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和现状
(一)表现形式
家庭暴力中,遭受侵害的90为女性,在调查中,发现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丈夫有外遇,用暴力逼迫妻子离婚;(2)因生育女孩,心怀不满而实施家庭暴力;(3)夫妻下岗,经济压力大,殴妻发泄苦闷;(4)丈夫、酗酒引起家庭暴力;(5)丈夫自私、多疑。
(二)家庭暴力现状
1、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
由于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程度的隐蔽性,遭受暴力的女性因种种原因,不愿为外人所知,因此,在实际上,家庭暴力发生率远远比调查要高。
2、家庭暴力情节日趋严重
根据对暴力典型案(事)例进行的调查看,受害者均为妇女,施暴形式多样,手段残忍,轻者语言伤害,拳打脚踢,重者则用棍棒、匕首、铁器、剪刀等残害妇女,使受害者在肉体和精神上造成了难以抚平的创伤,人身权利遭到严重侵害。
3、施暴者的年龄、文化、职业构成(重点剖析20个家庭暴力典型案(事)件)
从年龄构成看,施暴者大多为28--50岁,其中年龄最大的为57岁。从文化构成看,施暴者大多数文化素质较低,但也有大学本科毕业的干部、科技人员和教师。从职业构成看,施暴者中农民居多,其次是工人和个体经营者,但是也有国家领导干部等。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历史原因
由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封建传统思想尤其是封建的婚姻道德观流敝甚远。
1、夫权思想。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虽然新中国的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夫权”观念却不是短期内就能改变的。
2、大男子主义。“男主外,女主内”的千古遗训一直控制着某些人的思想,在这种观念下,女性的全面发展受到抑制,自然要依附男性;男性自身也认为自己是家庭的主宰,要担起养家的重担,这种思想注定了男性在家庭中说一不二的局面。
3、重男轻女思想。在遭到丈夫的虐待案例中,由于妻子没有生育男婴或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占相当比例。
(二)社会原因
受“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往往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简单地把它归为家庭纠纷,客观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肆虐。
1、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在接访中,我们发现有80的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时,直接报110或直接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还有的妇女到司法部门寻求帮助,可是却被认为是一般家务事,不予过问和调解。即使处理也只是批评教育了事,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的实施暴力行为,而使众多受害人投诉无门。
2、社会舆论在法制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人错误地认为打老婆应该,谁也管不着,打也没人管,因此,把老婆作为发泄的工具。而妇女这个弱势群体,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又有许多后顾之忧,怕被人笑话、瞧不起等,使她们只能忍气吞声,不能理直气壮地寻求法律帮助。
3、我国现行法律不够完善,尚无配套措施预防、制止家庭暴力。
(1)在立法上,由于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有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
(2)根据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轻微与轻伤伤害案件及虐待案均有“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因很多人都不去投诉,这就出现了施暴者即使在警察眼皮底下也敢为所欲为,而司法人员却不去制裁的状况。
(3)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增加了办案难度,没有确凿证据,致使执法部门难以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当中,当事人只有夫妻二人,没有第三者在场,加上有的妇女不及时到司法部门鉴定伤情,这就给取证造成了困难,而没有确凿的证据,执法部门无力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4)执法和法律援助的力度不强,缺乏执法监督机制。目前,有关部门的执法监督力度不够,执法不严,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打击不力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
(三)经济原因
从调查的情况看,有部分女性在经济上没有独立性,致使其过分依赖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丈夫,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内在地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实施。
(四)处理婚姻关系不够慎重,婚姻基础不牢固
发生暴力的家庭往往婚姻基础不稳固,原本婚姻质量较差,夫妻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松散或仇视状态,这为家庭暴力埋下隐患,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这种缺乏感情基础的婚姻呈上升趋势。
(五)妇女自身原因
家庭暴力是男性对女性人权的侵犯,由于妇女自身素质、文化水平、个性心理等原因,许多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顾虑重重,屈尊忍让,遮掩,妥协,一味迁就,自身的软弱和无知、无疑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使得施暴者心理上更占优势,胆大妄为。
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舆论宣传和法律支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舆论宣传作用不可低估。通过普法宣传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是提高全民道德水平、增强全社会维护女女儿童权益的主要途径。要把新《婚姻法》、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观念。对实施家族暴力、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的人要敢于曝光,揭露其丑陋的灵魂,在社会上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之势。同时执法部门对违背法律的行为,要依法严惩不怠,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
(二)健全社会法律保障体系,依法加强对妇女人身权及相关权利的保护
首先,要加强立法。要进一步完善立法体系,增加有关内容和惩治力度,使惩治对妇女暴力的法律法规更加完整、更加有力、更加具有针对性,使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证,使侵犯妇女权益的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其次,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对家庭暴力实行综合治理。针对很多受害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后请律师难、打官司难和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等问题,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妇女权益保障社会
家庭暴力犯罪呈现延伸的特点
重大恶性案件居高不下。调查的200起刑事案件中,其中有40起故意杀人案件是涉及家庭暴力的死刑犯罪,约占故意杀人死刑案件总数的17%,被告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家庭暴力犯罪呈现延伸的特点。调查中发现,有的被告人不理智地将矛盾方的亲属作为泄私愤的对象;有的将插足家庭的第三者作为其报复目标,把家庭纠纷的矛头指向他人。
原因由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犯罪原因从过去单纯的家庭关系不睦发展到今天因婚外情、经济、性格问题、文化层次的差异等多层面的原因。
婚外情现象突出,性道德观念滑坡。在这200起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涉及婚外恋现象的约占70%左右,重婚犯罪也达到近100件。
受西方不良思潮影响,少数人在处理两性关系时态度不严谨,任意放纵自己的感情,对家庭少有的责任感。
婚外恋是导致家庭暴力、重大恶性案件的罪魁祸首
从微观方面讲,懦弱和忍让是暴力生成和加剧的温床。为了孩子、为了面子、为了经济和再婚因素,许多女性不敢、不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味地忍气吞声,或受虐待,或被遗弃。
婚外恋是导致家庭暴力、重大恶性案件的罪魁祸首。在家庭暴力犯罪的故意杀人案件中,婚外恋现象已相当普遍,60%以上的案件是因为夫妻一方有“外遇”而引起对方的不满与愤恨。
经济因素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基因。在这些家庭暴力犯罪中,绝大多数案件发生在生活条件相对较差的农村,现实生活的贫困使他们处理家庭关系的方式消极而冷漠,弃责任不顾,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缺少理解和信任成为家庭暴力愈演愈烈的催化剂。理解和信任是家庭的基石,但夫妻、兄弟、妯娌之间因琐事互不信任,无端猜疑,上演了一幕幕悲剧。
从宏观方面看,有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我国长期以来“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在农村并未根绝。因换亲、生女孩而产生的家庭暴力仍然存在。
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在调查的200起案件中,80%的犯罪人系农民,文化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婚姻质量差,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相对盲目,家庭暴力愈演愈烈,甚至酿成家破人亡的惨剧。
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对一般的家庭暴力案件,有些单位的负责人认为是“家庭内部事务”不予重视;有的法官对于受害妇女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请求的离婚诉讼,一味调解和好而不判决离婚,使一些可以解决在萌芽状态的家庭暴力问题趋于激化,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的预防和遏制。
法制宣传和教育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法制宣传的不普及,法律教育的不深入,使许多人意识不到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或者犯罪行为,法律应有的威慑作用不能充分体现。
基层调解部门力量薄弱。有些辖区的失业和个体人员缺乏必要的约束,大量的家庭暴力行为处于无人管、无人问的状态。
依法惩处维护家庭并重
家庭暴力产生的危害不言而喻,如何从根本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已成为全社会乃至全世界共同关注的话题。作为制止家庭暴力犯罪强有力的工具,山东省法院系统自上而下也采取了一些措施,特别是与省妇联联合成立的山东省家庭暴力鉴定中心,使山东省法院系统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为进一步维护老人、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结合当前刑事审判工作的新形势,建议做好以下工作:
对家庭犯罪的处理,坚持依法惩处和维护家庭团结并重的原则。
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我国刑法的任务,在审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既要依法打击犯罪,也要注意协调好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在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国农村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刘家琛副院长强调,“因人民内部矛盾激化而导致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害一方有明显过错,对激化矛盾负有直接责任,或行为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家庭暴力犯罪的重大案件,虽然也有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还不完全等同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其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适用死刑时应慎重。如被告人孙学燕故意杀人一案,孙学燕因与大伯哥有矛盾进行报复而将侄女杀害,论罪当杀,但被害人的亲属要求从轻处罚,二审时我们改判死缓,这不仅有利于家庭的稳定和团结,也给社会减少不安定因素。
审判实践中,无论是重大的家庭暴力犯罪,还是一般的重婚、虐待和遗弃案,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不能只考虑犯罪后果,应以维护家庭团结为根本,综合全部案情如犯罪动机、目的、情节、被害方的要求等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加强调研,积极探讨依法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和措施。
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多为老人、妇女、儿童,由于其本身在社会上的弱者地位,案件审理过程中,既不能忽视他们的程序权利,也要保障他们的实体权利。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个别权益通过刑事程序难以保护,譬如当前到妇联部门反映较多的因夫妻之间的伤害出现的医疗费支付问题,在家庭暴力犯罪中也普遍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对妻子的伤害应负抚养义务,当丈夫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妻子会通过民事或附带民事诉讼提出请求。但由于婚姻关系的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法不能分家析产,被害人的请求无法予以支持,合法权益暂时得不到保护,被害人只能到“娘家”哭诉。对这一问题的解决,笔者有两点建议:
在近代,《大清新刑律》曾以语言规定“正当防卫”,但在附录的《暂行章程》中又规定“对尊亲属有犯,不得适用正当防卫之例。”而我国现行刑法对亲属之间即家庭不法侵害是否能正当防卫,并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造成了在正当防卫上的争论和实践中的困惑。当家庭这个本应饱含温馨和睦的空间被内部不法侵害行为侵蚀时,不论是主动施以不法侵害行为的一方,还是在恐惧中被迫面临不法侵害行为的一方,在家庭维护失控的同时都成为家庭不法侵害行为的受害者。家庭不法侵害虽然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虽然这种日益严重的“不法侵害”直接侵犯了其他家庭成员的健康权乃至生命权。但是,这种日益严重的“不法侵害”更破坏了一个又一个的家庭,破坏了的稳定和,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众所周知,正当防卫是刑法赋予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刑法并未禁止对家庭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而家庭不法侵害与社会上不法侵害从本质上讲性质都是一样;所以,我认为:家庭不法侵害与社会上不法侵害应同等评判,对家庭不法侵害能够进行正当防卫。只不过这种在家庭中进行正当防卫与在社会上进行正当防卫应区别开来,这也符合正当防卫的立法意图。这样才能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有利于弘扬正气,预防和制止家庭不法侵害行为,促进社会和谐、文明进步。
关键词:不法侵害家庭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对社会长治久安有着重要的作用;而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元素,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安宁,然而家庭不法侵害在世界范围内都是较为普遍存在的社会。对家庭中的不法侵害行为是否应当实施正当防卫呢?由于我国刑法正处于不断完善中,对何谓“家庭中的不法侵害”,能否进行正当防卫?并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造成了在正当防卫理论上的争论和实践中的困惑。由于妇女(妻子)是家庭不法侵害的最大受害群体。所以,本文着重探究夫妻之间存在的家庭不法侵害行为。我拟作些探讨,以期抛砖引玉,推动“正当防卫”制度的。
一、家庭不法侵害的概念、特征和范围
(一)概念
1、不法侵害的概念
谈起“正当防卫”,必然要说到“不法侵害”。“不法侵害”的“不法”就是不合法的行为,就是违法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从字面上讲,“侵”的含义是侵入、接近,“害”的含义是伤害、妨害。而侵害就是“侵入而损害”,使合法权益感受到危害的状态。由此可见,侵害是一种具有积极的攻击性、并有可能会造成损害的行为。侵害行为的本质特征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当然是不合法的行为,所以叫做不法侵害。
从我国刑法把它叫做“不法侵害”,可以看出并不只是限指触犯了刑事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也包括与犯罪手段基本相同,但尚未触犯刑法的一般违法行为和虽然触犯刑法、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一般认为:不法侵害指是正在进行的性质严重、侵害强烈、危险较大的违法犯罪行为。一般具有侵害性、违法性、紧迫性、可制止性等特征。
2、家庭不法侵害的概念
众所周知,一个人的日常生活的种种角色是他/她生来就地承担着的:一般地,一个人先是一个儿子/女儿,同时又是公民;进而时一个丈夫/妻子,同时又是公民;作为公民还要生活在不同的家庭之中。只不过这些公民是具有特殊关系的家庭成员而已。而家庭又是社会的最基本的单位。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公民构成了家庭,是家庭构成了社会。
家庭不法侵害作为不法侵害的一种,它们之间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这决定着家庭不法侵害也具有不法侵害的本质特征;也具有其独有特性。这种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的“不法侵害”作为一种特殊的不法侵害,当然与社会上的“不法侵害”不同。这种“不法侵害”要谈得上正当防卫,当然与社会上的“不法侵害”有所区别。对这种特殊的“不法侵害”要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将其限定在特定的范围内。
我认为:家庭不法侵害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
3、家庭不法侵害的范围。
家庭不法侵害与“家庭暴力”比较相似;有学者将“家庭暴力”根据造成的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四类:
(1)、轻微暴力:对他人人身未造成任何伤害,或仅造成极轻微的伤害。
(2)、一般暴力:对他人人身造成轻伤。
(3)、严重暴力:对他人人身造成重伤。
(4)、极严重暴力:造成三人或三人以上重伤,或一人以上死亡。
我认为,只有对“严重暴力”以上的“不法侵害”才有必要实施正当防卫。家庭不法侵害应该是仅限于“严重暴力”和“极严重暴力”,而对于“轻微暴力”和“一般暴力”不必采用正当防卫的手段去解决;首先,应当理智对待,学会宽容、谅解,于人于己都有好处。其次,可以通过、调解、劝阻、行政处罚等解决。现实生活中,对一般违法行为往往都是互谅互让来解决;他人也是劝阻而已。只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才有适用正当防卫的必要,否则,对于一切家庭不法行为皆广泛地适用正当防卫,可能威胁到家庭的和睦与稳定,甚至会导致更多恶性案件发生,成为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关于这一点,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均有所体现,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家庭不法侵害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抢劫近亲属的,用于自己使用的,一般不认定为抢劫罪”等。
综上所述,家庭不法侵害是一种“严重”的“家庭暴力”。其范围一般应为性质严重、侵害强烈、危险很大的犯罪行为。
(二)特征
家庭不法侵害由于行为人的不法行为直接针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给家庭成员的身体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后果。与一般不法侵害行为相比较,家庭不法侵害除具有一般不法侵害行为所具有的特征外,还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行为主体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家庭不法侵害由于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因此侵害者与受害者之间具有特定的身份和关系。如婚姻主体间存在的夫妻关系等。
2、侵害的反复性。家庭不法侵害因伴随着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侵害者会因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时间里,多次或长期对同一受害者采取不同的行为和方式,反复地侵害。
3、发生于家庭内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家庭不法侵害大多数都发生在特定的场所,即多数发生在侵害者与受害者共同居住的住所,其不法侵害行为很难让世人知晓,大多数受害者认为,家庭不法侵害系个人的家庭隐私。“家丑不可外扬”的封建意识根深蒂固,为了不使家庭矛盾激化而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所以;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不向外张扬,不让外人知到而委曲求全,隐蔽性很强。
4、行为后果的严重性。
家庭不法侵害虽然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虽然这种日益严重的“不法侵害”直接侵犯了其他家庭成员的健康权乃至生命权。但是,这种日益严重的“不法侵害”更破坏了一个又一个的家庭,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5、妇女(妻子)是主要受害者。“根据调查表明:有1/4至1/2的妇女受到丈夫的肉体折磨过;在美国,每5年在婚姻家庭暴力中被打死的妇女总数同越战中死去的美国人一样多;在菲律宾,每10个妇女中,就有6个人是受害者,在芬兰,22%的妇女遭受到暴力过。”
二、我认为,对家庭不法侵害能够进行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是刑法赋予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刑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是特殊条件下的救济措施。刑法作为我国最重要的基本法之一,所赋予公民的权利,必定是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防卫权是由人类的防卫本能逐步发展而来的一项法律上的权力。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认为:正当防卫是“天赋人权”之一。具有特殊关系的家庭成员,同时又是公民当然也享有这种权利。
(二)刑法并未禁止对家庭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
在近代,《大清新刑律》曾以现代语言规定“正当防卫”,但在附录的《暂行章程》中又规定“对尊亲属有犯,不得适用正当防卫之例。”而我国现行刑法并未禁止在特殊关系的公民之间行使正当防卫权,更未禁止公民对家庭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如前所述,家庭是特殊关系的公民构成的,正当防卫权是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这意味着在特殊关系的公民之间能够行使正当防卫权,对家庭不法侵害能够行使正当防卫权。这正如马克思所说:“对于国家机关而言,法无许可即禁止;对于人民大众而言,法无禁止即许可”。
法律应是理性、公正的,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公民都应当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没有任何身份、所处环境等条件的限制。所以,在特殊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其他家庭成员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
(三)家庭不法侵害与社会上不法侵害从本质上讲性质都是一样。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它既指肉体上的伤害,例如殴打、体罚、行凶、残害、捆绑、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也指精神上的折磨,通常表现为以威胁、恐吓、咒骂、讥讽、人格等方式,造成对方精神上的痛苦,心理上的压抑等。家庭暴力还包括待。家庭暴力主要是强者对弱者实施的,妇女、儿童、老人是家庭中的弱者,也往往是被施暴的对象。
特点一:女性受害者离婚难
在所进行的《家庭暴力调查问卷》及调查热线中,有占到80%的参与者反映家庭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这些受害者基本上以女性为主体。她们在长期的家庭生活中,不同程度地受到来自于男方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暴力侵害,并且在遇到家庭暴力后,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众多打来热线电话的家庭暴力受害女性表示,她们在遇到家庭暴力后始终没有能够得到相关部门的帮助,维护自身的权益,合理、合法解决家庭暴力带来的相关后果。尽管众多家庭中存在家庭暴力的女性选择离婚来躲避家庭暴力对自身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的伤害,但能够因为家庭暴力离婚的尤为少见。
特点二:施暴理由无中生有
不存在家庭暴力的人们很难想象有什么理由发生家庭暴力,将家庭成员乃至是自己的妻子打伤。但经过对收回的《问卷》进行统计发现,众多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往往是“鸡毛蒜皮之事”或是“生活习惯”引起的。在收回的《问卷》发生家庭暴力的原因选择这两项的占到了89%,成为众多家庭暴力发生的导火索。很多通过电话反映情况的女性当中,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很可能就是因为“给孩子买了个小勺,他就不高兴了。”“他问我话我没听见,没有答复”等。
特点三:施暴者多有酗酒现象
酗酒,在成为引发众多社会问题的重要原因的同时,也已经成为引发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在打进调查热线的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中,几乎众口一词地提到施暴者酗酒,而且家庭暴力的发生往往是在施暴者酗酒后。并且显示出另外一点相似之处,施暴者在实施家庭暴力时手段愈加残忍且在酒醒后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予以否认,醉酒成为其伤人的借口。而且在施暴者酒后发生的家庭暴力中孩子和母亲往往同时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这使一部分人的成长受到严重的负面影响,甚至造成人格缺陷。
特点四:施暴者多存在婚外情
另一个导致发生家庭暴力的重要诱因是“婚外情”。家庭是以感情作为生活基础的社会组成单位,然而,“婚外情”已经成为众多家庭面对的棘手问题。《问卷》中有50%的人反映是因为“夫妻感情问题”,其中更有近80%的人明确指出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存在“婚外情”,家庭矛盾激化,导致家庭暴力的发生。施暴者不仅自己殴打妻子、孩子,还伙同第三者对妻子进行殴打、辱骂。
特点五:同居关系纵容暴力
发生家庭暴力时,受害者一方往往从各种途径寻求帮助,但如果受害者与施暴者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婚姻登记关系,就使往常认为的“家庭暴力”改变了原有的性质,失去了家庭的概念。众多打进电话反映情况的女性都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她与施暴者属于同居关系,遭遇家庭暴力时不好意思报警或是向邻居、家人、朋友寻求帮助,致使施暴者更加有恃无恐、变本加厉,给受害者带来更大的伤害。
特点六:身体侵害占到九成
在家庭暴力中,施暴者一方往往是男性,而且在众多可以被称为“家庭暴力”的行为中,对身体造成直接伤害的暴力行为尤为突出。在所有收回的《问卷》中,只要是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90%以上其家庭暴力的方式都是“身体侵害”。
还有相当部分的家庭,存在精神侵害,也被称为“冷暴力”,给家庭成员带来心理上的压抑,甚至造成心理、精神方面的疾病,而且,“冷暴力”现象还有所上升,成为新的家庭暴力问题。
相关链接之一:新疆昌吉家庭暴力现状
2004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昌吉回族自治州妇联在全州各县市、乡镇、办事处、企事业单位针对家庭暴力存在的现状,就如何逐步消除家庭暴力等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社会调查。调查主要以深入学校、医院、社区、企业及女工相对集中的行业召开座谈会、走访询问、向群众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在不同层次的不同人群中进行了专题调研活动。
一.昌吉州家庭暴力存在的现状
1调查问卷显示:昌吉州(包括八县市)共发放调查问卷3000份,收回调查问卷2720份,收回率907%,在收回的调查问卷中有2293人的家庭稳定,反映没有家庭暴力,这部分占调查问卷的764%;有427人有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这一部分占被调查人的142%;其中女性被打的有247人,占被调查人的82%;受不同情况精神虐待和性摧残的有180人,占被调查人的6%。
2妇联来信来访中显示:近两年来,昌吉州妇联系统在接待受理来信来访中,反映家庭暴力的问题比较突出,2003年共受理来信来访1432起,反映家庭暴力的就有519起,占来信来访案件的362%;2004年受理来信来访1468起(件),反映家庭暴力的658起,占来信来访案件的448%。
二.家庭暴力问题已造成了社会危害
通过调查,我们深深感到家庭暴力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甚至是危及生命的恶劣行为。如:玛纳斯县包家店镇一农民家庭,男方经常为家务琐事对女方大打出手,女方在没有能力还击的情况下,只好用剪刀自残,以此来抗争对方对她的施暴。最后女方住院治疗,男方受到治安条例的惩罚,一个美满的家庭也因此走向崩溃的边缘;二是影响和破坏了家庭婚姻关系。在调查中我们专程到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作了了解,庭长语重心长地说,州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受理的离婚案件中80~90%都是由初次的家庭暴力导致婚姻家庭走向解体,后又为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问题上诉中院打官司,家庭暴力使女性受害,同时也给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妇联组织在受理上访案件中,凡是遇到家庭暴力案件时,常常听到受害女性第一句话就是:“我要离婚,我不跟他过了”。因此,家庭暴力是破坏婚姻家庭的罪魁祸首,是婚姻家庭解体的导火索,其行为的结果是造成家庭关系紧张、婚姻不稳定,最终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女性暴力犯罪的诱因也层出不穷。但在大量的实践调研中,都表明其最大诱因为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对女性犯罪的影响具体体现在部分女性犯罪的“恶逆倾向”。经受家庭暴力的女性犯罪对象一般为对自己施加暴力的家庭成员,所以,此类犯罪社会危险性并不高。本文将对家庭暴力的含义,家庭暴力诱发女性犯罪的原因及家庭犯罪的防制等方面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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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家庭暴力;女性犯罪;诱因
我国女性犯罪中,暴力型犯罪逐年上升,且其中大部分犯罪是针对家庭成员的暴力犯罪。女性作为暴力性相对较弱的性别,其暴力型犯罪有一定的特征。这其中包括女性在犯罪中的双重身份,即承担受害角色的同时,拥有害人的角色。这体现在绝大多数女性暴力型犯罪都建立在此前被施暴、欺凌等情况下,所作的一种过度“自卫”表现。还有部分人是在长期受尽折磨与虐待后,产生极度的绝望感而酿成最后悲剧式的结果。在这一部分女性暴力型犯罪中,大部分是由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才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这种犯罪行为与一般的暴力犯罪行为有本质上的区别,其社会危害性相对于其他犯罪也较小,最终导致此种暴力行为的发生某种程度可以看作是“延时防卫”。而正因为此种“防卫”,或者说由于长期处于家庭暴力的女性心理方面的改变导致的过激行为,是不被我国现有法律所正面评价的,所以此种暴力犯罪才更值得社会给予更高的关注。
家庭暴力在女性暴力型犯罪中属于一个关键因素。由于其同时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各国及联合国对家庭暴力的界定都比较类似,大多数界定中都包括一定形式的身体、精神及性暴力等,并将家庭暴力视作一系列具有控制性的连环行为,而并非前述的单一行为。据此,家庭暴力有其有别于一般暴力的特征。首先,一般家庭暴力的发生都在隐蔽的家庭场所,在我国,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不论施暴者,抑或是被施暴者本身则把此类行为看作“家丑”,或者是“家庭内纠纷”。这导致家庭暴力被隐瞒于社会监督或法律救助的范围外,并更容易产生经常性、反复性家暴情形。再者,家庭暴力并非单一伤害行为,也不同于一般暴力犯罪的目的性、瞬时性。家庭暴力双方因处于亲密关系中,并在空间上也处于长期互相暴露的情形,所以其暴力形式更加多种多样。因施暴者可基于长期惯性,或某种概括目的对被施暴者进行一连串的伤害行为,其中包括:身体暴力、精神伤害、冷暴力、性暴力等。这是家庭暴力中“暴力”界定的关键。最后,家庭暴力发生在有亲密关系的人之间,而且具有长期、反复的特点,所以其行为后果及其严重。会造成被施暴女性身体及心里各方面的不可修复的伤害,长此以往,当暴力达到一定限度,女性有可能产生一种在绝望中求生的逆反行为方式,最终导致女性暴力性犯罪行为的产生。
家庭暴力一直以来在女性暴力犯罪中都是重要诱因之一。据江苏省妇联权益部对南通监狱女子分监1477名女犯所作问卷调查显示,家庭暴力已成为女性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在513分调查问卷中,有237个家庭存在家庭暴力问题,其中有125人的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有93人长期受丈夫的殴打、虐待;有62人因家庭暴力问题犯故意杀人罪,制造了伤害、投毒、爆炸、纵火等危及社会安危的恶性案件多起;有41人被判死缓或无期徒刑。另外,陕西省女子监狱对家庭暴力犯罪进行的调查中,杀夫型犯罪占63%,而其中有一半的人曾遭受家庭暴力。以上事实都进一步表明,家庭暴力犯罪与女性暴力型犯罪的联系。而家庭暴力引发女性暴力型犯罪的原因又只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在社会的性别结构中,女性处于相对较弱势的地位,特别是在传统观念深入人心的地方,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更是难以得到保障。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过后,自身不愿将“家丑”宣扬,即使“宣扬”,也很难获得周边人的支持和理解,这会进一步恶化被施暴者的处境。第二,女性本身应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这种定义是根据女性的社会角色及生理构造所决定的。但女性在面临突发状况或是压力情形下,更容易产生情绪波动及危险心理,而在反复、强烈的刺激下,部分就转化为女性激情犯罪。第三,女性对待家庭暴力的态度及反应也会决定自身陷入暴力的怪圈。2家庭暴力中一部分女性会由于对家庭的眷念,对丈夫的依赖和对儿女的不舍,产生侥幸心理。总以为自己有能力或义务为家庭去忍耐,或者认为丈夫的暴力行为只是一时的。这种心理从某种程度上会为长期循环性的家暴埋下罪恶的种子。这种说法并非将家庭暴力的发生归责于受害人本身。而是说长期的压抑以及退让也是造成最终以突破法律界限行为进行反抗的一个因素。
在女性暴力型犯罪中,家庭暴力作为一个严重诱因,笔者认为可以从源头处对家庭暴力行为施以规制。首先,可从立法角度,将家庭暴力行为和一般暴力行为相区别,并对家庭暴力进行合理定义以及考虑其延展性。特别是在家庭暴力获得司法救济的过程中,完善相关司法主体并明确此类司法主体各自职能,使家庭暴力的保护除开传统的家庭救济、行政救济外,介入有效的国家强力救济。其次,从社会舆论及社会力量出发,应多宣扬家庭暴力和普通家庭纠纷的区别。让民众对此类暴力行为有一个客观正确的认识。而并非以往舆论一致将普通家庭纠纷与家庭暴力相混淆,导致部分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很难及时得到身边力量的救助,这也变相加重家庭暴力对社会和谐的影响。家庭暴力的提前防制能有效应对其所导致的一系列恶劣的连锁反应,对女性暴力性犯罪的研究和关注更要求社会能从根源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
作者简介
徐萌:女,(1991—)四川通江人,四川大学2013级法律硕士。
注释
关键词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法刑法反家庭暴力法
作者简介:潘立博,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近年来家庭暴力的发生严重威胁着我们的生活,给全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阻碍了社会的稳定发展,影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然而,我国的反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非常零散,现有的法律中存在着众多不足之处。因此,完善我国的反家庭暴力立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构建社会之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家庭暴力概述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在国外,家庭暴力的立法研究要比我国早很多,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英国。英国学者普遍认为:“家庭暴力是为了更好的操控女方,男方所进行的支配并对其实施暴力的行为。无论此行为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还是双方婚姻终止后,也不论暴力行为是何种形式,例如语言上的攻击、身体上的残害,甚至是心理、性或经济暴力等等。”
通过对外国观点的研究,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家庭暴力不仅仅基于婚姻关系和身份关系而产生,还包括了男女之间的同居关系,同时还包括双方婚姻法律关系终止后所发生的暴力行为。由此可见,国外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是不局限于家庭成员之内的,它不限于家庭成员。再者,家庭暴力的客体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包括肉体、性、心理、感情、语言、经济等等。
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是这样规定的:“家庭暴力是施暴者运用各种暴力手段针对受害人做出的以鞭打、侮辱、辱骂等为目的伤害受害人的行为”。这些行为在一定程度下会演变为犯罪行为。《婚姻法解释》中认为家庭暴力的客体为身体和精神等,也就是说既没有规定性的暴力,同时也没规定经济暴力,但是却在立法上用了一个等字,也就是说家庭暴力客体范围被逐渐的开放化了。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要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要了解家庭暴力的特征,掌握家庭暴力的特点和发生规律,从根本上遏制暴力事件的发生。
第一,家庭暴力的普遍性。家庭暴力在当今社会是个共同的普遍性的问题,每天在全世界各个地区,各个民族,各个年龄,各个性别,各个职业均发生着家庭暴力的事件。无论施暴者和受害者从事何种职业,何种地位,何种性别,何种学历,何种年龄等都发生着暴力事件。
第二,暴力实施的隐蔽性。众所周知施暴者针对受害者所做的施暴行为常常发生在家里,这样就不易于人们所察觉,同时也不易于发现。不仅如此,受害者受到伤害后也常常是忍气吞声。很多受害者受到暴力侵害后常常忍气吞声,走到外面当做什么都没有发生过一样。
第三,暴力行为的反复性。因为家庭暴力发生于家庭内部,具有家庭成员内部性,施暴者和受害者因长期居住在一起共同生活,联系密切,这就直接导致了暴力的便捷和反复性。
第四,施暴手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施暴者所运用的暴力手段十分复杂,样式多样,常常运用各种不同的手段。施暴者不仅对受害者造成肉体上的伤害,也有精神上的损害等等。
第五,暴力行为后果的严重性。严重性的家庭暴力多发于重伤,施暴人利用工具鞭笞受害人,严重的造成残疾或生命危险。
(三)家庭暴力的成因
我们知道,任何一个事物的发生,都是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的,是这些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首先,引发家庭暴力的内部原因是:中国是个多文化且历史悠久的国家,尽管社会在发展进步,但在人们的头脑中还是父权和夫权主义。这样一来,家庭暴力便顺其自然的被定性为“家丑不可外扬”。受害人则受尽了对家庭暴力的麻木和容忍。
其次,引发家庭暴力的外部原因是:世界在发展,中国也在发展,工作、住房、生活等压力越来越大,这种压力充斥着整个世界。有的人便变得经不起诱惑,久而久之便引发了不满情绪,只贪图享乐,最终引发暴力。立法的不完善也是滋生家庭暴力的又一原因。我国并没有系统的法律来规范家庭暴力,这些规范的条文散见于刑法、民法、宪法等部门法之中,从而缺乏有效的保护。
二、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现状分析
家庭暴力的案件每天都在发生,并且呈上升的趋势发展,这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家庭暴力的发生不仅造成了家庭的破碎,还对夫妻双方、孩子和老人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伤害。由此可见,家庭暴立的发生严重威胁着全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纵观世界各国,惩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已经出台了很多,全世界各族人民都在为制止家庭暴力做着巨大的努力。我国虽然也出台了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其可操作性差、不系统、杂乱无章,很多弊端显露无疑。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我们不难看出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已经出台了很多,这为家庭暴力的立法奠定了法律基础。例如新修改的《婚姻法》则明确指出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并且明令禁止家庭暴;当家庭暴力发生在家中时也是违法的,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还指出,当家庭暴力发生后,受害人在受到家庭暴力的伤害后可以向有关单位请求调解,也可以寻求其所在单位进行劝阻。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对于家庭暴力的规定常常散见于婚姻法、宪法、民法、刑法等法律中,没有统一专门的体系。有关法律仅仅对家庭暴力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例如《婚姻家庭法》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民法中有关于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的基本原则等。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家庭暴力有各种救济途径。例如:自诉、公诉、离婚和治安处罚等等途径。我国《婚姻法》还规定了夫妻共有关系强制中止制,有效保护因家庭暴力中受财产侵害的一方当事人。除了《婚姻法》,我国政府还构建了从中央到地方的法律体系,通过制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来具体适用各种家庭暴力的案例,从而构建了我们国家的反家庭暴力的基本框架体系。除了立法方面,在其他领域我国也都做了相关实践。例如,我国的各大高校的法学院也都设有“法律诊所”,是大学生的自律组织。通过设立“法律诊所”,能够免费为需要提供救助和帮助的受害人给予相应的法律咨询服务。
三、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完善
随着近些年我们生活中家庭暴力事件的大量增加,我们的家庭乃至社会都遭受着重大的威胁,完善立法的工作已经刻不容缓了。
(一)充分发挥现行各项法律的预防和警示作用
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均规定了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条文,我们可以根据现有的这些法律进行辅助性的遏制家庭暴力。《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任何法律均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以任何形式和手段实施虐待老人、儿童及其配偶的行为。这充分保护了老人、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妇女权益保障法》中也详细规定了妇女所享有的权益,例如不受非法虐待等;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地位;男子应享有的权力,女子也同样享有,例如工作的权力等。除了这些,《刑法》、《民法通则》等法律均有相关保护的规定。
(二)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
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来有效的制止家庭暴力。我国现行的很多法律虽然都有涉及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但是十分分散并且可操作性差,所以,我国的立法现实状况告诉我们,应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尽快构建完善的、系统的专门性的法律体系,以法律的形式来有效的遏制家庭暴力。各个条文的制定需要有原则作指导,因此要明确《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指导原则和立法目的。同时在不违反上位法的前提下,明确各项规则的具体规定。这样一来,不仅遏制了家庭暴力,也使受害人得到了应有的救济与保护。
(三)对现行民事立法的完善
我国《婚姻法》中对于“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相对较窄,主客体适用范围较小,因此需要对概念进行必要的扩大解释。主体不应仅仅局限于以身份和婚姻关系为前提的家庭成员关系,还应包括事实婚姻以及同居关系。在客体方面,应扩大为人身暴力、精神暴力、财产暴力、冷暴力和性暴力等等。
除了对概念进行扩大的修订外,对于家庭暴力的禁止性规定仍要继续保留,并且完善家庭暴力发生后的赔偿救济措施,扩大救济方式。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适用约定财产制,防止适用的片面化。
设立民事保护令。民事保护令分为通常保护令和暂时保护令,通常保护令是经法院庭审后核发的以较长的时间保护受害人,而暂时性的仅在紧急情况下适用,不必经过庭审,事后决定是否驳回。
(四)对现行刑事立法的完善
我国《刑法》并没有涉及家庭暴力的具体罪名,这就为法律适用带来了众多不便,所以,应该设定“家庭暴力侵害罪”的罪名。当暴力发生时,如果使用刑法中其他的相关罪名,家庭暴力又有着自身的特殊性,这样难免会使得受害人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因此,有了相应的罪名,才能使家庭暴力的犯罪能够有法可依。
调整对家庭暴力的自讼和公诉程序。对于一般暴力中频繁发生的、有潜在严重危害性的案件也应启动公诉程序,同时让施暴者承担相对较多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反家庭暴力法;立法亮点;实施意义
古往今来,不论社会制度,文化特点,阶级,阶层,经济发展水平,家庭暴力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已受到全世界的普遍关注,中国也不例外,据有关数据表明,4.3亿个中国家庭中,就有百分之三十的家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暴,且施暴者大部分是男性。对于家庭暴力,传统的道德调整方式在家暴中已经显得苍白无力。为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从1995年中国首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第一次提出“坚决制止家庭暴力”,到2016年最终的专门法律出台,反家暴立法酝酿筹备近20余年,终于出台了首部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该法对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创建两性平等,民主和谐的幸福家庭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强制报案制度
此次反对家庭暴力法的一大亮点是借鉴国外相关经验,结合我国客观需求,引进了强制报案制度,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强制报案制度。根据新法规定,把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列为了强制报案的主体,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现象,有责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照规定及时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负责人设定了不履行报案义务的法律责任,这无疑打破了“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观念误区,及时救助遭遇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例如,震惊全国的南京母亲暴打养子案中,该男童就读学校教师发现触目惊心的伤痕并及时报警,经各方面的协调调查,受害者才得以保护,施暴者受到应有的惩罚。首部反家庭暴力法与一般报案制度相比较,具有特殊性,专门设立了强制报案制度,结合客观实际,突出对未成年人、老人及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
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对报案制度作出细致规定,“提出家暴受害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依法向人民法院。同时规定,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暴行为,有权及时劝阻。”[1]受传统观念“家丑不可外扬”的影响,大多数家暴受害者往往委曲求全,选择沉默。“外人”对他人遭受的家暴也多以“别人家事不好插手”为由选择了冷眼旁观。例如,发人深思的上海妻子被丈夫剁手的案件中,受害人曾经向路人求助,如果当时有人选择报警,可能会避免悲剧发生,反家暴立法打破这种“沉默”,反家庭暴力需要民众的积极参与。
同时,增加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的规定,法律增加了“紧急安置制度”,对身处危险或者无人照料的受害者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为弱势群体建立了“安全岛”,使那些长期深受家暴侵害的人群不再孤立无援,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注度进一步提高,是一种人性化的设置,体现了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二、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隔离现实危害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专门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危险的人,提供的人身安全保护制度,此制度的最大亮点是把反家庭暴力工作由“事后惩罚”变为“事前预防”。其内容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2]当受害者遭受家暴或者面临家暴危险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应当协助执行。对于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3]此外,首部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对特殊群体可以代为申请“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4]同时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对“保护令”严格限定,法院受理后,依据情况,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特殊情况,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保护令的最长有效期为6个月,为遭受家庭暴力群体筑起了一道结实的保护墙,我国设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保护令,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此外,反家庭暴力法将申请人的相关近亲属也纳入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
三、新法执行中的未决难题
反家暴法的实施是中国法治进步的一个缩影。但如何取证、如何落实人身保护令制度等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反家暴法在执行机制不够细化和科学化,应当细化对家庭暴力的举证责任、证明标准;明确人身保护令,告诫书等的法律效果,此外,应当明确公安机关为统一的执法主体,以免让法律成为稻草人。
首先,举证难是新法执行中的未决难题之一。涉及家庭暴力诉讼多为离婚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受害者举证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是,受害者往往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委曲求全,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矛盾,选择隐忍,缺乏收集和保留现场证据的意识,随着时间的流逝,家暴证据往往灭失,离婚诉讼往往缺乏证据,处于被动不利的地位。此外,家庭暴力知情者推诿作证甚至不如实作证的情形越发普遍,家暴知情者往往抱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或者处于亲情、人情等顾虑,通常不愿指证家庭暴力。
解决家庭暴力案件中“认定难”、“举证难”的问题关键在于合理分担举证责任。新法对公安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明确列为家暴证据,此举已经对证据标准进行了放宽,此举不能从根本上扭转家暴案件中“举证难”的被动局面,结合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反家庭暴力法应当构建特殊的举证规则和证据标准,明确引入举证责任倒置的机制,减轻受害者的举证负担,彰显关怀弱者,保护人权的立法精神。
其次,立法不完备,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此次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条款过于原则简约,执行性不强。例如,反家庭暴力法虽然引入了以预防为主的先进理念,但是,该法在证据规则,法律责任等反家暴要害环节均未有大的突破。公权力如何把握,才能适度的干预家庭暴力。受传统思想“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影响,很多公权部门对家庭暴力的干预明显滞后,有的部门甚至放弃职责,这必然会纵容家庭暴力。但是,公共权力和社会力量干预不适度,很可能放大矛盾。当出现家庭暴力纠纷时,一些社区组织,妇联等介入,因“批评教育尺度”不当,反而引起婚姻破裂的悲剧,一些受害妇女向派出所求救,当施暴丈夫被警方拘留时,受害妇女又后悔莫及,甚至怪罪有关部门拆散其家庭,使执法部门常常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
令人深思的一个典型案例是,南京养母虐待案发后,受害者父母反复强调“养母没有做错”甚至最早发帖曝光此案的网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施暴养母有期徒刑6个月,男童生母又愤怒指责“判决太不近人情”。当事人意愿与司法判决的反差如此之大,令舆情陷入“是否执法无情”的迷惘,以至司法机关不得不向社会作出解释。
最后,反家暴法在具体的落实中,仍会面临一些挑战,包括来自传统家庭观念,及其社会观念的影响,在许多家暴中,女性往往居多,她们性格软弱。部分受害女性存在“男主女从”、“三从四德”等封建意识,认为男性支配女性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矛盾,家丑不可外扬,在家暴中绝大多数女性采取了容忍的态度。此外,大多数受害妇女想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放弃了作为人的独立和尊严,从精神和肉体上依附男性。女性应该冲破传统观念束缚,自立自强,积极独立,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遭受家暴时,保留证据,及时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反家暴法的实施,是促进两性平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尽管中国在防止遭受家庭暴力上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要彻底消除家庭暴力还任重而道远,需要社会各个部门的共同干预,提高广大家暴受害者法律意识,积极参与到反家暴当中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同构建平等和谐的美满家庭,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维炜.中国首部反家暴法出台:呵护家庭的温暖[J].中国人大.2016(01).
[2]帅恒.反家暴力法的未决难题[J].公民导刊,2015(12).
在近代,《大清新刑律》曾以现代语言规定“正当防卫”,但在附录的《暂行章程》中又规定“对尊亲属有犯,不得适用正当防卫之例。”而我国现行刑法对亲属之间即家庭不法侵害是否能正当防卫,并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造成了在正当防卫理论上的争论和实践中的困惑。当家庭这个本应饱含温馨和睦的空间被内部不法侵害行为侵蚀时,不论是主动施以不法侵害行为的一方,还是在恐惧中被迫面临不法侵害行为的一方,在家庭维护失控的同时都成为家庭不法侵害行为的受害者。家庭不法侵害虽然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虽然这种日益严重的“不法侵害”直接侵犯了其他家庭成员的健康权乃至生命权。但是,这种日益严重的“不法侵害”更破坏了一个又一个的家庭,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众所周知,正当防卫是刑法赋予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刑法并未禁止对家庭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而家庭不法侵害与社会上不法侵害从本质上讲性质都是一样;所以,我认为:家庭不法侵害与社会上不法侵害应同等评判,对家庭不法侵害能够进行正当防卫。只不过这种在家庭中进行正当防卫与在社会上进行正当防卫应区别开来,这也符合正当防卫的立法意图。这样才能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有利于弘扬正气,预防和制止家庭不法侵害行为,促进社会和谐、文明进步。
关键词:不法侵害家庭不法侵害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对社会长治久安有着重要的作用;而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元素,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安宁,然而家庭不法侵害在世界范围内都是较为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对家庭中的不法侵害行为是否应当实施正当防卫呢?由于我国刑法正处于不断完善中,对何谓“家庭中的不法侵害”,能否进行正当防卫?并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造成了在正当防卫理论上的争论和实践中的困惑。由于妇女(妻子)是家庭不法侵害的最大受害群体。所以,本文着重探究夫妻之间存在的家庭不法侵害行为。我拟作些探讨,以期抛砖引玉,推动“正当防卫”制度的研究。
一、家庭不法侵害的概念、特征和范围
(一)概念
1、不法侵害的概念
谈起“正当防卫”,必然要说到“不法侵害”。“不法侵害”的“不法”就是不合法的行为,就是违法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行为。从字面上讲,“侵”的含义是侵入、接近,“害”的含义是伤害、妨害。而侵害就是“侵入而损害”,使合法权益感受到危害的状态。由此可见,侵害是一种具有积极的攻击性、并有可能会造成损害的行为。侵害行为的本质特征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当然是不合法的行为,所以叫做不法侵害。
从我国刑法把它叫做“不法侵害”,可以看出并不只是限指触犯了刑事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也包括与犯罪手段基本相同,但尚未触犯刑法的一般违法行为和虽然触犯刑法、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一般认为:不法侵害指是正在进行的性质严重、侵害强烈、危险较大的违法犯罪行为。一般具有侵害性、违法性、紧迫性、可制止性等特征。
2、家庭不法侵害的概念
众所周知,一个人的日常生活的种种角色是他/她生来就自然地承担着的:一般地,一个人先是一个儿子/女儿,同时又是公民;进而时一个丈夫/妻子,同时又是公民;作为公民还要生活在不同的家庭之中。只不过这些公民是具有特殊关系的家庭成员而已。而家庭又是社会的最基本的单位。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公民构成了家庭,是家庭构成了社会。
家庭不法侵害作为不法侵害的一种,它们之间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这决定着家庭不法侵害也具有不法侵害的本质特征;也具有其独有特性。这种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的“不法侵害”作为一种特殊的不法侵害,当然与社会上的“不法侵害”不同。这种“不法侵害”要谈得上正当防卫,当然与社会上的“不法侵害”有所区别。对这种特殊的“不法侵害”要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将其限定在特定的范围内。
我认为:家庭不法侵害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
3、家庭不法侵害的范围。
家庭不法侵害与“家庭暴力”比较相似;有学者将“家庭暴力”根据造成的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四类:
(1)、轻微暴力:对他人人身未造成任何伤害,或仅造成极轻微的伤害。
(2)、一般暴力:对他人人身造成轻伤。
(3)、严重暴力:对他人人身造成重伤。
(4)、极严重暴力:造成三人或三人以上重伤,或一人以上死亡。
我认为,只有对“严重暴力”以上的“不法侵害”才有必要实施正当防卫。家庭不法侵害应该是仅限于“严重暴力”和“极严重暴力”,而对于“轻微暴力”和“一般暴力”不必采用正当防卫的手段去解决;首先,应当理智对待,学会宽容、谅解,于人于己都有好处。其次,可以通过教育、调解、劝阻、行政处罚等方法解决。现实生活中,对一般违法行为往往都是互谅互让来解决;他人也是劝阻而已。只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才有适用正当防卫的必要,否则,对于一切家庭不法行为皆广泛地适用正当防卫,可能威胁到家庭的和睦与稳定,甚至会导致更多恶性案件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关于这一点,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均有所体现,如: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家庭不法侵害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抢劫近亲属的,用于自己使用的,一般不认定为抢劫罪”等。
综上所述,家庭不法侵害是一种“严重”的“家庭暴力”。其范围一般应为性质严重、侵害强烈、危险很大的犯罪行为。
(二)特征
家庭不法侵害由于行为人的不法行为直接针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给家庭成员的身体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后果。与一般不法侵害行为相比较,家庭不法侵害除具有一般不法侵害行为所具有的特征外,还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行为主体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家庭不法侵害由于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因此侵害者与受害者之间具有特定的身份和关系。如婚姻主体间存在的夫妻关系等。
2、侵害的反复性。家庭不法侵害因伴随着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侵害者会因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时间里,多次或长期对同一受害者采取不同的行为和方式,反复地侵害。
3、发生于家庭内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家庭不法侵害大多数都发生在特定的场所,即多数发生在侵害者与受害者共同居住的住所,其不法侵害行为很难让世人知晓,大多数受害者认为,家庭不法侵害系个人的家庭隐私。“家丑不可外扬”的封建意识根深蒂固,为了不使家庭矛盾激化而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所以;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不向外张扬,不让外人知到而委曲求全,隐蔽性很强。
4、行为后果的严重性。
家庭不法侵害虽然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虽然这种日益严重的“不法侵害”直接侵犯了其他家庭成员的健康权乃至生命权。但是,这种日益严重的“不法侵害”更破坏了一个又一个的家庭,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5、妇女(妻子)是主要受害者。“根据调查表明:有1/4至1/2的妇女受到丈夫的肉体折磨过;在美国,每5年在婚姻家庭暴力中被打死的妇女总数同越战中死去的美国人一样多;在菲律宾,每10个妇女中,就有6个人是受害者,在芬兰,22%的妇女遭受到暴力过。”
二、我认为,对家庭不法侵害能够进行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是刑法赋予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刑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是特殊条件下的救济措施。刑法作为我国最重要的基本法之一,所赋予公民的权利,必定是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防卫权是由人类的防卫本能逐步发展而来的一项法律上的权力。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认为:正当防卫是“天赋人权”之一。具有特殊关系的家庭成员,同时又是公民当然也享有这种权利。
(二)刑法并未禁止对家庭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
在近代,《大清新刑律》曾以现代语言规定“正当防卫”,但在附录的《暂行章程》中又规定“对尊亲属有犯,不得适用正当防卫之例。”而我国现行刑法并未禁止在特殊关系的公民之间行使正当防卫权,更未禁止公民对家庭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如前所述,家庭是特殊关系的公民构成的,正当防卫权是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这意味着在特殊关系的公民之间能够行使正当防卫权,对家庭不法侵害能够行使正当防卫权。这正如马克思所说:“对于国家机关而言,法无许可即禁止;对于人民大众而言,法无禁止即许可”。
法律应是理性、公正的,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公民都应当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没有任何身份、所处环境等条件的限制。所以,在特殊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其他家庭成员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
(三)家庭不法侵害与社会上不法侵害从本质上讲性质都是一样。
二者都是不法侵害行为,侵害行为被认定为不法,即意味着这种侵害行为是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为法律所不允许。对这种违背法律的强制规定或禁止规定的行为,被害人或者其他公民没有容受的义务。就是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也是这样的。
不管家庭不法侵害还是社会上不法侵害,它们同样都具备暴力性和破坏性,虽然它们侵害的对象有所不同;但是,它们都具有社会危害性,都是对一种合法利益的损害。所以,家庭不法侵害与社会上不法侵害并无本质的区别,都是以暴力手段侵犯合法利益的行为。
(四)家庭不法侵害与社会上不法侵害应同等评判。
如前所述,二者在法律上定性是相同的;再者,二者所侵犯的客体相同:它们都侵犯了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评判二者的法律依据都是同一部刑法。这决定着对家庭不法侵害与社会上不法侵害应同等评判。这正如陈兴良所说:“亲属之间发生的正当防卫也完全适用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一般规定”的道理一样。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如果对家庭不法侵害与社会上不法侵害作出不同的评判,可能使评判畸轻的一方抱有侥幸的心理,产生对法律的藐视,更易滋生更多的违法行为;,必然会导致侵害更多的合法利益。
总之,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保护每一个公民(包括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应对家庭不法侵害与社会上不法侵害进行同等评判。
(五)现有个别案例也支持此观点。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来自于2004年08月1日的宁夏新闻网(/577/2004-8-1/25@44616.htm/),讲的是发生在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彭堡镇蒋口村一个家庭中的事。张巧云在十五年前与姚发江结为夫妇,婚后因丈夫性情粗暴,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长年对她实施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农村妇女,只是一味的迁就忍让。2003年9月8日上午,丈夫姚发江再次要求已经上初中的次女姚丽退学,此举遭到张巧云极力反对,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当张巧云顶撞了姚发江几句后,施暴成性的姚恼羞成怒,当即从房内取出一把斧头,大叫:“今天要弄死你这个婆娘。”向院中晒麦子的张扑了过去。从来只知挨打的张巧云一看今天的情形不同于往常,姚手持凶器是来要她的命。于是她捡起地上的一把刨子(木制长把农具)向姚的头部打去,一下就把姚打倒在地……事发后,原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时认为,被告人张巧云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为使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系正当防卫行为……
综观本案可见,当家庭中发生不法侵害时,其他家庭成员能够进行正当防卫。任何公民的正当防卫权都能得到法律保护,这不仅仅是对公民权力的肯定,更是对漠视法律的警示,是对家庭不法侵害的有力遏制。
总之,只有对家庭不法侵害能够进行正当防卫,才能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使家庭不法侵害者有所顾忌,让家庭成员的权益切实得到保护;而且有利于弘扬正气,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这也符合正当防卫的立法意图。只不过这种在家庭中进行正当防卫与在社会上进行正当防卫是有所区别的。
三、在家庭中进行正当防卫与在社会上进行正当防卫的异同
在家庭中进行正当防卫与在社会上进行正当防卫,都是正当防卫的一种,它们之间是部分与部分的关系,这决定着它们必然有共同点和不同点。
(一)、它们相同点主要有以下:
1、都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它们虽然外部特征符合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但在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被法律所允许或认可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也被称为“排除违法”或“客观危害阻却行为”、“违法阻却行为”、“可抗辩理由”等等。此类行为的特点在于,虽然有形式上的危害行为和损害后果,却没有实质上的社会危害性,因而行为人对所发生的损害后果不需承担法律责任。
2、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
正当防卫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以保护合法权益。而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只有反击、抵制不法侵害人,使其停止侵害行为或丧失侵害能力,才有可能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因而,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不法侵害人始终是正当防卫行为所直接指向的目标,而不可能是第三人。
3、防卫人主观上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意图。
防卫人对不法侵害者的加害是被迫的,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主观上不具有危害社会的意图。
总之,在家庭中进行正当防卫与在社会上进行正当防卫,它们都是正当防卫的一种,都具有正当防卫的一般共性。
(二)、它们的不同点主要有以下:
1、能够实施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不同。
由于家庭不法侵害行为直接针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正当防卫的起因,这种不法侵害应与一般不法侵害是有区别的。在家庭中进行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行为要比在社会上进行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范围小些,换句话说,前者是后者的一部分。
我认为作为正当防卫中的家庭不法侵害应仅指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暴力犯罪行为,不包括一般违法行为。也就是说,在家庭中进行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危害程度要比在社会上进行正当防卫的“不法侵害”危害程度严重的多。因为,一般违法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不必采用正当防卫的手段去解决;首先,应当理智对待,学会宽容、谅解,于人于己都有好处。可以通过教育、调解、劝阻、行政处罚等方法解决。现实生活中,对一般违法行为往往都是互谅互让来解决;他人也是劝阻而已。只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才有适用正当防卫的必要,否则,对于一切家庭不法行为皆广泛地适用正当防卫,可能威胁到家庭的和睦与稳定,甚至会导致更多恶性案件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关于这一点,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均有所体现,如: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抢劫近亲属的,用于自己使用的,一般不认定为抢劫罪”等。
2、防卫的强度不同。
防卫不法侵害虽然属于正当之举,但它同样应当有所节制,必须把握适度。任何不受制约的反击行为,即使其出发点是正义的,最终也会走向它的反面。因此,各国刑法在有条件地赋予公民防卫权的同时,又毫不例外地对正当防卫的力度及其造成的损害结果作出了一些限定。
在家庭中进行正当防卫,其所防卫的对象必然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防卫人一般与防卫的对象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等特殊的亲属关系。对这种与自己有特殊关系的人实施正当防卫,应当以能够足以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如果能用较缓和的手段制止住不法侵害时,就不允许采取激烈的防卫手段;其所防卫的强度应当比在社会上进行正当防卫的强度要弱些;毕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特别是夫妻,她们还是要长期的永久性地生活在一起。
而在社会上进行正当防卫,其所防卫的对象必然是社会上的人,防卫人一般与防卫的对象互不相识、毫无关系。防卫人在进行正当防卫时,完全可以不受那么多特殊的因素限制,这就决定了二者防卫的强度不会相同。
3、有无无限防卫权不同。
“无限防卫”一语,是指防卫强度之无限,即防卫行为可以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任何损害。
在家庭中进行正当防卫,其所防卫的主体必然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防卫主体一般与防卫的对象具有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等特殊的亲属关系。防卫主体与防卫的对象在一般情况下,都不希望对方残疾或者死亡;这就决定了在一般情况下,在家庭中进行正当防卫,并没有无限防卫权。如丈夫出于维护“权威”而殴打妻子时,双方都不希望对方残疾或者死亡。
而在社会上进行正当防卫,其所防卫的主体必然是社会上的人,防卫主体一般与防卫的对象互不相识、毫无关系。防卫主体与防卫的对象在一般情况下,对对方残疾或者死亡,是持着无所谓的态度,甚至是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出现。所以,这就决定了在社会上进行正当防卫,存在无限防卫权。我国新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那样,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总之,在家庭中进行正当防卫,一般情况下,并没有无限防卫权;而在社会上进行正当防卫,一般情况下,有无限防卫权。
4、构成要件的不同。
在社会上进行正当防卫不以防卫的唯一可能性为要件。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当公共利益、公民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遭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公民有权对不法侵害者予以必要的反击。即使在公民有条件躲避这种侵害或求助于司法机关的情况下,公民仍有权行使正当防卫这一法定权利。换言之,我国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并不仅是一种“不得已”的应急措施,而是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积极手段。
而在家庭不法侵害中,考虑到家庭成员的亲情关系,应当界定防卫的唯一可能性作为构成条件,即正当防卫是一种“不得已”的应急措施。所谓迫“不得已”,一般是指在发生紧急危险的情况下,除了采取对家庭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才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而没有其他更为合理的办法来保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利。也就是说,舍此方法,别无他法可以避免不法侵害,如果在当时的情况下,有请求国家公力保护的可能或有其他方法如逃跑等可以避免不法侵害时,便不能滥用防卫权。
我国古代有两事例可供参考,儒家思想中是讲究“孝”的,但也不是迂腐的。有一次,有人问孟子,如果你的父亲要杀你,你怎么办,孟子回答说,如果可能逃走的话,一定逃走,不要让父亲背不义的罪名。电视剧康熙王朝中有个场景,有个皇子惹怒了康熙,康熙要拔剑刺死皇子,这时大臣阻拦康熙,并且劝说皇子快走,这个皇子也很执拗,跪着不肯走。这时大臣大声地呵斥皇子,你想要陷皇上于不义吗?
总之,考虑到家庭成员的亲情关系,在家庭中进行正当防卫与在社会上进行正当防卫应有所区别的。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当家庭这个本应饱含温馨和睦的空间被内部不法侵害行为侵蚀时,不论是主动施以不法侵害行为的一方,还是在恐惧中被迫面临不法侵害行为的一方,在家庭维护失控的同时都成为家庭不法侵害行为的受害者。毕竟家庭生活是长期的共同生活。
为了使本人或者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家庭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也能够进行正当防卫;只不过这种在家庭中进行正当防卫与在社会上进行正当防卫应区别开来,这也符合正当防卫的立法意图。这样才能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有利于弘扬正气,预防和制止家庭不法侵害行为,促进社会和谐、文明进步。
注释:家庭不法侵害与“家庭暴力”比较相似,一般说来,家庭不法侵害应当包括“家庭暴力”;但是,家庭这种“不法侵害”要谈得上正当防卫,当然与我们常说的、广义上的“不法侵害”有所区别。对这种特殊的“不法侵害”要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将其限定在特定的范围内。家庭不法侵害是一种“严重”的“家庭暴力”。其范围一般应为性质严重、侵害强烈、危险很大的犯罪行为。
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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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浅析刑法条文中涉及的暴力犯罪》作者:黄立辉2005-2-26中国大学生网
家庭暴力是一个国际术语,这一概念是在20世纪90年代引入中国的。由于各国国情不同,社会意识形态不同,各国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有所差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其解释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家庭暴力的特征
家庭暴力由于行为人的不法行为直接针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并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后果。与其他暴力行为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2.1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其中以夫妻之间居多;受害者以女性为主,侵害的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自由权等。
2.2家庭暴力具有普遍性和严重性在世界范围内,无论是强大的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或多或少都存在着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在不同的种族、不同民族、不同的阶级、不同的、不同的文化传统,不同的职业不同的文化水平的人群中广泛的存在;不管是过去还是现在,不管是平时还是战时,家庭暴力从来没间断过。
2.3家庭暴力具有反复性和持久性家庭暴力因伴随着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施暴者会因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时间里,多次或长期对同一受害者采取不同的行为和方式,不定期地施暴,且受害者多数采取了忍气吞声的态度,使家庭暴力没有停止在初始阶段。
2.4手段的多样性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肉体上的伤害,也有精神上的损害,还包括待和婚内。家庭暴力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按其形式可分为:①身体暴力。②语言暴力。③性暴力。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是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是隐性暴力中较常见和隐蔽的做法,而这也是现代家庭中的一个易被人忽视的问题。
2.5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家庭暴力大多数都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其暴力行为很难让世人知晓。大多数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是个人的家庭隐私,同时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观念,缺少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因此,长时间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采取忍让态度,从而导致施暴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2.6轻微伤是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调查显示,以轻微伤为主的轻微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轻微伤中以拳打脚踢为主要表现形式,精神伤害在家庭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女性实施精神伤害的比例高于男性。
3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不但直接伤害到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家庭破裂,有的还影响到儿童的身心健康。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3.1家庭暴力对家庭的危害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特别是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女性,丈夫对妻子施暴,使妻子受到的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导致夫妻间感情的破裂,最后直至离婚。在调查中发现,孩子是家庭暴力的一个潜在而又隐性的受害群体,尽管他们的伤害可能不直接表现在肉体上,但对他们的心灵伤害却是永久的,对他们未来行为和成长的影响也是间接而漫长的。
3.2家庭暴力对社会的危害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家庭暴力之所以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更因为它会成为女性犯罪的诱因之一。
4对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建议
4.1完善立法,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在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都对家庭暴力问题作了规定。但在立法上还存在不足和不完善。因此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健全和完善国家立法的迫切需要。制定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预防暴力行为的发生,这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4.2建立多层次的社会救助网络家庭暴力是家庭不稳定、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必须加强宣传力度、教育力度和打击力度。将它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开展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如建立多个部门参与的妇女维权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调督查妇女权益工作;由法院设置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合议庭,聘请专兼职人民陪审员;由公安或司法牵头成立“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具体要逐步建立完善社区制止家庭暴力的体系,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148法律服务中心、接待站、妇联、村居委会、医疗机构等组成的社会救助网络;同时借鉴国外做法,建立妇女避难所,收留受暴妇女,为其提供临时食宿、法律咨询、心理疏导和简单的技能培训。
4.3提高司法救济力度以司法控制为核心,依靠司法力量,对受害人进行司法救助。就是要求国家的司法力量对家庭暴力施暴者进惩罚,对受害人进行司法救助,从而有效控制家庭暴力犯罪的发生。执法人员要转变观念,各司其职依法办事。公安机关要认真做好接待工作,确保受害妇女投诉有门;人民检察院对报捕或移送审查的家庭暴力案件,应依法批准逮捕或提起公诉,并实施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对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案件,应查请事实,公正审理,如确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依法判处离婚,同时判处施暴者承担民事责任,不能片面强调维护家庭的和谐,而忽视了对受暴妇女的保护;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公民法制观念和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重要作用,及时化解家庭矛盾,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
4.4加强宣传活动,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及思想意识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促进社会道水准,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通过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特别是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切不可逆来顺受,委曲求全,要及时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要提高广大妇女的自身素质,逐步提高夫妻双方解决冲突的能力和技巧。杜绝家庭暴力的发展和升级。
4.5提高婚姻质量,从根本上消减家庭暴力的发生夫妻互敬互爱是消除家庭暴力,提高婚姻质量的关键。要在全市城乡家庭中大力开展五好文明家庭争创活动,提高家庭成员素质,提高婚姻质量,促进家庭文明,从根本上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5结束语
完善的立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坚实的基础和后盾,完善的司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有力的执行力保障;有效的司法干预机制能够用法律为受害人擎起没有暴力的蓝天。制止家庭暴力是一个系统工程,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这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我们相信:在我们建立和谐社会口号的感召下,家庭暴力必将最大限度的减少,直至最终消除,取而代之的是文明、和睦、平等的社会主义家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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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见巫昌祯主编.《婚姻与继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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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世纪中国婚姻制度研究》.肖爱树.2005年.
本次调查主要采取问卷调查方式,共向社会不同人群发放《家庭暴力调查问卷》400份,回收有效问卷390份,回收率为98%。在调查中,40%的人认为自己家里存在家庭暴力,其中发生在夫妻间的家庭暴力案件占了60%。
(一)对家庭暴力的认识
在调研中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市民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存在误区。
1、对家庭暴力的范围认识不全。受传统观念影响,大部分市民认为只有“殴打”才是家庭暴力,35%的人认为“辱骂家庭成员”也是家庭暴力。
2、对家庭暴力的定性认识不足。在被调查的市民中,3.5%的人认为家庭暴力不违法,10%的人说不清是违法还是不违法,有2.5%的人甚至认为家庭暴力是正常现象。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
1、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大多数受害人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真正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的较少。
2、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夫妻青壮年时期,它的表现形式一般为殴打、捆绑、禁闭或其他残忍手段。在调查中,施暴者年龄30岁以下40人,30岁以上的15人,多为青壮年夫妻,殴打占52%,捆绑占30.8%,禁闭占10%,其他残忍手段占7.2%。
3、家庭暴力成为处理家庭矛盾的途径之一。在调查中有3%的人明确表示会采用暴力方式解决家庭矛盾。而问到对解决家庭暴力的具体建议时,甚至有0.1%的人建议“夫妻对打”。
4、遭遇家庭暴力时,受害者抗争和自救意识不强。遭遇家庭暴力时,32%的受害者选择“忍受”和“逃离”的来应对家庭暴力,27%的受害者会“反抗”,只有3%的受害者在受到家庭暴力伤害时会选择报警。而据妇联家庭暴力来访情况统计分析,因被丈夫殴打向妇联求助的,占因家庭暴力来访总数的99%,反映受到丈夫经济限制的占1%。
二、家庭暴力的原因
各种原因都可能引起家庭暴力,造成不良后果。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经济、感情、不良生活习惯甚至一些鸡毛蒜皮的事都能引起家庭暴力。在被调查的市民中,5%的人认为鸡毛蒜皮的事能引起的家庭暴力;40%的人认为经济支配问题会引发家庭暴力;25%的人认为家庭暴力是由不良生活习惯触发的,25%的人认为感情问题也是家庭暴力的诱因之一,还有5%的人选择“其他原因”。发生在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深究下去,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封建思想遗留太深,传统观念落后。一方面,“三纲五常”、“三从四德”和“男尊女卑”等封建思想并未彻底根除,导致家庭间角色错位,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认为打骂妻子儿女是自己家的事,别人管不着。受害方信奉“家丑不可外扬”,甚至错误地认为挨丈夫打是正常的,宁可忍辱负重也不向基层组织和司法部门反映。另一方面,重男轻女、传宗接代、延续香火等封建观念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导致家庭暴力的产生。袁某,由于为生了个女儿,丈夫周某非常不高兴,在女儿四个月时将母女赶出家门,当袁某住回娘家后,周某又跑到袁某娘家将袁某打的遍体鳞伤。
(二)社会对家庭暴力比较宽容。一是当发生家庭暴力时,普通民众往往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简单地把它归为家庭纠纷,客观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肆虐。二是家庭暴力向来被视为家庭私事,而调解工作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家庭暴力,无法保护受害人免遭暴力的再次侵害,甚至可能使受害人在接受调解后,遭受更严重的暴力伤害。所以社区居委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很少主动过问。三是公安司法机关认为家庭纠纷无从插手。公安机关没有针对家庭暴力案件作出具体的程序设计,内部运行机制中没有把家庭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纳入各类案件的统计。虽然我县设有“110反家暴报警中心”,但由于警力不足以及对家庭暴力现象重视不够等原因,这些投诉点无法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发挥有效作用。四是法庭审理缺乏有效的取证途径。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当中,具有隐蔽性,当事人只有夫妻二人,没有第三者在场,加上有的妇女不及时到司法部门鉴定伤情,这就给取证造成了困难。而没有确凿的证据,便无力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即使被打的鼻青脸肿,也难以遏制施暴者的暴力行为。这些实际上都是对暴力的默许,是对施暴者的宽容。
(三)受害者对施暴者的忍让和依赖。在家里处于弱势的一方(一般是女方),由于自身原因,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后,顾虑重重,屈尊忍让,遮掩,妥协,一味迁就,自身的软弱和无知、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如刘某,因不堪忍受丈夫曾某的毒打,与其离婚,离婚后,曾某还时常跑到刘某单位、家里对其暴打,手段极其恶劣,致使女方多处受伤,刘一直敢怒不敢言,直到曾某烧了她的9床被子,打得她头破血流,才在其母亲的陪同下找到相关单位请求帮助。而有部分女性在经济上没有独立,致使其过分依赖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丈夫,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也内在地决定了家庭暴力的实施。
(四)受害者处理婚姻关系不够慎重,婚姻基础不牢固或者发生婚外情。部分发生暴力的家庭原本婚姻质量较差,婚姻基础不稳固,夫妻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松散或仇视状态,这为家庭暴力埋下隐患,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这种缺乏感情基础的婚姻呈上升趋势。另外,婚外恋、第三者插足、包二奶等现象,严重影响着一些家庭的稳定,为了满足个人私欲或达到离婚目的,施暴者不择手段,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生。如惠某与妻子邹某一向感情不错,后来,由于第三者插足,喜新厌旧,惠与邹的夫妻关系发生了巨变。惠经常与情人汤某纠缠在一起,偶尔回家见到妻子就拳打脚踢,企图用暴力手段逼迫妻子与他离婚。
三、家庭暴力的严重后果
家庭暴力不仅严重危害了妇女儿童身心健康,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很大影响。主要体现在:
(一)直接危害社会的稳定。家庭暴力虽然发生在家中,可是却给社会稳定埋下了深深的隐患。家庭暴力的发生经常搅得四邻不安,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很多是由邻居报警的;一些家庭因为发生暴力,夫妻双方的父母乃至亲属由此结怨,甚至造成纠纷或刑事、民事案件;有些妇女蒙受家庭暴力后,在丈夫的威逼恐吓、忍无可忍情况下,为不连累亲人,使她们采取极端手段,以暴抗暴,这就是所谓“受虐妇女综合症”。有关法律人士认为,受虐妇女在这种特殊的心理困境下,施暴人的人身安全随时都可以受到威胁,“受虐妇女综合症”的存在,已严重地影响着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
(二)给婚姻家庭带来极大冲击。家庭暴力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婚姻破裂,据本次调查统计,有80%的家庭因暴力而解体或将要解体,20%的婚姻虽然没有破裂,家庭还在维持,但多数妇女依然留在暴力的危险中。因为施暴者虽经过调解表示不再施暴,但他们口是心非,恶习难改,一旦回到家中,又会旧病复发。因此,这类家庭也飘摇不定,时刻面临着破裂的危险。
(三)严重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一方面,家庭暴力严重地损害了孩子的身体健康。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给孩子心理带来严重影响。长期生活在家庭暴力中的孩子因惊恐而变得胆小、孤僻、自卑,学习成绩也受到严重影响,他们会吃睡没规律,性情忧郁,变得懦弱或残暴,成绩下降等。这些影响在成年后仍会存在。另外,有暴力的家庭,其孩子长大后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的比例也较高。
总之,家庭暴力的存在,不论对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预防和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势在必行。
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几点建议
家庭暴力作为暴力的一种形式,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一般性的家庭问题,而应把它看作是一种社会问题,必须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法律、行政、教育和管理等各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而有效地防范和制止家庭暴力。
(一)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深入宣传。做好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工作,营造反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广泛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使全县民众知晓家庭暴力并不是个人和家庭的私事,而是一种侵犯人权、违道德的行为,广泛形成必须要支持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良好氛围,使施暴者受到惩罚。从而在家庭中营造一种“平等、文明、和睦、关爱、进步”的良好生活环境。
(二)加强公安部门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公安部门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手段。鉴于此,县妇联将联合县公安局出台了正式的指导性文件“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见”,对涉及家庭暴力的接警、刑侦案件的具体调查处理实务做出要求,指导全县公安系统的实务工作,明确家庭暴力处理的具体法律原则,在“以暴制暴”案件中引入“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给予受害妇女更多的支持。强化公安干警的社会性别敏感度和反家暴理念。通过培训,提高公安干警的人权意识、平等意识、社会性别意识,使其充分认识到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对妇女人权的侵犯,在接警处理过程中,依法给予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更充分更全面的保护。各乡镇派出所、110的工作人员在接警后要确保迅速出警,及时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对施暴者要严肃查处教育,并认真做好记录。对家庭暴力情节较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如受害人要求予以治安处罚的,公安机关要立案查处;对构成犯罪的,如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的,公安机关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受理,依法提起公诉,确保家庭暴力的行为及时得到制止。
(三)提高妇女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增强妇女防暴抗暴的能力。家庭暴力除需求助法律外,女性必须通过自身努力,不断提高综合素质,要做到敢于超越自己,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强。妇女只有在经济与精神上独立,才能摆脱家庭中依附男性及受男待的状况,并且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提高广大妇女的自身素质,现代社会男女平等,女性也要积极参加社会劳动,体现自己的价值,取得经济独立地位。在夫妻相处方面,要逐步提高夫妻双方解决冲突的能力和技巧,杜绝家庭暴力的发展和升级。在受到家庭暴力时,要注意收集证据,以备在追究对方责任时获取有利地位。如对于家庭“冷暴力”要有意识收集证据,其实任何手段都是有痕迹的,如谩骂的语言,冷淡的时间,侮辱的方式都可以收集作为证据。另外妇女要改变性别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千万不能有“打了就算了,忍一忍就过去的思想”,容忍就是对暴行的姑息和纵容,施暴者得逞后还会进行下一次。面对暴力妇女要勇敢的站起来,破除“家丑不可外传”、“委曲求全”的陈腐观念,一旦与对方和好无望,实在无法维持,要勇敢地作出决定,与其维持一个没有亲情没有爱的家庭空壳,倒不如把自己解放出来,重新组织家庭,再扬生活的风帆。
关键词:家庭暴力预防遏制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出现的家庭成员间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包括身体伤害、精神摧残和性暴力。家庭暴力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较常见的有捆绑、殴打、讥讽、辱骂、恐吓、不予理睬、待、性暴力等。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间的暴力、父母子女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即家庭中的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约90%为女性。本文所说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夫妻之间也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婚姻制度的演变,日益突出了家庭暴力严重地侵害了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同时,家庭暴力引发家庭矛盾,侵害家庭成员利益,损害了婚姻家庭的基础,加剧了婚姻的动荡危害了社会的安定,由家庭暴力引发的重伤,杀害等刑事案件时有发生,随着我国新婚姻法的出台,“禁止家庭暴力”第一次被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法律条文中,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不仅仅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将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而且将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涉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因此,深入研究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完善法律对策,开展多机构协作,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家庭暴力的特征
1、家庭暴力从形式上来看,可分为以下三类:
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
进行攻击等。
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言语,从而引起他
人难受。
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接触。
2、发生于家庭内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从主体来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具用持定
的亲属关系。施暴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强势地位;受害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这些受害者大多数为妇女、儿童或老人往往因为缺乏独立的生活能力和自卫能力,同时,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观念,因此,长期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采取忍让态度,从而导致施暴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3、家庭暴力的违法性。有人认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动机,对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对子女的肉体惩罚。这是一种误解。我们反对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来进行解决和救济,但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段,否则就具有违法性。
4、主观的故意性。与其它暴力行为一样,家庭暴力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数都有明确的目的。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暴力手段,会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其目的主要表现为获取某种利益如财产,或满足某种欲望如。家庭暴力不存在过失问题,这在我国台湾地区“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有明确体现,该法第2条明文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罪者,谓家庭成员间故意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规定之犯罪”。家庭暴力的故意大多是直接故意,但也存在间接故意的情形,这主要表现在对受害人的精神侵害方面,如虐待行为。
5、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通过对已暴露的家庭暴力进行分析,我们能够发现这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家庭暴力实施的时间上具有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或不愿公开,导致实施暴力行为者更加为所欲为,长时间、屡次地对受害者施暴。
6、后果的严重性。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暴力是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首先,它严重摧残了被害人的身体,使其受到肉体伤害和痛苦,甚至直接导致被害人的死亡。其次,家庭暴力给被害人的精神带来极大的痛苦,这种无形的痛苦和伤害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愈合,造成的后果也更加严重,如导致精神失常,人格扭曲,或因不堪精神重负而自杀、自残、离家出走流落街头,极端者甚至以身试法,以暴抗暴,造成一系列悲剧。
二、存在家庭暴力的原因分析
1、传统的封建观念的影响不容忽视
在传统婚姻家庭中,女人被视为男性的附属品,不被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来看待和尊重,这种思想意识上的不平等直至今日还渗透在我们周围的一些家庭中,父权、夫权思想仍有一定市场。具体表现是:有些丈夫将妻子视为私有财产和附属物,轻者随意打骂,重则摧残;而一些深受“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等封建传统意识影响的受虐妇女认识不到自身的人格和价值,习惯于对夫权逆来顺受,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有一大部分的上访妇女被丈夫打伤后,因害怕家丑外扬,苟安认命,甘做当代秦香莲,或以气相争,为了孩子和面子宁可承受死亡婚姻的痛苦折磨,竭力维护“家庭”的外壳。殊不知,如此拚命维持的结果,到头来只能害苦自己。
“愚孝”是封建意识的一种表现,也是家庭暴力的另一诱因。近年来,由翁婿、公媳、姑嫂不和、特别是婆媳矛盾等原因引发的家庭暴力增多。在经济开支、分担家务、赡养老人及处理亲属关系等日常生活中,有“夫权”意识的丈夫往往以武力或唯父母之命是从,逼迫妻子按自己的意志行事。而知其纠纷内情的其它家庭成员不是从中调解教育,而是火上浇油,甚至纵容、支持一方与之分居、离婚。这在我们区来访者中还是不少
2、我国现行法律不够完善,尚无配套措施预防、制止家庭暴力。
(1)在立法上,由于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有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差。
(2)根据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家庭成员之间的轻微与轻伤伤害案件及虐待案均有“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因很多人都不去投诉,这就出现了施暴者即使在警察眼皮下也敢为所欲为,而司法人员却不去制裁状况。
(3)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增加了办案难度,没有确凿证据,致使执法部门难以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家庭当中,当事人只有夫妻二人,没有第三者在场,加上有的妇女不及时到司法部门鉴定伤情,这就给取证造成了困难,而没有确凿的证据,执法部门无力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3、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权利与控制不平等。多数家庭暴力都是因为施暴者比受害者更有权力,或者施暴者在某些方面想控制受害者,但却往往难以控制,比如,传统观念中的父权思想,所谓的“棍棒之下出孝子”很容易导致父亲对孩子施暴。而在婚姻暴力中,大多数的暴力也是因为施暴者想控制受害者的思考或行为,但往往无法控制,而采取伤害方式来达到控制对方的目的。婚姻暴力中,施暴者大多是男性,由于男性天生在语言表达能力方面比女性差,在体力方面比女性强,当男性无法以语言使女性顺从时,就会以肢体动作来获得控制对方的能力。
4、家庭面临压力,且家庭对压力的调适能力缺乏。经济方面和工作方面的压力,都会使受压者的情绪失控,往往在外面无法发泄,便只能发泄到家里。如果家人无法很好的面对并处理好家庭所面临的压力,有家庭暴力倾向的家庭成员就极有可能以家庭暴力的方式来舒解心中所承受的压力。
5、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剧的最重要原因。一方面受害者不愿“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
使家庭暴力存在了较大的隐蔽性。一些受害人往往顾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会,即使希望有关部门干预,也只想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这反而导致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级。
6、处理婚姻关系不够慎重,婚姻基础不牢固发生暴力的家庭往往婚姻基础不稳固,原本婚姻质量较差,夫妻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松散或仇视状态,这为家庭暴力埋下隐患,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这种缺乏感情基础的婚姻呈上升趋势。
7、社会原因受“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往往对家庭暴力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简单地把它归为家庭纠纷,客观上助长了家庭暴力的肆虐。
(1)、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时,直接报110或直接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还有的妇女到司法部门寻求帮助,可是却被认为是一般家务事,不予过问和调解。即使处理也只是批评教育了事,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的实施暴力行为,而使众多受害人投诉无门。
(2)、社会舆论在法制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人错误地认为打老婆应该,谁也管不着,打也没有管,因此,把老婆作为发泄工具。而妇女这个弱执群体,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又有许多后顾之忧,怕被人笑话、瞧不起等。使她们只能忍气吞声,不能理直气壮地寻求法律帮助。
总之,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在分析个案的家庭暴力时,我们应当充分了解了上面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才能采取有效的、有针对性的措施来预防和遏制这种丑恶的行为。
三、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的对策
1、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健全社会法律保障体系,依法加强对妇女人身权及相关权利的保护。首先,要加强立法。要进一步完善立法体系,增加有关内容和惩治力度,使惩治对妇女暴力的法律法规更加完整、更加有力、更加具有针对性,使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证,使侵犯妇女权益的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用法律武器制止家庭暴力,是维护妇女权益的根本途径。现在,全国已经有20多个省、市专门针对家庭暴力法。另外还可以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针对中国现行法律对家庭规定的明显缺陷,如有关法律条文分散、家庭暴力的概念和范围不明晰、公安机关介入家庭暴力的程序不明确、法律重事后处置而轻事前预防、对家庭暴力受害者保护不力,迫切需要制定防治家庭暴力方法。未来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应当是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宜宽不宜严,建立民事保护令制度。借鉴在英美国家和地区已成功的民事保护令制度,直接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给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快速救助;及时遏制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和有现实危险的行为发生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
2、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框架来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行为。我国现有关于维护妇女、老人、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当然,家庭暴力在法律层面上面临的最大困境在于举证难。因此妇女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应尽量采取下列措施,以便使自己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甚至可以使自己摆脱困境:
(1)、如果暴力正在发生,要尽最大可能保证自己和孩子的人身安全。如有生命危险,要大声呼救,尽可能让邻居听到或寻找机会拨打“110”报警。
(2)、尽快投诉。向亲朋好友诉说,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妇联、“110”报警服务中心等组织投诉,争取在事态没有恶化的情况下,协调解决矛盾,也可以找各种咨询中心进行咨询。
(3)、如果暴力发生,要注意收集证据。一是保留物证(用来施行暴力的工具等);二是建立书面证据。如医院的诊断证明、司法鉴定中心的伤情鉴定结论,以及受伤的照片。受害人应尽快就近到医院诊治,告诉医生受伤的原因,请求医生详细、准确、客观地记录伤情,为进一步寻求司法鉴定创造条件。三是争取人证。让亲戚朋友或者同事等熟人查看暴力
所致伤处,必要时可请他们为证人。
(4)、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提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司法机构要多介入,警察力量要介入制止家庭暴力。推进社区警务工作是目前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的重要途径。应赋予警务机构相应职责,干预与制止家庭暴力,协助受害人向法院申请发表停止侵害的保护令,负责执行此项命令。扩大家庭暴力的刑事化范围。赋予公安机关对违反保护令罪之现行犯的强制逮捕权;对符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之拘留要件的,应当予以拘留。在行政措施方面,建议各级政府成立专门的反对家庭暴力机构。同时,也强调对防止家庭暴力有责任的单位和责任人不作为责任。
4、健全机构,调动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力量。在我国,根据全国妇联权益部的调查,近年来,各地在反家庭暴力方面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各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二是各级党政领导和工青妇组织把反家庭暴力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范畴,形成全社会重视、各机构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增加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重视程度,提倡全社会综合治理,构建整个社会防控和制裁家庭暴力的体系。将它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开展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全社会要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机关、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反家庭暴力之网。
5、全面提高妇女的自身素质。全面提高妇女素质,必须从家庭和学校抓起;妇女权益的享受和保护,要靠自己去努力争取。首先要提高女性的文化素质,知识女性社交宽广就不易被欺负,一般地,文化程度决定其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的高低,只有在经济上自立了,才能摆脱在家庭中依附男人的状况。其次要提高女性的法律意识,结合实施“五五”普法规划、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有针对性地向妇女宣传法制,消灭文盲与法盲,使之懂得运用法律武器自我保护;再次要培养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妇女的独立人格意识,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
6、要充分发挥社会传媒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要大力弘扬平等、民主、文明、健康的家庭美德新风尚,既要教育人们认清封建思想流毒的严重性,又要教育人们了解资本主义各种思潮的危害性,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家庭伦理道德观念。提高婚姻质量,消除产生家庭暴力的土壤。相关单位可联合通过开办“弘扬家庭美德、制止家庭暴力”为主题的专题栏目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近年来涌现出来的各级“文明家庭”、“十佳之家”、“好家长”、“好婆媳”、“好儿女”等先进家庭典型,大力宣传文明处理家庭矛盾问题的方式;对虐待残害妇女的行为要及时曝光和谴责,对构成犯罪的暴力行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鞭挞丑恶现象,推动全社会树立尊重妇女爱护妇女的良好道德风尚。
7、注重调解劝阻与惩罚制裁相结合的措施。《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接到受害人提出的请求,经过查证属实的应当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暴力有其深刻的经济、历史、思想根源,受害者范围广、危害程度深、隐蔽性强的特点,消除整个家庭暴力是一个繁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仅仅依靠一部立法就能彻底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需要整个国家和全社会共同努力,呼吁整个社会重视亲情和道义,让国家、社会和个人结合起来,拒绝家庭暴力。
参考文献:
[1]郝艳梅,重新审视家庭暴力[J],《前沿》,2001.9.62-63。
[2]刘国奎.家庭暴力存在原因及对策探析[J].政法论丛,2004。
[关键词]家庭冷暴力;危害;防治
一、家庭冷暴力的含义
家庭是组成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只有家庭的安宁才有社会的稳定。然而目前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是属于何种社会、经济、文化、种族及宗教背景,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冷暴力问题。所谓的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谩骂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漠不关心对方、没有语言和情感的沟通、或是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劳动。相对于传统的以暴力动作为主要表现方式(如拳打脚踢、身体伤害)的“热暴力”,“冷暴力”是以语言为主要工具的,或是减少甚至停止夫妻之间的语言交流,或是用讽刺挖苦、侮辱性的言语来发泄自己的情绪、伤害对方的自尊心。家庭“冷暴力”是一种精神暴力,是与身体暴力或性暴力并存的家庭暴力形式。
二、家庭“冷暴力”的特征
1.分布特征:普遍性和集中性。家庭“冷暴力”作为一个新型的隐性暴力形式,发展速度快,覆盖面也广。大江南北,无论是大都市还是小城镇,无论是白领阶层还是蓝领阶层,都可能会有不同程度的家庭“冷暴力”现象存在。
2.多样的行为特征。家庭“冷暴力”的表现形式通常由于家庭的不同情况和家庭成员的个性特征而呈现出多样行。有的表现为冷嘲热讽,在语言上进行恶意攻击,故意贬低、刺伤对方的自尊心和自信心;有的表现为不管不顾、不理不睬,“把你晾干”,不再关心对方和家庭,不再承担夫妻和家庭的义务、责任,有意避免夫妻之间的独处和接触,常常无缘无故地“失踪”。
3.法律规制存在漏洞。就目前的法律来看,法律仅仅就对身体的侵犯也就是“热暴力”加以规定,对伤害家庭成员身体的行为加以惩治,但是却没有明确对“冷暴力”加以规定。不是立法者不够重视,而是这一问题确实又认定的难度。
三、家庭“冷暴力”的危害
1.家庭“冷暴力”是对受害者精神、心理的极度摧残。家庭“冷暴力”使受害者在精神上遭受极大的创伤,在人格尊严上受到莫大的侮辱,使许多受害者长期处在痛苦的煎熬中,有的甚至失去生存的勇气,走向绝路。有的妇女难以忍受丈夫的冷漠,把“吵一架当成了一种奢望”,深受“冷暴力”之苦的男女,心理上都会受到一定影响,女性大多有委屈感,感情变得脆弱易激动,心理上常常处于孤独状态,健康受到极大损害;男性往往因此变得多疑、自私、自卑,不愿与人交流。家庭“冷暴力”作为一种隐性的暴力形式,给对方的伤害比显性暴力更大,甚至还会造成精神隐疾。
2.家庭“冷暴力”破坏了家庭幸福。家庭“冷暴力”是影响婚姻家庭的重要因素,长期受“冷暴力”侵害的家庭,以爱情维系的婚姻关系就会受到损害、扭曲,直接影响着家庭的幸福,是造成家庭破裂的重要原因。有的发生“冷暴力”的家庭虽未破裂,但并不幸福,不过是徒有外表而已。
3.家庭“冷暴力”危害社会安宁与稳定。家庭“冷暴力”不仅仅对家庭有影响,它的危害性涉及社会。长期遭受“冷暴力”侵害而又不懂得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受害者,有的寻求自杀解脱,有的、找情人、、吸毒,甚至为报复对方而伤害对方,有的人把对配偶的不满发泄到孩子身上,打骂、伤害孩子,给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
四、家庭冷暴力的预防对策研究
1.提高全社会对家庭“冷暴力”的认识。要预防和制止家庭“冷暴力”,最关键的是要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逐步转变社会态度,改变人们只重视“热暴力”而忽略“冷暴力”的观念。通过广泛的、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让全社会知悉家庭“冷暴力”并非家务事,有时还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违道德和危害性极大的行为。
2.加强夫妻间的交流与沟通。归根结底,家庭“冷暴力”还是发生在各自家庭中。所以,无论社会工作做得再好,如果夫妻双方始终没有交流,那问题仍然是无法解决的。所以,加强夫妻间的交流与沟通是防治家庭“冷暴力”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