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言论自由权滥用的现状
(一)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和立法中的困境
2001年的微软陈自瑶事件使得人肉搜索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2008年12月,王菲因人肉搜索起诉网站侵犯隐私权、名誉权案胜诉,诸如此类案件的发生也让人们更多地开始关注网络言论中的犯罪问题和侵权问题,而进入司法程序后的这些案件几乎全部触碰了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暴力的边界问题,引发了人们对网络空间下言论自由与暴力之间如何权衡这一问题的思考。
近年来,最高院相继了关于办理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和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案件的解释,构成了当前审理互联网言论暴力案件的主要法源。但是己有的司法解释虽然尝试对网络言论自由与犯罪和侵权之间进行界定,但以原则性和程序性规定居多,在界限问题上仍不够清晰,实践中各地的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
(二)解决界限问题的必要性
实践中网络暴力现象层出不穷,但是公安司法机关也有着办理此类案件的难处。首先,网络平台的传播快速且广泛,而且个人言论具有匿名性的特征,很难通过现有的技术手段找到不良网络言论的始作俑者,也就很难找到网络言论暴力的责任主体。其次,即便确认了责任主体,由于网络言论传播范围、用语程度和语言理解的不同,很多此类案件在定性和裁量上有着极大的不确定性,很多言论自由与言论暴力的中间地带都无法得到清晰的界定。因此,在当前立法中对于网络言论犯罪、网络言论侵权和网络言论自由给出一个明晰的定性,有助于实现司法统一,给网民一个合理预期,实现法律事前预防的功能。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原则性界限
(一)外国对于这一问题的原则参考
利益衡量方法是西方国家19世纪法学研究中最为崇尚的方法之一,在20世纪为美、日学者发展成为裁判的重要方法。在这一方法的指引下,美国的学者及法官提出了恶劣倾向原则、直接煽动原则、明显而即刻危险原则、优先地位原则等。日本、德国则发展出了自己的原则如公共福社原则、必要且最小限度原则、相当原则等。
在英美法中影响最为深远的是霍姆斯法官在申克案中确立的明显而即刻危险原则,主要解决了言论自由与公共秩序的冲突问题,他认为的可处罚言论是对社会秩序己经或者极有可能造成重大实质性危害的言论。这是普通法国家区分言论自由与暴力的标准,赋予了法官很大的裁量权,但是在我国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只能作为裁判的原则性考虑。
(二)我国对互联网言论自由应当确立的原则一一比例原则
在网络言论中,不涉及公共利益的、纯粹在私人网络平台的言论属于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的范畴,而当网络言论在互动性网络平台中并传播时,即与公共利益相关,则要对二者进行相应的衡量。此时对于言论自由与公共利益的具体考量则需要适用比例原则,衡量保护此种言论自由的利益和它对于公共利益的侵害,结合法官的个人判断综合考量。三、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则性界限一一以法益为基本视角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对于法律制度的基本要求是法典化和明确化,以便实现法律适用上的统一。因此需要在法律规范中给网络言论自由确定一个可量化的界限,笔者认为确定这一界限应当以法益为基本视角,如果网络言论侵害了受法律保护的实体利益并达到一定程度,即可界定为网络犯罪或者网络侵权。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实体界限
首先是国家利益边界。不管任何时期,国家的安全利益都是非常重要的。网络言论中触及到危害国家主权、煽动分裂国家、泄露国家秘密、激化民族矛盾等形式的言论,就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畴。
其次是社会公共利益。利用网络进行线上线下联络恐怖主义活动、恶意低毁特定群体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造谣生事煽动社会恐慌等形式的网络暴力言论,实在地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影响了社会安定和谐,侵害这些利益的网络言论显然也不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
再次是受法律保护的私人利益。这类网络暴力言论主要表现对特定主体的侮辱、诽谤、人身攻击、人肉搜索以及曝光个人信息和隐私等,侵犯的主要是受害者的名誉权、隐私权和肖像权。是否强调受法律保护的私人利益,学术上存在争议,但笔者认为法律保护的核心是合法权益,对于不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原则上无论其真实与否,都不能纳入对网络言论规制的范畴。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形式界限
形式界限主要涉及网络言论达到何种程度、符合哪些条件即不再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形式界限应当紧密结合互联网言论实时更新、传播范围广的特殊性。对于浏览量或者转发量达到一定数目限制而又于公众网络平台和互动平台的不当言论,应当及时进行技术处理并追究责任。此外,网络言论如果属于人肉搜索他人个人信息、含有侮辱性语言文字或者暴力、色情等信息的,只要形式上满足这些条件,就应当立即作为不当言论进行处理,因为这些在形式上就己经超出了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范畴。
四、对我国确定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言论暴力的界限方式的建议
(一)国外立法经验
美国政府从立法上对互联网上自由流动的信息进行规范:首先,政府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干预和管理。其次,让渡管理权限、促进行业自律,以保障公民自由表达,促进互联网的自我约束。最后,更加注重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实践中美国最高法院将言论分为三类:纯粹言论、象征性言论以及附加言论,纯粹言论被认为应该受到最高的保护,象征性言论被认为非常近似于纯语言,而附加性言论则被认为应受到最严厉的限制,因为它是在没有交流作用的行为环境中的语言表达形式。泛美国针对这三类言论的不同特点形成了不同的法律界限,且美国法一大特色在于将网络言论区分高价值与低价值,对待低价值的言论的法律限制要比高价值的宽容得多。
与美国法不同,德国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采取的是相对保障方式。它允许其他法规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加以限制或客观上存在这种可能性的方式,德国的立法者正是通过对网络特殊性质的考虑来限制网络言论自由的。凡德国的《多媒体法》将网络言论区分为禁止的和有害但并非禁止的言论,它作此区分的主要原因是注意到了对青少年的保护,这也是值得我国立法借鉴的。
(二)结合我国情况的立法建议
我国应坚持原则性规定与列举式规定相结合的立法模式。立法的明确性和可预期性要求对网络言论自由和网络暴力的界限给出一系列的列举式规定,并以相关言论的社会危险性、传播范围等因素为辅助参考指标,加之以兜底性条款规定,全面遏制网络暴力,充分保障言论自由。
必须坚持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的基本法则。现代文明社会对成文法的要求是即事前法,法律要给人们一个事先的合理预期。制裁网络暴力言论也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否则就是滥用执法司法权,是对言论自由的侵害。对于法律上不能完全覆盖的言论,应当认为其属于网络言论自由的范畴。但是,由于言论本身的特点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的,也应酌情把握归入言论暴力范畴之内。实践中在完善法律对言论暴力的规范的同时,对于网络言论自由与网络暴力的中间地带,应当最大可能地保护言论自由权。
我国以法律来规制的网络言论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网络暴力言论之所以要制止,是因为其严重危害了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如果达不到这个严重程度,则没有制裁的必要。言论自由是由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对网络言论的规制和干预是与言论自由相对抗的,应由较高级别的立法机构来确定,以人大作为立法机构、最高法院作为解释机构来确定,是对言论自由尊重的应有之义。例如在利用网络进行诽谤入罪的标准即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这一标准就是法律对严重程度的一个具体量化标准。
网络言论入罪应当慎重,严格确定罪与非罪的界限。由于世界各国立法的趋势还是以民事侵权方式解决网络暴力言论,对民事侵权的处理机制比较完善,经验也比较丰富,所以我国应当立足于社会和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基本立场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只有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时才能作为犯罪处理。
关键词:互联网;隐私暴露;形式;原因
中图分类号:G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12-0263-02
一、互联网上隐私暴露的形式
(一)网络日记――人们可以利用的暴露隐私的空间
以往把日记和信件锁在自己抽屉以防大人们随便翻看的日子证明我们渐渐长大成人,想要独立的生活空间了,这些隐私像宝贝似的被藏起来,连最亲的人都躲避,更何况要示人,而且还是许许多多的人,这是不可能的。但现在人们可以通过网络日记的形式把自己的隐私暴露出来,而且还是还能很好地保密身份。网络为大家提供了一条有效倾吐内心世界的途径。
(二)盛行于网络间的自拍与他拍照片
自自拍图片开始在互联网上流行,除天涯社区、猫扑网和网易等成为自拍图片的发起网站外,还出现了专门的自拍网络,如拍客网、365自拍网等,发帖率和点击率都很高,自拍照片花样百出,有些还很露骨。
(三)利用隐私暴露的网上个人求助行为
西南大学女大学生陈易以“卖身救母”的ID在天涯社区发帖求助,为了救自己身患重病的母亲,她“愿意付出一切代价”,此后,她陆续收到网友捐款10多万元。在天涯上发帖寻求帮助的还有重庆大学的硕士研究生周安华,他和父亲也收到了捐赠。这在网上迅速掀起轩然大波。
二、互联网上隐私暴露的原因
(一)价值观的变迁――人们的隐私观念
人们对隐私的观念和接受的程度在不断变化着。人们已经不再惊奇公共场合年轻人的相拥相吻、各种暴露的服饰、期刊的性感人物封页、各种整容技术的宣传、带有意味的影视图像和广告片镜头等等,这在二十几年前几乎是没有的。人们观念的变化整个社会宽容度是相辅相成的,价值观的多元现状与社会宽容度的日趋提高,给了隐私公开者一定的理解和尊重。
(二)暴露隐私的心理动因
推动隐私暴露的强大力量是窥探他人隐私的强烈欲望以及人体需要他人认可的动机。“隐私是一种有目的的行为,它必须由认为它是隐私的当事人紧紧隐藏,人的生活由于有了隐私而不可思议地被扩大,因此隐私也就成为个人的精神财产。正是因为隐私具有排他性,是被隐藏的,暴露隐私才具有吸引力与价值”窃听器、针孔摄像头、适于远距离拍摄的相机等等科技产品的产生和随意买卖,营造了一种容易被人偷窥和偷窥别人的氛围。
(三)互联网的特性使得隐私暴露更加容易
正如学者所说,“特别是电视与网络传播,构成了最为广泛的公共领域,提供了从未有过的信息共享,它们将原来属于各个社会层面内部的场景推到了前台,从而整合了信息系统。声调和画面,无论经过怎样的准备,一旦显现,情感情绪的隐秘就不可能完全被遮蔽。以往被间隔在人际交往和印刷传媒狭小空间的问题,越来越成为公开讨论的话题,某些地点和方面的神秘正在消失。公开与私下场合的模糊,使得社会对许多模糊的社会类别给予了更多的宽容。
互联网不仅模糊了隐私领域的界限,而且使得隐私暴露的负面影响不断扩大和具有持续性。人们对网络媒介的认识和使用逐步加深,网络带来了便捷的生活,在互动与信息的可控性中人们感谢这个共享的空间,而当一些隐私文字和图片超越个人界限,在这里轻易公开出去后,将造成循环刺激或伤害。互联网上信息有很多来自个体,当没有明确的规范让人们遵守并内化于心时,对使用者个体的约束力就会下降。总之,网络的虚幻和不确定性给人提供了释放情感、展示勇气和发泄怒火的缺口。网络的匿名性和隐秘性又使人们信任它可以承载隐私、展示的自我、宣泄隐秘情感。同时,其易得性也使现代群体中国窥探他人隐私的需求非常容易得到满足。
(四)社会转型期的失范问题
当个人与团体的纽带脆弱或消失时,个体处在一种失范状态之下。在社会转型期,新的社会规范和新的适当的道德秩序框架没有确立之时,整个社会处于无序状态,人们很容易出现失范行为,而人们行为所遵循的尺度带有随意性、个人性和盲目性。我们的整个社会偏向物质取向,冠以隐私的书名销路很好,刊登与隐私相关的内容的报纸更好卖,这样的网页的点击率也会更高。在市场因素的影响下,逐利的经济动机被认为是很重要的方面。盲目追逐物质利益最大化而忽视人文关怀和道德修养,人性中的浮躁与虚荣显现出来,导致目标和实现目标所用手段的非理性选择。重建社会秩序,强化人们的道德意识以及人类美好的精神层面的东西,比如说善良、崇高、正义、公正、责任,使人们在追求舒适便利生活的过程中,享受幸福生活,感受到社会整合的力量。
面对网络上的隐私暴露,对网络媒体社会责任的强调再次凸显出来,在没有外力强制即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的约束下,网络媒体自身的理性的道德操守起到关键作用,而媒介的道德责任、良知和正义是媒介正确引导舆论的重要前提。
媒体是要声音的,是要表达价值和立场的,这在人们极度依赖大众传媒的今天尤其重要,大众媒介具有的引导和指导功能也是大众传媒的力量所在。大众传媒没有清醒的头脑和理性的、客观的判断,就会给大众带来不确定性和困惑,尤其是在社会急速变动的时期,媒介应该发挥其最大的价值。当人们的情感失控的时候,传媒的理性控制就要显现出来,如果公众不理智,大众传媒不清醒,那么公众的不理智程度将极度增大。另外,大众媒介把关不严、默许不良行为甚至是推波助澜的话,将产生严重后果。在国家的网络管理法规渐待完善的过程中,网络媒体应该进一步提高道德认知水平,要对自己的网络行为负责,以道德自律作为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有道德的媒介是有责任感的、有所担当的媒介,同时也是具有公信力的媒介,目前中国的网络媒体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隐私暴露反映出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健康社会的创设,健康社会的成员不仅身心健康,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以及良好的调节情绪性感的能力,同时是健康快乐的,有明确的生活目标、积极乐观的态度及战胜困难的勇气和意志,在追求中完善自我、快乐生活。健康的社会成员互动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更有助于社会的管理和社会理想实现。在创设健康社会的过程中,大众传媒依然是重要的力量。
参考文献:
[关键词]新媒体;群体;暴力
[中图分类号]F203;F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461(2016)12-0028-05
伴随互联网技术在我国的普及应用,新媒介平台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完备的社交活动体系,构建出了一个与现实生活世界相匹配的群体活动空间。网络新媒介平台在带给人们极大生活便利的同时,我国社会转型期产生的一系列矛盾问题也在这一空间不断凸显,最近几年,网络空间的暴力事件呈现出高发、易发的态势。可以说,每一起网络公共事件的背后都有着不尽相同的情境因素,其发生的过程、指向的对象以及利益的诉求均存在不同,但是在这些事件的背后,一个基本的趋势开始逐渐清晰起来,那就是事件本身的影响越来越超出一个阶层的范围,事件所造成的扩散效果越来越重大。很多产生于网络的公共事件对互联网秩序产生了极大的冲击,有些甚至造成破环性影响,面对不断增多的新媒介,有必要探讨的是,在当前网络平台暴力事件触发因素日渐趋于同质化的前提下,作为一种情绪化的表达,群体暴力行为背后深层次的社会根源是什么,以及针对这种社会现实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加以应对。
一、互联网群体行为的新特征
在互联网空间进行社会活动的各个群体,一方面,基本遵循网络平台运行的一般规范,另一方面,现实社会情境的个体经历和生活经验也同时作用于网络世界。一般来说,网络社会中活动的主体是每一个单独的个体,人们根据个人的工作需要、生活需求、个人兴趣进行相应的网络社交活动,同一类型的主题可以吸引大量的群体参与,但是这一参与的集群活动不一定能形成群体行动。事实上,个体参与的网络活动,只有在特定公共事件的主题影响下,借助特定因素才有可能形成相对一致的群体性行动。
我们可以看到,很多时候网络平台的群体活动往往呈现出松散无序的状态,但是,最近几年,伴随新媒体移动终端在社会各个群体中间的广泛普及,新媒介作为一种新型社交平台,开始迅速凝聚大量群体的关注与聚焦,而特定公共话题在网络新媒介平台往往容易触发群体行为。在这一背景下,网络群体行为表现出三个新特征,“即时性”、“面具型”和“暴力化”。这三个特征从基本共性来看,具有一定的共性,其一,从对象上来讲,网络群体行为具有较为明确的针对目标,或者是具体人物、或者是具体组织机构,诉求目标一致,大多数引起网络群体行为的公共话题源自于现实社会的问题,新媒介起到极大的信息扩散效应;其二,从方式上来讲,网络群体行为主要借助新媒体平台传播、扩散、组织、行动,有特定的组织者或者团体,表达的手段主要在网络平台,也包括部分转化到现实社会;其三,从过程上来讲,网络群体行为大多经历三个阶段,首先是群体情绪的酝酿阶段,特定话题引发社会各方参与讨论,其次是主题聚焦阶段,针对社会话题的争论、探讨与协商开始形成各种博弈集团,参与的网络个体开始分化不同的阵营,再次是行动爆发阶段,随着事件话题的发展,网络群体的行动开始形成相对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并不都是建立在理性判断的基础上,很多时候实际上是每一个个体情感迸发的显现,群体行为容易进而演变成暴力行为。
“即时性”、“面具型”和“暴力化”三个特征也具有各自特点。“即时性”特征充分反映出互联网社会社交活动的基本特性,大量的信息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有效的传播到社会各个群体中去,信息的这种即时传播性同时也影响了人们参与社会话题的行动方式。一方面,社会不同群体关注的话题本身存在不同,但是新媒体凭借“嵌入”人们日常生活的技术优势,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将特定话题推送进所有人的信息关注视线里,这样,某些社会现实问题在网络空间就得以超越现实地域、时间、阶层的局限,引起社会各个群体的关注;另一方面,随着新鲜话题的不断出现,人们的关注兴趣也变得越来越即时性,这意味着,所有社会公共话题都没有办法在网络新媒介空间里得到长久的关注,即使某些话题一度引起全社会的关注讨论。
“面具型”特征则与网络空间的基本属性密切相关。网络空间的个体在进行社交活动时可以具有更大的自由性,这种自由性是现实社会人际交往所不具备的。首先,网络社交打破了人与人面对面交往的限制,借助移动终端,一个人可以同时与多个人进行交流,而不必亲身经历,这使得交往个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社会规范的依赖与顾及;其次,虚拟空间的个体尽管可以通过视频展现面容,尽管存在网络实名制的规范制度,但是,个体在心理层面上仍然感受到比现实世界强大很多的无拘束感,在这种因素影响下,个体的情绪性表达更容易得到尽情的展现;另外,特定话题一旦形成大量个体关注之后,人们在“面具化”情感因素的影响下,容易形成情绪共振效果,即每一个个体都在互相鼓励表达感情,同时又较少的受到现实规范的约束。
“暴力化”特征则是在前两种特征的影响下呈现出来的,在当前阶段,网络公共话题往往引发,而则更多的借助暴力的方式表达出来。第一,群体行为的暴力表达往往具有随机性。事实上,许多话题的公众参与并不必然引发暴力情绪与暴力行为的产生,然而,在当前中国网络平台,公众参与话题讨论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共识,这就使得很多社会议题很容易变成社会不满情绪的宣泄口,进而引发非理性的暴力行为。第二,网络平台的暴力行为危害逐渐增强。以往的网络暴力主要以语言攻击为主,现在则演变成大规模的人肉搜索,并在网络组织人员参与现实社会的实际身体攻击,暴力手段表现为线上、线下交织进行。第三,网络暴力行为发生突然、过程快速、结果震撼。从2016年发生的数起网络暴力事件来看,所有暴力事件发生时具有突然性,出乎人们的预料,这与事件的发起者为虚拟化的单独个体密切相关,公共治安管理不可能对每个个体进行有效的监控,而事件的发生过程不具有持续性,过程简单快速,但是其产生的结果却影响巨大。
二、互联网群体暴力行为的演变轨迹
网络群体行为的新特征与现实社会不同群体的生态环境紧密相关,群体暴力的演变轨迹也与该群体的生活现实与个体经历交织在一起。近年来我国网络空间的发生,往往伴随大量的暴力情绪与暴力行为,这种公共事件的暴力化表达主要受到三个层面因素的交织影响。
(一)网络社会主流群体新变
但互联网在20世纪90年代进入中国社会时,最早参与网络活动的群体还主要局限与技术精英,随后是社会中间阶层,而新媒介的应用,这使得社会大众几乎全部纳入进新媒体平台。在这其中,网络社会的群体划分受到社会现实变化的影响,当前中国社会的阶层变化衍生于社会结构的转型与调整,社会中低收入群体的内部构成与传统社会相比表现出更多的复杂性与动态性。“低收入”有其特定的时空指向意义,具体说来,弱势、下层和边缘突出的是社会各部分同在一个结构之中,只不过地位或位置有强弱、上下、中心与边缘之分。[1]而在网络社会中,主流的参与群体在虚拟世界中是积极的中坚力量,而在现实社会中可能就是收入偏低群体,学界一般认为是指占有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较少的群体,将具有上述特征的贫困农民、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和城市中以下岗失业者为主体的贫困阶层划入“低收入群体”的范畴之中,同时新生代农民工、城市中无固定工作或住所的群体(甚至大学生“蚁族”)等也应当包含在内。[2]
“新失业群体”以及“蚁族”现象已经引起了公众的极大关注,大学普及化在推动中国教育提升的同时,由于就业的地区差异以及个体因素,也产生了大量未能充分就业的年轻大学生劳动力,这一群体中的绝大多数人来自经济欠发达西部地区或者农村,他们家庭条件一般较差,通过个体勤奋努力考上大学,在承担着家庭期望的同时,却往往在毕业后,因为缺少相应的职业培训而在求职中处于弱势地位,同时,近年来校园内就业竞争激烈,未就业大学生本身承受着心理与生活上的多重压力,这些很容易在特定情境中导致大学生行为的失控。
“新生代农民工”则是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市社会流动的另外一种代表。当前,新生代农民工已经成为进城农民工的主体,高达1.6亿的群体广泛分布于城市社会建筑、制造、与服务行业中。他们中的很多人几乎没有务农经历,城市成长经历远远超过农村,也是城市“土生土长”,对城市的适应度与认同度超过了他们的父辈。但是,在融入城市过程中,新生代农民工主要面临收入低、技能低、缺乏住房和难以落户等一系列障碍,城市社会“本外”文化的偏见使得他们难以交往城市同龄人,同时从事职业的低端分布也进一步影响了他们的社会流动。农民工在城市中的秩序建构过程体现为一种“自愿性隔离”和“自我封闭”的过程、一种社会道德隔离和一种道德基调确认的过程、一种底层生存秩序建构的过程和城市秩序建构的过程[3],城市与农村的两种生活现实张力造成他们自我认同的模糊与未来预期的迷茫。
(二)网络暴力行为的多重触发
现实社会与虚拟空间的差异使得网络社会中的主要参与群体经常处在一种个体情感的焦虑状态中,这为暴力行为的触发增添了更多的潜在诱发性与不确定性。
其一,公众的理解偏差。对普通大众来说,“社会边缘群体”具有双重性认知,也即是说,在公众的脑海中,存在“想象的边缘群体”与“现实的边缘群体”这样一种差异。以往在提到“边缘群体”时,人们第一反应可能是那些衣衫褴褛、穷困潦倒个体形象。但是在现实社会中,尤其是在当前中国社会,实际情况出现了很大的不同,一些以往人们认为不属于边缘群体的社会群体却正在成为边缘群体,诸如未充分就业的大学生等等。当普通公众没有完全了解到当前中国社会低收入群体的新变化时,对于一些个体暴力事件就产生了不能理解与不能接受的认知差异问题。同时,这种认知差异所造成直接效果就是心理与行为上的无防备性,而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暴力事件的突发性与扩散性。
其二,虚拟生活的隔阂。大部分网络空间的积极活动者在日常生活处于一种相对封闭化与单一化的环境中,简单的工作――宿舍“线性”生活方式,实际上隔绝了大量的现实人际交往,这不仅与他们个体职业属性有关,也与网络虚拟社会空间形成的模式化生活方式相关。无论是大学生、打工者还是失业者,他们的日常生活都极为简单固定化,社会交往的关系圈也非常狭窄,他们中的很多人习惯于通过网络来进行日常的人际交往与娱乐消遣,网络世界往往提供给他们更为强大的心理支撑和情感满足,尽管这种慰藉与现实反差极大。
其三,社会极端思潮的推动。网络空间的非常容易与三种极端社会思潮相结合,即民粹主义、民族分裂势力以及公民运动。这三种社会思潮本身在现实社会中就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在网络事件特定因素的刺激下,进一步的扩大影响,放大了社会破坏力。这其中,民粹主义在中国当前社会发展阶段具有很强的破环性和煽动性,“作为后发现代化国家,中国的社会转型是在特定背景下开始的,转型在给中国带来巨大积极变化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如腐败、分配不公、道德沦丧等弊端。所以,中国的民粹主义影响越来越大,而且较少积极意义。”[4]民粹主义善于利用当前我国全面深化改革阶段所出现的新问题与新情况,借助扭曲的传统文化、革命理想等历史遗产,宣扬所谓的“完全公平”,鼓动底层群体仇富、仇官,增强阶层之间的敌意与对抗,希望引发大规模的社会骚乱从而实现其特殊目的,民粹主义与暴力行为紧密相连,这是最应该引起警惕的社会思潮。
(三)暴力事件产生的社会效应
首先,公共舆论对于每个事件倾注有广泛的讨论与关注,并表现出强烈的社会情绪,从每一个网络造成的结果来看,社会效应的产生表现为三个阶段:态度、情绪、反思。事件爆发的最开始,其传播速度通常超越了时间、地域、阶层的范围,也即是无论社会任何阶层、无论是否是事件的直接受众,普通群众最开始的反应是“态度性”的,多表现为震惊、恐慌、疑惑等等;其后,随着事件具体细节的不断呈现,普通群众对事件的反应开始转换为“情绪性”,多数是愤怒的、谴责的,针对具体事件的不同,也有表现为冷漠、同情、心痛等等;最终,暴力行为产生的社会效应是引起全社会的思考,并反思其产生的内在根源。
其次,媒体播报的负面效应。一些媒体在特定事件发生之后,出现了不同的声音,而以新媒体为平台的网络公共空间内更是经常出现与主流媒体不同的观点,形成强大的民间舆论场,有时观点与主流媒体强烈对抗;同时一些媒体针对暴力性本身具体细节的报道,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传播了暴力事件的效果,报道立场的模糊以及对应急安全防范的过度解读,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公众的恐慌情绪与疑惑。
第三,传播模仿与类型化。借助现代化传播工具的应用,网络群体性暴力事件容易形成示范效应,进一步催生新的暴力事件出现,这在现实社会的暴力犯罪中表现明显,比如近年来连续发生的公交车纵火事件、针对幼儿园、中小学学生的砍杀等,都已经成为一种类型化犯罪,不断有人在现实生活模仿与复制。
在这样的社会效应影响下,网络空间参与群体矛盾呈现出复杂、多变的特征,社会主流核心价值观念时刻受到来自各个方面的质疑与挑战,而普通群众社会信心的塑造主要依托于政府的信息的权威性与社会治理的公信力,因此,短期内发生的多起、密集的网络不断的挑战的政府的权威性,同时又因为其造成的巨大社会伤亡,严重的影响了群众日常生活安全并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长此以往势必造成网络空间秩序的混乱,加重网络舆论的暴力化程度。
三、互联网群体行为的社会治理
每一起网络的发生都有清晰的诱发因素与明确的个体诉求,这些诱因看似仅仅与参与者的个人生活遭遇相连,实则反映了社会群体之间的相互判断以及对公共利益价值的理解,同时,在一定时期内多发的同质化暴力事件也反映出了某些社会政策的缺陷。更进一步说,暴力事件的发生是群体社会情绪的体现,而事件本身的影响又改变着整体社会阶层的心态与情绪。
事实上,如果网络社会中的不同群体能够借助合适的渠道来规范性的表达利益诉求,那么就会减少其走向群体暴力行动的可能性。我们应当看到,在当前中国的网络社会中,真正重要的是社会信任与共同价值的重建,基本的底线是人们应当达成认识暴力和反对暴力的共识,而以及暴力情绪的化解不仅需要从顶层制度设计上予以考虑,同时也要通过分析个体以及群体社会行动的逻辑,在过程中调整政策设置,缓解社会矛盾、弥合阶层差距,构建法治化的网络社会。
(一)突发事件与个体行动
网络公共事件向群体性和暴力性方向的转化后,事件首先影响的是网络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个体,一方面,暴力行为的产生往往有个体主导因素存在,“暴力的爆发可能成了个人或群体释放不堪忍受之紧张并获得意义感的唯一方式,我们经常会说,暴力倾向是在个体内部建立起来的,但是,它也是对外部情境的反应,它是在其他反应方式都被阻断的情境下所做出的一种反应。”[5]另一方面,在一个互联网公共场所中,信息流动快速、网民身份复杂、关系陌生,遭遇突发的暴力行为时,个体如何采取行动方式十分关键。我国公民应对公共安全事件的个体能力明显落后于欧美国家,提升个体有效行动要转变思想观念,改变以往对安全常识的忽视。通过相应的宣传引导,使人们注意网络场所的各类安全提示,熟悉各种网络暴力的应急办法,并重视日常生活中的各类网络安全培训、信息知识讲座,在闲暇时间适度演练并实践操作基本的个体防护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在面对突发暴力行为时,保持个体的冷静判断,并能理解并遵从相关职能部门的统一部署安排,降低群体暴力行为的破坏效果。
(二)应急预警与治安防范
针对网络的有效治理更为重要的还是在日常工作的充分准备上,应急预警是避免公共安全事件发生并进一步恶化的重要途径之一,是针对事件进一步发展状态的高度警示,合理有效的应急预警方案的编制应当是政治科层体系与社会结构相关要素的有机整合,并且需要在日常工作中加以反复演练补充。一般而言,预警不可能对社会生活面面俱到,特别是在网络新媒介平台,群体行为在特定事件的影响具有情绪脆弱性、民意敏感性、暴力易发性等特点,“新媒体对于社会和政府的双向赋权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网络形成的虚拟关系在社会抗争中的作用还有待研究;媒体表面的多元化和信息自由表达,有可能导致言论和观点的极端化,这并不利于理性的沟通和问题的解决。”[6]因此,合适的做法是结合风险指数进行评级分类,对风险高发与暴力易发的公共话题进行重点预警。围绕“立体化治安防控网”的建设,以群众满意度与参与度为标准,以网格化为中心枢纽,有规划、有重点、有质量的推进新媒体平台治安网络全覆盖,做到信息掌握到位、矛盾化解到位、治安防控到位、便民服务到位,从而实现多部门内部联动,警情、舆情平动。
网络的现场处置与应急管理涉及党和政府各个部门的工作实施方法与协调调度能力,在暴力行为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时候,要立即有效控制事件的发起组织者,遏制事态的进一步扩大。一方面,在正在进行的时候,首先是将网络现场控制好,开辟新的信息空间,隔离疏散参与的网络群众,其次调动好各种力量,公安、网监、信息、宣传等各个部门责任到位、部门联动,布置有效并果断采取行动;另一方面,在事件已经造成一定影响的情况下,要注意将网络中各类群体的情绪安抚好,相关政府部门要第一时间做好舆情引导工作,信息要准确及时,适时召开权威部门新闻会,统一口径,及时辟谣;最后将后续工作安排好,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依法处置,同时积极回应群众诉求,总结反思事件的经验教训。
(三)法治建设与公正维护
网络空间内转化为暴力行为的根源在于,部分群体对当前社会法治与公正存在不满与失望,这突出反映在我国当前法治建设上面对的两组矛盾,群众维权意识强与法治观念弱的矛盾――利益诉求强烈却对法律规范了解不够;政府法规精细化不足与干部法治化水平不足――一些领域法规尚有空白,部分领导干部法治思维不强,习惯人治。而在互联网空间,群体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情感共振加剧了社会戾气与暴力情绪的生长,“透过对社会其他成员的态度、情绪状态的感知、比较、自我归类、社会认同等心理过程,人们将自身与他人、群体以及社会关联起来,不断强化、修正自己的感受,调整自己的价值观,形成群体或类别成员感之后,也会连带形成群际关系,包括相互冲突的社会关系。”[7]
面对现实矛盾在网络空间造成的影响,一方面要大力加强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建设,核心是充分保证社会各类群体在日常生活工作中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与规则公平,尤其关怀与保障底层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情况,以公平正义为基础的社会并不是绝对公平的社会,而是人们能够在其中正常生活的社会,是基本保持底线公平的社会。另一方面,要大力加强党员干部的法治教育与法规培训,使社会治理者群体认识到,依法维权是前提,严格依法办事是矛盾源头治理的关键,依法处置是必要手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健全执法制度标准化体系,以覆盖全面、简明管用为准则;进一步提升执法管理精细化水平,对社会矛盾的综合治理更加强调在源头上化解;进一步增强执法主体专业化能力,加大专业培训与考核力度。
(四)价值培育与文化融合
从长远来看,网络新媒介平台中群体暴力行为的化解需要更深层次的社会建设与情绪疏导,需要社会核心价值观的持续宣传与有效实践,需要以城市生活共同体为基础塑造文化融合的力量。全面深化改革阶段,群体社会焦虑情绪将会长时间的存在,会在不同时段、不同事件中得以表现是释放,这就需要建立相应的各类社会安全阀机制调节与减少社会焦虑与不满情绪。以新媒体为代表的网络平台同样也可以成为有效释放与规范引导底层群体的重要载体,如针对新生代农民工普遍上网的特点,可开设相关论坛,扩大政府和社会其他阶层与他们的交往联系面;可开展网络调查,及时掌握他们的政治态度、利益诉求和思想动向;也可通过网络宣传,加强对这一群体的舆论引导,传播“好声音”,凝聚“正能量”;更可以利用网络平台,在维权、咨询等方面为他们提供多种更为便捷的服务。
2011年8月4日,29岁的黑人青年马克・达根乘出租车在英国伦敦街头遭警方拦截,双方发生枪战,达根身中两弹,当街死亡。警方表示,反枪支犯罪警队怀疑马克非法持有枪械,于是布控拦截。事实证明,马克确实持有一支未注册手枪。拦截发生后他朝警方射击,一发子弹打中警察对讲机,警察受伤。然而,令人没有想到的是,这起事件在网络上多次传播后走样,最终形成了警方滥杀公民的谣言,导致了伦敦有史以来最大的一次暴力骚乱。
8月6日白天,约300人聚集在伦敦托特纳姆路警察局附近抗议。到了晚上,抗议演变为暴力事件,100多名年轻人在夜色中焚烧警车、公共汽车和沿街建筑,切断交通,占领高速路,劫掠数十家店铺。到了8月7日,伦敦越来越多的地区发生骚乱,参与的人越来越多。8月6日以后,骚乱向伦敦以外的地区扩散。8月9日,骚乱已扩散至伯明翰、利物浦、利兹、布里斯托等英格兰地区的大城市。在此过程中,有关骚乱的网络谣言令不少青少年不断参与到骚乱中。
警方的调查表明,这次暴力骚乱的参与者以十多岁的青少年为主,年龄最小的可能还不到10岁。令人震惊的是,暴力骚乱参与者大多没有犯罪前科,他们参与暴力骚乱也没有明确的目的,大多数是因为“好玩”,还有不少人浑水摸鱼,趁机在暴力骚乱中掠夺财物。甚至一些家境条件不错的女孩子,把自己趁骚乱抢来的衣服和首饰拍照后传到微博上,公开炫耀自己的“收获”。不少非问题少年为何参与了犯罪?犯罪学家纳威尔表示,英国多地的暴力骚乱犯罪事件表明,谣言会在现实环境中诱发出短暂的不良环境,并诱发群体性犯罪事件的发生;在混乱的环境中,不少青少年难以压抑心中的“恶魔”,放纵自己参与到了群体犯罪的“狂欢”之中。
谣言加速骚乱的形成
随着电脑和网络的普及,不少人尤其是青少年喜欢在网络上获得实时新闻,而微博和论坛则推动了实时新闻的传播。然而,网络不能像传统媒体那样对新闻进行验证,准确真实的新闻。在网络时代,人人都可以是新闻者,这导致真相混杂在谣言之中,许许多多的谣言则加速了现实社会不良环境的形成。所谓谣言,就是一些未经证实却又受到广泛传播的信息。在网络时代,谣言“广泛传播”的特征更加突出,它可以进行跨市甚至跨国进行传播;有的谣言生命力很强,传播时间可能长达数年。
英国首相卡梅伦在8月11日议会下院紧急全体会议上说,骚乱者利用社交网站在全国范围串联,“所有看到这些可怕行为的人将会为他们如何利用社交网络组织而吃惊”。“信息自由流通可以用来做好事,但同样可以用来干坏事,”他告诉议员,“如果有人利用社交网络制造暴力,我们需要阻止他们。”英国警方已逮捕多名在骚乱中利用社交网站、微博和“黑莓信使”煽动暴力的嫌疑人。
英国广播公司报道,一些谣言制造者的目的就是引发社会混乱。伦敦暴力骚乱之后,一条网络谣言称200名极端“民族主义者”在伦敦南部刘易舍姆街抢劫店铺;一些虚假谣言称,金融区伦敦城金丝雀码头处于“黄色警戒”,朴茨茅斯市购物区冈沃夫码头许多商铺遭点燃。在英格兰南部汉普郡,警方逮捕一名27岁男子和一名25岁女子,他们涉嫌用微博煽动暴力;另有一名27岁男子内森・辛登因涉嫌用“黑莓信使”煽动骚乱,辛登所发信息包括:“让我们在黑斯廷斯发动一场骚乱。有谁加入?”“今天就去抢劫。有谁一起去购物?”网络上这些具有煽动性的言论很容易让那些涉世不深的青少年人加入其中,短暂的无序社会环境因网络的催化而变得更加难以控制。
在中国,也有人利用网络加速了现实中短暂不良环境的出现,“增城事件”就是一个例证。2011年6月10日晚,一名孕妇和她的丈夫在广东增城市新塘镇大敦村一超市门口占道经营摆摊档,阻塞通道。大敦村治保会工作人员见状后对其违章行为进行劝离,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孕妇倒在地上。一些围观者轻信谣言,向政府工作人员、警察、车辆和公共设施投掷矿泉水瓶和砖块。网民陈梦凌于6月11日凌晨至当天下午,在滋事现场用手机拍摄了多张公用设施被毁损、车辆被等场景照片,编写并“孕妇老公被活活打死!”等内容不实的谣言和“堵截国道!为民申冤!”等具有煽动性的帖子上传到微博上。这些网络谣言发出后,一些网民和不法分子果真在6月11日晚被煽动到国道,并对过往车辆用石头、砖块打砸或截停后,造成多辆汽车损坏,现场秩序严重混乱。经过法院审判,陈梦凌的行为已构成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许多国家像英国一样,允许公众通过游行示威来表达自己的意愿和看法,这本来是促进社会发展的好事情,可能让社会秩序更加良好,社会更加稳定。然而,如果控制不当,游行示威则可能在谣言的诱导下变得无序和混乱,群体性犯罪由此发生。对待因谣言而引发的骚乱,首要的是要采用果断的手段制止骚乱的蔓延和升级。许多民众呼吁政府让警察使用更强力的制止暴力骚乱的方法,比如使用水枪、橡胶子弹、催泪瓦斯等。前伦敦市长肯・利文斯通说:“使用水枪不但可以驱散暴徒,对于那些纵火行为也会非常管用。”8月10日,英国首相卡梅伦表示,伦敦的局势已经基本得到控制,政府正在采取更强有力的行动打击暴力骚乱。随着英国政府全力以赴加以应对,到10日晚,英国各大城市已没有明显骚乱迹象。目前,英国警方已逮捕1200多人。
其实,不只是游行示威可能引发短暂的无序环境而引发群体性犯罪,任何群体性聚会都可能出现类似的结果,比如包括足球比赛在内的体育比赛,就很容易引发骚乱。像骚乱这样的无序环境的形成是短暂的,一般来说政府是有能力改变这样的社会环境,令其快则在数小时内就变成一个文明有序的环境,慢的在几天内也能完成这样的转化。然而,如果政府不力,短暂的无序环境在谣言的诱导下则可能演变成长期的不良社会环境,群体性社会犯罪则将长期大面积地发生,近年来发生在伊拉克和非洲一些国家的事件则是很好的例证。
利用真相攻破谣言
在群体性骚乱事件中,人们参与到骚乱之中往往是认为政府有错,有人受到了不公正待遇。如同英国的骚乱事件起因是警方射杀了一名年轻人马克,而且他是黑人,这导致警方的谣言在现实和网络中散布,最终诱发了暴力骚乱的发生。
突发事件发生后,谣言的可怕之处不在于其内容的传播,而在于它所体现的是民众对媒体的不信任,以及对部分当地官员的质疑。这类谣言一旦聚集、肆虐,就会对社会产生巨大冲击。阻断谣言传播,需要有关方面尽快真实信息,从而减弱甚至消除无序社会环境的形成条件。在伦敦暴力骚乱发生之后,警方和一些民众也开始用真相来反击谣言。伦敦警方通过传统媒体和网络解释马克之死的真实原因。这个原因的解释减弱了谣言的进一步传播,有效打消了部分网民参与骚乱的意愿。汉普郡警方称,自8月8日晚微博上出现数以百计关于当地局势的虚假谣言后,警方24小时连轴转,忙于驱散“谣言和虚构故事”。与此同时,一些微博用户在网站上发起“阻止谣言”话题,戳穿与骚乱相关的虚假信息。
在一些突发事件中,恢复百姓情绪的最佳方法是对决策和处置的情况随时公开,让百姓知道事情的进展。如果可能,让百姓参与其中。在“6・11增城事件”中,6月11日上午,广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就对案件的真相进行披露。此时,陈梦凌的谣言微博已经广泛流传。广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对网友的质疑两次作出回复,明确告知,“正当民警会同新塘镇相关部门领导将王某夫妇送医院治疗时,现场有一些滋事人员不断起哄,坚决阻挠孕妇上车,”“该名孕妇及其丈夫经送医院检查,医院诊断两人均没有受伤。”当天下午,广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再次就谣传微博进行辟谣。警方还强调:凡是在网上散布虚假信息造谣惑众触犯法律规定的,将受到严肃惩处。正是有了广州公安局对案情真相进行公开和详细披露,才阻止了事件的进一步恶化。
“网络带来的难题是信息可以传播得很快。”英国社会心理学家亚历克斯・克罗托斯基说,“在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时代,编辑和记者可以担任信息把关人。然而,虽然有网管和网络编辑,但是网络上的谣言比真相更容易传播,传播速度太快,使这些网络信息把关人难以发挥作用。要粉碎一条谣言帖子,可能需要几条甚至几十条相关的真相的帖子。”在英国的骚乱过程中,微博多次被用作辟谣工具,弥补了传统媒体的不足。可见,造谣者可以利用网络,辟谣者也可以利用网络;不过,在网络时代要粉碎谣言,是一件更加困难的事情,需要辟谣者有更多的智慧和更大的耐心。
网络谣言发生的社会原因
尽管散布谣言是犯罪分子制造混乱的一种手段,但是人们轻信谣言有其社会原因。一般来说,谣言是以一定的公共背景为基础,以导火索事件为突破口。美国心理学家巴萨德认为,“不安”是谣言传播的动力之一。近年来,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因为经济危机面临着如何进一步发展的问题,不少人因为对前途的迷茫处于深深的不安之中。社会生活的不确定为谣言产生和传播提供了温床。引发伦敦暴力骚乱的主力军是一些迷茫困惑的年轻人,他们正在面对经济不断萎缩的现实,失业率居高不下,个人前景陷入不可预知的困惑中。在不少国家,贫富差距日渐加大,个人存在被漠视,生活缺乏物质保障,更没有精神认可。如果政府不对这些情绪不稳定易爆发人群进行关心和引导,暴力骚乱的出现则是迟早的事情,任何一条以社会不满为突破口的谣言都可能成为骚乱的导火索。骚乱者对社会的积怨与不公中激发了内心丑恶阴暗面,烧成了这些人宣泄的方式。而此时,什么社会秩序、个人素质、乃至法律准绳在大脑中原本的阵地都已经被疯狂所占据。
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社会体系。社会生活各领域、各层次、各方面之间联系越发紧密,同时,也呈现出其脆弱的一面。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对社会生活总体产生极大的影响。近年来,公共安全事件频发,加剧了民众生活的恐慌心理,也为谣言的产生创造了条件。瘦肉精火腿肠、染色馒头、硫黄生姜等食品安全事件,使百姓对食品安全的信任度大打折扣。在国内外,河流被工厂污染、核电厂的核泄漏事件、臭氧层被破坏、全球气候变暖等环境事件也不断刺激人们的神经。2011年3月日本核泄漏事件发生之后,不少谣言接连出笼,导致了人们在雨天不敢出门、抢购食盐等事件的发生,产生了不良影响。不难看出,公共安全事件伴随现代社会的发展而转化为引发谣言的重要话题。
我国台湾的一家研究结构进行了名为“网络十大罪状”的民意调查,结果显示网络谣言和网络外遇、垃圾邮件、网络上瘾症、网络色情、网络并发症、网络、网络购物狂、网络疏离症、网络假民主并列为网络十大罪状。网络谣言就像社会机体中的“流感病毒”,长期潜伏,时而爆发,以致人们往往容易忽视它的危害。对谣言绝不可等闲视之。如果任其发展,极有可能导致人心不稳、社会不安、国家动荡,长此以往,和谐社会和美好生活就无从谈起。因此,如何消除谣言的不良影响,如何抑制谣言对骚乱的诱发作用,已成为涉及社会安全和国家安全的一个严肃的重要的课题。
网络谣言是如何进行传播的
谣言为什么能在网络上恣意而为,像幽灵一样无处不在呢?这与谣言的本性有关,也与网络传播匿名、互动、和复制过程简单快捷、辐射面广等特点有关。目前,网络谣言的主要传播方式十分便捷,包括BBS等网络论坛、网络新闻、电子邮件、QQ和MSN等网络聊天工具。由于网络谣言传播迅捷、广泛的特点,因而从形成期到高潮期的时间大大缩短。往往在一夜之间,甚至几小时之内,就可以形成声势浩大、跨越国界的谣言。
一、网上"文化侵略":对青少年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的侵袭由于电脑和因特网的发明者是西方人,故迄今为止,任何一种电脑网络基础语言都是英语,其主导国家是美国。据悉当前从国际互联网上可接收的信息来自美国的占80%,来自中国大陆的仅占0.O1%。这表明,以美国为首的西文发达国家占据了国际互联网信息资源的绝对控制权,形成了网上信息的垄断和倾销,其实质就是一种信息侵略。由于信息是文化的一种形式的代言人,因此,信息的侵略便直接导致“文化侵略”。那些附着西方价值形态的信息大量地从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流向中国,加之中国青少年对传统文化及其精粹知之甚少,民族文化远未在其思想上扎根,因而在外来网络信息流的淹没中难以产生免疫力和识别力。1998年5月,美国克林顿总统曾宣称:“当新世纪即将来临的时候,美国的敌人已将战场由物理空间扩展到虚似空间”。美国的“信息高速公路计划”提出:“高速发展的全球信息基础设施将促进民主的原则,限制极权形式的蔓延;世界上的公民,通过全球信息基础设施,将有机会获得同样的信息和同样的准则,从而使世界有更大意义上的共同性。”这些充分/,!/暴露出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大国,充分利用其信息控制权和影响力,极力向世界特别是仍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中国传输西方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政治制度、文化思想,进行“文化扩张、文化侵咯”,实现其“不战而胜”之梦想的政治图谋。崇尚新知识、思想活跃、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尚未完全成熟的青少年将面临严峻的文化考验,少数青少年可能因网上“饥不择食”而遭致“文化中毒”。
二、网上黄色流毒:对青少年身心的摧残在因特网汹涌奔腾的信息浪潮下面,潜伏着一股黄色流毒。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互联网上大约有100万个黄色电脑文件,其中大部分是短篇小说、录相剪辑和图片。1995年,美国一份调查报告指出:在过去的18个月中,因特网上出现了91.7万幅(件)、小说和影片,向美国50个州的2000多个城市以及包括中国在内的160多个国家和地区扩散。色情制品通过网络对青少年造成“精神污染”,这些网络“色情文化”严重摧残着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将他们引入歧途。我国近年青少年因有意无意访问色情网点,遭受“黄毒”侵害,甚至走上堕落和犯罪道路的案例时有披露。
三、网上黑色信息:对青少年精神的毒害黑色信息指制造社会政治、经济、组织混乱的信息。由于计算机网络传递信息受传统控制影响很小,使社会对个人思想行为的制约发生变化,不再能够有选择地控制人们接触信息的范围、种类,不再能够有效地施行言论监督。网上交流的匿名化,给各种竭力逃避现实社会打击和控制的非法组织或个人以可乘之机。在德国,出现了煽动种族主义的“电子纳粹”。在国际社会少数别有用心者在网上散布政治谣言和恐怖言论,旨在扰乱人心,制造世界动乱。在中国,一些非法组织也通过因特网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蛊惑人心。一些非法分子在互联网上进行诽谤、侮辱、、侵害着作权和隐私权,等等。“”组织首领,就多次在因特网上或大肆传播“大法”的歪理学说,从精神上毒害群众;或所谓“经文”,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到党政机关聚集闹事,一部分青少年也陷入其中。四、网上暴力文化:对青少年行为的误导暴力文化,是指坚持有助于暴力行为发生的行为规范的亚文化。在暴力亚文化中,人们的行为规范受武力或者暴力手段来解决日常生活中的问题的价值观念的指导,认为暴力并不必然是非法行为,它是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问题的重要手段,在这种文化氛围中,暴力已作为一种价值观念渗透到群体成员的品质之中,把使用暴力看成理所当然的事,甚至崇尚暴力而对不使用暴力者歧视或排斥。这种暴力文化对正处于早期社会化过程中的青少年,影响尤为深刻。
在现代科技的发展推动下,网络也迅速普及起来。网络为公众提供了一个绝佳的可以自由发表言论的场所,在网络空间里人们畅所欲言,自由讨论公共事务、民主参与社会管理,自由表达的网络俨然成了一个新闻、观点和民声的集散地。尤其在近几年,网络的影响更见壮大,很多网络事件成为人们争相讨论的焦点话题,其影响力已经渗透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网络的影响无孔不入。但实践证明,网络是一柄“双刃剑”,利弊共存:一方面,网络的广阔的言论空间和更多的言论自由推进了社会民主化的进程,满足了人们行使当家做利的需要;另一方面,谣言、情绪型舆论的滋生和泛滥、网络暴力事件的频发等各种负面影响使得网络成了一个喧嚣无序、杂乱无章的“菜市场式”的空间[1]。近来,网络暴力事件由于暴力倾向显著,总是频频掀起巨浪狂潮,引得各大媒体争相报道,广受关注,这成为网络传播中不能忽视的问题。
虽然网络暴力有种种弊病,可由于种种原因,网络暴力的势头竟然从未消减。人们由刚开始在论坛里互相谩骂,到名人博客上的群起而“骂”之,再到著名的铜须门事件、虐猫女事件的万夫所指。从谩骂,到人身攻击,再到揭露隐私,甚至直接在现实世界中进行攻击,网络暴力似乎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似乎什么话题也能引来关注,什么事件都能引发愤怒。所以,我们有必要对这一现象进行必要的分析。
目前,对于网络暴力学术上还没有统一的界定,百度百科是这么界定网络暴力的: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本文参考各方面资料,重新界定网络暴力的内涵:在狂热、非理性的情绪支配下,网民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网络事件发表网络言论。这些言论超越了正常的理性范围,也超越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不仅在虚拟空间上对当事人给予道德的审判和批判,而且也对当事人的现实生活产生直接的影响。它往往是匿名的、群体性的攻击行为,虽然攻击者的身份是虚拟的,但给当事人所带来的伤害却是真实的。
举一例说明。2008年5月14日,也就是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的第三天,不知谁人在网上了一个“铁公鸡”榜单,抨击一些跨国公司吝于向灾区捐款。后来范围进一步拓展,一些国内知名企业和明星也被列入了被抨击者的名单,给很多当事人的现实生活造成伤害。其实,在捐款问题上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不论是受爱国感的驱使和还是受民族凝聚力的号召,在获知信息并不充分的前提下,贸然对事件做出判断是有失理性的。
网络暴力除了语言暴力以外,还表现出了行为上的暴力。在网络中,人们往往无视法律责任的存在,事先并不征求当事人同意,就随意在网上公布属于当事人隐私的信息,造成对当事人法律权利的侵犯。有的网络事件还延伸到现实生活中,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动和言论侵扰,致使其人身权利受损。网络暴力中这种暴戾的心态和行为方式是与文明社会直接相违背的。韩国女星崔真实的自杀,还有一宗宗网络暴力造成的当事人身心受到极大伤害的事实无不证明了网络暴力的恶劣性。
二、网络暴力的传播特点
传播角色假借正义之名生活中,同样是你帮助别人打架了,但如果你揍的是坏人,这就叫见义勇为;如果你揍的是好人,那就叫聚众闹事。网络中,人们的逻辑方式仍然一样。网络上讨伐一个罪魁还需要什么证据?由于网络暴力事件的被讨伐者的行为大多数是违法的或者悖逆公德的,就使得讨伐者的形象无形之间显得理直气壮,而且正义感十足。纵然你骂了人,由于被骂者是该骂的,也就减轻了对骂人者的责任的追究和对其骂人行为的批判。这也正是网络暴力中有那么多的人争相参与其中的原因。人民网调查:“人们如何看待网络暴力?”被调查者中94.9%的人回答出于义愤,只有5.1%的人回答纯粹出于好玩。看来大多数人们当初参与进来的初衷也确实是正义的,也就是说人们当初是在正义感的驱使下参与进来的,后来的网络暴力的发展趋势也是他们自己所始料不及的。
传播活动自发形成
网络暴力事件由于其内在的无成本自我扩散机制,从一产生便成无条件发展之势。纵观网络暴力事件的始终,不存在任何强迫行为。无论是首次传播,还是二次传播或多次传播都是网民的自发使然。无论是出于道德使命感还是情绪宣泄需要,网络暴力事件的传播都是在自发状态下进行的,纵使存在一些背后别有用心的事件操控者的主观行为,也是在不被发现的隐性状态下进行的,大多数参与者并没有意识到其行为的控性,所以说网络暴力传播活动基本上都是自发的,至少是在参与者自认为自发状态下进行的。传播内容的社会敏感性现实生活中,有一些话题是敏感的,一提起就能引起轩然大波。纵观网络暴力事件的传播内容往往就是这样的一些话题:虐待、第三者、极度自私等等,不是违法的,就是悖逆公德的,或者是人们的情感较难接受的。这些话题都是社会极为敏感的话题,现实生活中,人们对这些现象尚且嗤之以鼻,在虚拟的网络空间里就更难怪要群起声讨了。人民网“公众如何看待网络暴力?”的调查显示:对于“铜须门”或者“虐猫事件”这些具有典型代表性的网络事件,82%的网民表示要严厉声讨,认为需要冷静思考的人不到20%,而静观其变的人更少得可怜。可见,这些话题的极度敏感性。
信息结构的开放性
在网上,谁都有说话的权利和自由。只要你注册了一个论坛,就有在这个论坛里说话的权利和自由。在整个网络暴力的传播过程中,只要你的言论于论坛无害,一般版主就不会删除你的发言。你可以补充任何信息,只要它是真实的,甚至只要是网民希望真实的,都可以造成新一轮的传播活动。总之,网络暴力的传播处于一个极度开放的传播结构中,这就为传播影响的不可控制性埋下了伏笔。谁都可以发言的情况下,因为不能保证发言的公正和客观,就不能保证传播影响总是积极的,也才导致走向了网络暴力的歪路。
恶劣影响的虚拟促成
在虚拟的网络自由世界里,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地位,并拥有同等的受到尊重的机会,这种特征使网络成为人们灵魂最自由的地方。网络还由于天然的虚拟性,而使得很多在现实中不好做的事情,或者不好说的话在网络上便可以旁若无人地做,肆无忌惮地说。在这种虚拟环境下,因为多了虚拟性的保护,人们往往容易产生“这里很安全”的意识,又因为少了很多现实世界的惩罚机制,在网络的顾忌就显得纯属多虑。在网络世界里,人们做出一定的行为根本就用不着深思熟虑、谨慎再三,完全实现了“思想有多远,路就能走多远”的愿望,以至于有学者称网络为“历史上最接近真正无政府主义状态的东西”。在网络虚拟世界里,不管现实生活中网民有多大的物质重压与精神压抑,都可以自由而肆无忌惮地在这里宣泄,还有可能由此引发大众对同一焦点事件的集体泄愤。与此同时,网络虚拟性也使得有效的监督机制变得力不从心,再加上在虚拟环境下,网民的诚信意识及道德意识极容易走向缺失,这也就不难解释为什么一些无从证实的传闻、流言、诽谤、谎言等各种不健康信息在网络里却可以大行其道。
传播效果容易失控
现在看来,网络暴力似乎总有失控的趋势,对当事人造成很大的身心伤害。这是怎么回事呢?大多数网络暴力看起来似乎总发端于对不合情理现象的讨伐,这本身无可非议,但由于总是在狂热、非理性的支配下,再加上网络传播结构的开放性和流言传播的易失实性,使得网络暴力很容易出现差错或被人利用,使无辜的当事人蒙冤。网络暴力的背后是以讹传讹在作祟,这些虚假或片面消息的扩散传播,影响受众在不理性的情况下做出非理性举动。导致结果是,无论被讨伐人如何道歉都不足以缓解网络暴力的事态发展,连事件的发起者站出来要求人们取消打击行为,也都不得要领,最终走向了暴力的极端而无法收拾。“铜须门事件”事件就是典型的例子:当事人即使在道歉后也不能摆脱困境,事件的发起者声明事件原委“纯属杜撰”,要求网民取消进一步的行动,也不能缓解事态发展。
三、网络暴力中的网民情绪
协同过滤与群体极化
网络暴力之所以最终走向了暴力,有一种关键的力量在起作用,那就是仇恨。仇恨总是产生于一定的情绪中,“群体极化”恰恰可以加强人们的某种情绪,网络暴力始发于某种不满的情绪,不满的情绪得以加强的后果就是走向仇恨。看了网络暴力中暴力引发的情绪因素———仇恨,我们再来看一看群体极化。所谓的“群体极化”现象是指群体成员中原已存在某种倾向性,通过群体的作用而得到加强,使原来的观点和态度打破原来的群体平均水平,加强到具有支配性地位的现象。这里的交流不再是不同意见的往来,而成为了共振式的“回音”。该理论假设:群体的讨论可以使群体中多数人同意的意见得到加强,使原来同意这一意见的人更相信意见的正确性;而原先群体反对的意见,经讨论后,反对的程度也更强。在这种正确的更加坚信正确,错误的更加盲目极端的极化过程中,就不自然会抹杀中间过渡阶段的客观和公正,致使出现两个极端。群体极化具有两方面的力量:一方面,它能使各不相同的群体意见归于一致,这样可以增强群体内聚力;另一方面,它能极化已有的观点和判断,使它呈压倒性气势优势。在网络暴力事件中,如果增强网络暴力正义群体的群体内聚力,无疑会使得盲目团结的力量更加壮大,如果是使错误的判断和决定更趋极端,便会使错误更加错误,照此看来,无论哪一种都是有害的。那么,在群体极化理论下,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网络暴力事件那么容易走向偏差。
德国社会学家伊丽莎白?诺尔?诺伊曼提出的“沉默的螺旋”理论深刻揭示了群体意见的自我封闭性。法国社会心理学家勒庞则分析了个体如何在一个非理性、易激动、少判断、好左右的群体里逐渐走向极端的心理机制,理论认为人作为行动群体中的一员,其集体心理与他们的个人心理有着本质的差别,成员的判断极易受到感情、名望、权威等的左右。
网络论坛就是一个虚拟的群体,物以类聚,人以群分,这个群体因为某种志同道合而聚到了一起。在登录论坛的过程中,网民相对处于一种较为封闭的传播环境中,而在封闭环境下,人们的判断就极易受到所处群体的影响。这就不难理解,互联网论坛区对于同一焦点议题的发言和跟帖,总是容易受到群体的情绪感染或同化,使得不同观点迅速流于一致。人们高举着道德捍卫者发明的语言利器,逐一追剿那些经他们群体判定的有罪的人或事。情绪在群体极化的力量促使下,由刚开始对不道德事件的正义批判迅疾转变为现实生活的情绪泄愤,基本已经与原来的使命背道而驰。其实,当网民自我封闭于特定的BBS,受众所能听到的就只能是自己的“回音”而已,并不是不同意见的相互交流的声音。但在群体极化下,人们又何尝想要听到不同的声音?在这种内因排斥异己意见,外因又存在强大感染力的内外夹攻下,也就不难理解网络暴力总是随着事态的发展变得越来越不理性,越来越暴力[2]。
那么,网络传播中的极化现象又是如何实现的呢?是通过什么手段实现的呢?我们从网络的检索方式不难看出,网络检索都是通过关键字输入,这样检索出来的就总是相关的信息,不相关的信息我们是根本看不到的。凯斯?桑斯坦提出了网络中的“协同过滤现象”,即网站通过信息的同类搜集和网址链接,在无形间就过滤掉了异己意见和信息,并阻隔了得知异己意见和信息的到达渠道,提供方便的同时导致了信息“窄化”。实质上,这还会让人产生自己的想法是大多数人的想法的错觉,使得本来就有的想法因为得到认同而强化,最后走向群体极化。这种情况下,如果先前的想法或判断是客观公正的,就能形成一股积极而又强大的舆论力量,但如果先前所持有的想法或判断是一己的偏见,在群体极化下就会走向更加极端的末路,这也就产生了仇恨。网络媒体,由于天然的协同过滤搜索引擎,而无法迅速摆脱走向群体极化的厄运,这也正是众多媒体中为什么单单网络媒体容易走向暴力的原因。
流言传播中的情绪
流言是在人们之间相互传播的有关某种社会现实问题的不确切消息,传播的方式一般是口头的、非正式的、非官方的。由此定义,我们便可以将网络暴力的传播机制归属于流言传播,我们就可以按照流言传播的特点分析网络暴力中的情绪促成。流言传播过程有三个特点:1.一般化。传播时会遗漏许多具体细节,流失很多信息,使内容变得越来越简略而扼要;2.强调化。某些内容引起听者的注意,留下较深刻印象,因而变得更加突出;3.同化。流言接受者根据自己的已有经验、知识、习惯、态度、兴趣、需要、情绪等主观因素来理解流言的内容,凡是符合他的这些主观状况的,他就会接受下来,同时对各种内容按照他自己认为合乎逻辑的系统加以归纳整理,进一步加工,甚至添加枝节,然后再传播,所以最初产生的流言到最后可能已经变得面目全非。根据流言的传播过程的特点,我们不难发现网络暴力之所以能从刚开始的正常的义愤表达走向仇恨的暴力,流言的传播机制起着莫大的推动作用。流言传播中由于一般化的特征,人们遗漏或省去了具体的细节,这种情况下,人们看到的就只是结果,自然也就没有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逻辑判断,人们简单的判断就极有可能是武断的;流言传播中又因为有了强调化的特征,传播过程中,总是会忽略那些可有可无的情节不太严重的部分,往往留下的都是一些较能刺激人的感官的一些信息,很可能还要添油加醋地变得更加严重,这样就会使得传播的信息越来越刺激,越来越严重,经这样强调化处理后的信息也就不难想象必是为众人所切齿的;最后,流言传播中的同化特征,使得人们往往根据自己的已得经验接受并认知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再传播。每个人的已有知识水平和认识水平都不一样,由于这种认知和传播的主观性太强,必然会产生这样那样的偏差,使得传播的信息极易可能走样和失真,这也就为网络暴力的冤假错案的发生埋下了可怕的种子。
暴风影音,一个再熟悉不过的词眼,恐怕已经成为很多影音达人的播放情节,这让记者忍不住想要进入暴风探究其中的奥妙。带着满心的好奇,在一个晴朗清爽的清晨,记者拜访了暴风,走进了暴风盒子。
从播放器到在线视频,内容才是硬道理
如果你还以为暴风影音只是个播放器的话,你就out太久了!
“暴风最开始是做客户端。作为观看工具,在这个领域我们力求做精做专,而且我们的播放器兼容很多格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我们也在思考自身最核心的优势,那就是播放。这点上,差异化很明显,所以我们以播放的角度切入,体现自己的优势,包括三个方面:内容、技术和用户。”北京暴风网际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吴海介绍道。
一直沸沸扬扬的版权争议,一直延续到现在仍未有结果,但这肯定是互联网视频产业发展的趋势,长远来看,内容正版的需求不但不会减弱,反而呈现增强的趋势。“对于暴风而言,内容也同样重要,暴风在播放器基础上实现了在线,一定要有大量的内容可供用户选择,内容则需要正版化。”吴海分析道。
也正是秉持着这个理念,4月20日,暴风影音与中国网络电视台(CNTV)举行签约仪式,双方宣布达成战略合作,联手推出“中国网络电视台暴风台”。双方合作内容主要为:一视频内容,暴风影音在客户端整合正版高清央视节目内容,包括《央视新闻》、《热播剧场》、《明星专辑》等。二是客户端的融合,新上线的暴风影音2012CNTV版中,内容窗口“暴风盒子”已改成“中国网络电视暴风台”,新版暴风影音据称全面支持720P高清及1080P全高清的在线视频点播。对此,中国网络电视台总经理汪文斌表示,暴风影音是中国最优秀的影音播放器之一,中国网络电视台希望通过与暴风影音的合作,实现高清、正版网络视频向用户桌面的推送。
实际上,在2008年底暴风影音已与央视就视频合作有所接触,与CNTV联手推出中国网络电视台暴风台是水到渠成。双方的战略合作,是中国网络视频业优势互补、开放合作的典范。
众所周知,CNTV拥有大量强势的优质正版视频源,他需要更适合的出口让更多的人点击观看,而暴风影音拥有海量的客户,那么在这点上双方找到了契合点,从而促成了强强合作。
技术才是第一生产力
从2003年起,暴风就致力于为中国互联网用户提供最好的视频观看服务。2003年正式至今已有上百个版本的更新,支持625种视频格式,拥有国家专利的“MEE媒体专家播放引擎”,暴风影音被称为“万能播放器”,垄断了国内视频播放软件市场。
2008年7月,暴风服务全面升级,联手十余家合作伙伴,为用户提供超过2000万部视频内容,用户可以在暴风影音上享受一站式视频服务,将其称之为“互联网影院”。暴风成功地帮助2.4亿中国互联网用户进入精彩的互联网视频世界。
扎扎实实地从最初的单纯做客户端,到现在致力于做在线视频,暴风不但实现了本地和在线功能的快速切换,为用户提供了便捷的服务,而且实现了在线视频较难实现的高清质量。“我们今年也有购买正版的计划,会准备资金购买正版内容。我们的目的是提供更多的片源,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短视频。在技术方面,暴风尤为自豪。我们4月份的暴风影音2012CNTV版,正是传承暴风影音2012的优秀在线高清播放画质,同时大幅降低了系统资源占用,进一步提高了在线高清视频播放的流畅度。”吴海进一步解释说。
暴风独有绿色MEE播放引擎2.0,完美支持所有媒体格式。共支持610种媒体格式,2倍于其他播放软件,并且仍不断增加中。MEE引擎按照环境自动匹配最优播放方案,令画质出众,声效最优,资源最节省。MEE媒体专家库可单独动态更新,第一时间支持最新视频格式。播放专家72小时解决您遇到的不可播文件问题,并及时反馈。独有SHD视频专利技术,1M带宽可流畅观看720P、1080P高清在线影片。
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靠低劳动力成本和技术引进成为“世界工厂”,然而,新的形势下,中国传统的竞争优势正在逐渐弱化,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中心环节,加快自主创新,已经成为中国必然的战略选择。而正是暴风在技术上的自主创新,依靠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他们的视频播放器打破了跨国公司的垄断,以超过2亿的用户占据了中国市场份额的第一名。
围绕制度创新推动自主创新,今年中关村这块试验田的各项试点正在进一步深入,北京市正在准备扩大中关村园区的范围,而正在制定中的《中关村条例》,也将在法规层面上给自主创新以制度保证。而正是暴风的突出表现,暴风影音的创始人冯鑫代表中关村园区出现在了新闻联播中,暴风在技术方面的贡献和成果得到了充分的肯定。
“用户是我们最大的财富”
内容丰富、技术优良,产生的自然是越来越多用户。暴风现在已经达到了月度1.8亿用户,而且是黏度很高的用户。
当与人提及暴风时,很多人都会说:“暴风?我知道。”虽然他的感受和习惯我们无从一一探究,但是熟悉程度和品牌知名度确实很高。从这个角度也可以看出,暴风在内容和技术方面的积累,使得暴风已经拥有了庞大的用户群。吴海说:“用户群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基础,无论依托于用户做什么事情,在目前商业化的社会中,这才是最大的价值和财富。但价值的实现还是要基于内容和技术,只有这样才能创造更好的用户体验。”
互联网的发展日益迅速,图文逐渐不能满足用户的观看欲望,使得大家对视频的需求越发迫切。输入网址寻求视频的途径过于繁琐,而在搜索引擎中直接搜索关键字又缺乏忠诚度。而利用播放器就杜绝了这两个缺点,也符合了大部分互联网用户的需求和播放习惯。
暴风在不断地探索新的升级服务,不断地拓展使用在线功能的暴风用户,这需要一个过程。“在将来我们希望让所有的暴风用户都能够享受在线视频的乐趣。”吴海道出了暴风的愿景,“所有的研发人员对用户体验非常在意,比方说我们新开发了一个版本,如果一个小细节会影响用户体验的话,那么我们宁愿不上线。我们讲求的是使大家能够愉快、便捷地使用暴风。”暴风在各大论坛中都有招募用户的帖子,每周都会邀请一些用户进行座谈,了解他们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分享他们的体验,接收他们的意见。当然作为他们关注暴风的回报,暴风也会准备一些小惊喜。很多用户都很关心暴风,希望暴风能够发展到更好。“我每天都会收到用户们的邮件,为我们提出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吴海笑着说。
后记:
关键词:网络语言暴力网络法律意识软暴力
中图分类号:G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795(2013)04(a)-0232-01
1高校学生网络语言暴力现象及其主要表现
网络语言暴力(即软暴力)是指大量网民对某事件中的特定对象发表具有煽动性攻击性侮辱性的不当言论,并对他人人格精神和心理造成伤害的过激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当前网络的隐蔽性、虚拟性使现实生活中的高校学生成为了“无标识”的网络主体,他们真实的姓名、年龄、身份及社会归属等都被掩盖,网络使高校学生越来越放心、放松甚至恣肆放纵,在他们的闲暇时间,家庭压力和学习压力得到充分释放,自由支配的时间越来越多,常常沉迷网络,在网络生活中变得“无拘无束、放任自由”。总之,网络给高校学生提供了新的言论自由空间,但也为放纵随意的网络言行提供了便利。如果你在百度上随便一搜,可以看到许多攻击甚至辱骂老师的帖子。学生们借助网络这块看似隐蔽的“遮羞布”,用文字大肆挖苦、攻击甚至侮辱自己的老师。当然这些帖子大多数是匿名发帖,这些学生自认为是隐身的、秘密的、安全的。当然除了骂老师,还有骂同学、骂学校。为此,有的学校被迫关闭了校园网或贴吧的留言评论功能。此外,还有一些高校学生对未证实的或不属实的网络事件信息的传播和散布,造成损害当事人名誉并对其产生精神伤害随着谣言的扩散,尽管没有直接使用暴力式语言,也会对当事人造成困扰和伤害。
2高校学生网络语言暴力的成因分析
(1)高校学生的对现实生活不满而产生的心理失衡。
当前高校学生网络语言暴力背后有着深层的社会或个人原因,有的学生是因为对现实生活中老师对待自己或其他同学的不公平所产生的不满和愤怒,用“网骂”来宣泄自己的情绪;也有的纯粹是为了体验新奇的感觉,寻求另类的语言表达,寻求刺激来体验,幻想从辱骂老师中得到一种很“爽”、很“酷”的感觉;当然有的“网骂”是为了引起老师的注意,希望相关问题得到合理的解决。有的高校学生由于自我情绪较强,过于注重自我需求和感受,具有较强的自我意识,非常关注自己的优点,希望得到别人的认可。当这种期望在现实生活中得不得满足或由于老师的忽视而导致希望破灭等都会引起学生的心理失衡,继而诉诸“网骂”宣泄心中的不满。
(2)网络环境下高校学生法律意识与行为的不对称。
当代高校学生由于所受的教育背景、年龄及心理特征等因素影响,内心普遍充满正义感,法律意识和法治理念普遍为他们所接受,但由于网络环境缺乏一定的监管和约束,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自律常常被弱化或淡化,面对各种诱惑尤其是现实生活中“不能”或“不敢”做的事情,他们可能会无意识或有意突破道德界限、法律约束,进而实施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此外,还有一些高校学生较少考虑其网络语言给他人带来的伤害。法律界将高校学生的这种心理称为“对权力的期待和对义务的不尊重”。
(3)高校学生网络道德失范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欠佳。
高校学生正处在关键的社会化时期,逆反心理固然存在,但其网络道德观念的缺乏也是不争的事实。据相关调查显示,许多高校学生认为,在网络上随意发帖、跟帖是很正常的事情,没意识肆意诋毁别人甚至搞人身攻击的行为是不道德的、伤害他人的,甚至是违法的。
在网络世界里中西方文化传统、思想道德观念和生活方式存在很大差异,冲突也很激烈。面对鱼龙混杂的网络信息,高校学生由于缺乏生活阅历和一定的政治辨别力,难免会在一些不健康思想的传播中迷失方向,如果缺乏正确理论和信念的指导,很难控制自己的网络道德。网络世界的人际关系看似缩短了人与人的距离,交流也少了很多障碍,实质是人与人心的距离的疏远,使人感到越来越孤寂。尤其是一些高校学生在网上无拘无束,一旦回到现实生活中,其交际能力、处理事情的能力、心理承受能力等都会大大折扣,甚至出现道德人格的扭曲,走上违法犯罪之路。网络语言暴力正是学生网络道德意识淡薄和道德人格扭曲的集中表现。
3以培养学生网络法律意识为切入点,积极整治网络语言暴力
针对高校学生网络语言暴力现象,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法制教育;一手抓道德教育。道德与法律都是规范人的思想行为的重要手段,二者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互促进。要提高高校学生法律意识,规范高校学生网络法律行为,就要做到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同步开展、互为补充。
(1)提高网络法律意识,规范网络法律行为。
在高校法制教育中,要积极渗透网络法律法规教育,使高校学生充分了解自身网络法律行为,逐步培养其良好网络法律意识,使其认识到任何科技成果包括网络上的产品,都要依法使用;任何的网络行为,都是权利义务的对应;同时,还要提升他们的网络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使其真正了解网络世界真相,有效识别网络陷阱,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在网络环境下的合法权益。当前各高校普遍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压缩了法律部分的教学内容,不利于加强网络法制教育。这就需要高校教师结合实际和学生的兴趣,在课堂多加关注和讲解网络法律在内的法律知识,提高学生网络法律意识,规范其行为。
(2)加强人文关怀,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实效。
除了加强网络法律知识的传授和网络法律意识的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的提高对于整治网络语言暴力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当代高校学生所处的时代背景和社会发展程度不同,高校学生在思想、心理、情感、人际及发展等方面出现的问题日益呈现多样性、层次性、差异性和多变性,高校教师必须充分尊重他们的人格和个性需求,把他们当作有自由思想、独立人格、价值追求的现实的人。在充分尊重他们的个性需求的基础上,高校教师更要通过人文关怀引导高校学生树立积极向上的人生观、价值观,在对自身和社会具有正确认识的前提下,追求真、善、美的理想和信念,培养远大的人生目标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此外高校教师还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宽容心,将宽容心的培养渗透到高校学生生活、学习的各个环节中,通过创设能使其充分感受关爱和支持的环境,潜移默化的培养其情感,以此强化高校学生尊重老师、信任老师、理解老师的理念,通过师生之间的情感交流真正化解“网络语言暴力”。
(3)有效实施网络监管,预防网络语言暴力。
高校要积极建立校园网络管理体系,通过上网权限管理、地址管理用户等功能来强化网络监管体系,严格约束不良言论,并对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语言暴力行为要严厉批评教育并严肃处理,并可追究其法律责任;此外,高校要严格执行用户实名上网认证和加强信息审核管理,可通过绿色过滤软件屏蔽删除不良信息,控制特定信息设立网络举报信箱和,加大对不健康的网络语言的监控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从源头预防网络语言暴力。
参考文献
[1]党志平.网络环境下青少年德育问题及对策[J].江西教育学院学报,2011(1):6-8.
【关键词】网络暴力;言论自由;隐私;法律控制
案情简介2007年12月29日,在北京工作的姜岩,从自己居住的24层楼跳下自杀。她自杀的原因是丈夫王菲和东某有了婚外情。这在网络世界引起轩然大波。主人公王菲旋即遭“人肉搜索”。他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及第三者东某的个人信息逐渐在网上被披露。随后,网民在网上的宣泄也逐步从网络世界中的谩骂,演变成一场现实生活中的暴力。随后,王菲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判决被告的行为侵害了王菲的隐私权和名誉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一、言论自由与网络暴力的含义
《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
由。”言论自由是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表达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言论自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国《宪法》所指的言论自由是狭义的言论自由概念。
在网上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的,人们习惯称之为“网络暴力”。
二、网络暴力产生的原因
(一)匿名性利于情绪的发泄。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障碍,自己的情绪不能无休止地发泄。但在网络空间不同,互相不认识,可以毫无压力地释放自己的情绪。由于现代社会的生活越来越物质化,人们更多的是从表面来看待一件事情,然后在这个自由的空间内发表自己的见解。
(二)盲目跟风折射理性缺失。不少网民在网络舆论的浪潮中,失去自我判断力,人云亦云,缺乏理性,缺乏独立思考和独立判断的能力。网络舆论暴力现象反映出我国社会公民群众存在的道德问题和法律意识薄弱的现象。网络舆论暴力深层次的根源还在于国民的性格特征,是民众“道德审判”和“道德民兵”的传统在网络上的折射。遇到一些自认为不公或不对的事,在网上发表自己的意见,后群起而攻之,忽略法律,在未保护当事人应有的权力下,企图保护自己的“正义”。这样的正义往往以漠视他人的权利为代价。最后形成“群体极化”,最终可能形成极端的观点和行为。
(三)网站故意炒作,推波助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的一个弊端就是社会上的人越来越功利化,只要有利可图便不管不顾。网站也不例外,网站为了赚取利润,提高点击率,对偏激言论进行更多的传播也是造成局势恶化的原因。
三、网络背景下的言论自由
在网络的虚拟世界中,人们可以随意地抒发自己的观点,其中不乏语言上的暴力行为,于是发生了网络暴力。产生网络暴力最主要的原因是网络言论自由化。网络言论自由化表现出的非理性及盲从性容易导致规模性网络暴力,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利益。并且网络言论的虚拟性和广泛传播性会给公共秩序和公序良俗带来极大冲击。
我们不否认网络言论泛滥带来的负面影响,但网络言论自由带来的价值是巨大的。因为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写进宪法已经许多年,但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得到了较为充分的实现。全面的促进网络言论自由其主要作用和意义之一就是推动言论自由这一宪法权利的落实和实现。人们可以凭借网络,自由讨论国家大事,传播各种信息。在传统政治时代没有做到的事情,在信息时代做成了,此应为值得欢呼之事。不但如此,网络言论自由功能之二是推动了另一项宪法基本权利的实现――舆论监督权。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这一条文是有关公民监督权的规定。监督权是公民的一项宪法基本权利,通过舆论监督则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舆论监督权是通过舆论行使监督或说通过舆论的方式达到监督的目的。它是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体现,是公民参政议政的一种形式,是现代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总而言之,网络背景对于言论自由的发挥有两面性,它在为言论自由提供最佳实现平台的同时,也会使言论自由的滥用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
四、网络暴力的应对策略
从上面可以看出,网络暴力并不属于言论自由正确行使的范围之内。所以杜绝网络暴力,才能真正实现言论自由。
(一)加强网民的自律教育
整治网络暴力,首先要加强网民的教育引导。针对不同群体的网民也可进行有区别的教
育引导,这是整治网络暴力的有效手段。针对青年学生网民,可以在学校教育中开展网络教育课,举行相关内容的主题班队会,树立正确的运用网络意识和正确的价值观;针对青年非学生网民,可以通过各种公共媒介宣传网络教育,使广大群众意识到网络暴力的危害,能够主动抵触网络暴力,至少不主动传播。
(二)立法规范网络
要从根本上解决网络暴力,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网络的运行,以减少网络暴力的发生。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前瞻性地制定了与互联网相关的政策规定,但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已经促使现实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网络暴力这一新生事物显然不再适应旧的规定。
(三)实行网络实名制
网络的匿名性是导致网络暴力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有必要推行网络实名制,以限制暴力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陈雅玲.网络暴力的形成,危害及对策[J].发展,2009,(11)
关键词:互联网;语言暴力;成因
中图分类号:G2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122(2012)08-0051-02
一、引言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在信息传递和人际交往中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随之而来的一些负面影响也日益凸显,其中“网络语言暴力”的泛滥更是引起普遍的关注,而对于“网络语言暴力”概念的界定以及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也成为相关研究的一个热点,本文即拟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以就教于方家。
二、“网络语言暴力”概念的界定
关于“网络语言暴力”的概念,首先涉及到对“语言暴力”的认识。对此,有着不同的定义方式。一种意见比较中性,仅从语言的形式特点作出某些界定,认为“语言暴力”(violencelanguage)是指“激烈的语言或者用语言来表达激烈的、强烈的、有力的语言”。而另一种观点则不仅注意到了语言的具体表现形式及特点,同时对这种语言所带来的后果也进行了认定,这种意见认为“语言暴力”就是“使用嘲笑、侮辱、诽谤、诋毁、歧视、蔑视、恐吓等不文明的语言,致使他人精神上和心理上感受到痛苦或伤害”。
这种差异也影响到对“网络语言暴力”的定义,而笔者更倾向于后者的界定思路,即认为:所谓“网络语言暴力”,是指以网络为基本载体,以语言霸权的形式通过直接或间接对他人使用谩骂、诋毁、蔑视、嘲笑等语言,造成他人人格尊严、精神和心理健康遭到侵犯和损害的行为。
关于这一概念还需作两点说明:
首先,有的研究者认为“暴力”是一个中性词,而“语言暴力”也分两种,一种是正义的暴力,一种是非正义的暴力。这种观点笔者不能认同,持这种意见的人把针对丑恶现象所作的“批评”与“语言暴力”直接等同,这是错误的,其潜在的逻辑是当目的正义的时候实现它的手段或形式是无关紧要的。但笔者认为,程序的正义与目的的正义具有同样重要的价值,对丑恶现象所作的“批评”并不必然采用“语言暴力”的方式加以呈现,而且,如果它采用了“暴力”的形式反而会降低其批评的力度和可信性。
其次,有人认为“网络语言暴力”施加于虚拟空间,其所针对的对象本身也多为虚拟存在,所以这种让人不快的“伤害”依靠自己的修养和漠视等主观因素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消解和释放,恐怕也谈不上实质性的伤害。
这一看法显然也是站不住脚的,“网络语言暴力”并不会因为其载体的虚拟性而减少其对被施予者的“伤害”,而网络中广泛流行的“人肉搜索”使其所针对的对象本身由“虚拟”变为“现实”,再加之网络所具有的广泛影响和号召力,在某种程度上反倒强化了这种“伤害”。
三、“网络语言暴力”的成因
(一)网络自身特点
关于“网络语言暴力”泛滥的原因,有很多研究者都注意到了网络自身的某些技术性特点是重要因素之一,比如网络世界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使对他人肆意的谩骂和攻击不受传统的监督和审查,随之而来的不受惩罚的心理暗示导致网民道德责任感和约束力减弱,人性中某些弱点暴露无遗。当然有从网络管理、网民素质等方面所作的分析,大都言之成理。
本文认为,除此之外网络群体藉由“集体心理”获得的力量感也是导致网上“语言暴力”泛滥的重要因素。有研究者指出,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在网络世界中出现了许多形形有着不同心理和利益诉求的网络群体,它们是因持续的上网活动而聚合在一起,并因各类共同或相似的兴趣爱好而形成了一定的集体心理的网民集合体。而处在一定“集体心理”状态中网络群体的个体成员首先感觉到的是一种巨大的力量感,法国学者勒庞《乌合之众》一书中即指出:“即使仅从数量上考虑,形成群体的个人也会感觉到一种势不可挡的力量。[1]”而网络空间的延展性更使这种力量感迅速膨胀,与此相随而至的是对本能的某种放任和不加节制,因为集体是无名的,因此不须为之负责。在此情况下,对他人的语言暴力就自然获得了某种不受惩罚的心理暗示。
与在“集合体”中感受到的力量感同时存在的是群体压力(grouppressure)对网民语言选择所产生的影响,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当一个群体中的个体在思想或行为(包括语言行为)上与群体所表现出来规范和模式发生冲突时,个体成员为了求得与集体趋同会感受到程度不同的心理压力,这种压力一般会迫使个体作出群体所接受或认可的反应。
具体到网络语言暴力中,一旦在讨论中语言暴力的“场域”形成,参与语言暴力未必是全部网民真实语言态度的反映,其中很大一部分人是出自与群体保持一致的心理动机。这里最为吊诡是,当群体在带给个体以安全感和力量感的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个体也为群体所胁迫和绑架从而成为群体语言暴力的牺牲品。
(二)思想文化方面的影响
[关键词]网络暴力;暴力危害;暴力形式;形成因素;预防措施
[中图分类号]D917.3[文献标识码]A
一、网络暴力对青少年的危害
网络本身被人们赋予了神秘的色彩,很多不切实际的事情在网络世界里为人们所认同,网络暴力,其实是暴力借助特殊媒体的表现形式,大多是通过谩骂、侮辱的方式来发泄情绪。它的主要人群是14岁到23岁之间的青少年。对于价值观尚未成型的青少年来说,过多接触此类信息,必定会影响其对事物的价值判断,久而久之,“崇尚暴力解决问题”就会被“定格”在其价值判断中。特别是网络游戏中的“暴力角色体验”,往往不会造成现实中的疼痛或负罪感,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因此,一旦青少年在虚拟世界中体验到过多的“虚拟暴力”,自然会对其产生“脱敏”。第一次被吓得心惊胆颤,慢慢地就不再害怕,变得麻木了。
网络游戏已经成为“暴力密集区”。如今市场上流行的游戏多是暴力游戏,那么,偏好网络暴力游戏的青少年所受的“涵化”影响也比较深。从目前市场上流行和青少年喜爱的游戏内容上看,多是一些极度暴力的内容。网络游戏不同于电视、电影之处就在于使用它的受众不再是简单的观看,而是参与其中,其暴力表达是通过与使用它的受众一起来完成的。网络游戏只是设计了游戏的程序,而真正的暴力表现是通过玩家的作用显现出来的。从心理机制上来说,电子游戏对暴力内容的表现与电影、电视的表现有共同之处,即都根植于人内心的欲望,那就是人类天性中的一对矛盾但是紧密相伴随的心理情结:对死亡的恐惧和攻击的本能。但是电影和电视并不激发观众的主动性,即观众的审美参与的主动性是有限的,而人们玩游戏的过程有反馈和动作,更能体现出一种主动的心理状态。所以,其血腥的暴力内容表现因为加入了人的主动性而更加逼近真实性。
网络游戏里的暴力还为人们制造了一个充满幻想、美好的世界。“实现自己的梦想”、“谱写属于自己的故事”,给了人们一个实践现实生活中永远也无法实现梦想的场地。无论你是想做一个正义的大侠还是邪恶的魔鬼,支撑你梦想实现的武器是你必须拥有制服对手的暴力,只有在屠杀和攻击中,梦想才能得以实现。在这个暴力世界里,人们已经不仅仅限于遐想,而是去实现。而且,网络游戏的虚拟性使人卸下一切心理上的包袱,当人们施暴的时候,不必找一个正义的理由,魔鬼、警察、……尽可以充当其中任何一个角色。按照发展心理学的观点,青少年正处于自我同一性的形成和同一性与角色混淆的矛盾阶段,在网络游戏里,他们可以扮演自己喜爱的角色,不怕别人批评其外表、容貌和个人怪癖,也可以避免歧视。对青少年来说,网络的使用是他们适应和应对其所面临的巨大的发展性应激的方法。这对于处于青春期沉于幻想的青少年来说,很容易导致他们虚拟人格的产生。
媒介中的暴力内容对青少年行为影响的最严重的负面效果就是青少年模仿媒介的情形实施犯罪,而行为的产生很大程度上受到认知的影响,这种“潜移默化”的涵化效果极有可能遭遇外部环境的刺激而引发行为的发生。
二、网络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
目前网络世界最大的负面效应是网络暴力泛滥。网络暴力容易颠倒是非,使大众看不清事情的本质与发展方向,影响思考的客观、公正与深刻。网络暴力按其功能划分,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暴力信息――传播暴力亚文化角度的网络暴力;一类是暴力行为――直接针对某一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的网络暴力。
(一)暴力信息
网络是人类科技巨大进步的成果,它在促成整个社会巨大变迁的同时,也带来了各种各样的副产品,其中之一就是暴力亚文化的泛滥。网络中包含暴力文学、暴力图片、暴力影视、暴力游戏等各种形式的文化载体,传递着以侮辱、挑衅、殴斗、凶杀、屠戮为内容的暴力信息。
信息是媒体传播的内容,其功能在于通过心理作用,使接触者对信息内容产生知晓、认同、学习和仿效。有资料表明目前青少年是当今我国暴力犯罪的主力军,他们正处在从幼稚到成熟、从依赖到独立的成长转变阶段,阅历浅,好奇心重。按照心理学的原理,网络媒体较其他传播媒体所传播的信息对接触者的剌激相对更为强烈。因为网络媒体能够通过全面运用声、色、光、像、文字、语言等这些外部剌激元素对受体予以同步剌激,如角色扮演和引导式的游戏、聊天、能够对网络媒体信息自由发表评论的博客平台、BBS等等。再有网络信息具有可重复性,就是说,由于同类信息能够在网络中保存一定的期限,网络接触者可以根据需要对这些信息随时查阅,或通过各种搜索引擎对其进行快速搜索。基于以上原因,网络中的暴力信息有以下三大类:
1.网络暴力游戏。在网络暴力游戏的影响下,此类言语充斥着孩子们的日常生活。有研究表明,13-15岁的游戏“玩家”所表现出来的暴力倾向和无礼行为相对于不玩游戏的同龄人来说非常明显,而且在一款暴力游戏中呆上十分钟就足以使孩子们变得更好斗,同时,研究还表明,游戏中四分之三的暴力行为都没有得到任何惩罚,这很可能就会使孩子们相信这些行为是可以接受的。[1]
2.网络中的暴力语言、暴力动漫作品和暴力影视作品。在网络世界里,人们可以“随意”按照自己的兴趣、阅历取向畅所欲言,言论,选择网络信息。这是网络受到青睐的重要因素。正因如此,网络中也形成了许多未加屏蔽或过滤的暴力信息。如网站论坛和网络聊天室中的暴力语言。在“铜须门”事件中,一些网民就曾“以键盘为武器砍下他(‘铜须’)的头,献给受害者做‘祭品’”的言论。
3.暴力网站。尽管政府已采取多种措施屏蔽或截杀,但暴力网站花样繁多,层出不穷,此类网站专门传播有关的暴力、恐怖信息,传授相关的暴力方法,或者通过心理诱导使接触者产生暴力倾向,典型的如网上传播的“自杀完全手册”和“自杀网站”。
(二)暴力行为
与现实社会中的人相比,网站更容易受到攻击。由于人们日常行为方式的网络化,网络不再为犯罪人视为一种犯罪工具,而是成为了一种特有的犯罪空间环境。但网络中的暴力行为与现实中的暴力行为是有区别的,具体形式可归结为:
1.信息暴力。在与传统媒体的接触中,人们可以根据兴趣、需要选择有关信息,但在网络媒体传播的信息方面,人们有时候是被强制的。如我们所知道的“流氓软件”、“攻击性电子邮件”。
2.网络骚扰。网络媒体具有互动性,但这种互动源于双方或多方的自愿。对于网络骚扰,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行为人通过言语、图片、视频等在网络中干扰他人的网络行为,甚至对他人迸行诽谤与侮辱。还有一类则是通过恶意程序干扰破坏他人的电脑系统。如“僵尸网络”,[2]它可以使系统在其所有者不知情的状况下受到控制。
3.网络抢劫。此类抢劫专指行为人利用“黑客”技术、未经授权强行侵入他人的电脑系统获取数据资料或具有经济价值的各种网络“物品”,如Q币、游戏资产、游戏帐号,甚至强行劫取网站据为己用。涉及经济领域的犯罪和侵财犯罪,如诈骗、敲诈、盗窃,这些犯罪的行为人或是通过病毒程序获取有关信息,或是假冒官方网站骗取他人信任,或是直接在网络商场贩卖虚假商品。据《联合早报》报道,美国洛杉机县当地的政府电脑网络就曾被一些黑客利用成为后者发送色情邮件或是垃圾邮件以及扫瞄其他网络系统来发动恶责攻击的平台。[3]
4.网络敲诈。对于网络运营商而言,网站具有一定的经济利益,至于电脑中的数据资料,对于一些用户来讲,其本身的价值往往是经济指标不能衡量的。也正是由于此,一些“黑客”或通过以“摧毁”网站威胁索要钱财,或通过木马病毒进入个人电脑、将电脑中的重要数据加密后自动弹出解决信息的方式敲诈用户。
三、网络暴力的主要形成因素
(一)个体因素
根据第1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在网民的性别分布方面,男性占58.7%,女性占41.3%,l8岁以下的占16.6%,18――24岁的占35.1%;网民中未婚的占57.9%,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54.6%。综合上述当前网民统计调查可以得出结论:多数网民有文化、精力充沛,有一定的网络行为时间,容易接受新鲜事物,而且,在行为方式上更具有攻击性和主动性,特别是青少年在心理发育上处在不稳定、自我控制力差的阶段。这些特点是网络暴力出现的主体因素。
(二)环境因素
环境塑造了人,人的行为方式、心理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环境的产物。就当前而言,网络暴力出现的社会环境因素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二是文化导向多元化、伦理道德模糊、暴力崇拜这些社会亚文化圈对青少年的心理形成了不良剌激,进而影响着其人格机制的健康塑造;三是网络世界中规范模式发育不足,为青少年在网络中释放无法在现实生活中实现的消极成分提供了可能。
(三)网络行为的情境因素
网络虽然是一个虚拟空间,但同时也具备相应的时间、空间、人员、行为规范准则等情境要素。如果与现实社会进行对比则不难发现,网络特有的情境更利于青少年实施暴力这些带有消极色彩的行为。当前,由于网络监控与防御相对软弱,使网络空间漏洞成为一大隐患。因而,在网络中,只要技术高超,行为人便可以“自主”决定凌驾于他人之上,任意对他人的网络生活进行侵犯且不会被发觉。
四、网络暴力的预防措施
(一)由政府专门机构运用科技手段,推行上网实名的网络身份证制度
网络实名制是规范网络空间活动秩序、保护人权、打击网络犯罪的重要法律制度,是网络社会正常发展的法律保障和要求。隐蔽、不易被发觉是增强网络暴力实施者侥幸心理的重要因素之一。通过实行上网实名的网络身份证制度,是为了规范网络空间活动秩序,打击网络违法犯罪,保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利,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弱化暴力实施者的侥幸心理,还可以便于对暴力实施者进行技术跟踪和责任追究。
(二)树立权利、义务相统一的网络规范意识,推进网络社会现实化
在网络社会中,其规范轨迹是以权利的介入为先、以法律的介入为先。网络环境的技术特点、网络伦理道德建设缺乏现实性、网络传媒立法滞后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使我国传统的社会规范意识被打破,从而导致人们在网络中容易形成规范虚无主义,实施网络暴力等极端行为。所以,提倡网络社会现实化,将权利、义务相统一的规范意识贯穿到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同步建设之中将有利于增强人们的网络主体意识和自我规范能力。
(三)完善网络社会相适应的立法、司法体系
在人们的传统习惯中经常有一种意识,即将网络行为人责任追究与现实社会相比照。笔者认为这本身是网络传媒立法和相关司法的一个误区。如果按照惯常思维,在实际生活中抢劫一个商店很好被定罪,但在网络中如果通过技术暴力强行劫取、占有网站能否以抢劫罪处罚呢?犯罪之所以为法所规定,就在于它本身的社会危害性。那么,网站也是一种资源,网络社会也需要安全。因此,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应该按照等阶原则,针对网络社会的特点形成与之相应立法和司法体系,这是网络行为得以保障的根本。
(四)加大力度普及社会性的网络防范意识与防范技术
在网络暴力现象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公民的网络防范意识薄弱及防范技术能力低造成的,可以说暴力被害的发生与被害人的防范意识、防范技术有一定直接关系,甚至可以说有些被害是被害人自己招致的,如下载免费软件,在网站中攻击他人,不安装防御系统等等。对此,防止网络暴力应该是一项全民性的社会工程,而不能单一地视为政府的责任。
(五)加强网络跟踪和监控,实行网络行为的警级预告制度
相比较其他媒体而言,网络对于暴力等负面信息的监管就要薄弱得多。有数据显示,近四成的青少年网民热衷于网络游戏,而这其中超过七成以上的网络游戏属于“格斗”、“射杀”类。除媒体以外,家长也应尽力为孩子“屏蔽”暴力。
(六)加快确立网络运营商的责任追究制度
绝大部分网络暴力的实施都是以网站为载体的,从权利义务合理分配的角度讲,这些运营商对暴力现象负有一定责任。所以,有必要确立网络运营商的责任追究制度,以此增强网络运营商的责任感,从而间接地减少网络暴力的平台。
(七)加强对社会上网吧的管理,减少青少年接触网络暴力文化的机会
在学校和家庭中上网,青少年面临教师和家长的监督,一般不会浏览不良信息。然而社会上的网吧由于以营利为目的,网吧经营者一般不会对青少年的上网行为予以关注,因此对网吧要出台专门的管理规定,网吧经营者必须执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青少年上网负有管理和引导的义务,保证青少年在上网时免受暴力文化浸染。
[参考文献]
[1]齐贤.因特网给社会带来的负效应值得关注――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之我见[J].青少年犯罪研究,2000(1).
一、青少年网络暴力的概念及特征
目前,学届对何谓青少年网络暴力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更多的是对网络暴力进行概念界定。比较流行的解释是网络暴力是指不特定的网民群体在虚拟网络上采用暴力言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对他人身心产生严重影响的违法行为。部分青少年在网络平台上肆意妄为,忽略道德的行为对他人产生严重影响,即构成青少年的网络暴力。
青少年网络暴力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攻击性和暴力性。青少年网络暴力一般都具有明显的攻击对象,可能是个体,也可能是群体,甚至可能是国家政府机关以及社会整体,并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反社会性和反主流行性。二是形式多样性。网络暴力的发生渠道和传播平台呈现多元化特点为网络暴力的形式多样化提供了基础。比如,金权亮的研究认为部分青少年网民为避免被指责为“网络暴民”,选择用打油诗、段子、PS等形式对热点事件或者当事人进行嘲讽和恶搞,进行偏激和情绪化的发泄。三是主体的不确定性。姜方炳认为基于开放性和匿名性等特性,网络空间聚集着各类群体,在多主体参与的网络暴力事件中,一般很难确定具体行为主体。
二、青少年网络暴力带来的影响
(一)阻碍青少年自身人格健康发展。网络暴力行为阻碍了青少年正确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塑造,缺乏自控的情绪宣泄以及暴力展示不仅导致青少年极端和冷漠的人生态度,更可能触犯法律。
(二)挑战了社会道德和法治价值。青少年网络暴力不顾公民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肆意进行言语攻击和信息泄露,并将这种伤害蔓延到现实社会当中,不仅给当事人来带法律之外的永久伤害,更挑战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核心价值体系,严重挑战了社会道德底线。
(三)破坏了网络秩序和教学秩序。网络暴力或欺凌造成的后果包括缺勤、回避学校活动、逃学或彻底的辍学,这些不仅会严重破坏教学秩序,更会对青少年的学习成绩、身心成长造成重大影响,甚至会严重影响他们未来的受教育、影响他们获得更好的就业机会。受到网络暴力影响的不仅是案件中的受害者,其施暴者、旁观者的身心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整个学校秩序、学习环境、对父母家庭影响的连锁性反应都将给社会秩序带来更大的潜在危险和现实危机。
三、青少年网络暴力的原因分析
(一)青少年的自控能力差。“微时代”人们获取信息、信息、双向交流的速度越来越快,网络暴力等诸多网络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本身处于特殊发展时期的青少年更难以抵挡网络暴力的侵蚀。他们心智尚未成熟,在面对众说不一的舆沦面前缺乏独立思考的能力,但他们思维活跃、敢想敢做,遇到事件难免冲动,容易被舆沦所左右,失去自己的主观判断,误将一些过激的言行视为仗义执言或者打抱不平。
(二)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的缺失。学校管理层对网络暴力现象认识不够全面,既缺乏对青少年网络素养的有效教育和引导,更缺乏相应的防控和治理机构及措施学校对有关网络暴力预防教育的课程设置不合理,缺乏对青少年网络道德、网络法律知识以及网络监管法律法规的普及。家庭作为孩子的第一课堂,在孩子如何使用网络上没有尽到责任;社会在营造晴朗网络空间上力度不够。
(三)网络的虚拟性和隐匿性。虚拟网络空间为网络暴力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主体多元、责任分散的舆论场域;网络的隐匿性和虚拟性使得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难度加大,反过来又进一步弱化了青少年的责任意识以及法律的震慑作用。在“网言无忌”的情况下,发生网络暴力的门槛可以说几乎为零,青少年参与各种新型开放性社交平台的概率更高,防范与自我保护意识则相对更差,因此更容易引发网络暴力攻击。
(四)网络监管的滞后性。网络领域的灰色管理地带和模糊管理空间助长了网络暴力等问题的蔓延。互联网时代的网络社交软件层出不穷,但是管理起来非常困难,一味删帖会引发民众的逆反心理,但主动引导规范又存在其他方面问题,管理上的平衡在不断摸索中完善,但旧问题尚未完全解决,新问题又开始出现。
四、治理青少年网络暴力的路径
笔者建议从从宏观和微观、道德和法律、校内和校外、虚拟与现实等诸多角度综合施策。
(一)加强青少年的网络道德素养和自我保护。青少年要不断提升自我道德素质水平和网络素养。青少年应该多接触学习哲学知识,用辩证的方法看待所谓的言论自由,客观看待网上的各种观点,理性看待网络暴力行为,坚守内心道德标准,用法律约束自己,不随意谩骂、侮辱他人。青少年应保持极强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网络行为素养以应对网络暴力,自觉约束行为。树立社会责任意识,自觉营造良好虚拟网络氛围。青少年也要增强自我心理素质,培养健康个人兴趣,提升情绪管控能力。有研究认为,青少年要不断提升自我生活乐趣和社会资本,不断提升情绪管控能力,才能免于陷人网络暴力的陷阱。
(二)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加强对相关热度问题的精准声量分析,用大数据进行预测、管理并积极应对,应该能最大限度预防网络暴力的发生,尽快将青少年网络暴力的破坏程度减到最小。针对青少年广泛重与的网络平台,要建立针对青少年网络暴力的快速反应机制,对青少年网络暴力的举报信息过行单独、重点跟踪、溯源,并优先解决处理。鼓励和倡导互联网相关企业积极开发青少年相关的上网APP,为青少年开辟一个更加多全、健康的上网环境。如开发相关家庭APP,设置父母锁,限制青少年浏览不适当的页面,从“非礼勿视”的角度防范青少年网络暴力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网络立法及网络治理水平。根据中国国情,制定符合我国需要的防范、遏制网络暴力的法律法规。区别对待儿童和成人,保护儿童不在网上遇到只有成人才能接触的内容。二是要严格确立软件分级制度,对网络行为进行严格的年龄限制。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也是震慑网络暴力的重要手段。明确规定互联网言论可以成为犯罪事实,通过刑罚进行惩罚。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增设网络暴力应负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严惩“人肉搜索”及网络暴露未成年人隐私等泄露青少年隐私的行为。二是修改刑法规定,严惩针对青少年的网络暴力犯罪的累犯”罚应夺其志“,使其不敢再犯,不能再犯,在社会上发挥震慑作用、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