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机构分设弊病矛盾合作机制
年月日起,我国全面实施了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征管理体制的决定》。分税制是财税管理体制的改革方式,同时也是税收管理体制和税收管理模式改革的重要内容。税务部门也随之划分为专司中央财政收入的国家税务局和专司地方财政收入的地方税务局。国税、地税分设后,根据收入归属与税收管理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确立了我国现在实施的适度分税制模式:除税收方针、政策和全国性的税种基本法仍应由中央统一制定并由中央监督执行外,对两个不同的税收体系,确定按照收入归属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原则。中央税和共享税的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地方税的管理权基本下放给地方,做到税收管理的权、责、利紧密结合。在确保中央财政收入稳步增长,同时又充分调动地方财政的能动性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税收收入连年大幅度增加,税收执法行为得到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意识和纳税人纳税意识也有了普遍提高,税收环境治理工作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
但是,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国税、地税系统自成体系,缺乏有效的沟通和配合,各种弊端日趋明显。同时,在学习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以人为本、以民为本”、实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今天,做好国、地税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工作,对于解决纳税人反映强烈的多头进点、重复检查、纳税成本增加等问题的解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国、地税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已成为当前刻不容缓的研究课题。本文就如何建立国、地税机构间协调与合作机制作些探讨。
一、目前国、地税机构间缺乏协调合作机制的现状和问题
就目前的总体状态来看,国、地税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机制尚未形成。虽然进行过一些配合,但合作是低层次的、初步的。如对税务登记信息实行共享;对举报案件属于对方管辖的,双方都能及时转交对方稽查局组织查办;对涉及双方的移送司法案件进行了信息交流等等。但是,没有形成高效、明确的协调与合作机制。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协调、合作及监督、制约机制,出现了一些问题,甚至在某些地区及领域出现了较为严重的问题。应当引起决策层的高度重视:
(一)一些地区出现了相互挤兑、扯皮等问题
部分地区的国地税机构把对方部门视作对手,工作中互相对立,只求本部门完成任务,给对方部门下绊子、设障碍。机构之间也老死不相往来,从而使一些须由双方部门共同协作完成的工作不能有效进行,如纳税人的信誉等级评定、涉税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办理时的偷税数额认定等等,常常需要政府或权力机关出面协调后问题方能得以解决。
(二)本位主义思想抬头
某些地方的政府部门从本位主义的立场出发,千方百计地发展可以征收地方税种的产业,而对国税收入占主要比重的产业则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个别地区甚至出现了鼓励地税部门与国税部门争抢管户的问题。尤其是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号文件的下达,出于税源、收入任务等多种因素的考虑,国、地税凭着各自对总局文件的理解,各地更是出现了一股争抢管户的狂潮;某些地方的两家税务局为了完成任务,出现了“卖税”的现象;还有一些地方在共享税方面作假,以提高地方的留成。
(三)税收成本增加
一是增设机构使经费开支扩大了一倍,如办公场所、办公费用、交通通讯、基建等,一个县以万元计算,全国有多个县,就这些重复费用全国就要多个亿元。二是增加税务人员支出,机构分设在人员问题上,基本上是国税人员,地税人员,国税垂直管理到国家税务总局,地税有条块结合管理,开始主要以块块管理为主。征税程序分设前与分设后基本没有两样,需要的人员就必须增加一倍。人员的增加紧接着就是人员工资、福利、服装等费用,每人年—万元,全国以万税务人员计算,每年就人员开支就—万元。
(四)纳税人纳税负担增加
纳税人同时接受两个税务机关的管理,免不了产生多头申报和多头办理涉税事项的问题,税务部门也免不了重复检查和监管,同时政策和要求也容易产生不一致等问题,从而引发了纳税人的不满情绪。
(五)增加了征收管理的难度
企业的各种税收资料,如增值税、所得税、其他附加税等其数据资料均有一定的联系,由于各税种分国、地税进行征收,人为地割裂了各个税种间的逻辑关系,数据相关性无法核对,容易出现征管漏洞。征管信息不能及时、有效的沟通交流,导致应纳入各级财政管理的税款出现跑、冒、滴、漏现象,造成税收大量流失。
(六)不利于税务机关自身的管理
两家税务局因各自利益有所不同而容易产生互相“不买账”的行为,地方政府缺乏对垂直管理单位进行有效管理的手段,监管不力将导致某些部门在地方上坐大,不利税务机关对自身的管理。同时,地方政府相对重收“费”,轻纳税,也从客观上导致财政预算外资金大量存在有了机会。
(七)与国际惯例不接轨
两个税务局使国外机构和企业难以适应。国际上虽有实行中央或地方两套税机构的国家,如美国等,但为数不多、屈指可数。绝大多数在华投资企业并不习惯接受国地税两套机构的管理,影响到改革开放的深入。
(八)不利于政治一体化
我国是多民族、团结统一的大国,我国公民的文化素质较低,法制观念还不高,将国家税收人为地分为国税、地税,容易给人们灌输一种中央收国税,地方收地方税的感觉,无形之中形成一种中央和地方的对立,隐含着一种分庭抗衡现象,不利于政治上的统一。
此外,由于中央财政的调控能力受到影响,中央财政压力开始显现,一些税收政策也发生了引人注目的变化:比如说,证券印花税最初中央和地方是五五分成,但××年必须归中央财政。××年归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也要求以年为基数,从××年起实施增量共享。这也是国、地税分设后,国、地税矛盾所造成的直接后果之一。
二、建立国、地税机构间协调与合作机制的必要性和意义
建立国、地税机构配合协作机制,对于解决当前税收管理过程中的诸多矛盾,保证税收征管工作的高效运转,合理降低纳税人纳税成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国、地税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有利于纳税信息的高度集中,从而为实现“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税收征管新模式提供信息支撑。国、地税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可以使双方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纳税信息实现互通,提高信息的利用效率,从而进一步提高征管质量。
(二)加强国、地税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有利于提高征管工作效率、降低征管成本。一方面,通过国、地税征管、稽查部门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的协调配合,双方取长补短,能够解决自身不能发现或难以解决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征管质量;另一方面,通过国、地税征管、稽查部门的联合作战,可以减少在税收征管、税务稽查的部署、分析、实施、审理、执行等诸环节的人力、物力投入,减少重复劳动,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强国、地税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负担。重复检查是当前纳税人反映较为强烈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税务稽查工作面临的一个难点问题。通过加强国、地税稽查局间的协调与合作,做到共同进户、各税统查,对于解决了纳税人意见较大的重复检查问题以及贯彻“以人为本、以民为本”“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三、加强国、地税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的几点思考
(一)难点问题
由于受管理体制、现实条件、制度建设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当前加强国、地税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还存在着诸多难点:
⒈信息难以实现互通共享
目前国、地税税收征管过程中使用的征管软件不同,国税部门使用的是税收征管系统,地税部门则使用税收征管系统。双方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各类信息难以实现互通共享。网络作为现代社会最适用、传递速度最快捷的传播工具,在国、地税机构间的作用却变得微不足道,这不能不说是网络资源的莫大浪费。
⒉下级部门在协调和合作方面缺乏自
如在国、地税稽查部门的协调配合方面,因国、地税稽查局主管部门不同,造成双方在协调和合作方面缺乏自。作为国(地)税局的下属部门,稽查局必须对国(地)税局负责。国、地税稽查局间的合作程度,关键取决于国、地税局的合作程度。如果合作程度比较高,无疑会促进双方稽查局间的协调与合作,反之则会受到牵制。事实上,由于国、地税的工作重点不尽相同,特别是目前国、地税稽查局普遍实行选案与稽查分离制度,稽查案源由市局选案协调小组负责,如果国、地税局在案源确定方面协调不到位,国、地税稽查局间要想开展程度较高的合作是不可能的。
⒊缺乏长期效应
由于缺乏制度保障,在部分地区业已形成的协调与合作缺乏长期效应。目前,有关国、地税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方面的制度基本上是空白,加上前面所述体制和信息传递的障碍,这使得我们对“是不是一定要加强国、地税机构间的协调与合作”、“国、地税机构间应该在哪些方面加强协调与合作”等问题认识都尚未统一,工作中更是缺乏主动性与积极性。
(二)建议
⒈统一国、地税征管软件,或在国、地税现在使用的征管软件上加以改造,实现双方信息互通共享,为开展税务情报工作、实现税务信息资源多元化创造条件。
通过统一国、地税征管软件,可以扩大国、地税双方的信息来源,实现信息多元化,最终达到弥补征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完善整个征纳体系的目的。如果国、地税征管、稽查部门之间能将各自利用本部门特点和优势获取的情报信息相互交换,互通有无,将使税务情报信息得到最有效的使用,最大限度的节约开支,提高效率,从而对税收征管工作产生极其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⒉联合核定管理税款
国、地两税联合进行共管纳税户定期定额纳税人身份的认定和纳税定额的核定,尽可能在定额的核定方面标准统一方法一致,实现同一个个体纳税户国地税同一个身份,同一个定额,并对核定的个体纳税户定额要积极创造条件进行联合公布。凡缴纳增值税的共管户,其定期定额纳税人身份的认定和应纳税额的核定由国税负责;凡缴纳营业税的共管户,其定期定额纳税人身份的认定和应纳税定额的核定由地税负责。本着节省成本的原则,按规定积极委托对方代征税款。既节省了人力、物力,又使双方的资源得到合理运用,更是促使定额趋于合理的有效手段。
⒊联合核定企业所得税
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等需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国、地两税对经营规模、方式、范围基本相似的企业,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其核定的定额或执行的核定标准应基本一致,从而避免了因主管税务机关不同而形成税收负担不公。
⒋联合评定信用等级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制定纳税信用等级评估办法的规定,在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制定、评估、审定、公告等环节上协商一致。双方协商不一致时,按评定等级较低一方的意见统一对外公布:同一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不会同时出现两种结果。
⒌协调税务检查
国税局、地税局办理重大案件时,发现涉及对方业务的重大税收违法线索的情况,要及时通报对方或商请对方介入,实行联合检查。对各自接到的举报案件,凡不属自己管辖范围的,要及时向对方传递信息,确保税收违法案件的及时查处。并建立经常性的稽查情况通报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重大税收违法案中的法律适用、定性和量罚等问题,协调和部署专项行动。
也可设想从根本上改革现行稽查管理体制,将国税、地税两套稽查机构合并,并实行相对垂直领导。这种机构设置方法,有利于在税务系统内实行征管与稽查的两权分离,有利于稽查机关的各税统查,有利于提高稽查机关的执法权威性,有利于排除各种阻力,加大稽查力度。
⒍联合进行涉外税收管理
对从事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外国企业,国、地两税之间应当就其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认定上协调一致,并就税源管理、税收征收等方面加强合作信息交流。对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的税收管理,在纳税人身份认定、税基的核定上协调一致。对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征免事项,国、地两税机构应联合行文报批。
⒎联合进行售付凭证管理
在售付汇税务凭证管理中,国、地税之间应当就出具税务凭证、征收税款等情况信息,及时传递给同级对方税务机关,双方协调一致后再提供给相关纳税人;双方未协调一致时,任何一方的征免税凭证都不能成为非贸易项目下的付汇依据。凡审计调查跨国交易避税行为时,国、地税之间通过联合调查或联席会议形式进行协作与沟通。
⒏加强制度建设
就目前来说,建议建立国、地税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制度,首先建立国、地税稽查局间的查前信息通报制度、查中协调配合制度和查后结果反馈制度。对一些重要的案源信息,应及时告知对方,为对方确定稽查对象提供参考;对双方同步稽查的税务案件,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尽可能做到联合检查;案件查结后,应尽快将查处结果告知对方,便于其作出相应处理。为确保上述各项制度落到实处,还必须将其列入考核体系,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严格考核,以提高国、地税机构双方加强协调与合作的积极性。
⒐因地制宜、积极主动地开展国、地税机构的协调与合作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自行组织或委托税务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融资、投资、理财等经济活动的事先安排和策划,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使企业本身税负得以延缓或减轻的一种经济活动。
本文中,笔者拟就我国企业税收筹划的相关问题做简要的分析,希望为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提供一些思路和借鉴。
一、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分析
(一)税收筹划的含义
从税收筹划的概念可以看出,税收筹划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明确了税收筹划的主体
一般认为,税收筹划的主体是纳税人。其实,更准确的说法是应纳税义务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即其本身可以是税收筹划的行为人,也可以聘请税收顾问。由于聘请税务顾问税收筹划也是接受企业的委托,站在企业的角度进行税收筹划。因此,本文将忽略两种方式的具体差别,都把企业作为税收筹划主体。
2明确了税收筹划的首要前提
税收筹划采取的手段是合法的,是在遵守税法及其他法律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活动与财务活动的安排或是采用政府给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性机会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3明确了税收筹划的目标
或是减少纳税义务,或是减轻纳税负担,或是税负最小化,即最大限度地实现企业价值。
(二)税收筹划的特征
1合法性
这是税收筹划最本质的特点,也是税收筹划区别于逃避税款行为的基本标志。所谓合法性,一方面是指税收筹划不违反国家的税收法规和反避税条款;另一方面,是指不但不违法,而且还符合国家的立法意图。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以合法合理地进行选择时,纳税人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和专业知识选择税收利益最大的方案。
2超前性
超前性表示税收筹划是事先规划,设计、安排的意思。企业的纳税行为相对于其各项经营行为而言,具有滞后性的特点。企业交易行为发生之后,才有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义务;收益实现或分配之后,才缴纳所得税。
3综合性
企业税收筹划应着眼于自身资本总收益的长期稳定增长,而不是着眼于个别税种税负的轻重。这是因为,一种税少交纳了,另一种税就可能要多缴,整体税负不一定减轻。另外,纳税支出最小化的方案不一定等于资本收益最大化方案。
(三)税收筹划的意义
1有助于政府进行宏观调控
税收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和调节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并通过税种设置、税率确定、课税对象选择和课税环节规定体现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而税法中税额减免、起征点、税收扣除、优惠税率、优惠退税、盈亏互抵、税收抵免、税收递延、加速折旧等规定的差异以及税收优惠的区别对待,正是政府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表现。
2有助于企业纳税意识的全面提高
企业减轻税负的欲望客观存在,而且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这种欲望愈加强烈。如果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已经有了合法减轻税负的空间,那么企业就没有必要不择手段铤而走险,会自觉地把自己的减税行为控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3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
资金、成本(费用),利润是企业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的三大要素,税收筹划就是为了实现资金、成本、利润的最优效果,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离不开会计,因而会计人员既要熟知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也要熟知现行税法。
二、企业税收筹划的实施
(一)企业实施税收筹划应遵循的原则
税收筹划是企业维护自己权利的一种复杂的决策过程,是依据国家法律选择最优纳税方案的过程。企业在实际操作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深入研究国家政策的发展趋势
企业的税收筹划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同一纳税人而言,在不同年度,往往会由于主观条件及客观环境的变化,使原先所选择运用的筹划方案失去效用,甚至与法律相抵触。这就要求企业必须密切注意自身所处的税收法律环境的变化,并对税收筹划方案不断地进行修订和发展,谋求税收筹划带来的长久利益。
2事前性原则
企业要在深入研究国家政策发展趋势的基础上进行税收筹划,只有在国家和企业税收法律关系形成以前,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差异性,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应税行为的发生,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才能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
3实事求是的原则
税收筹划的方案要适应本企业的具体要求,符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即筹划人员除了精通现行税收政策法规、具有极高的税收专业水平和相关的综合分析能力外,还应在筹划中深入了解和掌握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资金实力、技术状况、产品销售市场、成本核算等信息,从事行业和所处经营环境的税收政策,以及筹划期间的筹划目的等。
(二)税收筹划的实施过程
1收集信息
收集信息是税收筹划的基础,只有充分掌握了信息,才能进一步制定税收筹划策略。
(1)税收环境信息。包括企业涉及的税种及各税种的具体规定,特别是税收优惠规定,各税种之间的相关性、税收征纳程序和税务行政制度、涉税风险、税收环境的变化趋势及内容等等。
(2)政府涉税行为信息。税收筹划博弈中,企业先行动,因此,在行动之前,必须预测政府可能对自身行动产生的反应。主要包括政府对税收筹划的态度、政府的主要反避税法规和措施、政府反避税的运作规程。
(3)实施主体信息。任何税收筹划策略必须基于企业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因此,在制定策略时,必须充分了解企业自身的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包括企业理财目标、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对风险的态度等。
(4)反馈信息。企业在实施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会不断获取企业内部新的信息情况。同时,实施结果需要及时反馈给相应部门,以便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2明确税收筹划的目标
税收筹划的目标决定了税收筹划的范围和方向,决定了税收筹划要达到的在一定税负状态下经济利益的状况。因此,不同的税收筹划目标必然带来不同的筹划结果,必然对纳税人的经济利益有不同的影响。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仅要关注减少纳税的事项,还要进一步考虑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及企业发展策略。
3制订备选方案并进行可行性分析
在掌握相关的信息和确立目标之
后,就可以着手设计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案。方案列示以后,必须进行一系列的分析,主要包括:
(1)合法性分析。税收筹划策略的首要原则是法定原则,任何税收筹划方案都必须从属于法定原则。因此,对设计的方案首先要进行合法性分析,以控制法律风险。
(2)可行性分析。税收筹划的实施,需要多方面的条件,企业必须对方案的可行性做出评估,这种评估包括实施时间的选择、人员素质以及未来的趋势预测。
(3)筹划目标分析。每种设计方案都会产生不同的纳税结果,这种纳税结果是否符合企业既定的目标,是筹划策略选择的基本依据。因此,必须对方案进行目标符合性分析,优选最佳方案。此外,目标分析还包括评价税收策略的合理性。
4反馈修正
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因为执行偏差、环境改变或者由于原有方案的设计存在缺陷,从而与预期结果产生差异,这些差异要及时反馈给策略设计者,并对方案进行修正或者重新设计。同时,在修正税收筹划方案时。应该关注国家法律的发展趋势,审查目前本企业税收筹划所依据的法律是否有变化的因素,然后决定以后的税收筹划方案是否可以继续实施。
三、企业税收筹划风险控制对策
(一)实施恰当的财务风险处理措施
企业在税收筹划时如果意识到风险的存在,就需要及时采取恰当的风险处理措施。企业财务风险的控制目标包括:减轻和消除企业经营运作中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提高企业的财务处理能力、水平和效果;尽可能地控制企业财务风险的产生和扩散,实现企业财务风险的产生和转移;增强企业资金运动的效益性和持续性,保障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在企业财务风险控制的各种目标中,减轻或消除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是控制财务风险产生、扩散和风险状态转换的基础。
(二)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
单纯从财务报表上的数字来分析企业的财务风险,显然是凌乱的、缺少系统性,难以形成统一的概念。必须从整体上把握企业的财务风险,应该充分利用现代先进技术建立一套科学、快捷的财务风险预警体系。一个有效的财务风险预警系统应该具备良好的信息收集功能和危险预知功能,当税收筹划可能发生潜在风险时,该系统能及时找到风险产生的根源,并通过制定有效的措施遏止风险的发生。
关键词:房产税征税目的估值体系排查登记综合信息系统
2011年1月27日,上海、重庆两地宣布次日起开始房产税征收试点改革。时至今日,两地实施房产税试点已经一年有余,但回顾一年来征税过程,再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现状看,在开征之初就招致热议的若干问题,至今仍然值得我们深思。
一、房产税的税收属性与征收目的
分析两市的征税对象不难发现:前者面向新购住房,完全针对“增量”征税;后者虽对“存增量”和“存量”同时征税,但“增量”的规定较多,限制新购住房的意图依然十分明显。以商品房销售价格为征收依据、对商品房销售环节(增量)进行征税,这种征收方式更多地体现了商品税而非财产税的特征,这与传统意义上财产税属性下的房产税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分清房产税的税收属性,明确征收的首要目的,对具体征税方式和征税依据的确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所以有必要对房产税的税收属性和征收的首要目的展开讨论。
(一)税收属性
按课税对象分,税收一般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行为税、资源税和财产税五种,前四者分别以商品生产流转额和非生产流转额、各种所得额、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资源开发与使用为课税对象,而财产税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侧重于对财富累积存量的征收,这是财产税有别于其他税种的一个重要特点。
从学术界的一般经验和国外的政策实践来看,房产税以非流动性的存量财产为征收对象,属于财产税的范畴。房产税的财产税属性决定了它的征收的基本方向和主要方式,既不能像流转税那样针对商品的交易环节征收,又不同于所得税那样对新增收入所得进行征收,当然,也和行为税、资源税有着本质区分。就上海、重庆两地试点中对新增购房征税的情况看,两市所指的“房产税”更多带有流转税和行为税的性质,称之为“房屋购置税”或“高端住宅消费税”似乎更为合适。考虑到我国的房地产市场现状和中央的调控意图,房产税改革显然不太可能完全针对保有环节征收,不是纯粹意义上的“房产税”,但明确该税种的财产税属性、使其回归税收征用的本质意义,却是房产税改革战略设计的根本立足点所在。
(二)征收目的
对于房产税改革的主要目的,社会上存在着广泛的争议。不少媒体和普通民众将房产税视为打压房价、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最后一剂猛药”,呼吁通过扩大试点范围、降低减免征标准、提高税率等措施对使房地产市场价格回归正常区间,满足广大普通工薪阶层的住房需求。然而学术界存在不同声音,一些学者从房产税的财产税属性和我国财税改革的长远发展出发,提出房产税改革的主要目标不应该放在打压房价上,根本目的在于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
我们认为,房产税改革的首要目的不应该放在打压房价,而应该从税收的本质目的出发,基于协调社会公平与效率矛盾进行长远考虑。
房产税改革的首要目的不能放在打压房价上的原因有二:一是不应该,二是办不到。
首先说“不应该”的问题。从税收原理上看,房产税作为税收的一种,具有税收的一般特征和特定的使用领域。房产税的征收应该由国家的立法机构按照立法程序来设计和修改,而不是像沪渝两市的改革试点那样,由政府出台行政文件颁布实施。况且着眼于当下房地产市场调控出台的税收政策,难免具有短期适应性的特点,容易受到房地产市场情况变动的影响,与税收的稳定性特征不符。不仅如此,前面已经提到,房产税属于财产税,应遵循财产税的一般范式进行征收,而沪渝两市的政策实践明显有悖于这一点。
然后是“办不到”。近年来我国房价持续上涨、居高不下的根本原因,在于有效供给和实际需求的不平衡。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很多,但不管是减少有效供给还是增加有效需求,最终的结果都是加剧卖方市场的强化。在这样的背景下,单凭硬性的法律约束或行政指令的强制打压,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经济问题。从理论上讲,“在卖方市场上,任何……最终都将被转嫁到买方身上”。对以倒卖商品房获利为目的的购置行为征收重税,往往导致投机者提高房屋的转手价格,或者延长房屋的持有期进而导致当前市场有效供给的减少并最终推高房价(租金),加重买房人或承租人的经济负担,与先前的调控目的背道而驰。从沪渝两地的实施效果看,虽然高端住宅的成交量和成交价格均有所回落,但对降低市场整体房价、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等作用均不十分明显3。
强调房产税改革的首要目的不是打压房价,实质上是强调恢复房产税的财产税属性,从税收的本质属性出发去设计和完善这一税种,避免其沦为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的短期政策工具。只有恢复房产税的财产税属性,着眼于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的长远考虑,才能分层次、有步骤地推动财税制度改革,把房产税培养成为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税种,逐渐取代当前的“土地财政”,为实现经济结构调整和解决地方政府的财政困境提供有力支持。
二、房产税实施条件与我国的现实选择
房产税的征收目的的有效实现是以一系列必要条件和运行环境为前提的,这些条件主要包括法律制度、房产价值评估体系、房产排查和登记制度、房地产综合信息系统、独立的税收资金运作机制等。
(一)法律制度条件
沪渝两市的房产税试点方案由政府而不是立法部门颁布,使其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与一般意义上的立法法规有所不同,这也是其合法性引起争议的原因。故房产税改革方案的出台,首先要解决税收的合法性问题。在分析当前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开展全国范围内的深入调研,重视征税方案设计和立法听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从内容上看,不仅要包括房产税征收环节的一系列条款设计,还应包括税收使用方面的制度安排,建立一整套的运作机制。从立法体系上看,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从国家层面颁布征税方案,各级立法机构和地方政府可在中央授权的范围内,根据地方的具体情况,对征税标准、税率等具体设计做适当调整,形成一个要素完备、层次分明的法律法规体系,为房产税的征收创造前提条件。
(二)房产价值评估体系
首先是评估机构的选择和设立。房产税保有环节的征收是以房屋的估值为前提条件的,要在全国范围内完成对房屋价值的定期估量,势必需要相当数量的房屋价值评估。目前我国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较为混乱,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评估机构出于自身和所属部门利益考虑扭曲评估结果,再加上评估人员素质良莠不齐,这些都对评估结果的客观性造成不良影响。房产估值是房产税征收的必要环节之一,评估结果要有严肃性和客观性,故应交由具备高资质的专业化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这类评估机构可以从现有的市场评估机构中筛选,也可以设立非营利性的专门机构,并将其纳入评估监管部门的监管体系。
其次是评估标准的统一。造成我国房屋价值评估结果缺乏客观性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评估标准和评估技术的不一致。这种不一致使得评估结果缺乏信服力,容易引起房产税征收的纠纷。因此,房屋评估监管部门应参考国外一般经验,结合现行的会计准则和资产评估原则,在充分我国考虑房屋估值的地域性、特殊性的基础上,制定一个具有指导性质的房屋价值评估标准。房屋估值执行部门或评估机构协会以评估标准为依据,结合操作经验,拟定出一些具有群体约束力的实施细则,促进评估标准的规范化。
再次是评估信息网络的建设与共享。房屋估值一条重要的实施原则是参照估值,即选择在地域上、类型上具有相近性和可比性的房屋价值作为估值的参照依据。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要做到参照数据信息的充分共享,所以建立一个基于评估机构房屋估值的信息网络就显得很有必要。这一网络的建设和运营可以交由房屋估值执行部门或评估机构协会负责,为房屋估值和房产税征收提供技术网络支持。
(三)房产排查和登记制度
房产税保有环节的征收实践,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房地产登记制度的建立健全。征税法案中细节条款的付诸实施,必须以准确的产权登记为前提。出于历史原因和房地产监管机制的不完善,我国住房产权信息网络建设缺失。在很多中小城镇和偏远地区,小产权房甚至无产权房长期大量存在,相关部门对此缺乏有效的统计,直接影响到房地产调控的决策和相关法律条款的设计。因此,监管当局目前的迫切任务之一,是联合住房、建设和统计等部门对我国当前房屋持有量和产权登记情况展开详细排查,掌握房源准确状况,尤其是个人或家庭在多地拥有多套房产的情况。同时,强化房产登记制度,确保新增房源完整、及时地纳入统计信息系统,从而避免偷逃漏税行为,使房产税调节社会分配的作用得到真正发挥。
(四)房地产综合信息系统
房产税的有序征收和使用需要多方面的综合信息做支撑,因此有必要也有可能建立一个跨领域的房地产综合信息系统。该系统的构成应该包括以下几方面的主要信息:一是依托房产排查和房产登记形成的产权信息,二是依托房产估值形成的房产价值信息,三是相关的户籍信息,四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房产税方面的法律和相关的地方法律法规,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房产税征收信息。该系统的建立需要税务、统计、财政、住房、城建和国土资源等部门的协同配合,由各级政府主导信息平台的建设与维护,并责成辖下相关部门对数据不断进行更新,确保信息的有效性和时效性。
(五)独立的税收资金运作机制
房产税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协调社会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在坚持效率原则的同时尽最大可能维护社会公平。结合我国税收的根本原则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所以在房产税使用方面,“取之于房、用之于房”的基本思路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而要真正实现“取之于房、用之于房”,就必须有一整套的制度设计和法律保障。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房产税收入作为税收收入的一部分,被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对于这部分资金的使用只有原则上的方向规定,并无实质上的现实约束。而且由于当前全国绝大部分地方并未推行该项改革试点,缺少真正意义上的房产税收入,所以也就不存在相应的使用问题。
从长远看,伴随着房产税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施行,配套的资金运作机制也必须建立和完善。应由特定或新设的部门机构、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这部分收入的管理,要坚持收支透明化、使用规范化,定期管理报告,及时公开必要信息,同时加强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保证该项收入真正用之于民。
参考文献:
[1]潘明星,王杰茹.财产税属性下房产税改革的思考[J].财政研究,2011年08期
[2]尹煜,巴曙松.房产税试点改革影响评析及建议[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05期
[3]对此,学术界存在对两市改革方案合理性的质疑,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