民间借贷机构经营成本的基础上,民间借贷机构应争取政策扶持。如针对服务“三农”的定位,相关部门应积极争取上级财政税务部门的同意,使其比照涉农金融机构征税,享受涉农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和新型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民间金融机构实际上相当于金融类企业的中小微企业,相关部门还应积极争取民间借贷机构享受20%的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负。其次,地方政府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一方面地方政府应落实已出台的民间借贷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另一方面对于民间借贷机构转型升级、增资扩股等行为予于一定的财政奖励。通过降低民间金融机构税负水平实现民间借贷利率下降,真正服务于当地实体经济发展。

(四)着力改革创新,建立民间借贷风险分散机制

一是建立小额贷款担保机制,由地方政府为民间金融机构设立相对应的担保公司或担保基金。二是由财政出面建立一个风险补偿基金。对于民间借贷机构放贷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不良贷款,经过财政审核认定,可通过风险机制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三是构建严密的征信体系。在现有情况下,民间借贷机构除了要充分利用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外,还要积极开展农户信用体系建设,切实防范信贷风险。

(五)开展校企合作,解决金融专业人才不足

鼓励当地高职院校与民间金融机构合作,采取订单式培养民间金融机构营运、管理相关专业或方向的学生,为民间金融机构未来发展储备专业人才;同时强化现有从业人员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提升现有从业人员素质,以解决当前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梁怀超.民间融资的法规约束与伦理约束[J].浙江金融,2007,(9).

[2]毛愫璜.基于金融危机背景下的民间融资探悉[J].管理现代化,2009,(4).

[3]朱容慧.新时期民间借贷的功能定位及实践模式――基于河南省省情的思考[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2,(7).

公积金借贷利率范文

委托人(甲方):

名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乙方):

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为支持居民住房消费,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本委托协议包括职责条款、权利条款、义务条款、其他约定条款等内容。

职责条款

第一条甲方负责制订和解释本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章制度,乙方配合甲方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二条甲方负责制订本地区住房公积金借款条件、借款额度、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等住房公积金信贷基本要件。

第三条甲方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第四条甲方负责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的受理和资料初审。

第五条甲方负责住房公积金借款的贷前调查。

第六条甲方负责住房公积金借款的信贷审批。

第七条甲方负责向乙方签发委托放款通知,向乙方提供委托贷款资金,明确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具体委托放款要求,并对委托放款的具体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根据甲方具体委托放款要求,乙方负责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受托发放贷款。

第九条乙方负责为借款人开立借款账户,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信息的录入、修改和维护工作。

第十条甲方负责借款人提前还款申请事项的审核,乙方负责按照甲方管理要求办理借款人提前还款手续。

第十一条甲方负责借款人贷款期限调整申请事项的审核,乙方负责按照甲方管理要求办理贷款期限调整手续。

第十二条甲方负责借款人变更还款方式申请事项的审核,乙方负责按照甲方管理要求办理借款人变更还款方式手续。

第十三条甲方负责借款人变更担保方式申请事项的审核,乙方负责按照甲方管理要求办理借款人变更担保方式手续。

第十四条甲方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后催收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甲方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呆账核销的审核审批。

第十六条乙方负责按照甲方管理要求办理贷款委托扣款工作。

第十七条乙方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的计结息和利率调整工作。

第十八条乙方负责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的查询和对账工作。

权利条款

第十九条甲方有权对乙方受托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人民银行人民币账户和利率管理规定为甲方开立委托贷款基金账户、代收委托贷款利息收入账户、待收委托贷款利息账户等账户,为各借款人开立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

第二十一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时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统计报表、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数据及相关凭证资料。

第二十二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收回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和利息后,及时将收回资金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第二十三条甲方委托乙方以贷款人名义协助甲方监督借款人按规定使用贷款和督促借款人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第二十四条甲方自行向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主张和行使借款合同权利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借款合同诉讼所需的相关凭证资料。

第二十五条乙方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过程中遇到相关政策制度问题时,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解释。

第二十六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足额委托贷款资金,不为甲方垫付任何资金或款项。

第二十七条乙方有权不予办理甲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约定事项以外的业务。

第二十八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约定的时间、支付方式和费率及时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手续费。

义务条款

第二十九条甲方应保证委托贷款资金来源正当,借款人借款申请理由合法,通知乙方执行的委托放款通知等指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甲方如需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要求进行变动和修改,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乙方。

第三十一条甲方应将委托贷款资金及时划入在乙方开立的委托贷款基金账户,委托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余额。委托贷款资金转入方式为第1种:

1.甲方主动向乙方划转。

2.根据甲方委托放款通知,由乙方直接从甲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中足额扣划。

第三十二条甲方要求乙方以贷款人名义行使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权利时,应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与诉讼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乙方应将取得的合同利益及时向甲方交付。

第三十三条乙方应根据甲方委托放款通知,与借款合同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为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

第三十四条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协助甲方监督借款人使用贷款资金和督促借款人按时还本付息,并将贷款逾期情况及时报告甲方。

第三十五条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将收回的贷款本金在三个工作日内划入甲方指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开户银行,账号;将收回的贷款利息在三个工作日内划入甲方指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开户银行,账号.

第三十六条甲方应按以下约定及时向乙方划付委托贷款手续费:

(一)支付标准:按利息收入的1%支付手续费。

(二)支付频率:委托贷款手续费按(月、季、年)结算,于(月、季、年)末个工作日内进行清算。

(三)支付方式为第1种:

1.甲方主动向乙方划转;

2.乙方直接从收回的委托贷款利息收入中扣收;

3.乙方直接从甲方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中扣收。

第三十七条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数据、凭证资料和统计报表。

第三十八条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与甲方定期核对住房公积金贷款账务。

其他约定条款

第三十九条甲乙双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1.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甲方可酌情扣减手续费直至取消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资格。

2.因甲方原因使乙方无法正常履行委托协议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条其他约定无:

第四十一条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通知并监督所属机构认真执行。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互谅互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无.但争议未获解决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需履行。

第四十二条本协议生效后,如需变更,经双方协商一致,须另行签订变更协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协议有效期壹年.

第四十五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或加盖名章):

年月日

受托人(公章):

授权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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