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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总结范例(12篇)

栏目:报告范文

国际税收总结范文1篇1

关键词:所得税税收优惠投资鼓励

一、前言

许多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都对投资给予所得税优惠,这种鼓励大多是针对直接投资者。针对外国投资者给予税收鼓励政策,一些国家基于国际投资者会带来了现代化的技术和管理方法的原因,另外一些国家税收优惠是用来抵销投资者所面临的在税务或者其他部门的不利因素,例如基础设施的不足,法律的繁琐不完善等。还有一些国家采用税收鼓励的政策是为了在争取国际投资的竞争中不落后于别的国家。尽管税收鼓励是否可以吸引投资促进经济的发展还令人质疑,但一些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甚至许多工业化国家仍然乐意采用税收鼓励的政策来吸引外资意欲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

二、税收和投资的关系

(一)影响投资的税与非税因素

投资者在做投资决定时并不是优先考虑被投资国的税收制度如何的,往往优先考虑的是这个国家基本的经济和体质状况、投资环境等因素①。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的市场潜力以及相对低廉的劳动力吸引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同时,企业的投资也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制约,例如被投资国的政局的不稳定,政府政策导向不明确、经济法律体制不健全等。这些消极因素的存在并不能单靠实施大量的税收优惠就能消除的。对潜在的投资者而言,税制的总体特征比税收鼓励更重要。纳税人总是希望能对经营活动的税收结果有个事先的预测,这就要求法律要明晰并有一定的稳定性。但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法律不明晰并且常常处于频繁的修改中。

(二)实行税收鼓励未必能吸引投资

总的来说,税收鼓励在吸引投资特别是外资方面并不成功。例如新加坡、中国台湾以及爱尔兰,都采用了投资税收鼓励并获得经济增长。但这些国家吸引投资与税收鼓励之间是否存在密切联系一直处于争论中,因为这些国家没有经历过大多数转型国家所经历的经济、政治和管理的负增长,而这些却是阻碍转型国家中投资发展的主要的因素。而更多的国家在采用投资税收鼓励政策后,其投资状况并没有明显改进,例如智利和爱沙尼亚,在取消了税收鼓励后,经济仍然得到了发展。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税收鼓励并不能解决妨碍投资的其他根本性问题。

从另一方面来讲,在投资方面存在国际竞争,在国际竞争的环境下,一些国家为了使本国不在税收竞争环境中处于劣势,会采取更优惠的税收鼓励政策。有些国家还受到来自跨国公司的压力,如果不作出让步,这些公司可能会投资别国。②众多因素导致这些国家乐此不疲的推行税收鼓励吸引外资。

三、国际性税收鼓励

(一)国际性税收优惠

国际性税收鼓励,许多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的税收鼓励往往与外资密切相关,会采用给予免税期或者关税或者流转税等形式给予优惠。但存在的问题就是通常给予外国企业的政策要优于国内的企业,导致内外资企业的税负不平等,违背税负公平的原则。给予的税收优惠越多并且采取内外资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得企业利用法律或政策的漏洞进行避税和税务筹划的现象就越严重,这也使得税务机关面临重重困难。

(二)税收鼓励和取消双重征税

各国实行的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导致国际重复征税,有的国家采用来源地税收税收管辖权,而有的国家采用居民管辖权,或者同时实行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国际重复征税的存在,加重了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影响投资者对外投资的积极性,也违背了税负公平的原则,阻碍国际间的经济合作与发展。③所以在制定对外资的税收政策时不仅要考虑所得来源国的情况,而且还要考虑投资者或者母公司所在国的税收政策。通常在所得来源国取得的税后所得在其住所地国还有需要纳税的税务事项。不同管辖权下不同税务制度的相互影响,使得税收鼓励在所得来源地国应有的结果发生了变化。

住所地国处理双重征税问题所采用的具体方法主要有外国税收抵扣法和豁免法。税收抵扣方法以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地位为前提的,但来源地管辖权不具有独占性,对跨国纳税人的同一笔所得,来源国政府可以对其征税,居住国政府也可以对其进行征税,但可以抵扣在来源地国已经征收过的税款,但有限额的限制。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豁免法是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源于非居住国的所得额,在一定的条件下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免于征税。豁免法使纳税人只需或主要负担所得来源国的税收,可以有效消除双重征税的问题,《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将豁免法列为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推荐方法之一。

为了协调相互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一些国家通过对等协商和谈判缔结国际税收协定。在对外签订消除重复征税的税收协定时,免除重复征税时给予税收饶让抵免。税收饶让不是一种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而是投资母国对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本国投资者实施的一项鼓励对外投资的税收优惠措施,是在税收抵免基础上进行的。④除了专门为税收饶让目的订立税收协定,在吸引外资的诸多税收政策中税收协定网络同样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税收协定的网络不断发展,体现在缔约国日益增多,协定区域不断扩大,国与国之间缔结税收协定的速度加快,老协定的修订与新协定的缔结持续不断等方面。⑤税收协定为利用信息交换系统和加强对企业跨国避税行为的管理提供了便利,也促进了投资和贸易的流转,加强经济的紧密联系。

国际税收总结范文

关键字:纺织业;税收政策;税收负担;增值税

一、引言

“十一五”期间,我国纺织工业紧紧抓住了经济全球化的历史机遇,充分发挥国际竞争力优势,为我国提高国际市场份额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纺织工业取得的成绩与国内稳定快速发展的宏观经济环境密切相关。一方面,国内经济的稳定快速发展,促进了居民生活用纺织品的消费;另一方面,国内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推动了国内产业用纺织品的发展。另外,行业自身结构调整和优化也是重要的推动力。而我们更不能忽视的是,国家政策支持发挥了重要作用。“十一五”期间,政策支持为纺织工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尤其是在金融危机以后,国家及时出台《纺织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有效提高了纺织工业的信心,为纺织工业摆脱危机影响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在政策因素中税收政策最值得我们关注,而与税收政策紧密相关的是纺织行业税收负担情况,这直接影响着我国纺织行业在危机下的生存能力,因而本文对纺织行业税收负担的研究具有必要性和时效性。

二、纺织行业的税收负担实证研究

(一)衡量纺织行业增值税税收负担的指标体系

胥佚萱(2010)提出,要了解企业税收负担,可以从三个不同的维度入手:

首先是名义税率(NominalTaxRate),也称法定税率(StatutoryTaxRate,简称STR)。通过名义税率可以了解一国或经济体内部企业税收负担的大致状况,在进行税负的跨区域比较时,通过名义税率可以对税负的总体分布有一个概括了解。名义税率通常是进行税收政策评价或税负比较的第一步。税收优惠、投资抵免、经营亏损的跨期抵免和企业避税行为的存在使法定税率与实际税率(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收与利润总额之比)不一定完全一致。

其次是宏观税负,一般以税收占GDP的比例(Tax-to-GDPRatio)来度量,主要用于宏观经济分析,评价不同国家或经济体的总体税收负担。由于宏观税负包含了非企业部门的税收收入,很难直接由此得到关于企业税负的准确信息,因此,宏观税负的研究主要用于对整个经济体的税收制度安排的评价。

第三类是实际税率(EffectiveTaxRate,简称ETR),由于存在不同形式的对法定税率或税基的税收优惠措施,名义税率无法真实反映企业实际负担的税收比例,基于模型或实际数据计算的实际税率广泛应用于税收负担的比较及税收政策评价。[1]

对于增值税而言,纺织行业增值税名义税率为17%,其实际税率本文拟采用工业总产值税收负担率,即增值税收入与工业总产值之比进行衡量,数据来源主要是《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税务年鉴》和国研网统计数据库。因此建立的指标衡量公式为:

增值税实际税负率=增值税/工业总产值

(二)增值税税收负担分析

1.纺织行业增值税实际平均税负率变化情况

表1纺织业增值税实际税负数据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4-2010》、国研网统计数据库数据计算所得

表2全国工业平均实际税负

数据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4-2010》、国研网统计数据库数据计算所得

从表1和表2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纺织行业平均实际税负率大约为2.5%,各年波动幅度不大。表2显示的是全国各行业增值税的平均税负率为3.44%,由此可见,纺织行业增值税税负率低于全国各行业平均水平。另外,其他文献资料显示,如任泰运(2010)指出天然气行业实际税负5%左右,水电行业实际税负14%,[2]董永祥(2009)指出我国煤炭行业增值税综合实际税率约7%,[3]李国平、张海莹(2010)指出采矿业2004~2008年增值税税负率为7.40%~8.11%,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为5.52%~6.14%,制造业增值税实际税率为2.80%~3.07%。[4]由此可知,纺织行业增值税税负在各行业中处于较低水平。

(2)纺织业整个发展周期内增值税税负变化平稳,但2008年相对而言出现了较大幅度税负率提高,这主要应该考虑当时的经济背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国外产品需求萎缩,而出口占业务量很大比重的纺织业受到冲击比较大,出口销售量的减少直接影响出口退税额,更多的销售业务转向国内,增加增值税销项税额,因而导致2008年增值税税负增加。

2.纺织业增值税税负在各省的差异分析

笔者利用《中国统计年鉴2010》、国研网统计数据库中纺织业工业总产值和应交增值税数据,根据增值税实际税负率=增值税/工业总产值公式,计算出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2009年增值税税收负担情况,由于篇幅所限,无法一一展示,只能作简要概括总结:全国各省增值税税负率在0.86%-4.61%区间波动,其中大部分省份,例如上海、江苏江西、山东、河南四川、云南等地税负率接近3%。

根据对2009年纺织业增值税税负各省情况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各地区中增值税税负率较高的省份依次为:贵州4.61%、新疆4.27%、北京4.04%、黑龙江3.51%、海南3.26%、河南3.05%,这些省份增值税税负率均高于3%(我国税法规定,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软件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对于超过部分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说明3%是衡量行业增值税税负的一个临界点)。[5]对于这些省份增值税税负偏高的原因可以归结为三类:第一类为新疆、贵州等西部偏远地区,这些地区自然环境差,交通不便,在产品成本中交通运输费用占很大比重,而增值税进项税额税额抵扣中运输费用按7%抵扣,抵扣额减少使得这些地区增值税税负较高;第二类是北京、河南、等传统大型纺织业工业基地,这些地区生产量大,销项税额较大,因而纳税基数较大,另外,北京等经济发达地区,税收稽查、监督制度比较完善,企业税收筹划空间较小,因而税款征收效率较高;第三类是黑龙江、海南等地,作为传统的重工业基地,黑龙江等地纺织业工业总产值较小,而增值税税负具有地区转嫁功能,在完整的产业链上,越是上游行业可能增值额较小,税负较轻,而重工业基地成为轻工业产品的最终消费地,处于供应链的终端,因而增值税税负较高。

(2)宁夏、青海、吉林、甘肃、内蒙古、山西等省份增值税税负率较低,分别为0.86%、0.90%、1.22%、1.61%、1.78%、1.81%,这些省份增值税税负率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5%。观察数据可以发现,这些地区纺织业总产值和应交增值税额绝对值都很低,从地域上来说大部分是西北、东北等经济欠发达省份,这些地区企业一般从事纺织品初加工业,处于供应链的上游,利润率较低、产品增值额较低,因而增值税额较少,税负率较低。

(3)以上海为中心的苏浙皖地区,以武汉为中心的湘鄂赣地区,以天津为中心的京津冀地区,以青岛、济南为中心的山东地区,这四个达纺织业区包含的省份增值税税负率接近全国平均税负率。主要是这些地区产值占全国比重很大,几乎可以代表全国平均水平。有数据显示,效益好的企业集中在长三角纺织工业区,泛珠三角纺织工业区,环渤海纺织工业区,其中浙江、江苏、广东、山东、上海地区,销售收入占全行业的76%,实现利润占全国的90%。

三、结语

通过对《中国统计年鉴》和国研网数据库的统计数据的研究分析,笔者对纺织行业增值税税负率与全国工业平均增值税税负率,以及各省纺织行业增值税税负率进行比较,得出主要结论:一是纺织行业增值税税负率较低,并且低于全国工业平均税负率水平,但是各地区税负率不均衡,部分交通不便地区税负率偏高;二是增值税税负率较低的一般是国家政策倾斜、重点扶持的经济欠发达地区,这也进一步印证了文章前面所提到的政策支持对我国纺织业“十一五”期间发展迅速发挥了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胥佚萱.企业不同税收负担计量指标的评价与未来研究方向刍议.现代财经,2010,30(9):87-93.

[2]任泰运.水电行业增值税税负问题分析.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9):92-94.

[3]董永祥.煤炭企业增值税税负分析.内蒙古煤炭经济,2009(6):93-94.

[4]李国平,张海莹.我国采矿行业税收负担水平研究.税务研究,2010(7):48-51.

国际税收总结范文篇3

关键词:税收结构;财政支出结构;社会福利支出

中图分类号:F7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3890(2011)08-0058-04

改革开放以来,秉持保持宏观税负基本稳定、与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相适应、渐进式推进的原则,中国税收制度经历了1983年和1994年两次重大改革以及2004年以来对出口退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农业税等征收制度的一系列调整,取得令人瞩目的成效,逐步建立起税种齐全、税基较宽、税负公平、税率合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满足财政收支相对平衡的税收体系。[1]随着中国经济总量的迅速增长,国内外经济环境日趋复杂,税制改革所需解决的经济与社会矛盾不断变化,税制改革任重而道远。笔者认为,中国税制改革的关键在于如何选择最恰当的时机,采取最有效的政策与策略,以实现间接税为主体的税收结构向直接税为主体的税收结构转变。

一、中国税收结构的转变方向与难点

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划分是以税收负担能否转嫁为标准的。所谓直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同时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义务人不能或不便于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属于直接税的这类税收的纳税人,不仅在表面上有纳税义务,而且也是实际上的税收承担者,即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所谓间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不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义务人能够用提高价格或提高收费标准等方法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即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直接税与间接税相比较,前者符合实现税负公平与量能纳税的原则,有助于社会财富的合理分配;后者征收相对简便,税源稳定,有助于财政收入稳定。纵览世界各国的税收制度,经济较发达国家大多以直接税为主体,OECD组织32个成员国,直接税占税收收入平均比重超过70%。而发展中国家大多以间接税为主体,中国、印度等国间接税占税收收入比重近60%。[2]

经济学界洞悉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利弊,不断提高直接税占税收收入比重已成为经济学家们的共识。然而,对于中国这样一个经济总量巨大、人口众多而人均收入的差距过大的经济体,税收结构转变存在诸多困难。笔者通过勾画“国民经济运行与税收结构关系图”,尝试说明中国税收结构改革面对的经济矛盾与特殊问题。

如图1所示,对生产要素及要素投入者征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财产税等,属于直接税;对生产加工过程、商品流通与消费环节征税,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资源税等,属于间接税。间接税税负与国民收入总量及增量结构相关,在税率不变的条件下,随经济增长而稳定增长;直接税与生产要素投入规模、要素报酬结构及财富累积能力相关,各税种及税率变动影响诸多要素投入主体的利益分配,改革阻力较大。由间接税为主向直接税为主的税收结构转变,面对的主要经济矛盾与困难存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1.间接税降低引致的劳动者收入增加效应不足以抵偿等额直接税增加带来的劳动者收入减少效应。间接税虽然具有可转嫁的特性,但并非完全转嫁,其转嫁能力与商品的需求弹性密切相关,需求弹性越小转嫁能力越强,相反则转嫁能力越弱。降低间接税会导致商品价格下降,商品总价款降低部分等于间接税可转嫁部分,因而小于减少征收的间接税款总额,其差额部分转变为企业利润增长。有鉴于此,间接税向直接税等额转变,会改变资本与劳动要素收入分配比例,造成劳动者相对收入水平降低,使中国劳动报酬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过低的问题更加严重。

2.就中国当前经济状况而言,直接税增长潜力极为有限,若硬性降低间接税税收占比,则财政收入水平也将随之下降。2009年,中国直接税收入为22116.9亿元,占税收总额的比重约为38.8%。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为11536.84亿元,占税收总额的19.38%;个人所得税收入3949.35亿元,占税收总额的6.64%;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与土地相关税收总额为3077.27亿元,占税收总额的5.17%;契税、印花税收入合计3142.92亿元,占税收总额的5.28%;车船税收入为186.51亿元,车辆购置税收入1163.92亿元,合计占税收总额的2.27%。[3]上述直接税、企业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已大幅超过美国的10%,增收潜力不大;个人所得税由于人均收入水平较低,且税率呈现下调趋势,其占比难以提高;与土地相关税收,在国家削弱地方政府土地财政和限制房价上涨等政策导向下,增长空间有限;契税、印花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等与交易相关税种,税收增长受制于交易规模,随机变动幅度较大。因此,中国直接税短期内增长方向,只能着眼于预期推出的个人住宅房产税、物业税等财产税,鉴于物业税等推出更多出于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的政策目标,而将其作为直接税增长的主要源泉有待时日。

3.从中国现行财政支出总规模及结构看,大幅减税的政策空间不大。虽然中国财政收入自1992年以来始终保持两位数增长,18年来财政收入增长幅度超过20倍,但财政支出同比增长且缩减弹性甚小。随着国家经济实力增强,应当重点投入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支出占财政支出总规模的比重依然偏低。2009年,中国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财政支出项目,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分别为:13.68%、9.97%、5.23%[4];而美国2010年三项财政支出占总财政支出比重分别为:16%、17%、26%。相比之下,承担着13亿人口民生保障责任的中国政府,其财政支出规模在相当长时期内仍将保持高速增长,大幅减税政策不具可行性。

二、税收结构与财政支出结构的匹配与协调

上述研究表明,当前不具备在稳定财政收入规模前提下令直接税代替间接税成为主要税收来源的基本条件。那么,伴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基于直接税与间接税占比的税收结构优化标准应当如何界定?笔者认为,税收结构调整必须以支撑财政支出结构优化为目标,逐步形成以企业所得税支撑财政一般性公共服务、国防、公共安全等开支,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与财产税收入支撑低收入群体社会保障转移性支付,中等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收入与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财政转移性支付相平衡,间接税收入和非税收财政收入支撑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城乡事务、农林水事务、科学技术与环境保护等财政支出的税收结构与财政支出结构。理想的税收结构与财政支出结构如表1所示。

根据表1所示税收结构与财政支出结构配比要求,结合2009年度中国财政支出结构测算,直接税应占财政支出总额的57.07%,间接税占财政支出总额的28.92%,非税财政收入占财政支出总额的14.01%。直接税与间接税收入之比约为2∶1。[4]随着社保、医疗、教育等项目占财政支出总额比重增加,直接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也应随之增加,在远期可逐渐达到OECD成员国平均水平。

1995―2009年,中国国民收入从58478.1亿元增至335353亿元,增长4.73倍;同期中国税收收入总额从6038.04亿元增至63104亿元,增长9.45倍;税收总额占国民收入比重从10.32%增至18.8%,增幅82.1%。连续20多年经济高速增长,令中国政府财力跃居世界第二。[4]大量事实表明,通过增量调结构,永远比针对存量调结构来得容易,造成的经济利益冲突与对国民经济运行的冲击也要小得多。笔者认为,为了实现税收结构与财政支出结构的合理匹配与协调,有必要从现阶段开始便将税收增量的大部分用于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低收入人群转移支付等社会福利支出。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目前尚无能力支撑类似发达国家庞大的社会福利开支。但随着国家经济实力增强,转变财政职能,逐步提升社会福利支出占财政支出总额的比重,势在必行。这里做一简单测算,假定中国GDP未来继续保持每年8%增速,税收收入增速保持GDP增速的1.25倍,即年均增长10%,财政支出总额增速与税收收入增速相同,亦为年均增长10%。税收增量部分的80%用于社会福利项目支出,则2009―2028年社会福利支出占财政支出总额比重将呈现如下变动趋势(如图2所示)。

若意在通过税收增长部分缩小中国财政支出在社会福利项目投入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即便从2010年起新增税收收入的80%均列支为社会福利项目,且保持年税收收入增长10%的速度,社会福利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指标,18年后方能达到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60%。与此同时,经测算的中国人均GDP将达到110374元,即便人民币不再升值,按现行汇率6.627CNY=1USD,折合为16655美元,该数字将仅次于现在的以色列,超过韩国,中国将进入发达国家行列。由于税收增速被假设为GDP增速的125%,税收总额占GDP比重将逐年上升,2028年达到26.7%,该比重相对于发达国家也属于中高水平。

未来18年,中国经济增长可能达不到年均8%的高速度,经济增长速度放缓仅仅延长了社会福利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达到60%的所需年限,但不改变税收新增收入80%用于社会福利支出,方能在人均GDP达到发达国家水平时,实现与发达国家大致相当的国民福利水平的基本结论。上述假设与推算,意在指出中国财政支出在社会福利方面欠账太多,为保证经济总量与国民福利水平同步提高,必须抓住当前税收收入增速较快的时期,增大财政支出用于社会福利项目开支比例,才能实现税收结构转变与财政支出结构优化相匹配的目标。

三、实现税收结构转变目标的政策与策略建议

鉴于中国直接税大幅增长的条件尚不成熟,实现上述税收结构调整目标将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与税收结构转变过程同步,政府应转变经济增长模式,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推进税制改革,优化财政职能,一方面保证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另一方面为税收结构转变创造健康的环境。笔者认为,为更好更快地推进税收结构转变,宏观经济调控应在以下方面有所作为。

(一)转变财政职能,增大劳动报酬占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比重

实现间接税为主向直接税为主的转变,拓宽直接税的税源是关键。纵观中国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等直接税种收入占税收总额比重较低,其原因有二:一是人均国民收入水平仍处于中等收入国家偏下水平,达到纳税收入和累计财富标准的规模较小;二是工资薪酬等劳动要素收入占国民收入一次分配比重偏低,劳动者一方面拿着与劳动付出不相称的工资收入,另一方面却承受高企的物价和房价,而无力支撑较高的直接税税负。关于中国劳动报酬占国民收入比重过低的讨论,近两年来成为经济学界关注的热点。由于劳动报酬计算口径不同,计算结果也不尽相同。其中较为权威的《中国企业竞争力报告(2007)――盈利能力与竞争力》(社科文献出版社出版)一书中指出,1990―2005年,中国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从53.4%降低到41.4%,降低了12个百分点,该指标远低于工业化国家的一般水平,以部分国家劳动报酬占GDP比重为例,美国为57.5%,英国为55.9%,法国为52.7%,加拿大为51.1%,澳大利亚为46.7%,韩国为44.0%,日本为53.3%。[5]中国劳动报酬占国民收入比重的连年走低,折射出中国国民收入分配向企业利润和财政收入倾斜的实际状况,也成为制约中国税收结构转变的最大障碍。

扭转劳动报酬占国民收入比重过低的困局,关键在于确立“藏富于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财政政策理念,即通过提高普通劳动者收入水平,增加普通民众财富积累,扩大直接税税源,再由直接税增长部分反哺社会福利支出。劳动力相对过剩所导致的劳动力买方市场格局,使企业缺乏上调工资水平的动力与压力,但也不能否认,中国长期奉行的鼓励企业留存利润扩大投资和维系国际市场的低价竞争优势,靠出口和投资推动经济增长的政策导向,实际上也成为工资水平低下的重要推手。笔者认为,为摆脱经济增长依靠出口和投资增长、而出口和投资增长又以压低工资水平为基础、致使民众相对更贫穷、国内需求相对更弱的恶性循环,应在相当一个时期内放缓经济增长速度,果断地缩减乃至放弃部分劳动密集型出口产业,同时将巨额财力转移支付到教育、社保、医保、廉租住房等项目上来,以提升劳动者素质和增收能力,切实解决民众增加消费的后顾之忧,从而使由劳动者素质普遍提高而增强出口商品竞争性,靠民众可支配收入增长拉动内需扩张,成为经济更快更好增长的新引擎。

(二)将地方政府土地财政转变为房产税或物业税财政

“十一五”期间,地方政府土地出让金收入成倍增长,2006年为7000亿元,2007年接近1.3万亿元,2008年为9600多亿元,2009年为1.59万亿元,2010年达到2.7万亿元。土地出让金收入已名副其实地撑起地方财政收入的半边天。土地出让金增长,一方面得益于商品房价格高涨,另一方面又推动商品房价进一步上升,进而使房地产发展商与地方政府之间形成了心照不宣却难以公开的利益链条。[6]然而,这一利益链条是以数千万的城镇居民居无定所为代价的,因此必难长久。在中央政府不断增大房价调控力度的环境下,开征个人房产税既可成为抑制房价上涨的巨大筹码,又能创造可观的直接税收入,优化税收结构。故开征个人房产税一时间被炒得沸沸扬扬,箭在弦上。

笔者认同个人房产税或即将推出物业税具有控制房价和增加税收的正面效应,并可在远期代替土地财政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但必须指出的是,个人房产税开征的前提是房价的显著下跌,而非简单令其成为抑制房价上涨的利器,两者在逻辑关系上迥然不同。房价维持高位,针对商品房开征房产税极可能出现的结果是,老百姓辛辛苦苦攒一辈子钱买了高价房,最终却因交不起税住不起房。统计资料表明,中国大中城市商品房单套均价已经超出普通家庭年收入的20倍,即便房产税率控制在商品房市场价格的1%,居民年家庭收入的20%都将用来缴税,这无疑是难以实际执行的税改,也不可能使房产税收入持续成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必须首先优化的是地方政府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模式,适当降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同时配套家庭限购商品房政策,在房价真正走低后择机开征房产税,通过增大购置多套住房的持有成本,抑制房地产市场投机行为,达到适当收缩房产需求规模,平抑房价,进而增强居民房产税税负能力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肖捷.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J].税务研究,2010,(11).

[2]刘佐.中国直接税与间接税比重变化趋势研究[J].财贸经济,2010,(2).

[3]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税务年鉴2010[M].北京:中国税务年鉴社,2010.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0[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0.

国际税收总结范文篇4

摘要:税收制度是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杠杆,是一国经济政策的重要体现。本文主要以商品劳务税为例,通过与欧美等国家制度的对比及对近年来我国税收制度改革最新动向的分析,探讨我国税制改革面临的问题和改革的方向

关键词:商品劳务税;税制结构;改革与完善

税收政策的调整对于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影响。一方面,税负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对税收政策的调节引导投资者的走向,促进经济的发展。

一、与欧美等国家在税制方面的对比

由于社会历史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我国税收制度与一些发达国家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从新税制运行后几年来看,我国现行阶段的税制结构是一种商品劳务课税(流转税)为主,所得课税为辅的税制结构,商品劳务税总额占税收总额的比例在60%以上。而欧美发达国家在过去的近百年里,基本上完成了由商品劳务等间接税为主向所得税、社会保障税等直接税为主的转换,直接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多在60%—80%之间。

二、我国商品劳务税的现状及改革

增值税作为各流转税中的主体税种,税收收入占到了各税种收入总额的40%左右,因此增值税的转型成为了税制改革的重点之一。2004年9月起,增值税转型在东北老工业基地正式铺开,我国的消费型增值税从理论论证走向了实践推广,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全国推广消费型增值税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我国所有行业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化为消费型,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的发展。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部分地区和行业试点,开始了“营改增”的税收改革。

三、目前我国税收制度面临的问题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科学技术发展突飞猛进,经济全球化蓬勃发展,世界范围内的新一轮税制改革正在进行,这又给我国税收带来许多新问题。

我国现行的商品劳务税制仍属于改革进程中的商品劳务税制,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其结构不合理的矛盾也日益明显地反映出来。其主要矛盾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商品劳务税中最主要的税种—增值税与国际上规范的增值税制相比仍存在着改革不到位的矛盾。一个符合增值税内在要求的增值税征、扣税运行机制并没有建立起来,税制结构存在着结构性的漏洞。加上增值税的管理职能分割为两个平行和互不隶属的税务机关—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分别管理,又导致管理上的“互不衔接”和许多严重的管理漏洞。

2、增值税与营业税在征税范围上存在着重叠交叉的矛盾。就一个单位取得的经营收入而言,既包括商品销售行为所取得的经营收入,又包括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而所有这两部分经营收入都是企业的增值因素,也是企业经营成本的支出因素。因此在这一方面导致税制上的交叉混乱和管理上的漏洞。要解决这个矛盾,就必须调整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征的结构。

3、城市建设维护税设置为独立税种。实际上是地方征收商品劳务税的“附加”,本身并没有单独的课税对象,而是随着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附加。而同样享受地方城市建设利益的外资企业却不征收此税。这种复杂的征税结构不仅使税收负担不平衡,还造成一个企业要多重征税,有失税负公平,有必要进行结构性改革。

4、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消费结构的变化,消费税的征税项目也有调整的必要与空间。

四、应对对我国商品劳务税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

增值税和营业税作为我国税收的主力军,在其改革上必须要立足于本国国情,借鉴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税制建设的基本经验和发展趋势。主要的做法有以下几个方面:

1、增值税的矛盾主要是由于征扣税机制不完善造成的,因此深化增值税改革应当按照增值税的内在要求,来完善增值税的运行机制。比如,将劳务服务收入纳入增值税的增收范围,解决同一经营单位取得的收入分征增值税、营业税所带来的矛盾,以保证增值税征、扣税机制的连贯性和完整性。

2、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调整征税项目。从现行列入征税项目的十一类商品来看,某些生活必需品和少数生产资料也列入了征税范围。随着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社会消费结构的变化,原来的高级消费品、奢侈品的逐步转变为人们的生活必需品和日常用品,对这些商品应适时鼓励消费的政策。因此,需要根据新的情况调整原有的征税项目。

3、调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结构,建立地方征收的经营收入税。除了征收增值税与消费税以外,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税制基础出发,把营业税与城建税改革联系起来进行改革,构架一种地方征收的新的商品劳务税。这样既可以通过改革解决现行税制中增值税与营业税相互交叉的矛盾,实现增值税的规范化,又可以通过重构地方征收的商品劳务税,推动地方商品劳务税结构的合理化。

五、税制改革深远影响

税制改革不仅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而且是国家宏观调控手段的运用,是对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再调整。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对企业的影响虽然短期内部会明显显现出来,但是从长期发展观察,对企业发展的积极促进作用将会越来越明显。

1、由于目前营业税与增值税并存,存在着重复征税的弊端,而且营业税是按营业额全额征税,不能扣除经营进项成本,所以存在不合理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方面可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建立科学合理的财税制度,另一方面能使部分企业降低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

2、“营改增”顺应了当前经济形势和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要求。国际经验也表明,绝大多说实行增值税的国家。都是对商品和服务共同征收增值税。在新形势下,逐步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同时,也是深化我国税制改的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经济成就举世瞩目,离不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指引,离不开各项改革深入发展,离不开各行各业的共同努力。展望新世纪,我国是世界各国公认最有希望最有潜力的国家,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将对促进投资发挥积极作用,企业的投资环境越来越好,企业将会迎来一个新的繁荣发展时期。

总之,在我国加快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转变发展方式的大背景下,税制改革已经被提上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因此,通过税制改革构建适合经济发展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的具有先打发展理念的发展型税制将是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

参考文献:

[1]张坚.潘琳娜.我国主体税种负担的实证分析.现代经济信息.2011,11

[2]陈少克.陆跃祥.增长型税制简论:对中国税制特性的分析.税务与经济.2012,180(1)

[3]靳万军.中国增值税改革及其初步思考.税收经济研究.2011,68(4)

[4]孙勇.增值税扩围试点,消除重复征税.经济日报.20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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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总结范文篇5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际税收;管理对策

前言:在当今时代,经济建设工作要一直开展,我们可以看出,当今时代世界经济的主要特征是日益增大的一部分财富与生产在整个世界范围内分配和创造,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对世界生产实现组织的形式是提高经济全球化新质量的核心内容。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之下,特别是跨国分配的重要手段,国际税收面临着更多的困难和挑战,必须对国际税收管理工作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来解决各种各样的难题。

一、国际纳税人的主要表现

1.国际税收数量猛增

在20世纪末期,全世界范围内已经有五万多家跨国公司,这些跨国公司的产值已经占世界总产值的30%左右,贸易总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65%左右,特别是对外投资企业,占全球直接投资的92%。因此我们在世界经济发展问题上,必须要重视跨国公司,跨国公司的巨头力量不容忽视。有联合国贸发会议以及安达信公司对全球范围内300家大公司进行调查,在1997年到2003年期间,很多开设在国外的分公司,营业总额由原先的45%升到了现在的55%,生产总值由原先的34%升到了现在的44%,就业率也得到提高。这一现象充分证明更多的跨国公司数量的提升,成为了国际税收的主要税源,而且在业务层面上来讲,税收也是具有跨国流动特征。国际税收管理的主要对象是跨国流动的税基,所以接下来需要考虑到的问题就是有效并且规范化地对国际税收工作进行管理,这是全世界各个国家必须完成的任务,从而做到国际税收的合理分配。

2.消除税收国界寻求最大的税后利润

从经济全球化的角度出发,跨国公司在生产经营方面是面向全世界的,而且技术资金人才等生产资料也是需要跨国流动,对于不同国家税收管理权限就会形成相应的税收国界,那么必将会出现绕过或者消除这一权限现象的出现。所以说税收筹划和经营决策这两个工作要紧密地结合到一起,设置相应的人员进行管理,有必要的话,还要设立专业的机构和部门,能够充分利用不同国家税收制度的差异性来提升自身国家的税收竞争力,从而套取最大化的税收利益。国际很多税收专家明确地指出,对于跨国公司的海外利润就是可偷税利润,特别是很多跨国公司选择最有利的地点,比如说在税率比较低的地区设立基地或者公司,转移应纳税款项,从而达到逃避税收的目的。选择税负最低的组织,并且设立下属的公司,也有很多公司成立相应的分支机构,甚至通过过渡形式或者虚假形式达到逃税的目的。还可以通过税负最有利的交易形式,通过资本弱化或者转让定价等方式达到逃税的目的,总而言之,他们采用不同的手段,比如说滥用税收协定、滥用税法差异和滥用税收抵免,在税收的管理工作中找到疏漏之处,然后逃脱税收。

3.能对有关国的征收管理新措施作出迅速对策

对审计方案中所有的问题进行明确,这样就能够制定相应的谈判策略,准备好所需要谈判的文件资料,可以对诉讼的风险进行准确的预测,对调整之后所得进行估计,分析数据从而衡量出全过程所需要的经济费用,在这个过程中人员的业务水平直接影响到审计工作,可以看出,这些国家在跨国企业税收方面,对于应付税务审计的成熟与从容。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可以说,内容从一定程度上已经很完善,虽然内容得到了丰富,但是在管理层面却一直存在着疏漏之处,中国在发展过程中带动了很多亚太国家转让定价管理工作,所以说这些跨国公司在亚太新兴市场领域投资过程中,必须要关注到转让定价这一问题。因此世界范围内不同国家的企业对全球国际税收的管理工作一定要重视起来,及时构建出新政策来面对国际税收的管理形势。

4.力求通过代表人物影响有关政府决策

纵观全世界范围内,对全世界的生产经营情况,一定要深入地分析和了解,跨国公司不单单需要对税收工作重视,他们必须还要通过政界的代表人物,尽可能地影响到有关国家政府实施对他们有利的税收政策。可以说这是很高级别的税收管理工作,比如说我们知道的美国国家外贸委员会,它是由550个美国最大企业和银行组成的。因此,必须要注重跨国企业在国际税收工作中的发展新动向,从这些内容和情况出发,对国际税收管理出现的各类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维护各国的税收权益和国际市场的公平公正竞争,从而探索出行之有效的解决策略。

二、各国在国际税收管理实践中探索的各種对策

我们生活在物质丰盈的时代,经济全球化给当今时代各个国家带来了更多的可能性和机遇,同时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难题和困难,因此促进各个国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来面对国际税收争议以及国际逃税等问题。

1.构建完善的国际税收管理机构

要想提高国际税收管理水平,就必须建立完善的国际税收管理专业机构,并且培养一批专业的国际税收工作者,在经济全球化发展大背景之下,为了开展国际跨国企业为主的全球应纳税人税收经营活动,很多国家在税务机构中都会设立专门的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主要是为解决国际税收管理工作中的各种问题,比如美国国内税收署(IRS)任命了分管国际税收的署长助理,并且说服了国际税务部,专门管理跨国企业的大中型企业,一般情况下,管理的企业资产额都在500万美元以上,同时会设立专门的管理人员,对这些企业进行税务工作方案的制定。同时还会设立相应的国际税收调研机构,比如说日本、加拿大等国家都会在税务部门内设国际事务部。

2.对国际税收热点问题纷纷制订专项法规

在国际税收的大环境中,为了尽可能地避免出现逃税现象的出现,跨国纳税人就需要对各个国家的税收经营进行管理,并且对税收工作构建相应的计划,围绕着几个国际税收热点开展,比如说在定价环节一定要考虑到跨国融资的实际情况,避免在避税港等处设立传导性实体,所以说不同的国家,需要根据这些热点的问题制定出相应的新税法,对于已经设立的法律法规进行构建,对于新法律法规的制定,要严格地实施,涵盖的范围要更加广泛。比如说在定价法规的制定过程中,要考虑到跨国关联的企业,不能够只对制裁的商品和劳务等无形资产进行交易,还必须延伸到各种隐性的交易层面,比如说债权债务和物品交换的相互抵冲,一些国家授权给税务主管,存在着可疑交易,那么有关国家就必须对税源和税基等多个方面制定严密的管理税法,对各个企业的税收行为进行严格的管理,避免出现逃税的现象,这主要是为了免除税基的流失。总而言之,这两方面都是互相支持和相辅相成的一种政府行为,在实施过程中,最终目标是为了对付和适应全球大市场对税收管辖权的冲击,是为了维护最大的国家利益。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们正处于发展中时期,最重要的就是坚持开放国策,并且拥护国家的利益,能够稳妥并积极地参与正当的税收竞争,这是我国企业在国际大市场占据主动地位,并且持续引进外国资产企业,而且要和恶性税收竞争行动做斗争的必要条件。其中必须要针对国际税收经营管理及税收筹划中的各种逃脱税收行为,制定出有效的解决措施,尽可能地提高我国国际税收管理水平,建立完善的国际税收管理体系。

三、借鉴国际经验不断完善我国涉外和国际税法

在整个税收的发展过程中,我们能够发现,除了继续深化改革税法体制之外,对内外税法进行统一,还有一个最重要的就是国际税收的管理问题。需要建立健全完善的税法体制,在1998年我国虽然制定了有关定价方向的专项税法,对于资本弱化问题,在外商投资企业税法实施细则中也有体现。这些工作都是基础的,但是随着新问题的不断出现,还需要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另外,还需要对外国企业利用逃税港行为制定相应的管理体系和解决措施,不断地完善税收管理体系,借鉴国际经验,从而不断地提高我国涉外和国际税法。

在中国税法的发展过程当中,我们必须要认识到中国税法从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很多的欠缺之处,另外就是我国税法应用意识起步比较晚,和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的差距,所以说必须要借鉴国际经验来不断地完善我国税法,能够更好地融合到经济全球化时代中去,在当今时代我们国家必须要积极主动地对国外的税法构建以及应用的成功案例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索,在实际的税收管理以及应用层面要进行不断地总结和归纳,从一定程度上解决当前我国税法税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这是当前对于借鉴国外税法经验的重要内容,也是不断地向国际税法标准靠拢的重要行为,因此现阶段我国在该方面的法律体系仍然存在着不足之处,就需要在实践和探索過程中,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来整体上提高我国未来税收管理的水平,更好地迎合社会的发展和世界的税法税收需求,这是推动未来中国走向国际社会的必然条件,也是中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重要考核标准,希望未来中国能够和世界其他发达国家在税收法律方面相媲美,尽可能地缩短差距,展现出中国税收管理的良好面貌,给中国税收向世界发展,提供更宽广的平台和领域。这是时代的要求,也是中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重要体现,更是未来中国更好地和世界各国进行良好贸易合作的基础,推动未来国际贸易以及税收管理工作实现动态平衡的良好发展。

国际税收总结范文篇6

税负大增,全行业亏损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13)37号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同时,取消了上海试点方案中国际货物运输服务差额计算销售额(以下简称差额纳税)的规定。

按照新规,货代企业的绝大部分收入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全额纳税。一方面,国际货代企业绝大多数收入属于代收转付收费和代垫杂费(运费、港口使费、装卸费、海关、商检费等),占业务成本的比重平均超过80%。根据国际惯例,国际货代企业给客户开具的是包含上述费用的一揽子全额发票。另一方面,上游国际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服务享受免税或零税率政策,运费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商检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因未纳入增值税链条,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据无法抵扣。

根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CFLP)的最新调查,8月1日以来,国际货代业税负大幅增加,原本微利的国际货代业已经出现全行业亏损局面。据测算,行业大型企业应缴增值税增幅超过200%。

国际货代业的税负也在向上游国际航运业传导,进而推动国际航运企业纷纷上调运费,抬高了中国的国际航运成本,进而直接抬高了中国进出口贸易的成本。据了解,8月1日以后,马士基等跨国航运企业已经提高运费6%以上,中国航运企业成本压力大增,未来也有参照提价的可能。

国际贸易结算地大量外迁

CFLP研究指出,对国际货代业包括国际运费的收入全额征税,实际上是在环节补征了国际运输环节的税收,与目前实行的国际运输零税率政策严重矛盾,不利于国家鼓励和引导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为规避税负增加的风险,国际贸易结算地也在大量外迁。8月1日以来,出口贸易CIF(离岸价格,含成本、运费、保险)结算业务量出现大幅下滑。据CFLP典型调查,中国一些大型航运企业出口贸易预付箱量比重下滑了15%左右,一些外向型地区的企业甚至下滑50%以上,并且还有急剧扩大的趋势。

国际贸易结算地外迁,导致国际货代业务大量转移到国外的企业,而国外企业又会更多地选择国外的航运企业合作。

国际税收总结范文篇7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税收国际化;涉外税收制度

税收国际化是经济全球化带来的趋同效应之一,是世界经济国际化发展的必然结果。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我国将以更快的速度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之中,我们必定要面临经济全球化的必然结果之一———税收国际化。如何在税收国际化趋势下改革与完善我国的涉外税收制度,促使我国更好地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客观要求,从而更有效地利用税收手段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获取最大利益,并减少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消极影响,就变得尤为重要了。

一、税收国际化与涉外税制概论

(一)税收国际化的概念与内容

一般来说,税收国际化包括税收政策国际化、税收制度国际化和税收征管国际化。其中,税收制度国际化是税收国际化的核心。具体而言,税收制度国际化包括税制结构、税种组成和税种内容三个方面的趋同与相互协调。目前公认的较好的税收制度应符合税种较少、税率档次不宜过多且边际税率不宜过高、税收优惠和税收减免尽量减少等基本要求。实践证明,经过了四次世界性税制改革浪潮后,各国税制的差异性在减少,而税制的趋同性特征则越来越明显。各国的税制结构都逐渐向以所得税和流转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演变。除少数避税地外,各国开征的税种也大同小异,且税种内容,如税基、税率、税收优惠等方面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日益趋同。与此同时,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客观要求,区域协调和国际间合作也在不断加强和扩大。例如,欧盟在2001年拟定了欧盟各类公司在欧盟领域内统一所得税税基的基础上计算利润的战略,创造性地推动了世界税收一体化的发展;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区域性国际税收协调和消除有害国际税收竞争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并分别于1998年、2000年和2001年发表报告书,推动取消有害税收竞争,规范区域性税收优惠。

(二)涉外税收制度的含义与作用

涉外税制是涉外税收制度的简称,是指一个拥有税收主权的国家(或地区)为实现其国家(或地区)职能和经济发展目标而制定的一整套涉外税收法规、涉外税收管理体制和办法的总称。涉外税制既对境内外国人的收入、财富及其经营活动征税,又对本国公民、居民和公司的跨国商品和跨国所得征税。完善的涉外税收制度不仅可以为本国政府提供一定的税收收入,而且对促进本国对外开放发展具有特殊作用:它是吸引外资和促进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工具;它对调控进出口贸易、保护民族工业有着重要意义;它是增强竞争力、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涉外税收制度中的反避税措施还是保证对外开放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三)税收国际化与涉外税制的关联显然,税收国际化研究的是国际领域的税收问题,它侧重于研究寻找各国税收的共同点与规律性,以及研究能代表全世界共同利益趋势,并能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科学的税收制度。它既不同于国际税收,后者更侧重于国家之间税收冲突与矛盾的解决;也不同于涉外税收,后者只是国家税收的组成部分,反映的主要内容是一国政府与其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分配与征纳关系。各国在建立、调整或完善其涉外税收制度时既要从税收国际化的角度出发,遵循国际惯例和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又要基于本国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建立真正科学、有效的涉外税收制度。

二、税收国际化趋势下我国涉外税制的发展

目前,我国的税收制度中有诸多税种涉及跨国纳税人或跨国纳税商品与所得,如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关税等等。其中,在我国的涉外税收体系中较重要的是关税、增值税和所得税,因此这里也重点介绍这几个税种在税收国际化趋势下的发展过程。

(一)税收国际化趋势下我国关税制度的发展

虽然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实行了完全独立自主的关税政策,但在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的涉外税制结构单一,除关税外,没有单独设立其他涉外税种,仅是对外国籍纳税人的征税有一些规定。可以说,自建国到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的关税结构和税率水平几乎没有什么变动。8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调整关税结构、降低关税水平。1985年我国海关采用布鲁塞尔税则目录,并对关税税率进行重大调整,降低了1151个税目的进口关税税率,这是我国适应关税国际化趋势的重要一步。1992年,我国又从布鲁塞尔目录平行转换为各国广泛使用的协调制度目录,并在随后的几年里相继降低了3000多个税目商品的关税税率。尤其是自1994年9月,我国在向关贸总协定申请恢复缔约国地位后,又承诺继续降低我国的关税水平,并对关税结构进行调整。2001年底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并且在随后的几年里逐步履行了自己的承诺。这标志着我国对涉外税收体系中的关税制度进行的调整已取得重大的阶段性成果。

(二)税收国际化趋势下我国涉外所得税制度的发展

所得税国际化包括公司(或企业)所得税国际化和个人所得税国际化。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相继颁布了三个涉外所得税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标志着我国开始形成一套较为系统的跨国所得课税法规。为进一步规范我国的涉外所得税法规,1991年我国统一了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施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又进一步统一了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的流转税制,这些改革措施也遵循了税收国际化趋势下的国民待遇原则。

(三)税收国际化趋势下我国涉外税收体系中增值税的发展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化,我国的经济发展也逐渐由初级开放型向立体、全面开放型转变。为促进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以及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我国对旧的流转税制度进行了大胆改革,引入增值税,使其适用于所有的内资和外资企业,从而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涉外税收体系,充实了我国涉外税制的税种结构。

三、税收国际化趋势下我国涉外税制的改革与完善

(一)适当改变我国涉外税制中与国际惯例或国际税收协定规定不一致的条款

截至2006年初,我国已同88个国家正式签订了有关的国际税收协定。我国的涉外税收制度中有些规定与国际税收协定中的规定并非完全一致,当然这种差异性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源于我国经济实力仍处于发展时期,很多方面还不很成熟。过多的差异性的存在给我们的涉外税收管理和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而且与国际惯例或国际税收协定不符,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外资的引进,不利于我国开放型经济的发展。比如,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税额扣除方法是据实抵免,但是,在实施细则中又规定,对外国企业纳税人的境外所得,税额减免方法是扣除法,而非抵免法。这种不一致没有太多意义,而且会带来税收管理和征管上的困难。又如,我国税法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仅限于提供专利、商标或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而收取的酬金,但在国际税收协定中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范围要广得多,不仅包括我国税法中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而且包括版权、使用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的租金。我们应采用更广的特许权使用费的定义,这样才能更有利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外资到我国进行这方面的投资。

(二)改革生产型增值税,加快转型步伐,促进外资流入和产业结构调整

生产型增值税不可以对固定资产中所含税款进行抵扣,首先会影响高新技术在我国的投资,影响外商向资本密集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及基础产业投资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我国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其次,由于出口产品中固定资产所含税款没有抵扣,因此出口产品的退税不彻底,从而降低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这也会为外资流入,尤其是出口导向型外商投资的流入设置较大的障碍。近年来,随着我国劳动力成本的不断上升,我国出口产品的价格优势将不断消失,若我们再不加快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步伐,那么我国就可能在与周边国家吸引外资的竞争中丧失已有的优势。此外,应扩大增值税的课征范围。

(三)降低涉外所得税的法定税率,减轻纳税人的税负,更好地吸引外资流入

目前我国涉外税制中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法定税率为33%,同其他国家相比这一税率水平有所偏高,如英国、日本为30%,澳大利亚为28%,德国为25%.虽然我国涉外税制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一些优惠,但随着我国对涉外税制中优惠措施的调整,势必会影响这些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水平,因此有必要对其法定税率进行调整,降低法定税率水平,合理其税收负担。其他国家的实践表明,高税率情况下的多优惠与适度税率情况下的少优惠相比,外资似乎更倾向于后者。此外,税前扣除是否规范也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税收负担的高低。如对企业收入与费用的确定应符合国际规范,允许企业提高折旧率,放宽研究与开发费用的列支标准等。

(四)调整与完善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与制度

首先,我国当前的涉外税收优惠制度给予了外资企业全面的税收优惠,不利于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内资企业的发展。虽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是一致的,但外资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率仅为8%~9%,不到内资企业的1/3.因此,我们应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使其税负水平和税收优惠相当。

其次,我国提供的涉外税收优惠形式过于单一,偏重于低税率与定期减免税两种直接优惠形式,政策导向性不明确,不利于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例如,在我国的涉外税收优惠制度中有很多属于定期减免税性质的优惠措施,如“免二三减半”等。研究表明免税期内企业应计提的折旧越大,则免税期带来的节税效果就越小,因此导致企业不愿意投资大额固定资产,而倾向于设立劳动密集型企业,从而造成了企业投资扭曲,形成不合理的外资行业结构。由于定期减免税的优惠期大多集中在开业之初,这就刺激了低效资本的进入,那些所谓“短、平、快”的成本低、利润高、风险小的项目就受到外资青睐,而那些见效慢、投资大的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项目则得不到外商的认可。因此,我们在制定涉外税收优惠措施时,应考虑如何运用税收优惠来为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服务,给予高科技行业、资本密集和技术密集型企业更多的税收优惠,而非仅仅依据企业资本来源简单地给予税收减免。此外,我们应减少直接优惠,转向以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相结合的方式,从而在保障税收主权的基础上,允许企业在合乎规定的年限内,分期缴纳或延迟缴纳税款,既能充分吸引境外资本的流入,又有利于内外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从而维护市场经济平稳发展,保障税收收入。

第三,地区导向的涉外税收优惠制度加大了地区差距,不利于区域经济结构的调整与优化。现行的涉外税收优惠制度以东部沿海地区为主,按“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其他特定地区—内地一般地区”的顺序实行递减的优惠措施。在这种优惠政策的引导下,进一步拉大了内地与沿海的经济发展差距,不利于国家总体经济目标的实现。此外,囿于我国现行涉外税收优惠制度的局限,外资在沿海地区的投资以规模小、劳动力密集型的加工工业和中下游工业居多,涉及高层次、基础性产业的外商投资较少,这显然不利于我国东部地区区域经济结构的调整与优化,从而制约了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应调整涉外税收优惠制度的地区间差异,促进地区间的协调发展。

第四,不同类型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fdi)对涉外税收优惠的敏感度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说,成本型fdi(又称出口导向型fdi)对税收优惠的敏感度要高于市场型fdi.在出口导向型fdi中,服务类企业对税收因素最看重,其次是制造类企业,开发自然资源类企业又次之。新建公司与已存公司,小公司与大公司相比,新建公司、小公司对税收优惠更偏爱。随着我国储蓄总额以及外汇储备的不断增加,我们引入外资的目的已不再单纯是为了解决资本缺少的问题,而是希望外资能给我们带来高新技术、先进管理经验、均衡区域经济发展、增加就业。引进外资只是手段,提高技术、管理水平、增加就业、促进区域经济均衡发展以及提高本国企业的竞争力等才是最终目标。因此,我们在制定自己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和制度时,必须考虑我们希望引入的外资类型及其可能给我们带来的结果,从而确定不同的税收优惠措施。对那些有利于区域经济均衡发展、增加就业量的外资,可以考虑仍采用直接优惠为主的涉外税收优惠形式;而对于促进技术、管理、再投资等方面的外资则以间接优惠为主。与此同时,吸引外资也不局限于外商直接投资,也应考虑外商间接投资,即利用各种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通过在境外发行股票、债券、基金等形式吸引外商投资。为此,应考虑对境外个人从中国取得利息、股息、红利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降低预提所得税税率等优惠措施,来鼓励间接投资和引进先进技术。

第五,我国的涉外税收优惠制度必须加强国际合作,坚持在对外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时加入税收饶让抵免条款。如果投资企业母国没有实行税收饶让抵免,那么我国给予投资企业的诸如减免税等的直接税收优惠措施,就不会使投资企业直接受益,而仅仅是将我国的税收权益让渡给投资企业母国。因此,为保障我国涉外税收优惠制度真正发挥作用,达到吸引投资的目的,我们在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时,必须坚持加入税收饶让抵免条款。若对方坚持不予签订,如美国等国家至今一直拒绝对向发展中国家输出资本的投资者实施税收饶让,我们应对其尽量减少直接优惠,而改为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纳税扣除等不受国际税法因素制约的优惠形式。

总之,必须改变我国现行的对外资实行普遍、全面税收优惠的制度。因为税收国际化必然导致国际税收竞争,以税收优惠(包括与税收优惠具有同等作用的减税行为)为主要手段是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的初级阶段,而以创造良好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环境及巨大市场为主要手段则是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的高级阶段。因此,我国应逐步调整和完善涉外税收优惠制度,顺应税收国际化趋势,使我国逐步由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的初级阶段平稳过渡到高级阶段。

(五)改革与完善我国涉外税收制度中反国际逃避税方面的规定

首先,我国涉外税制中有的规定本身就易于纳税人进行逃避税,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亏损弥补年限的规定,5年的弥补期太长,有的外商企业只要让1年的经营发生巨额亏损,然后保持微利或不亏不赢的状态,加之其他的税收优惠,就可以使企业在10年的合约期内一直都处于免税状态。其次,我国的涉外税制中虽规定了“调整转让定价”条款,但对关联企业定义不清,缺乏可操作性,对关联企业的税务资料和经营过程难以全面掌握。此外,我国的涉外税收制度中对跨国纳税人的报告和举证责任及义务的规定也不明确,使税务机关在反国际逃避税斗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我国应强化反国际逃避税的规定,明确责任和惩罚措施,防止跨国纳税人利用我国税收优惠的地区差异进行避税,以及利用我国涉外税收制度和征管中的漏洞进行避税,加强国际间税收情报的交换与交流,加强国际税务合作,建立和完善我国涉外税收制度中的反国际逃避税措施和管理体系。

四、结

我们必须顺应税收国际化趋势,加快我国涉外税收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使我们的涉外税收制度既能遵循相关的国际惯例和国际税收协定的安排,又能结合我国现实的经济发展状况,加快我国增值税转型步伐,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降低企业的所得税税负水平,结合拟引入外资的类型和目的,综合考虑我国产业结构以及区域经济结构的调整与优化,制定更加合理与完善的、优惠形式多样的涉外税收优惠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强化国际反逃避税措施,避免跨国纳税人利用我国的涉外税收优惠进行逃避税。税收国际化趋势下改革与完善我国涉外税收制度,对进一步促进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完善,以及帮助我国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获取最大经济利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靳东升。税收国际化趋势[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2]尹音频。涉外税收论纲[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

[3]刘佐,刘铁英。中国涉外税收概览[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

[4]王良穆,董俊英。全球经济一体化与税收国际化趋势的探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5,(2).

[5]李润身,杨宁。税收国际化问题的初步研究[j]财经问题研究,2001,(9).

[6]周国川。经济全球化与我国税收国际化问题[j]税务研究,2000,(12).

[7]袁建华。我国应对国际税收竞争的政策取向[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3,(12).

[8]范秋美,等。国际税收竞争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涉外税务,2003,(11).

[9]徐健。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取向[j]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6,(2).

国际税收总结范文1篇8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是货物劳务税改革的重要组成,而货物劳务税是中国当前收入占比最大的税收类型,收入规模占国内税收总收入6成以上,其征收范围广泛涉及货物和劳务的生产、流通和进出口环节,与国民经济运行高度关联。在当前国内国际经济发展形势中,中国货物劳务税面临良好改革机遇和迫切要求。

货物劳务税制度改革的历史机遇

货物劳务税制度改革是改善民生的内在要求。当前,就业和收入分配面临诸多新问题,呈现出新特点。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数据,2012年城镇需就业的劳动力达2500万人,比“十一五”时期的年均数多100万人,就业形势依然严峻。抓紧落实国家提出的结构性减税政策,推进货物劳务税制度改革,可以通过降低各次产业融合成本,对增加就业岗位产生结构性正效应,拉动就业增长。

同时,收入分配问题也与民生息息相关。在2012年3月1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温总理部署了当年要完成的七大任务,其中制定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居首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也提出,要抓紧制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面对当前收入分配问题,不能完全依赖直接减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税收方式,而需要重视通过间接调节购买力的方式予以调节。税收收入分配作用的发挥,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分配过程中,通过一个完整的税制体系对个人收入来源、分配、使用、财富积累与转让等财富的流转和存量进行直接或间接调节来实现。而货物劳务税则可以对个人可支配收入的使用方面进行间接调控,主要是通过调节货币的实际购买力来实现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货物劳务税尤其可以借助对某些特殊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征收特定的税种,在这方面产生更加显著和灵活的效应。完善和增强货物劳务税制对宏观经济的整体调控能力,正是发挥货物劳务税易于转嫁特点,在消费环节实现收入分配调节,同时尽量避免减少中低收入群体的福利损失。可见,抓紧落实货物劳务税制度改革,有利于解决收入分配问题,完善国民经济分配格局,提高中低收入人群购买力,有利于改善民生。

货物劳务税制度改革是适应国际经济形势发展的紧迫要求。在2012年7月6日举行的中国-新加坡双边合作联合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国务院副总理表示,当前,全球经济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各国均面临不同的挑战,当务之急仍是确保经济增长和就业增加。在这样的国际经济环境中,不进则退。我们只有抓住机遇,抓紧落实货物劳务税改革,才能更好地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矛盾,更好地适应国际经济形势变化,使中国经济在协调国际经济关系中发挥应有作用,在新一轮国际经济发展中获得更好的比较优势。

货物劳务税制度改革是新一轮税制改革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货物劳务税改革离不开统筹兼顾。现阶段,我们要通过抓紧解决改革的广度问题,推动改革向纵深发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试点工作已于2012年开始实施,货物劳务税制度体系的改革逐步启动,整个制度体系的改革完善需要整体协调。货物劳务税制度改革不仅有利于优化整个税收制度体系,促进经济社会更加注重公平,逐步提高所得税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而且必然增强间接税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能力,使税收制度成为更加灵活和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种内生变量系统。

货物劳务税制度改革的几项重点

如果我们认为增值税更具有税收中性特征,那么消费税和进出口税收则更加明确地体现各方面税收职能。基于这样的理解,对货物劳务税制度体系改革提出以下基本认识:

(一)关于增值税

一要抓紧完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要同时拓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的地区和行业,在持续稳步扩大试点地区的同时,建议结合《“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内容,选择部分行业和重点工程,例如节能环保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等,在全国范围实行试点。力求在“十二五”期间对提供货物和劳务应税行为实现统一的普遍的增值税征收。二要降低增值税法定税率,通过协调财政收入和消费税政策调整,在试点改革过程中,将增值税法定税率逐步降低到14%左右。三要同时完成清理和规范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关于消费税

消费税尽管不是普遍征收,但是既承担了财政收入职能,又要能够更加充分明确地体现调节生产和消费的作用,因此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适时拓展税基。消费税征收范围亟待进行结构性调整,从而更好发挥消费税政策各方面主要职能;要完善消费税征收管理方式办法,稳步提高消费税征收管理水平。

一要确立原则。本文认为,现阶段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特点新形势,对消费税征收范围需进行结构性调整,首先要确立消费税征收范围结构性调整的若干基本原则。调整范围主要在应税货物征收范畴进行,同时应避免因税目划分层次粗放导致大而化之地减少税目。具体调整内容的确定,应更多考虑的是如何把握和权衡产品结构和消费群体结构关系、税收弹性和市场影响、关联产业政策要求、替代产品情况影响及相关经济效应等因素的原则。

二要选择突破口。要研究当前居民消费的新特点,要了解掌握节能减排不同产业要求,选取调整消费税传统征收范围和促进节能减排的突破口,论证和确立拟开征消费税的产品及其所属行业的生产技术特征及指标,稳步拓展征收范围。例如,可研究对部分一次性木浆制品征收消费税的可行性。

三要摸清情况。摸清情况是完善消费税政策的基本要求。要充分掌握相同税目不同类别产品的相关详细情况,全面了解产品特征及其生产流通消费的整个流程,熟悉产品技术特性和分类标准、明确法定依据,把握行业领先技术水平以及相关产业政策,分析相同税目中不同层次类别产品的消费群体,据以细化税目结构,进行结构性调整,实行分类征收,完善相关消费税政策。

四要加强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征收范围内不同类别产品的特点,依托先进信息和科技手段,采集掌握其生产流通相关信息并予以加工运用,制定完善分类征收办法,适时科学合理地调整征收环节,不断提高征收管理效率。

国际税收总结范文篇9

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及改革建议

一、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作用。

1、个人所得税具有重要的财政意义

2、从政策观点来看,个人所得税可起到对所得进行再分配的作用

3、从政策观点来看,个人所得税是一个重要的经济调节杠杆

4、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培养全体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

1、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

2、税率模式复杂繁琐,最高边际税率过高

3、费用扣除不合理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质量不高

5、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

6、纳税观念淡薄,偷逃税严重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纳税意识。

2、建立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3、调整税率结构,公平税负

4、调整费用扣除标准,符合实际负担

5、扩大征税范围,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6、提高征收管理手段,减少税源流失

论文摘要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运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它有利于经济改革的深入,保障社会安定团结。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以自然人为核心的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占整个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的比例必然会越来越大,形式会越来越多样化,个人所得税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自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的连年提高,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得到了迅速发展,税收收入基本上呈几何级数增长:1985年突破了1亿元,1993年达到46.82亿元,1994年税制改革后,1995年即达到了145.91亿元,至2003年已达到1417.18亿元。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虽然发展迅速,成绩不小,但与国际上相比,差距仍然很大。2003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只占当年税收总收入的6.92%,这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绝大多数发展家的水平。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政府财政统计年鉴》所示,93个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的平均值为10.92%,21个化国家平均值为29.04%。这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体制和征收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调整和改革必须置于全球税制改革的背景下,积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通过转换税制模式、调整税率结构等措施,构建更加高效、公平、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并要逐步实现与国际个人所得税制的接轨。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改革建议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运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它有利于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保障社会安定团结。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以自然人为核心的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占整个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的比例必然会越来越大,形式会越来越多样化,个人所得税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自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的连年提高,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得到了迅速发展,税收收入基本上呈几何级数增长:1985年突破了1亿元,1993年达到46.82亿元,1994年税制改革后,1995年即达到了145.91亿元,至2003年已达到1417.18亿元。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虽然发展迅速,成绩不小,但与国际上相比,差距仍然很大。2003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只占当年税收总收入的6.92%,这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水平。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政府财政统计年鉴》所示,93个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的平均值为10.92%,21个工业化国家平均值为29.04%。这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体制和征收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应积极借鉴国外个人所得税发展的成功经验,通过转换税制模式、调整税率结构等措施,构建更加高效、公平、科学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使其更加规范化、合理化,并逐步实现与国际个人所得税制的接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作用。

1、个人所得税具有重要的财政意义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大都在就业人员平均收入以下,因而征收面很宽,税收来源很大。以美国为例,1986年,美国年人均收入为20593美元,个人所得税免税额为2300美元,纳税人占人口总数的57%以上,个人所得税收入达到3584亿美元,占税收总收入的50.1%,是收入最高的税种。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消息显示,我国个人所得税2001年收入增至995.99亿元,超过了消费税,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

2、从社会政策观点来看,个人所得税可起到对所得进行再分配的作用

由于对家庭基本生活费免税,并实行超额累进制,因此,对个人收入分配过分的差距能起到良好的调节作用,从而改善国民所得分配不平等的程度,以借助税收手段,促使国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以瑞典为例,该国是典型的福利制国家,十分重视发挥个人所得税均衡所得作用,以降低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提高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资料表明,该国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最高可达到个人收入的80%。其政策执行的结果一是为社会福利提供了大量资金,公民生老病死和失业都能得到社会保障;二是均衡了社会成员的收入,使收入高低悬殊的矛盾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解决。瑞典被很多人认为是即无大富、也无赤贫的福利王国,这不能不说是个人所得税发挥了重要作用。

3、从经济政策观点来看,个人所得税是一个重要的经济调节杠杆

所得税的收入弹性较大,即能根据国民经济盛衰发挥自动调节作用(即对国民经济的“内在稳定器”作用),也易于根据政策需要相机调整税率和税收,借税收政策的调整促使国民经济稳定增长,还可根据收入来源不同,相应采取分项扣除、分项设率、分项征收的模式,以体现对不同形式收入的区别对待政策。美国历届总统都把个人所得税政策作为税收政策的一项重要认真加以,通过增减税率,调整课税基础,改革减免额等办法,对经济进行人为的刺激和抑制。如1964年肯尼迪政府大减税政策,1981年里根政府的三次大减税等,都是利用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重要例子。

4、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培养全体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和法制观念。征收个人所得税还具有培养公民纳税意识,加强对个人经济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居民个人消费,调节社会供需关系等重要作用。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

1、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分类税制模式,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这种税制模式已经落后于国际惯例,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容易使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会造成所得来源多且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在总体上难以实现税负公平的目的,从而与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标产生严重的冲突。

2、税率模式复杂繁琐,最高边际税率过高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基本上是按照应税所得的性质来确定税率,采取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并行的结构,并设计了两套超额累进税率。这种税率模式不仅复杂繁琐,而且在一定程度造成了税负不公,如超额累进税率存在差异,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这种税率制度在世界各国是不多见的,是与国际上减少税率档次的趋势不相吻合的。另外45%的最高累进税率从国际上看,采用这么高税率的国家非常少。税率越高,逃税的动机越强,在现实中,能够运用这么高税率的实例可以说非常罕见,没有实际意义。过高的累进税率,将会严重限制私人储蓄、投资和努力工作的积极性,妨碍本国经济的发展。

3、费用扣除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分别按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这一方面造成上的繁琐,给征纳双方都带来计算上的困难;另一方面也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的因素。表现在既没有考虑通货膨胀与价格水平的因素,更没有考虑赡养老人及抚养子女的不同情况。而且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已经不适应现在的国情。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质量不高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95年就制定并下发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对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但实际生活中,部分扣缴义务人或迫于领导的压力,或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高、法制观念淡薄等原因,税款的代扣质量并不高。甚至出现故意纵容、协助纳税人共同偷逃税款的现象。在实际税务稽查中,发现一些代扣代缴义务人将该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不计或少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干脆将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改为5%的比例税率进行计算的情况。

5、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

由于受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税银联网、国地税联网等),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出现了大量的漏洞。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在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失控状态。

6、纳税观念淡薄,偷逃税严重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时间短,公民的纳税意识比较淡薄,加之个人所得税以自然人为纳税义务人,直接个人的实际收入,且征收过程中容易涉及个人经济隐私,并且由于计算困难,扣除复杂,税源透明度低,涉及面广等原因,使得个人所得税成为我国征收管理难度最大,偷逃税面最宽的税种。中国社会调查事物所在北京、上海、重庆、广州、武汉、哈尔滨、大连、青岛等9个城市中进行问卷调查,共发出问卷3000份,收回问卷2817份。调查结果发现,有一半的人没有纳税经历,纳过税的人仅占调查人数的48.7%。有关税务机关对美国《亚洲华尔街日报》评出的“2002年中国内地十大富豪”的税收缴纳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竟没有一位富豪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随着主义市场体制的进一步和完善,现有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显出其不足和弊端。随着我国加入WTO,我们必须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使其顺应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纳税意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对象是个人,涉及面广、对象复杂。因此,日常宣传要常抓不懈,针对不同的征税主体,要采取不同的,有目的性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辅导;开展正反典型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各种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培训,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2、建立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应实行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首先应将不同来源、不同性质的每一种所得进行非常细化的分类,然后将这些细化了的分类所得按照如下四种所得类型分别总计:劳务所得,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营业所得,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投资所得,如股息、利息、红利等;其他所得,如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然后对那些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并且能够较好采用源泉扣缴方法的应税所得,如投资所得、其他所得等,实行分项征税的办法。对那些属于劳动报酬所得,营业所得,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则实行综合征收的办法。

3、调整税率结构,公平税负

税率模式的选择,不仅直接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且关系到政府的一些政策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因此,应根据全球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基本趋向和当前我国收入分配的现状,结合税收模式的改革地设计个人所得税率:①在总体上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行,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的税率结构。具体而言,对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非专业性和非经常性所得,实行比例税率;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租赁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专业性和经常性所得,实行超额累进税率。②对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专业性、经常性所得,为体现税收公平,可以设计一套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同时,适当降低税率档次,降低最高边际税率。为缓和调节力度和刺激国民的工作积极性,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档次可以减少至3—5档,最高边际税率可以降为30—35%。具体而言,可考虑规定5个累进级距档次,税率合并为5%、10%、20%、30%、35%,以均衡调节不同所得人群的收入水平。至于对实行比例税率形式的非专业性、非经常性所得,仍可适用20%的税率不变。

4、调整费用扣除标准,符合实际负担

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征收和分项征收相结合的模式,更能充分发挥调节收入的作用,但综合征收的扣除,应该与实际的费用负担联系起来,否则就会削弱调节作用。我国经济的市场化提高了人们的收入,也增加了人们的基本生活费支出,应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目前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根据当时的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和个人收入水平来确定的。现在我国经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个人收入有了较大提高,原来月综合收入800元的扣除额度使过多的工薪阶层人员进入纳税人的行列,显然不符合我国的现状,更违反了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的目的,需要根据发展变化了的新情况来确定费用扣除标准。当前北京、广州、深圳的费用扣除额分别是1000元、1260元、1600元,因此工薪所得的月扣除额至少应该设定在1000元。在扣除项目中,除了基本扣除外,还有其他一些扣除也应考虑,如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保险金。向政府、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部分可以继续扣除。同时,扣除额的大小应该随工资水平、物价水平以及各种社会保障因素的变化对扣除标准(额)进行适当的调整,要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增强个人所得税制的弹性。

5、扩大征税范围,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已不再是“打富济贫”的政策工具,开始成为国家税收的一个主要税种。2003年,我国个人所得税为1417.18亿元,但只占全国税收的6.92%,远远低于发展家平均水平。这说明中国税收系统对个人征税的效率较低,大部分高收入者应交的个人所得税并没有足额收上来。因此,中国应在许多征税办法上借鉴国际上的经验,不应该把工薪阶层和知识分子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重点,这样会破坏横向和纵向公平。建议当前应把以下“六种人”作为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监控重点:部分经营比较好的私营主和个体工商业户;演艺、专业人员,包工头、暴发户以及其他新生贵族;部分天赋比较高、能力比较强的中介机构专业人才,包括律师、注册师、评估师、证券机构的操盘手等等;部分从事高新技术行业取得高收入、销售知识产品以及某些通过兼职取得高收入的知识分子;外籍人员;工薪阶层的部分高收入者。通过加强对以上六大征收对象的管理,构成以后个人所得税最重要的税源,以体现国家税收的组织财政收入功能和调节收入功能。

6、提高征收管理手段,减少税源流失

①推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应通过税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强制建立唯一的、终身不变的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以及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情况的部门或单位,必须使用纳税人识别号。以此为基础,建立完整、准确的纳税人档案,对纳税人的收入和与其纳税事项有关的各种信息进行归集和整理。同时,纳税人识别号还应强制用于储蓄存款、购买房地产等大宗经济活动,并且广泛用于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

②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切实实施储蓄存款实名制,建立个人账户体制。这项举措在2000年已经实行,但是很不完善。每一个人建立一个实名账户,将个人工资、薪金、福利、社会保障、纳税等内容都纳入该账户,这需要税务、银行、司法部门密切配合和强大的机支持。其次,国家要尽快颁布实施《个人信用制度法》及其配套法规,用法律的形式对个人账户体系、个人信用记录与移交、个人信用制度档案管理、个人信用级别的评定和使用、个人信用的权利义务及行为规范等作出明确的规定,用法律制度确保个人信用制度的健康发展。

③实行双向申报制度。现行税法没有明确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的义务,既不利于税务机关监管税源,又淡化了纳税人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因此个人所得税法应明确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即实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双向申报的制度。考虑到我国的税收征管能力还做不到接受所有纳税人的申报,可就年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纳税人要求必须申报。对于扣缴义务人则必须实行严格的规定,即不论是否达到纳税标准,都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当然,双向申报还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如储蓄存款实名制,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等。

④建立计算机征管系统。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实现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与入库、资料保管的化与专业化,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全方位监控,并逐步实现同银行、企业的联网,形成社会办税、护税网络。在银行电脑信用制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之下,促进公民依法自觉纳税,减少偷漏税款的行为。

资料

1.娄仲张都兴主编:《个人所得税纳税实务》,河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李永贵主编:《个人所得税改革与比较》,中国税务出版社,1999年版。

3.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个人所得税操作实务》,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年版。

4.各国税制比较课题组:《个人所得税制国际比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

5.王传纶主编:《国际税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国际税收总结范文篇10

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及改革建议

一、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作用。

1、个人所得税具有重要的财政意义

2、从社会政策观点来看,个人所得税可起到对所得进行再分配的作用

3、从经济政策观点来看,个人所得税是一个重要的经济调节杠杆

4、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培养全体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

1、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

2、税率模式复杂繁琐,最高边际税率过高

3、费用扣除不合理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质量不高

5、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

6、纳税观念淡薄,偷逃税严重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纳税意识。

2、建立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3、调整税率结构,公平税负

4、调整费用扣除标准,符合实际负担

5、扩大征税范围,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6、提高征收管理手段,减少税源流失

论文摘要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运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它有利于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保障社会安定团结。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以自然人为核心的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占整个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的比例必然会越来越大,形式会越来越多样化,个人所得税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自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的连年提高,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得到了迅速发展,税收收入基本上呈几何级数增长:1985年突破了1亿元,1993年达到46.82亿元,1994年税制改革后,1995年即达到了145.91亿元,至2003年已达到1417.18亿元。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虽然发展迅速,成绩不小,但与国际上相比,差距仍然很大。2003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只占当年税收总收入的6.92%,这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水平。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政府财政统计年鉴》所示,93个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的平均值为10.92%,21个工业化国家平均值为29.04%。这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体制和征收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调整和改革必须置于全球税制改革的背景下,积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通过转换税制模式、调整税率结构等措施,构建更加高效、公平、科学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并要逐步实现与国际个人所得税制的接轨。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改革建议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运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它有利于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保障社会安定团结。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以自然人为核心的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占整个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的比例必然会越来越大,形式会越来越多样化,个人所得税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自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的连年提高,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得到了迅速发展,税收收入基本上呈几何级数增长:1985年突破了1亿元,1993年达到46.82亿元,1994年税制改革后,1995年即达到了145.91亿元,至2003年已达到1417.18亿元。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虽然发展迅速,成绩不小,但与国际上相比,差距仍然很大。2003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只占当年税收总收入的6.92%,这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水平。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政府财政统计年鉴》所示,93个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的平均值为10.92%,21个工业化国家平均值为29.04%。这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体制和征收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应积极借鉴国外个人所得税发展的成功经验,通过转换税制模式、调整税率结构等措施,构建更加高效、公平、科学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使其更加规范化、合理化,并逐步实现与国际个人所得税制的接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作用。

1、个人所得税具有重要的财政意义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大都在就业人员平均收入以下,因而征收面很宽,税收来源很大。以美国为例,1986年,美国年人均收入为20593美元,个人所得税免税额为2300美元,纳税人占人口总数的57%以上,个人所得税收入达到3584亿美元,占税收总收入的50.1%,是收入最高的税种。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消息显示,我国个人所得税2001年收入增至995.99亿元,超过了消费税,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

2、从社会政策观点来看,个人所得税可起到对所得进行再分配的作用

由于对家庭基本生活费免税,并实行超额累进制,因此,对个人收入分配过分的差距能起到良好的调节作用,从而改善国民所得分配不平等的程度,以借助税收手段,促使国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以瑞典为例,该国是典型的福利制国家,十分重视发挥个人所得税均衡所得作用,以降低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提高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资料表明,该国高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最高可达到个人收入的80%。其政策执行的结果一是为社会福利提供了大量资金,公民生老病死和失业都能得到社会保障;二是均衡了社会成员的收入,使收入高低悬殊的矛盾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解决。瑞典被很多人认为是即无大富、也无赤贫的福利王国,这不能不说是个人所得税发挥了重要作用。

3、从经济政策观点来看,个人所得税是一个重要的经济调节杠杆

所得税的收入弹性较大,即能根据国民经济盛衰发挥自动调节作用(即对国民经济的“内在稳定器”作用),也易于根据政策需要相机调整税率和税收,借税收政策的调整促使国民经济稳定增长,还可根据收入来源不同,相应采取分项扣除、分项设率、分项征收的模式,以体现对不同形式收入的区别对待政策。美国历届总统都把个人所得税政策作为税收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加以研究,通过增减税率,调整课税基础,改革减免额等办法,对经济进行人为的刺激和抑制。如1964年肯尼迪政府大减税政策,1981年里根政府的三次大减税等,都是利用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重要例子。

4、个人所得税有利于培养全体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和法制观念。征收个人所得税还具有培养公民纳税意识,加强对个人经济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居民个人消费,调节社会供需关系等重要作用。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

1、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分类税制模式,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这种税制模式已经落后于国际惯例,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容易使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会造成所得来源多且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在总体上难以实现税负公平的目的,从而与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标产生严重的冲突。

2、税率模式复杂繁琐,最高边际税率过高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基本上是按照应税所得的性质来确定税率,采取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并行的结构,并设计了两套超额累进税率。这种税率模式不仅复杂繁琐,而且在一定程度造成了税负不公,如超额累进税率存在差异,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这种税率制度在世界各国是不多见的,是与国际上减少税率档次的趋势不相吻合的。另外45%的最高累进税率从国际上看,采用这么高税率的国家非常少。税率越高,逃税的动机越强,在现实中,能够运用这么高税率的实例可以说非常罕见,没有实际意义。过高的累进税率,将会严重限制私人储蓄、投资和努力工作的积极性,妨碍本国经济的发展。

3、费用扣除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分别按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方法。这一方面造成计算上的繁琐,给征纳双方都带来计算上的困难;另一方面也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的因素。表现在既没有考虑通货膨胀与价格水平的因素,更没有考虑赡养老人及抚养子女的不同情况。而且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已经不适应现在的国情。

4、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质量不高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95年就制定并下发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办法》,对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但实际生活中,部分扣缴义务人或迫于领导的压力,或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高、法制观念淡薄等原因,税款的代扣质量并不高。甚至出现故意纵容、协助纳税人共同偷逃税款的现象。在实际税务稽查中,发现一些代扣代缴义务人将该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不计或少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干脆将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改为5%的比例税率进行计算的情况。

5、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征管效率低下

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税银联网、国地税联网等),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出现了大量的漏洞。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在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失控状态。

6、纳税观念淡薄,偷逃税严重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时间短,公民的纳税意识比较淡薄,加之个人所得税以自然人为纳税义务人,直接影响个人的实际收入,且征收过程中容易涉及个人经济隐私,并且由于计算困难,扣除复杂,税源透明度低,涉及面广等原因,使得个人所得税成为我国征收管理难度最大,偷逃税面最宽的税种。中国社会调查事物所在北京、上海、重庆、广州、武汉、哈尔滨、大连、青岛等9个城市中进行问卷调查,共发出问卷3000份,收回问卷2817份。调查结果发现,有一半的人没有纳税经历,纳过税的人仅占调查人数的48.7%。有关税务机关对美国《亚洲华尔街日报》评出的“2002年中国内地十大富豪”的税收缴纳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竟没有一位富豪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现有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显出其不足和弊端。随着我国加入WTO,我们必须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使其顺应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纳税意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对象是个人,涉及面广、对象复杂。因此,日常宣传要常抓不懈,针对不同的征税主体,要采取不同的方法,有目的性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辅导;开展正反典型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各种内容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培训,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2、建立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目前应实行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首先应将不同来源、不同性质的每一种所得进行非常细化的分类,然后将这些细化了的分类所得按照如下四种所得类型分别总计:劳务所得,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营业所得,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投资所得,如股息、利息、红利等;其他所得,如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然后对那些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并且能够较好采用源泉扣缴方法的应税所得,如投资所得、其他所得等,实行分项征税的办法。对那些属于劳动报酬所得,营业所得,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则实行综合征收的办法。

3、调整税率结构,公平税负

税率模式的选择,不仅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且关系到政府的一些政策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因此,应根据全球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基本趋向和当前我国收入分配的现状,结合税收模式的改革科学地设计个人所得税率:①在总体上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行,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的税率结构。具体而言,对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非专业性和非经常性所得,实行比例税率;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租赁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专业性和经常性所得,实行超额累进税率。②对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专业性、经常性所得,为体现税收公平,可以设计一套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同时,适当降低税率档次,降低最高边际税率。为缓和调节力度和刺激国民的工作积极性,个人所得税的超额累进税率档次可以减少至3—5档,最高边际税率可以降为30—35%。具体而言,可考虑规定5个累进级距档次,税率合并为5%、10%、20%、30%、35%,以均衡调节不同所得人群的收入水平。至于对实行比例税率形式的非专业性、非经常性所得,仍可适用20%的税率不变。

4、调整费用扣除标准,符合实际负担

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征收和分项征收相结合的模式,更能充分发挥调节收入的作用,但综合征收的扣除,应该与实际的费用负担联系起来,否则就会削弱调节作用。我国经济的市场化提高了人们的收入,也增加了人们的基本生活费支出,应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目前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根据当时的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和个人收入水平来确定的。现在我国经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个人收入有了较大提高,原来月综合收入800元的扣除额度使过多的工薪阶层人员进入纳税人的行列,显然不符合我国的现状,更违反了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的目的,需要根据发展变化了的新情况来确定费用扣除标准。当前北京、广州、深圳的费用扣除额分别是1000元、1260元、1600元,因此工薪所得的月扣除额至少应该设定在1000元。在扣除项目中,除了基本扣除外,还有其他一些扣除也应考虑,如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保险金。向政府、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部分可以继续扣除。同时,扣除额的大小应该随工资水平、物价水平以及各种社会保障因素的变化对扣除标准(额)进行适当的调整,要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增强个人所得税制的弹性。

5、扩大征税范围,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已不再是“打富济贫”的政策工具,开始成为国家税收的一个主要税种。2003年,我国个人所得税为1417.18亿元,但只占全国税收的6.92%,远远低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这说明中国税收系统对个人征税的效率较低,大部分高收入者应交的个人所得税并没有足额收上来。因此,中国应在许多征税办法上借鉴国际上的经验,不应该把工薪阶层和知识分子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重点,这样会破坏横向和纵向公平。建议当前应把以下“六种人”作为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监控重点:部分经营比较好的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业户;演艺、体育专业人员,包工头、暴发户以及其他新生贵族;部分天赋比较高、能力比较强的中介机构专业人才,包括律师、注册会计师、评估师、证券机构的操盘手等等;部分从事高新技术行业取得高收入、销售知识产品以及某些通过兼职取得高收入的知识分子;外籍人员;工薪阶层的部分高收入者。通过加强对以上六大征收对象的管理,构成以后个人所得税最重要的税源,以体现国家税收的组织财政收入功能和调节收入功能。

6、提高征收管理手段,减少税源流失

①推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应通过税法或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强制建立唯一的、终身不变的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以及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情况的部门或单位,必须使用纳税人识别号。以此为基础,建立完整、准确的纳税人档案,对纳税人的收入和与其纳税事项有关的各种信息进行归集和整理。同时,纳税人识别号还应强制用于储蓄存款、购买房地产等大宗经济活动,并且广泛用于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

②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切实实施储蓄存款实名制,建立个人账户体制。这项举措在2000年已经实行,但是很不完善。每一个人建立一个实名账户,将个人工资、薪金、福利、社会保障、纳税等内容都纳入该账户,这需要税务、银行、司法部门密切配合和强大的计算机网络支持。其次,国家要尽快颁布实施《个人信用制度法》及其配套法规,用法律的形式对个人账户体系、个人信用记录与移交、个人信用制度档案管理、个人信用级别的评定和使用、个人信用的权利义务及行为规范等作出明确的规定,用法律制度确保个人信用制度的健康发展。

③实行双向申报制度。现行税法没有明确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的义务,既不利于税务机关监管税源,又淡化了纳税人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因此个人所得税法应明确纳税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即实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双向申报的制度。考虑到我国的税收征管能力还做不到接受所有纳税人的申报,可就年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纳税人要求必须申报。对于扣缴义务人则必须实行严格的规定,即不论是否达到纳税标准,都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当然,双向申报还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如储蓄存款实名制,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等。

④建立计算机征管系统。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实现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与入库、资料保管的现代化与专业化,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全方位监控,并逐步实现同银行、企业的联网,形成社会办税、护税网络。在银行电脑信用制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之下,促进公民依法自觉纳税,减少偷漏税款的行为。

参考文献资料

1.娄仲张都兴主编:《个人所得税纳税实务》,河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李永贵主编:《个人所得税改革与比较》,中国税务出版社,1999年版。

3.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个人所得税操作实务》,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年版。

4.各国税制比较研究课题组:《个人所得税制国际比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

5.王传纶主编:《国际税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国际税收总结范文篇11

一、增值税转型对投资与经济增长的影响

增值税对经济的促进作用,主要在于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促进专业化分工与协作的发展,有利于实现市场机制下的税收中性。但是,增值税抵扣制度的不同,造成投资者的实际税收负担有所不同,进而影响到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最终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增长。

以下表的计算为例,来分析不同类型的增值税的实际税收负担水平。(表见《扬州大学税务完学报》2001年第2期第20页)

从上表可以看出,尽管国内生产总值一样,法定税率一样,年折旧额、年存货增加额和年固定资产增加额都一样,但由于增值税的类型不一样,造成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不一样。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年存货增加与年固定资产增加额之和等于年投资增加额。相比较而言,消费型增值税投资越多,实际税收负担率越低,投资越少实际税收负担率越高,投资增加对增值税税收负担影响的程度最高。生产型增值税投资越多,实际税收负担率越高,投资越少实际税收负担率越低,投资增加对增值税税收负担影响的程度最低。收入型增值税因投资的改变而造成的税收负担水平处于中央。这样随着投资的变化,当投资增加或减少时,税收负担率不同,从而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也是不一样的。投资与实际税收负担率之间的关系可用投资税收弹性来说明,主要表示税收水平的变化对投资的影响;经济增长与税收负担率之间的关系可用税收收入弹性来说明,主要表示随着经济的增长,税收收入将怎样变化。

设投资增加额I=VP+FP,VP=mI,则FP=(1-m)I,m为流动资产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边际消费倾向为C,按照乘数理论,国民收入增加额GDP=I/(1-C),(这里不考虑引致税收的问题)税收增加额为T,投资税收弹性EI=I/T×T/I,税收收入弹性EGDP=T/GDP×GDP/T。按此定义计算各种类型增值税的投资税收弹性和收入税收弹性如下表。(表见《扬州大学税务完学报》2001年第2期第21页)

由上表可以看出,在投资增加相同的时候,投资税收弹性E生产型<E收入型<E消费型,说明消费型增值税对投资的刺激程度最高。投资税收弹性受投资结构的影响(投资结构上,m越小说明固定资产投资越大),相对于三种类型的增值税来说,m越小,E消费型>E收入型>E生产型,当m增大时,生产型增值税的刺激作用也逐渐增大,消费型增值税对投资的刺激作用基本不受投资结构的影响,收入型增值税受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影响。在这里,也可以看出,随着投资的增加,经济在迅速增长,税收收入也在增加,但是,增加的幅度T低于国民收入的增加幅度GDP。因为EGDP消费型<EGDP收入型<EGDP生产型,说明消费型增值税的税收收入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增加的幅度最低。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从总量上看,各种类型的增值税都有促进投资增加的作用,消费型增值税推进投资增长的作用最大,而且特别有利于促进固定资产的投资,生产型增值税促进投资增长的作用最小,而且仅有利于存货投资的增加。增值税转型形成对投资需求的拉动效应,其现实意义是增值税尽快转型能较好地适应当今世界科技发展迅速、资本有机构成加快的投资发展趋势。

从对行业投资的刺激上看,消费型增值税特别有利于促进资本密集型行业(固定资产投资多)和劳动密集型行业(存货投资多)投资的增长膨胀,生产型增值税仅仅有利于促进劳动密集型行业投资。这说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既有利于促进投资增长和科技进步,又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就业,这对于我国解决温饱问题以后面临的首要问题——就业问题的解决也是有益的。增值税转型形成对经济结构的调整效应。

从经济周期的角度看,在经济出现逐步下降的时候,消费型增值税的推进投资的作用,可以起到保护投资,刺激经济增长的作用。在经济增长旺盛的时候,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对投资的促进作用有可能加剧通货膨胀的程度。实际上,在资本有机构成越来越高的经济条件下,经济增长愈快,固定资产投资愈多,消费型增值税也就越刺激投资的膨胀。增值税转型形成对通货膨胀的刺激效应。为了保证经济的长期稳定增长,我们不能不对消费型增值税刺激投资膨胀的影响予以足够的重视和充分的研究。

从国家取得收入的角度上看,消费型增值税的税收收入具有较强的累退性,有可能造成国家收入的下降和宏观调控能力的削弱。增值税转型形成对税收的累退效应。

总之,增值税转型在促进经济增长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但是在保证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方面,需要我们做出谨慎的研究。

二、增值税转型与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

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物价的基本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增长。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首先在于对物价稳定与经济增长目标优先度的选择。在调控的目标上,实行“保持物价稳定优先,兼顾经济增长”目标,把物价稳定放在第一位,以物价稳定促进供求结构的合理化,进而促进经济增长。理由是:

1.在处理物价稳定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时,我们可以从台湾和韩国的宏观调控目标的策略选择上进行借鉴。台湾、韩国的经济发展实践证明:只有坚持物价稳定,才能促进经济增长。而拉美国家的经济发展实践又证明:一味的坚持经济增长,甚至以牺牲物价币值稳定来换取经济增长的目标,其结果只能是陷入通货膨胀的泥沼不能自拔,经济也陷入停滞状况(邱崇明《发展中国家(地区)通货膨胀比较研究》)。持续多年的高经济增长已经使我国的经济走上了新的台阶。经济增长的目标不应永远处于我国的宏观调控首要目标位置。据世界银行计算,从1979年-1995年,中国潜在的经济增长率为9.1%。我国近年来的增长率大体上也维持在8%以上,这说明我国的经济增长已经实现了较高的增长水平。在保持适当的经济增长的同时,必须把经济的稳定发展放在首要地位,否则,就有可能欲速则不达。

2.物价的不稳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大敌。通货紧缩会引起经济的衰退,通货膨胀也会影响经济的发展。通常人们认为,物价指数保持在3%-5%之间,是能够为人们所接受的,也是有利于经济增长的。在我国近年来的物价指数连年下跌的情况下,应考虑我国的物价指数恢复至1%-3%的水平,阻止物价下跌的趋势。而当物价指数恢复至合理水平时,就应该保证物价的稳定以防通货膨胀的发生。

目前我国的物价指数基本维持在3%左右,正是经济发展的良好时期。税收政策调控经济的目标也应该确定为促进物价稳定和经济增长,把物价稳定放在第一位。

第二,我国物价不稳定的根本原因是国民经济结构的不合理。从供求结构和总量方面看,引起物价不稳定的原因无外乎两个方面,一是货币供应,二是供求结构和供求总量。从货币供应的角度看,我国的货币供应量增长速度一直维持较高的水平。据北京国民经济研究所提供的有关资料表明:由于国家采用增加货币供应量的方法拉动经济,近年来货币的供应量不断增加,M1基本上维持在18%左右。这已经远远超过了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事实上中央银行在扩大货币供应量的政策上也是有所顾忌,采取的稳健的货币政策以求得拉动经济增长和物价的上升,但效果并不明显。这说明我国的通货紧缩的趋势并不是货币供应量的缩小造成的。按照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理论的第二含义(姜启渭《对马克思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双重含义问题的再探讨》,《经济评论》1999.6):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社会总劳动按社会需要的比例应该分配到某一生产部门的劳动时间,是这个劳动量决定这个部门的总价值。而用这个部门的生产的商品总量来分摊这个总劳动、总价值,就得出单位商品的劳动量和价值量。这说明某个产业部门商品的价值与社会总劳动在各个部门之间的分配有关,分配的标准是社会的需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在现实经济中,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存在着生产效率高的部门,也存在着生产效率低的部门,它们之间的商品交换会因生产效率高低的变化引起社会总劳动在各个部门之间的分配的变化,从而引起各个部门商品价值的变化,进而因商品交换引起一般物价水平的变化。

长期以来,我国的经济增长与物价稳定之间的关系基本上呈现出正相关的态势。然而近几年经济增长与物价稳定之间的关系耐人寻味。一方面经济表现出较高的增长,另一方面,物价指数却连年下降,甚至出现负增长,有人甚至对国内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其实原因就在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到了一个新的水平,产业结构已经不能顺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90年代后期,我国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两个重要变化。一是国内消费品市场短缺时代结束,我国长期存在的需求拉动型价格上涨不复存在;在产品短缺时代,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关注的主要是产量,成本和质量是次要的,企业的增长方式是以规模扩张的粗放型经营,在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过渡的历程中,无效的大量供给造成了存货和库存的积压,形成了物价下跌。二是亚洲金融危机发生,产业结构与我国相近的周边国家货币大幅度贬值,对我国的大宗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构成威胁,我国产品价格下跌是对国际国内形势变化的合理反映。所以国民经济结构的不合理是影响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结构性原因。

第三,有人认为我国的失业率较高证明我国的资源没有充分利用,因而提出拉动需求的经济增长策略是缺乏依据的。我国是一个人口和劳动力大国,没有实现充分就业并不能说明经济增长的潜力没有发挥,在改革的前20年中,基础设施和农业发展的滞后一直是我国的经济增长的瓶颈,这一基本形势不能搞错,一味运用扩张政策拉动需求实现所谓的"充分就业",就会造成通货膨胀永无宁日的发生。从1998年以来,我国在宏观经济政策上采取了一系列的财政、货币政策,包括实行利率放开、扩大货币供应量、多次降低存贷款利率、放开对银行信贷额度的控制、采取政府增加公债的办法启动内需,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经济出现回升,物价也由负增长转为正数,2000年达到了0.3%左右。于是许多人据此判断,我国国民经济出现了平稳发展的新拐点。我认为,这一切可能都是一种表面现象,因为在我国,靠政府投资拉动经济的办法是有局限性的。单纯依靠这种政策,可以在短期内促进经济增长,但很难保证有效率的长期经济增长,说不定会造成新的通货膨胀。1.我国政府预算的债务依存度已经很大,靠财政赤字进行的投资力度不可能再有大的增加,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也不可能长期建立在靠政府投资进行的基础设施建设的基础上;2.政府投资的效率难于提高也是一个客观的现实,而且政府投资有可能产生某种"挤出效应",减少民间的有效投资,为了弥补增大的财政开支有可能增加加大税收的压力,会抑制民间扩大投资的积极性;3.即使是政府投资有利于改变供求结构的一部分,但能够促进自动地创造有效需求的有效供给并不能有效地增加,从而不能形成长期的经济增长。因此为了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除了实行扩张性的需求政策(当然包括税收政策)外,应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供给方面"去,特别是解决“供给的结构”,以有效的供给促进需求的增长,从而促进经济增长。

第四,为了达到调整供给结构,实现物价稳定和经济增长的目的,保证经济的长期稳定发展,我认为应该实行“有增有减、增减结合,保持税负不变”的税收政策组合。所谓“有增有减、增减结合,保持税负不变”的税收政策组合,就是在税收政策调节的目标上应坚持促进供给结构优化,保证物价稳定第一位目标的实现。为此:

(一)在税收负担的水平上保持不变,以适应当前财政收入紧张的形势和产业结构优化的需要。从我国的税收负担总水平看,虽然预算内的税收总额占GDP的比重较低,1996年已经下降到10.07%;考虑到我国的税外收费的特殊情况,就我国具有税收和准税收的政府税外收费的总规模来看,呈现出居高不下的态势。从1987年到1996年基本上都维持在24-25%左右;就税收本质的来源与国民经济价值之间的关系看,我国目前的剩余价值总量占GDP的比重一般为31-33%左右,也就是说宽口径的税收负担已经占到剩余价值总量的60%左右,虽然没有足够的证据说明留给企业和个人一定的收入要比40%更高,才有利于企业和个人的发展和生活的提高,但显然国家拿走的部分不应该超过剩余价值的总量,也就是说税收的规模不应该超过GDP的31-33%;就我国与发展中国家的税收规模比较来看,有资料表明(曾国祥、刘佐主编《税收学》,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在人均GDP约为8625美元以上的22个高收入国家中,其平均税收负担率为36.6%,平均非税负担率为5%,合计总体税负为41.6%;在人均GDP695美元以下的5个低收入国家中平均税收负担率为18.2%,平均非税负担率3.7,合计21.9%。因此从整体税负上讲,我国的总体税负不宜增加。换一个角度说,我国?牟普问埔簿龆宋夜壳暗淖芴逅案翰荒芗跎伲裨蚓陀锌赡茉斐尚碌牟普选?/P>

(二)在税制结构上保持以消费型增值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加强二级商品税制的调节功能的发挥;在税种、税率、税收有增有减,增减结合。目的是在充分发挥消费型增值税刺激投资增长的同时,运用二级商品税制积极调整产业结构,以产业结构的合理化促进经济的增长。

1.尽快建立以消费型增值税为主体,充分运用二级商品税制调节功能的税制结构。

建立以消费型增值税为主体,充分运用二级商品税制调节功能的税制结构,一方面是促进供求结构的合理化的要求。尽快实现增值税的转型,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既有利于有机构成不同的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和产业结构优化,又有利于鼓励企业进一步增加投资需求;而二级商品税制特别是消费税,既为投资的增加提供了资本供应,又在增值税转型的同时,实现产业结构合理化的调节。另一方面也是研究实现增值税转型的同时,有可能出现通货膨胀的要求。据有关研究人士预测:2000年在现有范围内进行增值税转型,将有284.39亿元的税式支出〖ZW(4〗陆炜、杨震《中国增值税转型可行行实证分析》,《税务研究》2000年11期。〖ZW)〗,因此实行转型对于刺激投资有一个门槛效应。这对于当前的经济形势是有利的。但是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还有一个引致税收的问题。由于实际税负的下降,对投资膨胀的利益驱动是十分巨大的。通过二级商品税制的调节作用,可以实现“供给会自动的创造需求”的目标。为此,在利用增值税转型间接减税的同时,必须十分重视二级商品税制的研究。具体思路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对高档消费品和高档消费行为提高税率,增加高消费人群对全国财政的贡献,对某些已经不属于高消费的产品和行为减低税率或停止开征消费税,既有利于增大消费税的调节力度,又有利于增加高素质劳动的供给和储蓄的增加。例如将高尔夫球、保龄球、桑拿按摩、高级美容、娱乐性射击等高消费服务项目以及高档音箱、高档摄像器材、高级滋补品、一次性筷子等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取消对普通化妆品、护肤护发品、汽车轮胎、散装啤酒等项目的征税;以适应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方向和产业结构的调整。

二、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提高资源税的税率。如对水资源和森林资源课征资源税有利于促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方面转化。

三、继续保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重新开征权。

四、土地增值税作为一个单一的限制房产开发和消费的税种,应在当前的情况下,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一样,及时停征,但保留土地增值税的重新开征权。保留土地增值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重新开征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税收政策的相机抉择的机制。

五、为了保持增值税的税收中性的主体地位,在增值税转型的同时,缩小营业税的开征范围,将大部分由营业税调节的范围,转为征收增值税。

2.促进供给,调节社会公平,促进供求平衡

在调节供求结构的同时,还要注意实现总供求的平衡,以有效的总供给实现有效的总需求。为此,一是增加对个人所得、收入财产的调节税种。如尽快开征遗产税,开征的目的既调节了收入,解决社会分配不公的问题,又有利于鼓励人们加快消费,促进需求增长。在当前我国物价指数较低的情况下,还可以实现物价指数的上升,起到稳定物价的作用。二是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投资的增加,有利于促进供给增加,促进经济增长。三是加强农村费税改革,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水平,促进农民消费水平的提高。

3.在出口退税和税收优惠方面

国际税收总结范文

【关键词】税负;痛苦指数;税制改革

前段时间,“中国的税负到底重不重”成为媒体热议、百姓关注的话题。这起因于在美国福布斯杂志新近出炉的2006“全球税负痛苦指数排行榜”中,中国排名全球第三,税负痛苦指数是152,是亚洲经济体中税务最重的国家,第一是法国,税负痛苦指数166.8。

中国的税负真有那么重吗?对此,官方和民间的态度是不同的。

2007年国税总局计统司公布我国2006年宏观税负是18.2%。国家税务总局的算法,是按照税收占gdp比重得出的宏观税负,如2006年我国的gdp是20万亿左右,财政收入近四万亿,得出当年18.2%税负的结论。国税总局在其网站上指出:“不论是以不包含社会保障缴款的宏观税负口径,还是以包含社会保障缴款的宏观税负口径来进行衡量,我国与国际水平相比,都处于较低水平”

但是作为纳税人,企业和个人都认为目前承担的税负偏重。部分私企主甚至认为自己交的税超过了60%。我们先来看企业要交什么税: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流转税,也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所得税种,还有土地使用税资源税烟叶税印花税车船税等使用式税种,共计21种。

除了预算内的税负,企业还承担着预算外税负。我国预算外收入占预算内收入的70%~80%,中央党校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认为“2005年政府财政收入接近3.2万亿元,如果加上1.3万亿元的预算外收费、土地出让金5000亿元、社保8000亿元等预算外收入,我们真实的税负已经达到31%至32%。”企业还要承担一些如污水处理费之类的隐性税收,过去我国税和费的比例高达1:1。经过多年治理,我国的收费已经下降了不少,税和费比例减为1:0.6,但不管政府是将之归于税还是归于费,对企业和个人来说都构成其负担。

在税负问题上的认识存在会如此大的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的名义税负和实际税负之间有相当大的距离。

名义税负,就是现行税制所规定的、理论上应当达到的税负水平。实际税负,则是税务部门的征管能力能够实现的、实际达到的税负水平。

福布斯的税负痛苦指数是根据公司税率、个人所得税率、富人税率、销售税率/增值税率,以及雇主和雇员的社会保障贡献等计算而得,以最高税率相加,得出总税率。但所采取的税率都是名义税率,而不是实际税率。这种算法没有考虑税基比重和税制结构,在很大的问题,如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45%,《福布斯》就直接取45加总,在实际生活中,达到最高税率的,只是极少部分人;又如将只占我国税收收入比重7%左右的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与占税收收入近半的增值税的法定税率直接加总,再如我国的消费税是特种消费税,欧美是普遍的消费税,我国没有财富税,西方国家没有增值税,所以这个指数的排名是不够客观真实的。同时由于各种优惠及政策减免,中国的实际税率远远低于名义税率。随着税务部门加强征管和税收实际征收率的稳步提升,不仅税收收入持续高速增长,名义税负和实际税负之间的差距已经在一步步拉近。

纳税人以名义税负来判定税负水平的高,政府部门则以宏观税负来说明税负水平的低。目前世界上像中国这样名义税负和实际税负距离甚远、以至于在税负水平问题判断上出现如此之大反差的情形也很少见。公众对税负高低的热议,反映出纳税人意识的增强,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对“中国的税负”这个问题,既要全面考虑中国国情,也要结合实际情况,才能得出较真实的结论。

实际上无论是税率还是税负指数都不能直接反映真实税负水平,如同其他经济指数一样,税率、税负指数在相对比例变动的时候,真实的绝对水平往往被忽略。

影响税负水平的既有包括征收管理水平、纳税人的守法程度等在内的税制因素,也有包括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国家与企业和居民的分配体制,财政政策的收支状况等经济因素。经济发展,企业效益提高,收入增加,税收水平自然也会上升。

事实上,中国税务收入增速已是连续10数年高于gdp增速。1994年以来中国税收的年增长率在12%左右,高于gdp年9.7%的增长率。以最近几年的数据为例:2003年我国gdp增长8.5%,税收收入增长了20.3%;2004年全国税收收入增长又创新高,达到25.7%,而gdp增幅为9.5%,税收增幅相当于gdp增幅的2.5倍。2006年全国未扣减出口退税的税收收入高达37636亿元,较上年增长21.9%,而gdp增长率是9.9%,虽然看起来税收收入只占gdp18.2%的比重,不是太高,但如果算上预算外收入,整个税费之和实际已经占到gdp的30%~35%。这一数字反映了我国宏观税收负担明显偏重。

货币基金组织(imf)一直跟踪研究23个工业国家和14个发展中国家的宏观税负问题,其研究方法也是使用税收收入与gdp的比重。研究表明,这些国家的整体税负在2000年之前处于上升态势,2000年之后出现了由上升转

为稳定的趋势。从这一指标看,目前中国的税负水平发展中国家相比已属偏高,但略低于发达国家。但从趋势上看,中国的整体税负水平持续上升,美日等发达国家宏观税负持续下降,如果中国税收继续以高于gdp增速的速度增长的话,也许再过几年,中国的税负水平将会达到美国德国的水平。

imf的结论与国税总局的数据是基本符合相符的,有必要适当控制税收的增长速度,否则中国的税负水平很快将高于发达国家。

造成目前税负水平偏重的原因和现行税制有相当大的关系。

现行税制1994年确立时的指导思想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方式,保障财政收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制体系。我国现阶段的税制结构就是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制定的,主要体现在:(1)流转税占主导地位;(2)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并存;(3)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农牧业税为流转税及所得税的必要辅助税种;(4)税务征管实行分级财政管理。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几大税种都发现一些跟不上形势的问题。

增值税:中国多年来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使得外购原材料较少的基础产业的税负重于外购材料较多、扣除率高的一般加工性工业和商业。这既加重了企业负担,又不利于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也抑制了投资增长,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国内产品竞争力的提高,进而不利于贯彻国家的产业结构政策;不少商业企业甚至出现了零申报或负申报。

营业税:增值税、营业税并行以及对应税行为按收入全额征税导致税制复杂,重复征税,既不利于征管也不利于国家大力发展服务性行业的政策,同时,新的

符合营业税调节范围的服务和行为却没有列入征收对象。有关政策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变化,例如对娱乐服务业中的高消费应提高税率,而金融保险业的税率则应适当调整,因为随着国外金融机构大举进入我国金融市场,过高的税率对国际间资本流动产生了消极影响。

消费税:消费税的有些条款已经过时,不能体现原来的立法意图和调节功能,如部分化妆品和护肤护发品已经成为生活必需品和日用消费品,不应再征消费税,而如进口洋酒、夜总会、保龄球场、高尔夫球场、高级皮毛、高档古玩等等应纳入征收范围。同时为了体现谁使用谁负担的原则,应当调整纳税环节,改价内税为价外税。

所得税:我国的“税负痛苦指数”虽高居全球第三,对外资的吸引力却丝毫不减少。因为在我国,内外资企业在税收待遇上特别是在企业所得税上是有差别的,内资法人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率为33%,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率为15%和24%.而且对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外资企业税率因此优惠泛滥,所有的外资企业都有相应的优惠税率,内外资企业的优惠条件不同,优惠内容与目标不同,减免期限不同。这种内外两套企业所得税的税制虽然对吸引外资起到很大作用,却严重伤害了内资企业,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抑制国内投资。

在地区间、行业间的税负也不平衡。有关统计显示,地区间税负差距在扩大,东部地区gdp总量和人均占有量均高于中西部地区,而税收负担却相对较低。在我国三大产业之间,第一产业税负上升;第二产业税负略有下降;第三产业税负下降明显。能源、原材料等基础产业税负上升,而商品流通行业和加工工业税负是下降的。

税收征管不力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税法随意性大,人情税、关系税广泛存在。法律漏洞问题严重,立法程序难以保证,影响了税负的公正性。1994年,我国税收的实际征收率只有50%多一点。2003年提高到70%以上。10年间的实际征收率提升了20%。这么大的增长空间说明了税款大量流失于征管环节。

因此说,目前我国现行的税收调控的广度与力度都还不够。民众的“税负感”非常沉重。税收没能充分发挥作为宏观调控杠杆之一的调控指导资金流向的作用。

税收是公民向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所支付的价格,也即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所获得的报酬,本质上是政府的一种收入。税收最重要的作用有两个:一是提供公共服务(如国防、外交、教育、医疗等等),以改进全社会的整体福利,二是防止全社会收入差距越来越大。亚当斯密指出公平是税收的首要原则,税负应该与收入成正比。纳税人税收负担的高低主要取决于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二者之间应当是均衡和等价的,讲究的是责权利对等,公众不能只要求福利而不纳税,政府也不能只收税而不管公共福利。

我国税负过重,增大了企业和个人的负担,但问题的重点并不在于税收了多少,更为根本性的问题还在于:税收是干什么的?应该怎么用?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其使用应用于“公共目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反观世界上的高税负国家同时也是高福利国家,而我国则多半用于行政经费和项目投资。所谓的“取之于民,用之于官”。全国政协委员任玉

岭称我国行政管理费用25年增长87倍,大超过了同期gdp的增长和财政收入增长。高达37960亿的国家实际支出中,只有21.33%用于公民最需要的社会保障、抚恤救济、教育、医疗卫生四类项目。

福布斯曾为税负痛苦指数作出说明:“虽然税负痛苦指数及总体税负的排名通常相互吻合,但只有同时观察这两项指标,才能发现一个重要的矛盾——虽然决定痛苦指数的边际税率总体走向趋低,然而自1980年以来,只有8个世界经合组织成员国降低了税收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百分比。这说明税收转移正在出现,令起初光明的前景变得黯淡。总体税负表明,政府支出预计将增加,其中包括了公共赤字,还包括国家部门采用各种非税手段消耗掉的资源。”

福布斯的各项指数虽然不够真实,但总有它作为参照系的理由,它所编制的税负指数更大的警示意义在于督促政府加快税制改革,降低税负水平。大家都认为目前承担的税负偏重的理由主要有:中国的社会保障体制并不完善,纳税人并未享受到高福利;中国税收增长速度连续10多年高于gdp增长速度;中国还存在大量非税收费。

目前来看,实行以减税为核心的税制改革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办法。有关专家也呼吁了多时,但政府担心减税会影响财政安排,特别在当前经济过热时会对宏观经济产生刺激作用,税改时机一再推迟。

1994年税制改革是对部分税种进行的改革调整,当时税法尚未完全统一,税制不够规范和完善,还存在诸多不足,在社会经济环境已经发生巨大变化的今天,“简化税制,扩大税基,降低税率,提高效率”是当前世界税制改革的总趋势,建立一套与国际税制相符合的税收制度,充分发挥税收宏观调控作用。近年来我国企业盈利能力加强,税收持续增长,全面启动新一轮税制改革已经变得极其紧迫,每次大调整都让我们距离法制化、科学化和合理化的税制更近一步。

在十届人大五次会议温家宝总理所作的政(下转第37页)(上接第33页)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加快公共财政体系建设,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改革预算管理制度,制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方案和措施,建立规范的政府非税收入体系。”

税制改革的主要一点是调低税率标准。2006年12月19日,全国人大通过法令,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两法合并”草案将企业所得税税率定在25%,体现了几个统一:对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这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实施新税法后,内资企业的税负将减轻,外资企业由于过渡期措施的安排和继续保留的优惠政策存在,税负不会明显增加。

据测算,“两税合并”后,内资企业每年将少缴税1400多亿元。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从33%降到25%甚至20%,那么企业的实际税负将有望降到20%甚至更低。

税制改革的另一重点是完善税收结构。例如把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此项改革2004年在东北八大行业开始试行,但未在全国加以推广。

在非税收费方面,占比重最高的是土地出让金和公路收费。2006年中国仅土地出让收入就超过1万亿元。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近年来努力治理行政乱收费,各领域的税费改革也在进行中。

相信随着税制改革的稳步推进和政府预算外收入比重的逐步降低,纳税人的税负会逐步减轻。

【参考文献】

[1]唐俊.实施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思考[j].财政与税收,2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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