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县域经济发展生态保护
县域是以行政区划分出的地理区间,在县域范围内,设立县级政权。由于县域无论是在地理位置还是在行政结构划分中,都介于城市与农村之间,因此县域经济的发展建设,不仅关系着县域范围内的国民经济发展情况,更关系着城市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县域经济对上承接着城市经济,对下引导着农村经济,对城市和农村经济的建设工作起着重要的承上启下的作用,可以说是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全面发展建设的关键环节。因此保障县域经济的发展进步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但发展县域经济,不能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因此以发展县域经济的同时也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现县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才是正确的发展策略。以建筑业为例,目前绿色生态建筑这一全新的理念,这也是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将经济发展与自然生态环境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了两者的统一和谐发展。
一、生态与建筑的关系
建筑行业不仅是社会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同时建筑行业的发展,为社会经济的全面建设提供了大量的基础建筑设施,如公路、铁路、车站、通讯建筑等等,这些基础建筑设施是发展社会经济的重要基础,也是必须要建设的部分,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建筑行业的发展却会对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比如任何建筑工程都要修建地基,而修建地基的过程中,必然会对当地的植被造成破坏,影响周边生物的生存环境,甚至对地下水脉也会造成影响。除此之外,建筑施工过程中会对周边环境造成粉尘、噪音等污染,建筑材料如果不妥善处理,还可能会污染周边的应用水、农业耕地等等。因此建筑与生态的关系,本质上就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建筑行业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表,需要实现人与自然生态环境的共存,才是长久的发展之道。
二、推进绿色生态建筑的必要性
所谓的绿色生态建筑,目前我国业内对绿色生态建筑的的概念定义是节约型建筑。绿色生态建筑的特点是健康、节能节水节地、循环利用以及制污。随着工业发展对资源的消耗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这种符合可持续发展概念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绿色生态建筑,必然会成为未来建筑行业发展的主要方向。
(1)有助于人们的健康生活。建筑综合症的出现,让人们提出了健康建筑的概念,而绿色生态建筑的特点之一就是健康,完全符合人们对建筑提出的健康要求。建筑综合症主要是由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室内用具等造成的。这是因为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室内用具等物品含有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如甲醛、氡气、石棉等等,严重影响了人们的身体健康[1]。除了这个因素之外,厨房燃料在燃烧时也会产生大量的有害物质,如一氧化碳、焦油等,都会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威胁。正是因为这些因素的存在,绿色生态建设应运而生,将人们的健康融入到建筑要求之中,为人们赢造出一个健康的居住环境。
(2)有助于节约土地。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大量占用了农业耕地,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业的发展,对产业结构和社会经济的稳定性造成了负面影响。因此使建筑更加节约占地面积,是建筑工程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绿色生态建筑通过科学的设计以及对新材料的应用,真正实现了对土地资源的节约。比如在墙体的建设施工中,使用新型的空心砖来降低墙体的厚度,从而达到节约用地的目的。
(3)有助于节约水资源。淡水资源短缺,已经发展成为全球性的重要问题。我国水资源分布极不平衡,北方城市普遍存在着资源性缺水的问题,即便是在水资源分布较多的南方,部分城市也存在着水质性缺水的问题,甚至已严重到直接威胁社会经济发展的程度。我国的水资源短缺问题,既有水量的问题,也有水质的问题,在这种背景下,节水就成为全社会需要共同面对,共同努力解决的生存问题,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绿色生态建筑的节水功能成为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的重要措施之一,需要大力发展建设。首先,绿色生态建筑在建设过程中,建立了水的大循环概念。水的大循环概念不仅包括对自来水的循环,还囊括雨水、地下水、污水等水资源的循环利用。通过优化设计,实现水的大循环系统。其次,要采措强制性节约措施,以确保节约效果,如分段、阶梯式水费计算法,对特耗水量较高的设备或器具,要尽量使用新型的节水设备来代替。再次,管道直接饮用水进入小区这种新型输水方式的出现,使建筑的供水渠道由原来的单一渠道变为双渠道,将直接饮用水与生活用水区分开来,不仅能够为居民提供更加优质的饮用水,还起到了节约用水的作用。最后,绿色生态建筑建立了水回收再利用系统,包括对雨水的收集利用系统,大大提高了对水资源的利用率,节约了水资源。
(4)有助于节约能源。工业化发展让全球的能源被快速消耗,特别是我国正处于工业化的高速发展过程中,对能源的消耗是发达国家的4倍,高耗能以及能源结构的不合理,让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时刻面临着能源短缺的威胁。在我国,建筑耗能在全部耗能中大约占四分之一,由此可见,绿色生态建设的节能功能,对实现我国的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5)有助于减轻污染。绿色生态建筑与传统建筑最大的不同点就是将生态环境保护的概念融入到了建筑理念之中,因此在绿色生态建筑的过程中,对于污染物的排放和处理工作都进行了科学的设计,形成了废物循环利用的环保节约系统,最大限度的达到了减轻污染的目的。
三、绿色生态建筑的发展前景
社的不断进步让人意识到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特别是工业发展对各种资源、能源的消耗,更让人们意识到节能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渠道。正因如此,绿色生态建筑的产生和发展,都是符合社会的发展规律的。在未来的发展,绿色生态建筑也将是主流发展方向。
关键词节约;校园景观;设计原则;设计思路
中图分类号TU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6708(2012)65-0029-02
0引言
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化建设也进入了快车道。在城市化建设中,园林景观建设由于受到国外设计理念影响较大,充斥着对自然资源的挥霍浪费,存在许多的盲区和缺陷[1]。一些地区为了过分追求园林景观在形式上的光鲜,一味求大、求新,不根据场地的功能需求而建,浪费严重。针对这种日益泛滥的铺张浪费现象,2006年建设部特别召开了建设节约型园林会议,首次提出了节约型园林的概念。
校园景观不同于其他文化性、商业性景观,它承载着人文历史的传承,是学生接受知识的场所,典雅、庄重、朴素、自然应该是其本质特征[2]。校园通过环境的景观化处理可为校内师生提供娱乐、交流、休闲的场所,达到舒缓压力、疏松心理的作用,具有人文韵味的景观还寓教于乐,这是校园的一种文化潜力。
1节约型校园景观的概念
所谓的节约,有两层涵义:一是杜绝浪费,即要求我们在经济运行中减少对资源消耗的浪费;二是在生产消费过程中,用尽可能少的资源、能源,创造相同的、甚至更多的财富。节约型景观是指,景观建设在满足人们对物质和精神需求的状况下,尽可能的节约所投入的资源和能源,提高其利用效率,充分发挥景观的生态和环境效应[3,4]。高效率、可持续以及低资源和能源成本是节约型景观应体现的主要特征[5]。
相比于节约型景观的概念,节约型校园景观所关注的重点有以下几点不同:首先,节约型校园景观以满足全校师生的教学、科研、学习和生活为出发点。这样导致在校园景观建设之中,要考虑对周围生态环境干扰最少的绿化模式。其次,相对于其他景观建设,校园景观建设对生态和环境的效益要求更高。在获得相同的生态和环境效益的同时,要求更少的用水和资金投入,以便渐少维护成本。最后,校园景观建设中,十分注重对校园精神和文化的体现,如何做到节约的同时,更加突出校园的文化底蕴,需要设计者花费更大努力去思考。
2节约型校园景观设计原则
2.1经济性原则
经济性是指生产经营活动或建设过程中,在创造一定的产品和服务或满足人们一定的物质和精神需求时,所耗费的资源最少。这恰好是节约型校园景观与其他设计理念本质的区别。因此,坚持和遵循经济性原则,是节约型校园景观设计的核心内容,是整个设计过程中由始至终都要坚守的理念。
2.2以人为本的原则
校园是老师和学生学习生活的主要场所之一,校园景观设计必须应当以他们的需求作为设计的中心。回顾部分校园环境景观设计失败的案例,多半是设计者忽视了环境的生态规律和师生的共同需求,仅凭个人主观臆断进行设计所导致的。离开了以人为本的原则,也就丧失了校园环境景观形态多样化和系统化,从而使校园缺乏实用价值。因此,校园景观的建设和规划应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即在尊重自然的前提下,将校园师生的活动性和舒适性作为景观规划的出发点,如为学生学习建造读书亭廊,文化广场、露天舞台、外语角,提供师生休闲的游园和石桌椅等。
2.3美观性原则
节约型校园景观不等同于粗制滥造的景观[6]。在追求最少的成本、最大的效益的同时,校园景观的美观性不能降低,反而要求更高,否则就失去了景观的作用。而美观的体现并不是繁复的装饰,而是要花心思从细节上出新意。如树种的搭配上格外用心,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将自身融入到整个大环境中等。
3节约型校园景观的设计思路
3.1总体控制概念
景观设计应该有大局观,有大体的投入框架概念,不论是空间布置还是植物配置。校园景观从建筑规划开始就应该考虑景观的空间布局关系。景观空间就像一台戏,有主角有配角,有客串有龙套。有主线有辅线,有浓妆有淡墨,贯穿全局。因此在景观设计中,为体现节约的理念,主次景观的成本投入要有所区别。而且,校园景观的空间布局要符合学校师生日常的行为习惯,尤其是对使用功能的考虑,因为校园景观是为师生工作学习服务的,“使用”要比“观赏”更重要,要追求高效的使用,减低不必要的“奢华”,减少不必要的多余空间设计,也就是设计上的“垃圾空间”。
3.2丰富有效的竖向设计
竖向设计是指在一块场地上进行垂直水平面的布置和处理。其主要任务就是根据设计场地的地形地貌特点,合理组织各景观要素的竖向布置形式。对于节约型校园景观的,其竖向设计过程中,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地形地貌特点,依坡就势,随高就低,尽量减少土石、挡土墙、护坡和建筑基础工程量,减少施工成本。但在利用现有地貌的同时,在设计过程中要善于利用不同植被的高低落差及前后遮挡形成校园景观视觉上的丰富变化,使各种设施及地貌在高程上能够协调统一,提高景观的观赏性。
3.3景观建材的选择与加工
首先,注重建造材料的地方性。依据校园所在地的气候条件、运输条件、工匠特点,参考建筑设计风格和园林景观的风格,结合本土材料来考虑景观设计,不仅体现地方特色,便于施工管理,在项目成本上可以有效控制在异地购买材料的资金和管理成本支出。其次,注重材料的选择和再利用。材料的丰富并不等同于景观的丰富,材料的品种用得太泛,控制不好就会造成整体色调太花哨,容易出现俗气的设计效果。
参考文献
[1]惠惠.节约型园林景观研究[D].合肥:安徽农业大学,2010.
[2]江滨.节约型景观设计探索[J].美术观测,2010(2):112.
[3]王雄.大学校园环境建设的探讨[J].本溪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3(1):70-72.
[4]武德,刘欣玲.对目前高等院校校园绿化的几点研究,2007,13(2):99+164.
随着人口的日益增多,资源短缺的矛盾不断突出。人们在节约利用不可再生资源的同时,又在积极寻找新的可再生资源的利用。由此,节约型理念指导下的建筑设计应运而生。当前,关于节约型理念指导下的建筑设计的内涵莫衷一是,但追其根本,不外乎在尊重建筑设计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尽可能地节约资源,譬如对电能、水、材料等一些资源合理利用和回收,减少污染物的投放,以免污染环境,这样使得人们的健康和他们所生活的空间完美谐和,也与自然环境完美协调。在当今为了发展不惜毁坏环境的时代,节约型建筑更加受到人们的关注喜好,也是未来建筑发展的大势所趋。我们在建筑设计的时候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好我们所拥有的自然资源,不浪费,不污染,不对环境造成破坏,就是所谓的节约型建筑。譬如在对建筑物进行设计的时候,尽可能地利用太阳能、风能等自然资源,那么我们就会在某种程度上做到了节约的目的。节能减排作为建筑设计的关键环节之一,需要我们加以重视。为了减少了建筑能源的消耗问题,首先我们应该从建筑物的整体设计着手,把握好每一个可以节约的环节,使得建筑物能够达到更加好的节约效果是我们建筑师必须做到的工作之一。如果建筑达到最有效的节约效果,从资源上说我们就会取得一定的经济效果,所以,节约和经济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的。
二、节约型建筑设计推广过程中的瓶颈
1、建筑工程节约型设计的现状
为了使得我国建筑的施工和我国可持续发展道路与时俱进,我们必须把节约型的理念融合在建筑设计中,我们应该重视建筑的施工节约,施工节约是一个复杂的工程,包括建筑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的前期准备、施工运行过程中的节约、设备的维修和竣工后施工场地的生态复原等一系列的系统工程。从目前国内的建筑设计来看,还有很多建筑设计没有把节约型的这个理念融合到建筑的节能设计当中去,我们推广这个理念的同时也要着手研究不同的类型的新型节能材料,也必须对我国房屋建筑的节能设计进行创新和优化发展。相对国外的一些发达国家来说,我们在有关节约型的这个理念提出要晚将近四五十年。为了拉近我国建筑节能设计与国外的距离,我们必须加大资金投入和注重人才的培养。在我国,建筑能耗占我国总能源消耗的三分之一,我们应该尽可能地做到建筑节能优化设计,重视节约型理念在建筑设计中应用,减少建筑能耗。
2、建筑工程节约型设计存在的问题
(1)节约型建筑理念未能大范围推广应用
节约型建筑概念自提出到现在,缺乏有效的推广手段,仅靠官方来宣传推广,建设方较少关注到节约设计的概念。
(2)节约型建筑成本过高
节约型建筑通常采用的高新科技和节能材料所需费用较高,普通民众难以承担这部分费用,从而使很多节约型理念指导下的建筑设计很难变成现实。这也显示了加强高新科技和节能材料研发推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3)组织管理不力,法规配套不全
当前,由于我国科技还赶不上发达国家,尤其是节能和绿色技术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一方面,专门的节约型理念指导部门没有建立,节约型建筑设计工作相对比较缓慢,相应的政策指导和帮扶也未完全建立,缺乏有效监督。另外一方面,我国建筑行业相关的节约法律法规没有出台,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约束,对节约型建筑设计的指导和提倡还处于自发自觉状态。
三、节约型理念指导下的建筑设计原则
1、和谐原则
和谐就是人与建筑、自然所构成的整体环境协调一致、相辅相成、共同发展。所以就节约型理念而言建筑的节能设计必须遵守和谐的原则,无论是建筑的低碳节能设计或者是绿色生态设计。与环境和谐发展就是在不破坏环境的基础上来合理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使得资源的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持平衡。
2、适地原则
建筑物的建造不是随便什么地方都可以任意建造的。选择适宜的基地建造建筑物就是我们所说的适地的意思。如果一栋建筑物的建造选择的地方损害了自然的生态系统,那么首先它就没有遵守建筑节能设计中绿色的原则。所以在对建造建筑物选址的时候应该要严格考虑到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的一系列因素,只有做到不破坏环境同时能够充分利用环境资源。
3、高效原则
建筑物作为人类的使用和维护,以致都应当符合人类与自然环境生态系统安全和谐共生的前提,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有助于系统的优化和管理、调控,促成建筑的高效利用。建设方在施工前要对设计有个宏观的把握,形成一套高效的体系,保证建筑的整个生命周期都与住户的生命周期相适应,满足健康工作及居住的要求。
四、节约型理念指导下的建筑设计技术
1、水暖节约技术
在节水方面.要充分考虑废水的利用,一是雨水利用,在建筑物的屋顶和地面进行雨水的收集,然后经过存储、处理等处理,变成中水,进入中水系统。二是生活用水的处理,比如洗浴用水收集处理后冲洗厕所、或者进行绿植的浇灌。供暖方面,首先提高围护结构的保温性能,使用导热系数小、热阻大的墙体、屋顶保温材料,对热桥部位有效保温,提高门窗气密性及隔热性能进而降低热能的消耗;其次,提高供暖系统使用效率,实行热量分户计量的收费办法,确立热能消费意识,提高节能积极性,形成节能机制。
2、绿色设计技术
树立科学合理的利用可再生资源的观念不仅增强了可再生资源的利用率,解决不可再生资源的紧缺问题,同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人们生活的品质。屋顶绿化除了土壤的隔热效果之外,植物的蒸腾作用和绿荫效果,也能够发挥隔热的效果,降低了空调的使用费。外墙绿化或室内绿化这些设施可以达到绿化和建筑结合的效果,起到很好的净化空气、保护环境的作用,符合现代人们回归大自然的愿望要求。
3、电气节能技术
在现代建筑的过程中电气节能技术的应用已成为节能设计的一个重要方法,它起着重要的作用。建筑电气技术是一种控制,电子的综合反映,电子与信息技术,在现代建筑工程设计的使用,电气设备制造和施工实施已形成一个成熟的产业链。电气节能技术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供电配置
供电及配电系统,尽可能安全,使线路电压可以持续稳定,减少能量损失;变压器应选用节能,降低配电变压器空载损耗的选择。
(2)照明设计
对于节约型建筑而言,良好的照明体系设计是创造一个现代而又绿色建筑的主要因素。设计合理的照度值可以降低电气系统的能量损失,达到节能的目的。此外,基于人类视觉的需求设置合理的照明,它可以提高人的视觉舒适性。
4、可持续资源利用技术
我们所提倡的节约,除了节省材料等要求外,还应该对节能绿色重点加以关注。
(1)自然光
采光节能的根本目的在于满足人们采光、通风、消防等各方面,充分利用自然光能,避免自然资源的重复使用及浪费,这就要求设计人员能够结合当期的实际气候及工程的整体设计,对整个采光节能方案进行整体性的规划与布局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光线,使用相关技术的光的折射、反射和衍射原理,还可以使用光管,棱镜、光源利用光。
(2)太阳能
与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目前的主要技术,太阳能发电,供热系统。其中,最广泛使用的热水,供暖系统,因为系统可以直接将太阳能转化为热能。其次,太阳能发电技术已应用,但该技术是比较复杂的,昂贵的设备,因此,该技术仍难以普及应用。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相信在以后的推广不再是问题。
(3)风能
当前,风能的利用率还是比较高的,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风能通过各种方式的转化,可以形成热能和电能以及机械能,并更好地服务于建筑业,体现节约理念和绿色需求。
五、结语
关键词:建筑设计;绿色建筑设计;要点
中图分类号:TU2文献标识码:A
引言
绿色建筑设计已经成为现代建筑的主要发展趋势,不仅在建筑材料的性能上有所提升,提高了居住环境的质量,同时减少了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是实现建筑业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途径。筑业的发展促进了人们生活品质的提升,但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的能源,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随着建筑设计理念的转变,绿色建筑逐渐走进人们的视野。在绿色建筑设计理念中,主要倡导施工材料的低毒性、无害性、经济性和绿色性,在降低施工成本的基础上,达到了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的目的。
近年来,随着全球能源问题的日益严峻和“可持续发展”理念在国内的推广,绿色建筑设计越来越引起广大建筑师的重视。本文对绿色建筑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并总结出绿色建筑设计的要点。
一.概念
绿色建筑顺应时展的趋势和当今社会民生的需求,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相一致的概念,这样有前景,值得推广。然而,由于我国目前很少有设计师已经集成了这个功能,开发人员也良好的融资环境和缺乏政策支持,结合相关的技术支持和评价体系还有待完善,普及和推广绿色建筑需要进一步加强。然而,通过深入的理论分析和研究,加强政府职能建筑节能,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实践的积累,绿色建筑肯定会更广泛的发展。
二、绿色建筑设计的主要内容
1、全寿命周期理念
建筑物从规划设计阶段开始一直到拆除,这是建筑物的一个全寿命周期,绿色建筑设计的关键就是立足于这一周期,通过对建筑物不同阶段表现出的不同特点进行有针对性设计,在提高建筑设计水平的基础上,实现建筑的健康、绿色、高效和环保。要在建筑设计建设的初始阶段加大投入,这虽然会增加建筑的初始成本,但是随着建筑的使用会从各方面的节约和环保的角度来收回成本。
2、节约资源的理念
绿色建筑设计的核心就是对各类资源的节约,绿色建筑设计主要靠土地资源、能源、水资源、建材等各种资源的节约达到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的目标,因此,进行绿色建筑设计要以污染的降低和资源的节约为关键,要根据建筑的功能进行合理设计,在节约资源消耗的基础上,实现绿色环保的发展目标。
3、经济健康性原则
绿色建筑设计的理念应有利于人体的健康,要有舒适的环境、新鲜的空气。在设计方案的成本等问题上,要有可操作性。在有效控制成本的前提下,选择最优化的设计方案。
4、绿色建筑设计的自然目标
绿色建筑设计中要以对自然的保护为基础,不能为了建筑物的功能而多耗能源消耗及增加污染,在优化传统建筑设计形式的基础上,适应新时期生态和绿色的建设需要,达到建筑与人和自然的和谐统一、协调发展。
5、绿色建筑设计的功能目标
绿色建筑设计的主旨在于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因此,进行绿色建筑设计不能以环境污染、使用者健康侵害和自然环境改变为代价,要突出绿色建筑设计的功能,要提倡绿色建筑的适度功能,做到节约和效率,使绿色建筑更好地发挥功能和系统价值,达到设计绿色建筑的目标。
三、绿色建筑设计的要点
1、充分利用自然采光、通风等有利因素
自然界的风能、光能可谓取之不尽、用之不竭,进行绿色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不但可以节约大量照明用电,还提供更健康、高效、自然的光环境,从卫生的角度看,充分的日照还可以起到杀灭细菌和病毒的目的。良好合理的自然通风能有效排除室内污浊的空气,改善室内热环境,提高热舒适。还可有效降低过渡季节空调设备的运行时间,节约能源。自然通风和采光往往是结合在一起的,通过绿色建筑设计可以增加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进而实现优化室内环境、节约能源的目标。
2、保证居住者的健康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对生活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对于居住的环境,不仅要具有较高的舒适性,同时还要低毒、低危害。近些年来,由于使用的建筑材料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从而危害到人体健康的现象时有发生,所以人们高度重视建筑材料的质量标准。在绿色建筑设计中,最重要的因素就是要充分的考虑到居住着的健康,比如室内的空气质量,温湿度的调节以及产生的辐射等。所以在选择建筑材料时,要选择对人体伤害少的材料。比如涂料要选择无甲醛的,灯具要选择能耗小的,地板以及天花板要耐用的。在建筑材料的选择中,不要为了降低施工成本而偷工减料,一定要保证材料的健康指标,为居住着提供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
3、改善建筑物的门窗系统
建筑物门窗系统和玻璃幕墙都是维护结构中的能耗大户,但随着技术的不断提高,新产品的不断出现,窗及玻璃幕墙的性能已获得了极大的提升:新型高性能玻璃给窗及玻璃幕墙的保温及防辐射性能得到明显的提高;新的结构形式起到了明显的作用,新型型材及断桥技术的应用对窗和幕墙的整体热工性能及气密性都有很大的提升,是建筑与环境之间的过滤装置,幕墙设计属多功能的,除基本的防护功能外,还应考虑室内环境品质的调节,提高建筑节能效率。
4、做好绿色建筑的绿化
绿化可以满足人们与自然界接触的渴望,同时绿色植物可以吸收二氧化碳,通过光合作用产生氧气,为使用者提供舒适的环境和新鲜的空气,同时植物还可以起到遮挡太阳直射光,降低环境温度,减少空调的消耗,从而起到环保的作用。
5、改善建筑物的围护结构
建筑物围护结构的节能是绿色建筑设计的一个重点。提高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对改善室内热工环境及建筑节能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采用外保温技术、内保温技术及夹心保温技术实现围护结构的改善,进而降低建筑物总能耗,实现绿色建筑设计的目标。
6、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在进行绿色建筑设计的过程中,应注意减轻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减少环境污染,使建筑产生的建筑垃圾、固体、污水与气体等污染物带来最小的环境负荷。这是绿色建筑设计的最根本的目的,在传统的建筑行业中往往只为了求得建筑本身的安全性能或是建筑本身的整体美观,无限制的使用对环境有害的化工原料,所以对环境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巨大伤害,如今绿色建筑设计已经渐渐被人提起,为了使环境不再受到巨大损害,降低环境负荷,绿色建筑应做到以下几点:
(1)选择环境负荷小的建筑材料
建筑生产过程中会消耗大量的资源和能源,并带来较高的环境污染。建筑师在对材料进行选择时,应具备生态和经济的意识,选择对环境造成的负荷小的材料。同时在材料运输上的节约资源等也应该受到重视。
(2)采用合理的施工方法
施工方法不仅仅是施工者的任务,更是设计者需要设计出的一个环节,施工方法的合理性影响着材料的利用与对环境的损害程度。在施工的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如:建筑垃圾的分类、减少污水排放量等来实现建筑的绿色化。
7、合理利用资源
(1)回收利用旧建筑材料
在建筑达到使用寿命时,就会拆除,所产生的建筑垃圾不仅造成了资源浪费,同时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在建筑垃圾中还会有很多可再次利用的材料,所以为了减少建筑材料的成本支出,可以对废旧的建筑材料分类整理,然后回收利用,不仅降低了建筑的成本投入,而且减少了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2)清洁能源的利用
在全球的能源日益紧张的形势下,环境污染也变得更加严重,所以要加大对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不仅可以减少能源消耗,同时还可以降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现阶段,风能、太阳能的利用效率较大,所以在建筑设计中,应该尽量的使用清洁能源,比如太阳能热水器和太阳能电源等,这是绿色设计中的重要手段。风能建筑比如在广州天河CBD中心区域,缺少一种叫做天然空调的东西,它是一些长得很茂盛的热带植物,但在天河体育中心这里有一些,它们至少笼罩在了那个小小的中央球场的上方。可能恒大队在主场比赛的时候,人们难以感受到它,恒大队的热度已经足以把所有凉爽的东西都摧毁,但恒大队散去之后,它又呈现了,至少在WTA女网公开赛的时候,它是完整地呈现着,抵抗一些从周边写字楼玻璃幕墙上反射的强光。
(3)可再生材料的利用
建筑中加大木材、废纸、纤维保温材料等可再生材料的利用,不仅减少建筑的投资,还可减轻人类过度开采自然资源引发的生态问题。在过去的传统建筑工业发展中,人们往往对材料的利用概念十分模糊,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观念的逐渐更新。可再生的概念渐渐深入人心,可再生意味着材料的多级利用,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不仅可以减少材料的成本,也可以在对环境损害较小的同时最大限度的发挥优势,节省材料。但是不能无限时的索取,需要在环境承载量可以接受的同时使用可再生材料。
经过反复思考和查阅资料,笔者进一步理解和把握了有关节约能源以及节约能源法实施的一些根本问题。于此,笔者愿意提出这些问题来与大家探讨。
关注节约与合理利用的关系
在我国1982年修改宪法时,明确了一个关于人类利用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的宪法原则,这就是宪法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的“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
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告诉我们,要保证节约能源目标的实现,需要充分理解的是“节约资源”与“合理利用资源”的关系。那就是,强调节约利用资源固然没错,但怎样把握“节约”的标准?人们可能会说,这个标准就是不要造成浪费,那又如何来辨别什么是浪费呢?所以,单纯强调节约和单纯强调浪费都是不行的,必须把二者一并来考虑。“一并考虑”就一定会产生一个合理的结果。
一次,笔者在随环保立法问题调研组到某一地方调研的过程中,调研组乘坐的中巴车在行驶途中突然剧烈摇晃,驾驶员停车检查原因时发现:中巴车的一个后轮胎爆裂,致使汽车不能正常运行,这让很多人惊出一身冷汗!但庆幸的是,这辆中巴车的后轮每侧都有两个轮胎,这才使得它在高速行驶的过程中没有出现翻车!
这次事件给笔者很大启发。它可以说是充分理解“节约、浪费与合理利用”之间关系的最佳例子:
如果中巴车后轮每侧都使用一个轮胎,这就是“节约”的概念,但一旦发生汽车后轮爆胎,其后果就有可能是车毁人亡,所造成的损失要远远高于“节约”出来的一个轮胎的价值;而使用三个轮胎就应该是“浪费”了。问题的关键是,中巴车的生产者既没有使用一个轮胎,也没有使用三个轮胎,而是使用了两个轮胎,这就是对社会实践和科学理论反复考量的结果。
这一结果也告诉人们,在“节约资源”与“浪费资源”之间还有一个重要的中间环节,那就是资源的“合理利用”。可见,单纯强调“节约”和单纯强调“浪费”都是一种对事务的感性认识,而不是理性认识问题的方法。只有“合理利用资源”,才是理性认识问题的方法。
那么,什么又是“合理利用资源”呢?这确实是我们应当弄清的核心问题:人类通过不断形成的各种产业来规律性地利用资源,逐渐形成了其利用资源的规律。这种各个行业、产业对利用资源在数量上和品质上需求的状况,就使得人们不断地把握了合理利用资源的标准。按照这样的标准来利用资源就可以减少甚至避免浪费,也只有按照这样的标准才能确定对资源的节约利用标准。当然,这样的标准也随着人类利用资源技术能力的不断提高而不断地趋于科学、合理。而合理利用资源的含义和内容也恰恰就在这个过程中而变得逐渐明了了。
总之,强调“节约资源”与“合理利用资源”关系的关键和根本目的,是要促进全社会在利用资源的合理性上多做文章,这就是理性利用资源的观点,就是法制意义下的资源利用观。同理,也只有在这样的观念下去考虑人类“节约能源”的行为,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人类节约利用能源的目标,也才能保证节约能源法的有效实施。
准确把握“节能减排”的含义
笔者通过参与节约能源法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实地了解到辽宁、天津两地在节约能源法指导下的节能减排实际做法,使笔者深刻感受到,落实“节能减排”政策是保证节约能源法有效实施的重要政治动力和政治因素。
既然这一政治因素对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有着如此重要的决定作用,那么就有必要对什么是“节能减排”做一个清楚的了解。以便不致因为错误地理解这一政治概念而使法律的实施出现偏差。
这一概念是2006年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我国“十一五”规划中提出的,由此来说,执行“十一五”规划也具有法律实施的意味。但其更是一项政治任务,它是中国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国际社会的政治压力和我国自身发展中解决全局性问题的需要。
从“十一五”规划所确立的“节能减排”的原意看,应当包括“节约能源”和“减少污染物排放”两项内容。具体说就是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到2010年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降低10%左右。这个概念下实际上有两层含义。因此,在具体执行“节能减排”责任指标时,就应当首先从这两个方面考虑问题,同时,也要把两件事的关联关系弄清楚。
仅从字面意义上也能看出,“节能”与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是紧密相连的,这是毫无疑义的,而“减排”则与节约能源法的实施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首先,我们来看节能问题。“十一五”规划关于节能的要求与节约能源法关于节约能源的规定在总体上是一致的,但在具体方式上存在着不同,节约能源法的实施与“十一五”规划所提出的节能要求的实现是有着紧密联系的,但在如何实现节能目标的问题上,节约能源法的规定和实施的措施与“十一五”规划对节能的要求和实施的措施是有所不同的。因此,理解和把握二者的关系对于实现节约能源目标是至关重要的。节约能源法关于节约能源问题的规定是一个对国人用能行为长期的、持久的规范,它没有具体的时间要求和数量要求,仅仅是一个理性要求,而“十一五”规划关于节能的要求是有着时间和数量约束的,是一个较为具体、明确的要求,同时在第一程度上也是带有感知意味的行为要求。因此,在实施节约能源法的过程中就不存在着因为时间、节能指标限定等问题,而出现在执行中有非理性的行为发生,如强行对社会和公民的正常用能行为加以限制,个别地方有“限电拉闸”的政府行为等。而这些行为,在执行“十一五”规划的执行过程中就在许多地方发生过。由这个问题可以看出,关于节能问题,也还有着理性与非理性的行为区别,当然这样的行为区别又来自于思维的区别。这种思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最初的规范上,法律规范较为注重规则和秩序问题,而政策或者一定意义上的法律性文件则注重目标的实现,而相对忽视规则和秩序问题。
前面我们提到了,“节能减排”行动对节约能源法实施的促进作用,从二者的实施看,前者有时间和指标的限制,因此执行的较为具体、明确,有实效性;而后者主要是原则性的抽象的要求,因此实施的实效性较差。但后者的实施是相对理性的,是较为规范的,而前者的实施则带有感性意味和盲目性。因此,如何使二者有机结合,需要人们正确理解“节能减排”这一政治任务与节约能源法实施这一社会法律事务的关系。
其次,再来看“减排”问题。减排应当包括这样几个含义:
一是减少排放的意思,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将受到极大限制,因此,这种含义下的“减排”,在现实中是不可能实现的;二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这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明确的发达国家的义务,它来自发达国家历史排放和高人均排放的事实和责任。因此,在强制性法律义务的含义下,其执行主体是有法律限定的,无论是“十一五”规划,还是节约能源法等我国任何环境类法律的实施问题上都不予以专门考虑。“十一五”规划关于减排问题规定的是十分明确的,即对污染物减排,具体为对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的减排,这是控制环境污染的概念。减少污染物排放是解决我国环境污染问题,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是解决人们认为的所谓全球变暖问题。至于说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节约能源的关系,这里我们需要注意二者的区别,因为二者所要实现的经济效益、政治效益和社会法律效益都不是完全一致的,在技术上也是有很大区别的。关于二者的区别,我们可以从它们的关联关系上弄清楚。
一、低碳建筑的概念
“低碳建筑”是近几年才提出来的概念,在国内外还没有统一的认识和明确定义。同济大学教授龙惟定认为低碳建筑是指二氧化碳排放量低的建筑。上海师范大学教授粟庆提出,低碳建筑指在建筑材料与设备制造、施工建造和建筑物使用的整个生命周期内,减少化石能源的使用,提高能效,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庄贵阳认为,低碳建筑是节能建筑和可再生能源建筑的结合体。综合以上观点,鉴于低碳建筑是由低碳经济延伸出来的子概念,是实施低碳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领域,考虑到低碳建筑不单单强调的是二氧化碳排放量的降低问题,为此,可以对低碳建筑作如下定义:低碳建筑是一种正在兴起的建筑发展模式,其核心是在市场机制基础上,通过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人类生存发展观念的根本性转变,推动提高能效技术、节约能源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和温室气体减排技术的开发和运用,促进建筑业在满足功能需求的情况下,在整个生命周期内朝向高效能、低能耗和低碳排放转型,以适应“两型社会”建设要求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因此,研究低碳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对于推进建筑业结构高级化、发展模式低碳化等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意义重大。
可以看出:第一,低碳建筑是保持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是对传统建筑发展模式和管理模式的变革,是倡导新生活理念和文化的重要载体,是人类正在积极探索的重大工程。第二,低碳建筑是一种新的建筑理念和新的建筑管理模式。低碳建筑与其他相关概念区别在于:建筑节能主要是从节约的角度出发的,核心是节约资源和降低能耗;“生态建筑”是从社会可持续发展角度出发的,侧重于“生态”,主要强调建筑与自然的融合;“可持续建筑”主要是考虑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保持环境的可持续性;“绿色建筑”包含了节能、生态、可持续概念所包含的全部内容,并更强调生态与环境保护,实现环保和健康的目标。低碳建筑除了强调节能、高效、可持续和绿色发展外,是包含范围更广的建筑发展理念和管理模式,侧重于低碳排放但又不仅仅指低碳排放。现阶段,低碳建筑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在建设“两型社会”理念上的,需要通过建立在低碳理念基础上的合理的规划设计、先进的低碳建筑技术和现代化的低碳建筑管理来实现,以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建筑需求。从这一意义上讲,在研究低碳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时,应该围绕建设“美丽中国”“两型社会”大目标,强调经济、技术、管理、法律的融合,牢牢把握运用市场机制、政府推动、制度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等工具,从满足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功能需求,实现高效能、低能耗和低碳排放出发,在传统管理基础上,以高效能、低能耗和低碳排放为约束条件,与现代管理相结合,确立低碳型现代管理理念和方式,以管理过程的低碳化来实现建筑产品的低碳化的过程。
二、低碳建筑工程项目管理
【关键词】低碳经济概念制约因素发展对策
一、低碳经济的概念和内涵
所谓低碳经济是低碳发展、低碳产业、低碳技术和低碳生活等一类经济形态的总称,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产业转型、制度创新、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以便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它也是近年来人类社会应对气候、能源和环境变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低碳经济是一种以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的绿色经济,是一场依靠技术创新与政策措施来实施的新能源革命,其基础是建立低碳能源系统、低碳技术体系和低碳产业结构,要求建立同低碳发展相适应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以及鼓励低碳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与市场机制,其实质是提高能源效率和清洁能源的比例,核心是能源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目标是减缓气候变化和促进人类的可持续发展。[1]
低碳经济的概念首次出现在官方文件,是在2003年2月24日由英国时任首相布莱尔发表的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中,书中指出:“低碳经济是通过更少的自然资源消耗和更少的环境污染,获得更多的经济产出,通过创造更高的生活标准和更好的生活质量的途径和机会,为发展、应用和输出先进技术创造了机会,同时创造新的商机和更多的就业机会。”2007年7月,美国参议院提出了《低碳经济法案》,表明低碳经济的发展道路成为美国未来的重要战略。2008年7月,G8峰会上八国表示将寻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其他签约方一道共同达成到2050年把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减少50%的长期目标。当时的低碳经济是一种后工业化社会出现的经济形态。
在我国学术界,对低碳经济概念和内涵的理解概括起来有以下三种。第一种,经济模式说。如我国学者庄贵阳认为,低碳经济是依靠技术创新和政策措施实施的一场能源革命,建立一种较少排放温室气体的经济发展模式。[2]第二种,经济形态说。如李建建等认为低碳经济是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的经济形态。是通过实体经济的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发展模式转型来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以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适应和减缓地球气候变暖。[3]第三种,低碳经济既是一种经济形态,也是一种经济发展模式。如冯之浚、牛文元认为低碳经济是低碳发展、低碳产业、低碳技术、低碳生活等一类经济形态的总称。它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为基本特征,以应对碳基能源对于气候变暖影响为基本要求,以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基本目的。[4]龚建文主要从生态经济学的角度出发,指出低碳经济是一种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的生态经济发展模式。同时,低碳经济也是低碳发展、低碳产业、低碳技术、低碳生活等一类经济形态的总称。[5]
我认为,低碳经济就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经济。无论是第一种经济模式说,还是第二种经济形态说,都没能全面的论述低碳经济的内涵,他们分别是从两个方面来阐述低碳经济内涵的。第三种的既是经济形态,也是经济发展模式说,它只是把前面的两种说法机械的加起来论述,并没有强调低碳经济是通过技术创新等经济发展的模式而达到低碳产业、低碳技术、低碳生活等等经济形态。
二、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制约因素
(一)能源结构不合理
目前我国的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呈现出煤炭比重过高的特点。与石油、天然气等燃料相比,单位热量燃煤引起的二氧化碳排放比使用石油、天然气分别高出约36%和61%,煤炭消费比重大,二氧化碳排放强度较高,致使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高碳”特征非常明显,而在我国能源结构中煤炭比例过高的这一特点将持续很长一段时间,到2022年我国能源结构中煤炭比重仍将维持在60%以上,这将严重影响我国低碳经济的向前发展。
(二)产业结构不合理
目前中国三大产业之间的比重仍然停留在“1∶5∶4”的状态,中国经济的主体是第二产业,决定了能源消费的主要部门是工业,特别是重工业比重偏高,低能耗的第三产业和服务业比重偏低,发展滞后。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进展缓慢,重工业特别是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仍然偏快,不少应该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还没有退出市场,一些地方和企业没有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法规和标准,产业结构不合理是制约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传统消费观念不合理
受传统能源消费观念影响,很少有人真正关心自己消费的能源是不是达到一定的节能效果,是不是科学消费。人们只是关心能源具有的效用满足,当能源具有的效用失去后又变成不具备效用的废弃物回到自然环境中。这样人们不仅没有充分的科学的利用能源,浪费了能源,达不到节能的效果,而且产生的废弃物影响生态环境,不利于环保,这种传统的能源消费观念长期影响着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
(四)法制保障不完善
目前我国在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制保障方面面临着一些问题,低碳经济的发展必须以完善的法律政策体系为保障。我国虽然非常重视相关政策法律的供给,但仍然很薄弱。目前,我国在有关低碳经济的开发利用领域的法律主要有《煤炭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除此以外,我国还积极制定并实施了减缓气候变化的一系列规划与政策,虽然这些政策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为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但是,因为低碳经济的专业性要求有更为系统完善的法律体系,所以我国有关低碳经济的政策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五)低碳技术滞后
低碳技术是发展低碳经济的关键,低碳技术涉及面广,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各个部门和领域,涉及到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发展起来有一定的难度。由于我国长期处于高增长、高排放的发展模式,粗放型的工业化进程,使得我国对低碳技术的掌握和开发程度明显不足。特别是处于经济转型期,低碳技术的相对滞后,为我国低碳经济发展提出了新的难题。
三、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对策
(一)优化能源结构
1.通过节能和煤炭的清洁利用途径来实现。通过节能和煤炭的清洁利用,不断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这样可以优化能源结构。通过加强低碳和固碳技术的研发,推进氢燃料电池等新节能技术的发展以及碳收集与埋存技术的应用,我们可以建立洁净煤、先进节能技术等为主体的可持续能源体系。
2.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资源。我国地大物博,拥有丰富的可再生资源,新能源在我国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第一,我国河流湖泊众多,水能资源丰富,占全世界开开采水能资源的16.7%。第二,风能发电也在我国有着很好的发展条件。第三,我国在太阳能利用和氢能研究领域已经取得了积极成果,像燃料电池、燃料汽车技术也比较成熟。低碳经济的理想状态是充分发展“阳光经济”、“风能经济”、“氢能经济”和“生物质能经济”。[6]由此可见,我国发展低碳经济有很多天然的有利条件。拥有了这些条件之后,如果政府加大投资和扶持力度,积极发展太阳能、风能、核能、地热能和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资源,减少煤炭等化石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使之成为满足未来新能源的重要补充,就能更好的实现优化能源结构,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资源。
(二)升级产业结构
如果产业结构不同,那么碳排放量可能相去甚远。[2]目前我国的三大产业结构不合理,我们需要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首先,要促进三大产业内部优化升级,进一步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大力提高第二产业素质,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强工业去碳,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其次,要调整三大产业内部的结构比例和比重,降低第二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提高环保产业的比重,使三大产业之间形成物质、能量的梯级循环利用,建立产业结构的“食物链”;再次,提高高碳产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对高能耗的行业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在企业生产规模、技术装备水平方面设置较高的门槛,抑制高耗能产业低水平的盲目扩张,从而促进我国低碳经济的长远发展。
(三)加强科教工作
传统的能源消费观念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可以说是根深蒂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就得从加强科普教育工作做起,大力宣传相关的能源知识,通过典型示范,国家补贴,企业让利等方式来引导人们,从而改变人们的消费观念,促进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
(四)完善法律制度
我们应该制定推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经济法案、法规、法律,为低碳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要制定《低碳经济法》,抓紧制定《可再生能源法》与《节约能源法》(已修订)配套规范性文件,要适时开展一些环境和资源领域法律的修改工作,比如《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电力法》等,抓紧制定和修订节约用电管理办法、节约石油管理办法、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等,强化清洁能源、低碳能源开发和利用的鼓励政策,并通过采取行动落实这些法律。
(五)发展低碳技术
总理在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别强调,“要大力开发低碳技术,推广高效节能技术,积极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要努力建设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产业体系和消费模式”。我们要通过自主创新积极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碳捕获和碳封存技术、能源利用技术、新材料技术、生物技术、绿色消费技术等,有效发挥先进技术在节能中的特殊作用,促进清洁生产和清洁循环利用,提高能源附加值和使用效率保障能源供应安全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鼓励推广包括风能、太阳能、生物能源、核能技术在内的低碳能源技术,广泛应用于清洁燃料交通工具、节能型建筑、环保型农业等领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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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土地;集约利用能力;系统协调性;提升途径
中图分类号:F30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5)20-0091-03
引言
2014年5月,中央领导人首次以“新常态”描述新周期中的中国经济。这个“新常态”简单来说就是要将社会经济发展从注重高增长向注重高质量转变。在过去高速发展阶段,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就是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这一进程使得土地的稀缺性进一步凸显,而由其引致的对建设用地的大量需求也使得耕地保护的压力愈来愈大。社会经济发展要实现可持续的、注重发展质量的“新常态”,集约利用城市土地资源就成为极其重要的手段之一。由2004年10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开始提出实行强化节约和集约用地政策,到2014年3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集约利用已经成为城市土地利用的“新常态”。那么,一个城市所具有的土地集约利用能力及其发展状况怎样?怎么去提升这种集约利用的能力?这是本文尝试去回答的问题。
概念上的“城市土地集约利用”脱胎于农业土地集约利用的内涵,众多学者从不同方面[1-5]对城市土地集约利用内涵进行界定,大都认为其内涵包括在城市土地上将非土地生产要素进行集中大量地投入和利用,根本目的是挖掘现有土地利用潜力,增加土地产出效益。而从能力视角方面的研究较为鲜见,较早提及能力视角的研究是美国现代土地经济学家雷利・巴洛维在他的著作《土地资源经济学》中,将“土地利用能力”定义为[6]“一个既定单位的土地资源在扣除利用成本之后能产生剩余收益或满足的相对能力”。随后,中国学者的研究更进一步,向着城市土地利用能力[7]、城市土地可持续利用能力[8,9]推进。总的来看,关于城市土地集约利用内涵的研究,大都集中于城镇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的内涵。而城市土地的利用,是个非常宽广的、繁杂的、整体的系统,相应的城市土地集约利用能力也是一个具有多维度和综合性的概念。要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向注重发展质量的新常态下提升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并且使之成为一项可持续的发展战略,必须弄清楚城市土地集约利用能力的概念,分析并不断丰富其内涵,从而探寻其能力提升的途径和方向。目前,从能力提升的视角对城市土地集约利用进行的研究并不多见,因此,本文力求在此方面做出有益的尝试。
一、城市土地集约利用能力的内涵分析
“能力”概念最早来源于心理学,其所指的是[10]:“直接影响活动效率的,完成一定的活动所必需的,并使之能顺利完成的个性、心理特征。”也就是说“能力”是在现实行动中能够表现出来的实际的技术能力和拥有本领的人的综合素质。而《辞海》、《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和概括同样都是以人为出发点的,是将人作为“客观事物完成某个任务或达到某个目标的可能性”中提到的“客观事物”的主体的。而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与一般个人能力不同,城市土地利用能力具有特殊的多主体属性。首先,主体包含了获得授权的行政机构,主要指政府,包括政府的管理、调控与执行能力;其次,包含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主要是企业、开发商以及土地利用者等的利用土地方面的技术能力、素质能力和管理能力。
实际上,城市土地集约利用能力中的能力归根结底亦是包含了人的能力。本文把这里的能力理解为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将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看做一个复杂的系统,认为城市土地集约利用能力指的是,在发展可持续的前提之下,一个城市或者地区,利用其自身现有的资源条件和水平,达到城市土地集约利用阶段性目标,并不断调整其集约利用方式以向着该地区某时点上最佳集约度不断接近的能力,是集该地区组织、机构、科技、人力和资源等各方面子系统能力(土地制度和政策、规划、土地市场发育、集约利用科技、土地利用者自身素质和行为以及城市内部组织和环境资源等各子系统能力)持续、协调提升的综合表征。本文研究所称的城市土地,指的是广义的城市土地,即城市市辖区范围内一切包括陆地、水域及其地上、地表和地下空间的总称。
通过大量阅读文献以及对相关研究的认识,从普遍意义上去理解城市土地集约利用能力,本文认为城市土地集约利用能力的内涵应当包括三大维度,即集约发展度、能力持续度和整体协调度。“集约发展度”包含了一个城市或地区土地集约利用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规划与标准的制定以及土地市场的发育程度,它主要表达了城市土地集约利用能力的“数量维”。“能力持续度”包含了集约利用科技发展支持因素、城市内部资源更新支持因素和土地利用者素质支持因素,它主要表达了城市土地集约利用能力的“时间维”。“整体协调度”包含了城市土地集约利用能力内部各要素即各个子系统健康、协调发展的状况,是对各个子系统发展协调性的综合评估,它主要表达了一个城市或地区土地集约利用能力的“质量维”。
城市土地集约利用能力的本质度量,在总体认识集约发展度、能力持续度和整体协调度对其的共同贡献中,可以做出更加形象的表达,如图1。
图1城市土地集约利用能力的维度
图1中,空间坐标体系由数量维(集约发展度)、时间维(能力持续度)以及质量维(整体协调度)组成,其综合能力由此三维空间中达到的某一点表示,由三维坐标系原点连接到这一点的带有方向属性的空间向量表征了城市土地集约利用能力,空间向量不断变化的过程,则可用来代表城市土地集约利用能力下降或者提升的过程。
二、城市土地集约利用能力提升途径
对城市土地集约利用能力的内涵做出自己的理解和分析只是将能力研究引入土地集约利用研究的第一步,探究如何去提升这种能力才是更为重要的。由上文中的内涵分析可以看出城市土地集约利用能力包涵了三大维度,那么其提升途径必然也从这些维度入手。对于数量维度和时间维度的各项指标的提升和对于整体上把握集约发展协调度的质量维度的提升是缺一不可的,前者是部分上的提升途径,而后者是整体上的提升途径。因此,本文提出城市土地集约利用能力提升的“部分-整体”式提升途径。
(一)“部分”式提升途径
在国内外城市土地集约利用发展的经验借鉴下,“部分”式提升途径分为政策规划、科技、内涵挖潜、教育与宣传几个途径。
1.政策规划途径
以更完善有效的税费政策调整加速增长方式的转变。可将税费政策设置为惩罚和奖励两种不同类型,以便于使得税费政策能充分调动这一地区增长方式的转变,从而在大量工业企业以及其他企业集中的开发区实现土地的集约利用。可以通过将土地使用密度和容积率明确并以此实现对土地用途的分区管制,建筑物及其布局方面应当是管制对象需要集中被聚焦的点。此外,在政策和规划制定与执行过程中,应当加大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的力度。与此相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一些分区规划、专项规划的修编亦应当扩大公众参与的面,加深公众参与的程度,让土地的集约利用、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每一步都处在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之下。
2.科技途径
现代城市的发展,随着立体交通体系的不断完善,地下空间的利用成为重中之重。中国的很多城市大都在向着地上发展方面做足了功课,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地下空间的开发亦是城市土地进一步集约利用的重要途径,因而与地下空间相关的开发、建设以及空间建筑技术的提高亦成为其城市土地集约利用能力提升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应当加强地下空间的相关研究,加大建筑集约技术尤其是地下空间建筑技术的投入和研发。
3.城区内涵挖潜途径
近年来,我国很多城市开始大规模开展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应将上述过程中一些做法经验纳入到土地集约利用制度建设当中,划定一定比例的可以经营用地范围,对具体区域的更新后土地用途实施用途管制,对于更新区域进行集约利用评价等等,从而使得整个城市在今后的发展中有据可依。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不适当的“造城”和“改造”反而会降低土地的利用效率,给城市发展带来负外部性,发展因此变得不协调,使得城市土地集约利用能力下降。因而,在城市更新的过程中,仍然要将“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尤其是“城市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放在重要的战略地位上,作为总体的发展目标之一,不仅仅要改造、要更新,更要建立前期整体协调的规划机制和后期持续的评价考核机制,并积极主动追踪各地块的后续发展状态,及时调整土地集约利用的政策、规定和措施。
4.教育与宣传
土地管理者、土地利用者以及土地开发者的素质和行为对城市土地集约利用能力有着持续、长久的影响。《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这份文件中明确指出:“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体渠道和‘6.25’土地日等活动平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全民共识尽快形成,科普宣传和人才培训需要不断得到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知识需要持续、广泛推广。”不仅仅管理者需要宣传培训,直接的土地开发者、利用者以及广大百姓也都需要不断提升集约的意识,将集约的行为落入每天的工作和生活当中。因此,凭借一些媒体平台以及特殊的日子比如“土地日”等进行大量深入的宣传、教育,定期给各开发单位和企业进行培训也是很有必要的,特别是对于土地利用效率底下甚至违法违规用地的单位和企业要加强教育和追踪考核。
(二)“整体”式提升途径
由城市土地集约利用能力内涵的整体性可以看出,能力整体协调度的发展是城市土地集约利用中重要一环,也是制约其能力发展的关键因素,要想保证集约利用能力的持续提升就必须在发展的整体协调性建设上进行大量投入。本文尝试着提出:在各地市级机构下设立国土资源局节约集约用地处,并加挂该市人民政府节约集约用地办公室牌子。加挂政府节约集约用地办公室的牌子是为了下放更多的权力,赋予此新机构更多的管理权限和职能,以便于更好地从总体上协调涉及到土地集约利用的其他各个机构的相关事务。
作为负责全市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工作的节约集约用地处,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职能:(1)负责拟写和制定该市全市以及各区节约集约用地实施的政策、规定和条例,加速推动本地区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建设,健全节约集约长期效果机制。(2)按照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本区域各个项目节约集约用地规划、设计等进行审查。(3)负责节约集约用地管理中该市以及各区地方政府机构执行情况的自我考核和监管。(4)统筹协调该市政府节约集约用地相关部门,保持和规划、国土、土地储备、环保、交通等部门有关节约集约用地的工作部分的接洽,保障该市城市土地集约利用能力的协调发展及其工作的顺利开展。(5)进行全市范围内以及各区域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及时公布评价数据和结果,接受公众、媒体和社会的监督。
设立节约集约用地处作为城市土地集约利用能力提升“整体”式途径,其工作框架图如图2所示。
三、结论与讨论
本文创新性地从能力的视角研究城市土地集约利用,对城市土地集约利用能力的概念和内涵做出了解释和分析,认为能力是集该地区组织、机构、科技、人力和资源等各方面子系统能力所构成,将内涵分为集约发展度、能力持续度和整体协调度三个维度。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了“部分-整体”式能力提升途径。
由于作者的水平、时间以及可获取的数据有限,本文还存在一些不足和以后的研究中需要进一步分析的地方。比如,在本文提出了城市土地集约利用能力的概念和内涵,并分析了提升的途径,但是对于如何评价城市土地集约利用能力并没有做出深入的研究;评价过程中对于一个地区的组织、机构、科技、人力和资源等各方面子系统各个评价指标如何量化和处理也是今后需要进一步探索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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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生态设计;“隐形”水浪费;高压细水雾;节水
1生态设计概述
1.1生态设计的来源
水资源日益短缺,处理环境污染迫在眉睫,生态设计开始倍受关注。很多人都在谈“生态”,许多行业开始把“生态”商业竞争的要素。生态学也由最初的研究生物与环境、生物与生物之间的关系到现在把中心投在研究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的相互关系,并形成可持续发展观。而生态设计正是在生态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以生态观及可持续发展思想为根本,纠正不合理的生产,引导正确的消费方式和行为习惯。例如,提高人们的节水意识,不仅需要口号式的宣传,更需要的是生态设计理念下的节水产品,从生活中的每个细节,引导并帮助人们节约水资源。
1.2生态设计的基本概念
在王受之教授的《世界现代设计史》第一章的开头便阐释了何为设计。“所谓设计,指的是把一种设计、规划、设想、问题解决的方法,通过视觉的方式传达出来的过程”。但是随着生态学的发展和环境意识的提高,我们应当赋予设计更多的含义,可持续发展观便是首先要加上的。“生态”必须成为设计过程中应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生态设计的主旨是,与整个生态过程相协调,尽量使其对环境的负面影响降至最小。为了更清晰地解释生态设计,必须引入一个概念――生命周期。图1是产品生命周期模型。
图1
为了做到对环境无害或把危害降到最小,必须从全局考虑产品生命周期。从原材料提取到加工、生产、流通、回收及之后的各种处理阶段都尽可能地从生态的角度来衡量产品对环境的影响,这样的设计才能称之为生态设计。以节水产品为例,符合生态设计的节水产品在节水功能上要做到合理有效,在生产流通过程中也应绿色环保,而且要便于回收再利用。
1.3生态设计的必然性
生态设计把环境因素纳入到设计中,在设计的各个过程考虑产品对环境的影响。从而做到清洁生产,实际解决人类在生产生活中给环境带来的问题。生态设计的生态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注重环境效益。(2)在提出设计方案时参考环境学专业人士的意见。(3)以低碳环保为中心思想。(4)优化设计工艺,在产品生命周期中尽量不产生毒副产品。(5)不在单纯的为制造和商业利益而设计,而是更加注重环境。(6)生态设计的最终产物是绿色产品。
生态设计以其可持续性和前瞻性脱胎于传统设计,更多地考虑设计与环境的相互关系。面临资源短缺、环境破坏为主的生态问题,各国政府大力倡导可持续发展。生态设计应运而生,在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2生态设计实例
2.1设计背景
由于人口剧增、人们保护水资源的意识不强,导致水资源的浪费和污染日趋严重,从而导致水资源短缺问题也越来越明显。然而现有的许多盥洗用具不符合生态设计理念,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导致了水资源的浪费。所以在盥洗产品的设计思考中,既要满足现代人高品质生活的需求,也要符合生态设计理念,使人们意识到保护水资源的重要性。众所周知,在使用水龙头时的许多坏习惯会导致水浪费。可少有人会注意到在用水时就算没有坏习惯也会浪费水――这就是“隐形”水浪费。目前,市面上的水龙头大多是流水注类的水龙头,只要水龙头一开,就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水。因为在一般情况下人们洗手所需的水只是水柱中的一小部分,剩下没有被利用的那部分就被浪费掉了,这就造成了“隐形”水浪费。
2.2设计依据
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设计出符合生态设计理念且大众乐意接受的清洁产品。不仅要能有效地节约用水,而且清洁产品的全生命周期都应尽可能的符合生态设计理念。本设计组针对此问题提出“高压细水雾洁手器”设计方案,此洁手器利用的是“高压细水雾技术”。高压细水雾的生成分为两个过程:一是使水流通过特别设计的通道即细水雾喷头形成很细的喷射状水流或很薄的水膜、二是高压水流或薄膜与空气发生强烈的相互作用,粉碎为极小的水滴,即水雾。这样柱状水流就转变为高压水雾,高压水雾因其“高压”而有较好的清洁力,同时因其“雾状出水”又能起到节水的作用。此洁手器使用不锈钢材料,比起混合材料产品更便于回收。由于金属产品不易磨损,所以在产品流通过程无须过度包装。不锈钢产品的生命周期比铁、塑料等材质的产品生命周期要长得多,虽然成本稍贵,但从长远考虑,更加合算且环保。
2.3生态节水产品设计方案
本设计组据此技术提出了三个设计方案:一是(图2)按压式开关的洁手器,造型灵感来源于“晴天娃娃”,这个造型除了使该产品更易于让人们尤其是小孩子接受,其锥型出水口还对高压水雾有聚拢作用,避免水雾喷到洗手区域外打湿使用者的衣物。若使用者手较脏时,可以用手腕或其他比较干净的部位按压“晴天娃娃”洁手器的头部开关,从而避免洗手时的“二次污染”。二是(图2)挤压式开关洁手器,借鉴了水滴的形状,造型上极其简约,符合现代人的审美观。当人们启动开关时,挤压的方式再加上水滴的造型能给人一种提示:水,是挤出来的。由此联想到若是人人都不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那么水资源将会变得越来越少,需要“挤压”它才能出来;当使用者启动了开关,水雾出来时,加上水滴的造型就能给人一种水在一滴滴流失的错觉,以此警醒人们节约用水。三是(图3所示)直流和喷水两用设计,使用者可以根据不同使用情景来选择功能。
3生态节水产品设计总结
这款高压细水雾洁手器主要适用于学校、车站、机场、公司、肯德基等等公共地点的公共厕所里,这些地方的人一般只需洗去手上的细菌和少量灰尘,所以不需要大量的水来冲洗。而现在公共场合的洗手间都是流水注类水龙头,在洗手的过程中就已经浪费了很多水,所以水资源被浪费的问题是十分严重的。但若是以上公共场合能够装上细水雾洁手器的话,就能在很大程度上节约水资源。高压细水雾洁手器的设计仅是生态设计的分支上的一例。生态设计理念下的产品要解决或改善的问题还有很多。生态设计,任重道远。
图2“晴天娃娃”+“水滴造型”高压细水雾洁手器(方案一、二)
图3直流和喷水两用水龙头设计(方案三)
参考文献:
[1]王受之.世界现代设计史[M].中国青年出版社,2002.
[2]俞孔坚,李迪华.景观与城市生态设计:概念原理[J].中国园林,2001,17(6).
[3]范明豪,周华,杨华勇.高压细水雾灭火喷嘴雾化特性研究[J].机械工程学报,2002,25(2):49-50.
作者简介:王增(1983―),男,硕士,南昌大学艺术与设计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工业设计理论及方法,产品设计实践。
关键词:节约型社会;法律功能;法律保障机制;软法渊源
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是当今时代世界各国面临的重大社会经济课题。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提出,不仅是针对资源的节约使用,更是对现存经济发展模式、社会发展理念的反思与超越。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对资源的消耗总量大增,相应地,资源安全问题、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进一步突显。另一方面,资源浪费过于严重,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过低,严重制约着当代中国经济的发展。鉴于此,构建节约型社会(是对“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简称,下同)是国家在正确认识中国国情的基础上顺应时展潮流的科学决策。是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内在要求,是加快转变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迫切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表现。
一、资源节约型社会内涵之辨析
(一)资源节约型社会内涵观点综述
关于如何理解节约型社会的概念与内涵,目前学界还没有统一的认识。
陈东琪(2004)首次提出节约型社会的概念,他认为所谓节约型社会是指在生产、交换和消费等领域,通过采取多种综合性措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收益。叶蔚等(2004)首次提出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概念,他们认为资源节约型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它包括资源节约的观念、主体、制度、体制、机制、体系等,是指在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通过采取法律、经济和行政等综合性措施,提高资源利用率,以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曾智泽(2004)认为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内涵,应该是指在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通过综合采取经济、法律、行政和技术等措施,促使人们改变传统的生产方式、消费方式和对自然界的态度,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以一定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白雪秋(2004)在关于如何理解节约型社会的具体内涵时,提出从以下四个方面认识:首先,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是“经济”及经济学理论的题中应有之义。其次,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意味着在社会大生产的各领域各环节环环节约,社会主体个个有责。再次,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有赖于配套互补、协调一致的综合性措施的有效实施。最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目的在于,能够有效利用资源,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李艳芳(2006)认为资源节约型社会是指国家通过采取经济、技术、法律等措施,促使政府、一切社会组织(企业)和公民个人尽可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避免在生产、建设、流通、消费等领域出现资源能源的浪费,从而形成以最少的资源能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保持资源供给与需求相对平衡的社会状态。陈德敏(2008)指出,节约型社会是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人类在物质生产和生活活动中保护自然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环境,循环再利用废弃物资源,以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效益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形态。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目的在于追求更少的资源消耗、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环境、尽可能实现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内涵
以上是笔者列举的目前学界比较有代表性的几种观点,通过他们对资源节约型社会概念的阐述,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共识:节约型社会是相对于浪费型社会而言的,是在保证人民群众过上舒适的小康生活的前提下,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消耗和浪费。只是在具体表述时,论者对节约型社会的含义的表述有所不同而已。同时,笔者认为诸多论者的表述存在这样一个不足:他们在界定资源节约型社会内涵的时候,并没有对“资源”做出明确的辨别,而是笼统的概念界定概念,这并不利于人们对资源节约型社会本质内涵的认识。此种情况一直到陈德敏教授在论述资源节约型社会内涵的时候,才给予了“资源”一个比较清晰的定义,将其界定为物质资源。总结前人所述,本文认为对资源节约型社会可做如下定义:资源节约型社会是指一个以支撑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自然资源的高效循环利用为核心,在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通过采取经济、科技、法律、行政和道德等综合性措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而实现经济和社会利益最优化的社会系统。
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资源节约型社会首先是一个社会系统,它包括节约观念、资源节约型主体、资源节约型体制、资源节约型体系等多方面内容;2、节约资源主要是指物质资源的节约,核心是自然资源的有效配置、高效和循环利用;3、资源的节约是全领域多方式的,要在资源开发利用的各个环节通过各种不同措施进行资源的高效和循环利用;4、节约资源要实现经济和社会利益最优化,以满足人们的生活质量的提高为前提;5、节约资源的最终目标是实现资源利用和社会发展的双向可持续性。6、资源节约型社会是以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对称,以生态效益优先、资源“以供定产,以产定需”为基本原则的社会。
二、节约型社会建设中法律功能之定位
资源节约型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资源节约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包括经济、科技、行政、法律和道德等多种措施。如何做到资源节约,技术是关键,法律是根本。制度的缺失,需要法律的制度构建功能予以补足,政策的执行力不足,则可以将其上升到立法高度,发挥法律权威强制性优势;科技瓶颈问题,同样需要法律构建制度基石,来解决科技在转变为现实生产力过程中动力不足的缺陷;而国民消费观念的矫正和节约意识的强化,更需要法律发挥其本身固有的规范引导和宣传教育功能;最后,对于社会转型过程中法律本身的制度缺陷,则需要法律保障机制发挥其内部的相互协调和有机调整功能,使法律制度的整体功能最大化,并在社会建设中将其外部保障功能得到最优化发挥。因此,面对节约型社会建设的种种问题,法律手段是第一位的有效解决方式,节约型社会的构建,法律保障先行。此外,“法律功能是法社会学的核心问题,对法律进行功能分析就是对法律所产生的客观后果在社会整体中发挥的作用进行认识和评价。法的功能是法所固有的功用和性能,是法的天然的和内在的属性,能够对整个社会系统产生影响力。法律功能反映法与社会的关系,它既能对社会整体发挥功能,又能在其内部法律系统之间实现其内在功能的协调。”
本文认为: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法律功能应该是指法律的保障体系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对节约型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对社会生活方式加以引导,通过法律体系内部的互动及外部化影响所体现出的对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所起的促进作用。按照法理学的分类,法律的一般功能可以分为规范功能和社会功能:法对人的行为的功能即规范功能,主要涵括指引功能、评价功能、预测功能、教育功能和强制功能等五种功能;社会功能主要涵括法的经济功能、法的政治功能、法的文化功能和法的社会公共事务功能。法律的功能是法律本身所固有的本质属性,一经产生就应该具有其功能量度的规定性。结合以上对法律一般功能的认识,笔者认为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体系的促进作用主要有包括五个方面,即引导评价功能、持久稳定、利益调整功能、制度构建功能、权威强制功能。
“法律的生命在于功能的实现,法律功能实现是法律实施活动的后果,即法律通过人们的适用和遵守而产生一定的效果,使法律功能在现实社会中得到具体的发挥。”如果只注重功能研究而不关注其是否能在社会中有效发挥,那么功能的研究就是欠缺的、不全面的。节约型社会建设符合可持续发展趋势与和谐社会建设的目标,它代表了广大人民的利益,因此需要发挥法律的功能优势保障节约型社会建设有序进行。综合法治环境的现状以及对立法缺失的分析,笔者认为,应努力构建使法律功能优势实现的法律保障机制,健全法律功能实现的途径,使法的功能得到最大发挥,将节约型社会建设纳入法治的轨道上合理、有序地推进。
三、我国资源节约型社会法制建设现状及存在的法律缺陷
(一)、我国节约型社会法制建设概况
我国目前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法制环境还没有形成,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在法律法规方面还不完善,直接制约着节约型社会建设。就节约型社会法制建设而言,目前我国制定了以下相应的法律法规:1、在法律方面,自2009年1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是目前节约型社会立法建设的一大亮点。其他几部单行专门法律包括《节约能源法》(2007年修订)、《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颁布)和《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颁布)等。此外,各领域的相关专项立法有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4年修正或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2002年修正或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正)、《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修正)、《矿产资源法》(1996修正)等;2、在行政法规方面,2008年国务院相继颁布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并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3、在政府部门规章方面,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了涉及造纸工业、报废机动车拆解、太阳能集热器等多项环境保护标准。2004年8月,国家发改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了《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通过以上对我国现行节约型社会法制建设概况的梳理,笔者认为,随着节约型社会建设的逐步深入,我国的法制建设步伐也在逐渐加快,近几年来修订或颁布的法律法规数量逐年增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是第一部综合性促进型立法,对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在有着重大的立法意义。2004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首次将农村的固体废物处理问题纳入其中,这比1995年的《固废法》向前迈进了一步,并首次将生产者责任制引入其中。但是,立法建设有其滞后性,我国在立法方面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法律在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中的作用还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二)法律缺陷分析
法律保障功能的发挥对于节约型社会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现阶段仍因各种原因而存在不足与缺失。根据法律功能的涵义并结合节约型社会法律现状,节约型社会建设中的法律保障功能存在的缺失与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法制体系不完善,立法领域存在空白
“现行法律在立法时大多都是单纯以经济发展为指导思想的,甚至有部分法律仍然支持或者说不反对牺牲资源环境来换取经济的短期发展。这就使中国现行法律存在相互矛盾之处,不利于形成一个完善统一的体系。”同时,在立法领域尚存许多空白之处,《资源综合利用法》、《节约型社会促进法》、《反浪费法》、《节水条例》、《资源开发保护法》、《资源税法》、《保护生物多样性法》等法律法规急需制定实施;在土壤污染、化学物质污染、生态保护、遗传资源、生物安全、臭氧层保护、核安全、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监测等方面,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在环境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方面,也还存在着一定的空白。没有一部统一的综合性节约型社会的指导性法律,各地方性法规之间往往会存在冲突。由于现行法律冲突和立法缺位,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不能以一部统一的法律为中心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法规不完善,措施不配套,不少方面甚至无法可依。
2、环境资源法“硬法”渊源与“软法”渊源缺乏沟通与协调
罗豪才教授认为:“‘硬法’是指那些需要依赖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规范,而‘软法’则是指那些效力结构未必完整、无需依靠国家强制保障实施、但能够产生社会实效的法律规范”软法(softlaw)主要被用作“硬法(hard-law)”概念的对称。在软/硬二分的法律语境下,硬法接近于传统的法律范畴,或者说,传统的法律范畴主要是指硬法。笔者以为,我国的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一直以来过于强调硬法调控机制,即注重采用刚性的、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手段,而忽视了借助利益诱导、激励机制等软性手段来实现资源节约社会的法律保障。在软法研究者看来,现代法律越来越成为“混合法”,此处所探讨的“混合法”,指法律的软硬并重,其主要由硬法与软法两类法律规范构成。“这种法律构造因为接纳了软法元素故而比传统法律更加开放、更加包容、更贴近实践、也更加有效”。在经济全球化、政治民主化、经济市场化的背景下,我国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及构建“五型社会”(和谐社会、生态文明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和循环经济型社会)的要求,这对我国环境资源法的法律资源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而当前环境资源“软法”与“硬法”两种资源,还无法有效的协调与沟通,全面回应环境法治静态与动态两种运行机制的内在诉求,运用软硬兼施、刚柔并济的混合机制保护和实现资源节约型社会的保障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应该说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可持续发展的首要问题,也是实现循环性社会的根本保证。正如陈德敏教授所言“循环经济的核心内涵是资源循环利用。‘循环’的直义不是指经济循环,而是指经济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资源在国民经济再生产体系中各个环节的不断循环利用。”
3、未能完全实现从第一代环境资源法向第二代环境资源法的嬗变
当前,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个全球性的目标,环境资源法正在完成从第一代环境法向第二代资源环境法的转变。NicholasA.Robinson教授认为第二代环境资源法需具备以下七个特征:(1)、基本价值观和环境伦理准则应当是所有环境法的基础。(2)、环境法由众多法律关系构成,环境法必须要有关联性以反映自然规律。(3)、环境法是法律与科学的结合,环境法要以科学技术为基础。(4)、环境法涉及众多领域,同一原则和法律手段应当可以同时适用于不同领域。(5)、必须尊重不同社会的文化传统。(6)、应当建立有效地机制消除废弃物。(7)、应当制定新的并且实用的社会模式来管理我们共同的环境。第二代环境资源法超越了传统的“围栏公园”(parkswithfences)模式,取而代之的是“生态系统”(ecosystem)模式,核心是“以人为本”(peoplecentred)。值得注意的是建设节约型社会,必须树立起与之相适应的新型法治观与价值观。在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新的时代背景之下,我们必须站在更高的角度、以更加宽广的视野来重新审视法律的功能与定位。但当前,我国虽然出台了《循环经济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规定,但实质上我国还未建立有效的机制消除废弃物,还无法完全实现“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增长模式,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法律保障机制以及与资源节约型社会配套的法律体系还有待完善。曹明德教授认为:“在我国颁布《可再生能源法》后,我国确立了经济激励措施以及税收优惠,可以说,这一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能源法已经从第一代迈向了第二代,其伦理学蕴含是,第二代能源法体现出能源的可持续利用与代际公正。”但笔者以为,我国的环境与资源法还未能完全实现第一代环境资源法向第二代环境资源法的嬗变,无论是环境伦理思想还是循环型社会的法律保障还有待加强。
四、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机制构建与完善
(一)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机制构建
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以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将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和工具应用于研究集体的或非市场的政治决策过程。其核心要素有三:“经济人”假设、交易政治学和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公共选择理论为节约型社会的法律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提供了理论基础。“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机制(即节约型社会法律激励与约束机制)是指从法律的各个方面的联系和从法律的动态上来考察这样一种法律运行过程,即依据节约型社会建设目标,在分析社会行为主体的需求与动机的基础上,通过优化社会行为主体法律激励和约束手段进而合理配置整个社会或社会组织之资源,所形成的能够长期激励和约束社会行为主体思想行为的相对固定化、规范化的法律运行过程。”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机制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它不是单部节约型社会促进法律及其运作过程,而是有全部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法律法规及其运行过程形成的。
陈敏德教授在《节约型社会保障论》一书中,依据战略资源节约型体系,即有关战略资源从生产、流通、分配到消费的各个环节形成的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有机节约整体,构建了节约型生产、节约型流通、节约型消费三个有机构成、相互协调的法律保障体系。可以这样认为,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机制是一种复杂的综合系统,主要由节约资源与循环利用法律法规及其运行过程构成。可行的做法是从静态的角度和动态的角度构建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促进机制的基本框架。静态的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促进机制主要表现为调整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能源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森林资源等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流转等关系的相关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动态的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促进机制则表现为有助于社会目的实现及最终生成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动态运行过程,涵盖了节约型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监督等各个环节。这就是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促进机制的基本雏形。在静态的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促进机制方面,就现状分析,《循环经济促进法》将成为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机制的主体法律,它是促进资源有效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根本保证。《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也都是静态的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促进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节约型社会建设,仅仅依靠上述几部法律作为保障是远远不够的,法律机制的构建仍需要在遵循可持续发展立法理念的基础上,不断的予以立法完善。
(二)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促进机制的法律完善
1、资源节约型社会法律体系的法律构建
建设节约型社会必须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事。要着力建立适宜节约型社会形成和发展的法治环境。当前,应当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资源综合利用法律体系。笔者认为:这个体系应涵盖六级法律体系:一是《宪法》中有关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规范;二是归总性的资源综合利用基本法;三是以自然资源为核心的物质资源的综合开发、高效利用的单项法律;四是资源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技术指标等法规;五是地方性资源综合利用法规;六是资源综合利用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当前,尤其是应抓紧制订绿色消费、资源循环再生利用以及家用电器、建筑材料、包装物品等行业在资源回收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绿色购买法》、《建设再生法》、《食品再生法》、《家用电器再生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容器包装再生法》。为此,我们必须做出以下立法努力:首先,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已经作为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就应当比照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等基本国策的立法模式将资源节约型社会写入宪法。其次,在《节约型社会促进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的制定上,应该定位在更高的法律位阶,适当的时候由全国人大颁布实施,这样才能使上述法律与其基本法的统领地位相符,有利于不同层次法律体系的形成。最后,以基本法为依据,加紧制定新法和适时修订各领域的单行旧法,解决这些既有法律内容的回归与复位,避免法律之间的冲突与重叠,增强可操作性,解决实施效果不力等问题。
2、资源节约型社会法制资源的沟通与协调
资源节约型社会法制资源既包括:“硬法”资源也包括“软法”资源。硬法渊源是从制定法的角度,主要表现为国内法(Nationallaw)渊源、国际法(Inteenationallaw)渊源。软法的渊源多种多样,诸如宣言、号召、纲要、建议、指南、倡议、规程、章程、公约、标准、规范、规定、决定等。相对于国内环境资源法中的“硬法”渊源的主流现象,结合环境资源法自身的特点,笔者以为,我国环境资源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下列“软法”渊源:(1)环境资源保护政策。在我国,国家制定的政策表现形式多样,经常冠以纲要、计划、指导意见、建议、要求、示范等名称。按照制定主体和实施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家性环境资源保护政策、社会性环境资源保护政策以及政党性环境资源保护政策三种基本类型。例如:由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共同制定的《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2003),国务院制定的《中国21世纪可持续发展行动纲要》(2003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2年)》(2008年)等都可以划入环境资源保护政策范畴。(2)环境评比表彰。例如:国家的生态友好城市的评比、全国污染源普查评比表彰、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评比等。对地方来说这是一种引导,是一种信号,若能做好,对城市可以产生积极影响。环保部门公布指标,城市提出申请,有环保部门评定环保模范城市,引导地方政府增加环保基础设施投入,改善环境状况。这些措施无疑是“软”的,但却有积极作用。(3)环境资源保护自律规范。为了实现自我规制(Sefe—rugulation)的目标,现代社会出现了大量的自律规范。在环境保护领域,自律规范可以补充硬法的不足,更具有可执行性。例如:《钢铁行业规范国内钢材市场秩序自律公约》、《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指南》、《环境保护部信息公开目录》等。(4)环境资源保护相关行业标准。由于实践中不存在独立的环境保护行业,因此通常将此类标准命名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目前,环境保护行业标准主要局限于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之中,属于推荐性标准。例如: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适用的《山岳风景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HJ/6-94)以及《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标准方法》(HJ/T14-96)等就属于此类行业标准。
罗豪才教授认为:“总的来说,在环境保护方面,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软硬结合的治理模式。一方面,注重发挥硬法的作用,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办事;另一方面又注重发挥软法和协商机制的作用,宣传和强化全社会的生态文明观念,全面动员企业、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积极投身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当中。”笔者以为,环境资源法的软法渊源与硬法渊源,共同构成资源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的两种资源。我国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构建应探索环境保护的公私合作行为模式,在环境保护中发展环境行政指导、环境行政合同、环境行政奖励、环境行政给付、环境行政执法协商等非强制性行政,运用环境合同(协议)、环境政策、环境评比表彰、环境保护自律规范、环境保护相关行业标准等多种“软法“渊源,改善环境管理机关与被管理对象的紧张关系,拓展公众参与环境行政管理的空间,加强环境法“硬法”渊源与“软法”渊源的沟通与协调,为实现一种“软硬兼施”治理模式的资源节约型法治社会而努力。
关键词:绿色概念;抗震安全;学校;建筑设计
引言:
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国际化竞争中,各国之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竞争。为此,我国加强教育事业的发展,从而方方面面上进行优化和完善,希望我国教育事业能够快速平稳的发展。构建学校绿色建筑就是其中之一,通过构建绿色建筑能够为学生创造舒适的、安全的、健康的学习环境,促使学生能够更加专注的学习。另外,构建学校绿色建筑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环境教育和环境保护更好的进行。要想构建具有实用价值的学校绿色建筑,需要加强绿色建筑的设计环节,有效的结合绿色概念和抗震安全准则的相关内容,从而设计出最佳的绿色建筑,保证绿色建筑安全、环保、节能等特点。
一、绿色建筑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建筑、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绿色建筑最大限度的做到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是从建筑建设、建筑使用、建筑回收期间都不会给环境带来任何危害,并最大限度的做到节约资源,其所用的建筑材料尽可能的选择环保材料、施工设备尽可能的避免污染环境、施工工具尽量降低使用低耗能的等等,从而实现无论在建筑建设、建筑使用、建筑回收任何一个期间,都要以生态平衡、资源回收再利用、再生能源、节约能源等发展思想为主。
二、基于绿色概念的学校建筑设计
学校作为重要的公共场所之一,构建学校绿色建筑对于环境教育和呼吁环保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在进行学校绿色建筑设计时以“绿色概念”为中心,促使学校绿色建筑的各个方面都能够体现绿色概念这一目标。基于绿色概念的学校绿色建筑的具体设计是从以下几方面展开的。
1.自然采光设计
为了能够最大限度的对自然光进行利用,达到节能绿色的设计目标,设计人员可以根据学校建设区域的实际采光情况,将教学楼主体设置为长轴式的长条形体量,同时还可在侧窗上部设置反光板,充分利用自然光(注:反光板应当设置于眼睛高度以上,避免光线过强而对学生产生不良影响)。设置反光板进行采光的依据在于:直射日光可通过顶棚放射至室内,光线折射至室内天花板,进而漫射至室内远窗。以此种方式,能够使内墙空间照度水平显著提高,提高室内光线分布的均匀性。以此种方式,还可利用辐射热量,提高室内环境温度,降低冬季低温气候下的采暖负荷;而在夏季高温气候下,可遮挡阳光直射,降低室内热量,控制制冷负荷水平。
2.自然通风设计
学校建筑内部人员密集,因而保障室内通风条件的可靠同样是绿色概念的重要体现之一。通过自然通风设计的方式,除可有效排出教学楼室内废弃,引入外部新鲜、洁净空气以外,还可显著控制机械通风设备以及空调制冷能耗量。举例来说,对于盛行东南向风的建筑区域而言,可以在东南向适当位置形成自然通风的豁口,将自然风引入相邻建筑中间区域,达到提高通风水平的目的。与此同时,在开窗位置的选择上,应当特别考量上气窗、下气窗对应换气的功能,而开窗访问的选择还需要尽量与夏季季风方向配合,避免冬季季风贯入教学楼内。
3.气候缓冲区设计
气候的缓冲与控制同样是影响学校建筑使用舒适度的重要因素之一。一般来说,学校建筑主体东西两端的房间为楼梯间和卫生间等辅助用房,因此,可以在东西两端外侧设置了阳台和防晒墙,有效防止建筑物的东西日晒,此项措施成为热缓冲策略中的重要部分。与此同时,连廓部分的少量东西房间,东西两则设垂直和水平综合型深遮阳板,且西侧有宽阔的走廓,遮挡日晒,可以满足正常使用的要求。不但如此,通过设置半围合庭园空间的方式,不仅具有景观和休闲、交流的功能,同时可以调节局部的小气候,提高学校建筑整体利用价值。
三、基于抗震安全准则的学校建筑设计
地震是一种破坏性较大的自然灾害,其是无法避免的,我们只能最大限度的做好的抗震工作。在设计学校绿色建筑过程中,加强抗震性能的设计,促使绿色建筑具有一定的抗震功能,及时不能够避免建筑倒塌,还能够为师生创造逃跑时间,避免生命受到地震的威胁。要想设计学校绿色建筑红增加抗震性能,就需要按照安全准则进行具体的设计,才能够保证的绿色建筑具有良好的抗震功能。基于抗震安全准则学校建筑具体设计内容是:
1.明确学校建筑抗震要求,按照建筑要求进行设计
在学校中建设绿色建筑,就要符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相应的建筑的抗震功能也要适用于学校,才能够发挥抗震功能的作用。因此,在具体的进行学校绿色建筑抗震功能设计前,需要结合学校的整体情况和学校的抗震特点,提出全面的、深入的、细致的、合理的学校建筑抗震要求,促使学校绿色建筑抗震功能设计在抗震要求的约束下进行的,从而保证学校绿色建筑的抗震功能即适用于学校又符合抗震安全准则。
2.根据不同的地震带,合理的划分学校建筑抗震标准
地震是一种破坏性较大的自然灾害,其对学校的破坏较大,能够造成严重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为了尽量降低生命和财产的损失,在构建学校绿色建筑工程中的设计环节中需要加强抗震功能实用性的设计,从而保证学校绿色建筑具有一定的抵抗地震灾害的能力。要想提高绿色建筑抗震功能的强度,需要明确学校建筑抗震标准。学校建筑抗震标准的制定是根据不同地震带的实际情况而确定的,在制定合理的学校建筑抗震标准后,评估学校绿色建筑设计中的抗震功能程度,如若学校绿色建筑抵抗当地地震的效果不佳,对学校绿色建筑的抗震功能进行优化设计,直到达到标准。因此,根据不同的地震带,合理的划分学校建筑抗震标准对于提高学校绿色建筑设计抗震功能有很大帮助。
结束语:
近几年学校绿色建筑具有良好的应用性,其能够为学生创造舒适的、安全的、健康的学习环境,促使学生能够更加专注的学习,还能够让学生深刻的感受到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重要性,促使学生养成保护环境,节约资源良好习惯。建设学校绿色建筑的重要环节之一是设计。如何能够设计出最佳的设计方案是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基于绿色建筑概念和抗震安全准则进行学校绿色建筑设计能够有效的解决此问题,有利于建设出具有实用价值的学校绿色建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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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邹卫,张曦晖,滕凌.交流、创意空间的创造――由教学楼设计引起的思考[J].沈阳大学学报,2003(03).
[3]张立刚.基于博弈论视角的广告绿色化发展分析[A].第二届中国绿色商业发展高峰论坛论文集[C].2007.
[4]胡海涛.绿色建筑艺术创作理念与手法研究[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03.
【英文摘要】Theconstructionofresource-savingsocietyasalong-termbasicnationalpolicy,isrelativewithChinasmodernizationprocessandthenationalsecurity,andisconducivefortherealizationofthehumansociety’ssustainabledevelopment.Throughanalysisingthelegalmeaningoftheresource-savingsociety,thisarticlepointsoutthatthescopeofresourcesmainlyrefertomaterialresources,asthenaturalresourcescore.Theachievementofsocialobjective,needacomprehensiverangeofadjustmentmethods,amongwhichlegalmethodsarethefirstandforemostway.Basedonthetheoreticalanalysisoflegalfunction,withthestatusquoofChinaslegalsystem,thearticlepointsoutthelegislativemissingthathasmadetheimpacttotheimprovementoflegalfunctions,explainedthemacro-innovationofsystem,thatweneedtobuildtwotypesofstaticanddynamicsocietymechanismsforlegalprotection.We’dbetterbaseonstaticmechanism,combinethedynamicandstaticmechanisms,inordertocreateagoodlegalityenvironment,thoroughlybringtheadvantageofthelegalfunctionintoplay,andcomprehensivelypromotetheconstructionofresource-savingsocietytoachievesustainabledevelopment
【关键词】节约型社会;法律功能;法律保障机制;软法渊源
【英文关键词】resource-savingsociety;legalfunctions;mechanismsforlegalprotection;soft-lawsources
【正文】
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是当今时代世界各国面临的重大社会经济课题。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提出,不仅是针对资源的节约使用,更是对现存经济发展模式、社会发展理念的反思与超越。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对资源的消耗总量大增,相应地,资源安全问题、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进一步突显。另一方面,资源浪费过于严重,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过低,严重制约着当代中国经济的发展。鉴于此,构建节约型社会(是对“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简称,下同)是国家在正确认识中国国情的基础上顺应时展潮流的科学决策。是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内在要求,是加快转变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迫切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表现。
一、资源节约型社会内涵之辨析
(一)资源节约型社会内涵观点综述
关于如何理解节约型社会的概念与内涵,目前学界还没有统一的认识。
陈东琪(2004)首次提出节约型社会的概念,他认为所谓节约型社会是指在生产、交换和消费等领域,通过采取多种综合性措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收益。[1]叶蔚等(2004)首次提出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概念,他们认为资源节约型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它包括资源节约的观念、主体、制度、体制、机制、体系等,是指在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通过采取法律、经济和行政等综合性措施,提高资源利用率,以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2]曾智泽(2004)认为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内涵,应该是指在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通过综合采取经济、法律、行政和技术等措施,促使人们改变传统的生产方式、消费方式和对自然界的态度,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以一定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3]白雪秋(2004)在关于如何理解节约型社会的具体内涵时,提出从以下四个方面认识:首先,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是“经济”及经济学理论的题中应有之义。其次,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意味着在社会大生产的各领域各环节环环节约,社会主体个个有责。再次,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有赖于配套互补、协调一致的综合性措施的有效实施。最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目的在于,能够有效利用资源,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4]李艳芳(2006)认为资源节约型社会是指国家通过采取经济、技术、法律等措施,促使政府、一切社会组织(企业)和公民个人尽可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避免在生产、建设、流通、消费等领域出现资源能源的浪费,从而形成以最少的资源能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保持资源供给与需求相对平衡的社会状态。[5]陈德敏(2008)指出,节约型社会是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人类在物质生产和生活活动中保护自然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环境,循环再利用废弃物资源,以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效益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形态。[6]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目的在于追求更少的资源消耗、最大限度地保护生态环境、尽可能实现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内涵
以上是笔者列举的目前学界比较有代表性的几种观点,通过他们对资源节约型社会概念的阐述,可以得出这样一个共识:节约型社会是相对于浪费型社会而言的,是在保证人民群众过上舒适的小康生活的前提下,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消耗和浪费。只是在具体表述时,论者对节约型社会的含义的表述有所不同而已。同时,笔者认为诸多论者的表述存在这样一个不足:他们在界定资源节约型社会内涵的时候,并没有对“资源”做出明确的辨别,而是笼统的概念界定概念,这并不利于人们对资源节约型社会本质内涵的认识。此种情况一直到陈德敏教授在论述资源节约型社会内涵的时候,才给予了“资源”一个比较清晰的定义,将其界定为物质资源。总结前人所述,本文认为对资源节约型社会可做如下定义:资源节约型社会是指一个以支撑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自然资源的高效循环利用为核心,在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通过采取经济、科技、法律、行政和道德等综合性措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而实现经济和社会利益最优化的社会系统。
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资源节约型社会首先是一个社会系统,它包括节约观念、资源节约型主体、资源节约型体制、资源节约型体系等多方面内容;2、节约资源主要是指物质资源的节约,核心是自然资源的有效配置、高效和循环利用;3、资源的节约是全领域多方式的,要在资源开发利用的各个环节通过各种不同措施进行资源的高效和循环利用;4、节约资源要实现经济和社会利益最优化,以满足人们的生活质量的提高为前提;5、节约资源的最终目标是实现资源利用和社会发展的双向可持续性。6、资源节约型社会是以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对称,以生态效益优先、资源“以供定产,以产定需”为基本原则的社会。
二、节约型社会建设中法律功能之定位
资源节约型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资源节约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包括经济、科技、行政、法律和道德等多种措施。如何做到资源节约,技术是关键,法律是根本。制度的缺失,需要法律的制度构建功能予以补足,政策的执行力不足,则可以将其上升到立法高度,发挥法律权威强制性优势;科技瓶颈问题,同样需要法律构建制度基石,来解决科技在转变为现实生产力过程中动力不足的缺陷;而国民消费观念的矫正和节约意识的强化,更需要法律发挥其本身固有的规范引导和宣传教育功能;最后,对于社会转型过程中法律本身的制度缺陷,则需要法律保障机制发挥其内部的相互协调和有机调整功能,使法律制度的整体功能最大化,并在社会建设中将其外部保障功能得到最优化发挥。因此,面对节约型社会建设的种种问题,法律手段是第一位的有效解决方式,节约型社会的构建,法律保障先行。此外,“法律功能是法社会学的核心问题,对法律进行功能分析就是对法律所产生的客观后果在社会整体中发挥的作用进行认识和评价。法的功能是法所固有的功用和性能,是法的天然的和内在的属性,能够对整个社会系统产生影响力。法律功能反映法与社会的关系,它既能对社会整体发挥功能,又能在其内部法律系统之间实现其内在功能的协调。”[7]
本文认为: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法律功能应该是指法律的保障体系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对节约型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对社会生活方式加以引导,通过法律体系内部的互动及外部化影响所体现出的对社会和谐可持续发展所起的促进作用。按照法理学的分类,法律的一般功能可以分为规范功能和社会功能:法对人的行为的功能即规范功能,主要涵括指引功能、评价功能、预测功能、教育功能和强制功能等五种功能[8];社会功能主要涵括法的经济功能、法的政治功能、法的文化功能和法的社会公共事务功能。法律的功能是法律本身所固有的本质属性,一经产生就应该具有其功能量度的规定性。结合以上对法律一般功能的认识,笔者认为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体系的促进作用主要有包括五个方面,即引导评价功能、持久稳定性功能、利益调整功能、制度构建功能、权威强制功能。
“法律的生命在于功能的实现,法律功能实现是法律实施活动的后果,即法律通过人们的适用和遵守而产生一定的效果,使法律功能在现实社会中得到具体的发挥。”[9]如果只注重功能研究而不关注其是否能在社会中有效发挥,那么功能的研究就是欠缺的、不全面的。节约型社会建设符合可持续发展趋势与和谐社会建设的目标,它代表了广大人民的利益,因此需要发挥法律的功能优势保障节约型社会建设有序进行。综合法治环境的现状以及对立法缺失的分析,笔者认为,应努力构建使法律功能优势实现的法律保障机制,健全法律功能实现的途径,使法的功能得到最大发挥,将节约型社会建设纳入法治的轨道上合理、有序地推进。
三、我国资源节约型社会法制建设现状及存在的法律缺陷
(一)、我国节约型社会法制建设概况
我国目前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法制环境还没有形成,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在法律法规方面还不完善,直接制约着节约型社会建设。就节约型社会法制建设而言,目前我国制定了以下相应的法律法规:1、在法律方面,自2009年1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是目前节约型社会立法建设的一大亮点。其他几部单行专门法律包括《节约能源法》(2007年修订)、《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颁布)和《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颁布)等。此外,各领域的相关专项立法有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4年修正或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2002年修正或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修正)、《环境影响评价法》(颁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修正)、《矿产资源法》(1996修正)等;2、在行政法规方面,2008年国务院相继颁布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并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3、在政府部门规章方面,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了涉及造纸工业、报废机动车拆解、太阳能集热器等多项环境保护标准。2004年8月,国家发改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了《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通过以上对我国现行节约型社会法制建设概况的梳理,笔者认为,随着节约型社会建设的逐步深入,我国的法制建设步伐也在逐渐加快,近几年来修订或颁布的法律法规数量逐年增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是第一部综合性促进型立法,对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在有着重大的立法意义。2004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首次将农村的固体废物处理问题纳入其中,这比1995年的《固废法》向前迈进了一步,并首次将生产者责任制引入其中。但是,立法建设有其滞后性,我国在立法方面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法律在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中的作用还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二)法律缺陷分析
法律保障功能的发挥对于节约型社会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现阶段仍因各种原因而存在不足与缺失。根据法律功能的涵义并结合节约型社会法律现状,节约型社会建设中的法律保障功能存在的缺失与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法制体系不完善,立法领域存在空白
“现行法律在立法时大多都是单纯以经济发展为指导思想的,甚至有部分法律仍然支持或者说不反对牺牲资源环境来换取经济的短期发展。这就使中国现行法律存在相互矛盾之处,不利于形成一个完善统一的体系。”[10]同时,在立法领域尚存许多空白之处,《资源综合利用法》、《节约型社会促进法》、《反浪费法》、《节水条例》、《资源开发保护法》、《资源税法》、《保护生物多样性法》等法律法规急需制定实施;在土壤污染、化学物质污染、生态保护、遗传资源、生物安全、臭氧层保护、核安全、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监测等方面,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在环境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方面,也还存在着一定的空白。没有一部统一的综合性节约型社会的指导性法律,各地方性法规之间往往会存在冲突。由于现行法律冲突和立法缺位,节约型社会法律促进机制不能以一部统一的法律为中心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法规不完善,措施不配套,不少方面甚至无法可依。
2、环境资源法“硬法”渊源与“软法”渊源缺乏沟通与协调
罗豪才教授认为:“‘硬法’是指那些需要依赖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规范,而‘软法’则是指那些效力结构未必完整、无需依靠国家强制保障实施、但能够产生社会实效的法律规范”[11]软法(softlaw)主要被用作“硬法(hard-law)”概念的对称。在软/硬二分的法律语境下,硬法接近于传统的法律范畴,或者说,传统的法律范畴主要是指硬法。笔者以为,我国的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一直以来过于强调硬法调控机制,即注重采用刚性的、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手段,而忽视了借助利益诱导、激励机制等软性手段来实现资源节约社会的法律保障。在软法研究者看来,现代法律越来越成为“混合法”,此处所探讨的“混合法”,指法律的软硬并重,其主要由硬法与软法两类法律规范构成。“这种法律构造因为接纳了软法元素故而比传统法律更加开放、更加包容、更贴近实践、也更加有效”。[12]在经济全球化、政治民主化、经济市场化的背景下,我国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及构建“五型社会”(和谐社会、生态文明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和循环经济型社会)的要求,这对我国环境资源法的法律资源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而当前环境资源“软法”与“硬法”两种资源,还无法有效的协调与沟通,全面回应环境法治静态与动态两种运行机制的内在诉求,运用软硬兼施、刚柔并济的混合机制保护和实现资源节约型社会的保障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应该说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可持续发展的首要问题,也是实现循环性社会的根本保证。正如陈德敏教授所言“循环经济的核心内涵是资源循环利用。‘循环’的直义不是指经济循环,而是指经济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资源在国民经济再生产体系中各个环节的不断循环利用。”[13]
3、未能完全实现从第一代环境资源法向第二代环境资源法的嬗变
当前,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个全球性的目标,环境资源法正在完成从第一代环境法向第二代资源环境法的转变。NicholasA.Robinson教授认为第二代环境资源法需具备以下七个特征:(1)、基本价值观和环境伦理准则应当是所有环境法的基础。(2)、环境法由众多法律关系构成,环境法必须要有关联性以反映自然规律。(3)、环境法是法律与科学的结合,环境法要以科学技术为基础。(4)、环境法涉及众多领域,同一原则和法律手段应当可以同时适用于不同领域。(5)、必须尊重不同社会的文化传统。(6)、应当建立有效地机制消除废弃物。(7)、应当制定新的并且实用的社会模式来管理我们共同的环境。[14]第二代环境资源法超越了传统的“围栏公园”(parkswithfences)模式,取而代之的是“生态系统”(ecosystem)模式,核心是“以人为本”(peoplecentred)。值得注意的是建设节约型社会,必须树立起与之相适应的新型法治观与价值观。在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新的时代背景之下,我们必须站在更高的角度、以更加宽广的视野来重新审视法律的功能与定位。但当前,我国虽然出台了《循环经济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规定,但实质上我国还未建立有效的机制消除废弃物,还无法完全实现“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增长模式,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法律保障机制以及与资源节约型社会配套的法律体系还有待完善。曹明德教授认为:“在我国颁布《可再生能源法》后,我国确立了经济激励措施以及税收优惠,可以说,这一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能源法已经从第一代迈向了第二代,其伦理学蕴含是,第二代能源法体现出能源的可持续利用与代际公正。”[15]但笔者以为,我国的环境与资源法还未能完全实现第一代环境资源法向第二代环境资源法的嬗变,无论是环境伦理思想还是循环型社会的法律保障还有待加强。
四、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机制构建与完善
(一)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机制构建
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以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将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和工具应用于研究集体的或非市场的政治决策过程。其核心要素有三:“经济人”假设、交易政治学和方法论的个人主义。公共选择理论为节约型社会的法律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提供了理论基础。“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机制(即节约型社会法律激励与约束机制)是指从法律的各个方面的联系和从法律的动态上来考察这样一种法律运行过程,即依据节约型社会建设目标,在分析社会行为主体的需求与动机的基础上,通过优化社会行为主体法律激励和约束手段进而合理配置整个社会或社会组织之资源,所形成的能够长期激励和约束社会行为主体思想行为的相对固定化、规范化的法律运行过程。”[16]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机制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它不是单部节约型社会促进法律及其运作过程,而是有全部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法律法规及其运行过程形成的。
陈敏德教授在《节约型社会保障论》一书中,依据战略资源节约型体系,即有关战略资源从生产、流通、分配到消费的各个环节形成的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有机节约整体,构建了节约型生产、节约型流通、节约型消费三个有机构成、相互协调的法律保障体系。可以这样认为,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机制是一种复杂的综合系统,主要由节约资源与循环利用法律法规及其运行过程构成。可行的做法是从静态的角度和动态的角度构建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促进机制的基本框架。静态的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促进机制主要表现为调整土地资源、矿产资源、能源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森林资源等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流转等关系的相关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动态的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促进机制则表现为有助于社会目的实现及最终生成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动态运行过程,涵盖了节约型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监督等各个环节。这就是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促进机制的基本雏形。[17]在静态的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促进机制方面,就现状分析,《循环经济促进法》将成为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机制的主体法律,它是促进资源有效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根本保证。《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也都是静态的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促进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节约型社会建设,仅仅依靠上述几部法律作为保障是远远不够的,法律机制的构建仍需要在遵循可持续发展立法理念的基础上,不断的予以立法完善。
(二)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促进机制的法律完善
1、资源节约型社会法律体系的法律构建
建设节约型社会必须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事。要着力建立适宜节约型社会形成和发展的法治环境。当前,应当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资源综合利用法律体系。笔者认为:这个体系应涵盖六级法律体系:一是《宪法》中有关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规范;二是归总性的资源综合利用基本法;三是以自然资源为核心的物质资源的综合开发、高效利用的单项法律;四是资源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技术指标等法规;五是地方性资源综合利用法规;六是资源综合利用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当前,尤其是应抓紧制订绿色消费、资源循环再生利用以及家用电器、建筑材料、包装物品等行业在资源回收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绿色购买法》、《建设再生法》、《食品再生法》、《家用电器再生法》、《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容器包装再生法》。为此,我们必须做出以下立法努力:首先,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已经作为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就应当比照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等基本国策的立法模式将资源节约型社会写入宪法。其次,在《节约型社会促进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的制定上,应该定位在更高的法律位阶,适当的时候由全国人大颁布实施,这样才能使上述法律与其基本法的统领地位相符,有利于不同层次法律体系的形成。最后,以基本法为依据,加紧制定新法和适时修订各领域的单行旧法,解决这些既有法律内容的回归与复位,避免法律之间的冲突与重叠,增强可操作性,解决实施效果不力等问题。
2、资源节约型社会法制资源的沟通与协调
资源节约型社会法制资源既包括:“硬法”资源也包括“软法”资源。硬法渊源是从制定法的角度,主要表现为国内法(Nationallaw)渊源、国际法(Inteenationallaw)渊源。软法的渊源多种多样,诸如宣言、号召、纲要、建议、指南、倡议、规程、章程、公约、标准、规范、规定、决定等。相对于国内环境资源法中的“硬法”渊源的主流现象,结合环境资源法自身的特点,笔者以为,我国环境资源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下列“软法”渊源:(1)环境资源保护政策。在我国,国家制定的政策表现形式多样,经常冠以纲要、计划、指导意见、建议、要求、示范等名称。按照制定主体和实施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家性环境资源保护政策、社会性环境资源保护政策以及政党性环境资源保护政策三种基本类型。例如:由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共同制定的《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2003),国务院制定的《中国21世纪可持续发展行动纲要》(2003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2年)》(2008年)等都可以划入环境资源保护政策范畴。(2)环境评比表彰。例如:国家的生态友好城市的评比、全国污染源普查评比表彰、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评比等。对地方来说这是一种引导,是一种信号,若能做好,对城市可以产生积极影响。环保部门公布指标,城市提出申请,有环保部门评定环保模范城市,引导地方政府增加环保基础设施投入,改善环境状况。这些措施无疑是“软”的,但却有积极作用。(3)环境资源保护自律规范。为了实现自我规制(Sefe—rugulation)的目标,现代社会出现了大量的自律规范。在环境保护领域,自律规范可以补充硬法的不足,更具有可执行性。例如:《钢铁行业规范国内钢材市场秩序自律公约》、《节能减排全民行动指南》、《环境保护部信息公开目录》等。(4)环境资源保护相关行业标准。由于实践中不存在独立的环境保护行业,因此通常将此类标准命名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目前,环境保护行业标准主要局限于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之中,属于推荐性标准。例如: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适用的《山岳风景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体系》(HJ/6-94)以及《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标准方法》(HJ/T14-96)等就属于此类行业标准。
罗豪才教授认为:“总的来说,在环境保护方面,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软硬结合的治理模式。一方面,注重发挥硬法的作用,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办事;另一方面又注重发挥软法和协商机制的作用,宣传和强化全社会的生态文明观念,全面动员企业、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积极投身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当中。”[18]笔者以为,环境资源法的软法渊源与硬法渊源,共同构成资源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的两种资源。我国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构建应探索环境保护的公私合作行为模式,在环境保护中发展环境行政指导、环境行政合同、环境行政奖励、环境行政给付、环境行政执法协商等非强制性行政,运用环境合同(协议)、环境政策、环境评比表彰、环境保护自律规范、环境保护相关行业标准等多种“软法“渊源,改善环境管理机关与被管理对象的紧张关系,拓展公众参与环境行政管理的空间,加强环境法“硬法”渊源与“软法”渊源的沟通与协调,为实现一种“软硬兼施”治理模式的资源节约型法治社会而努力。
结语
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主要调整方法。法律功能是实现节约型社会的最有约束力的手段,也是最有力的工具,节约型社会建设离不开法律保障。法的生命在于实行。在构建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体系的基础上,法律功能的实现离不开动态的法律保障机制的运行。为此需要完善人大、政府、司法机关、社会团体和公众等法律实施主体职能分配:人大统筹规划、综合管理,继续完善立法,实现法制创新;政府作为法律的实际执行者,需要做到敢于执法、精于执法和善于执法,同时,又是巨大的消费者,应当建立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司法机关应该通过司法审判司法活动来保证和促进法律的实施;公众树立绿色的适度消费观念,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建立起消费者社会义务法律制度;社会团体有效发挥社会监督职责,促进法治监督,推行公众参与。当然,法律的功能也不是无限的,它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不可避免会存在一定立法滞后性、抽象性的限制,这就需要有科技的支撑、经济物质基础的保障、公民意识的教育等多个方面的条件,综合运用各种调整手段与各种法制资源进行节约型社会建设。我们应该积极探索,完善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机制及相关配套的法律实施机制,推进法律功能优势的实现,实现可持续发展。
【注释】
[1]转引自李兵.全民动员,建设节约型社会[J].人民论坛,2004(7):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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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陈德敏,董正爱.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的法律功能优势[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5):83-88.
[11]罗豪才,宋功德.认真对待软法—公域软法的一般理论及其中国实践[J],中国法学,2006(2):1-12.
[12]宋功德.行政裁量控制的模式选择――硬法控制模式的失灵催生混合法控制模式DB/OL,pkusoftlaw.com/info.asp?id=4628,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3月27日星期五,9:00.
[13]陈德敏.循环经济的核心内涵是资源循环利用—兼论循环经济概念的科学运用[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4(2):12-15.
[14]参见NicholasA.Robinson.第二代环境法不断发展所面临的挑战,载黎莲卿主编,邵方、曹明德译.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研讨会论文集.亚太地区第二代环境法展望[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5页。
[15]曹明德.中国环境资源法、能源法的现在与未来[J],法学论坛,2006(2):5-8.
[16]陈德敏.节约型社会法律保障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9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