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魔兽停服;法律关系;违约责任
中图分类号:DF4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32-0176-02
2009年4月15日,号称“世界第一网游”的《魔兽世界》中国大陆地区运营权易主,上海网之易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取代了第九城市计算机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城公司),成为由美国暴雪公司(以下简称暴雪公司)发行的网络游戏《魔兽世界》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游戏运营人。2009年6月7日,九城公司宣布根据合同约定,从即日起停止对游戏玩家的服务支持(以下简称魔兽停服),同时,网易公司宣布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无法立即开通对游戏玩家(以下简称游戏玩家)的服务支持,由此导致了近500万游戏玩家已经冲值注入游戏账号中却未来得及使用的近亿元资金被冻结。从6月29日起,许多玩家开始采取各种手段进行维权行动,也引发了各方面的诸多争议。笔者通过本文对此事件中的几个关键性问题进行法律分析,明确其性质定位,为游戏玩家与相关公司之间的纠纷顺利解决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
一、相关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分析
(一)九城公司/网易公司与游戏玩家之间存在直接合同关系
九城公司/网易公司作为《魔兽世界》的新旧运营公司,为游戏玩家提供网络技术服务支持,同时由于《魔兽世界》属于收费型的网络游戏,游戏玩家要开始进行游戏除了注册账号外,必须购买游戏点卡而获得进行游戏的时间权利。在实践中,游戏点卡是由游戏运营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发行给玩家的,这就意味着,由于游戏玩家购买了游戏点卡,从而与游戏点卡的发行公司之间建立起了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二者之间建立起一种服务合同关系,九城公司/网易公司与游戏玩家成为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二)九城公司/网易公司与游戏玩家之间存在消费关系
游戏玩家购买游戏点卡进行游戏是一种基于生活需要的消费行为,九城公司/网易公司为游戏玩家提供服务支持,并通过发行游戏点卡获得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九城公司/网易公司与游戏玩家之间已经建立起了消费关系。
(三)暴雪公司与九城公司/网易公司之间存在法律关系
暴雪公司作为《魔兽世界》的发行公司,其本身并不直接进行游戏的运营服务工作,但这仅仅指其不直接面向游戏玩家进行游戏运营,并不意味着其本身不提供任何的游戏运营服务工作。根据暴雪公司与九城公司/网易公司签定的游戏运营合同的相关规定,九城公司与网易公司均没有购买《魔兽世界》的版权,而仅仅是获得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游戏运营的资格,暴雪公司需要为它们提供包括知识产权支持、技术服务在内的相关游戏运营的支持服务。所以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委托关系,应当适用《合同法》第21章的相关规定。
(四)暴雪公司与游戏玩家之间存在一定的直接法律关系
虽然暴雪公司并不直接面对广大游戏玩家,同时九城公司/网易公司也是以自己的名义向游戏玩家发行游戏点卡而建立起消费服务合同关系。但从上一点的分析可以看出,暴雪公司与九城公司/网易公司之间存在法律关系,的本质决定了暴雪公司并不能完全超然事外。根据《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在实践中,游戏玩家在同受托人(九城公司/网易公司)游戏服务合同时,是知道暴雪公司的委托人身份的,因此,该合同也同样约束到暴雪公司。
二、魔兽停服事件不适用“不可抗力”
在魔兽停服后,新运营商网易公司曾经发表公告,宣称此次魔兽停服是由于该游戏需要进行相关审批工作,因此时间无法预计,并提出“不可抗力”的抗辩理由。笔者认为,此次魔兽停服事件不属于“不可抗力”,而是属于违约行为。
《合同法》第94条、117条规定,因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网易公司正是以该规定对抗游戏玩家的退款请求。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对“不可抗力”作出解释,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不可抗力采取的是折衷说[1]。根据折衷说一般认为不可抗力因素应当具有“不可抵抗、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三不可特征。其中大多数学者认为“不可预见”应当根据一般人的预见能力来进行判断[2]。本次魔兽停服的根本原因是由于2009年4月27日文化部办公厅颁布《关于规范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申报工作的公告》第3条的规定,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变更运营企业的,原进口批准文号自动撤销,由新的运营企业向文化部重新报审。《魔兽世界》的运营权易主后,新的运营商网易公司也正是根据这一规定需要向文化部重新报审进口批准文号,根据2003年7月4日生效的文化部《关于实施〈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未经文化部审查批准的互联网文化产品,不得进口、传播和流通。因此,在网易公司获得批准文号之前,魔兽停服就是不可避免的。但从事件中我们也看到,网易公司在4月份的时候就已经知道根据国家有关法规,《魔兽世界》必须办理审批,并在审批之前不得提供游戏服务,可以说对于魔兽停服应当是网易公司可以预见到的事件,因此,网易公司不得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其无法为已经购买了游戏点卡的玩家提供游戏服务的行为应当属于违约行为。
三、九城公司/网易公司2009年4月份后销售点卡行为构成欺诈
此次魔兽停服事件中最大的争议集中在九城公司和网易公司在游戏运营权交接的5、6月份仍然分别以自己的名义向游戏玩家出售游戏点卡,导致近亿元的资金在6月7日后处于冻结状态,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该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
从九城公司方面看,在4月15日之后,九城公司已经知道其在6月7日零点后将失去《魔兽世界》的运营权,然而,为了谋取最大利益,在5月份甚至在6月初仍然向游戏玩家出售游戏点卡。从消费实践看,大多数游戏玩家往往会在自己的账号中预充值数百元甚至上千元资金,保证游戏的顺利进行。根据《魔兽世界》网络游戏的收费标准0.4元/小时,一般游戏玩家预充值金额能够进行上千小时的游戏,显然不可能在短短的一个月甚至是几天内消费完,这就导致了大量沉淀资金在6月7日被冻结。而九城公司直到6月6日才正式公布停服时间为6月7日零点,该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合同一方故意隐瞒了有关合同的重要情况,而学者一般认为,欺诈“可以是消极行为,如故意隐瞒真实情况”[3],该行为可以被视为欺诈。根据《合同法》第42条、54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19条、49条的规定,购买点卡的游戏玩家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获得惩罚性赔偿。
从网易公司方面看,网易公司在明知自己的游戏运营权必须办理重新审批的情况下,仍然向游戏玩家出售游戏点卡,致使无法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同时,根据第二大点的分析,该事件也不构成《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因此,该行为也属于欺诈中的“故意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构成对游戏玩家的欺诈和违约行为,游戏玩家同样有权获得惩罚性赔偿。
此外,根据《文化部商务部加强网游虚拟货币管理的通知》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以法定货币或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退还用户”、“网络游戏因停止服务接入、技术故障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自身原因连续中断服务30天的,视为终止服务”,从6月7日停服至今已经远远超过规定的30日期限,可以视为网易公司终止服务,游戏玩家在任何时候购买而尚未使用的游戏点卡均有权要求退还。
四、暴雪公司变更《魔兽世界》网络游戏运营权违反《合同法》
表面上看,《魔兽世界》网络游戏运营权易主仅仅是三家公司之间的事情,并不影响到游戏玩家。但从上文对该款游戏运作分析可以看出,当游戏玩家购买了游戏点卡后就与发行公司建立起了合同关系,游戏玩家以点卡中的数值获得游戏时间的权利,这也就意味着在其购买的游戏点卡充值数额未使用完之前,游戏玩家对点卡发行公司享有债权,九城公司对游戏玩家负有保证其游戏时间的债务,九城公司将游戏运营权转交给网易公司的行为实质上就是一种转让合同债务的行为。《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此,暴雪公司和九城公司在未经游戏玩家同意的情况下将游戏运营权转移给网易公司,实质上就是变更了对游戏玩家服务义务人的行为,该行为应当被认为是无效的。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民商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一、青少年网络暴力的概念及特征
目前,学届对何谓青少年网络暴力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更多的是对网络暴力进行概念界定。比较流行的解释是网络暴力是指不特定的网民群体在虚拟网络上采用暴力言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对他人身心产生严重影响的违法行为。部分青少年在网络平台上肆意妄为,忽略道德的行为对他人产生严重影响,即构成青少年的网络暴力。
青少年网络暴力主要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攻击性和暴力性。青少年网络暴力一般都具有明显的攻击对象,可能是个体,也可能是群体,甚至可能是国家政府机关以及社会整体,并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反社会性和反主流行性。二是形式多样性。网络暴力的发生渠道和传播平台呈现多元化特点为网络暴力的形式多样化提供了基础。比如,金权亮的研究认为部分青少年网民为避免被指责为“网络暴民”,选择用打油诗、段子、PS等形式对热点事件或者当事人进行嘲讽和恶搞,进行偏激和情绪化的发泄。三是主体的不确定性。姜方炳认为基于开放性和匿名性等特性,网络空间聚集着各类群体,在多主体参与的网络暴力事件中,一般很难确定具体行为主体。
二、青少年网络暴力带来的影响
(一)阻碍青少年自身人格健康发展。网络暴力行为阻碍了青少年正确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塑造,缺乏自控的情绪宣泄以及暴力展示不仅导致青少年极端和冷漠的人生态度,更可能触犯法律。
(二)挑战了社会道德和法治价值。青少年网络暴力不顾公民个人隐私和合法权益,肆意进行言语攻击和信息泄露,并将这种伤害蔓延到现实社会当中,不仅给当事人来带法律之外的永久伤害,更挑战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核心价值体系,严重挑战了社会道德底线。
(三)破坏了网络秩序和教学秩序。网络暴力或欺凌造成的后果包括缺勤、回避学校活动、逃学或彻底的辍学,这些不仅会严重破坏教学秩序,更会对青少年的学习成绩、身心成长造成重大影响,甚至会严重影响他们未来的受教育、影响他们获得更好的就业机会。受到网络暴力影响的不仅是案件中的受害者,其施暴者、旁观者的身心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整个学校秩序、学习环境、对父母家庭影响的连锁性反应都将给社会秩序带来更大的潜在危险和现实危机。
三、青少年网络暴力的原因分析
(一)青少年的自控能力差。“微时代”人们获取信息、信息、双向交流的速度越来越快,网络暴力等诸多网络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本身处于特殊发展时期的青少年更难以抵挡网络暴力的侵蚀。他们心智尚未成熟,在面对众说不一的舆沦面前缺乏独立思考的能力,但他们思维活跃、敢想敢做,遇到事件难免冲动,容易被舆沦所左右,失去自己的主观判断,误将一些过激的言行视为仗义执言或者打抱不平。
(二)学校、家庭、社会教育的缺失。学校管理层对网络暴力现象认识不够全面,既缺乏对青少年网络素养的有效教育和引导,更缺乏相应的防控和治理机构及措施学校对有关网络暴力预防教育的课程设置不合理,缺乏对青少年网络道德、网络法律知识以及网络监管法律法规的普及。家庭作为孩子的第一课堂,在孩子如何使用网络上没有尽到责任;社会在营造晴朗网络空间上力度不够。
(三)网络的虚拟性和隐匿性。虚拟网络空间为网络暴力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主体多元、责任分散的舆论场域;网络的隐匿性和虚拟性使得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难度加大,反过来又进一步弱化了青少年的责任意识以及法律的震慑作用。在“网言无忌”的情况下,发生网络暴力的门槛可以说几乎为零,青少年参与各种新型开放性社交平台的概率更高,防范与自我保护意识则相对更差,因此更容易引发网络暴力攻击。
(四)网络监管的滞后性。网络领域的灰色管理地带和模糊管理空间助长了网络暴力等问题的蔓延。互联网时代的网络社交软件层出不穷,但是管理起来非常困难,一味删帖会引发民众的逆反心理,但主动引导规范又存在其他方面问题,管理上的平衡在不断摸索中完善,但旧问题尚未完全解决,新问题又开始出现。
四、治理青少年网络暴力的路径
笔者建议从从宏观和微观、道德和法律、校内和校外、虚拟与现实等诸多角度综合施策。
(一)加强青少年的网络道德素养和自我保护。青少年要不断提升自我道德素质水平和网络素养。青少年应该多接触学习哲学知识,用辩证的方法看待所谓的言论自由,客观看待网上的各种观点,理性看待网络暴力行为,坚守内心道德标准,用法律约束自己,不随意谩骂、侮辱他人。青少年应保持极强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网络行为素养以应对网络暴力,自觉约束行为。树立社会责任意识,自觉营造良好虚拟网络氛围。青少年也要增强自我心理素质,培养健康个人兴趣,提升情绪管控能力。有研究认为,青少年要不断提升自我生活乐趣和社会资本,不断提升情绪管控能力,才能免于陷人网络暴力的陷阱。
(二)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加强对相关热度问题的精准声量分析,用大数据进行预测、管理并积极应对,应该能最大限度预防网络暴力的发生,尽快将青少年网络暴力的破坏程度减到最小。针对青少年广泛重与的网络平台,要建立针对青少年网络暴力的快速反应机制,对青少年网络暴力的举报信息过行单独、重点跟踪、溯源,并优先解决处理。鼓励和倡导互联网相关企业积极开发青少年相关的上网APP,为青少年开辟一个更加多全、健康的上网环境。如开发相关家庭APP,设置父母锁,限制青少年浏览不适当的页面,从“非礼勿视”的角度防范青少年网络暴力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网络立法及网络治理水平。根据中国国情,制定符合我国需要的防范、遏制网络暴力的法律法规。区别对待儿童和成人,保护儿童不在网上遇到只有成人才能接触的内容。二是要严格确立软件分级制度,对网络行为进行严格的年龄限制。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也是震慑网络暴力的重要手段。明确规定互联网言论可以成为犯罪事实,通过刑罚进行惩罚。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增设网络暴力应负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严惩“人肉搜索”及网络暴露未成年人隐私等泄露青少年隐私的行为。二是修改刑法规定,严惩针对青少年的网络暴力犯罪的累犯”罚应夺其志“,使其不敢再犯,不能再犯,在社会上发挥震慑作用、教育作用。
关键词:互联网;传播环境;社会失范;治理对策
互联网在近几年得到了迅猛发展,已成为人们传播信息、学习、工作、生活的重要渠道。然而,网络的发展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弊端。比如虚假信息在互联网上肆意传播,给公众获取有效信息造成误导;网络作为一个开放领域,许多个人信息极易在不经意间被曝光;网络暴力事件更是令规范网络传播环境成为迫切需要。对此,笔者认为应该通过网站强化日常自我审查、法律法规界定维权范围、个人增强保护意识入手,进一步规范网络传播环境。
一、虚假信息蔓延,亟待网站强化日常自我审查
互联网的发展速度非常惊人,但目前我国的立法体系还不够完善。所以,互联网上虽充斥着许多虚假信息却得不到有效清理,导致许多网民因为阅读虚假信息而受骗上当的事层出不穷。比如“魏则西事件”就引发了网民对虚假信息的强烈谴责,将如何规范互联网的讨论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魏则西事件”发生于2016年。魏则西是陕西咸阳人,生前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读大二。2014年,他查出自己患了滑膜肉瘤晚期。据魏则西生前描述,该疾病为“一种很恐怖的软组织肿瘤,目前除了最新研发和正在做临床实验的技术,没有有效的治疗手段”。魏则西的家人带魏则西去了北京、上海、广州等多个大城市的医院,都被告知没有医治的办法。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魏则西求助了百度,他在百度上搜索到武警北京二院,家人还专程到北京去走访,发现很多人在该医院就诊。此时,求医无门的魏则西便选择相信了百度上推荐的武警北京二院。然而,在接受治疗期间,武警北京二院的医生从一开始对其保证可以活20年到随后告诉其家人只是一个概率问题,最后魏则西通过“知乎”网上的朋友了解到,武警北京二院所标榜的“生物免疫疗法”在国外因为有效率太低,20年前在临床阶段就被淘汰了,而魏则西也因此错过了治疗的时机,最后失去了生命。这一事件在互联网上引起了强烈反响,网民纷纷指责百度在不核实信息的情况下就不负责任地虚假的广告,从而使一个年轻的生命错过了真正的治疗手段与时间而殒命。“魏则西事件”折射出的是虚假信息在网络上蔓延所带来的恶果。当下,网络搜索引擎已成为大众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从学生获取知识到普通民众了解社会动态及生活资讯,互联网已经完全构建了一种全新的信息获得体系,从而形成了新的社会形态。然而在这个新型社会形态下,由于立法的相对滞后,互联网上的虚假信息就会影响甚至破坏新型社会形态的稳定和有序发展。当然,互联网的发展也拉近了网民之间的距离,使在现实社会中彼此互相不认识的人能在虚拟空间为“魏则西事件”发声,使其成为一段时间内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并被列入2016年度互联网重大事件之一。笔者认为,面对互联网上不断产生的虚假信息,各大网站应加强日常的自我审查。“魏则西事件”中,百度作为医疗广告的平台,在未对其广告来源以及可信度做一个前期确认的情况下,就大幅度地进行广告宣传,导致魏则西在投医无门的焦急状态下希望能抓住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但未能如愿。正是虚假广告延误了魏则西的治疗时间。因此,各大网络平台应该加强对于广告来源的审核力度,确立广告的认证标准,不能为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破坏互联网秩序。
二、个人隐私暴露,需要法律法规界定维权范围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2017年1月的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31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4299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53.2%,较2015年底提升了2.9个百分比。[1]在新媒体逐渐成为话语表达有机构成的环境下,个人隐私问题也逐渐引起业界和学界的注意。互联网暴露隐私、侵犯隐私权的案件已日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而互联网暴露个人隐私所引发的事件也成为网络社会失范的具体体现。2016年8月14日凌晨,王宝强在微博上爆料其妻子马蓉出轨,就此网络上掀起了一阵对马蓉及其出轨对象宋喆的声讨。王宝强作为草根明星,在网民心中构建了极具亲和力的形象特征。这次事件,网民几乎一边倒地支持和同情王宝强,并对马蓉以及其出轨对象宋喆的家庭关系、工作关系、受教育程度、社会关系等进行人肉搜索。部分传统媒体也对王宝强离婚案件进行专题报道,一时在网上形成了舆论热点。通常情况下,行为个体出于羞耻感或屈服于习惯,有时为了避免与社会普世规范相冲突,往往会将一些具有个人隐秘性、不易于公开的情况和状态隐藏起来以保护自己。然而,在互联网环境下,许多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权却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网民出于猎奇心理、报复心理等复杂的心态,会将他人的个人信息公布在互联网这样一个公共领域,这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严重侵犯。许多关于互联网上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案件由于网友站在了道德制高点上而不了了之。面对这样的媒介环境,网民更应严格区分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在网上端正自己的言行。“隐私的隐匿就在于使个人羞于见人的东西与不相干的人隔绝,使得自己起码的尊严得以维系或保有内心的宁静。有些个人信息与事项,如生育能力、收养关系、性生活、生理缺陷、心理疾病、大尺度私照、屈辱经历、堕胎流产、未婚先育、婚外情等,与人格尊严直接相关,这一类信息原则上应该被界定为法定隐私内涵。”[2]对于国家而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以明确此类违法行为的规制范围及应该采取的惩罚措施。同时,由于互联网的匿名性以及广泛参与性等特点,导致许多违法行为发生时因侵权人涉及范围广泛、难以取证和“法不责众”等实际情况,而无法惩罚相关人员。对此,制定相关具体详细的法律法规显得尤为重要。
三、网络暴力频现,警示大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网络暴力是一种新的暴力形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言论、图片、视频等行为,应该被视为网络暴力。而这种暴力则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产生的新的社会失范现象,这种现象警示着公众必须时刻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涂尔干认为,社会失范是指当社会变迁剧烈时旧的规范不适用了,新的规范又未建立起来,或者是某种规范功能发挥受到阻碍,或者是几种规范体系相互冲突,从而使人们失去了行为的规范和准则,不知所措。[3]2016年9月16日18时21分,艺人乔任梁在上海意外身亡。就在乔任梁生命中最黑暗的2015年,他遭遇了两次严重的网络暴力事件。第一次是在2015年7月,江苏卫视的综艺节目《我们相爱吧》播出结束之后,乔任梁作为其节目的演出嘉宾,在节目中与徐璐组成的“慌张夫妇”,他们也成为网友心目中非常满意的节目情侣,大批粉丝甚至希望两人在现实生活中也能在一起,并通过乔任梁的微博表达了自己的想法。但是乔任梁却发微博称,“原来比荒淫还要可怕,仔细想想可怕的背后它还躲着可怜但不可恨,只是可惜、爱莫能助、时者、势也”,微博内容似乎在指责网友以及粉丝的“一厢情愿”,这条微博顿时引来了大批网友的指责,并对乔任梁进行辱骂以及人身攻击。另外,在天津塘沽爆炸事件期间,乔任梁发了一条微博,因其中“自取灭亡”“人肉”等词欠妥被网友们吐槽。后来乔任梁删了这两条微博,发了一条“天津,平安”,还向牺牲的消防战士家属捐款100万,然而网友依然通过微博对乔任梁不断进行辱骂。这两件网络暴力事件对于乔任梁的事业以及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扰,许多网友打着所谓“正义感”的旗号,一次又一次对一些公众人物或者是处于舆论风口浪尖的人物进行道德绑架。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网络暴力事件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产生的新的暴力形态。由于网络的匿名性以及网络暴力的群体性等特征,导致发生网络暴力事件时很难明确个人的法律责任。面对这样的尴尬环境,网民则需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首先,网民需要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低调做人做事。其次,在自己遇到网络暴力事件时,不要急于辩解和争论。互联网上“沉默的螺旋”现象会导致网络暴力事件一方舆论高涨,而网络信息的爆炸以及瞬息万变的特点也会迅速消弭网络暴力事件,网民会被互联网中新出现的热点事件所吸引。因此,就网民而言,出现网络暴力事件时可以选择沉默、不予辩解,并积极取证,待暴力事件结束之后可寻求法律的保护。最后,网民应该克服从众心理,避免盲从,提高自身素质,更加理性、客观地对待互联网出现的各种传播现象。
四、结语
互联网技术的产生不是消解传统媒体,而是改变了传统媒体所承载的社会功能。“在15世纪中期,教士团体为印刷术的发明而竞相庆祝,把它当作一个简单的技术辅助载体,他们那时还没有认识到它会开启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4]同样,在互联网刚刚兴起的时候,极少有人意识到互联网的发展将开启一个新的时代,构筑新型的社会形态。而在这个新型社会形态中,不同的社会关系正在形成。互联网快速发展的年代正值我国的社会转型期,难免会出现一些与信息传播相关的失范现象,从而动摇原有的社会规范。当前,阻断虚假信息的发散、保护个人隐私权、杜绝网络暴力等必须作为治理的重点,通过努力寻找更加科学有效并切实可行的方法来进一步规范网络传播环境,这应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参考文献:
[1]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中国网信网,2017-01-22.
[2]陈堂发.新媒体环境下对隐私权的认知与保护[J].新闻记者,2013(8):79.
[3]埃米尔•涂尔干(法).社会分工论[M].渠敬东,译.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7:4.
关键词:校园暴力;德育教育;家庭暴力;分级制度
近年来,中学生“校园暴力”越来越成为了一个引人关注的问题。所谓的“校园暴力”,指的是发生在校园内或周边地区,由同学或校外人员针对学生生理或心理实施的、达到一定伤害程度的侵害行为。本文将着重探讨发生在中学生同学之间的“校园暴力”行为。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上半年,国内见诸报端的中学生“校园暴力”事件就有二十多起。中学生“校园暴力”事件接二连三的发生,让我们不得不一次次反思,到底问题出在何处?在笔者看来,中学生“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和学校德育教育、法制教育不到位,家庭对孩子疏于监管以及社会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息息相关。
一、“校园暴力”频发的主要原因
(1)学校德育教育及法制教育流于形式
虽然素质教育的口号已经提了很多年,但是,考试结果依然是评判学生优秀与否的主要手段。同时,在很多学校,学生的成绩和老师的绩效以及学校的声誉直接挂钩,所以,学校几乎所有的教学资源都向文化课程倾斜,教师也主要狠抓文化课程的成绩,而对于德育教育以及法制教育课程,几乎无暇顾及,或者有意忽视。
当然,有部分学校也意识到对学生开展德育教育以及法制教育的重要性,但是,在课程的具体开展上却存在一些误区或不足。比如说,很多学校对道德教育或法制教育非常偏重理论,且过于抽象,和现实相脱节,枯燥而又乏味,这当然会影响到青少年对道德品质和法制意识重要性的认识;部分学校开展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的主要方式和文化课程类似,主要以强制灌输甚至机械背诵的形式进行,师生间、青少年学生之间缺乏良好的互动,导致了很多青少年虽然有一些道德认知和法律意识,但是在具体的行为过程中很难做到知行合一。
(2)家人疏于监管或者教育不当
在很多“校园暴力”事件中,施暴方和受侵害方都是留守儿童。由于留守儿童缺乏有效的家人监管教育,因此在遇到问题时,容易采取一些比较极端的处理方式。同时,部分留守儿童由于性格孤僻,在受到欺凌后并不会告诉监护人,因此更加助长了很多施暴者的气焰。
另外,父母不当的教育方式也会让孩子产生暴力倾向。由于现代社会国内家庭结构的变化,孩子成为了一个家庭的绝对核心,因此,很多父母对孩子百般溺爱,最终养成了他们骄纵的性格,对于违背自己心意的同学动辄打骂,欺凌同学。与之相反,很多父母信奉“不打不成器”的哲学,对孩子百般体罚。根据心理学家的研究表明,体罚会给孩子造成长远的不良影响,他们到了青年时期会更倾向于认为暴力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变得更加有暴力倾向。
当然,“家庭暴力”对孩子的消极影响也是非常深远的。很多孩子自小就看见自己的父母争吵得面红耳赤,摔东西甚至互相殴打,久而久之就会“传染”这些暴力行为。通过研究发现,很多自小在“家庭暴力”环境下成长起来的孩子,到了青年时期更容易有暴力倾向。
(3)社会对青少年道德教育重要性认识不足
青少年社会阅历少,辨别是非能力差,同时,容易盲从。因此,如果青少年长期从一个充满暴力元素的社会环境中长大,就很容易沾染上一些不良习气。而社会和部分政府部门对青少年德育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并没有在暴力元素和青少年之间建立起“隔离带”,从而使青少年非常容易地能接触到各种暴力元素,如暴力电影和暴力游戏等,久而久之,形成了以暴力解决问题的认知偏差。
很多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等都实行严格的电影分级制度,不同的分级代表着不同的观众群。例如,美国电影的NC-17级,表示的就是17岁以及17岁以下的青少年禁止观看。通常,这一分级的电影都会含有一些色情元素或者含有很多暴力血腥元素。电影分级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护青少年,让他们远离暴力元素。遗憾的是,直到现在,国内并没有电影分级制度,青少年中学生群体依然能够很轻松地在影院里或者在电脑上观看一些充斥着暴力元素的电影,这样的结果是很多青少年中学生盲目模仿,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
2014年,中国的游戏市场突破了千亿大关,达到了1144亿元。很多游戏公司都希望能在如此大的市场中分得一杯羹。为了达到目的,很多网络游戏都充斥着色情或者暴力元素,以此来吸引青少年群体。当然,这群体中绝大部分都是中学生。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国内并没有建立起网络游戏的分级制度。网络游戏的分级制度,同电影分级制度一样,目的是为了保护青少年,让他们能健康成长,但是,整个社会以及政府部门并没有充分意识到实行网络游戏分级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没有对网络游戏进行分级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经常导致社会恶性暴力事件发生。
二、“校园暴力”的主要应对之道
(1)学校积极开展有效的德育教育
学校及教师对于德育教育不能流于形式,而是要用心落到实处,在学情分析和教学方法上狠下功夫。例如,针对学生个体的差异,实行个性化、差异化的教学方法;加强对学生的心理疏导,使学生的很多问题能够得到妥善解决,防患于未然;采取渗透教育法,将道德教育渗透到其他课程如语文课的教学过程中;同时,增强师生互动,开展丰富多元的课余宣传教育活动,使更多学生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中来。
(2)充分发挥家庭教育的重要作用
良好和谐的家庭氛围对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父母要用心为孩子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主动杜绝“家庭暴力”的现象产生;同时,对于孩子要采取正确的教育方法,既不骄纵也不严厉体罚,而是要讲明利害关系,让他们知道自己错误的后果。而对于“留守儿童”,家长需要加强和“留守儿童”的联系,让他们感受到来自父母的关爱。同时,学校和“留守儿童”监护人应加强沟通,使“留守儿童”不再成为“被遗弃”的一群人。
(3)社会提高对青少年德育的重视程度
整个社会以及部分政府部门应该提高对中学生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重视程度,而当务之急,就是完善电影和网络游戏分级制度。
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国内并没有实行电影分级制度和网络游戏分级制度。但是从技术上而言,这些并不难实现。在很多西方国家,电影和网络游戏分级已经有数十年的历史,对青少年的保护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而国内越来越多由暴力电影和暴力游戏引发的暴力事件的发生,让整个社会意识到了它们的危害,很多专家群体对实行电影分级以及游戏分级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希望这些分级制度能够早日完善,而“校园暴力”现象能够早日远离本该安静、平安的校园。(作者单位:云南民族大学教育学院)
参考文献:
一、网络暴民的界定
网络暴民指在网络参与暴动或暴乱的人,他们是在相互认同的基础上集合在一起的虚拟群体。网络暴民与传统暴民最大的区别在于其虚拟性,是存在于网络虚拟环境中而非客观现实中的群体。但网络暴民行为的扩大化对现实社会存在影响,当网络暴民的行为延伸到客观现实,网络暴民则可能会转变成实质暴民。网络暴民作为一种新型暴民群体,由于网络信息传播的迅速性和重复性,使得网络暴民群体的形成和解体与传统暴民相比更加迅速和短暂。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腾讯网新闻中心曾联合开展了一项在线调查,网络暴民通常被认为具有以下特征:“主观上有恶意制裁别人的倾向、出口成“脏”、不经当事人允许就擅自公开其隐私、威胁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动不动就质疑当事人的道德品质、盲目跟随别人的意见。当然,网络暴民也不同于一般网民,他是一种变态了的舆论主体,凡是在网上参与、发表意见的舆论主体可视为网民,而网络暴民是网民群体出现的严重极化现象,“群体通过讨论而对成员已有观点的增强或夸大效应就是群体极化效应”。[1]
二、网络暴民的心理机制
群体极化倾向的网民即网络暴民之所以能够在网络中不负责任地公开他人隐私、威胁他人、质疑他人道德、盲目从众有其必然心理原因,就在于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和意见领袖的引导性,这使得网络暴民易出现去个性化心理、去抑制化心理和从众心理,而沉默的螺旋则更加激化网民行为。
1、去个性化心理
所谓去个性化是指独立的个体在群体状态中,感到自我身份意识的缺失的效应。孤立的个人很清楚,在孤立一人时,他通常会尽量克制暴力行为,即使受到这样那样的诱惑,他也很容易抵制,但一旦成为群体一员,他就会意识到赋予他的力量,这足以让他暴力念头膨胀,并且立刻屈从于这种诱惑,出乎意料的障碍会被狂暴的摧毁。[2]
法国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认为,个体在群体状态中有意识的人格就会消失,无意识的人格占了上风,个体行为不再受自身意志的支配,而是受无意识的动机支配,从而形成去个性化现象。勒庞认为无论个体社会地位高或低、受教育程度多或少都有可能成为暴民。因为当众多的个体成为群体的一部分时,群体的智力水平会普遍降低,即使个体受教育程度高也会成为暴民一员。每个人都可以参加集体行动并感到他们都是平等的。因此,不能说行为和思想在群体中的人在这种状况下会趋向平均值。实际上,他们是最小的公分母的“平均值”,也就是说,群体中的人的思想和行为会接近哪些最低水准的人的平均值。勒庞对群体的感情和道德观消极方面的断言虽有偏激,但在失控形势下的群体行为会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提出挑战。
在以个人责任为基础的法制社会中,在现实生活中具有公民身份的网民,要受到道德约束、舆论监督甚至法律制裁。在现实的社会中,个体受到理性意识的控制并不能为所欲为,而网络结构能够瓦解现实的社会等级结构,把权力分散到更多人群中。网络技术在分权化、平等化的配置上较其它组织模式更为优越。在网络这一虚拟世界中,个人更易于采取联合行动。网络的匿名性和网络空间开放性,使其不必受到诸如社会生活中各方面规则的限制,在现实社会中无法满足的需求和认同通过网络空间得到了满足。
2、去抑制化心理
对社会规范和内心准则的减弱和消除称为去抑制化。在现实社会中,对社会规范和内心准则的遵守是保证主流社会秩序稳定和谐的必要条件。然而在网络上,由于种种不同于现实环境条件,这种抑制大大减弱甚至不复存在,网民行为便出现一种去抑制的特点,网络暴民不加推理的以“是”或“否”的极端语言表达其偏激愤怒情感。这一现象的产生除了群体中的去个性化之外,去抑制化也起到很重要的作用。所谓去抑制化心理就是对社会规范和内心道德准则的减弱和消失。[3]
在现实社会中,公民个体要受到社会规范和个体内在道德的制约。当代社会是以个人责任为基础的法制社会,公民个体作为社会成员要受到外界各种压力的影响,而在网络空间中这种抑制会大大减弱甚至不复存在。赫次伯格认为个体的主观意识有两种,分别是公我意识(publicself-consciousness)和私我意?R(privateself-consciousness)。注重公我意识的个体注重他人的看法,在意他人对自身的评价,注意看待他们的方式,以及他们在其他人面前如何表达自己。注重私我意识的个体则更多的对自我进行分析和思考,更加关注自身的内心感受。[4]网络中个体自我意识对个体行为的调控相比于现实社会宽松得多,在网络空间中,网络匿名性使网民个体更趋于根据自己内心思想、情感、动机、态度、目的等来表达自我,网民的私我意识不断增强,同时公我意识相应的逐渐减弱。网民在私我意识的驱动下直接表达其意见,即使运用一些强大的技术调控也无法防止谩骂、驳斥、冲突等偏激行为的发生。
3、从众心理
除网民个体在群体中的去个性化而形成的网民间身份认同外,从众压力的影响同样使得网民在其行为、情感、态度上保持着一致性。网络空间中的去个性化和去抑制化因素及其从众心理使网络暴民成为不可阻挡的具有强大攻击力量的群体。当一个人的活动是出自其他人都这样活动时,这种活动在心理学上就称为社会遵从或从众。
美国社会心理学家泰勒等人合著的《社会心理学》一书中指出,从众是改变个体的观念或行为,使其和群体的行为标准相一致的一种倾向性。[5]网民顺从于某种决策与意见的程度将取决于群体人数的多少、直接性、重要性或强度。网民中的多数派有力量,网民彼此情感和意见一致,网民个体则容易发生从众行为。当网民人数增加时,从众的可能性就加强。尤其大多数网民所持一致意见或情感时更容易发生从众行为。网民持一致态度的多数派不断壮大,成为有攻击性的网络暴民。政府虽然可以从网络暴民的诸如谩骂、讥讽、驳斥等暴力性表达中了解民情民意,但是网民对某一事件关注热情的增加,从而导致的无意识非理性的动乱维护社会秩序带来挑战。勒庞认为群体是犯罪,是具有攻击性、伤害性、毁坏性的愤怒的人,从众或许是个体感性的自我意识的追随,或许是经过个体理性思考后的自认为审慎的决定。
4、沉默螺旋效应
在网络虚拟空间,媒体宣传不仅影响网民对外部世界信息的理解,而且能够提供具有倾向性的意见并影响某一事件发展的趋势。具有共同认知的网民为何会形成一种无形的强大社会控制力量?诺尔?纽曼的“沉默螺旋”理论可解释这一现象:人们害怕在社会中被孤立,为了不被社会孤立和制裁,一般人在表达其意见和观点之前要观察“意见气候”,当他感到自己的意见属于“多数派”或处于“优势”时,便积极地表达对他人的意见,此时的他显得很勇敢、直言且大胆;当他发觉其意见属于“少数派”或处于“劣势”时,即使有公开发表观点的机会,在无形压力下,可能为防止自身被社会孤立而选择保持沉默。[6]一方的沉默无形中造就了另一方意见的增势,如此循环往复,此方势力越来越大,而另一方由于沉默力量越来越弱小甚至消失的螺旋发展过程。网络传媒的宣传形成了“沉默螺旋”,网络空间中传播与加工的信息大多是民众认为的主流意见或是官方说法。正像诺尔纽曼揭示的,网民意见与强势意见一致,以证明自己做了正确的判断,而那些与强势意见不一致的声音,可能会遭到强势一方的网民的舆论制裁,使得强势意见形成难以控制的强大力量。
三、网络暴民群体形成的客观因素
1、新媒体手段是网络暴民群体形成的重要因素
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大众传媒媒介对信息的收集和传播掌有主动权,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着信息的传播途径和传播方式。网民习惯性地通过网络获取信息,而新闻媒体在网民中的指向引导功能使得网民无意识的服从新闻媒体宣传的某种意向,而这种意向可能是潜在的或隐藏的。
媒体信息组成的世界并不等同于真实的客观世界,网民通过网络空间提供的与自己设想的“虚拟世界”中进行感知、体验、经历并做出一定反应。正如沃尔特?李普曼所言:“偶然的事实、创造性的想象,情不自禁的信以为真这三种因素便会产生一种虚假的现实,导致人们做出激烈的本能反应。”[7]随着现代社会复杂化而民众注意力及实际活动范围的有限性,对大多数网民来说外部世界是“不可见”的,“他在虚拟环境中的表现就是一种反应。然而,恰恰是应为这种表现,那么产生后果――假如他们是一些行动――的地方,就不是激发了那种表现的虚拟环境。而是行动得以发生的真实环境。”网民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认知外部世界并对外部世界做出一定的回应,通过网络空间提供的信息获取外界信息以认知外部世界。掌握着信息主动权的媒体,对所采集的信息进行有选择的筛选,而网民信息只有被动认知,这种信息不对称使网民在虚拟空间的反应与外界形势的发展不一致,网民所做的决策或许是错误的,这种决策在匿名状态下传播,网民却不需承担责任。
2、信息采集和信息传播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
在大众效果的形成过程中,“舆论领袖”起着重要的中介和过滤作用,“舆论领袖”指传播媒介接触量大,善于做人际传播,经常积极的为他人提供信息,同时对他人施加影响的人,网络中纷杂的信息使受众很难有理性判断,而在网络中的“舆论领袖”的权威性发言使受众依从于“领袖意见”,“领袖意见”主要是指在网络中意见领袖给出的意见,其发出者是“意见领袖”。因此,作为“舆论领袖”的新闻媒体要保证信息采集的真实性和筛选内容的客观性和多元性,使媒体信息组成的世界更加接近真实世界。网民从中获得更多的外部信息进而能够更好的认知外部世界使其言行更具有理智性从而引导网民理性,分析外部形势,切实发挥网民对政治事务的监督作用,对于莫须有的事件、有意制造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信息,网站编辑、网络管理人员不可粗暴删帖,要注意运用理性力量和情感因素,动之以理、晓之以情引导网民理性思考,使之产生认同和共鸣。从以媒体为管理或信息传播主体角度来分析,网民在网络新闻知晓中扮演的角色多为信息的被动接受者,多作为事件的承受者,对其反应进行描述分析研究,但如果新闻媒体掌握了充足的信息资料,对信息搜集和筛选自主选择,故意选择部分真实信息,或制止某些信息的流传,而作为信息被动接受者的网民却仍蒙在鼓里,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得网民行为会在媒体的“指挥棒”下任其摆布,网民在虚拟的信息世界中接受自以为是的信息,因此在网络中会时常出现在媒体炒作下的热点事件。
四、治理网民道德失范的他律与自律
对网络暴民的消极言行,应在保持民意上传下达的渠道通畅的前提下,合理引导、尽量消解网民的暴力性语言,而对网民个人而言也要善用?W络。
1、政府为主导的虚拟环境治理
在高度信息化的今天,网络作为新型传播媒介日益被大众所掌控。鉴于民众的认识普遍平庸很容易导致极端行为,对于主流意见或官方说法只是演变为简单的支持或抵制,以此成为对其他网民予以的正面或反面的回应。网络暴民在其集体行为过程中,将那些可能会遭暗箱操作的事件纳入到公众视野,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网民关注的公共事件,我们可以称在网络空间中的恶性事件为“网络动乱”,称网民善意的言论和行为是“网络监督”。如何实现网民真正意义上的监督而不产生非理性恶性事件,政府和媒体要更加重视网络舆论对政治事务的监督,加强信息公开化,对突发事件进行“第一时间”信息,用客观、公正的信息引导舆论,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网民对信息的质疑或是对网络虚假信息的盲目信任;其次,政府应当摒弃“信息不公开”的旧思想,保证民众的知情权,媒体要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本着对民众、社会负责的态度,真实迅速的对危机事件进行报道。从信息传播的客观角度对群体事件处理进行分析,增强网民对政府和媒体合法性的认同。
如何净化网络环境,使网民在发表其意见和观点使其从真正的本意出发?有学者提出实行网络“实名制”。认为实行“实名制”可以制止网络暴民对公共事务不负责任的讥讽、谩骂以及鼓动暴乱。诚然,网络“实名制”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实行“实名制”却阻断了正在发展网民进言的渠道。笔者认为应该实行有限的“实名制”,即网民在特定的网络领域中如在关系国家政治事件使用网民真实姓名,网民之所以在网络上表达其真实意见,网络匿名性是重要原因,如果在所有?I域都实行“实名制”,网民在阐发其意见表达其意志时由于个人信息公开化就不能使“私我意识”充分实现,网络有限实名制这一种他律手段客观上能够促进网民的自律能力,使网民为其言行负责,减少网络暴民犯罪行为。
2、加强网民自身道德规范
网络暴力的内涵及其分类
美国国家预防犯罪委员会认为:当互联网、手机或其他设备被用来发送或张贴试图伤害或干扰其他个人的文件或图片时,这样的行为就可被视为网络暴力。网络暴力对当事人以及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显然有别于传统暴力,传统暴力更多的是来自身体与语言方面,其次才是心理;而网络暴力具有匿名性、持久性等特点,更多的是一种心理危害。网络暴力的传播内容往往表现为发送残忍的、邪恶的或带攻击性的信息,创建含有嘲笑他人的故事、漫画、图片和笑话的网站或网页等。综观各国发生的网络暴力事件,按照不同的出发点,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本文从行为者主体出发,将网络暴力分为技术类暴力和语言类暴力两大类。
一是技术类暴力。是指在发起者和当事人双方的网络操作水平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发起者通过技术手段将自己的意愿强行施加到当事人身上。比如在浏览网页时会经常出现莫名其妙的顽固广告弹出窗口,甚至在不经意间出现多个广告窗口,无法关闭也无法阻止,严重影响了浏览体验,使人防不胜防。但由于这种网络暴力主要是用于网站推广和广告播放,并没有体现出有针对性的攻击行为,所以这类网络暴力事件的影响并不十分严重,关注度也比较低。
二是语言类暴力。是指网民在网络中通过侮辱、诋毁和嘲笑等等带有明显恶意的语言侵犯他人的名誉和合法权益,从而对他人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和心理上的压抑。典型的如曾轰动网络号称“史上最毒后妈”的网络事件。
网络暴力的传播属性
自发性。人民网曾经做过“公众如何看待网络暴力”的调查,结果显示94.9%的被调查者是出于义愤,持娱乐态度的只占5.1%。由此可见,大多数网民的初衷也确实是为了维护正义,或在正义感的感召下自发地参与进来,但预想不到的是这种自以为善意的行为会逐渐演变为网络暴力。网民按照传统的或者默认的道德标准,在网络中自发地聚集在一起针对某一事件对当事人进行“道德审判”。虽然大多数网民的出发点是对社会现实中不完善之处心存不满,但由于对网络事件发生的真实原因无从了解,因此这种“正义”的行为结果经常会适得其反,演变为网络暴力事件。
“集体无意识”性。同上述行为的自发性不同,“集体无意识”性主要体现在网民的思维判断上。分析心理学创始人荣格认为“集体无意识”是无数同类型经验在心理最深层由遗传而积淀的人类普遍性精神。作为一种典型的群体心理学现象,其无处不在并时刻影响着网民对事件的判断。总有一部分网民在浏览网络贴子时,对其所描述的事件过程以及对人物的点评,不约而同地先尊崇发贴人的观点,在发贴人的影响和牵制下进行解读,自己的独立判断能力逐步丧失,因而处于被动接受的状态。在这种状况下,很少有网民花时间和精力去考量事件的本来面目,却不假思索地投入到盲目结群的攻击队伍中。
社会敏感性。在日常生活当中,总有一些敏感性的话题一经提起就会引起广泛的讨论和争议,网络暴力事件的传播内容也与此类似。综观那些已经发生的网络暴力事件,大多脱离不了如虐待、极度自私等范畴,这些也许并不违法,但是人们的情感却难以接受。这种事件即使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尚且嗤之以鼻,更遑论在无拘无束的网络空间里。
失控性。网络暴力事件自发生伊始,在后续过程中总是会表现出失控状态后才慢慢最终平息,这种失控性对当事人会造成强烈的且持续性的身心伤害。攻击者在非理性情绪的驱使下,借助网络传播的开放性和便利性,使得当事人无处躲闪。网络暴力的背后是不断复制出来的“以讹传讹”,这种片面或者虚假消息的裂变式扩散,使得当事人即使不断地解释和不停地道歉也无济于事,也无法阻止网络暴力的发展态势甚至使之更加复杂化,攻击者可能认为这只是当事人在“作秀”,最终只能靠时间的流逝使事件慢慢淡出人们的视线。
网络暴力的产生原因
法律意识薄弱。当前我国网民总体构成呈年龄持续下降的趋势,年轻群体逐渐占据主流,其中58.1%的网民年龄集中在30岁以下,且77.7%的网民文化程度在高中学历以下,呈现出结构年轻化和学历下移化的双重趋势。这些网民法律意识淡薄,容易被表面现象所左右,对是非曲直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这无形中成为网络暴力现象产生的直接原因。
英雄情结的存在。英雄情结是一种心理学术语,意指隐藏在一个人内心企望超出常人的强烈冲动。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处在茫茫人海之中,要在这样的社会集体当中得到他人关注和重视的机会较少,因此他们就试图通过网络来实现自己的英雄梦想。通过对某些网络事件“独到”的分析,并附以夸张的表达方式和激烈的言辞来表现“与众不同”的见解,以期获得网民们的认可,幻想自己成为网络虚拟世界中的英雄。
网络暴力的治理
完善网络法律。1978年,斯坦福大学社会学家马克・格兰诺维特做了一个实验,实验的内容是我们会在什么时候、何等推动力作用下才会参加暴力事件。实验结果表明有的人会在十个人乱砸东西后加入,而有的人却在六七十人都暴动了之后才会加入其中。为何不同的人实验结果不同,原因在于每个人心中都有一把衡量的尺子,尺子是否会倾斜则在于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是否会受到惩罚。由此可见,网络法律的建设工作十分重要,而目前我国现有的同网络环境相关的法律只有三部,刑法中缺少与网络暴力相关的条款。因此,现今亟需制定一套成熟的、健全的网络法律制度,最终实现对网络开放性的法律管制,使网络传播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整治拟态的网络暴力游戏。拟态环境理论由美国新闻学者沃尔特・李普曼于19世纪20年代首次提出,他认为媒介拟态环境叙述的是一种不同于客观现实的媒介现实,且是一种修饰化之后的想象现实。而网络暴力游戏恰恰营造了这样一种拟态环境,宣扬用个人化的暴力手段去解决现实社会中不可能解决的问题。针对发生在美国康涅狄格州桑迪胡克小学的“校园枪击惨案”,美国步枪协会在新闻会上明确指出暴力视频游戏是引发枪击案件的一个促进因素。其实,畅玩网络暴力游戏并不一定能理解什么是真正的正义,相反学到的可能只是其中的暴力行为。长此以往,网络暴力游戏通过对暴力的议程设置与对游玩者长期的潜移默化,通常会改变玩游戏者对待事情的平和心态并促使他们的行为暴力化。游戏开发商和服务提供商应该认识到网络暴力游戏不仅只是一种娱乐的手段和盈利的工具,同时还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虽然减少游戏中的暴力元素需要一个过程,但至少减少视觉和听觉的血腥暴力效果是可以马上解决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制定游戏分级制度,如韩国为所有游戏软件加上分级标识,帮助家长和社会阻止和控制未成年人可能接触到的不健康内容。
【关键词】网络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中图分类号】C91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9682(2011)04-0059-02
二十一世纪是网络的时代、信息的时代。随着科技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网络所具备的信息储存、信息沟通等功效,推动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然而,互联网为人类建构起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的同时,也成为引发犯罪活动的一个重要诱因,尤为体现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中,并且网络对未成年人犯罪起到的诱因作用正在不断的加剧。
一、网络对未成年人的影响
据中国社会调查所最近完成的一项在省会城市的1200名中小学生实施的调查显示,网络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未成年人上网比率高,网龄长。
调查对象中97%的青少年经常上网,小学生比例为25.8%,初中生为30%。调查结果显示,相当一部分沉迷网络的青少年集中在小学和初中阶段。
2.未成年人上网次数频繁,上网时间长。
调查资料分析显示未成年人经常进入网吧的占39%,每天两小时以上的占28%,每天10小时以上的占7%。
3.未成年人对网络依赖性强,认同度高。
调查结果显示鉴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未成熟,对事物分辨判断能力不强,再加上成长期的逆反心理、与家长沟通不畅等原因使一部分未成年人将注意力转移至网络,在虚拟网络世界形成和强化他们的人生目标和错误的价值观。
二、网络引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的现状特点
1.网络引发暴力犯罪
网络中的网络游戏是诱发暴力犯罪的最重要因素,在每一款网络游戏产品中都不同程度的引入了暴力,其宣扬的就是使用武力将对手打败,然而未成年人在网络游戏中受到“侮辱”而产生的挫败感常常会在现实中寻找心理的安慰和情感的宣泄,从而引发犯罪。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活动已由一般的盗窃、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传统犯罪行为向结伙抢劫、重大盗窃、突发性杀人等方面发展,犯罪性质明显恶化。抢劫罪已代替盗窃罪,上升为第一位,且暴力倾向严重。
2.网络引发财产犯罪
未成年人的零花钱均由父母提供,然而父母给的零花钱却是有限的,当零花钱不足以支付自己“昂贵”的上网费用时,沉迷于网络的未成年人便开始以各种谎言欺骗父母,进而一步步将手伸向别人的腰包或劫取别人的钱财,从而引发财产犯罪。
3.网络引发性犯罪
网络的开放性和信息的丰富性,决定了网络信息的多样性。大量的、色情等不良信息影响、误导,甚至诱使未成年人犯罪。据犯罪心理学分析,少年性机能渐渐发育成熟,但往往性道德观念的形成却落后于性机能发育的成熟,色情文化的污染最易使未成年人放肆的追求性刺激,再加上未成年人本身喜欢模仿,好奇心强,易受暗示,在外界强烈刺激的作用下,很容易产生犯罪动机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网络引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的成因
1.家庭教育的缺陷是未成人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
首先,家庭教育的诸多缺失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家庭环境影响着一个人的成长和发展,家庭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线。然而,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一些家长的“网络素质”显然跟不上发展的要求,对孩子缺少科学有效的网络引导教育;其次,溺爱型家庭由于对孩子过分宠爱,使他们从小养成了任性、自私、蛮横的个性,极易受网络的负面影响形成不良的偏好,使之逐步滑向违法犯罪;再次,家庭失和、家庭暴力的影响等一些现代家庭的不稳定性因素导致未成年人从小失去家庭的温暖、亲情的呵护或在未成年人幼小的心里埋下了逆反的种子和实施暴力犯罪的祸根,从而极易使其误入歧途。
2.学校教育的失衡也成为一定的推力
应试教育和素质教育存在的矛盾难以解决,使得一些学校的法制教育流于形式化、表面化,重智轻德,导致青少年学生法律意识淡薄,不知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对自己行为是否触犯法律缺乏基本的辨别标准。甚者,少数教师法制观念淡薄,不仅未能很好的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还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如体罚或变相体罚,侵犯学生的人身权利;还有一些学校对于犯错误的学生动辄开除,将未成年人推向社会,最终使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
3.社区的无力
社区是继家庭和学校之外的一个可以帮助青少年使之不至于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单位。在存在着高逃学率、高退学率和被停学或被开除的未成年人中,因为他们早早离开了课堂,回到家中,进入社区,他们中的相当一部分人整日无所事事,常常是吃喝玩乐、通宵上网、打架斗殴等,这种现象反映出目前我国社区在帮助未成年人矫正偏差行为方面还显得无力。因此,针对这些“问题”群体,如何搞好专业化社区工作,是我国社区建设和发展的方向。
4.同伴群体的拉力
未成年人在整个成长过程中的交往对象非常有限,除了家庭成员、学校师生外,就是同伴群体。同伴群体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有着重要的影响,“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未成年人分辨是非能力较差,其涉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很难抵御来自周围群体的影响,如果未成年人结交一些有劣迹或品行不良的人,必然会受其影响,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人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意气用事等,发生激情犯罪,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
5.未成年人自身的原因
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发育和世界观、人生观形成阶段,涉世不深,易冲动,缺乏理智,自我约束能力不强,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一旦受到来自外界不良思想、文化和社会丑恶现象的影响,容易在理想、信念上产生动摇,好逸恶劳、爱慕虚荣、过分追求物质享受、容易沉迷于暴力、色情等感官刺激的缺点充分暴露出来,只图一时满足,盲目冲动,不计后果,以致走上犯罪道路。
6.网吧和网络的吸引力
近年来,我国网吧发展迅速,网吧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暴露了其内部存在的问题,如网吧室内空气污浊、消防安全隐患丛生、无证“黑吧”丛生等,但网吧网速快、设施齐全,环境自由、宽松,网吧“经营有方”、促销手段花样百出等特点也对未成年人产生了巨大的吸引力,网吧成为未成年人畅游网络世界的最佳场所。
综上,网络引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家庭、学校、社区、同伴群体、自身、网吧等力量“集体博弈”的结果。预防未成年人因网络而产生违法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这就要求正确引导未成年人接触、利用网络,在此过程中,家庭、学校、社区、社会、国家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发挥各自的优势,形成贯穿各个层次、覆盖各个领域的互动的预防机制。
四、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策略
1.强化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有效监护
对孩子的教育要因人而宜有针对性的进行,有效的与孩子进行思想和心灵的沟通,努力做好孩子的“心理咨询师”,对容易产生违法犯罪的问题予以有效的控制,并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家长应掌握一定的电脑知识,将其作为一种与孩子进行交流的现代沟通方式。
2.转变传统的未成年人思想教育模式,改进教育质量评价制度。
切实将对学生的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纳入学校教育的整体规划。使中小学生在接受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能够初步了解和掌握一些与日常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培养分辨是非的能力,从思想上强化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强化教师的职业道德意识,鼓励教师关心和帮助“问题少年”,建议中小学校聘请法制工作者担任学校专职或兼职的法制老师,探索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法制教育制度,全方位关心孩子的成长。
3.完善社区管理制度
积极采取措施增强社区的凝聚力,改变社区功能不到位、服务不到位、社区工作人员不到位的现状,同时发挥社区的延伸帮教的作用,建立未成年人档案制度,适时对进入社会的未成年人加以正确的引导,加强对其的跟踪管理,为避免未成年人离开学校后滑向犯罪的深渊构筑一道坚固的屏障。
4.家庭、学校等教育单位应着力培养未成年人的人际交往能力
鼓励青少年走出家门,积极参加各种活动,在群体活动中形成团队意识、纪律观念,培养诚实守信、礼貌待人的道德品质,同时支持和鼓励孩子结交品学兼优的朋友,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择友观。
5.加大心理辅导的投入和工作力度,促进未成年人心理的健康发展。
成长期的未成年人不仅需要有良好的知识教育,同时也需要有良好的心理健康教育。他们受学业、情感等多方面的压力,容易出现心理和情绪上的焦虑、躁动等,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就会把虚拟世界作为减压和发泄的唯一途径,在中小学开展磨砺式、挫折式教育,大力推进心理咨询活动,对未成年人有效的宣泄自己情感、释放心理压力、提高心理承受能力、培养健康人格起到了极大的作用。
6.净化社会环境,建立绿色网吧。
公安、文化、工商等部门应相互配合,建立一套对网吧的长效监督管理体制,保证网络市场的良性发育,坚决依法查处、打击、取缔“黑吧”,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不得进入营业性网吧,中小学校周围200米内不得设置网吧等规定。建立开设网吧需安装网吧过滤器软件,设置登录非法网站系统自动鸣叫并记录的程序等监控系统的一整套管理制度。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优秀文化遗产的继承者,是先进文化的运用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开拓者,作为网络时代的主力军,未来网络文明的缔造者的未成年人如何科学地利用网络,充分发挥网络的优势,有效的预防因网络而引发的违法犯罪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的艰巨任务,要求全社会各方力量责无旁贷的努力给孩子们创造一个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共同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徐美君.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11
【关键词】广播风暴;交换机;集线器
SeeafewreasonoftheBroadcaststormfromtheSwitchprinciple
TianlinfengChongqingcollegeofElectrnicEngineeing
Abstract:thistextonBroadcastStormallwithexchangeafewreasonreasonoftheworkprincipleoftheSwitchanalysiscreationwebcastingstorm.
Keywords:BroadcastStorm?SwitchHUB
1、引言现代信息化飞速发展,网络规模的扩大,网络故障增多,在所有的网络故障中,广播风暴引起的故障占80%。网络广播风暴究竟怎么形成的呢?要弄清楚就必须了解网络中设备的工作原理。网络中的网络设备是交换机,所以很有必要了解其工作原理。
2、广播风暴。一个数据帧或包被传输到本地网段(由广播域定义)上的每个节点就是广播;由于网络拓扑的设计和连接问题,或其他原因导致广播在网段内大量复制,传播数据帧,导致网络性能下降,甚至网络瘫痪。这就是广播风暴。
3、集线器和交换机的基础知识
3.1交换机的概念:交换机(也称Switch)是一种工作在OSI参考模型的第2层(数据链路层)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传递和交换的一种网络设备。主要功能是通过“学习”网络中用户的物理地址(MAC)地址,在缓存中构建一个MAC地址表,明确收发数据的网络用户接入在交换机的具体端口,然后为发送信息用户和接收信息用户之间建立临时的交换路径,使信息准确快速直接由发送端口到达目的端口。
3.2集线器的概念:集线器(也称HUB)是工作在OSI参考模型第一层(物理层)的网络设备。主要功能是对接收到的信号进行再生整形放大,以扩大网络的传输距离,采用CSMA/CD(一种检测协议)访问方式把所有节点集中在以它为中心的节点上。HUB不具备"智能记忆"能力和"学习"能力,它也不具备交换机所具有的MAC地址表,所以它发送数据时都是没有针对性的,而是采用广播方式发送。
4、集线器与交换机的区别
目前我们常会有通过交换机数据全部是点对点转发的,绝对不会产生广播风暴,所以认为交换机的网络里,没有广播风暴的存在。以下我们通过对交换机和集线器的功能分析,了解出现广播风暴的真正原因。
4.1用集线器组成的网络称为共享式网络。共享式以太网处于OSI模型的第一层--物理层,要求端口两端的数据速率一致,数据帧一致,通信协议一致,在数据通信的时候采用CSMA/CD协议原理。集线器不能识别通信双方的地址,不能准确判断通信双方的具置,所以当发送方把数据发到网络上时,集线器只能把信息以广播方式发给网络中的所有用户。而且网络中的所有用户要发送数据前,都要时刻侦听网络中是否有数据发送,如果有,就要等待然后继续侦听,直到网络上没有数据发送是才发送自己的的数据。所以的当用户越多,数据交换越多冲突几机会就越大,网路利用率就越低,每个用户的实际可用带宽随网络用户数的增加而递减。
4.2在交换机的网络中,交换机利用MAC地址的学习和查找功能,按照发送用户发送信息中包含的接受方的MAC地址,在交换机缓存的MAC地址表中准确地址查找到接收方的准确位置(在交换机的具体端口),在收发双方快速建立一条专用通道供数据的交换,只有当接受方的MAC不在交换机的MAC表中时,交换机才将信息广播到所有的端口,接收端口回应后交换机会“学习”新的地址,并把它添加入内部MAC地址表中,同时形成了更新后的MAC地址表,也满足以后数据交换的需要,这样就避免了冲突的形成。只有两个发送端口企图同时将信息发往同一个接收端口时才产生冲突,否则多个源端口与目的端口之间可同时进行通信而不会发生冲突。所以交换机通过根据MAC地址表的过滤和转发,可以有效的隔离广播风暴,减少误包和错包的出现,避免冲突。交换机在同一时刻可进行多个端口对之间的数据传输,连接在交换机中的用户独享全部的带宽。当节点A向节点D发送数据时,节点B可同时向节点C发送数据,而且这两个传输都享有网络的全部带宽。通过实验测得,用集线器组成共享网络的最到传输速率远低于用交换机组成的交换网络。
5、产生广播风暴的原因。通过对以上对集线器和交换机的了解,可以分析出网络产生广播风暴的原因,一般情况下,产生网络广播风暴的原因,通常会有以下几种:
5.1网卡的损坏:网络中有机器的网卡损坏,网卡损坏通常是芯片中的几个脚碰到一起了,这样导致形成简单的环向交换机发送大量的数据包,产生了大量无用的数据包,产生了广播风暴。
5.2网络线缆的损坏:线缆损坏主要是由于比如老鼠把绝缘皮被咬破(或者是在地上被无意识地踩破)让里面的2根或者机根铜芯接触到一起,这样形成一个弱电上的环路,导致无用数据长时间大量地发到网络上,产生广播风暴。
5.3网络设备原因:主要是在网络中仍然使用大量的集线器,或者是购买交换机的时候被一些商家用包装过的集线器当交换机卖了。
5.4网络环路:网络环路是广播风暴产生中比较常见的原因之一,广播风暴是指一条或者多条介质首尾两端插在同一个网络设备的不同端口上,或者一个网络中的几个设备简单的首尾连接,通信始终在这个环路上进行,导致了网络性能急骤下降,趋于瘫痪。
5.5网络软件:软件方面主要包括网络病毒和黑客软件,流行的网络病毒如:Funlove、震荡波、RPC等病毒,网络中有系统中毒后,会向网络发送大量无效的垃圾数据,甚至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病毒,就会消耗网络带宽,引起网络堵塞,造成广播风暴。另外有些上网用户,出于好奇或者自身的目的,利用网络执法官、网络剪刀手等软件,对内部网络进行扫描,扫描就是发送大量的数据,所以也可能会引起广播风暴。
结束语
现在随着网络用户越来越多,网络规模的不断扩大,网络广播风暴产生的几率就越来越大,引起的网络故障越来越频繁,要想做到对网络广播风暴快速判断和处理,除开应抓住以上几个方面外,还应不断学习新的知识,新技术,合理利用网络设备和软件服务。
参考文献
[1]BatesRegisJ.Bud北电网络第三层交换技术机械工业出版社
【摘要】本文站在游戏者的角度,从美的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分析网络游戏实例,寻找和探讨网络游戏中美的东西,期望通过对这种美的发掘来改变人们对网络游戏不客观的评价。同时,笔者也希望通过探讨网络游戏中的美,引导游戏者在游戏的过程中思考、欣赏游戏中美的内涵。本文最后提出网络游戏中的美对教育游戏设计的启示,为设计者提供参考。
关键词网络游戏;美;文化映射;诗意
【中图分类号】G424【文献标识码】A
【论文编号】1671-7384(2014)02-0037-03
引言
21世纪以来,网络游戏作为新生事物,迅速崛起。因为它新鲜、刺激,能带给游戏者紧张和快感,所以很多人被迅速吸引,并沉迷其中,甚至有了网瘾。很多学生因为玩网络游戏影响了学业,甚至有一些人在现实生活中走上犯罪道路。因而,网络游戏成为众矢之的。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各种不良的问题不能全部归咎于网络游戏本身,笔者认为其根源反而在个人。网络游戏中有很多内涵值得我们肯定。
一款网络游戏的制作(特别是大型网络游戏),其难度并不亚于一部史诗级的电影,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时间、金钱以及高超的技术。然而,电影出来之后可以成为艺术品,而网络游戏却沦为罪恶的源泉,这值得我们思考。笔者认为,网络游戏中不但包含电影里面的艺术与美,而且还有更多的东西值得肯定。
网络游戏中美的研究角度
随着网络游戏制作技术的提升,很多制作精良、画面优美的网络游戏出现在人们的视线里,既有血腥暴力的一面,也有富有美感的一面。有关暴力,有一种美学叫做暴力美学。[1]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暴力总是不被提倡的,所以本文将不涉及暴力美学,而是从其他方面寻找网络游戏中的美。
1.从游戏者角度研究
网络游戏中美的研究角度会因研究者的不同而不同。本文从一个玩家的角度来研究,通过游戏亲身体验,切实地描述研究过程中的美的体验,也就是:美的研究对象是审美经验和审美心理。笔者拟从游戏者视角来分析研究网络游戏中的美。
2.从形式与内容两方面研究
根据美的可观察性,网络游戏之美有内容与形式之分。形式上的美一般是指操作界面上可听可视的部分,比如游戏音乐、游戏场景、角色外形等,形式美很直观,可以通过视觉获得。内容之美则需要思考和深度挖掘,比如游戏的故事背景、文化映射等。本文从形式与内容两个方面来探讨网络游戏中的美。
探讨网络游戏中的美
什么是美?所有能够让人产生愉悦感觉的东西都可以称之为美。不论游戏中的场景,还是文化内涵,都可以是美的,甚至游戏中其他令人愉悦的、引导人积极向上的因素都可以认为是美的。
笔者拟从形式与内容两个方面来探讨网络游戏中的美。形式方面主要从音乐音效与游戏画面两个方面分析;内容方面主要从主题文化背景与游戏内容两个方面分析。下面笔者将通过游戏实例分析研究。
(一)音乐与音效之美
1.引人入胜的主题音乐与音效
以《魔兽世界》为例,游戏登录界面背景音乐LegendsofAzeroth(艾泽拉斯的传说),这首曲子节奏由快到慢再到快,是极强的叙事型音乐。前小半段的轻鼓和每段结尾处重鼓的结构表达了战事的开端,仿佛行军中的兽人低头喘息,同时用重矛的柄敲击着大地。中间委婉的旋律配合低沉的号和鼓声,就仿佛一位沧桑老者在讲述一段传奇。最后一连串战鼓的敲击配合收尾处的和声让整个曲目达到高潮。曲子韵味十足,一下子就将艾泽拉斯的神秘感和游戏氛围展现给游戏者,令游戏者忍不住想要登录游戏一探究竟。
2.充满韵味的局部音乐与音效
《魔兽世界》的音乐除了主题基调音乐外,还有主城区音乐和局部环境音乐。例如,Darnassus(达纳苏斯)这首曲子开始的那段动人心魄的鼓声和宏亮的声音就像在描述那高大的庙堂、雄壮的城门以及两旁守护的参天古树,中间的旋律显得幽暗静谧,然而,鼓声的伴奏又饱含生机。整个曲目的旋律就像是在描绘久远的历史,庄严神秘。曲子中引入了大量的管弦乐,让游戏者听得如痴如醉。
《魔兽世界》中的音乐与音效制作非常优美,可算是颇具匠心。为此,2009年,暴雪娱乐专门举办了一场《魔兽世界》主题音乐会。这一点就足以证明《魔兽世界》中的音乐与音效制作的艺术水平。
(二)游戏画面的诗意之美
游戏画面之美是游戏吸引游戏者的又一因素。在游戏《梦幻古龙—风起云涌》中,到处是充满诗情画意的场景。例如,游戏开始并没有马上踏上征途,而是出现青山绿水、树木葱郁的画面,让人感觉像是到了一块隐居宝地,不必过问人间世事,不必思量江湖险恶;在百花谷,满目的花海让人应接不暇,香气浸透了整个山谷,流水潺潺,芳草青青,藤萝飘垂。到了晚上,闪烁的萤火虫更是让人心生眷恋。
游戏《九阴真经》中,经常出现小桥流水的苏州,繁花似锦的京都,人声鼎沸的酒馆,暗藏杀机的客栈,这些画面让人有种身临其境的感觉;婉约的江南,清秀的蜀地,气派的楼阁,蜿蜒的峻岭,高耸的参木,潺潺的流水,每一个细节都透露着精致,透露着诗意。
(三)游戏中的文化映射
成功的网络游戏基本上都有文化上的映射。
1.《魔兽世界》中的文化映射
这款游戏是西方公司制作的,里面的诸多游戏元素都取材于古老的西方神话与传说。例如,游戏中的矮人,在欧洲传统神话中间经常出现,无论在《魔戒》或者“哈利波特系列”中都能看到他们的身影。种族、精灵、兽人、矮人、牛头人以及巨魔等,都是西方神话中早已形成的形象。矮人喜欢掘地寻宝,性格豪放粗犷,贪杯嗜酒。这些矮人的原型最早也是取材于南欧一些地区的土著居民,他们大多数曾经是矿工,身材较欧洲人矮小,毛发浓密而棕黑。时至今日,我们也可以在欧洲的一些地区见到符合这些体貌特征的人。
游戏中的怪物也基本取材于古希腊神话和一些西方民间传说。如奇美拉、多头蛇怪、半人马、地狱犬等。
而游戏中的BOSS也多是一些传统的长着犄角的恶魔或者是会喷火的龙。虽然很多形象都是取材于虚构的神话,但这些神话却是现实世界的人根据当时他们对现实世界的认识所创造的,所以《魔兽世界》中有很多成分是对现实世界的映射。我们多多少少能在地球的历史长河中找到这些游戏种族的原型。
2.《剑侠情缘II》中的文化映射
国产的网络游戏很大一部分是以武侠为题材的,对中国武侠文化有着直接的继承。《剑侠情缘II》以宋太祖赵匡胤暴病身亡后由其弟赵光义继位这段在中国广为流传且极富争议的历史为背景,叙说了江湖大乱后的门派纷争。游戏中设定了武当、峨嵋、丐帮、少林等门派,每个门派都设定了不同类型的角色。游戏中的武侠文化与中国历史上的朝代更替是分不开的。
(四)游戏内容的诠释之美
每款成功的网络游戏都有其核心精神内蕴。比如,《九阴真经》要诠释的就是三个字:真、武、侠。
1.真
真,游戏《九阴真经》叙说的故事是以史实为原型。明朝初年,中原政权相对稳定,这个时期的江湖,不再仅仅是军队的附属,武学得到空前崇尚与发展,各门派林立、广招弟子,一个自由、繁荣的江湖逐渐形成。这个时候皇权非常集中,帝王势力逐渐达到顶峰,东厂、锦衣卫设立,成为跟旧江湖实力对立的新兴力量。明太祖朱元璋生性多疑,登基后两兴大狱,为控制日益兴盛的江湖势力,私下部署众多锦衣卫隐入江湖,搜集天下武学编撰《武定籍》。
真,表现在游戏玩家恰似身临其境。游戏中融入了诸多典型的中国元素,如竹林花溪、长城虎丘、小桥流水人家的姑苏、群峰挺拔的嵩山、飞云荡雾的武当山等,这些景象来源于现实,并加入艺术手法诠释后的场景,让人身临其境,流连忘返。
真,也表现在游戏玩家表露真情。因为现实世界的种种限制,游戏者在现实中内心的渴望不可能完全实现,但在游戏中人人平等,游戏者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自己的种种意愿,包括感情、志向等。
2.武
(1)诠释武学元素。包括套路、招式、内功、经脉,集游戏者于一身,让游戏者感受到不同武学间的相互作用与影响以及中华武学的博大精深。
(2)诠释了武学的成长过程。游戏中,游戏者必须通过不断的努力,持续完成任务,苦练才能成长为一代宗师。而这在小说与电影中是无法实现的。
(3)诠释武德。武不能看成简单的打打杀杀,通过游戏实践,游戏者可以深刻体会到:武功并不是引起暴力的原因,而是制止暴力的途径与手段之一。
3.侠
侠的精神可以用除强扶弱、惩恶扬善来概括。游戏者可以通过自己的刻苦努力,成为一名武林高手。另外,游戏者可以按照自己的喜好,演绎自己的虚拟人生。例如,如果游戏者喜好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就可能成为一代号召武林的绝代大侠;喜好当天下第一,不顾一切,只追求武功,就可能成为一位独孤求败式的绝代宗师;看破江湖,独霸一方,就可能成为一个天涯独处的绝世魔王。
然而,游戏者中善良者占多数,基本都具有除强扶弱、惩恶扬善的意愿,所以游戏结果,正义与善良始终会战胜邪恶,让游戏者体会到侠义之美。
对教育游戏设计的启示
我国的教育游戏不缺乏制作技术与技巧,可以说制作技术比较先进;教育游戏的目的也比较明确,但是在某些方面还可以进一步完善。
(1)游戏界面设计缺乏诗意。几乎国产教育游戏的界面美观度都很高,但是由于界面中事物不足且事物之间缺乏协调性,所以不能彰显界面的诗意,很难引人入胜,让游戏者达到身临其境的感觉。
(2)文化内蕴还需进一步挖掘。例如,首都师范大学冉红教授多年潜心研究所取得的丰硕科研成果转化而成的绿色教育网络游戏《文字国历险记》,在对游戏界面的处理上,游戏采用了强大的3D界面表现技术,选择通过浪漫风趣的卡通动漫和清新可爱的Q版原画来组合出变幻莫测的美术风格,打造出活泼生动、层次鲜明的游戏画面。将3D技术融入原创的角色造型、精美的服饰装备、丰富炫幻的建筑中去,使得界面看上去真实而不失活泼,视觉享受超越极限。[2]但是从人物、场景以及游戏中的事物等方面看不出中国独有的元素,如果在人物设计上体现中国人的特色,场景的设计以中国名胜为依据,游戏事物中体现中国的文化风味,那么游戏从细节上更能拉近与游戏者的距离,从宏观上讲能激发游戏者的文化认同感。
(3)音乐音效不够精致。娱乐网络游戏都选择了比较精致的音乐音效配合游戏内容。相比娱乐网络游戏,教育游戏音乐音效重视不够。教育游戏要么音乐音效比较单一,要么缺乏内涵和韵味。比如,第一款国产大型语言教育游戏《玩通英文》,音乐比较单调,且时断时续。《大话西游》以轻音乐为主,给人想象的空间不够,音乐与内容的结合还可以更加完善。
(4)故事背景的选择重视度不够。教育游戏的故事背景是大多数教育游戏的软肋,例如,《学雷锋》、《光荣使命》几乎没有故事背景。教育游戏以教育为主,但这不能成为轻视故事背景的托词。娱乐网络游戏之所以吸引游戏者,很大程度是因为故事背景与故事情节。故事背景的缺失会影响游戏者对游戏的持续热情。
注:本文受湖南省教育科学信息技术教育研究基地[2012]32号资助。
参考文献
曾晓东.电子游戏的美学思考[D].湖南师范大学,2004.
关键词: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过错责任
中图分类号:D914.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841(2013)01—0038-06
网络语言暴力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不仅会严重损害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还会损害受害人亲朋的隐私权、名誉权等民事权益,完全有必要对网络语言暴力进行法律规制。以法律规制网络语言暴力可起到追究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以及震慑和预防网络语言暴力的作用。法律规制网络语言暴力首先应当准确界定网络语言暴力的概念,切实把握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这无论从侵权责任立法还是司法实践来讲,对网络语言暴力的识别、判断、认定和有效规制,都具有积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网络语言暴力概念认知
从2006年网络上广为传播的“铜须”事件直至2010年12月发生在浙江义乌的“女子殴打环卫工”等事件中的“网络语言追杀”,通常被人们称为“人肉搜索”,有的叫做“网络暴力”或“网络语言暴力”。我们认为,将“网络语言追杀”称为“网络语言暴力”最为妥当、贴切,因为第一,“人肉搜索”不一定产生“网络语言追杀”现象;第二,从传统意义上讲“暴力”这个概念指的是行为,而“网络语言追杀”并不存在“行为追杀”,称为“网络暴力”给人感觉似乎存在“行为追杀”的问题。
关于网络语言暴力概念的认知,学者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有一点是一致的,那就是:网络语言暴力属于名誉侵权行为。我们将其界定为:由某一网民在网上公布的某一信息引发的,众多网民利用网络搜索获取该信息中的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并公布于众,进而在网上发表大量侮辱、诽谤言辞或不当评论进行攻击,甚至延伸到现实生活中,造成当事人隐私权、名誉权严重损害甚至可以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大规模网络集体侵权行为。
这里特别指出的是,人肉搜索并非就等于网络语言暴力,将两者视为同一,实有偏颇,因为首先,人肉搜索仅为利用网络搜索并公布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并非必然实施网络语言暴力,比如网民利用网络搜索获取并公布“犀利哥”的个人信息,但并未对“犀利哥”实施网络语言暴力.而网络语言暴力亦并非必然进行人肉搜索;其次,人肉搜索是搜索并公布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的客体主要是隐私权,而网络语言暴力实施的是侮辱、诽谤等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名誉权。当然,宣扬他人隐私完全可能贬损他人名誉,侵害他人名誉权。但却不存在网络语言暴力问题。小过,人肉搜索与网络语言暴力往往相生相伴,犹如一时孪生兄弟,因此,我们将对网络语言暴力这一概念的认知纳入了人肉搜索的内容。
从以上概念认知不难看出网络语言暴力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在主体上,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具有网络性和隐蔽性
网络性指的是只有利用网络实施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的人才能成为网络语言暴力的主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2002年国务院公布施行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条第1款和200年国务院公布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包括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网络用户包括网络信息最初者和网民。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和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前者指的是主动向网络用户提供内容的网络主体,其法律地位与出版者相同,应当对所上传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后者指的是接人、缓存、信息存储空间、搜索以及链接等服务类型的网络主体,其不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信息。一般而言,除符合《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的规定,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无须对网络用户提供的信息侵犯他人民事权益承担责任。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单位。隐蔽性指的是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实行网络实名制,所以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很容易隐蔽其真实身份。隐蔽性是导敛网络语言暴力泛滥的重要原因。我们建议,我国应当借鉴韩国等国家的先进经验,通过立法尽快实行网络实名制,以期根治网络语言暴力。
(二)在性质上,网络语言暴力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在网络语言暴力中,无论是对当事人个人信息的搜索并公布,还是对当事人实施的侮辱、诽谤言辞和不当评论,都与现实生活中的获取、宣扬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一样,属于民事侵权行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民事权益包括隐私权,也即说,隐私权这一概念和对隐私权的单独保护,第一次在我国民事基本法中有_r明确的规定,这是我国民事立法上的一个让人欣慰的进步。
当然,网络语言暴力还具有在空间上从网络走入现实;在场面上规模巨大、影响力强、涉及范围广;在导向上出现舆论明显“一边倒”;在结果上对当事人的现实生活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等特征。
二、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一)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6条和第7条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确定的归责原则是“两元”的.即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实质上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只是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而已。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分别适用于部分特殊侵权行为。结合《侵权责任法》第36条关于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定,网络语言暴力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因此,在确定网络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我们认为,在确定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上,针对不同侵权主体的侵权行为区别对待较好。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实施的侮辱、诽谤、宣扬隐私和不当评论等行为,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及时采取了“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是否采取了“知道+必要措施”的行为,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这样更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被侵权人可能不具有计算机以及网络方面的专业技术和知识,而且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及时采取了“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是否采取了“知道+必要措施”的行为,以及有关网络电子设备都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掌控之中,被侵权人难以取得网络服务提供者存有过错的证据,如果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由被侵权人举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这方面存有过错的证据已不合理。因此,我们建议立法上应当考虑:借鉴《侵权责任法》第58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规定,在网络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上述行为,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二)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实施了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指的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分为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如前所述,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包括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侵权责任法》第36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来看,网络用户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实施的网络语言暴力行为只有作为的违法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的网络语言暴力行为包括了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实施的作为的违法行为就是侮辱、诽谤、不当评论或者人肉搜索,即利用网络搜索获取隐私并宣扬隐私等网络语言暴力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实施的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就是其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未采取“知道+必要措施”,造成被侵权人名誉权、隐私权等民事权益遭受损害的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第8项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传播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内容的信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14条第8项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内容的信息。因此,“制作、下载、复制、查阅、、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内容的信息”的行为属于作为的违法行为。
上述《办法》和《条例》存在以下不足:第一,规定的网络主体只有网络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单位和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的上网消费者,而没有规定未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的网民;第二,对违法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只规定了行政责任和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而没有规定民事责任;第三,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只规定了“不得制作、复制、、传播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内容的信息”的不作为义务,未规定“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以及“知道+必要措施”的作为义务。
值得欣慰的是,《侵权责任法》弥补了以上不足:第一,该法第36条规定的网络主体包括未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的网民;第二,规定了违法主体应承担民事责任;第三,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以及“知道+必要措施”的作为义务。
网络语言暴力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现实生活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违法行为的相同之处主要在于:侵害名誉权都是采用侮辱、诽谤或者不当评论行为;侵害隐私权都是采用获取他人隐私、宣扬隐私的行为。其不同之处主要在于:第一,违法行为载体不同。网络语言暴力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违法行为都是以网络语言或者网络文字形式表示出来,现实生活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违法行为是以口头或者纸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的;第二,违法行为不同。网络语言暴力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为除了作为的违法行为,就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还存在不作为的违法行为,现实生活中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为都是作为的违法行为;第三,违法行为方式不同。网络语言暴力中采用侮辱方式的名誉侵权只能以语言或者书面形式.现实生活中采用侮辱方式的名誉侵权除了口头或书面形式外,还存在对人的身体实施“行为侮辱”的形式。
2.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主观上存有过错
王家福教授认为,过错就是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容忍的行为意志状态。杨立新教授认为,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所具有的主观心理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民法学界绝大多数学者认为,过错就其本质属性而言,是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但检验过错标准的客观化,是民法理论发展的必然。过错就是行为人行为时的一种应受谴责的心理状态,但它必须通过一定的行为表现出来,这就是客观性。
判断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应当采用客观标准,客观标准就是过错体现在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即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法定义务)之中。在网络语言暴力事件中,网络信息最初者在网上发表侮辱、诽谤言辞,或者宣扬隐私的行为;网民进而发表侮辱、诽谤言辞和不当评论以及人肉搜索的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未采取“知道+必要措施”的行为,都足以表明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法定的义务。
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在主观上存有故意较易判断,比如,网络语言暴力中的侮辱、诽谤、人肉搜索等行为本身就足以表明行为人具有故意的心理状态。至于过失,判断难度较大。比如宣扬隐私、不当评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以及未采取“知道+必要措施”是属于故意还是属于过失?在个案中,应当依据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以及行为人是否违反了一个合理人的注意义务”这个客观标准,并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判断。符合这个客观标准的属于过失。
在“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部分中我们认为:在确定网络语言暴力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针对不同责任主体的侵权行为区别对待较好。因此,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上。针对不同的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人也应当有所不同。鉴于网络语言暴力中的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实施的侮辱、诽谤等行为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在诉讼中过错的举证责任分配上,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原告即被侵权人举证,以证明被告即侵权人在主观上存有过错。原告不举证或者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存有过错.被告不承担侵权责任。鉴于网络语言暴力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晰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和未采取“知道+必要措施”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因此,在诉讼中过错举证责任分配上,应由被告即侵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举证,以证明其不存有过错,被告不证明或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认定其有过错而承担侵权责任。
3.确有利用网络搜索获取隐私并在网上宣扬隐私、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隐私是指自然人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信息和秘密.包括个人信息、个人生活和个人领域,比如身高体重、财产状况、QQ空间及其号码等。
自然人和法人都存在名誉问题。网络语言暴力侵害的是自然人的名誉权。自然人的名誉就足自然人的名望声誉,也就是一个自然人的品行、才干、能力、信誉、信用、道德、生活作风等方面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综合社会评价。
损害指的是行为人的一定行为对他人的民事权益造成的不利后果或者状态,包括现实的已经存在的“不利后果”和构成现实威胁的“不利后果”。网络语言暴力中的损害主要表现为:自然人的名誉所获得的社会综合评价降低;自然人的隐私被他人利用网络搜索获取或者公开。
实际上,无论是网络中的隐私和名誉还是现实生活中的隐私和名誉,其内涵都是相同的,本质上没有区别,只是因为环境不同,导致侵权方式、被侵权主体、侵权内容和后果有些不同而已。比如网络语言暴力中采用侮辱方式的名誉侵权只能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不存在对人的身体实施“行为侮辱”的形式;在网络语言暴力中名誉被侵权主体限于自然人;现实生活中不一定为隐私的“真实姓名”,在网络中成为隐私;网络中存在现实生活中没有的特有的QQ空间信息及其号码、电邮及其地址等个人隐私;网络语言暴力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的后果比现实生活中更为严重。
关于“确有利用网络搜索获取隐私并在网上宣扬隐私、名誉被损害的事实’’的认定标准,我们认为,对于“确有利用网络搜索获取隐私并在网上宣扬隐私的事实”,只要利用网络搜索获取“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并在网上公布,就应当认定为“确有利用网络搜索获取隐私并在网上宣扬隐私的事实”。对于“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只要行为人采用侮辱、诽谤方式实施了“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以及在网上宣扬隐私、不当评论等“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就应当认定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需要说明的是,“损害他人名誉的”和“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是有区别的。首先,两者构成条件不同。“损害他人名誉的”构成条件有二:一为实施了名誉侵权行为,是否有损害后果(评价降低)尚难确定,或者实施了损害行为,但未造成他人的名誉受损的情况。二为主观上有过错。“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构成条件有四:一为实施了名誉侵权行为;二为主观上有过错;三为他人铝誉受到损害;四为名誉侵权行为与名誉受到损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其次,比照刑法学犯罪既遂的实现形态分析,我们认为,“损害他人名誉的”和“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就好像刑法犯罪既遂的行为犯和结果犯。“损害他人名誉的”要求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就构成了名誉侵权;“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则要求侵权行为人不仅要实施侵权行为,而且还需要侵权损害事实发生。再次,从语义上分析,“损害他人名誉的”重心在行为;“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重心在行为后果。值得一提的是,实施了“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就构成侵权,只针对侮辱和诽谤,因为侮辱和诽谤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而且恶性特大。
4.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网络语言暴力因果关系就是网络语言暴力行为作为原因,确有利用网络搜索获取隐私并在网上宣扬隐私、名誉被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原因和结果之间存在的原因导致结果发生的客观联系。其意义是解决网络语言暴力行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客观基础。
在网络语言暴力事件中,如何确定侵权法因果关系要件规则,我们认为,在因果关系中没有其他因素介入的情形下,适用直接原因规则,即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无须再适用其他因果关系理论判断,直接确认其具有因果关系。最常见的直接原因,就是一因一果关系类型。比如在网上宣扬隐私造成名誉权损害的情形。在因果关系中有其他因素介入的情形下,适用相当因果关系规则或者法律原因规则。前者指的是某一事实仅于现实情形发生某种结果,尚不能就认为有因果关系,必须在一般情形,依社会的一般观察,亦认为能发生同一结果的时候,才能认为有因果父系。后者指的是确定事实上的原因是认定因果关系的第一步,但还不是全部,还必须证明行为与损害之间有法律上的原因,只有证明后者,才能认定法律因果关系的存在。法律上的原因也叫做近因,是一种自然的和继续的、没有被介入因素打断的原因,没有这种原因,就不会发生受害的结果。近因不必是时间或空间上的最近,而是一种因果关系上的最近。这样有利于更好地确定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各原因力在损害中的作用大小。比如在网上发表诽谤言辞,造成被侵权人名誉权损害,被侵权人自杀身亡的情形。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以及未采取“知道+必要措施”的情形下,适用推定因果关系规则,其基本要点,就是保护弱者,在被侵权人处于弱势,没办法完全证明因果关系要件的时候,只要被侵权人举证证明到一定的程度,就推定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然后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自己行为与损害发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比如在被侵权人没办法完全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的时候,只要被侵权人举证证明达到一定程度,就推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然后由网络服务提供者负责举证,证明自己未及时采取“通知+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其不举证或者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没有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果关系成立。
摘要:高校“校园网络暴力”对大学生群体及高校本身的危害不一而足,如何有效预控校园网络暴力的产生、规避校园网络暴力带来的负面影响已成为各高校在新媒体时代下共同关注的话题。文章在分析有关网络暴力内涵的基础上,简要回顾校园网络暴力的现状,并对校园网络暴力的负面影响进行剖析,认为当前高校应着力于提升大学生群体的新媒体素养,创新大学生课余活动内容,进一步完善网络暴力监督机制,以达到消除“校园网络暴力”的目的。
关键词:新媒体时代;校园网络暴力;负面影响;对策
现今,由于网络具有及时性、互动性、虚拟性强的特点,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表达个人意见的主要渠道。高校作为网络个人意见表达的滥觞地之一,其在校生是我国网民构成的主要群体,也是网络暴力的主要受害人群。网络暴力作为现实暴力在网络社会中的缩影,是一种极不理性的行为。在高校学生群体中,受价值观及私欲的影响,校园网络意见表达在发展中衍生出了广为诟病的校园网络暴力,其直接影响了在校大学生群体的心理健康,以及大学生群体价值观的形成,同时也是对网络文明的亵渎。因此,有关高校校园网络暴力问题的研究对于引导高校学生文明用网、帮助高校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改善校园网络环境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网络暴力”的内涵
近几年来网络暴力在现实生活中不断上演,作为一种虚拟世界的行为,其是一种受个人情绪左右的伪真相,是社会集体不理性情绪的宣泄,是不良网民暴戾心态的集体表露[1]。
目前,我国在法律层面尚无对网络暴力的明确定义,在学术界也是见仁见智,综合各方观点,一般将网络暴力的定义归纳为:网民通过不同网络载体(微博、博客等),针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某些网络事件,使用尖酸刻薄的言语,抱着不负责任的态度,在网上发表极具个人感彩的攻击性、侮辱性的语言、图片等信息,通过网络虚拟世界对事件的当事人进行讨伐与攻击,恶意诋毁他人、侵犯他人隐私、造成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行为。此外,网络暴力很容易实现从虚拟世界向现实世界的过渡,并将网络虚拟暴力转化为对当事人的实际侵权、攻击行为,比如部分网民为达到打击报复的目的,歪曲事实、主观臆造伤害当事人的言论,诽谤、玷污当事人。更有甚者,直接对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将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姓名、照片等个人能信息公诸于世,在舆论的作用下逼迫当事人就范,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正常生活。
二、高校“校园网络暴力”的现状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我国网民群体的规模相应的在不断地增长,据中国互联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3年7月版),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已达5.91亿,较2012年底增加2656万人,互联网普及率达44.1%。在网民群体规模高速增长的过程中,网络虚拟世界也给现实生活带来了不少的负面影响,首当其冲的便是网络暴力问题。在网络暴力问题方面,作为先进思想自由碰撞的阵地――高等院校也不能独善其身,也一直受“校园网络暴力”问题的困扰.据国家互联网信息中心的调查报告(2012年),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的周平均上网时间为21.7小时,博客应用的普及率为82.4%,社交网站浏览应用的普及率为86.4%。正是由于网络在大学生群体中的普及及大学生群体的盲目冲动性,网络暴力拥有了孕育的温床。由于课程设置、时间安排等原因,大学生群体将大部分的时间寄托于网络的虚拟世界,网络已成为他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或者说是一种新的生活习惯。
作为校园网络普及后的衍生物,校园网络暴力较社会网络暴力不同,其传播周期短,速度更快,也更容易激化。原因主要有:1.高校校园相对封闭,学生之间的信息传播更快、互动性更强,伪真相更易在学生群体之间传播;2.学生对相关事件具有无意识的盲目冲动,从众心理强,且对社会事件真伪的判断能力较弱;3.由于校园网络技术较社会发达,及高校学生本身对网络的应用能力强,高校学生要利用网络进行暴力言论传播途径更广,其实现的现实性更强。[2]此外,不少社交网站或者社交工具都是针对大学生开发的,其注册或者使用大都需要实名制,如人人网,学生只需根据相关搜索便能轻易的获取到他人的相关真实信息,这也为校园网络暴力变成现实暴力埋下了祸根。校园网络暴力对学生乃至学校的危害不一而足,急需各高校拥有相应的解决对策,方可对校园暴力事件起到有效的抑制作用。
三、高校“校园网络暴力”的负面影响
在新媒体时代,网络已成为了莘莘学子们独立于现实社会的“新空间”,在网络民主的庇护下,新空间让他们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言论自由,他们可以在网络中不负责任地畅所欲言,充当网络愤青一族,哪怕是对一些事件做“伪道德”批判或者对某些人恶语相向也无关紧要。因此,如何正确引导大学生健康、文明用网,剖析校园网络暴力问题负面影响,对于高校学生教育有着重要的意义。就目前而言,高校校园网络暴力存在的负面影响主要如下:
首先,畸形的用网心理,不利于塑造正确的价值观。
网络是大学生群体了解社会现象,感知社会生活的重要渠道,面对思想“杂烩”的网络虚拟社会,心不正则行不端,大学生在大学期间是其个人价值观形成的重要阶段,如何正确的使用网络资源、辨析网络中的真伪与大学生个人价值观的塑造休戚相关。由于涉世较浅,个人三观有待完善,大学生个体很容易被不良社会思潮异化,最终误入歧途、塑造出错误的价值观。校园网络暴力作为大学生群体宣泄情绪的不理,其只是逞一时的口舌之快,并不是解决校园问题的有效方式,在此过程中大学生群体容易养成违背社会道德的不良(或者说是畸形)的用网习惯,表现为个体不尊重客观现实,利用网络的匿名特性将自身的不满情绪发泄在他人身上,企图通过污蔑、诽谤他人来达到自己的特殊目的。其行为是不道德的,更是为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该行为下塑造出来的价值观自然是背离社会、为世人之所唾弃,于大学生个体而言自然是无任何益处。
其次,容易引发学生集体的道德滑坡
较之于面对面拳脚相向的校园流血暴力冲突,校园网络暴力可谓伤人于无形,但也极为残酷。在网络虚拟社会中,身份的虚拟使得高校学生网民得以充分享受言论自由所带来的“”,加之缺乏相关法律的约束,他们可以肆无忌惮的将自己丑陋展现出来,对于自己看不惯的行为或者仇视的对象进行歇斯底里式的攻击,以寻求自我的满足感。比如仅仅是因为成绩不如人,就污蔑别人抄袭等。然而,当此种行径引人深思的不仅仅是监管缺失的问题,还有道德层面的问题。社会之所可以有效运转,是因为有规矩的约束,而规矩得以得到认同则是道德层面的共识。校园网络暴力的产生使得部分学生邪念丛生,置道德于不顾,企图绑架他人的思想,利用他人的无知和从众心理,进而通过舆论对他人进行侮辱与攻击。当这种不良思想在学生群体中被默认或者接受,就会出现社会舆论导向不分明、个人私利凌驾去社会利益之上的现象,此时学生群体的整体道德水平就会下滑,社会文明就会失范。
最后,校园网络暴力是现实校园暴力的诱因。
无路如何,虚拟世界终究要回归现实,在虚拟世界中,学生群体的非理性心态被成倍放大、个人极端情绪高涨,当个体从虚拟现实脱离后,很容易将虚拟世界的狂热情绪引申到现实生活中,进而诱发现实暴力,并对当事人开展实际性的攻击报复。比如对当事人进行人肉搜索,并将其个人信息公诸于众,肆意侵犯他人隐私等。所以,校园网络暴力不仅仅是逞口舌之快,其背后还隐藏着很多隐性的危害,学生群体之间的网络骂战极易转化为现实的肉搏及其他伤害,是现实校园网络暴力的重要诱因,需要多加疏导。
四、改善校园网络环境,消除“校园网络暴力”的对策
如何正确引导大学生群体健康上网、文明用网,与高校大学生的成长成才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校园网络暴力面前,各高校要敢于直面问题,寻根下药、疏堵结合,方能标本兼治,帮助学生养成自觉文明上网、远离网络暴力、抵制其不良影响的好习惯,以及真正改善校园网络环境。[1]目前而言,各高校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首先,开展大学生新媒体素养培训,提高学生群体的新媒体素质。
新媒体素养是新媒体时代对每个公民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加强媒体建设,开拓舆论引导新格局的重要环节。在新媒体面前,倘若大学生群体缺乏对新媒体的有效了解,很容易在新媒体面前迷失自我,进而影响到自身的学习。当前,我国高校在新媒体引导课程设置仍处于空白,无法与媒体技术的发展同步,学生不懂得如何在良莠不齐的新媒体生态环境中趋利避害。[2]因此,各高校应注意在学生课程中加设有关新媒体素养培训的课程,哪怕只是选修课或者讲座也行,比如开设新媒体技术培训课程、网络道德教育课程、网络行为教育课程等,帮助引导学生更好的掌握新媒体技术,正确合理的运用网络资源,以及养成良好的用网习惯,进而提升学生群体的新媒体素质。
其次,创新课余活动,开展多元化的大学生文体活动。
高校大学生较其他学习阶段的学生拥有更多可供自己支配的课余时间,在这些时间里面,由于学生组织举办的活动形式单一化,大多数学生已不再对学生活动感兴趣,更倾向于将自己的课余时间打发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因此,要解决大学生沉迷网络、迷恋网络世界的问题,各高校需要以社团组织、网络社区、宿舍单元为依托,创新大学生课余活动,改变以往年年同质的活动举办模式,开展更符合大学生群体实际需求的大学生文体活动,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真实世界的交际圈、培养良好的同学关系,逐渐消除他们对网络的过渡依赖心理。
最后,完善“校园网络暴力”监管机制。
校园网络暴力的孕育到产生要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果能够在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在孕育阶段采用合理的方式进行引导并有效化解问题,那么校园网络暴力事件也许就不会产生。因此各高校在改善校园网络环境的过程中应注重有关校园网络暴力监管机制的建设,包括危机处理机制,加大校园网络监管人员及先进科技设备的投入,比如当某一帖子出现大量辱骂词语时可以预警的设备,完善网络监管中心建设,以及建立网络舆情跟踪小组,及时发现并帮助化解学生之间的矛盾,对事件进行预控,进而有效阻止校园网络暴力事件的产生。(作者单位:福建工程学院)
参考文献:
突如其来的网络瘫痪事件,再次暴露了中国互联网潜藏的巨大安全漏洞。
2009年5月19日21:06至次日凌晨1时20分左右,安徽、江苏、浙江、广西、海南、甘肃6省用户访问网站的速度变慢或无法登录。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事后召开的研判会所述,此次事件是由播放软件“暴风影音”官方网站的域名解析[把网站网址(也称域名)和其IP地址相匹配的步骤]系统受到攻击出现故障,进而导致电信运营商的相关服务器因收到大量异常访问请求发生拥塞而引起。
目前,受攻击的各省网络已恢复正常,但工信部“对相关责任人处罚”的指示却陷入尴尬。无论是置身其中的域名解析服务提供商DNSPod,还是暴风影音,都声称自己是受害者,也没有接到用户的索赔要求,不应受罚。但不少互联网分析人士还是指出,暴风影音软件自身的缺陷正是灾难全面爆发的关键因素,它有着鲜为人知的网络牟利行为;而域名解析服务行业也应该不断提高自己的防护能力,避免再次出现多米诺骨牌效应。
“只有亡羊补牢,才能避免类似事件再发生。”互联网分析人士说。
始料未及
自原中国电信拆分后,不少网站就同时租用南(中国电信)北(中国网通)双线服务器,使用两运营商提供的收费域名解析服务来给网站域名分配服务器。2006年4月1日,免费提供智能域名解析服务的DNSPod网站上线运营,暴风影音等中小型企业选择了它的服务。
了解内情的人士向本刊记者介绍,日前发生的网络故障有以下几个重要环节:DNSPod域名解析服务器受黑客的巨大流量攻击后无法正常工作,而暴风影音正好使用这台服务器。暴风影音终端用户数量巨大的解析请求在DNSPod上得不到满足,便转向本地电信DNS服务器。此时,发现异常的电信部门关掉了出了问题的DNSPod的服务器,导致更多流量的暴风影音访问请求溢出,不但那些原先使用DNSPod服务的网站无法登录。就连使用电信解析服务的其他网站也受到影响。
然而,人们刚开始并未意识到DNSPod受攻击所产生的严重后果。
DNSPod创始人吴洪声5月20日向媒体坦承,5月18日晚上20点33分59秒,DNSPod就开始受到攻击。22点左右,DNSPod设在江苏常州的主站及多个服务器迎来超过10Gbps/S的流量(一个电信核心机房带宽最多也只是几10G),大量网站开始间歇性无法访问。
“我当时以为这只是一次普通的攻击,因为DNSPod此前最严重时遭遇过高达24G流量的攻击,当时也没有出现如此严重的情况。”吴洪声说,18日晚上,耗尽整个机房1/3带宽的DNSPod主力服务器被迫离线。19日,在另一轮更疯狂的攻击下,DNsPod彻底中断服务。随后,暴风影音播放器客户端由于无法解析服务器IP,便不断向运营商发送解析请求,造成对方服务器堵塞。当晚21点左右,浙江电信的服务器最先瘫痪,之后的两个小时内,多个省市的服务器也陆续“罢工”。
值得注意的是,18日晚上暴风影音并未出现太大问题。吴洪声的解释是DNSPod协议上有缓冲时间,请求解析一次后,一天内不用再次访问DNSPod。也正是由于缓存的存在,吴洪声直到20日才被朋友提醒以上情况可能与他的DNSPod有关。
在19日零点之前,部分地区的运营商将暴风影音的服务器IP加入DNS缓存或者禁止了这个域名的解析,网络才开始恢复。
环环出错
“此次危机就是一个典型的蝴蝶效应。”市场分析人士向《IT时代周刊》指出,6台DNSPod域名解析服务器被攻击,最后遭殃的却是成千上万的互联网用户。而此次事件中,暴风影音和吴洪声都强调自己也是受害者。
据吴洪声介绍,目前其网站注册域名有30多万个,实际使用的域名大约10万个,每天有20亿次请求。这其中,暴风影音每天请求的解析次数达到5000万至1亿次,它们都是由暴风影音的客户端发出来的。
“这是凑巧因素引起的偶然事件。”吴洪声说,他提供服务已经有3年的时间,期间曾成功化解过多次流量更大的危机。
不过,虽然导致DNSPod服务器崩溃的解析请求主要来自暴风影音,但暴风影音却将责任完全推给吴洪声。5月20日,北京暴风网际科技有限公司CEO冯鑫公开表示,此事乃域名解析服务商的问题,和暴风影音无关,不会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上述二者的辩解,工信部电信研究院的专家却提出了反对意见。他们认为,这次断网事件中,域名服务提供商和暴风影音都应负主要责任。因为,在无法正常解析域名的情况下,DNSPod并未停止解析,将运营商的服务器资源耗尽。而影音风暴已经被爆具有流氓软件的恶习,它本来不需要联网,但在用户开机后,就会在后台主动连接网络。
据称,这款号称“能播放所有格式视频”的影音播放软件能神不知,鬼不觉地给用户电脑安装插件和后门程序,以此上传用户播放的影音文件信息,并在统计后相关数据。它还能下载和推送广告,获取更多利益。最为要命的是,暴风影音拥有多达2.8亿的用户,是继腾讯QQ和迅雷之后,国内第三大客户端软件。它一出事,自然会引发全国性的灾难!
“如果客户端软件不私连网络,或具备更高的容错性,异常情况下自行中止请求,那伤害可能就仅限于DNSPod及其用户,而不是普通网民。事实上,如果这种假设无法成立,作为产业基础电信运营商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在这次网络故障中也应负有一定责任。”一位不愿具名的市场分析人士指出,虽然从工信部通报的情况看,运营商的网络应急预案已经发挥了作用,但其历时4小时才初步解决问题,这也反映出其网络监管和危机处理能力还有待提升。
亟需堵漏
关于此次事件,目前坊间一个最流行的说法是:一个同样在投入使用的私服网站在攻击对手Web服务器不成功的情况下,将目标转向了对手的DNs服务商DNSPod。据称,类似的情况已经屡见不鲜。1G的流量每小时要花费4、5万元,国内网游私服每个月都要花费200万-300万元攻击对手,且都是通过“肉鸡”(指被黑客侵入并可控制的电脑)产生,24G的流量可能需要几百万到几千万台“肉鸡”。
“对私服业者而言,攻击域名解析服务商无疑是对对手最立竿见影的打击办法。”吴洪声坦承,目前国内做DNS服务的机构有几十家,基本上都是无偿的。这些机构实力非常弱,无力购买专业设备,也无力提高安全性。“DNSPod现在还只是个人网站,而不是一家企业。”他说,“自己每个月还为DNS-Pod贴补几千元”。
域名解析服务准入门槛的偏低的情况,已经引起了包括国家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域名系统技术专家李晓东在内的诸多人士的注意。李晓东介绍,过去人们只会将网络安全与基础电信运营商们联系起来,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情况发生了改变。作为网民访问互联网起点的域名,其意义相当于互联网的中枢神经系统,欧美等国家和地区十分看重其战略地位,我国也应该强化这一环节的防护能力,并抬高行业的准入门槛。
不仅如此,如何加强对应用软件的监管,也是一个亟需解答的问题。
工信部一位电信研究专家认为,鉴于暴风影音所扮演的角色,此次事故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恶意攻击,而是互联网资源滥用的必然结果。他指出,暴风影音不经用户同意就私自连接网络,占用带宽,且具有流氓软件一般的“大无畏”精神,可气又可恨。而实际上,类似软件何止千款?那些被视为“装机必备”的软件:优化大师、360、PPlive、瑞星……无不如此。它们把客户端当做摇钱树,接收广告和其他信息,存在欺骗的行为。如暴风影音,今年5月初就被爆存在严重的安全漏洞,用户机器可能因其成为“肉鸡”。数天后,该公司宣布成功堵住了漏洞,解除了威胁,但现在看来,一切都只是谎言。